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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莊飛宗蔡廣昇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己○○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朱淑娟 律師
上訴人
酉○○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葉天來 律師
上訴人
亥○○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惠玲 律師
上訴人
地○○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洪天慶 律師
上訴人
壬○○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朱育男 律師
被告
丁○○
被告
t○○
被告
庚○○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

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156號、第12068 號、

第12625 號、第14106 號、第16400 號、第16401 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分別處如附表二己○○部分所示之刑,各罪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1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9至20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分別處如附表三己○○部分所示之刑,各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11己○○部分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至20、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酉○○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三酉○○部分所示之刑,各罪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11 酉○○部分所示之刑,各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9、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七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t○○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10t○○部分所示之刑,各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亥○○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1 至11亥○○部分所示之刑,各罪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至28所示之物,均沒收。

地○○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丁○○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視附表一、二不同案件而有下列綽號:民哥、明哥、昆哥、俊哥、阿俊、富哥、駿哥、財仔)夥同鄧家珍(綽號小雅、小佩,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阿華」、「小雯」等人(均尚未到案)組成詐騙集團,僱用黃柏仁(綽號阿祥)、李原慶(綽號阿偉)、黃致仁(綽號阿弟)、曾偉傑(綽號阿福)(以上4 人下稱黃柏仁等4 人,由檢察官另案起訴,詳下述),以及鄭子瑜(綽號小美)、康書銘(綽號表弟)、張譯心(原名張彩霞。以上3人經檢察官另案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7日許起,由己○○為首,招募上開黃柏仁等7 人參與該詐騙集團。其等基於任務分工,由己○○、「阿華」、「小雯」等人在大陸地區就地招募人員負責撥打電話予我國國內不特定被害人,要求被害人等匯款至不詳人依證件所開立之各人頭帳戶內(現由警方追查中),由己○○等人提供上開用以匯入騙得款項之人頭帳戶,在高雄縣市及其他之不詳地點等處,以電話聯絡方式囑由黃柏仁、曾偉傑、黃致仁、李原慶前往通知地點拿取人頭帳戶後,先行試卡確認提款卡或補摺機測試帳戶可以使用,回報己○○等人後,於接獲贓款入帳之訊息後,迅予提領詐得贓款一空。其間,於96年4 月底,綽號「小雅」並吸收康書銘擔任收取人頭帳戶工作,由曾偉傑偕同康書銘前往「小雅」所提供高雄縣市及其他之不詳地點等處,收取人頭帳戶,康書銘之工資則為每日新台幣(下同)2 千元之代價。己○○則負責在國內擔任監督、招募、訓練、指揮、管理車頭、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並招募黃柏仁、曾偉傑及黃致仁等人擔任車手,黃柏仁則吸收李原慶擔任車頭,曾偉傑則吸收鄭子瑜、康書銘擔任車頭;車頭負責每日試刷人頭金融卡、車手臨櫃提領現金之把風、承租車輛及搭載車手持偽造證件前往銀行領得贓款等工作;而就獲利贓款報酬之分配,係由黃柏仁與李原慶分得總提領詐得金額百分之4 ,其中黃柏仁分得百分之3 ,李原慶分得百分之1 ;曾偉傑、鄭子瑜及康書銘分得總提領詐得金額百分之4 ,其中曾偉傑分得百分之3 ,鄭子瑜或康書銘分得百分之1 等之不等報酬,剩餘提領詐得金額再經由己○○指定黃致仁前往收取,黃致仁收取後遂依己○○以電話簡訊或其他聯絡之方式,將上開款項匯入其指定帳戶,或己○○指定之「小雅」等人前往各該處向其取款等方式,報酬為每筆100 萬元可分得5000元之代價計酬。嗣於96年4 月27日某時許起,其等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某真實姓名之成年人即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撥打電話者,以撥打電話向附表一所示k○○、午○○○等被害人,佯稱假台中地檢署劉金德、假銀行人員、假中華電信、假電信局、假地檢署及檢察官名義、假法院、假調查局、假監理站人員、假戶政事務所等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詐欺方式,致被害人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各該人頭帳戶內,再由黃柏仁、曾偉傑與鄭子瑜分別持由己○○等人所指示交付之林婉倪、黃政僑與黃怡萍等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依己○○指示,並由李原慶與鄭子瑜、康書銘(俗稱車頭)駕駛承租車輛搭載黃柏仁及曾偉傑,共同前往己○○所指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由黃柏仁、曾偉傑或鄭子瑜(俗稱車手)臨櫃領款,並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編號1 至59之提領匯款地點之各該金融機構,拿取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及相關提款單,於其上填寫金額、帳號(詳如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 至59之匯款金額、匯款銀行別之戶名、帳號亦即人頭帳戶)及日期等資料,並在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及相關提款單上簽章欄蓋用「林婉倪」等之印章,據以行使上開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及提款單(詳如附表一、二之編號1 至59之匯款銀行別之戶名、帳號及各該提領匯款地點),用以表示提領上開款項之意思,同時由李原慶、鄭子瑜及康書銘在外把風,領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後,黃柏仁、曾偉傑即向己○○回報領得贓款之情形,再依己○○分配,分別取得如上開所示之獲利成數;己○○等人以此手法詐得贓款,合計達1 億3049萬3781元(各次犯行,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被害人、匯款行為地、犯罪行為及樣態、匯款結果地、匯款金額、匯款時間、行為人、提領匯款時間、提領匯款地點及提領匯款行為分擔)。嗣於96年8 月15日某時許,以如附表一編號59號之犯罪行為及樣態,黃柏仁及李原慶於同

(15)日下午1 時許,前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鳳分行,領取己○○指示張譯心所提領之被害人寅○○匯入該帳戶內之詐得金額58萬元,黃柏仁取得後正欲離去之際,遂為警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60號前,當場拘提黃柏仁及李原慶到案,並同時查獲前往欲向黃柏仁取款之黃致仁,扣得黃致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咖啡色背包1 個(另扣得背包內之現金68萬5200元,雖係詐領而來,但屬被害人所有)、黃柏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黑色手提袋1 個、李原慶所駕駛車號ZT-9151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現金18萬元、李原慶身上之現金2200元(上開現金雖係詐領而來,但屬被害人所有),及李原慶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小型電子計算機1 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行動電話8 支(含6張晶片卡)、小本記算簿1 本、高雄市銀行入戶電匯回條(收款人:潘奕如、金額1 萬4000元)、高雄市銀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戶名:蘇揚烈、金額5 萬1000元)、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戶名:黃意宏、金額1 萬元〈尚未匯入〉)、各銀行服務據點名冊1 本等物,暨扣押潘奕仁、張永聰、江佳禎、戴佳親、許雅玲、蘇揚烈、黃意宏等人之帳戶、金融卡、印章等物(上開帳戶、金融卡、印章等物不能證明為被告所有)。嗣於同(15)日下午4 時45分許,前往黃柏仁位於高雄市○○區○○路132 巷10弄2 號之住處搜索,扣得己○○所有交與黃柏仁供共同犯罪預備之金融機構行址名冊3 份,及黃守忠、趙國振之帳戶、提款卡、印章等物、第一銀行提款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 號)等物(上開帳戶、提款卡、印章等扣押物品不能證明為被告所有)。又於同(15)日下午4 時45分許,前往李原慶位於高雄市左營區○○○路129 號之住處搜索,扣得上開偽造之鄭斯峰、黃政僑(均貼上李原慶照片)汽車駕照各1 張。另於96年8月19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62號14樓,拘提曾偉傑及鄭子瑜到案,扣得與本案犯罪無關之鄭子瑜所有之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1 支、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1 張及台灣大哥大帳單2 張等物。迨96年8 月21日中午12時50分許,康書銘自行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說明,而查獲上情。

二、黃柏仁、李原慶與己○○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原慶提供其照片予己○○,由己○○以不詳代價,委託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在不詳時、地,偽造「鄭斯峰」、「黃政僑」之汽車駕駛執照各1 枚。後於96年7 月18日上午10時42分交予黃柏仁持上開偽造「鄭斯峰」之汽車駕駛執照前往高雄市苓雅區○○○路358 號「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行」,據以行使前揭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用供該分行行員辨識身分,並以黃文霖之人頭帳戶臨櫃提領自王佩玲詐得匯入之贓款105 萬元(如前所述),得手後,隨即由李原慶搭載黃柏仁駕車離去,足以生損害於鄭斯峰、黃政僑本人,及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管理、台北富邦銀行辨識領款人真實身分之正確性。黃柏仁並將上揭偽造鄭斯峰之汽車駕駛執照返還予李原慶(詳如附表二編號50第1 項)。

三、酉○○前曾於93年間犯搶奪罪,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因緩刑期間再犯違反電信法罪,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7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5年3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上開緩刑宣告遭撤銷。96年10月間某日,綽號「阿明」、「富哥」之己○○在網路聊天室分別認識沈中豪(原名沈𡘙鑫)、何茂榮(以上2 人由檢察官另案起訴,詳下述),得知其等因缺錢花用,己○○乃招募其等參與由渠等組成之該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參與由「阿華」、「小雯」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推由沈中豪、何茂榮擔任向被害人取款之車手工作,並約定沈中豪、何茂榮各抽取詐騙所得金額百分之6 、百分之1 ,作為其等之不法所得,雙方謀議既定,己○○遂提供NOKIA 手機2 支(灰色、藍色),並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別供沈中豪、何茂榮作為彼此聯繫之用;且己○○將由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盧仁旭」識別證(貼沈中豪之照片)、偽造木質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之機關印信交付予沈中豪,再由不詳姓名之集團成員冒稱檢警人員,於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以電話向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v○○○等5 人佯稱:渠等遭冒名申辦金融帳戶,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需先提出保證金以存入台北地檢署之監管帳戶,3 日後即予返還云云,待v○○○等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提款後,再由車手沈中豪、何茂榮依己○○之指示,前往上開編號所示交款地點附近之便利商店,由「阿華」或「小雯」等人將其等先前所偽造之內容略為:「案由:因違反防治洗錢條例法,涉案嫌疑人(填載被害人姓名)因案經聲請人於某時受監管清查現金(填載附表三所示之詐騙金額),涉案嫌疑人經台北地檢署申請分案審理,請准監管清查名下帳戶資金,清查無誤予以歸還,持本文涉案嫌疑人在偵查期間不得散布、播送、言論,依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50 條第2 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 萬元罰金,主任檢察官李榮元,台北地檢署公鑒」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及載有「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茲收到分案申請人(填載被害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遭詐騙金額)所繳納之金額」等不實之公文書,傳真至與沈中豪約定之便利商店,由沈中豪接收該傳真,並以其事前所買之紅色印台,在上開文書蓋用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印信,完成偽造公文書行為。嗣沈中豪至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交款地點,何茂榮則在附近把風,由沈中豪先向v○○○等人出示上開偽造之識別證,偽稱:伊為台北地檢署監管科人員盧仁旭,並提示上開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交付予上開編號之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誤信沈中豪確係台北地檢署指派之收款人員,而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款項如數交付與沈中豪,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文書之正確性,及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各被害人之權益。沈中豪、何茂榮詐騙得逞後,己○○旋即指示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酉○○前往不詳地點等處,向沈中豪、何茂榮收取詐騙款項,先由沈中豪、何茂榮扣除渠等報酬之不法所得後,其餘交付酉○○攜回己○○在高雄市鼓山區○○○路21號14樓之3 住處,交付己○○;或由沈中豪、何茂榮依己○○之指示於當日將餘款匯至己○○所指定之寶華銀行中清分行第000000000000號(下稱寶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永康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埔乾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帳戶)等帳戶內。嗣於96年11月7 日上午11時40分許,沈中豪、何茂榮前往台北縣萬里鄉○○路14號大鵬國小前,由沈中豪持上開不實之識別證、偽造之公文書交予附表三編號6 之曾進卿簽收,曾進卿欲交付70萬元之際,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並扣得如附表六所示之其等使用之門號NOKI A牌手機、上開偽造之識別證、公文、收據、詐騙贓款30萬元等物。嗣沈中豪、何茂榮於警員尚不知悉何人犯案前,主動向警員坦承附表三編號1 至5 之犯嫌而自願接受裁判;因而查悉己○○、酉○○附表三編號1 至6 之犯行。

四、己○○(綽號阿俊)、壬○○(綽號阿野)、陳漢林(綽號小陳,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另案起訴,詳下述)及「阿華」、「小雯」等人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己○○等人負責撥打電話予不特定之人,以「假辦案,真詐財」之詐術使人交付財物,陳漢林則負責現身向被害人謊稱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員,於取信被害人後,向被害人取款,再交付予在附近等候之「阿野」壬○○。陳漢林先於96年12月4 日20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文學公園旁,自己○○處收受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識別證1 枚、及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所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個,及供其詐欺犯罪聯絡使用之插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各1 支;陳漢林即於96年12月5 日15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路687 號7 樓之2 居住處,於上開識別證上貼上自己之相片,足生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職員管理之正確性。陳漢林與己○○等人於佈置妥當後,即於96年12月6 日9 時30分許,由其中1 人撥打被害人w○○之電話,並向w○○自稱係第一銀行之人員,w○○所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遭人冒領,再由電話詐騙集團人員陸續佯稱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組員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均向w○○佯稱其帳戶遭人利用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如欲免遭收押,需準備200 萬之現金,交付予指定之人員云云,並於96年12月6 日中午以傳真方式,將偽造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上開2 紙上均蓋有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所偽造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益盛」、「書記官康敏郎」等公印之印文)之公文書交付予w○○而行使之,w○○因而於同(6 )日14時許至銀行提領200 萬元,惟亦向警方報案,警方研判係詐騙集團所為,乃商請w○○佯予配合,與陳漢林等人約定於同日17時左右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屏東教育大學前交款。己○○於與w○○約定交款之地點後,即以簡訊告知陳漢林、壬○○帶同上開偽造之識別證及公印,由高雄市前往屏東縣屏東市○○路○段,陳漢林、壬○○到達後,即依指示至當地之便利商店接收己○○所傳送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之傳真,並旋在該2 張收據上蓋用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用以表示上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收據均為表示收受w○○之款項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公文書、印信管理之正確性。陳漢林、壬○○於準備妥當後,即依電話指示前往屏東教育大學等候w○○,後接獲電話指示變更至屏東市○○路○段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前取款,待看見w○○後,陳漢林即欲向w○○表明身分詐財,惟尚未及提示上開偽造之證件及收據,即遭埋伏之員警逮捕查獲,因而未能得財,在旁之壬○○見事機敗漏,乘機逃逸,並扣得與己○○所有供聯絡用之上開行動電話2 支、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識別證1 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1 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收據各1 張。

五、己○○、酉○○(綽號小傑、小杰)、t○○(綽號阿順仔)、庚○○(綽號阿安)、亥○○(綽號清仔)、鄧鈞壕(綽號阿財、發仔)、鄧家珍(以上2 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就如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犯行,分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6年間,參與「阿華」、「小雯」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其間庚○○、t○○經由亥○○過濾篩選,再透過鄧家珍之介紹予己○○而參與該詐騙集團,鄧家珍並收購人頭帳戶供車手接款後匯款之用;就詐騙所得之贓款,鄧家珍抽取詐騙所得百分之1.5 ,亥○○抽取百分之0.5 及向庚○○收取介紹費5 萬元之不法所得;並推由t○○、庚○○、鄧鈞壕擔任車手,負責向被害人取款工作,並約定由t○○、庚○○、鄧鈞壕各抽取詐騙所得百分之4.5 、百分之1.5 作為其等之不法所得。⑴謀議既定,己○○遂提供手機分別供t○○、庚○○、鄧鈞壕作為彼此聯繫之用;己○○另將由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某科員」識別證(貼上t○○、庚○○、鄧鈞壕之照片)、偽造木質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機關印信交予車手t○○、庚○○、鄧鈞壕,再由不詳姓名之集團成員冒稱檢警人員,於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時間,以電話向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V○○等人佯稱:渠等遭涷結監管資產為由,需先提出保證金以存入台北地檢署之監管帳戶,後即予返還云云,待V○○等人不疑有他而提款後,再由車手t○○、庚○○、鄧鈞壕依己○○之指示,前往附表四編號1 至10(由車手t○○、鄧鈞壕前往)或附表四編號11(由車手庚○○、鄧鈞壕前往)所示之交款地點附近便利商店,由「阿華」或「小雯」等人將其等先前所偽造,內容略為:「案由:因違反防制洗錢條例法,涉案嫌疑人(填載被害人姓名)因案經聲請人於某時受監管清查現金(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詐騙金額),涉案嫌疑人經台北地檢署申請分案審理,請准監管清查名下帳戶資金,清查無誤予以歸還,持本文涉案嫌疑人在偵查期間不得散布、播送、言論,依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 條第2 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萬元罰金,檢察官張書華等人,台北地檢署公鑒」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及載有:「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茲收到分案申請人(填載被害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被害人遭詐騙金額)所繳納之金額」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傳真至與t○○、庚○○、鄧鈞壕(及陳漢林、沈中豪、何茂榮)約定之便利商店,並由t○○、庚○○、鄧鈞壕接收該傳真,再由t○○、庚○○、鄧鈞壕以事先所買之紅色印台,在上開文書蓋用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機關印信,偽造完成公文書後,其3 人隨即至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交款地點,車頭鄧鈞壕等人在附近把風,由車手t○○、庚○○等人分別向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V○○等人出示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某科員」識別證,偽稱伊為台北地檢署監管科人員,並出示上開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收據」,交付予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誤信t○○、庚○○確係台北地檢署指派之收款人員,而將附表四編號1 至11之款項交付予上開車手,足生損害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文書之正確性及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被害人權益。⑵而t○○、庚○○、鄧鈞壕(及壬○○、陳漢林、沈中豪、何茂榮)每次詐騙得逞後,己○○旋即指示酉○○前往不詳地點等處向其等車手收取詐騙款項,t○○、庚○○、鄧鈞壕先扣除渠等之不法所得後,將餘款交付酉○○攜回己○○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21號14樓之住處,交付己○○;或由上開車手鄧鈞壕等人依己○○之指示於當日將餘款匯至己○○指定之帳戶內(詳如附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被害人、交付方式、地點、行為方法及樣態、時間)。⑶該詐欺集團除由鄧家珍收購人頭帳戶外,並由「阿華」、「小雯」等人招募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蘭」、綽號「小琪」(林小姐)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李蘭」邀同在台灣地區之王錫周(未經檢察官起訴)、地○○夫婦參與搬運該詐騙集團詐欺所得贓款,將己○○、酉○○與其他車手等人扣除不法所得後之贓款,匯至地○○、王錫周、張心穎及黃明雄及其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詳如附表四編號1至15所示之被害人、交付方式、地點、行為方式及樣態、時間所示),再由地○○、王錫周提領該贓款搬運交付「小琪」及其他車手提款,按「阿華」、「小雯」及其集團份子所指示地下通匯管道,將扣除上開人頭帳戶報酬後之剩餘贓款,經地下通匯轉入大陸地區,搬運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達3856萬元;⑷丁○○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重要工具,應予妥慎使用保管,如輕率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任意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亦基於如其所借用之黃明雄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於施行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之用,或以該帳戶將贓款提轉地下通匯至境外之用,將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而提供不知情之黃明雄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馬公分行帳戶第0000000000000 帳號(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供作匯款之人頭帳戶。⑸己○○等人乃基於任務分工,其間上開車手提款後,於97年3 月10日己○○依詐騙集團成員阿華等人簡訊指示,矚由鄧鈞壕先後將將詐騙贓款之現金80萬元、79萬3000 元 匯入地○○提供其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所申設之人頭帳戶內(第00000000000000帳號,下稱高雄三信帳戶),地○○隨即依李蘭之指示,前往高雄三信提款99萬8000元,先行扣除其不法所得後,在不詳地點將該款項交給「小琪」等詐欺集團成員。又於97年3 月25日上午某時許,己○○依「阿華」、「小雯」等人之指示,囑由酉○○分別將詐騙款項50 萬4300元匯入地○○上開高雄三信帳戶;將26萬2000元匯入王錫周所申設之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社帳戶第0000000000000 帳號(下稱高雄二信帳戶);將83萬7000元匯入丁○○所提供之黃明雄合作金庫帳戶;且將4 萬元匯入張心穎所開設之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第000000000000帳號(下稱高雄銀行帳戶)。⑹嗣於97年3 月25日下午2 時58分許,t○○、鄧鈞壕前往台北縣淡水鎮○○里○○路31巷20號前,由t○○持上開偽造之識別證、公文書、收據交與p○○(如附表四編號10)簽收,並收取p○○交付之210 萬元得逞後,己○○於同(25)日下午5 時許,撥打酉○○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手機,囑其前往台北收取上開詐騙贓款,t○○、鄧鈞壕先扣除渠等之不法所得後,將餘款197 萬4000元交付酉○○收款後,酉○○即搭乘同(25)日晚間9 時30分許之台灣高鐵返回高雄,旋前往高雄市鼓山區○○○路21號14樓,正要將上開款項交予己○○之際,為警於同(25)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上開美術館路23號前,當場查獲酉○○,並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供其作案用之手機、咖啡色背袋內裝有詐得贓款197 萬4000元、帳冊、台灣高鐵車票、存款憑條(戶名:地○○、王錫周、黃明雄、張心穎)、偽造之識別證、電子計算機及身上之詐得贓款3 萬9400元及等物。⑺又於同(3 )月26日凌晨零時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路21 號14樓處拘提己○○,並當場查獲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供其作案用之手機、手機晶片卡、銀行、郵局之存簿、提款卡、郵政匯款執據(戶名王文詡、王奕華)、儲值卡收據、電信預付儲值卡等物;⑻另於同(3 )月26日凌晨1 時25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鎮○○街395 巷14號3 樓之4 處,拘提t○○到案,並扣得如附表八之供其作案用之手機、黑色公事包、計算機、帳冊、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及詐得之贓款2 萬7000元等物。其後依酉○○、己○○之供述及按扣得之存款憑條4 紙(戶名:地○○、王錫周、黃明雄、張心穎),函請上開金融構涷結各該帳戶;並先後於97年4 月29日、4 月30日、5 月14日、5 月29日、6 月5 日傳喚亥○○、地○○、丁○○、壬○○、庚○○等人到案,而查悉上情。

六、案經附表一所示之k○○等59人、附表三所示之v○○○等3 人及附表四所示之V○○等11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證據資料,關於後述使用之傳聞證據部分(含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被告等及辯護人、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明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相關,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己○○就事實一至五部分,僅供承詐欺取財之部分,惟否認事實二至五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犯行,辯稱:上開偽造證件、公文、收據等,均是大陸地區人員負責打電話叫收款之車手去指定地點拿取使用,我只是聯絡他們而已,且就附表二之不法詐欺取財既遂金額並未高達1 億3 千多萬元云云;被告酉○○就事實三、五部分,僅供承詐欺取財之部分,惟否認偽造公印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辯稱:我僅持有偽造之識別證,且係己○○交付保管,惟並未行使該偽造之識別證云云;被告壬○○就事實四部分,坦承案情是詐欺集團所為、款項是詐騙所得均知情,惟否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公文書犯行,辯稱:我僅擔任把風角色,然後將款項轉交給己○○所指定之人,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公文書部分,並未參與云云;被告亥○○就事實五部分僅供承介紹車手田正岡、t○○予己○○認識,惟否認係詐欺共同正犯,辯稱:我並未參與己○○等人詐欺構成要件行為,僅有幫助行為云云;被告地○○否認事實五之搬運贓物或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與其他被告均不認識,因我們夫婦本身在大陸地區做生意,有股東說有人將錢匯入我們帳戶內,大陸的李蘭聯絡我領錢,將錢交給林小姐,我沒有匯款到大陸云云;被告田正岡供承事實五部分擔任車手詐欺d○○之犯行,惟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種文書及公文書之犯行,辯稱:我僅奉己○○之指示向d○○收取款項轉交酉○○,並未參與行使偽造種文書及公文書之犯行云云;而被告t○○並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惟於本院準備程序供承有事實五即附表四編號1 至10之犯行,惟辯稱:我僅擔任車手,並非主謀,沒有直接以電話詐騙被害人云云;惟查:

㈠就事實一、二部分(即附表一、二編號1 至59所示)業經被告己○○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至59所示之被害k○○等59人於警詢所指訴相符,並經證人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曾偉傑、鄭子瑜、賴光平於警詢證述,證人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曾偉傑、呂榮文等人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證人黃柏仁、黃致仁、曾偉傑於其等刑案法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且有警卷、偵卷所附如附表一、二編號1 至59所示之告訴人k○○等59人之報案資料、各金融機構之跨行提款(匯款)交易明細、往來(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清單、帳戶(存摺)查詢明細(表)、開戶基本資料、提款憑條、自動付款機或ATM提款資料、取款憑條、存款(存摺)對帳單、對帳單查詢、客戶存提紀錄單、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單、臨櫃提款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日報表、高雄郵局96年5 月29日第0962001593號函、台北富邦銀行(人頭帳戶)黃文霖對帳查詢單、ATM 交易明細、警卷內偽造之鄭斯峰、黃政僑駕照影本各1 份、原審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提領款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押物照片及編號59之移送機關贓物認領保管單(寅○○領回58萬元)各1 份在卷可稽,復有黃柏仁、曾偉傑指認被告己○○、同案鄧家珍之監視畫面資料,同案黃柏仁、鄭子瑜租車交通工具資料,暨移送機關對黃柏仁、李原慶、黃致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證物扣案足憑,是被告己○○上開自白,核與卷內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㈡就事實三(即附表三)部分,業據被告己○○於偵訊、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在案、且經被告酉○○就詐財部分自白不諱,核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v○○○(編號2 )、j○○(編號4 )、曾進卿(編號6 )於警詢之指訴,證人沈中豪、何茂榮於警詢之證述,及何茂榮於偵訊之具結證述,互核相符;並有警、偵卷內v○○○、j○○報案資料、曾進卿遭詐騙資料(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及收據)、被告酉○○指認沈中豪照片、寶華銀行存款存根聯、中國信託存入憑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照片5 張在卷足參,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被告酉○○既對詐財部分參與向沈中豪、何茂榮收取詐騙款項,自應對共犯沈中豪、何茂榮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負共犯責任,是被告己○○上開自白,核與卷內事證相符,應堪採信。

㈢就事實四部分,業經被告己○○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且被告酉○○及壬○○就詐欺取財部分亦自白在案,核與被害人w○○於警詢所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共犯陳漢林於偵訊(97年4 月16日、4 月25日、6 月11日及6月13日)具結證述、於原審法院羈押訊問時供證明確;並有w○○在台灣銀行存簿及交易明細、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王鈞霖指認被告壬○○、壬○○指認被告己○○、酉○○、共犯陳漢林等人之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屏東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及照片6 張在卷足參。是被告己○○、酉○○及壬○○上開自白部分,核與卷內事證相符,亦堪採信。

㈣就事實五(如附表四)部分,除編號12至15之犯行,同上開附表三編號2 、4 、6 及事實四予以援用外,就編號1 至11部分,業經被告己○○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且被告t○○、田正岡就詐欺取財部分亦自白在案,核與上開編號1 至15所示之被害人V○○、曾進卿等15人於警詢之指訴,證人沈中豪於警詢之證述,證人p○○(編號10)、張殷朱雀(編號4 )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證人即共犯陳漢林、沈中豪、何茂榮、黃明雄、張心穎、王錫周等人,以及被告己○○、酉○○、t○○、壬○○、亥○○、丁○○、地○○均以證人身分(各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訊具結證述;被告己○○、酉○○、t○○、庚○○均以證人身分(各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堪認屬實;並有卷附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所示之被害人受理報案(三聯單)、陳報單、紀錄表、各次存款憑條、匯款回條聯、「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公文、金融機構存簿(存摺)、交易明細、取款憑條、贓物認領保管單(編號10)、便利商店接收傳真收據、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書、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假扣押處分命令,及查獲現場照片6 張在卷可稽;且有己○○指認被告庚○○,酉○○指認被告己○○,t○○指認被告亥○○及共犯鄧家珍,庚○○指認被告己○○、酉○○、共犯鄧家珍、鄧鈞壕之照片,高雄三信、高雄二信、合庫馬公分行、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合庫海山分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兆豐太平分行、澎湖二信、聯邦新莊分行、澎湖一信、渣打觀音分行、華南八德分行、新光龍山分行、台企虎尾分行、合庫前鎮分行、合庫南興分行分別檢送客戶(地○○、王錫周、黃明雄、張心穎、李佩珊、黃功明、歐臻裝潢工程行、劉昌明、趙秀盈、許順富、呂正川、均弘謙公司、王正麗、樂奇華公司、林奕丞、張玉鶯)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表,新竹一信傳票及取款憑條、屏東分局及移送機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八所示在被告酉○○、己○○、t○○身上查獲之物扣案足憑,堪認屬實。是被告己○○、t○○、田正岡上開自白部分,核與卷內事證相符,亦堪採信。

