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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42號

偽造私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緝字第4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震偉
選任辯護人
甘大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6250、17824號、95年度偵字第11806、12508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偵字第21908、19708號、96年度偵字第12162、188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謝震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如附表四所示之偽造署押、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1至20所示之信用卡,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2、附表三編號 1至3、5、7、9至10、14、16、18至22、24、26、28至30、39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謝震偉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92年 7月15日以9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10月 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利用林宜瑩為其前女友,林惠玲、林玉婷分別為林宜瑩之大姊及妹妹,林廖秀美為林宜瑩之母,廖惠如為林宜瑩出養之二姊,邱菊佩、陳明珠為其友人之關係,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謝震偉基於竊盜及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於92年 3月11日,在臺中市○區○○里○○街 0號其女友林宜瑩住處,趁林宜瑩不注意之際,竊取林宜瑩所有如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中華商業銀行衣蝶風行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得手後,即於92年3月28日起至93年2月 6日止,利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以插入該信用卡操作預借現金之方式,連續由各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6850元;又於92年3月25日,在臺中市○區○○里○○街 0號林宜瑩住處,趁林宜瑩不注意之際,竊取林宜瑩所有如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中華商業銀行麥克現金卡,得手後,即於92年4月5日起至94年6月3日止,利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以插入該現金卡操作預借現金之方式,連續由各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現金合計43萬9700元,足以生損害於林宜瑩及中華商業銀行對於信用卡、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

(二)謝震偉另基於侵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及承前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林玉婷、廖惠如、陳明珠、邱菊佩等人委託代辦如附表二編號 1至12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機會,故意將各該申請書上關於信用卡或現金卡之寄送地址欄填載為「臺中市○○區○○路000○0 號503室」其租屋處,致遠東商業銀行、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別於核卡後將如附表二編號 1至12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均寄送至謝震偉前開租屋處,而謝震偉於取得前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未經告知林玉婷、廖惠如、陳明珠、邱菊佩等人即於如附表二編號 1至12所示之時間,予以侵占入己後;隨即於如附表二編號 1至12所示之時間,利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以插入各該信用卡、現金卡操作預借現金之方式,連續由各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現金合計191萬9423元,足以生損害於林玉婷、廖惠如、陳明珠、邱菊佩及遠東商業銀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對於信用卡及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再於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時間,持林玉婷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盜刷消費3萬3千元,而於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林玉婷之署名,而偽造用以表彰係林玉婷本人親自持卡消費之不實簽帳單,再持以行使交付予特約商店之人員而行使,致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及發卡銀行誤以為謝震偉係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遂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而使該特約商店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其係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謝震偉所購買之商品,並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墊消費款項與該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林玉婷及該特約商店、遠東商業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對於信用卡簽帳管理之正確性。

