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呂麗玉、吳國聖、何紹輔
- 當事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小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張小華 陳東霖 曾世珍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2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3年度附民緝 字第25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小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億叁仟捌佰零玖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東霖就第一項金額之其中新臺幣壹拾億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與被告張小華連帶給付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小華、陳東霖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億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為被告張小華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億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為被告陳東霖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所明定。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時,原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潘隆政,嗣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李俊昇,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105年度抗字第6號卷第7頁),與 首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3人 部分聲明求為:「一、被告曾正仁、葉春樹、張小華、賴惠伶、黃祝、王天送、游秋芹、黃碧玉、楊淑瑤等九人與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友營造公司)、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建設公司)、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實業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未另標示幣別者,下同)112億3,674萬8,324元,及其中15億元部分自民國 87年11月13日起,其中14億5,000萬元自87年11月16日起, 其中15億元自87年11月16日起,其中10億元自87年11月19日起,其中10億元自87年11月19日起,其中10億元自87年11月19日起,其中10億3,176萬8,000元自87年11月19日起,其中7億1,489萬3,000元自87年11月20日起,其中20億4,008萬7,324元自88年11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葉健人、顏志達、張輝雄、陳福水、林勇、曾品源、楊義盛、游輝照、魏勝雄、吳平治、張德雄、林森彬、詹憲政、吳敏德、王宏穎、吳林玉雲、黃桂真、吳林聰、林政權、王博泉、蔡美蘭、陳森榮、宋名娜、陳靜君、鄭景茂、林勝吉、鄭美惠、龔慶安、竇典中、何忠義、陳東霖、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曾氏國際投資公司)、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鑫國際投資公司)、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華投資公司)、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全投資公司)、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流通公司)、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太公司)、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新正公司)等43人就第一項請求金額之其中74億5,000萬元部分,及該74億5,000元之其中15億元部分自87年11月13日起,其中14億5,000萬元自87年11月16日 起,其中15億元自87年11月16日起,其中10億元自87年11月19日起,其中10億元自87年11月19日起,其中10億元自87年1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 分,應與第一項之被告曾正仁、葉春樹、張小華、賴惠伶、黃祝、王天送、游秋芹、黃碧玉、楊淑瑤、千友營造公司、廣三建設公司、廣三實業公司等人連帶給付原告。…五、被告林岳鋒、林岳德、曾淑惠、余正昇、陳素敏、張峻榮、曾世珍、曾世芳、楊麗靜等9人就第一項請求之金額112億 3,674萬8,324元及利息計算部分,應與第一項之被告曾正仁、葉春樹、張小華、賴惠伶、黃祝、王天送、游秋芹、黃碧玉、楊淑瑤、千友營造公司、廣三建設公司、廣三實業公司等人連帶給付原告。」之判決。嗣於訴訟程序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詳下述),變更聲明求為:「一、被告張小華應與訴外人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即黃祝,89年2月29日更名 )連帶給付原告77億3,809萬7,26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張小華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陳東霖就第一項金額之其中 10億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陳東霖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與被 告張小華、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訴外人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等人連帶給付原告。三、被告曾世珍就第一項金額之其中12億7,976萬8,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曾世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與被告張小華、袁 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訴外人曾淑惠等人連帶給付原告。」之判決。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被告張小華、陳東霖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對被告張小華部分: 1.違法貸放所涉背信部分: 曾正仁於86年7月間在臺中市○○路000號3樓成立廣三企業 集團(下稱廣三集團),曾正仁自任總裁,被告張小華擔任財務處處長,黃芳薇擔任財務室經理。曾正仁於87年10月間獲推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遂與被告張小華、黃芳薇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計畫利用其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之便,違背其職務,以規模不大、營業狀況不佳之公司法人向原告借款,套取鉅額資金,以投入股巿,非法拉抬其經營之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股票之市場價格,牟取不法利益。被告張小華與曾正仁等人共同參與原告對知慶公司(15億元)、康禾公司(14.5億元)、裕聯公司(15億元)、中太公司(10億元)、新正公司(10億元)、元裕流通公司(10億元)等6家公司之違法貸放案,金額共計 74.5億元(詳如附件一「違法貸放事實過程」所示)。因其中14.5億元為擔保放款、60億元為信用放款,曾正仁等人就14.5億元擔保放款部分,經刑事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確定,就60億元信用放款部分,則經刑事判決認定構成背信罪判處罪刑確定。原告前開遭被告張小華及曾正仁等人違法貸放之60億元信用放款,尚有59億6,151萬9,018元未能收回,經原告對曾正仁等人提起訴訟,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判決 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及黃芳薇應於原告59億6,151萬9,018元之損害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張小華因通緝未到案,於追訴權時效完成後,另經刑事判決免訴確定,惟被告張小華就原告前開遭違法貸放之60億元信用放款,與曾正仁、黃芳薇為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即共同侵權行為人,亦應就前開原告未能收回59億6,151萬9,018元之損害範圍內,與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負連帶賠償責任。 2.以人頭帳戶故意違約交割部分: 又廣三集團財務處於87年11月23日晚間約10時許,已完成該集團買賣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於翌日履行交割之作業。惟中央銀行於87年11月19日對原告台北分行辦理授信業務專案檢查,至同年月23日完畢,發現原告台北分行辦理知慶等6 件授信案有諸多重大缺失,並將檢查結果於87年11月24日函覆財政部,經財政部認為涉有刑法之背信罪嫌,隨即於同日將知慶公司等6件授信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曾正仁於87年11月2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間,得悉將有不利廣三集團之消息披露,研判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價格勢將崩跌,導致其無法計算之龐大損失,為維護其個人財產,遂決定逆向操作,自87年11月24日起,違約交割廣三集團前於87年11月21日起以人頭帳戶買賣之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同時掩飾、隱匿曾正仁等人前開不法取得之財產,將資金匯往親友、部屬帳戶中,以防護其不法所得。曾正仁乃於87年11月24日凌晨,在廣三集團內召集被告張小華、黃芳薇等人,告知渠等違約交割及防護不法所得之計畫。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原應共同負責完成廣三集團買賣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之交割手續,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巿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在集中交易巿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巿場秩序之行為,竟與曾正仁共同基於不法犯意聯絡,依曾正仁之指示,於87年11月24日早上6時許,緊急聯絡不知情之財務處人員回辦公室加班,全面 抽換原於87年11月23日晚間10時許所備妥欲供翌日(即24日)交割之匯款單等資料,重新製作匯款單、取款條,不履行自87年11月24日起之交割款(24日應付21日買進股票之交割款)。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並指示訴外人石曜郎、陳志平於87年11月24日股市開市後,一方面以人頭戶大量買進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而違約不交割;另一方面以人頭戶大量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以收取交割款。嗣廣三集團於87年11月21、23、24日,在環球證券臺中分公司、永昌證券大里分公司、太平洋證券臺中分公司、豐銀證券崇德分公司、建弘證券豐原分公司、臺中商銀臺中分公司、中興證券臺中分公司、大裕證券、彰化商業銀行、大府城證券臺中分公司、國寶證券等證券商處,以人頭帳戶所買賣之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自87年11月24日起至26日止,連續發生鉅額違約交割,違約總金額達84億2,933萬8,300元(細節詳如附件二「故意違約交割情形」所示)。順大裕公司股票自87年11月24日發生上述違約交割後,成交量明顯萎縮,成交價格亦明顯下跌,於87年11月25日至27日均以跌停價收盤,迄87年12月17日止暴跌至19.8元;原告公司股票之成交量亦急速萎縮,違約前於87年11月23日收盤價為26.2元,違約後之87年11月24、25、26、30日、同年12月1日均以跌停收盤,迄87年 12月17日之收盤價為16.5元,使廣大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投資者,均蒙受慘重之損害,其間國寶證券公司更因無法完成對證券交易所之交割義務,而需由集中市場交割結算基金代墊交割款約5.86億元,始能完成市場全體交割。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上開共同連續違約交割之行為,已嚴重影響證券巿場交易秩序,上述違約交割總額高達84億2,933 萬8,300元,嗣經各券商處分股票(即由各券商代墊款交割 買入股票後,再行賣出)、沖抵股款(即券商以應支付廣三集團之交割款,沖抵廣三集團應付之交割款)後,各券商因上述違約交割所受損害合計為60億8,658萬0,497元。其中,原告附設之證券經紀商所受損害為20億4,008萬7,324元,經取償後,尚受有17億7,657萬8,244元之損害。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共同故意使廣三集團之人頭帳戶發生委託人買盤違約交割之行為,致原告附設之證券經紀商受有17億7,657萬8,244元之損害,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被告張小華、黃芳薇自應就原告所受17億7,657萬8,244元之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 3.基上,原告因被告張小華、曾正仁、黃芳薇就上開知慶公司等6家公司之違法貸放及廣三集團人頭帳戶故意違約交割之 行為,受有共計77億3,809萬7,262元(計算式:59億6,151 萬9,018元+17億7,657萬8,244元=77億3,809萬7,262元) 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張小華應與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對被告陳東霖部分:被告陳東霖為中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該公司總經理,與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及中太公司之代表人徐國華、股東徐國祥及陳美麗等人,共同基於不法之犯意聯絡,共謀由曾正仁違背其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以中太公司名義向原告公司臺北分行辦理無擔保信用貸款10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詳如附件一「違法貸放事實過程」關於中太公司部分)。被告陳東霖與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及中太公司之代表人徐國華、股東徐國祥及陳美麗等人,就中太公司向原告違法貸款10億元部分,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與被告張小華、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訴外人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等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對被告曾世珍部分: 1.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部分: ⑴廣三集團財務處於87年11月23日晚間約10時許,原已完成該集團買賣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於翌日履行交割之作業。曾正仁於87年11月23日深夜至翌日凌晨間,得悉將有不利廣三集團之消息披露,為維護其個人財產,遂決定逆向操作,自87年11月24日起,違約交割廣三集團前於87年11月21日起以人頭帳戶買賣之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即前述被告張小華以人頭帳戶故意違約交割部分之事件),同時為掩飾、隱匿廣三集團財務處於87年11月23日晚間10時許,原已足以支付、應支付、卻決定違約交割不予支付所得之財產上利益,與被告張小華、曾世珍、黃芳薇、訴外人曾淑惠、曾世芳(即曾于宸)、楊麗靜等人共同基於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曾世珍、曾世芳均提供亞太銀行營業部之帳戶,供廣三集團於87年11月24日各匯入前述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4億39萬1,000元、2億9,942萬元。前開款項匯入被告曾世珍、曾世芳之帳戶後,曾世芳受曾淑惠之託,於同日(即11月24日)至亞太銀行,欲結匯美元490萬元至被告曾世珍美國帳戶,但並未匯成,遂匯出1億8,988萬元至其荷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擬再由該行結匯美金 。