二、被告8 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

㈠就事實一、二部分,證人即車手黃致仁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是「小雅」鄧家珍介紹入詐騙集團,她打電話叫我開車接錢,傳簡訊要我匯錢,或接錢後打電話要我把錢交給她,有時是己○○自己來接錢;是己○○用手機傳簡訊指定帳戶,匯款後要將單據傳真至指定電話,簡訊內有電話號碼等語(見警1 卷第125 頁,原審2 卷第126 頁背面);且證人李原慶於偵訊中亦結證稱:黃柏仁介紹我擔任車手,由己○○面試,有簽本票3 張,在耕讀園簽本票時有看到鄧家珍、己○○、曾偉傑及黃致仁等語(見警1 卷第125 ,偵1 卷第92反、93頁);而證人曾偉傑、黃柏仁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己○○當面說我工作就是領錢,報酬是所領款項百分之3 ,要簽本票3張 共50萬元等語;以及證稱:我於96年7 月18日持偽造之駕駛執照,去高雄市○○○路58號台北富邦港都分行臨櫃提款,李原慶在外面等我,領完款我們一起走;照片是我拿給「明哥」己○○,不是我貼上照片,是己○○拿給我的等語明確(見原審2 卷第124 、125 、131 頁),上開4人證述互核相符;並有扣案貼李原慶照片之偽造「鄭斯峰」、「黃政僑」駕駛執照2 紙在卷可憑(參附表一、二編號50第1 項);是被告己○○確參與收取照片由集團成員偽造完成證件後,再交給負責收錢之車手持以使用等情明確,則其有偽造進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其上開所辯,殊無足採。

㈡就事實三部分,證人沈中豪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網路上看到自稱「阿明」之己○○跟我說有賺錢機會,在高雄大樂大賣場,要我去收錢,他說我可抽百分之6 ,我說好,當場他就把刻好的官印、識別證、行動電話交給我,後來我有收到富哥電話,何茂榮說富哥就是己○○等語;證人何茂榮於警詢證稱:於附表三編號2 之時、地,我與沈中豪坐計程車到附近超商,沈中豪進去拿傳真偽造之台北地院公文詐騙,收取現金後,由我匯款等語、於偵查中亦結證稱:沈中豪出面向被害人收錢,富哥就是拿手機給我們的己○○,他們會傳簡訊,叫我匯款到指定帳戶等語明確;再對照被告己○○於偵訊、原審審理時(就其他被告部分)結證稱:我知道車手姓沈,收錢後交給「阿龍」何茂榮,大陸那邊會跟我說帳戶,我叫酉○○去跟何茂榮接錢等語;以及車手用的假證件是綽號添仔做的,車手把照片交給我,我再交給添仔去做假證件識別證,添仔在(高雄市○○○路與北平路的印刷場出入;他告訴我說要做識別證,做好後添仔用信封裝著,放在家樂福的置物櫃,車手在自己去拿,或由酉○○,或由我叫其他車手去拿;監管科印信是大陸的人刻好後,用快遞寄過來,有時我去拿,有時是酉○○或其他車手去拿等語(以上見警1 卷第119 頁,偵1 卷第116 反、156 、157 、160 反頁,原審2 卷第220 反、221 頁),上開3 人所證述互核相符,並有經警於沈中豪查獲上開偽造之公文、收據、識別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2 支及紅色印台等物扣案足憑,堪認屬實;至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大陸的人會叫「添仔」拿照片去做識別證,我不知道車手是否有用識別證,這都是車手自己處理,我沒有參與此部分云云(見原審2 卷第221 頁),與其上開於偵訊及審理中證述矛盾,更與證人沈中豪、何茂榮之證述不符,核屬事後迴護被告酉○○之詞,不足採信,則被告己○○、酉○○2 人有參與偽造進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特種文書,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其等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㈢就事實四部分,證人陳漢林於偵訊時結證稱:手機是阿俊交給我,當庭之被告己○○就是阿俊;跟我接錢的是阿野(壬○○),己○○打電話叫我去高雄明誠路附近,與當庭之壬○○見面,電話上顯示他們是跟阿俊、小野等語;並於其刑案法院審理時證稱:96年12月4 日晚上,我在高雄市左營區文學公園收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之識別證、公印、手機2 支,都有用來聯絡;己○○將識別證交給我,叫我把照片貼上去,翌(5 )日我在租屋處將自己照片貼在偽造識別證上;我是依照他們指示,在7-11超商收到傳真收據、蓋章的,阿俊(己○○)說拿到錢後,叫我到屏東教育大學側門,阿野會來找我,要我把錢、印章、手機交給他等語;且於法院羈押審理時證稱:扣案3 支手機,有1 支是我自己的,另2 支是阿俊、小野提供的,我有將官印蓋在收據上等語(見偵1 卷第116 、149 頁、偵7 卷第38頁,屏院96年訴字第143 號卷第6 、7 、28頁,聲羈1 卷第7 反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w○○於警詢所證述:有1 位自稱檢察官的男子要我準備200 萬元,等案件處理好會還我清白;該2張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同署強制性凍結資產執行書之文件,是自稱檢察官男子叫我到超商傳真給我;警方在屏東市○○路自來水公司門前查獲之男子陳漢林就是要向我取款之人等語相符(見警1 卷第281 頁);而證人己○○於偵訊時亦結證稱:陳漢林報酬是百分之5.5 ,是小野(壬○○)對陳漢林接錢;指認壬○○照片就是小野,他負責把風,並把錢匯給大陸等語;且在原審審理時證述:由我收集車手照片,再交給「添仔」偽造假證件、識別證,在大陸人員負責偽造印信寄過來使用;陳漢林有從我身上收到高雄地檢署監管科識別證等語(見偵1 卷第149 、150 、156 、157 頁,原審2 卷第220 、221 、225 頁),並有上開扣案之偽造之公印、收據、「梁家韋」識別證等物扣案足憑,堪認屬實。至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另證述:壬○○並未參與收照片供「添仔」偽造識別證後交車手使用云云,仍無解於其等本案係共同謀議、任務分工之罪責,是被告壬○○並非僅擔任把風或幫助詐欺而已,其與被告己○○、同案陳漢林確參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其等2 人上開所辯,無足採信。

㈣就事實五部分:

①就被告己○○、亥○○、酉○○、t○○、庚○○部分:⑴證人t○○(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查中結證稱:指認清仔就是亥○○,是他介紹我加入該詐騙集團,介紹費要5 萬元,介紹我給俊哥己○○,我見過他2 次,1 次在明誠路王牌咖啡,1 次要拿我證件給他,他交給我識別證,及1 顆台北地院監管科印章;我當車手,阿財(鄧均壕)負責看管我;我收錢後交給阿財,俊哥會傳帳戶號碼簡訊,阿財就去匯錢,有時跟俊哥一起之「小傑」酉○○來向阿財拿錢等語;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亥○○要幫我介紹工作時,有跟我說就是去取款等語明確;對照證人酉○○於偵查中所結證稱:我跟北部組之阿順(t○○)拿過1 次錢等語,印證屬實(以上見偵1 卷第62頁、63頁、64頁、149 頁,偵3 卷第164 頁,原審2 卷第233 頁);⑵證人庚○○(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亥○○介紹我擔任車手,他說我外型可以,他有說工作是過去拿錢;是亥○○帶我去高雄醫學院附近咖啡廳認識小雅(鄧家珍),她說要我與阿發(鄧均壕)一起去拿錢,有說我報酬就是取款金額百分之4.5 ,亥○○當場知道我工作內容及酬勞;小雅告訴我說亥○○如要向我拿百分之2 ,她會私底下跟他處理;己○○會傳被害人姓名、地址簡訊至我們的手機,要我們到指定地點,我們在超商等傳真,傳真公文是大陸人員傳的,他們叫我去出示公文給被害人看,將電話拿給被害人聽,之後被害人拿錢給我;我有2 支電話,1 支跟大陸聯絡,1 支是跟己○○聯絡等語(見原審2 卷第234 至237 頁)。⑶證人己○○(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查時結證稱:亥○○就是透過小雅(鄧家珍)介紹t○○給我認識的人,亥○○介紹「順仔」t○○、「阿安」庚○○給我認識,他知道我們從事詐騙工作;因大陸那邊給我們百分之12酬勞,亥○○有介紹費,他抽百分之2.5 ,我透過小雅交給他,亥○○見過小雅等語;參以證人亥○○(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查時亦結證稱:綽號「小佩」叫我找人要介紹工作,小佩介紹詐騙集團工作,指認鄧家珍照片就是小佩;「阿安」庚○○、t○○2 人都是我介紹的,小佩再轉介給己○○,小佩給我報酬百分之0.5 等語(以上見警1 卷第123 頁、124 頁、128 頁);上開4 者證述互核比對相符,此外,復有卷內己○○之通信監察譯文(見警4 、6 卷、偵7 卷內)及如附表八所示之被告林志成、己○○、t○○身上查獲之物扣案足憑。從而,被告t○○、庚○○雖未直接打電話向各被害人詐騙,然其等係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推由被告亥○○介紹、篩選車手,由共犯「小雅」鄧家珍面試、錄用車手,再轉依被告己○○之指示,推由被告t○○、庚○○擔任車手,出面持事實五所示之偽造印信、公文、收據、識別證向受騙之被害人取款;推由車手收款後交給車頭鄧均壕或何茂榮、壬○○轉匯指定人頭帳戶;或推由被告酉○○直接依被告己○○指示將款項帶回保管,或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其等4 人均事前知悉工作內容及按分工性質分得詐騙所得之不等報酬,均參與此部分之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等犯行。是被告t○○辯稱:其並非主謀,沒有直接以電話詐騙被害人云云;被告田正岡辯稱:上開偽造之文書都是鄧均壕收取使用,我僅受己○○指示去領錢云云;被告亥○○辯稱:並未參與己○○等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云云,均屬犯後飾卸之詞,殊無足採。

②就被告地○○部分:⑴證人酉○○(對於其他被告部分)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從96年10月底開始領錢工作,都是聽命於己○○指示;我於97年3 月25日有匯4 家銀行的錢,是己○○叫我匯的,己○○寫條子給我匯款至該4 帳戶等語;於原審結證稱:己○○酬勞是百分之2.5 ,要是超過下午3 點半時,他會打電話給車手,叫我去向車手拿錢;我拿回來須將錢交給己○○,他叫我將百分之2.5 錢算起來給他等語;參酌被告酉○○於原審審理時供承:因下午3 點半以後銀行關門,我有幫己○○去匯錢,通常己○○帶我一起匯款,我被查獲時身上有4 張存款條,有高雄二信之地○○、王錫周、合作金庫之黃明雄及另1 個高雄銀行張心穎帳戶,扣案匯款條上都有寫明帳戶、號碼等語(見偵1 卷第178 頁,原審2卷第238 頁、240 頁、300 頁、301 頁),前後所述一致。

⑵且證人己○○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有叫酉○○匯款,大陸那邊會把帳號用簡訊傳給我,我再通知酉○○或由我載他去匯款;97 年3月25日小雯打簡訊給我,我叫酉○○匯款至上開4 帳戶;我曾叫鄧均壕匯款給地○○,但戶頭很多,他們的帳戶是作地下通匯的,他們會通知大陸那邊的人(劉董、阿華、小雯),再把匯款憑條拿到超商傳真去大陸給他們看,作確認;人頭戶可拿到百分之0.1 至0.2 之報酬,會打電話到大陸說拿到錢,跟那邊對帳,再透過地下通匯轉出至大陸那邊;我叫酉○○匯的那4 帳戶,應該就是大陸那邊交代匯兌之安全帳戶;我都是根據大陸那邊傳簡訊內容,才知道有地○○、王錫周、王怡云、王昭偉等人帳戶;有時是酉○○,有時是車手負責匯款到指定帳戶,是台灣的帳戶;我97年3 月10日是依照阿華等人簡訊指示匯款至地○○高雄三信帳戶,該帳戶轉匯應該是地○○本人去匯的;這些錢應是透過銀樓轉匯到大陸等語明確(見偵1 卷第149 頁,偵3 卷第131 頁、132 頁,原審2 卷第227 至228 頁);⑶參諸證人王錫周於警詢證稱:我於高雄二信所開設帳戶,97年1 月2日黃韻華、同(2 )日黃培植、97年1 月3 日周凱疄、97年3 月25日酉○○,分別匯入60萬元、95萬元、150 萬元、26萬2000元,都是那些向我大陸地區之股東李蘭買入海產之客戶匯入該帳戶的錢,我存摺匯入之錢都是伊在提領等語;並於偵訊、原審審理時分別結證稱;「我有2 個帳戶,1 個三信、1 個二信,都是配偶地○○在使用」,「李蘭要借帳戶時,我有與地○○商量,她有同意借用;李蘭說如果幫她代收錢,會補貼我們4 、5 百元,李蘭也有叫林小姐來收錢,台灣客戶匯款進帳戶,李蘭會打電話給地○○,她把錢領出交給林小姐,沒有簽收據,也沒有林小姐資料,林小姐錢拿走後,地○○會與李蘭通電話」等語(見原審卷第117 頁、119 至121 頁)。⑷被告地○○於偵查中(對其他被告部分)亦結證稱:有時我叫王錫周幫我使用,每領100 萬元,我抽500 元佣金,李蘭叫我把錢交給林小姐,她說叫小琪,下午3 點半以後,她打電話給我,說小琪會來拿錢,我扣掉佣金後交給小琪;我把錢匯到王錫周帳戶,是因為領多次錢要簽名,所以才匯到王錫周帳戶,由他幫忙去領等語;於偵訊時亦供承:我高雄三信帳戶有97年3 月10日鄧均壕之匯款,同日由上開帳戶領出99萬8 千元交給林小姐,97年3 月4日、17日分別由詹翊生匯款50萬元、39萬1500元、80萬元入該帳戶,我同年月14日、17日各領出99萬元(共3 次)給林小姐,都是李蘭叫我交給她;我兒女王昭偉、王怡云之帳戶,都是我在使用等語;且於原審審理時供承:這段期間我總共跟林小姐拿約7 、8 萬元佣金等語(見警卷第135 至137頁,偵5 卷第5 頁、107 至109 頁,原審1 卷第81至82頁),由上開4 人證述、被告地○○自白,參核相符;再比對酉○○於97年3 月25日為警查獲之翌(26)日,被告地○○即自其高雄三信帳戶提款60萬元匯入王錫周高雄二信帳戶等情,亦印證相符,並有上開金融機構王錫周、地○○、王怡云、王昭偉等人帳戶匯入、匯出、提款交易明細資料在卷足參(參警1 卷第296 至319 頁);是大陸地區李蘭係參與阿華、小雯等人之詐欺集團,推由李蘭蒐集台灣地區人民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作為車手自被害人收款後由己○○依大陸地區成員之簡訊,指示各車頭或其直屬車手酉○○匯入之人頭(安全)帳戶,被告地○○及王錫周均明知此情,仍同意將其等及其子女帳戶提供詐騙匯款使用,再依李蘭之指示參與提款且交錢給小琪(林小姐),並依地下通匯管道匯出大陸地區予該集團其他成員已甚明確,則被告地○○及王錫周明知該款項係詐騙所得之贓款,仍參與提款搬運堪以認定。被告地○○所辯稱:上開帳戶內匯款係我與大陸股東李蘭合夥做生意之應收貨款云云,或王錫周是跟李蘭兌換人民幣認識云云,或我們都向(大陸福建)東山工廠報價,由東山工廠將我給的錢扣起來,再將錢拿給李蘭云云,惟其及王錫周均按領款金額獲得百分之0.1 至0.2 之報酬,而從未舉出有何合夥資料、訂貨單、出貨單、應收帳款單據等證據資料以供審酌調查,自屬無從憑採。是被告地○○、王錫周(未起訴)均有參與此部分之任務分工,提供其等帳戶作為車頭匯款、提領搬運贓款,供地下通匯且分得報酬之犯行,應堪認定。

③就被告丁○○幫助詐欺部分:據證人酉○○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上開黃明雄等4 人之帳戶及名稱,是大陸那邊人傳簡訊給己○○,他寫條子給我,我再謄過來的,被查獲時身上有該4 張匯款條,有寫帳戶明細等語(見原審2 卷第239 頁、1 卷第301 頁);核與證人己○○於原審審理時所證稱:我不認識丁○○,丁○○帳戶是大陸那邊人員傳簡訊給我匯款,黃明雄、張心穎帳戶也是依照簡訊內容匯到指定帳戶等語相符(見原審2 卷第227 頁);參諸證人黃明雄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合作金庫馬公分行帳戶是(97年)3 月15日借給丁○○使用,他說要做生意使用,我配偶(呂惠芳)於同年3 月25日領款83萬7500元是丁○○通知她去領錢的,我配偶沒有賺到錢等語(見偵1 卷第142 頁),對照其他被告己○○等7 人從無指認被告丁○○為共犯或參與詐欺取財、匯錢、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之人,卷內亦查無其參與共同謀議、行為分擔之證據,且其並未獲得朋分贓款之不法所得。是被告丁○○並無就此部分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其僅交付黃明雄等帳戶供人使用,並未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之行為,堪認僅有不確定之幫助犯意,並非正犯。至其辯稱:我係殘障人士領有補助津貼,自己帳戶內不能有其他所得,才借用表哥黃明雄合作金庫帳戶供吳如匯入3 筆退夥錢共183 萬元云云,惟其就與吳如有何合夥關係、是否係退夥款項,何以遭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己○○指示匯款之用等節,均無法舉證證明或提出有關證物供參,自無從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8 人確分別有事實一至五之事證明確,其等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次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而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且在場把風,固非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如夥同犯罪,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則雖僅擔任把風而未實行收取財物,仍應依共同正犯論科(參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868號、25年上字第2253號、27年上字第1333號、28年上字第3110號、30年上字第1781號、19年上字第1984號、49年台上字第77號、32年上字第1905號、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本件被告己○○就事實一、二部分,渠等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謀議及任務分配,推由阿華、小雯及其指示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施行詐術致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推由黃柏仁、李原慶、黃致仁、曾偉傑、鄭子瑜、康書銘、張譯心等7 人擔任俗稱車頭、車手工作,或分工進行臨櫃提領現金、或在外把風等取得詐騙金額、或臨櫃將扣除報酬後之贓款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而後分別獲利,所為自屬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核被告己○○就附表一、二之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或未遂罪;而就犯罪事實二其中之附表二編號50第1 項部分,係犯同法第216 條、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上開事實一部分,附表二各次犯行「提領匯款行為分擔」欄所示行為人與己○○間,及就事實二其中之附表二編號50第1 項部分,被告己○○與黃柏仁、李原慶間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黃斯峰駕照部分),被告己○○與李原慶及不詳姓名成年人「添仔」間就偽造特種文書(黃斯峰、黃政僑駕照各1 張),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事實一部分如附表二,其中編號3 、5 、6 、13、18、19、20、25、26、27、29、30、36、

37、40、41、42、43、44、47、49、50、52、54、56部分,於各該次犯行,其中同一行為人於短時間內接續詐領同一被害人存款之行為,係接續犯;其中並有於短時間內除接續詐領同一被害人之存款外,同時詐領不同被害人之行為,則為想像競合犯,各該次犯行均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又其中附表二編號2 、15、17、21、22、23、34均係未遂犯,應依法減輕其刑;至附表二編號26、42、52接續詐領存款行為,其中一部分提款既遂,雖有部分提款未遂,該次犯行仍應以情節較重之既遂犯論處。被告己○○與李原慶、黃柏仁(上2人同一車組)、「添仔」間就接續偽造特種文書(偽造黃斯峰、黃政僑駕照),仍僅論以一罪;被告己○○與李原慶、黃柏仁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己○○所犯上開各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個別,時、地不同,為可分之數罪;被告己○○與李原慶、黃柏仁,就上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之。

四、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況上訴人所偽造之機關現仍存在,其足生損害於該機關及被害人,則行為人以其偽造後持以行使詐財,應從一重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參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本件就事實三部分,核被告己○○、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罪、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行使公務員職權罪、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行使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偽造公印乃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又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吸收,故偽造公印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均不另論罪。被告己○○、酉○○與沈中豪、何茂榮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己○○、酉○○冒充行使公務員職權所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附表三編號1 至5 ),及其與詐欺取財未遂罪間(附表三編號6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各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己○○、酉○○就附表三先後多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之。

五、再按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而言,而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參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 號判例意旨);又公印文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參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本件就事實四部分,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均為冒用公署名義所為之文書,顯屬公文書,其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檢察官吳益盛」、「書記官康敏郎」係表示公務機關或公務員資格之印章、印文,自屬公印及公印文。核被告己○○、壬○○之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罪、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行使公務員職權罪、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部分)、同法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偽造「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部分)、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識別證部分)、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偽造公印及偽造公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公印部分,係間接正犯。被告己○○、壬○○與共犯陳漢林、阿華、小雯、添仔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四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按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刪除牽連犯之立法理由稱: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論以想像競合犯等語,且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原經法律評價為二以上之行為,且認有牽連關係而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者,於牽連犯廢除施行後,宜改評價為單一行為,始合乎社會之通念。被告己○○、壬○○與陳漢林、阿華、小雯等人間,共同以冒充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方式向被害人詐欺取款行為,就一般社會通念,咸認只有一個冒充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應認被告己○○、壬○○均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該當於冒充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至共犯陳漢林尚未及出示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即被查獲,尚未達行使階段,然此偽造公文書之行為,與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為(行使偽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部分)間,當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關係,應僅論以一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其偽造之「檢察官吳益盛」、「書記官康敏郎」等公印並加以蓋用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與上開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六、核被告己○○、酉○○、t○○、亥○○就事實五如附表四編號1 至10所示、被告己○○、酉○○、亥○○、庚○○就事實五如附表四編號11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罪、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行使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之行使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偽造公印乃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又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吸收,故偽造公印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均不另論罪;又其等以冒充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方式向被害人詐欺取款行為,就一般社會通念,咸認只有一個冒充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應認均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該當於冒充公務員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以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上開被告己○○、酉○○、t○○、亥○○就事實五如附表四編號1 至10部分、被告己○○、酉○○、亥○○、庚○○就事實五如附表四編號11部分,分別與鄧鈞壕、鄧家珍、「阿華」、「小雯」、王錫周、李蘭、「小琪」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己○○、酉○○、t○○、庚○○、亥○○就附表四編號1 、4 、11部分,於各該次犯行,其中同一行為人於短時間內接續詐領同一被害人存款之行為,係接續犯之一罪。被告己○○、酉○○、t○○、亥○○就事實五如附表四編號1 至10部分、被告己○○、酉○○、亥○○、庚○○就事實五如附表四編號11部分,該多次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均各應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地○○就事實五如附表四編號1 至15所為,係由大陸地區之李蘭蒐集台灣地區人民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作為車手自被害人收款後由同案被告己○○指示各車頭或其直屬車手酉○○匯入之人頭帳戶,被告地○○明知此情,仍同意將其帳戶提供詐騙匯款使用,再依李蘭之指示參與提款且交錢給小琪(林小姐),並依地下通匯管道匯出大陸地區予該集團其他成員,已如前述,而本件詐欺集團犯刑法339 條第1 項之罪,與部分犯罪所得3856萬元,已超過500 萬元以上,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重大犯罪,則被告地○○及其夫王錫周明知該款項係他人詐騙所得之贓款,仍參與提款搬運交付款項給小琪,所為核係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罪,公訴人雖漏引此法條,惟起訴事實已載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被告地○○及其夫王錫周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而被告丁○○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書就被告丁○○此部分犯行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尚有未恰,惟起訴書已列明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名,爰不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理。被告己○○就事實一至五所犯之罪、被告酉○○就事實三、五所犯之罪,各先後多次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之。被告酉○○前曾於93年間犯搶奪罪,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因緩刑期間再犯違反電信法罪,經原審法院以94年度簡字第7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5年3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應予加重其刑。

七、原審對被告己○○等8 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然後依其法定標準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1條定有明文;所謂其罪之刑,包括主刑、從刑而言,固無論主刑、從刑,均須依其所犯之罪分別宣告後,再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方為相當;又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規定,以屬於犯人為限始得予沒收,本件被告己○○所犯事實一部分之詐欺取財犯行所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僅其中編號1 至18係被告己○○或共犯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己○○所犯事實二部分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所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僅其中編號19、20係共犯李原慶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主文欄竟將被告己○○所犯事實一、二部分犯行,將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均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己○○、酉○○所犯事實三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僅其中編號1 至9 係被告己○○或共犯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主文欄竟將被告己○○、酉○○所犯事實三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予宣告沒收;被告己○○、壬○○所犯事實四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僅其中編號1 至10係被告己○○或共犯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主文欄竟將被告己○○、壬○○所犯事實四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予宣告沒收;被告己○○、酉○○、t○○、亥○○、庚○○所犯事實五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僅其中編號1 至28係被告己○○或共犯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得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主文欄竟將被告己○○、酉○○、t○○、亥○○、庚○○所犯事實五部分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予宣告沒收,均有未恰。㈡被告地○○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之罪,已如前述,原判決依行使偽造公文書論處,亦有未當。㈢被告己○○所為事實一其中附表二編號2 、15、17、21、22、23、34之詐欺取財罪,均屬未遂犯,原判決均依既遂犯論處,亦有未合。㈣公訴人起訴書對被告丁○○之犯行係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原判決認被告丁○○係幫助詐欺罪,然對行使偽造公文書部分,卻未予審酌,顯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審判之違法。㈤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決對附表三、四所示被告等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竟有科處有期徒刑1 年以下者,亦有違背法令之違法;被告己○○、酉○○、壬○○、亥○○、地○○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重或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公訴人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非全無理由,原判決復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㈠爰審酌被告己○○、酉○○、t○○、壬○○、亥○○、庚○○等人均年富力壯,四肢健全,竟不思循正途賺取報酬,而共組、參加詐騙集團,施用詐術詐騙被害人,造成不特定之多數人財產受損,更使大眾陷於猜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詐得金額甚鉅;就事實三部分,被告己○○夥同酉○○、阿華、小雯等詐欺集團人員,招募沈中豪、何茂榮出面冒稱司法人員詐騙被害人財物,嚴重戕害人民對司法機關之信任,短期內共同詐得近千萬元,犯罪情節頗鉅,且被害人多屬年邁之人,其等財物損失慘重,難以追討,情節尚重;就事實四部分,被告己○○、壬○○夥同陳漢林為貪圖不法利益,詐取無辜被害人財物,並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影響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司法機關公信力,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就事實五部分,被告己○○等人夥同阿華、小雯、李蘭、林小姐(小琪)等人,以行使偽造公文書方式詐欺取財,蒐集人頭(安全)帳戶供匯款且迅速提款,再透過地下通匯將大量贓款轉出國境,使檢警機關追緝增加困難,造成被害人求償無門,惡性更重;且被告己○○、酉○○、庚○○、壬○○犯後仍否認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被告亥○○介紹他人參與該詐騙集團,被告地○○事後搬運贓款洗錢,分得不法報酬,犯後仍飾詞狡辯,亥○○並收取車手介紹費5 萬元,均尚難認有悔意;而被告己○○復居於監督、協調之地位,犯後雖坦承大部分犯行,且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有和解書可按,然其反覆詐欺取財,於共犯黃柏仁等4 人、沈中豪、何茂榮、陳漢林等人經查獲後,仍不知收斂,續為本案犯行,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嚴重,均應適當從重量刑。惟念以被告己○○、酉○○、壬○○、庚○○犯後坦承詐欺取財犯行,被告t○○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均態度尚可;被告亥○○負責介紹車手採用2 人、分得贓款比例百分之0.5 ,被告地○○分得贓款比例僅百分之0.1 至0.2 較少,均非基於主導地位,情節稍輕;而被告丁○○僅係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之幫助犯,並非參與詐騙取財之正犯,犯後態度尚可,惡性亦輕,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 項至第9 項所示之刑,被告己○○、酉○○、t○○、亥○○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就被告丁○○部分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己○○惡性雖重,惟其自稱獲取不法詐取金額僅百分之2.5 ,比例非高,且尚無證據證明地下通匯所流出之贓款進入其海外帳戶內,自難認其為本案詐欺集團之首腦,是本院認為對其所宣告之刑已足以收教化之效,從而,檢察官以被告己○○有犯罪習慣及再犯之虞,有加強他律矯治之必要,求處有期徒刑20年,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 年等語,尚嫌過重,併此敘明。

八、沒收部分:

㈠就事實一、二部分:如附表五所示扣案被告黃致仁所有之咖啡色背包1 個、被告黃柏仁所有之黑色手提袋1 個,被告李原慶所有之小型電子計算機1 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行動電話8 支(含6 張晶片卡)、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回條(收款人:潘奕如、金額1 萬4 千元)、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戶名:蘇揚烈、金額5 萬1 千元)、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戶名:黃意宏、金額1 萬元,尚未匯入)、各銀行服務據點名冊1 本、及同案被告己○○所有交予被告黃柏仁之金融機構行址名冊3 份,暨偽造之鄭斯峰、黃政僑汽車駕照各1 張,係供本件共同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事實二之偽造駕照部分)或供本件犯罪預備之物(己○○交給黃柏仁供預備犯罪所用之金融機構行址名冊3 份部分),業據同案共犯黃致仁、黃柏仁、李原慶於警詢、原審法院另案審理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依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原則,於各被告主文所示之刑下予以宣告沒收。至於潘奕仁、張永聰、江佳禎、戴佳親、許雅玲、蘇揚烈、黃意宏等人之帳戶、金融卡、印章及黃守忠、趙國振之帳戶、提款卡、印章等物、第一銀行提款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 ),雖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但不能證明係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另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列(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70號判決意旨)。本件扣案之現金68萬5200元、7 萬元、車號ZT-9151 自小客車內之18萬元、李原慶身上之2200元,雖為犯罪所得之物,但屬被害人等所有,並非被告己○○及共犯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另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1 支、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1 張及台灣大哥大帳單2 張,雖為同案鄭子瑜所有,但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同案鄭子瑜於警詢供承、曾偉傑於原審法院另案審理時供述在卷,均不得宣告沒收(以上參警2 卷第4 、7 、51、55、61、104 、111、112 、152 頁,原審法院96年易字第3915號②卷第100 、101 頁)。

