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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5 件
關鍵字命中25
115年審裁字第1176號
115.07.09審查裁定
裁定)作成就前開監視器影片光碟,得於法庭或於該院閱卷室閱覽,但禁止抄錄、攝影(翻拍),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節本(拷貝光碟)之裁定,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提出本件聲請。 二、
114年審裁字第1307號
114.10.29審查裁定
受憲法保障之司法受益權、正當法律程序權、平等權、閱卷權及訴訟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
112年度憲民字第886號
114.08.14
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前段及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不明瞭聲請憲法審查所應踐行程序及應遵守之程式,為獲取書狀書寫範例為由釋明,
114年審裁字第697號
114.07.04審查裁定
訴訟法第8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3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12條、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2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
114年審裁字第383號
114.04.18審查裁定
子卷證資料,經系爭裁定一以該案非審判中之案件,與閱卷權之行使係為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無涉,且聲請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客體,裁定則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故其聲請難認與行使訴訟權有關,
113年審裁字第981號
113.12.26審查裁定
工作權、財產權、專業自主權、訴訟權、資訊獲知權、閱卷權、知的權利、聽審請求權、對質詰問權、發問權、訊問權、抗辯權、辯論權、攻擊或防禦權等權利。據上,系爭規定、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
113年審裁字第602號
113.08.09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禁止閱覽限閱卷,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
113年審裁字第404號
113.06.11審查裁定
請人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92號裁定,聲請閱卷
113年審裁字第318號
113.04.06審查裁定
第28條、第32條及第30條規定,均未使被害人得閱卷,亦屬違憲;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對於負責人處罰過輕而違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規定亦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113年審裁字第240號
113.03.11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檢閱卷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125號
113.01.29審查裁定
惟聲請人已委任律師提出交付審判之理由,並敘明聲請閱卷後補陳更多理由,故非未具理由且不能補正之情況,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80條依法審判原則。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112.12.29審查裁定
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終結後委任關係業已消滅。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一定期日內補正委任狀,補正裁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
113年審裁字第57號
112.12.24審查裁定
法法庭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3條前段及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認其具有「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事由,並以「
112年審裁字第1511號
112.07.24審查裁定
之卷內文書,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准許其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攝影所聲請之卷內文書。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112年審裁字第1013號
112.04.10審查裁定
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第4條第1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並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之當事人、
112年審裁字第957號
112.04.08審查裁定
僅係以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未允准聲請人閱卷,即泛言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應予廢棄,尚難認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已為具體之指摘,而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
112年審裁字第667號
112.03.03審查裁定
一、本件聲請人依聲請閱卷程序,請求複製法院向原行政處分機關調取之卷宗資料中之相關訪談錄音光碟,經該管書記官依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
112年審裁字第514號
112.02.08審查裁定
禁止聲請人依法另向卷證保存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閱卷,聲請人並無憲法上基本權利受侵害可言。是本件聲請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112年審裁字第473號
112.01.24審查裁定
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法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其聲請閱卷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駁回聲請。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111年審裁字第885號
111.11.29審查裁定
之資訊,得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聲請人請求法院准許閱卷亦遭拒絕。聲請人亦認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應受違憲宣告,同時司法機關未給予聲請人救濟,卻仍然收受訴訟費用,亦未
111年審裁字第726號
111.11.10審查裁定
認確定終局裁定未審酌個案情況特殊,且拖延時日始准閱卷,並於閱卷後未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扣除假日後僅2天即下裁定,致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407條、第410條、第412
111年審裁字第499號
111.10.25審查裁定
聲請人二得依憲法法庭閱卷規則相關規定,閱覽本庭111年憲裁字第436號裁定之電子卷證。 其餘聲請駁回。
111年憲裁字第173號
111.04.25
覆再字第2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拒絕聲請人閱卷、秘密審議,欠缺證據下未審先判,違反新舊法適用原則,對聲請人作成除名決議,亦未合法送達決議,阻礙聲請人依法行使救濟權利,爰聲請大
110年度憲二字第295號
110.12.24
,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2點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及第3條、檔案法第1條第2項及第2條第4款、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及第2
110年度憲二字第277號
110.12.24
若係防止國家機密外洩,可要求被付懲戒人及辯護人於閱卷時簽署切結書並於案件確定後將複製資料全數返還;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合目的性原則及最小侵害原則,不符憲法上之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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