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顧景陽
- 選任辯護人
- 林孜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899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99年偵字第8194、118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顧景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顧景陽係股票上櫃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雨公司,股票代號:4503,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街000巷000號,公司主要業務:自動販賣機、液晶顯示器、液晶電腦等資訊產品)之總經理,於民國93年間因新聞媒體報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擬研議推出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退場機制【即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股價或淨值低於一定價格,或是交易量不足之股票將強制下市(下櫃)】,而金雨公司股票自上櫃後每日成交量甚低,且自92年1月至93年底股價均在每股新臺幣(下同)6至14元。顧景陽明知在櫃檯買賣市場(即在證券營業商營業處所交易股票,又稱為「店頭交易」)買賣股票,應由店頭交易市場依買賣數量、價格自然形成交易價格,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亦不得有「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人為方式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顧景陽基於操縱金雨公司價格之意圖,使用附表一所示之顧景陽、維鈞投資有限公司、長昇投資有限公司、呂周儒、黃謝秋煌、黃奇川、顧鄭美麗、戴明章、吳彩鳳、戴明得、呂彩珠、楊蘇玉娥、蘇贊(即蘇儻)、楊琪、謝秋美、李麗香等人頭證券帳戶,自94年1月3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連續於94年1月3日、4日、5日、6日、7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31日(以上為一月份)、2月1日、2日、3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以上為二月份)、3月1日、2日、3日、4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8日、29日、30日、31日(以上為三月份)、4月1日、4日、6日、7日、8日、11日、12日、13日、14日、15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以上為四月份)、5月3日、4日、5日、6日、9日、10日、11日、12日、13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30日、31日(以上為五月份)、6月1日、2日、3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7日、22日、24日、27日、29日、30日(以上為六月份)等112個營業日,在金雨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內以打電話方式指示不知情之附表一所示各人頭證券帳戶所屬各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單,而連續以高價買入或連續以低價賣出金雨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金雨公司股票於店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即如附表二所示),且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於密切接近之同一時段內以相同之價格,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金雨公司股票(即如附表三所示),以造成金雨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介入買賣,而有操縱金雨公司股票在店頭交易市場上之交易價格情形(即如附表四所示)。
二、嗣有股市炒手譚清連、劉韙任(原審同案被告,尚未審結)、張嘉元(原審同案被告,尚未審結)等人為共同炒作金雨公司股價,自94年1月起向投資散戶喊進金雨公司股票及以墊丙業者買賣相對成交金雨公司股票【另金雨公司於94年3月間與夆典公司董事長池啟光、King Bright公司通謀以循環重複交易方式虛增營業額;於94年5、6月間與日本紙上公司ABROAD進行假技轉、真掏空之不實交易,創造利多及虛增營業收入,並在報章媒體及公開資訊觀測站陸續發布與日商假技轉,每股獲利2.5元,電子白板大賣,營運持續成長等不實營運利多消息,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金上更㈠字第91號判決判處顧景陽有期徒刑5年4月,尚未確定】。金雨公司自94年5月3日收盤價16元,上漲至94年9月30日收盤價31.15元,並於94年10月17日達到最高價每股32.75元。嗣因報載譚清連另因炒作長億公司股票遭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丙種墊款金主得知消息後即反手出脫金雨公司股票,致股價從94年10月17日每股32.75元連續18支跌停板下殺至94年11月9日8.91元。投資人藍啟仲、李中傑等人因金雨公司股價崩跌損失慘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提出告發,經臺中地檢署函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查核金雨公司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之股票交易情形並製作交易分析易見書,發現顧景陽於上開期間利用附表一所示人頭證券帳戶,買進金雨公司股票31,635.021仟股(占總成交量20.28%),賣出34,791.242仟股(占總成交量22.30%),且於該期間共計有74個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其中有28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21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30%至40%,有14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40%至50%,有11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50%以上】,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嫌,始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現已改制合併為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本案應先予說明部分:
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是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所謂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係指不在集中交易市埸以競價方式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而言,此觀諸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1年8月23日(71)台財證(3)字第1429號令頒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指有價證券不在集中交易市場以競價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之交易行為,簡稱櫃檯買賣。」及第4條規定:「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依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未在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為限。」自明(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28號判決參照),此即所謂之上櫃公司股票,依此,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範之對象係指上櫃公司之股票。經查,本件金雨公司股票係在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亦即上櫃公司股票,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所規範之對象甚明。
二、本件起訴書記載:「顧景陽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止,先利用顧景陽所掌控之顧景陽、顧維倫、維鈞投資有限公司、長昇投資有限公司及不知情之陳燕雪、呂周儒、黃謝秋煌、黃奇山、黃奇川、顧鄭美麗、戴明章、吳彩鳳、戴明得、呂彩珠、邱義芳、賴秀娥、陳甄如、陳林年珠、廖瓊華、楊蘇玉娥、蘇儻(蘇贊)、呂志向、楊琪、謝秋美、顧榮美、李麗香、顧桂英、張偉勳、吳開榮、劉謝清玉、謝許金花、黃劉碧雲等人之證券帳戶,每日透過上開證券公司之帳戶,同時大量買進及賣出金雨公司之股票,時而使上開人頭戶相對成交,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有原審卷內之起訴書可考,且檢察官函請櫃買中心分析金雨公司股票交易情形之人頭證券帳戶共列32個帳戶(見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6頁),惟依櫃買中心103年11月10日證櫃視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特定證券揭示價量查詢表之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71至171頁),實際上僅附表一所示之16個人頭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有進行買賣交易之紀錄,是檢察官誤認顧景陽所掌控之32個人頭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均為顧景陽利用進出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貳、關於證據能力部分: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顧景陽(下稱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案證據能力部分表示除櫃買中心所製作之金雨公司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一)、(二)無證據能力外,其餘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102年12月3日準備程序筆錄),且查: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業務文書,除依文書本身之外觀判斷是否出於通常業務過程之繼續性、機械性而為準確之記載外,因其內容可能含有其他陳述在內,在特別可信之情況擔保要求下,其製作者之證言等自非不可作為判斷之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券交易所)自75年開始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迨至77年12月13日主管機關修訂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該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明定,證券交易所對集中交易市場,應建立監視制度並擬具辦法,並確實執行,此即實施股市監視制度之法源依據。證券交易所據此乃訂定「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嗣經多次修正),並依該辦法第4條、第5條訂定「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於證券交易集中市場每日交易時間內,於盤中、盤後分析股票等有價證券之交易情形,針對集中市場之交易、結算各項資料,執行線上監視與離線監視系統,進行觀察、調查、追蹤及簽報等工作。依該二套監視系統事先設定處理方式之「程式性決策」所製作之監視報告(現稱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既係出於營業之需要而日常性的為機械連續記載,具有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特徵,應無疑問,而依據股票交易紀錄異常所為之分析意見,如經製作者在審判庭就其製作過程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者,應認已有其他特別可信之情況為擔保,既與股票之交易紀錄合一構成法律上規定製作之業務文書之一部,允許其具有證據能力,並不違背本條款規定之意旨。至於分析意見之是否可採,則屬於證據如何調查及證明力評價之別一問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櫃買中心製作之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係櫃買中心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暨核定發布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92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第7條規定之法定業務,乃依查核期間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之客觀交易情形所進行之統計分析,為業務上應予紀錄之文書,並非個人主觀意見或推測之詞,而其製作過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並經本院傳喚證人即製作者解逸萍、蔡明錕到庭結稱係據實製作無訛(見本院卷一第247至257頁)。揆之說明,該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自屬傳聞例外之特信性業務文書,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判決意旨參見)。經查,本件除上述部分外,其餘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4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被告及辯護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且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表示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取供之情形存在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包括部分自白)部分,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包括部分自白)部分,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非屬於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足認被告經本院所引用之於用之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包括部分自白)部分,其與事實相符者,自得為證據。
