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住者張三於民國105 年2 月1 日購買房地一筆(該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市價2,000 萬元,房屋評定現值4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800 萬元,民國106 年1 月28 日簽約將該屋以2,500 萬元出售,並於民國106 年2 月10 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評定現值38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1,000 萬元,張三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假設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40 萬元,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應適用之稅率為45%
(B)張三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40 萬元可以當成房地合一必要成本費用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
(C)張三獲利460 萬元應於隔年5 月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D)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