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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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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20
114年審裁字第1405號
114.11.17審查裁定
以:聲請人就讀陸軍官校時係因信賴而與陸軍官校簽訂行政契約,其中關於因其提前退伍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所適用之法規範應為104年6月1日訂定發布之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
114年審裁字第446號
114.05.05審查裁定
間就讀國防大學管理學院,並因信賴而與國防大學簽訂行政契約,其中關於因其提前退伍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所應適用之法規範為104年6月1日訂定發布之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
112年憲裁字第135號
112.08.28
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片面更易行政契約及招生簡章所無之契約約款暨行為義務,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其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基本權。(五)系爭規定二就申請志願提前退伍
111年憲裁字第295號
111.06.10
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受憲法保障之申訴權、訴訟權、行政契約自由、學習自由權及名譽權,牴觸憲法第11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162條規定,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
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109.11.20大法官解釋
1條規定參照);其性質可能為行政處分,然而亦不乏行政契約或其他種類之行政行為(同法第100條、第139條及第167條等規定參照),不一而足。是行政行為具有全面性、多元性之特徵,人民
釋字第787號【請求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審判權歸屬案】
108.12.27大法官解釋
權利義務關係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所訂立之契約,核屬行政契約,並非私法契約。亦即,優惠存款戶與承作存款的臺灣銀行訂定的契約,為間接基於陸海空軍退伍除役官兵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儲蓄
會台字第13094號
108.09.27
249號裁定所表示「公法上應罰之強制規定,非得以行政契約排除其適用」之見解有所歧異。 12、(1)確定終局判決應適用而未適用公務員審查強制規定之義務法則,職權認定彰化縣政府98年函
107年度憲二字第225號
108.08.23
行政契約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2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3號判決,所適用行為時之工商綜合區開發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25條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
會台字第13475號
107.03.30
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其方式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後,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
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
106.10.06大法官解釋
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此項特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業經本院釋字第533號解釋在案。全民健保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由
會台字第11378號
102.02.06
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謂系爭認證書並非行政契約,亦不承認該認證書內所載之輔助購宅款金額即屬確定金額,逕認聲請人須向相對人即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申請核算後始能提起訴願及訴訟,並
會台字第11177號
101.12.21
須另獲法律授權,即得依此就各式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結行政契約,致聲請人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本得享有之徵收補償,因與臺北市政府間「放棄補償」(作為許可土地使用及發給建築執照之條件)契約之
會台字第11117號
101.11.16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三號解釋,健保局與醫師間所訂行政契約,非經濟行為,健保費用案件應該依行政罰,另健保費用非健保局財產,健保局非屬法人,不符詐欺罪要件,確定終局判決根據行政罰法第二
會台字第11144號
101.10.05
其入學當時為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事後承認,行政契約亦屬無效,確定終局判決逕以無效之行政契約為判決基礎,致聲請人之生存權及工作權受有侵害,已屬違憲云云。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
會台字第9218號
98.12.11
旨略以,需地機關與其協議給付補償費而成立公法上之行政契約,其具公法上之請求權,其所提行政訴訟應屬行政訴訟法第五條之課予義務事件,然上開裁定逕以徵收補償事件予以駁回,顯與其主張之訴訟
會台字第9377號
98.12.11
令,且需地機關又與之協議給付補償費而成立公法上之行政契約,則其與行政院間即具公法上之法律關係,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函僅屬政策宣示性質駁回其上訴,顯有誤解及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違誤,致其訴
會台字第9240號
98.06.19
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號判決,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基於行政契約所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8846號
97.11.14
權人之抵價地領回比例。聲請人與高雄市政府締結上開行政契約,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領取地價補償費新台幣(下同)二八六、三二一、九○○元,但餘款即依公告土地現值增加四成之補償費一一四
釋字第533號
90.11.16大法官解釋
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
釋字第348號
83.05.20大法官解釋
難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利益,其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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