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4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珮悅
- 選任辯護人
- 吳武軒律師
- 被告
- 歐國良
- 選任辯護人
- 孫嘉男律師
- 被告
- 黃彩惠
- 選任辯護人
- 林侑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221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珮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歐國良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罪,累犯,處如附表一編號2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黃彩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事實
一、高珮悅、黃彩惠、歐國良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高珮悅、黃彩惠亦明知海洛因依法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高珮悅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供其聯絡販賣毒品事宜,而於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坤杉;高珮悅另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曾達發。高珮悅單獨販賣第一級毒品共計3 次。
㈡、高珮悅、歐國良2 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由高珮悅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供其聯絡販賣毒品事宜,而於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價格及交易方式,共同販賣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林坤杉。
㈢、高珮悅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方式,無償轉讓淨重未達5 公克之海洛因予曾達發。
㈣、黃彩惠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未扣案)供其聯絡販賣毒品事宜,而於附表二編號1 至5 、9 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上開編號所示之黃國銘等人。黃彩惠另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價格及交易方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郭素芬。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共計7 次。
㈤、黃彩惠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方式,以原價新臺幣(下同)2,500 元之價格,轉讓淨重未達5 公克之海洛因1 包予高珮悅。
㈥、黃彩惠知悉高珮悅有意購買數量較多之海洛因,其明知名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江仔」(另綽號「世子」)擬販賣海洛因以營利,黃彩惠竟基於幫助「江仔」販賣海洛因之犯意,告知「江仔」高珮悅欲購買之海洛因重量、價格,並於附表二編號7 所示時間,帶同「江仔」至上開編號所示之地點,由「江仔」以15,00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予高珮悅,黃彩惠即以此方式幫助「江仔」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高珮悅。嗣高珮悅發現毒品重量不足,於104 年10月20日2 時39分14秒,借用曾達發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抱怨「江仔」販賣之海洛因重量不足,黃彩惠再於同日2 時50分9 秒持用上開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江仔」聯繫告知上情。
㈦、黃彩惠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8、10所示之時、地,以上開編號所示之方式,無償轉讓淨重未達5 公克之海洛因予上開編號所示之歐國良等人,共計2次。
㈧、嗣經員警向本院聲請對高珮悅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起訴事實更正本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7 、11至16所示之被告高珮悅、黃彩惠交易毒品之時間、地點及金額,業經公訴檢察官以口頭及補充理由書更正如本判決事實欄所載,有本院106 年7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101 頁反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蒞字第1937號補充理由書(本院卷二第114 頁)、本院民國107 年6 月19日審判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02 頁)在卷可憑,上開更正無礙起訴事實之同一性,本院爰依其更正之內容為審理。
㈡、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高珮悅及其辯護人、被告歐國良及其辯護人、被告黃彩惠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屬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三第86頁、第143 頁),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前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3、5)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高珮悅於偵訊(偵卷第84頁反面、第85頁)及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三第77頁、第86頁、第101 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林坤杉於警詢(警卷第50頁、第51頁)、偵訊中之證述(偵卷第59頁、第59頁反面)、證人即購毒者曾達發於偵訊(偵卷第62頁反面)、本院中之證述相符(本院卷三第85頁、第85頁反面),並有被告高珮悅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附表一編號1 、3 所示之上開購毒者聯繫購毒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卷存頁碼、內容如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員警提供之現場照片(警卷第68頁)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高珮悅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事實欄一、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高珮悅於偵訊(偵卷第84頁反面、第85頁)及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一第96頁,本院卷三第77頁、第86頁、第101 頁)、被告歐國良於偵訊(偵卷第75頁反面)及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一第91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林坤杉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偵卷第59頁反面),並有被告高珮悅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林坤杉聯繫購毒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卷存頁碼、內容如附表三編號2 )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高珮悅、歐國良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㈢、事實欄一、㈢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高珮悅於偵訊(偵卷第85頁)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三第21頁),核與證人曾達發於本院中之證述相符(本院卷三第85頁反面)。足見被告高珮悅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㈣、事實欄一、㈣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5、9、11)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黃彩惠於警詢(警卷第17頁反面、第18頁、第24頁反面、第25頁反面、第20頁、第28頁反面)、偵訊(偵卷第77頁反面、第78頁、第78頁、第78頁反面)及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三第76頁反面、第77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黃國銘於警詢(警卷第77頁)、偵訊之證述(偵卷第61頁反面)、證人即購毒者林坤杉於警詢(警卷第52頁、第54頁、第55頁)、偵訊之證述(偵卷第59頁反面、第60頁)、證人即購毒者薛永龍於本院中之證述(本院卷三第131 頁、第131 頁反面、132 頁)、證人即購毒者郭素芬於警詢(警卷第99頁)、偵訊之證述相符(偵卷第52頁反面),並有被告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附表二編號1 至5 、9 所示之上開購毒者聯繫購毒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卷存頁碼、內容如附表四編號1 至5 、9 所示)、員警提供之被告黃彩惠與證人即購毒者薛永龍交易之現場照片(警卷第71頁、71頁反面)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高珮悅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㈤、事實欄一、㈤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
⒈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黃彩惠於警詢、偵訊中供認:經警察提示通訊監察譯文(即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當天傍晚,我在波波洗衣店門口,被告高珮悅要我用本錢即2,500 元賣1 包海洛因給她,但是她沒有給我錢等語(警卷第14頁反面,偵卷第78頁)、於本院中供認:該次交易我是用成本價賣海洛因給高珮悅,而且也沒有收到錢,我跟高珮悅之間經常相互調借毒品,調借毒品時我沒有想要賺高珮悅的錢等語在卷(本院卷一第173 頁反面,本院卷三142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告高珮悅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跟被告黃彩惠間常常會相互借調毒品,依105 年10月19日15時23分46秒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即如附表四編號6 所示),當天因為有現賺的(即有購毒者要找高珮悅購毒),但我手邊毒品不夠,所以我急著找被告黃彩惠借海洛因,要被告黃彩惠用她購入的成本價賣給我海洛因,被告黃彩惠說她購入的價格是8 分之1錢、2,500 元,這確實是成本價,因為我在外面跟別人買8分之1 錢要3,500 元,通話完畢後我應該有跟被告黃彩惠拿毒品,我記得我當天沒給被告黃彩惠2,500 元等語相符(本院卷三第140 頁反面至第142 頁反面)。
⒉ 又被告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10月19日15時23分46秒間,與被告高珮悅有如下之對話內容(監聽譯文見警卷第14頁至第15頁):「高珮悅:等一下有沒有空過來「家家」這邊一趟。黃彩惠:幹嘛?高珮悅:你來啦,我想先跟你拿,要不然你先借我,我今天要去找阿三哥~黃彩惠:阿三哥?高珮悅:八德一路啦!黃彩惠:我不能借妳啊!我這邊不夠了!高珮悅:要不然妳可以賣我嗎?我說什麼妳有聽懂嗎?黃彩惠:我知道啦!高珮悅:因為我跟人家是約晚上!問題是現在有人找我!我這邊不夠!因為那個是現賺的!如果可以妳幫我一下!黃彩惠:我知道~問題是我不能借妳,我可以賣妳而已!我真的欠現金!高珮悅:我知道啦!妳要賣我便宜!賣我本錢!黃彩惠:我要跟人家轉出來~我也要現金給人家!高珮悅:我知道拉!我跟妳買也沒關係!但妳要賣我本錢!拜託一下!因為我以前也賣妳這樣阿!黃彩惠:我本錢很高的!高珮悅:多高?黃彩惠:我跟妳說~25高珮悅:好阿!這樣差不多!這樣好!這樣拜託你等一下來一趟!以後妳若拜託我!我也一定幫妳的!(後面省略)上開對話內容,高珮悅提及手邊毒品不夠,但有一筆現賺的毒品買賣生意,故欲向被告黃彩惠借毒品,並表示其之前有以成本價轉讓毒品給被告黃彩惠之情形,故被告黃彩惠這次也應該用成本價轉讓毒品予其,大家相互幫忙等情節,核與證人即被告高珮悅、被告黃彩惠上開證稱、供稱:我們2 人之間經常相互借調毒品幫忙,上開監聽譯文顯示之交易情形就是高珮悅要被告黃彩惠用成本價轉讓海洛因給高珮悅等語相符。甚且,被告黃彩惠於該日傍晚轉讓海洛因予高珮悅後,於同日(即104 年10月19日)20時46分2 秒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歐國良聊天時,亦向被告歐國良提及「高美(即被告高珮悅)又跟我借1 個(即海洛因)」、「高美用原價給我買回去」等語(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第15頁),表示其當日以原價轉讓海洛因予高珮悅。由是足證,被告黃彩惠與高珮悅間常有不以營利為意圖、相互原價轉讓海洛因之交易習慣,而105 年10月19日傍晚,被告黃彩惠亦係應高珮悅之要求,而將其持有之海洛因,以原價2,500 元之價格(即被告黃彩惠購入之價格)轉讓予高珮悅。
⒊ 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黃彩惠上開有償交易行為屬販賣海洛因之行為云云。然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倘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已著手實行(如兜售等),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即難謂為販賣行為,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修正84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由是,毒品之有償交易非必即販賣毒品,可能僅止於轉讓,甚或是幫助施用。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毒品之有償交易,販賣與轉讓毒品之區別,厥在營利意圖之有無,即令於販入時主觀上不無有償轉手他人之意,然苟無營利意圖,客觀上之有償交易,仍難評價遽認係寓含營利主觀意圖之販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亦同此旨)。查,被告黃彩惠與高珮悅間常有相互原價調借毒品應急之情,被告黃彩惠於104 年10月19日傍晚以原價2,500 元轉讓海洛因予高珮悅,僅為了取回購毒之成本,非為牟取額外經濟上之利益,業如前述,是被告黃彩惠主觀上自無營利之意圖,而與販賣行為有別。公訴意旨未審究被告黃彩惠是否有營利意圖,遽認被告黃彩惠之有償交易行為即屬販賣行為云云,尚有誤會。
㈥、事實欄一、㈥部分(即附表二編號7)