其後楊麗靜依曾淑惠、曾世芳所囑,於87年11月25日上午10時許,先至亞太銀行營業部,分別從曾世芳之帳戶匯出1 億954萬元、被告曾世珍之帳戶匯出1億2,559萬元,均匯至 彰化銀行北屯分行訴外人林陳金雀帳戶,再至荷蘭銀行臺中分行,從曾世芳帳戶結匯美元490萬元,欲匯至被告曾世珍 在花旗銀行TEMPLE CITY之帳戶未果。嗣於87年11月26日經 檢察官查扣荷蘭銀行臺中分行曾世芳帳戶之全部金額1億8, 991萬3,000元。 ⑵曾正仁與曾淑惠、訴外人林岳鋒、林岳德、張峻榮、藍雅華等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依曾淑惠指示,由林岳鋒、林岳德共同提供: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林陳金雀帳戶,及臺中巿第一信用合作社(下稱一信)南臺中分社、臺中市農會北屯分行、一信大裕收付處之陳瑞芬帳戶、一信大裕收付處之林玉蔥帳戶;張峻榮提供其華南銀行水湳分行與臺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二信)儲蓄部之帳戶、張峻源(張峻榮之弟)第七銀行國光分行之帳戶,供廣三集團轉匯重大犯罪所得財產。匯款情形如下:①匯至上述被告曾世珍帳戶內之4億39萬1,000元,分散匯至一信南臺中分社陳瑞芬帳戶1億 2,480萬元、一信大裕收付處陳瑞芬帳戶及林玉蔥帳戶各5,000萬元、臺中市農會北屯分行陳瑞芬帳戶5,000萬元及彰化 銀行北屯分行林陳金雀帳戶1億2,559萬元;②上述被告曾世珍亞太銀行帳戶內匯出1億954萬元至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陳金雀帳戶;③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岳鋒帳戶匯入1億6,876萬7,000元;④一信大裕收付處林玉蔥帳戶匯入2億3,156萬5,000元;⑤一信南臺中分社陳瑞芬帳戶匯入2億3,382萬8,000 元;⑥第七銀行國光分行張峻源帳戶匯入3億349萬8,000元 ;⑦華南銀行水湳分行張峻榮帳戶匯入3億1,497萬元、二信儲蓄部張峻榮帳戶匯入2億3,765萬8,000元。嗣林岳德、張 峻榮、藍雅華,再依曾淑惠之指示,於87年11月25日將其中17億3,400萬元切換成58張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及合作金庫之 支票領出,前開58張支票中,包含張峻榮將其與張峻源帳戶內款項,切換成5,000萬元之台支1張、6,000萬元之台支4張、3,000萬元之台支10張、1,400萬元之台支1張,總共16張 支票,交予林岳德;其餘42張支票由林岳德、藍雅華領出。被告曾世珍於87年11月25日中午,前往林岳鋒住處拿走5億 1,400萬元支票,持往銀行兌領,但被拒絕,又交還林岳鋒 ;另曾淑惠於87年11月24日再指示林岳鋒以其中之2億5,000萬元購買公債,林岳鋒經其姊即訴外人林瑞如介紹,委託不知情之訴外人即富邦證券永和分公司經理楊俊宏辦理,楊俊宏乃提供富邦商業銀行土城分行楊鳳媛等5個人頭帳戶予林 岳鋒,林岳鋒即告知張峻榮至林岳鋒家中找林岳德拿取上開5個人頭帳戶,張峻榮於87年11月25日取得上開人頭帳戶後 ,旋依林岳鋒之指示,將2億5,000萬元匯出,欲購買公債,共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財產上不法所得。 ⑶基上,被告曾世珍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部分,即其與曾世芳提供亞太商銀營業部之帳戶,供於87年11月24日各匯入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各4億39萬1,000元及2億9,942萬6,000元,及其於87年11月 25日中午前往林岳鋒住處,拿走5億1,400萬元支票,欲兌領支票被拒絕後,再退還林岳鋒之過程。從而,被告曾世珍就前開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部分合計12億1,381萬7,000元(計算式:4億39萬1,000元+2億 9,942萬6,000元+5億1,400萬元=12億1,381萬7,000元),與被告張小華、曾正仁、黃芳薇、曾淑惠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以自有資金於87年11月24日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涉及買盤違約交割及賣盤洗錢部分: ⑴曾正仁決定自87年11月24日起,違約交割廣三集團前於87年11月21日起以人頭帳戶買賣之順大裕公司股票,而讓其買盤發生違約交割,同時利用廣三集團於各證券經商開設使用之人頭帳戶,大量買進其所賣出之股票,亦即同一人「左手賣、右手買」方式,將手中所持有之順大裕公司股票賣出,並以其使用之人頭帳戶大量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將賣盤所得股款取走,買盤則拒不履行交割,使各證券經紀商基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直接買賣當事人地位,必須以自有資金辦理交割,而將損失套給證券經紀商。遂直接或間接通知含被告曾世珍在內之親屬、重要投資夥伴等人,將自己及利用親友名義所持有之順大裕公司股票,或贖回原持向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質押借款之順大裕公司股票,於同日順勢賣出(賣盤部分),並由廣三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於同日委託各證券經紀商大量買進(以證券經紀商名義買進),讓人頭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行紀關係)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買賣關係)之買盤部分,不依行紀契約履行交割義務,讓基於行紀契約受委託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而實際由各證券經紀商自己名義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之證券經紀商,必須以買賣當事人之名義自行以自有資金辦理交割,以保全曾正仁自己、至親及好友之財產(賣盤部分),並將損失套給證券經紀商(買盤部分)。曾淑惠平常利用自己及余壹(即其母)、余正昇(即其弟)、陳素敏(即余正昇之妻)、曾世芳、楊麗靜、被告曾世珍等於大裕證券、協和證券臺中分公司、日盛證券臺中分公司之帳戶,買賣順大裕公司之股票。曾淑惠於87年11月24日凌晨,從實際控制順大裕公司之曾正仁處,獲悉曾正仁炒作拉抬順大裕股票失利,決定將自87年11月24日起違約交割之重大影響順大裕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而於該消息未公開前,即將其對該公司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進之順大裕公司股票,予以賣出。其中股票質押借款部分,隨即於當日自行調集資金或由廣三集團資金暫先墊款,均匯入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之戶頭內,完成還款手續贖回上開先前所融資質借之順大裕公司股票,轉入各自所開設之證券公司股票交易帳戶內,連同其他自有未融資設質之順大裕公司股票,一併於同日上午賣出;另未有股票質押借款部分,則逕行於同日在其開設之證券公司股票交易帳戶內一併賣出。於87年11月24日緊急從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贖回順大裕公司股票後,隨即以其使用之下開帳戶賣出:①曾淑惠賣出1,075張,金額7,202萬5,000 元;②余正昇賣出605張,金額4,053萬5,000元;③陳素敏 賣出615張,金額4,120萬5,000元;④曾世芳賣出580張,金額3,857萬元;⑤被告曾世珍賣出991張,金額6,595萬1,500元;合計2億5,828萬6,500元。 ⑵曾淑惠為掩飾、隱匿自己上開犯罪所得(含曾世芳、被告曾世珍部分),乃與余正昇、陳素敏共同謀議,由余正昇、陳素敏提供帳戶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余正昇、陳素敏即與曾淑惠基於概括犯意聯絡,由:①余正昇於87年11月27日,迅將上開部分重大犯罪交易所得,分散成2筆金額,匯入 其二信北屯分社0000000000號、大里市農會內新辦事處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各2,000萬元,計4000萬元;②陳素敏 亦於同日,將前開部分重大犯罪交易所得,拆成三筆,匯入其大里市農會內新辦事處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銀大里 分行00000000000000號、世華銀行五權分行00000000000號 等帳戶,各2,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計4,000萬元;③曾淑惠於上開曾世芳帳戶賣出580張順大裕股票所得 款項3,857萬元,除其中300萬元以現款領出外,另3,500萬 元則於87年11月26日開立4張支票領出(發票人中信銀中清 分行,指定付款予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票期均為87年11月26日,票號分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面額各為1,0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嗣於88年5月30日將該4紙支票交付余正昇、陳素敏,於同年5月 31日由陳素敏持至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存入陳素敏帳戶後,旋由陳素敏領取1,300萬元現金。余正昇、陳素敏共同以此 方式掩飾、隱匿曾淑惠之上開犯罪所得。 (3)基上,因曾正仁藉由「左手委託賣出,同時右手委託買入」順大裕公司股票方式,委託賣出其手中所持有之股票(取得賣股之股款),同時以廣三集團在各證券經紀商處所開設之人頭帳戶委託買進股票,但不履行委託人之買盤交割義務,使證券經紀商須以自有資金於證券集中市場辦理買盤交割,將其損失套給證券經紀商(即善意買入有價證券之人),其中就原告附設證券經紀商部分,於87年11月24日受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委託買進順大裕公司股票共計13億3,300 萬元,受有鉅額損害,被告曾世珍、與曾淑惠、曾世芳、余正昇、陳素敏就上開2億5,828萬6,500元與曾正仁間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中,被告曾世珍於87年11月24日委託證券經紀商賣出帳戶內順大裕公司股票991張,取得賣出股款金額6,595萬1,500 元,應於此範圍內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3.綜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曾世珍應與被告張小華、袁震天律師 (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曾淑惠等人連帶賠償原告12億7,976萬8,500元(計算式:6,595萬1,500元+12億1,381萬7,000元=12億7,976萬8,500元)。 (四)並聲明: 1.被告張小華應與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連帶給付原告77億3,809萬7,262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陳東霖就第一項金額之其中10億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部分,應與被告張小華、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等人連帶給付原告。 3.被告曾世珍就第一項金額之其中12億7,976萬8,5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與被告張小華、袁震天律師( 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曾淑惠等人連帶給付原告。 4.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四期登錄公債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張小華、陳東霖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曾世珍部分: 1.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曾世珍應與被告張小華、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曾淑惠連帶給付云云,惟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判決原告請求曾淑惠給付部分, 業已因無理由而予以駁回,被告曾世珍無從與曾淑惠負連帶賠償責任。 2.被告曾世珍於刑事部分,業經免訴判決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再者,被告曾世珍經刑事判決免訴確定後,即已無從認定被告曾世珍有何犯罪行為,原告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珍就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參與洗錢之過程與楊麗靜、曾世芳之情形相同,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判決就楊麗靜、曾世芳部分,業已判決 駁回原告之請求,則被告曾世珍參與洗錢部分既與前開2人 相同,就所參與洗錢部分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4.否認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珍於87年11月25日中午,前往林岳鋒住處拿走5億1,400萬元支票,持往銀行兌領,遭銀行拒絕後,再退還予林岳鋒云云,原告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縱原告前開主張為真,但該支票未兌現且已交還林岳鋒,而林岳鋒亦於87年11月27日將該支票交予檢察官查扣,則並未發生侵權之事實,原告自無損害可請求被告曾世珍賠償。況被告曾世珍此部分行為未經檢察官起訴,原告請求被告曾世珍賠償此部分損害,自無理由。 5.否認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珍以自有資金於87年11月24日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991張,賣出金額6,595萬1,500元,涉及買盤 違約交割及賣盤洗錢云云,原告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被告曾世珍並無違約交割、內線交易之行為,且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珍以自有資金於87年11月24日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故原告請求被告曾世珍賠償此部分損害,自無理由。 6.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小華、陳東霖與曾正仁等人共同參與原告對知慶公司(15億元)、康禾公司(14.5億元)、裕聯公司(15億元)、中太公司(10億元)、新正公司(10億元)、元裕流通公司(10億元)等6家公司之違法貸放案,金額共計 74.5億元(詳如附件一「違法貸放事實過程」所示,其中被告陳東霖所參與部分僅中太公司10億元之信用放款),其中60億元信用放款部分為共同背信行為,使原告仍受有59億6,151萬9,018元未能收回前開信用放款之損害,及被告張小華與曾正仁等人於87年11月間,以人頭帳戶故意連續違約交割(細節詳如附件二「故意違約交割情形」所示),致原告所附設之證券經紀商,經取償後,仍受有17億7,657萬8,244元損害之事實,業具其提出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98年 度金字第3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5號刑事判決為證,並經調閱本院88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卷宗(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 詳下述)查核無訛,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珍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及以自有資金於87年11月24日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991張,賣出金額6,595萬1,500元,涉及買盤違約交割 及賣盤洗錢等語,則為被告曾世珍所否認,並以前詞抗辯。經查: 1.被告曾世珍於刑事部分雖經免訴判決確定,惟另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於法並無不合: 原告於本院88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下稱第367號刑事案件),於88年5月17日即以包含本件被告在內及曾 正仁等人為共同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渠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卷第1- 41頁)可稽。又第367號刑事案件就曾正仁等人所涉犯罪, 已於90年4月9日判決有罪並處徒刑,將原告對曾正仁等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於90年5月28日以8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89年度附民字第629號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各該判決、裁定可稽(105年 度抗字第6號卷第18-24頁)。