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龍基、林憶明、呂建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龍基 選任辯護人 宋克芳律師 被 告 林憶明 選任辯護人 林水城律師 被 告 呂建勳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軍 偵字第152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乙○○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1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 均沒收。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1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玖拾 肆元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二、甲○○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2之 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均沒收。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2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均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褫奪公權壹年。 三、丁○○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 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支付公庫新臺幣拾伍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所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3之物 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玖拾肆元均沒收。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㈠人物介紹: ⒈乙○○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0月15日止,擔任國防部 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5廠(下稱205廠)工務中心兵器製造室上校主任,嗣於107年10月16日起陞任工務中心上校工務 長(於109年9月1日退休),負責督導並審核205廠受理廠商申請研發產製維修業務及所屬兵器製造室(兵器製造室轄管 槍件所、自動化槍線所及裝槍所)、管制室、彈藥製造室及 機砲室等單位之採購業務,且於前開所屬單位辦理採購案時,有審核、督導所屬人員簽辦採購案(含修正採購規範)、履約過程進度稽催、瞭解驗收進度等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中央,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⒉甲○○自105年7月1日起,擔任205廠自動化槍線所一等士官長 ,並自000年0月間借調至工務中心,負責205廠採購案,瞭 解廠商之備料狀況、生產設備、生產狀況及生產排程,並執行承商加工工法及技術輔導、催查等工作(下稱「技輔」),且技輔之意見會做為工務中心及所屬需求單位判斷是否能讓廠商展延交期、繼續履約之重要依據,其同時擔任107年及108年度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釋商軍品公開展示完成意願登記法人團體資格能力(下稱「試製認證」)評鑑小組編組成員,負責審查受評法人團體信譽、現有設施(備)完整性、工廠管理能力可信度、財務穩健性及技術能力成熟度項目,係依法令服務於中央,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⒊丁○○自106年1月1日至000年0月00日間,擔任205廠研發設計 室一等士官長,108年5月16日起調至工務中心擔任一等士官長,並為107年及108年度試製認證評鑑小組編組成員,負責審查受評法人團體信譽、現有設施(備)完整性、工廠管理能力可信度、財務穩健性及技術能力成熟度項目,係依法令服務於中央,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⒋戊○○(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鍾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鍾 鑫公司)之董事長及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陞公司)之股東暨總經理。 ⒌詹勳弘(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為群力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力公司)之董事。 ㈡乙○○、甲○○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緣205廠工務中心轄下之槍件所,前於107年7月17日簽辦「 機軸半成品等5項」採購案(下稱機軸半成品案)及108年7月10日簽辦「閂鎖左導板等3項」採購案(下稱閂鎖左導板案)。戊○○知悉乙○○及甲○○分別在205廠之工務中心任職,乙○○基 於行政一體原則,能督導工務中心所屬槍件所簽辦請購閂鎖左導板案及機軸半成品案,履約過程可就上開二採購案履約品項出具是否符合契約規範或提出是否同意減價驗收之會辦意見;甲○○因擔任技輔工作,須至廠商生產履約品項之工廠 技輔,以管控廠商履約進度及施工產品是否符合契約規定,並將廠商履約時所生之問題代廠商向205廠反應而促使205廠得以決定因應措施,嗣於驗收階段得至其他會驗單位(即研發設計室、檢驗所「隸屬品保環保室」等)單位瞭解驗收進度,詎為了得標及得標後能順利履約、驗收及請款,竟於附表1各編號所載之時間、地點,邀約甲○○前往並支付飲宴及 有女陪侍之費用,或透過甲○○聯繫轉達邀約之意而找乙○○共 同到場,乙○○及甲○○亦知悉接受戊○○招待飲宴及有女陪侍費 用,依其消費性質與內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原因應係渠等2人對閂鎖左導板案及機軸半成品案,具有監督、履 約進度稽催及實質影響驗收、請款等職務權限,戊○○係對渠 等2人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甲○○仍單 獨(附表1編號3、7、9、11至13)、或與乙○○共同(附表1 編號1、2、4至6、8、10)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 單一犯意或犯意聯絡,單獨或共同接續收受戊○○交付如下不 正利益,並為下列不違背職務行為: ⒈108年7月20日至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渥視聽歌唱城, 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2至5樓)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 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1): 鍾鑫公司於108年2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520萬元得標機軸 半成品案後,因該案第一批工件加工完成後,仍需時間進行熱處理、滲碳處理、鍍硬鉻等處理程序,故鍾鑫公司於108 年7月9日向205廠提出陳情書,請求將第一批展延至108年8 月31日前交貨,205廠為評估鍾鑫公司是否有繼續履約之能 力而得以展延交期,遂由甲○○於108年7月17日至鍾鑫公司技 輔,甲○○並於「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採購 查訪(技輔)紀錄表」登載「工件確實都已完成外形精加工,僅餘鍍硬鉻等表面處理作業未施作」等文字後,再轉陳槍件所,由槍件所據此提出會辦意見,再由物料供應室參考前述會辦意見並考量後,發函予鍾鑫公司同意交期展延。此外,戊○○於000年0月間即透過乙○○及甲○○之告知,知悉205廠即 將辦理閂鎖左導板案,而乙○○果於同年7月19日審核通過閂 鎖左導板案之請購需求。戊○○為讓鍾鑫公司就機軸半成品案 能順利履約,且為使榮陞公司得標閂鎖左導板案,並期得標後能順利履約、驗收、請款,遂於108年7月19日致電甲○○邀 約飲宴,並於108年7月20日晚間招待乙○○及甲○○至凱渥精品 會館,戊○○即以其名下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方式(刷卡交易 日為108年7月21日),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2,600元(在場共4人),乙○○及甲○○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 ,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3,150元(計算式:12,600元∕4 人=3,150元 )。 ⒉108年8月2日至金芭黎大舞廳(登記商號:明帝視聽歌唱城, 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至2樓)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 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2): 閂鎖左導板案於108年8月2日上網公告招標後,戊○○為瞭解 該標案重點以估算成本俾利得標,並期機軸半成品案能順利履約請款,乃於108年8月2日晚間再次招待乙○○及甲○○至金 芭黎大舞廳,當日戊○○以其名下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刷卡 交易日為108年8月3日)及現金支付各半金額之方式,支付 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2,000元(在場共3人),乙○ ○及甲○○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 為4,000元(計算式:12,000元∕3人=4,000元 )。 ⒊108年8月22日至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渥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3):閂鎖左導板案於108年8月22日開資格標,戊○○為期甲○○能協 助榮陞公司得標閂鎖左導板案及協助機軸半成品案能展延交貨順利履約,乃於同(22)日晚間招待甲○○至凱渥精品會館。 當日戊○○以其名下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方式(刷卡交易日為 108年8月23日),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4,900 元(在場共3人),甲○○因此收受不正利益1,633元(計算式 :4,900元∕3人=1,6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均同此計算方式),飲宴期間,甲○○並指導戊○○將申請展延原因 敘明清楚並以陳情書之方式寄至205廠,戊○○並告知甲○○「 我都用好了(指付款完成),我先走了」、「我都幫你們弄好了啦」等語,表示前開費用業由伊支付,嗣戊○○果於108年8 月30日,請求將機軸半成品案第一批展延至108年9月30日前、第二批展延至108年11月15日前交貨之陳情書寄至205廠。⒋108年10月1日至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渥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4):嗣榮陞公司於108年9月19日以1,193萬2,500元得標閂鎖左導板案,205廠並於108年9月23日發函將上情通知榮陞公司, 戊○○為求乙○○及甲○○日後可以協助順利履約請款及瞭解該案 後續加工內容(含尺寸、組裝),乃自108年9月24日起陸續致電甲○○,邀約其及乙○○至酒店飲宴,並於108年10月1日約妥 後,於該日晚間招待乙○○及甲○○至阿國鵝肉巨蛋店用餐後( 此部分非起訴書所列收受不正利益之範圍),再招待乙○○及 甲○○至凱渥精品會館,戊○○以其名下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方 式,支付在凱渥精品會館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8,000元 (在場共5人),乙○○及甲○○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 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1,600元(計算式:8,000元∕5人=1,60 0元)。 ⒌108年11月6日至大牛招待會館(登記商號:皇璽時尚酒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與金芭黎大舞廳(登記 商號:明帝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5): 鍾鑫公司於108年9月30日前,已向205廠交貨機軸半成品案 第一批品項,惟該案第一批品項「擊針阻塊」50件,因材質及尺寸不符等問題而經205廠判定驗收不合格,惟鍾鑫公司 急需付款予下包廠商而有儘速驗收請款之急迫性,故戊○○於 108年11月5日致電甲○○,欲招待乙○○與甲○○飲宴商談,經渠 等應允後,戊○○即於000年00月0日下午,先招待乙○○及甲○○ 至大牛招待會館飲宴,以現金支付飲宴之費用共6,300元( 在場共3人),乙○○及甲○○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 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2,100元(計算式:6,300元∕3人=2,100元),接續於同(6)日晚間再招待乙○○及甲○○至金芭黎大舞廳 ,戊○○以其名下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上開飲宴及 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0,000元(在場共4人),乙○○及甲○○因 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2,500元(計算式:10,000元∕4人=2,500元)。戊○○於飲宴期間當場央 求乙○○及甲○○協助通過機軸半成品採購案履約品項之驗收, 乙○○及甲○○即指導戊○○以寫陳情書方式向205廠要求組裝進 行耐久度測試,以符合減價驗收之條件而得以順利請款,並稱會協助鍾鑫公司向檢驗所等單位催促儘速通過減價驗收,飲宴期間,乙○○並持用戊○○之行動電話,向戊○○之配偶丙○○ 以「我要找你老公談事情啦,我最近對他的所作所為都很不爽」及「欠我的工作都沒交阿」等語,表示戊○○履約之機軸 半成品皆未驗收通過,戊○○並將渠等稱會協助催促驗收乙情 ,於同(6)日18時21分39秒以行動電話轉知配偶蘇慧吟,再 於同年11月8日上午9時21分28秒轉知榮陞公司經理林各煌。⒍108年12月27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帝湖視聽歌唱城,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 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6): ⑴榮陞公司於108年11月28日,就閂鎖左導板案交貨項次1及2之 「閂鎖左導板」及「閂鎖右導板」各200件予205廠驗收,然205廠檢驗所於108年12月26日針對前開200件之「閂鎖左導 板」及「閂鎖右導板」等2品項檢驗前,甲○○即因多次至榮 陞公司技輔而知悉榮陞公司係以8620H之材質製作「閂鎖左 導板」及「閂鎖右導板」,故先於檢驗前之不詳時間至該廠檢驗所所長張志彬之辦公室內表示「希望能讓廠商檢驗過關」及「榮陞公司加工能力不錯,物件材料及尺寸部分不會有問題,不用抓那麼緊,可以趕快拿到東西給生產線作組裝」等語,然經檢驗所檢驗後發現榮陞公司履約之品項,非契約規定之「DIN 32Ni Cr Mo 145結構鋼 」而係用「8620H」之鋼材,甲○○遂於108年12月26日電知戊○○上情,並告知伊已 有找研發設計室及槍件所所長研商解決方式,並會協助洽詢205廠副廠長是否能減價驗收,乙○○並於108年12月27日指示 甲○○向檢驗所所長張志彬了解本案驗收進度。戊○○為使本案 能驗收通過,遂於108年12月27日晚間,再次招待乙○○及甲○ ○至大帝國舞廳,當日戊○○以其名下第一銀行信用卡刷卡方 式,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0,000元(在場共3 人),乙○○及甲○○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得之不正 利益金額為3,333元(計算式:10,000元∕3人=3,333元 ),飲 宴期間,甲○○告以戊○○以寫陳情書方式要求205廠以組裝試 打進行耐久度測試,俾利後續減價驗收。且該(27)日飲宴期間,甲○○亦於20時36分36秒,使用戊○○之行動電話向丙○○稱 「你老公看我這麼生氣,只好來給我安撫一下啊」等語,表示戊○○係因甲○○在205廠協助榮陞公司催促驗收事宜,故於 該(27)日招待伊至大帝國舞廳飲宴,戊○○復於20時40分16秒 ,持用行動電話向丙○○稱「那個後面再去處理,他們會處理 的啦…齁」、「我說他們會處理的…憶明他們會處理的…蛤…」 、「他們會處理的…他會幫我們處理到好。」等語,表示乙○ ○及甲○○事後會協助榮陞公司驗收事宜。而乙○○知悉榮陞公 司履約之閂鎖左導板案材質錯誤後,於不詳時間指示謝嘉浤(即槍件所所長)至其辦公室內,表示「因有生產之需求故要隨時掌握榮陞公司之履約狀況」等語,甲○○更在至榮陞公 司技輔督導履約進度後,向謝嘉浤回報榮陞公司具有履約能力,供謝嘉浤作為後續同意榮陞公司繼續履約之參考意見。⑵嗣戊○○為持續得知205廠後續閂鎖左導板案之處理情形及 甲○ ○是否已協調相關單位以耐久度測試之方式進行減價收受,故於109年1月6日12時0分47秒以其行動電話指示經理林各煌向甲○○瞭解本案後續是否減價收受,林各煌即於同(6)日13 時42分,以LINE通訊軟體致電甲○○後,旋即於同(6)日13時4 6分以其行動電話回覆戊○○,稱甲○○表示刻正與205廠相關課 室人員研商中。林各煌承戊○○之指示為以減價收受之方式完 成驗收,另於109年1月14日15時47分以LINE通訊軟體與甲○○ 聯繫,再於同(14)日16時23分30秒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與乙○○聯繫,經乙○○指示以陳情書之方式送至205廠,故榮陞公 司即於109年1月17日將陳情書送至205廠。 ⒎109年1月21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帝湖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7): 嗣戊○○為期甲○○等能協調205廠其他會驗單位逕以8620H材質 進行驗收閂鎖左導板案,以儘速領取工程款,戊○○再次於10 9年1月21日晚間招待甲○○至大帝國舞廳,戊○○以現金支付上 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0,000元(在場共2人),甲○○ 因此收受不正利益5,000元(計算式:10,000元∕2人=5,000元 )。甲○○於飲宴期間即當場告知戊○○,就閂鎖左導板案部分 ,205廠確有先以組裝試打之方式進行耐久度測試,戊○○即 於同(21)日23時51分54秒,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將上情轉知其配偶丙○○。 ⒏109年2月7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帝湖視聽歌唱城)飲 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8): 戊○○之配偶丙○○於109年2月4日16時20分33秒,以其持用之 行動電話致電甲○○,稱「嘿!我要拜託你說,機軸半成品要 驗,我拜託你幫我們催一下好不好?」等語,要求協助催促 儘速驗收機軸半成品案,並經甲○○以:「有!有…嗯…有驗出 來喔!」、「嗯!有問題…我要再去問他~因為我今天有去找所 長講…」等語,回覆已有催促儘速驗收,並允諾會繼續催促驗收程序,丙○○復於109年2月6日20時26分3秒,再以「阿憶 明啊那個,你給他拜託一下啦。」等語,要求戊○○央請甲○○ 等協助儘速驗收,戊○○亦以「有啦有啦,他那邊說沒問題了 啦,他現在在處理了啦…嘿啊。」等語回覆丙○○,表示甲○○ 等仍持續協助驗收。戊○○為能順利通過閂鎖左導板案之耐久 度測試以減價驗收領取工程款項及儘速通過機軸半成品案之驗收程序領取工程款,又於109年2月6日21時許,先招待乙○ ○及甲○○至小愛人(起訴書誤載為小美人)小吃部飲宴(此部 分非起訴書所列收受不正利益之範圍),再於翌(7)日凌晨招待乙○○及甲○○至大帝國舞廳,戊○○以現金支付上開飲宴及有 女陪侍之費用共10,000元(在場共5人),乙○○及甲○○因此 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2,000元(計算式:10,000元∕5人=2,000元)。 ⒐109年2月11日至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渥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9):因戊○○之配偶丙○○急於驗收通過閂鎖左導板案及機軸半成品 案以領取款項,遂於109年2月10日18時19分2秒持用行動電 話,以「這幾天?不要再拖到下個月了,你聽得懂嗎?」、「阿機軸半成品說用怎樣了?」、「左右導板拉」、「阿機軸半成品沒有說什麼時候減價驗收拉吼?」、「要繼續給他催阿」等語,追問戊○○有關驗收之情形,戊○○除以「有拉! 那些在處理了!要減價驗收拉」、「左右導板案現在就在作了阿,做進去一起打阿,看要打怎樣阿」、「這幾天就會會勘,這兩天就會勘了」等語回覆丙○○外,其為能順利通過閂 鎖左導板案之耐久度測試而進入減價驗收程序以迅速領取工程款項及儘速通過機軸半成品案之驗收程序以領取工程款,乃於109年2月11日再次招待甲○○至凱渥精品會館,戊○○以現 金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0,000元(在場共2人 ),甲○○因此收受不正利益5,000元(計算式:10,000元∕2人 =5,000元)。嗣因205廠於109年2月13日及2月26日函告榮陞 公司閂鎖左導板案驗收不合格,嗣因逾期而達解約條件,物料供應室遂於109年3月16日以會辦單會辦槍件所,請槍件所就是否同意廠商繼續履約出具意見。謝嘉浤因參考履約督導人員即甲○○至榮陞公司技輔結果,認榮陞公司仍具備履約之 能力,乃於109年3月23日,在會辦意見中認為廠商除材料選用錯誤外,工件加工品質皆有符合要求,具備相當履約力,而建議同意榮陞公司繼續履約。甲○○又於同(23)日16時22分 36秒與戊○○之配偶丙○○聯繫稱,不能第一次驗收不合格就減 價驗收,兩次退貨後,其會請槍件所所長試裝,待試裝完成可用後,再請榮陞公司出具減價驗收之陳情書至205廠等情 ,丙○○即於同(23)日16時47分43秒將前情轉知戊○○。 ⒑109年3月25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帝湖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10): ⑴因閂鎖左導板案截至109年3月24日仍未進入減價驗收程序,戊○○為能儘速驗收通過,遂於109年3月25日招待乙○○及甲○○ 至大帝國舞廳,戊○○以現金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 共9,000元(在場共3人),乙○○及甲○○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 益,每人所得不正利益金額為3,000元(計算式:9,000元∕3人=3,000元 )。該(25)日飲宴期間,乙○○及甲○○再指導戊○○ 將榮陞公司請求205廠減價驗收之陳情書送至205廠,翌(26)日戊○○即指示林各煌將陳情書先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甲○○ ,以轉交乙○○檢視,林各煌即於該(26)日17時38分,將109 年4月1日之陳情書相片檔案以Line通訊軟體傳給甲○○,並以 「請幫忙看一下是否可行」等字樣要求甲○○確認,再攜至20 5廠給乙○○及甲○○檢視,因本案需求單位主管係謝嘉浤,故 甲○○便主動帶林各煌至槍件所辦公室,當面向謝嘉浤表示榮 陞公司要求減價驗收,並請謝嘉浤檢視陳情書內容是否可行,嗣乙○○及甲○○指導修正上開陳情書後,榮陞公司即分別於 109年4月1日及4月14日,將前開要求減價驗收之陳情書送至205廠,乙○○再於不詳時間向謝嘉浤稱:「因為有生產之需 求,且減價驗收是廠商之權益,所以要依照榮陞公司之陳情辦理,並持續回報減價收受的作業情形」等語。 ⑵就機軸半成品案部分,因物料供應室先後於109年4月21日及1 09年5月12日以會辦單會辦槍件所,就是否同意續行履約及 是否能減價收受表示意見,謝嘉浤知悉甲○○有多次至鍾鑫公 司技輔而得以知悉廠商履約狀況,遂詢問甲○○之意見,經甲 ○○表示「廠商具備履約能力」等語後,乃分別於109年4月24 日及5月14日,在會辦意見中認為廠商具備履約能力,而建 議同意續行履約及建議依205廠減價收受作業程序確認產品 工件性能是否符合使用需求。 ⒒109年5月22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帝湖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11): 嗣甲○○為協助榮陞公司儘速驗收閂鎖左導板案,將林各煌以 Line通訊軟體傳予其之榮陞公司109年4月30日陳情書相片檔案,於109年5月4日17時34分以LINE通訊軟體傳予謝嘉浤, 嗣謝嘉浤即參酌甲○○多次技輔後之意見,於109年5月8日會 辦意見中認廠商具備履約能力,而建議同意廠商續行履約。戊○○於109年5月19日17時18時7秒與丙○○之電話聯繫中,認 本案應會以減價收受之方式驗收,為期甲○○能發揮對205廠 內相關人員之影響力,以加速減價驗收之程序,乃於5月22 日晚間再次招待甲○○至大帝國舞廳,戊○○以現金支付上開飲 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0,000元(在場共2人),甲○○因此 收受不正利益5,000元(計算式:10,000元∕2人=10,000元)。 ⒓109年8月20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帝湖視聽歌唱城)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12): 戊○○與其配偶丙○○於109年8月6日及8月11日之通話中,談及 閂鎖左導板案已由副廠長核准以試打之方式進行耐久性測試,戊○○並稱有請甲○○催促進度,戊○○復於8月14日以簡訊告 知配偶丙○○,迄今已試打1萬發,已通過耐久度測試準備減 價驗收,然戊○○為期甲○○能發揮對205廠內相關人員之影響 力,以加速減價驗收之程序,又於109年8月20日晚間招待甲○○至大帝國舞廳,戊○○以現金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 用共10,000元(在場共2人),甲○○因此收受不正利益5,000 元(計算式:10,000元∕2人=10,000元 )。飲宴期間丙○○屢次 以「有喬好了?」、「事情有處理了?」等語,向戊○○確認 是否可以儘速驗收請款,戊○○除以簡訊回覆「OK~處理好」 等語,復於同(20)日23時7分1秒,以行動電話向丙○○表示: 「那邊的事情他們明天再說了,因為那對價的東西啊,我們為他們處理什麼事,他們會叫副廠長處理這邊的事,讓我們那兩樣趕快過」等語,表示乙○○及甲○○會央請副廠長儘快通 過減價驗收。 ⒔109年9月17日至金芭黎大舞廳(登記商號:東星視聽歌唱城,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 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1編號13): 甲○○知悉閂鎖左導板案仍需再進行一次耐久度測試,故於10 9年9月9日告知戊○○,需再試打1萬發進行耐久度測試而無法 立即減價驗收,戊○○為期甲○○能協助儘速通過耐久度測試而 減價驗收請款,復於109年9月17日再次招待甲○○至金芭黎大 舞廳,當日戊○○以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支付上開飲宴 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5,000元(在場共2人),甲○○因此收受 不正利益2,500元(計算式:5,000元∕2人=2,500元)。