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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9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能超林建鼎陳思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49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寅○○
選任辯護人
鍾治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980號、偵字第10119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寅○○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寅○○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89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其於93年起,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146 號經營「晏陽汽車商行」,從事中古車、流當車及權利車 (設定有動產擔保抵押權之車輛)之買賣,深知一般「權利車」之來源為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且尚未償還銀行貸款之車輛,車主另行將之持往當鋪質借金錢,嗣因車主無力償還當鋪借款而流當,該自小客車所有權按當鋪業法第21、22條規定乃歸於當鋪所有,惟因車輛尚有設定銀行之動產抵押權,除非先對銀行清償款項,否則無法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故僅能以低於一般市場行情之價格轉手販賣予他人使用,而購買權利車之新車主為避免行駛在路上被債權銀行徵信人員追查取回車輛,通常會另購買相同型號之自小客車車牌、車籍後,再將該車牌懸掛於權利車上作為掩護,又該等權利車買賣僅需當鋪工會出具之流當證明、原車主行照正本或影本、身分證影本為憑據,即可取信於他人進行交易,而無需汽車出廠與貨物稅完稅證明、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等文件作為證明文件,其交易所需提供予購買者之憑證較一般需辦理過戶登記之車輛買賣交易寬鬆,且明知戊○○(尚未據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持附表二所示之原車主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失竊之車輛至寅○○經營之晏陽車行兜售,上開車輛均經改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為來歷不明之贓物,惟寅○○為牟取轉手典當或售予他人之不法利益,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基於故買贓物、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不詳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地點,以新臺幣(下同)15萬至18萬元之價格向戊○○及以不詳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故買之;又寅○○取得上開車輛後,即指示不知情之員工李佳靜(已經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980、101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刊登交易車輛訊息,並連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將上開改造過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車輛冒充為合法權利車之方式,典當予不知情之「大通當鋪」負責人,及轉售予不知情之「阿宏」、陳烈、壬○○、曾奕衡、庚○○等人牟利(其中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行為,尚懸掛偽造之「2470-ME」號車牌,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行為,尚懸掛偽造之「2470-ME 」車牌,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行為,尚交付偽造之「7655-DW 」號行車執照,而一併與上開改造過車身、引擎號碼之自小客車持以對「阿宏」、壬○○、丑○○等人行使之),致使上開人等均陷於錯誤,誤信上開車輛為合法之「權利車」,即分別同意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向被告購買附表所示之車輛,總計寅○○共詐得附表二所示之不法利益得手。

二、嗣因不知情之兆豐當鋪負責人辛○○於94年12月8 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市○○街以235,000 元向綽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宏」之男子購得寅○○所出售附表一編號1 所示懸掛2470-ME 號車牌之失竊自小客車,並於同年月21日將該車轉售給「原興記汽車商行」,惟經「原興記車行」察覺該車車身、引擎號碼有變造之痕跡,將該車退回;嗣於同年月26日,辛○○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寅○○刊登之拍賣網頁,查知寅○○仍販賣一部相同款式、車號為2470-ME之自小客車,懷疑寅○○所販賣者為前開不法複製車(俗稱「B 車」)之母車(俗稱「A 車」),即與寅○○聯絡,並至寅○○該車停放典當汽車之南和車庫察看後,發現寅○○刊登販賣之2470-ME 自小客車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與前開其向「阿宏」購得之贓車相同,確認寅○○所販售另一部車即為前開贓車之「A 車」,乃與寅○○協議以30萬元購入,並另95年1 月10日持前開向「阿宏」購入之贓車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下稱「高雄市刑警大隊」)報案,經員警前往晏陽車行搜索,並扣得寅○○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汽車讓渡書3 冊(其內有寅○○與陳烈、壬○○、曾奕衡、丑○○等人簽立之汽車讓渡書),再經警循線追查後,始查知全部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證人癸○○、謝卓瑜、黃美玉於偵查中之陳述,業經其等於證述前具結,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據證人做成證據之外部情狀,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首揭說明,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之情形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在於考量審判程式中,一旦發生事實上無從為直接審理之原因,如一概否定該項陳述之證據適格,不免違背實體真實發現之訴訟目的,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例外承認該審判外之陳述得採為證據。而所謂「可信之特別情況」,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所稱之「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則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374號、97年度臺上字第1364號判決參照)。經查,證人辛○○分別於95年1 月10日、95年1 月23日、95年6月26日接受員警詢問(見94年度偵字第7680號卷第14至17頁筆錄),證人丁○○前於95年2 月17日、同年4 月12 日 、同年4 月29日、同年5 月5 日、同年6 月29日接受員警詢問,然上開2 人均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故不到庭,且員警曾至證人住處查訪,均未遇證人等情,有本院傳票、在監在押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員警拘提報告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拘提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見證人辛○○、丁○○均因而所在不明無法傳喚到庭,又經核證人辛○○、丁○○於警詢中陳述之外部情狀,其所述皆係其親自見聞之事,受詢問時亦無顯然遭受員警以不正方法訊問或陳述非出於任意之情形,則自客觀外部情形觀之,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此外,證人辛○○、丁○○所述亦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必要證據,是則依上開法律意旨,證人辛○○、丁○○於警詢中之陳述對應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前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引用證人陳麗珠、呂俊璿、黃莉雯、林原標、黃美玉、詹家榮、黃家俊、葉惠芳、許清貴、陳玟蓁、劉桂秀、戴淑娟、子○○、陳天章、吳惠珠、謝帛縉、陳烈、李佳靜、謝卓諭、李茂霖警詢中之陳述,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另本案所引用之各該函文、鑑定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其他文書證據等件,亦均為審判外所為之書面紀錄。是以上開證據均屬傳聞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情形,又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已知悉該陳述屬傳聞證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於作成時亦無任何不適當之情況,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故上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四、按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惟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與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或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本案證人乙○○、蔡進文先前於警詢中之供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又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所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式亦陳明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前揭說明,本院認為上開供述不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惟仍容許其先前不一致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以究明其於本院證述之證據價值之有無及程度,併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寅○○固坦承有向戊○○購買一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原分屬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被害人所有,經變造車身、引擎號碼之各該自小客車,及向戊○○購車過程中取得「0502-KZ 」、「3366-KZ 」及「3601-DY 」車牌各1 組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故買贓物、詐欺取財、行使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辯稱:伊經營車行不久,沒有能力辨識車輛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是否經過塗改,才會向戊○○購買這些車輛,伊自己也是受害者,又伊經手過的車輛高達上千部,只有戊○○賣給伊這幾台車有出問題,可見伊根本沒有明知為贓物仍故買之故意;至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車輛,並非伊賣給丑○○,伊根本未曾經手過云云。經查:

㈠附表一所示之車輛,均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所有,嗣停放在附表一所示之地點,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發現失竊等事實,其中就附表一編號1 部份,經被害人陳麗珠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一卷第43頁,警二卷第81頁);就附表一編號2 部份,經被害人呂俊璿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二卷第103 頁);就附表一編號3 部份,經被害人黃莉雯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警二卷第112 頁);就附表一編號4 部份,經被害人即實際使用人林原標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警二卷第119 頁);就附表一編號5 部份,經被害人即實際使用人黃美玉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警二卷第128 、129 頁,偵二卷第50頁);就附表一編號6 部份,經被害人詹家榮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二卷第150 頁);就附表一編號7 部份,經被害人葉惠芳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三卷第89頁);就附表一編號8 部份,經被害人許清貴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三卷101 、102 頁);就附表一編號9 部份,經被害人陳玟蓁於警詢中證述屬實,及指認照片8 張可證(見警三卷第123 、126 至129 頁),又上開事實分別有各該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等件可佐。並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自小客車可證(扣案物品編號:95南大贓字94編號1) ,另附表一編號1 至4 、5 至9 所示之車輛,均已經分別發還各該被害人等情,亦為各該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高雄市刑警大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8 件在卷可佐(見警二卷第83、10 4、113 、121 、133 、151、160 、163 、警三卷第104 、125 頁)。又上開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均堪以認定。

㈡又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車輛遭竊後,為不明人士改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其中附表一編號1 、3 至5 、7 至9 所示車輛並懸掛上附表一編號1 、3 至5 、7 至9 所示之車牌(又其中附表二編號1 及附表二編號7 所示之「2470-ME 」車牌2 組均係偽造)後,由戊○○於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至晏陽車行,分別以每台車15至18萬元之代價販賣予被告之事實,亦分別為被告供承在卷,且其中附表二編號1 所示事實,並有改造後之2470-ME 本田牌CRV 車身號碼模照片、運圓工業有限公司95年3 月20日函附鑑定報告書1 份可證(見警二卷第90頁,偵二卷第16、17頁);其中附表二編號2 所示事實,並有車身號碼模除漆前及除漆後照片共3 張可證(見警二卷第107 、108 頁);其中附表二編號3 所示事實,並有車身號碼模除漆前及除漆後照片共3張可證(見警二卷第107 、108 頁);其中附表二編號4 所示事實,並有除漆前、除漆後、電解後車身號碼模照片共3張可證(見警二卷第125 、126 頁);其中附表二編號5 所示事實,並有除漆前、除漆後、電解後車身號碼模照片共3張可證(見警二卷第141 、142 頁);其中附表二編號6 所示事實,並有車身號碼模照片共2 張可證(見警二卷第154、156 頁);其中附表二編號7 所示事實,並有除漆前、除漆後、電解後車身號碼模照片共2 張、扣案之汽車讓渡書1份,及運圓工業公司95年5 月19日函及函附鑑定報告1 份可證(見警三卷第83至85、78頁、警四卷第33、34頁);其中附表二編號8 所示事實,並有除漆後、電解後車身號碼模照片共2 張可證(見警三卷第107 、108 頁);其中附表二編號9 所示事實,並有車主陳玟蓁指認照片8 張可證(見警三卷第123 、126 至129 頁)。從而,上開事實亦均堪認定。