參、關於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確實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並相對成交,惟矢口否認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金雨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而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之操縱行為,辯稱:伊採用同投資人不同帳戶或同投資人同帳戶、或同集團不同帳戶間相互交易,提高金雨公司的股票交易量,此等交易手法均係為了活絡金雨公司股票交易量,均是由伊在辦公室親自打電話給各人頭證券帳戶的營業員下單進行相互交易,伊每天隨機使用3至5個證券帳戶,因為金雨公司股票在該期間內股票交易量相當低,伊害怕金管會會以成交量太低而要求金雨公司下櫃,所以伊才會為了活絡成交量而作相互交易,伊沒有操縱股價的意圖云云。被告之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①被告固坦承因見報載金管會將實施冷門股票下市措施,為擔心金雨公司股票因為成交量太少被強制下市,乃於94年1月到6月間參與市場買賣增加成交量,實乃為保護自身及投資大眾投資利益,主觀上並無抬高、壓低或操縱金雨公司股價之意圖,更無意圖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而「活絡交易表象」在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於95年1月ll日修正公布前並非犯罪行為,否則何須於95年1月11日另增列第5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不法操縱行為,依照罪刑法定主義「活絡交易表象」不等同構成第4款連續買賣行為。②依附表四所示之「影響股價分析」所列之9個交易日觀之,委託成交價與當日股價之最高價、最低價及漲停價比較,僅有三檔(即94年3月25日、94年4月29日、94年5月12日)以當日最高價或漲停價買進、二檔(即94年3月25日、94年4月13日)以最低價賣出,且上開交易日期相差十數日至一個月以上,被告並未連續逐日為之(按逐日係每日、按日之意),故被告並無連續以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得僅憑櫃買中心出具之交易分析意見書申所列「集中度分析」及「影響股價分析」之意見,即認該當「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要件。③依附表四所列各交易日委託價僅有94年3月25日一日不在最佳五檔揭示範圍內,其餘各日委託價均在五檔揭示範圍內,因此被告委託買賣價格既係參考櫃檯買賣中心實施之「揭露最佳五襠買賣價量資訊」,本屬投資人之合理參考價格,尚不得單憑被告以此價格買進或賣出股票而逕認被告有何抬高或壓低股價之意圖。④依附表四所示,被告於94年1月20日、94年3月24日、94年3月25日、94年4月19日買超反而股價下跌、賣超反而股價上漲,其餘各日買超、賣超差異不大,股價亦僅波動0.5至0.05元,足見被告並無操縱股價之意圖與行為。⑤又94年1月3日起至94年6月30日期間另有墊丙業者黃瑞珍等13人集團炒作金雨公司股票,此期間有51日占成交量20%以上,其中有27日占成交量30%以上,有13日占成交量30~40%,有8日占成交量40~50%,有6日占成交量50%以上(見本院卷一第172頁);而依附表四所載94年6月8日當日股票收盤價為15.30元,較期初94年1月3日股價12.45元,漲幅僅為22.89%(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8日此期間將近155日),相較之下,94年6月30日股價為18.75元,較期初股價12.45元,漲幅為50.6%,從94年6月9日至94年6月30日短短二十幾天,股價漲幅高達22.89%,顯見94年6月9日至94年6月30日,金雨公司股價急速暴漲,與被告無關。⑥被告買賣股票之數量差異(買超或賣超)大多與股票漲跌相反,且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20日金雨公司股價走勢與大盤及同類股股價走勢相較差異不大,尚難謂有明顯背離情形,故被告亦無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於95年1月ll日修正公布前第6款所定「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等語。
二、被告意圖造成金雨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而為相對成交之操縱行為:
(一)按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之機能,係在形成公平價格,此公平價格之形成,在於市場之自由運作,在自由市場中,有價證券之交易,係基於投資人對有價證券的體認,形成一定供需關係,並由供需決定其價格。因此,價格之形成若係本於一定成員(自己、人頭戶、受託操作戶)間委託(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即非本於供需而形成之交易價格,而係本於操縱行為而得之人為價格,此為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之行為,必將使投資大眾受損,自屬違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所明列禁止之操縱行為。又所謂相對成交是指各該筆交易買賣雙方均為同一人或同屬一人之人頭證券帳戶集團,該人或該集團掌控各該人頭證券帳戶之管理、使用與處分權限,委託各證券商就該股票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一數量為相對買賣之情形,其雖具買賣形式,實為同一投資人左進右出之空頭買賣,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禁止之操縱行為。
(二)經查,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站供稱:「我於96年3月3日在貴站製作的筆錄中即供稱『前述活絡本公司股票交易量作為至94年6月底,即未進行活絡本公司股票交易量作為』,所以我採用同投資人不同帳戶或同投資人同帳戶或同集團不同帳戶間相互交易,提高金雨的股票成交量,此等交易手法操縱股價之目的均係為了活絡金雨公司股票交易量。」、「我使用前述維鈞投資等39個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時,均是由我親自打電話給該39個帳戶的營業員下單進行相互交易」、「94年6月底後,我即未再使用操控之帳戶買入金雨公司股票,只有賣出前述我及我子女1,200張金雨公司股票,所以94年6月底後金雨公司股票之相對成交買賣的情形,我則不清楚。」、「因為金雨股票在該期間內股票交易量還是相當低,因害怕金管會會以成交量太低而要求金雨公司下市,所以我等才為活絡成交量而作前述相互交易。」、「我為活絡金雨公司股票交易量,所以採取相對交易方式,每天操控約3至5個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但我並沒有炒作金雨公司股票。」等語(見98年偵字第14675號卷一第118頁反面至第120頁、第122頁);又於偵訊中供稱:「(你於96年3月3日供稱富邦證券之維鈞投資公司、長昇投資公司等39個帳戶,均係你所控制之帳戶,是否如此?)是的,該等帳戶均係我所控制和使用之帳戶。(你於96年3月3日供稱,你使用前述維鈞投資公司等39個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係為活絡金雨公司股票交易量,是否如此?)是的,我怕金雨公司被強制下市,當時一直有報導太冷門的股票要下市。(維鈞投資等39個帳戶於94年1月3日至9月30日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相對成交達18,310張,即有左手賣右手接等相對交易情形?是否都是你主導?)我是做到93年6月底為止。(為何到94年9月30日還有?)我只有到94年6月底止。(你用上開39個帳戶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如何下單?)我辦公室有電腦,我看即時行情,我自己打電話給證券商下單,只有我自己打,沒有人幫我打。(當時在金雨公司的職位?)總經理。(你從事這樣的相對交易有無經過其他人的同意或許可?)是由我自己決定的,董事長顧熾松不清楚。」等語(見同上卷第182至183頁)。是被告供承其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止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相互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係怕金雨公司股票交易量太低遭金管會強制下櫃,故意造成金雨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本院依據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檢附之投資人相對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見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42頁至50頁反面),查知被告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期間計有83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另外依據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就相對成交部分之記載(見98年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8頁):
(1)94年1月19日、94年1月25日、94年1月26日、94年1月27日、94年1月28日、94年1月31日、94年2月1日、94年2月2日、94年2月14日、94年2月15日、94年2月18日、94年2月22日、94年2月23日、94年3月1日、94年3月2日、94年3月3日、94年3月8日、94年3月14日、94年3月15日、94年3月16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3日、94年3月25日、94年3月29日、94年3月30日、94年4月13日、94年4月18日、94年4月20日、94年4月21日、94年4月22日、94年4月25日、94年4月26日、94年4月28日、94年5月4日、94年5月5日、94年5月10日、94年5月11日、94年6月7日、94年6月10日等40日成交買進與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相對成交數量共計11,295仟股,分占其買進數量35.70%、賣出數量32.46及總成交量7.23%。
(2)94年1月14日、94年1月19日、94年1月20日、94年1月25日、94年1月26日、94年1月27日、94年1月28日、94年1月31日、94年2月1日、94年2月14日、94年2月18日、94年2月21日、94年2月22日、94年2月23日、94年2月25日、94年3月1日、94年3月3日、94年3月8日、94年3月14日、94年3月15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4日、94年3月25日、94年3月29日、94年3月30日、94年4月18日、94年4月20日、94年4月18日、94年4月20日、94年4月21日、94年4月22日、94年4月26日、94年4月27日、94年4月28日、94年5月5日、94年5月9日、94年5月10日、94年5月11日、94年5月19日、94年6月6日、94年6月10日等39個營業日中,相對成交數量占當日成交量5%以上且超過100仟股,有16個營業日之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5%至10%,有11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10%至20%,有8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4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30%以上。