(三)謝震偉復基於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及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幫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等人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機會取得其等之身分證件及薪資證明後,擅自將其等之國民身分證及薪資證明或前已申辦核發之他金融機構信用卡、現金卡或金融卡影本等資料影印留存,或利用經常出入其女友林宜瑩住處之便,擅自取用他人放置於住處之身分證件影印留存後,再於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冒辦日期,在如附表四編號 1至39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信用卡或現金卡申請書上,連續偽填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並在如附表四編號 1至39所示之各該申請書上,分別偽造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等人之署名,用以表示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等人向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之意思表示的申請書,並將各該信用卡、現金卡之寄送地址填載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503 室」其租住處,再檢附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薪資證明影本或前已申辦核發之他金融機構信用卡、現金卡或金融卡影本等資料,先後持以向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各金融機構承辦人員申請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而行使之,致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先後核發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並以郵寄方式將該等信用卡或現金卡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0 號503室謝震偉租住處,而由謝震偉收受,足以生損害於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等人及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現金卡核發與管理之正確性。嗣謝震偉於陸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並完成開卡手續後,即於不詳時間,在各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分別偽造林宜瑩、廖惠如、林玉婷、陳明珠、林惠玲之署押,以伺機盜刷林宜瑩、廖惠如、林玉婷、陳明珠、林惠玲之信用卡。其後,謝震偉先後於如附表三編號15、17、18、23、34、35所示之時間,分別持林宜瑩、廖惠如、林玉婷等人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冒名刷卡消費合計 4萬1936元,並於每次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上分別偽簽林宜瑩、廖惠如、林玉婷等人之署名,而偽造用以表彰係林宜瑩、廖惠如本人親自持卡消費之不實簽帳單,再持以行使交付予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而行使,致各該特約商店之人員及發卡銀行誤以為謝震偉係真正持卡人,發卡銀行乃同意依信用卡契約之條款付款,而使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因而陷於錯誤,誤認其係真正持卡人,而交付謝震偉所購買之商品,並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代墊如附表三編號15、17、18、23、34、35所示之消費款予各該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林宜瑩、廖惠如、林玉婷及各該特約商店、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華銀行(現改制為元大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於信用卡簽帳管理之正確性;再於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時間,利用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以插入各該信用卡、現金卡操作預借現金之方式,連續由各該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至39所示之現金合計410萬0084元,足以生損害於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及如附表三編號 1至39所示之金融機構對於信用卡及現金卡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因林宜瑩、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林玉婷等人陸續接獲銀行催款帳單,驚覺有異,而向謝震偉詢問後,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陳明珠、林玉婷、邱菊佩分別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四分局報告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分別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謝震偉所犯竊盜、侵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均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評議認為並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 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謝震偉對於前揭時地,先後多次竊盜、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業經坦認屬實,核與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代理人黃小訓、趙志潔分別於警詢及於偵查中之指訴內容(見第四分局警卷二第1至5頁、偵 18801卷第48頁)、告訴人台新銀行代理人高詩敏於偵查中之指訴內容(見偵16250 卷二第161至162頁)、證人即被害人林宜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第一分局警卷第8至10頁、偵18801卷第49頁、偵 16250卷二第158至160頁)、證人即被害人廖惠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第一分局警卷第17至19頁、偵18801卷第50頁、偵16250卷二第165至166頁)、證人即被害人林惠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第一分局警卷第11至12頁、偵18801卷第50至51頁、偵16250卷二第160至161頁)、證人即被害人邱菊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第四分局警卷一第1至2頁、警卷二第13至15頁、偵18801卷第51頁、偵17824卷第34至36頁)、證人即被害人陳明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第四分局警卷二第10至12頁偵18801卷第51頁、偵16250卷二第 164至 165頁)、證人即被害人林玉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第一分局警卷第14至16頁、第四分局警卷二第 6至 9頁、偵16250卷二第158頁)均屬相符,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第一分局警卷第20至26頁)、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見第一分局警卷第27頁)、扣案物品信用卡照片(見第一分局警卷第28至32頁)、《附表一編號 1》林宜瑩中華商銀衣蝶風行卡申請表(見偵16250卷二第146頁)、林宜瑩信用卡預借現金紀錄(見偵16250卷二第149頁、偵17824卷第205頁反面)、《附表一編號2》林宜瑩麥克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150至151頁、偵17824卷第206頁)、交易履歷(見偵17824卷第207頁)、《附表二編號 1》林玉婷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訴緝卷一第135至136頁)、遠東銀行案件冒刷紀錄持卡人(林玉婷)報案聯(見訴緝卷第 139頁)、《附表二編號 2》被告冒用廖惠如台新銀行生活信用卡明細表(見偵12508卷第4至5頁)、廖惠如台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 42至44、46頁)、廖惠如台新銀行 YOUBE預備金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見偵12508卷第45頁)、廖惠如台新商銀YOUBE信用貸款結清銷戶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47頁)、廖惠如台新銀行HOLA卡專用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64頁)、廖惠如切結書(見偵12508卷第92頁)、《附表二編號3》陳明珠台新銀行信用卡(新光三越白金卡)申請書(見發查2835卷第28頁、偵12508卷第48至49頁)、陳明珠聲明書(見發查 2835卷第53頁、偵12508卷第 62頁)、被告冒用陳明珠台新銀行信用卡明細表(見偵12508卷第 5至6頁)、《附表二編號4》陳明珠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25至28頁)、陳明珠台新商銀「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預備金」增補約定書(見偵12508卷第 29頁)、陳明珠台新商銀 STORY現金卡信用貸款結清銷戶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30頁)、陳明珠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金融卡、密碼單領用證明(見偵12508卷第 31頁)、陳明珠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見偵 12508卷第32至33頁)、被告冒用陳明珠現金卡明細表(見偵16250卷一第114頁)、《附表二編號5、6》林玉婷台新銀行信用卡(玫瑰金卡)申請書(見發查卷第5至6頁、偵 12508卷第93至94頁)、林玉婷切結書(見發查卷第27頁、偵12508卷第116頁)、被告冒用林玉婷台新銀行信用卡明細表(見偵12508卷第 6至7頁)、林玉婷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34至37頁)、林玉婷台新商銀YOUBE預備金之金融卡及密碼單領用證明(見偵12508卷第 39頁)、林玉婷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見偵12508卷第40至41 頁)、林玉婷寄送予台新銀行之郵局存證信函(見偵12508卷第115頁)、被告冒用林玉婷現金卡明細表(見偵16250卷一第112頁、偵17824卷第 76頁)、林玉婷台新銀行YOUBE預備金申請書(見第四分局警卷二第31至32、36頁)、《附表二編號7》邱菊佩台新銀行信用卡(新光三越金卡)申請書(見發查卷第29頁、偵12508卷第117至119頁)、邱菊佩聲明書(見發查2835卷第 54頁)、被告冒用邱菊佩台新銀行信用卡明細表(見偵12508卷第5頁)、被告侵占之邱菊佩新光三越信用卡正反面照片(見偵18801卷第24頁)、《附表二編號8》邱菊佩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10至12頁)、邱菊佩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 預備金」增補約定書(見偵12508卷第13頁)、邱菊佩台新銀行STORY現金卡信用貸款結清銷戶申請書(見偵12508卷第14頁)、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金融卡、密碼單領用證明(見偵12508卷第 22頁)、邱菊佩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見偵12508卷第 23至24頁)、被告冒用邱菊佩現金卡明細表(見偵16250卷一第116頁、偵17824卷第 77頁反面)、《附表二編號 9》陳明珠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57、189頁、偵17824卷第113頁反面)、中國信託商銀陳明珠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見偵 16250卷一第64頁)、陳明珠聲明書(見偵16250卷一第218、226頁、偵17824卷第120頁反面、第122頁)、陳明珠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 190至191頁)、《附表二編號10》陳明珠中國信託商銀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16250卷一第 60頁)、陳明珠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對帳單(見偵16250卷一第 61頁)、陳明珠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62至63、220至 221頁)、陳明珠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貸款約定書(見偵16250卷一第 222至223頁)、中國信託商銀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16250卷一第 224至225頁)、《附表二編號11》陳明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65頁、卷二第89頁、偵17824卷第 175頁反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陳明珠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 66頁)、陳明珠信用卡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6250卷二第90頁、偵17824卷第 176頁)、陳明珠聲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91頁、偵17824卷第 176頁反面)、《附表二編號12》台北富邦銀行陳明珠信用卡遭冒刷紀錄(見偵16250卷一第76頁)、陳明珠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84至85頁)、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總處95年6月8日北富信卡字第669號函(見偵16250卷二第96頁、偵 17824卷第179頁)、陳明珠廣三SOGO聯名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97頁、偵17824卷第179頁反面)、陳明珠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二第98至99頁、偵17824卷第180頁)、《附表三編號1》邱菊佩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發查2586卷第12頁)、邱菊佩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一覽表(見發查2586卷第 22頁)、邱菊佩切結書(見發查2586卷第28頁)、《附表三編號 2》陳明珠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 78至79頁、發查2586卷第10頁)、陳明珠國泰世華銀行 ATM交易一覽表(見偵16250卷一第81頁、發查2586卷第 20頁)、陳明珠切結書(見發查2586卷第27頁)、《附表三編號 3》陳明珠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一覽表(見偵16250卷一第70頁、發查2586卷第21頁)、陳明珠晶鑽卡(現金卡)存摺存款未登摺資料(見偵16250卷一第 67至69、71至75、82至83頁)、陳明珠國泰世華銀行晶鑽卡申請書(見偵 16250卷一第77、80頁、發查2586卷第11頁)、國泰世華銀行陳明珠現金卡盜刷交易一覽表(偵18801卷第 21頁)、《附表三編號4》林宜瑩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發查2586卷第13頁)、林宜瑩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一覽表(見發查2586卷第23至24頁)、被告切結書(見發查2586卷第31頁)、林宜瑩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見第一分局警卷第55頁)、《附表三編號 5》林惠玲國泰世華銀行晶鑽卡申請書(見發查2586卷第 7頁)、被告冒用林惠玲現金卡盜刷明細(見發查2586卷第15頁、第一分局警卷第67頁)、林惠玲切結書(見發查2586卷第25頁)、《附表三編號 6》廖惠如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發查2586卷第8頁)、廖惠如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ATM交易一覽表(見發查2586卷第16至18頁)、廖惠如切結書(見發查2586卷第26頁)、被告切結書(見發查2586卷第29頁)、廖惠如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見第一分局警卷第 