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桃園市)以乙(住臺中市)為被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
桃園地院)起訴主張:乙於107 年6 月1 日駕駛A 車,行經新竹市某路
口,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損害,求為判決乙給付甲100 萬元等語。兩
造就前開紛爭事件,未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試問﹕
乙在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提出桃園地院無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10 分)
若桃園地院認該院有管轄權,惟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通知乙,即依甲
之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主張:桃園地院
無管轄權,且其未經合法通知,法院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原判決違背
管轄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請求發回等語。
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