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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違反戶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黃士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顏一峰
選任辯護人
施廷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詹皓傑律師
被告
劉安忠

      徐仁宏

      黃文德

      李俊鋐

      王建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8932、9172、9990號),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壬○○㈠共同犯偽造公印文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之;㈡又共同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沒收之;㈢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㈣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㈤又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9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㈠㈡㈢㈣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9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9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9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9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9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壬○○於民國102年7、8 月間某日,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偽造⑴公印文、⑵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壬○○提供製作國民身分證、汽車駕照之大頭照,再由該不詳男子偽造「丙○○」之國民身分證(含其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及汽車駕照(含其上偽造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印文1枚)各1張後,交予壬○○使用。嗣壬○○復自行偽造「丙○○」之印章1個,⑶於102 年8月1 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上開偽造之丙○○國民身分證,冒用丙○○之名義,偽造丙○○與戊○○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本(上有壬○○偽造之丙○○印章所生之印文7枚,及壬○○偽造之丙○○簽名2枚),並將該偽造之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戊○○行使,向戊○○承租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足以生損害於丙○○及戊○○,並將該址作為電信詐騙機房之設置地點;⑷又於102年8月5 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上開偽造之丙○○國民身分證,冒用丙○○之名義,偽造丙○○與庚○○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上有壬○○偽造之丙○○印章所生之印文5枚,及壬○○偽造之丙○○簽名2 枚),並將該偽造之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庚○○行使,向庚○○承租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1房屋,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庚○○,並將該地點供作自己居住使用。

二、壬○○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添購設備後,於102 年10月間某日起,開始以該處作為電信詐騙機房,辛○○、丁○○、己○○、乙○○、甲○○等人,復先後加入上述以壬○○為首之電信詐騙集團(辛○○於102年10月7日或8 日加入、丁○○於102年10月14日或15日加入、己○○於102年10月16日加入、乙○○於102年10月14日加入、甲○○於102年10月22日加入)。上述6 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辛○○、丁○○、己○○、乙○○、甲○○等人在前述機房均擔任一線人員(尚無二線、三線人員加入),假冒大陸地區法院服務人員,以對方涉及刑事案件為由,著手對大陸地區之不特定民眾進行詐騙,壬○○則負責提供食宿、基本生活用品予上述5 人,但因並無民眾上當而未得逞。

三、嗣於102年10月23日,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2租屋地點執行搜索,並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四、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6 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院卷第83至83頁背面、154頁背面至155頁、212至213頁背面、216至216頁背面),核與證人戊○○、庚○○於警詢時之證述(南警卷第63至64、54至56頁)情節相符,且有被告壬○○與戊○○、庚○○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南警卷第65至69、58至61頁)、戊○○及庚○○提出之被告壬○○所出示偽造丙○○國民身分證影本(南警卷第70、62頁)、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詐騙機房現場圖(南警卷第72至74頁)、現場及證物照片(南警卷第93至106 頁、偵8932卷第40至42頁)、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偵9990號卷第9頁背面至11頁)、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查詢(偵9990號卷第14頁背面)、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明細(偵9990號卷第16至19 頁)、刑事警察局研發室製作之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附件(偵9990號卷第22至45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院卷第87至88頁)等附卷可稽,本案復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6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6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壬○○所為事實欄所示犯行:

(一)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如僅為該機關內一部分之識別,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即非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指公印,而屬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印章,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72 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壬○○與不詳男子偽造丙○○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照各1 張,其中偽造國民身分證上之「內政部印」印文,當係前揭所述之公印文無疑,至偽造汽車駕駛執照上「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之印文,既綴有「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字樣,即應認非屬公印文,而係一般印文。