⒈ 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黃彩惠於警詢及本院中供認:高珮悅透過我要向我朋友購買海洛因,但他沒有我朋友的聯絡方式,我朋友叫「江仔」(另綽號「世子」),聯絡電話是0000000000,高珮悅要買多少海洛因、價格及見面地點都是我傳話。當天交易地點在「波波洗衣店」,我跟「江仔」在「江仔」的車上,毒品交易是在車上交易,由高珮悅跟「江仔」自己交易毒品,高珮悅之後發現「江仔」給的毒品重量不足,所以就打電話跟我抱怨,我再打電話跟「江仔」反應,我承認我幫助「江仔」販賣海洛因給高珮悅等語在卷(警卷第16頁、第16頁反面,本院卷一第103 頁、第173 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46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75頁、第75頁反面、第76頁),核與證人即被告高珮悅於本院中證稱:當天毒品的交易過程是我請被告黃彩惠幫我跟她的藥頭調15,000元的海洛因,被告黃彩惠就幫我找她的藥頭,當天我跟我的朋友一起去交易地點,被告黃彩惠跟他的藥頭一起到現場,15,000元我是直接交給「江仔」,毒品也是對方拿給我的,我當場有試用一點覺得品質不錯就把毒品拿走,被告黃彩惠不是我的交易對象,她只是幫我找藥頭而已,我之後有打電話跟被告黃彩惠抱怨毒品數量有少等語相符(本院卷二第137 頁反面、第138 頁、第139 頁反面、第145 頁反面、第146 頁、第148 頁反面,本院卷三第76頁)。
⒉ 又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4 年10月20日2 時39分14秒與高珮悅、於同日2 時50分9 秒與綽號「江仔」之人,有如下之對話內容(監聽譯文見警卷第15頁至第16頁):「黃彩惠:喂?高珮悅:喂~少東西呢!黃彩惠:哈?高珮悅:少呢!黃彩惠:少多少?高珮悅:至少10!黃彩惠:10?哪有可能啊?妳忘記那個剛剛剷起來?高珮悅:我騙妳要死?黃彩惠:妳剛剛剷起來那邊呢?高珮悅:大耶~那邊很少呢!黃彩惠:含袋子嗎?高珮悅:有加進去啊!黃彩惠:妳袋子那邊的東西有加進去嗎?高珮悅:都加進去了!395 ~妳當作我白癡!黃彩惠:395 ?382 而已啦!妳在亂講啊!高珮悅:這樣有有差啊!黃彩惠:真的是382呢~含袋子呢!高珮悅:就算382也有差呢~黃彩惠:差多少?高珮悅:妳說多少?3.44喔?我現在回來就覺得奇怪黃彩惠:妳怎麼現在才說?剛剛怎麼不說?高珮悅:剛剛跟○○吵架剛講完而已。還出車禍,在國軍英雄館那邊~相撞啦!妳有看到我們3 個吧?就說不是順利仔開的~就是維倫開的!順利仔今天跟我過去,就是要跟安妮交代事情!是臨時妳說妳那邊有才跑去妳那邊的!我本來是要找二聖路的!好不容易找到電話又跑去找二聖路的!黃彩惠:二聖路的開價多少?高珮悅:同樣啦!半~一樣9000啦! 」(後略)「黃彩惠:我朋友說「那個」有少10。江 仔:那個都一樣阿。黃彩惠:38.4她說不夠ㄟ。江 仔:那都是在你朋友那邊現用的。他說好像34.4。江 仔:不可能拉,那在你朋友那邊用的。黃彩惠:我有跟他說「含袋」。(後略) 」被告黃彩惠接獲高珮悅來電抱怨交易之毒品重量不足後,旋即致電告知「江仔」,「江仔」則表示交易時高珮悅還有在現場分用海洛因並確認重量,不可能重量不足等語,可知高珮悅購買海洛因時,「江仔」確實在現場並親自與高珮悅確認毒品品質及重量,此情核與證人即高珮悅上開證稱:毒品跟錢我都是直接交給「江仔」,我當場有試用一點覺得品質不錯就把毒品拿走,被告黃彩惠不是我的交易對象,她只是幫我找藥頭而已等語相符。是以,高珮悅購買海洛因之交易對象應係「江仔」,被告黃彩惠並無經手毒品買賣交易事宜,其僅係替「江仔」聯繫高珮悅,並帶同「江仔」至交易地點。
⒊ 雖然證人高珮悅於警詢中曾證稱:經閱覽104 年10月20日2時39分14秒被告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我之通話內容,當天情形是我在「中央飯店」被警察查獲持有海洛因,我從地檢署交保出來打電話給曾達發,要他載我去「安妮(即周毓庭)」的租屋處(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大樓旁)樓下,當時我用15,000元向被告黃彩惠買海洛因,但我發現重量不足且摻糖粉,所以我用曾達發的電話打給被告黃彩惠質問此事,我當時還帶曾達發上去「安妮」的住處等語(警卷第8 頁、第8 頁反面),表示當日係向被告黃彩惠購買15,000元海洛因。然證人高珮悅於警詢作證時,因服用精神藥物致精神狀況不佳,故回答時多順應員警之提問,並有將事件之時、地混淆之情形,此據證人高珮悅於本院中證述明確(本院卷二第144 頁),且證人高珮悅上開警詢證稱:我在「安妮」住處樓下借用曾達發的行動電話打給被告黃彩惠抱怨她賣給我的毒品重量不足云云,要與證人曾達發證稱:104 年10月20日當天,高珮悅是在我的租屋處跟我借手機打給被告黃彩惠等語不符(本院卷三第78頁反面,第84頁反面),足認證人高珮悅於警詢之陳述,確有將人、事、時、地混淆之情形,反觀證人高珮悅於本院審判程序作證前,本院於準備程序已先勘驗其與被告黃彩惠於上開日期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予其聽聞回憶(本院卷一第184頁反面至第186 頁反面勘驗筆錄),且高珮悅於本院中之證述內容係經由檢、辯雙方以及被告黃彩惠多次與其詰問、對質及反覆確認後所為之陳述,內容較為詳盡完整,與其警詢中之陳述相較,其於本院中之證述內容應較為真實詳盡。是證人高珮悅於警詢之陳述既有上開記憶錯誤之瑕疵,自不能以其警詢之陳述,遽認當日係由被告黃彩惠販賣15,000元海洛因予高珮悅。
⒋ 按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買方支付價金,及賣方移轉交付海洛因予買方,為其主要構成要件;介紹買賣毒品之雙方認識,並於交易當日搭載引導販賣毒品之人,至約定之交易地點等,非屬於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以幫助之犯意,為他人介紹毒品買主,繼而陪同前往會見購買者,所為非屬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屬幫助販賣毒品之範疇,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2803號、89年度台上字第4338號、91年度台上字第63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彩惠知悉「江仔」有在販賣海洛因,而替欲購買海洛因之高珮悅聯繫「江仔」,告知「江仔」高珮悅欲購買之海洛因金額、重量,並於104 年10月20日2 時39分14秒前之當日某時許,帶同「江仔」至交易地點與高珮悅交易海洛因,已如前述,被告黃彩惠客觀上並無參與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復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黃彩惠與「江仔」間有共同販賣海洛因之犯意聯絡,徵諸前開說明,被告黃彩惠此部分所為,僅構成幫助犯。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彩惠為販賣海洛因予高珮悅之正犯,容有誤認。
㈦、事實欄一、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8、10)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黃彩惠於偵訊(偵卷第78頁)及本院審理中(本院卷一第103 頁、第103 頁反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歐國良於偵訊中之證述(偵卷第75頁)相符,並有被告黃彩惠與歐國良、邱志成聯繫轉讓海洛因事宜之通訊監察譯文(譯文卷存頁碼、內容如附表四編號8 、10所示)在卷可憑。足見被告黃彩惠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㈧、被告高珮悅如事實欄一、㈠、㈡、被告歐國良如事實欄一、
㈡、被告黃彩惠如事實欄一、㈣所示之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均具有營利意圖:按販賣海洛因均屬違法行為,罪責至重,非可公然為之,販賣者販入後可任意分裝增減其分量再行出售,每次交易之價格、數量,亦隨時依交易對象、當時行情而變動,縱或出售之價格較低,亦非當然無營利意圖,即便為相同價格,因份量較少亦能從中獲利,除經坦承犯行並供明販入、賣出確實價量外,委難查得實情,復無法查獲其上手,更難查悉有無從中獲利,是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賣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據此即認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否則將造成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僥倖,而失情理之平。且按一般民眾均知政府對毒品之查禁森嚴,重罰不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之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營利本意之關係外,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且被告與購毒者均非至親,倘無從中賺取差價或投機貪圖小利,豈有甘冒重典,依購入價格轉售或代購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之合理判斷(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高珮悅、黃彩惠、歐國良(下稱被告3 人)販賣海洛因予購毒者之方式,係採取以電話聯絡見面之地點、時間,並隱晦購買毒品之名稱及數量,被告3 人以如此積極且藉以隱蔽查緝之方式進行毒品交易,並向購毒者藉此收取價金,輔以被告3 人與上開事實欄所示之購毒者非至親或特殊情誼關係,苟無利可圖,理無甘冒可能經查獲而遭判處重刑之風險,佐以被告高珮悅、黃彩惠於本院審理中均供認:賣海洛因1,000 元大概可以賺100 元等語(本院卷三第102 頁反面)、被告歐國良於警詢中供承:我幫高珮悅送海洛因給別人,她會免費請我吃毒品等語(警卷第34頁),足見被告3人販賣第一級毒品,各自均可從中牟利,而有營利之主觀意圖,當可論斷。
㈨、至被告高珮悅如事實欄一、㈢、被告黃彩惠如事實欄一、㈤、㈦所為之各次轉讓海洛因之數量,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其轉讓之海洛因已達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規定所制定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即海洛因淨重5 公克以上),依罪疑唯輕法則,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應認定被告高珮悅、黃彩惠轉讓之海洛因之數量,均未達加重其刑之標準,併此敘明。
㈩、綜上,被告3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據。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3 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轉讓。是以:
⒈ 事實欄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 、3 、5):核被告高珮悅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高珮悅販賣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皆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 事實欄一、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核被告高珮悅、歐國良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高珮悅、歐國良於販賣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皆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高珮悅、歐國良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 事實欄一、㈢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核被告高珮悅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後,進而轉讓,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 事實欄一、㈣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 至5 、9 、11)核被告黃彩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黃彩惠販賣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皆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⒌ 事實欄一、㈤、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6 、8 、10):核被告黃彩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其轉讓海洛因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其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彩惠事實欄一、㈤所為(即附表二編號6 ),係犯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容有誤會,然按轉讓或販賣毒品,均有持有及交付毒品之行為,其構成要件有相當之共同性,僅因有無營利之意圖,而異其法律上之判斷,如起訴事實中被告之行為已屬特定,並無發生混淆或誤認之虞時,兩者之基本事實即屬相同,故檢察官依販賣毒品罪或轉讓毒品罪起訴,法院自得在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基礎下,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改依轉讓毒品罪或販賣毒品罪論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是參照上開判決意旨,販賣第一級毒品與轉讓第一級毒品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
⒍ 事實欄一、㈥部分(即附表二編號7):核被告黃彩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彩惠所為,係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正犯,容有未洽,然正犯與幫助犯、既遂與未遂,犯罪之態樣雖有不同,惟其基本事實均相同,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65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2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指明。
㈡、罪數關係被告3 人所犯事實欄一、㈠至㈦所示各罪間,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事由
⒈ 被告高珮悅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8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部分,於104 年11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後雖與上開竊盜部分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3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確定,然此不影響被告高珮悅前揭施用毒品罪業經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高珮悅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加重其刑。
⒉ 被告黃彩惠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30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0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2 罪接續執行,於101 年10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 年12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黃彩惠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加重其刑。
