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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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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5
115年憲判字第6號【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
115.08.14憲法判決
害兒童、少年之身體權、健康權、性自主決定權、性隱私權,此等權利俱以人性尊嚴為根基,並關乎兒童及少年人格之自由發展,均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且妨害性自主及性剝削之經驗往往對兒
115年審裁字第1326號
115.08.12審查裁定
規範,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22條資訊隱私權及法官保留原則。爰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115年審裁字第287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及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隱私權之意旨,亦應受違憲宣告。 (二)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0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聲請人誤植
115年審裁字第274號
115.01.26審查裁定
害人格、肖像等人權以及金融資金等產權與侵犯居家隱私權並釀成不可預期之個資侵犯及損害之違憲情形,實應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前作成停止訴訟程序措施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
114年審裁字第1409號
114.11.17審查裁定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及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隱私權之意旨,亦應受違憲宣告。又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04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聲請人誤植為大審
114年審裁字第1040號
114.09.10審查裁定
03號解釋所揭示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隱私權;且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第37條、第38條規定,亦有上開違憲情事;又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56
114年審裁字第1028號
114.09.01審查裁定
2條第1款之個人資料,係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人格權等,有根本上錯誤之理解,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114年審裁字第756號
114.07.14審查裁定
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所揭示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20號裁定,以不得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故認前
114年審裁字第508號
114.05.19審查裁定
、二觸犯刑法竊佔罪及強制罪,被告三侵犯聲請人之隱私權,且被告一至三均違反憲法第22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4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
114年審裁字第476號
114.05.13審查裁定
侵害聲請人之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講學自由、隱私權等權利,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憲訴法第15條第3項所定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
114年審裁字第372號
114.04.14審查裁定
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人前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01號、第1429號、第1745號、第1815號
114年審裁字第314號
114.03.31審查裁定
釋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憲法第7條及第80條、侵害隱私權、訴訟權。 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
114年審裁字第237號
114.03.03審查裁定
下自力救濟之必要性,其法律見解違反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
114年審裁字第171號
114.02.10審查裁定
否涉及公共利益,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名譽權、隱私權、言論自由權及人格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
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
113.10.25憲法判決
論基於受憲法所保障之不表意自由、一般行為自由、隱私權抑或財產權等權利,而拒絕出席聽證會,均屬本項規定所稱正當理由。於此前提下,本項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三) 第59條之4規定
113年審裁字第852號
113.10.24審查裁定
人意願強制採驗尿液,已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均應予除罪化,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聲請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9年度毒聲
113年審裁字第856號
113.10.24審查裁定
明確性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規定保障之隱私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
113年審裁字第800號
113.10.21審查裁定
為,未達騷擾或侵害聲請人隱私之程度,不構成對其隱私權及安寧生活人格法益之侵害,故不構成侵權行為,難謂原審判決違背法令,及原審適用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並無違誤,均予以論述,核聲請人所陳
113年審裁字第762號
113.10.14審查裁定
與平等原則。是系爭規定一及二侵犯憲法保障人民之隱私權與財產權,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亦因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而違憲。乃就確定終局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
113年審裁字第637號
113.09.03審查裁定
違誤,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主權、工作權、隱私權及營業祕密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
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
113.07.19
上觀之,其受憲法保障之相關權利,包括人格尊嚴、隱私權等,極可能因此遭受侵犯,致可能蒙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上開規定就被提名人相關憲法上權利之限制既存有違憲疑義,為避免被提名人受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468號
113.06.27審查裁定
觸憲法第10條住居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隱私權之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
113年審裁字第448號
113.06.21審查裁定
、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
113年審裁字第354號
113.05.21審查裁定
察機關檢舉部分,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隱私權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系爭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聲請人誤植為第237條之8,下稱系爭規定二),令交通
113年審裁字第306號
113.04.02審查裁定
分之權利」之訴,係漏未審酌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系爭裁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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