(二)刑法學理上所稱法規競合(法條競合),係指單一行為,發生單一之犯罪結果,與數個刑罰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全部或一部符合,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數個法規競合適用時,祇能依①重法優於輕法。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③基本法優於補充法。④全部法優於一部法。⑤狹義法優於廣義法等原則,選擇一個最適當之法規作為單純一罪予以論處而排斥其他法規之適用。惟其中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排除普通法較特別法處罰為重者,即普通法之處罰較特別法之處罰為重時,仍應適用「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此乃法律當然之解釋。而偽造國民身分證,並不當然需要偽造國民身分證上之公印文,是偽造國民身分證,自不能當然包括偽造公印文在內。另按偽造公印,刑法第218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212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212 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218 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又國民身分證原屬刑法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而戶籍法於97年5月28日增訂公布第75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依其內容,關於國民身分證部分,應屬刑法第212條之特別規定,至於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偽造公印或公印文罪,並未修正,且與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同,自難謂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係刑法第218條第1項之特別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2號解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114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

(三)是核被告壬○○所為事實欄⑴所示犯行,係犯偽造公印文罪;所為事實欄⑵所示犯行,則係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壬○○與不詳男子共同偽造丙○○之國民身分證後,雖有2 次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行為,惟依前揭見解,偽造公印文縱為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階段行為,仍應論以較重之偽造公印文罪。起訴書以被告壬○○共同偽造國民身分證後持以行使,認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2項、第1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即有未洽,惟因此部分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亦於準備及審理程序中諭知變更起訴法條之意旨(院卷第83頁背面、154頁背面、211頁背面),公訴人復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更正起訴法條(院卷第154 頁背面、211 頁背面)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壬○○就上開事實欄⑴⑵所示犯行,與不詳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另核被告壬○○所為事實欄⑶⑷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壬○○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之行為,皆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認被告壬○○偽造印章之行為,不僅構成刑法第217條之偽造印章罪,且與上述2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數罪關係,容有未洽。

三、被告壬○○、辛○○、丁○○、己○○、乙○○、甲○○等6人所為事實欄所示犯行: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6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 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6 人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6 人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處。是核被告6人所為事實欄所示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二)又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l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6人共同為本件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後,刑法雖增訂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並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自103年6月20日生效;然本案被告6 人共同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時,依行為時之刑法,並無以上開「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為加重條件之處罰規定,故依刑法第1 條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仍應依被告6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論處。

(三)被告6 人就事實欄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壬○○所犯數罪之論處:

(一)被告壬○○所犯上述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被告壬○○之辯護人雖以:被告壬○○偽造公印文及國民身分證之目的,係為了其後簽訂2 個偽造房屋租賃契約以行使,故偽造公印文罪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論以1 個偽造公印文罪即可(院卷第91至94、217 頁)。惟被告壬○○共同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其上公印文之時間,係102年7、8月間某日,與其後2次行使偽造租賃契約之102年8月1日、8月5 日,時間難認極為密接,且縱被告壬○○共同偽造國民身分證及其上公印文之目的,係為了隱藏其真實身分,亦不能因此認為被告壬○○嗣後所有犯罪行為,只要使用了該虛偽身分,即均與其先前之偽造公印文罪出於單一犯罪目的。是被告壬○○之上述犯行,仍應認係先後出於不同犯意,其辯護人之上開主張,洵不足採。

(二)又被告壬○○所犯數罪中,經本院宣告得易科罰金之罪(即主文㈠㈡㈢㈣部分),仍得易科罰金,不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主文㈤部分)併合處罰,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始併合處罰,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不得易科罰金。被告壬○○如欲就其所犯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得於案件確定後請求執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附此敘明。

五、刑之加重、減輕:

(一)被告丁○○前於100年間共同犯2個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473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1年5月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又被告6 人所為事實欄所示犯行,雖已著手詐欺取財行為之實施,惟尚未生詐得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告丁○○之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同時有上開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先加後減之。

六、量刑之審酌:

(一)爰審酌被告壬○○為掩飾真實身分,竟與不詳男子共同偽造他人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照,再持上述國民身分證,冒他人名義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已值非難,復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組成電信詐騙集團,自為主謀提供場地、設備、食宿,吸收被告辛○○、丁○○、己○○、乙○○、甲○○等人加入此詐騙集團,並著手對大陸地區人民為詐欺取財犯行,所為實不宜輕縱;惟考量被告壬○○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尚無任何人受此集團詐騙而上當,幸未造成他人實際財產損害,兼衡被告壬○○目前於衛浴公司擔任行銷業務副理、已離婚、需扶養年邁雙親及3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院卷第128 至130頁、217頁背面),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47 頁),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2 被害房東對本案刑度均無意見(院卷第157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㈠㈡㈢㈣部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另審酌被告辛○○、丁○○、己○○、乙○○、甲○○均尚值青壯,竟因貪念作祟,先後加入被告壬○○為首之電信詐騙集團,著手對大陸地區人民為詐欺取財犯行,實有不該,且被告丁○○前有參與詐騙集團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院卷第232至236頁),竟不知悔改再犯本案,尤應非難;惟考量被告辛○○、丁○○、己○○、乙○○、甲○○於犯罪後皆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尚無任何人受此集團詐騙而上當,幸未造成他人實際財產損害,亦均非此詐騙集團之主謀,兼衡被告等人參與集團之期間長短(辛○○、丁○○、己○○、乙○○等人均參與1到2週左右,甲○○則甫加入該集團不到1 天即被查獲)、生活狀況(辛○○現為油漆工、丁○○在做鋁門窗、己○○在做廣告招牌、乙○○在做印刷工作、甲○○現為水電工〈院卷第217頁背面至218頁〉)及智識程度(辛○○國中畢業、丁○○高職肄業、己○○高職畢業、乙○○大學肄業、甲○○高職畢業〈院卷第49、51、53、55、57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七、沒收之宣告: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偽造「丙○○」國民身分證、汽車駕照各1 張,均係被告壬○○所有,且分別為其犯偽造公印文、偽造特種文書等罪所得之物(院卷第213至213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壬○○所為上開各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至國民身分證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汽車駕照上偽造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發之章」印文1枚,原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惟因其所附麗之上開證件本身已宣告沒收,故不另重複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偽造「丙○○」印章1個,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偽造租賃契約書2本,均係被告壬○○所有,且均為其犯2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院卷第213至213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壬○○所為上開各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至2 本租賃契約書上之偽造「丙○○」印文共12枚、署押共4枚,原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惟因其所附麗之上開契約書本身已宣告沒收,故不另重複諭知沒收。