⒊ 被告歐國良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89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3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27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確定,上開5 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0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再於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98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1 年8 月接續執行,於103 年2 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3 年5 月5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歐國良於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除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加重其刑。
㈣、刑之減輕事由
⒈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黃彩惠係以幫助「江仔」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意思,而為如事實欄一、㈥所示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被告黃彩惠就此部分犯行為幫助犯,情節較正犯為輕,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高珮悅就事實欄一、㈠至㈡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事實欄一、㈢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歐國良就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黃彩惠就事實欄一、㈣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事實欄一、㈤、㈦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事實欄一、㈥所示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被告3 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上開犯行,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
⒊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然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謀取蠅頭小利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刑卻同為「死刑、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情輕法重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平等原則。本院審酌被告高珮悅對其所犯如事實欄一、㈠至㈡、被告歐國良對其所犯如事實欄一、㈡、被告黃彩惠對其所犯如事實欄一、㈣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坦承不諱,深具悔意,又被告3 人販賣海洛因之數量並非鉅量(僅供購毒者施用),且被告3 人販賣毒品金額分別為500 元至3,500 元不等,其等能從中獲利金額有限,被告3 人非販賣海洛因之大、中盤商,尚非重大惡極,相較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真正毒梟、販毒集團而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顯然較不成比例,是衡其等犯罪之情狀,縱其販賣海洛因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處以本罪法定最低本刑1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猶嫌過重,在客觀上應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確有法重情輕之失衡情狀,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第60條規定,對被告3 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予酌減而遞減輕其刑。又被告黃彩惠如事實欄一、㈥所示之幫助販賣海洛因犯行,其行為態樣僅係替其熟識之高珮悅聯繫販毒者「江仔」,並與「江仔」至指定交易地點陪同交易,被告黃彩惠未因「江仔」之上開毒品交易行為而獲得利益,是認被告黃彩惠參與本案犯罪之情節尚輕,所生危害亦相對較輕,其犯罪情狀有值得憫恕之處,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黃彩惠如事實欄一、㈥所示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縱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幫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等規定減輕、遞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仍達有期徒刑7 年6 月,依社會一般觀念仍有情輕法重之嫌,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遞減輕之。
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本案並無因被告高珮悅、黃彩惠之供述,而查獲其等供稱之毒品上手周毓庭、「江仔」,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2 月21日雄檢欽宿字105 偵22125 字第8757、8758號函文在卷可憑(本院卷二第103 頁、第104 頁),是被告高珮悅之辯護人、被告黃彩惠之辯護人主張被告高珮悅、黃彩惠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即無理由。
㈤、科刑
⒈ 宣告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 人均有毒品前科,知悉海洛因對於人體之健康具有危害,造成施用者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嚴重戕害國人身體健康,危害社會治安,向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無視法令,為圖個人私利,被告高珮悅竟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被告歐國良則與被告高珮悅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被告黃彩惠竟販賣、幫助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另考量被告3 人犯後均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高珮悅自稱家商畢業、已婚、育有1 子、無薪資收入,被告黃彩惠自稱高職畢業、前在跳蚤市場工作、離婚、育有1 子,被告歐國良自稱國中畢業、前以工人為業、月收入約20,000元、未婚無子女(本院卷三第102 頁、152 頁反面)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狀況,復參以其等販賣毒品價額、數量及對象,暨其等前科素行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高珮悅、歐國良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黃彩惠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
⒉ 定執行刑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61 號裁定可資參照。審酌被告高珮悅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共計4 次,轉讓第一級毒品共計1 次,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及集中在104 年10月間,犯罪手法多數類似,而被告黃彩惠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犯行共計7 次、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1 次、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共計3 次,犯罪行為時間均集中在104 年10月間,犯罪手法相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被告高珮悅、黃彩惠販售之毒品金額非高,較諸販毒集團尚屬零星小額,以其情節而論,其惡性尚不如專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維生之販毒集團重大,又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高珮悅、黃彩惠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就被告高珮悅所處上開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年、被告黃彩惠就所處上開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
四、沒收
㈠、按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非刑罰法律,不涉刑罰法律變更,自不因沒收相關規定之修正而生新舊法比較之適用問題,應依前揭法文規定,適用裁判時法。再依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是以其他法律有沒收之規定者,除該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仍有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同應適用裁判時法。準此,被告3 人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固已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另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業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且同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依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及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宣告沒收,先予說明。
㈡、次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就「供犯罪所用之物」另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採絕對義務沒收原則,設有特別規定,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宣告沒收。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並未另就「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追徵特設規定,自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第4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規定,予以追徵。再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同正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0 號判決參照)。經查:
⒈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枚),係被告高珮悅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中,持以聯絡購毒者約定交易毒品事宜所用之物,屬供被告高珮悅犯前揭各該編號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第4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高珮悅與否,於其前揭各該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歐國良就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與被告高珮悅間既為共同正犯,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就前揭被告高珮悅持用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枚),應併於被告歐國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枚),係被告黃彩惠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9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中,持以聯絡購毒者約定交易毒品事宜之物,被告黃彩惠另持之作為與附表二編號6 、8 、10所示之人聯繫轉讓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2 項但書、第4 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黃彩惠與否,於其前揭各該次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下,併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最高法院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抵償,已不再援用向來所採之共犯連帶說,改採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沒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要旨參照)。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認定。經查:
⒈ 被告高珮悅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所得,被告黃彩惠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11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分別屬其等各自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所得之財物,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於被告高珮悅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所示之各次罪刑項下、於被告黃彩惠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11所示之各次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黃彩惠販賣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海洛因予薛永龍,因薛永龍身上沒錢,故賒欠500 元,業據證人薛永龍於本院中證述在卷(本院卷第131頁反面、第132 頁),被告黃彩惠就此部分犯行,既未實際獲有犯罪所得,即無宣告沒收之餘地。
⒉ 被告歐國良雖與被告高珮悅共犯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然該次販賣所得被告歐國良業已交由被告高珮悅,由被告高珮悅取得,此據被告高珮悅、歐國良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本院卷一第91頁、第96頁),被告歐國良既未實際獲有犯罪所得,徵諸前揭說明,即不能宣告沒收。