104至105頁)、《附表三編號7》廖惠如國泰世華銀行AURA卡申請書(見第一分局警卷第116至117頁)、《附表三編號8》廖惠如國泰世華銀行晶鑽卡申請書(見發查2586卷第9頁)、廖惠如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遭盜刷交易一覽表(見發查2586卷第19頁)、廖惠如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明細(見第一分局警卷第120至121頁)、《附表三編號 9》京城商業銀行95年 6月16日(95)京城消信字第2678號函(見偵16250卷一第120頁、偵17824卷第 79頁反面)、邱菊佩京城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 121至122頁、偵17824卷第80頁正面、反面)、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94年10月 5日(94)南銀消信字第5172號函檢送之邱菊佩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7824卷第10至11頁)、《附表三編號10至13》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5年6月14日玉山卡(風)字第06060610號函(見偵16250卷一第 129頁、偵17824卷第84頁反面)、被告冒用陳明珠、林惠玲、廖惠如信用卡及廖惠如現金卡之消費明細表(見偵16250卷一第139至140頁、偵17824卷第89頁)、《附表三編號10》陳明珠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 37至38、47至48、134頁、卷二第192頁、偵17824卷第 86頁反面)、陳明珠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39、46、49、130頁、卷二第196頁、偵17824卷第85頁)、陳明珠消費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204頁)、《附表三編號11》林惠玲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131頁、卷二第197頁、偵17824卷第85頁反面)、林惠玲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35至136頁、卷二第193頁、偵 17824卷第87頁)、林惠玲消費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205頁)、《附表三編號12》廖惠如玉山銀行TAKEIT現金卡約定書(見偵16250卷一第138頁、偵16250卷二第190頁、偵17824卷第88頁反面)、廖惠如切結書(見偵16250卷二第194頁、偵17824卷第86頁)、玉山銀行現金卡中心廖惠如預借現金明細(見偵16250卷二第202頁)、《附表三編號13》廖惠如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132、133頁、卷二第195頁)、廖惠如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37頁、卷二第191頁、偵17824卷第88頁)、廖惠如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203頁)、《附表三編號14至2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6月21日日銀字第1052000061590號函檢送之陳明珠、林宜瑩、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消費明細(見訴緝卷第155至167頁、偵16250卷一第 44至45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5年6月7日日銀字第09521000080920號函(見偵16250卷一第142至143頁、偵17824卷第90頁反面)《附表三編號14》陳明珠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 40、167頁、偵17824卷第 103頁)、陳明珠日盛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41至43、156至157頁、偵17824卷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陳明珠日盛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144至145頁、偵17824卷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附表三編號15》林宜瑩日盛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146至147頁、偵17824卷第92頁反面至第93頁)、林宜瑩日盛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58至159頁、偵17824卷第98頁反面至第99頁)、林宜瑩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168頁、偵17824卷第103頁反面)、林宜瑩日盛商銀信用卡帳單明細(見第一分局警卷第63頁)、《附表三編號16》林宜瑩日盛銀行ALLPASS現金卡貸款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73頁、偵17824卷第106頁)、《附表三編號17》廖惠如日盛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148至150頁、偵17824卷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反面)、廖惠如日盛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60至162頁、偵17824卷第99頁反面至第100頁)、廖惠如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169頁、偵17824卷第 104頁)、《附表三編號18》林玉婷日盛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151至153頁、偵17824卷第95至96頁)、林玉婷日盛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 16250卷一第163至164頁、偵17824卷第101頁)、林玉婷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170頁、偵17824卷第104頁反面)、《附表三編號19》林玉婷日盛銀行ALL PASS現金卡貸款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74頁、偵17824卷第106頁反面)、《附表三編號20》林廖秀美日盛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154至155頁、偵16250卷二第168至169頁、偵17824卷第96頁反面至第 97頁)、林廖秀美日盛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65至166頁、偵17824卷第102頁)、林廖秀美切結書(見偵16250卷一第 172頁、偵17824卷第105頁反面)、林廖秀美私立中山醫學院附設孫中山先生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167頁)、全戶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偵16250卷二第215至217頁)、《附表三編號21》林廖秀美日盛銀行ALL PASS 現金卡貸款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175頁、偵17824卷第107頁)、《附表三編號22》陳明珠大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50、178頁)、聯合信用卡中心消費明細表(見偵16250卷一第 55、56頁)、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5年7月4日卡發字第1199號函(見偵16250卷一第177頁、偵17824卷第108頁)、陳明珠聲明書(見偵 16250卷一第183頁、偵17824卷第110頁反面)、《附表三編號 23》林宜瑩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227至228頁、偵17824卷第122至123頁)、林宜瑩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229至230頁、偵17824卷第 123頁反面至第 124頁)、林宜瑩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見第一分局警卷第38頁)、《附表三編號24》林宜瑩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245頁、偵17824卷第134頁)、林宜瑩中國信託商銀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16250卷二第2至4頁、偵17824卷第135至136頁)、林宜瑩聲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5頁、偵17824卷第136頁反面)、《附表三編號25》林惠玲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6至7頁、偵17824卷第 137頁)、林惠玲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二第8至9頁、偵17824卷第 138頁)、林惠玲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見第一分局警卷第74頁)、《附表三編號26》林惠玲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15至17頁、偵17824卷第 141頁反面至第 143頁)、林惠玲中國信託商銀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16250卷二第18頁、偵17824卷第 143頁反面)、林惠玲聲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19頁、偵17824卷第141、144頁)、《附表三編號27》林玉婷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20至21頁、偵17824卷第 144頁反面至第 145頁)、林玉婷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二第27至28頁、偵17824卷第 147頁反面至第148頁)、林玉婷聲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45頁、偵17824卷第156頁)、林玉婷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見第一分局警卷第83頁)、《附表三編號28》林玉婷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 46至48頁、偵17824卷第156頁反面至第 157頁)、林玉婷中國信託商銀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16250卷二第 49至51頁、偵17824卷第157頁反面)、林玉婷聲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52頁、偵17824卷第158頁)、《附表三編號29、30》林宜瑩寄發予萬泰銀行之郵局存證信函(見偵16250卷一第92頁)、萬泰銀行信用卡中心95年 6月30日金卡字第 09593550108號函檢送之林宜瑩信用卡及現金卡歷史消費明細及消費清單(見偵16250卷二第56至85頁、偵17824卷第159頁反面至第173頁)、林宜瑩萬泰銀行京華城京華卡簡易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94頁、偵17824卷第68頁)、林宜瑩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GEORGE&MARY」現金卡(見偵16250卷一第95頁、偵17824卷第68頁反面)、萬泰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見偵 16250卷一第96頁、偵17824卷第 69頁)、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6月27日函檢送之客戶交易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207至208頁)、《附表三編號3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中心95年6月9日上卡字第09500159號函(見偵16250卷二第87至88頁、偵17824卷第 174頁反面)、林惠玲上海儲蓄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92頁、偵17824卷第177頁)、林惠玲信用卡歷史交易清單(見偵16250卷二第93頁、偵17824卷第177頁反面)、林惠玲聲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94頁、偵17824卷第 178頁)、林惠玲上海商銀信用卡 ATM盜刷交易明細(見第一分局警卷第65頁)、《附表三編號32》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95年6月8日95渣信字第633號函(見偵16250卷二第101頁、偵17824卷第 181頁反面)、渣打銀行受損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102頁、偵17824卷第182頁、第一分局警卷第 47至48頁)、林宜瑩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現金貸款申請書(見第一分局警卷第40頁)、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現金貸款」預先作業授權同意書(見第一分局警卷第 43頁)、《附表三編號33》聯邦銀行95年 6月14日(95)聯銀信卡字第3294號函(見偵16250卷二第 109頁、偵17824卷第185頁反面)、廖惠如聯邦銀行白金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110頁、偵17824卷第 186頁)、廖惠如聲明書(見偵16250卷二第111頁、偵17824卷第186頁反面)、被告切結書(見偵16250卷二第112頁、偵17824卷第187頁)、《附表三編號34至35》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 6月22日元銀字第1050003521號函暨檢送之林宜瑩、林玉婷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訴緝卷第151至153頁)、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部95年6月7日復銀信卡字第950000097 號函檢送之林宜瑩、林玉婷現金卡與信用卡往來資料、現金卡消費紀錄(見偵16250卷二第121至122、130頁、偵17824卷第191頁反面至第192頁、第196頁)、《附表三編號34》林宜瑩復華銀行圓夢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123至125頁、偵17824卷第192頁反面至第193頁)、復華商銀林宜瑩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131頁、偵17824卷第196頁反面、第一分局警卷第50頁)、林宜瑩切結書(見偵16250卷二第133頁、偵17824卷第197頁反面)、林宜瑩寄發予復華銀行之郵局存證信函(見偵16250卷二第135頁)《附表三編號35》林玉婷復華銀行圓夢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126至127頁、偵17824卷第194頁)、復華商銀林玉婷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132頁、偵17824卷第 197頁)、林玉婷切結書(見偵16250卷二第134頁、偵17824卷第198頁)、《附表三編號36》廖惠如誠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第一分局警卷第92頁)、廖惠如誠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第一分局警卷第93頁)、廖惠如誠泰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見第一分局警卷第94至95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年7月 3日(95)新光銀信卡字第2742號函(見偵16250卷二第185頁)、廖惠如新光銀行摩天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186頁)、廖惠如預借現金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187頁)、《附表三編號37》中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5年6月22日(95)中銀卡字第308號函(見偵16250卷二第142頁、偵17824卷第 202頁)、廖惠如中華商銀衣蝶風行卡申請表(見偵16250卷二第143至144頁、偵17824卷第202頁反面至第203頁)、廖惠如信用卡預借現金紀錄(見偵16250卷二第147至148頁、偵17824卷第204頁反面至第205頁)、廖惠如中華商銀白金卡申請表(見偵16250卷二第145頁、偵17824卷第203頁反面至第 204頁)、《附表三編號38》被告偽造廖惠如名義之遠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本院訴緝卷第129至130頁)、廖惠如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之遠東銀行冒刷明細表(見本院訴緝卷一第 133至134頁)、《附表三編號39》陳明珠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之消費明細(見訴緝卷一第171頁)、陳明珠遠東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 35至36、58至59頁)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1至21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為證,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