㈢又被告係於不詳時間向戊○○購買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車輛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欄二、三、四所示之3 部自小客車,均伊向戊○○買的,移送併辦書上記載向癸○○購買有誤;檢察官起訴書事實欄記載之6 部車,亦均戊○○賣給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2頁)。被告再於附表二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分別將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之車輛典當予大通當鋪及轉售予「阿宏」、陳烈、壬○○、曾奕衡、庚○○等人牟利之事實,其中被告將附表二編號2 、3 、4 、6 所示車輛典當予大通當鋪,嗣經警於95年3 月11日在保管大通當鋪寄放車輛之「南和車庫」扣案之事實,則經證人即南和車庫負責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93 至300 頁),並有收車單影本8 張在卷可佐(見警一卷第30、31頁);其中被告將附表二編號1 所示車輛販賣予「阿宏」,「阿宏」再轉售予辛○○,辛○○原本將之轉售予「原興記車行」但經察覺為贓車遭退回,又辛○○於被告刊登之拍賣網頁,查知被告仍販賣一部相同款式、車號之自小客車,經向被告購買後,發現向「阿宏」購買之自小客車即為該車之不法複製車一節,經證人辛○○分別證述屬實(見警一卷第34、35頁,警一卷第39 、40 ,警二卷第87至89頁);其中被告將附表二編號5所示車輛販賣予陳烈之事實,經證人陳烈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二卷第131 頁);其中被告將附表二編號7 所示車輛販賣予壬○○之事實,經壬○○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354 至361 頁);其中被告將附表二編號8 所示車輛販賣予曾奕衡之事實,有扣案之汽車讓渡書1 份可證(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其中被告將附表二編號9 所示車輛販賣予庚○○之事實,經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361 至365 頁)。從而,上開事實均堪以認定。

㈣另高雄市刑警大隊於95年1 月13日搜索晏陽車行,一併扣得車主黃家俊失竊之0502-KZ 號車牌、車主詹家榮失竊之3366-KZ 車牌、車主呂俊璿失竊之3601-DY 號車牌各2 面一節,有被害人黃家俊警詢筆錄、扣案之「3366-KZ 」、「0502-KZ 」車牌照片、扣案之車牌3 組及美得工業有限公司95年5月16日函及函附鑑定報告書影本1 份可證(見警二卷第158、159 、156 、163 頁,偵二卷第26、27頁)。又上開牌照係被告於向戊○○購得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車輛時,一併向戊○○收受等事實,均經被告供承:扣案之車牌是本來就放在戊○○賣給伊的車子上面等語屬實,僅推稱:車牌是戊○○的,伊叫他拿回去,他都不拿回去云云(見偵一卷第69頁、本院卷第131 、193 頁),故被告於購買附表一所示各該車輛時,曾一併自戊○○處收受上開3 組失竊車牌之事實,亦堪予認定。

㈤懸掛「7655-DW 」號車牌之自小客車係丑○○於94年7 月間向被告購入一節,經證人丑○○於審判中證稱:伊曾於94年7 月15日向被告購買一台車號7655-DW號之自小客車,那是伊有客人想買該廠牌車子,伊幫忙找的,被告當時說他手上只有一台這款式的車,隔天就開來給伊看車,伊說買這一台,但被告說這台車子尚未流當,要再等一個多禮拜才交車給伊,後來是市刑大通知伊去做筆錄,說車子是贓車,被告賣車時有交付汽車流當證明、車主身分證影本、行照正本等物品,但伊後來驗行照發現那是假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66 、367 頁),並有被告與丑○○簽立之「汽車讓渡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又前開「郭春億」行車執照正本係屬偽造一節,亦有永豐紙業有限公司95年4 月11日永豐紙總字第95032號函文1 份可參(見偵三卷第42頁)。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固均辯稱:丑○○曾經持槍到晏陽車行恐嚇被告,而前開讓渡書也是丑○○脅迫被告簽立的,車子並非被告賣予丑○○云云。然查,證人丑○○否認上情,復證稱:伊於95 年3月6 日有到晏陽車行去找過被告,因為當天車子被警方查扣了,伊才去找他,要他處理,並要求退錢,當時被告盡說些推三阻四的話,伊才會打了他等語(見本院卷第368 、369 頁)。經查,丑○○購得贓車損失在先,理應要求被告解約退錢,應無必要再持槍脅迫被告簽立上開買賣契約書,是以被告上開辯詞與常情是否相符,已不無疑問;再者,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易字490 號案卷全卷及該案判決書,確認丑○○係於95年3 月6 日晚間9 時許,持不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並夥同數名朋友,前往晏陽車行與被告理論,核與證人丑○○證稱:其於所購得之車子被高雄市刑警大對扣案當天,就去找被告理論之情詞相符,又經本院勘驗扣案物品結果,發現員警於95年1 月13日搜索晏陽車行時,即在晏陽車行查扣前揭車號7655-DW 自小客車之「汽車讓渡書」正本1 份(附表三編號2 ,95年檢總管字第5801號編號92),有本院97年2月12日勘驗筆錄可證(見本院卷第141 頁),而丑○○持槍恐嚇被告之時間既然係在95年3 月間,則該份讓渡書即決無可能係丑○○於當日才脅迫被告簽立;況且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附表四編號82至100 所示之汽車讓渡書多本發現,被告均使用裝訂成冊之空白汽車讓渡書,再按照交易先後順序使用、填寫成其與各交易對手之買賣讓渡書,白色正本留存,紅色複寫本則撕下後交付予各買主收執,因此通常只有未使用的讓渡書會留下紅色之複寫本,而觀之附表三編號2 所示之讓渡書1 冊內所附之各讓渡書,簽約日從94年6 月11日起至94年9 月23日止,均按日期先後排列,被告與丑○○的簽約日在94年7 月15日,前1 張被告與趙銘達所簽讓渡書日期為94年7 月14日,後1 張被告與戴文傑所簽讓渡書日期則為94年7 月16日,故被告、丑○○所簽讓渡書根本不可能係嗣後於95年3 月6 日簽立。從而,被告所辯上開情詞,顯悖於事實,自不足採信。綜上,應堪認前開自小客車確係被告販售予丑○○之事實,又按汽車屬於高價值之物品,且附表一編號10所示車輛售給丑○○時,尚可得款35萬元,是該車輛衡情亦無遭人任意丟棄或拋棄,而讓被告有機會無償取得之理,故應可推斷該車係被告於不詳時間以一不詳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得之事實。

㈥又而丑○○取得上開懸掛「7655-DW 」車牌之自小客車雖未能證實係何人所失竊之物品,然該懸掛「7655-DW 」車牌之自小客車經警方會同丑○○勘查結果,發現車身、引擎號碼均經人改造一節,為證人丑○○於警詢時證稱:伊與警方勘查該車車身號碼00000000P 後,發現車身號碼上之油漆十分脆弱,疑似另行被打造之痕跡等語甚明,並有車身號碼模影本1 份可佐(見警三卷第134 、152 頁)。而丑○○取得上開車輛雖未能證實係何人所失竊之物品,惟既遭人重新打造車身號碼,又另外再蒐集符合改造後車身號碼之車籍資料(即「7655-DW 」之車籍),包括偽造之郭春億行照正本,及郭春億身分證影本、流當證明等物品一併作為該車權利證明文件搭配使用(見警三卷第158 頁),以此掩飾該部自小客車原本真正之車籍資料,並偽充為車號「7655-DW 」自小客車轉手予他人,倘該車係來源合法之財物,本毋須如此大非周章,偽造證件及車身、引擎號碼後,再轉手予他人,是則該部自小客車顯然係他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應至為灼明。從而,堪認前揭丑○○購買之自小客車,係某人於某時竊取或以其他不法手段取得之財物,嗣再由被告該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收購取得該車至明。

㈦被告否認其知悉附表一所示車輛及隨同上開車輛取得之「0205-KZ 」、「3366-KZ 」、「3601-DY 」車牌為不法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辯稱:其不知情戊○○販賣之車輛為贓車,自己也是受害者,因為其沒有辨識贓車之能力云云。惟查:1.本案被告經高雄市刑警大隊查獲後,最初係由癸○○於95年2 月9 日主動到案向警供承其係受一位「陳經成」委託,將各該贓車開至晏陽車行販賣予被告一節,有證人癸○○95年2 月9 日警詢筆錄可證(見警二卷第29頁)。惟查,至95年5 月18日檢察官傳喚證人癸○○到庭訊問,其改稱:被查獲的5 部車都不是伊交給被告的,伊是替戊○○頂罪,是被告透過伊朋友戊○○找伊,伊與被告、戊○○3 人約在屏東的泡沫紅茶店,被告再對伊說幫他頂罪,戊○○在場都有聽到等語,又於95年5 月30日偵訊時證稱:95年2 月9 日伊做筆錄前3 天,戊○○來找伊說要報伊賺錢,至隔天中午就約在屏東的一間泡沫紅茶店見面,伊抵達時被告及戊○○都已經在那邊了,被告說他的車子出事情,要伊在高雄市刑大隨便說一個人,而那些車都是這個人交給伊,伊再開給被告的,伊在警詢時說的「陳經成」就是被告說車子是「陳經成」交給伊的等語(偵二卷第21、29頁),至本院審理時則證稱:當時是被告、癸○○說要給伊錢,叫伊說戊○○賣給被告的車子是伊交給被告的,但後來伊並沒有拿到等語(見本院卷第269 頁)。本院參以被告於95年1 月13日第一次警詢時係供稱:被查獲的ZQ-1871 號(與本案被告犯罪無關)、K5-2678 號(與本案被告犯罪無關)、7J-2048 號(即附表一編號4 所示車輛)、3160-EH 號(即附表一編號3 所示車輛)、8968-JY 號自小客車(即附表一編號2 所示車輛)都是伊從當鋪買來的云云(見警一卷第4 頁),95年1 月14日於本院受