㈡就事實三部分:扣案如附表六之NOKIA 手機2 支(灰色、藍色,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 卡)、行動電話電池1 個、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盧仁旭」識別證、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1張、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紅色印台1 個、寶華銀行存款存入存根聯、中國信託存入憑證各1 張等物,均係被告己○○及沈中豪、何茂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應宣告均沒收。偽造木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應宣告沒收。另本件雖於同案沈中豪、何茂榮處扣得30萬元,然該款項仍屬被害人所有,而應予發還,是因該物非屬被告己○○、酉○○2 人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㈣就事實四部分:如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之公印,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其中編號1 已扣案、編號2 至4 雖未扣案,但在證明其滅失前,仍應宣告沒收),另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業經交付被害人w○○,已非被告所有,雖無從宣告沒收,但其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益盛」、「書記官康敏郎」公印文,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識別證1 枚、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各1 份,上開行動電話2 支(均含晶片卡),均係被告己○○、壬○○及同案陳漢林及詐欺集團成員所共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陳漢林於警詢供陳在卷(參警1 卷第100 、101 、104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宣告均沒收。至收據上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文各1 枚,因已附著於收據宣告沒收,不再重覆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及黑色公事包1 個係同案陳漢林所有,與本件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㈤就事實五部分:⑴自酉○○身上扣得如附表八(下同)編號1 至10之咖啡色背袋1 只、手機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晶片卡)、帳冊1 本、台灣高鐵車票(高雄往返台北)2 張、存款憑條4 紙(戶名:高雄銀行張心穎、高雄二信王錫周、高雄三信地○○、合作金庫黃明雄)、電子計算機1 台、偽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郭家斌識別證1 枚等物,均屬被告酉○○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預備犯罪之物;⑵自被告己○○身上扣得編號11、12之手機19支(其中1 支含晶片卡)、南屏電信晶片卡1 張,編號13至17之郵政匯款執據、儲值卡收據、電信預付卡儲值卡等物,均係被告己○○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⑶編號18至28所示之手機4 支、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聯絡取款用)、黑色公事包、印台、墊板、計算機、帳冊、西裝上衣、領帶、眼鏡各1 件、橡皮圈1 包(佯裝司法人員出面收款、記贓款金額、計算報酬用,均扣案),均為被告己○○等人所有供車手於附表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明確,業經附表被害人於警詢指訴、被告酉○○、己○○、t○○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參警1 卷第6 、8 、11、38至40、53、55至59、62、65頁,偵1 卷第61反、156 反頁,偵3卷第210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併應宣告均沒收。⑷編號29至32之戶名李佩珊合作金庫海山分行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印章(酉○○扣案),戶名王文詡之建華嘉義分行之存簿、提款卡、嘉義興嘉郵局存摺,戶名王奕華之臺灣企銀九如分行存簿各1 件(己○○扣案),均不能證明為被告等人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另編號33至36之BENQ牌手提電腦、電腦主機各1 台,剪刀、尖嘴鉗各1 支(己○○扣案),編號37至40之商業本票、薪資袋、國際聯合及復興航空之班機時刻表(t○○扣案),均與此部分犯罪無關,均不予沒收;編號41至43之酉○○咖啡色背袋內、身上各查獲現金197 萬4 千元(已發還被害人)、3 萬9400元、t○○身上查獲現金2 萬7000元,均屬被告等人於附表四犯罪之贓款,為此部分被害人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⑸另自t○○扣得如編號44至46之安非他命、電子磅秤及吸食器等,與其此部分犯罪無關(其涉犯施用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九、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地○○與同案被告己○○、酉○○、t○○、庚○○、亥○○、鄧鈞壕、鄧家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6年間,參與「阿華」、「小雯」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而為事實欄五所示之之偽造公印、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罪犯行,因認被告丁○○、地○○另涉有刑法第218 條之偽造公印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21 6條、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查據證人即同案被告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不認識丁○○,丁○○帳戶是大陸那邊人員傳簡訊給我匯款,黃明雄、張心穎帳戶也是依照簡訊內容匯到指定帳戶,不認識地○○等語;而證人黃明雄於偵查中亦結證稱:我合作金庫馬公分行帳戶是(97年)3 月15日借給丁○○使用,他說要做生意使用,我配偶(呂惠芳)於同年3 月25日領款83萬7500元是丁○○通知她去領錢的,我配偶沒有賺到錢等語,對照其他同案被告己○○等7 人從無指認被告丁○○、地○○為共犯或參與詐欺取財、匯錢、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之人,卷內亦查無其參與共同謀議、行為分擔之證據,且其並未獲得朋分贓款之不法所得。是被告丁○○、地○○並無就此部分共同詐欺、偽造公印、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丁○○僅交付黃明雄等帳戶供人使用,地○○僅涉及洗錢,2 人並未參與此部分構成要件之行為,並非正犯,要屬不能證明被告丁○○、地○○2 人此部分犯罪,惟因公訴人認與上開科刑部分係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十、被告t○○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第218 條第1 項、第158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30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9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洗錢防制法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餘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
│編│被害人│  匯款  │ 犯罪行為 │    匯款銀行別    │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證            據  │
│號│      │ 行為地 │  及態樣  │     戶名帳號     │(單位:元)│        │                    │
│  │      │        │          │  (匯款結果地)  │            │        │                    │
├─┼───┼────┼─────┼─────────┼──────┼────┼──────────┤
│1 │k○○│花蓮縣吉│假台中地檢│臺灣郵政公司      │400,000     │96.04.27│黃柏仁供述(卷證第13│
│  │      │安鄉永安│署劉金德名│民雄頭橋郵局      │            │        │頁、第41至42頁)、李│
│  │      │村永安路│義,以被害│戶名:林婉倪      │            │        │原慶供述(卷證第91至│
│  │      │35號(吉│人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至92頁)、曾偉傑供述│
│  │      │安太昌郵│遭詐騙集團│                  │            │        │(卷證第12 1頁)、黃│
│  │      │局)    │使用洗錢,│                  │            │        │致仁供述(卷證第104 │
│  │      │        │欲凍結郵局│                  │            │        │至114 頁);告訴人鄭│
│  │      │        │內之定存為│                  │            │        │玉麗指訴、受理報案資│
│  │      │        │由,誘騙被│                  │            │        │料、人頭帳戶林婉倪客│
│  │      │        │害人匯款至│                  │            │        │戶歷史交易清單,開戶│
│  │      │        │右述詐騙帳│                  │            │        │基本資料(卷證第272 │
│  │      │        │戶內並提領│                  │            │        │至28 0頁);提款單、│
│  │      │        │。        │                  │            │        │臨櫃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281 至284 頁)。│
├─┼───┼────┼─────┼─────────┼──────┼────┼──────────┤
│2 │周鄭海│台北市中│假銀行人員│臺灣郵政公司      │850,000     │96.04.30│黃柏仁供述(卷證第42│
│  │雲    │山區松江│名義,以稱│鳳山鳳松路郵局    │            │        │頁)、曾偉傑供述(卷│
│  │      │路369 號│個人資料要│戶名:黃政僑      │            │        │證第121 至122 頁);│
│  │      │(台北邦│補正為由,│000-0000000000000 │            │        │告訴人午○○○之指訴│
│  │      │銀行農安│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資料、人頭│
│  │      │分行)  │臨櫃匯款至│                  │            │        │帳戶黃政僑開戶資料、│
│  │      │        │右述詐騙之│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帳戶內,並│                  │            │        │(卷證285 至294 頁)│
│  │      │        │提領未得逞│                  │            │        │;臨櫃提領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295 至298 頁)。│
├─┼───┼────┼─────┼─────────┼──────┼────┼──────────┤
│3 │癸○○│桃園縣中│假檢、警名│⑴復華銀行        │⑴1,000,000 │96.04.30│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壢市興農│義,以被害│  高雄分行        │            │   至   │第13、43頁)、被告曾│
│  │      │路125 號│人為洗錢集│  戶名:鳩間良隆  │            │96.05.04│偉傑供述(卷證第123 │
│  │      │(臺灣銀│團份子,要│  0000000000000   │            │        │至第124 頁)、被告康│
│  │      │行內壢分│求查看帳戶│                  │            │        │書銘供述(卷證第175 │
│  │      │行)    │內資金為由│⑵兆豐銀行        │⑵1,000,000 │        │至176 頁)、被告黃致│
│  │      │        │,誘騙被害│  高雄分行        │            │        │仁供述(卷證第104 至│
│  │      │        │人分別陸續│  戶名:鳩間良隆  │            │        │114 頁);告訴人宋忠│
│  │      │        │匯款至右述│  00000000000     │            │        │慶之指訴、受理報案資│
│  │      │        │4 個詐騙帳│                  │            │        │料(卷證第299 至309 │
│  │      │        │戶內並經提│⑶土地銀行        │⑶1,000,000 │        │頁);人頭帳戶林婉倪│
│  │      │        │領。      │  民雄分行        │            │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交│
│  │      │        │          │  戶名:林婉倪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000000000000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第340 至344 │
│  │      │        │          │⑷土地銀行        │⑷900,000   │        │頁);取款憑條、ATM │
│  │      │        │          │  大樹分行        │            │        │明細、臨櫃及ATM提領 │
│  │      │        │          │  戶名:黃怡萍    │            │        │監視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0    │            │        │345 至354 頁);人頭│
│  │      │        │          │                  │            │        │帳戶黃怡萍土銀大樹分│
│  │      │        │          │⑸臺灣郵政公司    │⑸600,000   │        │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
│  │      │        │          │  大樹九曲堂郵局  │            │        │、開戶資料、跨行匯款│
│  │      │        │          │  戶名:黃怡萍    │            │        │交易明細資料(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000  │            │        │355 至359 頁);取款│
│  │      │        │          │                  │            │        │憑條、臨櫃提領監視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360 至│
│  │      │        │          │                  │            │        │363 頁);人頭帳戶黃│
│  │      │        │          │                  │            │        │怡萍大樹九曲堂郵局交│
│  │      │        │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第364 至366 │
│  │      │        │          │                  │            │        │頁);取款憑條、臨櫃│
│  │      │        │          │                  │            │        │提領監視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367 至374 頁)。│
├─┼───┼────┼─────┼─────────┼──────┼────┼──────────┤
│4 │陳鄭秀│台南市北│假台北地院│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750,000     │96.04.30│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娥    │區○○路│檢察官名義│社瑞祥分社        │            │        │第14至15頁)、被告李│
│  │      │461 號(│,以被害人│戶名:胡君典      │            │        │原慶供述(卷證第65、│
│  │      │復華銀行│非法洗錢,│000-00000000000000│            │        │91頁)、被告黃致仁供│
│  │      │開元分行│已被通緝並│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      │凍結帳戶為│                  │            │        │頁);告訴人O○○○│
│  │      │        │由,誘騙被│                  │            │        │之指訴、受理報案資料│
│  │      │        │害人匯款至│                  │            │        │(卷證第375 至378 頁│
│  │      │        │右述人頭帳│                  │            │        │)、人頭帳戶胡君典帳│
│  │      │        │戶並提領一│                  │            │        │戶往來名細、開戶資料│
│  │      │        │空。      │                  │            │        │、(卷證第379 至382 │
│  │      │        │          │                  │            │        │頁);取款憑條、臨櫃│
│  │      │        │          │                  │            │        │提領監視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383 至386 頁)。│
├─┼───┼────┼─────┼─────────┼──────┼────┼──────────┤
│5 │c○○│台北縣土│假檢察官名│臺灣土地銀行      │1,000,000   │96.04.30│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城市裕民│義,以被害│鳳山分行          │            │        │第15頁)、被告李原慶│
│  │      │路116 號│人為洗錢防│戶名:劉志偉      │            │        │供述(卷證第65頁)、│
│  │      │(玉山銀│制法之被告│000000000000      │            │        │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行)    │為由,誘騙│                  │            │        │第137 至138 頁)、被│
│  │      │        │被害人匯款│                  │            │        │告黃致仁供述(卷證第│
│  │      │        │至右述詐騙│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帳戶並提領│                  │            │        │人c○○之指訴、受理│
│  │      │        │一空。    │                  │            │        │報案資料(卷證第387 │
│  │      │        │          │                  │            │        │至390 頁)、人頭帳戶│
│  │      │        │          │                  │            │        │劉志偉帳戶資金往來明│
│  │      │        │          │                  │            │        │細、開戶基本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及提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391 至39│
│  │      │        │          │                  │            │        │4 頁);取款憑條、臨│
│  │      │        │          │                  │            │        │櫃及ATM 提款監視錄影│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395 │
│  │      │        │          │                  │            │        │至401 頁)。        │
├─┼───┼────┼─────┼─────────┼──────┼────┼──────────┤
│6 │卯○○│桃園市南│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1,800,000 │96.04.30│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華街78號│客服人員及│  高雄文化中心郵局│            │        │第16頁)、被告李原慶│
│  │      │(遠東國│檢、警名義│  戶名:鳩間良隆  │            │        │供述(卷證第66至67頁│
│  │      │際商業銀│,以被害人│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行桃園分│積欠電話費│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行)    │,法院欲凍│⑵兆豐商業銀行    │⑵300,000   │        │;告訴人卯○○之指訴│
│  │      │        │結帳戶為由│  戶名:鳩間良隆  │            │        │、受理報案資料(卷證│
│  │      │        │,誘騙被害│000-000000000000  │            │        │第402 至414 頁)、人│
│  │      │        │人匯款至右│                  │            │        │頭帳戶鳩間良隆文化中│
│  │      │        │述詐騙帳戶│                  │            │        │心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
│  │      │        │並提領一空│                  │            │        │單、開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        │表、跨行匯款及提款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卷證第41│
│  │      │        │          │                  │            │        │5 至418 頁)、郵局存│
│  │      │        │          │                  │            │        │簿提款單、臨櫃及提款│
│  │      │        │          │                  │            │        │機提款監視錄影翻拍照│
│  │      │        │          │                  │            │        │片(卷證第428 至435 │
│  │      │        │          │                  │            │        │頁)、人頭帳戶鳩間良│
│  │      │        │          │                  │            │        │隆兆豐商銀帳戶歷史交│
│  │      │        │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查詢表、跨行匯款及提│
│  │      │        │          │                  │            │        │款交易明細資料(卷證│
│  │      │        │          │                  │            │        │436 至439 頁)、ATM │
│  │      │        │          │                  │            │        │提領明細、提款機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440 至443 頁)。│
├─┼───┼────┼─────┼─────────┼──────┼────┼──────────┤
│7 │鄒蕭存│高雄市楠│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382,400     │96.05.02│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秀    │梓區壽民│名義,以被│高雄前峰郵局      │            │        │第122 頁)、被告康書│
│  │      │路222 號│害人積欠電│戶名:禹宗男      │            │        │銘供述(卷證第176 頁│
│  │      │(亞洲城│話費帳戶遭│000-00000000000000│            │        │至177 頁)、被告黃致│
│  │      │郵局)  │鎖定為由,│                  │            │        │仁供述(卷證第104 頁│
│  │      │        │誘騙被害人│                  │            │        │至114 頁);告訴人鄒│
│  │      │        │前往匯款至│                  │            │        │蕭存秀之指訴、受理報│
│  │      │        │右述帳戶並│                  │            │        │案資料三聯單(卷證第│
│  │      │        │提領一空。│                  │            │        │444 至452 頁);人頭│
│  │      │        │          │                  │            │        │帳戶禹宗男郵局開戶資│
│  │      │        │          │                  │            │        │料、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第453 至455 頁);│
│  │      │        │          │                  │            │        │提款單、中國信託自動│
│  │      │        │          │                  │            │        │化設備交易存款明細表│
│  │      │        │          │                  │            │        │、臨櫃及提款機提款監│
│  │      │        │          │                  │            │        │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456 至463 頁)。│
├─┼───┼────┼─────┼─────────┼──────┼────┼──────────┤
│8 │郭陳牡│台北市延│佯稱被害人│臺灣郵政公司      │315,700     │96.05.02│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丹    │平北路二│身分證件遭│鳳山中崙郵局      │            │        │第138 頁)、被告康書│
│  │      │段159 號│冒用開立帳│戶名:黃明輝      │            │        │銘供述(卷證第177 頁│
│  │      │        │戶涉及詐騙│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        │,誘騙被害│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人匯款至右│                  │            │        │;告訴人H○○○之指│
│  │      │        │述帳戶內並│                  │            │        │訴、受理報案資料三聯│
│  │      │        │提領。    │                  │            │        │單(卷證第464 至468 │
│  │      │        │          │                  │            │        │頁);人頭帳戶黃明輝│
│  │      │        │          │                  │            │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469 至471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器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472 至475 頁)。│
├─┼───┼────┼─────┼─────────┼──────┼────┼──────────┤
│9 │J○○│台北市大│假中華電信│臺灣銀行          │1,000,000   │96.05.03│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同區南京│人員、檢察│左營分行          │            │        │第17頁)、被告李原慶│
│  │      │西路20號│官名義,以│戶名:王志成      │            │        │供述(卷證67至68頁)│
│  │      │(台北富│被害人電話│0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
│  │      │邦銀行)│遭盜用為由│                  │            │        │證104 至114 頁); 告│
│  │      │        │,誘騙被害│                  │            │        │訴人J○○之指訴、受│
│  │      │        │人匯款至詐│                  │            │        │理報等資料(卷證第47│
│  │      │        │騙帳戶並提│                  │            │        │6 至483 頁)、人頭帳│
│  │      │        │領。      │                  │            │        │戶王志成帳戶交易往來│
│  │      │        │          │                  │            │        │明細查詢、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484 至486 │
│  │      │        │          │                  │            │        │頁);取款憑條、臨櫃│
│  │      │        │          │                  │            │        │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487 至489 頁)。│
├─┼───┼────┼─────┼─────────┼──────┼────┼──────────┤
│10│Y○○│金門縣金│假調查局北│國泰世華銀行      │400,000     │96.05.03│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城鎮民生│機組名義,│台中分行          │            │        │第17至18頁)、被告李│
│  │      │路34號(│以被害人涉│戶名:馬軍        │            │        │原慶供述(卷證第68頁│
│  │      │臺灣土地│詐欺案為由│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銀行金門│,誘騙被害│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分行)  │人匯款至右│                  │            │        │;告訴人Y○○之指訴│
│  │      │        │述詐騙帳戶│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內並提領一│                  │            │        │證第490 至494 頁)、│
│  │      │        │空。      │                  │            │        │人頭帳戶馬軍帳戶交易│
│  │      │        │          │                  │            │        │查詢表、開戶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495 至499 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提款│
│  │      │        │          │                  │            │        │紀錄、臨櫃及ATM 提款│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卷證│
│  │      │        │          │                  │            │        │第500 至503 頁)。  │
├─┼───┼────┼─────┼─────────┼──────┼────┼──────────┤
│11│宇○○│桃園縣蘆│假警察機關│臺灣銀行          │500,000     │96.05.03│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竹鄉南崁│名義,以被│左營分行          │            │        │第18頁)、被告李原慶│
│  │      │路175 巷│害人申辦電│戶名:柳玉珊      │            │        │供述(卷證第68至69頁│
│  │      │10號(蘆│話欠費為由│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竹鄉農會│,誘騙被害│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人匯款至右│                  │            │        │;告訴人宇○○之指訴│
│  │      │        │述詐騙帳戶│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內並提領一│                  │            │        │證504 至510 頁)、人│
│  │      │        │空。      │                  │            │        │頭帳戶柳玉珊開戶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511 至513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514 至516 頁)。│
├─┼───┼────┼─────┼─────────┼──────┼────┼──────────┤
│12│天○○│臺南市安│假電信局、│彰化銀行          │190,000     │96.05.03│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平區慶平│法院、警察│九如分行          │            │        │第131 頁)、被告康書│
│  │      │路191 號│名義,以被│戶名:楊嘉容      │            │        │銘供述(卷證第177 頁│
│  │      │(高雄銀│害人電話及│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行台南分│銀行帳號被│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行)    │盜用為由,│                  │            │        │;告訴人天○○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匯款至右述│                  │            │        │證第517 至524 頁);│
│  │      │        │帳戶內並提│                  │            │        │人頭帳戶楊嘉容開戶資│
│  │      │        │領。      │                  │            │        │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525 至529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ATM │
│  │      │        │          │                  │            │        │提款監視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530 至534 頁)。│
├─┼───┼────┼─────┼─────────┼──────┼────┼──────────┤
│13│B○○│桃園縣八│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650,000   │96.05.03│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德市介壽│人員及檢警│  大樹九曲堂郵局  │            │   至   │第30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二段13│名義,佯稱│  戶名:黃怡萍    │            │96.05.16│供述(卷證第80頁)、│
│  │      │5 號(彰│被害人證件│  0000000000000   │            │        │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化銀行八│遭冒用申請│                  │            │        │第138 至140 頁)、被│
│  │      │德分行)│電話涉及詐│⑵新竹商銀會稽分行│⑵1,000,000 │        │告康書銘供述(卷證第│
│  │      │        │騙案為幌,│  戶名:邱建庭    │            │        │177 至178 頁)、被告│
│  │      │        │誘騙被害人│  000000000000    │            │        │鄭子瑜供述(卷證第15│
│  │      │        │匯款至右述│                  │            │        │3 至155 頁)、被告黃│
│  │      │        │詐騙帳戶內│⑶遠東商銀武陵分行│⑶900,000   │        │致仁供述(卷證第104 │
│  │      │        │並提領。  │  戶名:邱建庭    │            │        │至114 頁);告訴人張│
│  │      │        │          │  0000000000000   │            │        │慧敏之指訴、受理報案│
│  │      │        │          │                  │            │        │等資料(卷證第543 頁│
│  │      │        │          │⑷兆豐銀行楠梓分行│⑷1,000,000 │        │);人頭帳戶黃怡萍郵│
│  │      │        │          │  戶名:葉文忠    │            │        │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  │      │        │          │  00000000000     │            │        │開戶資料、跨行匯款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卷證第54│
│  │      │        │          │⑸臺灣郵政        │⑸1,000,000 │        │4 至546 頁);取款憑│
│  │      │        │          │  永康大灣支局    │            │        │條、臨櫃提款監視翻拍│
│  │      │        │          │  戶名:陳政輝    │            │        │照片(卷證第547 至55│
│  │      │        │          │  00000000000000  │            │        │4 頁);人頭帳戶葉文│
│  │      │        │          │                  │            │        │忠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⑹復華銀行士林分行│⑹1,200,000 │        │細查詢、開戶資料、跨│
│  │      │        │          │  戶名:王敏琪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0000000000000   │            │        │卷證第555 至560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
│  │      │        │          │⑺華南銀行高雄分行│⑺1,000,000 │        │監視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戶名:董厚德    │            │        │561 至567 頁);人頭│
│  │      │        │          │  000000000000    │            │        │帳戶陳政輝郵局帳戶交│
│  │      │        │          │                  │            │        │易明細查詢、開戶基本│
│  │      │        │          │⑻日盛銀行新莊分行│⑻1,000,000 │        │資料、跨行匯款交易明│
│  │      │        │          │  戶名:吳勇達    │            │        │細資料(卷證第568 至│
│  │      │        │          │  00000000000000  │            │        │573 頁);取款憑條、│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臨櫃ATM 提款監視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574 至│
│  │      │        │          │                  │            │        │589 頁);人頭帳戶董│
│  │      │        │          │                  │            │        │厚德華南銀行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開戶資料(│
│  │      │        │          │                  │            │        │卷證第590 至592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
│  │      │        │          │                  │            │        │監視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593 至595 頁)。    │
├─┼───┼────┼─────┼─────────┼──────┼────┼──────────┤
│14│戌○○│桃園市成│假中華電信│臺灣土地銀行      │100,000     │96.05.0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功路一段│人員、警察│大樹分行          │            │        │第13頁、第43至44頁)│
│  │      │32號(中│及檢察官名│戶名:黃怡萍      │            │        │、被告曾偉傑供述(卷│
│  │      │國信託銀│義,以被害│000-000000000000  │            │        │證第124 至125 頁)、│
│  │      │行)    │人遭冒名申│                  │            │        │被告康書銘供述(卷證│
│  │      │        │辦電話涉嫌│                  │            │        │第178 頁)、被告黃致│
│  │      │        │刑案為由,│                  │            │        │仁供述(卷證104 至11│
│  │      │        │誘騙被害人│                  │            │        │4 頁);告訴人戌○○│
│  │      │        │匯款至詐騙│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帳戶並提領│                  │            │        │料(卷證612 至618 頁│
│  │      │        │一空。    │                  │            │        │);人頭帳戶黃怡萍帳│
│  │      │        │          │                  │            │        │戶往來明細查詢、開戶│
│  │      │        │          │                  │            │        │基本資料、跨行匯款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卷證619 │
│  │      │        │          │                  │            │        │至623 頁);提款機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624 至625 頁)。│
├─┼───┼────┼─────┼─────────┼──────┼────┼──────────┤
│15│q○○│桃園縣桃│假台北地檢│臺灣郵政公司      │200,000     │96.05.0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園市大誠│署檢察官張│大樹九曲堂郵局    │            │        │第13頁)、被告曾偉傑│
│  │      │路9 號(│明華名義,│戶名:黃怡萍      │            │        │供述(卷證第123 頁)│
│  │      │桃園市大│以被害人證│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康書銘供述(卷│
│  │      │樹林郵局│件遭冒用並│                  │            │        │證第178 頁);告訴人│
│  │      │8 支)  │積欠電話費│                  │            │        │q○○之指訴、受理報│
│  │      │        │用,否則凍│                  │            │        │案等資料(卷證第626 │
│  │      │        │結帳戶為由│                  │            │        │至632 頁);人頭帳戶│
│  │      │        │,誘騙被害│                  │            │        │黃怡萍開戶基本資料、│
│  │      │        │人匯款至右│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述詐騙帳戶│                  │            │        │(卷證第633 至635 頁│
│  │      │        │並提領未得│                  │            │        │)、提款單、臨櫃提款│
│  │      │        │逞。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636 至639 頁)。│
├─┼───┼────┼─────┼─────────┼──────┼────┼──────────┤
│16│W○○│台北市士│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540,000     │96.05.0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林區福德│人員、警察│新興郵局          │            │        │第28至29頁)、被告李│
│  │      │路21號(│名義,佯稱│戶名:蔡曜全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9頁│
│  │      │彰化銀行│電話費用未│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曾偉傑供述(│
│  │      │士林分行│繳及遭人冒│                  │            │        │卷證第140 至141 頁)│
│  │      │)      │用為幌,誘│                  │            │        │、被告康書銘供述(卷│
│  │      │        │騙被害人匯│                  │            │        │證第178 至179 頁)、│
│  │      │        │款至右述詐│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        │騙帳戶內並│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        │提領。    │                  │            │        │訴人W○○之指訴、受│
│  │      │        │          │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          │                  │            │        │640 至644 頁);人頭│
│  │      │        │          │                  │            │        │帳戶蔡曜全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第645 至646 頁)、│
│  │      │        │          │                  │            │        │提款單、臨櫃提款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647 至651 頁)。    │
├─┼───┼────┼─────┼─────────┼──────┼────┼──────────┤
│17│i○○│台北縣新│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560,762     │96.05.0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店市安和│人員及檢警│白河郵局          │            │        │第29至30頁)、被告曾│
│  │      │路三段57│名義,佯稱│戶名:郭利聰      │            │        │偉傑供述(卷證第141 │
│  │      │號(新店│積欠電話費│000-00000000000000│            │        │頁)、被告鄭子瑜供述│
│  │      │市永安郵│及涉詐騙帳│                  │            │        │(卷證第163 頁);告│
│  │      │局)    │戶為幌,誘│                  │            │        │訴人i○○之指訴、匯│
│  │      │        │騙被害人匯│                  │            │        │款單影本(卷證652 至│
│  │      │        │款至右述詐│                  │            │        │657 頁);人頭帳戶郭│
│  │      │        │騙帳戶內(│                  │            │        │利聰開戶基本資料、交│
│  │      │        │遭圈存提領│                  │            │        │易明細資料(卷證658 │
│  │      │        │未得逞)。│                  │            │        │至659 頁);臨櫃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660 至661 頁)。(│
│  │      │        │          │                  │            │        │遭圈存提領未得逞)。│
├─┼───┼────┼─────┼─────────┼──────┼────┼──────────┤
│18│o○○│台北縣三│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650,000     │96.05.07│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重市中正│人員及檢警│白河郵局          │            │        │第29至30頁)、被告李│
│  │      │北路278 │名義,佯稱│戶名:郭利聰      │            │        │原慶供述(卷證79至80│
│  │      │號(三重│被害人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頁)、被告曾偉傑供述│
│  │      │市○○路│涉及詐騙案│                  │            │        │(卷證141 至142 頁)│
│  │      │郵局)  │件為幌,誘│                  │            │        │、被告鄭子瑜供述(卷│
│  │      │        │騙被害人匯│                  │            │        │證第164 頁)、被告黃│
│  │      │        │款至右述詐│                  │            │        │致仁供述(卷證104 至│
│  │      │        │騙帳戶內並│                  │            │        │114 頁);告訴人蕭欽│
│  │      │        │提領。    │                  │            │        │鋒之指訴、匯款單影本│
│  │      │        │          │                  │            │        │(卷證662 至667 頁)│
│  │      │        │          │                  │            │        │;人頭帳戶郭利聰開戶│
│  │      │        │          │                  │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668 至669 頁│
│  │      │        │          │                  │            │        │);提款單、臨櫃及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670 至683 頁)。│
├─┼───┼────┼─────┼─────────┼──────┼────┼──────────┤
│19│Q○○│桃園縣平│假電信局、│第一銀行          │600,000     │96.05.07│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鎮市龍興│檢、警名義│高雄分行          │            │        │第18頁)、被告李原慶│
│  │      │里龍南路│,以被害人│戶名:陳僑銘      │            │        │供述(卷證第69頁)、│
│  │      │59號(平│積欠電話費│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鎮市農會│欲凍結帳戶│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龍岡分部│知由,誘騙│                  │            │        │訴人Q○○之指訴、受│
│  │      │)      │被害人匯款│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至右述詐騙│                  │            │        │684 至689 頁)、人頭│
│  │      │        │帳戶內並提│                  │            │        │帳戶陳僑銘帳戶資金往│
│  │      │        │領。      │                  │            │        │來紀錄、開戶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690 至696 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提款│
│  │      │        │          │                  │            │        │紀錄、ATM 提款錄影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697 至│
│  │      │        │          │                  │            │        │701 頁)。          │
├─┼───┼────┼─────┼─────────┼──────┼────┼──────────┤
│20│R○○│桃園縣桃│假檢警名義│第一銀行          │130,000     │96.05.07│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園市中正│,佯稱被害│高雄分行          │            │        │第142 頁)、被告鄭子│
│  │      │路46號(│人身分外洩│戶名:陳僑銘      │            │        │瑜供述(卷證第159 頁│
│  │      │臺灣銀行│遭冒用需凍│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桃園分行│結資產作監│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管清查為由│                  │            │        │;告訴人R○○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                  │            │        │、台灣銀行桃園分行開│
│  │      │        │人匯款至右│                  │            │        │戶及匯款條影本(卷證│
│  │      │        │述詐騙帳戶│                  │            │        │第702 至705 頁);人│
│  │      │        │內並提領。│                  │            │        │頭帳戶陳僑銘開戶資金│
│  │      │        │          │                  │            │        │往來紀錄、開戶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706 至710 頁)│
│  │      │        │          │                  │            │        │;存摺取款憑條、ATM │
│  │      │        │          │                  │            │        │提款紀錄、臨櫃及ATM │
│  │      │        │          │                  │            │        │提款錄影帶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711 至718 頁)。│