(二)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同正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79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壬○○所有(院卷第213頁),供其與被告辛○○、丁○○、己○○、乙○○、甲○○等人共同為事實欄犯行所用之物(院卷第213 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6人所為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條、第212條、第218條、第339條第3項、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備註        │ 扣得地點 │
├──┼──────────┼──────────┼─────┤
│ 1  │偽造之「丙○○」國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2│          │
│    │身分證1張(含其上偽 │、103院保835編號69  │          │
│    │造之「內政部印」公印│                    │          │
│    │文1枚)             │                    │          │
├──┼──────────┼──────────┤壬○○駕駛│
│ 2  │偽造之「丙○○」汽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3│之車牌號碼│
│    │駕照1張(含其上偽造 │、103院保835編號70  │5210-ZN號 │
│    │之「交通部駕駛執照製│                    │自用小客車│
│    │發之章」印文1枚)   │                    │          │
├──┼──────────┼──────────┤          │
│ 3  │偽造之「丙○○」印章│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4│          │
│    │1個                 │、103院保835編號71  │          │
├──┼──────────┼──────────┼─────┤
│ 4  │租賃契約書1本(臺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市○區○○路000巷0號│7、103院保835編號67 │          │
│    │,出租人戊○○,上有│                    │          │
│    │偽造之「丙○○」印文│                    │          │
│    │7枚、署押2枚)      │                    │臺南市東區│
├──┼──────────┼──────────┤仁和路178 │
│ 5  │租賃契約書1本(臺南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巷5號2樓  │
│    │市○區○○路0段00號1│6、103院保835編號66 │          │
│    │4樓之1,出租人庚○○│                    │          │
│    │,上有偽造之「丙○○│                    │          │
│    │」印文5枚、署押2枚)│                    │          │
├──┼──────────┼──────────┼─────┤
│ 6  │現金新臺幣91,000元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1│          │
│    │                    │、103院保835編號68  │          │
├──┼──────────┼──────────┤          │
│ 7  │白色隨身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5│          │
│    │                    │、103院保835編號72  │壬○○駕駛│
├──┼──────────┼──────────┤之車牌號碼│
│ 8  │HTC牌行動電話1具(含│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6│5210-ZN號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103院保835編號73  │自用小客車│
│    │卡1張)             │                    │          │
├──┼──────────┼──────────┤          │
│ 9  │華碩K45VD型電腦14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E7│          │
│    │                    │、103院保835編號74  │          │
├──┼──────────┼──────────┼─────┤
│ 10 │中華電信公司家庭閘道│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          │
│    │器1台               │、103院保869編號1   │          │
├──┼──────────┼──────────┤          │
│ 11 │頻率接收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                    │、103院保869編號2   │          │
├──┼──────────┼──────────┤          │
│ 12 │無線接收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臺南市東區│
│    │                    │、103院保869編號3   │東門路3段1│
├──┼──────────┼──────────┤5號14樓之1│
│ 13 │紙條2張(記載:wifi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          │
│    │名稱CHT8272、wifikey│、103院保869編號4   │          │
│    │HN00000000)        │                    │          │
├──┼──────────┼──────────┤          │
│ 14 │延長線電源1組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                    │、103院保869編號5   │          │
├──┼──────────┼──────────┼─────┤
│ 15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鼠)1台             │、103院保835編號51  │          │
├──┼──────────┼──────────┤          │
│ 16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2│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2│          │
│    │000000000000號)    │、103院保835編號52  │          │
├──┼──────────┼──────────┤          │
│ 17 │隨身碟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3│          │
│    │                    │、103院保835編號53  │          │
├──┼──────────┼──────────┤          │
│ 18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4│          │
│    │                    │、103院保835編號54  │          │
├──┼──────────┼──────────┤          │
│ 19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5│          │
│    │                    │、103院保835編號55  │          │
├──┼──────────┼──────────┤          │
│ 20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6│          │
│    │鼠)1台             │、103院保835編號56  │          │
├──┼──────────┼──────────┤          │
│ 21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7│          │
│    │                    │、103院保835編號57  │          │
├──┼──────────┼──────────┤          │
│ 22 │數據機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8│          │
│    │                    │、103院保835編號58  │          │
├──┼──────────┼──────────┤          │
│ 23 │外接數字鍵盤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9│          │
│    │                    │、103院保835編號59  │          │
├──┼──────────┼──────────┤          │
│ 24 │無線網卡1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①序號00000000000000│0、103院保835編號60 │          │
│    │  2號、含門號0000000│                    │          │
│    │  307號SIM卡1張     │                    │          │
│    │②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8號、含門號0000000│                    │          │
│    │  215號SIM卡1張     │                    │          │
│    │③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4號、含門號0000000│                    │          │
