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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列出 24 件
關鍵字命中24
115年審裁字第21號
115.01.05審查裁定
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一、機關基於司法目的,為行使職權、適用法律所必要。二、機關以外之學術研究者、研究機構,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
114年審裁字第1687號
114.12.15審查裁定
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114年度憲立字第1號
114.06.13
關係者,亦非依上開規定得聲請付與憲法訴訟裁判卷宗電子卷證之人,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114年審裁字第383號
114.04.18審查裁定
聲請人因聲請付與電子卷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113年審裁字第876號
113.11.29審查裁定
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113年審裁字第875號
113.11.29審查裁定
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113年審裁字第861號
113.11.19審查裁定
聲請人本庭113年度憲民字第670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113年審裁字第708號
113.09.25審查裁定
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113年審裁字第404號
113.06.11審查裁定
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192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業已終結,終結後委任關係即消滅,而聲請人為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3年
113年審裁字第340號
113.04.14審查裁定
聲請人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電子卷證
113年審裁字第66號
112.12.29審查裁定
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46號裁定(下稱本案)之電子卷證,查聲請人雖為本案之訴訟代理人,惟本案終結後委任關係業已消滅。本件閱卷之聲請並未檢附委任狀,經本庭112年度憲聲字第47號裁
113年審裁字第57號
112.12.24審查裁定
認其具有「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其研究之目的非經獲取電子卷證不能達成」事由,並以「作為我國販賣毒品立法改革研究資料」為由釋明,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之電子卷證。查其
112年審裁字第1579號
112.08.05審查裁定
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以上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
112年審裁字第1013號
112.04.10審查裁定
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依憲法訴訟法以裁判終結之案件,機關基於司法目的、學術研究者或研究機關為學術研究所必要及新聞媒體為新聞傳播所必要者,
112年審裁字第957號
112.04.08審查裁定
聲請人閱覽原因案件(含相關事件)之全案卷宗或交付電子卷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及誠信原則,爰提起憲法訴訟,請求廢棄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
112年審裁字第858號
112.03.17審查裁定
,既非法律,亦非法規命令,卻得剝奪聲請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權利,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二)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所提出之主張,係執一己歧異之見解,並非系爭規定
112年審裁字第651號
112.02.22審查裁定
判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聲請人為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異議事件,經確定終局裁定維持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之見解,認該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112年審裁字第514號
112.02.08審查裁定
用之法院卷證電子化作業要點第12點第3款規定:「電子卷證聲請複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案件如已歸檔,且歸檔前未完成紙本卷證電子化,法院得視人力酌情處理。」(下稱系爭規定),剝奪聲請人聲
112年審裁字第473號
112.01.24審查裁定
付與集管且未逾管理保存年限,而得供閱覽部分卷宗之電子卷證;上列聲請均應經審查庭裁定許可,憲法訴訟法第23條第1項至第3項及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第13條第1項及第3項固定有
111年審裁字第499號
111.10.25審查裁定
相關規定,閱覽本庭111年憲裁字第436號裁定之電子卷證。 其餘聲請駁回。
111年審裁字第385號
111.10.14審查裁定
聲請閱覽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1號裁定電子卷證
111年審裁字第362號
111.10.12審查裁定
聲請人本庭109年度憲二字第522號案卷內文書之電子卷證複本。
111年憲裁字第381號
111.07.04
理。 四、至聲請人表示若仍遭駁回,聲請人請求全卷電子卷證部分,聲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聲請閱覽卷宗,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
107.03.09大法官解釋
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基於影本與原本通常有同一之效用,故系爭規定所定預納費用付與影本(解釋上及於複本)之卷證資訊獲知方式,無礙被告防禦權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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