├─┼───┼────┼─────┼─────────┼──────┼────┼──────────┤
│21│X○○│南投縣埔│假電信局名│臺灣郵政公司      │150,000     │96.05.07│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里鎮西康│義,以被害│中壢19支          │            │        │第19頁)、被告李原慶│
│  │      │路73號(│人電話遭冒│南園郵局          │            │        │供述(卷證第69至70頁│
│  │      │彰化銀行│用為由,誘│戶名:游瑞祥      │            │        │);告訴人X○○之指│
│  │      │埔里分行│騙被害匯款│00000000000000    │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至右述詐騙│                  │            │        │卷證第719 至726 頁)│
│  │      │        │帳戶內並領│                  │            │        │、人頭帳戶游瑞祥帳戶│
│  │      │        │未得逞。  │                  │            │        │交易清單、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727 至73│
│  │      │        │          │                  │            │        │0 頁);臨櫃提款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照片【遭警示│
│  │      │        │          │                  │            │        │圈存提領未得逞】(卷│
│  │      │        │          │                  │            │        │證第731 頁)。      │
├─┼───┼────┼─────┼─────────┼──────┼────┼──────────┤
│22│巳○○│台北縣中│假電信公司│玉山銀行          │200,000     │96.05.08│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和市中山│名義,以被│鳳山分行          │            │        │第124 頁)、被告鄭子│
│  │      │路三段10│害人積欠電│戶名:郭于銘      │            │        │瑜供述(卷證第153 至│
│  │      │6 號(上│話費未繳欲│0000000000000     │            │        │155 頁);告訴人周貴│
│  │      │海銀行北│凍結所有銀│                  │            │        │偵之指訴、受理報案等│
│  │      │中和分行│行帳戶為由│                  │            │        │資料(卷證第732 至73│
│  │      │)      │,誘騙被害│                  │            │        │7 頁);人頭帳戶郭于│
│  │      │        │人匯款至右│                  │            │        │銘帳戶交易資料查詢單│
│  │      │        │述帳戶內並│                  │            │        │、開戶基本資料、跨行│
│  │      │        │提領未得逞│                  │            │        │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第738 至746 頁);│
│  │      │        │          │                  │            │        │臨櫃提款翻拍照片【遭│
│  │      │        │          │                  │            │        │警示提領未得逞】(卷│
│  │      │        │          │                  │            │        │證第747 至748 頁)。│
├─┼───┼────┼─────┼─────────┼──────┼────┼──────────┤
│23│M○○│台北縣新│假警察名義│臺灣郵政公司      │460,000     │96.05.08│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莊市幸福│,以被害人│朴子郵局          │            │        │第9 至10頁)、被告李│
│  │      │路692 號│銀行內有一│戶名:張源章      │            │        │原慶供述(卷證第92頁│
│  │      │(花蓮區│筆贓款需配│000-00000000000000│            │        │);告訴人M○○之指│
│  │      │中小企業│合辦案為由│                  │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銀行新莊│,誘騙被害│                  │            │        │卷證第749 至756 頁)│
│  │      │分行)  │人匯款至右│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述人頭帳戶│                  │            │        │司高雄郵局函文、遺留│
│  │      │        │,並提領未│                  │            │        │偽造柯孟樺汽車駕照影│
│  │      │        │得逞。    │                  │            │        │本(張貼黃柏仁照片)│
│  │      │        │          │                  │            │        │張源章朴子郵局存摺簿│
│  │      │        │          │                  │            │        │(含印章)、人頭帳戶│
│  │      │        │          │                  │            │        │張源章帳戶交易資料查│
│  │      │        │          │                  │            │        │詢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757 至764 頁)│
│  │      │        │          │                  │            │        │;臨櫃提款之翻拍照片│
│  │      │        │          │                  │            │        │【經郵局人員查覺有異│
│  │      │        │          │                  │            │        │,提領未得逞】(卷證│
│  │      │        │          │                  │            │        │第765 至772 頁)。  │
├─┼───┼────┼─────┼─────────┼──────┼────┼──────────┤
│24│張李安│台北市重│假檢警名義│臺灣銀行          │1,000,000   │96.05.08│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惠    │慶北路三│,佯稱被害│五甲分行          │            │        │第142 至143 頁)、被│
│  │      │段225 號│人涉及司法│戶名:黃明輝      │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華泰商│案件需匯款│000000000000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業銀行大│至指定帳戶│                  │            │        │黃致仁供述(卷證第10│
│  │      │同分行)│,誘騙被害│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        │人匯款至右│                  │            │        │玄○○○之指訴、受理│
│  │      │        │述詐騙帳戶│                  │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77│
│  │      │        │內並提領。│                  │            │        │3 至782 頁);人頭帳│
│  │      │        │          │                  │            │        │戶黃明輝帳戶交易資料│
│  │      │        │          │                  │            │        │查詢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783 至785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78│
│  │      │        │          │                  │            │        │6 至789 頁)。      │
├─┼───┼────┼─────┼─────────┼──────┼────┼──────────┤
│25│n○○│台南縣關│假檢警名義│高雄銀行          │1,200,000   │96.05.10│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廟鄉文衡│,佯稱被害│市府分行          │            │        │第143 頁)、被告鄭子│
│  │      │路17號(│人車子違規│戶名:林啟貢      │            │        │瑜供述(卷證第164 至│
│  │      │京城商業│並涉及毒品│000000000000      │            │        │165 頁)、被告黃致仁│
│  │      │銀行關廟│案件,帳戶│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分行)  │將被凍結,│                  │            │        │4 頁);告訴人n○○│
│  │      │        │誘騙被害人│                  │            │        │之指訴、匯款條影本(│
│  │      │        │匯款至右述│                  │            │        │卷證第790 至793 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林啟貢開戶│
│  │      │        │並提領。  │                  │            │        │基本資料、帳戶交易資│
│  │      │        │          │                  │            │        │料查詢單(卷證第794 │
│  │      │        │          │                  │            │        │至797頁);取款條、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ATM 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79│
│  │      │        │          │                  │            │        │8 至805 頁)。      │
├─┼───┼────┼─────┼─────────┼──────┼────┼──────────┤
│26│e○○│台北市中│假電信公司│臺灣郵政公司      │900,000     │96.05.11│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正區南陽│名義,以被│高雄右昌郵局      │            │        │第125 頁)、被告鄭子│
│  │      │街1 號(│害人遭偽冒│戶名:魯俊明      │            │        │瑜供述(卷證第153 至│
│  │      │慶豐商業│申請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            │        │155 頁)、被告黃致仁│
│  │      │銀行營業│詐騙使用,│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部)    │法院欲凍結│                  │            │        │4 頁);告訴人e○○│
│  │      │        │銀行帳戶為│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由,誘騙被│                  │            │        │料(卷證第806 至813 │
│  │      │        │害人匯款至│                  │            │        │頁);人頭帳戶魯俊明│
│  │      │        │右述帳戶並│                  │            │        │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
│  │      │        │提領。    │                  │            │        │易清單、跨行匯款交易│
│  │      │        │          │                  │            │        │明細資料(卷證第814 │
│  │      │        │          │                  │            │        │至816 頁);提款單、│
│  │      │        │          │                  │            │        │臨櫃提款照片(卷證第│
│  │      │        │          │                  │            │        │817 至824 頁)。    │
├─┼───┼────┼─────┼─────────┼──────┼────┼──────────┤
│27│l○○│台北市萬│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600,000   │96.05.10│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華區長沙│、檢警名義│  德智郵局        │            │   至   │第44至46頁)、被告李│
│  │      │街二段15│,佯稱被害│  戶名:何逸聖    │            │96.06.15│原慶供述(卷證第92至│
│  │      │8 號(台│人資料外洩│  00000000000000  │            │        │94頁)、被告曾偉傑供│
│  │      │北西園郵│涉刑事案件│                  │            │        │述(卷證第143 至144 │
│  │      │局)    │需凍結資產│⑵臺灣土地銀行    │⑵3,000,000 │        │頁)、被告鄭子瑜供述│
│  │      │        │作清查,誘│  南桃園分行      │            │        │(卷證第165 頁)、被│
│  │      │        │騙被害人匯│  戶名:符正修    │            │        │告黃致仁供述(卷證第│
│  │      │        │款至右述詐│  0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騙帳戶內並│                  │            │        │人l○○之指訴、受理│
│  │      │        │提領。    │⑶聯邦商業銀行    │⑶3,000,000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82│
│  │      │        │          │  桃園分行        │            │        │5 至835 頁);人頭帳│
│  │      │        │          │  戶名:符正修    │            │        │戶何逸聖德智郵局開戶│
│  │      │        │          │  000000000000    │            │        │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清│
│  │      │        │          │                  │            │        │單(卷證第836 至839 │
│  │      │        │          │⑷日盛國際商業銀行│⑷2,120,000 │        │頁);提款單、ATM 交│
│  │      │        │          │  前金分行        │            │        │易明細、臨櫃提款翻拍│
│  │      │        │          │  戶名:王洪仁    │            │        │照片(卷證第840 至84│
│  │      │        │          │  00000000000000  │            │        │5 頁);人頭帳戶余信│
│  │      │        │          │                  │            │        │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交│
│  │      │        │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⑸1,980,000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景美分行        │            │        │(卷證第846 至849 頁│
│  │      │        │          │  戶名:簡聰欽    │            │        │)、提款單(卷證第85│
│  │      │        │          │  000000000000    │            │        │0 頁);人頭帳戶陳裕│
│  │      │        │          │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⑹1,000,000 │        │民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
│  │      │        │          │  西屯分行        │            │        │易明細表、開戶基本資│
│  │      │        │          │  戶名:余信國    │            │        │料(卷證第851 至853 │
│  │      │        │          │  000000000000    │            │        │頁)、提款單、臨櫃提│
│  │      │        │          │⑺合作金庫銀行    │⑺10,510,000│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85│
│  │      │        │          │  五甲分行        │            │        │4 至883 頁)。      │
│  │      │        │          │  戶名:陳裕民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⑻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⑻2,000,000 │        │                    │
│  │      │        │          │  埔墘分行        │            │        │                    │
│  │      │        │          │  戶名:鍾曜隆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⑼親自交付        │⑼6,000,000 │        │                    │
├─┼───┼────┼─────┼─────────┼──────┼────┼──────────┤
│28│辰○○│桃園縣中│假檢、警名│⑴復華銀行士林分行│⑴600,000   │96.05.11│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壢市民族│義,以被害│  戶名:王敏琪    │            │        │第125 至126 頁)、被│
│  │      │路56號(│人證件遭冒│  0000000000000   │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新竹國際│用申請手機│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商業銀行│,欲凍結財│⑵陽信銀行古亭分行│⑵500,000   │        │黃致仁供述(卷證第  │
│  │      │新明分行│產為由,誘│  戶名:王敏琪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騙被害人匯│  000000000000    │            │        │人辰○○之指訴、受理│
│  │      │        │款至右述3 │                  │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90│
│  │      │        │帳戶內並提│⑶臺灣郵政公司    │⑶1,000,000 │        │8 至919 頁);人頭帳│
│  │      │        │領。      │  新莊思源郵局    │            │        │戶蘇明星新莊思源郵局│
│  │      │        │          │  戶名:蘇明星    │            │        │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
│  │      │        │          │  00000000000000  │            │        │易清單、查詢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920 至92│
│  │      │        │          │                  │            │        │2 頁);提款單、臨櫃│
│  │      │        │          │                  │            │        │提款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923 至926 頁)。    │
├─┼───┼────┼─────┼─────────┼──────┼────┼──────────┤
│29│甲○  │台北市內│假警察名義│⑴華南銀行南崁分行│⑴650,000   │96.05.21│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湖路一段│,以被害人│  戶名:張天送    │            │        │第19頁)、被告李原慶│
│  │      │396 號(│開立公司非│  000000000000    │            │        │供述(卷證第70至71頁│
│  │      │臺灣銀行│法吸金,欲│                  │            │        │)、被告曾偉傑供述(│
│  │      │內湖分行│凍結帳戶為│⑵玉山銀行中壢分行│⑵1,000,000 │        │卷證第144 頁)、被告│
│  │      │)      │由,誘騙被│  戶名:黃昭翔    │            │        │鄭子瑜供述(卷證15 3│
│  │      │        │害人匯款至│  0000000000000   │            │        │至155 頁)、被告黃致│
│  │      │        │右述詐騙帳│                  │            │        │仁供述(卷證104 至11│
│  │      │        │戶內並提領│⑶萬泰銀行宜蘭分行│⑶1,000,000 │        │4 頁);告訴人甲○之│
│  │      │        │。        │  戶名:溫婉均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          │  000000000000    │            │        │三聯單(卷證927 至93│
│  │      │        │          │                  │            │        │6 頁);人頭帳戶張天│
│  │      │        │          │                  │            │        │送華南銀行開戶資料、│
│  │      │        │          │                  │            │        │帳戶往來明細表、跨行│
│  │      │        │          │                  │            │        │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937 至939 頁);取│
│  │      │        │          │                  │            │        │款憑條、李原慶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翻拍照片(卷證│
│  │      │        │          │                  │            │        │940 至943 頁);取款│
│  │      │        │          │                  │            │        │憑條、曾偉傑臨櫃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956 至958 頁)。│
├─┼───┼────┼─────┼─────────┼──────┼────┼──────────┤
│30│m○○│台北市忠│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392,000   │96.05.23│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孝東路五│人員、檢警│  蘆竹郵局        │            │   至   │第47頁)、被告李原慶│
│  │      │段293 號│名義,佯稱│  戶名:張天送    │            │96.05.25│供述(卷證第94頁)、│
│  │      │(華南商│要凍結並調│  00000000000000  │            │        │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業銀行南│查被害人帳│                  │            │        │第144 至145 頁)、被│
│  │      │松山分行│戶資金來源│⑵臺灣郵政公司    │⑵685,000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      │,誘騙被害│  苓雅郵局        │            │        │165 至166 頁)、被告│
│  │      │        │人匯款至右│  戶名:蔡振福    │            │        │黃致仁供述(卷證第10│
│  │      │        │述詐騙帳戶│  0000000000000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        │內並提領。│                  │            │        │m○○之指訴、受理報│
│  │      │        │          │                  │            │        │案等資料(卷證第964 │
│  │      │        │          │                  │            │        │至971 頁);人頭帳戶│
│  │      │        │          │                  │            │        │張天送蘆竹郵局交易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查│
│  │      │        │          │                  │            │        │詢交易明細資料(卷證│
│  │      │        │          │                  │            │        │第972 至974 頁);提│
│  │      │        │          │                  │            │        │款單、臨櫃提款翻拍照│
│  │      │        │          │                  │            │        │片(卷證第975 至978 │
│  │      │        │          │                  │            │        │頁);人頭帳戶蔡振福│
│  │      │        │          │                  │            │        │苓雅郵局帳戶交易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卷證97│
│  │      │        │          │                  │            │        │9 至983 頁);提款單│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
│  │      │        │          │                  │            │        │及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984 至994 頁)。│
├─┼───┼────┼─────┼─────────┼──────┼────┼──────────┤
│31│A○○│台北市松│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401,141     │96.05.28│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山區復興│人員、檢警│苓雅郵局          │            │        │第145 至146 頁)、被│
│  │      │北路365 │名義,佯稱│戶名:蔡振福      │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號1 樓(│要凍結並調│0000000000000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第一商業│查被害人帳│                  │            │        │黃致仁供述(卷證第10│
│  │      │銀行民權│戶資金來源│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分行)  │,誘騙被害│                  │            │        │A○○之指訴、受理報│
│  │      │        │人匯款至右│                  │            │        │案等資料(卷證995 至│
│  │      │        │述詐騙帳戶│                  │            │        │998 頁);人頭帳戶蔡│
│  │      │        │內並提領。│                  │            │        │振福帳戶交易清單、開│
│  │      │        │          │                  │            │        │戶基本資料(卷證999 │
│  │      │        │          │                  │            │        │至1000頁);提款單、│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1001至1007頁)。  │
├─┼───┼────┼─────┼─────────┼──────┼────┼──────────┤
│32│C○○│台中市中│假檢警名義│臺灣郵政          │130,000     │96.05.25│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區○○路│,佯稱被害│楠梓後勁郵局      │            │        │31頁)、被告李原慶供│
│  │      │66號(復│人涉案欲凍│戶名:王宸民      │            │        │述(卷證80至81頁)、│
│  │      │華銀行台│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中分行)│為幌,誘騙│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        │被害人匯款│                  │            │        │訴人C○○之指訴、受│
│  │      │        │至右述詐騙│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10│
│  │      │        │帳戶內並提│                  │            │        │08至1013頁);人頭帳│
│  │      │        │領。      │                  │            │        │戶王宸民帳戶交易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            │        │1014至1015頁);提款│
│  │      │        │          │                  │            │        │單、臨櫃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016至1019頁)│
├─┼───┼────┼─────┼─────────┼──────┼────┼──────────┤
│33│G○○│台中市北│假監理站人│臺灣郵政          │300,000     │96.05.25│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區○○路│員名義,佯│楠梓後勁郵局      │            │        │第31頁)、被告李原慶│
│  │      │二段119 │稱被害人名│戶名:王宸民      │            │        │供述(卷證第81頁)、│
│  │      │號(台中│下自小客車│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雙十路郵│多筆違規罰│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局)    │款未繳為幌│                  │            │        │訴人G○○之指訴、受│
│  │      │        │,誘騙被害│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10│
│  │      │        │人匯款至右│                  │            │        │20至1024頁);人頭帳│
│  │      │        │述詐騙帳戶│                  │            │        │戶王宸民帳戶交易清單│
│  │      │        │內並提領。│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            │        │1025至1026頁);提款│
│  │      │        │          │                  │            │        │單、臨櫃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027至1030頁)│
├─┼───┼────┼─────┼─────────┼──────┼────┼──────────┤
│34│a○○│台北縣新│假檢警名義│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00,000     │96.06.01│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莊市復興│,佯稱被害│  中壢分行        │            │        │第46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二段75│人帳戶涉及│  戶名:楊舜評    │            │        │供述(卷證第94至95頁│
│  │      │號(台新│經濟案件要│  00000000000000  │            │        │);告訴人a○○之指│
│  │      │國際商業│調查資金來│詐騙款項經由申請之│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銀行新莊│源,誘騙被│網路銀行轉帳至    │            │        │卷證第1031至1035頁)│
│  │      │分行)  │害人匯款至│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人頭帳戶楊舜評台新│
│  │      │        │右述詐騙帳│  中壢分行        │            │        │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清單│
│  │      │        │戶。(款項│  戶名:楊舜評    │            │        │、開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經申請網路│  000000000000    │            │        │交易明細資料(卷證第│
│  │      │        │銀行轉帳至│                  │            │        │1036至1042頁)、ATM │
│  │      │        │其他帳戶,│                  │            │        │提款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黃柏仁持右│                  │            │        │1043至1044頁)。    │
│  │      │        │述詐騙帳戶│                  │            │        │                    │
│  │      │        │⑴金融卡試│                  │            │        │                    │
│  │      │        │提未得逞)│                  │            │        │                    │
├─┼───┼────┼─────┼─────────┼──────┼────┼──────────┤
│35│宙○○│台北縣新│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500,000   │96.06.05│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莊市明志│人員、檢警│  林園郵局        │            │   至   │第20頁)、被告李原慶│
│  │      │路15號(│名義,佯稱│  戶名:蕭勝展    │            │96.06.06│供述(卷證第95頁)、│
│  │      │新莊丹鳳│被害人手機│  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郵局)  │費用未繳及│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        │遭人冒名向│⑵華南商業銀行    │⑵200,000   │        │訴人宙○○之指訴、受│
│  │      │        │銀行開戶,│  龍潭分行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要求匯款入│  戶名:李文喜    │            │        │1064至1074頁);人頭│
│  │      │        │監管帳戶,│  000000000000    │            │        │帳戶李文喜龍潭分行帳│
│  │      │        │誘騙被害人│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匯款至右述│                  │            │        │資料(卷證第1075至10│
│  │      │        │詐騙帳戶內│                  │            │        │77頁);提款單(卷證│
│  │      │        │並提領。  │                  │            │        │第1078頁)。        │
├─┼───┼────┼─────┼─────────┼──────┼────┼──────────┤
│36│N○○│台北市大│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720,000   │96.06.08│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安區金山│名義,以被│  九曲堂郵局      │            │        │第20頁)、被告李原慶│
│  │      │南路二段│害人電話被│  戶名:林義山    │            │        │供述(卷證第71至72頁│
│  │      │33號(彰│歹徒作為非│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化銀行東│法使用為由│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門分行)│,誘騙被害│⑵第一銀行        │⑵950,000   │        │;告訴人N○○之指訴│
│  │      │        │人匯款至右│  博愛分行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述詐騙帳戶│  戶名:顏詡峰    │            │        │證1081至1092頁);人│
│  │      │        │內並提領一│000-00000000000   │            │        │頭帳戶顏詡峰未登摺帳│
│  │      │        │空。      │                  │            │        │項查詢清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卷證1095至1105│
│  │      │        │          │                  │            │        │頁);取款憑條、ATM │
│  │      │        │          │                  │            │        │交易明細、臨櫃及ATM │
│  │      │        │          │                  │            │        │提領監視錄影照片(卷│
│  │      │        │          │                  │            │        │證1106至1117頁)。  │
├─┼───┼────┼─────┼─────────┼──────┼────┼──────────┤
│37│丑○○│台北縣板│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1500,000    │96.06.12│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橋市國光│人員、檢察│大樹林支局        │            │   至   │第32至33頁)、被告李│
│  │      │路205 號│官名義,佯│戶名:林汶隆      │            │96.06.13│原慶供述(卷證第81至│
│  │      │(板橋漢│稱被害人電│00000000000000    │            │        │83頁)、被告黃致仁供│
│  │      │生郵局)│話涉洗錢防│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        │制案為幌,│                  │            │        │頁);告訴人丑○○之│
│  │      │        │誘騙被害人│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匯款至右述│                  │            │        │(卷證第1118至1124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林汶隆帳│
│  │      │        │並提領。  │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卷證第1125至11│
│  │      │        │          │                  │            │        │26頁);提款單、ATM │
│  │      │        │          │                  │            │        │交易明細、臨櫃及ATM │
│  │      │        │          │                  │            │        │提款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1127至1149頁)。    │
├─┼───┼────┼─────┼─────────┼──────┼────┼──────────┤
│38│h○○│台北市成│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          │200,000     │96.06.12│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功路四段│人員、檢警│左營菜公郵局      │            │        │第33頁)、被告李原慶│
│  │      │358 號(│名義,佯稱│戶名:顏詡峰      │            │        │供述(卷證第83頁)、│
│  │      │中國信託│被害人為人│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內湖分行│頭帳戶涉及│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洗錢防制條│                  │            │        │人h○○之指訴、受理│
│  │      │        │例案為幌,│                  │            │        │報案等資料(卷證1150│
│  │      │        │誘騙被害人│                  │            │        │至1154頁);人頭帳戶│
│  │      │        │匯款至右述│                  │            │        │顏詡峰帳戶交易清單、│
│  │      │        │詐騙帳戶內│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11│
│  │      │        │並提領。  │                  │            │        │55至1156頁);提款單│
│  │      │        │          │                  │            │        │、臨櫃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第1157至1160頁)│
├─┼───┼────┼─────┼─────────┼──────┼────┼──────────┤
│39│丙○○│高雄市鼓│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780,000     │96.06.13│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山區九如│人員、檢警│高雄博愛郵局      │            │        │第33至34頁)、被告李│
│  │      │四路636 │名義,佯稱│戶名:陳文義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3頁│
│  │      │、638 號│被害人身分│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高雄民│遭冒用申請│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強郵局)│電話為幌,│                  │            │        │;告訴人丙○○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匯款至右述│                  │            │        │證第1161至1168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陳文義帳戶交│
│  │      │        │並提領。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1169至1170頁│
│  │      │        │          │                  │            │        │);提款單(卷證第11│
│  │      │        │          │                  │            │        │71至1172頁)。      │
├─┼───┼────┼─────┼─────────┼──────┼────┼──────────┤
│40│戊○○│台南縣善│假檢、警名│⑴台灣中小企銀    │⑴500,000   │96.06.20│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化鎮中山│義,以被害│  鳳山分行        │            │        │第21頁)、被告李原慶│
│  │      │路352 號│人未出庭及│  戶名:趙國振    │            │        │供述(卷證第72頁)、│
│  │      │(台灣中│帳戶內有詐│  00000000000     │            │        │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小企業銀│騙贓款為由│                  │            │        │第132 頁)、被告鄭子│
│  │      │行善化分│,誘騙被害│⑵合作金庫        │⑵1,000,000 │        │瑜供述(卷證第153 至│
│  │      │行)    │人匯款至右│  鳳松分行        │            │        │155 頁)、被告黃致仁│
│  │      │        │述詐騙帳戶│  戶名:趙國振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        │內並提領一│  0000000000000   │            │        │4 頁);告訴人戊○○│
│  │      │        │空。      │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          │                  │            │        │料、查扣人頭帳戶趙國│
│  │      │        │          │                  │            │        │振帳戶合作金庫存摺影│
│  │      │        │          │                  │            │        │本、查扣趙國振合作金│
│  │      │        │          │                  │            │        │庫提款卡影本(卷證第│
│  │      │        │          │                  │            │        │1174至1181頁);人頭│
│  │      │        │          │                  │            │        │帳戶趙國振台灣中小企│
│  │      │        │          │                  │            │        │銀交易明細查詢單、台│
│  │      │        │          │                  │            │        │灣中小企銀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1182至11│
│  │      │        │          │                  │            │        │86頁);取款憑條、臨│
│  │      │        │          │                  │            │        │櫃提款監視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第1187至1191頁)│
│  │      │        │          │                  │            │        │;人頭帳戶趙國振合作│
│  │      │        │          │                  │            │        │金庫交易資料查詢單、│
│  │      │        │          │                  │            │        │開戶資料(卷證第1192│
│  │      │        │          │                  │            │        │至1193頁);合作金庫│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明│
│  │      │        │          │                  │            │        │細、臨櫃及ATM 提款監│
│  │      │        │          │                  │            │        │視錄影翻拍照片(卷證│
│  │      │        │          │                  │            │        │第1194至1201頁)。  │
├─┼───┼────┼─────┼─────────┼──────┼────┼──────────┤
│41│K○○│台北市中│假中華電信│臺灣中小企銀      │683,600     │96.06.21│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正區信義│名義,以被│營業部            │            │        │第21至22頁)、被告李│
│  │      │路二段88│害人積欠電│戶名:康正昌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2至│
│  │      │號(臺灣│話費及帳戶│00000000000       │            │        │73頁)、被告黃致仁供│
│  │      │銀行信義│涉及洗錢為│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分行)  │由,誘騙被│                  │            │        │頁);告訴人K○○之│
│  │      │        │害人匯款至│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右述詐騙帳│                  │            │        │(卷證1202至1210頁)│
│  │      │        │戶內並提領│                  │            │        │;人頭帳戶康正昌帳戶│
│  │      │        │。        │                  │            │        │資金往來紀錄、開戶資│
│  │      │        │          │                  │            │        │料(卷證1211至1214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
│  │      │        │          │                  │            │        │易明細、臨櫃及ATM 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215至1219頁)。│
├─┼───┼────┼─────┼─────────┼──────┼────┼──────────┤
│42│黃楊淑│新竹市光│假監理所、│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⑴1,050,000 │96.06.15│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芬    │復路一段│檢警、監察│  萬華分行        │            │   至   │第47至48頁)、被告李│
│  │      │369 號(│委員名義,│  戶名:楊南宏    │            │96.06.20│原慶供述(卷證第95至│
│  │      │國泰世華│佯稱被害人│  000000000000    │            │        │96頁)、被告曾偉傑供│
│  │      │商業銀行│車輛違規、│                  │            │        │述(卷證第146 頁)、│
│  │      │竹科分行│身分資料外│⑵臺灣郵政        │⑵950,360   │        │被告鄭子瑜供述(卷證│
│  │      │)      │洩遭冒用涉│  苓雅郵局        │            │        │第159 至160 頁)、被│
│  │      │        │刑事案件需│  戶名:廖敏華    │            │        │告黃致仁供述(卷證第│
│  │      │        │凍結資產作│  000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監管清查,│                  │            │        │人楊淑芬之指訴、受理│
│  │      │        │誘騙被害人│⑶板信商業銀行    │⑶2,120,000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12│
│  │      │        │匯款至右述│  新興分行        │            │        │30至1243頁);人頭帳│
│  │      │        │詐騙帳戶內│  戶名:姚青秀    │            │        │戶姚青秀板信商業銀行│
│  │      │        │並提領。  │  00000000000000  │            │        │帳戶交易對帳單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跨行匯│
│  │      │        │          │⑷臺灣郵政        │⑷1,000,000 │        │款交易明細資料(卷證│
│  │      │        │          │  彰化南郭郵局    │            │        │第1244至1249頁);取│
│  │      │        │          │  戶名:黃鈺蓁    │            │        │款憑條、臨櫃提款翻拍│
│  │      │        │          │  00000000000000  │            │        │照片(卷證第1250至12│
│  │      │        │          │                  │            │        │64頁);人頭帳戶林業│
│  │      │        │          │⑸第一商業銀行    │⑸960,000   │        │軒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中壢分行        │            │        │易對帳單清單、開戶基│
│  │      │        │          │  戶名:林業軒    │            │        │本資料、跨行匯款交易│
│  │      │        │          │  00000000000     │            │        │明細資料(卷證第1265│
│  │      │        │          │⑹華南商業銀行    │⑹1,100,000 │        │頁至1270頁)、ATM 交│
│  │      │        │          │  壢昌分行        │            │        │易明細、ATM 提款監視│
│  │      │        │          │  戶名:林業軒    │            │        │錄影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0    │            │        │1271至1273頁);人頭│
│  │      │        │          │【5、6 二帳戶經網 │            │        │帳戶林業軒華南商業銀│
│  │      │        │          │  路轉帳至        │            │        │行帳戶交易對帳單清單│
│  │      │        │          │⑺台北富邦商銀    │            │        │、開戶基本資料、跨行│
│  │      │        │          │  北中壢分行      │            │        │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戶名:林業軒    │            │        │證第1274至127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人頭帳戶林業軒台北富│