甲○○ 嗣於翌(18)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有關40的機軸半成品,目前會辦主計後,即可開MRB及減價會議,管制於下周六之 前完成。另外,排用機槍材料乙案,星期一可完成第二批的耐久試驗,之後1、2批辦理MLB及減價,預計兩周內完成。 」等文字予戊○○,告知機軸半成品案及閂鎖左導板案之驗收 進度。 ㈢乙○○、甲○○、丁○○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部分: ⒈緣205廠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下稱生製中心)下所屬 軍備單位,為國防部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作業要點所稱之主辦機關,掌有軍品合格法人團體名單及研發(產製或維修)合格證明書(下稱:試製認證)之核發與註銷等職權。 ⒉詹勳弘為使群力公司取得上開試製認證之資格,遂自000年00 月間起,要求友人郭毓城引薦205廠之相關人員,以指導申 請試製認證業務,並因而與乙○○、甲○○見面,詹勳弘知悉乙 ○○、甲○○及丁○○(嗣透過甲○○之介紹而認識)有督導及辦理 試製認證之職務而熟稔該業務之程序,且渠等亦掌有試製認證軍品之藍圖資料,並對於申請之流程及試製之軍品製造流程及技術熟悉,又甲○○、丁○○亦均擔任試製認證評鑑小組之 成員,遂於附表2所列時間、地點,邀約甲○○前往並支付飲 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或透過甲○○聯繫轉達邀約之意而找乙 ○○或丁○○共同到場,乙○○、甲○○及丁○○均知悉詹勳弘有意向 205廠申請試製認證,渠等接受詹勳弘招待至酒店飲宴,依 其消費性質與內容,已逾一般禮俗往來,且招待原因係渠等3人對試製認證業務,有監督及實際評鑑受評法人團體信譽 、現有設施(備)完整性、工廠管理能力可信度、財務穩健性及技術能力成熟度項目之職權,並熟稔該業務之程序,又渠等亦掌有欲申請試製認證軍品之藍圖資料及對於試製之軍品製造流程等技術熟悉,詹勳弘係對渠等3人職務上行為本於 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甲○○仍單獨(附表2編號3至5、1 1)、或與乙○○、丁○○共同(附表2編號1、2、6至9)、或與 丁○○共同(附表2編號10)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 單一犯意或犯意聯絡,單獨或共同接續收受詹勳弘交付如下不正利益,並為下列不違背職務行為: ⑴108年2月21日、3月13日及4月1日至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 :凱幄企業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1樓)飲宴及有 女陪侍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2編號1至3): ①甲○○於107年12月14日,經詹勳弘之邀約而至群力公司,評估 該公司是否有製造設備而得以生產軍品,甲○○復於108年初 某日,在高雄科技大學模具系校友總會之場合與詹勳弘見到面,告知詹勳弘可以向205廠申請試製認證資格獲准後,205廠即可依政府採購法逕洽群力公司議價採購軍品。又生製中心於107年12月19日以備製生館字第1070008856號令指示205廠呈報108年度研製修軍品公開展示需求品項,並經乙○○於1 08年2月18日審認同意將該年度參與試製認證之軍品即「進 彈滑板操作體」、「進彈導桿」、「左拉柄座體」及「右拉柄座體」等共25項軍品陳報予生製中心。甲○○則於108年2月 13日13時40分25秒,以行動電話告知詹勳弘,會先將「進彈滑板操作體」之實品攜至群力公司向詹勳弘解說該軍品之試製細節,詹勳弘因認取得試製認證資格後可承攬205廠之採 購案而有利可圖,且甲○○又於108年2月21日19時34分31秒, 以「東西要幫你處理起來,沒阿,要給你看,嘿啊」等語,告知會協助詹勳弘申請試製認證,詹勳弘為儘速取得試製認證資格,即先於同(21)日晚間招待乙○○、甲○○及丁○○等3人 至凱渥精品會館,飲宴期間,渠等即指導試製認證有關之事項,便於詹勳弘日後能順利申請試製認證資格,詹勳弘以匯款方式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49,000元(在場共7人),乙○○、甲○○及丁○○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 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7,000元(計算式:49,000/7人=7,000元)。 ②嗣因詹勳弘急於取得試製認證之資格,復於108年3月13日,再次招待乙○○、甲○○、丁○○至凱渥精品會館,並由詹勳弘支 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39,700元(在場共6人), 乙○○、甲○○及丁○○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得之不正 利益金額為6,617元(計算式:39,700/6人=6,617元)。詹勳 弘復於108年3月18日親至205廠與乙○○、甲○○見面,詢問試 製流程,並要求查看「進彈滑板操作體」、「進彈導桿」、「左拉柄座體」及「右拉柄座體」等4項軍品之實品、藍圖 ,乙○○則指示時任槍件所之所長賴鴻達(108年5月1日起改 由謝嘉浤擔任所長)及陳怡禛攜帶「進彈滑板操作體」實品到乙○○辦公室內,並指示甲○○聯繫研究設計室之張邑戊前來 ,向詹勳弘說明該軍品之製作細節及解釋藍圖內容,又因群力公司之營業項目並無「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該項,乙○○告知詹勳弘,應將公司之營業項目增加上開項目,以 利承攬205廠發包予群力公司之相關軍品製造採購案,詹勳 弘乃於108年3月19日向內政部申請經營「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業」,之後經內政部於同年月27日同意群力公司登記經營上述營業項目。 ③另於108年3月22日,甲○○及丁○○又再攜帶「進彈滑板操作體 」軍品至群力公司,告知詹勳弘上開軍品之試製細節即圓弧曲面之加工方式,以符合藍圖之規格,而協助詹勳弘申請該項軍品試製認證。詹勳弘為獲取甲○○之協助而得以通過試製 認證資格,接續於108年4月1日招待甲○○至凱渥精品會館, 並由詹勳弘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23,200元(在場共3人),甲○○因此收受不正利益7,733元(計算式:23,20 0/3人=7,733元)。 ⑵108年4月9日至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幄企業行)飲宴 及有女陪侍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2編號4): 詹勳弘為自行試製上開4項軍品,而順利通過試製認證,遂 於108年4月9日,透過賴鴻達之告知取得廠商張福壽之聯絡 方式,並向張福壽洽購原料以利先行試製,惟張福壽因故無法提供,詹勳弘為能順利取得原料試製,而於日後取得試製認證資格後,有能力承攬205廠依採購法發包之採購案,即 於同(9)日晚間再次招待甲○○至凱渥精品會館,並由詹勳弘 以匯款方式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33,400元(在場共5人),甲○○因此收受不正利益6,680元 (計算式:33,4 00/5人=6,680元)。 ⑶108年4月27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帝湖視聽歌唱城)、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幄企業行)飲宴及有女陪侍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2編號5、6): 因詹勳弘期能取得試製認證資格,並期試製認證通過後,能順利承攬205廠之採購案,遂於108年4月27日先招待甲○○至 大帝國舞廳,並由詹勳弘以其名下華南銀行信用卡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0,170元(在場共2人),甲○○因 此收受不正利益5,085元(計算式:10,170/2人=5,085元), 同(27)日晚間,詹勳弘復續攤招待甲○○、乙○○、丁○○等3人 至凱渥精品會館酒店,並以匯款方式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59,000元(在場共5人),乙○○、甲○○及丁○○因 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11,800元(計算式:59,000/5人=11,800元)。 ⑷108年5月16日至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幄企業行)飲宴及有女陪侍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2編號7): 因詹勳弘認為申請試製認證過程,與205廠之公文往返屢未 獲回覆,原不欲再繼續,甲○○即於108年5月16日致電詹勳弘 詢問前情,詹勳弘為請甲○○等人能繼續協助申請試製認證, 遂於同(16)日招待乙○○、甲○○、丁○○至凱渥精品會館,並由 詹勳弘以匯款方式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64,800元(在場共8人),乙○○、甲○○及丁○○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 益,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8,100元 (計算式:64,800/8人=8,100元)。 ⑸108年5月22日至大帝國舞廳(登記商號:花都視聽歌唱社,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飲宴及有女陪侍之不正 利益部分(即附表2編號8): 詹勳弘復於108年5月20日再親至205廠,請乙○○、甲○○及丁○ ○協助申請試製認證,丁○○並協助詹勳弘至物料供應室瞭解 後續承攬205廠採購案之領標程序,便於日後通過試製認證 後能順利承攬205廠發包之採購案,翌(21)日甲○○及丁○○再 親至群力公司,當面告知詹勳弘試製之軍品尺寸務必符合藍圖之規定,方能通過認證。復因詹勳弘屢未接獲205廠有關 試製認證之回覆公文,其為請乙○○、 甲○○、丁○○協助,故 於同年月22日,再招待乙○○、甲○○、丁○○至大帝國舞廳,並 由詹勳弘以其名下華南銀行信用卡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33,760元(在場共5人),乙○○、甲○○及丁○○因此 共同收受不正利益,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6,752元 ( 計算式:33,760/5人=6,752元)。 ⑹108年7月10日至紫爵酒店飲宴及有女陪侍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2編號9): 嗣試製認證軍品於108年7月10日在臺中漢翔航太研習園區( 地址: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公開展示,205廠由乙○○ 率隊偕同甲○○及丁○○等人至上址參加展示工作,該(10)日甲 ○○為協助詹勳弘申請試製205廠軍品認證,遂要丁○○協助詹 勳弘申請國防科技發展推行會產業合作發展會報(下稱產合 會報)之帳號及密碼,丁○○即於該(10)日15時32分電洽詹勳 弘,請詹勳弘依照產合會報寄發之郵件內容進行意願登記程序,詹勳弘並於展示會場填載登記「國軍單位辦理軍品試研製修軍品展示作業意願登記前廠商資格檢核表」,而詹勳弘為期本案能順利通過意願登記,成為205廠之合格法人團體 名單,即於同(10)日招待乙○○、甲○○及丁○○等3人至紫爵酒 店(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並由詹勳弘以其名下玉 山銀行信用卡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39,400元(在場共8人),乙○○、甲○○及丁○○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 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4,925元(計算式:39,400/8人=4,925元)。嗣乙○○於108年8月1日審認同意將108年度軍品展 示完成意願登記法人團體成果統計相關資料函至生製中心。⑺108年10月15日至金芭黎大舞廳(登記商號:明帝視聽歌唱城 )及凱渥精品會館(登記商號:凱幄企業行)飲宴及有女陪侍之不正利益部分(即附表2編號10、11): 嗣群力公司於108年7月25日前向205廠完成「進彈滑板操作 體」、「進彈導桿」、「左拉柄座體」及「右拉柄座體」等4項軍品之意願登記後,甲○○及丁○○等205廠及產合會報人員 即於108年8月14日13時30分至群力公司進行評鑑,並簽署合格評鑑後,同意群力公司辦理軍品研製修作業。嗣因群力公司準備提交上開4項軍品之承製企劃書而於108年10月4日函 請205廠提供規格、藍圖及驗收標準等資料未果,詹勳弘遂 於同(108)年10月15日先招待甲○○至金芭黎大舞廳,並支付 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19,800元(在場共3人),甲○ ○因此收受不正利益6,600元 (計算式:19,800/3人=6,600元 ),復於同(15)日晚間再招待甲○○及丁○○至凱渥精品會館, 並由詹勳弘以匯款方式支付上開飲宴及有女陪侍之費用共36,800元(在場共4人),甲○○及丁○○因此共同收受不正利益 ,每人所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9,200元 (計算式:36,800/4 人=9,200元)。丁○○即於翌(16)日回覆詹勳弘,205廠會於2 個月內將前開4項軍品規格、藍圖及驗收標準等資料發文至 群力公司。乙○○已先於108年10月14日審認同意提供「進彈 滑板操作體」、「進彈導桿」、「左拉柄座體」及「右拉柄座體」等4項軍品之藍圖予群力公司,再於109年4月23日審 認同意將群力公司前開4項軍品之企劃書陳報予生製中心, 然因群力公司之上開資料尚有需修正之處,而延宕詹勳弘申請試製認證之期程,之後群力公司於110年5月24日由該時之負責人侯明賢簽立切結書而自願放棄申請。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憲兵指揮部屏東憲兵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 本件就事實欄一㈡,被告乙○○、甲○○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接續收受戊○○支付飲宴及有女 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之犯行,起訴範圍僅有附表1編號1、2 、4至6、8、10之部分,附表1其餘編號則係被告甲○○單獨收 受不正利益,亦即,被告乙○○之起訴範圍,不包含附表1編 號3、7、9、11至13之部分;又就事實欄一㈢,被告乙○○、甲 ○○及丁○○共同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聯絡 ,接續收受詹勳弘支付飲宴及有女陪侍費用之不正利益之犯行,起訴範圍僅有附表2編號1、2、6至9之部分,被告甲○○ 、丁○○共同收受不正利益之部分,僅有附表2編號10,附表2 其餘編號則係被告甲○○單獨收受不正利益,亦即,被告乙○○ 之起訴範圍,不包含附表2編號3至5、10、11之部分,被告 丁○○之起訴範圍,不包含附表2編號3至5、11之部分等節, 業據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陳明在卷(訴二卷第57至58頁),本院自應就檢察官起訴之範圍予以審理,先此敘明。 二、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其中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業據檢察官、被告乙○○、甲○○、丁○○(下稱被告乙○○等3人)及渠 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訴二卷第60至234頁),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 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與丁○○於偵查及本院審 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戊○○、詹勳弘、丙○○、謝家浤、 林各煌、張志彬、戴駿瑋、陳怡縝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邱志成、賴鴻達、曾孟芬、王淑華、陳志清、陳皇文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兵籍資料、工務中心採購件廠商技術輔訪執行作業說明資料、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205廠 組織圖及工務中心督導之所屬單位組織圖、107年國防部評 鑑軍品研製修完成意願登記之法人團體評鑑小組編組表(標題誤植為106年)、205廠112年11月9日備二五生字第1120013867號函、108年度委託法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釋商軍 品公開展示完成意願登記法人團體資格能力評鑑小組編組表、工務中心計畫組人員工作執掌表(108年3月5日)、205廠內購物資申請書(機軸半成品案、閂鎖左導板案)、205廠108年2月15日備二五物字第1080000910號函、機軸半成品案 之決標公告、採購計畫清單、藍圖、205廠108年9月23日備 二五物字第1080006041號函、閂鎖左導板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藍圖、205廠購案退貨通知單、產品零件檢驗 報告單、205廠函告榮陞公司之驗收結果、205廠物料供應室簽呈、鍾鑫公司陳情書、榮陞公司陳情書、205廠會辦單、 兵造室(槍件所)會辦意見、205廠(軍品)採購查訪(技 輔)紀錄表、205廠內購案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 告單、205廠MRB審查會議簽到簿、205廠減價收受審議會會 議紀錄、205廠出差紀要、205廠生產管制會議紀錄(含會議簡報資料、生產管制進度表)、會議簽到表及便簽、205廠 工務中心108年2月15日簽呈、205廠108年2月19日備二五工 字第1080000985號(呈)稿、108年軍品展示計畫參展項目 統計表、205廠工務中心108年6月4日簽呈、108年7月4日簽 呈、108年7月31日簽呈、205廠便簽(呈中心令轉產合會報 「108年軍品研製修公開展示品項完成意願登記作業之法人 