(四)按行為人是否有炒作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除可參考是否以高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外,另可斟酌是否有沖洗性買賣之相對成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為佐證。而此種不合經濟效益之交易行為確可作為「意圖」操縱股票之有力證據。蓋所謂「沖洗買賣」,係在當盤撮合期間內同時或接連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股票,此種委託方式,在證券交易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下,容易產生該盤撮合結果為買進自己或同集團成員委託賣出之股票之相對成交情形,無異於「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實際上持有該特定股票之總數並未變動,而在相對成交之下,如以當天該筆交易來計算,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需繳納手續費(買進及賣出各計算一次)及證券交易稅(賣方繳納),已違反一般投資常規(蓋同一投資人實無可能在同一時間內既看好該股前景而買進,竟又看壞而賣出),顯不合理,究其所為目的,無非想製造交易活絡的表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介入買賣,使其得以順利拉抬股價。觀諸被告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自94年1月3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計有83個營業日有相對成交之情形,其中有39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當日成交量5%以上且超過100仟股,有16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5%至10%,有11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10%至20%,有8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4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30%以上;另再參酌前述被告自承擔心金雨公司因為股票成交量太少遭金管會強制下市而有活絡交易之行為,而依報載金管會退場機制不僅針對交易量太少之股票,股價或淨值低於一定價格之股票,亦為強制下市之目標,是被告自承有活絡金雨公司股票成交量之行為,其藉此方式操縱金雨公司股價的「意圖」亦至為明顯。
(五)按證券交易法於89年間修正前,第1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6款原分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在集中交易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及「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89年間立法機關以證券交易已全面電腦化,證券所有權資料悉皆存檔,證券交易實務上不致再有空頭買賣為由,刪除上開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嗣該法於95年1月再度修正時,復於同條第5款增訂不得「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原第6款規定則相應移列為同條項第7款。上開第5款增訂明文禁止之「相對成交」行為,係指行為人以其本人名義或借用人頭戶之他人名義開設二以上不同之帳戶,而利用此等帳戶,基於哄抬或打壓特定有價證券價格之目的,委託證券商就該有價證券,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一數量,為相對買賣之情形,其雖具買賣形式,實為同一投資人左進右出之空頭買賣;而兩個以上投資人互相約定,對特定有價證券,以相同價格、數量,為相對買賣之委託,則為同條項第3款之禁止「相對委託」。證券交易法89年修正前所規定之偽作買賣行為,屬「相對成交」態樣之一,與「相對委託」同係藉由上市股票之虛偽交易,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利用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心理,達到人為操縱股價之目的,均為89年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所禁止,違反者應依同法第171條處罰;嗣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雖經刪除,然同屬虛偽交易之相對委託禁止規定,則仍保留,足徵該刪除顯非基於偽作買賣不具有可罰性而予以除罪化之考量,故刪除後,迄95年1月間上開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前,偽作買賣之行為固屬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具補充概括規定所禁止之「其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而應依上開處罰規定論處罪刑;然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後,包括偽作買賣在內之上市股票相對成交行為,既為上開新增之第5款主要規定所明文禁止,依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應以違反該新增之禁止規定,改依該新增規定之相關罰則即同法第171條規定論以意圖造成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罪,而不再適用上開僅具補充性質之概括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既就為活絡金雨公司股票交易量而為相對成交行為部分坦承不諱,依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意旨,此部分行為雖係於95年1月11日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修正之前,仍應適用修正後規定,認係違反新增訂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禁止相對成交之規定,而論以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造成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罪,被告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行為應屬不罰云云,顯係誤解法律。
三、被告意圖抬高或壓低金雨公司股票之交易價格,以附表一所示人頭證券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金雨公司股票之操縱行為: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故如行為人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必事實上達到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固均屬之,甚至基於各種特定目的,舉如避免供擔保之股票價格滑落致遭斷頭,或為締造公司經營榮景以招徠投資等,而以各種交易手段操縱,不論其買入價格是否高於平均買價,既足使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維持於一定價位,以非法誘使他人買賣該特定有價證券之所謂「護盤」,其人為操縱使有價證券價格維持不墜,即具抬高價格之實質效果,且其雖與其他一般違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貨、殺低進貨之目的有異,但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則無二致,應亦屬上開規定所指之「以高價買入」之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98年度台上字第681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關於集中度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另依據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記載(見98年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6頁反面):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期間,買進金雨公司股票31,635.021仟股(占總成交量20.28%),賣出34,791.242仟股(占總成交量22.30%),且計有94年1月7日、94年1月12日、94年1月13日、94年1月14日、94年1月17日、94年1月18日、94年1月19日、94年1月20日、94年1月21日、94年1月24日、94年1月25日、94年1月26日、94年1月27日、94年1月28日、94年1月31日、94年2月1日、94年2月2日、94年2月3日、94年2月14日、94年2月15日、94年2月16日、94年2月17日、94年2月18日、94年2月21日、94年2月22日、94年2月23日、94年2月24日、94年2月25日、94年3月1日、94年3月2日、94年3月3日、94年3月8日、94年3月9日、94年3月10日、94年3月11日、94年3月14日、94年3月15日、94年3月16日、94年3月17日、94年3月18日、94年3月21日、94年3月23日、94年3月24日、94年3月25日、94年3月29日、94年3月30日、94年4月8日、94年4月13日、94年4月18日、94年4月19日、94年4月20日、94年4月21日、94年4月22日、94年4月25日、94年4月26日、94年4月27日、94年4月28日、94年5月4日、94年5月5日、94年5月9日、94年5月10日、94年5月11日、94年5月19日、94年5月26日、94年5月27日、94年5月30日、94年5月31日、94年6月1日、94年6月2日、94年6月3日、94年6月6日、94年6月7日、94年6月8日、94年6月10日等74個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其中有28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21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30%至40%,有14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40%至50%,有11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50%以上】。
(三)依證人即本件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製作人解逸萍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就所提示『交易分析意見書(一)』第10至12頁上關於『集中度分析』之部分,依照現行管理法規,是否有規定買賣股票不得超過當日成交量20%以上?)沒有。(集中的成交量占當日總成交量20%以上,這是否為櫃買中心查核異常交易之判斷基準?為何在妳所撰寫的『交易分析意見書(一)』上關於『集中分析度』之部分會特別列出成交量占20%的有幾天?)之所以會是20%,這是根據我們內部的經驗,他們覺得20%比較有可能具備操控的能力。」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8頁反面至第249頁)。按櫃檯買賣股票,依現行管理法規中並無當日買賣特定股票不得超過該有價證券當日總成交量20%之規定,惟當日個股投資人買賣成交比重達總成交量20%,則是櫃買中心對於異常交易之監理,以作為判斷投資人買賣數量是否對該股票交易價格變化具有影響能力之標準乙節,此有上開櫃買中心人員解逸萍之證述可憑。雖櫃買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62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機構,非公務機關,但依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7條、暨核定發布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92條:「為維持櫃檯買賣交易之公平性,防止違法操縱股價,由本中心設置監視單位,負責市場交易之監視及調查。其監視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本中心為前項櫃檯買賣之監視,必要時得向櫃檯買賣證券商、上櫃公司、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其提出說明,櫃檯買賣證券商、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以及櫃買中心所依上開授權而訂定之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第7條:「本中心對於櫃檯買賣交易異常情形,經調查追蹤,即將有關資料完整建檔備供稽考,對於違反本中心規定者,應迅予處理,並對涉及違反法令者,逕行舉發或簽附有關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辦」,可認櫃買中心所為監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股票交易情形,平時亦得調取投資人之開戶及相關交易資料,倘發現有異常情形,且應追縱調查後製作有關調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辦或逕行舉發,此則為櫃買中心之法定業務。是以監理櫃檯股票買賣既是櫃買中心之法定業務,而其復以當日個股投資人買賣成交比重達總成交量20%,作為異常交易監理之標準,則被告於前開營業日當日買賣金雨公司之股票達當日成交總量20%以上,對當日金雨公司之股價表現自有一定程度之影響,當可認定。
(四)按價格之形成,應由供需決定,供給不變,需求增加,價格自然上漲;需求增加而價格上揚,此時供給者又提高產能以獲取更高利潤,而因需求增加引發之價格上升最終又因供給之增加而使價格下降達到平衡,然股票乃公司資本之表徵,其總量原則上係固定,與產品或勞務可依供需隨時增減不同,股票價格於店頭市場本係依據供需決定價格,買單多則上漲,賣壓沉重則下跌,是若個股於特定營業日買賣超過市場成交量20%以上,自可能對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此際若行為人再搭配以抬高或壓低股價等舉措,造成店頭市場某股票交易活絡及其股價跳檔向上移動之趨勢,自可吸引其他投資人一同購買該特定股票,而促使該向上趨勢更加明顯,進而影響該股票在該等市場之價格。又依據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關於價量分析之記載(見98年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4頁反面),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期間,金雨公司股價期初收市價12.45元,期末收市價18.75元,漲幅達50.6%,漲幅明顯。而同期間同類股(電機機械類股)跌幅7.52%,大盤(櫃檯買賣市場)漲幅6.77%,足見金雨公司股價於此段期間其股價漲幅遠高於大盤及同類股指數。若非被告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連續於上開期間,於盤中密集以高於上一檔股價之方式,大量買進金雨公司之股票,其股價豈能於如此短暫時間大幅上漲。