│  │      │        │          │計2,060,000 提領】│            │        │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對│
│  │      │        │          │⑻第一商業銀行    │⑻980,000   │        │帳單清單、開戶基本資│
│  │      │        │          │  基隆分行        │            │        │料(卷證第1279至1281│
│  │      │        │          │  戶名:劉俊義    │            │        │頁)。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⑼臺灣郵政        │⑼960,000   │        │                    │
│  │      │        │          │  高雄籬仔內郵局  │            │        │                    │
│  │      │        │          │  戶名:郭正傳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⑽台北富邦商銀    │⑽2,000,000 │        │                    │
│  │      │        │          │  懷生分行        │            │        │                    │
│  │      │        │          │  戶名:莊啟賓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3│b○○│高雄市鹽│假戶政事務│⑴臺灣土地銀行    │⑴3,092,000 │96.06.22│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埕區五福│所人員、檢│  淡水分行        │            │   至   │第48頁)、被告李原慶│
│  │      │四路178 │察官名義,│  戶名:王敏祥    │            │96.07.05│供述(卷證第96至97頁│
│  │      │號(華僑│佯稱被害人│  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商業銀行│個人資料外│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高雄分行│洩涉嫌詐騙│⑵臺灣郵政        │⑵903,000   │        │;告訴人b○○之指訴│
│  │      │)      │案件,誘騙│  楠梓亞洲城郵局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被害人匯款│  戶名:穆思遠    │            │        │證第1313至1331頁);│
│  │      │        │至右述帳戶│  00000000000000  │            │        │人頭帳戶穆思遠楠梓亞│
│  │      │        │內並提領。│                  │            │        │洲城郵局帳戶交易清單│
│  │      │        │          │⑶新光商業銀行    │⑶903,000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五甲分行        │            │        │第1332至1335頁)、提│
│  │      │        │          │  戶名:田宏如    │            │        │款單、ATM 交易明細、│
│  │      │        │          │  0000000000000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證第1336至1346頁)。│
│  │      │        │          │  北投分行        │⑷903,000   │        │                    │
│  │      │        │          │  戶名:王敏祥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⑸臺灣土地銀行    │⑸1,800,000 │        │                    │
│  │      │        │          │  板橋分行        │            │        │                    │
│  │      │        │          │  戶名:林佳樺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⑹第一商業銀行    │⑹900,000   │        │                    │
│  │      │        │          │  土城分行        │            │        │                    │
│  │      │        │          │  戶名:林佳樺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⑺900,000   │        │                    │
│  │      │        │          │  八德分行        │            │        │                    │
│  │      │        │          │  戶名:洪健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⑻合作金庫銀行    │⑻600,000   │        │                    │
│  │      │        │          │  八德分行        │            │        │                    │
│  │      │        │          │  戶名:黃輝軍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44│Z○○│高雄市三│假中華電信│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⑴7,590,000 │96.06.1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民區建國│、檢警名義│  板橋分行        │            │   至   │第49頁)、被告李原慶│
│  │      │一路458 │,佯稱被害│  戶名:吳國輝    │            │96.06.22│供述(卷證第97頁)、│
│  │      │號(臺灣│人身分遭冒│  000000000000    │            │        │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土地銀行│用涉刑事案│                  │            │        │第146 至147 頁)、被│
│  │      │建國分行│件需凍結資│⑵永豐商業銀行    │⑵4,050,000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      │產作監管清│  三重分行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        │查,誘騙被│  戶名:薛永成    │            │        │黃致仁供述(卷證第  │
│  │      │        │害人匯款至│  000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右述詐騙帳│                  │            │        │人Z○○之指訴、受理│
│  │      │        │戶內並提領│⑶臺灣中小企銀    │⑶1,050,000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13│
│  │      │        │。        │  大溪分行        │            │        │89至1398頁);人頭帳│
│  │      │        │          │  戶名:楊梅茹    │            │        │戶謝岱達陽信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0000     │            │        │帳戶對帳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跨行匯款交易明│
│  │      │        │          │⑷陽信商業銀行    │⑷1,050,000 │        │細資料(卷證第1399至│
│  │      │        │          │  左營分行        │            │        │1404頁);提款單、  │
│  │      │        │          │  戶名:謝岱達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000000000000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⑸1,050,000 │        │證第1405至1415頁);│
│  │      │        │          │  龍山分行        │            │        │人頭帳戶翁佩芳台北富│
│  │      │        │          │  戶名:翁佩芳    │            │        │邦商業銀行對帳單、開│
│  │      │        │          │  000000000000    │            │        │戶基本資料(卷證第14│
│  │      │        │          │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⑹7,000,000 │        │16至1418頁)、提款單│
│  │      │        │          │  蘆洲分行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
│  │      │        │          │  戶名:張國龍    │            │        │及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00000000000     │            │        │卷證1419至1426頁)。│
├─┼───┼────┼─────┼─────────┼──────┼────┼──────────┤
│45│U○○│台北縣新│假地檢署名│⑴兆豐銀行        │⑴800,000   │96.06.22│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莊市中正│義,佯稱辦│  龍江分行        │            │        │第34頁)、被告李原慶│
│  │      │路245 號│案為幌,誘│  戶名:田宏如    │            │        │供述(卷證第84頁)、│
│  │      │(國泰世│騙被害人匯│  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華銀行新│款至右述詐│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莊分行)│騙帳戶內並│⑵陽信銀行        │⑵800,000   │        │訴人U○○之指訴、受│
│  │      │        │提領。    │  左營分行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          │  戶名:謝岱達    │            │        │1439至1448頁);人頭│
│  │      │        │          │  000000000000    │            │        │帳戶謝岱達陽信商業銀│
│  │      │        │          │                  │            │        │行帳戶對帳單、開戶基│
│  │      │        │          │                  │            │        │本資料、跨行匯款交易│
│  │      │        │          │                  │            │        │明細資料(卷證1453至│
│  │      │        │          │                  │            │        │1456頁)、ATM 交易明│
│  │      │        │          │                  │            │        │細、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457至1461頁)│
├─┼───┼────┼─────┼─────────┼──────┼────┼──────────┤
│46│u○○│高雄縣鳳│假戶政事務│臺灣郵政公司      │200,000     │96.06.25│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山市鳳松│所人員及檢│中都郵局          │            │        │第34至35頁)、被告李│
│  │      │路11號(│察官名義,│戶名:曾文明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4頁│
│  │      │鳳山一甲│佯稱被害人│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郵局)  │身分遭冒用│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犯案為幌,│                  │            │        │;告訴人u○○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匯款至右述│                  │            │        │證第1462至1467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曾文明帳戶交│
│  │      │        │並提領。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1468至1469頁│
│  │      │        │          │                  │            │        │)、提款單、臨櫃提款│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1470│
│  │      │        │          │                  │            │        │至1473頁)。        │
├─┼───┼────┼─────┼─────────┼──────┼────┼──────────┤
│47│S○○│高雄市三│假警察名義│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⑴1,280,000 │96.06.29│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民區大昌│,以被害人│  東桃園分行      │            │        │第22至23頁)、被告李│
│  │      │一路258 │身分證遭冒│  戶名:施建國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3至│
│  │      │號(高雄│用開戶為由│  00000000000     │            │        │74頁)、被告曾偉傑供│
│  │      │大昌郵局│,誘騙被害│                  │            │        │述(卷證第132 至133 │
│  │      │)      │人匯款至右│⑵第一銀行        │⑵1,050,000 │        │頁)、被告鄭子瑜供述│
│  │      │        │述詐騙帳戶│  南崁分行        │            │        │(卷證第158 頁)、被│
│  │      │        │內並提領。│  戶名:張琬貽    │            │        │告黃致仁供述(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          │                  │            │        │人S○○之指訴、受理│
│  │      │        │          │                  │            │        │報案等資料三聯單(卷│
│  │      │        │          │                  │            │        │證第1471至1484頁);│
│  │      │        │          │                  │            │        │人頭帳戶施建國臺灣中│
│  │      │        │          │                  │            │        │小企銀存款交易明細查│
│  │      │        │          │                  │            │        │詢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1485至1490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
│  │      │        │          │                  │            │        │易明細、臨櫃及ATM 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照片(卷證│
│  │      │        │          │                  │            │        │第1491至1508頁);人│
│  │      │        │          │                  │            │        │頭帳戶張琬貽第一銀行│
│  │      │        │          │                  │            │        │帳戶明細、開戶資料(│
│  │      │        │          │                  │            │        │卷證第1509至1511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
│  │      │        │          │                  │            │        │明細、臨櫃及ATM 提領│
│  │      │        │          │                  │            │        │監視錄影照片(卷證第│
│  │      │        │          │                  │            │        │1512至1519頁)。    │
├─┼───┼────┼─────┼─────────┼──────┼────┼──────────┤
│48│r○○│台北縣板│假中華電信│⑴上海儲蓄商業銀行│⑴1,450,000 │96.07.05│被告曾偉傑供述(卷證│
│  │      │橋市三民│、檢警名義│  民生分行        │            │   至   │第147 頁)、被告鄭子│
│  │      │路二段37│,佯稱被害│  戶名:陳美琴    │            │96.07.06│瑜供述(卷證第166 至│
│  │      │號(華南│人電話費未│  00000000000000  │            │        │167 頁)、被告黃致仁│
│  │      │商業銀行│繳,帳戶涉│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埔墘分行│及詐騙案件│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⑵900,000   │        │4 頁);告訴人r○○│
│  │      │)      │要凍結,誘│  民權分行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騙被害人匯│  戶名:陳美琴    │            │        │料(卷證第1520至1534│
│  │      │        │款至右述詐│  000000000000    │            │        │頁);人頭帳戶王原佳│
│  │      │        │騙帳戶內並│                  │            │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  │      │        │提領。    │⑶華南商業銀行    │⑶550,000   │        │往來明細、開戶基本資│
│  │      │        │          │  屏東分行        │            │        │料(卷證第1544至1545│
│  │      │        │          │  戶名:王原佳    │            │        │頁)、取款憑條、交易│
│  │      │        │          │  000000000000    │            │        │查詢單、臨櫃及ATM 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5│
│  │      │        │          │                  │            │        │46至1553頁)。      │
├─┼───┼────┼─────┼─────────┼──────┼────┼──────────┤
│49│T○○│雲林縣斗│假法院、警│⑴臺灣中小企銀    │⑴1,100,000 │96.07.06│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六市中山│察名義,以│  三民分行        │            │        │第23至25頁)、被告李│
│  │      │路72號(│被害人身分│  戶名:黃森山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4至│
│  │      │臺灣土地│資料外洩遭│  000-00000000000 │            │        │76頁)、被告曾偉傑供│
│  │      │銀行斗六│盜用,涉及│                  │            │        │述(卷證第133 頁)、│
│  │      │分行)  │人頭帳戶未│⑵彰化銀行羅東分行│⑵900,000   │        │被告鄭子瑜供述(卷證│
│  │      │        │開庭為由,│  戶名:馮愛珠    │            │        │第158 至159 頁)、被│
│  │      │        │詐騙被害人│  00000000000000  │            │        │告黃致仁供述(卷證第│
│  │      │        │匯款至右述│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詐騙帳戶內│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⑶900,000   │        │人T○○之指訴、受理│
│  │      │        │並提領。  │  高雄分行        │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15│
│  │      │        │          │  戶名:陳如新    │            │        │54至1564頁);人頭帳│
│  │      │        │          │  000000000000    │            │        │戶黃森山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  │      │        │          │⑷華南銀行        │⑷1,100,000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第│
│  │      │        │          │  北高雄分行      │            │        │1565至1567頁)、取款│
│  │      │        │          │  戶名:陳如新    │            │        │憑條、ATM 交易明細、│
│  │      │        │          │  000000000000    │            │        │臨櫃及ATM 提款監視錄│
│  │      │        │          │                  │            │        │影翻拍照片(卷證第15│
│  │      │        │          │                  │            │        │68至1577頁);人頭帳│
│  │      │        │          │                  │            │        │戶馮愛珠彰化銀行存摺│
│  │      │        │          │                  │            │        │明細查詢表、開戶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第1578至1584│
│  │      │        │          │                  │            │        │頁)、取款單、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第1585至1588頁)│
│  │      │        │          │                  │            │        │;人頭帳戶陳如新國泰│
│  │      │        │          │                  │            │        │世華銀行開戶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1589至1592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1593│
│  │      │        │          │                  │            │        │至1597頁);人頭帳戶│
│  │      │        │          │                  │            │        │陳如新華南銀行存款往│
│  │      │        │          │                  │            │        │來明細表、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自動化服務機器跨│
│  │      │        │          │                  │            │        │行提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1598至1602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
│  │      │        │          │                  │            │        │明細、臨櫃及ATM 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603至1614頁)。│
├─┼───┼────┼─────┼─────────┼──────┼────┼──────────┤
│50│乙○○│台北縣永│假警名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436,818   │96.07.18│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和市得和│佯稱被害人│前鎮分行          │            │        │第49至50頁)、被告李│
│  │      │路407 號│電話費未繳│戶名:黃文霖      │            │        │原慶供述(卷證第98頁│
│  │      │(台北富│,帳戶已被│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邦商業銀│詐騙集團鎖│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行永和分│定,誘騙被│                  │            │        │;告訴人乙○○之指訴│
│  │      │行)    │害人匯款至│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右述詐騙帳│                  │            │        │證第1615至1620頁);│
│  │      │        │戶內並提領│                  │            │        │人頭帳戶黃文霖帳戶對│
│  │      │        │。        │                  │            │        │帳查詢單、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卷證第1621至1622│
│  │      │        │          │                  │            │        │頁)、取款憑條、鄭斯│
│  │      │        │          │                  │            │        │峰基本資料查詢表、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623至1632頁)。│
├─┼───┼────┼─────┼─────────┼──────┼────┼──────────┤
│51│E○○│台中縣太│假監理所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310,000     │96.07.18│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平市中山│員名義,佯│善化分行          │            │        │第34頁)、被告李原慶│
│  │      │路四段46│稱被害人名│戶名:曾駿騰      │            │        │供述(卷證第85頁)、│
│  │      │號(土地│下車輛違規│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銀行太平│費用未繳為│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分行)  │幌,誘騙被│                  │            │        │訴人E○○之指訴、受│
│  │      │        │害人匯款至│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右述詐騙帳│                  │            │        │1633至1637頁);人頭│
│  │      │        │戶內並提領│                  │            │        │帳戶曾駿騰帳戶交易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卷│
│  │      │        │          │                  │            │        │證第1638至1639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明│
│  │      │        │          │                  │            │        │細、臨櫃及ATM 提款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1640至│
│  │      │        │          │                  │            │        │1645頁)。          │
├─┼───┼────┼─────┼─────────┼──────┼────┼──────────┤
│52│郭劉阿│彰化銀行│假戶政人員│台北富邦銀行      │500,000     │96.07.18│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全    │        │、警察名義│鳳山分行          │            │        │第35至36頁)、被告李│
│  │      │        │,佯稱被害│戶名:陳慶州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5至│
│  │      │        │人證件遭冒│000000000000      │            │        │86頁);告訴人郭劉阿│
│  │      │        │用,並要求│                  │            │        │全之指訴、受理報案等│
│  │      │        │配合辦案為│                  │            │        │資料(卷證第1646至16│
│  │      │        │幌,誘騙被│                  │            │        │50頁);人頭帳戶陳慶│
│  │      │        │害人匯款至│                  │            │        │州帳戶交易清單、開戶│
│  │      │        │右述詐騙帳│                  │            │        │基本資料(卷證第1651│
│  │      │        │戶內並提領│                  │            │        │至1653頁)、取款及存│
│  │      │        │未得逞。  │                  │            │        │款憑條、臨櫃提款及存│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6│
│  │      │        │          │                  │            │        │54至16459頁)。     │
├─┼───┼────┼─────┼─────────┼──────┼────┼──────────┤
│53│F○○│台北市大│假中華電信│⑴京城銀行        │⑴1,430,000 │96.07.30│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安區仁愛│人員、警察│  西螺分行        │            │   至   │第36至37頁)、被告李│
│  │      │路四段32│名義,佯稱│  戶名:劉昌昇    │            │96.08.01│原慶供述(卷證第86至│
│  │      │5 號(合│被害人電話│  000000000000    │            │        │87頁)、被告黃致仁供│
│  │      │作金庫仁│費未繳及涉│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愛分行)│嫌吸金案件│⑵聯邦商業銀行    │⑵430,000   │        │頁);告訴人F○○之│
│  │      │        │為幌,誘騙│  西湖分行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被害人匯款│  戶名:蔡昕翰    │            │        │(卷證第1660至1665頁│
│  │      │        │至右述詐騙│  000000000000    │            │        │);人頭帳戶蔡昕翰帳│
│  │      │        │帳戶內並提│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領。      │                  │            │        │資料(卷證第1670至16│
│  │      │        │          │                  │            │        │76頁)、取款憑條、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677至1683頁)。│
├─┼───┼────┼─────┼─────────┼──────┼────┼──────────┤
│54│未○○│高雄市前│假檢警名義│⑴第一商業銀行    │⑴400,000   │96.08.09│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金區中正│,佯稱被害│  恆春分行        │            │   至   │第50至51頁)、被告李│
│  │      │四路151 │人帳戶涉及│  戶名:林玟暉    │            │96.08.10│原慶供述(卷證第98至│
│  │      │號(萬泰│非法吸金洗│  00000000000     │            │        │99頁)、被告黃致仁供│
│  │      │商業銀行│錢案要凍結│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中正分行│管收資金來│⑵華南商業銀行    │⑵200,000   │        │頁);告訴人未○○之│
│  │      │)      │源,誘騙被│  屏東分行        │            │        │指訴、匯款單、查扣人│
│  │      │        │害人匯款至│  戶名:張永聰    │            │        │頭帳戶張永聰華南商業│
│  │      │        │右述詐騙帳│  000000000000    │            │        │銀行帳簿、金融卡等資│
│  │      │        │戶內並提領│                  │            │        │料(卷證第1684至1690│
│  │      │        │。        │                  │            │        │頁)、人頭帳戶林玟暉│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
│  │      │        │          │                  │            │        │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1691至1692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
│  │      │        │          │                  │            │        │明細、臨櫃及ATM 提款│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1693│
│  │      │        │          │                  │            │        │至1698頁);人頭帳戶│
│  │      │        │          │                  │            │        │張永聰華南商業銀行帳│
│  │      │        │          │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卷證第1699至17│
│  │      │        │          │                  │            │        │00頁)、取款憑條、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701至1708頁)。│
├─┼───┼────┼─────┼─────────┼──────┼────┼──────────┤
│55│f○○│新竹縣竹│假中華電信│臺灣銀行          │580,000     │96.08.1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東鎮中興│人員、檢警│新園分行          │            │        │第37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三段97│名義,佯稱│戶名:戴佳親      │            │        │供述(卷證第87頁);│
│  │      │號(竹東│被害人電話│000000000000      │            │        │告訴人f○○之指訴、│
│  │      │二重埔郵│費未繳及涉│                  │            │        │受理報案等資料、查扣│
│  │      │局)    │及刑案為幌│                  │            │        │人頭帳戶戴佳親臺灣銀│
│  │      │        │,誘騙被害│                  │            │        │行帳簿(卷證第1709至│
│  │      │        │人匯款至右│                  │            │        │1715頁)、人頭帳戶戴│
│  │      │        │述詐騙帳戶│                  │            │        │佳親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  │      │        │內並提領未│                  │            │        │資料清單、開戶基本資│
│  │      │        │得逞。    │                  │            │        │料(卷證第1716至1717│
│  │      │        │          │                  │            │        │頁)、提款單、臨櫃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7│
│  │      │        │          │                  │            │        │18至1720頁)。      │
├─┼───┼────┼─────┼─────────┼──────┼────┼──────────┤
│56│I○○│基隆市信│假監理站人│華僑銀行          │390,000     │96.08.1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一路132 │員、檢警名│屏東分行          │            │        │第37至38頁)、被告李│
│  │      │號(華僑│義,佯稱被│戶名:潘奕如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7至│
│  │      │銀行基隆│害人車輛違│000-00000000000   │            │        │88頁)、被告黃致仁供│
│  │      │分行)  │規及涉嫌詐│                  │            │        │述(卷證104 至114 頁│
│  │      │        │欺案為幌,│                  │            │        │);告訴人I○○之指│
│  │      │        │誘騙被害人│                  │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匯款至右述│                  │            │        │查扣人頭帳戶潘奕如華│
│  │      │        │詐騙帳戶內│                  │            │        │僑銀行帳簿、金融卡(│
│  │      │        │並提領。  │                  │            │        │卷證第1721至1731頁)│
│  │      │        │          │                  │            │        │、人頭帳戶潘奕如帳戶│
│  │      │        │          │                  │            │        │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            │        │1732至1734頁)、提款│
│  │      │        │          │                  │            │        │單、ATM 交易明細、臨│
│  │      │        │          │                  │            │        │櫃及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735至1740頁)│
├─┼───┼────┼─────┼─────────┼──────┼────┼──────────┤
│57│s○○│台南市林│假戶政事務│國泰世華銀行      │90,000      │96.08.14│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森路一段│所人員、檢│屏東分行          │            │        │第38至39頁)、被告李│
│  │      │395 號(│察官名義,│戶名:江佳禎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8頁│
│  │      │國泰世華│佯稱被害人│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
│  │      │銀行東台│個人資料外│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南分行)│洩及帳戶內│                  │            │        │;告訴人s○○之指訴│
│  │      │        │有一筆贓款│                  │            │        │、受理報案等資料、查│
│  │      │        │為幌,誘騙│                  │            │        │扣人頭帳戶江佳禎國泰│
│  │      │        │被害人匯款│                  │            │        │世華銀行帳簿、金融卡│
│  │      │        │至右述詐騙│                  │            │        │(卷證第1741至1748頁│
│  │      │        │帳戶內並提│                  │            │        │)、人頭帳戶江佳禎帳│
│  │      │        │領。      │                  │            │        │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卷│
│  │      │        │          │                  │            │        │證第1749至1750頁)、│
│  │      │        │          │                  │            │        │ATM 交易明細、ATM 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7│
│  │      │        │          │                  │            │        │51至1754頁)。      │
├─┼───┼────┼─────┼─────────┼──────┼────┼──────────┤
│58│黃○○│台北市中│假中華電信│臺灣銀行          │300,000     │96.08.15│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正區仁愛│人員、警察│新園分行          │            │        │第4 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二段99│名義,以被│戶名:江佳禎      │            │        │供述(卷證第60頁)、│
│  │      │號(臺灣│害人遭冒名│000-000000000000  │            │        │被告黃致仁供述(卷證│
│  │      │銀行仁愛│申請電話欲│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分行)  │凍結帳戶為│                  │            │        │訴人黃○○之指訴、存│
│  │      │        │由,誘騙被│                  │            │        │款條影本、贓物認領保│
│  │      │        │害人匯款至│                  │            │        │管單、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右述詐騙帳│                  │            │        │、查扣人頭帳戶江佳禎│
│  │      │        │戶內並提領│                  │            │        │臺灣銀行帳簿、金融卡│
│  │      │        │。        │                  │            │        │(卷證第1755至1767頁│
│  │      │        │          │                  │            │        │)、人頭帳戶江佳禎帳│
│  │      │        │          │                  │            │        │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卷│
│  │      │        │          │                  │            │        │證第1768至1770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1771至│
│  │      │        │          │                  │            │        │1774頁)。          │
├─┼───┼────┼─────┼─────────┼──────┼────┼──────────┤
│59│寅○○│台北市中│假中華電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80,000     │96.08.15│被告黃柏仁供述(卷證│
│  │      │山區八德│、檢警名義│高鳳分行          │            │        │第2 至8 頁)、被告李│
│  │      │路二段74│,以被害人│戶名:張彩霞      │            │        │原慶供述(卷證第60頁│
│  │      │巷15弄11│申辦之電話│000000000000      │            │        │)、被告張彩霞供述(│
│  │      │號4 樓  │積欠費用及│                  │            │        │卷證第185 頁)、被告│
│  │      │        │非法吸金為│                  │            │        │黃致仁供述(卷證第10│
│  │      │        │由,誘騙被│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        │害人將存款│                  │            │        │寅○○之指訴、彰化銀│
│  │      │        │匯入其所有│                  │            │        │行中崙分行寅○○帳戶│
│  │      │        │之彰化銀行│                  │            │        │交易明細表、贓物認領│
│  │      │        │中崙分行帳│                  │            │        │保管單(卷證第1775至│
│  │      │        │戶並辦理網│                  │            │        │1782頁)、人頭帳戶張│
│  │      │        │路銀行,再│                  │            │        │彩霞國泰世華銀行(原│
│  │      │        │騙取網路銀│                  │            │        │匯通銀行)存款交易查│
│  │      │        │行帳戶及密│                  │            │        │詢明細表、開戶資料(│
│  │      │        │碼,經詐騙│                  │            │        │卷證1783至1786頁)、│
│  │      │        │集團將被害│                  │            │        │人頭帳戶張彩霞於國泰│
│  │      │        │人款項轉匯│                  │            │        │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取款│
│  │      │        │至右述詐騙│                  │            │        │憑條、張彩霞臨櫃提款│
│  │      │        │帳戶內並提│                  │            │        │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
│  │      │        │領一空。  │                  │            │        │(卷證1787至1791頁)│
└─┴───┴────┴─────┴─────────┴──────┴────┴──────────┘
                                 (累計匯款金額:130,493,781元)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
│編│行為人│ 提領匯款 │   提領匯款地點     │   提領匯款行為分擔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時    間 │                    │                      │  (有期徒刑)  │
├─┼───┼─────┼──────────┼───────────┼────────┤
│1 │己○○│ 96.04.27 │高雄新莊仔郵局(高雄│曾偉傑持林婉倪郵局帳簿│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5:25  │市○○區○○路356 號│臨櫃提領40萬元,黃柏仁│取財罪,處有期徒│
│  │黃柏仁│          │)                  │、李原慶駕車在外接應。│刑4 月          │
│  │李原慶│          │                    │                      │                │
│  │黃致仁│          │                    │                      │                │
├─┼───┼─────┼──────────┼───────────┼────────┤
│2 │己○○│ 96.04.30 │高雄博愛路郵局(高雄│曾偉傑持黃政僑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4:13  │市三民區○○○路372 │提領85萬元,存摺遭沒收│取財未遂罪,處有│
│  │黃柏仁│          │號)                │未得逞,黃柏仁駕車在外│期徒刑3月       │
│  │      │          │                    │接應。                │                │
├─┼───┼─────┼──────────┼───────────┼────────┤
│3 │己○○│⒈96.05.04│⒈土地銀行三民分行高│⒈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3 │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4:16 │  (高雄市○○路822 │  匯款帳戶(3) 林婉倪│取財罪,處有期徒│
│  │黃柏仁│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刑1 年1 月      │
│  │康書銘│          │                    │  黃柏仁、康書銘駕車在│                │
│  │黃致仁│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⒉96.05.04│⒉高雄灣仔內郵局ATM │⒉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4:21 │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  匯款帳戶(3)林婉倪 │                │
│  │      │          │  路679 號)        │  帳戶ATM提領10萬元, │                │
│  │      │          │                    │  黃伯仁、康書銘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⒊96.05.04│⒊土地銀行博愛分行(│⒊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5:17-27│  高雄市○○○路338 │  匯款帳戶(4)黃怡萍 │                │
│  │      │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康書銘、黃柏仁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⒋96.05.04│⒋高雄民族社區郵局(│⒋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4:58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  匯款帳戶(5)黃怡萍 │                │
│  │      │          │  路952 號)        │  帳戶臨櫃提領40萬元,│                │
│  │      │          │                    │  曾偉傑、康書銘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⒌96.05.04│⒌高雄德智郵局(高雄│⒌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5:20 │  市三民區○○○街84│  匯款帳戶(5)黃怡萍 │                │
│  │      │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20萬元,│                │
│  │      │          │                    │  曾偉傑、康書銘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 匯款帳戶│                │
│  │      │          │                    │(1) 、(2) 由其他車│                │
│  │      │          │                    │手提領,另案偵辦】    │                │
├─┼───┼─────┼──────────┼───────────┼────────┤
│4 │己○○│ 96.04.30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李原慶持胡君典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4:31  │(高雄市三民區天祥一│提領75萬元,黃柏仁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路127 號)          │在外接應。            │刑6 月          │
│  │黃致仁│          │                    │                      │                │
├─┼───┼─────┼──────────┼───────────┼────────┤
│5 │己○○│⒈96.04.30│⒈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⒈李原慶持劉志偉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3:49-57│  行(高雄縣鳳山市曹│  櫃提領92萬元,黃柏仁│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公路15號)        │  、曾偉傑駕車在外接應│刑9 月          │
│  │曾偉傑│          │                    │  。                  │                │
│  │黃致仁│          │                    │                      │                │
│  │      │⒉96.04.30│⒉台新銀行五福分行(│⒉李原慶持劉志偉帳戶提│                │
│  │      │  14:03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  款卡在ATM 提領8 萬元│                │
│  │      │          │  路116 號)        │  ,黃柏仁、曾偉傑駕車│                │
│  │      │          │                    │  接應。              │                │
├─┼───┼─────┼──────────┼───────────┼────────┤
│6 │己○○│⒈96.05.02│⒈左營南站郵局(高雄│⒈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6 │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2:03 │  市左營區○○○路75│  匯款帳戶(1) 鳩間良│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號)              │  隆帳戶臨櫃提領45萬元│刑8 月          │
│  │黃致仁│          │                    │  ,黃柏仁駕車接應。  │                │
│  │      │⒉96.05.02│⒉左營郵局(高雄市左│⒉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6 │                │
│  │      │   12:38 │  營區○○路43號)  │  匯款帳戶(1) 鳩間良│                │