當鋪買的云云(見本院聲羈卷第5 頁),至95年2 月7 日警詢時,改稱:警方查扣之車身號碼T0000000號、NV0-0000000 號、AN00-0000000號、VF32CNFUR00000000 號、車號7V-0193 號等自小客車(分別即為附表一編號1 、2 、3 、4 、5 所示車輛)是屏東市一名癸○○開來晏陽車行賣給伊的云云(見警二卷第12、13頁),是則被告先推稱上開車輛是向不詳當鋪業者收購,又突然於2 月7 日改稱其係向癸○○購買,而且被告在95年2 月7 日警詢時間係從下午4 時30分開始,是被告至遲必須在95年2 月9 日前二日之95年2 月7 日下午以前,尋得出面頂罪之人並商議好應訊時之供述內容,此與證人癸○○所述前開被告、戊○○2 人找其頂罪之經過情形相符,足認證人癸○○前開證稱:本案係被告、戊○○2 人在95年2 月9 日前二日共同找伊出面頂罪之情詞,自非子虛。

2.又被告自身亦不否認其知情係戊○○找癸○○出面頂罪之事,僅辯稱:被查獲的車子都是住在屏東外號「黑豬」男子戊○○開來車行賣給伊,被警方查獲後,「黑豬」和癸○○到伊車行找伊,是黑豬要求癸○○承擔他賣贓車之責任,要癸○○說是他開來賣給伊的云云(見偵一卷第71頁)。又證人癸○○於95年7 月18日偵查時固證稱:是戊○○來找伊,說他朋友的車行出事情,要伊出面頂罪,說車子是伊開去車行的,並要給伊10萬元,當天戊○○就帶伊到被告經營的車行,伊與被告、戊○○3 人在那裡談,戊○○叫伊承認車子是陳經成交給伊,伊再開過去給被告,被告當時沒有說什麼云云(見偵二卷第44頁),與其先前95年5 月18日第一次坦承頂罪時供述內容不符,而與被告上開說詞大致相符。惟查:⑴被告為第一次坦承戊○○找癸○○頂罪,而為上開供述之時間係95年7 月6 日,已經在證人癸○○承認出面頂罪之後,是被告顯然係因得知證人癸○○已坦承頂罪之事實,故對於其車行出售之贓車其實均來自戊○○之事已無法再隱瞞,始為上開供述;⑵證人癸○○至本院審理時又改稱:伊從來沒有去過被告車行找被告,應該是伊與戊○○約好之後,再一起去屏東市○○路的泡沫紅茶店找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69 、270 頁),是證人癸○○於95年7 月18日說法是否可採,本已不無疑問,且證人癸○○為上開證述之時間為95年7 月18日,係在被告95年7 月6 日被告供述稱「是戊○○帶癸○○到伊車行」之事後不久,又95年7 月18日當日被告與癸○○係一起被檢察官傳喚而同時到庭,二人僅在當天說法一致,顯見證人癸○○於95年7 月18日所為與95年5 月18日、同年5 月30日、審判中不同之證述,顯有受被告影響而迴護被告之可能,委無足採。綜上,被告上開辯解僅為推諉卸責之詞,證人癸○○於95年7 月18日之說詞,則係迴護被告之詞,均不足採信。

3.綜上所述,被告、戊○○二人共同要求證人癸○○出面頂罪,承認係其將員警查獲的自小客車販售予被告之事實,即堪確認。

4.本案被告先對員警隱瞞其向戊○○購買車輛之事實,謊稱所查獲贓車均係其向當鋪收購得來,嗣又與戊○○一同要求癸○○出面頂罪,已如前述,則倘如被告確實不知情其向戊○○購買之車輛為贓車,則其本身亦為遭戊○○詐騙而不幸購入贓車之被害人,且被告與戊○○無親屬關係亦無特殊情誼一節,亦經被告於本院供承:戊○○自己在屏東市○○路開車行及保養廠,規模很大,當時都是由戊○○開車來賣給伊,伊拿現金給戊○○,伊與戊○○沒有其他交情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192 、193 頁),是被告在員警查獲後,理應追究戊○○之責任,決無特別迴護戊○○之理由,況且被告自身既然涉及贓物罪嫌,只要向員警據實陳述其向戊○○買得贓車之經過,並主動帶同員警至戊○○經營之車行蒐證,即有助於員警追查上手即加害人戊○○,以證明其清白,是其對員警隱瞞戊○○販賣上開車輛予其之事實,對其並無任何好處。綜上,被告被查獲時早知悉戊○○為賣車之人,卻拒不吐實,反而積極找癸○○出面頂罪,則其上開行為之唯一理由,應為被告知悉戊○○所販售之車輛為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其擔心如員警查得戊○○,戊○○之供述或因而在戊○○車行扣得之物品將對自己不利。然而,被告辯稱其不知情戊○○販賣之車輛為贓車,自己也是受害者云云,實不足採信。

㈧此外,警方搜索晏陽車行時,在櫃檯之抽屜內尚扣得被折斷之「3366-KZ 」之車牌及「3601-DY 」號車牌各1 組,有上開扣案車牌可證,亦為證人謝卓諭於警詢中證述甚明(見警一卷第21頁),前開車牌分別為前揭附表一編號6 所示自小客車、前揭附表一編號2 所示自小客車之原始車牌,而據被告供稱:前開車牌係戊○○牽車子來販賣時,就放在車子上的等語,業如前述,則被告販入6072-DW 、8698-JY 號自小客車,車上卻出現無關之3366-KZ 、3601DY號車牌,被告對此不可能毫不起疑而不向戊○○問明此事,然而被告竟仍予以收受,並將車牌妥善藏放在車行的櫃檯抽屜內,顯然悖於常理,至於被告辯稱:伊係想說那是戊○○的東西,想收起來,等待戊○○來時再還給他云云,應為推諉卸責之詞,難以採信。又據被告辯稱:其經手過之車輛達上千台,只有戊○○售予其車輛有出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193 頁),證人李佳靜於警詢中證稱:其在雅虎奇磨拍賣網頁,以「CALZ0000000000」號帳號刊登拍賣交易訊息,共有約7 、80部車輛等語(見警一卷第26、27頁),足認被告經營之晏陽車行甚具規模,買、賣交易權利車情形熱絡,則被告對所謂「權利車交易」過程、所應備其證件等均應甚為熟悉,自不可能不知道於交易權利車時,車輛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之檢查及確認為重要之核對項目,且據被告供承其從93年6 月起就獨資經營晏陽車行(見本院卷第194 頁),而被告交易附表一所示贓車予他人之時間均集中在94年下半年度至95年1 月間(詳如附表二所示),顯見被告從經營車行到開始販賣贓車予他人,已擔任負責人一年以上之時間,應已累積足夠知識、經驗,而足以辨識車輛車牌號碼、引擎號碼之真偽,然被告卻又推稱:其當時剛剛經營車行沒多久,沒有能力辨識車身號碼、引擎號碼被變造之情形云云,與上述客觀情形不符,亦難採信。又被告在向戊○○購入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車輛時,均未與戊○○簽立買賣契約一節,亦為被告自承在卷,又本案在被告車行扣得大批汽車讓渡書,由其中分別有被告身為買方或賣方所簽立者可知,被告無論買、賣權利車,均會與交易對手簽訂讓渡書,且存於冊保管(如附表四82至100 所示之扣案物品),而其中均無被告與戊○○簽立之讓渡書,按被告、戊○○均為經營車行之同業,戊○○因此而經常持權利車販售予被告,被告為牟轉售之利益而向戊○○購買,雖無足為怪,然被告與戊○○並無特殊關係或密切之私人交誼,戊○○一再賣車予被告,被告竟如此信任戊○○,而均不要求戊○○簽立買賣合約或任何證明文件以保護自身權益,亦與常理有違。以上種種,均更足以佐徵被告主觀上知悉其向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之自小客車均為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甚明。

㈧至於證人戊○○經本院傳喚到庭,證稱:伊從未販賣附表一所示之車輛予被告,其印象中賣給被告的車子只有裕隆產的CEFIRO及國瑞產的PREMIO,其他的就不太記得了,但是年份大都是2000年及2001年左右的車子,沒有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車輛這麼新的樣式云云(見本院卷第300 至305 頁),所述與被告之供述不同,又戊○○如果真未曾販售前開各該贓車予被告,又何必需要與被告一同唆使癸○○出面頂罪,承認查獲之贓車係癸○○販售予被告。從而,顯見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之證述,顯係為推卸自身罪責,不足採信。

㈩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所犯上開向戊○○故買贓車以後,又偽充為合法權利車,典當或銷售予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及被告向戊○○購買上開贓車過程中,一併取得車主黃家俊失竊之0205-KZ 車牌、車主詹家榮失竊之3366-KZ 車牌、車主呂俊璿失竊之3601-DY 等事實,均堪確認,本案犯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律之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就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被告犯前揭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95年7 月1 日施行,經查:

㈠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新修正刑法,業已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行為人所犯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得從一重處罰,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又關於罰金刑最低數額之規定,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及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後,最低額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最低額則為新臺幣1,000 元,經比較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㈣又按修正前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條則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第68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是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則僅加重其刑之最高度,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67條對被告較為有利。

㈤綜上所述,有關罰金刑之最低額及罰金刑之加重,以修正前刑法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且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所為前開多次犯行,尚得分別依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是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即行為時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故就被告所犯前揭犯行,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論處。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其號碼係根據各監理機關車籍卡號碼編列,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 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是行車執照為刑法第212 條之特許證,汽車大牌(即車牌)則係刑法第220 條、第212 條之特種文書。

㈡是核被告所為向附表二所示戊○○及不知名之人購買贓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至於被告於收購上開贓車過程中,一併取得「0502-KZ 」、「3366-KZ」、「3601-DY 」車牌3 組,既然係其向戊○○購買贓車一併取得之財物,則並不另論以收受贓物罪,附此敘明)。被告將所購買之贓車冒充為合法之「權利車」,典當予大通當鋪,及轉售予「阿宏」、壬○○、庚○○、曾奕衡等人牟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按汽車引擎號碼係汽車製造廠商出廠之標誌,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 0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倘將汽車上原有之引擎號碼磨滅,再打造另一號碼,乃具有創設性,應屬偽造非變造(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2398號、90年度台上字第3322號判決參照)。被告明知上開車輛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均經偽造,仍將之移轉予他人,並交付行車執照,同時向各該受讓人主張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為真正,係犯刑法第216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005號亦同此見解)。本案被告向被害人丑○○行使前開偽造之「7655-DW 」號行車執照之行為,及被告分別向被害人「阿宏」、壬○○行使上開偽造之「2470-ME 」車牌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因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情且參與改造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自小客車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及偽造前開「7655-DW」號行車執照及「2470 -ME」車牌之過程,故尚不能認為被告構成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附此敘明)。

㈢被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即「中華民國行車執照」,同時行使該文書上所偽造「交通部行車執照之章」、「交通部公路總局行車執照之章」等2 枚印文,係屬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構成行使偽造印文罪〔按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文」,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第6 條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章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 號判例參照),是上開印文並非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文,僅為一般印文,附此敘明〕。

㈣被告於94、95年間,先後多次向戊○○、不詳姓名之人販入上開偽造車身、引擎號碼之贓車後,再分別將之冒充為權利車,典當、轉賣予他人牟利,其所犯故買贓物、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數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分別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分別應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係基於向戊○○低價販入贓車,再將之冒充為合法權利車轉手典當、販賣予他人之整體犯罪計畫,而為上揭各連續故買贓物、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各行為,其目的均為銷贓牟利,是上開數罪與其所犯連續詐欺取財罪間,均具方法手段之牽連關係,是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又公訴意旨雖漏未引用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210 條、第212 條等罪名,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已敘明:「明知戊○○所出售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均經變造,係竊來贓物,竟仍... ,以附表所示之價格故買之,再將上開贓車將不知情之『大通當鋪』典當或轉售他人牟利」,故被告購入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車輛後,再典當、販賣與他人轉手牟利之行為,應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僅檢察官漏引起訴所適用之法條。至於被告所犯故買附表一編號7 至10所示之各該贓車,再轉手他人牟利之行為,雖均不在檢察官起訴之範圍內,惟此部分之犯行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並均經檢察官以96年1 月2 日屏檢瑞平95偵3146字第2 號函移請本院併案審理(見本院卷第30頁),自均應由本院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又被告曾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89年9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有關累犯構成要件之規定亦經修正施行,但因被告係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則依修正前後新、舊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參照),是就被告所犯之罪,應逕行適用依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與前開連續犯之加重事由遞加重之。

㈦爰審酌被告以經營二手車行為業,並從事權利車之買賣交易,不思以正當方式營業獲取金錢,竟圖謀求更多利益,而以前開合法權利車買賣掩飾非法借牌複製車交易之方式,購入贓車再轉手圖利,除使原車主更難尋回失車,並損及因此誤信上開車輛為合法權利車,而向被告購車之人之權益,且提供歹徒銷贓管道,助長竊車歪風,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又被告犯後不僅矢口否認全部犯行,更唆使無關之癸○○出面承擔罪責,未見悔改之意,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知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警。另按牽連犯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部分互見,而輕罪不應減刑時,縱令所犯重罪應減刑,仍不得予以減刑(司法院院解字第3661號解釋參照),本案被告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逾1 年6 月,該罪係牽連犯詐欺取財罪,而詐欺取財罪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5款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逾1 年6 月以上,即不得減刑之罪,故被告即無適用上揭減刑條例予以減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被告所有供其犯前開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詳見附表三編號1 至3 之說明)。又偽造之「交通部行車執照之章」、「交通部公路總局行車執照之章」印文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又按行為人偽造之印章,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係在必應沒收之列,該印章如屬存在,縱未經搜獲,仍不得不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0號判例參照),是以做成上開偽造印文之偽造印章2 顆,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依據前述說明,仍應依刑法219 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如附表三編號5 所示)。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自小客車各1 台,原本均為各該被竊車之失主所有之物,又在失竊後被被告轉手售予附表二所示之人,並非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被告與附表二所示各該被害人交易時所交付之憑證,如原車主身分證影本、流當證明、行照正本或影本等件,以及已交由買主收執之汽車讓渡書(即非由被告保存之讓渡書),均已經被告行使而移轉所有權予各該自小客車買主,爰亦均不宣告沒收(至於在晏陽車行扣得上開車輛之原車主身分證影本、行照影本等物品,均被告自行影印留存之文件,自非被告交付予各購車人之物,難認與被告所為附表二所示犯行有關,亦無宣告沒收之問題,併予說明)。

㈢至於扣案之偽造「郭春億」之「7655-DW 」號行車執照原本雖係偽造之特種文書,惟因已經被告持以交付予被害人丑○○,非被告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偽造之「2470-ME 」車牌2 組,分別經被告行使交付予被害人「阿宏」、壬○○,亦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㈣扣案之懸掛「2735-GZ 」車牌之自小客車及車牌、行車執照,扣案之懸掛「1907-MH 」車牌之自小客車及車牌、懸掛「4065-ED 」車牌之自小客車及車牌、行車執照等物品,與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並無任何關連(為檢察官併辦事實編號1 、5 、6 部分,均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詳後述),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偽造之「6209-GD 」、「ZU-6690 」等偽造車牌則與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並無任何關連,又被告單純持有上開偽造之特種文書,並不構成犯罪(詳後述),是亦無從宣各沒收。

㈤扣案之「0502-KZ 」車牌,為被害人即失主黃家俊所有之物,不得宣告沒收。另扣案之「3366-KZ 」車牌2 面(95年度檢總管字5801號編號50),則屬被害人詹家榮失竊之物,亦不得宣告沒收。另扣案之「3601-DY 」車牌2 面(95年度檢總管字5801號編號50),則屬被害人呂俊璿失竊之物,且尚未發還,應發還予被害人呂俊璿。另附表四所示之其他物品,亦均非被告所有或均與被告上揭犯行無直接關連(詳如附表四所述),是爰均不宣告沒收。

五、退併辦部分:

㈠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另以:被告另於94年3 月18日至95年2月27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不詳姓名之「祥興車庫」負責人以105,000 元購入被害人陳靜怡於94年3 月18日下午2時許失竊之2735-GZ 號自小客車,嗣再轉手售與被害人謝帛縉。又於94年9 月14日至同年9 月20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向不詳姓名之人以不詳價格購入被害人劉桂秀於94年9 月14日下午2 時許失竊之ZN-2188 號自小客車,嗣再偽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後,再轉手售與被害人丁○○。又於94年3月26日至94年9 月間,在不詳地點,向不詳姓名之人以不詳價格購入被害人戴淑娟於94年3 月26日中午12時許失竊之3912-DR 號自小客車,嗣再轉手售與被害人辛○○。因認被告上開犯行,亦均涉犯故買贓物及偽造文書罪嫌等語。

㈡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項、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㈢經查:

1.陳靜怡失竊之車號2735-GZ號自小客車部分:陳靜怡所有之車號2735-GZ 號自小客車係員警於95年4 月27日前往李茂霖所經營之「屏大汽車商行」查扣,而據李茂霖證稱:該車係其以75,000元向謝帛縉購得等語(見警三卷第14、15頁),另證人謝帛縉則於警詢時證稱:該車係被告持往當舖質借82,000元,當時係以其弟謝卓瑜名義簽約,當舖欲向謝卓瑜追討這筆錢,所以其出82,000元購買,再轉手予林茂霖等語(見警三卷第22至24頁),並有謝帛縉、李茂霖簽立之汽車讓渡書,及寅○○、謝帛縉簽立之汽車讓渡書各1 紙可證(見警三卷第45、46頁),足認該車曾經被告購入並轉手予他人之事實。又前開2735-GZ 自小客車車主陳靜怡之父親陳天章固然於94年3 月23日前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報案失竊,有陳天章調查筆錄及車輛失竊、車牌失竊個別查詢報表可證(見警警四卷第24至28頁);然查,該車係由陳靜怡本人於94 年3月21日持往位於基隆市○○路53號之「玉山當鋪」典當之事實,經玉山當鋪負責人子○○於警詢時證稱:2735-GZ自小客車為鈴木牌SOLIO ,1328CC,引擎號碼M13A-0000000 、車身號碼為MA34S-017367,車主陳靜怡於94年3 月21日到玉山當鋪典當4 萬元,伊並不知道此車後來陳靜怡之父陳天章向警局報遺失,又該車收當後停放於台北林口之「祥興車庫」,後「祥興車庫」負責人吳惠珠於94年9 月21日以8 萬元向伊購買等語明確(見警四卷第4 頁),並有子○○提出之玉山當鋪收當物品登記簿影本、汽機車買賣合約、2735-GZ 汽車行照、陳靜怡身分證影本、基隆市當鋪商業同業公會94年11月24日流當證明書等件在卷可資佐證(見警四卷第9 至13頁)。另查,陳靜怡本人亦因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式購買上開車號2735-GZ號自小客車,復擅自將上開2735-GZ 號自小客車典當予玉山當鋪之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基簡字第18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一節,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參,此外,亦均查無任何證據證明扣案之2735-GZ 號自小客車並無遭改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情事。故顯見上開車號2735-GZ 號自小客車係由原車主陳靜怡自行持往玉山當鋪典當,嗣因無能力償還借款而流當,而非遭竊之車輛,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屬不能證明。