(五)被告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關於影響股價部分詳如附表四所示,另依據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記載(見98年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9頁反面至第10頁反面),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期間,計有6個營業日即94年1月20日(2次)、94年3月24日(1次)、94年4月19日(1次)、94年4月26日(1次)、94年4月29日(1次)影響股價向上;計有3個營業日即94年3月25日(2次)、94年4月13日(2次)、94年6月8日(2次)影響股價同時向上及向下:
(1)於94年1月20日:
①以蘇儻名義於10時33分26.75秒至10時35分10.32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2.9元,委託買進6仟股,於10時33分40.43秒至10時35分10.43秒成交6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100%,影響成交價上漲6檔)。
②以黃謝秋煌名義於13時18分17.96秒至13時19分16.51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2.7至12.75元,委託買進30仟股,於13時18分40.44秒至13時19分40.44秒成交28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五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100%,影響成交價上漲3檔)。
(2)於94年3月24日:以楊蘇玉娥名義於9時53分31.51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4元,委託買進8仟股,於9時54分0.65秒成交8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100%,影響成交價上漲6檔)。
(3)於94年3月25日:
①以長昇投資有限公司名義於13時0分22.43秒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5.1元,委託賣出300仟股,於13時0分50.57秒成交300仟股(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100%)。
②以長昇投資有限公司名義於13時0分05.17秒以漲停價16.5元委託買進300仟股,於13時1分20.61秒成交300仟股(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99.67%)。
(4)於94年4月13日:
①以呂彩珠名義於11時46分26.87秒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4.5元,委託賣出105仟股,於11時46分40.59秒成交105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51.22%,影響成交價下跌4檔)。
②以維鈞投資有限公司、李麗香名義於11時47分48.67秒至11時53分08.44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4.7至14.85元,委託買進70仟股,於11時48分10.62秒至11時53分10.62秒成交66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五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重91.67%,影響成交價上漲7檔)。
(5)於94年4月19日:以維鈞投資有限公司名義於9時01分02.85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元,委託買進30仟股,於9時01分30.68秒成交30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100%,影響成交價上漲12檔)。
(6)於94年4月26日:以楊蘇玉娥名義於12時19分32.18秒至12時21分53.46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6.3至16.6元,委託買進20仟股,於12時20分0.83秒至12時22分0.83秒成交20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五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重64.52%,影響成交價上漲10檔)。
(7)於94年4月29日:以李麗香名義於9時38分29.91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6.3元,委託買進10仟股,於9時38分30.60秒成交10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90.91%,影響成交價上漲5檔)。
(8)於94年5月12日:以長昇投資有限公司名義於9時0分42.05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6元,委託買進20仟股,於9時0分45.46秒成交20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90.91%,影響成交價上漲6檔)。
(9)於94年6月8日:
①以吳彩鳳名義於9時49分54.74秒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3元,委託買進5仟股,於9時50分05.70秒成交5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100%,影響成交價上漲6檔)。
②以呂彩珠名義於9時58分48.30秒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5.1元,委託賣出20仟股,於9時59分05.72秒成交20仟股(該等連續委託價雖在檔五揭示範圍內,惟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比100%,影響成交價下跌5檔)。
(六)被告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係參考電腦揭示最佳五檔之價、量資訊而下單委託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並非以漲停價格或跌停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並無壓低或抬高金雨公司股票價格之意圖及事實,且本案查核期間自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交易分析意見書認定影響股價者僅有9個營業日,所佔比例極低,並無「逐日」交易之情形,自不構成「連續」之要件。然查:
(1)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故如行為人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必事實上達到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高買或低賣證券違法炒作罪。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連續以低價賣出」係指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參照)。
(2)投資人於買賣股票掛單時雖可依電腦揭示最佳五檔買賣價量資訊而決定買賣價格之出價,惟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行為,重點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買價相比較是否為「高價」,故被告於上開時段之出價是否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應觀察是否為當時市場買方之高價,而非與當時市場之賣價相比較,自不待言;「以低價賣出」行為,則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賣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而不在於其出價與市場之買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依當時揭示制度,被告既明知如附表四所示各日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金雨公司股票或以較高價格委託賣出金雨公司股票,卻反其道而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縱然被告辯稱其僅為增加金雨公司之交易量而為買賣,惟被告亦應考量成本,況以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賣出股票,依現行證券交易制度及實務,固能取得優先成交次序,惟其實際操作結果亦甚易產生投資人所未預期之過高或過低價格成交之風險。此係因證券市場之股票成交價格,尚須視各該盤搓和交易時之買賣盤強弱勢而決定,且股票交易市場瞬息萬變,此乃眾所周知之事,是以連續、多次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下單賣出股票,對該投資人而言,實有難以控制買進成本或賣出所得,亦即易發生因買進成交價格過高而被套牢或賣出成交價格過低而虧損之風險。再者,在現行價格優先之證券交易制度下,若大量以高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買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賣股票,顯有使原本能以較低價格買進、較高價賣出之股票,因該投資人所為之前揭大量高價委買單或大量低價委賣單而被推升成交價或殺低成交價,使其投資成本大幅增加抑或獲利大幅減少。是除非有抬高或壓低該特定個股股價之意圖,否則對以賺取股票交易或投資利潤為本質及最終目的之股市投資人而言,大量、連續多次之高價委買或低價委賣交易顯對其不利,乃屬當然。
(3)被告自94年1月3日起至94年6月30日期間內有74個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其中有28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21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30%至40%,有14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40%至50%,有11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50%以上】,被告密集而大量買進或賣出金雨公司股票,縱然委託買賣價格係在最佳五檔揭示內,惟大量買進及賣出金雨公司股票數量佔當日成交量20%以上之集中買賣,亦足對金雨公司股票形成相當推升之動能,而影響店頭市場之股價,被告自有抬高及壓低金雨公司於店頭市場交易價格之意圖,實甚顯然。被告雖非均以漲停價買進或跌停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但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者高達74個營業日,亦係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顯有基於抬高金雨公司股價而買進該檔股票或壓低該股股價而賣出該檔股票之意圖及故意甚明。是被告所辯稱係以電腦揭示最佳五檔價量資訊作為出價依據,不是違法「高價」買入、「低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而不構成連續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犯行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問題: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經查:
(1)刑法部分:
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減輕,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減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因本罪之罰金刑法定最低度為1千萬元,故無庸就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修正部分進行比較)。
②綜合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整體觀察,修正後之刑法規定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法規定。
(2)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雖於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始施行,然其中除配合刑法修正,而將該條第3項、第4項「共犯」文字修正為「正犯或共犯」外,其餘均未修正,故關於違反第155條第1、2項之處罰規定並未變更,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雖復於99年6月2日、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惟本件被告係違反第155條第1項之規定,而應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犯罪之構成要件、刑罰效果均未變更,自無法律變更而應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始有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主義規定之適用,而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係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經查:
(1)本件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雖於95年1月11日作部分修正,惟僅係在原先規定之6款違法行為中,增訂第5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罪,並將原先之第5款移置第6款,第6款則移置為第7款。至於修正後之第4款、第7款,與修正前之第4款、第6款之內容,則並未作任何修正,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同條第1項第4款、第7款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16號判決意旨參照)。
(2)又證券交易法於89年修正前所規定之偽作買賣行為,屬「相對成交」態樣之一,與「相對委託」均為89年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所禁止,違反者應依同法第171條處罰;嗣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雖經刪除,然同屬虛偽交易之相對委託禁止規定,則仍保留,故刪除後,迄95年1月間上開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前,偽作買賣之行為屬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具補充概括規定所禁止之「其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應依上開處罰規定論處罪刑;嗣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後,包括偽作買賣在內之上市股票相對成交行為,則為上開新增之第5款主要規定所明文禁止,依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應以違反該新增之禁止規定,改依該新增規定之相關罰則即同法第171條規定論以意圖造成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罪,而不再適用上開僅具補充性質之概括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70號判決意旨參照)。
(3)被告之行為雖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於95年1月11日修正之前,依前揭說明,仍應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規定,無庸比較新舊法。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關於修正前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1、3至6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不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就立法文義而言,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4、5款之規定,係列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而同條項第6款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文義上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此應係證券交易市場之「操縱行為」,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犯罪態樣複雜,立法上無法一一列舉所致。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已該當該條項第1、3、4、5款中,其中之一或數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如另該當同條項第6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時,自非可置而不論,始符該法條為「反操縱條款」之立法目的。從而如行為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至6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論,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判決意旨參照)。核本件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項之規定,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斷。
三、被告於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期間,基於操縱金雨公司股價之包括認識、單一維持金雨公司股價之目的,接續為以一行為同時違反上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項之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論處。
四、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各該證券公司之營業員違反本件證券交易法犯行,應成立間接正犯。
五、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相對成交」禁止規定部分,起訴書所犯法條部分雖未載明,惟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就被告所為相對成交犯行已有敘述,自在本件起訴範圍內而為本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六、至於公訴人認被告上開犯行,除與張大方(金雨公司前任監察人)為共犯關係外,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罪嫌(即「相對委託」之操縱行為)云云;惟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操作上係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別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經紀商開戶,鎖定某特定種類股票,一方買進,另一方賣出,藉此拉抬或壓低股價,製造交易熱絡之假象,以誘使他人跟進,即所謂「相對委託(matchorders)」。所謂「約定價格」,不需雙方均以相同的價格委託買賣,因實務上係依「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雙方委託買賣的價格雖不相同亦可成交,而達操縱市場的目的;所謂「同時」,也不必於同一時刻為買賣委託,因投資人的委託在同一營業日均有效,因此買賣雙方委託時間雖有不同,如有成交可能,均解為「同時」。再委託買進與賣出的數量雖不相同,但有撮合成交的可能時,亦可達到影響股價的目的,故亦不能免除本款責任。換言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所規範之「相對委託」行為,自必以買方與賣方有通謀意思聯絡而以約定價格成交特定有價證券,且係出於意圖抬高或壓低該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為要件。經查,證人即被告之胞妹顧名珠於法務部臺中市調查站中證稱:因金雨公司在中國大陸廣東縣與梅雁公司合作製造導光板,由張大方負責控制該廠之營運經費,所以依顧景陽指示鍾明純於94年6月22日在市場買進300張金雨公司股票,並由伊方提供買300張股票的資金,至於資金來源伊已記不清楚,不是用金雨公司資金,是用私人資金,而鍾明純買300張的同時,顧家監事,即賣出金雨公司股票,其後鍾明純將300張金雨公司股票賣出,作為前述張大方控制導光板的營運費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站中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294、295頁),證人鍾明純(即張大方所營盈成動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秘書)於於臺中市調查站中證稱:伊受張大方指示辦理公司的總務、銀行匯款及製作行程表,300張金雨公司股票是金雨公司人員借用伊的帳戶交易,伊僅是依張大方指示提供戶頭及辦理匯款,資金來源及用途為何,伊均不清楚等語(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查站中法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92、202頁)。依證人顧名珠、鍾明純上開證述內容,至多僅能證明張大方曾指示鍾明純出借其證券帳戶作為買金雨公司股票之人頭戶,尚難以此逕認被告與張大方就金雨公司之股價於出售時,有何通謀或約定價格之嫌,且公訴人亦未提出被告與張大方就金雨公司股價如何通謀意思聯絡而以約定價格成交特定有價證券之積極事證以供本院審認,被告與張大方就上開買賣金雨公司股票300張是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卷內資料並無法認定。是公訴人認被告上開犯行係與張大方俱為共犯外,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3款之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罪嫌,容有誤會。
七、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等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如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80年度臺覆字第3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金雨公司總經理,不能忠於公司對眾多股東負責,竟利用身為總經理之資源操縱金雨公司股價,既違反對公司之忠誠義務,亦造成投資大眾之損害,固應予以非難。本件被告雖辯稱伊係怕金管會以成交量太低而要求金雨公司下櫃,所以才會為了活絡成交量而作相互交易等語,經本院向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查證是否有強制下市(櫃)之相關規定,均函覆尚無強制下市之規定,此有證券交易所104年3月23日臺證上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櫃買中心104年3月23日證櫃監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6至237頁)。惟因93年間確有新聞媒體報導金管會為強化股市研議建立退場機制,即「股價或淨值低於一定價格或交易量不足的股票將強制下市」,此有93年1月28日工商時報報導、93年8月17日工商時報報導、93年8月17日經濟日報報導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64至66頁),並有證人即工商時報記者鄭淑芳到院結證屬實(見本院卷二第60頁反面至第61頁反面)。是被告因誤信新聞媒體報導金管會將實施退場機制之政策,始萌生活絡金雨公司交易量及操縱金雨公司股價之意圖,惡性尚比一般為賺取暴利而操縱股價之股市作手為輕;且被告於另案(本院101年度金上更㈠字第91號)金雨公司循環交易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中,業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達成和解(見本院卷二第19至21頁之和解書),足認被告犯後確有悔意;然若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法定本刑而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本件確屬情輕法重,被告在客觀上顯非不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八、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應予論科,固非無見。然查:(一)本件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自94年1月3日起至94年6月30日止,先利用顧景陽所掌控之顧景陽、顧維倫(顧景陽之子)、維鈞投資有限公司、長昇投資有限公司及不知情之陳雪燕(富邦證券、京華證券)、呂周儒(富邦證券)、黃謝秋煌(富邦證券)、黃奇山(富邦證券)、黃奇川(富邦證券)、顧鄭美麗(富邦證券)、戴明章(金鼎證券)、吳彩鳳(金鼎證券)、戴明得(金鼎證券)、呂彩珠(金鼎證券)、邱義芳(金鼎證券)、賴秀娥(金鼎證券)、陳甄如(金鼎證券)、陳林年珠(金鼎證券)、廖瓊華(金鼎證券)、楊蘇玉娥(建弘證券)、蘇儻(原名蘇贊)(建弘證券)、呂志向(建弘證券)、楊琪(建弘證券)、謝秋美(建弘證券)、顧榮美(統一證券)、李麗香(統一證券)、顧桂英(統一證券)、張偉勳(元大證券)、吳開榮(京華證券)、劉謝清玉(京華證券)、謝許金花(京華證券)、黃劉碧雲(京華證券)等人之證券帳戶,每日透過上開證券公司之帳戶,同時大量買進及賣出金雨公司之股票,時而使上開人頭戶相對成交,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等語,惟依櫃買中心103年11月10日證櫃視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特定證券揭示價量查詢表之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71至171頁),實際上僅附表一所示之16個人頭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有進行買賣交易之紀錄,是原審誤認被告所掌控之32個人頭證券帳戶,於查核期間均為被告所利用進出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容有誤會。