(二)被告雖曾否認有持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情,然:①就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部分,依據卷附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案件冒刷紀錄持卡人林玉婷報案聯(見訴緝卷一第139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於92年11月5日至93年4月18日之期間,持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林玉婷遠東商銀信用卡,先後在長江華業大墩門市、舒適康眼鏡行、丹尼斯服飾店、十點半百貨有限公司、祺安股份有限公司、街坊角落等商店刷卡消費之紀錄;②就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部分,依據卷附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林宜瑩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 146至147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於93年4月8日至93年12月 6日之期間,持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之林宜瑩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在全國加油站文心站,先後多次刷卡消費之紀錄;③就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部分,依據卷附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廖惠如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 148至150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於93年8月1日至93年 9月30日之期間,在全國加油站文心站,先後多次刷卡消費之紀錄(見偵16250卷一第149至150頁);④就如附表三編號 23所示之部分,依據卷附之中國信託商銀林宜瑩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230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於93年10月13日在中國石油公益路站刷卡消費之紀錄;⑤就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之部分,依據卷附之元大商業銀行林宜瑩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訴緝卷一第 152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於93年11月11日在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服務廠刷卡消費之紀錄;⑥就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之部分,依據卷附之元大商業銀行林玉婷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見訴緝卷一第 153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於93年1月23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BY3」 刷卡消費之紀錄。由此可見,被告確實有持如附表二編號 1、如附表三編號15、17、18、23、34、35所示之信用卡前往各該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犯行,是被告就此所辯,顯與現有事證不符,洵屬無據。