第367號刑事案件既已就曾正 仁等人部分判決有罪並處徒刑,並認定本件被告均為刑事犯罪之共犯(其中被告張小華為知慶公司等6家公司違法貸放 所涉背信及以人頭帳戶故意違約交割之共犯、被告陳東霖為中太公司違法貸放所涉背信之共犯、被告張曾世珍為洗錢之共犯),就本件被告刑事責任雖未為判決,然而原告前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張本件被告與曾正仁等人係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被告嗣後雖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判決免訴確定(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281號),但依原告之主張及第367號刑事判決之前述認定,被告 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得併同原告對曾正仁等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雖當時本院刑事庭未將原告對本件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民事庭,惟經原告具狀聲請將其對本件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 第70-73、79-81頁,由88年度附民字第318號改分本件訴訟 ),並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移送前來,於法並無不合。被告曾世珍以其經免訴判決確定,抗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云云,洵屬無據。 2.被告曾世珍與曾世芳共同提供帳戶,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共計6億9,981萬7,000元: ⑴曾正仁之四嫂楊麗靜於87年12月23日調查員訊問時供稱:伊先生曾正誠及曾淑惠約於1年前,為炒作股票,曾向伊要求 作人頭戶,經伊同意後,共向伊借用2帳戶使用,伊之存摺 及印章均交由曾淑惠保管,作為炒作股票用,伊未曾過問,伊臺中商銀96201、72144號帳戶,均係曾淑惠在使用;87年11月25日上午9時許,伊先生之姪女曾世芳(現任高中音樂 教師)稱受張小華之託辦理匯款,但不克前往,因此委託伊辦理,雙方約在中興路往十九甲之路口見面,曾世芳將其與被告曾世珍之存摺及印章交給伊,並轉交1張已填妥之荷蘭 銀行國外匯款匯票申請書,並且託伊先至亞太銀行匯款,再持單至荷蘭銀行找1位小姐辦理匯款,伊於當天上午10時許 先至亞太銀行臺中市民權路、自由路附近之營業部,自被告曾世珍、曾世芳亞太銀行帳戶各匯款1億2,559萬元、1億954萬元至林陳金雀帳戶,並隨即於當天11時許至荷蘭銀行臺中分行,依曾世芳之指示找到該位行員小姐,將曾世芳交給伊之國外匯款匯票申請書交給該位行員辦理,欲辦理結匯美金490萬元,匯往被告曾世珍花旗銀行TEMPLE CITY帳戶,後來該行員告訴伊有一部分要曾世芳本人親自簽名才能辦理,因當天曾世芳要出國,經行員與曾世芳聯絡後,行庫堅持要曾世芳親自辦理才可以,直至下午3時30分後,銀行經伊同意 將該筆交易作廢,並留伊身分證影本,伊即離去;另在行員與曾世芳聯絡時,伊亦以電話告訴曾世芳其交辦之事已無法完成,曾世芳表示她再自行辦理,當晚並打電話給伊,說她隔天再自行去辦理;伊並不認識林陳金雀,至於被告曾世珍則係曾世芳之胞姊,與夫均住美國,平日很少回臺灣等語(第367號刑事案件之偵字第26268號卷三第332至335頁);於第367號刑事案件88年9月29日審理時另供稱:是曾世芳要伊幫忙辦此事,因她說要出國,被告張小華、曾世芳2人均有 於87年11月25日上午打電話給要伊幫忙,但不確定何人先打,被告張小華是說她要拿一些東西要伊幫忙辦一些事,並說她會叫曾世芳拿給伊,而被告張小華因是公司的主管,伊與被告張小華並非交情很好,伊與伊先生沒有在廣三集團上班,只是因為被告張小華是公司的人,伊不會覺得奇怪,而曾世芳是打電話約伊出來,並到伊的家附近見面;曾世芳拿她及被告曾世珍之存摺、印章及1張寫有林陳金雀帳戶之匯款 紙條,且要伊找某小姐,又拿辦匯款之一些書據資料給伊,伊係因不知廣三集團已發生事情,才敢去匯款等語(第367 號刑事案件卷第六宗第382頁背面至第383頁);又曾世芳於第367號刑事案件88年9月29日審理時供稱:伊不知是何人將錢匯入伊亞太商銀之帳戶,而事前被告張小華打電話問伊有無帳號,要匯錢到國外,伊即在電話中提供亞太銀行帳戶給她,被告張小華稱是要匯到國外做投資;伊於87年11月24日至亞太銀行欲從伊帳戶結匯490萬美元,匯至美國伊姊被告 曾世珍之帳戶,但未匯成,經被告張小華指示後,轉匯至伊荷蘭銀行臺中分行之帳戶;87年11月24日晚上(原筆錄載為25日晚上,應係24日晚上之誤載),接獲被告張小華之電話,通知伊在荷蘭銀行臺中分行結匯之事,已交由楊麗靜辦理,請伊與楊麗靜聯繫,交待楊麗靜去辦理,伊即於87年11月25日早上與楊麗靜聯繫,並將伊姊的帳戶及存摺交予楊麗靜,而這些都是被告張小華交代給伊的,被告張小華交代時,伊並不知公司已出事,被告張小華只是向伊說是轉投資;伊原本準備11月25日出國,但25日荷蘭銀行之資金沒有處理好,所以伊當天一直留在機場,且接到通知伊尚需寫授權書,故伊於機場又改了87年11月30日之機票等語(第367號刑事 案件卷第六宗第380頁背面至第382頁)。 ⑵荷蘭銀行於87年11月25日以荷字第0016號函稱:曾世芳於87年9月22日於該行開戶,帳戶餘額僅維持3萬餘元,同時其年紀僅26歲,其於87年11月24日由亞太銀行營業部匯入10筆匯款,共計1億8,980萬元;楊麗靜於87年11月25日至該行為曾世芳辦理結購美金490萬元,同時欲匯出至被告曾世珍於 花旗銀行TEMPLE CITY之戶頭,申報交易性質為購買海外房 地產,經查開戶人資料,其父為曾正光,唯恐此匯款和廣三集團之資金流向有任何關係,故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申報等字句(第367號刑事案件之偵字第26268號卷三第339至340頁)。嗣經檢察官於87年11月26日查扣曾世芳於荷蘭銀行臺中分行之帳戶存款,分析被告曾世珍與曾世芳所提供匯款帳戶資金來源並製成附圖,其等所提供之帳戶,所匯入者確屬於曾正仁等人於87年11月21日賣出順大裕、原告公司股票所得之款項,因87年11月24日違約不履行交割所售出之順大裕及原告公司股票而所得之財產上利益。 ⑶由曾世芳、楊麗靜之前揭供述內容及附圖所示之資金流向,可知被告曾世珍、曾世芳均提供亞太銀行帳戶,供廣三集團從各人頭帳戶匯集4億39萬1,000元、2億9,942萬元,曾世芳於87年11月24日至亞太銀行欲結匯490萬美元至被告曾世珍 美國帳戶,但未匯成,即先將其戶頭內之1億8,988萬元,匯至其荷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87年11月25日上午,楊麗靜則受託於當日:①至荷蘭銀行臺中分行,從曾世芳之帳戶結匯490萬美元,欲匯出至被告曾世珍於於花旗銀行TEMPLE CITY帳戶;②在亞太銀行營業部,從曾世芳之帳戶匯出1億954萬元至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陳金雀之帳戶;③另亦在亞太銀行營業部,從被告曾世珍之帳戶匯出1億2559萬元至彰化銀行 北屯分行林陳金雀之帳戶。然荷蘭銀行臺中分行之結匯部分,因尚須曾世芳出具委託書,曾世芳因此從機場趕回處理,原訂87年11月25日出境,改為87年11月30日。 ⑷衡酌廣三集團業務上資金往來,若按正常作業程序,應係由集團財務處之人員辦理存、提(匯)款業務,不可能要求非公司人員即楊麗靜、曾世芳、被告曾世珍等人提供帳戶,並辦理存、提(匯)款,廣三集團竟委由體制外之楊麗靜等人辦理財務事項,顯然有悖於常理。又楊麗靜、曾世芳、被告曾世珍均係曾正仁之親戚,87年11月24日一早報紙即已刊登廣三集團向原告貸款之負面消息,就廣三集團即將發生重大經營危機,楊麗靜、曾世芳、被告曾世珍不可能毫不知情。在此廣三集團危急存亡之際,最需要資金支援,詎廣三集團竟反向操作,不僅未積極調集資金因應,反而四處張羅帳戶匯出資金,楊麗靜、曾世芳、被告曾世珍自應知悉曾正仁之意圖。且曾世芳及被告曾世珍除於87年11月24日先提供帳戶,並代為轉匯外,曾世芳於87年11月25日上午委託楊麗靜代為辦理未完成之轉匯手續,另曾世珍又於87年11月25日至林岳鋒家中拿取5億1,400萬元支票欲前往銀行兌領,但被銀行拒絕,又持回林岳鋒家中(此部分詳如後述)等情,曾世芳、楊麗靜與被告曾世珍如此積極、爭取時效處理匯款、結匯或支票兌領問題,益徵原告主張渠等對於匯入渠等帳戶共計6億9,981萬1,000元範圍內(計算式:4億39萬1,000元+2億9,942萬6,000元=6億9,981萬7,000元),與曾正仁等人具 有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之犯意聯絡,應堪採信。 3.被告曾世珍與曾世芳共同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6億9,981萬7,000元已經追回: 原告自認上述匯至曾世芳亞太銀行營業部帳戶內之2億9,942萬元,曾世芳將其中1億8,988萬元匯至其荷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嗣後已遭檢察官扣押,另1億954萬元則由楊麗靜匯出至林岳鋒提供之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陳金雀之帳戶;又上述匯至被告曾世珍亞太銀行營業部帳戶內之4億39萬1,000元,嗣後亦分散匯出至林岳鋒提供之一信南臺中分社陳瑞芬帳戶1億2,480萬元、一信大裕收付處陳瑞芬帳戶及林玉蔥帳戶各5,000萬元、臺中市農會北屯分行陳瑞芬帳戶5,000萬元及彰化銀行北屯分行林陳金雀帳戶1億2,559萬元;前開分別匯入陳瑞芬、林玉蔥、林陳金雀帳戶內之款項,連同其他亦為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所匯入之款項,於87年11月25日將其中17億3,400萬元切換成58張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及 合作金庫之支票領出,嗣因林岳鋒深覺不妥,與家人商議後,於87年11月27日持該58張支票合計17億3,400萬元投案並 交由檢察官查扣(105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卷第56頁背面至第57頁),核與卷附102年6月24日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 號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相符(105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卷第185頁背面至第186頁、第195頁背面至第196頁)。足見被告曾世珍與曾世芳所共同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共6億9,981萬7,000元,嗣後均已經追回。 4.被告曾世珍曾前往林岳鋒住處拿取5億1,400萬元支票(為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之一部分),惟其持往銀行兌領遭拒,嗣後又交還予林岳鋒,並未對原告造成損害: 查林岳鋒於87年11月27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投案,並於87年11月28日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伊於87年11月24日上午收到電話通知要求其提供帳戶供匯款,伊因此提供林岳鋒、林陳金雀、林連渟、張峻榮、張峻源、林玉蔥、陳瑞芬等人之帳戶供匯款,並受指示將前述帳戶所匯入之金額,全部以臺灣銀行支票或合作金庫支票領出,87年11月25日張峻榮及林岳德以台支及合支支票將全部匯款領出,放在伊家中,87年11月25日中午收到電話通知,被告曾世珍將前往拿取台支及合支支票,其後被告曾世珍至其家中拿走5億1,400萬元之支票欲前往銀行兌領,但被拒絕,又持回其家中;認識被告曾世珍,但無往來等語(第367號刑事案件之他字 第1561號卷三第127-132頁)。審酌林岳鋒與被告曾世珍素 無往來,兩人並無特別恩怨,林岳鋒應無必要杜撰此事;再參照被告曾世珍與其夫均住在美國,平日很少回臺灣等情,此據楊麗靜供述明確,已如前述,惟查被告曾世珍之出入境紀錄,被告曾世珍確實於87年11月25日入境,於同年11月27日即出境,有被告曾世珍之出入境紀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憑(105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卷第15頁、104年度金字第3號卷第135頁),而被告曾世珍平日既然甚少返回臺灣,卻 於廣三集團發生重大經營危機時返回臺灣,並與林岳鋒供述被告曾世珍向其拿取支票之時間點相符,足認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珍向林岳鋒拿取5億1,400萬元支票(為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之一部分)持向銀行兌領,因遭銀行拒絕而返還林岳鋒等情,應堪採信。然而,被告曾世珍向林岳鋒拿取5億1,400萬元支票,事後既已返還林岳鋒,並經林岳鋒於87年11月27日持以投案,交由檢察官查扣,則原告即未因被告曾世珍向林岳鋒拿取支票之行為受有任何損害。 5.原告主張被告曾世珍以自有資金於87年11月24日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涉及買盤違約交割及賣盤洗錢部分舉證不足,且非屬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審理之範圍: ⑴原告自認係曾淑惠平常利用自己及余壹、余正昇、陳素敏、曾世芳、楊麗靜、被告曾世珍等人於大裕證券、協和證券臺中分公司、日盛證券臺中分公司之帳戶,買賣順大裕公司之股票,並於87年11月24日凌晨,從實際控制順大裕公司之曾正仁處,獲悉曾正仁決定自87年11月24日起違約交割之重大影響順大裕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而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於87年11月24日以其使用之自己及余正昇、陳素敏、曾世芳、被告曾世珍之帳戶,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曾淑惠使用被告曾世珍帳戶賣出991張,賣出金額6,595萬1,500元),合計2億5,828萬6,500元,嗣曾淑惠與余正昇、陳素敏共同謀議,由余正昇、陳素敏提供帳戶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105 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卷第58頁至該頁背面)。故原告主張 之事實,乃曾淑惠利用被告曾世珍帳戶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內線交易),及曾淑惠與余正昇、陳素敏等3人共同掩飾 、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過程,並無被告曾世珍涉及買盤違約交割及賣盤洗錢之事實。更何況,被告曾世珍平日甚少返回臺灣,於87年11月25日入境,已如前述,益可證被告曾世珍之帳戶平日應係由曾淑惠所使用,87年11月24日應係曾淑惠使用被告曾世珍帳戶賣出順大裕股票,而非被告曾世珍以其自有資金涉及買盤違約交割及賣盤洗錢。 ⑵且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查第367號刑事案件法院審理被訴犯罪事實係: 「余正昇、陳素敏為曾正仁之兄、嫂,曾淑惠則為曾正仁之姐。其等從實際上控制順大裕公司之曾正仁處,獲悉曾正仁之廣三集團於87年11月中旬,以向台中商銀及順大裕公司攫取之資金,投入股巿非法拉抬順大裕股票之價格,及曾正仁於87年11月24日凌晨決定將自該日起違約交割等重大影響順大裕股票價格之消息,竟在上開消息未公開前,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曾淑惠於87年11月20日及24日利用其與余壹、余正昇、陳素敏、曾世芳、楊麗靜、曾世珍等人在大裕證券、協和證券台中分公司、日盛證券台中分公司之帳戶,大量賣出順大裕股票,而得有1億8,500萬2,000元之交割款。其 後廣三集團於87年11月24日發生鉅額之違約交割,曾淑惠、余正昇、陳素敏恐受波及,乃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余正昇於87年11月27日,迅將上開內線交易所得,分散成2筆金 額…」,均不包含被告曾世珍以其自有資金於87年11月24日賣出順大裕公司股票,涉及買盤違約交割及賣盤洗錢部分之事實,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既非被告曾世珍被訴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非屬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審理之範圍。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張小華、陳東霖與曾正仁等人共同參與原告對知慶公司等6家公司違法貸放之背信行為(如附件一「違法貸放事實 過程」所述),使原告受有59億6,151萬9,018元信用放款未能收回之損害(其中被告陳東霖所參與者僅原告對中太公司10億元信用放款未能收回部分),自屬故意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行為,並共同涉及背信之犯罪行為,原告請求被告張小華、陳東霖賠償其所受損害(其中被告陳東霖僅就其參與原告對中太公司10億元信用放款部分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又被告張小華與曾正仁等人另於87年11月間,故意以人頭帳戶故意連續違約交割(細節詳如附件二「故意違約交割情形」所示),致原告所附設之證券經紀商,經取償後,仍受有17億7,657萬8,244元損害,亦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行為,並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張小華賠償此 部分之損害,亦屬有據。 (四)次按主張侵權行為賠償損害請求權,請求權人應就其權利或利益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且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363號判例參照)。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發生及責任 原因事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此項成立要件,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又贓物之故買, 係在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行為,在性質上無從與該他人共同侵害被害人權利。故贓物之故買人與實施侵占行為之人,尚難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惟收受贓物,足使被害人難於追回原物,因而發生損害,仍難謂非對於被害人為另一侵權行為,倘被害人因此而受有損害,自非不得依一般侵權行為法則,請求收受贓物之人賠償其損害(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2號、88年度台上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故買 (或收受)贓物之人雖應就物之回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亦應僅止於此(即被害人難於追回原物而發生之損害),而不及於其他財產犯罪所致被害人之其他損害。