(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5款明文禁止之「相對成交」操縱行為,雖於95年1月11日修正時始明文增訂,考量證券交易法89年7月19日修正時,立法機關以證券交易已全面電腦化,證券所有權資料悉皆存檔,證券交易實務上不致再有空頭買賣為由,刪除第2款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嗣證券交易法於95年1月11日再度修正時,復於同條第5款增訂不得「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原第6款規定則相應移列為同條項第7款。而刪除之第2款偽作買賣行為,屬「相對成交」態樣之一,與「相對委託」同係藉由上市股票之虛偽交易,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利用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心理,達到人為操縱股價之目的,均為89年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所禁止,違反者應依同法第171條處罰;嗣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雖經刪除,然同屬虛偽交易之相對委託禁止規定,則仍保留,足徵該刪除顯非基於偽作買賣不具有可罰性而予以除罪化之考量,故刪除後,迄95年1月11日上開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前,偽作買賣之行為固屬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具補充概括規定所禁止之「其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而應依上開處罰規定論處罪刑;然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後,包括偽作買賣在內之上市股票相對成交行為,既為上開新增之第5款主要規定所明文禁止,依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應以違反該新增之禁止規定,改依該新增規定之相關罰則即同法第171條規定論以意圖造成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罪,而不再適用上開僅具補充性質之概括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7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就相對成交之操縱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原審於理由及論罪科刑中未予論述,自有違誤。(三)原審未審酌被告有上述情輕法重之情形,而得以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並無理由,已經本院詳陳如前,然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九、爰審酌被告行為當時身為金雨公司之總經理,不以實在之態度經營金雨公司業務,反以手中掌控之人頭證券帳戶操縱金雨公司股票價格,炒作金雨公司股票,影響金雨公司形象,不但違背金雨公司股東之託付,並造成社會大眾對於股票市場交易公正之疑慮,並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嚴重破壞股票市場自由交易機制,使一般投資大眾蒙受損失,並衡量被告以人頭證券帳戶出售股票之張數、不法所得金額,暨被告於犯罪後坦承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僅否認有主觀犯意之態度,暨受有工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見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卷一第118頁之調查筆錄受訊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且因本院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則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即無可依該條例所定減輕其刑,亦予敘明)。
十、沒收部分:
(一)「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101年1月4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定有明文。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及第2項犯行之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法院始得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而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參諸同條第6項規定之意旨,應包括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及財產上之利益在內。
(二)被告於查核期間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人頭證券帳戶共計買入31,635仟股,買進金額470,634仟元,賣出34,791仟股,賣出金額510,865仟元,櫃買中心人員計算出被告之犯罪所得為93萬5千元(如附表五所示)。就計算方式經本院傳訊證人即股票交易分析意見書製作人解逸萍到庭結證:「(就所提示交易分析意見書第19頁,關於(4)該集團獲利情形之部分上載實際虧損6,115仟元、擬制性獲利7,050仟元,合計獲利金額935仟元,是何意思?)我們會去算一下他的獲利情況,這個集團主要是賣超,我們會先把買賣數量相等的時候計算出一個實際的獲利,我們就是用每股賣出的均價去減掉買進的均價,乘以買進的股數,因為他是賣超比較多,所以我們是乘上買進的股數,然後算一個實際的。關於『擬制性獲利』的部分,是就他剩下賣超的部分,我們會用一個,譬如說他每股賣出的均價去減掉他期初的價格當作他的成本,去算一個擬制性獲利。(根據你們這樣的記載,在這段時間,他到底是賺還是賠?)全部加起來是賺了93萬5千元。(妳剛才所謂『賣的均價』是何意思?)所謂『賣的均價』,譬如說他買進31,635仟股,賣出34,791仟股,所以是賣超,我們在算實際獲利的時候會做一個買賣相抵的動作,等於他買進的部分可以全部被抵掉,是以賣出均價減掉買進的均價,然後乘以他買進的股數。(是如何算出實際虧損6,115仟元?)就是我們把他買跟賣可以相抵的部分算出來。(所謂『實際虧損』、『擬制性獲利』分別是何意思?既然實際虧損,為何卻又另外計算擬制性獲利?)因為我們都是用均價來算,但就他賣超的部分,我們並不知道他那些多賣的股票在買進來時的成本是多少,所以我們會算一個擬制性的,去假設他一開始的價錢,我們就以在我們分析時間起始點的價格當作他買進的價錢,因為他那些股票一定是在更之前就買進的,才會有賣超的情形。所謂「實際虧損」,應該是說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每一筆去計算,所以我們是用一個平均的概念去算,那他平均,在買賣都有的時候,以買跟賣的平均數去相減就有可能他的價差,再去乘以買進的數量,因為他是賣超,那剩下就會有一些賣超是沒有去減掉他買進的均價的時候,就那些賣超的部分,假設他買進的價格可能是這個報告剛開始的始點的時間,雖然他買進的時間應該是在更之前,但我們不知道他買進的均價是多少,所以我們就是用一個假設性的算法。」、「(在這個所擁有的部分的成本因為不清楚是在何時以何價格買的而沒辦法計算的情形下,你們就用查核的第一天的收盤價當作他買進的價格,當作他的成本價,然後跟他賣超的平均價相比,來計算他的損益,認為說他這樣是有獲利,是否如此?)對,他是有擬制性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1至252頁)。
(三)是依上開證人解逸萍之解釋說明,被告於查核期間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人頭證券帳戶共計買入31,635仟股,賣出34,791仟股,因為被告賣出之股數高於買入之股數(即淨賣股數3,156仟股,計算式:34791-31635=3156),表示淨賣股數係查核期間前被告已持有之股數,此部分因無法確認當初買入之價格,僅以查核期間每股賣出均價減掉查核期初之收盤價再乘以淨賣股數,以此計算出淨賣股數之獲利,始謂「擬制性獲利」,是被告於查核期間之擬制性獲利為7,050仟元【(每股賣出均價14.6837元-期初收盤價格12.45元)×淨賣股數3156仟股=7049.5572仟元(四捨五入為7,050仟元)】;而被告買入賣出股數相抵部分的獲利情形,係以每股賣出均價減掉買進均價,再乘以買進的股數,是被告於查核期間就買賣數量相抵部分實際上係虧損6,115仟元【(每股賣出均價14.6837元-每股買進均價14.877元)×買進股數31635仟股=6115.0455仟元(四捨五入為6,115仟元)】。兩者相比,被告擬制獲利之金額高於實際虧損之金額,在未加計交易成本情形下,被告之犯罪所得為935仟元(7050仟元-6115仟元=935仟元)。是被告就犯罪所得93萬5千元應依101年1月4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四)至於附表六所示扣案之物,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或非能認定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詳如附表六所示),爰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2項、171條第1項第1款、第7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顧景陽於查核期間(94年1月3日至94年6月30日)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所使用之人頭證券帳號:┌──┬────┬───────────────────────────┐│編號│姓 名 │買賣之證券公司帳戶 │├──┼────┼───────────────────────────┤│ 1 │顧景陽 │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133031 │├──┼────┼───────────────────────────┤│ 2 │維鈞投資│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338768 ││ │有限公司│金鼎證券彰化分公司:19963 ││ │ │統一證券彰化分公司:219588 ││ │ │元富證券彰化分公司:16368 ││ │ │富邦證券彰化分公司:94292 ││ │ │大京華證券南彰化分公司:115067 │├──┼────┼───────────────────────────┤│ 3 │長昇投資│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338755 ││ │有限公司│金鼎證券彰化分公司:19950 ││ │ │統一證券彰化分公司:219559 ││ │ │元富證券彰化分公司:21418 ││ │ │富邦證券彰化分公司:94328 ││ │ │大京華證券南彰化分公司:115012 │├──┼────┼───────────────────────────┤│ 4 │呂周儒 │元富證券公司:310781 ││ │ │富邦證券彰化分公司:96025 │├──┼────┼───────────────────────────┤│ 5 │黃謝秋煌│富邦證券彰化分公司:96041 │├──┼────┼───────────────────────────┤│ 6 │黃奇川 │富邦證券彰化分公司:96012 │├──┼────┼───────────────────────────┤│ 7 │顧鄭美麗│復華證券彰化分公司:96056 ││ │ │富邦證券彰化分公司:96054 │├──┼────┼───────────────────────────┤│ 8 │戴明章 │華南永昌證券臺中分公司:538103 ││ │ │金鼎證券彰化分公司:22206 │├──┼────┼───────────────────────────┤│ 9 │吳彩鳳 │華南永昌證券臺中分公司:538158 ││ │ │金鼎證券彰化分公司:22219 │├──┼────┼───────────────────────────┤│ 10 │戴明得 │華南永昌證券臺中分公司:538161 ││ │ │金鼎證券彰化分公司:22264 │├──┼────┼───────────────────────────┤│ 11 │呂彩珠 │金鼎證券彰化分公司:22277 │├──┼────┼───────────────────────────┤│ 12 │楊蘇玉娥│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333954 │├──┼────┼───────────────────────────┤│ 13 │蘇贊(即│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333860 ││ │蘇儻) │ │├──┼────┼───────────────────────────┤│ 14 │楊琪 │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333899 │├──┼────┼───────────────────────────┤│ 15 │謝秋美 │永豐金證券彰化分公司:341917 │├──┼────┼───────────────────────────┤│ 16 │李麗香 │統一證券彰化分公司:221767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集中度分析:
┌───┬───────┬───────┬───┬───┬───┬───┐
│ │ 成交買進 │ 成交賣出 │累積買│收市價│漲跌幅│當日成│
│日期 ├───┬───┼───┬───┤賣超(│(元)│ │交量( │
│ │成交量│百分比│成交量│百分比│仟股)│ │ │仟股)│
│ │(仟股│ │(仟股│ │ │ │ │ │
│ │) │ │) │ │ │ │ │ │
├───┼───┼───┼───┼───┼───┼───┼───┼───┤
│940107│ 200│ 4.25│ 1,820│ 38.64│-1,626│ 12.90│ 6.17│ 4,710│
├───┼───┼───┼───┼───┼───┼───┼───┼───┤
│940112│ 10│ 0.56│ 546│ 30.50│-2,112│ 13.25│ 3.51│ 1,790│
├───┼───┼───┼───┼───┼───┼───┼───┼───┤
│940113│ 0│ 0.00│ 881│ 29.86│-2,993│ 13.25│ 0.00│ 2,950│