2.劉桂秀失竊之車號ZN-2188 號自小客車部分:

⑴被害人劉桂秀所有之車號ZN-2188 號自小客車(福特牌Mondeo汽車,黑色、2004年份、1999CC、引擎號碼:00000000V 號,車身號碼:00000000P 號)係於94年9 月14日,於屏東市○○路1326號對面路旁發現失竊一節,經證人即車主劉桂秀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警三卷第215 頁)。又一部由丁○○所持有懸掛1907-MH 號車牌之自小客車於95年2 月13日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駕駛,行經高雄縣林園鄉○○村○○路198 巷口為警攔查,駕駛該車之人於企圖衝撞員警後逃逸,員警扣留該車,並按1907-MH 號車牌登記之車籍資料通知登記車主陳秀琴之夫丁○○到案說明,後發現該車車體上車身號碼為:A00000000 號,引擎號碼則為:00000000V 號,為另一部車號7655-DW 自小客車之車身、引擎號碼,而非該車所懸掛1907-MH 號車牌號所登錄之車籍資料,又員警勘查該車後,發現可疑有改造車身號碼、引擎號碼跡象,另將該車車身號碼、引擎號碼電解還原後,發現該車原引擎號碼為:00000000V 號,車身號碼則應為:00000000P 號,證實該車應屬被害人劉桂秀所有之前開ZN-2188 號自小客車等節,業經證人丁○○、劉桂秀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高雄市刑警大隊95年2 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勘驗紀錄、扣案物品照片及車身號碼碼模照片共9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證(見警三卷第198 至216 頁)。從而,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⑵又丁○○取得前開車體為ZN-2188 號、改造為7655-DW號、懸掛1907-MH 號車牌之自小客車之來源,據證人丁○○於95年5 月5 日於警詢中證稱:前開被扣案之懸掛車號1907-MH 號車牌車輛登記於其妻陳秀琴名下,平時由其使用,該車所懸掛車號1907-MH 車籍與該車車體均係向被告購買,其是透過朋友跟被告認識購車,所有過程均由被告與其接洽,簽約時才由被告員工卯○○與其簽約,當初跟被告洽談時說1907-MH 原車主已經撞毀,要賣其45萬,因為只有車籍沒有車輛,被告表示可先買賣該車籍讓其可以先辦理貸款,並與其約定只要有與該車車籍相同之權利車即交車;約在94年9 月20幾日,被告通知要將車體部分交車予其,但要其再交6 萬元差額買回車體部分,其就再付6 萬元差額買回車體部分,該車是由寅○○的2 名年輕員工出面交車,他們並打電話給被告要其接電話確認是其本人才收錢交車等語(見警三卷第200 、201 頁)。則按證人丁○○所指稱,上開懸掛1907-MH 車牌之自小客車及該車所使用之車籍均係其向被告所購得,惟查:

①證人丁○○前於第一次即95年2 月17日警詢時係供稱:「1907-MH 」之自小客車車牌、車籍文件均其向卯○○購得,之後其又於94年6 月向晏陽車行老闆購買引擎號碼為00000000V 、車號7655-DW 、車主郭春億之自小客車,後將車牌及車子另行組合成警方所扣留之自小客車等語(見警卷第190 、191 頁),當時僅提到懸掛「1907-MH 」之自小客車車牌、車籍文件係向卯○○購買,全未提及卯○○為被告所屬員工及上開車牌、車籍係向被告購買之事,至95年4 月12日警詢時,證人丁○○始改口稱:「1907-MH 」之自小客車車牌、車籍文件是其向被告車行所屬員工卯○○購賣云云(見警三卷第166 、196 頁),是以證人丁○○所述前後不符,是否可據以採信,已不無疑問。

②又經高雄市刑警大隊函詢監理機關結果,「1907- MH」自小客車原車牌號碼為「2560-GU 」號,原車主為吳坤承,經過戶予卯○○以後,再由卯○○於94年3月28日辦理過戶登記予陳秀琴等節,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95年4 月12日函及函附汽車過戶登記書、車主身分證明保證書、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等件在卷可證(見警三卷第177 至184 頁)。又經本院遍查員警從被告經營之晏陽車行扣得之物品,均無被告經手過車號「1907-MH 」車籍之交易紀錄或買賣合約一節,亦有本院97年1 月11日、同年2 月12日勘驗筆錄可證,而按前開勘驗結果,扣案物品中雖有被告曾與丑○○及他人交易車號「7655-DW」車輛之買賣合約書,惟因丑○○曾向被告購買一部懸掛車牌為「7655-DW 」之車輛,業如前述,故上開證據亦無法作為佐證被告販賣前開車輛予丁○○之依據,是由卷內事證觀之,均無任何證明被告涉入前開交易「1907-MH 」車籍或「ZN-2188 號」車體之證據;而證人丁○○雖供稱該車車籍及車體均係向被告購買云云,然均無法提出買賣合約書或其他任何購車相關證明文件以實其說。

③況且再依證人丁○○所述,其先以45萬元之代價向被告購入車號1907-MH 車籍資料,被告承諾之後會再交付車體,惟並未約定期限,至被告實際交付車體時,已在其當初購買車籍之半年以後,則被告只有先過戶車籍,未實際交車,丁○○與被告竟然僅口頭約定被告應再交付車體,而未再簽立書面合約載明被告有於一定期限內移轉車體之義務,是以丁○○竟會願意先付出45萬元之代價,其後等待長達半年時間,毫無白紙黑字之明文保障,顯然悖於常情。

④此外,丁○○係因一部懸掛1907-MH 車牌自小客車企圖衝撞員警逃逸,而1907-MH 車牌係登記於其妻子陳秀琴名下,始受員警通知到案說明,嗣員警檢查該車結果,又發現該車係車身號碼、引擎號碼經過改造之贓車,業如前述,是則丁○○於警詢中,係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詢問,是否會為推卸自身責任,而謊稱該車係向被告購得,亦不無可疑。

⑶以上種種,已使本院對於丁○○先前在警詢中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指稱前開車籍、車體係其向被告購得等情詞是否與事實相符,有合理之懷疑。此外,本院於審判中合法傳喚並拘提證人丁○○到庭未獲,另證人卯○○已於死亡一節,則有卯○○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再經遍查全卷結果,亦均查無任何被告販買上開1907-MH 車籍或被害人劉桂秀所有之Mondeo汽車車體予丁○○之證據,是不得僅以證人丁○○上開單一且有瑕疵之證述,即遽認上開被害人劉桂秀失竊之自小客車及查獲時所用之「1907-MH 」車籍確實係由被告販售予丁○○之事實。綜上,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屬不能證明。

3.戴淑娟失竊之車號3912-DR 號自小客車部分:

⑴車號3912-DR 自小客車原車身號碼為:NV0-0000000 號,引擎號碼為1AZ0000000號,係於94年3 月26日,在台中市○○區○○路與山西街口失竊一節,經證人即車主戴淑娟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見警三卷第231 頁)。又由辛○○於95年1 月23日自行持一部懸掛4065-ED 車牌,車身號碼被改造為NV0-0000000 號,引擎號碼被改造為1AZ0000000號之贓車,前往高雄市刑警大隊報案,嗣經員警勘查結果,確認該車即為前揭證人戴淑娟失竊之車號3912-DR 自小客車一節,則經證人辛○○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高雄市刑警大隊95年1 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懸掛4065-ED 車牌自小客車照片、車身號碼電解前及除漆後照片、引擎號碼照片共7 張可資佐證(見警三卷第220 至225 、233 至236 頁)。從而,上開事實均堪確認。

⑵又證人辛○○於警詢時固證稱:前開懸掛4065-ED 車牌之自小客車是伊向被告購買的,當時伊當鋪股東乙○○對伊說有一台4065-ED 自小客車是蔡進文向晏陽車行購買的權利車,蔡進文因案被羈押,故交給一位叫「阿偉」之男子處理該車,「阿偉」再向乙○○經營的當鋪質當後,因沒繳錢而流當,乙○○又對伊稱有聽「阿偉」說該車是蔡進文向被告購買的,後來伊幫乙○○處理,才發現該車疑似為A 、B 車等語(見警三卷第220 、221 頁,警四卷第78、79頁)。然查:證人辛○○所述上開交易流程,據其所稱僅係聽聞乙○○轉述,本無從直接採認作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又本案承辦員警王興隆曾於95年2 月3 日至台北看守所詢問當時在押之蔡進文,並提示該部懸掛車牌4065-ED 自小客車之照片,蔡進文證稱:其入監前在台北縣林口鄉經營車行生意,認識被告及綽號「阿偉」之人,「阿偉」也是在台北縣林口鄉座車行生意的,其曾經和「阿偉」交易過權利車,但其從未持有過懸掛車牌為4065-ED 號之自小客車等語(見警三卷第228 、229 頁),是則證人辛○○前開證述是否屬實,已不無疑問。