團體資格能力評鑑作業計畫」相關事宜)、108年度委託法 人團體從事研發產製維修釋商軍品公開展示完成意願登記法人團體及品項統計表、產合會報108年8月26日會議紀錄、205廠便簽(呈中心令轉產合會報「國防部辦理法人團體軍品 研發產製維修作業法規說明會實施計畫」相關事宜)、205 廠109年4月27日備二五工字第1090002480號(呈)稿(含便簽)暨群力公司提出之軍品承製(修)企劃書、205廠108年8月2日備二五工字第1080004898號(呈)稿(含便簽)暨108年度軍品研製修展示成果各項統計表、108年度軍品展示廠商認製修意願登記表、國軍單位辦理軍品試研製修軍品展示作業參加意願登記前廠商資格檢核表、205廠工務中心108年10月14日簽呈、205廠109年4月27日備二五工字第1090002480號(呈)稿(含便簽)、生製中心108年5月31日備製生管 字第1080004146號令暨「108年軍品研製修展示執行計畫( 含附件1至6)」、108年度軍品展示廠商聲明自願放棄試研 製修切結書、205廠釋商資訊說明、詹勳弘之電子郵件、內 政部108年3月27日內授警字第1080870880號函、產合會報000年0月00日產合字第10810010號函、000年0月00日產合字第10810013號函暨軍品試研製修完成意願登記作業之法人團體合格能力評鑑表、205廠109年6月4日備二五工字第1090003425號函、群力公司108年10月4日群力字第108002號函、109 年6月12日群力字第109002號函、109年7月16日群力字第109003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群力公司) 、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LINE對話紀錄、蒐證紀錄、蒐證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及附表1、2「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乙○○等3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自堪認定為真。 ㈡更正或補充部分: ⒈更正事實欄一㈡⒔之部分: 起訴書固記載該次飲宴地點係在大帝國舞廳,惟,⑴依卷附戊○○於109年9月17日18時1分21秒,約甲○○前往之通訊監察 譯文顯示,其係向甲○○稱「阿不然就過去那邊,金芭黎那邊 吃啦」等語(廉卷五第317頁),⑵且從戊○○當日刷卡紀錄顯 示,該次刷卡5,000元之特約商店名稱為「明帝視廳歌唱城 」,有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按(廉卷五第325頁),⑶又卷附本次消費之統一發票,雖係以「東星視聽歌 唱城」之名義開立,惟營業地址仍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1樓」(廉卷五第323頁),與「明帝視聽歌唱城」統一發票上所載營業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至2樓」(廉卷 五第27、113頁)應屬同址,自堪認該次飲宴地點應係在金 芭黎大舞廳。 ⒉補充部分: 本案關於事實欄一㈡所示戊○○邀約被告乙○○、甲○○前往有女 陪侍飲宴之過程,及事實欄一㈢所示詹勳弘邀約被告乙○○、 甲○○及丁○○前往有女陪侍飲宴之過程,均係戊○○或詹勳弘聯 絡被告甲○○後,始透過被告甲○○轉達聯繫邀約之意而找乙○○ (事實欄一㈡、㈢部分)或丁○○(事實欄一㈢部分)共同到場 等節,業據被告乙○○等3人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訴二卷 第235至236頁),且有聯繫過程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參(見附表1、2各編號證據欄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此部分自堪認定,爰依上述卷證資料補充之。 ㈢綜上各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等3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1.被告乙○○等3人於本案行為時,分別擔任如事實欄一㈠⒈至⒊所 載之職務,並各負責如上開欄位所載之事項,業論敘如前,是被告乙○○等3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 或不正利益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酬謝、聯誼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不可僅以當事人所供述形式上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之原因為餽贈、酬謝、聯誼等,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又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且職務上行為之行賄者,支付此等相對給付,祇須就某一特定職務行為概括地確定,在大體上可認定其間具有對價關係之程度,即為已足,並不以對職務上行為之種類與內容具體而詳細地加以確定為必要。再所謂對價關係,僅需行、受賄雙方主觀上有為職務上之行為及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認識即可,不以客觀上受賄人可使行賄人取得優惠之待遇為必要,其數額亦不以與行賄人所期待獲得之利益成一定比例為限。故公務員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若與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者,縱假借餽贈、酬謝、聯誼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其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 ⑴關於事實欄一㈡之部分: 被告乙○○、甲○○對鍾鑫公司得標之機軸半成品案及榮陞公司 得標之閂鎖左導板案,有稽催履約進度及瞭解、催促驗收進度等職權,又被告甲○○之技輔意見,亦屬205廠判斷是否准 許廠商展延交期、廠商能否繼續履約等情之重要依據,業經認定如前,則渠等對於上開標案中廠商是否能順利履約請款(含能否展期交貨、可否減價驗收及加速驗收程序等)各節,實質上為職務影響力所及,應堪認定。又證人戊○○於警詢 中證稱:我自108年至109年間,總共招待乙○○、甲○○13次, 都是因為要拜託乙○○及甲○○能夠讓閂鎖左導板案及機軸半成 品案能夠履約順利及通過減價驗收(廉卷二第148頁);如 果他們對上開標案沒有影響力的話,我當然不會花這些錢招待他們(廉卷二第14頁)等語。而被告乙○○於偵訊中供承: 我是205廠的工務長,且戊○○與205廠間又有上開標案,我知 道戊○○是對我有所請託,才招待我去舞廳、酒店等語(廉卷 一第86頁),被告甲○○於偵訊中亦供稱:我在接受戊○○招待 時,主觀上知道戊○○是為了機軸半成品案及閂鎖左導板案可 以順利驗收請款而招待我的,我有幫忙向驗收所詢問試裝及耐久度的測試結果內容等語(廉卷一第191至192頁),足見行、受賄雙方主觀上皆有為職務上之行為交付(收受)不正利益之認識,且被告乙○○、甲○○亦因收受不正利益,而有為 事實欄一㈡各點所載協助上開標案於履約請款過程中得以順利及加速之職務上行為,是被告乙○○、甲○○共同或被告甲○○ 單獨收受不正利益,與渠等之前述職務上行為,應具有對價關係無訛。 ⑵關於事實欄一㈢之部分: 被告乙○○、甲○○及丁○○對於試製認證之業務,具有監督及實 際評鑑等職權,且熟悉申請流程,並瞭解欲試製軍品之製造流程、技術等節,已敘明如上,則渠等對於廠商申請試製認證過程能否順利進行,應為職務影響力所及乙情,堪予認定。又證人詹勳弘於偵訊中結證稱:我會招待乙○○、甲○○及丁 ○○去酒店消費,就是想跟他們打好關係,希望群力公司在申 請205廠的試製認證時可以順利,因為我們想要試著製作的4樣軍品項次,需要圖面、驗收標準等,沒有這些資料根本沒辦法做,所以我宴請他們就是希望我需要資料時可以順利拿到,不要被刁難等語(廉卷二第305至306頁)、於警詢中證稱:在飲宴的時候,我會一起順便問乙○○、甲○○及丁○○關於 試製認證的問題,到時候申請會比較順利,我有問過丁○○有 關準備的文件有無缺少資料,技術上的問題則是問甲○○,因 為甲○○是技術代表(廉卷二第315頁);如果不是因為群力 公司要申辦205廠的試製認證,我應該不會招待他們至酒店 飲宴(廉卷二第204頁)等語。而被告乙○○於偵訊中供承: 我是205廠的工務長,且詹勳弘也想向205廠申請試製認證,我知道詹勳弘是對我有所請託,才招待我去舞廳、酒店等語(廉卷一第86頁),被告甲○○於偵訊中亦供稱:我在接受詹 勳弘招待到酒店飲宴時,主觀上知道詹勳弘是為了試製認證的事才要招待我們的,丁○○應該也知道詹勳弘之所以招待他 到酒店飲宴,是為了試製認證的事,因為在酒店飲宴過程中,都有談到試製認證的事等語(廉卷一第192至193頁),復被告丁○○於偵查中供述:我會跟詹勳弘去喝酒是甲○○邀我去 的,因為詹勳弘想要瞭解試製認證的作業流程與資格等語(廉卷一第345-1至346頁),足見行、受賄雙方主觀上皆有為職務上之行為交付(收受)不正利益之認識,且被告乙○○、 甲○○及丁○○亦因收受不正利益,而有為事實欄一㈢各點所載 協助試製認證申請之職務上行為,是被告乙○○、甲○○及丁○○ 共同或被告甲○○、丁○○共同或被告甲○○單獨收受不正利益, 與渠等之前述職務上行為,應具有對價關係無誤。 ⒊又按現役軍人犯刑法瀆職罪章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瀆職罪章之特別法 ,故現役軍人如具有刑法第10條所定公務員身分者,其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即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論罪。