├───┼───┼───┼───┼───┼───┼───┼───┼───┤
│940114│ 540│ 22.05│ 425│ 17.35│-2,878│ 13.30│ 0.37│ 2,449│
├───┼───┼───┼───┼───┼───┼───┼───┼───┤
│940117│ 324│ 32.40│ 0│ 0.00│-2,554│ 13.05│ -1.87│ 1,000│
├───┼───┼───┼───┼───┼───┼───┼───┼───┤
│940118│ 510│ 53.18│ 0│ 0.00│-2,044│ 13.00│ -0.38│ 959│
├───┼───┼───┼───┼───┼───┼───┼───┼───┤
│940119│ 519│ 43.80│ 360│ 30.38│-1,885│ 13.05│ 0.38│ 1,185│
├───┼───┼───┼───┼───┼───┼───┼───┼───┤
│940120│ 507│ 49.42│ 185│ 18.03│-1,563│ 12.80│ -1.91│ 1,026│
├───┼───┼───┼───┼───┼───┼───┼───┼───┤
│940121│ 100│ 22.32│ 0│ 0.00│-1,463│ 12.70│ -0.78│ 448│
├───┼───┼───┼───┼───┼───┼───┼───┼───┤
│940124│ 179│ 25.65│ 94│ 13.47│-1,378│ 12.70│ 0.00│ 697│
├───┼───┼───┼───┼───┼───┼───┼───┼───┤
│940125│ 742│ 43.24│ 857│ 49.94│-1,493│ 13.00│ 2.36│ 1,716│
├───┼───┼───┼───┼───┼───┼───┼───┼───┤
│940126│ 710│ 56.30│ 700│ 55.51│-1,483│ 13.10│ 0.76│ 1,261│
├───┼───┼───┼───┼───┼───┼───┼───┼───┤
│940127│ 630│ 40.13│ 450│ 28.66│-1,303│ 13.20│ 0.76│ 1,570│
├───┼───┼───┼───┼───┼───┼───┼───┼───┤
│940128│ 617│ 61.76│ 269│ 26.93│ -955│ 13.15│ -0.37│ 999│
├───┼───┼───┼───┼───┼───┼───┼───┼───┤
│940131│ 463│ 41.60│ 470│ 42.23│ -962│ 13.00│ -1.14│ 1,113│
├───┼───┼───┼───┼───┼───┼───┼───┼───┤
│940201│ 602│ 37.05│ 870│ 53.54│-1,230│ 13.10│ 0.76│ 1,625│
├───┼───┼───┼───┼───┼───┼───┼───┼───┤
│940202│ 201│ 24.13│ 267│ 32.05│-1,296│ 13.15│ 0.38│ 333│
├───┼───┼───┼───┼───┼───┼───┼───┼───┤
│940203│ 139│ 16.35│ 409│ 48.12│-1,566│ 13.05│ -0.76│ 850│
├───┼───┼───┼───┼───┼───┼───┼───┼───┤
│940214│ 429│ 26.61│ 550│ 34.12│-1,687│ 13.10│ 0.38│ 1,612│
├───┼───┼───┼───┼───┼───┼───┼───┼───┤
│940215│ 211│ 24.79│ 265│ 31.14│-1,741│ 13.05│ -0.38│ 851│
├───┼───┼───┼───┼───┼───┼───┼───┼───┤
│940216│ 418│ 13.03│ 1,036│ 32.29│-2,359│ 13.75│ 5.36│ 3,208│
├───┼───┼───┼───┼───┼───┼───┼───┼───┤
│940217│ 153│ 8.94│ 410│ 23.97│-2,616│ 14.15│ 2.90│ 1,710│
├───┼───┼───┼───┼───┼───┼───┼───┼───┤
│940218│ 682│ 56.88│ 632│ 52.71│-2,566│ 14.15│ 0.00│ 1,199│
├───┼───┼───┼───┼───┼───┼───┼───┼───┤
│940221│ 291│ 18.27│ 565│ 35.47│-2,840│ 14.25│ 0.70│ 1,593│
├───┼───┼───┼───┼───┼───┼───┼───┼───┤
│940222│ 287│ 49.14│ 220│ 37.67│-2,773│ 14.15│ -0.70│ 584│
├───┼───┼───┼───┼───┼───┼───┼───┼───┤
│940223│ 1,156│ 35.62│ 840│ 25.88│-2,457│ 15.10│ 6.71│ 3,245│
├───┼───┼───┼───┼───┼───┼───┼───┼───┤
│940224│ 418│ 26.22│ 205│ 12.86│-2,244│ 14.95│ -0.99│ 1,594│
├───┼───┼───┼───┼───┼───┼───┼───┼───┤
│940225│ 447│ 18.65│ 612│ 25.53│-2,409│ 15.40│ 3.01│ 2,397│
├───┼───┼───┼───┼───┼───┼───┼───┼───┤
│940301│ 499│ 33.18│ 452│ 30.05│-2,362│ 15.25│ -0.97│ 1,504│
├───┼───┼───┼───┼───┼───┼───┼───┼───┤
│940302│ 205│ 31.30│ 268│ 40.91│-2,425│ 15.15│ -0.65│ 655│
├───┼───┼───┼───┼───┼───┼───┼───┼───┤
│940303│ 989│ 50.54│ 870│ 44.46│-2,306│ 15.35│ 1.32│ 1,957│
├───┼───┼───┼───┼───┼───┼───┼───┼───┤
│940308│ 741│ 31.61│ 1,019│ 43.47│-2,729│ 15.65│ 3.64│ 2,344│
├───┼───┼───┼───┼───┼───┼───┼───┼───┤
│940309│ 224│ 16.79│ 287│ 21.51│-2,792│ 15.25│ -2.55│ 1,334│
├───┼───┼───┼───┼───┼───┼───┼───┼───┤
│940310│ 294│ 26.65│ 150│ 13.60│-2,648│ 15.35│ 0.65│ 1,103│
├───┼───┼───┼───┼───┼───┼───┼───┼───┤
│940311│ 72│ 16.59│ 100│ 23.04│-2,676│ 15.15│ -1.30│ 434│
├───┼───┼───┼───┼───┼───┼───┼───┼───┤
│940314│ 419│ 43.92│ 466│ 48.85│-2,723│ 15.25│ 0.66│ 954│
├───┼───┼───┼───┼───┼───┼───┼───┼───┤
│940315│ 410│ 28.59│ 434│ 30.26│-2,747│ 15.10│ -0.98│ 1,434│
├───┼───┼───┼───┼───┼───┼───┼───┼───┤
│940316│ 250│ 26.40│ 186│ 50.68│-2,977│ 15.20│ 0.66│ 947│
├───┼───┼───┼───┼───┼───┼───┼───┼───┤
│940317│ 92│ 22.66│ 100│ 24.63│-2,985│ 15.20│ 0.00│ 406│
├───┼───┼───┼───┼───┼───┼───┼───┼───┤
│940318│ 420│ 21.62│ 70│ 3.60│-2,635│ 15.70│ 3.28│ 1,943│
├───┼───┼───┼───┼───┼───┼───┼───┼───┤
│940321│ 707│ 32.08│ 657│ 29.81│-2,585│ 15.85│ 0.95│ 2,204│
├───┼───┼───┼───┼───┼───┼───┼───┼───┤
│940323│ 382│ 26.84│ 533│ 37.46│-2,679│ 15.65│ 0.64│ 1,423│
├───┼───┼───┼───┼───┼───┼───┼───┼───┤
│940324│ 547│ 29.13│ 282│ 15.02│-2,414│ 15.45│ -1.27│ 1,878│
├───┼───┼───┼───┼───┼───┼───┼───┼───┤
│940325│ 443│ 25.58│ 723│ 41.74│-2,694│ 15.80│ 2.26│ 1,732│
├───┼───┼───┼───┼───┼───┼───┼───┼───┤
│940329│ 662│ 27.25│ 792│ 32.61│-2,715│ 15.95│ 0.63│ 2,429│
├───┼───┼───┼───┼───┼───┼───┼───┼───┤
│940330│ 621│ 36.40│ 570│ 33.41│-2,664│ 16.05│ 0.62│ 1,706│
├───┼───┼───┼───┼───┼───┼───┼───┼───┤
│940408│ 171│ 29.48│ 63│ 10.86│-2,606│ 15.30│ -1.29│ 580│
├───┼───┼───┼───┼───┼───┼───┼───┼───┤
│940413│ 251│ 26.23│ 259│ 27.06│-2,668│ 14.85│ -0.66│ 957│
├───┼───┼───┼───┼───┼───┼───┼───┼───┤
│940418│ 356│ 24.90│ 422│ 29.51│-2,615│ 15.00│ 2.04│ 1,430│
├───┼───┼───┼───┼───┼───┼───┼───┼───┤
│940419│ 263│ 11.68│ 745│ 33.08│-3,097│ 15.50│ 3.33│ 2,252│
├───┼───┼───┼───┼───┼───┼───┼───┼───┤
│940420│ 413│ 52.88│ 228│ 29.19│-2,912│ 15.30│ -1.29│ 781│
├───┼───┼───┼───┼───┼───┼───┼───┼───┤
│940421│ 292│ 35.01│ 260│ 31.18│-2,880│ 15.35│ 0.32│ 834│
├───┼───┼───┼───┼───┼───┼───┼───┼───┤
│940422│ 326│ 23.59│ 290│ 20.98│-2,844│ 15.65│ 1.95│ 1,382│
├───┼───┼───┼───┼───┼───┼───┼───┼───┤
│940425│ 133│ 28.58│ 141│ 30.30│-2,852│ 15.65│ 0.00│ 465│
├───┼───┼───┼───┼───┼───┼───┼───┼───┤
│940426│ 444│ 21.13│ 754│ 35.89│-3,162│ 16.60│ 6.07│ 2,101│
├───┼───┼───┼───┼───┼───┼───┼───┼───┤
│940427│ 457│ 30.84│ 225│ 15.18│-2,930│ 16.50│ -0.30│ 1,482│
├───┼───┼───┼───┼───┼───┼───┼───┼───┤
│940428│ 266│ 26.03│ 264│ 25.83│-2,928│ 16.35│ -0.90│ 1,022│
├───┼───┼───┼───┼───┼───┼───┼───┼───┤
│940504│ 389│ 37.22│ 269│ 25.74│-2,786│ 16.05│ 0.31│ 1,045│
├───┼───┼───┼───┼───┼───┼───┼───┼───┤
│940505│ 369│ 23.98│ 450│ 29.24│-2,867│ 16.10│ 0.31│ 1,539│
├───┼───┼───┼───┼───┼───┼───┼───┼───┤
│940509│ 1,024│ 54.27│ 239│ 12.67│-2,084│ 15.80│ -0.94│ 1,887│
├───┼───┼───┼───┼───┼───┼───┼───┼───┤
│940510│ 761│ 64.88│ 578│ 49.28│-1,901│ 15.60│ -1.26│ 1,173│
├───┼───┼───┼───┼───┼───┼───┼───┼───┤
│940511│ 939│ 54.50│ 653│ 37.90│-1,615│ 15.55│ -0.32│ 1,723│
├───┼───┼───┼───┼───┼───┼───┼───┼───┤
│940519│ 370│ 18.95│ 503│ 25.76│-1,322│ 15.95│ 1.26│ 1,953│
├───┼───┼───┼───┼───┼───┼───┼───┼───┤
│940526│ 51│ 21.89│ 28│ 12.02│-1,820│ 15.30│ 0.00│ 233│
├───┼───┼───┼───┼───┼───┼───┼───┼───┤
│940527│ 78│ 21.37│ 38│ 10.41│-1,780│ 15.45│ 0.98│ 365│
├───┼───┼───┼───┼───┼───┼───┼───┼───┤
│940530│ 83│ 45.11│ 25│ 13.59│-1,722│ 15.15│ -1.94│ 184│
├───┼───┼───┼───┼───┼───┼───┼───┼───┤
│940531│ 98│ 11.76│ 350│ 42.02│-1,974│ 15.40│ 1.65│ 833│
├───┼───┼───┼───┼───┼───┼───┼───┼───┤
│940601│ 56│ 15.43│ 78│ 21.49│-1,996│ 15.15│ -1.62│ 363│
├───┼───┼───┼───┼───┼───┼───┼───┼───┤
│940602│ 158│ 42.13│ 69│ 18.40│-1,907│ 15.20│ 0.33│ 375│
├───┼───┼───┼───┼───┼───┼───┼───┼───┤
│940603│ 289│ 18.20│ 368│ 23.17│-1,986│ 15.75│ 3.61│ 1,588│
├───┼───┼───┼───┼───┼───┼───┼───┼───┤
│940606│ 426│ 24.81│ 171│ 9.96│-1,731│ 15.95│ 1.26│ 1,717│
├───┼───┼───┼───┼───┼───┼───┼───┼───┤
│940607│ 313│ 22.25│ 326│ 23.17│-1,744│ 15.80│ -0.94│ 1,407│
├───┼───┼───┼───┼───┼───┼───┼───┼───┤
│940608│ 141│ 17.73│ 217│ 27.29│-1,820│ 15.30│ -3.16│ 795│
├───┼───┼───┼───┼───┼───┼───┼───┼───┤
│940610│ 277│ 20.29│ 315│ 23.08│-1,978│ 15.85│ 3.59│ 1,365│
└───┴───┴───┴───┴───┴───┴───┴───┴───┘
【附表三】相對成交情形:?
