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乙長年占有A 地西側三分之
一面積之土地以作為停車場之用,甲丙知悉,多年來亦無反對之意。請附具理由回
答以下問題:
甲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丁,開價新臺幣300 萬元,此際乙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8 分)
甲逕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且移轉予丁,則乙丙得否主張該移轉行為無效?又乙丙此
時有何權利可資主張?(8 分)
承上,若丁取得甲之應有部分後,主張乙不得繼續占用A 地西側之土地作為停
車場之用。乙認為丁應受甲乙丙先前之默示分管契約拘束。乙、丁之主張,何者
有理由?(9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