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