│  │      │          │                    │  隆帳戶臨櫃提款25萬元│                │
│  │      │          │                    │  ,黃柏仁駕車接應。  │                │
│  │      │⒊96.05.02│⒊左營郵局ATM (高雄│⒊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6 │                │
│  │      │   12:43 │  市○○區○○路43號│  匯款帳戶(1) 鳩間良│                │
│  │      │          │  )                │  隆提款卡ATM 提領10萬│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⒋96.05.02│⒋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⒋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6 │                │
│  │      │   16時許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  匯款帳戶(2) 鳩間良│                │
│  │      │          │  二路419 號)      │  隆提款卡提領10萬元,│                │
│  │      │          │                    │  黃柏仁駕車接應(餘贓│                │
│  │      │          │                    │  款20萬元圈存)。    │                │
│  │      │          │                    │【附表一編號6 匯款帳戶│                │
│  │      │          │                    │(1) 另有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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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己○○│ 96.05.02 │⒈左營南站郵局(高雄│⒈曾偉傑持禹宗男郵局帳│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6:58  │  市左營區○○○路75│  戶臨櫃提領30萬元,康│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  號)              │  書銘駕車在外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          │                    │                      │                │
│  │      │          │⒉中國信託統一城南  │⒉曾偉傑持禹宗男郵局提│                │
│  │      │          │  ATM (高雄市左營區│  款卡ATM 提領8 萬2 千│                │
│  │      │          │  左營大路133 號)  │  元,康書銘駕車在外接│                │
│  │      │          │                    │  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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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己○○│ 96.05.02 │臺灣郵政鳳山一甲郵局│曾偉傑持黃明輝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5:36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提領31萬5 千元,康書銘│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路87號)            │駕車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          │                    │                      │                │
├─┼───┼─────┼──────────┼───────────┼────────┤
│9 │己○○│ 96.05.03 │臺灣銀行三民分行(高│李原慶持王志成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4:23  │雄市三民區○○○路  │提領95萬元,黃柏仁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567 號)            │接應。(餘贓款5 萬元止│刑7 月          │
│  │黃致仁│          │                    │扣)                  │                │
├─┼───┼─────┼──────────┼───────────┼────────┤
│10│己○○│ 96.05.03 │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李原慶持馬軍帳戶臨櫃提│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5時   │(高雄市○○○路366 │領35萬元,同銀行外ATM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提領5 萬元,黃柏仁駕車│刑4 月          │
│  │黃致仁│          │                    │接應。                │                │
├─┼───┼─────┼──────────┼───────────┼────────┤
│11│己○○│ 96.05.03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高│李原慶持柳玉珊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3:10  │雄市○○區○○路394 │提領50萬元,黃柏仁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          │                    │                      │                │
├─┼───┼─────┼──────────┼───────────┼────────┤
│12│己○○│ 96.05.03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高│曾偉傑持楊嘉容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1:45  │雄市前鎮區○○○路  │提領15萬元,及同銀行外│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155 號)            │康書銘持楊嘉容帳戶提款│刑4 月          │
│  │黃致仁│          │                    │卡ATM 提領4 萬元。    │                │
├─┼───┼─────┼──────────┼───────────┼────────┤
│13│己○○│⒈96.05.03│⒈高雄英德街郵局(高│⒈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13│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1:04 │  雄市○鎮區○○街  │  匯款帳戶(1) 黃怡萍│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  149 號)          │  帳戶臨櫃提領40萬元,│刑1 年3 月      │
│  │鄭子瑜│          │                    │  康書銘駕車接應。    │                │
│  │黃柏仁│          │                    │                      │                │
│  │李原慶│⒉96.05.03│⒉高雄林華郵局(高雄│⒉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13│                │
│  │黃致仁│   11:18 │  市苓雅區○○○路  │  匯款帳戶(1) 黃怡萍│                │
│  │      │          │  249 號)          │  帳戶臨櫃提款25萬元,│                │
│  │      │          │                    │  康書銘駕車接應。    │                │
│  │      │⒊96.05.07│⒊兆豐商銀東高雄分行│⒊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3:13-20│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  匯款帳戶(4) 葉文忠│                │
│  │      │          │  二路419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⒋96.05.07│⒋兆豐商銀北高雄分行│⒋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4:35-38│  (高雄市○○○路  │  匯款帳戶(4) 葉文忠│                │
│  │      │          │  532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 萬元,│                │
│  │      │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⒌96.05.07│⒌高雄大順郵局(高雄│⒌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5:26 │  市三民區○○○路  │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207 號)          │  帳戶臨櫃提領40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⒍96.05.07│⒍高雄義民郵局(高雄│⒍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5:50 │  市三民區○○○路  │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203 號)          │  帳戶臨櫃提款45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⒎96.05.07│⒎中國信託高雄統一新│⒎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5:55-59│  大豐ATM (高雄市三│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民區○○路259 號)│  提款卡ATM 提領8 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⒏96.05.08│⒏中國信託商銀統一大│⒏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00:07-10│  德店ATM (高雄市三│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民區○○○路348 號│  提款卡ATM 提領5 萬元│                │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⒐96.05.11│⒐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⒐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1:14 │  (高雄市○○○路78│  匯款帳戶(7) 董厚德│                │
│  │      │          │  號)              │  帳戶臨櫃提款92萬元,│                │
│  │      │          │                    │  黃柏仁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13匯款帳戶│                │
│  │      │          │                    │(2) 、(3) 、(6) │                │
│  │      │          │                    │、(8)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                    │,另案偵辦】          │                │
├─┼───┼─────┼──────────┼───────────┼────────┤
│14│己○○│ 96.05.04 │土地銀行博愛分行(高│曾偉傑持黃怡萍帳戶於銀│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5:26  │雄市○○○路338 號)│行外ATM 提領6 萬元、4 │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                    │萬零3 佰元2 筆,康書銘│刑4月           │
│  │黃柏仁│          │                    │、黃柏仁駕車在外接應。│                │
│  │黃致仁│          │                    │                      │                │
├─┼───┼─────┼──────────┼───────────┼────────┤
│15│己○○│ 96.05.04 │高雄站後郵局(高雄市│曾偉傑持黃怡萍帳戶於郵│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6:29  │三民區○○○路28號)│局帳戶臨櫃提領20萬元,│取財未遂罪,處有│
│  │康書銘│          │                    │黃柏仁、康書銘駕車在外│期徒刑3月       │
│  │黃柏仁│          │                    │接應。【遭警示未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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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己○○│ 96.05.04 │高雄大昌郵局(高雄市│黃柏仁持蔡曜全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4:02  │三民區○○○路258 號│提領30萬元,曾偉傑、康│取財罪,處有期徒│
│  │曾偉傑│          │)                  │書銘駕車在外接應。    │刑4月           │
│  │康書銘│          │                    │                      │                │
│  │黃致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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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己○○│ 96.05.07 │高雄大順郵局(高雄市│鄭子瑜持郭利聰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6:56  │三民區○○○路207 號│提領56萬元遭圈存,提領│取財未遂罪,處有│
│  │鄭子瑜│          │)                  │未得逞,曾偉傑駕車接應│期徒刑3月       │
├─┼───┼─────┼──────────┼───────────┼────────┤
│18│己○○│⒈96.05.07│⒈高雄大順郵局(高雄│⒈黃柏仁持郭利聰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7:02 │  市三民區○○○路  │  櫃提領45萬元,李原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207 號)          │  駕車接應。          │刑5 月          │
│  │曾偉傑│⒉96.05.07│⒉新興郵局(高雄市新│⒉曾偉傑持郭利聰帳戶臨│                │
│  │鄭子瑜│   17:24 │  興區○○○路177 號│  櫃提領10萬元,鄭子瑜│                │
│  │黃致仁│          │  )                │  駕車接應。          │                │
│  │      │⒊96.05.07│⒊中國信託統一大港埔│⒊曾偉傑持郭利聰提款卡│                │
│  │      │   17:27 │  ATM (高雄市新興區│  ATM 提領10萬元,鄭子│                │
│  │      │          │  大同一路81號)    │  瑜駕車接應。        │                │
├─┼───┼─────┼──────────┼───────────┼────────┤
│19│己○○│⒈96.05.07│⒈第一銀行灣內分行(│⒈黃柏仁持陳僑銘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  櫃提領55萬元,李原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路147 號)        │  駕車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          │⒉高雄大順郵局ATM (│⒉黃柏仁持陳僑銘提款卡│                │
│  │      │⒉96.05.07│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  ATM 提領5 萬元,李原│                │
│  │      │   15:39 │  路207 號)        │  慶駕車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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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己○○│⒈96.05.07│⒈第一銀行博愛分行(│⒈鄭子瑜持陳僑銘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3:21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  櫃提領10萬元、曾偉傑│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路426 號)        │  駕車接應。          │刑4月           │
│  │黃致仁│          │⒉中國信託統一凹仔底│                      │                │
│  │      │⒉96.05.07│  超商ATM (高雄市左│⒉鄭子瑜持陳僑銘帳戶提│                │
│  │      │ 13:36-38│  營區○○路448 號)│  款卡ATM 提領3 萬元,│                │
│  │      │          │                    │  曾偉傑駕車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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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己○○│ 96.05.07 │高雄灣仔內郵局(高雄│黃柏仁持游瑞祥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2:30  │市○○區○○路679 號│提領13萬元,遭警示圈存│取財未遂罪,處有│
│  │李原慶│          │)                  │提領未得逞,李原慶駕車│期徒刑3月       │
│  │      │          │                    │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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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己○○│ 96.05.09 │玉山銀行七賢分行(高│曾偉傑持郭于銘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09時許  │雄市新興區○○○路  │提領20萬元未得逞,鄭子│取財未遂罪,處有│
│  │鄭子瑜│          │233 號)            │瑜在外接應。          │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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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己○○│ 96.05.08 │海軍官校郵局(高雄楠│黃柏仁持偽造柯孟樺駕照│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5:58  │梓區○○路669 號)  │及張源章郵局帳戶、印章│取財未遂罪,處有│
│  │李原慶│          │                    │臨櫃提領46萬元,遭行員│期徒刑3月       │
│  │      │          │                    │識破未得逞,李原慶駕車│                │
│  │      │          │                    │在外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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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己○○│ 96.05.08 │臺灣銀行三多分行(高│曾偉傑持黃明輝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3:00  │雄市○○區○○路142 │提領95萬元、鄭子瑜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號)                │接應。                │刑9 月          │
│  │黃致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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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己○○│⒈96.05.10│⒈高雄銀行文化中心分│⒈曾偉傑持林啟貢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  行(高雄市○○○路│  櫃提領95萬元(監視器│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263 號)          │  故障),鄭子瑜駕車接│刑9 月          │
│  │黃致仁│          │                    │  應。                │                │
│  │      │⒉96.05.10│⒉合作金庫光華分行(│⒉鄭子瑜持林啟貢帳戶提│                │
│  │      │ 15:19-25│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  款卡ATM 提領8 萬5 千│                │
│  │      │          │  路148- 82 號)    │  元,曾偉傑駕車接應。│                │
│  │      │⒊96.05.10│⒊高雄文化中心郵局  │⒊鄭子瑜持林啟貢帳戶提│                │
│  │      │ 15:33-34│  ATM (高雄市光華一│  款卡ATM 提領1 萬4 仟│                │
│  │      │          │  路148-30號)      │  元,曾偉傑駕車接應。│                │
│  │      │          │                    │【餘贓款15萬1 千元遭凍│                │
│  │      │          │                    │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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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己○○│⒈96.05.11│⒈高雄正言郵局(高雄│⒈曾偉傑持魯俊明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3:19 │  市左營區○○○路  │  櫃提領45萬元、鄭子瑜│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322 號)          │  駕車在外接應。      │刑7 月          │
│  │黃致仁│⒉96.05.07│⒉高雄武廟郵局(高雄│⒉曾偉傑持魯俊明帳戶臨│                │
│  │      │   13:46 │  市○○區○○路83號│  櫃提領45萬元遭警示提│                │
│  │      │          │  )                │  領未得逞,鄭子瑜駕車│                │
│  │      │          │                    │  在外接應。          │                │
├─┼───┼─────┼──────────┼───────────┼────────┤
│27│己○○│⒈96.05.10│⒈高雄社東郵局(高雄│⒈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27│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6:46 │  市前金區○○○路  │  匯款帳戶⑴何逸聖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104 之1 號)      │  臨櫃提領40萬元(監視│刑1 年7 月      │
│  │曾偉傑│          │                    │  器故障),鄭子瑜駕車│                │
│  │鄭子瑜│          │                    │  接應。              │                │
│  │黃致仁│⒉96.05.10│⒉高雄新興郵局((高│⒉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17:08 │  雄市新興區○○○路│  匯款帳戶⑴何逸聖帳戶│                │
│  │      │          │  177 號)          │  臨櫃提領10萬元,及同│                │
│  │      │          │                    │  郵局外ATM 提領10萬元│                │
│  │      │          │                    │  (監視器故障),曾偉│                │
│  │      │          │                    │  傑開車接應。        │                │
│  │      │⒊96.05.16│⒊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⒊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11:22 │  行(高雄市前金區中│  匯款帳戶⑹余信國帳戶│                │
│  │      │          │  華三路108 號)    │  臨櫃提領92萬元及銀行│                │
│  │      │          │                    │  外ATM 提領8 萬元(監│                │
│  │      │          │                    │  視器故障),鄭子瑜開│                │
│  │      │          │                    │  車接應。            │                │
│  │      │⒋96.05.30│⒋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⒋黃柏仁持附表編號27匯│                │
│  │      │   09:16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臨│                │
│  │      │          │  路164 號)        │  櫃提領95萬元,李原慶│                │
│  │      │          │                    │  駕車接應。          │                │
│  │      │⒌96.05.31│⒌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⒌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09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⒍96.06.05│⒍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⒍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13:23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6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⒎96.06.06│⒎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⒎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1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⒏96.06.07│⒏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⒏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27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⒐96.06.08│⒐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⒐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23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⒑96.06.11│⒑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⒑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08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⒒96.06.12│⒒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⒒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7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⒓96.06.13│⒓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⒓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3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⒔96.06.14│⒔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⒔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4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⒕96.06.15│⒕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⒕陳裕民持本人帳戶臨櫃│                │
│  │      │   09:50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提領10萬元(另案偵辦│                │
│  │      │          │  路164 號)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7匯款帳戶│                │
│  │      │          │                    │⑵、⑶、⑷、⑸、⑻、⑼│                │
│  │      │          │                    │由其他車手提領,另案偵│                │
│  │      │          │                    │辦】                  │                │
├─┼───┼─────┼──────────┼───────────┼────────┤
│28│己○○│ 96.05.11 │高雄籬仔內郵局(高雄│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28匯│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4:40  │市○鎮區○○路482 號│款帳戶(3) 蘇明星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臨櫃提領45萬元,鄭子瑜│刑4 月          │
│  │黃致仁│          │                    │駕車在外接應【餘贓款55│                │
│  │      │          │                    │萬元遭警示圈存】。    │                │
│  │      │          │                    │【附表一編號28匯款帳戶│                │
│  │      │          │                    │(1) 、(2) 由其他車│                │
│  │      │          │                    │手提領,另案偵辦】    │                │
├─┼───┼─────┼──────────┼───────────┼────────┤
│29│己○○│1.96.05.21│1.華南銀行苓雅分行(│⒈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29│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1:06 │  高雄市○○○路489 │  匯款帳戶(1) 張天送│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65萬元,│刑5 月          │
│  │曾偉傑│          │                    │  黃柏仁駕車接應。    │                │
│  │鄭子瑜│2.96.05.21│2.玉山銀行左營分行(│⒉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29│                │
│  │黃致仁│   13:14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  匯款帳戶(2) 黃昭翔│                │
│  │      │          │  路578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3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9匯款帳│                │
│  │      │          │                    │  戶(3) 由其他車手提│                │
│  │      │          │                    │  領,另案偵辦】      │                │
├─┼───┼─────┼──────────┼───────────┼────────┤
│30│己○○│1.96.05.23│1.臺灣郵政高雄義民郵│⒈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30│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4:38 │  局(高雄市三民區大│  匯款帳戶(1) 張天送│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豐路203 號)      │  帳戶臨櫃提領39萬元,│刑6 月          │
│  │曾偉傑│          │                    │  黃柏仁駕車接應。    │                │
│  │鄭子瑜│2.96.05.24│2.臺灣郵政高雄府北郵│⒉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30│                │
│  │黃致仁│  14:53及│  局(高雄市鹽埕區七│  匯款帳戶(2) 蔡振福│                │
│  │      │  15:04  │  賢二路470 號)。  │  帳戶臨櫃提領25萬元及│                │
│  │      │          │                    │  15萬元2 筆計40萬元,│                │
│  │      │          │                    │  及ATM 提領4 萬5 千元│                │
│  │      │          │                    │  、4 萬元合計8 萬5 仟│                │
│  │      │          │                    │  元,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3.96.05.25│3.臺灣郵政鼎金郵局(│⒊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30│                │
│  │      │   11:45 │  高雄市○○區○○街│  匯款帳戶(2) 蔡振福│                │
│  │      │          │  264 、  266 號)  │  帳戶臨櫃提領10萬元(│                │
│  │      │          │                    │  影像故障),曾偉傑駕│                │
│  │      │          │                    │  車接應。            │                │
├─┼───┼─────┼──────────┼───────────┼────────┤
│31│己○○│ 96.05.28 │高雄英德街郵局(高雄│曾偉傑持蔡振福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3:01  │市○鎮區○○街149 號│提領31萬元,及同郵局外│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ATM 提領6 萬元、3 萬1 │刑4 月          │
│  │黃致仁│          │                    │千4 佰元合計9 萬1400  │                │
│  │      │          │                    │元,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32│己○○│ 96.05.25 │高雄瑞豐郵局(高雄市│黃柏仁持王宸民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2:42  │鼓山區○○○路316-3 │提領13萬元,李原慶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          │                    │                      │                │
├─┼───┼─────┼──────────┼───────────┼────────┤
│33│己○○│ 96.05.25 │高雄新興郵局(高雄市│黃柏仁持王宸民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7:54  │新興區○○○路177 號│提領20萬元,另於同郵局│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外ATM 提領10萬元【ATM │刑4 月          │
│  │黃致仁│          │                    │監視器故障】,李原慶駕│                │
│  │      │          │                    │車接應。              │                │
├─┼───┼─────┼──────────┼───────────┼────────┤
│34│己○○│ 96.06.01 │中國信託銀行統一凹仔│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34匯│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1:35  │底ATM (高雄市左營區│款帳戶(1) 楊舜評帳戶│取財未遂罪,處有│
│  │李原慶│          │裕誠路448 號)      │提款卡於ATM 查詢餘額測│期徒刑3月       │
│  │      │          │                    │試帳戶,因贓款遭網路轉│                │
│  │      │          │                    │帳,提領贓款未得逞,李│                │
│  │      │          │                    │原慶駕車接應。【附表一│                │
│  │      │          │                    │編號34轉帳帳戶(2) 由│                │
│  │      │          │                    │其他車手提領另案偵辦】│                │
├─┼───┼─────┼──────────┼───────────┼────────┤
│35│己○○│ 96.06.06 │華南銀行五甲分行(高│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35匯│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雄縣鳳山市○○○路  │款帳戶(2) 李文喜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642 號)            │臨櫃提領20萬元【監視器│刑4 月          │
│  │黃致仁│          │                    │故障】,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附表一編號35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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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己○○│1.96.06.08│⒈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⒈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36│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3:46 │  行(高雄市新興區七│  匯款帳戶(2) 顏詡峰│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賢一路302 號)    │  帳戶臨櫃提領85萬元,│刑8 月          │
│  │黃致仁│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2.96.06.08│⒉台灣中小企業北高雄│⒉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36│                │
│  │      │   13:53 │  分行(高雄市新興區│  匯款帳戶(2) 顏詡峰│                │
│  │      │          │  復興一路90號)    │  提款卡ATM 提領10萬元│                │
│  │      │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36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
│37│己○○│1.96.06.12│⒈高雄德智郵局(高雄│⒈黃柏仁持林汶隆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5:41 │  市三民區○○○街84│  櫃提領40萬元,李原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86號)          │  駕車接應。          │刑8 月          │
│  │黃致仁│2.96.06.12│⒉高雄民族社區郵局(│⒉黃柏仁持林汶隆帳戶臨│                │
│  │      │   16:17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  櫃提領30萬元,李原慶│                │
│  │      │          │  路952 號)        │  駕車接應。          │                │
│  │      │3.96.06.12│⒊高雄順昌郵局(高雄│⒊黃柏仁持林汶隆提款卡│                │
│  │      │   16:28 │  市新興區○○○路  │  ATM 提領6 萬元,李原│                │
│  │      │          │  104 號)          │  慶駕車接應。        │                │
│  │      │4.96.06.12│⒋高雄新興郵局(高雄│⒋李原慶持林汶隆提款卡│                │
│  │      │   16:42 │  市新興區○○○路  │  ATM 提領3 萬9 仟元,│                │
│  │      │          │  177 號)          │  黃柏仁駕車接應。    │                │
│  │      │5.96.06.13│⒌高雄左營郵局(高雄│⒌黃柏仁持林汶隆帳戶臨│                │
│  │      │ 08:40-43│  市○○區○○路43號│  櫃提領15萬元,及同郵│                │
│  │      │          │  )                │  局外ATM 提領5 萬1 仟│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餘贓款50萬元遭警示】│                │
├─┼───┼─────┼──────────┼───────────┼────────┤
│38│己○○│ 96.06.12 │高雄德智郵局(高雄市│李原慶持顏詡峰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5:43  │三民區○○○街84、86│提領10萬元,另於同郵局│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外ATM 提領10萬元【ATM │刑4月           │
│  │黃致仁│          │                    │監視器故障】,黃柏仁駕│                │
│  │      │          │                    │車接應。              │                │
├─┼───┼─────┼──────────┼───────────┼────────┤
│39│己○○│ 96.06.13 │左營南站郵局(高雄市│黃柏仁持陳文義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14:47-58 │左區○○○路75號)  │提領35萬元及提領33萬元│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共2 筆,李原慶駕車接應│刑7 月          │
│  │黃致仁│          │                    │。                    │                │
├─┼───┼─────┼──────────┼───────────┼────────┤
│40│己○○│1.96.06.20│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⒈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40│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2:34 │  愛分行(高雄市左營│  匯款帳戶(1) 趙國振│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區○○○路419 號)│  帳戶臨櫃提領50萬元,│刑7 月          │
│  │曾偉傑│          │                    │  鄭子瑜開車在外接應。│                │
│  │鄭子瑜│2.96.06.20│⒉合作金庫鳳松分行(│⒉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0│                │
│  │黃致仁│  13:17  │  高雄縣鳳山市○○路│  匯款帳戶(2) 趙國振│                │
│  │      │          │  3-4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1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9 萬│                │
│  │      │          │                    │  元,李原慶開車接應。│                │
├─┼───┼─────┼──────────┼───────────┼────────┤
│41│己○○│1.96.06.21│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前│⒈黃柏仁持康正昌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3:37 │  鎮分行(高雄市民權│  櫃提領40萬元及ATM 提│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二路378-1 號)    │  領2 萬6 千元,李原慶│刑6 月          │
│  │黃致仁│          │                    │  開車在外接應。      │                │
│  │      │2.96.06.21│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⒉黃柏仁持康正昌帳戶臨│                │
│  │      │   14:58 │  民分行(高雄市新興│  櫃提領20萬元及ATM 提│                │
│  │      │          │  區○○○路153 號)│  領5 萬7 千元,李原慶│                │
│  │      │          │                    │  開車在外接應。      │                │
├─┼───┼─────┼──────────┼───────────┼────────┤
│42│己○○│1.96.06.15│⒈板信商銀陽明分行(│⒈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2│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4:37 │  高雄市○○區○○路│  匯款帳戶(3) 姚青秀│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178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5萬元,│刑11月          │
│  │黃柏仁│          │                    │  曾偉傑駕車接應。    │                │
│  │李原慶│2.96.06.20│⒉板信商銀陽明分行(│⒉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2│                │
│  │黃致仁│   08:54 │  高雄市○○區○○路│  匯款帳戶(3) 姚青秀│                │
│  │      │          │  178 號)          │  帳戶臨櫃提領17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3.96.06.20│⒊板信商銀新莊分行(│⒊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2│                │
│  │      │   13:00 │  高雄市左營區新莊仔│  匯款帳戶(3) 姚青秀│                │
│  │      │          │  路485 號)        │  帳戶臨櫃提領80萬元【│                │
│  │      │          │                    │  餘贓款20萬元遭警示】│                │
│  │      │          │                    │  ,曾偉傑駕車接應。  │                │
│  │      │4.96.06.20│⒋第一銀行左營分行  │⒋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2│                │
│  │      │   06:35 │  ATM (高雄市左營區│  匯款帳戶(5) 林業軒│                │
│  │      │          │  左營大路411 號)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10│                │
│  │      │          │                    │  0 元測試帳戶,提領未│                │
│  │      │          │                    │  得逞,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附表一編號42匯款帳戶│                │
│  │      │          │                    │(1) 、(2) 、(4) │                │
│  │      │          │                    │、(5) 、(6) 、(8 │                │
│  │      │          │                    │)、 (9) 及轉帳帳戶 │                │
│  │      │          │                    │(7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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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己○○│1.96.06.23│1.楠梓後勁郵局(高雄│1.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3│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08:28-36│  市○○區○○路128 │  匯款帳戶(2) 穆思遠│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35萬元2 │刑8 月          │
│  │黃致仁│          │                    │  筆共計70萬元【監視器│                │
│  │      │          │                    │  故障】,及同郵局外  │                │
│  │      │          │                    │  ATM 提領2 萬元,黃柏│                │
│  │      │          │                    │  仁開車接應。        │                │
│  │      │2.96.06.23│2.左營新莊仔郵局(高│2.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3│                │
│  │      │   09:22 │  雄市○○區○○街  │  匯款帳戶 (2)穆思遠帳│                │
│  │      │          │  356 號)          │  戶提款卡ATM 提領6 萬│                │
│  │      │          │                    │  元、2 萬元2 筆共計8 │                │
│  │      │          │                    │  萬元,黃柏仁開車接應│                │
│  │      │3.96.06.24│3.左營新莊仔郵局(高│  。                  │                │
│  │      │   00:00 │  雄市○○區○○街  │3.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3│                │
│  │      │          │  356 號)          │  匯款帳戶(2) 穆思遠│                │
│  │      │          │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6 │                │
│  │      │          │                    │  萬元、4 萬元2 筆共計│                │
│  │      │          │                    │  10萬元,黃柏仁開車接│                │
│  │      │          │                    │  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43帳戶(1 │                │
│  │      │          │                    │)、(3) 、(4) 、(│                │
│  │      │          │                    │5) 、(6) 、(7) 、│                │
│  │      │          │                    │(8)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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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己○○│1.96.06.20│1.陽信銀行新興分行(│1.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4│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4:59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四│  匯款帳戶(4) 謝岱達│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路6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刑8 月          │
│  │曾偉傑│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鄭子瑜│2.96.06.20│2.合作金庫港都分行  │2.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4│                │
│  │黃致仁│ 15:06-10│  ATM(高雄市前金區 │  匯款帳戶(4) 謝岱達│                │
│  │      │          │  中正四路230 號)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9 │                │
│  │      │          │                    │  萬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3.96.06.20│3.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3.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44│                │
│  │      │   14:53 │  行(高雄市左營區博│  匯款帳戶(5) 翁佩芳│                │
│  │      │          │  愛二路450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4.96.06.20│4.第一銀行博愛分行  │4.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44│                │
│  │      │ 15:01-06│  ATM(高雄市左營區 │  匯款帳戶(5) 翁佩芳│                │
│  │      │          │  博愛二路426 號)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9 │                │
│  │      │          │                    │  萬元,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                    │【附表一編號44帳戶(1 │                │
│  │      │          │                    │)、(2) 、(3) 、(│                │
│  │      │          │                    │ 6)由其他車手提領,另│                │