查被告曾世珍與曾世芳所共同參與掩飾、隱匿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6億9,981萬7,000元(係屬 收受贓物之行為,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35號判決第533頁參照)已經檢察官追回,被告 曾世珍前往林岳鋒住處拿取5億1,400萬元支票(為曾正仁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之一部分),嗣後亦已交還林岳鋒,並由林岳鋒於投案時交由檢察官查扣,並未對原告造成損害,均已如前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因被告曾世珍前開行為既未受有損害或所受損害已回復,原告請求被告曾世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張小華、陳東霖 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無確定期限之債權,經原告起訴,並於106年7月5日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張小華、陳 東霖(被告張小華、陳東霖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前,即分別於87、89年間出境,並未受合法送達,經依法另為公示送達,新聞紙最後登載日為106年5月6日,經60日 即106年7月5日發生效力,詳見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卷第42-44頁、105年度金更(一)字第1號卷第14、16、251頁),被告張小華、陳東霖均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張小華、陳東霖均應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張小華給付77億3,809萬7,262元,及自106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陳東霖就前項金額之其中10億元,及自106年7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與被告 張小華連帶給付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併聲明請求被告張小華、陳東霖應與另案袁震天律師(即曾正仁之破產管理人)、黃芳薇、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部分,因前開訴外人並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而由另案審結,故本件不另就前開訴外人為連帶給付之判決,惟如任一連帶債務人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被告張小華、陳東霖於其等給付之範圍內,自得免給付之義務,附此敘明。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附件一:違法貸放事實過程 壹、廣三企業集團(下稱廣三集團)組織概況 曾正仁於86年7月間在臺中巿英才路510號3樓成立廣三集團 ,曾正仁自任總裁,王天送任副總裁,下設兩個幕僚單位:總管理處(由王天送兼任處長)及財務處(處長被告張小華),並設百貨事業部、量販事業部、建設事業部、營造事業部、食品事業部、轉投資事業部等6個部門,賴麗詠(88年7月2日更名,原名賴惠伶)為該集團轉投資事業部執行長。 該集團下轄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代表人張文儀,87年12月1日由賴麗詠接任)、廣三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曾正仁,86年6月間起由被告張小華接任)、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正公司,代表人陳靜坤)、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友公司,代表人葉春樹)、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實業公司,代表人王天送)、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代表人張小華)、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曾氏公司,代表人蔡美月)、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鑫公司,代表人黃德峯)、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仁公司,代表人陳靜坤)、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欣公司,代表人顏英杰)、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華公司,代表人謝雪如)、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利製罐公司,代表人陳靜坤)、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裕流通公司,代表人龔慶安)、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寶公司,代表人蔡來儀)、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代表人林政權)、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誠公司,代表人王天送)、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全公司,代表人陳靜坤)、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代表人陳森榮)等公司。而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之資金調撥及財務運作,則由財務處統籌處理,財務處由被告張小華擔任處長,黃芳薇(89年2月29日更名,原名黃祝)擔任經理,曾正仁為該集團之總 裁,負責集團之運作為實際負責人。87年10月間,曾正仁更利用廣三集團所掌握原告公司(原名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之股票,於87年12月間更名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月12日在原告總行召開之臨時股東會,將非隸屬其派系者,幾皆全部排除於經營層外,在9席董事中除楊天錫( 原告原創元老第二代)外,餘為曾正仁、顏秀吉(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陳福水(裕全公司法人代表)、葉健人(曾氏公司法人代表)、蔡來儀(廣仁公司法人代表)、林耀南(千友公司法人代表)、張輝雄(裕華公司法人代表)、洪德生(裕欣公司法人代表);監察人則為賴麗詠(曾氏公司法人代表)、顏志達(廣三建設公司法人代表)、王天送(廣鑫公司法人代表)等人,曾正仁並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廣三集團之組織如下表: ┌────────────────────────────────────┐ │ ┌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福利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裕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廣仁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轉投資事業┼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 │ ├裕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瀚誠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管理處┐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 │ ├量販事業部┼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單位 │ │ 總裁──┼────┼─┤ └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量販營運單位│ │ │ │ │ │ │ └財務處─┘ ├食品事業部─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營運單位 │ │ │ │ │ │ ┌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 │ ├建設事業部┼廣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營運單位│ │ │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營造事業部─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百貨事業部─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由上開企業組織之結構,可知「廣三集團」、「廣三集團財務處」乃各公司法人之上位組織,上開各公司之負責人均由曾正仁指定其廣三集團內之員工充當名義負責人,實際上各公司之業務及資金調度,均由曾正仁及財務處之被告張小華、黃芳薇負責。 貳、有關原告被違法貸款74.5億元部分: 一、原告於87年10月間改選董監事,曾正仁獲推擔任該行董事長。依原告編印之「授信業務處理手冊」「徵信業務處理手冊」及「放款審議委員會辦法」之規定,該行之分行營業單位受理授信案件之程序,以公司法人名義提出申請者,須檢附下列資料:(一)公司執照、(二)公司章程、(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公司印鑑證明、(四)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五)公司會議記錄、(六)最近3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七)財 產目錄、(八)簡易資料表或資料表等。分行收件後先經分行之放款審查委員會初審通過後,再交由徵信人員就借保人作實地勘查,進行:(一)徵信調查、(二)擔保物鑑估、(三) 最後由分行放款審查委員覆審是否同意授信。其中徵信調查部分,負責徵信之行員須與客戶聯繫,前往實地考察,並將考察所得,及上開借戶所提出之資料,按照「臺中區中小企銀實地勘察表」內所登載之項目,逐一實地瞭解,書寫勘察意見呈主管核示,並製作申貸人之「資產調查表」,調查申貸人及保證人銀行借貸情形、不動產登記情形及償債能力等事項作徵信,另從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申貸人及保證人有無退票、借貸等資料,前述徵信工作完成後,製作乙份正式之公司法人或個人實勘表,就申貸人之「客戶、保證人個人投資情形」「經營者能力」「產銷能力」「產銷管制」「經營管理」「財務分析、資金運用」等項目逐欄填寫完畢,呈主管核示。依臺中商銀87年10月29日中企中審查字第6001號函所載,單位經理授權額度為營業單位同一戶最高額:(一)一般案件:企業為2000萬元、個人為1500萬元。(二)含外銷貸款部分:企業為2500萬元;而無擔保最高額:(一)一般案件:企業為300萬元、個人為100萬元。(二)含副擔保部分:企業為500萬元、個人為300萬元。若授信戶之申貸資料或財務不健全、償還貸款來源不明,分行經理即可拒貸,無須考慮是否在其授權額度範圍內。此外,經分行放款審查委員會覆審通過後,即予借戶核貸通知,通知辦理簽約對保,設定物權擔保確定後,方可撥付貸款。倘非分行經理之授權額度內,則須將該件授信申請案送交總行審查,先由總行審查部審查科辦理,由審查部中之徵信科再進行一次徵信,審查科綜合徵信意見後,再送放審會審查。案經放審會討論後,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放審會之決議內容,呈報審查部之協理、經理、副總經理審核及總經理批示。至該行總經理權限為:有抵押品,法人為8000萬元、自然人為6000萬元;無抵押品,法人為3000萬元、自然人為2000萬元,若授信金額在總經理之權限範圍內,即由總經理作成准駁之決定,倘逾其權限,即須再呈常務董事會(下稱常董會)以多數決決議是否貸放,若常董會准予核貸,則總行審查部再根據常董會之決議製作貸放批覆書,由分行營業單位依據授信有關規定及總行批覆書批註之條件撥貸。撥貸前,放款業務經辦人員須取得借款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或本票,與借款人、保證人完成對保,須提供擔保者,應就擔保品一併辦妥抵押權或質權之設定登記,借款人並須開設該行存款帳戶等手續完備後,始能貸放撥款。曾正仁於擔任原告董事長後,因股市狀況不佳,外資大量殺出手中持股,順大裕股票於87年11月間起遭外資賣超約4000張左右,而曾正仁所持有之順大裕股票有近9成於金融行庫質押借款,曾正仁除動用自有資金外,仍無 法制止賣壓,遂與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計劃利用其擔任原告董事長之便,違背其職務,以規模不大、營業狀況不佳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負責人吳林玉雲)、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融公司,負責人黃蓁蓁)、喬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志公司,負責人張文儀)、中太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太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徐國華,實際負責人為被告陳東霖)、新正事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新正公司,名義負責人為鄭景茂,實際負責人為林勝吉),及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康禾、裕聯、元裕流通公司向原告臺北分行(下稱臺北分行)借款,套取鉅額資金投入股巿,以非法拉抬之方式操縱順大裕股票之價格,牟取不法之利益,分述如下: (一)知慶公司、台融授信案: 1.劉松藩與曾正仁結識多年,2人交情匪淺。曾正仁遂遣被告 張小華與劉松藩聯繫,劉松藩知悉曾正仁之計劃後,於87年11月12日覓得由吳林玉雲擔任負責人之知慶公司充當人頭。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劉松藩及吳林玉雲均明知知慶公司之資本額僅2千萬元,並無可向任何金融機構貸得10 億元無擔保信用放款之條件,但嗣經協議後,吳林玉雲與其等形成共同之犯意聯絡,願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原告臺北分行申請:(1)10億元之信用貸款,吳林玉雲再與吳林聰、黃 桂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擔任該10億元信用貸款之連帶保證人;(2 )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5億 元,共計15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曾正仁則命黃芳薇以黃芳薇之名義簽發支票號碼:AK0000000、AK0000000、AK00 00000號、發票日皆87年11月18日、面額各5千萬元、合計1 億5千萬元、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營業部之支票3張交付予劉松藩,作為以知慶公司名義為貸款之條件交換。劉松藩並於87年11月12日晚間通知吳林玉雲及臺北分行經理吳平治,至其臺北巿臨沂街12號3樓之1住處,辦理知慶公司向臺北分行貸款之相關手續,吳平治並聯繫臺北分行襄理張德雄及授信業務人員詹憲政、吳敏德、王宏穎前往作業。因知慶公司所提出之申請資料(資本額2千萬元,登記營業項目為:(1)對各種生產事業之投資,(2)對證券投資公司、銀行、保險 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之投資,(3)對興建商業大 樓及住宅之投資,86年度之營業額為零,至86年12月31日止之淨值為18 20萬2千元,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4940萬元之貸款債務)不符合申貸10億元信用貸款之資格,吳平治乃以電話告知曾正仁,曾正仁隨即指示吳平治,表示:該案之授權額度屬常董會之權限,臺北分行只須依現有之資料填載,將之送往總行即可等語。吳平治無奈,當場則指示詹憲政負責知慶公司之法人徵信工作,製作該公司之實地勘查表,及借保人之資產調查表,王宏穎則負責自然人部分之徵信工作,製作連帶保證人吳林玉雲、吳林聰、黃桂真等3人之實地勘 查表。由於為趕赴翌日(13日)送至總行常務董事會審議,時間急迫,詹憲政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在未實地前往知慶公司查訪之情況下,僅能引用當時所有之資料,簡略記載,其所製作之知慶公司、吳林玉雲、吳林聰、黃桂真等人之「資產調查表」,均僅蓋用「以下空白」章;另王宏穎就3名保證人所製作之實地勘查表,關於財產資料之記載,甚 為簡略或未予記載,不足明瞭吳林聰、黃桂真等人有無可供保證之資產而適於擔任保證人,徵信工作相當草率。迨至87年11月13日凌晨,其等始離開劉松藩之住處。87年11月13日星期五上午上班後,詹憲政再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知慶公司及上述保證人之借款餘額變動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由借款餘額變動資訊又得悉吳林玉雲個人當時在其他金融機關已有放款餘額2235萬元未償,且知慶公司亦有高達4940萬元之貸款債務。吳平治、張德雄、詹憲政、吳敏德、王宏穎等人雖知知慶公司規模不大,財務結構不佳,投資經營成效不彰,該公司又未能提出會計師融資簽證、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供判斷貸款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擬擔任保證人之吳林玉雲、吳林聰及知慶公司之職員黃桂真有無資產不明,知慶公司復係初次與原告往來,以前述原告授信及徵信之規定,並無理由可貸給無擔保信用貸款10億元,惟因董事長曾正仁強力指示該件申貸金額已逾分行經理之授信額度,屬於常務董事會之准駁權限,僅須使其成案送總行審查即可,即依曾正仁之指示,均在知慶公司10億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受理,而於87年11月13日午間,由吳平治指派不知情之郭正圖將此件授信案送至原告總行審查。 