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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法律字第 11303504550 號
有關行政程序中閱卷權之保障及限制,係在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當事人公開原則」,人民經由閱卷獲悉國家以公權力作成處分所憑之事實、證據及法律,以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促請國家對於有利、不利之事項一併注意,更進而有排除公權力侵害之可能;至有關資料如依法規明定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情形,就其他部分仍應予以提供或公開者,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院獻文字第 1090000443 號
訂定「最高行政法院掃描作業中心作業管理流程及安全規範要點」、「最高行政法院聲請複製或交付電子卷證作業流程圖」及「最高行政法院律師線上聲請閱卷及複製或交付電子卷證作業流程圖」
院台廳行一字第 1060019565 號
各法院受理當事人等聲請閱卷時,應先檢查卷內資料,確認無不得提供閱覽之資料後,再交予閱卷室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9210 號
各法院受理聲請閱卷時,應先檢查卷內資料,確認無非得供當事人閱覽之文書後,再提供閱卷室
法檢字第 10604505660 號
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全案卷證尚未移送上訴審法院,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律師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係屬於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且該律師受委任案件既經原審法院判決,縱其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或遞送書狀,已無利用人際關係方便從事不法行為可能,應無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之適用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04033 號
訴訟代理人之助理、受僱員工持委任狀或複委任狀聲請閱卷,應視其得否為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之訴訟代理人。如不具律師資格,則應經審判長許可
秘台人三字第 1040024000 號
法官擔任國家考試之閱卷工作,並非屬與職務相關活動,尚不得於閱卷期間核給公假
法檢字第 10404517440 號
案件經向原審法院合法提起上訴後,縱原審法院全案卷證尚未移送上訴審法院,如擔任該上訴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律師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因屬於上訴審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故僅須加入上訴審法院案件管轄區內任一律師公會,即得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
臺會議字第 1030002171 號
大學教授擔任國家考試之典試委員、命題委員或閱卷委員時,如符公務員任用規定,即為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
院台廳刑一字第 1020023897 號
法院初次傳喚或通知被害人、告訴人時,應附寄「犯罪被害人、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使其瞭解可以行使證據、陳述意見、閱卷、隔離訊問及上訴等權利,以維其訴訟權益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20021365 號
因應現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聲請人依民事閱卷規則第 22 條規定,得繳納費用請求以照像機或複印機等電子器材掃描卷內文書,並未逾越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規定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6405 號
各地方法院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各辦事處、分處為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遺產管理人時,宜將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資料及遺產清冊連同裁定正本一併送達,以免遺產管理人須再聲請閱卷瞭解繼承及遺產情形,增添法院及相關機關行政負擔
北市法一字第 09531085500 號
如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申請閱卷,須符合行政程序法及本府閱卷作業要點就申請人資格限制之規定,亦即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94)律聯字第 94016 號
檢送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軍法書狀格式、軍法委任書狀、律師閱卷併接見被告聲請書等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30030211 號
修正「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十四點之附件二及第十五點之附件三
院臺訴字第 0930086475 號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至訴願審議委員會閱卷,進行實質之書面審查,並核提審查意見,得依支給審查費;依訴願法第 64 條規定聽取陳述意見,屬專案諮詢性質,得支給出席費
(93)院台廳民一字第 03360 號
有關「民事閱卷規則」修正說明
(92)院台廳刑一字第 27888 號
修正「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名稱為「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並停止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
法律字第 0920700260 號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及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於結訓時辦理測驗,得否辦理該試卷之閱卷申請疑義
法檢字第 0920801006 號
函頒修正「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檢送要點全文、修正說明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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