│  │      │          │                    │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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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己○○│ 96.06.22 │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5匯│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16:01-05 │ATM (高雄市左營區博│款帳戶(2) 謝岱達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愛二路102 號)      │提款卡ATM 提領11萬9 仟│刑4月           │
│  │黃致仁│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45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
│46│己○○│ 96.06.25 │高雄鼎金郵局(高雄市│李原慶持曾文明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1:10  │三民區○○街264 號)│提領10萬元及同郵局外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ATM 提領10萬元,黃柏仁│刑4月           │
│  │黃致仁│          │                    │駕車接應。            │                │
├─┼───┼─────┼──────────┼───────────┼────────┤
│47│己○○│1.96.06.29│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7│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09:45 │  高雄分行(高雄市新│  匯款帳戶(1) 施建國│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興區○○○路90號)│  帳戶臨櫃提領50萬元及│刑9 月          │
│  │黃柏仁│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5 萬│                │
│  │李原慶│          │                    │  元,李原慶開車接應。│                │
│  │黃致仁│2.96.06.29│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2.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7│                │
│  │      │   10:16 │  雄分行(高雄市前金│  匯款帳戶(1) 施建國│                │
│  │      │          │  區○○○路79號)  │  帳戶臨櫃提領30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4 萬│                │
│  │      │          │                    │  9900元,李原慶開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3.96.06.29│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3.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7│                │
│  │      │   11:25 │  如分行(高雄市三民│  匯款帳戶(1) 施建國│                │
│  │      │          │  區○○○路255 號)│  帳戶臨櫃提領9 萬元,│                │
│  │      │          │                    │  李原慶開車在外接應 (│                │
│  │      │          │                    │  監視器故障,贓款29萬│                │
│  │      │          │                    │  元圈存)。           │                │
│  │      │4.96.06.29│4.第一銀行高雄分行(│4.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7│                │
│  │      │   11:34 │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  匯款帳戶(2) 張婉貽│                │
│  │      │          │  路28號)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                │
│  │      │          │                    │  曾偉傑開車接應;另曾│                │
│  │      │          │                    │  偉傑持提款卡於同銀行│                │
│  │      │          │                    │  外ATM 提領9 萬元。  │                │
├─┼───┼─────┼──────────┼───────────┼────────┤
│48│己○○│ 96.07.06 │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曾偉傑持附表一編號48匯│己○○共同犯詐欺│
│  │曾偉傑│  15:41- │高雄市○○○路78號)│款帳戶(3) 王原佳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16:01  │                    │臨櫃提領50萬元;鄭子瑜│刑5 月          │
│  │黃致仁│          │                    │持王原佳帳戶提款卡於同│                │
│  │      │          │                    │銀行外ATM 提領5 萬元。│                │
│  │      │          │                    │【附表一編號48匯款帳戶│                │
│  │      │          │                    │(1) 、(2) 由其他車│                │
│  │      │          │                    │手提領,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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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己○○│1.96.07.06│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9│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2:52 │  高雄分行(高雄市新│  匯款帳戶(1) 黃森山│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興區○○○路90號)│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及│刑1 年1 月      │
│  │曾偉傑│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9 萬│                │
│  │鄭子瑜│          │                    │  9 仟元,李原慶開車在│                │
│  │黃致仁│          │                    │  外接應。            │                │
│  │      │2.96.07.06│2.彰化商業銀行九如分│2.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9│                │
│  │      │   12:50 │  行(高雄市三民區九│  匯款帳戶(2) 馮愛珠│                │
│  │      │          │  如二路7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曾偉傑駕車在外接應。│                │
│  │      │3.96.07.06│3.國泰世華銀行新興分│3.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49│                │
│  │      │   15:12 │  行(高雄市新興區中│  匯款帳戶(3) 陳如新│                │
│  │      │          │  正三路55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李原慶開車在外接應。│                │
│  │      │4.96.07.06│4.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4.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9│                │
│  │      │   15:40 │(高雄市○○○路78號│  匯款帳戶(4) 陳如新│                │
│  │      │          │  )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9 萬│                │
│  │      │          │                    │  元,黃柏仁開車在外接│                │
│  │      │          │                    │  應。                │                │
├─┼───┼─────┼──────────┼───────────┼────────┤
│50│己○○│1.96.07.18│1.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1.黃柏仁持黃文霖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0:42 │  行(高雄市苓雅區中│  櫃提領105 萬元(監視│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山二路358 號)    │  器故障),並以查扣變│刑9 月          │
│  │黃致仁│          │                    │  造鄭斯峰證件(貼李原│                │
│  │      │          │                    │  慶相片)供銀行行員查│                │
│  │      │          │                    │  核登記,李原慶駕車接│                │
│  │      │          │                    │  應。                │                │
│  │      │2.96.07.18│2.台北富邦銀行高雄分│2.黃柏仁持黃文霖帳戶臨│                │
│  │      │   11:02 │  行(高雄市新興區六│  櫃提領30萬元,李原慶│                │
│  │      │          │  合一路1 號)      │  駕車接應。          │                │
│  │      │3.96.07.18│3.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3.黃柏仁持黃文霖帳戶提│                │
│  │      │ 10:45-46│  行ATM (高雄市苓雅│  款卡ATM 提領7 萬8 仟│                │
│  │      │          │  區○○○路358 號)│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51│己○○│ 96.07.18 │台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李原慶持曾駿騰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5:16  │(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提領25萬元及同銀行外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路419 號)          │ATM 提領6 萬元,黃柏仁│刑4 月          │
│  │黃致仁│          │                    │開車在外接應。        │                │
├─┼───┼─────┼──────────┼───────────┼────────┤
│52│己○○│1.96.07.10│1.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1.黃柏仁持陳慶州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09:19 │  行(高雄市左營區博│  櫃提領3 仟元測試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愛二路450 號)    │  。                  │刑4月           │
│  │      │2.96.07.19│2.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2.李原慶以黃政僑名義存│                │
│  │      │  08:55  │  行(高雄市左營區博│  入陳慶州帳戶2 仟元測│                │
│  │      │          │  愛二路450 號)    │  試帳戶。            │                │
│  │      │          │                    │【詐騙贓款50萬元遭警示│                │
│  │      │          │                    │,提領未得逞】        │                │
├─┼───┼─────┼──────────┼───────────┼────────┤
│53│己○○│ 96.08.01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高│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53匯│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6:35  │雄市苓雅區○○○路  │款帳戶(2) 蔡昕翰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204 號)            │臨櫃提領40萬元及同銀行│刑4 月          │
│  │黃致仁│          │                    │外ATM 提領2 萬9 仟元,│                │
│  │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53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
│54│己○○│1.96.08.09│1.第一銀行新興分行(│1.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54│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4:08-24│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四│  匯款帳戶(1) 林玟暉│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路17號)          │  帳戶臨櫃提領35萬元及│刑5 月          │
│  │黃致仁│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5 萬│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2.96.08.10│2.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2.黃柏仁持附表一編號54│                │
│  │      │  11:41至│(高雄市○○○路6 號│  匯款帳戶(2) 張永聰│                │
│  │      │  12:20  │  )                │  帳戶臨櫃提領15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3 萬│                │
│  │      │          │                    │  元及2 萬元2 筆計5 萬│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55│己○○│ 96.08.14 │臺灣銀行三民分行(高│黃柏仁持戴佳親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2時許  │雄市○○○路567 號)│提領3 千元,李原慶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接應。                │刑4 月          │
│  │      │          │                    │【詐騙贓款58萬元遭警示│                │
│  │      │          │                    │,提領未得逞】        │                │
├─┼───┼─────┼──────────┼───────────┼────────┤
│56│己○○│1.96.08.14│1.華僑銀行三民分行(│1.李原慶持潘奕如帳戶臨│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1:30 │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  櫃提領35萬元,黃柏仁│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路55號)          │  駕車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2.96.08.14│2.聯邦銀行北高雄分行│2.李原慶持潘奕如提款卡│                │
│  │      │ 11:37-39│(高雄市○○○路548 │  於ATM 提領4 萬元,黃│                │
│  │      │          │  號)              │  柏仁駕車接應。      │                │
├─┼───┼─────┼──────────┼───────────┼────────┤
│57│己○○│ 96.08.14 │臺灣郵政左營郵局ATM │黃柏仁持江佳禎帳戶提款│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13:55-58 │(高雄市○○區○○路│卡ATM 提領9 萬元,李原│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43號)              │慶駕車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          │                    │                      │                │
├─┼───┼─────┼──────────┼───────────┼────────┤
│58│己○○│ 96.08.15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高│黃柏仁持江佳禎帳戶臨櫃│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1:09  │雄市○○區○○路394 │提領28萬元,李原慶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在外接應。            │刑4 月          │
│  │黃致仁│          │                    │【詐騙贓款2萬元遭警示 │                │
│  │      │          │                    │,提領未得逞】        │                │
├─┼───┼─────┼──────────┼───────────┼────────┤
│59│己○○│ 96.08.15 │國泰世華銀行高鳳分行│張譯心(原名張彩霞)持│己○○共同犯詐欺│
│  │黃柏仁│  13時許  │(高雄縣鳳山市○○路│其所有之帳戶臨櫃提領新│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6 號)              │台幣58萬元後交予黃柏仁│刑4 月          │
│  │黃致仁│          │                    │,李原慶於車上接應。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電話詐騙地│ 交款地點 │ 被害人 │ 詐騙金額 │罪名及其宣告刑  │
│    │      │        │點        │          │        │(新台幣)│                │
├──┼───┼────┼─────┼─────┼────┼─────┼────────┤
│    │己○○│96年10月│嘉義縣新港│嘉義縣新港│年約60歲│130 萬元  │己○○共同犯行使│
│  1 │酉○○│30 日   │鄉        │鄉某處    │之不詳婦│          │偽造公文書罪,處│
│    │沈中豪│        │          │          │女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原名│        │          │          │        │          │酉○○共同犯行使│
│    │沈𡘙鑫│        │          │          │        │          │偽造公文書罪,累│
│    │下同)│        │          │          │        │          │犯,處有期徒刑1 │
│    │何茂榮│        │          │          │        │          │年2月           │
│    │      │        │          │          │        │          │                │
├──┼───┼────┼─────┼─────┼────┼─────┼────────┤
│  2 │己○○│96年11月│基隆市西定│基隆市聖心│v○○○│200 萬元  │己○○共同犯行使│
│    │酉○○│2日10時 │104巷24號 │工商走廊  │        │          │偽造公文書罪,處│
│    │沈中豪│許      │          │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何茂榮│        │          │          │        │          │酉○○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1 │
│    │      │        │          │          │        │          │年2月           │
├──┼───┼────┼─────┼─────┼────┼─────┼────────┤
│  3 │己○○│96年11月│彰化市    │彰化市彰南│年約60歲│200 萬元  │己○○共同犯行使│
│    │酉○○│5日     │          │路2 段萊爾│之人    │          │偽造公文書罪,處│
│    │沈中豪│        │          │富超商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何茂榮│        │          │          │        │          │酉○○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1 │
│    │      │        │          │          │        │          │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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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己○○│96年11月│基隆市新西│基隆市新西│j○○  │200 萬元  │己○○共同犯行使│
│    │酉○○│6日10時 │街3巷13號 │街3 巷13號│        │(詐騙集團│偽造公文書罪,處│
│    │沈中豪│30分許  │          │          │        │成員於沈中│有期徒刑1年4月  │
│    │中豪榮│        │          │          │        │羈押後,另│酉○○共同犯行使│
│    │      │        │          │          │        │於96年11月│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          │          │        │13日以第一│犯,處有期徒刑1 │
│    │      │        │          │          │        │銀行帳戶內│年2月           │
│    │      │        │          │          │        │200 萬元基│                │
│    │      │        │          │          │        │金需贖回為│                │
│    │      │        │          │          │        │由,使蔡美│                │
│    │      │        │          │          │        │枝陷於錯誤│                │
│    │      │        │          │          │        │,另行匯款│                │
│    │      │        │          │          │        │50萬元)  │                │
├──┼───┼────┼─────┼─────┼────┼─────┼────────┤
│  5 │己○○│96年11月│台北市民權│台北市民權│年約60歲│200 萬元  │己○○共同犯行使│
│    │酉○○│6日     │西路      │西路10巷  │之楊姓女│          │偽造公文書罪,處│
│    │沈中豪│        │          │          │子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何茂榮│        │          │          │        │          │酉○○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1 │
│    │      │        │          │          │        │          │年2月           │
├──┼───┼────┼─────┼─────┼────┼─────┼────────┤
│  6 │己○○│96年11月│台北縣萬里│台北縣萬里│曾進卿  │70萬元(尚│己○○共同犯行使│
│    │酉○○│7日11時 │鄉大鵬村下│鄉萬里國小│        │未得款)  │偽造公文書罪,處│
│    │沈中豪│40分    │社路1之5號│大門口    │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何茂榮│        │          │          │        │          │酉○○共同犯行使│
│    │      │        │          │          │        │          │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          │          │        │          │犯,處有期徒刑1 │
│    │      │        │          │          │        │          │年2月           │
└──┴───┴────┴─────┴─────┴────┴─────┴────────┘
附表四:(犯罪事實五部分)
┌─┬───┬────┬────────┬───────┬──────┬────┬──────────┬────────┐
│編│被害人│交付方式│ 行為方法及態樣 │當面交付結果地│  當面交付  │  交付  │  證            據  │罪名及其宣告刑  │
│號│(兼告│   及   │                │(及匯款銀行別│ (或匯款) │(匯款)│                    │                │
│  │訴人)│  地點  │                │、戶名、帳號結│    金額    │  時間  │                    │                │
│  │      │        │                │果地)        │(單位:元)│        │                    │                │
├─┼───┼────┼────────┼───────┼──────┼────┼──────────┼────────┤
│1 │V○○│⑴      │由綽號「阿華」、│⑴            │⑴          │⑴      │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當面交付│「小雯」為首之詐│台北市○○○路│3,250,000   │97.01.02│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台北市│騙集團,於大陸地│186 號        │            │        │13頁、第19頁、第24至│有期徒刑1年4月。│
│  │      │民族東路│區假台北地方法院│(當面交付)  │            │        │26頁);被告酉○○供│酉○○共同犯行使│
│  │      │186 號)│檢察署檢察官張書│              │            │        │述(卷證第39至第41頁│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華名義,並偽造台│⑵            │⑵          │⑵      │);被告t○○供述(│犯,處有期徒刑1 │
│  │      │⑵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中小企業銀│1,920,000   │97.01.02│卷證第55頁至59頁、第│年2月。         │
│  │      │臨櫃匯款│監管科文件,以要│行潮州分行    │(匯2 筆)  │   至   │62至63頁);被告顏志│t○○、亥○○共│
│  │      │(臺灣中│凍結監管被害人資│戶名:黃志平  │            │97.01.03│揚扣案帳單記載(卷證│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小企業銀│產為由,誘騙被害│帳號:050-    │            │        │第570 頁)被告亥○○│書罪,分別處有期│
│  │      │行吉林分│人需當面交付款項│00000000000   │            │        │供述(卷證第124 、  │徒刑1年。       │
│  │      │行:台北│及匯款至指定人頭│              │            │        │129 頁);告訴人游明│                │
│  │      │市中山區│詐騙帳戶內,作為│⑶            │⑶          │⑶      │憲之指訴(卷證第170 │                │
│  │      │民權東路│監管,再將被害人│玉山商業銀行潮│900,000     │97.01.03│至171 頁)、受理刑事│                │
│  │      │二段46號│資料以簡訊告知被│州分行        │            │        │案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      │告己○○,被告王│戶名:黃志平  │            │        │173 至187 頁)。    │                │
│  │      │        │鈞麟即指揮另被告│帳號:808-    │            │        │                    │                │
│  │      │        │t○○、鄧鈞壕(│0000000000000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⑷            │⑷          │⑷      │                    │                │
│  │      │        │人收取贓款,得手│臺灣銀行台中港│3,800,000   │97.01.14│                    │                │
│  │      │        │後贓款再轉交另被│分行          │(匯3 筆)  │   至   │                    │                │
│  │      │        │告酉○○取回交付│戶名:林明麗  │            │97.01.16│                    │                │
│  │      │        │給被告己○○;被│帳號:004-    │            │        │                    │                │
│  │      │        │告己○○另指揮其│000000000000  │            │        │                    │                │
│  │      │        │他不詳姓名車手持│              │            │        │                    │                │
│  │      │        │黃志平帳戶至銀行│⑸            │⑸          │⑸      │                    │                │
│  │      │        │提領其他贓款。【│合作金庫銀行南│3,700,000   │97.01.14│                    │                │
│  │      │        │匯款帳戶⑵至⑸由│台中分行      │(匯3 筆)  │   至   │                    │                │
│  │      │        │其他車手提領,另│戶名:林明麗  │            │97.01.16│                    │                │
│  │      │        │案偵辦】        │帳號:006-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2 │許江麗│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新莊市民│1,000,000   │97.01.14│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敏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安路181 巷2 弄│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新莊市民│騙集團,於大陸地│10號之2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安路181 │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巷2 弄10│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號之2 )│謀及刑事警察局名│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義,並偽造台北地│              │            │        │頁、第62至63頁);被│年2月。         │
│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告t○○扣案帳單記載│t○○、亥○○共│
│  │      │        │科文件,以被害人│              │            │        │(卷證第570 頁);被│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涉嫌詐欺案要扣押│              │            │        │告亥○○供述(卷證第│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財產為由,誘騙被│              │            │        │124 、129 頁);告訴│徒刑1年。       │
│  │      │        │害人將現金提出當│              │            │        │人D○○○之指訴(卷│                │
│  │      │        │面交付作為監管,│              │            │        │證第189 至190 頁)、│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以│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簡訊告知己○○,│              │            │        │(卷證第191 頁至194 │                │
│  │      │        │己○○即指揮顏志│              │            │        │頁)。              │                │
│  │      │        │揚、鄧鈞壕(未到│              │            │        │                    │                │
│  │      │        │案,另案偵辦)前│              │            │        │                    │                │
│  │      │        │往當面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再│              │            │        │                    │                │
│  │      │        │將贓款轉交酉○○│              │            │        │                    │                │
│  │      │        │取回交給己○○。│              │            │        │                    │                │
├─┼───┼────┼────────┼───────┼──────┼────┼──────────┼────────┤
│3 │辛○  │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三重市重│1,140,000   │97.01.16│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安街67號前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三重市重│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安街67號│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前)    │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謀及刑事警察局名│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義,並偽造台北地│              │            │        │頁、第62至63頁);被│年2月。         │
│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告t○○扣案帳單記載│t○○、亥○○共│
│  │      │        │科文件,以被害人│              │            │        │(卷證第570 頁);被│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電話遭冒用,要凍│              │            │        │告亥○○供述(卷證第│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結財產為由,誘騙│              │            │        │124 、129 頁);告訴│徒刑1年。       │
│  │      │        │被害人將現金提出│              │            │        │人辛○之指訴(卷證第│                │
│  │      │        │當面交付作為監管│              │            │        │195 至196 頁)、受理│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刑事案件報案資料(卷│                │
│  │      │        │以簡訊告知己○○│              │            │        │證第197 至205 頁)。│                │
│  │      │        │,己○○即指揮顏│              │            │        │                    │                │
│  │      │        │志揚、鄧鈞壕(未│              │            │        │                    │                │
│  │      │        │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酉○○│              │            │        │                    │                │
│  │      │        │取回交給己○○。│              │            │        │                    │                │
├─┼───┼────┼────────┼───────┼──────┼────┼──────────┼────────┤
│4 │張殷朱│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淡水鎮竿│⑴          │⑴      │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雀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蓁街52號前    │1,200,000   │97.01.16│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淡水鎮竿│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蓁街52號│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前)    │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⑵          │⑵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謀及165 反詐騙名│              │700,000     │97.01.17│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義,並偽造台北地│              │            │        │頁、第62至64頁);被│年2月。         │
│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告t○○扣案帳單記載│t○○、亥○○共│
│  │      │        │科文件,以被害人│              │            │        │(卷證第570 頁);被│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帳簿遭冒用,要清│              │            │        │告亥○○供述(卷證第│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查財產為由,誘騙│              │            │        │124 、129 頁);告訴│徒刑1年。       │
│  │      │        │被害人將現金提出│              │            │        │人張殷朱雀之指訴(卷│                │
│  │      │        │當面交付,作為監│              │            │        │證第206 至210 頁)、│                │
│  │      │        │管,再將被害人資│              │            │        │偽造台中地檢監管科資│                │
│  │      │        │料以簡訊告知王鈞│              │            │        │料(卷證第211 至212 │                │
│  │      │        │麟,己○○即指揮│              │            │        │頁)。              │                │
│  │      │        │t○○、鄧鈞壕(│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              │            │        │                    │                │
│  │      │        │人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林志│              │            │        │                    │                │
│  │      │        │城取回交給己○○│              │            │        │                    │                │
│  │      │        │。【當面交付金額│              │            │        │                    │                │
│  │      │        │⑵由其他車手收取│              │            │        │                    │                │
│  │      │        │,另案偵辦】    │              │            │        │                    │                │
├─┼───┼────┼────────┼───────┼──────┼────┼──────────┼────────┤
│5 │P○○│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嘉義縣太保市太│1,900,000   │97.02.18│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嘉義縣│「小雯」為首之詐│保里太保261 號│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太保市太│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保里太保│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261 號)│檢察署檢察官張書│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華及台北市警察局│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第62至64頁);被│年2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告t○○扣案帳單記載│t○○、亥○○共│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570 頁);被│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人證件遭冒用要清│              │            │        │告亥○○供述(卷證第│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查資產為由,誘騙│              │            │        │124 、129 頁);告訴│徒刑1年。       │
│  │      │        │被害人需當面交付│              │            │        │人P○○之指訴(卷證│                │
│  │      │        │款項,作為監管,│              │            │        │第215 至216 頁)、受│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以│              │            │        │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簡訊告知己○○,│              │            │        │卷證第217 至227 頁)│                │
│  │      │        │己○○即指揮顏志│              │            │        │。                  │                │
│  │      │        │揚、鄧鈞壕(未到│              │            │        │                    │                │
│  │      │        │案,另案偵辦)前│              │            │        │                    │                │
│  │      │        │往當面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將│              │            │        │                    │                │
│  │      │        │贓款轉交酉○○取│              │            │        │                    │                │
│  │      │        │回交給己○○。  │              │            │        │                    │                │
├─┼───┼────┼────────┼───────┼──────┼────┼──────────┼────────┤
│6 │L○○│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三重市貴│850,000     │97.02.20│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陽街47巷2 弄9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三重市貴│騙集團,於大陸地│號4 樓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陽街47巷│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2 弄9 號│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4 樓)  │謀及台中縣刑警大│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隊名義,並偽造台│              │            │        │頁、第62頁、第64至65│年2月。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頁);被告t○○扣案│t○○、亥○○共│
│  │      │        │監管科文件,以被│              │            │        │帳單記載(卷證第570 │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害人涉嫌詐欺集團│              │            │        │頁);被告亥○○供述│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案,要清查凍結財│              │            │        │(卷證第124、129頁)│徒刑1年。       │
│  │      │        │產為由,誘騙被害│              │            │        │;告訴人L○○之指訴│                │
│  │      │        │人將現金提出當面│              │            │        │(卷證第228 頁)、受│                │
│  │      │        │交付作為監管,再│              │            │        │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將被害人資料以簡│              │            │        │卷證第230 至236 頁)│                │
│  │      │        │訊告知己○○,王│              │            │        │。                  │                │
│  │      │        │鈞麟即指揮t○○│              │            │        │                    │                │
│  │      │        │、鄧鈞壕(未到案│              │            │        │                    │                │
│  │      │        │,另案偵辦)前往│              │            │        │                    │                │
│  │      │        │當面向被害人收取│              │            │        │                    │                │
│  │      │        │贓款得手後,將贓│              │            │        │                    │                │
│  │      │        │款轉交酉○○取回│              │            │        │                    │                │
│  │      │        │交付給己○○。  │              │            │        │                    │                │
├─┼───┼────┼────────┼───────┼──────┼────┼──────────┼────────┤
│7 │子○○│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金山鄉四│2,400,000   │97.03.04│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維路17號2 樓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金山鄉四│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維路17號│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2 樓)  │檢察署檢察官名義│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並偽造台北地方│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法院檢察署監管科│              │            │        │頁、第62、65頁);被│年2月。         │
│  │      │        │文件,以被害人帳│              │            │        │告t○○扣案帳單記載│t○○、亥○○共│
│  │      │        │戶遭冒用要凍結清│              │            │        │(卷證第571 頁);被│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查資產為由,誘騙│              │            │        │告亥○○供述(卷證第│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被害人需當面交付│              │            │        │124 、129 頁);告訴│徒刑1年。       │
│  │      │        │款項,作為監管,│              │            │        │人子○○之指訴(卷證│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以│              │            │        │第237 頁)、受理刑事│                │
│  │      │        │簡訊告知己○○,│              │            │        │案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        │己○○即指揮顏志│              │            │        │239 至241 頁)。    │                │
│  │      │        │揚、鄧鈞壕(未到│              │            │        │                    │                │
│  │      │        │案,另案偵辦)前│              │            │        │                    │                │
│  │      │        │往當面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將│              │            │        │                    │                │
│  │      │        │贓款轉交酉○○取│              │            │        │                    │                │
│  │      │        │回交給己○○。  │              │            │        │                    │                │
├─┼───┼────┼────────┼───────┼──────┼────┼──────────┼────────┤
│8 │申○○│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市中山區南│2,000,000   │97.03.10│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台北市│「小雯」為首之詐│京東路一段132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中山區南│騙集團,於大陸地│巷15號6 樓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京東路一│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段132 巷│檢察署檢察官張書│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15號6 樓│華及警察局、郵局│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第62頁、第65至66│年2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頁);被告t○○扣案│t○○、亥○○共│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帳單記載(卷證第571 │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人帳戶遭冒用,要│              │            │        │頁);被告亥○○供述│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凍結清查資產為由│              │            │        │(卷證第124 、129 頁│徒刑1年。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              │            │        │);告訴人申○○之指│                │
│  │      │        │面交付款項作為監│              │            │        │訴(卷證第242 至243 │                │
│  │      │        │管,再將被害人資│              │            │        │頁)、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料以簡訊告知王鈞│              │            │        │案資料(卷證第244 至│                │
│  │      │        │麟,己○○即指揮│              │            │        │251 頁)。          │                │
│  │      │        │t○○、鄧鈞壕(│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酉○○│              │            │        │                    │                │
│  │      │        │取回交給己○○。│              │            │        │                    │                │
├─┼───┼────┼────────┼───────┼──────┼────┼──────────┼────────┤