(三)再就被告盜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及冒用如附表三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所致生之損害金額,除就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部分,依據卷附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16250卷一第225頁)顯示被告已經悉數清償外,其餘各該金融機構計算出之損失金額,多有加計預借現金之手續費及利息之情形(詳如附表一至三損失金額欄所示)。而被告雖辯稱均有支付最低繳納金額云云,然觀諸各該金融機構提出之交易明細表顯示,被告實際繳納之金額非高且低於其歷次預借現金所產生之手續費用或利息總額,且被告於本院中亦自承無法提出相關事證舉證有實際清償除附表二編號10所示部分外之其餘預借現金本金之情形(見訴緝卷一第 280頁),是本院認為依據現有事證,仍應依各該金融機構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據以認定被告因盜用及冒用告訴人林宜瑩等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所致生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損失金額。

(四)另外,就①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竊盜時間、附表三編號1 至6、8所示之冒辦時間,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確認,本院認應依被告於本院中之供述據以認定具體之犯罪時間;②附表一編號 2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為被告盜用林宜瑩中華商銀麥克現金卡之期間為「92年4月5日至6月3日」,然依據卷附中華商銀林宜瑩帳戶之交易履歷(附件)(見偵17824卷第207頁正面、反面)顯示,被告盜用期間應係「92年4月4日至94年6月3日」;③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為被告侵占林玉婷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之時間、盜用期間及方式、損失金額均不詳,然依據卷附之林玉婷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訴緝卷一第135 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案件冒刷紀錄持卡人報案聯(見訴緝卷一第 139頁)顯示,被告侵占之時間應為92年10月21日,盜用期間為92年11月5日至93年6月14日,盜用方式為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92年11月5日至93年4月 8日連續盜用刷卡消費共16399元,92年11月17日至93年6月14日連續盜用預借現金共33000元,合計損失金額為49399元;

④附表二編號 4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為被告連續盜用預借現金所致之損失金額為393054元,然依據卷附之被告冒用陳明珠台新銀行現金卡明細表(見偵16250卷一第114頁)顯示,被告實際盜用預借現金之金額應為354200元;⑤附表二編號 9至12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係被告擅自冒名申辦而取得,然觀諸卷附之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 57頁)、中國信託商銀現金卡貸款約定書(見偵16250卷一第 63頁)、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一第65頁)、台北富邦銀行廣三SOGO聯名卡申請書(見偵16250卷二第97頁)上申請人簽名欄之「陳明珠」署名,明顯與告訴人陳明珠本人之簽名筆跡相符(見第四分局警卷二第12頁),並據告訴人陳明珠於本院審理中確認屬實(見訴緝卷一第 278頁反面),自應認定此部分係被告侵占後持以盜用而非冒名申辦;⑥附表二編號 9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被告除持以預借現金外另有以刷卡消費方式盜用及所致損失金額達279838元部分,然依據卷附之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64頁)、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190至191頁)顯示,被告盜用之方式僅係預借現金,並未有刷卡消費之情形,又被告盜用預借現金所致之損失金額(含手續費)合計僅為161338元;⑦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被告冒用陳明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預借現金之損失金額為 93602元,然依據卷附之中國信託商銀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見偵16250卷一第 224至225頁)顯示,被告預借現金之損失金額應係101400元,且此部分已經清償完畢;⑧附表三編號14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之盜用方式為刷卡消費,然依據日盛商銀陳明珠信用卡消費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 144至145頁)之記載,被告均係以預借現金之方式盜用,並無刷卡消費之紀錄;⑨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被告冒用林宜瑩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之損失金額為143267元,然依據中國信託商銀林宜瑩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一第 229至230頁)顯示,被告實際冒用刷卡消費之金額為 970元,預借現金之金額為94827元,損失金額合計僅為95797元;⑩附表三編號25、27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被告除冒用以預借現金外另有持以刷卡消費之情,然依據卷附之中國信託商銀林惠玲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二第8頁)、中國信託商銀林玉婷信用卡冒用明細(見偵16250卷二第 27至28頁)顯示,被告均係以預借現金方式冒用,並無刷卡消費之紀錄;⑪附表三編號36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被告冒用廖惠如新光銀行摩天卡預借現金之損失金額為197567元,然依據卷附之新光銀行廖惠如預借現金明細表(見偵16250卷二第187頁)顯示,被告預借金額共188500元,手續費共9063元,加總後之損失金額應為197563元;⑫附表三編號38所示之部分,起訴書認為被告冒辦廖惠如遠東銀行信用卡之時間、冒用方式及損失金額均不詳,然依據卷附之遠東銀行陳報狀暨檢附之冒刷明細表(見訴緝卷一第 128、133至134頁)顯示,被告冒辦廖惠如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之時間為92年4月24日,冒用期間為92年4月25日至94年5月9日,冒用方式為預借現金,所致損失金額合計277500元。綜觀上情,起訴書就前開部分之認定,既與現有事證有所出入,自應依據卷附資料所顯示之情予以更正。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竊盜、侵占、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刑法施行法先後於94年2月2日、95年5月17日、95年6月14日修正公佈,並均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是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1點第1項參照)。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修正後將罰金刑額度由 1千元提高為5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 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修正後將罰金刑額度由 1萬元提高為3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規定論處。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連續犯之規定。

