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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11 筆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3預覽 ↗
對新事項之詰問權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9 條預覽 ↗
沒收程序參與人就與沒收其財產有關之事項,所享有之詰問權,為避免延滯被告本案訴訟程序,宜於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詰問進行完畢後為之,且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則。至於為保障參與人反對詰問
刑事審判實施詢問及詰問參考要點第 7 條預覽 ↗
七 (詰問權人及詰問次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前項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依下列次序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140 條預覽 ↗
二項之處理時,應致力確保實體真實之發現及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於命被告於詰問證人時退庭之情形,並應利用被告所在與法庭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使被告得以知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99 條預覽 ↗
九十九 (交互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 (指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不包含告訴人之代理人) 、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8 條預覽 ↗
法院關於訊問期日之通知時,應到庭陳述意見,並行使詰問權如發現有利於被告之事證,並應提出準備書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訊問證人、鑑定人。 四、應善盡職責,撰寫辯護書狀。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協商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1 條預覽 ↗
係在協商過程中取得,更應確保其他被告及共犯之對質詰問權得有效行使。 (刑訴法四五五之七)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6 條預覽 ↗
、第六八條聲請回復原狀、緘默權、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等;並有本法總則編證據章規定之適用。惟參與人於法院調查被告本人之事項時,有作證之義務,此情形下,依刑訴法第四五五條之二八、第二
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預覽 ↗
展期日。 (十三)審判長於詰問程序進行前,得曉諭詰問權人遵守下列事項: 1.詰問之重點。 2.不得詰問之事項。 3.得逕為誘導詰問之事項。 4.毋庸建立前提,得逕行詰問之事項。 (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88 條預覽 ↗
八十八 (傳聞證據之排除) 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符合直接審理主義之要求,若提出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為證據以證明
法院刑事訴訟須知第 20 條預覽 ↗
第六十八條聲請回復原狀、緘默權、調查證據聲請權、詰問權等;並有總則編證據章規定之適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十八) 沒收程序參與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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