⑶此外,證人乙○○則否認上情,於警詢時證稱:是辛○○對伊說該車是來自晏陽車行的等語(見警卷第81、82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5年間曾在台北、高雄經營當鋪,辛○○是伊所經營高雄當鋪的股東,懸掛4065-ED 車牌之自小客車確實是名為「阿偉」之男子典當予伊,當天伊人在高雄的當鋪看帳,阿偉打電話給伊,想要典當一輛車,因為「阿偉」是辛○○的朋友,當時辛○○也說阿偉沒問題,伊就讓「阿偉」將車子押在林口的「長榮保管場」內,並請長榮保管廠的己○○小姐幫伊代做質押動作,並幫忙墊付20萬元給阿偉,隔天伊回台北去保管廠看到該輛車子,發現該車的鑰匙孔整個被挖開過,車身號碼也明顯經過變造,伊直覺此交易不能做,請辛○○向阿偉追回20萬元,「阿偉」也向伊承諾一至二星期會還錢,但一直藉故拖延,後辛○○未經過伊同意,就先將車開到高雄市刑大報案,並給伊12萬元,伊因此損失8 萬元,伊感覺這件事情辛○○跟「阿偉」是同夥,當時情形是伊與辛○○在查帳,「阿偉」電話就來了,伊當時疏忽沒看到車子就交易等語明確,又證人乙○○經本院訊以:「辛○○供稱是你告訴他說,該懸掛車牌為4065-ED 自小客車是一叫蔡進文之人向晏陽車行所購買,因為蔡進文被羈押,才委託阿偉向你典當質押該車,對此你有何意見?」復證稱:辛○○所述不實,伊也不認識蔡進文,伊是透過長榮保管廠的紀小姐才撥款給阿偉等語(見本院卷第371 至376 頁)等語。又本院再依職權傳訊證人己○○到庭,證人己○○亦證稱:伊從80幾年間起,在林口鄉經營長榮停車場,主要是幫當舖保管車子,伊記得協富當鋪曾委託伊保管一台CAMRY 自小客車,當時是乙○○打電話給伊,說等一下會有一位叫「阿偉」的人會牽車過來,叫伊先保管車子並將錢交給「阿偉」,伊就幫乙○○付錢給「阿偉」,但伊忘記是乙○○先給錢,伊再轉交給阿偉,還是由伊先墊付,所以車子就先牽到伊停車場保管,後來乙○○又打電話叫伊將車子交給一位連先生,又再後來乙○○過來跟伊聊天時,有提到這部車有問題,好像是扣在高市刑大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04 至408 頁),復證稱:辦理質押前開自小客車過程中,均未與被告接洽,亦未曾聽乙○○或辛○○提及該車子是來自於晏陽車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407 、408 頁),經核與上開證人乙○○之證述大致相符,故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上開車輛是「阿偉」經辛○○介紹典當予伊等情,應非憑空捏造之詞。

⑷從而,因證人辛○○所稱上開懸掛4065-ED 車牌之自小客車係被告賣給蔡進文,蔡進文再賣給「阿偉」,「阿偉」再賣給乙○○等情節,僅是聽聞乙○○轉述,亦與蔡進文警詢供述不符,又乙○○經到庭具結作證則否認上情,是證人辛○○之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實顯有可疑。從而,自不得僅以前開證人辛○○單一且自稱係輾轉聽聞他人陳述之內容,即認為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犯嫌。檢察官移送併辦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屬不能證明。

㈣綜上,上開被告犯罪事實既均不能證明,均無從由本院併為辦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六、另檢察官另提出補充理由書陳明:本案在晏陽車行扣得之「6209-GD 」、「ZU-6690 」等偽造車牌,亦為被告向戊○○故買之贓物,雖未在起訴範圍內,惟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等語(見本院卷第50、193 頁)。然查:上開2 組車牌經高雄市刑警大隊將之送往鑑定結果,發現諸多特徵與真實車牌不符,證實均為偽造車牌一節,有運圓工業有限公司95年3 月10日函文影本(見偵一卷第29、30、85、86頁),及金竝利五金有限公司95年3 月13日函文(見偵二卷第23、24頁),上開2 組車牌既屬偽造,自非真正之「6209 -GD」、「ZU-6690」2 車車主所有,又本件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偽造車牌係他人竊取得手之贓物,從而,自不得僅憑被告持有上開2面偽造車牌之行為,即認為被告有故買贓物犯行,是以公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七、至於車號2735-GZ 號自小客車已經陳靜怡於94年3 月21日持往玉山當鋪典當,陳靜怡之父陳天章竟於94年3 月23日前往報案失竊,並陳稱:「車號2735-GZ 自小客車係於94年3 月17 日14 時停放於基隆市○○區○○路6 號對面失竊」等語,則陳天章於報案時是否知悉該車已被陳靜怡典當之事,又其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171 條之未指明犯人誣告罪,似宜由