(五)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5點第3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牽連犯,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95年5月4、5日座談會第9號決議參照)。

(六)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1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 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刑法第320條竊盜罪關於「或科 5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關於「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關於「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關於「或科 1萬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33條第5款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七)刑法第47條第 1項關於累犯之修正,將所犯之後罪無論係故意或過失再犯,均得成立累犯,修正限縮為再犯之罪以故意犯為限,始成立累犯,就此修正係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因就本案被告所犯之罪,無論依修正前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八)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再參酌法律不得割裂適用之原則,本院認為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立法目的在於將刑法分則條文之罰金單位由原先的銀元,改為新臺幣,而不變動其罰金之最高度,以配合刑法總則中第33條第 5款關於罰金單位之修正(因提高30倍又將單位改為新臺幣,等同原條文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提高罰金最高度,再折算為新臺幣),解釋上不屬於刑法第 2條第 1項刑罰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僅係罰金計算單位之修正,是以刑法修正後關於應適用法條欄關於罰金之提高,應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附此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第19號提案參照)。

四、法律適用:

(一)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 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二次刑庭決議參照)。次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於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之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復按信用卡為交易工具之交易行為,不論特約商店所使用之簽帳單係一式三聯或一式二聯,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上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不因其用途不同而有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判決要旨參照)。是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乃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同意依據信用卡使用約定,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屬私文書之一種。而該等文書具有確認持卡人之身分,持卡人簽名後之簽帳單係由特約商店核對收執,並轉向發卡銀行請款,此簽帳單上之署押,係持卡人以該文書內容對於特約商店請求於核對無誤時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及請求發卡銀行給付款項之依據,是偽造簽帳單上署押之文書後,由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就此等文書進行審查核對提供契約給付之過程觀之,實該當於刑法第216條所謂之「行使」。

(二)核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就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就如附表三所示之部分,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 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 1項之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三)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處。

(四)被告先後多次竊盜、侵占、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其時間緊接,所觸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同一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

(五)被告所犯連續竊盜、連續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連續侵占、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各罪間,顯有手段、目的及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刪除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六)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2年 7月15日以9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10月 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按連續犯屬裁判上一罪,應至全部行為終了,犯罪始告完成,故於被告侵占、詐欺取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進行中,被告因前開偽造文書罪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連續為前開犯行,即與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相符,自應以累犯論處,並加重其刑(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57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七)移送併辦部分: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 21908號就被告冒用被害人陳明珠、林惠玲、廖惠如之名義,分別向玉山銀行申辦信用卡及現金卡,持以利用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等犯行而予移送併辦,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係事實上同一之單純一罪,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偵字第 12162號就被告冒用廖惠如、林玉婷、林廖秀美、林宜瑩、陳明珠等人之名義,分別向日盛商銀申辦信用卡,並於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廖惠如等人之簽名,自92年10月8日起至94年8月25日止,持以在各特約商店消費簽帳和預借現金等犯行而予移送併辦,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亦係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 18801號就被告利用幫邱菊佩、陳明珠、林宜瑩、林惠玲、廖惠如等人辦理信用卡或現金卡之機會,冒用其等名義,向國泰世華商銀申辦信用卡或現金卡,並持以利用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等犯行而予移送併辦,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亦係同一事實,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偵字第 19708號移送併辦意旨,係以:被告於95年6月20日、95年6月24日,持偽造之謝佩菁身分證、駕照及偽造之謝婷燕身分證,前往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余錦池所經營之威寶電信公司臺中美村特約服務中心,向不知情之店員佯稱係受謝佩菁及謝婷燕之委託購買手機等語,連續在威寶電信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填謝佩菁及謝婷燕之年籍資料,並蓋用偽造之謝佩菁等人之印章於申請書上,偽造用以表示謝佩菁、謝婷燕本人名義向威寶電信公司申辦電信門號及手機意思之私文書,並檢附上開偽造之謝佩菁身分證影本、偽造之謝佩菁駕照影本及偽造之謝婷燕身分證影本,持以向上開不知情之店員表示申辦威寶電信之門號搭配手機而行使之,致上開承辦業務之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MOTO廠牌E770型號之手機 4支及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門號卡予被告,足生損害於謝佩菁、謝婷燕、余錦池及威寶電信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卡核發及管理之正確性等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16條、第 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與本案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法律上同一之案件,而予移送併辦。惟查:本案經本院認定被告冒名申辦信用卡之犯罪時間,最晚係在94年 3月17日(即如附表三編號11、32所示之犯行),而其持卡冒刷之犯罪時間,最晚係至94年 5月28日(即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距離被告冒用謝佩菁、謝婷燕名義申辦手機門號之犯罪時間95年6月20日及95年6月24日,已逾一年,且犯罪手法不同,被害人亦非同一,自難認係基於連續犯之同一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本院就此部分尚無從併予審理,爰退由原承辦

(八)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39所示之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被告於本案中確有連續冒用陳明珠名義申辦多家金融機構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後持以預借現金之犯行,且此部分確實與已經起訴之前開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手法亦屬相同,顯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本院之判斷:

(一)爰審酌金融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乃現代社會普遍而重要之交易工具,並有促進經濟、市場之功效,其運作之良窳則端賴社會之信任,被告僅因個人經濟狀況不佳,週轉不靈,即思以竊盜、侵占及冒名申辦之方式,獲取被害人林宜瑩等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以供其刷卡消費及預借現金,以圖滿足個人對物質之慾望,而破壞信用卡及現金卡之交易機制,並妨礙金融秩序之安定,事後並未按期繳納,以致被害人林宜瑩等人長期遭受各該金融機構催討債務,產生嚴重困擾,進而使被害人林宜瑩等人因銀行債信不良而影響其等之信用,其行誠屬可議,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然因被告盜用、冒名預借現金及刷卡消費之時間非短,獲取之利益高達 659萬餘元,受害對象非稀,且案發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參酌其為高中畢業之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又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條所謂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應以非被緝獲而主動表明歸案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即託人代為表明歸案,亦無不可,但須於尚未經緝獲而向該管司法機關表明係為歸案之意思表示,始生效力,若係於警方緝獲後,經移送原通緝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始表明到案接受執行之意思,即與自動歸案之條件不符(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 354號裁定要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前開犯罪時間,雖均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然被告曾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認有逃匿之情,而於96年4月3日發佈通緝,迄於105年3月 1日始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緝獲等情,此有本院96年 3月16日96中院慶刑緝字第 209號通緝書(見訴卷第68至69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見訴緝卷一第 1頁)、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警員曹怡傑製作之職務報告(見訴緝卷一第 2頁)、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見訴緝卷一第12至1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訴緝卷一第35頁)在卷可稽,則被告既係於該減刑條例施行(即96年 7月16日)前,即經本院發佈通緝,卻未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審判,依該減刑條例第5條之規定,自不得據以減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1、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條、第38條、第40條、第51條等條文,增訂第38條之 1至第38條之3、第40條之2等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條、第39條、第40條之1等條文,另於105年 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38條之3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刑法沒收部分,依照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2、按上訴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上訴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 74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申請書,既已交付於各該金融機構,則該物已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於前開申請書上所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署押,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3、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查:①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1至20所示之信用卡,係被告因犯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②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至5、7至12、附表三編號1 至3、5、7、9至10、14、16、18至22、24、26、28至30、39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亦係被告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③本案被告因持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先後盜用或冒用以預借現金及刷卡消費而得之財物合計659萬0993元,除就如附表二編號 10所示預借現金10萬1400元部分已經清償應予扣除外,剩餘之犯罪所得648萬9593元,應依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至於,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1所示之信用卡,已經發還被害人林宜瑩領回;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2所示之信用卡,經查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任何關連性存在,尚無從認定係被告因所犯罪所得之物,就此等部分,均無從宣告沒收。又就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既經本院認定係被告犯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得之物而予宣告沒收,則被告於各該信用卡及現金卡背面所偽造之署押,自無庸另行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5、另被告雖於警詢中曾供稱均有償還最低應繳金額或5千至6千元不等金額之情(見核退卷第 5頁),然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係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換言之,現行規定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故被告縱曾有繳納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之情形,然因被告持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分別有預借現金及刷卡消費之情形,預借現金部分尚有手續費及利息之問題,則被告所謂曾經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之部分,究係用以清償預借現金之本金抑或用以支付手續費、利息,依據現有卷證除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部分,得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之交易明細資料比對確認外,其餘均無從確認,而被告於本院中亦明確表示無法提出其確實清償本案被害人之數額(見本院卷一第280 頁);是被告既無法提供相關事證,以供本院調查除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部分外,尚有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本院認為仍應就被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除附表二編號10所示部分外)之損失金額加總後之數額,作為本案犯罪所得之認定,而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20條第1項、第335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之2第 1項、(修正刪除前)第56條、(修正刪除前)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竊盜財物        │竊盜時間│盜用期間│盜用方式│損失金額│
├──┼────┼────────┼────┼────┼────┼────┤
│  1 │林宜瑩  │中華商業銀行衣蝶│92.03.11│92.03.28│預借現金│56850元 │
│    │        │風行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3.02.06│        │        │
├──┼────┼────────┼────┼────┼────┼────┤
│  2 │林宜瑩  │中華商業銀行麥克│92.03.25│92.04.04│預借現金│439700元│
│    │        │現金卡          │        │   至   │        │        │
│    │        │                │        │94.06.03│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侵占財物        │侵占時間│盜用期間│盜用方式│損失金額│
├──┼────┼────────┼────┼────┼────┼────┤
│  1 │林玉婷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92.10.21│92.11.05│刷卡消費│16399元 │
│    │        │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3.04.18│        │        │
│    │        │                │        ├────┼────┼────┤
│    │        │                │        │92.11.17│預借現金│33000元 │
│    │        │                │        │   至   │        │        │
│    │        │                │        │93.06.14│        │        │
├──┼────┼────────┼────┼────┼────┼────┤
│  2 │廖惠如  │台新銀行HOLA信用│92.04   │92.04.21│預借現金│197563元│
│    │        │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3.03.31│        │        │
├──┼────┼────────┼────┼────┼────┼────┤
│  3 │陳明珠  │台新銀行新光三越│93.07.01│93.07.13│預借現金│154000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10│        │        │
├──┼────┼────────┼────┼────┼────┼────┤
│  4 │陳明珠  │台新銀行現金卡  │93.07.01│93.07.03│預借現金│354200元│
│    │        │00000000000000  │        │   至   │        │        │
│    │        │                │        │94.04.12│        │        │
├──┼────┼────────┼────┼────┼────┼────┤
│  5 │林玉婷  │台新銀行現金卡  │92.10.16│92.10.20│預借現金│108200元│
│    │        │0000000000000   │        │   至   │        │        │
│    │        │                │        │94.01.10│        │        │
├──┼────┼────────┼────┼────┼────┼────┤
│  6 │林玉婷  │台新銀行玫瑰金卡│92.10.16│92.11.11│預借現金│66700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至   │        │        │
│    │        │                │        │94.03.14│        │        │
├──┼────┼────────┼────┼────┼────┼────┤
│  7 │邱菊佩  │台新銀行新光三越│93.07.02│93.08.16│預借現金│98850元 │
│    │        │卡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3.25│        │        │
├──┼────┼────────┼────┼────┼────┼────┤
│  8 │邱菊佩  │台新銀行現金卡  │93.07   │93.07.15│預借現金│333200元│
│    │        │00000000000000  │        │   至   │        │        │
│    │        │                │        │94.03.01│        │        │
├──┼────┼────────┼────┼────┼────┼────┤
│  9 │陳明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3.07.14│93.11.10│預借現金│161338元│
│    │        │加油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4.21│        │        │
├──┼────┼────────┼────┼────┼────┼────┤
│ 10 │陳明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3.07.14│93.08.26│預借現金│101400元│
│    │        │現金卡          │        │   至   │        │(已清償│
│    │        │000000000000    │        │94.05.11│        │)      │
├──┼────┼────────┼────┼────┼────┼────┤
│ 11 │陳明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3.07.06│93.07.28│預借現金│164713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06│        │        │
├──┼────┼────────┼────┼────┼────┼────┤
│ 12 │陳明珠  │台北富邦銀行廣三│93.07.06│93.08.01│預借現金│162860元│
│    │        │SOGO聯名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4.21│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  │冒辦信用卡、卡號│冒辦時間│冒用期間│冒用方式│損失金額│
├──┼────┼────────┼────┼────┼────┼────┤
│  1 │邱菊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09.08│93.10.29│預借現金│108000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18│        │        │
├──┼────┼────────┼────┼────┼────┼────┤
│  2 │陳明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2.08.06│93.08.31│預借現金│190000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10│        │        │
├──┼────┼────────┼────┼────┼────┼────┤
│  3 │陳明珠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10.07│93.11.09│預借現金│156972元│
│    │        │晶鑽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    │        │94.05.10│        │        │
├──┼────┼────────┼────┼────┼────┼────┤
│  4 │林宜瑩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2.12.30│93.02.07│預借現金│83000元 │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4.30│        │        │
├──┼────┼────────┼────┼────┼────┼────┤
│  5 │林惠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4.03.16│94.04.18│預借現金│58024元 │
│    │        │晶鑽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    │        │94.04.26│        │        │
├──┼────┼────────┼────┼────┼────┼────┤
│  6 │廖惠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2.08.05│92.09.01│預借現金│256700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4.26│        │        │
├──┼────┼────────┼────┼────┼────┼────┤
│  7 │廖惠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06.30│94.01.31│預借現金│12000元 │
│    │        │分期付款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4.28│        │        │
├──┼────┼────────┼────┼────┼────┼────┤
│  8 │廖惠如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3.07.05│93.07.16│預借現金│162572元│
│    │        │晶鑽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    │        │94.05.10│        │        │
├──┼────┼────────┼────┼────┼────┼────┤
│  9 │邱菊佩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93.11.22│94.01.31│預借現金│92005元 │
│    │        │行(即京城商業銀│        │   至   │        │        │
│    │        │行)信用卡      │        │94.05.09│        │        │
├──┼────┼────────┼────┼────┼────┼────┤
│ 10 │陳明珠  │玉山銀行國旅卡  │93.08.18│93.09.17│預借現金│112000元│
│    │        │0000000000000000│        │   至   │        │        │
│    │        │                │        │94.04.30│        │        │
├──┼────┼────────┼────┼────┼────┼────┤
│ 11 │林惠玲  │玉山銀行國旅卡  │94.03.17│94.05.09│預借現金│80000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至   │        │        │
│    │        │                │        │94.05.10│        │        │
├──┼────┼────────┼────┼────┼────┼────┤
│ 12 │廖惠如  │玉山銀行TAKE IT │93.03.24│93.03.29│預借現金│99602元 │
│    │        │現金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   │        │94.05.07│        │        │
├──┼────┼────────┼────┼────┼────┼────┤
│ 13 │廖惠如  │玉山銀行國旅卡  │93.04.01│93.06.11│預借現金│119000元│
│    │        │0000000000000000│        │   至   │        │        │
│    │        │                │        │94.04.23│        │        │
├──┼────┼────────┼────┼────┼────┼────┤
│ 14 │陳明珠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3.09.07│93.09.27│預借現金│107000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3.29│        │        │
├──┼────┼────────┼────┼────┼────┼────┤
│ 15 │林宜瑩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3.03.30│93.04.08│刷卡消費│7664元  │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3.12.06│        │        │
│    │        │                │        ├────┼────┼────┤
│    │        │                │        │93.04.15│預借現金│35000元 │
│    │        │                │        │   至   │        │        │
│    │        │                │        │94.04.26│        │        │
├──┼────┼────────┼────┼────┼────┼────┤
│ 16 │林宜瑩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3.03.19│不詳    │預借現金│不詳    │
│    │        │ALL PASS現金卡  │        │        │        │        │
├──┼────┼────────┼────┼────┼────┼────┤
│ 17 │廖惠如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2.09.09│93.08.01│刷卡消費│2457元  │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3.09.30│        │        │
│    │        │                │        ├────┼────┼────┤
│    │        │                │        │92.10.08│預借現金│284000元│
│    │        │                │        │   至   │        │        │
│    │        │                │        │94.03.29│        │        │
├──┼────┼────────┼────┼────┼────┼────┤
│ 18 │林玉婷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2.11.13│93.04.16│刷卡消費│9845元  │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3.07.10│        │        │
│    │        │                │        ├────┼────┼────┤
│    │        │                │        │92.12.22│預借現金│36000元 │
│    │        │                │        │   至   │        │        │
│    │        │                │        │94.05.27│        │        │
├──┼────┼────────┼────┼────┼────┼────┤
│ 19 │林玉婷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3.03.01│不詳    │預借現金│不詳    │
│    │        │ALL PASS現金卡  │        │        │        │        │
├──┼────┼────────┼────┼────┼────┼────┤
│ 20 │林廖秀美│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2.12.08│92.12.26│預借現金│107300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3.15│        │        │
├──┼────┼────────┼────┼────┼────┼────┤
│ 21 │林廖秀美│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2.12.03│不詳    │預借現金│不詳    │
│    │        │ALL PASS現金卡  │        │        │        │        │
├──┼────┼────────┼────┼────┼────┼────┤
│ 22 │陳明珠  │大眾銀行信用卡  │93.11.  │94.01.31│預借現金│147434元│
│    │        │0000000000000000│        │   至   │        │        │
│    │        │                │        │94.05.10│        │        │
├──┼────┼────────┼────┼────┼────┼────┤
│ 23 │林宜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12.18│93.10.13│刷卡消費│970元   │
