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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政 97 年公司法考古題
民國 97 年(2008)商業行政「公司法」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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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乙丙丁戊五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點五
股份,於97 年11 月1 日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直至同年月17 日董事會尚未發出召集之通知。於是,甲乙丙丁四人於97 年11 月
18 日報請主管機關許其自行召集,戊則因意外死亡而未於書面上具名,戊持有之股
份數僅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零點五。試問:主管機關得否許可甲乙丙丁四人自
行召集股東臨時會?(2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於97 年5 月1 日完成設立登記,章程上規定所營事業為旅館業、
餐飲業、服飾零售業,至97 年10 月30 日僅A 之高雄分公司開始經營服飾零售業,
本公司則完全尚未開始營業。試問:分公司之開始營業得否認為本公司之開始營業?
主管機關得否以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為由命令解散A 公司?(25 分)
公開發行股票之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於97 年5 月31 日選任甲為董事,是日股東
名簿上記載甲持有之股份數為200 萬股,然甲於同年4 月1 日至5 月30 日之間先
後轉讓其持股共100 萬股,甲就任後又接續轉讓其持股共100 萬股。試問:依公司
法第197 條規定,甲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究竟是多少?
甲是否當然解任或當選失其效力?(25 分)
A 公司為B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A 之代表人甲經B 之股東會選任為董事,甲於執行
B 之業務時因過失致第三人乙受有損害。試問:依公司法第23 條第2 項規定,係A
或甲應與B 對乙負連帶賠償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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