八、另戊○○多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車輛販售予被告,又與被告共同唆使癸○○出面頂罪,則附表一所示車輛失竊一案與戊○○是否有關,及戊○○是否另涉及贓物、竊盜之犯行,均尚待查明釐清,是就戊○○此部分之行為,均宜由檢察官另行分案調查,以查明戊○○所有無不法行為及刑事責任。此外,證人戊○○於審判中經審判長告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罪之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後具結,又在詰問前告知如因恐自己陳述有使自己或親屬有遭受刑事訴追之危險者,得拒絕證言後(見本院97年9 月23日、10月14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261 、267 、300 頁),竟仍為上開不實之證述(即否認上開附表一編號1 至9 所示自小客車予被告),則其該行為尚涉犯刑法第168 之偽證罪嫌,亦宜由檢察官另案偵查起訴,均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各被害人失竊之車輛一覽表) :┌──┬───┬──────────┬────────┬────────┬─────┬──┐│編號│所有人│原登錄車籍資料 │發現失竊之時間、│經改造後之車身、│被查獲時懸│備註││ │ │ │地點 │引擎號碼 │掛車牌 │ │├──┼───┼──────────┼────────┼────────┼─────┼──┤│ 1. │陳麗珠│1.車牌:9881-JF號 │於94年10月26日下│1.車身號碼: │2470-ME (│ ││ │ │2.基本資料: │午4 時,在台南縣│ RKTRD58505F001│經查係偽造│ ││ │ │ 「本田CRV 、橙黃色 │新市鄉○○○路聯│ │車牌) │ ││ │ │ 、2004年、1998CC」│電公司旁發現失竊│2.引擎號碼: │ │ ││ │ │4.車身號碼: │ │ K20A00000000 │ │ ││ │ │ RKTRD58504F011889 │ │ │ │ ││ │ │3.引擎號碼: │ │ │ │ ││ │ │ K20A00000000 │ │ │ │ │├──┼───┼──────────┼────────┼────────┼─────┼──┤│ 2. │陳逸庭│1.車牌:3601-DY號 │於94年10月5 日上│1.車身號碼: │未懸掛(經│ ││ │ │2.基本資料 : │午9 時在北縣新莊│ ANE00-0000000 │查改造後車│ ││ │ │ 「國瑞牌WISH、灰色│市○○○街138 號│ │身、引擎號│ ││ │ │ 、2004年份、1998CC│前發現失竊 │2.引擎號碼: │碼之車籍為│ ││ │ │ 」 │ │ 1AZ0000000 │8698-JY) │ ││ │ │3.車身號碼: │ │ │ │ ││ │ │ ANE00-0000000 │ │ │ │ ││ │ │4.引擎號碼: │ │ │ │ ││ │ │ 1AZ0000000 │ │ │ │ │├──┼───┼──────────┼────────┼────────┼─────┼──┤│ 3. │黃莉雯│1.車牌:1001-HD │94年4 月7 日晚間│1.車身號碼: │懸掛 │ ││ │ │2.基本資料 : │8 時在台南市喜樹│ NV0-0000000 │3160-EH 但│ ││ │ │ 「國瑞牌CAMRY 、銀│路20巷21號車庫內│ │未扣案 │ ││ │ │ 色 、2003年份、 │發現失竊 │2.引擎號碼: │ │ ││ │ │ 1998CC 」 │ │ AZ0000000 │ │ ││ │ │3.引擎號碼: │ │ │ │ ││ │ │ 「1AZ0000000」 │ │ │ │ ││ │ │4.車身號碼: │ │ │ │ ││ │ │ 「NV0-0000000」 │ │ │ │ │├──┼───┼──────────┼────────┼────────┼─────┼──┤│ 4. │陳秀玉│1.車牌:N2-8336 │93年10月5 日下午│1.車身號碼: │懸掛 │ ││ │(實際│2.基本資料: │4 時在台南縣新營│ T0000000 │7J-2048 │ ││ │使用人│ 「 中華三菱GALLANT│市○○路200 巷11│ │但未扣案 │ ││ │為林原│ 、白色、2000年份、│號發現失竊。 │2.引擎號碼: │ │ ││ │標) │ 1998CC」 │ │ 6A12S025212 │ │ ││ │ │3.引擎號碼: │ │ │ │ ││ │ │ 6A12S025731 │ │ │ │ ││ │ │4.車身號碼: │ │ │ │ ││ │ │ T0000000 │ │ │ │ │├──┼───┼──────────┼────────┼────────┼─────┼──┤│ 5. │蘇淑娥│1.車牌:3669-NP │於94年11月4 日凌│1.車身號碼: │7V-0193 │ ││ │(實際│2.基本資料: │晨6 時在台南縣新│RKTRD58505F00106│ │ ││ │使用人│ 「本田CRV 、黑色、│化鎮○○路359 號│ │ │ ││ │為黃美│ 2005年份、1998CC」│發現失竊。 │2.引擎號碼: │ │ ││ │玉) │3.引擎號碼: │ │ K20A00000000 │ │ ││ │ │ K20A00000000 │ │ │ │ ││ │ │4.車身號碼: │ │(以上實際上係 │ │ ││ │ │ RKTRD58505F003294 │ │6753-KS 自小客車│ │ ││ │ │ │ │車身、引擎號碼,│ │ ││ │ │ │ │但借牌懸掛「7V- │ │ ││ │ │ │ │0193」車牌) │ │ │├──┼───┼──────────┼────────┼────────┼─────┼──┤│ 6. │詹家榮│1.車牌:3366-KZ │於94年6 月21日晚│1.車身號碼: │未懸掛(經│ ││ │ │2.基本資料: │間7 時在台中市南│VF32AKFWR0000000│查改造後車│ ││ │ │ 「標誌206 、2004年│屯區○○○○街與大│ │身、引擎號│ ││ │ │ 份、1587CC、黑色」│福街口發現失竊。│ │碼之車籍為│ ││ │ │3.車身號碼: │ │ │6072-DW) │ ││ │ │ VF32CNFUR00000000 │ │ │ │ ││ │ │4.引擎號碼:不詳 │ │ │ │ ││ │ │ │ │ │ │ │├──┼───┼──────────┼────────┼────────┼─────┼──┤│ 7. │葉惠芳│1.車牌:1153-MH │於94年11月23日上│1.車身號碼: │偽造之 │ ││ │ │2.基本資料: │午5 時在高雄市小│RKTRD58505F00174│2470-ME 車│ ││ │ │ 「本田CRV 、橙黃色│港區○○○路204 │ │牌 │ ││ │ │ 、2005年、1998CC」│號前發現失竊。 │2.引擎號碼: │ │ ││ │ │3.引擎號碼: │ │ K20A00000000 │ │ ││ │ │ K20A00000000 │ │ │ │ ││ │ │4.車身號碼: │ │ │ │ ││ │ │ RKTRD58505F001114 │ │ │ │ ││ │ │ │ │ │ │ │├──┼───┼──────────┼────────┼────────┼─────┼──┤│ 8. │許清貴│1.車牌:8920-GN │於94年11月20日上│1.車身號碼: │5133-DU │ ││ │ │2.基本資料: │午6 時在高雄市小│ 00000000C │ │ ││ │ │ 「福特六合、黑色、│港區○○路264 號│ │ │ ││ │ │ 2003年、1988CC」 │前發現失竊。 │2.引擎號碼: │ │ ││ │ │3.引擎號碼: │ │ 00000000C │ │ ││ │ │ 00000000C │ │ │ │ │├──┼───┼──────────┼────────┼────────┼─────┼──┤│ 9. │陳玟蓁│1.車牌:3097-MH │於94年12月12日上│1.車身號碼: │8968-JY │ ││ │ │2.基本資料: │午10時在嘉義市東│ ANE00-0000000 │ │ ││ │ │ 「國瑞WISH、深灰色│區○○街176 巷66│ │ │ ││ │ │ 、2005年份、1998CC│號發現失竊。 │2.引擎號碼: │ │ ││ │ │ 」 │ │1AZ0000000 │ │ ││ │ │3.引擎號碼: │ │ │ │ ││ │ │ 1AZ0000000 │ │ │ │ ││ │ │4.車身號碼:不詳 │ │ │ │ │├──┼───┼──────────┼────────┼────────┼─────┼──┤│ 10.│不詳 │1.基本資料: │為不詳姓名之人於│1.車身號碼: │7655-DW │ ││ │ │「福特六合、黑不詳色│不詳時地為財產犯│ A00000000P │ │ ││ │ │、2003年、1988CC」 │罪所得之物。 │ │ │ ││ │ │其餘不詳 │ │2.引擎號碼: │ │ ││ │ │ │ │ 00000000V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官訊問時亦供稱:南和當鋪那5 部有問題的車子都是向