查,被告乙○○等3人於行為時皆係現役軍人,並具公務員身分, 於非戰時為本件犯行,自俱應依上開規定論處。 ⒋核被告乙○○、甲○○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為,及被告丁○○如事實 欄一㈢所為,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 益罪。起訴書雖就被告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漏未引用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然業 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補充(訴二卷第57至58頁),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等所涉犯行包含上述罪名,無礙被告等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予以補充。 ⒌被告乙○○、甲○○如事實欄一㈡所示,先後多次接受戊○○招待而 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均係為了協助戊○○就機軸半成品案及 閂鎖左導板案得以順利得標、履約、驗收、請款之單一目的,及被告乙○○、甲○○及丁○○如事實欄一㈢所示,先後多次接 受詹勳弘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皆係為協助詹勳弘得以順利向205廠申請試製認證之單一目的,分就事實欄一㈡及 一㈢之各行為間而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認以評價為一罪較適當,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各論以接續犯。 ⒍被告乙○○、甲○○如事實欄一㈡⒈、⒉、⒋至⒍、⒏、⒑所示(即附表 1編號1、2、4至6、8、10)、被告乙○○、甲○○及丁○○如事實 欄一㈢⒉之⑴①、⑴②、⑶凱渥精品會館部分、⑷至⑹(即附表2編號 1、2、6至9)所示、被告甲○○及丁○○如事實欄一㈢⒉之⑺凱渥 精品會館部分(即附表2編號10)所示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 利益之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⒎被告乙○○、甲○○分別如事實欄一㈡、㈢所示各2次不違背職務收 受不正利益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⑴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其動機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上開條文既僅明文規定「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而不及於「不正利益」,則行為人犯同條例第4至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不論其所得之不法利益已否繳交,仍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非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被告乙○○等3人於偵查中均已自白本案犯行(廉卷一第86 、193、346頁),且所收受者皆係不正利益,不論已否繳交(惟本案情形俱已繳交,詳下述),咸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皆應予減輕其刑。 ⒉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 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 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次按共犯對於共同貪污犯罪所得,應共同負責。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謂「情節輕微 ,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 ,減輕其刑」,於有共同或接續所得(或所圖得)之情形者,應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結果在5萬元以下者,始得依上開 規定視其情節是否輕微而減輕其刑。是以,2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應負共同責任,其個人所分得財物或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雖在5萬元以下,或個人縱未分得或圖得任何財物及 不法利益,然共犯者間所得或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總數如逾5萬元,縱屬情節輕微,仍無該條項之適用(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3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 ①被告乙○○就事實欄一㈡之犯行,與被告甲○○所共同收受之不正 利益總額為43,3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備註欄),情節輕 微,所圖得之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此部分符合貪污治罪 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②被告乙○○、丁○○就事實欄一㈢之犯行,合併計算共犯間所圖得 不正利益之總數,及被告甲○○就事實欄一㈡、㈢之犯行,合併 計算共犯間及單獨接續所圖得不正利益之總數,均已逾5萬 元(計算式分別詳如附表1、2備註欄),則揆諸上開裁定及判決意旨,就上開部分均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減輕 其刑規定之適用。 ⒊有關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⑴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情狀,必須有特殊之環境及原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而所謂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後,認其程度已達顯可憫恕之程度,始有其適用。又法條所謂最低度刑,在遇有其他法定減輕其刑之事由者,則是指適用該法定減輕其刑事由後之最低刑度而言。 ⑵查: ①被告乙○○就事實欄一㈡之犯行,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 告乙○○就此部分,有上述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第 12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則依前揭規定遞減其刑後,最 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9月,則考量被告乙○○之主觀惡性及其 犯罪情節,就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以觀,實無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形,就此部分自無再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必要。 ②被告乙○○、丁○○就事實欄一㈢之犯行,及被告甲○○就事實欄一 ㈡、㈢之犯行,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 利益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就上述部分雖均 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惟,本院審酌被告乙○○等3人身為公務員,未能端正己身,廉潔從公 ,而為上述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損害公務員之形象,雖無可取,然衡以被告乙○○等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犯行,且皆已自動繳交所有收受之不正利益金額,此業敘明如上,復考量渠等如上犯行所共同(及單獨)接續收受不正利益之總額,約為6萬多元至18萬多元,與前揭情 節輕微、所圖得不正利益總額為5萬元以下之情形相較,差 異尚非甚鉅,更與公務員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金額達數十萬甚至達數百、數千萬元之犯罪情節嚴重者有別,是考慮渠等之主觀惡性及客觀之犯罪情節,上開犯罪情狀顯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可憫恕之處,縱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刑後,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仍嫌過重,是本院認被告乙○○等3人就上述犯行部分 均有刑法第59條適用,皆應予酌量減輕其刑。 ⒋被告乙○○、甲○○就事實欄一㈡、㈢之犯行,及被告丁○○就事實 欄一㈢之犯行,均有前述2種減刑事由,皆應依刑法第70條規 定遞減其刑。 ㈢科刑: ⒈本院審酌被告乙○○等3人於行為時分別擔任如事實欄一㈠⒈至⒊ 所載之職務,並負責所載之職務內容,理應盡忠職守,不負國家及職務所託,竟單獨或共同貪圖個人私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參與有女陪侍之飲宴,而收受不正利益,所為自均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皆已繳回所收受之不正利益金額,堪認知所悔悟,犯後態度尚可;且皆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3份存卷可參。再斟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參與程度、所收受不正利益之金額、犯罪對法益所生之損害,兼衡以渠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健康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記載,詳見訴二卷第238至239頁),暨刑法第57條各款所載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院考量被告乙○○、甲○○各犯2次不違背職務收受不 正利益之犯行,時間接近,手法相似,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等刑罰累加因素,分就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而各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⒉褫奪公權: 按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乙○○等3人所犯本案貪污 治罪條例之罪,既經本院均宣告如主文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各於被告乙○○、甲○○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及於被告丁○○所犯 罪刑項下,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且就被告乙○○、甲○○部分,併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分別宣告如 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最長期之褫奪公權期間執行之。 ⒊緩刑: ⑴被告丁○○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本件 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認犯行,堪認有所悔悟,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金額,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認被告丁○○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惟為使其能從中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茲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諭知其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 ,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又其若有不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 告,附此敘明。 ⑵至被告乙○○、甲○○之辯護人雖均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方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規 定甚明。又按所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 刑之裁判而言,此於數罪併罰案件,若所定之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者,即與上開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自不 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乙○○、甲○○各所犯2罪,經本院定應執行刑 皆逾有期徒刑2年,核與緩刑要件未合,無從諭知緩刑。是 前揭辯護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難准許。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之沒收: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犯貪污罪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就已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 被告乙○○就事實欄一㈡、㈢之犯行,其個人所分得之不正利益 金額分別為21,683元、45,194元(詳見附表1、2),共計66,877元(計算式:21,683+45,194=66,877),且已於偵查中自動繳交66,835元,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42元,共計66,877元(計算式:66,835+42=66,877);被告甲○○就事實欄一 ㈡、㈢之犯行,其個人所收受或所分得之不正利益金額分別為 45,816元、80,492元(詳見附表1、2),共計126,308元( 計算式:45,816+80,492=126,308),且已於偵查中自動繳 交102,153元,於本院審理中自動繳交24,155元,共計126,308元(計算式:102,153+24,155=126,308);被告丁○○就事 實欄一㈢之犯行,其個人所分得之不正利益金額為54,394元(詳見附表2),且已於偵查中自動繳交56,352元,上情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他卷四第71頁)、本院112院總管字第1533、1535號扣押物品清單(訴二卷第13、17頁)在卷可考。承上,可認被告乙○○等3人業已將犯罪 所得全數繳回,自無庸再為追徵之諭知,惟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對被告乙○○、甲○○各自就事實欄一㈡、㈢犯 行之犯罪所得,及對被告丁○○就事實欄一㈢犯行之犯罪所得 ,各於被告乙○○、甲○○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及於被告丁○○所犯 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物之沒收: ⒈扣案如扣案物附表編號1、2、3所示之行動電話,分別係被告 乙○○、甲○○、丁○○所有,且皆係供被告乙○○等3人於本案犯 行中聯繫使用,此業經渠等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訴二卷第235至236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於 被告乙○○、甲○○所犯各次罪刑項下及於被告丁○○所犯罪刑項 下宣告沒收。 ⒉至被告乙○○等3人遭扣案之其他行動電話或電腦設備,尚難認 與本案犯行有關;又其餘扣案物品,經核性質均非違禁物,且多為存摺、筆記本、與採購案相關之文件、廠商之會計或記帳資料等物,而屬證據性質,沒收與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抑或難認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杰承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武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素徵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扣案物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ASUS ZENFONE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乙○○ 訴一卷第135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2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甲○○ 訴一卷第136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 3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丁○○ 訴一卷第137頁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