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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286號
115.07.29審查裁定
義、言詞審理主義之要求,並保障受處分人對鑑定人之詰問權。聲請人之辯護人於審理程序中,已具體指摘相關實體及程序瑕疵,然原審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均未實質審查,逕以書面鑑定報告作為裁定強制
114年審裁字第1547號
114.12.02審查裁定
稱系爭判決),未命鑑定人具結,剝奪被告對鑑定人之詰問權,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
114年審裁字第882號
114.08.07審查裁定
缺傳聞法則容許例外之正當性,且未保障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致令聲請人承擔「因證人逃亡,無法受詰問導致事實不明之不利益」,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權與正
113年審裁字第981號
113.12.26審查裁定
、資訊獲知權、閱卷權、知的權利、聽審請求權、對質詰問權、發問權、訊問權、抗辯權、辯論權、攻擊或防禦權等權利。據上,系爭規定、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憲法法庭裁定應受違憲宣告。 二、就
113年憲裁字第31號
113.09.20
共同被告於共同被告案件中之證人適格,並未踐行對質詰問權,排除人證之法定證據調查程序,侵害憲法第8條保障刑事被告之正當法律程序、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聲請法規
113年憲裁字第27號
113.09.20
輕微之手段,即驟然剝奪刑事訴訟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已過度限制刑事訴訟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致刑事審判程序無從踐行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
113年審裁字第220號
113.03.08審查裁定
權、專業自主權、名譽權、人格權、講學自由、對質或詰問權、發問權、訊問權、資訊獲知權、知悉權、攻擊或防禦權、訴訟權、辯論權、聽審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不調查、不提出相關卷證、不通知
113年審裁字第126號
113.01.29審查裁定
接收到被告機關代表之陳述加以指摘,亦剝奪聲請人之詰問權,違反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80條等規定意旨,並悖於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
113年審裁字第7號
112.12.09審查裁定
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侵害辯論權、對質詰問權、訴訟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講學自由等;又相關機關及司法人員有無故意不公、偏頗、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或其他未恪守法令之情事,
112年憲判字第12號【未到庭證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二)】
112.08.04憲法判決
且系爭規定一僅以信用性要件,即容許剝奪被告之對質詰問權,顯已侵害被告應受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保障之基本權益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公平審判之權利等語。【7】 三、聲請人三【8】 聲請
112年審裁字第667號
112.03.03審查裁定
人防禦或攻擊權、聽審請求權、工作權、財產權、對質詰問權、資訊獲知權及平等權等,均可能受到侵害。又系爭規定一準用系爭規定二非對人民訴訟權侵害較小之方法,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
111年憲裁字第1454號
111.09.15
本案共同被告依法定程序到庭具結,不當剝奪聲請人之詰問權,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等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
111年憲裁字第184號
111.04.28
綜上,法院判決不但採證有誤,且未保障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與防禦權,已違反憲法第7條人人平等、第8條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之保障,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新
111年憲裁字第77號
111.03.10
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刑事判決,剝奪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有違憲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
109年度憲二字第398號
109.11.06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既未讓聲請人行使詰問權,令多次未到庭之證人接受聲請人及辯護人之對質詰問,且就聲請人於上訴理由對證人證言已為之明確具體指摘,亦未加調查,剝奪聲請人之訴
109年度憲二字第18號
109.06.19
請人並未與任何證人作交互詰問,已明顯剝奪聲請人之詰問權與防禦權,顯有違憲法第8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釋字第789號【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案】
109.02.27大法官解釋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
108年度憲二字第250號
108.09.27
鑑定人到庭具結陳述並接受聲請人詰問,剝奪聲請人之詰問權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
會台字第10610號
107.03.30
款規定,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令聲請人無法行使詰問權,顯已牴觸前開解釋,並侵害刑事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2、系爭規定二違背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憲法界限,牴觸憲法位階之刑事被告詰問
會台字第13401號
106.06.02
法調查程序,既未命證人及鑑定人具結,亦剝奪被告之詰問權及訴訟權,有違反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12581號
105.04.29
訴訟法(下稱新刑事訴訟法),已納入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相關規定,惟系爭規定五僅以避免程序之勞費為由,以新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時訴訟案件確定與否或訴訟進行之程度,為兩歧之處理,致聲請人
會台字第12850號
105.02.04
,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剝奪聲請人對質詰問權,未經合法調查證據,妨礙真實發見,又違背論理法則,濫用自由心證,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
會台字第12372號
104.05.01
刑事訴訟法(下稱新刑訴法),已納入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相關規定,惟系爭規定二僅以避免程序之勞費為由,以新刑訴法修正施行時訴訟案件確定與否或訴訟進行之程度,為兩歧之處理,致聲請人之對
會台字第12273號
103.10.24
刑事訴訟法(下稱新刑訴法),已納入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相關規定,惟系爭規定僅以避免程序之勞費為由,以新刑訴法修正施行時訴訟案件確定與否或訴訟進行之程度,為兩歧之處理;而確定終局判決
會台字第11709號
103.04.18
法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修法後,已納入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相關規定,惟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卻適用系爭規定五而排除適用九十二年修正刑事訴訟法之條文,使聲請人之對質詰問權遭受剝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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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收憲法判決、大法官解釋、審查裁定與不受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