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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14 年民法物權編概要考古題

民國 114 年(2025)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物權編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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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甲向乙承租土地自建A 屋,未辦理保存登記,民國(下同)96 年甲將A 屋出租與丙,並交由丙占有使用,該租賃契約約定為不定期限且未經公 證。100 年時,甲復將A 屋以新臺幣300 萬元售與丁,並改由丁與乙簽 訂基地租賃契約。試問:丁得否對丙主張返還A 屋?(25 分)
甲於乙之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 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A 土地坐落於住商混合區,鄰近主要幹道,交通方便、生活功能良好, 原為中華民國(管理者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與乙丙 丁所共有,惟多年後丙丁先後死亡,因繼承成為共有者(以下簡稱乙等 共有人)人數眾多,A 土地管理、使用及處分困難,多次召開土地協議 分割會議,乙等共有人均未出席,現況部分土地為空地、部分有建物由 部分共有人占有使用。試問:國產署能否主張共有物分割?若分割應受 補償,其法律上擔保應如何辦理?(25 分)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甲乙約定借用乙的名義,將甲名下之A 土地登記為甲乙共有,惟乙死亡 後,乙之繼承人丙因向丁借款,遂以其A 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 丁,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試問:前述抵押權設定及登記之效力,與 借名登記之關係如何?若因借名與否甚難釐清,甲請求裁判分割A 土 地,丁未參與該訴訟,則丁得如何主張實行抵押權?(25 分)
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甲藝術協會舉辦藝術博覽會,甲邀約乙畫家創作巨幅畫作參加展出,約 定創作所需畫布及顏料由甲提供,畫作若於展覽期間賣出時,其價金應 分歸創作人及該協會各二分之一。乙創作題為「漁港」之畫作參展,嗣 於該博覽會結束後,乙畫作未售出,且畫作亦未歸還乙。試問乙得如何 主張權利?甲主張共有該畫作有無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