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彥宏、簡志龍、楊峻宇
- 當事人莊舒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舒晴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張維晟律師 潘則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94年度偵字第3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舒晴共同連續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緣莊舒晴於民國87至88年間,陸續設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世運村科技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世運村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89年辦理公開發行後更名,下稱世運村公司)及旗下11家子公司,包括:廣達發資訊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達發公司)、全訊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訊公司)、博冠教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冠公司)、華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長青聯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韻公司)、世發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發公司)、奧修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改名為健爾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奧修公司)、首冠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冠公司)、世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侑公司)、世雄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雄公司)、全運小客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運小客車公司)及全球網藝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全球人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公司),而為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中莊舒晴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為世運村公司、世發公司、全球公司、全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更為世運村公司董事長(任期自87年6 月30日起至89年3 月29日、89年4 月12日起至89年10月24日)暨董事(任期為89年10月24日起至92年7 月28日),為公司而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蔣彩鳳則為川辰有限公司(原名宜婷有限公司,85年1 月24日更名,下稱川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董事,並自87年間起兼任世運村公司財務部門實際主管(另案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 (一)莊舒晴明知公司申請設立、辦理增資登記時,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且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公司之股東均未實際繳納設立或增資股款,竟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7 、9 、11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記帳業者羅緣珠、謝曜駿(另案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委由羅緣珠、謝曜駿等人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方式,提供股款匯入股東帳戶後再匯往上開公司設於銀行之帳戶,充當上開公司各股東設立或增資時所繳納之股款,以取得上開公司股東繳納股款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資本額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而經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依該等公司之存款證明作成資本查核報告之簽證,併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等相關資料,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等主管機關表明收足股款,並申請核准上開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嗣後又將各該公司股款匯回羅緣珠、謝曜駿等人之帳戶。 (二)莊舒晴基於逃漏世運村公司營業稅之犯意,並與蔣彩鳳共同連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世運村公司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間均無實際交易往來,而為下列行為: ⒈於87年間起至89年間止,在不詳地點,先向川辰公司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廣達發公司、全訊公司、世發公司、奧修公司、首冠公司、世侑公司、世雄公司、全球公司、臺灣格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格格公司)、凱東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凱東利公司)、崴利瀚電子商務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崴利瀚公司)等12家營業人取得該等公司所開立買受人、品名、件數、銷售金額均不實、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 億1,494 萬5,258 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1,494 萬 5,496 元,應予更正)之統一發票共計153 紙,作為世運村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再利用不知情之世運村公司出納人員何佩珊將該不實之買賣交易內容記入世運村公司該年月份之會計帳冊,並於上開年度報稅月份內,連續多次製作內容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用而行使(此部分不構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詳後述),憑以扣抵銷項稅額,莊舒晴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世運村公司營業稅共計11次,達574 萬7,259 元(起訴書漏載逃漏稅金額,應予補正)。 ⒉復於87年間至89年間,在不詳地點,分由莊舒晴、蔣彩鳳、不知情之何佩珊連續以世運村公司名義,虛偽填載如附表三所示買受人、品名、件數、銷售金額均不實、銷售金額高達1 億9,890 萬5,478 元(起訴書誤載為1 億9,946 萬6,155 元,應予更正)之統一發票150 紙,並提供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川辰公司、全訊公司、世發公司、奧修公司、首冠公司、世侑公司、世雄公司、全球公司、臺灣格格公司、凱東利公司、博冠公司、華韻公司、全運小客車公司、唐女秘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唐女秘品公司)、優嘉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優嘉公司)、晴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晴宏公司)(廣達發公司部分則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詳後述)等16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該等公司則於上開年度報稅月份內,將該等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連續幫助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除廣達發公司外)逃漏營業稅共計899 萬2,895 元(起訴書漏載逃漏稅金額,應予補正),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三)莊舒晴、蔣彩鳳明知世運村公司前揭營業額乃係不實之虛增,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而在財務報告及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虛偽記載之犯意,於89年6 月30日共同將前揭世運村公司經美化後之財務狀況製作為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並將該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列為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而向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暨補辦公開發行,影響證券交易資訊之正確性。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莊舒晴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均無不適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就犯罪事實一(一)之部分,核與證人楊清群之證述相符,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上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前後之資金匯入及匯出之部分,有安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3年11月23日安桃字第00000000號函、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93年12月1 日(93)聯桃園字第0553號函、93年12月24日函(93)聯桃園字第0610號函(以上為世運村公司部分)、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3年12月15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86 號函、94年1 月11日北商銀西門(094) 字第00001 號函、94年1 月14日北商銀西門(094) 字第00004 號函(以上為廣達發公司部分)、中興商業銀行大安分行93年12月15日(93)興安字第283 號函、安泰商業銀行忠孝分行94年2 月3 日(94)安忠字第11號函、94年3 月4 日(94)安忠字第24號函、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94年3 月7 日北商銀大安(094) 字第00005 號函、94年3 月18日函北商銀大安(094) 字第00007 號函(以上為全訊公司部分)、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3年12月3 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79 號函、93年12月24日北商銀西門 (093)字第00393 號函、94年1 月14日北商銀西門(094) 字第00004 號函(以上為博冠公司部分)、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3年12月3 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74 號函、94年1 月14日北商銀西門(094) 字第00004 號函(以上為華韻公司部分)、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行93年12月17日農汐字第00000000000 號函、94年3 月10日農汐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上為世發公司部分)、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93年12月17(93)一延吉字第307 號函(以上為奧修公司部分)、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3年12月3 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76 號函、93年12月3 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77 號函、94年1 月14日北商銀西門(094) 字第00004 號函、94年1 月14日北商銀西門(094) 字第00005 號函(以上為首冠公司部分)、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93年12月17日(93)一延吉字第306 號函、中興商業銀行大安分行93年12月13日(93)興安字第279 號函、臺北銀行龍山分行93年11月23北銀龍金服0000000000號函、93年12月15日北銀龍金服0000000000號函(以上為世侑公司部分)、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3年12月3 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75 號函、93年12月3 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78 號函、93年12月24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93 號函、94年1 月14日北商銀西門(094)字第00004 號函(以上為世雄公司部分)、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93年12月3 日北商銀西門(093) 字第00380 號函、94年1 月14日北商銀西門(094) 字第00004 號函(以上為全球公司部分)、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93年11月22日日盛銀松山字第930277號函、94年1 月31日日盛銀松山字第0000000 號函、94年3 月9 日日盛銀松山字第0000000 號函(以上為全運小客車公司部分)所附之交易明細、存取款憑條等資料存卷可查;另就製作不實之股東繳納現金資本額明細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而經會計師作成資本查核報告之簽證,併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等相關資料,持向主管機關表明收足股款而申請核准設立、變更登記乙節,亦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之登記卷宗內之股東繳納現金資本額明細表、資產負債表、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等資料附卷可憑;就犯罪事實一(二)(三)之部分,核與證人蔣彩鳳、廖揚和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之陳述(參本院96年度金重訴第7 號卷一第135 、192 、282 頁;卷二第304 、305 、308 頁)、證人李子勇、洪暹、楊清群、蔣怡琴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何佩珊於警詢、本院另案審理時之陳述相符,並有世運村公司暨集團旗下子公司87年至89年度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91年6 月11日(91)北市稅監字第159 號函及附件、世運村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及所附之財務報表可資為憑,均可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為上開行為後,公司法第9 條業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先後於89年7 月19日、91年2 月6 日、93年4 月28日修正,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自應為新舊法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並應為一體之適用,而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參照)。