㈣、又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乃配合刪除原刑法第51條第9 款,另增訂同法第40條之2 第1 項明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故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倘再為沒收之諭知,恐有混淆新法沒收性質,從而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主文項下,毋庸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項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38條第4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40條之2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韻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附表│行為人│交易或轉│販賣或轉讓│ 交易或轉讓過程 │ 主 文 │ │ │ │讓對象 │毒品時間 │ │ │ │ │ │ ├─────┤ │ │ │ │ │ │交易地點 │ │ │ │ │ │ ├─────┤ │ │ │ │ │ │交易毒品種│ │ │ │ │ │ │類、金額 │ │ │ ├──┼───┼────┼─────┼─────────────┼─────────────┤ │ 1 │高珮悅│林坤杉 │104年10月9│林坤杉於104 年10月9 日17時│高珮悅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日17時13分│6 分41秒至同日17時13分22秒│,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22秒後之當│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案之門號0000000000一號行│ │書附│ │ │日某時許 │動電話,與高珮悅持用之門號│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 │ │表編│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壹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 │號1 │ │ │高雄市三民│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區○○街 │編號1 所示),高珮悅再於左│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000號旁豆 │時、地,販賣價格為500 元之│徵其價額。 │ │ │ │ │漿店門口 │海洛因1 包予林坤杉,並收取│ │ │ │ │ │ │價金500 元。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500 元 │ │ │ │ │ │ │ │ │ │ ├──┼───┼────┼─────┼─────────────┼─────────────┤ │ 2 │高珮悅│林坤杉 │104年10月1│林坤杉於104 年10月10日13時│高珮悅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即│歐國良│ │0日18時21 │37分24秒至同日18時21分58秒│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起訴│ │ │分58秒後之│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0號│ │書附│ │ │當日某時許│動電話,與高珮悅持用之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 │表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卡壹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伍│ │號2 │ │ ├─────┤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高雄市三民│編號2 所示),再由歐國良於│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區熱河街與│於左時、地,販賣價格為500 │追徵其價額。 │ │ │ │ │哈爾濱街口│元之海洛因1 包予林坤杉,並│ │ │ │ │ │之日立家電│收取價金500 元,嗣歐國良將│ │ │ │ │ │門口 │該500 元價金交予高珮悅。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歐國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 │ │ │1 包,價 │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 │ │ │金500 元 │ │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 │ │ │ │ │ │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3 │高珮悅│林坤杉 │104年10月1│林坤杉於104 年10月12日11時│高珮悅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2日12時44 │18分7 秒至同日12時44分20秒│,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分20秒後之│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書附│ │ │當日某時許│動電話,與高珮悅持用之門號│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 │表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號3 │ │ │ │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編號3 所示),高珮悅再於左│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時、地,販賣價格為1,000 元│其價額。 │ │ │ │ │高雄市前鎮│之海洛因1 包予林坤杉,並收│ │ │ │ │ │區瑞隆路保│取價金1,000 元。 │ │ │ │ │ │泰路口加油│ │ │ │ │ │ │站對面 │ │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1,000 元 │ │ │ │ │ │ │ │ │ │ ├──┼───┼────┼─────┼─────────────┼─────────────┤ │ 4 │高珮悅│曾達發 │104 年10月│高珮悅於左列時、地,無償轉│高珮悅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18日某時許│讓海洛因(無證據證明淨重已│,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訴│ │ │ │達5 公克)予曾達發當場施用│ │ │書附│ │ │ │。 │ │ │表編│ │ ├─────┤ │ │ │號4 │ │ │高雄市三民│ │ │ │) │ │ │區○○○街│ │ │ │ │ │ │000號0樓之│ │ │ │ │ │ │0曾達發住 │ │ │ │ │ │ │處 │ │ │ │ │ │ │ │ │ │ │ │ │ ├─────┤ │ │ │ │ │ │無償轉讓海│ │ │ │ │ │ │洛因供曾達│ │ │ │ │ │ │發施用 │ │ │ │ │ │ │ │ │ │ ├──┼───┼────┼─────┼─────────────┼─────────────┤ │ 5 │高珮悅│曾達發 │104 年10月│高珮悅於104 年10月20日2 時│高珮悅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20時2 時39│39分14秒在曾達發左列住處向│,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分14秒至同│曾達發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書附│ │ │日7 時30分│行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表編│ │ │間之某時許│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號5 │ │ ├─────┤彩惠聯繫,抱怨黃彩惠介紹「│額。 │ │) │ │ │高雄市三民│江仔」之人所販賣之毒品重量│ │ │ │ │ │區○○○街│不足(通話內容詳如附表三編│ │ │ │ │ │000號0樓之│號5 所示)。高珮悅通話完畢│ │ │ │ │ │0曾達發住 │後,於左時、地,販賣價格為│ │ │ │ │ │處 │1,0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曾達│ │ │ │ │ ├─────┤發,並收取價金1,000 元。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附表二 ┌──┬───┬────┬─────┬─────────────┬─────────────┐ │附表│行為人│交易或轉│販賣或轉讓│ 交易或轉讓過程 │ 主 文 │ │ │ │讓對象 │毒品時間 │ │ │ │ │ │ ├─────┤ │ │ │ │ │ │交易地點 │ │ │ │ │ │ ├─────┤ │ │ │ │ │ │交易毒品種│ │ │ │ │ │ │類、金額 │ │ │ ├──┼───┼────┼─────┼─────────────┼─────────────┤ │ 1 │黃彩惠│黃國銘 │104 年10月│黃國銘於104 年10月12日21時│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12日22時17│36分20秒至同日22時17分28秒│,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未扣│ │起訴│ │ │分28秒後之│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書附│ │ │當日某時許│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 │表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叁仟伍│ │號6 │ │ │ │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編號1 所示),黃彩惠再於左│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高雄市鳳山│時、地,販賣價格為3,500元 │追徵其價額。 │ │ │ │ │區建國路二│之海洛因1 包予黃國銘,並收│ │ │ │ │ │段精武路口│取價金3,500元。 │ │ │ │ │ │「全美餐廳│ │ │ │ │ │ │」騎樓 │ │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3,500元 │ │ │ │ │ │ │ │ │ │ ├──┼───┼────┼─────┼─────────────┼─────────────┤ │ 2 │黃彩惠│林坤杉 │104 年10月│林坤杉於104 年10月12日11時│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12日17時1 │15分48秒至同日17時1 分43秒│,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分43秒後之│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書附│ │ │當日某時許│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 │表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號7 │ │ │ │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編號2 所示),黃彩惠再於左│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時、地,販賣價格為500 元之│其價額。 │ │ │ │ │高雄市前鎮│海洛因1 包予林坤杉,並收取│ │ │ │ │ │區瑞隆路19│價金500 元。 │ │ │ │ │ │4巷口旁「 │ │ │ │ │ │ │力力果汁」│ │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500 元 │ │ │ │ │ │ │ │ │ │ ├──┼───┼────┼─────┼─────────────┼─────────────┤ │ 3 │黃彩惠│林坤杉 │104 年10月│林坤杉於104 年10月13日13時│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13日14時25│55分25秒至同日14時25分5 秒│,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分5 秒後之│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書附│ │ │同日某時許│動電話及公共電話,與黃彩惠│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 │表編│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號8 │ │ ├─────┤電話聯繫購毒事宜(通話內容│,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聖功醫院急│詳如附表四編號3 所示),黃│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診室 │彩惠再於左時、地,販賣價格│其價額。 │ │ │ │ │ │為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林坤│ │ │ │ │ ├─────┤杉,並收取價金500 元。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500 元 │ │ │ ├──┼───┼────┼─────┼─────────────┼─────────────┤ │ 4 │黃彩惠│林坤杉 │104 年10月│林坤杉於104 年10月19日20時│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19日20時16│16分47秒持用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分47秒後之│號行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書附│ │ │當日某時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 │表編│ │ │ │繫購毒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號9 │ │ ├─────┤表四編號4 所示),黃彩惠再│,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凱旋醫院急│於左時、地,販賣價格為500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診室 │元之海洛因1 包予林坤杉,並│其價額。 │ │ │ │ │ │收取價金500 元。 │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500 元 │ │ │ ├──┼───┼────┼─────┼─────────────┼─────────────┤ │ 5 │黃彩惠│林坤杉 │104 年10月│林坤杉於104 年10月28日11時│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28日12時18│59分27秒至同日12時18分25秒│,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分25秒後之│間,使用公共電話與黃彩惠持│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書附│ │ │當日某時許│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 │表編│ │ │ │話聯繫購毒事宜(通話內容詳│枚)及販毒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號10│ │ │ │如附表四編號5 所示),黃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惠再於左時、地,販賣價格為│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林坤杉│其價額。 │ │ │ │ │高雄市鳳山│,並收取價金500 元。 │ │ │ │ │ │區誠義路2 │ │ │ │ │ │ │號「統一超│ │ │ │ │ │ │商」前 │ │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500 元 │ │ │ ├──┼───┼────┼─────┼─────────────┼─────────────┤ │ 6 │黃彩惠│高珮悅 │104 年10月│高珮悅於104 年10月19日15時│黃彩惠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19日15時23│23分46秒持用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 │起訴│ │ │分46秒後之│號行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號│ │書附│ │ │當日傍晚某│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 │表編│ │ │時許 │繫,商求黃彩惠平價轉讓海洛│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號11│ │ ├─────┤因予其(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編號6 ),黃彩惠再於左時、│追徵其價額。 │ │ │ │ │高雄市鳳山│地,以原價(即黃彩惠購入之│ │ │ │ │ │區鳳松路「│價格)2,500 元之價格轉讓海│ │ │ │ │ │波波洗衣店│洛因1 包予高珮悅,惟高珮悅│ │ │ │ │ │」門口 │並未給付2,500 元予黃彩惠。│ │ │ │ │ │ │ │ │ │ │ │ ├─────┤ │ │ │ │ │ │以原價2,50│ │ │ │ │ │ │0 元轉讓海│ │ │ │ │ │ │洛因1 包,│ │ │ │ │ │ │惟高珮悅並│ │ │ │ │ │ │未給付黃彩│ │ │ │ │ │ │惠2,500元 │ │ │ │ │ │ │ │ │ │ ├──┼───┼────┼─────┼─────────────┼─────────────┤ │ 7 │黃彩惠│高珮悅 │104 年10月│黃彩惠知悉高珮悅有意購買數│黃彩惠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即│ │ │20日2 時39│量較多之海洛因,黃彩惠明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起訴│ │ │分14秒前之│名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江仔」│ │ │書附│ │ │當日某時許│(另綽號「世子」)擬販賣海│ │ │表編│ │ │ │洛因以營利,黃彩惠竟基於幫│ │ │號12│ │ ├─────┤助「江仔」販賣海洛因之犯意│ │ │) │ │ │ │,告知「江仔」高珮悅欲購買│ │ │ │ │ │高雄市鳳山│海洛因之重量、價格,並於左│ │ │ │ │ │區鳳松路「│列時間帶同「江仔」至左列地│ │ │ │ │ │波波洗衣店│點,由「江仔」以15,000元之│ │ │ │ │ │」門口 │價格,販賣海洛因1 包予高珮│ │ │ │ │ │ │悅,黃彩惠則以此方式幫助「│ │ │ │ │ ├─────┤江仔」販賣海洛因。嗣高珮悅│ │ │ │ │ │幫助「江仔│發現海洛因重量不足,於104 │ │ │ │ │ │」販賣海洛│年10月20日2 時39分14秒持用│ │ │ │ │ │因1 包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0000│ │ │ │ │ │ │13號行動電話聯繫,抱怨「江│ │ │ │ │ │ │仔」販賣之海洛因重量不足(│ │ │ │ │ │ │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編號7 ①│ │ │ │ │ │ │),黃彩惠再於同日2 時50分│ │ │ │ │ │ │9 秒持用上開電話,與持用門│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 │ │ │ │ │ │江仔」聯繫,告知上情(通話│ │ │ │ │ │ │內容詳如附表四編號7 ②)。│ │ │ │ │ │ │ │ │ ├──┼───┼────┼─────┼─────────────┼─────────────┤ │ 8 │黃彩惠│歐國良 │104 年10月│歐國良於104 年10月12日15時│黃彩惠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 │(即│ │ │12日16時23│18分52秒至同日16時23分1 秒│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門號0│ │起訴│ │ │分1 秒後之│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書附│ │ │當日某時許│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含該門號SIM卡壹枚)沒收, │ │表編│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號13│ │ │ │讓毒品事宜(通話內容詳如附│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高雄市鳳山│表四編號8 所示),黃彩惠再│ │ │ │ │ │區五甲二路│於左時、地,無償轉讓重量為│ │ │ │ │ │711號「犀 │8 分之1 錢之海洛因1 包予歐│ │ │ │ │ │牛鞋店」騎│國良。 │ │ │ │ │ │樓 │ │ │ │ │ │ ├─────┤ │ │ │ │ │ │無償轉讓轉│ │ │ │ │ │ │讓海洛因8 │ │ │ │ │ │ │分之1 錢予│ │ │ │ │ │ │歐國良 │ │ │ ├──┼───┼────┼─────┼─────────────┼─────────────┤ │ 9 │黃彩惠│薛永龍 │104 年10月│薛永龍於104 年10月28日2 時│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28日12時12│15分33秒至同日11時54分46秒│,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分 │間,使用公共電話與黃彩惠持│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 │書附│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卡壹 │ │表編│ │ ├─────┤話聯繫購毒事宜(通話內容詳│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號14│ │ │ │如附表四編號9 所示),黃彩│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高雄市鳳山│惠再於左時、地,販賣價格為│其價額。 │ │ │ │ │區誠義路2 │500 元之海洛因1 包予薛永龍│ │ │ │ │ │號「統一超│,惟薛永龍賒欠價金500元。 │ │ │ │ │ │商」前 │ │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500 元,薛│ │ │ │ │ │ │永龍賒欠價│ │ │ │ │ │ │金500元 │ │ │ ├──┼───┼────┼─────┼─────────────┼─────────────┤ │ 10 │黃彩惠│邱志成 │104 年10月│邱志成於104 年10月28日11時│黃彩惠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28日19時23│23分43秒至同日12時4 分6 秒│,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 │起訴│ │ │分52秒後之│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門號○○○○○○○○○○號│ │書附│ │ │當日某時許│動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行動電話壹支(含該門號SIM │ │表編│ │ │後 │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繫,介│卡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號15│ │ ├─────┤紹欲購買毒品之人予黃彩惠碰│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高雄市鳳山│面結識(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追徵其價額。 │ │ │ │ │區誠義路2 │編號10①至③),邱志成再於│ │ │ │ │ │號「統一超│同日17時56分59秒至同日19時│ │ │ │ │ │商」前 │23分52間,持用上開門號行動│ │ │ │ │ │ │電話與黃彩惠持用之門號000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商求│ │ │ │ │ │無償轉讓海│黃彩惠免費提供海洛因作為其│ │ │ │ │ │洛因供邱志│介紹購毒者予黃彩惠結識之報│ │ │ │ │ │成施用 │酬(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四編號│ │ │ │ │ │ │10④至⑥所示),黃彩惠再於│ │ │ │ │ │ │左時、地,無償轉讓海洛因予│ │ │ │ │ │ │邱志成施用。 │ │ │ │ │ │ │ │ │ ├──┼───┼────┼─────┼─────────────┼─────────────┤ │ 11 │黃彩惠│郭素芬 │104 年10月│郭素芬於104 年10月31日19時│黃彩惠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 │(即│ │ │31日19時許│許使用公共電話與黃彩惠持用│,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 │起訴│ │ │ │之不詳門號行動電話聯繫購毒│案之販毒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書附│ │ │ │事宜,黃彩惠再於左時、地,│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表編│ │ ├─────┤販賣價格為1,000元之海洛因1│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號16│ │ │高雄市前鎮│包予郭素芬,並收取價金1,00│。 │ │) │ │ │區二聖路、│0元。 │ │ │ │ │ │光華路口 │ │ │ │ │ │ │ │ │ │ │ │ │ ├─────┤ │ │ │ │ │ │販賣海洛因│ │ │ │ │ │ │1 包,價金│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通聯時間 │監察對象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 │ │通話對象B │ │ │ │ │ │ │ │ │ ├──┼────────┼──────┼─────────────────┼────┤ │1. │①104 年10月09日│高珮悅(A) │A:到了嗎? │警卷第58│ │ │ 17時06分41秒 │0000000000 │B:到了。 │頁 │ │ │ │ │A:你打算要還我多少錢?(指買多少 │ │ │ │ │林坤杉(B) │ 毒品) │ │ │ │ │0000000000 │B:我現在身上有五百,我昨天真的找 │ │ │ │ │ │ 不到錢啦 │ │ │ │ │ │A:好啦,我知道。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000 │ │ │ │ │ │號】 │ │ │ ├────────┼──────┼─────────────────┤ │ │ │②104 年10月09日│高珮悅(A) │A:我要出去了好嗎! │ │ │ │ 17時10分57秒 │0000000000 │B:你順便幫我拿一支那個ㄟ( 指針筒 │ │ │ │ │ │ )。 │ │ │ │ │林坤杉(B) │A:我問過了,人家沒有「那個」,只 │ │ │ │ │0000000000 │ 有水(稀釋毒品用)沒有那個。 │ │ │ │ │ │B:對面藥房有沒有在賣? │ │ │ │ │ │A:附近有,你先去買。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000 │ │ │ │ │ │號】 │ │ │ ├────────┼──────┼─────────────────┤ │ │ │③104 年10月09日│高珮悅(A) │B:沒有在賣啦! │ │ │ │ 17時13分22秒 │0000000000 │A:再多找一下,怎麼可能會沒有? │ │ │ │ │ │B:我找了四間,要不然拿一支舊的出 │ │ │ │ │林坤杉(B) │ 來,我洗一洗 │ │ │ │ │0000000000 │A:好啦,我朋友沒有問題。(共用針 │ │ │ │ │ │ 筒)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000 │ │ │ │ │ │號】 │ │ ├──┼────────┼──────┼─────────────────┼────┤ │2. │①104 年10月10日│高珮悅(A) │B:「高美」你什麼時候會過來這邊? │警卷第58│ │ │ 13時37分24秒 │0000000000 │A:我在「大同醫院」這邊。 │頁至第59│ │ │ │ │B:我沒有車子啦,我還要跟人家借車 │頁 │ │ │ │林坤杉(B) │ ㄟ。 │ │ │ │ │0000000000 │A:你說過去那邊是哪裡?「凱旋」嗎 │ │ │ │ │ │ ? │ │ │ │ │ │B:嘿啦。 │ │ │ │ │ │A:我叫我弟弟過去好嗎?一個男生穿 │ │ │ │ │ │ 紅衣服的。 │ │ │ │ │ │B:吼!妳為什麼都要叫別人,每次都 │ │ │ │ │ │ ...。 │ │ │ │ │ │A:不會啦。 │ │ │ │ │ │B:上次跟「阿慧」他們那個,在中山 │ │ │ │ │ │ 路與中正路那邊,我差一點被嚇死 │ │ │ │ │ │ 。 │ │ │ │ │ │A:我就沒辦法過去啊,看妳怎麼樣 │ │ │ │ │ │B:我被抓到會怕了ㄟ,被抓了二次, │ │ │ │ │ │ 都是為了等妳,等到被帶去放尿( │ │ │ │ │ │ 指被警方採尿)。 │ │ │ │ │ │A:你幾點我就配合你。 │ │ │ │ │ │B:要不然晚一點妳看在哪裡?我叫人 │ │ │ │ │ │ 載我過去 │ │ │ │ │ │A:在熱河一街附近。 │ │ │ │ │ │B:我等一下要去市區的時候,我再打 │ │ │ │ │ │ 給妳。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 │ │ │ │ │-0號】 │ │ │ ├────────┼──────┼─────────────────┤ │ │ │②104 年10月10日│高珮悅(A) │B:妳很沒有意思ㄟ! │ │ │ │ 16時39分29秒 │0000000000 │A:我電話沒電啦!我不知道啦。不好 │ │ │ │ │ │ 意思啦,我補給你。 │ │ │ │ │林坤杉(B) │B:吼…,妳在哪裡? │ │ │ │ │0000000000 │A:我在哈爾濱街。 │ │ │ │ │ │B:「凱旋」啦! │ │ │ │ │ │A:好,半小時後見。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 │ │ │ │ │ │000號】 │ │ │ ├────────┼──────┼─────────────────┤ │ │ │③104 年10月10日│高珮悅(A) │B:我現在要等到幾點? │ │ │ │ 17時44分00秒 │0000000000 │A:差不多七點半。 │ │ │ │ │ │B:七點半要到哪裡? │ │ │ │ │林坤杉(B) │A:七點半到武慶路賣芒果乾那邊。 │ │ │ │ │0000000000 │B: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00│ │ │ │ │ │ 0號】 │ │ │ │ │ │ │ │ │ ├────────┼──────┼─────────────────┤ │ │ │④104 年10月10日│高珮悅(A) │B:阿姐,我現在騎過去好嗎? │ │ │ │ 17時49分44秒 │0000000000 │A:好啊,你過來哈爾濱街。 │ │ │ │ │ │B:哈爾濱街跟什麼路? │ │ │ │ │林坤杉(B) │A:民族路騎到熱河街左轉,你騎凱旋 │ │ │ │ │0000000000 │ 路、建國路、自立陸橋右轉過三個 │ │ │ │ │ │ 紅綠燈左轉。 │ │ │ │ │ │B:我到民族路橋再打給你,你順便要 │ │ │ │ │ │ 幫我準備「那個」喔。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 │ │ │ │ │ │000號】 │ │ │ ├────────┼──────┼─────────────────┤ │ │ │⑤104 年10月10日│高珮悅(A) │B:我在自立路跟九如路這邊。 │ │ │ │ 18時19分09秒 │0000000000 │A:你騎到熱河街與哈爾濱街這邊,會 │ │ │ │ │ │ 看到警察局。 │ │ │ │ │林坤杉(B) │B:有。 │ │ │ │ │0000000000 │A:你左轉有沒有看到日立冷氣? │ │ │ │ │ │B:有。 │ │ │ │ │ │A:好,那邊停。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 │ │ │ │ │ │000號】 │ │ │ ├────────┼──────┼─────────────────┤ │ │ │⑥104 年10月10日│歐國良(A) │B:姐仔呢?你叫他出來,我在等他ㄟ │ │ │ │ 18時21分58秒 │0000000000 │ 。 │ │ │ │ │ │A(國良):他在忙,我要出來了。 │ │ │ │ │林坤杉(B) │B:好。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 │ │ │ │ │ │000號】 │ │ ├──┼────────┼──────┼─────────────────┼────┤ │3. │①104 年10月12日│(A) │B:你出來了嗎? │警卷第59│ │ │ 11時18分07秒 │0000000000 │A(某男):「高美」現在沒有在這邊 │頁至第59│ │ │ │ │ ㄟ,等一下我叫她回你。 │頁反面 │ │ │ │林坤杉(B) │B:她看他老公還沒看好喔? │ │ │ │ │0000000000 │A:我們在燕巢,他進去看,我在外面 │ │ │ │ │ │ 等她。 │ │ │ │ │ │B:等一下你開車吧,我在瑞隆路交流 │ │ │ │ │ │ 道這邊等你。 │ │ │ │ │ │A:她看完我叫她回你。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第一宿舍】 │ │ │ ├────────┼──────┼─────────────────┤ │ │ │②104 年10月12日│高珮悅(A) │B:我在瑞隆路交流道這邊等你,你多 │ │ │ │ 12時08分45秒 │0000000000 │ 久會到? │ │ │ │ │ │A(某男):我沒辦法算多久ㄟ,你算 │ │ │ │ │林坤杉(B) │ 一下從燕巢過去要多久。 │ │ │ │ │0000000000 │B:20分鐘差不多喔,你叫她聽一下。 │ │ │ │ │ │A(高珮悅):喂。 │ │ │ │ │ │B:你那邊有沒有筆?(指針筒) │ │ │ │ │ │A:有啦。我丟給你,你自己用。 │ │ │ │ │ │B:好啦,我自己用,你快一點。 │ │ │ │ │ │A:好啦,不要講那些有的沒有的,你 │ │ │ │ │ │ 要拿證件還有一千還是五百? │ │ │ │ │ │B:一千啦。 │ │ │ │ │ │A:好。 │ │ │ │ │ │B:順便證件要還我,好啦,見面再說 │ │ │ │ │ │ 。 │ │ │ │ │ │A:嗯。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第一宿舍】 │ │ │ ├────────┼──────┼─────────────────┤ │ │ │③104 年10月12日│高珮悅(A) │B:你說在保泰路的加油站嗎? │ │ │ │ 12時44分20秒 │0000000000 │A:瑞隆路啦,三角公園這邊啦。 , │ │ │ │ │ │B:好。 │ │ │ │ │林坤杉(B)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0 │ │ │ │ │0000000000 │號】 │ │ ├──┼────────┼──────┼─────────────────┼────┤ │4. │【無監察譯文】 │ │ │ │ │ │ │ │ │ │ ├──┼────────┼──────┼─────────────────┼────┤ │5. │①104 年10月20日│黃彩惠(A) │A:喂? │警卷第92│ │ │ 02時39分14秒 │0000000000 │B:喂~少東西呢! │頁至第93│ │ │ │ │A:哈? │頁 │ │ │ │高珮悅持用 │B:少呢! │ │ │ │ │曾達發之門 │A:少多少? │ │ │ │ │號(B) │B:至少10! │ │ │ │ │0000000000 │A:10?哪有可能啊?妳忘記那個剛剛 │ │ │ │ │ │ 剷起來? │ │ │ │ │ │B:我騙妳要死? │ │ │ │ │ │A:妳剛剛剷起來那邊呢? │ │ │ │ │ │B:大耶~那邊很少呢! │ │ │ │ │ │A:含袋子嗎? │ │ │ │ │ │B:有加進去啊! │ │ │ │ │ │A:妳袋子那邊的東西有加進去嗎? │ │ │ │ │ │B:都加進去了!395 ~妳當作我白癡 │ │ │ │ │ │ ! │ │ │ │ │ │A:395 ?382 而已啦!妳在亂講啊! │ │ │ │ │ │B:這樣有有差啊! │ │ │ │ │ │A:真的是382呢~含袋子呢! │ │ │ │ │ │B:就算382也有差呢~ │ │ │ │ │ │A:差多少? │ │ │ │ │ │B:妳說多少?3.44喔?我現在回來就 │ │ │ │ │ │ 覺得奇怪... │ │ │ │ │ │A:妳怎麼現在才說?剛剛怎麼不說? │ │ │ │ │ │B:剛剛跟oo吵架剛講完而已。還出車 │ │ │ │ │ │ 禍,在國軍英雄館那邊~相撞啦! │ │ │ │ │ │ 妳有看到我們3 個吧?就說不是順 │ │ │ │ │ │ 利仔開的~就是維倫開的!順利仔 │ │ │ │ │ │ 今天跟我過去,就是要跟安妮交代 │ │ │ │ │ │ 事情!是臨時妳說妳那邊有才跑去 │ │ │ │ │ │ 妳那邊的!我本來是要找二聖路的 │ │ │ │ │ │ !好不容易找到電話又跑去找二聖 │ │ │ │ │ │ 路的! │ │ │ │ │ │A:二聖路的開價多少? │ │ │ │ │ │B:同樣啦!半~一樣9000啦! │ │ │ │ │ │A:15喔? │ │ │ │ │ │B:哪有可能15啦? │ │ │ │ │ │A:啥咪大的?半~喔?9000! │ │ │ │ │ │B:恩啦!因為我太久沒跟他買了! │ │ │ │ │ │A:他算16給妳?哪有可能?他不可能 │ │ │ │ │ │ 算16給妳啊! │ │ │ │ │ │B:很久沒他買應該是這樣吧~我也不 │ │ │ │ │ │ 知道! │ │ │ │ │ │A:不可能! │ │ │ │ │ │B:要不要信隨便妳! │ │ │ │ │ │A:照理說~會更高! │ │ │ │ │ │B:別傻了!妳問妳那個同性戀那個好 │ │ │ │ │ │ 了!看有沒有可能。他要叫我先交 │ │ │ │ │ │ 一半錢給他啦! │ │ │ │ │ │A:先交一半?就是要先讓他幫妳去拖 │ │ │ │ │ │ 回來啊!同意思啊! │ │ │ │ │ │B:亂說。他說他叔仔跟他大的拿的! │ │ │ │ │ │A:為何要這樣? │ │ │ │ │ │B:我就是不要這樣咩。 │ │ │ │ │ │A:為何要先交一半?那東西沒給妳? │ │ │ │ │ │ 這樣喔? │ │ │ │ │ │B:小曼真的~我也覺得很離譜~剛剛 │ │ │ │ │ │ 碰巧~ │ │ │ │ │ │A:什麼啦? │ │ │ │ │ │B:其彰仔~那個啦!是不是他打電話 │ │ │ │ │ │ 叫妳過去?絕對不是碰巧的! │ │ │ │ │ │A:妳說啥咪啊?其彰仔怎麼知道我電 │ │ │ │ │ │ 話啊? │ │ │ │ │ │B:怎麼不知道?我不會懷疑妳~跟妳 │ │ │ │ │ │ 沒關係!我相信妳不會做那麼GY的 │ │ │ │ │ │ 事! │ │ │ │ │ │A:我真的有夠衰的欸。 │ │ │ │ │ │B:我真的沒有懷疑妳。 │ │ │ │ │ │A:妳若懷疑我也沒辦法呢! 因為那也 │ │ │ │ │ │ 不關我事!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 │ │ │ │ │ 啦!妳憑什麼懷疑我? │ │ │ │ │ │B:我沒懷疑妳~我知道妳沒那麼大權 │ │ │ │ │ │ 限要他們3 個都聽妳的! 不可能~ │ │ │ │ │ │ 他們串通好的!只是就這麼剛好, │ │ │ │ │ │ (其彰仔)打電話叫妳來,這麼剛 │ │ │ │ │ │ 好,他說~我這邊有朋友要買了! │ │ │ │ │ │ 妳過來!啊我... (聽不清楚)真 │ │ │ │ │ │ 的是剛好的。 │ │ │ │ │ │A:事實是我剛好在外面! │ │ │ │ │ │B:說他騎過去跟妳叫~然後跟妳買~ │ │ │ │ │ │ 這樣嗎?說是叫小曼來的! │ │ │ │ │ │A:我剛有跟妳說,他在凱旋嘛~妳在 │ │ │ │ │ │ 問是不是有在凱旋?我說有,我有 │ │ │ │ │ │ 在那邊遇到他!是不是阿?! │ │ │ │ │ │B:那抓杷子講的,我知道。 │ │ │ │ │ │A:我之前就有跟他說了~他若有朋友 │ │ │ │ │ │ 要拿~我會請他!是不是啊?要請 │ │ │ │ │ │ 他~當然他會勤奮幫我用啊!我哪 │ │ │ │ │ │ 知道他去找到妳朋友啊?我說~他 │ │ │ │ │ │ 若幫我介紹~我就加減給他! │ │ │ │ │ │B:人家現在找我就是他設計我的! │ │ │ │ │ │A:誰啊? │ │ │ │ │ │B:其彰仔啊! │ │ │ │ │ │A:嗯! │ │ │ │ │ │B:他不可能聽妳的話! │ │ │ │ │ │A:他哪可能聽我的話啊! │ │ │ │ │ │B:但是我相信是他打電話叫妳來的! │ │ │ │ │ │ 介紹他朋友給你認識! │ │ │ │ │ │A:抱歉~沒有! │ │ │ │ │ │B:不然怎麼會碰巧~走過去剛好踩到 │ │ │ │ │ │ 我的客人! │ │ │ │ │ │A:我怎麼知道那是妳的客人!妳真的 │ │ │ │ │ │ 很番呢! │ │ │ │ │ │B:說真的~我現在是找妳剛好說到這 │ │ │ │ │ │ 問題!少就少了! │ │ │ │ │ │A:那不是我事先料想的到的!你們發 │ │ │ │ │ │ 生什麼事情,... (聽不清楚)。 │ │ │ │ │ │B:妳當作我是好惹的... │ │ │ │ │ │A:...(聽不清楚) │ │ │ │ │ │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附表四: ┌──┬────────┬──────┬─────────────────┬────┐ │編號│通聯時間 │監察對象A/ │通話內容 │卷存頁碼│ │ │ │通話對象B │ │ │ │ │ │ │ │ │ ├──┼────────┼──────┼─────────────────┼────┤ │ 1 │①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A:喂~你誰? │警卷第80│ │ │ 21時36分20秒 │0000000000 │B:我之前去凱旋那邊,妳有留電話給 │頁至81頁│ │ │ │ │ 我! │ │ │ │ │黃國銘(B) │A:嗯! │ │ │ │ │0000000000 │B:妳現在可以給我8分之1嗎? │ │ │ │ │ │A:有啊!有啊! │ │ │ │ │ │B:那東西怎樣?回去甘要擱加糖? │ │ │ │ │ │A:要啊! │ │ │ │ │ │B:我是每天都固定8 分之1 啦!妳看 │ │ │ │ │ │ 那東西可不可以? │ │ │ │ │ │A:嗯!你是哪一個啊? │ │ │ │ │ │B:我奇仔(音譯)在那邊,妳問我要 │ │ │ │ │ │ 不要捧場?妳留電話給我,我戴一 │ │ │ │ │ │ 支眼鏡啊! │ │ │ │ │ │A:喔!你若81(8 分之1 )可以再回 │ │ │ │ │ │ 去那個啊! │ │ │ │ │ │B:要約在哪裡? │ │ │ │ │ │A:我在建國路全美這邊呢! │ │ │ │ │ │B:建國路哪啊? │ │ │ │ │ │A:鳳山建國路喔! │ │ │ │ │ │B:九如路橋過去那個建國路? │ │ │ │ │ │A:恩! │ │ │ │ │ │B:建國路靠近哪?眷村那邊嗎? │ │ │ │ │ │A:沒!你到全美打給我! │ │ │ │ │ │B:到哪裡? │ │ │ │ │ │A:全美餐廳! │ │ │ │ │ │B:喔! │ │ │ │ │ │A:你到這邊打給我!你差不多多久, │ │ │ │ │ │ 你跟我說一下! │ │ │ │ │ │B:喔!我現在苓雅市場吃東西,差不 │ │ │ │ │ │ 多半小時! │ │ │ │ │ │A:好! │ │ │ │ │ │B:我在市區內苓雅市場啦!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②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A:喂~哈囉!我跟你講,81(8 分之 │ │ │ │ 21時39分48秒 │0000000000 │ 1 )是35(3500)喔! │ │ │ │ │ │B:我知道啊! │ │ │ │ │黃國銘(B) │A:好!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 -0號00樓屋頂】 │ │ │ ├────────┼──────┼─────────────────┤ │ │ │③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A:哈囉! │ │ │ │ 21時43分25秒 │0000000000 │B:妳說全美是鐵支路那邊嗎? │ │ │ │ │ │A:嗯! │ │ │ │ │黃國銘(B) │B:天公廟進去,鐵支路那邊嗎?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④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A:你知道分局(鳳山)吧? │ │ │ │ 21時44分04秒 │0000000000 │B:知道啊! │ │ │ │ │ │A:過來就是啊! │ │ │ │ │黃國銘(B) │B:鳳山的天公廟! │ │ │ │ │0000000000 │A:天公廟是另外一頭的呢!這邊算牛 │ │ │ │ │ │ 稠埔了呢! │ │ │ │ │ │B:我是說賣羊肉的呢! │ │ │ │ │ │A:喔!那邊也是嘛! │ │ │ │ │ │B:從那邊轉進去嗎? │ │ │ │ │ │A:嗯!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⑤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我在全美這邊啊! │ │ │ │ 22時17分28秒 │0000000000 │A:好!你等一下!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黃國銘(B) │000號00樓室內】 │ │ │ │ │0000000000 │ │ │ ├──┼────────┼──────┼─────────────────┼────┤ │ 2 │①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阿慧? │警卷第60│ │ │ 11時15分48秒 │0000000000 │A:嗯! │頁至第61│ │ │ │ │B:妳現在甘有在我們這邊? │頁 │ │ │ │林坤杉(B) │A:沒呢!你不會找高美? │ │ │ │ │0000000000 │B:哈? │ │ │ │ │ │A:你不會找高美? │ │ │ │ │ │B:阿~高美呢?高美的電話不通啦? │ │ │ │ │ │A;我不知道呢! │ │ │ │ │ │B:按捏喔?妳沒在這邊? │ │ │ │ │ │A:沒!我在鳳山啦! │ │ │ │ │ │B:在鳳山喔?妳那邊甘有? │ │ │ │ │ │A:有啊! │ │ │ │ │ │B:有?看妳要不要過來? │ │ │ │ │ │A:我在建國路這邊呢!你要過來啦! │ │ │ │ │ │B:建國路? │ │ │ │ │ │A:分局(鳳山)這邊你知道嗎? │ │ │ │ │ │B:分局那邊我就不知道! │ │ │ │ │ │A:就大東醫院那邊直直騎! │ │ │ │ │ │B:大東醫院? │ │ │ │ │ │A:恩~大東醫院! │ │ │ │ │ │B:妳說在捷運那邊? │ │ │ │ │ │A:沒~全美(餐廳)那邊! │ │ │ │ │ │B:啥米啊? │ │ │ │ │ │A:全美餐廳~鳳山建國路啦! │ │ │ │ │ │B:我怎麼騎?我若從這邊騎到捷運擱 │ │ │ │ │ │ 多遠? │ │ │ │ │ │A:沒多遠啊! │ │ │ │ │ │B:不然我們去捷運那邊相等好嗎? │ │ │ │ │ │A:你要過來我這邊,這樣我太遠了! │ │ │ │ │ │B:捷運我們之前去的那邊呢? │ │ │ │ │ │A:對啦!那邊卡遠啦! │ │ │ │ │ │B:好~我跟人問!建國路跟什麼路? │ │ │ │ │ │A:建國路跟經武路! │ │ │ │ │ │B:建國路跟經武路喔? │ │ │ │ │ │A:嗯! │ │ │ │ │ │B:我再問人家怎麼走! │ │ │ │ │ │A:喔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②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喂~妳有辦法從我這邊過來嗎?我 │ │ │ │ 11時34分16秒 │0000000000 │ 們去捷運那邊拉~不然我機車又發 │ │ │ │ │ │ 不動! │ │ │ │ │林坤杉(B) │A:要等一下啦!我現在先洗澡洗一洗 │ │ │ │ │0000000000 │ 啦!才有出門啦! │ │ │ │ │ │B:出門要多久啦? │ │ │ │ │ │A:哈? │ │ │ │ │ │B:還要多久? │ │ │ │ │ │A:還要一個多小時! │ │ │ │ │ │B:喔!(背景聲另男聲:來到這邊不 │ │ │ │ │ │ 就四五點?) │ │ │ │ │ │A:不然呢?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③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簡訊內容》 │ │ │ │ 14時46分01秒 │0000000000 │我到你家樓下了!