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地政(高普考/地特) 102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2 年(2013)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7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7 題申論題

物權法有所謂「公示原則」,試分別就動產及不動產從公示方法、推定效及物權變 動要件三方面説明其具體內涵及現行法規定之情形。(40 分)
我國民法於民國96 年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節,試說明與分析普通抵押權與最高 限額抵押權於從屬性上之差異?(25 分)
甲向乙借款,為擔保借款返還請求權,以自己所有A 屋設定抵押權給乙,甲屆期不返 還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發現甲在抵押權設定後在屋頂加蓋違章建築供自 己使用。試分別以下列情形説明在實行抵押權時應如何處理該違章建築附加部分: 該附加部分並無獨立出入口,而須從A 屋內所架設的樓梯進出。(15 分) 該附加部分有獨立門戶,可從公用樓梯進出,但甲私設鐵門上鎖,其他住戶無法 隨意進出。(15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乙長年占有A 地西側三分之 一面積之土地以作為停車場之用,甲丙知悉,多年來亦無反對之意。請附具理由回 答以下問題: 甲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丁,開價新臺幣300 萬元,此際乙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 (8 分) 甲逕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且移轉予丁,則乙丙得否主張該移轉行為無效?又乙丙此 時有何權利可資主張?(8 分) 承上,若丁取得甲之應有部分後,主張乙不得繼續占用A 地西側之土地作為停 車場之用。乙認為丁應受甲乙丙先前之默示分管契約拘束。乙、丁之主張,何者 有理由?(9 分)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20 坪,應有部分均為三分之一,三人協議將該地畫線區 隔為兩個各為10 坪的區塊,由乙丙各自占有管理使用該地特定部分。試問甲若反 悔,主張契約不公平,有無救濟方法?若甲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丁,甲乙丙三人 上述協議在何種情形下對丁有效?(30 分)
甲以其A 地為乙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4 年,每年地租新臺幣10 萬元,上開約 定均已為登記。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乙於地上權期限屆滿後繼續使用A 地,且甲並無反對意思,則甲乙間之地上權效 力為何?(12 分) 乙取得地上權後已有1 年未繳交地租,復將該地上權移轉予丙。丙取得地上權後 又經1 年半未繳交地租,甲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3 分)
甲有建地80 坪,甲乙於18 年前訂立買賣契約,乙出價新臺幣800 萬元購買。然甲 僅將該地交付予乙使用,且藉故遲未辦理移轉登記。乙於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棟。 乙死後,其子丙將該建地與房屋出租予丁作為經營民宿之用。今甲主張該地仍為其 所有,向丁請求返還該筆土地。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