另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茲比較如下: (一)公司法 被告於為犯罪事實一(一)之行為後,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第9 條第1 項規定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 萬元以下罰金」,而其行為當時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按:86年6 月25日修正之公司法):「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罰金刑度已有所變更,顯以被告行為時即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二)商業會計法 被告於為犯罪事實一(一)、(二)之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第71條規定後,其第1 、5 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並無更動,但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提高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法條規定,自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5 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三)稅捐稽徵法 被告於為犯罪事實一(二)之行為後,稅捐稽徵法於98年5 月27日修正第47條規定,新增同條第2 項,將實際負責人納入處罰之範圍,然對於該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仍應轉嫁受罰之規定並無變更,嗣於101 年1 月4 日又修正第47條規定,原規定之「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修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擴大處罰之範圍及於徒刑外之刑罰,是經比較新舊法及中間時法後,應以被告行為時即98年5 月2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四)證券交易法 被告於為犯罪事實一(三)之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於89年7 月19日、91年2 月6 日、93年4 月28日修正,被告行為時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該條第1 項第3 、5 款規定(按:77年1 月29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此後關於該條第1 項第3 、5 款規定之修正,89年7 月19日之修正將第1 項所定罰金金額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提高罰金金額為新臺幣240 萬元以下罰金,91年2 月6 日之修正則將第5 款增列公開收購人提供之表冊、文件等相關文書其內容有虛偽之記載,應予以處罰之規定,93年4 月28日則提高刑度為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 萬元以下罰金(至101 年1 月4 日修正雖有刪除各款中之「者」字,而為文字之修正,然非屬法律變更,不予比較),足見被告行為後,經比較新舊法及中間時法之結果,自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5 款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五)刑法 ⑴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修正後刑法對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自屬法律變更,應為新舊法律之比較適用。本件被告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經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適用現行刑法第28條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又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則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新法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同如前述,另定增訂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7 、9 、11所示之部分,依新法之規定得減輕其刑,較有利被告。 ⑵牽連犯、連續犯部分: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及同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此等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均屬法律之變更。本案犯罪事實一(一)被告以不實申請文件表明同一公司股東股款已收足之犯行,與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間,及犯罪事實一(二)被告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與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間,因均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本得論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而依修正後併合處罰之結果,亦顯較論以牽連犯之情形為重。再者,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二),基於概括之犯意,時間緊接,多次為同一構成要件之前揭各項犯行,本得論以連續犯,以一罪論,而依修正後併合處罰之結果,亦顯較論以連續犯之情形為重。是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⑶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均定有罰金刑之規定,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刑法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均有適用,又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 ⑷又本案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行為,共有數犯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六)是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比較新舊法律之結果,本件以被告行為時即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95年5 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98年5 月2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5 款規定、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一體適用行為時之相關規定予以處斷。 (七)至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規定係為因應新法生效施行後,依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貨幣單位已改為新臺幣,是以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上開規定修正,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而為制定(前揭條文立法意旨參照),亦即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係在替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部分條文,與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結果相同,對於被告而言並不發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僅係將貨幣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並非法律變更刑度之條文而無須為新舊法比較。再者,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新法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被告於為犯罪事實一(二)之行為後,稅捐稽徵法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第43條規定,將原第1 項但書規定改列為第2 項,原第2 項規定改列為第3 項,並作文字修正,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均未變更,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以上情形,應逕予適用裁判時法。 四、論罪科刑 (一)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95年5 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亦同),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二)次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98年5 月27日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亦同)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又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 40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之未繳納股款罪;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98年5 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於犯罪事實一(三)所為,係犯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5 款之虛偽記載罪。因世運村公司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發行人,該公司於財務報告所為虛偽之記載,係犯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復因被告係為該等虛偽記載行為之負責人,即應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之(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於101 年1 月4 日增訂第2 項「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該條第1 項未予修正,則就被告而言,非屬法律變更),而證券交易法第179 條之規定係以行為人(自然人)為處罰對象,非處罰法人本身,自非代罰之性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884號、98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判決參照)。又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犯罪事實一(一)被告、謝曜駿、羅緣珠等人雖非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5 至7 、9 、11所示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登記負責人間,就上開違反修正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修正前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本案犯罪事實一(二)(三)被告與蔣彩鳳間,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同一規定,亦屬共同正犯,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犯98年5 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部分,則係因代罰關係,自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簽具查核報告並簽證表明股東股款業已繳足;於犯罪事實一(二)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何佩珊製作會計帳冊部分,均為間接正犯。再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先後多次未收足公司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犯行及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行,各時間緊接,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而被告上開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95年5 月24日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規定論處;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多次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犯行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各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亦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而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另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為世運村公司1 次逃漏營業稅行為,即足成立1 次98年5 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且因屬於代罰性質,被告既非逃漏稅捐之納稅義務人,當無所謂基於概括犯意逃漏稅捐,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告於87年至89年間申報世運村公司之營業稅,先後11次逃漏稅捐(每逢單月應報繳前一期營業稅),均應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合計11罪,並均應依98年5 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轉嫁於被告;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三)所犯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5 款之虛偽記載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虛偽記載罪處斷。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所犯之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犯之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98年5 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共11罪),於犯罪事實一(三)所犯之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虛偽記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爰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就犯罪事實一(一)之部分,雖未敘及前揭被告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然此與已起訴被告所犯修正前公司法之部分,有刑法修正前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罪名,本院得併予審理。 (四)爰審酌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上開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竟先後以製作不實財務報表、虛偽存入股款之手法,未收足股款而逕以不實文件表明已收足,而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尚非可取;復為世運村公司之商業負責人及為世運村公司為納稅義務人,竟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而以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行使之,而為世運村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亦幫助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除廣達發公司外)逃漏營業稅捐,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亦損及稅捐機關稽徵審核稅額之正確性;再以虛偽不實之財務報表列為公開說明書之主體內容,影響交易資訊之正確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表示認罪而接受刑罰,已有悔意,兼衡其犯罪手段、犯罪對於社會交易安全之危害,併考量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者,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又被告雖係經通緝到案,惟其通緝時間係在同條例施行後通緝,無該條例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又刑法第41條第2 項原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同」,94年2 月2 日修正後該條項則改為:「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適用之」,98年1 月21日修正將上開規定改列為第8 項,並增列第2 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則規定:「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而第2 項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則未變動,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98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現行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逕予適用98年12月30日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縱應執行刑逾6 月,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另就本件易刑處分之部分,被告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惟94年2 月2 日修正後而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應執行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之犯行,另以存款證明、會計師查核報告併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等相關資料,持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使主管機關處理相關業務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公文書上,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另涉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⒉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之犯行中,另與蔣彩鳳、洪建國(改名為洪敬祐,下仍稱洪建國)、廖揚和、林繼威,於87年至89年,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取得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作為世運村公司購入貨物之進項憑證,並於上開年度報稅月份內,連續多次製作業務上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委由會計人員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用而行使,憑以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⒊被告與蔣彩鳳、洪建國、廖揚和、林繼威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世運村公司與廣達發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87年間起至89年間止,連續以世運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多紙,提供交付予廣達發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幫助廣達發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 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第1710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指可資參照)。末按,稅捐稽徵法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520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證人何佩珊、林世煌之證述、世運村公司暨集團旗下子公司87年至89年度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監察室91年6 月11日(91)北市稅監字第159 號函暨附件等為其論據,而訊據被告亦坦承有為前揭行為,惟查: ⒈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7 條原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於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18 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第2 項關於「前項第4 款、第5 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9 條第4 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易言之,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所定辦理公司登記事項,為實質審查,須由公務員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依前揭判例,本案被告於前述公訴意旨(一)⒈之部分,自無成立刑法第214 條罪責之可能。 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而言,至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已如前述,本案被告於前述公訴意旨(一)⒉之部分,雖有連續多次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然此並非公司業務上之文書,即使嗣後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亦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當不能以該罪相繩。 ⒊就前述公訴意旨(一)⒊之部分,世運村公司固然於89年8 月間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統一發票1 紙予廣達發公司,並有該世運村公司暨集團旗下子公司87年至89年度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可資為憑,惟證人即廣達發公司之負責人林世煌於偵查中證稱:伊為廣達發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是做資訊,被告莊舒晴也是廣達發公司之董事,而廣達發公司並未實際營業,也未開出任何一張發票,伊記得沒有向世運村公司進貨之1,900 萬之情形等語(參見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B 卷第300 頁)。綜合上開證詞及證據判斷,世運村公司與廣達發公司間並無任何實際交易,應屬明確,惟依據證人林世煌之證述內容,廣達發公司實際上亦未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固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惟若營業人實際上並無進貨與銷貨之事實時,營業人依法無須繳納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故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必納稅義務人使用欺罔手段為逃漏稅捐之方法,並因而造成逃漏稅之結果,始屬相當,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亦應為同一理解,是廣達發公司既未從事任何進貨及銷貨之實際營業,本件廣達發公司縱取得如世運村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然並未發生任何逃漏稅捐之結果,故廣達發公司即不該當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本件被告亦不成立同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亦甚明確。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之犯行中,另以存款證明、會計師查核報告併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等相關資料,持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行為,暨於前揭犯罪事實一(二)中,另連續多次製作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行使之行為,依前開說明,應屬不罰;而依現有卷內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提供統一發票交付予廣達發公司及臺灣格格公司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已致生廣達發公司及臺灣格格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本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與洪建國、林繼威、廖揚和等人(洪建國等三人另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明知世北資訊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北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僅包含資訊軟體服務業、電信器材批發業及電器批發業等,並未包含證券交易法第15條所規定之證券業務(如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且世北公司亦非經主管機關即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之證券商,竟仍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世北公司為世運村公司旗下加盟商作為銷售世運村公司股票之管理處,復由世運村公司自行印製精美之世運村公司文宣資料,並將已美化帳面之世運村公司財務報表等文件交付世北公司,利用世北公司負責人林良禧、業務員林益生、郭宜菀、郭筱鈴、鄭忠亮、林裕盛等人,作為販售股票時吸引投資人之用,同時教導前揭世北公司職員,於推銷股票時應強調世運村公司之股票即將上櫃、股價後市可期等語,該等職員遂以前開文件資料作為佐證,以每股40至56元不等之價格,對外向不特定之周全飛、潘毖辰、葉金鶴、楊捷、王鑑銓等人推銷販售世運村公司之股票,周全飛等人信以為真,遂以顯高於面額10元數倍之前揭價格購買世運村公司之股票,而周全飛等投資人所購買之股票均來自被告、洪建國、林繼威、廖揚和或其等親友名下之股票,使被告、洪建國、林繼威、廖揚和等人得以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其詐騙金額共達5 億8,718 萬8,500 元,因認被告違反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而涉犯同法第17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按: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罪,乃就證券商違反同法第44條規定申請事項為虛偽記載而處罰,公訴意旨前揭所引之規定,顯係誤載,應以被告等人違反同法第44條而涉犯同法第175 條之罪,始屬正確,先予敘明。)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參。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洪建國、廖揚和、林繼威之供述、證人林益生、周全飛、潘毖辰、葉金鶴、楊捷、林裕盛、嘪平貴、王鑑銓之證述,以及鄭忠亮及林裕盛之名片、世運村企業集團行銷形象文宣、88年至92年度預估投資報酬率表格、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王鑑銓等股東認股繳款書、世運村公司販售股票之金額統計表、世北公司登記資料、世運村公司之公開說明書及財務報表等資為論據。然訊據被告否認有何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及刑法之犯行,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非係證券商,非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1 款處罰之主體,而上開世運村股票之交易多在世運村公司補辦公開發行經申報生效日之89年7 月15日前完成,非屬同法第6 條第1 項所定之有價證券,亦非屬同法第22條第3 項之公開招募行為,均不構成同法第175 條之罪;被告亦未將相關資料交由世北公司向他人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而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等語。經查: (一)世北公司員工林益生、北森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森公司)員工林裕盛、嘪平貴、鄭忠亮、世運村公司員工郭筱玲等人確有於88年至89年間分別販售世運村公司股票予葉金鶴、潘毖辰、王鑑銓等人,而楊捷、周全飛、朱美華與朱世民等人則於89年間分別經友人郭宜莞、蔡宗佑而購得世運村股票,且世北公司之登記營業事項並不包含證券業務,而世運村公司之股票於88年7 月間至89年9 月間交易總額達5 億8,576 萬9,500 元等事實,有證人即世北公司員工林益生於警詢及另案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於89年至90年間擔任世北公司業務專員,於89年間1 、2 月開始經手世運村公司股票買賣,並告知親朋好友加入認股行列,伊有向葉金鶴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79至82頁、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卷一第287 至301 頁)、證人即北森公司員工林裕盛於偵查中證稱:伊於北森公司任職至89年3 、4 月,北森公司有賣世運村公司股票,也有幫親朋好友買進世運村公司股票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B 卷第515 、516 頁)、證人即北森公司員工嘪平貴於偵查中證稱:伊於88年4 月初至90年3 月間任職北森公司,當時世運村公司還未公開發行,有幫親友買進世運村公司股票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B 卷第518 、519 頁)、證人即被害人周全飛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約在89年間透過前同事蔡琮佑介紹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大概買3 張或6 張股票,單價約每股40餘元,總共花費10餘萬元購買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1 至4 頁、本院卷二第72至77頁)、證人即被害人潘毖辰於警詢時證稱:88年或89年間經時任世運村公司經理之友人郭筱玲介紹而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伊以自己及丈夫陳欣松之名義購買了5 、6 張股票,每股48元,每張4 萬8 千元,嗣後世運村公司增資時,又購買了3 、4 張股票,以每股17元或18元購買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7 、8 頁)、證人即被害人葉金鶴於警詢時證稱:89年間經伊兒子之學長林益生介紹認購世運村公司股票,並交付關於世運村企業集團等相關資料,總共認購了3 萬900 股等語、證人即被害人楊捷於警詢時證稱:伊於89年年初認識郭宜莞,其介紹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郭宜莞有提出剪報資料、宣傳資料,伊遂以每股48元購買1 張股票,後來增資時又以每股18元購買1 張股票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12至14頁)、證人即被害人楊捷於警詢時證稱:伊於89年年初因辦卡認識郭宜莞,其介紹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郭宜莞有提出剪報資料、宣傳資料,並稱該公司股票快上櫃,可以現賺很多錢,伊遂以每股48元購買1 張股票,後來增資時又以每股18元購買1 張股票,當時伊係以現金交給郭宜莞,對方再將股票寄給伊,另伊係以楊素玲之名義承購股票,90年間始更名為楊捷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179 至181 頁)、證人即告訴人王鑑銓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88年11月28日、29日經過臺北市復興北路1 段4 樓見世運村企業集團宣傳書及該公司預估投資報酬文件,經現場宣傳人員林裕盛、鄭忠亮等人分析,因而對網際網路事業感到好奇,再經2 、3 次探訪後,由李至東介紹創辦人即被告之背景後,而以每股40元認購1 萬股,總計花費40萬元等語(參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 卷第73至75頁、本院卷二第67至71頁)、證人即被害人朱美華於警詢時證稱:伊於89年間透過弟弟朱世民介紹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金額約10至15萬元,伊弟弟及妹妹朱美惠均有花費10餘萬元投資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5 、6 頁),而證人朱世民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係經朋友蔡宗佑介紹,再由蔡宗佑提供世運村公司之採訪報導後而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等語(參本院卷二第191 至193 頁),並有葉金鶴所提出之林益生名片、世運村3C生活館公司89年股東常會、現金增資作業及公開發行日程表、世運村公司認股書、世運村公司股票影本、聯合報及工商時報剪報、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楊捷所提出之世運村公司股票影本、世運村公司89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中國農民銀行匯款回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世運村公司89年度增資新股股票領取單、王鑑銓所提出之世運村企業集團全訊網際科技事業宣傳文宣、世運村事業預估投資報酬表(含北森公司員工鄭忠亮、林裕盛之名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世運村公司89年度現金增資認股繳款書、扣押之世運村公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即編號001-1 至001-28)在卷可憑(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15、16至25頁、182 至185 頁、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 卷第12至43頁、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證據卷三第1 至 162 頁),固可認定。 (二)惟按,證券交易法所稱之「證券業務」,不論其所經營之型態為何,均以「有價證券」為其標的,此觀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規定即明。有關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定義,89年7 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而89年7 月1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同條項則規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易言之,修正前屬於有價證券之公司股票,限於「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與修正後所稱之公司股票未加限制者,並不相同;又「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係指依公司法第133 條、第268 條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申請公開募集、發行之股票。茲查: ⒈世運村公司於89年6 月30日向證期會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暨補辦公開發行,業經該會同意自89年7 月15日申報生效,且世運村公司已於92年4 月25日不繼續公開發行乙情,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0 年2 月9 日證期(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佐(參見本院96年金重訴第7 號案卷三第136 、137 頁),而世運村公司該公開說明書中確包含由眾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出具財務簽證報告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亦有該公開說明書附卷為憑(參見本院96年金重訴第7 號案證據卷二第64至136 頁),而對照扣押之世運村公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編號001-1 至001-28),世運村公司之股票交易絕大多數均在89年7 月15日之前(詳如本院96年金重訴第7 號案證據卷三第1 至162 頁),其中證人林益生明白證稱係於89年1 、2 月間經手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而其所推銷對象葉金鶴等人之股票過戶時點亦分於88年12月、89年1 月、89年4 月間(參見本院96年金重訴第7 號案證據卷三第9 、50、76、136 至140 、146 頁),又證人林裕盛、嘪平貴亦證稱任職北森公司協助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為至89年3 、4 月間及88年間,核之以渠2 人名義過戶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亦均於89年5 月之前(見本院96年金重訴第7 號案證據卷三第7 至11、24至31、35至38、47至49、53至57、60、62至68、70至72、78、79、82至85、93至96、98至100 、127 、128 、143 、146 、150 、151 、158 頁),此外,證人周全飛、楊捷、王鑑銓購得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亦分別為89年4 月間、88年11月間(參見本院96年金重訴第7 號案證據卷三第35、145 、146 頁),而證人潘毖辰(以其夫陳欣松名義購買)、朱美華(含其弟朱世民、其妹朱美惠)購得世運村公司股票之時點均為89年4 月間(參見本院96年金重訴第7 號案卷證據三第145 、146 頁),是以,斯時世北公司、北森公司、世運村公司員工縱有居間買賣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但世運村公司於渠等行為時既非屬股票公開發行、公開募集之公司,則其所有之股票即非屬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6 條所稱之「有價證券」,縱有所買賣亦非屬同法第15條所稱之經營證券業務,亦即無違反同法第44條第1 項後段規定情形,應甚明確。從而,即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亦不構成犯罪。況證人楊捷、周全飛、朱世民、朱美華之部分則係分別經由親友郭宜莞、蔡宗佑、朱世民所推銷,亦非透過世北公司或北森公司、世運村公司員工購得世運村公司之股票,此外,觀遍卷內資料,亦難認前揭販賣股票之人乃至世北公司或北森公司與被告間具有意思聯絡,亦無從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 ⒉另依據扣押之世運村公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編號001-1 至001-28),於89年7 月15日以後至89年9 月29日過戶之世運村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約有40餘筆紀錄(參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證據卷三第160 至162 頁),其中幾乎未見任何以世北公司、北森公司或其員工名義出售之紀錄,是此部分能否認定該等公司未經許可出售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亦屬有疑;至89年9 月5 日,世北公司負責人林良禧固以其名義出售1,000 股世運村公司股票予楊智勝(參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證據卷三第161 頁),然縱有前開股票轉讓紀錄,尚無從直接推認世北公司於89年9 月間仍經營證券業務,況且此部分僅轉讓1 筆,亦不能排除部分零星股票遲至89年9 月間始為變更登記之可能,更遑論前開轉讓資料僅能證明林良禧有轉讓世運村公開發行股票之事實,仍不足以認定被告有前揭起訴書所載之犯行。 (三)再者,世北公司、北森公司、世運村公司員工於世運村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前販售該公司股票之行為,被告是否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 ⒈按未公開發行之股票持有者,如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規定。89年7 月19日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亦有明文。易言之,依同法第22條第1 項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此自比較同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前者以「有價證券」為規範對象;後者則捨棄較為簡明之「有價證券」一詞,而逐一列舉「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當係有意將非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等非屬「有價證券」定義範圍內之憑證,準用第22條第1 項對於「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規定,一併納入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之規範所致。另由證期會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之規定所公告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9條(87年3 月31日修正前原條文)規定:「有價證券持有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檢具有價證券公開招募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請核准前,不得為之」。要求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規定「未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持有人欲辦理公開招募,應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之情形,更可確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稱之「公司股票」,並非以證券交易法第6 條所規範之「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為限。又同法第22條第3 項所謂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持有公司股票者,自係指對於不特定人公開宣傳、廣告欲出售股票之名稱、種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使得不特定社會大眾均得依據該等公開之資訊內容,向承辦單位購買股票之行為而言。若僅係利用自己之人際關係,或經由他人介紹而取得與投資者之接觸機會後,出售其所持有之非公開募集、發行公司股票,即難認其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此自上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9條、第40條、第42條第1 項規定,亦可得益證,不另贅述。 ⒉經查,證人林益生、林裕盛、嘪平貴均明白證稱伊等係向親友推銷世運村公司之股票,且證人葉金鶴、潘毖辰亦證稱林益生、郭筱玲係基於友人身分推銷,另證人周全飛、楊捷、朱世民、朱美華均稱係經由友人或親戚介紹而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均詳如前述,足見前揭銷售者係利用其人際關係,出售其持有之非公開募集、發行之世運村公司股票,並無以公開宣傳、廣告欲出售股票之名稱、種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足使不特定社會大眾均得依據該等公開之資訊內容,向其等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自難認有何違反前揭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 ⒊至證人朱美華雖於警詢時證稱:伊弟弟曾告知世運村公司在各大報紙刊登投資訊息,伊也在某家報紙上看過,但不記得詳細日期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5 頁背面),然其對於所載之相關內容、時間、刊登之報紙名稱,均模糊不清,卷內亦無相關證據可資佐證,其所稱之「投資資訊」是否僅係一般報紙介紹新興產業之發展,認為前景可期足供投資,亦或係直接以宣傳廣告方式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為公開招募投資股票行為,仍屬有疑,即證人朱世民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蔡宗佑當時所提供之資料為採訪報導及預估報酬等資料,並未見到世運村公司賣股廣告或財務報表等語(參本院卷二第192 、193 頁),自難認定世運村公司有以刊登報紙之方式公開招募投資股票;再者,證人王鑑銓亦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及證人周全飛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當時有見世運村企業集團宣傳書及該公司預估投資報酬文件等資料等語(參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 卷第73、74頁、本院卷二第69頁、第75頁背面),惟觀諸王鑑銓所提出之資料(參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 卷第12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本院卷二第89至103 頁)及經周全飛當庭確認當時所見之資料(即94年度偵字第3835號L 卷第12至40頁),不過係介紹世運村公司之組織、業務及網路事業前景發展可期之文宣資料,並未直接以世運村公司股票作為欲出售之商品而為宣傳、更未見有何股票之名稱、種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即證人鄭小慧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所見丈夫周全飛取得之資料中,並無賣股票之資訊,僅係單純介紹公司業務與願景,至世運村股票怎麼買賣均係經與蔡宗佑接洽所購得等語(參本院卷二第78、79頁),再者,王鑑銓雖因而直接向北森公司人員購買未公開發行之世運村公司股票,然北森公司乃係自行向世運村公司購買該公司股票,另行轉手出售他人,此觀諸王鑑銓提出之現場銷售人員即林裕盛、鄭忠亮之名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上出賣人為嘪平貴(參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 卷第40、42頁),以及證人嘪平貴證稱北森公司以其名義購入世運村公司股票(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B 卷第 519 頁)等節即可知,再參以證人林裕盛、嘪平貴之證詞,均隻字未曾提及北森公司為世運村公司所屬之股票行銷門市,縱認北森公司係以公開宣傳之方式販售世運村公司未公開發行之股票,亦不能證明被告知悉北森公司有對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公開招募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或與之有何犯意聯絡,進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之規定。 ⒋至證人林益生固於警詢時證稱:世北公司為世運村3C生活館轄下之新北市管理處,可從伊名片上顯示title 為世運村3C生活館看出(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15頁),且伊剛進入世北公司時也曾到世運村總公司參觀,並由副總裁洪建國說明公司願景,世北公司後期著重配合推銷世運村公司股票,開放員工認股,每認購1 張股票就給員工2,000 元,認股股款均是交給世北公司,而前揭宣傳資料係由總公司世運村公司提供,並由總經理林良禧於會議中向員工說明等情(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80頁背面至第82頁、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卷一第287 至301 頁),然嗣後於本院另案審理程序中又改稱:前開世北公司為世運村3C生活館轄下之新北市管理處及開放員工認股之事,均為林良禧所告知(參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卷一第296 頁),前後所述不一,而核之林益生之名片(參92年度偵字第 10305 號卷D 卷第15頁),其上亦未載明世北公司為世運村公司之新北市管理處,況且證人林良禧前經本院另案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參本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卷一第214 、215 、232 、340 至344 頁),無從說明世北公司與世運村公司間之關係,是以,綜合前揭證據研判後,尚不能證明世北公司為世運村公司銷售股票之部門或分公司之前提,更無從進一步推論被告主觀上知悉世北公司販售世運村公司股票之行為。 (四)此外,起訴書另以被告等人將印製之精美文宣及美化之財務報表交付予世北公司,並教導世北公司員工推銷時應強調世運村公司股票即將上櫃有利可圖,而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罪嫌乙節,然參以前揭證人之證詞,其中證人林益生明確證稱向他人推銷之際並未交付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僅交付該公司相關新聞報導等語(參96年度金重訴字第7 號案卷一第292 至297 頁),證人潘毖辰、葉金鶴、楊捷亦證稱係因剪報資料而購買世運村公司股票等語(參92年度偵字第10305 號卷D 卷第7 、14、180 頁),另證人王鑑銓固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稱因世運村公司之宣傳書及預估投資報酬文件而決定投資等語,然詳查其所提出之資料(參94年度偵字第3835號卷L 卷第12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1頁、本院卷二第89至103 頁),其中亦無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至證人周全飛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雖證稱有見過世運村公司之財務報表,並交由伊具有會計背景之太太鄭小慧閱覽等語,然經證人鄭小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周全飛有將相關文件交予伊閱覽,惟僅係預估報告及廣告文宣,並無世運村之財務報表等語,可知周全飛證稱伊有見過世運村公司財務報表乙節,應屬誤會,且證人朱世民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當時蔡宗佑並未提供世運村公司之財報資料供伊參閱等語,況乎周全飛、朱世民所得資料均係由其友人蔡宗佑所交付,亦非受世北公司員工推銷所致,均如前述,是起訴書逕予認定被告以該美化之財務報表交付世北公司詐欺被害人投資,顯然與卷內客觀事實不符。至所謂之精美文宣,依卷內被害人所提之相關資料,亦不過係公司組織、業務前景之宣傳品,其內容成就與否本屬個人之投資判斷,難認係施用詐術之手法。況且,世北公司究否為世運村公司銷售股票之部門或分公司,公訴人業已無從舉證證明,詳如前述,則被告究否曾有教導世北公司員工以世運村公司股票即將上櫃有利可圖,並詐誘被害人出資購買該公司股票之行為,亦無任何證據可供佐憑,尚不能遽以推論被告即有詐欺取財之罪嫌。 