檢察官另案查明究辦,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編號│購入之贓車│購買之時間、經過│轉手交易之時間、經過  │所得不法│說明      │備註│
│    │          │                │                      │利益    │          │    │
├──┼─────┼────────┼───────────┼────┼─────┼──┤
│ 1.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11月間售予│235,000 │檢察官起訴│    │
│    │1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嘉義市之「阿宏」(阿宏│元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再於94年12月8 日以235,│        │1         │    │
│    │          │。              │000 元賣與「兆豐當鋪」│        │          │    │
│    │          │                │負責人辛○○。        │        │          │    │
├──┼─────┼────────┼───────────┼────┼─────┼──┤
│ 2.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11月間以25│25萬元  │檢察官起訴│    │
│    │2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萬元典當予大通當鋪。  │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                      │        │2         │    │
│    │          │。              │                      │        │          │    │
├──┼─────┼────────┼───────────┼────┼─────┼──┤
│ 3.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8 月25日以│30萬元  │檢察官起訴│    │
│    │3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30萬元典當予大通當鋪。│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                      │        │3         │    │
│    │          │。              │                      │        │          │    │
├──┼─────┼────────┼───────────┼────┼─────┼──┤
│ 4.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10月7 日以│10萬元  │檢察官起訴│    │
│    │4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10萬元典當給大通當鋪。│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                      │        │4         │    │
│    │          │。              │                      │        │          │    │
├──┼─────┼────────┼───────────┼────┼─────┼──┤
│ 5.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5年1 月10日以│28萬元  │檢察官起訴│    │
│    │5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28萬元販售予陳烈。    │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                      │        │5         │    │
│    │          │。              │                      │        │          │    │
├──┼─────┼────────┼───────────┼────┼─────┼──┤
│ 6.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10月26日後│28萬元  │檢察官起訴│    │
│    │6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某日以28萬元典當予大通│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當鋪。                │        │6         │    │
│    │          │。              │                      │        │          │    │
├──┼─────┼────────┼───────────┼────┼─────┼──┤
│ 7.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12月14日以│20萬元  │檢察官起訴│    │
│    │7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20萬元將出賣予壬○○。│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                      │        │7         │    │
│    │          │。              │                      │        │          │    │
├──┼─────┼────────┼───────────┼────┼─────┼──┤
│ 8.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5年1 月11日販│價值16萬│檢察官起訴│    │
│    │8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售予曾奕衡,由曾奕衡在│元之賓士│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將其原本所有之賓士汽車│汽車1 台│8         │    │
│    │          │。              │以16萬元代價販賣與鍾慶│、2 萬元│          │    │
│    │          │                │沐,再補貼2 萬元差價購│        │          │    │
│    │          │                │買。                  │        │          │    │
├──┼─────┼────────┼───────────┼────┼─────┼──┤
│ 9. │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11月1 日以│價值25萬│檢察官起訴│    │
│    │9所示車輛 │後某日,向戊○○│35萬元販售予庚○○。由│元之BMW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庚○○將其原本所有之  │730 1部 │9         │    │
│    │          │。              │BMW 汽車以25萬元代價販│、10萬元│          │    │
│    │          │                │賣與寅○○,再補貼10萬│        │          │    │
│    │          │                │元差價購買。          │        │          │    │
├──┼─────┼────────┼───────────┼────┼─────┼──┤
│ 10.│附表一編號│於94年10月26日之│寅○○於94年7月15 日以│35萬元  │檢察官起訴│    │
│    │10所示車輛│後某日,向戊○○│35萬元販售予丑○○,並│        │書附表編號│    │
│    │          │以15至18萬元購入│交付予丑○○偽造之    │        │10        │    │
│    │          │。              │7655-DW行車執照1 份 。│        │          │    │
└──┴─────┴────────┴───────────┴────┴─────┴──┘
附表三(應宣告沒收之物)
┌──┬──────┬───┬──────────┬────┬───────┬─────┐
│編號│品名        │所有人│用途                │沒收依據│扣案時間、地點│原扣押物品│
│    │            │      │                    │        │              │清單編號  │
├──┼──────┼───┼──────────┼────┼───────┼─────┤
│ 1. │汽車讓渡書1 │寅○○│被告販賣附表一編號7 │刑法第38│95年1 月13日於│95檢總管字│
│    │本(內含2470│      │自小客車予壬○○時,│條第1 項│高縣鳳山市建國│5801號編號│
│    │-ME 號汽車讓│      │與壬○○簽立,係被告│第2 款  │路3 段146 號晏│89之「讓渡│
│    │渡書1份)   │      │販賣上開贓車所用之物│        │陽車行所扣得。│書」1 本內│
│    │            │      │。                  │        │              │          │
├──┼──────┼───┼──────────┼────┼───────┼─────┤
│ 2. │汽車讓渡書1 │寅○○│被告販賣附表一編號10│刑法第38│同上          │95檢總管字│
│    │本(內含7655│      │自小客車予丑○○時,│條第1 項│              │5801號編號│
│    │-DW 號汽車讓│      │與丑○○簽立,係被告│第2 款  │              │92之「讓渡│
│    │渡書1 份)  │      │販賣上開贓車所用之物│        │              │書」1 本內│
│    │            │      │。                  │        │              │          │
│    │            │      │                    │        │              │          │
├──┼──────┼───┼──────────┼────┼───────┼─────┤
│ 3. │汽車讓渡書1 │寅○○│被告販賣附表一編號5 │刑法第38│同上          │95檢總管字│
│    │本          │      │所示自小客車與陳烈,│條第1 項│              │5801號編號│
│    │(內含2857- │      │販賣附表一編號8 所示│第2 款  │              │105 之讓渡│
│    │DE號汽車讓渡│      │自小客車予曾奕衡時,│        │              │書1 本內  │
│    │書、6753-KS │      │分別與陳烈、曾奕衡簽│        │              │          │
│    │號汽車讓渡書│      │立,係被告販賣上開贓│        │              │          │
│    │各1 份)    │      │車所用之物。        │        │              │          │
├──┼──────┼───┼──────────┼────┼───────┼─────┤
│ 10.│偽造之郭春億│      │偽造之印文          │刑法第  │(未扣案)    │          │
│    │行車執照原本│      │                    │219條   │              │          │
│    │上之交通部行│      │                    │        │              │          │
│    │車執照之章」│      │                    │        │              │          │
│    │、「交通部公│      │                    │        │              │          │
│    │路總局行車執│      │                    │        │              │          │
│    │照之章」印文│      │                    │        │              │          │
├──┼──────┼───┼──────────┼────┼───────┼─────┤
│ 11.│做成編號4 印│      │偽造之印章,用以製作│刑法第  │(未扣案)    │          │
│    │文之印章    │      │偽造之印文          │219條   │              │          │
└──┴──────┴───┴──────────┴────┴───────┴─────┘
附表四(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物)
一、於95年1月13日在高縣鳳山市○○路○段146號晏陽車行所扣
    得之物:
┌──┬────────┬─────────┬─────────┬──────┐
│編號│   品名         │查扣時間及地點    │說明              │原扣押物品清│
│    │                │                  │                  │單及編號    │
├──┼────────┼─────────┼─────────┼──────┤
│ 1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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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汽車各項異動登記│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書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  │工商本票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8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  │汽車買賣合約書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0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1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2 │長鎰汽車商行信封│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袋內無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3 │行照過戶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4 │行照、身份證影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本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5 │行照正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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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行照、印章、過戶│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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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汽車過戶登記書等│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8 │身份證影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19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0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1 │金凌企業有限公司│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信封袋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2 │黃色信封袋1 份,│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內無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3 │黃色信封袋內無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4 │黃色信封袋內無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5 │黃色信封袋內無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6 │行照影印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7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8 │行照影印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29 │行照、身份證影本│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2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0 │行照、保險卡、身│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份證影印本等資料│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1 │本票、身份證影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本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2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3 │交通違規罰鍰收據│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4 │身份證影印本等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5 │身分證正本、行照│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正本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6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7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8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39 │身份證影印本等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3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0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1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2 │行照影印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3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4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45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6 │行照正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內含「ZU-6690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6   │
│    │車籍資料袋)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7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8 │黃色信封袋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49 │3601-DY車牌2面  │95/01/13於高縣鳳山│雖為被告犯罪所得之│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物,但應為被害人呂│   編號5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俊璿所有,不得宣告│            │
│    │                │                  │沒收              │            │
├──┼────────┼─────────┼─────────┼──────┤
│ 50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1 │B9-7515 、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9F-0000 0000-PA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2   │
│    │、XM-2950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ZR-9553 、      │                  │                  │            │
│    │E0-0000 0000-JR │                  │                  │            │
│    │、2F-7991       │                  │                  │            │
│    │3511-MH 行照正本│                  │                  │            │
│    │                │                  │                  │            │
├──┼────────┼─────────┼─────────┼──────┤
│ 52 │黑色皮包內有汽車│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過戶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3 │方塊酥盒內有汽車│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鎖鑰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4 │保證卡、汽車鑰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5 │罰單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6 │行照、身份證影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本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7 │便條紙、買賣記事│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紙等資料共24張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58 │便條紙、買賣記事│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紙等資料共20張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5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59 │駕照、印章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0 │身份證影印本、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章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1 │身份證正本、印章│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2 │維修單等資料共12│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張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3 │新三傑汽車維修單│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4 │新三傑汽車維修單│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65 │新三傑汽車維修單│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66 │行照影印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7 │行照影印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8 │行照、身份證影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本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69 │身份證影印本等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0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1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2 │汽車讓渡合約書等│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3 │流當證明書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4 │晏陽車行典當明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1份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5 │晏陽車行典當明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1份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6 │晏陽車行典當明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1份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77 │行照、身分證影本│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7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78 │行照、身分證影本│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79 │新三傑汽車維修單│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0 │行照、身分證影本│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1 │汽車晶片鎖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2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3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4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5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6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8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87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88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89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0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                  │                  │            │
├──┼────────┼─────────┼─────────┼──────┤
│ 91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2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3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4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5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9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6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7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8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 99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0 │汽車讓渡書1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1 │估價單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2 │估價單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3 │當鋪公會證明書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4 │行照影印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0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5 │當鋪公會證明書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6 │黃色信封袋內無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7 │行照影印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08 │保險卡影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雖與附表二編號10所│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示犯行有關,惟係被│   編號11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告自行影印留存,已│            │
│    │                │                  │非被告交付丑○○之│            │
│    │                │                  │物,故不予宣告沒收│            │
├──┼────────┼─────────┼─────────┼──────┤
│109 │黃色信封袋內無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0 │黃色信封袋內無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1 │當票影印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2 │便條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3 │當票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4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1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5 │身份證影印本等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6 │行照、營利事業登│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記證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7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8 │尋獲證明單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19 │身份證影印本等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0 │流當車使用權利讓│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渡合約書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1 │身份證影印本等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2 │行照、身份證影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本等資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3 │行照影印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4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29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5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6 │行照正本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7 │行照影印本等資料│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2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8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3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29 │行照正本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4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30 │晏陽車行典當明細│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細等資料1份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5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31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60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32 │車牌9V-4333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4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33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6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34 │身份證、行照等資│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料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7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35 │行照等資料      │95/01/13於高縣鳳山│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5801│
│    │                │市○○路○ 段146 號│接關連            │   編號138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                  │            │
├──┼────────┼─────────┼─────────┼──────┤
│136 │偽造之ZU-6690 號│95/01/13於高縣鳳山│被告所持有之偽造車│95檢總管9184│
│    │車牌            │市○○路○ 段146 號│牌,但與本案被告犯│   編號1    │
│    │                │晏陽車行所扣得    │罪無直接關連      │            │
├──┼────────┼─────────┼─────────┼──────┤
│137 │電腦主機        │95/01/13於仁武鄉南│與本案被告犯罪無直│95檢總管9184│
│    │                │和車庫所查扣      │接關連            │   編號2    │
└──┴────────┴─────────┴─────────┴──────┘
二、於95年4 月27日在屏東市○○路400 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得
    之物:
┌──┬────────┬───────────┬──────┐
│編號│   品     名    │     備        註     │原扣押物品清│
│    │                │                      │單及編號    │
├──┼────────┼───────────┼──────┤
│ 1  │3419-MH車牌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3    │
│    │                │得                    │            │
├──┼────────┼───────────┼──────┤
│ 2  │3419-MH行車執照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4    │
│    │                │得                    │            │
├──┼────────┼───────────┼──────┤
│ 3  │永豐當鋪流當證明│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5    │
│    │                │得                    │            │
├──┼────────┼───────────┼──────┤
│ 4  │ZU-6362車牌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6    │
│    │                │得                    │            │
├──┼────────┼───────────┼──────┤
│ 5  │ZU-6362行車執照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7    │
│    │                │得                    │            │
├──┼────────┼───────────┼──────┤
│ 6  │ZU-6362流當證明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書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8    │
│    │                │得                    │            │
├──┼────────┼───────────┼──────┤
│ 7  │7929-JQ車牌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9    │
│    │                │得                    │            │
├──┼────────┼───────────┼──────┤
│ 8  │7929-JQ行車執照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0   │
│    │                │得                    │            │
├──┼────────┼───────────┼──────┤
│ 9  │7929-JQ流當證明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1   │
│    │                │得                    │            │
├──┼────────┼───────────┼──────┤
│ 10 │1066-MH車牌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2   │
│    │                │得                    │            │
├──┼────────┼───────────┼──────┤
│ 11 │1066-MH行車執照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3   │
│    │                │得                    │            │
├──┼────────┼───────────┼──────┤
│ 12 │8857-MH車牌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4   │
│    │                │得                    │            │
├──┼────────┼───────────┼──────┤
│ 13 │8857-MH行車執照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5   │
│    │                │得                    │            │
├──┼────────┼───────────┼──────┤
│ 14 │子車鑰匙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6   │
│    │                │得                    │            │
├──┼────────┼───────────┼──────┤
│ 15 │油漆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7   │
│    │                │得                    │            │
├──┼────────┼───────────┼──────┤
│ 16 │刷油漆桶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8   │
│    │                │得                    │            │
├──┼────────┼───────────┼──────┤
│ 17 │油漆刷子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19   │
│    │                │得                    │            │
├──┼────────┼───────────┼──────┤
│ 18 │汽車買賣記錄書  │95/04/27於屏東市○○路│95保管字1038│
│    │                │400號屏大汽車商行所扣 │   編號20   │
│    │                │得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9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