要就要快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 │ │ │ │林坤杉(B) │00號0樓樓頂】 │ │ │ │ │0000000000 │ │ │ │ ├────────┼──────┼─────────────────┤ │ │ │④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喂~妳在哪? │ │ │ │ 16時22分18秒 │0000000000 │A:要先過來五甲廟耶啊!我甲你卡( │ │ │ │ │ │ 電話),你就不要! │ │ │ │ │林坤杉(B) │B:我現在在工作,還在大寮啦! │ │ │ │ │0000000000 │A:嗯!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路000號屋頂】 │ │ │ ├────────┼──────┼─────────────────┤ │ │ │⑤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A:喂? │ │ │ │ 16時29分30秒 │0000000000 │B:我的電話沒電了! │ │ │ │ │ │A:在公園那邊你知道嗎? │ │ │ │ │林坤杉(B) │B:現在在公園喔?妳要等我一下呢! │ │ │ │ │0000000000 │ 我在大寮路這邊呢! │ │ │ │ │ │A:喔!卡緊耶! │ │ │ │ │ │B:我催卡緊耶啊!妳有要等我嗎? │ │ │ │ │ │A:你若要就快一點啊! │ │ │ │ │ │B:我就是要快點啊!我已經騎很快了 │ │ │ │ │ │ 啊! │ │ │ │ │ │A:好啊!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 │○○○路000號屋頂】 │ │ │ ├────────┼──────┼─────────────────┤ │ │ │⑥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在哪裡等妳? │ │ │ │ 16時49分56秒 │0000000000 │A:你過來大公園那邊! │ │ │ │ │ │B:大公園哪裡? │ │ │ │ │林坤杉(B) │A:公車那邊啦! │ │ │ │ │0000000000 │B:公車那邊~5分鐘到! │ │ │ │ │ │A:好啦! │ │ │ │ │ │B:到再打?還是怎樣? │ │ │ │ │ │A:到再打啦! │ │ │ │ │ │B:喔!好! │ │ │ │ │ │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 │○○○路00之0號00樓樓頂電梯機房】 │ │ │ │ │ │ │ │ │ ├────────┼──────┼─────────────────┤ │ │ │⑦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A:喂? │ │ │ │ 17時01分43秒 │0000000000 │B:到了! │ │ │ │ │ │A:你騎來小公園這條巷子這邊啦!力 │ │ │ │ │林坤杉(B) │ 力果汁(高雄市前鎮區瑞隆、瑞福 │ │ │ │ │0000000000 │ 路口)這邊啦! │ │ │ │ │ │B:要騎去哪? │ │ │ │ │ │A:力力果汁這邊啦! │ │ │ │ │ │B:力力果汁? │ │ │ │ │ │A:嗯! │ │ │ │ │ │B:喔好! │ │ │ │ │ │A:要往小公園這邊啦!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路000號】 │ │ ├──┼────────┼──────┼─────────────────┼────┤ │ 3 │①104 年10月13日│黃彩惠(A) │B:阿慧~我大頭(音譯)呢!妳在哪?│警卷第61│ │ │ 13時55分25秒 │0000000000 │A:大頭?你怎不去找高美?找我幹嘛 │頁至第62│ │ │ │ │ ? │頁 │ │ │ │林坤杉(B) │B:我早上找她,她就沒啊! │ │ │ │ │0000000000 │A:她怎沒有呢? │ │ │ │ │ │B:我哪哉去死阿?妳那邊有嗎? │ │ │ │ │ │A:她跟你說,她沒有嗎? │ │ │ │ │ │B:她說她沒有,我哪哉啊?說要卡晚 │ │ │ │ │ │ 耶!錢拿去了,愈來愈超過! │ │ │ │ │ │A:錢拿去了,愈來愈超過? │ │ │ │ │ │B;昨天拿800 給她,我說要拿身分證 │ │ │ │ │ │ !也不理啦!我早上要去開庭,還 │ │ │ │ │ │ 跑去她那邊拿身分證!我說我身上 │ │ │ │ │ │ 剩三四百,不然準三四百也不要! │ │ │ │ │ │ 說沒有啦!妳現在那邊有嗎? │ │ │ │ │ │A:有阿! │ │ │ │ │ │B:不要像昨天那個呢!昨天那個很醜 │ │ │ │ │ │ 呢! │ │ │ │ │ │A:我用好了! │ │ │ │ │ │B:在哪裡啊? │ │ │ │ │ │A:在鳳山建國路! │ │ │ │ │ │B:建國路?我現在民族跟建國路呢! │ │ │ │ │ │A:在我這邊而已! │ │ │ │ │ │B:嗯! │ │ │ │ │ │A:我是在鳳山的建國路呢! │ │ │ │ │ │B:我要怎麼走? │ │ │ │ │ │A:我現在要去聖功呢!市區內建國路 │ │ │ │ │ │ ! │ │ │ │ │ │B:妳要去市區內建國路? │ │ │ │ │ │A:嗯!這樣你在那邊等我就好!我要 │ │ │ │ │ │ 去聖功醫院! │ │ │ │ │ │B:好!這樣,妳要幫我帶一支東西( │ │ │ │ │ │ 指注射針筒)呢! │ │ │ │ │ │A:安納?哇~你也要喔? │ │ │ │ │ │B:哈? │ │ │ │ │ │A:我這邊沒那麼多支! │ │ │ │ │ │B:拜託一下啦! │ │ │ │ │ │A:沒啦~別人也要!你也要! │ │ │ │ │ │B:不然我要去哪買?拜託一下! │ │ │ │ │ │A:好啦!沒關係!我幫你帶! │ │ │ │ │ │B:這樣我在民族路跟建國路等妳! │ │ │ │ │ │A:好! │ │ │ │ │ │B:多久會到? │ │ │ │ │ │A:我現在要出門了!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②104 年10月13日│黃彩惠(A) │A:喂~安納啦? │ │ │ │ 14時07分15秒 │0000000000 │B:妳怎還沒到? │ │ │ │ │ │A:我跟你說,我先準備一下!大耶啊 │ │ │ │ │林坤杉(B) │ ! │ │ │ │ │0000000000 │B:妳還沒出門喔? │ │ │ │ │ │A:我還沒出門啦! │ │ │ │ │ │B:我會死~等妳那麼久!好緊耶! │ │ │ │ │ │A:不是你在等我而已呢~我是很多人 │ │ │ │ │ │ 在等我呢?大耶啊! │ │ │ │ │ │B:好啦!我在民族路跟建國路轉過去 │ │ │ │ │ │ 等妳!十字路口這邊妳來就看到! │ │ │ │ │ │A :好啦!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③104 年10月13日│黃彩惠(A) │A:我出來了,麥擱催啊!拜託耶! │ │ │ │ 14時17分22秒 │0000000000 │B:過橋下,紅綠燈下就看到我了! │ │ │ │ │ │A:我沒有要過橋下啊! │ │ │ │ │林坤杉(B) │B:妳沒有要過橋下? │ │ │ │ │0000000000 │A:嗯!你要騎過去聖功你知道嗎? │ │ │ │ │ │B:騎到那裡啊? │ │ │ │ │ │A:橋下過去!就聖功醫院啦! │ │ │ │ │ │B:啥咪醫院? │ │ │ │ │ │A:聖功 │ │ │ │ │ │B:我現在要騎到那裡? │ │ │ │ │ │A:往鳳山的方向! │ │ │ │ │ │B:喔!甘有過凱旋路? │ │ │ │ │ │A:沒到凱旋路啊! │ │ │ │ │ │B:建國路跟凱旋路呢! │ │ │ │ │ │A:還沒到那邊! │ │ │ │ │ │B:還沒到凱旋喔?再騎去?還是還沒 │ │ │ │ │ │ 到? │ │ │ │ │ │A:還沒到! │ │ │ │ │ │B:聖功醫院喔? │ │ │ │ │ │A:嗯! │ │ │ │ │ │B:我問看看怎麼走! │ │ │ │ │ │A:那邊有間道明學校! │ │ │ │ │ │B:啥米? │ │ │ │ │ │A:有一間道明學校!你知道嗎? │ │ │ │ │ │B:我不知道,要騎過去才知道!建國 │ │ │ │ │ │ 路跟什麼路? │ │ │ │ │ │A: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是聖功醫院而 │ │ │ │ │ │ 已!你就騎騎看嘛! │ │ │ │ │ │B:喔!好啦!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④104 年10月13日│黃彩惠(A) │A:喂? │ │ │ │ 14時25分05秒 │0000000000 │B:我(大頭)在急診室這邊呢! │ │ │ │ │ │A:急診室喔?好! │ │ │ │ │林坤杉(B) │B:好! │ │ │ │ │00-0000000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聖功醫院 │○○街00號0樓樓頂之建築物】 │ │ │ │ │ │ │ │ ├──┼────────┼──────┼─────────────────┼────┤ │ 4 │①104 年10月19日│黃彩惠(A) │B:你人在?那裡? │警卷第64│ │ │ 20時16分47秒 │0000000000 │A:你誰? │頁 │ │ │ │ │B:「大頭」。 │ │ │ │ │林坤杉(B) │A:「凱旋」。 │ │ │ │ │0000000000 │B:來加油站那邊。 │ │ │ │ │ │A:要等一下ㄟ,要不然你過來「凱旋 │ │ │ │ │ │ 」找我。 │ │ │ │ │ │B:我有喝酒啊。 │ │ │ │ │ │A:你怎麼都要一直喝酒。 │ │ │ │ │ │B:你知道我哪裡在痛苦啊! │ │ │ │ │ │A:我哪知道,來「凱旋」找我啦。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 │ │ │ │ │路000號】 │ │ ├──┼────────┼──────┼─────────────────┼────┤ │ 5 │①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阿慧? │警卷第65│ │ │ 11時59分27秒 │0000000000 │A:嗯! │頁 │ │ │ │ │B:大頭仔~ │ │ │ │ │ │A:唉~安納? │ │ │ │ │林坤杉(B) │B:在哪? │ │ │ │ │00-0000000 │A:中崙! │ │ │ │ │公用電話 │B:中崙喔?啊我要去哪找妳? │ │ │ │ │ │A:你過來中正預校! │ │ │ │ │ │B:中正預校?妳在中崙呢? │ │ │ │ │ │A:嗯啊~你就過去中正預校! │ │ │ │ │ │B:中正預校靠近哪一邊? │ │ │ │ │ │A:中正預校那邊有一間7-11你過去就 │ │ │ │ │ │ 對了! │ │ │ │ │ │B:我是說路啦! │ │ │ │ │ │A:中崙一直騎啦!啥咪路? │ │ │ │ │ │B:鳳山中崙仔嗎? │ │ │ │ │ │A:廢話喔!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路000號】 │ │ │ ├────────┼──────┼─────────────────┤ │ │ │②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我(大頭仔)現在在中正預校大門 │ │ │ │ 12時18分25秒 │0000000000 │ 角落這邊~7-11這邊! │ │ │ │ │ │A:喔好!我馬上到! │ │ │ │ │林坤杉(B) │B:要在這邊等嗎? │ │ │ │ │00-0000000 │A:好啦! │ │ │ │ │公用電話 │B:妳那邊甘有鉛筆(指注射針筒)? │ │ │ │ │ │A:沒~歹勢!自己去準備!現在不用 │ │ │ │ │ │ 找我拿那個! │ │ │ │ │ │B:喔!好啦! │ │ │ │ │ │A:我沒那個! │ │ │ │ │ │B:好啦!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0 │ │ │ │ │ │號0樓】 │ │ ├──┼────────┼──────┼─────────────────┼────┤ │ 6 │①104 年10月19日│黃彩惠(A) │B:等一下有沒有空過來「家家」這邊 │警卷第14│ │ │ 15時23分46秒 │0000000000 │ 一趟。 │頁至第15│ │ │ │ │A:幹嘛? │頁 │ │ │ │ │B:你來啦,我想先跟你拿,要不然你 │ │ │ │ │高珮悅(B) │ 先借我,我今天要去找阿三哥~ │ │ │ │ │0000000000 │A:阿三哥? │ │ │ │ │ │B:八德一路啦! │ │ │ │ │ │A:我不能借妳啊!我這邊不夠了! │ │ │ │ │ │B:要不然妳可以賣我嗎?我說什麼妳 │ │ │ │ │ │ 有聽懂嗎? │ │ │ │ │ │A:我知道啦! │ │ │ │ │ │B:因為我跟人家是約晚上!問題是現 │ │ │ │ │ │ 在有人找我!我這邊不夠!因為那 │ │ │ │ │ │ 個是現賺的!如果可以妳幫我一下 │ │ │ │ │ │ ! │ │ │ │ │ │A:我知道~問題是我不能借妳~我可 │ │ │ │ │ │ 以賣妳而已!我真的欠現金! │ │ │ │ │ │B:我知道啦!妳要賣我便宜!賣我本 │ │ │ │ │ │ 錢! │ │ │ │ │ │A:我要跟人家轉出來~我也要現金給 │ │ │ │ │ │ 人家! │ │ │ │ │ │B:我知道啦!我跟妳買也沒關係!但 │ │ │ │ │ │ 是妳要賣我本錢!拜託一下!因為 │ │ │ │ │ │ 我以前也賣妳這樣啊! │ │ │ │ │ │A:我本錢很高的! │ │ │ │ │ │B:多高? │ │ │ │ │ │A:我跟妳說~25 │ │ │ │ │ │B:好啊!這樣差不多!這樣好~這樣 │ │ │ │ │ │ 拜託妳等一下來一趟!以後妳若拜 │ │ │ │ │ │ 託我~我也一定幫妳的! │ │ │ │ │ │A:我知道拉~喔!妳是在講啥啦! │ │ │ │ │ │B:這樣5 點半前~現在我在我尪這邊 │ │ │ │ │ │ !這樣謝謝妳喔! │ │ │ │ │ │A:嗯! │ │ │ │ │ │B:這樣有空間喔? │ │ │ │ │ │A:有啦! │ │ │ │ │ │B:OK!我的錢一定會給妳!妳放心! │ │ │ │ │ │A:我給妳的都是一樣的! │ │ │ │ │ │B:妳相信我不會給妳跑這個啦! │ │ │ │ │ │A:嗯! │ │ │ │ │ │B:待會見!拜!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樓樓頂】 │ │ │ │ │ │ │ │ ├──┼────────┼──────┼─────────────────┼────┤ │ 7 │①104 年10月20日│黃彩惠(A) │A:喂? │警卷第15│ │ │ 02時39分14秒 │0000000000 │B:喂~少東西呢! │頁至第16│ │ │ │ │A:哈? │頁 │ │ │ │高珮悅持用 │B:少呢! │ │ │ │ │曾達發之門 │A:少多少? │ │ │ │ │號(B) │B:至少10! │ │ │ │ │0000000000 │A:10?哪有可能啊?妳忘記那個剛剛 │ │ │ │ │ │ 剷起來? │ │ │ │ │ │B:我騙妳要死? │ │ │ │ │ │A:妳剛剛剷起來那邊呢? │ │ │ │ │ │B:大耶~那邊很少呢! │ │ │ │ │ │A:含袋子嗎? │ │ │ │ │ │B:有加進去啊! │ │ │ │ │ │A:妳袋子那邊的東西有加進去嗎? │ │ │ │ │ │B:都加進去了!395 ~妳當作我白癡 │ │ │ │ │ │ ! │ │ │ │ │ │A:395 ?382 而已啦!妳在亂講啊! │ │ │ │ │ │B:這樣有有差啊! │ │ │ │ │ │A:真的是382呢~含袋子呢! │ │ │ │ │ │B:就算382也有差呢~ │ │ │ │ │ │A:差多少? │ │ │ │ │ │B:妳說多少?3.44喔?我現在回來就 │ │ │ │ │ │ 覺得奇怪... │ │ │ │ │ │A:妳怎麼現在才說?剛剛怎麼不說? │ │ │ │ │ │B:剛剛跟oo吵架剛講完而已。還出車 │ │ │ │ │ │ 禍,在國軍英雄館那邊~相撞啦! │ │ │ │ │ │ 妳有看到我們3 個吧?就說不是順 │ │ │ │ │ │ 利仔開的~就是維倫開的!順利仔 │ │ │ │ │ │ 今天跟我過去,就是要跟安妮交代 │ │ │ │ │ │ 事情!是臨時妳說妳那邊有才跑去 │ │ │ │ │ │ 妳那邊的!我本來是要找二聖路的 │ │ │ │ │ │ !好不容易找到電話又跑去找二聖 │ │ │ │ │ │ 路的! │ │ │ │ │ │A:二聖路的開價多少? │ │ │ │ │ │B:同樣啦!半~一樣9000啦! │ │ │ │ │ │A:15喔? │ │ │ │ │ │B:哪有可能15啦? │ │ │ │ │ │A:啥咪大的?半~喔?9000! │ │ │ │ │ │B:恩啦!因為我太久沒跟他買了! │ │ │ │ │ │A:他算16給妳?哪有可能?他不可能 │ │ │ │ │ │ 算16給妳啊! │ │ │ │ │ │B:很久沒他買應該是這樣吧~我也不 │ │ │ │ │ │ 知道! │ │ │ │ │ │A:不可能! │ │ │ │ │ │B:要不要信隨便妳! │ │ │ │ │ │A:照理說~會更高! │ │ │ │ │ │B:別傻了!妳問妳那個同性戀那個好 │ │ │ │ │ │ 了!看有沒有可能。他要叫我先交 │ │ │ │ │ │ 一半錢給他啦! │ │ │ │ │ │A:先交一半?