四、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有違反前揭證券交易法及刑法詐欺取財罪之行為,仍屬有疑,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獲致被告確有此等犯行之確切心證,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部分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第3 項,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5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98年5 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89年7 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證券交易法第179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8項、第55條、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90年11月12日修正前公司法第9 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發現其設立登記或其他登記事項,有違法情事時,公司負責人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公司負責人對於前項登記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裁判確定後,由法院檢察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98年5月2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89年7月19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九十三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者。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布於眾者。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情事,而無同條第二項免責事由者。 四、發行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五、發行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 六、就發行人或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者。 七、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或證明文件時,為不實之簽證者。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七款之情事,得予以停止執行簽證工作之處分。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公司名稱│登記負│未收足之│存入時間、帳戶及方式│匯出時間 │ │號│ │責人 │股款金額│ │ │ ├─┼────┼───┼────┼──────────┼──────┤ │1 │廣達發公│林世煌│7,800萬 │於89年8 月14日自謝曜│另於同年8 月│ │ │司 │ │元 │駿、羅緣珠帳戶共匯款│16日將前開廣│ │ │ │ │ │7,800 萬元至林世煌於│達發公司帳戶│ │ │ │ │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內之7,800 萬│ │ │ │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元先匯至林世│ │ │ │ │ │帳戶,林世煌並於同日│煌之前揭帳戶│ │ │ │ │ │分次匯入廣達發公司於│,林世煌再於│ │ │ │ │ │同銀行分行0000000000│同日匯回羅緣│ │ │ │ │ │200 號帳戶(共17筆)│珠帳戶。 │ │ │ │ │ │,嗣於89年9 月14日向│ │ │ │ │ │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 │ │ │ │ │ │增資變更登記。 │ │ ├─┼────┼───┼────┼──────────┼──────┤ │2 │博冠公司│劉德偉│8,300 萬│於89年9 月4 日,自謝│另於同年9月6│ │ │ │ │元 │曜駿、羅緣珠及數他人│日將前開博冠│ │ │ │ │ │公司帳戶共匯款8,300 │公司帳戶內之│ │ │ │ │ │萬元至洪建國於臺北國│8,300 萬元先│ │ │ │ │ │際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匯至洪建國之│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前揭帳戶,洪│ │ │ │ │ │,洪建國並於同日分次│建國再於同日│ │ │ │ │ │匯入博冠公司於同銀行│匯回羅緣珠帳│ │ │ │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 │帳戶(共9 筆),嗣於│ │ │ │ │ │ │89年9 月16日向臺北市│ │ │ │ │ │ │政府建設局辦理增資變│ │ │ │ │ │ │更登記。 │ │ ├─┼────┼───┼────┼──────────┼──────┤ │3 │華韻公司│陳天慶│8,700 萬│於89年7 月3 日自謝曜│另於同年7月5│ │ │ │ │元 │駿、羅緣珠帳戶共匯款│日將前開華韻│ │ │ │ │ │8,700 萬元至張正亮於│公司帳戶內之│ │ │ │ │ │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西門│8,700 萬元匯│ │ │ │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至張正亮之前│ │ │ │ │ │帳戶,張正亮並於同日│揭帳戶,張正│ │ │ │ │ │分次匯入華韻公司於同│亮再於同日匯│ │ │ │ │ │銀行分行000000000000│回羅緣珠帳戶│ │ │ │ │ │0 號帳戶(共9 筆),│。 │ │ │ │ │ │嗣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 │ │ │ │ │辦理增資變更登記。 │ │ ├─┼────┼───┼────┼──────────┼──────┤ │4 │世發公司│莊舒晴│1,500 萬│於89年5 月23日自數他│另於同年5 月│ │ │ │ │元 │人帳戶共匯款1,500 萬│29、30日將前│ │ │ │ │ │元至世發公司於中國農│開帳戶內之 │ │ │ │ │ │民銀行汐止分行769023│1,500 萬元匯│ │ │ │ │ │06760 號帳戶(共14筆│出(共3 筆)│ │ │ │ │ │),嗣於89年6月12日 │。 │ │ │ │ │ │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 │ │ │ │ │ │理增資變更登記。 │ │ ├─┼────┼───┼────┼──────────┼──────┤ │5 │首冠公司│汪信芳│1,800 萬│於89年1 月29日自羅緣│另於同年1 月│ │ │ │、廖揚│元 │珠帳戶匯款1,800 萬元│31日,將首冠│ │ │ │和 │ │至首冠公司於同銀行分│公司前開帳戶│ │ │ │ │ │行0000000000000 號帳│內之1,800 萬│ │ │ │ │ │戶,嗣於89年2 月3 日│元匯回羅緣珠│ │ │ │ │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帳戶。 │ │ │ │ │ │理增資變更登記。 │ │ │ │ │ ├────┼──────────┼──────┤ │ │ │ │7,000 萬│於89年4 月8 日自羅緣│另於同年4 月│ │ │ │ │元 │珠帳戶匯款7,000 萬元│10日,將首冠│ │ │ │ │ │至廖揚和於臺北國際商│公司前開帳戶│ │ │ │ │ │業銀行西門分行040204│內之7,000 萬│ │ │ │ │ │0000000 號帳戶,廖揚│元先匯至廖和│ │ │ │ │ │和並於同日匯入首冠公│之前揭帳戶,│ │ │ │ │ │司於同銀行分行040204│廖揚和再於同│ │ │ │ │ │0000000 號帳戶,嗣於│日匯回羅緣珠│ │ │ │ │ │89年4 月13日向經濟部│帳戶。 │ │ │ │ │ │中部辦公室辦理增資變│ │ │ │ │ │ │更登記。 │ │ ├─┼────┼───┼────┼──────────┼──────┤ │6 │世侑公司│洪建國│1,250 萬│於88年10月2 日,自他│另於88年10月│ │ │ │、趙大│元 │公司帳戶匯款1,250 萬│4 日、5 日、│ │ │ │維 │ │元至世侑公司於第一商│6 日將前開帳│ │ │ │ │ │業銀行東臺北分行1521│戶內之1,250 │ │ │ │ │ │0000000 號帳戶,嗣於│萬元匯出(共│ │ │ │ │ │88年10月8 日向經濟部│7筆)。 │ │ │ │ │ │中部辦公室辦理設立登│ │ │ │ │ │ │記。 │ │ │ │ │ ├────┼──────────┼──────┤ │ │ │ │8,550 萬│於89年4 月8 日,自他│另於89年4 月│ │ │ │ │元 │公司帳戶匯款8,550 萬│10日將前開帳│ │ │ │ │ │元至世侑公司中興商業│戶內之8,550 │ │ │ │ │ │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萬元匯出(共│ │ │ │ │ │4417號帳戶,嗣於89年│14 筆)。 │ │ │ │ │ │4 月21日向經濟部中部│ │ │ │ │ │ │辦公室辦理增資變更登│ │ │ │ │ │ │記。 │ │ ├─┼────┼───┼────┼──────────┼──────┤ │7 │全運小客│楊清群│5,500 萬│於89年8 月24日自楊文│另於同年8 月│ │ │車公司 │ │元 │雯帳戶共匯款5,500 萬│28日,將全運│ │ │ │ │ │元至楊清群於寶島商業│小客車租賃公│ │ │ │ │ │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司前開帳戶之│ │ │ │ │ │403700號帳戶,楊清群│5,500 萬元先│ │ │ │ │ │並於同日匯入全運小客│匯至楊清群之│ │ │ │ │ │車租賃公司於同銀行分│前揭帳戶,楊│ │ │ │ │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清群再於同日│ │ │ │ │ │戶,嗣於89年8 月28日│分次匯出(共│ │ │ │ │ │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4 筆)。 │ │ │ │ │ │理設立登記。 │ │ ├─┼────┼───┼────┼──────────┼──────┤ │8 │全球公司│莊舒晴│7,000 萬│於89年5 月31日自羅緣│另於同年6 月│ │ │ │ │元 │珠帳戶匯款7,000 萬元│2 日,將前開│ │ │ │ │ │至莊舒晴於臺灣國際商│帳戶之7,000 │ │ │ │ │ │業銀行西門分行040204│萬元先匯至莊│ │ │ │ │ │0000000 號帳戶,莊舒│舒晴之前揭帳│ │ │ │ │ │晴並於同日匯入全球人│戶,莊舒晴再│ │ │ │ │ │人電信公司於同銀行分│於同日匯回羅│ │ │ │ │ │行0000000000000 號帳│緣珠帳戶。 │ │ │ │ │ │戶,嗣於89年6 月16日│ │ │ │ │ │ │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辦│ │ │ │ │ │ │理增資變更登記。 │ │ ├─┼────┼───┼────┼──────────┼──────┤ │9 │世雄公司│曾煥欣│5,900 萬│於89年5 月10日自羅緣│另於同年月12│ │ │ │ │元 │珠帳戶匯款5,900 萬元│日,將世雄公│ │ │ │ │ │至蔣桂花於臺灣國際商│司前開帳戶內│ │ │ │ │ │業銀行西門分行040204│之5,900 萬元│ │ │ │ │ │0000000 號帳戶,蔣桂│匯至蔣桂花之│ │ │ │ │ │花並於同日匯入世雄公│前揭帳戶,蔣│ │ │ │ │ │司於同銀行分行040204│桂花再於同日│ │ │ │ │ │0000000 號帳戶,嗣於│匯回羅緣珠帳│ │ │ │ │ │89年5 月23日向臺北市│戶。 │ │ │ │ │ │政府建設局辦理增資變│ │ │ │ │ │ │更登記。 │ │ │ │ │ ├────┼──────────┼──────┤ │ │ │ │3,800 萬│於89年9 月29日自羅緣│另於同年10月│ │ │ │ │元 │珠匯款3,800 萬元至曾│2 日,將世雄│ │ │ │ │ │煥欣於臺灣國際商業銀│公司前開帳戶│ │ │ │ │ │行西門分行0000000000│內之3,800 萬│ │ │ │ │ │100 號帳戶,曾煥欣並│元匯至曾煥欣│ │ │ │ │ │於同日匯入世雄公司於│之前揭帳戶,│ │ │ │ │ │同銀行分行0000000000│曾煥欣再於同│ │ │ │ │ │901 號帳戶,嗣於89年│日匯回羅緣珠│ │ │ │ │ │10月間向臺北市政府建│帳戶。 │ │ │ │ │ │設局辦理增資變更登記│ │ │ │ │ │ │。 │ │ ├─┼────┼───┼────┼──────────┼──────┤ │10│世運村公│莊舒晴│3,000 萬│於87年6 月24日自李月│另於同年6 月│ │ │司 │ │元 │桂等人帳戶匯款3,000 │26日,將世運│ │ │ │ │ │萬元至世運村公司於安│村公司前開帳│ │ │ │ │ │泰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戶內之3,0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萬元匯回至李│ │ │ │ │ │嗣於87年6 月26日向臺│月桂等人帳戶│ │ │ │ │ │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設│。 │ │ │ │ │ │立登記。 │ │ │ │ │ ├────┼──────────┼──────┤ │ │ │ │3,000 萬│於88年5 月17日,自數│另於同年5 月│ │ │ │ │元 │他公司帳戶匯款3,000 │19日,將世運│ │ │ │ │ │萬元至世運村公司於聯│村公司前開帳│ │ │ │ │ │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戶內之3,0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萬元匯出至數│ │ │ │ │ │嗣於88年5 月18日向臺│他公司帳戶。│ │ │ │ │ │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增│ │ │ │ │ │ │資變更登記。 │ │ │ │ │ ├────┼──────────┼──────┤ │ │ │ │1 億 800│於89年3 月13日,自羅│另於同年3 月│ │ │ │ │萬元 │緣珠、謝曜駿帳戶匯款│15日,將世運│ │ │ │ │ │1 億800 萬元至世運村│村前開帳戶內│ │ │ │ │ │公司臺北商業銀行西門│之1 億800 萬│ │ │ │ │ │分行0000000000000 號│元匯回羅緣珠│ │ │ │ │ │帳戶,嗣於89年3 月間│帳戶。 │ │ │ │ │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 │ │ │ │ │ │理增資變更登記。 │ │ ├─┼────┼───┼────┼──────────┼──────┤ │11│奧修公司│洪建國│2,480 萬│於88年10月8 日,以洪│另於同年月11│ │ │ │ │元 │建國名義匯款2,480 萬│日,將奧修公│ │ │ │ │ │元至奧修公司第一商業│司前開帳戶內│ │ │ │ │ │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之2,480 萬元│ │ │ │ │ │690 號帳戶,嗣於88年│提領或匯出。│ │ │ │ │ │11月3 日向經濟部中部│ │ │ │ │ │ │辦公室辦理增資變更登│ │ │ │ │ │ │記。 │ │ ├─┼────┼───┼────┼──────────┼──────┤ │12│全訊公司│莊舒晴│2,800 萬│於89年1 月26日、27日│另於同年月29│ │ │ │ │元 │,自他人數帳戶匯款2,│、31日,分次│ │ │ │ │ │800 萬元至全訊公司於│將前開帳戶內│ │ │ │ │ │中興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之2,800 萬元│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出至他公司│ │ │ │ │ │嗣於89年2 月1 日向臺│帳戶(共7 筆│ │ │ │ │ │北市政府建設局辦理設│)。 │ │ │ │ │ │立登記。 │ │ └─┴────┴───┴────┴──────────┴──────┘ 附表二:世運村公司於87年至89年間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來源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銷售人統一│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年月)│ │編號 │ (新臺幣) │(新臺幣)│ ├──┼────┼─────┼─────┼──────┼─────┤ │1 │8907 │BT00000000│00000000 │ 15,238│ 762│ │ │ │ │(廣達發公│ │ │ │ │ │ │司) │ │ │ ├──┼────┼─────┼─────┼──────┼─────┤ │2 │8907 │BT00000000│同上 │ 4,000│ 200│ ├──┼────┼─────┼─────┼──────┼─────┤ │3 │8907 │BT00000000│00000000 │ 435,000│ 21,750│ │ │ │ │(全訊公司│ │ │ │ │ │ │) │ │ │ ├──┼────┼─────┼─────┼──────┼─────┤ │4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350,000│ 117,500│ ├──┼────┼─────┼─────┼──────┼─────┤ │5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80,000│ 9,000│ ├──┼────┼─────┼─────┼──────┼─────┤ │6 │8907 │BT00000000│同上 │ 382,500│ 19,125│ ├──┼────┼─────┼─────┼──────┼─────┤ │7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88,000│ 14,400│ ├──┼────┼─────┼─────┼──────┼─────┤ │8 │8907 │BT00000000│同上 │ 400,000│ 20,000│ ├──┼────┼─────┼─────┼──────┼─────┤ │9 │8907 │BT00000000│同上 │ 435,000│ 21,750│ ├──┼────┼─────┼─────┼──────┼─────┤ │10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55,000│ 12,750│ ├──┼────┼─────┼─────┼──────┼─────┤ │11 │8907 │BT00000000│同上 │ 216,000│ 10,800│ ├──┼────┼─────┼─────┼──────┼─────┤ │12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35,000│ 6,750│ ├──┼────┼─────┼─────┼──────┼─────┤ │13 │8908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 15,000│ ├──┼────┼─────┼─────┼──────┼─────┤ │14 │8908 │BT00000000│同上 │ 135,000│ 6,750│ ├──┼────┼─────┼─────┼──────┼─────┤ │15 │8908 │BT00000000│同上 │ 216,000│ 10,800│ ├──┼────┼─────┼─────┼──────┼─────┤ │16 │8908 │BT00000000│同上 │ 212,500│ 10,625│ ├──┼────┼─────┼─────┼──────┼─────┤ │17 │8908 │BT00000000│同上 │ 435,000│ 21,750│ ├──┼────┼─────┼─────┼──────┼─────┤ │18 │8908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 15,000│ ├──┼────┼─────┼─────┼──────┼─────┤ │19 │8908 │BT00000000│同上 │ 145,000│ 7,250│ ├──┼────┼─────┼─────┼──────┼─────┤ │20 │8909 │CR00000000│同上 │ 1,523,810│ 76,190│ ├──┼────┼─────┼─────┼──────┼─────┤ │21 │8910 │CR00000000│同上 │ 4,761,905│ 238,095│ ├──┼────┼─────┼─────┼──────┼─────┤ │22 │8910 │CR00000000│同上 │ 4,761,905│ 238,095│ ├──┼────┼─────┼─────┼──────┼─────┤ │23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23,810│ 1,190│ │ │ │ │(世發公司│ │ │ │ │ │ │) │ │ │ ├──┼────┼─────┼─────┼──────┼─────┤ │24 │8907 │BR00000000│同上 │ 161,905│ 8,095│ ├──┼────┼─────┼─────┼──────┼─────┤ │25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75,238│ 8,762│ ├──┼────┼─────┼─────┼──────┼─────┤ │26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1,187│ 559│ ├──┼────┼─────┼─────┼──────┼─────┤ │27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61,905│ 8,095│ ├──┼────┼─────┼─────┼──────┼─────┤ │28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7,962│ 899│ ├──┼────┼─────┼─────┼──────┼─────┤ │29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23,810│ 1,190│ │ │ │ │(奧修公司│ │ │ │ │ │ │) │ │ │ ├──┼────┼─────┼─────┼──────┼─────┤ │30 │8909 │CP00000000│同上 │ 2,857,143│ 142,857│ ├──┼────┼─────┼─────┼──────┼─────┤ │3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47,619│ 2,381│ ├──┼────┼─────┼─────┼──────┼─────┤ │32 │8709 │RF00000000│00000000 │ 4,762│ 238│ │ │ │ │(首冠公司│ │ │ │ │ │ │) │ │ │ ├──┼────┼─────┼─────┼──────┼─────┤ │33 │8709 │RF00000000│同上 │ 238│ 12│ ├──┼────┼─────┼─────┼──────┼─────┤ │34 │8711 │SH00000000│同上 │ 5,000│ 250│ ├──┼────┼─────┼─────┼──────┼─────┤ │35 │8803 │UH00000000│同上 │ 3,238│ 162│ ├──┼────┼─────┼─────┼──────┼─────┤ │36 │8903 │ZV00000000│同上 │ 266,667│ 13,333│ ├──┼────┼─────┼─────┼──────┼─────┤ │37 │8903 │ZV00000000│同上 │ 685,714│ 34,286│ ├──┼────┼─────┼─────┼──────┼─────┤ │38 │8904 │ZV00000000│00000000 │ 18,000│ 900│ │ │ │ │(世侑公司│ │ │ │ │ │ │) │ │ │ ├──┼────┼─────┼─────┼──────┼─────┤ │39 │8905 │AT00000000│同上 │ 33,333│ 1,667│ ├──┼────┼─────┼─────┼──────┼─────┤ │40 │8906 │AT00000000│同上 │ 1,732│ 87│ ├──┼────┼─────┼─────┼──────┼─────┤ │41 │8908 │BR00000000│同上 │ 14,627│ 731│ ├──┼────┼─────┼─────┼──────┼─────┤ │42 │8908 │BR00000000│同上 │ 55,000│ 2,750│ ├──┼────┼─────┼─────┼──────┼─────┤ │43 │8908 │BR00000000│同上 │ 8,000│ 400│ ├──┼────┼─────┼─────┼──────┼─────┤ │44 │8908 │BR00000000│同上 │ 50,000│ 2,500│ ├──┼────┼─────┼─────┼──────┼─────┤ │45 │8908 │BR00000000│同上 │ 550,000│ 27,500│ ├──┼────┼─────┼─────┼──────┼─────┤ │46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00,000│ 5,000│ ├──┼────┼─────┼─────┼──────┼─────┤ │4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0,000│ 3,500│ ├──┼────┼─────┼─────┼──────┼─────┤ │48 │8908 │BT00000000│00000000 │ 1,500│ 75│ │ │ │ │(世雄公司│ │ │ │ │ │ │) │ │ │ ├──┼────┼─────┼─────┼──────┼─────┤ │49 │8908 │BT00000000│同上 │ 535,423│ 26,771│ ├──┼────┼─────┼─────┼──────┼─────┤ │50 │8712 │SH00000000│00000000 │ 571,428│ 28,572│ │ │ │ │(全球公司│ │ │ │ │ │ │) │ │ │ ├──┼────┼─────┼─────┼──────┼─────┤ │51 │8712 │SH00000000│同上 │ 571,428│ 28,572│ ├──┼────┼─────┼─────┼──────┼─────┤ │52 │8712 │SH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 ├──┼────┼─────┼─────┼──────┼─────┤ │53 │8801 │TK00000000│同上 │ 571,429│ 28,571│ ├──┼────┼─────┼─────┼──────┼─────┤ │54 │8802 │TK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 ├──┼────┼─────┼─────┼──────┼─────┤ │55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26,667│ 21,333│ ├──┼────┼─────┼─────┼──────┼─────┤ │56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05,714│ 20,286│ ├──┼────┼─────┼─────┼──────┼─────┤ │57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09,524│ 20,476│ ├──┼────┼─────┼─────┼──────┼─────┤ │58 │8807 │WD00000000│同上 │ 361,905│ 18,095│ ├──┼────┼─────┼─────┼──────┼─────┤ │59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26,667│ 21,333│ ├──┼────┼─────┼─────┼──────┼─────┤ │60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 ├──┼────┼─────┼─────┼──────┼─────┤ │61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 ├──┼────┼─────┼─────┼──────┼─────┤ │62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 ├──┼────┼─────┼─────┼──────┼─────┤ │63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 ├──┼────┼─────┼─────┼──────┼─────┤ │64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 ├──┼────┼─────┼─────┼──────┼─────┤ │65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 ├──┼────┼─────┼─────┼──────┼─────┤ │66 │8807 │WD00000000│同上 │ 419,048│ 20,952│ ├──┼────┼─────┼─────┼──────┼─────┤ │67 │8807 │WD00000000│同上 │ 514,286│ 25,714│ ├──┼────┼─────┼─────┼──────┼─────┤ │68 │8807 │WD00000000│同上 │ 674,095│ 33,705│ ├──┼────┼─────┼─────┼──────┼─────┤ │69 │8801 │TM00000000│00000000 │ 4,560,000│ 228,000│ │ │ │ │(川辰公司│ │ │ │ │ │ │) │ │ │ ├──┼────┼─────┼─────┼──────┼─────┤ │70 │8801 │TM00000000│同上 │ 380,000│ 19,000│ ├──┼────┼─────┼─────┼──────┼─────┤ │71 │8801 │TM00000000│同上 │ 1,360,000│ 68,000│ ├──┼────┼─────┼─────┼──────┼─────┤ │72 │8801 │TM00000000│同上 │ 3,900,000│ 195,000│ ├──┼────┼─────┼─────┼──────┼─────┤ │73 │8801 │TM00000000│同上 │ 4,050,000│ 202,500│ ├──┼────┼─────┼─────┼──────┼─────┤ │74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85,000│ 44,250│ ├──┼────┼─────┼─────┼──────┼─────┤ │75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73,000│ 43,650│ ├──┼────┼─────┼─────┼──────┼─────┤ │76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63,000│ 43,150│ ├──┼────┼─────┼─────┼──────┼─────┤ │77 │8901 │YZ00000000│同上 │ 429,370│ 21,468│ ├──┼────┼─────┼─────┼──────┼─────┤ │78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56,000│ 42,800│ ├──┼────┼─────┼─────┼──────┼─────┤ │79 │8901 │Y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 ├──┼────┼─────┼─────┼──────┼─────┤ │80 │8901 │YZ00000000│同上 │ 125,079│ 6,254│ ├──┼────┼─────┼─────┼──────┼─────┤ │81 │8901 │YZ00000000│同上 │ 783,500│ 39,175│ ├──┼────┼─────┼─────┼──────┼─────┤ │82 │8901 │YZ00000000│同上 │ 886,000│ 44,300│ ├──┼────┼─────┼─────┼──────┼─────┤ │83 │8901 │YZ00000000│同上 │ 705,419│ 35,271│ ├──┼────┼─────┼─────┼──────┼─────┤ │84 │8902 │YZ00000000│同上 │ 476,190│ 23,810│ ├──┼────┼─────┼─────┼──────┼─────┤ │85 │8902 │YZ00000000│同上 │ 865,000│ 43,250│ ├──┼────┼─────┼─────┼──────┼─────┤ │86 │8902 │YZ00000000│同上 │ 780,000│ 39,000│ ├──┼────┼─────┼─────┼──────┼─────┤ │87 │8902 │Y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 ├──┼────┼─────┼─────┼──────┼─────┤ │88 │8902 │YZ00000000│同上 │ 689,000│ 34,450│ ├──┼────┼─────┼─────┼──────┼─────┤ │89 │8902 │Y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 ├──┼────┼─────┼─────┼──────┼─────┤ │90 │8902 │YZ00000000│同上 │ 826,000│ 41,300│ ├──┼────┼─────┼─────┼──────┼─────┤ │91 │8902 │YZ00000000│同上 │ 706,194│ 35,310│ ├──┼────┼─────┼─────┼──────┼─────┤ │92 │8902 │YZ00000000│同上 │ 712,200│ 35,610│ ├──┼────┼─────┼─────┼──────┼─────┤ │93 │8903 │ZX00000000│同上 │ 834,500│ 41,725│ ├──┼────┼─────┼─────┼──────┼─────┤ │94 │8903 │ZX00000000│同上 │ 832,000│ 41,600│ ├──┼────┼─────┼─────┼──────┼─────┤ │95 │8903 │ZX00000000│同上 │ 650,000│ 32,500│ ├──┼────┼─────┼─────┼──────┼─────┤ │96 │8903 │ZX00000000│同上 │ 249,000│ 12,450│ ├──┼────┼─────┼─────┼──────┼─────┤ │97 │8903 │ZX00000000│同上 │ 783,500│ 39,175│ ├──┼────┼─────┼─────┼──────┼─────┤ │98 │8903 │ZX00000000│同上 │ 860,000│ 43,000│ ├──┼────┼─────┼─────┼──────┼─────┤ │99 │8811 │XZ00000000│00000000 │ 453,000│ 22,650│ │ │ │ │(臺灣格格│ │ │ │ │ │ │公司) │ │ │ ├──┼────┼─────┼─────┼──────┼─────┤ │100 │8811 │XZ00000000│同上 │ 583,450│ 29,173│ ├──┼────┼─────┼─────┼──────┼─────┤ │101 │8811 │XZ00000000│同上 │ 635,000│ 31,750│ ├──┼────┼─────┼─────┼──────┼─────┤ │102 │8811 │XZ00000000│同上 │ 525,300│ 26,265│ ├──┼────┼─────┼─────┼──────┼─────┤ │103 │8811 │XZ00000000│同上 │ 480,000│ 24,000│ ├──┼────┼─────┼─────┼──────┼─────┤ │10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1,000│ 44,050│ ├──┼────┼─────┼─────┼──────┼─────┤ │105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70,000│ 33,500│ ├──┼────┼─────┼─────┼──────┼─────┤ │106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32,500│ 41,625│ ├──┼────┼─────┼─────┼──────┼─────┤ │107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65,000│ 43,250│ ├──┼────┼─────┼─────┼──────┼─────┤ │108 │8812 │XZ00000000│同上 │ 763,000│ 38,150│ ├──┼────┼─────┼─────┼──────┼─────┤ │109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1,000│ 44,050│ ├──┼────┼─────┼─────┼──────┼─────┤ │110 │8812 │XZ00000000│同上 │ 500,000│ 25,000│ ├──┼────┼─────┼─────┼──────┼─────┤ │111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60,000│ 43,000│ ├──┼────┼─────┼─────┼──────┼─────┤ │11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8,131│ 907│ ├──┼────┼─────┼─────┼──────┼─────┤ │113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51,947│ 47,597│ ├──┼────┼─────┼─────┼──────┼─────┤ │11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20,752│ 6,037│ ├──┼────┼─────┼─────┼──────┼─────┤ │115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51,947│ 47,597│ ├──┼────┼─────┼─────┼──────┼─────┤ │116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60,000│ 43,000│ ├──┼────┼─────┼─────┼──────┼─────┤ │117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20,752│ 6,037│ ├──┼────┼─────┼─────┼──────┼─────┤ │118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56,000│ 42,800│ ├──┼────┼─────┼─────┼──────┼─────┤ │119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30,000│ 46,500│ ├──┼────┼─────┼─────┼──────┼─────┤ │120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0,000│ 44,000│ ├──┼────┼─────┼─────┼──────┼─────┤ │121 │8901 │YX00000000│同上 │ 870,000│ 43,500│ ├──┼────┼─────┼─────┼──────┼─────┤ │122 │8901 │YX00000000│同上 │ 935,000│ 46,750│ ├──┼────┼─────┼─────┼──────┼─────┤ │123 │8901 │YX00000000│同上 │ 942,000│ 47,100│ ├──┼────┼─────┼─────┼──────┼─────┤ │124 │8901 │YX00000000│同上 │ 883,000│ 44,150│ ├──┼────┼─────┼─────┼──────┼─────┤ │12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70,000│ 18,500│ ├──┼────┼─────┼─────┼──────┼─────┤ │12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44,667│ 7,233│ ├──┼────┼─────┼─────┼──────┼─────┤ │12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00,000│ 50,000│ ├──┼────┼─────┼─────┼──────┼─────┤ │12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260,095│ 13,005│ ├──┼────┼─────┼─────┼──────┼─────┤ │129 │8903 │ZV00000000│同上 │ 756,000│ 37,800│ ├──┼────┼─────┼─────┼──────┼─────┤ │130 │8903 │ZV00000000│同上 │ 650,000│ 32,500│ ├──┼────┼─────┼─────┼──────┼─────┤ │131 │8903 │ZV00000000│同上 │ 750,000│ 37,500│ ├──┼────┼─────┼─────┼──────┼─────┤ │132 │8903 │ZV00000000│同上 │ 785,000│ 39,250│ ├──┼────┼─────┼─────┼──────┼─────┤ │133 │8903 │ZV00000000│同上 │ 850,000│ 42,500│ ├──┼────┼─────┼─────┼──────┼─────┤ │134 │8801 │TM00000000│00000000 │ 449,580│ 22,479│ │ │ │ │(凱東利公│ │ │ │ │ │ │司) │ │ │ ├──┼────┼─────┼─────┼──────┼─────┤ │135 │8801 │TM00000000│同上 │ 623,000│ 31,150│ ├──┼────┼─────┼─────┼──────┼─────┤ │136 │8801 │TM00000000│同上 │ 695,000│ 34,750│ ├──┼────┼─────┼─────┼──────┼─────┤ │137 │8801 │TM00000000│同上 │ 865,360│ 43,268│ ├──┼────┼─────┼─────┼──────┼─────┤ │138 │8801 │TM00000000│同上 │ 2,500,000│ 125,000│ ├──┼────┼─────┼─────┼──────┼─────┤ │139 │8801 │TM00000000│同上 │ 680,000│ 34,000│ ├──┼────┼─────┼─────┼──────┼─────┤ │140 │8907 │BT00000000│00000000 │ 4,280,000│ 214,000│ │ │ │ │(崴利瀚公│ │ │ │ │ │ │司) │ │ │ ├──┼────┼─────┼─────┼──────┼─────┤ │141 │8907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 15,000│ ├──┼────┼─────┼─────┼──────┼─────┤ │142 │8907 │BT00000000│同上 │ 950,000│ 47,500│ ├──┼────┼─────┼─────┼──────┼─────┤ │143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485,715│ 74,285│ ├──┼────┼─────┼─────┼──────┼─────┤ │144 │8907 │BT00000000│同上 │ 3,333,333│ 166,667│ ├──┼────┼─────┼─────┼──────┼─────┤ │145 │8907 │BT00000000│同上 │ 800,000│ 40,000│ ├──┼────┼─────┼─────┼──────┼─────┤ │146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900,000│ 95,000│ ├──┼────┼─────┼─────┼──────┼─────┤ │147 │8907 │BT00000000│同上 │ 900,000│ 45,000│ ├──┼────┼─────┼─────┼──────┼─────┤ │148 │8907 │BT00000000│同上 │ 1,864,762│ 93,238│ ├──┼────┼─────┼─────┼──────┼─────┤ │149 │8907 │BT00000000│同上 │ 640,000│ 32,000│ ├──┼────┼─────┼─────┼──────┼─────┤ │150 │8908 │BT00000000│同上 │ 956,190│ 47,810│ ├──┼────┼─────┼─────┼──────┼─────┤ │151 │8908 │BT00000000│同上 │ 3,000,000│ 150,000│ ├──┼────┼─────┼─────┼──────┼─────┤ │152 │8908 │BT00000000│同上 │ 4,962│ 248│ ├──┼────┼─────┼─────┼──────┼─────┤ │153 │8908 │BT00000000│同上 │ 14,285│ 715│ ├──┴────┴─────┴─────┼──────┼─────┤ │合計 │ 114,945,258│ 5,747,259│ └───────────────────┴──────┴─────┘ 附表三:世運村公司於87年至89間開立並出售不實統一發票流 向 ┌──┬────┬─────┬─────┬──────┬─────┐ │編號│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買受人統一│ 銷售額 │ 營業稅額 │ │ │(年月)│ │編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19,047,619│ 952,381│ │ │ │ │(廣達發公│ │ │ │ │ │ │司) │ │ │ ├──┼────┼─────┼─────┼──────┼─────┤ │2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1,857,150│ 92,858│ │ │ │ │(全訊公司│ │ │ │ │ │ │) │ │ │ ├──┼────┼─────┼─────┼──────┼─────┤ │3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4,761,905│ 238,095│ │ │ │ │(博冠公司│ │ │ │ │ │ │) │ │ │ ├──┼────┼─────┼─────┼──────┼─────┤ │4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 ├──┼────┼─────┼─────┼──────┼─────┤ │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6,800│ 840│ ├──┼────┼─────┼─────┼──────┼─────┤ │6 │8910 │CP00000000│同上 │ 567,500│ 28,375│ ├──┼────┼─────┼─────┼──────┼─────┤ │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60,000│ 18,000│ ├──┼────┼─────┼─────┼──────┼─────┤ │8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8,000│ 6,400│ ├──┼────┼─────┼─────┼──────┼─────┤ │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7,200│ 860│ ├──┼────┼─────┼─────┼──────┼─────┤ │10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4,285,714│ 714,286│ ├──┼────┼─────┼─────┼──────┼─────┤ │1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07,570│ 5,378│ ├──┼────┼─────┼─────┼──────┼─────┤ │1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1,500│ 575│ ├──┼────┼─────┼─────┼──────┼─────┤ │13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19,047,619│ 952,381│ │ │ │ │(華韻公司│ │ │ │ │ │ │) │ │ │ ├──┼────┼─────┼─────┼──────┼─────┤ │14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 ├──┼────┼─────┼─────┼──────┼─────┤ │1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 ├──┼────┼─────┼─────┼──────┼─────┤ │16 │8910 │CP00000000│同上 │ 95,238│ 4,762│ ├──┼────┼─────┼─────┼──────┼─────┤ │17 │8810 │XB00000000│00000000 │ 571,429│ 28,571│ │ │ │ │(世發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8810 │XB00000000│同上 │ 114,286│ 5,714│ ├──┼────┼─────┼─────┼──────┼─────┤ │19 │8904 │XB00000000│同上 │ 500,000│ 25,000│ ├──┼────┼─────┼─────┼──────┼─────┤ │20 │8904 │ZV00000000│00000000 │ 500,000│ 25,000│ │ │ │ │(奧修公司│ │ │ │ │ │ │) │ │ │ ├──┼────┼─────┼─────┼──────┼─────┤ │2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9,523,810│ 476,190│ ├──┼────┼─────┼─────┼──────┼─────┤ │22 │8708 │QD00000000│00000000 │ 21,429│ 1,071│ │ │ │ │(首冠公司│ │ │ │ │ │ │) │ │ │ ├──┼────┼─────┼─────┼──────┼─────┤ │23 │8712 │SH00000000│同上 │ 19,048│ 952│ ├──┼────┼─────┼─────┼──────┼─────┤ │24 │8803 │UH00000000│同上 │ 3,810│ 190│ ├──┼────┼─────┼─────┼──────┼─────┤ │2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860,317│ 193,016│ ├──┼────┼─────┼─────┼──────┼─────┤ │2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5,499,940│ 274,997│ ├──┼────┼─────┼─────┼──────┼─────┤ │2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4,449,267│ 222,463│ ├──┼────┼─────┼─────┼──────┼─────┤ │28 │8904 │ZV00000000│同上 │ 952│ 48│ ├──┼────┼─────┼─────┼──────┼─────┤ │29 │8904 │ZV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 ├──┼────┼─────┼─────┼──────┼─────┤ │30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7,619│ 2,381│ ├──┼────┼─────┼─────┼──────┼─────┤ │31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65,000│ 23,250│ ├──┼────┼─────┼─────┼──────┼─────┤ │32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20,000│ 21,000│ ├──┼────┼─────┼─────┼──────┼─────┤ │33 │8904 │ZV00000000│同上 │ 863,000│ 43,150│ ├──┼────┼─────┼─────┼──────┼─────┤ │34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29,370│ 21,468│ ├──┼────┼─────┼─────┼──────┼─────┤ │35 │8904 │ZV00000000│同上 │ 942,000│ 47,100│ ├──┼────┼─────┼─────┼──────┼─────┤ │36 │8904 │ZV00000000│同上 │ 213,964│ 10,698│ ├──┼────┼─────┼─────┼──────┼─────┤ │37 │8908 │BR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 ├──┼────┼─────┼─────┼──────┼─────┤ │38 │8908 │BR00000000│同上 │ 62,652│ 3,133│ ├──┼────┼─────┼─────┼──────┼─────┤ │3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 ├──┼────┼─────┼─────┼──────┼─────┤ │40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 ├──┼────┼─────┼─────┼──────┼─────┤ │4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 ├──┼────┼─────┼─────┼──────┼─────┤ │4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3,684│ 3,684│ ├──┼────┼─────┼─────┼──────┼─────┤ │4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80,952│ 19,048│ ├──┼────┼─────┼─────┼──────┼─────┤ │44 │8902 │YX00000000│00000000 │ 235,714│ 11,786│ │ │ │ │(世侑公司│ │ │ │ │ │ │) │ │ │ ├──┼────┼─────┼─────┼──────┼─────┤ │4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50,000│ 7,500│ ├──┼────┼─────┼─────┼──────┼─────┤ │4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214,286│ 10,714│ ├──┼────┼─────┼─────┼──────┼─────┤ │4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0,000│ 5,000│ ├──┼────┼─────┼─────┼──────┼─────┤ │4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714│ 536│ ├──┼────┼─────┼─────┼──────┼─────┤ │49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5,714│ 1,786│ ├──┼────┼─────┼─────┼──────┼─────┤ │50 │8902 │YX00000000│同上 │ 50,926│ 2,546│ ├──┼────┼─────┼─────┼──────┼─────┤ │51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97,686│ 19,884│ ├──┼────┼─────┼─────┼──────┼─────┤ │52 │8902 │YX00000000│同上 │ 77,116│ 3,856│ ├──┼────┼─────┼─────┼──────┼─────┤ │53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086,772│ 