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乙女於民國89 年結婚,婚前兩人一無所有,婚後胼手胝足,共同努力,育
有一子10 歲。甲乙均上班工作,以工作所得共同購置自用住宅一棟,登記於妻子
名下。惟乙女不幸於民國104 年死亡,此時,甲連同結婚前之工作收入,共有財產
計300 萬元,其中100 萬元係婚後繼承其父遺產所得。乙婚後工作收入存款200 萬
元及婚後購置自用住宅現值500 萬元,房貸未償還金額350 萬元。請問:
甲男對於妻(乙女)的財產可主張何種權利?(15 分)
甲男和其子欲按照法定應繼分共同繼承,各應檢附何種文件申辦登記?(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