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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政 104 年公司法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商業行政「公司法」考試題目,共 12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12 題申論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A 公司稱之)股東甲,依公司法第173 條第4 項規定,以 改選董事監察人為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經全體股東親自 或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進行中因乙同時受二位股東委託代理出席,而產生其代理 之表決權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時,其超過之表決權應否予以計算 之爭論,甲對此未作出定論而宣布散會後,携乙一同離開會場。停留在會場之股東 當中有人提議另推會議主席繼續開會,經在場出席人員全體同意推選丙擔任主席, 並選出董事三人、監察人一人後,當日由所得選舉權最多之丙召集改選後之第一次 董事會,並經全體董事同意選任丙為董事長。試依公司法第182 條之1 第2 項「公 司應訂定議事規則。股東會開會時,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股 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之規定,分别就下列情形, 判斷續行股東會之選任董監決議是否有效? 假設A 公司訂有議事規則,而停留會場之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占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四十。(15 分) 假設A 公司未訂定議事規則,而停留會場之出席股東所代表之股份數占已發行股 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一。(15 分)
A 僅三名股東,且彼此約定股份轉讓限制,A 是否適用「閉鎖公司專節」?(25 分)
A 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00 萬元,公司之董事長甲,以A 公司名義借款 50 萬元給B 股份有限公司,又甲以公司名義在其個人所簽發之支票為背書,試問 上述A 公司之借款及背書行為,依公司法之規定其效力如何?(25 分)
甲一人出資新臺幣(以下同)1 仟萬元,設立A 有限公司(以下以A 稱之),所營事 業為投資,甲就任為A 之董事後,即開始籌設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B 稱之), 擬就A 之全部資本轉投資於B,B 之章程規定股份總數為100 萬股、每股10 元,甲 經訂立章程、認足股份、繳足股款之設立程序後,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試 分别依公司法之規定,說明下列情形,主管機關應否完成B 之設立登記? 甲以自己之名義擔任B 之發起人,向主管機關提出B 之章程、認股書僅簽甲之名,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甲。(15 分) A 自為發起人,甲代表A 訂立B 之章程、認股、繳足股款之設立程序後,即向主 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所提出之章程、認股書,除蓋A 之印章外尚蓋有甲董事之 印章,欲登記之董事為甲、甲之妻乙、甲之長子丙、監察人為甲之次子丁,均分 别附記A 之代表人。(15 分)
甲乙丙能否約定共同選任彼此為董事,並由甲出任董事長?(25 分)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該公司之大股東甲為落實公司社會責任,欲提案公 司捐出盈餘1 千萬元作為社區清寒學生獎助金,依公司法規定,甲該如何行使此項 提案?又此項提案是否列入議案,對A 公司之董事會是否有拘束力?(2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A 稱之)董事長甲、副董事長乙、常務董事除甲乙外尚有 丙丁戊,甲因業務而赴國外考察期間,遭遇恐怖攻擊,不幸罹難,乙遂代理甲召開 常務董事會改選乙為董事長、丙為副董事長。乙就任董事長後未經董事會決議,即 以董事會名義發出股東會召開通知,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補選己為董事。翌日乙即代表A 向主管機關申 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變更登記,申請時所提出之書面及文件,均符合主管機 關之規定。試問:主管機關得否以乙不能依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之規定代理甲或補 選董事之決議不合法為由拒絕其登記?其拒絕登記有無違反形式審查主義?(25 分)
甲乙丙能否於股東會無異議選任乙為總經理?(25 分)
A 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監察人為甲乙二人,A 公司準備要擴廠,故擬購買 董事長張三所擁有之土地,並於董事會中討論。張三可否參與該案之表決?該案應由 何人代表公司執行?(25 分)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A 稱之)經股東會特别決議,分别將3C 部門與鋼鐵部門之 營業財產分割出來,前者由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B 稱之)承受而後者則新設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以C 稱之)。試問:A 分割前之非關該二部門業務之債權人甲等, 得否以B 或C 為被告提起債務清償之訴?若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後,得否對B 或C 之任何財產聲請强制執行?(15 分)
假設A 不適用「閉鎖公司專節」,甲乙丙能否約定股份轉讓限制?倘甲乙將持股全數 售予丙,甲乙是否喪失董事資格?此時A 能否成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25 分)
甲股份有限公司有ABCDEFG 七位董事,董事長A 擬召集董事會討論大陸投資案。 假設政府法令對大陸投資設有不得超過其資本額40%之限制,然A 不顧此限制,擬 將公司資本全數投入投資。於召開該次董事會討論此議案之際,七位董事中有 ABCDE 五位董事出席,其中ABC 三位董事贊成,D 反對,E 未表示任何意見,FG 未出席,監察人H 列席但未表示意見。結果此項投資案通過,立即實行。不料該投 資案因未通過大陸環評標準,無法設廠,因而所投入之資金無法回收,問甲公司依 公司法規定,得如何追究董事及監察人的責任?另,甲公司因此股價大跌,股東依 公司法規定得否向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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