54,339│ ├──┼────┼─────┼─────┼──────┼─────┤ │54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96,775│ 9,839│ ├──┼────┼─────┼─────┼──────┼─────┤ │55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25,860│ 6,293│ ├──┼────┼─────┼─────┼──────┼─────┤ │56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54,530│ 7,726│ ├──┼────┼─────┼─────┼──────┼─────┤ │57 │8902 │YX00000000│同上 │ 6,192,544│ 309,627│ ├──┼────┼─────┼─────┼──────┼─────┤ │5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971,363│ 48,568│ ├──┼────┼─────┼─────┼──────┼─────┤ │59 │8904 │ZV00000000│同上 │ 3,478│ 174│ ├──┼────┼─────┼─────┼──────┼─────┤ │60 │8904 │ZV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 ├──┼────┼─────┼─────┼──────┼─────┤ │61 │8904 │ZV00000000│同上 │ 758,000│ 37,900│ ├──┼────┼─────┼─────┼──────┼─────┤ │62 │8904 │ZV00000000│同上 │ 923,000│ 46,150│ ├──┼────┼─────┼─────┼──────┼─────┤ │63 │8904 │ZV00000000│同上 │ 850,000│ 42,500│ ├──┼────┼─────┼─────┼──────┼─────┤ │64 │8904 │ZV00000000│同上 │ 802,333│ 40,117│ ├──┼────┼─────┼─────┼──────┼─────┤ │65 │8906 │AT00000000│同上 │ 202,976│ 10,149│ ├──┼────┼─────┼─────┼──────┼─────┤ │66 │8906 │AT00000000│同上 │ 5,595│ 280│ ├──┼────┼─────┼─────┼──────┼─────┤ │67 │8908 │BR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 ├──┼────┼─────┼─────┼──────┼─────┤ │68 │8908 │BR00000000│同上 │ 62,652│ 3,133│ ├──┼────┼─────┼─────┼──────┼─────┤ │69 │8908 │BR00000000│同上 │ 6,629│ 331│ ├──┼────┼─────┼─────┼──────┼─────┤ │70 │8908 │BR00000000│同上 │ 122,510│ 6,126│ ├──┼────┼─────┼─────┼──────┼─────┤ │71 │8909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 ├──┼────┼─────┼─────┼──────┼─────┤ │7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 ├──┼────┼─────┼─────┼──────┼─────┤ │7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 ├──┼────┼─────┼─────┼──────┼─────┤ │74 │8910 │CP00000000│同上 │ 6,898│ 345│ ├──┼────┼─────┼─────┼──────┼─────┤ │7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8,400│ 420│ ├──┼────┼─────┼─────┼──────┼─────┤ │76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 ├──┼────┼─────┼─────┼──────┼─────┤ │7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88,940│ 4,447│ ├──┼────┼─────┼─────┼──────┼─────┤ │78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092│ 155│ ├──┼────┼─────┼─────┼──────┼─────┤ │7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380,952│ 19,048│ ├──┼────┼─────┼─────┼──────┼─────┤ │80 │8811 │XZ00000000│00000000 │ 285,714│ 14,286│ │ │ │ │(世雄公司│ │ │ │ │ │ │) │ │ │ ├──┼────┼─────┼─────┼──────┼─────┤ │81 │8908 │BR00000000│同上 │ 19,047,619│ 952,381│ ├──┼────┼─────┼─────┼──────┼─────┤ │8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 ├──┼────┼─────┼─────┼──────┼─────┤ │8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 ├──┼────┼─────┼─────┼──────┼─────┤ │84 │8910 │CP00000000│00000000 │ 5,945,652│ 297,282│ │ │ │ │(全運公司│ │ │ │ │ │ │) │ │ │ ├──┼────┼─────┼─────┼──────┼─────┤ │85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8,757,066│ 937,853│ ├──┼────┼─────┼─────┼──────┼─────┤ │86 │8908 │BR00000000│00000000 │ 285,714│ 14,286│ │ │ │ │(全球公司│ │ │ │ │ │ │) │ │ │ ├──┼────┼─────┼─────┼──────┼─────┤ │87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240│ 612│ ├──┼────┼─────┼─────┼──────┼─────┤ │88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6,000│ 3,800│ ├──┼────┼─────┼─────┼──────┼─────┤ │89 │8910 │CP00000000│同上 │ 8,400│ 420│ ├──┼────┼─────┼─────┼──────┼─────┤ │90 │8910 │CP00000000│同上 │ 120,000│ 6,000│ ├──┼────┼─────┼─────┼──────┼─────┤ │91 │8910 │CP00000000│同上 │ 59,211│ 2,961│ ├──┼────┼─────┼─────┼──────┼─────┤ │92 │8910 │CP00000000│同上 │ 7,000│ 350│ ├──┼────┼─────┼─────┼──────┼─────┤ │93 │8910 │CP00000000│同上 │ 285,714│ 14,286│ ├──┼────┼─────┼─────┼──────┼─────┤ │94 │8801 │TK00000000│00000000 │ 1,852,300│ 92,615│ │ │ │ │(川辰公司│ │ │ │ │ │ │) │ │ │ ├──┼────┼─────┼─────┼──────┼─────┤ │95 │8805 │VF00000000│同上 │ 385,000│ 19,250│ ├──┼────┼─────┼─────┼──────┼─────┤ │96 │8805 │VF00000000│同上 │ 400,500│ 20,025│ ├──┼────┼─────┼─────┼──────┼─────┤ │97 │8805 │VF00000000│同上 │ 250,050│ 12,503│ ├──┼────┼─────┼─────┼──────┼─────┤ │98 │8805 │VF00000000│同上 │ 250,700│ 12,535│ ├──┼────┼─────┼─────┼──────┼─────┤ │99 │8811 │XZ00000000│同上 │ 825,000│ 41,250│ ├──┼────┼─────┼─────┼──────┼─────┤ │100 │8811 │XZ00000000│同上 │ 972,000│ 48,600│ ├──┼────┼─────┼─────┼──────┼─────┤ │101 │8811 │XZ00000000│同上 │ 1,200,000│ 60,000│ ├──┼────┼─────┼─────┼──────┼─────┤ │10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786,435│ 39,322│ ├──┼────┼─────┼─────┼──────┼─────┤ │103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32,000│ 31,600│ ├──┼────┼─────┼─────┼──────┼─────┤ │10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725,000│ 86,250│ ├──┼────┼─────┼─────┼──────┼─────┤ │105 │8812 │YB00000000│同上 │ 1,200,000│ 60,000│ ├──┼────┼─────┼─────┼──────┼─────┤ │106 │8812 │YB00000000│同上 │ 632,000│ 31,600│ ├──┼────┼─────┼─────┼──────┼─────┤ │107 │8904 │ZV00000000│同上 │ 7,500│ 375│ ├──┼────┼─────┼─────┼──────┼─────┤ │108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8,885│ 4,444│ ├──┼────┼─────┼─────┼──────┼─────┤ │109 │8906 │AT00000000│同上 │ 546,000│ 27,300│ ├──┼────┼─────┼─────┼──────┼─────┤ │110 │8906 │AT00000000│同上 │ 546,000│ 27,300│ ├──┼────┼─────┼─────┼──────┼─────┤ │111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10,000│ 40,500│ ├──┼────┼─────┼─────┼──────┼─────┤ │112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10,000│ 40,500│ ├──┼────┼─────┼─────┼──────┼─────┤ │113 │8906 │AT00000000│同上 │ 450,900│ 22,545│ ├──┼────┼─────┼─────┼──────┼─────┤ │114 │8810 │XB00000000│00000000 │ 334,250│ 16,713│ │ │ │ │(唐女秘品│ │ │ │ │ │ │公司) │ │ │ ├──┼────┼─────┼─────┼──────┼─────┤ │115 │8811 │XZ00000000│同上 │ 635,300│ 31,765│ ├──┼────┼─────┼─────┼──────┼─────┤ │116 │8811 │XZ00000000│同上 │ 944,600│ 47,230│ ├──┼────┼─────┼─────┼──────┼─────┤ │117 │8811 │XZ00000000│同上 │ 462,000│ 23,100│ ├──┼────┼─────┼─────┼──────┼─────┤ │118 │8811 │XZ00000000│同上 │ 625,000│ 31,250│ ├──┼────┼─────┼─────┼──────┼─────┤ │119 │8811 │XZ00000000│同上 │ 560,677│ 28,033│ ├──┼────┼─────┼─────┼──────┼─────┤ │120 │8811 │XZ00000000│同上 │ 1,600,000│ 80,000│ ├──┼────┼─────┼─────┼──────┼─────┤ │121 │8811 │XZ00000000│同上 │ 1,231,137│ 61,557│ ├──┼────┼─────┼─────┼──────┼─────┤ │12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82,678│ 44,134│ ├──┼────┼─────┼─────┼──────┼─────┤ │123 │8812 │XZ00000000│同上 │ 783,450│ 39,173│ ├──┼────┼─────┼─────┼──────┼─────┤ │124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53,600│ 42,680│ ├──┼────┼─────┼─────┼──────┼─────┤ │125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50,000│ 47,500│ ├──┼────┼─────┼─────┼──────┼─────┤ │126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80,000│ 34,000│ ├──┼────┼─────┼─────┼──────┼─────┤ │127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800,000│ 90,000│ ├──┼────┼─────┼─────┼──────┼─────┤ │128 │8902 │YX00000000│同上 │ 3,560,000│ 178,000│ ├──┼────┼─────┼─────┼──────┼─────┤ │129 │8902 │YX00000000│同上 │ 2,680,000│ 134,000│ ├──┼────┼─────┼─────┼──────┼─────┤ │130 │8902 │YX00000000│同上 │ 1,760,000│ 88,000│ ├──┼────┼─────┼─────┼──────┼─────┤ │131 │8810 │XB00000000│00000000 │ 235,800│ 11,790│ │ │ │ │(臺灣格格│ │ │ │ │ │ │公司) │ │ │ ├──┼────┼─────┼─────┼──────┼─────┤ │132 │8810 │XB00000000│同上 │ 353,286│ 17,664│ ├──┼────┼─────┼─────┼──────┼─────┤ │133 │8810 │XB00000000│同上 │ 635,885│ 31,794│ ├──┼────┼─────┼─────┼──────┼─────┤ │134 │8906 │AT00000000│00000000 │ 471,600│ 23,580│ │ │ │ │(優嘉公司│ │ │ │ │ │ │) │ │ │ ├──┼────┼─────┼─────┼──────┼─────┤ │135 │8906 │AT00000000│同上 │ 101,280│ 5,064│ ├──┼────┼─────┼─────┼──────┼─────┤ │136 │8906 │AT00000000│同上 │ 700,000│ 35,000│ ├──┼────┼─────┼─────┼──────┼─────┤ │137 │8906 │AT00000000│同上 │ 840,000│ 42,000│ ├──┼────┼─────┼─────┼──────┼─────┤ │138 │8801 │TK00000000│00000000 │ 1,459,700│ 72,985│ │ │ │ │(晴宏公司│ │ │ │ │ │ │) │ │ │ ├──┼────┼─────┼─────┼──────┼─────┤ │139 │8812 │XZ00000000│同上 │ 852,600│ 42,630│ ├──┼────┼─────┼─────┼──────┼─────┤ │140 │8812 │XZ00000000│同上 │ 920,000│ 46,000│ ├──┼────┼─────┼─────┼──────┼─────┤ │141 │8812 │XZ00000000│同上 │ 1,500,000│ 75,000│ ├──┼────┼─────┼─────┼──────┼─────┤ │142 │8812 │XZ00000000│同上 │ 600,000│ 30,000│ ├──┼────┼─────┼─────┼──────┼─────┤ │143 │8903 │ZV00000000│同上 │ 536,480│ 26,824│ ├──┼────┼─────┼─────┼──────┼─────┤ │144 │8904 │ZV00000000│同上 │ 673,500│ 33,675│ ├──┼────┼─────┼─────┼──────┼─────┤ │145 │8904 │ZV00000000│同上 │ 732,450│ 36,623│ ├──┼────┼─────┼─────┼──────┼─────┤ │146 │8904 │ZV00000000│同上 │ 634,560│ 31,728│ ├──┼────┼─────┼─────┼──────┼─────┤ │147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39,430│ 21,971│ ├──┼────┼─────┼─────┼──────┼─────┤ │148 │8904 │ZV00000000│同上 │ 460,000│ 23,000│ ├──┼────┼─────┼─────┼──────┼─────┤ │149 │8801 │TK00000000│00000000 │ 865,000│ 43,250│ │ │ │ │(凱東利公│ │ │ │ │ │ │司) │ │ │ ├──┼────┼─────┼─────┼──────┼─────┤ │150 │8801 │TK00000000│同上 │ 823,000│ 41,150│ │ │ │ │ │ │ │ ├──┴────┴─────┴─────┼──────┼─────┤ │合計 │ 198,905,478│ 9,945,276│ ├───────────────────┼──────┼─────┤ │除編號1 廣達發公司部分外之合計 │ 179,857,859│ 8,992,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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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