2.曾正仁為籌集資金,除透過劉松藩覓得知慶公司充當人頭,以向臺北分行套取資金外,並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87年11月中旬某日,前往設在臺北巿民權西路48號7樓之1之台融公司,向該公司負責人黃蓁蓁(業經台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9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商借以台融公司之名義向臺北分行辦理10億元 無擔保信用貸款,另以順大裕股票擔保借款10億元。黃蓁蓁因公司體質堪虞,原本同意以該公司名義供曾正仁辦理上述貸款,並於87年11月13日上午9時左右,在台融公司將台融 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核備事項證明書、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巿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該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黃蓁蓁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股東名簿、公司章程、公司資料表、負責人資料表、財務季報表暨會計師核閱報告書等資料,於具有犯意聯絡之黃芳薇面前,交予前往台融公司接洽貸款事宜之臺北分行襄理張德雄、授信承辦人員吳敏德,以向臺北分行辦理貸款。吳敏德於取得台融公司上開資料後,即在臺北分行內著手趕製此件授信案之授信資料。依台融公司所提出之申請資料(於87年2月10日成立,資本額1億元,登記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該公司自設立後至87年9月 30日止之營業收入為零,且當時在金融機構尚有32億零300 萬元之貸款債務),並未提出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預估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等攸關該公司貸款用途及還款來源之相關資料;另黃蓁蓁為台融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經營之決策者,明知以台融公司上述之規模及營業狀況,不可能向金融機構貸得無擔保信用貸款10億元,嗣即拒絕在借款申請書上蓋用申請人台融公司之蓋章,亦未在代表人欄上簽名、蓋章,而拒絕擔任連帶保證人;復經吳敏德於當天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企業借款餘額資訊,顯示台融公司在其他金融機構竟有高達32億零300萬元之借款餘額 待償。以台融公司上開條件,並不符合申貸10億元之無擔保放款。惟吳平治仍將曾正仁之上揭指示告知張德雄、詹憲政、王宏穎及吳敏德等人,渠等無奈,即在台融公司10億元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內「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貸放,張德雄並在借款申請書審核欄簽註「經洽公司負責人不為本案連帶保證,餘如此擬,呈請總行核示。」,並經吳平治於該件借款申請書批示欄批示「本行擬予承作,呈請總行核示。」等字句後,與知慶公司授信案一併於同日午間送交原告總行審查。 3.臺北分行於87年11月13日上午已先電話通知總行審查部,將於當日上午提送董事長曾正仁所關心之急件,希望審查部儘快處理,提交是日下午之常董會決議。審查部遂於午間通知各放款審議委員會(下稱放審會)委員將於13時30分左右,在總行3樓小會議室召開放審會審查曾正仁所關切之授信案 ,14時在總行3樓大會議室召開常董會。而劉松藩於12日晚 間,在臺北市臨沂街住處,督促趕製知慶案之授信資料至13日凌晨,復於13日下午13時27分左右,趕抵臺中市,乘電梯進入原告總行,關切此案之進展。由於知慶及台融公司之授信案約於午間送抵總行,時間急迫,審查部承辦人因而不及重複徵信、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供放審會委員參考,僅將臺北分行之授信資料送請放審會審查,但台融案因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違反授信常規,審查部遂簽擬「本案擬徵提負責人黃蓁蓁擔任連保人後再議」之審查意見。當天參加放審會之成員包括召集人即該行副總經理林勇、副總經理陳福水、副總經理曾品源、審查部經理楊義盛、稽核室主任魏勝雄、國外部經理游輝照,皆目睹知慶案申請資料不足,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不明,及台融案之黃蓁蓁不願擔任連帶保證人等事實。其等對於台融案部分,贊同審查部審查意見,將台融案退件,其後總經理張輝雄對此案亦持相同看法,未提請當日之常董會決議,使得曾正仁夥同被告張小華、黃芳薇等人欲以台融公司之名義,著手以信用貸款之方式向原告套取10億元資金之目的,未能達成。知慶案部分,因欠缺甚多資料,林勇等放審委員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因放審會遲未作成結論,曾正仁為使知慶公司之授信案迅速通過,二度至放審會場要求停止討論,並稱此授信金額屬於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之結論並不重要,令林勇、陳福水、曾品源、楊義盛即刻轉往列席常董會。林勇、楊義盛因此離席至曾正仁之辦公室商議,曾正仁稱:「這個案子是屬於常董會之權限,劉院長(指立法院長劉松藩)已經在辦公室等很久了」,並指示楊義盛依照臺北分行之意見向常董會報告即可,且同意林勇之提議,待知慶公司補齊資料後,允許審查部及放審會修正意見及結論。林勇、楊義盛返回放審會告知其他委員協商之結果後,因曾正仁之指示與催促,使當日放審會議不了了之,既未作成任何結論,亦無任何委員簽名,林勇、陳福水、曾品源及楊義盛等人即轉往列席常董會。而因曾正仁催促之結果,審查部並未於當天製作知慶案之簽辦單由總經理張輝雄批示,該案即從放審會尚在審議中之情形下,直接被提至常董會討論。 4.曾正仁為儘速背信取得知慶公司之貸款,於87年11月13日早上通知吳平治,先向原告總行調集貸款資金因應,並於同日下午常董會召開前,即以電話通知臺北分行吳平治按廣三集團所送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登錄鍵入電腦,準備匯款。曾正仁即指派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室組長(或稱財務課長)黃碧玉持上述匯款帳戶資料,於同日下午約14時左右送抵臺北分行,吳平治再告知該行負責放款作業之襄理林森彬,謂知慶公司貸款案乃董事長曾正仁所關切之案件,指示林森彬即依黃碧玉所提供之戶名及帳號預先登錄電腦,俟總行准予貸放時,馬上發信匯出匯款,林森彬遂自當日下午14時51分起至16時06分止,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將黃碧玉所交付之匯款資料,分成150筆鍵入電腦登錄完畢。原告總經理張輝雄受 原告聘任,為原告處理事務之人,其於放審會審議知慶案時曾列席放審會,明知知慶案有諸多缺失,放審會委員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且知依原告上開授信規則,屬於常董會授權額度之案件,須經常董會核准通過,分行營業單位收到總行之批覆書後,辦畢批覆書所批示之條件後,始得放款,詎張輝雄竟違背其職務,明知以知慶公司之財務及經營現況,不可能無條件貸得10億元之信用放款,竟屈從曾正仁之權勢,與曾正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87年11月13日15時30分左右,常董會尚未召開前,即依曾正仁之指示打電話予臺北分行經理吳平治,告知:知慶案已經常董會核准通過,批覆書無法當日送達,先予放款等語,曾正仁於張輝雄與吳平治通話完後,亦接過電話為同一指示。吳平治、張德雄身為臺北分行之經理、襄理,係為臺北分行處理事務之人,依吳平治、張德雄兩人承辦授信業務之經驗,明知以知慶公司之條件,若非曾正仁不法運作,絕不可能無條件貸得10億元之信用放款,且知知慶公司尚有諸多之資料未補齊,依原告上開授信規則,於資料未補齊前不得放款,詎吳平治、張德雄竟畏於曾正仁之權勢,與曾正仁、張輝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由吳平治指示林森彬襄理辦理放款,林森彬因未見總行之批覆書不願辦理,吳平治隨即指示張德雄製作簽辦條,張德雄即簽擬「本單位對保人員將於87年11月13日補齊對保資料」「批覆書無法於87年11月13日寄達本行,本單位於87年11月13日下午3時30分 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等意見,呈吳平治批示可否先行辦理貸放,經吳平治批示准予辦理後,張德雄並於授信批准登錄單上簽章,表示知慶公司之徵信及對保手續均已完備,連同批覆書一併交予林森彬辦理匯撥。林森彬即自是日下午約16時38分起至58分止,以20分鐘左右之時間,將15億元(含以順大裕股票為質押之擔保放款5億元)分成150筆匯款,悉數匯撥完畢。此時仍逗留在原告總行之劉松藩,於知悉臺北分行已經開始撥款,目的已達後,隨即於16時42分左右搭乘電梯離開原告總行。87年11月13日之常董會,僅曾正仁及常務董事即副董事長葉健人參加,另1名常務董事洪德生當 天並無與會,亦無委託曾正仁或葉健人代理出席常務董事會。而知慶公司申請貸款案係排在第16案審查,於當日下午近17時左右,方開始審議,出席者除曾正仁及葉健人外,另有監察人顏志達、總經理張輝雄、副總經理林勇、陳福水、曾品源及審查部經理楊義盛列席,曾正仁為使知慶案得於常董會通過,以掩飾其不法之犯行,即未經表決,強勢主導通過知慶公司之核貸案,而葉健人於常董會時,雖明知知慶公司資本額僅2000萬元,86年度營業額零,營運狀況不佳,欠缺前開會計師財務簽證等報表,及知慶公司、吳林玉雲之負債等情形,惟因放審會尚未作成結論,葉健人遂未表示任何意見,該次常董會即在曾正仁之主導下,作成「(1)本案准予 貸放。(2)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 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之決議後,核准通過知慶公司授信案。知慶公司授信案之批覆書,臺北分行於87年11月17日下午14時02分左右,始接獲總行之傳真。而知慶案即因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劉松藩、吳林玉雲(另夥同吳林聰、黃桂真)之謀議及張輝雄、吳平治、張德雄之違背職務,而造成原告10億元信用貸款無法回收之損害。 (二)康禾、裕聯、喬志公司案: 1.康禾及裕聯公司均係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前者於87年9月16 日成立,資本額1億元,設在臺中市○區○村路0段00號3樓 ,負責人林政權係廣三集團所屬千友公司之工地所長,並兼任廣三旗下千友公司及廣鑫公司之董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至87年10月31日止之營業額為零,淨值為9541萬2000元;後者於87年9月29日成立,資本額6億元,設在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負責人陳森榮為廣三崇光百貨公司之經理,並兼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營業項目為一般投資業,87年10月份之營業額亦為零,淨值6億元;另喬志公司於68年 11月19日設立,資本額6000萬元,設在臺中市○○區○○○○○○縣○○鎮○○○街00號,負責人張文儀,該公司主要經營鞋類之加工、買賣,至86年止之淨值為1億9830萬6000 元。康禾及裕聯公司名義上雖分別登記林政權、陳森榮為負責人,實際上由廣三集團之總裁曾正仁、財務處處長被告張小華及財務處經理黃芳薇負責經營,林政權、陳森榮僅係被登記為負責人之人頭。至喬志公司之負責人張文儀自廣三集團入主順大裕公司後,雖未持有任何順大裕公司之股票,仍一直擔任順大裕公司之董事長,與曾正仁之關係相當密切。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及張文儀均明知以康禾、裕聯及喬志公司上述之規模、獲利能力等條件,無法以信用貸款之方式各從金融機構貸得10億元之資金。惟曾正仁夥同被告張小華、黃芳薇承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共同違反銀行法第32條第1項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 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其擔任原告董事長之職務,以康禾、裕聯公司之名義申請信用貸款(康禾、裕聯公司另分別以順大裕股票為質押,各申請4億 5000萬元、5億元之擔保放款),並由有犯意聯絡之林政權 、王清子、蔡美蘭擔任康禾公司信用貸款之保證人;陳森榮、陳靜君、宋名娜擔任裕聯公司信用貸款之保證人,續向原告各套取10億元之資金;曾正仁並與張文儀、黃芳薇、被告張小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共謀以喬志公司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套取10億元之資金,曾正仁於87 年11月14日晚間,在欲離開臺北分行時,曾告知吳平治、張德雄翌日將遣黃芳薇再攜帶數件申貸案交由臺北分行承作,吳平治及張德雄有鑑於知慶、台融案情形,一再反應不再承作授信案,或分散由其他分行承作,否則日後金檢單位檢查時,將百口莫辯,易受處分,徵信人員亦不敢辦理,然曾正仁以由臺北分行辦理較為隱密,辦理1件會受金檢處分,數 件亦然,將來若真有金檢單位前來檢查,將請劉松藩院長代為關照等語,執意由該分行繼續辦理,並表示:案件之授權額度屬常董會之權限,臺北分行只須依現有之資料填載,將之送往總行即可等語。87年11月15日(星期日)上午10時許,黃芳薇即依曾正仁之指示,攜帶康禾、裕聯及喬志等3家 公司之申請貸款資料至臺北分行。而吳平治及張德雄於87年11月14日晚間接獲曾正仁之指示後,在翌日即15日上午9時 許,以電話通知王宏穎前往加班,要求王宏穎須於當天依黃芳薇提供之裕聯、康禾、喬志等公司基本資料、部分個人資料及財務報表,趕製此3件授信案之徵信調查報告,俾於87 年11月16日將此3件申請貸款送交總行審查。而依該3家公司之申請資料,按照一般正常申請程序,根本無法承作,王宏穎即將此情告知吳平治、張德雄,吳平治即將曾正仁之指示轉告王宏穎,要王宏穎依現有資料照實填載,只須成案送往總行審查即可,王宏穎只得著手趕製此3家公司之授信案。 其中裕聯公司部分:欠缺「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及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且連帶保證人陳森榮、宋名娜(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職員)、陳靜君(順大裕公司經理)等3人僅有年籍資料,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法 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連帶保證人有無土地、建物不明,其等之「資產調查表」,均蓋用「以下空白」章,完全未予徵信、調查;康禾公司部分:亦缺「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及「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連帶保證人林政權、王清子(千友公司研究企劃部經理)、蔡美蘭(曾正仁五嫂蔡美月之妹)僅有年籍資料,吳平治、張德雄及王宏穎同樣在未經實地訪查之情況下,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林政權、王清子及蔡美蘭之「資產調查表」,亦均蓋用「以下空白」章;喬志公司部分:「公司會議紀錄」、「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均空白,無「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連帶保證人張文儀、施偉光(廣三建設公司經理)、謝雪如(廣三建設公司服務部職員)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法人及個人之「實地勘查表」,其等有無土地或建物不明,「資產調查表」均蓋「以下空白」章。其後王宏穎、張德雄及吳平治因該3件案件均非屬臺北分行授權額 度之案件,即在此3件借款申請書背面之「初審議定」欄、 「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各受理10億元之無擔保放款。87 年11月15日當天,曾正仁並到場關切此3件授信案趕製情形 ,黃芳薇則始終在場,待此3件授信案完成後才離去。87年 11月16日星期一上午上班後,王宏穎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裕聯、康禾、喬志公司及上述保證人之借款餘額變動資訊、票據退票及拒絕往來資訊。同日上午吳平治即遣王宏穎搭機於午後將該3件貸款申請案送至原告總行審查。 2.王宏穎約於87年11月16日中午將裕聯、康禾及喬志3家公司 之申請貸款案送抵原告總行,該行審查部亦不及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摘要,即通知將於當天下午13時30分在總行3樓會議 室召開放審會,董事會辦公室則通知14時在3樓會議室召開 常董會。當天參加放審會之成員包括副總經理林勇、陳福水、曾品源、審查部經理楊義盛、稽核室主任魏勝雄及國外部經理游輝照。林勇等人審核喬志公司之申請案時,發覺該公司之負責人張文儀係順大裕公司之董事長,而順大裕公司有多位成員擔任臺中商業銀行之董、監事,因當時銀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銀行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 擔保授信之規定,因此將該案直接退回審查部,由審查部退回臺北分行重新審查,其後臺北分行未再送交審查,致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與張文儀未能以喬志公司向臺中商銀套取資金。至康禾、裕聯兩件授信案,因康禾、裕聯公司甫成立不久,尚無營業收入,皆申請10億元之無擔保信用貸款,逾其公司之資產甚多,且欠缺「公司會議記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書」及「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等報表,放審會委員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曾正仁見放審會遲未結束,亦以知慶案一樣,表示:此授信金額屬於常董會之職權,放審會之結論並不重要等語,直接指示將該2件授信案送 常董會討論,致放審會尚未審議完畢,即中止討論,林勇、陳福水、曾品源並即轉往常董會列席。