就是要先讓他幫妳去拖 │ │ │ │ │ │ 回來啊!同意思啊! │ │ │ │ │ │B:亂說。他說他叔仔跟他大的拿的! │ │ │ │ │ │A:為何要這樣? │ │ │ │ │ │B:我就是不要這樣咩。 │ │ │ │ │ │A:為何要先交一半?那東西沒給妳? │ │ │ │ │ │ 這樣喔? │ │ │ │ │ │B:小曼真的~我也覺得很離譜~剛剛 │ │ │ │ │ │ 碰巧~ │ │ │ │ │ │A:什麼啦? │ │ │ │ │ │B:其彰仔~那個啦!是不是他打電話 │ │ │ │ │ │ 叫妳過去?絕對不是碰巧的! │ │ │ │ │ │A:妳說啥咪啊?其彰仔怎麼知道我電 │ │ │ │ │ │ 話啊? │ │ │ │ │ │B:怎麼不知道?我不會懷疑妳~跟妳 │ │ │ │ │ │ 沒關係!我相信妳不會做那麼GY的 │ │ │ │ │ │ 事! │ │ │ │ │ │A:我真的有夠衰的欸。 │ │ │ │ │ │B:我真的沒有懷疑妳。 │ │ │ │ │ │A:妳若懷疑我也沒辦法呢! 因為那也 │ │ │ │ │ │ 不關我事!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 │ │ │ │ │ 啦!妳憑什麼懷疑我? │ │ │ │ │ │B:我沒懷疑妳~我知道妳沒那麼大權 │ │ │ │ │ │ 限要他們3 個都聽妳的! 不可能~ │ │ │ │ │ │ 他們串通好的!只是就這麼剛好, │ │ │ │ │ │ (其彰仔)打電話叫妳來,這麼剛 │ │ │ │ │ │ 好,他說~我這邊有朋友要買了! │ │ │ │ │ │ 妳過來!啊我... (聽不清楚)真 │ │ │ │ │ │ 的是剛好的。 │ │ │ │ │ │A:事實是我剛好在外面! │ │ │ │ │ │B:說他騎過去跟妳叫~然後跟妳買~ │ │ │ │ │ │ 這樣嗎?說是叫小曼來的! │ │ │ │ │ │A:我剛有跟妳說,他在凱旋嘛~妳在 │ │ │ │ │ │ 問是不是有在凱旋?我說有,我有 │ │ │ │ │ │ 在那邊遇到他!是不是阿?! │ │ │ │ │ │B:那抓杷子講的,我知道。 │ │ │ │ │ │A:我之前就有跟他說了~他若有朋友 │ │ │ │ │ │ 要拿~我會請他!是不是啊?要請 │ │ │ │ │ │ 他~當然他會勤奮幫我用啊!我哪 │ │ │ │ │ │ 知道他去找到妳朋友啊?我說~他 │ │ │ │ │ │ 若幫我介紹~我就加減給他! │ │ │ │ │ │B:人家現在找我就是他設計我的! │ │ │ │ │ │A:誰啊? │ │ │ │ │ │B:其彰仔啊! │ │ │ │ │ │A:嗯! │ │ │ │ │ │B:他不可能聽妳的話! │ │ │ │ │ │A:他哪可能聽我的話啊! │ │ │ │ │ │B:但是我相信是他打電話叫妳來的! │ │ │ │ │ │ 介紹他朋友給你認識! │ │ │ │ │ │A:抱歉~沒有! │ │ │ │ │ │B:不然怎麼會碰巧~走過去剛好踩到 │ │ │ │ │ │ 我的客人! │ │ │ │ │ │A:我怎麼知道那是妳的客人!妳真的 │ │ │ │ │ │ 很番呢! │ │ │ │ │ │B:說真的~我現在是找妳剛好說到這 │ │ │ │ │ │ 問題!少就少了! │ │ │ │ │ │A:那不是我事先料想的到的!你們發 │ │ │ │ │ │ 生什麼事情,... (聽不清楚)。 │ │ │ │ │ │B:妳當作我是好惹的... │ │ │ │ │ │A:...(聽不清楚) │ │ │ │ │ │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 │ │ │ │ │000號00樓室內】 │ │ │ │ │ │ │ │ │ ├────────┼──────┼─────────────────┤ │ │ │②104 年10月20日│黃彩惠(A) │A:我朋友說「那個」有少10。 │ │ │ │ 02時50分09秒 │0000000000 │B:那個都一樣阿。 │ │ │ │ │ │A:38.4他說不夠ㄟ。 │ │ │ │ │綽號「世子」│B :那都是在你朋友那邊現用的。他說│ │ │ │ │之人(B) │ 好像34.4。 │ │ │ │ │0000000000 │B:不可能拉,那在你朋友那邊用的。 │ │ │ │ │ │A:我有跟他說「含袋」。 │ │ │ │ │ │(後面省略) │ │ │ │ │ │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 │ │ │ │ │357 號13樓室內】 │ │ │ │ │ │ │ │ ├──┼────────┼──────┼─────────────────┼────┤ │ 8 │①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喂~妳在哪? │警卷第40│ │ │ 15時18分52秒 │0000000000 │A:誰啊! │頁至第41│ │ │ │ │B:國良(音譯)啊! │頁 │ │ │ │歐國良(B) │A:嗯啊!安納? │ │ │ │ │0000000000 │B:妳在哪? │ │ │ │ │ │A:我在外面呢! │ │ │ │ │ │B:妳甘有81(指毒品重量8分之1)? │ │ │ │ │ │ 妳那邊有嗎? │ │ │ │ │ │A:有啊! │ │ │ │ │ │B:現在人家要!他們人都不知道跑去 │ │ │ │ │ │ 哪?高美他們我找不到人啦! │ │ │ │ │ │A:嗯!打不通呢! │ │ │ │ │ │B:找不到人啊! │ │ │ │ │ │A:我這個有洗一點糖! │ │ │ │ │ │B:哈? │ │ │ │ │ │A:我這個有洗10的糖喔!我要跟你講 │ │ │ │ │ │ 喔!我這個有洗稍微的糖啦! │ │ │ │ │ │B:稍微是多少啊? │ │ │ │ │ │A:差不多10 │ │ │ │ │ │B:10? │ │ │ │ │ │A:嗯! │ │ │ │ │ │B:妳在哪啊?我看看! │ │ │ │ │ │A:我在南光~五甲廟這邊啦! │ │ │ │ │ │B:五甲廟? │ │ │ │ │ │A:嗯!因為我這個是台南那邊的啦! │ │ │ │ │ │B:哈? │ │ │ │ │ │A:台南的東西啦!不是我們這邊的! │ │ │ │ │ │B:對啊!五甲廟哪邊? │ │ │ │ │ │A:對啊!你就到五甲廟,我就在這邊 │ │ │ │ │ │ !這個賣吃的五甲二路這邊! │ │ │ │ │ │B:好! │ │ │ │ │ │A:寶島眼鏡! │ │ │ │ │ │B: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 │ │ │ │ │路000巷00弄0號0樓屋頂】 │ │ │ ├────────┼──────┼─────────────────┤ │ │ │②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喂~妳在哪? │ │ │ │ 15時26分57秒 │0000000000 │A:我在對面這邊一間~犀牛鞋子店! │ │ │ │ │ │B:哈? │ │ │ │ │歐國良(B) │A:對面犀牛鞋子店! │ │ │ │ │0000000000 │B:哪有? │ │ │ │ │ │A:寶島眼鏡斜對面啦! │ │ │ │ │ │B:嗯!犀牛? │ │ │ │ │ │A:嗯! │ │ │ │ │ │B:沒犀牛啦! │ │ │ │ │ │A:有啦!我剛好在斜對面7-11這邊! │ │ │ │ │ │ 喔~我有看到你啊!你過來一點有 │ │ │ │ │ │ 一個箱子這邊啦! │ │ │ │ │ │B:喔!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路0號0樓】 │ │ │ ├────────┼──────┼─────────────────┤ │ │ │③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喂~妳在哪? │ │ │ │ 16時17分37秒 │0000000000 │A:我在肯德基! │ │ │ │ │ │B:肯德基?五甲那間喔? │ │ │ │ │歐國良(B) │A:嗯! │ │ │ │ │0000000000 │B: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街00號】 │ │ │ ├────────┼──────┼─────────────────┤ │ │ │④104 年10月12日│黃彩惠(A) │B:喂~妳在哪? │ │ │ │ 16時23分01秒 │0000000000 │A:我在廁所!我在裡面廁所啦!你在 │ │ │ │ │ │ 外面等我一下! │ │ │ │ │歐國良(B) │B:嗯! │ │ │ │ │0000000000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路000號0樓屋頂】 │ │ ├──┼────────┼──────┼─────────────────┼────┤ │ 9 │①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姐~妳在哪? │警卷第18│ │ │ 02時15分33秒 │0000000000 │A:你誰? │頁至第18│ │ │ │ │B:那個啊~小龍啦! │頁反面 │ │ │ │ │A:欸~安納? │ │ │ │ │薛永龍(B) │B:妳在哪? │ │ │ │ │00-0000000 │A:我在~小港! │ │ │ │ │公用電話 │B:我要去小港哪裡找妳? │ │ │ │ │ │A:那個~中正預校你知道嗎? │ │ │ │ │ │B:嗯! │ │ │ │ │ │A:我在這! │ │ │ │ │ │B:我到了再打給妳!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4樓】 │ │ │ ├────────┼──────┼─────────────────┤ │ │ │②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姐~妳在那邊的哪裡? │ │ │ │ 02時29分29秒 │0000000000 │A:哈? │ │ │ │ │ │B:妳在(中正)預校的哪裡? │ │ │ │ │薛永龍(B) │A:你在7-11等我! │ │ │ │ │00-0000000 │B:哪一間7-11啊? │ │ │ │ │公用電話 │A:中正預校也才一間7-11而已! │ │ │ │ │ │B:喔好!我馬上到了!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4樓】 │ │ │ ├────────┼──────┼─────────────────┤ │ │ │③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我到了呢? │ │ │ │ 02時40分48秒 │0000000000 │A:喂?怎麼沒看到人啊? │ │ │ │ │ │B:我在這邊7-11啊!我過來全家啊~ │ │ │ │ │薛永龍(B) │A:我在7-11這邊啊! │ │ │ │ │00-0000000 │B:喔好!我騎過去! │ │ │ │ │公用電話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街0號】 │ │ │ ├────────┼──────┼─────────────────┤ │ │ │④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姐~妳在哪? │ │ │ │ 11時54分46秒 │0000000000 │A:誰啊? │ │ │ │ │ │B:小龍啦! │ │ │ │ │薛永龍(B) │A:同款啊! │ │ │ │ │00-0000000 │B:昨天晚上我去找妳那邊嗎? │ │ │ │ │ │A:嗯啊! │ │ │ │ │ │B:半夜那邊嗎? │ │ │ │ │ │A:嗯啊! │ │ │ │ │ │B:那~我過去啊! │ │ │ │ │ │A:那~有錢嗎?重點! │ │ │ │ │ │B:有啊! │ │ │ │ │ │A:那你昨天的錢甘要還我? │ │ │ │ │ │B:那個等我下班唉啦!這是現在的我 │ │ │ │ │ │ 先給妳! │ │ │ │ │ │A:現在重點你有夠嗎? │ │ │ │ │ │B:有啦! │ │ │ │ │ │A: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路000號】 │ │ ├──┼────────┼──────┼─────────────────┼────┤ │ 10 │①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A:喂~志成啊? │104 聲監│ │ │ 11時23分43秒 │0000000000 │B:妳回來沒? │續2772卷│ │ │ │ │A:我在那個~ │第105頁 │ │ │ │邱志成(B) │B:在哪啊? │、 │ │ │ │0000000000 │A:中正預校啦! │警卷第20│ │ │ │ │B:中正預校喔?我過去喔! │頁至第20│ │ │ │ │A:喔好! │頁反面 │ │ │ │ │B:中正預校靠近哪裡啊? │ │ │ │ │ │A:就中正預校那邊有一間7-11(高雄 │ │ │ │ │ │ 市○○區○○路0號)啊! │ │ │ │ │ │B:喔~對面一間7-11?中正預校? │ │ │ │ │ │A:嗯! │ │ │ │ │ │B:喔!好~加強一下~拜託一下啦! │ │ │ │ │ │A:嗯! │ │ │ │ │ │B:昨天那個不錯,妳拿給我的那個不 │ │ │ │ │ │ 錯! │ │ │ │ │ │A:好!哉! │ │ │ │ │ │B:好啦!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街000 │ │ │ │ │ │號】 │ │ │ ├────────┼──────┼─────────────────┤ │ │ │②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喂~我在(中正預校)斜對面! │ │ │ │ 11時56分23秒 │0000000000 │A:你怎麼都不出聲音啦? │ │ │ │ │ │B:這支(手機)我就不會用啊! │ │ │ │ │邱志成(B) │A:奇怪你怎麼不出聲啊?一直在那邊 │ │ │ │ │0000000000 │ 喂喂喂? │ │ │ │ │ │B:我的餘額就這樣不見了!我在7-11 │ │ │ │ │ │ 這邊!三角窗! │ │ │ │ │ │A:喔好!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4樓屋頂】 │ │ │ ├────────┼──────┼─────────────────┤ │ │ │③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A:喂~好了,出來了!別再打了! │ │ │ │ 12時04分06秒 │0000000000 │B:快點~人家過來了!新朋友(另一 │ │ │ │ │ │ 男藥腳也抵達7-11)啦!緊啦! │ │ │ │ │邱志成(B) │A:新朋友?安哪啦! │ │ │ │ │0000000000 │B:嗯啦!81 (指毒品重量8 分之1 ) │ │ │ │ │ │ 啦!要81啦!緊啦! │ │ │ │ │ │A:好啦!好啦!我出來了!(背景聲 │ │ │ │ │ │ :A女說:我已經來了呢!C女說: │ │ │ │ │ │ 妳來啊?)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4 樓屋頂】 │ │ │ ├────────┼──────┼─────────────────┤ │ │ │④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慧啊!妳在哪? │ │ │ │ 17時56分59秒 │0000000000 │A:我?同款啊! │ │ │ │ │ │B:在那邊喔?我過去啦! 妳要再用一 │ │ │ │ │邱志成(B) │ 些請我! │ │ │ │ │0000000000 │A:欸~你那邊有雨衣嗎?不然會淋濕 │ │ │ │ │ │ !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4 樓屋頂】 │ │ │ ├────────┼──────┼─────────────────┤ │ │ │⑤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喂~我(志成)到了!我在這邊吃 │ │ │ │ 18時56分30秒 │0000000000 │ 赤肉羹啦! │ │ │ │ │ │A:吃羹?哪裡有賣羹啊? │ │ │ │ │邱志成(B) │B:就斜對面啊! 在旁邊而已~在永和 │ │ │ │ │00-0000000 │ (豆漿)那條啊! │ │ │ │ │ │A:我不是在我家呢? │ │ │ │ │ │B:不然妳在哪裡啊啦? │ │ │ │ │ │A:我在中正預校呢~大耶啊! │ │ │ │ │ │B:啊~我死啊我? │ │ │ │ │ │A:你又跑錯了! │ │ │ │ │ │B:我手機不能打了,沒錢了啊! 好啊 │ │ │ │ │ │ ~我吃完馬上過去啦! │ │ │ │ │ │A:好啦!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里○○│ │ │ │ │ │路000號】 │ │ │ │ │ │ │ │ │ ├────────┼──────┼─────────────────┤ │ │ │⑥104 年10月28日│黃彩惠(A) │B:喂~我在那邊!同款老地方! │ │ │ │ 19時23分52秒 │0000000000 │A:你到了嗎? │ │ │ │ │ │B:嗯! │ │ │ │ │邱志成(B) │A:好!我過去! │ │ │ │ │0000000000 │B:好啦! │ │ │ │ │ │A:等我啊! │ │ │ │ │ │【基地台:3G高雄市○○區○○路00號│ │ │ │ │ │4樓屋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