│    │  986號SIM卡1張     │                    │          │
│    │④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4號、含門號0000000│                    │          │
│    │  459號SIM卡1張     │                    │臺南市東區│
│    │⑤序號00000000000000│                    │仁和路178 │
│    │  2號、含門號0000000│                    │巷5號2樓  │
│    │  014號SIM卡1張     │                    │          │
│    │⑥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2號、含門號0000000│                    │          │
│    │  261號SIM卡1張     │                    │          │
│    │⑦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5號、含門號0000000│                    │          │
│    │  646號SIM卡1張     │                    │          │
│    │⑧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4號、含門號0000000│                    │          │
│    │  046號SIM卡1張     │                    │          │
│    │⑨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8號、含門號0000000│                    │          │
│    │  860號SIM卡1張     │                    │          │
│    │⑩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1號、含門號0000000│                    │          │
│    │  654號SIM卡1張     │                    │          │
│    │⑪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0號、含門號0000000│                    │          │
│    │  175號SIM卡1張     │                    │          │
│    │⑫序號00000000000000│                    │          │
│    │  4號               │                    │          │
├──┼──────────┼──────────┤          │
│ 25 │SAMSUNG牌行動電話1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1、103院保835編號61 │          │
│    │SIM卡1張)          │                    │          │
├──┼──────────┼──────────┤          │
│ 26 │SAMSUNG牌行動電話1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2、103院保835編號62 │          │
│    │SIM卡1張)          │                    │          │
├──┼──────────┼──────────┤          │
│ 27 │ANYCALL牌行動電話1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含門號00000000000 │3、103院保835編號63 │          │
│    │號SIM卡1張)        │                    │          │
├──┼──────────┼──────────┤          │
│ 28 │NOKIA牌行動電話1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含門號000000000號SIM│4、103院保835編號64 │          │
│    │卡1張)             │                    │          │
├──┼──────────┼──────────┤          │
│ 29 │網卡及PUK服務密碼記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D1│          │
│    │事本1本             │5、103院保835編號65 │          │
├──┼──────────┼──────────┼─────┤
│ 30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鼠、袋子)1台       │、103院保835編號1   │          │
├──┼──────────┼──────────┤          │
│ 31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000000000000號)    │、103院保835編號2   │          │
├──┼──────────┼──────────┤          │
│ 32 │隨身碟2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3│          │
│    │                    │、103院保835編號3   │          │
├──┼──────────┼──────────┤          │
│ 33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4│          │
│    │                    │、103院保835編號4   │          │
├──┼──────────┼──────────┤          │
│ 34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5│臺南市東區│
│    │                    │、103院保835編號5   │仁和路178 │
├──┼──────────┼──────────┤巷5號4樓一│
│ 35 │聯想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6│線機房(李│
│    │鼠、袋子)1台       │、103院保835編號6   │俊鋐使用)│
├──┼──────────┼──────────┤          │
│ 36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2│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7│          │
│    │000000000000號)    │、103院保835編號7   │          │
├──┼──────────┼──────────┤          │
│ 37 │外接數字鍵盤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8│          │
│    │                    │、103院保835編號8   │          │
├──┼──────────┼──────────┤          │
│ 38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9│          │
│    │                    │、103院保835編號9   │          │
├──┼──────────┼──────────┤          │
│ 39 │NOKIA牌行動電話1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含門號00000000000號 │0、103院保835編號10 │          │
│    │SIM卡1張)          │                    │          │
├──┼──────────┼──────────┼─────┤
│ 40 │ACER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鼠)1台             │1、103院保835編號11 │          │
├──┼──────────┼──────────┤          │
│ 41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2│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000000000000號)    │2、103院保835編號12 │臺南市東區│
├──┼──────────┼──────────┤仁和路178 │
│ 42 │外接數字鍵盤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巷5號4樓一│
│    │                    │3、103院保835編號13 │線機房(徐│
├──┼──────────┼──────────┤仁宏使用)│
│ 43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                    │4、103院保835編號14 │          │
├──┼──────────┼──────────┤          │
│ 44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                    │5、103院保835編號15 │          │
├──┼──────────┼──────────┼─────┤
│ 45 │ACER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鼠)1台             │6、103院保835編號16 │          │
├──┼──────────┼──────────┤          │
│ 46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000000000000號)    │7、103院保835編號17 │          │
├──┼──────────┼──────────┤          │
│ 47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          │