而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經放審會審議後,原應由審查部製作簽辦單,詳列審查部審查意見、放審會審議結論,供總經理張輝雄批示如何處理,因曾正仁中止放審會審議後,即將之提至常董會決議,審查部遂未及製作簽辦單。嗣於當日之常董會中,仍僅有曾正仁及葉健人2名常務董事出席,另1名常務董事洪德生事前並無委託任何人代理出席此次常董會,張輝雄、林勇、陳福水、曾品源、楊義盛及顏志達等人亦列席常董會,曾正仁為使康禾、裕聯案得於常董會通過,以掩飾其不法之犯行,亦未經表決,即強勢主導通過該2件核貸案,而葉健人於常 董會時,仍因放審會尚未作成結論,遂未表示任何意見,該次常董會即在曾正仁之主導下,作成「(1)兩案准予貸放。 (2) 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應儘洽徵提貸放金額同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之決議後,核准通過康禾、裕聯公司之授信案。 3.而曾正仁為儘速背信取得康禾、裕聯公司之貸款,早於87年11月15日即已告知吳平治於翌(16)日先向原告總行調集貸款資金因應,吳平治並依曾正仁之指示,於16日通知林森彬將廣三集團所傳真過來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登錄電腦,準備放款,林森彬即以電話聯絡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室組長黃碧玉及出納室組長(或稱出納課長)楊淑瑤,確認匯款帳戶無誤後,即先行將匯款資料登錄電腦。張輝雄明知康禾、裕聯案有諸多缺失,放審會委員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且知依台中商銀上開授信規則,屬於常董會授權額度之案件,須經常董會核准通過,分行營業單位收到總行之批覆書後,須辦畢批覆書所批示之條件後,始得放款,詎張輝雄又與曾正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於87年11月16日15時30分左右,常董會尚未召開審議康禾、裕聯案時,即依曾正仁之指示打電話予臺北分行吳平治經理,告知:康禾、裕聯案已經常董會核准通過,批覆書無法當日送達,先予放款等語,曾正仁於張輝雄與吳平治通話完後,亦接過電話為同一指示。吳平治、張德雄明知以康禾、裕聯公司之條件,若非曾正仁不法運作,絕不可能無條件貸得10億元之信用放款,且知該兩家公司尚有諸多之資料未補齊,依原告上開授信規則,於資料未補齊前不得放款,詎吳平治、張德雄竟畏於曾正仁之權勢,又與曾正仁、張輝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由吳平治指示林森彬襄理辦理放款,林森彬因未見總行之批覆書不願辦理,吳平治隨即指示張德雄、王宏穎製作簽辦條(張德雄製作87年11月16日康禾及裕聯公司、11月17日康禾公司之簽辦條;王宏穎製作87年11月18日康禾及裕聯公司之簽辦條),張德雄即於87年11月16日康禾公司之簽辦條上簽擬「本單位對保人員已於87年11月16日完成對保手續,並於當日補齊對保資料」、「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年11月16日下午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於11月16日裕聯公司之簽辦條上簽擬「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年11月16日下午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於11月17日康禾公司之簽辦條上簽擬「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年11月16日下午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王宏穎亦於11月18日康禾、裕聯公司之簽辦條簽擬「批覆書無法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年11月16日下午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等意見,呈吳平治批示可否先行辦理貸放,經吳平治批示准予辦理後,而張德雄亦於授信批准登錄單上簽章,表示康禾、裕聯公司之徵信及對保手續均已完備,連同批覆書一併交予林森彬辦理匯撥。總計林森彬先於87年11月16日當天下午15時26分起至40分止,在15分鐘內將康禾公司申請之無擔保放款10億元悉數匯出,次於87年11月17日再匯出該公司以順大裕股票質借4億5000萬元部分之3億5000萬元,另於87年11月18日匯出其餘之擔保放款1億元。在裕聯公司部分 ,林森彬於87年11月17日先匯出以順大裕股票質借之5億元 ,同時匯出無擔保部分6億5000萬元,末於87年11月18日匯 出無擔保部分之3億5000萬元。而此2件批覆書係於87年11月19日中央銀行前往金檢時,臺北分行始於當天接獲總行之傳真。而康禾案即因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林政權、王清子、蔡美蘭之謀議及張輝雄、吳平治、張德雄之違背職務,造成10億元信用貸款無法以回收之損害。裕聯案即因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陳森榮、陳靜君、宋名娜之謀議及張輝雄、吳平治、張德雄之違背職務,造成10億元信用貸款無法回收之損害。 (三)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案: 1.中太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該公司總經理被告陳東霖,前曾於75、76年間在廣三建設公司擔任工程師,係曾正仁之舊識;另新正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該公司總經理林勝吉與被告陳東霖為多年好友,且曾於75年間承攬曾正仁之營造業務,與曾正仁亦頗有交情,曾正仁遂擬利用中太及新正公司之名義連續背信向原告套取資金。87年11月17日上午曾正仁囑不知情之秘書游秋芹聯繫被告陳東霖前往原告董事長室,其後被告陳東霖再聯繫林勝吉到場,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 益之犯意聯絡,曾正仁並承前述概括之犯意,共謀以中太及新正公司之名義,由曾正仁違背其董事長之職務,再向臺北分行辦理無擔保信用貸款各10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此外,曾正仁並與被告張小華、黃芳薇基於前述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共同違反銀行法第32條第1項銀行 不得對與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之概括犯意聯絡,決意由曾正仁違背其董事長之職務,再以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即元裕流通公司向臺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10億元,並由有犯意聯絡之龔慶安、竇典中、何忠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曾正仁遂先通知吳平治將再送交數件申貸案,黃芳薇則於87年11月18日通知被告陳東霖前往臺中巿英才路510 號之廣三集團辦理對保,吳平治並派遣張德雄南下臺中辦理中太及新正公司之對保手續。嗣於87年11月18日中午,在廣三集團內,由黃芳薇在場協助張德雄辦理中太公司對保手續,被告陳東霖則另與中太公司之代表人徐國華、股東徐國祥及陳美麗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3 人在借款申請書及貸款本票等授信資料親自簽名,被告陳東霖等人當場並同意由廣三集團另刻一套該公司之大小章,作為此件貸款之用。同日下午約14時左右,黃芳薇再陪同張德雄前往臺中巿學士路255號11樓之新正公司辦理對保,林勝吉 另與該公司代表人鄭景茂、股東鄭美惠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3人親自在借款申請書及貸款本票等授信資料上簽名,當 時林勝吉等人亦同意由廣三集團另備一套該公司之大小章,供作此次貸款之用。張德雄於87年11月18日南下臺中辦理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之對保手續後,即將該3家公司之 資料帶回臺北分行,嗣因尚有部分資料未補齊,黃芳薇乃於87年11月18日下午某時,託王天送補送欠缺之資料至臺北分行。吳平治、張德雄、詹憲政、吳敏德及王宏穎於87年11 月18日收受由王天送另行補送之申貸資料後,當晚即在臺北分行內加班趕製此3件授信案,渠等雖知:(1)中太公司資本總額僅2500萬元,87年1至6月之營業收入為零,財務呈虧損狀態,申貸資料中之「公司會議紀錄」、「貸款資金用途暨償還來源計劃書」內容均空白,又未提出「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及「營運計畫表」供審查;(2)新正公司之資本總額 2500萬元,86年度營業收入為零,亦呈虧損狀態,且未提出「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現金收支預估表」、「預估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運計畫表」等申貸資料,借保人有無財產不明;(3)元裕流通公司之資本總額2990萬元 ,自84年起即呈虧損狀態,借保人有無財產不明,且未經實地勘查,即製成此3家公司之「法人實地勘查表」,均無可 以貸得無擔保信用貸款10億元之條件,惟因曾正仁表示:該3案之授信額度屬常董會之權限,臺北分行僅須將之成案送 總行審查即可等語,吳平治、張德雄、詹憲政、吳敏德及王宏穎等人於據實填載徵信報告後,即在此3件各申請10億元 無擔保信用貸款之借款申請書背面「初審議定」欄及「覆審議定」欄,蓋章同意受理。嗣於87年11月19日上午,由張德雄將此3件授信案送至原告總行審查。 2.87年11月19日上午某時,張德雄攜帶中太、新正及元裕流通公司3件貸款申請案送抵原告總行後。因時間較為充裕,經 總行審查部覆核後,對於中太公司之申貸案,認為:「本案還款來源不明確,亦難以掌控,且未提供足額擔保品,相對債權極為薄弱,擬於提供本行認可且與申貸同額之擔保品後再議」;對於新正公司之申貸案,認為:「建築業不景氣仍低迷,未來超額利潤不易見,授信戶截至86年度累積虧損 1041萬4000元,本件借戶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較為薄弱,擬應提供本行認可與貸放額同額擔保品及應徵提其借、保人保證資產後再議」;對於元裕流通公司之申貸案,則簽註:「本案未提供86年財務簽證及87年第3季財報,無從了解目前財務狀況,依85年財簽其累積虧 損已侵蝕資本,財務結構不佳,償還來源無法掌握,且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債權薄弱,本案擬予緩議」等意見。87年11月19日下午13時左右,在原告總行3樓會議室召開之放審 會,有楊義盛、林勇、曾品源、游輝照及魏勝雄等放審會委員參加(陳福水未與會),就此3件授信案,放審會審議結 論均為:「(1)本案擔保放款部分以股票巿價7成為貸放限度與本行規定以巿價6成為貸放限度不符。(2)購置不動產未提供相關資料備查。(3)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尚不明確。(4)餘依審查部意見提會討論」。嗣案經審查部製作「簽辦條」詳列上述審查部審查意見及放審會審議結論,送請總經理張輝雄批示,然因曾正仁表示該3件授信案屬常董會之權責,應 提交常董會討論,張輝雄即依曾正仁之指示將中太、新正、元裕公司3件共計30億元之無擔保放款申貸案提呈常董會討 論。迨至同日下午16時左右,在原告總行3樓召開常董會, 仍僅有曾正仁及葉健人2名常務董事出席,另1名常務董事洪德生並無委任曾正仁或他人代理出席,張輝雄、楊義盛、林勇、曾品源及顏志達等人亦列席。曾正仁為使中太、新正、元裕流通案得於常董會通過,以掩飾其不法之犯行,亦未經表決,即強勢主導通過該3件核貸案,而葉健人於常董會時 ,因放審會已作出結論,乃發言表示依照放審會之結論辦理,然該次常董會仍在曾正仁之主導下,作成「(1)為配合政 府當前穩定金融政策,扶植企業資金之需求,以上3案准予 貸放。(2)請董事長注意該公司資金流向,儘洽徵提貸放金 額同額擔保品及追蹤該公司營運狀況與還款來源。(3)貸放 後應補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備查。(4)徵取授信戶所購 置不動產於過戶完妥後追加設定該不動產抵押權予本行,以加強本行債權之擔保」之決議後,核准通過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之授信案。 3.曾正仁為儘速背信取得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之貸款,亦於87年11月18日即已告知吳平治於翌日(19日)先向原告總行調集貸款資金因應,吳平治並依曾正仁之指示,於87年11月19日通知林森彬先將廣三集團所傳真過來之匯款帳戶資料先行登錄電腦,準備放款,林森彬乃於同日(19日)以電話聯絡廣三集團財務處財務室組長黃碧玉及出納室組長楊淑瑤,確認匯款帳戶無誤後,即先行將匯款資料登錄電腦。張輝雄明知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案有諸多缺失,放審會委員均持反對貸放之意見,且知依原告上開授信規則,屬於常董會授權額度之案件,須經常董會核准通過,分行營業單位收到總行之批覆書後,須辦畢批覆書所批示之條件後,始得放款,詎張輝雄又與曾正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即曾正 仁)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於87年11月19日15時30分左右, 常董會尚未召審議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案時,即依曾正仁之指示打電話予臺北分行吳平治經理,告知: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案已經常董會核准通過,批覆書無法當日送達,先予放款等語,曾正仁於張輝雄與吳平治通話完後,亦接過電話為同一指示。吳平治、張德雄明知以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條件,若非曾正仁不法運作,絕不可能無條件貸得10億元之信用放款,且知該3家公司尚有諸多之資料 未補齊,依原告上開授信規則,於資料未補齊前不得放款,詎吳平治、張德雄竟畏於曾正仁之權勢,又與曾正仁、張輝雄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由吳平治指示林森彬襄理辦理放款,林森彬因未見總行之批覆書不願辦理,吳平治隨即自行製作簽辦條,簽擬「批覆書復無法於當日寄達,本單位於87年11月19日接獲總經理指示准予辦理」等意見,自行批示准予貸放,而張德雄亦於授信批准登錄單上簽章,表示中太、新正、元裕流通公司之徵信及對保手續均已完備,連同批覆書一併交予林森彬辦理匯撥款項。中太公司案即因曾正仁、張小華、黃芳薇、被告陳東霖(另夥同徐國華、徐國祥、陳美麗)之謀議及張輝雄、吳平治、張德雄之違背職務,造成10億元信用貸款無法回收之損害;新正公司案亦因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林勝吉(另夥同鄭景茂、鄭美惠)之謀議及張輝雄、吳平治、張德雄之違背職務,造成10億元信用貸款無法回收之損害;元裕流通公司案亦因曾正仁、被告張小華、黃芳薇、何忠義、龔慶安、竇典中之謀議及張輝雄、吳平治、張德雄之違背職務,造成10億元信用貸款無法回收之損害。 附件二:故意違約交割情形 廣三集團87年11月21、23、24日違約交割情形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裕寶投│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800,00│121,000,│ │ │資公司│ │銀 │ │裕 │0 │0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50,00│136,800,│257,800 │ │ │ │中 │ │裕 │0 │000 │,000 │ ├───┼────┼───┼────┼──┼────┼────┼────┤ │翰誠國│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2,000,00│134,500,│ │ │際投資│ │銀 │ │裕 │0 │000 │ │ │公司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936,00│129,276,│263,776,│ │ │ │中 │ │裕 │0 │000 │000 │ ├───┼────┼───┼────┼──┼────┼────┼────┤ │王天送│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A10012│ │ │ │裕 │ │00 │ │ │1765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7,000,0│158,200,│ │ │ │ │ │裕 │ │00 │000 │ ├───┼────┼───┼────┼──┼────┼────┼────┤ │葛蓓蓓│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192,000 │11,637,0│ │ │A20026│ │銀 │ │裕 │ │00 │ │ │4883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83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1,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44,257,│ │ │ │中 │ │裕 │ │00 │000 │ ├───┼────┼───┼────┼──┼────┼────┼────┤ │何忠義│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126,000 │7,686,00│ │ │B12010│ │銀 │ │裕 │ │0 │ │ │551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650,000 │42,27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700,000 │47,000,0│ │ │ │ │臺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3,265,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1,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418,656,│ │ │ │中 │ │裕 │ │00 │000 │ ├───┼────┼───┼────┼──┼────┼────┼────┤ │徐金禾│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144,000 │9,216,00│9,216,00│ │B12022│ │ │ │裕 │ │0 │0 │ │6379 │ │ │ │ │ │ │ │ ├───┼────┼───┼────┼──┼────┼────┼────┤ │張小華│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166,000 │10,209,0│ │ │B20047│ │ │ │裕 │ │00 │ │ │5529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48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48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50,000 │6,510,9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7,000,0│184.349,│ │ │ │ │ │裕 │ │00 │9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謝雪如│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99,000 │30,688,5│ │ │B22014│ │ │ │裕 │ │00 │ │ │2745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119,000 │7,378,00│ │ │ │ │銀 │ │裕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00,000 │24,631,5│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788,7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749,4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400,00│94,0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50,236,│ │ │ │中 │ │裕 │ │00 │100 │ ├───┼────┼───┼────┼──┼────┼────┼────┤ │蕭淑瑜│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337,000 │20,725,5│ │ │B22039│ │ │ │裕 │ │00 │ │ │3279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770,000 │48,54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2,6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26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770,000 │51,59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3,1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0,4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809,000 │54,248,5│401,744,│ │ │ │中 │ │裕 │ │00 │000 │ ├───┼────┼───┼────┼──┼────┼────┼────┤ │宋名娜│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B22058│ │ │ │裕 │ │00 │ │ │3737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4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1,450,00│95,575,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80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2,817,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0,000 │13,3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50,000 │63,175,0│388,297,│ │ │ │中 │ │裕 │ │00 │000 │ ├───┼────┼───┼────┼──┼────┼────┼────┤ │游秋芹│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2,100,0│ │ │B22105│ │ │ │裕 │ │00 │ │ │4673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700,00│114,750,│ │ │ │ │銀 │ │裕 │0 │0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186,670,│ │ │ │中 │ │裕 │ │00 │000 │ ├───┼────┼───┼────┼──┼────┼────┼────┤ │黃姿菁│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516,5│ │ │B22123│ │ │ │裕 │ │00 │ │ │1803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200,000 │13,100,0│37,616,5│ │ │ │ │ │裕 │ │00 │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陳靜坤│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948,000 │60,672,0│ │ │D12051│ │銀 │ │裕 │ │00 │ │ │3191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948,000 │62,422,5│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703,0│343,177,│ │ │ │中 │ │裕 │ │00 │500 │ ├───┼────┼───┼────┼──┼────┼────┼────┤ │陳世香│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E10170│ │ │ │裕 │ │00 │ │ │9472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5,600,0│50,400,0│ │ │ │ │ │裕 │ │00 │00 │ ├───┼────┼───┼────┼──┼────┼────┼────┤ │陳靜文│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E22117│ │上 │ │裕 │ │00 │ │ │4100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491,000 │29,951,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6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163,461,│ │ │ │銀 │ │裕 │ │00 │000 │ ├───┼────┼───┼────┼──┼────┼────┼────┤ │施偉光│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F10410│ │ │ │裕 │ │00 │ │ │6885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31,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府城│0000000 │順大│180,000 │11,160,0│ │ │ │ │臺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68,3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太平洋│0000000 │順大│300,000 │19,800,0│ │ │ │ │臺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95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7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300,000 │20,250,0│307,699,│ │ │ │ │ │裕 │ │00 │300 │ ├───┼────┼───┼────┼──┼────┼────┼────┤ │林翠郁│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800,0│ │ │F22070│ │ │ │裕 │ │00 │ │ │2343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114,770,│ │ │ │中 │ │裕 │ │00 │000 │ ├───┼────┼───┼────┼──┼────┼────┼────┤ │王博泉│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20,000 │7,560,00│ │ │H12145│ │原 │ │裕 │ │0 │ │ │7954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30,000 │1,863,00│ │ │ │ │銀 │ │裕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00,000 │5,227,2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建弘豐│0000000 │順大│120,000 │7,860,00│ │ │ │ │原 │ │裕 │ │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200,00│80,550,0│186,730,│ │ │ │中 │ │裕 │0 │00 │2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李秀霞│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30,000 │8,060,00│ │ │E22002│ │原 │ │裕 │ │0 │ │ │7606 ├────┼───┼────┼──┼────┼────┤ │ │ │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62,000 │9,468,2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12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3│建弘豐│0000000 │順大│130,000 │8,710,00│ │ │ │ │原 │ │裕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4,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300,0│274,688,│ │ │ │中 │ │裕 │ │00 │200 │ ├───┼────┼───┼────┼──┼────┼────┼────┤ │蔡青柏│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L10005│ │上 │ │裕 │ │00 │ │ │5783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215,000 │13,222,5│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83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3│環球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31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6,1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200,000 │13,1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14,000 │931,000 │ │ │ │ │里 │ │裕 │ │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85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400,000 │27,200,0│ │ │ │ │臺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1,000,00│66,100,0│ │ │ │ │ │ │裕 │0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200,00│80,4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500,000 │33,250,0│525,543,│ │ │ │ │ │裕 │ │00 │500 │ ├───┼────┼───┼────┼──┼────┼────┼────┤ │蔡美蘭│87/11/21│永昌大│0000000 │順大│88,000 │5,324,00│ │ │L22080│ │里 │ │裕 │ │0 │ │ │7687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60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5,896,00│13,820,0│ │ │ │里 │ │裕 │ │0 │00 │ ├───┼────┼───┼────┼──┼────┼────┼────┤ │邱金葉│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L22175│ │上 │ │裕 │ │00 │ │ │856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50,8│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200,000 │5,32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19,775,0│ │ │ │ │里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189,620,│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800 │ │ │ │中 │ │裕 │ │00 │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黃碧玉│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63,000 │28,641,5│ │ │L22184│ │中 │ │裕 │ │00 │ │ │0355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50,000 │3,93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200,000 │5,16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800,000 │53,07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里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075,00│71,800,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42,106,│ │ │ │中 │ │裕 │ │00 │500 │ ├───┼────┼───┼────┼──┼────┼────┼────┤ │林小煥│87/11/21│建弘豐│0000000 │順大│107,000 │6,621,50│ │ │L22194│ │原 │ │裕 │ │0 │ │ │4545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47,000 │21,413,5│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6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50,00│70,025,0│196210,0│ │ │ │中 │ │裕 │0 │00 │00 │ ├───┼────┼───┼────┼──┼────┼────┼────┤ │林政權│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400,000 │25,600,0│ │ │M12092│ │銀 │ │裕 │ │00 │ │ │6453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11,3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9,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13,00│68,208,0│308,369,│ │ │ │中 │ │裕 │0 │00 │300 │ ├───┼────┼───┼────┼──┼────┼────┼────┤ │陳柳月│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552,000 │33,909,5│ │ │M22082│ │銀 │ │裕 │ │00 │ │ │3780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60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1,050,00│69,375,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1,125,00│74,674,0│ │ │ │ │德 │ │裕 │0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800,000 │52,6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大裕│100,000 │9,155,00│ │ │ │ │ │ │一 │ │0 │ │ │ ├────┼───┼────┼──┼────┼────┤ │ │ │87/11/23│國寶向│0000000 │中企│300,000 │7,980,00│ │ │ │ │上 │ │ │ │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6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925,0│ │ │ │ │中 │ │裕 │ │00 │415,683,│ │ │ │ │ │ │ │ │5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陳秀枝│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700,0│ │ │L22194│ │ │ │裕 │ │00 │ │ │1026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32,16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6,8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174,080,│ │ │ │中 │ │裕 │ │00 │000 │ ├───┼────┼───┼────┼──┼────┼────┼────┤ │陳娜慧│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359,000 │22,026,0│ │ │N22149│ │銀 │ │裕 │ │00 │ │ │4211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350,000 │22,9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975,000 │64,948,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府城│0000000 │順大│700,000 │46,700,0│ │ │ │ │臺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7,5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9,950,0│326,719,│ │ │ │中 │ │裕 │ │00 │000 │ ├───┼────┼───┼────┼──┼────┼────┼────┤ │黃 祝│87/11/21│中興中│0000000 │順大│880,000 │53,680,0│ │ │N22193│ │正 │ │裕 │ │00 │ │ │3437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400,000 │10,360,0│ │ │ │ │里 │ │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800,000 │53,6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225,310,│ │ │ │中 │ │裕 │ │00 │000 │ ├───┼────┼───┼────┼──┼────┼────┼────┤ │林清華│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P22002│ │ │ │裕 │ │00 │ │ │5160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450,000 │27,9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480,000 │29,670,0│ │ │ │ │中 │ │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61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中企│400,000 │10,160,0│ │ │ │ │上 │ │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100,000 │2,630,00│ │ │ │ │中 │ │裕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30,1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1,000,00│67,500,0│ │ │ │ │銀 │ │裕 │0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850,000 │56,525,0│269,695,│ │ │ │中 │ │裕 │ │00 │000 │ ├───┼────┼───┼────┼──┼────┼────┼────┤ │陳佩雲│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M22138│ │ │ │裕 │ │00 │ │ │0920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77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00,000 │26,346,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550,000 │36,525,0│124,711,│ │ │ │中 │ │裕 │ │00 │000 │ └───┴────┴───┴────┴──┴────┴────┴────┘ ┌───┬────┬───┬────┬──┬────┬────┬────┐ │違約人│成交日期│證券商│交易帳號│股票│違約股數│違約金額│違約金額│ │ │ │名 稱│ │名稱│ │ │總 數│ ├───┼────┼───┼────┼──┼────┼────┼────┤ │楊淑瑤│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5,000 │28,070,0│ │ │N22121│ │中 │ │裕 │ │00 │ │ │8140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50,000 │3,919,6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300,000 │7,74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750,000 │50,625,0│90,354,6│ │ │ │中 │ │裕 │ │00 │00 │ ├───┼────┼───┼────┼──┼────┼────┼────┤ │蔡昔奇│87/11/23│國寶 │ │順大│200,000 │13,100,0│ │ │L10125│ │ │ │裕 │ │00 │13,100,0│ │1592 │ │ │ │ │ │ │00 │ ├───┼────┼───┼────┼──┼────┼────┼────┤ │蔡來儀│87/11/21│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4,400,0│ │ │Q10013│ │ │ │裕 │ │00 │ │ │7202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8,3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9,47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59,850,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7,000,0│187,225,│ │ │ │ │ │裕 │ │00 │000 │ ├───┼────┼───┼────┼──┼────┼────┼────┤ │謝慶昌│87/11/21│永昌大│0000000 │順大│122,000 │7,381,00│ │ │Q12005│ │里 │ │裕 │ │0 │ │ │0162 ├────┼───┼────┼──┼────┼────┤ │ │ │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300,0│ │ │ │ │上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永昌大│0000000 │順大│122,000 │8,174,00│ │ │ │ │里 │ │裕 │ │0 │ │ │ ├────┼───┼────┼──┼────┼────┤ │ │ │87/11/23│國寶 │ │順大│400,000 │26,200,0│67,915,0│ │ │ │ │ │裕 │ │00 │00 │ ├───┼────┼───┼────┼──┼────┼────┼────┤ │葉文珍│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300,000 │18,450,0│ │ │Q22005│ │中 │ │裕 │ │00 │ │ │0306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36,000 │62,201,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4│臺中企│0000000 │順大│1,300,00│87,750,0│186,551,│ │ │ │銀 │ │裕 │0 │00 │000 │ ├───┼────┼───┼────┼──┼────┼────┼────┤ │徐香蘭│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80,000 │29,670,0│ │ │V22007│ │中 │ │裕 │ │00 │ │ │4123 ├────┼───┼────┼──┼────┼────┤ │ │ │87/11/21│臺中企│0000000 │順大│846,000 │54,006,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4,788,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彰銀台│0000000 │中企│100,000 │2,630,00│ │ │ │ │中 │ │ │ │0 │ │ │ ├────┼───┼────┼──┼────┼────┤ │ │ │87/11/23│彰銀台│0000000 │順大│650,000 │43,025,0│ │ │ │ │中 │ │裕 │ │00 │ │ │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順大│750,000 │49,300,0│ │ │ │ │德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臺中企│0000000 │順大│500,000 │33,000,0│ │ │ │ │銀 │ │裕 │ │00 │ │ │ ├────┼───┼────┼──┼────┼────┤ │ │ │87/11/23│大裕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50,000 │3,325,00│292,144,│ │ │ │中 │ │裕 │ │0 │000 │ ├───┼────┼───┼────┼──┼────┼────┼────┤ │葉春樹│87/11/21│彰銀台│0000000 │順大│450,000 │27,600,0│ │ │X12006│ │中 │ │裕 │ │00 │ │ │3244 ├────┼───┼────┼──┼────┼────┤ │ │ │87/11/21│大裕 │0000000 │順大│210,000 │12,705,0│ │ │ │ │ │ │裕 │ │00 │ │ │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289,000 │7,542,9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4│彰銀台│0000000 │順大│900,000 │60,750,0│108,597,│ │ │ │中 │ │裕 │ │00 │900 │ ├───┼────┼───┼────┼──┼────┼────┼────┤ │葉淑慎│87/11/21│國寶向│0000000 │順大│300,000 │18,150,0│ │ │X20016│ │上 │ │裕 │ │00 │ │ │3521 ├────┼───┼────┼──┼────┼────┤ │ │ │87/11/21│永昌大│0000000 │中企│100,000 │2,590,00│ │ │ │ │里 │ │ │ │0 │ │ │ ├────┼───┼────┼──┼────┼────┤ │ │ │87/11/23│國寶 │0000000 │順大│400,000 │26,200,0│46,940,0│ │ │ │ │ │裕 │ │00 │00 │ ├───┼────┼───┼────┼──┼────┼────┼────┤ │范明靜│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J22052│ │德 │ │ │ │00 │00 │ │5527 │ │ │ │ │ │ │ │ ├───┼────┼───┼────┼──┼────┼────┼────┤ │江建棟│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0167│ │德 │ │ │ │00 │00 │ │2457 │ │ │ │ │ │ │ │ ├───┼────┼───┼────┼──┼────┼────┼────┤ │江東成│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2099│ │德 │ │ │ │00 │00 │ │0685 │ │ │ │ │ │ │ │ ├───┼────┼───┼────┼──┼────┼────┼────┤ │江東璟│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10167│ │德 │ │ │ │00 │00 │ │2457 │ │ │ │ │ │ │ │ ├───┼────┼───┼────┼──┼────┼────┼────┤ │江李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葉L201│ │德 │ │ │ │00 │00 │ │632400│ │ │ │ │ │ │ │ ├───┼────┼───┼────┼──┼────┼────┼────┤ │瞿江雪│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0173│ │德 │ │ │ │00 │00 │ │7204 │ │ │ │ │ │ │ │ ├───┼────┼───┼────┼──┼────┼────┼────┤ │林江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0196│ │德 │ │ │ │00 │00 │ │8996 │ │ │ │ │ │ │ │ ├───┼────┼───┼────┼──┼────┼────┼────┤ │黃書得│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 │ │B12102│ │德 │ │ │ │00 │ │ │5152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19,200,0│ │ │ │德 │ │ │ │0 │00 │ ├───┼────┼───┼────┼──┼────┼────┼────┤ │江淑蓉│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 │ │L22108│ │德 │ │ │ │00 │ │ │5854 ├────┼───┼────┼──┼────┼────┤ │ │ │87/11/23│豐銀崇│0000000 │中企│300,000 │7,860,00│19,200,0│ │ │ │德 │ │ │ │0 │00 │ ├───┼────┼───┼────┼──┼────┼────┼────┤ │林梅竹│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B22123│ │德 │ │ │ │00 │00 │ │5881 │ │ │ │ │ │ │ │ ├───┼────┼───┼────┼──┼────┼────┼────┤ │林劭優│87/11/21│豐銀崇│0000000 │中企│450,000 │11,340,0│11,340,0│ │L22123│ │德 │ │ │ │00 │00 │ │7518 │ │ │ │ │ │ │ │ ├───┴────┴───┴────┴──┴────┴────┴────┤ │總計違約金額:$8,451,738,300 │ └───────────────────────────────────┘ 違約總金額達84億5173萬8300元。順大裕股票自87年11月24日發生上述違約交割後,成交量明顯萎縮,成交價格亦明顯下跌,於87年11月25日至27日,均以跌停價收盤,如下列表格所示,迄87年12月17日止暴跌至19.8元: ┌───┬───────┬───────┬───────┬───────┐ │ 日期│11月24日 │11月25日 │11月26日 │11月27日 │ │ ├───┬───┼───┬───┼───┬───┼───┬───┤ │股 │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成交量│成交價│ │票名稱│(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千股)│格(元)│ ├───┼───┼───┼───┼───┼───┼───┼───┼───┤ │順大裕│56,939│66.00 │148 │61.50 │2 │57.50 │1 │53.5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金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