│9 │劉高春│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市萬華區青│1,500,000   │97.03.21│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鳳    │(台北市│「小雯」為首之詐│年路106 巷對面│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萬華區萬│騙集團,於大陸地│(青年公園2 號│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青街163 │區假台北地方法院│門前)        │            │        │酉○○供述(卷證第39│酉○○共同犯行使│
│  │      │號2 樓)│檢察署檢察官郭鉻│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        │禮及警察局、郵局│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第62、66頁);被│年2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告t○○扣案帳單記載│t○○、亥○○共│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571 頁);被│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人帳戶遭冒用,要│              │            │        │告亥○○供述(卷證第│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凍結清查資產為由│              │            │        │124 、129 頁);告訴│徒刑1年。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              │            │        │人g○○○之指訴(卷│                │
│  │      │        │面交付款項作為監│              │            │        │證第252 至253 頁)、│                │
│  │      │        │管,再將被害人資│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料以簡訊告知王鈞│              │            │        │(卷證第254 至259 頁│                │
│  │      │        │麟,己○○即指揮│              │            │        │)。                │                │
│  │      │        │t○○、鄧鈞壕(│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酉○○│              │            │        │                    │                │
│  │      │        │取回交給己○○。│              │            │        │                    │                │
├─┼───┼────┼────────┼───────┼──────┼────┼──────────┼────────┤
│10│p○○│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淡水鎮竹│2,100,000   │97.03.25│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圍里民族路31巷│            │        │第5 至第8 頁、第11至│偽造公文書罪,處│
│  │      │淡水鎮竹│騙集團,於大陸地│20號前        │            │        │13頁、第19頁);被告│有期徒刑1年4月。│
│  │      │圍里民族│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酉○○供述(卷證第37│酉○○共同犯行使│
│  │      │路31巷20│檢察署檢察官賴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偽造公文書罪,累│
│  │      │號4 樓之│渝名義,並偽造台│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犯,處有期徒刑1 │
│  │      │4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頁、第62頁);被告顏│年2月。         │
│  │      │        │監管科文件,以被│              │            │        │志揚扣案帳單記載(卷│t○○、亥○○共│
│  │      │        │害人帳戶遭警示,│              │            │        │證第571 頁);被告柯│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海清供述(卷證第124 │書罪,分別處有期│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129 頁);告訴人繆│徒刑1年。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作鈞之指訴(卷證第  │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260 頁)、受理刑事案│                │
│  │      │        │以簡訊告知己○○│              │            │        │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      │        │,被告己○○即指│              │            │        │262 至268 頁)、贓物│                │
│  │      │        │揮另被告t○○、│              │            │        │領據(卷證第269 頁)│                │
│  │      │        │鄧鈞壕(未到案另│              │            │        │。                  │                │
│  │      │        │案偵辦)前往當面│              │            │        │                    │                │
│  │      │        │向被害人收取贓款│              │            │        │                    │                │
│  │      │        │得手後,將贓款轉│              │            │        │                    │                │
│  │      │        │交酉○○取回交給│              │            │        │                    │                │
│  │      │        │己○○時為警當場│              │            │        │                    │                │
│  │      │        │人贓俱獲。      │              │            │        │                    │                │
├─┼───┼────┼────────┼───────┼──────┼────┼──────────┼────────┤
│11│d○○│⑴      │由綽號「阿華」、│⑴            │⑴          │⑴      │被告己○○供述(卷證│己○○共同犯行使│
│  │      │當面交付│「小雯」為首之詐│台北市松山區八│2,000,000   │96.12.04│第8 頁、第13至14頁、│偽造公文書罪,處│
│  │      │(台北市│騙集團,於大陸地│德路三段12巷5 │            │        │第19至20頁、第28頁)│有期徒刑1年4月。│
│  │      │松山區八│區假台北地方法院│弄26號3 樓    │            │        │、指證影像資料(卷證│酉○○共同犯行使│
│  │      │德路三段│檢察署檢察官賴宏│              │            │        │第31頁);被告酉○○│偽造公文書罪,累│
│  │      │12巷5 弄│渝名義,並偽造台│              │            │        │供述(卷證第40至第41│犯,處有期徒刑1 │
│  │      │26號3 樓│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頁);被告庚○○供述│年2月。         │
│  │      │)      │監管科文件,以被│              │            │        │(卷證第77至78頁)、│亥○○、庚○○共│
│  │      │        │害人帳戶遭冒用,│              │            │        │指證影像資料(卷證第│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⑵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⑵            │⑵          │⑵      │82至83頁);被告柯海│書罪,分別處有期│
│  │      │臨櫃匯款│交付款項,作為監│國泰世華商業銀│1,000,000   │96.12.05│清供述(卷證第124 、│徒刑1年。       │
│  │      │(第一商│管,再將被害人資│行南高雄分行  │            │        │129 頁);告訴人廖學│                │
│  │      │業銀行八│料以簡訊告知王鈞│戶名:林友為  │            │        │而之指訴(卷證第270 │                │
│  │      │德分行:│麟,己○○即指揮│帳號:013-    │            │        │至271 頁)、受理刑事│                │
│  │      │台北市松│庚○○、鄧鈞壕(│000000000000  │            │        │案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山區敦化│未到案另案偵辦)│              │            │        │272 至279 頁)。    │                │
│  │      │南路一段│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3 號)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酉○○│              │            │        │                    │                │
│  │      │        │取回交給己○○。│              │            │        │                    │                │
│  │      │        │己○○另指揮其他│              │            │        │                    │                │
│  │      │        │車手持林友為帳戶│              │            │        │                    │                │
│  │      │        │至銀行提領其他贓│              │            │        │                    │                │
│  │      │        │款。【匯款帳戶⑵│              │            │        │                    │                │
│  │      │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  │      │        │另案偵辦】      │              │            │        │                    │                │
├─┼───┼────┼────────┼───────┼──────┼────┼──────────┼────────┤
│12│w○○│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屏東縣屏東市林│2,000,000   │96.12.06│被告己○○供述(卷證│(同事實四)    │
│  │      │(屏東縣│「小雯」為首之詐│森路二段6 號  │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屏東市林│騙集團,於大陸地│(台灣省自來水│            │        │第16頁、第28至29頁)│                │
│  │      │森路二段│區假台北及高雄地│公司前)      │            │        │、指證影像資料(卷證│                │
│  │      │5 號)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第30頁);被告酉○○│                │
│  │      │        │官、桃園縣警察局│              │            │        │供述(卷證第40至第41│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指證影像資料(│                │
│  │      │        │及高雄地方法院檢│              │            │        │卷證第43頁);被告呂│                │
│  │      │        │察署監管科文件,│              │            │        │梓源供述(卷證第91至│                │
│  │      │        │以被害人帳戶涉嫌│              │            │        │93頁)、指證影像資料│                │
│  │      │        │詐欺,要清查資產│              │            │        │(卷證第94至95頁);│                │
│  │      │        │為由,誘騙被害人│              │            │        │證人陳漢林供述(卷證│                │
│  │      │        │需當面交付款項作│              │            │        │第99至105頁);被告 │                │
│  │      │        │為監管,再將被害│              │            │        │亥○○供述(卷證第  │                │
│  │      │        │人資料以簡訊告知│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己○○,由其指揮│              │            │        │人w○○之指訴(卷證│                │
│  │      │        │壬○○、陳漢林(│              │            │        │第280 至283 頁)。  │                │
│  │      │        │經屏東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向被害人收取│              │            │        │                    │                │
│  │      │        │贓款時,陳漢林當│              │            │        │                    │                │
│  │      │        │場為警人贓俱獲,│              │            │        │                    │                │
│  │      │        │壬○○趁隙逃逸。│              │            │        │                    │                │
├─┼───┼────┼────────┼───────┼──────┼────┼──────────┼────────┤
│13│魏謝冬│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基隆聖心工商走│2,000,000   │96.11.02│被告己○○供述(卷證│(同附表三編號2 │
│  │梅    │(基隆市│「小雯」為首之詐│廊            │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中山區西│騙集團,於大陸地│              │            │        │、被告酉○○供述(卷│                │
│  │      │定路104 │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證第40至第41頁)、指│                │
│  │      │巷24號)│檢察署檢察官、桃│              │            │        │證影像資料(卷證第45│                │
│  │      │        │園縣警察局名義,│              │            │        │頁);證人沈𡘙鑫供述│                │
│  │      │        │並偽造台北及高雄│              │            │        │(卷證第108 至109 頁│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證人何茂榮供述(│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118 至119 頁)│                │
│  │      │        │人帳戶涉嫌詐欺,│              │            │        │;告訴人v○○○之指│                │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訴(卷證第284 至285 │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頁)、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表(卷證第286 頁)。│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                    │                │
│  │      │        │以簡訊告知己○○│              │            │        │                    │                │
│  │      │        │,由其指揮車手沈│              │            │        │                    │                │
│  │      │        │中豪、何茂榮(2 │              │            │        │                    │                │
│  │      │        │人經基隆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              │            │        │                    │                │
│  │      │        │人收款得手後,將│              │            │        │                    │                │
│  │      │        │贓款轉交酉○○取│              │            │        │                    │                │
│  │      │        │回交給己○○。  │              │            │        │                    │                │
├─┼───┼────┼────────┼───────┼──────┼────┼──────────┼────────┤
│14│j○○│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基隆市安樂新西│2,500,000   │96.11.02│被告己○○供述(卷證│(同附表三編號4 │
│  │      │(基隆市│「小雯」為首之詐│街3 巷13號    │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安樂新西│騙集團,於大陸地│              │            │        │、被告酉○○供述(卷│                │
│  │      │街3 巷13│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證第40至第41頁)、指│                │
│  │      │號)    │檢察署檢察官、桃│              │            │        │證影像資料(卷證第45│                │
│  │      │        │園縣警察局名義,│              │            │        │頁);證人沈𡘙鑫供述│                │
│  │      │        │並偽造台北及高雄│              │            │        │(卷證第108 至109 頁│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證人何茂榮供述(│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118 至119 頁)│                │
│  │      │        │人帳戶涉嫌詐欺,│              │            │        │;告訴人j○○之指訴│                │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卷證第289 至290 頁│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                │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                    │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                    │                │
│  │      │        │以簡訊告知己○○│              │            │        │                    │                │
│  │      │        │,由其指揮車手沈│              │            │        │                    │                │
│  │      │        │中豪、何茂榮(2 │              │            │        │                    │                │
│  │      │        │人經基隆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贓│              │            │        │                    │                │
│  │      │        │款再轉交酉○○取│              │            │        │                    │                │
│  │      │        │回交給己○○。  │              │            │        │                    │                │
├─┼───┼────┼────────┼───────┼──────┼────┼──────────┼────────┤
│15│曾進卿│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萬里鄉大│700,000     │96.11.07│被告己○○供述(卷證│(同附表三編號6 │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鵬村大鵬國小大│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萬里鄉大│騙集團,於大陸地│門口          │            │        │、被告酉○○供述(卷│                │
│  │      │鵬村下社│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證第40至第41頁)、指│                │
│  │      │路1-5 號│檢察署檢察官、桃│              │            │        │證影像資料(卷證第45│                │
│  │      │)      │園縣警察局名義,│              │            │        │頁);證人沈𡘙鑫供述│                │
│  │      │        │並偽造台北及高雄│              │            │        │(卷證第108 至109 頁│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證人何茂榮供述(│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118 至119 頁)│                │
│  │      │        │人帳戶涉嫌詐欺,│              │            │        │;告訴人曾進卿之指訴│                │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卷證第292 至293 頁│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偽造台北及高雄地│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文│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件(卷證第292 至293 │                │
│  │      │        │以簡訊告知己○○│              │            │        │頁)。              │                │
│  │      │        │,由其指揮車手沈│              │            │        │                    │                │
│  │      │        │中豪、何茂榮(2 │              │            │        │                    │                │
│  │      │        │人經基隆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              │            │        │                    │                │
│  │      │        │人收取贓款時為警│              │            │        │                    │                │
│  │      │        │當場人贓俱獲。  │              │            │        │                    │                │
└─┴───┴────┴────────┴───────┴──────┴────┴──────────┴────────┘
附表五:(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名稱、數量、新台幣(下同)、持有人              │是否│  備 註 │
│    │                                                │沒收│        │
├──┼────────────────────────┼──┼────┤
│  1 │咖啡色背包1 個(黃致仁)                        │ 是 │被告所有│
│    │                                                │    │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  │
├──┼────────────────────────┼──┼────┤
│  2 │黑色手提袋1 個(黃柏仁)                        │ 是 │  同上  │
├──┼────────────────────────┼──┼────┤
│  3 │小型電子計算機1 台(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4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晶片卡(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5 │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8、無晶片卡)(李原慶)                         │    │        │
├──┼────────────────────────┼──┼────┤
│  6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晶片│ 是 │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7 │NOKIA 廠牌3310型式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0、無晶片卡)(李原慶)                         │    │        │
├──┼────────────────────────┼──┼────┤
│  8 │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120、晶片卡: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9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晶片│ 是 │  同上  │
│    │卡: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0 │三星廠牌Anycall 紅色行動電話(無序號內碼、晶片卡│ 是 │  同上  │
│    │號: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1 │三星廠牌Anycall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是 │  同上  │
│    │、晶片卡: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2 │LG廠牌黑色機身(序號:000000000000000 、晶片卡號│ 是 │  同上  │
│    │: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3 │小本計算簿(內第一頁手抄金額紀錄)(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14 │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收款人:潘奕如,金額  │ 是 │  同上  │
│    │14,000元)(李原慶)                            │    │        │
├──┼────────────────────────┼──┼────┤
│ 15 │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戶名:蘇揚烈,金額  │ 是 │  同上  │
│    │51,000元)(李原慶)                            │    │        │
├──┼────────────────────────┼──┼────┤
│ 16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戶名:黃意宏,金額    │ 是 │  同上  │
│    │10,000元【尚未匯入】)(李原慶)                │    │        │
├──┼────────────────────────┼──┼────┤
│ 17 │各銀行服務據點名冊1本(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18 │金融機構行址名冊3 份(黃柏仁)                  │ 是 │  同上  │
├──┼────────────────────────┼──┼────┤
│ 19 │偽造鄭斯峰駕照(張貼李原慶照片)1 張(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    │(事實二│
│    │                                                │    │部分)  │
├──┼────────────────────────┼──┼────┤
│ 20 │偽造黃政僑汽車駕照(張貼李原慶照片)1張(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    │(事實二│
│    │                                                │    │部分)  │
├──┼────────────────────────┼──┼────┤
│ 21 │郵局存摺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戶名潘奕仁│ 否 │不能證明│
│    │)1 本、金融卡及印章各1 個(黃柏仁、黃致仁、李原│    │為被告所│
│    │慶)                                            │    │有之物  │
├──┼────────────────────────┼──┼────┤
│ 22 │郵局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張永聰)1 │ 否 │  同上  │
│    │本、金融卡及印章各1 個(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    │        │
├──┼────────────────────────┼──┼────┤
│ 23 │張永聰身分證及駕照影本各1 張(黃柏仁、黃致仁、李│ 否 │  同上  │
│    │原慶)                                          │    │        │
├──┼────────────────────────┼──┼────┤
│ 24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永│ 否 │  同上  │
│    │聰)、金融卡、印章、抄寫密碼紙條各1 件(黃柏仁、│    │        │
│    │黃致仁、李原慶)                                │    │        │
├──┼────────────────────────┼──┼────┤
│ 25 │臺灣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佳禎)1 │ 否 │  同上  │
│    │本(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                    │    │        │
├──┼────────────────────────┼──┼────┤
│ 26 │江佳禎身分證影本、印章各1 個(黃柏仁、黃致仁、李│ 否 │  同上  │
│    │原慶)                                          │    │        │
├──┼────────────────────────┼──┼────┤
│ 27 │臺灣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戴佳親)1 │ 否 │  同上  │
│    │本、印章1 個(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          │    │        │
├──┼────────────────────────┼──┼────┤
│ 28 │華南銀行屏東分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 否 │  同上  │
│    │永聰)1 本、晶片金融卡及印章各1 個(黃柏仁、黃致│    │        │
│    │仁、李原慶)                                    │    │        │
├──┼────────────────────────┼──┼────┤
│ 29 │臺灣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雅玲)1 │ 否 │  同上  │
│    │本、印章1 枚(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          │    │        │
├──┼────────────────────────┼──┼────┤
│ 30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佳禎)│ 否 │  同上  │
│    │晶片金融卡及印章各1 件(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    │        │
├──┼────────────────────────┼──┼────┤
│ 31 │華僑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潘奕如│ 否 │  同上  │
│    │)1 本、晶片金融卡、印章、手抄潘奕如年籍小紙條、│    │        │
│    │名片背面抄寫密碼各1 個(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    │        │
├──┼────────────────────────┼──┼────┤
│ 32 │牛皮紙袋1 個(黃柏仁、黃致仁、李原慶)          │ 否 │  同上  │
├──┼────────────────────────┼──┼────┤
│ 33 │安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 否 │  同上  │
│    │守忠)1 本、提款卡、印章各1 個(黃柏仁)        │    │        │
├──┼────────────────────────┼──┼────┤
│ 34 │合作金庫鳳松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趙 │ 否 │  同上  │
│    │國振)1 本、提款卡、印章各1 個(黃柏仁)        │    │        │
├──┼────────────────────────┼──┼────┤
│ 35 │第一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1 張(黃柏仁) │ 否 │  同上  │
├──┼────────────────────────┼──┼────┤
│ 36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晶片)1 支(鄭子瑜)      │ 否 │與本案犯│
│    │                                                │    │罪無關  │
├──┼────────────────────────┼──┼────┤
│ 37 │0000000000號晶片卡1 片(鄭子瑜)                │ 否 │  同上  │
├──┼────────────────────────┼──┼────┤
│ 38 │臺灣大哥大帳單2 張(鄭子瑜)                    │ 否 │  同上  │
├──┼────────────────────────┼──┼────┤
│ 39 │現金68萬5200元(黃致仁)(其中58萬元交由被害人領│ 否 │屬被害人│
│    │回)                                            │    │所有之物│
├──┼────────────────────────┼──┼────┤
│ 40 │現金7 萬元(黃柏仁)                            │ 否 │  同上  │
├──┼────────────────────────┼──┼────┤
│ 41 │現金18萬元(李原慶)                            │ 否 │  同上  │
├──┼────────────────────────┼──┼────┤
│ 42 │現金2 千2 百元(李原慶)                        │ 否 │  同上  │
└──┴────────────────────────┴──┴────┘
附表六(犯罪事實三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名稱及數量、新台幣(下同)                      │是否│  備 註 │
│    │                                                │沒收│        │
├──┼────────────────────────┼──┼────┤
│  1 │NOKIA手機2 支(含SIM卡)                        │ 是 │被告所有│
│    │                                                │    │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  │
├──┼────────────────────────┼──┼────┤
│  2 │手機電池1 個                                    │ 是 │  同上  │
├──┼────────────────────────┼──┼────┤
│  3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盧仁旭識│ 是 │  同上  │
│    │別證」1 張                                      │    │        │
├──┼────────────────────────┼──┼────┤
│  4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1 張            │ 是 │  同上  │
├──┼────────────────────────┼──┼────┤
│  5 │「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                    │ 是 │  同上  │
├──┼────────────────────────┼──┼────┤
│  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枚            │ 是 │  同上  │
├──┼────────────────────────┼──┼────┤
│  7 │紅色印台1 個                                    │ 是 │  同上  │
├──┼────────────────────────┼──┼────┤
│  8 │寶華銀行存款存入存根聯1 張                      │ 是 │  同上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 張                    │ 是 │  同上  │
├──┼────────────────────────┼──┼────┤
│ 10 │現金30萬元                                      │ 否 │被害人所│
│    │                                                │    │有之物  │
└──┴────────────────────────┴──┴────┘
附表七(犯罪事實四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名稱、數量、新台幣(下同)                      │是否│備  註  │
│    │                                                │沒收│        │
├──┼────────────────────────┼──┼────┤
│  1 │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個      │ 是 │被告等所│
│    │                                                │    │有供犯罪│
│    │                                                │    │所用之物│
├──┼────────────────────────┼──┼────┤
│  2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1 枚(未扣│ 是 │  同上  │
│    │案)                                            │    │        │
├──┼────────────────────────┼──┼────┤
│  3 │偽造之「檢察官吳益盛」公印1 枚(未扣案)        │ 是 │  同上  │
├──┼────────────────────────┼──┼────┤
│  4 │偽造之「書記官康敏郎」公印1 枚(未扣案)        │ 是 │  同上  │
├──┼────────────────────────┼──┼────┤
│  5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益│ 是 │  同上  │
│    │盛」、「書記官康敏郎」公印文(在「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刑事傳票」上)各2 枚                    │    │        │
├──┼────────────────────────┼──┼────┤
│  6 │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識別│ 是 │  同上  │
│    │證1 枚                                          │    │        │
├──┼────────────────────────┼──┼────┤
│  7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              │ 是 │  同上  │
├──┼────────────────────────┼──┼────┤
│  8 │偽造之「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      │ 是 │  同上  │
├──┼────────────────────────┼──┼────┤
│  9 │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    │ 是 │  同上  │
├──┼────────────────────────┼──┼────┤
│ 10 │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    │ 是 │  同上  │
├──┼────────────────────────┼──┼────┤
│ 11 │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    │ 否 │與本案犯│
│    │                                                │    │罪無關  │
├──┼────────────────────────┼──┼────┤
│ 12 │黑色公事包1 個                                  │ 否 │  同上  │
└──┴────────────────────────┴──┴────┘
附表八(犯罪事實五):
┌──┬────────────────────────┬──┬────┐
│編號│名稱、數量、新台幣(下同)、持有人              │應否│  備 註 │
│    │                                                │沒收│        │
├──┼────────────────────────┼──┼────┤
│  1 │咖啡色背袋1 只(酉○○)                        │ 是 │被告所有│
│    │                                                │    │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  │
├──┼────────────────────────┼──┼────┤
│  2 │行動電話2 具(含晶片卡2 張)(酉○○)          │ 是 │  同上  │
├──┼────────────────────────┼──┼────┤
│  3 │帳冊1 本(酉○○)                              │ 是 │  同上  │
├──┼────────────────────────┼──┼────┤
│  4 │高鐵車票2 張(左營往返台北)(酉○○)            │ 是 │  同上  │
├──┼────────────────────────┼──┼────┤
│  5 │高雄銀行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心穎)│ 是 │  同上  │
│    │1 張(酉○○)                                  │    │        │
├──┼────────────────────────┼──┼────┤
│  6 │高雄二信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王錫周 │ 是 │  同上  │
│    │)1 張(酉○○)                                │    │        │
├──┼────────────────────────┼──┼────┤
│  7 │高雄三信送款單(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地○○)│ 是 │  同上  │
│    │1 張(酉○○)                                  │    │        │
├──┼────────────────────────┼──┼────┤
│  8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黃明雄 │ 是 │  同上  │
│    │)1 張(酉○○)                                │    │        │
├──┼────────────────────────┼──┼────┤
│  9 │電子計算機1 台(酉○○)                        │ 是 │  同上  │
├──┼────────────────────────┼──┼────┤
│ 10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郭家斌識別│ 是 │  同上  │
│    │證1 張(酉○○)                                │    │        │
├──┼────────────────────────┼──┼────┤
│ 11 │手機無晶片共12支:(序號:                      │ 是 │  同上  │
│    │358820/0 0/204345/2、35936/00000000/5、359388/  │    │        │
│    │00/571105/2、350006/30/727072 /1 、352036/02/   │    │        │
│    │375528/1、35088 7/30/411311/7 、350996/30/315095│    │        │
│    │/2、350887/30/256564/9 、352284/01/2006 94/0、  │    │        │
│    │350996/30/075331/1、350779/30/212652/4、356216/ │    │        │
│    │00/080809/9);                                 │    │        │
│    │手機無晶片5 支:WIN11 (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    │        │
│    │、BENQ牌(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APBW牌(序號│    │        │
│    │000000000 、000000000)2支、SAMSUNG牌(序號:   │    │        │
│    │350126/ 89/658150/0)1支、MOTOROLA牌(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1支;SONY ERICSSON 牌(序號:35│    │        │
│    │000000-000000-0) ;手機有晶片卡(門號0000000000│    │        │
│    │)1 支。合計19支(己○○)                      │    │        │
├──┼────────────────────────┼──┼────┤
│ 12 │南屏電信行動電話晶片卡門號0000000000(卡號880321│ 是 │  同上  │
│    │00-00000)1 張(己○○)                        │    │        │
├──┼────────────────────────┼──┼────┤
│ 13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蕭宏奇、匯款人許佑源)1 │ 是 │  同上  │
│    │張(己○○)                                    │    │        │
├──┼────────────────────────┼──┼────┤
│ 14 │全家便利商店儲值卡收據(收據編號NO.00000000、儲 │ 是 │  同上  │
│    │值密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張(己○○) │    │        │
├──┼────────────────────────┼──┼────┤
│ 15 │台灣大哥大預付儲值卡300(密碼00000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2074)1 張(己○○)                            │    │        │
├──┼────────────────────────┼──┼────┤
│ 16 │遠傳電信預付儲值卡300(密碼000000-0000-0000)1  │ 是 │  同上  │
│    │張(己○○)                                    │    │        │
├──┼────────────────────────┼──┼────┤
│ 17 │遠傳電信預付儲值卡600(密碼000000-0000-0000)1  │ 是 │  同上  │
│    │張(己○○)                                    │    │        │
├──┼────────────────────────┼──┼────┤
│ 18 │行動電話4 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是 │  同上  │
│    │0000000000之含晶片卡3 張)(t○○)            │    │        │
├──┼────────────────────────┼──┼────┤
│ 19 │黑色公事包1 只(t○○)                        │ 是 │  同上  │
├──┼────────────────────────┼──┼────┤
│ 20 │印台1 個(t○○)                              │ 是 │  同上  │
├──┼────────────────────────┼──┼────┤
│ 21 │計算機1 台(t○○)                            │ 是 │  同上  │
├──┼────────────────────────┼──┼────┤
│ 22 │帳冊1 本(t○○)                              │ 是 │  同上  │
├──┼────────────────────────┼──┼────┤
│ 23 │0000000000號電話晶片卡1 張(t○○)            │ 是 │  同上  │
├──┼────────────────────────┼──┼────┤
│ 24 │眼鏡1 付(t○○)                              │ 是 │  同上  │
├──┼────────────────────────┼──┼────┤
│ 25 │領帶1 條(t○○)                              │ 是 │  同上  │
├──┼────────────────────────┼──┼────┤
│ 26 │西裝上衣1 件(t○○)                          │ 是 │  同上  │
├──┼────────────────────────┼──┼────┤
│ 27 │墊板1 塊(t○○)                              │ 是 │  同上  │
├──┼────────────────────────┼──┼────┤
│ 28 │橡皮圈1 包(t○○)                            │ 是 │  同上  │
├──┼────────────────────────┼──┼────┤
│ 29 │合作金庫海山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李 │ 否 │不能證明│
│    │佩珊)、提款卡(含密碼)、印章各1 件(酉○○)  │    │被告所有│
├──┼────────────────────────┼──┼────┤
│ 30 │建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簿(戶名王文詡、帳號016-00│ 否 │  同上  │
│    │0-0000000-0)1 本、提款卡1 張(己○○)         │    │        │
├──┼────────────────────────┼──┼────┤
│ 31 │臺灣企銀九如分行存簿(戶名王奕華、帳號0000000000│ 否 │  同上  │
│    │5)1 本(己○○)                               │    │        │
├──┼────────────────────────┼──┼────┤
│ 32 │郵政存簿儲金簿嘉義興嘉郵局(戶名王文詡、帳號7000│ 否 │  同上  │
│    │0000000000000)1 本(己○○)                   │    │        │
├──┼────────────────────────┼──┼────┤
│ 33 │剪刀1 支(己○○)                              │ 否 │與本案犯│
│    │                                                │    │罪無關  │
├──┼────────────────────────┼──┼────┤
│ 34 │尖嘴鉗1 支(己○○)                            │ 否 │  同上  │
├──┼────────────────────────┼──┼────┤
│ 35 │BENQ手提電腦(序號9H07701Z00000000000DHS400)1  │ 否 │  同上  │
│    │台(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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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電腦主機1 台(己○○)                          │ 否 │  同上  │
├──┼────────────────────────┼──┼────┤
│ 37 │商業本票1 本(t○○)                          │ 否 │  同上  │
├──┼────────────────────────┼──┼────┤
│ 38 │國際聯合班機時刻表1 本(t○○)                │ 否 │  同上  │
├──┼────────────────────────┼──┼────┤
│ 39 │復興航空班機時刻表1 本(t○○)                │ 否 │  同上  │
├──┼────────────────────────┼──┼────┤
│ 40 │薪資袋3 個(t○○)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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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咖啡色背袋內之現金197 萬4 千元(酉○○)        │ 否 │已交由被│
│    │                                                │    │害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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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現金3 萬9 千4 百元(酉○○)                    │ 否 │屬被害人│
│    │                                                │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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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現金2 萬7 千元(t○○)                        │ 否 │  同上  │
├──┼────────────────────────┼──┼────┤
│ 44 │安非他命(毛重0.8公克3包、0.7公克1包,共重3.1公 │ 否 │不於本案│
│    │克)4 包(t○○)                              │    │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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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t○○)                    │ 否 │  同上  │
│    │                                                │    │        │
├──┼────────────────────────┼──┼────┤
│ 45 │電子磅秤1 台(t○○)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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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