│    │                    │8、103院保835編號18 │臺南市東區│
├──┼──────────┼──────────┤仁和路178 │
│ 48 │外接數字鍵盤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1│巷5號4樓一│
│    │                    │9、103院保835編號19 │線機房(劉│
├──┼──────────┼──────────┤安忠使用)│
│ 49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                    │0、103院保835編號20 │          │
├──┼──────────┼──────────┤          │
│ 50 │ACER筆記型電腦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                    │1、103院保835編號21 │          │
├──┼──────────┼──────────┤          │
│ 51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                    │2、103院保835編號22 │          │
├──┼──────────┼──────────┼─────┤
│ 52 │ACER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鼠)1台             │3、103院保835編號23 │          │
├──┼──────────┼──────────┤          │
│ 53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000000000000號)    │4、103院保835編號24 │臺南市東區│
├──┼──────────┼──────────┤仁和路178 │
│ 54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巷5號4樓一│
│    │                    │5、103院保835編號25 │線機房(黃│
├──┼──────────┼──────────┤文德使用)│
│ 55 │外接數字鍵盤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                    │6、103院保835編號26 │          │
├──┼──────────┼──────────┤          │
│ 56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2│          │
│    │                    │7、103院保835編號27 │          │
├──┼──────────┼──────────┼─────┤
│ 57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          │
│    │鼠)1台             │、103院保835編號28  │          │
├──┼──────────┼──────────┤          │
│ 58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2│          │
│    │000000000000號)    │、103院保835編號29  │          │
├──┼──────────┼──────────┤          │
│ 59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3│          │
│    │                    │、103院保835編號30  │          │
├──┼──────────┼──────────┤          │
│ 60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4│          │
│    │                    │、103院保835編號31  │          │
├──┼──────────┼──────────┤          │
│ 61 │ACER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5│臺南市東區│
│    │鼠)1台             │、103院保835編號32  │仁和路178 │
├──┼──────────┼──────────┤巷5號4樓二│
│ 62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6│線機房    │
│    │000000000000號)    │、103院保835編號33  │          │
├──┼──────────┼──────────┤          │
│ 63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7│          │
│    │                    │、103院保835編號34  │          │
├──┼──────────┼──────────┤          │
│ 64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8│          │
│    │                    │、103院保835編號35  │          │
├──┼──────────┼──────────┤          │
│ 65 │HTC牌行動電話1具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9│          │
│    │                    │、103院保835編號36  │          │
├──┼──────────┼──────────┤          │
│ 66 │行動電話1具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1│          │
│    │                    │0、103院保835編號37 │          │
├──┼──────────┼──────────┼─────┤
│ 67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          │
│    │鼠)1台             │、103院保835編號38  │          │
├──┼──────────┼──────────┤          │
│ 68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2│          │
│    │000000000000號)    │、103院保835編號39  │          │
├──┼──────────┼──────────┤          │
│ 69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3│          │
│    │                    │、103院保835編號40  │          │
├──┼──────────┼──────────┤          │
│ 70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4│          │
│    │                    │、103院保835編號41  │          │
├──┼──────────┼──────────┤          │
│ 71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5│          │
│    │鼠)1台             │、103院保835編號42  │          │
├──┼──────────┼──────────┤          │
│ 72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2│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6│          │
│    │000000000000號)    │、103院保835編號43  │          │
├──┼──────────┼──────────┤臺南市東區│
│ 73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7│仁和路178 │
│    │                    │、103院保835編號44  │巷5號4樓三│
├──┼──────────┼──────────┤線機房    │
│ 74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8│          │
│    │                    │、103院保835編號45  │          │
├──┼──────────┼──────────┤          │
│ 75 │ASUS筆記型電腦1台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9│          │
│    │                    │、103院保835編號46  │          │
├──┼──────────┼──────────┤          │
│ 76 │無線網卡1個(序號355│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          │
│    │000000000000號)    │0、103院保835編號47 │          │
├──┼──────────┼──────────┤          │
│ 77 │變壓器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          │
│    │                    │1、103院保835編號48 │          │
├──┼──────────┼──────────┤          │
│ 78 │耳機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          │
│    │                    │2、103院保835編號49 │          │
├──┼──────────┼──────────┤          │
│ 79 │接收器天線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C1│          │
│    │                    │3、103院保835編號5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4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戶籍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