│    │        │信用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93.02.20│預借現金│94827元 │
│    │        │                │        │   至   │        │        │
│    │        │                │        │94.03.15│        │        │
├──┼────┼────────┼────┼────┼────┼────┤
│ 24 │林宜瑩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07.31│92.09.15│預借現金│137721元│
│    │        │現金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   │        │94.01.31│        │        │
├──┼────┼────────┼────┼────┼────┼────┤
│ 25 │林惠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01.  │94.02.06│預借現金│204025元│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07│        │        │
├──┼────┼────────┼────┼────┼────┼────┤
│ 26 │林惠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4.01.31│94.04.18│預借現金│102407元│
│    │        │現金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   │        │94.05.03│        │        │
├──┼────┼────────┼────┼────┼────┼────┤
│ 27 │林玉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10.  │92.11.28│預借現金│82075元 │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3.15│        │        │
├──┼────┼────────┼────┼────┼────┼────┤
│ 28 │林玉婷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10.17│92.10.29│預借現金│29634元 │
│    │        │現金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   │        │93.03.10│        │        │
├──┼────┼────────┼────┼────┼────┼────┤
│ 29 │林宜瑩  │萬泰商業銀行京華│92.12.17│93.01.30│預借現金│24000元 │
│    │        │城京華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28│        │        │
├──┼────┼────────┼────┼────┼────┼────┤
│ 30 │林宜瑩  │萬泰商業銀行G&M│92.12.10│93.01.07│預借現金│36200元 │
│    │        │現金卡          │        │   至   │        │        │
│    │        │000000000       │        │94.04.14│        │        │
├──┼────┼────────┼────┼────┼────┼────┤
│ 31 │林惠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94.01.19│94.04.30│預借現金│82750元 │
│    │        │信用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06│        │        │
├──┼────┼────────┼────┼────┼────┼────┤
│ 32 │林宜瑩  │渣打銀行信用卡  │94.03.17│94.05.06│預借現金│88566元 │
│    │        │0000000000000000│        │   至   │        │        │
│    │        │                │        │94.05.09│        │        │
├──┼────┼────────┼────┼────┼────┼────┤
│ 33 │廖惠如  │聯邦銀行白金信用│92.04.17│92.05.09│預借現金│108582元│
│    │        │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3.10.31│        │        │
├──┼────┼────────┼────┼────┼────┼────┤
│ 34 │林宜瑩  │復華銀行(即元大│92.12.31│93.11.11│刷卡消費│18000元 │
│    │        │銀行)圓夢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93.02.21│預借現金│24000元 │
│    │        │                │        │   至   │        │        │
│    │        │                │        │94.03.14│        │        │
├──┼────┼────────┼────┼────┼────┼────┤
│ 35 │林玉婷  │復華銀行(即元大│92.10.30│93.01.23│刷卡消費│3000元  │
│    │        │銀行)圓夢卡    │        ├────┼────┼────┤
│    │        │0000000000000000│        │92.11.22│預借現金│28000元 │
│    │        │                │        │   至   │        │        │
│    │        │                │        │94.01.03│        │        │
├──┼────┼────────┼────┼────┼────┼────┤
│ 36 │廖惠如  │新光商業銀行(原│92.04.19│92.08.14│預借現金│197563元│
│    │        │誠泰銀行)摩天卡│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4.04│        │        │
├──┼────┼────────┼────┼────┼────┼────┤
│ 37 │廖惠如  │中華商業銀行衣蝶│92.03.31│92.05.27│預借現金│272500元│
│    │        │風行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3.03│        │        │
├──┼────┼────────┼────┼────┼────┼────┤
│ 38 │廖惠如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92.04.24│92.04.25│預借現金│277500元│
│    │        │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5.09│        │        │
├──┼────┼────────┼────┼────┼────┼────┤
│ 39 │陳明珠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93.10.18│94.01.22│預借現金│63125元 │
│    │        │卡              │        │   至   │        │        │
│    │        │0000000000000000│        │94.03.14│        │        │
└──┴────┴────────┴────┴────┴────┴────┘
附表四(應沒收之署押):
┌──┬────────┬───────┬──────┐
│編號│偽造文書名稱    │偽造署押      │備註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邱菊佩」│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所示部分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陳明珠」│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所示部分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陳明珠」│如附表三編號│
│    │晶鑽卡申請書    │署名1枚       │3所示部分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4所示部分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林惠玲」│如附表三編號│
│    │晶鑽卡申請書    │署名1枚       │5所示部分   │
├──┼────────┼───────┼──────┤
│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6所示部分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AURA卡申請書    │署名1枚       │7所示部分   │
├──┼────────┼───────┼──────┤
│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晶鑽卡申請書    │署名2枚(1枚誤│8所示部分   │
│    │                │簽,經劃橫線刪│            │
│    │                │除)          │            │
├──┼────────┼───────┼──────┤
│  9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偽造「邱菊佩」│如附表三編號│
│    │行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9所示部分   │
├──┼────────┼───────┼──────┤
│ 10 │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偽造「陳明珠」│如附表三編號│
│    │卡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0所示部分  │
├──┼────────┼───────┼──────┤
│ 11 │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偽造「林惠玲」│如附表三編號│
│    │卡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1所示部分  │
├──┼────────┼───────┼──────┤
│ 12 │玉山銀行TakeIt現│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金卡約定書      │署名1枚       │12所示部分  │
├──┼────────┼───────┼──────┤
│ 13 │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卡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3所示部分  │
├──┼────────┼───────┼──────┤
│ 14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陳明珠」│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4所示部分  │
├──┼────────┼───────┼──────┤
│ 1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5所示部分  │
├──┼────────┼───────┼──────┤
│ 1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ALL PASS現金卡貸│署名1枚       │16所示部分  │
│    │款申請書        │              │            │
├──┼────────┼───────┼──────┤
│ 1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7所示部分  │
├──┼────────┼───────┼──────┤
│ 1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林玉婷」│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18所示部分  │
├──┼────────┼───────┼──────┤
│ 1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林玉婷」│如附表三編號│
│    │ALL PASS現金卡貸│署名1枚       │19所示部分  │
│    │款申請書        │              │            │
├──┼────────┼───────┼──────┤
│ 2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林廖秀美│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0所示部分  │
├──┼────────┼───────┼──────┤
│ 2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偽造「林廖秀美│如附表三編號│
│    │ALL PASS現金卡貸│」署名1枚     │21所示部分  │
│    │款申請書        │              │            │
├──┼────────┼───────┼──────┤
│ 22 │大眾銀行信用卡申│偽造「陳明珠」│如附表三編號│
│    │請書            │署名1枚       │22所示部分  │
├──┼────────┼───────┼──────┤
│ 2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3所示部分  │
├──┼────────┼───────┼──────┤
│ 2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現金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4所示部分  │
├──┼────────┼───────┼──────┤
│ 2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造「林惠玲」│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5所示部分  │
├──┼────────┼───────┼──────┤
│ 2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造「林惠玲」│如附表三編號│
│    │現金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6所示部分  │
├──┼────────┼───────┼──────┤
│ 2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造「林玉婷」│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7所示部分  │
├──┼────────┼───────┼──────┤
│ 2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偽造「林玉婷」│如附表三編號│
│    │現金卡申請書    │署名1枚       │28所示部分  │
├──┼────────┼───────┼──────┤
│ 29 │萬泰商業銀行/京│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華城京華卡簡易申│署名1枚       │29所示部分  │
│    │請書            │              │            │
├──┼────────┼───────┼──────┤
│ 30 │萬泰商業銀行GEOR│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GE & MARY信用卡│署名1枚       │30所示部分  │
│    │申請書          │              │            │
│    ├────────┼───────┤            │
│    │萬泰商銀小額循環│偽造「林宜瑩」│            │
│    │信用貸款契約    │署名1枚       │            │
├──┼────────┼───────┼──────┤
│ 3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偽造「林惠玲」│如附表三編號│
│    │信用卡申請書    │1枚           │31所示部分  │
├──┼────────┼───────┼──────┤
│ 32 │渣打銀行「餘額代│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償/現金貸款申請│署名1枚       │32所示部分  │
│    │書」            │              │            │
│    ├────────┼───────┤            │
│    │渣打銀行「餘額代│偽造「林宜瑩」│            │
│    │償/現金貸款」預│署名1枚       │            │
│    │先作業授權同意書│              │            │
├──┼────────┼───────┼──────┤
│ 33 │聯邦銀行信用卡申│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請書            │署名1枚       │33所示部分  │
├──┼────────┼───────┼──────┤
│ 34 │復華銀行圓夢卡申│偽造「林宜瑩」│如附表三編號│
│    │請書            │署名1枚       │34所示部分  │
├──┼────────┼───────┼──────┤
│ 35 │復華銀行圓夢卡申│偽造「林玉婷」│如附表三編號│
│    │請書            │署名1枚       │35所示部分  │
├──┼────────┼───────┼──────┤
│ 36 │誠泰商業銀行信用│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卡申請書        │署名1枚       │36所示部分  │
│    ├────────┼───────┤            │
│    │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偽造「廖惠如」│            │
│    │卡申請書        │署名1枚       │            │
├──┼────────┼───────┼──────┤
│ 37 │中華銀行衣蝶風行│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卡申請表        │署名1枚       │37所示部分  │
├──┼────────┼───────┼──────┤
│ 38 │遠東商銀信用卡申│偽造「廖惠如」│如附表三編號│
│    │請書            │署名3枚       │38所示部分  │
├──┼────────┼───────┼──────┤
│ 39 │遠東商銀信用卡申│偽造「陳明珠」│如附表三編號│
│    │請書            │署名1枚       │39所示部分  │
└──┴────────┴───────┴──────┘
附表五(扣案之信用卡及現金卡):
┌──┬──────────┬────────┬─────┐
│編號│扣押之物品          │卡            號│備      註│
├──┼──────────┼────────┼─────┤
│  1 │台新銀行玫瑰金卡    │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二編│
│    │(林玉婷)          │                │號6所示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林宜瑩)        │                │號4所示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廖惠如)        │                │號6所示   │
├──┼──────────┼────────┼─────┤
│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晶鑽│000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
│    │卡(廖惠如)        │                │號8所示   │
├──┼──────────┼────────┼─────┤
│  5 │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  │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林惠玲)          │                │號11所示  │
├──┼──────────┼────────┼─────┤
│  6 │玉山銀行TAKE IT現金 │0000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
│    │卡(廖惠如)        │                │號12所示  │
├──┼──────────┼────────┼─────┤
│  7 │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  │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廖惠如)          │                │號13所示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林宜瑩)        │                │號15所示  │
├──┼──────────┼────────┼─────┤
│  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廖惠如)        │                │號17所示  │
├──┼──────────┼────────┼─────┤
│ 1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林宜瑩)        │                │號23所示  │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林惠玲)        │                │號25所示  │
├──┼──────────┼────────┼─────┤
│ 1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林玉婷)        │                │號27所示  │
├──┼──────────┼────────┼─────┤
│ 1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用│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林惠玲)        │                │號31所示  │
├──┼──────────┼────────┼─────┤
│ 14 │渣打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林宜瑩)          │                │號32所示  │
├──┼──────────┼────────┼─────┤
│ 15 │聯邦銀行白金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廖惠如)          │                │號33所示  │
├──┼──────────┼────────┼─────┤
│ 16 │復華銀行(即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圓夢卡(林宜瑩)  │                │號34所示  │
├──┼──────────┼────────┼─────┤
│ 17 │復華銀行(即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圓夢卡(林玉婷)  │                │號35所示  │
├──┼──────────┼────────┼─────┤
│ 18 │新光商業銀行(原誠泰│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銀行)摩天卡        │                │號36所示  │
│    │(廖惠如)          │                │          │
├──┼──────────┼────────┼─────┤
│ 19 │中華商業銀行衣蝶風行│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卡(廖惠如)        │                │號37所示  │
├──┼──────────┼────────┼─────┤
│ 20 │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三編│
│    │(廖惠如)          │                │號38所示  │
├──┼──────────┼────────┼─────┤
│ 21 │中華商業銀行衣蝶風行│0000000000000000│如附表一編│
│    │卡(林宜瑩)        │                │號1所示   │
│    │                    │                │(已經發還│
│    │                    │                │林宜瑩領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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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台新銀行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與本案無關│
│    │(廖惠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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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42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私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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