┌──┬────┬──────┬───────┬───┬────────┐
│編號│日 期 │ 賣 方 │ 買 方 │成交價│相對成交數量 │
│ │ │ │ │(元)│(仟股) │
├──┼────┼──────┼───────┼───┼────────┤
│ 1 │94.01.03│戴明得 │蘇贊 │12.3 │49 │
├──┼────┼──────┼───────┼───┼────────┤
│ 2 │94.01.14│戴明得、長昇│呂彩珠、長昇投│13.3 │134(占當日成交 │
│ │ │投資有限公司│資有限公司 │13.5 │量5.47%) │
├──┼────┼──────┼───────┼───┼────────┤
│ 3 │94.01.19│吳彩鳳、呂彩│長昇投資有限公│13.1 │216(占當日成交 │
│ │ │珠 │司、維鈞投資有│ │量18.22%) │
│ │ │ │限公司 │ │ │
├──┼────┼──────┼───────┼───┼────────┤
│ 4 │94.01.20│戴明得、呂周│蘇贊、長昇投資│13 │102(占當日成交 │
│ │ │儒 │有限公司 │13.1 │量9.94%) │
│ │ │ │ │12.9 │ │
├──┼────┼──────┼───────┼───┼────────┤
│ 5 │94.01.24│蘇贊 │楊蘇玉娥 │12.8 │40 │
├──┼────┼──────┼───────┼───┼────────┤
│ 6 │94.01.25│李麗香、維鈞│蘇贊、長昇投資│12.7 │446(占當日成交 │
│ │ │投資有公司、│有限公司 │12.8 │量25.99%) │
│ │ │楊蘇玉娥 │ │13.1 │ │
├──┼────┼──────┼───────┼───┼────────┤
│ 7 │94.01.26│吳彩鳳、長昇│呂彩珠、長昇投│13 │419(占當日成交 │
│ │ │投資有限公司│資有限公司 │13.1 │量33.22%) │
│ │ │ │ │13.2 │ │
├──┼────┼──────┼───────┼───┼────────┤
│ 8 │94.01.27│長昇投資有限│維鈞投資有限公│13.1 │381(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維鈞投│司、長昇投資有│13.2 │量24.26%) │
│ │ │資有公司 │限公司 │ │ │
├──┼────┼──────┼───────┼───┼────────┤
│ 9 │94.01.28│長昇投資有限│戴明章、長昇投│13.3 │260(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維鈞投│資有限公司 │13.2 │量26.02%) │
│ │ │資有公司 │ │ │ │
├──┼────┼──────┼───────┼───┼────────┤
│ 10 │94.01.31│蘇贊、呂彩珠│維鈞投資有限公│13.1 │208(占當日成交 │
│ │ │ │司、戴明章、黃│13.15 │量18.68%) │
│ │ │ │謝秋煌 │ │ │
├──┼────┼──────┼───────┼───┼────────┤
│ 11 │94.02.01│維鈞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3 │475(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長昇投│司、維鈞投資有│13.05 │量29.23%) │
│ │ │資有公司 │限公司 │13.1 │ │
│ │ │ │ │13.15 │ │
├──┼────┼──────┼───────┼───┼────────┤
│ 12 │94.02.02│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3.1 │47 │
│ │ │公司 │司 │13.2 │ │
├──┼────┼──────┼───────┼───┼────────┤
│ 13 │94.02.03│維鈞投資有限│維鈞投資有限公│13.15 │74 │
│ │ │公司、戴明章│司 │ │ │
├──┼────┼──────┼───────┼───┼────────┤
│ 14 │94.02.14│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3.25 │206(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維鈞投│司 │13.3 │量12.77%) │
│ │ │資有限公司 │ │ │ │
├──┼────┼──────┼───────┼───┼────────┤
│ 15 │94.02.15│謝秋美 │維鈞投資有限公│13.1 │35 │
│ │ │ │司、長昇投資有│ │ │
│ │ │ │限公司、李麗香│ │ │
├──┼────┼──────┼───────┼───┼────────┤
│ 16 │94.02.16│謝秋美、維鈞│長昇投資有限公│13.75 │53 │
│ │ │投資有限公司│司、戴明章 │ │ │
├──┼────┼──────┼───────┼───┼────────┤
│ 17 │94.02.17│呂彩珠 │維鈞投資有限公│13.9 │53 │
│ │ │ │司、蘇贊 │14.15 │ │
├──┼────┼──────┼───────┼───┼────────┤
│ 18 │94.02.18│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4.15 │471(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維鈞投│司、李麗香、吳│14.25 │量39.28%) │
│ │ │資有限公司、│彩鳳、維鈞投資│ │ │
│ │ │謝秋美 │有限公司 │ │ │
├──┼────┼──────┼───────┼───┼────────┤
│ 19 │94.02.21│蘇贊、戴明章│長昇投資有限公│14.2 │109(占當日成交 │
│ │ │、長昇投資有│司、黃謝秋煌 │14.3 │量6.84%) │
│ │ │限公司 │ │14.4 │ │
├──┼────┼──────┼───────┼───┼────────┤
│ 20 │94.02.22│戴明章、長昇│維鈞投資有限公│14.25 │190(占當日成交 │
│ │ │投資有限公司│司、楊蘇玉娥、│14.2 │量32.53%) │
│ │ │ │吳彩鳳 │ │ │
├──┼────┼──────┼───────┼───┼────────┤
│ 21 │94.02.23│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4.2 │502(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維鈞投│司、維鈞投資有│14.3 │量15.46%) │
│ │ │資有限公司 │限公司、李麗香│14.4 │ │
│ │ │ │、吳彩鳳 │ │ │
├──┼────┼──────┼───────┼───┼────────┤
│ 22 │94.02.24│維鈞投資有限│維鈞投資有限公│15.3 │28 │
│ │ │公司 │司 │ │ │
├──┼────┼──────┼───────┼───┼────────┤
│ 23 │94.02.25│維鈞投資有限│維鈞投資有限公│15.3 │207(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 │司 │15.4 │量8.63%) │
├──┼────┼──────┼───────┼───┼────────┤
│ 24 │94.03.01│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6 │251(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楊蘇玉│司、呂彩珠、蘇│15.4 │量16.68%) │
│ │ │娥 │贊 │15.2 │ │
│ │ │ │ │15.3 │ │
├──┼────┼──────┼───────┼───┼────────┤
│ 25 │94.03.02│黃謝秋煌、李│維鈞投資有限公│15.25 │92 │
│ │ │麗香、維鈞投│司、吳彩鳳 │15.3 │ │
│ │ │資有限公司 │ │14.95 │ │
│ │ │ │ │15.05 │ │
│ │ │ │ │15.1 │ │
│ │ │ │ │15.15 │ │
├──┼────┼──────┼───────┼───┼────────┤
│ 26 │94.03.03│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15 │544(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維鈞投│司、維鈞投資有│15.25 │量27.79%) │
│ │ │資有限公司、│限公司、戴明章│15.35 │ │
│ │ │蘇贊、李麗香│、吳彩鳳 │ │ │
├──┼────┼──────┼───────┼───┼────────┤
│ 27 │94.03.08│維鈞投資有限│維鈞投資有限公│15.2 │403(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長昇投│司、長昇投資有│15.3 │量17.19%) │
│ │ │資有限公司、│限公司、李麗香│15.6 │ │
│ │ │黃奇川、呂彩│、蘇贊 │15.7 │ │
│ │ │珠 │ │ │ │
├──┼────┼──────┼───────┼───┼────────┤
│ 28 │94.03.09│吳彩鳳、李麗│長昇投資有限公│15.6 │57 │
│ │ │香、維鈞投資│司、戴明章 │15.7 │ │
│ │ │有限公司 │ │15.55 │ │
├──┼────┼──────┼───────┼───┼────────┤
│ 29 │94.03.10│李麗香、蘇贊│長昇投資有限公│15.4 │73 │
│ │ │ │司、載明章、楊│15.3 │ │
│ │ │ │蘇玉娥 │15.35 │ │
├──┼────┼──────┼───────┼───┼────────┤
│ 30 │94.03.11│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45 │10 │
│ │ │公司 │司 │ │ │
├──┼────┼──────┼───────┼───┼────────┤
│ 31 │94.03.14│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25 │193(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蘇贊、│司、維鈞投資有│ │量20.23%) │
│ │ │吳彩鳳、楊蘇│限公司 │ │ │
│ │ │玉娥 │ │ │ │
├──┼────┼──────┼───────┼───┼────────┤
│ 32 │94.03.15│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25 │108(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 │司、謝秋美 │ │量7.53%) │
├──┼────┼──────┼───────┼───┼────────┤
│ 33 │94.03.16│戴明章、長昇│長昇投資有限公│15.15 │96 │
│ │ │投資有限公司│司、謝秋美、呂│15.2 │ │
│ │ │、李麗香、楊│彩珠 │15.1 │ │
│ │ │蘇玉娥 │ │15.05 │ │
├──┼────┼──────┼───────┼───┼────────┤
│ 34 │94.03.17│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2 │37 │
│ │ │公司 │司、呂彩珠 │ │ │
├──┼────┼──────┼───────┼───┼────────┤
│ 35 │94.03.18│楊蘇玉娥、呂│長昇投資有限公│15.45 │25 │
│ │ │周儒 │司、吳彩鳳 │15.7 │ │
├──┼────┼──────┼───────┼───┼────────┤
│ 36 │94.03.21│維鈞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8 │189(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長昇投│司、蘇贊、戴明│16 │量8.57%) │
│ │ │資有限公司、│章 │15.9 │ │
│ │ │吳彩鳳、黃奇│ │15.95 │ │
│ │ │川 │ │ │ │
├──┼────┼──────┼───────┼───┼────────┤
│ 37 │94.03.22│謝秋美 │維鈞投資有限公│15.85 │50 │
│ │ │ │司 │15.9 │ │
├──┼────┼──────┼───────┼───┼────────┤
│ 38 │94.03.23│蘇贊、吳彩鳳│楊蘇玉娥、戴明│15.5 │80 │
│ │ │、呂周儒 │章、維鈞投資有│15.55 │ │
│ │ │ │限公司 │15.65 │ │
├──┼────┼──────┼───────┼───┼────────┤
│ 39 │94.03.24│李麗香、維鈞│維鈞投資有限公│15.65 │150(占當日成交 │
│ │ │投資有限公司│司、楊蘇玉娥 │ │量7.98%) │
├──┼────┼──────┼───────┼───┼────────┤
│ 40 │94.03.25│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45 │146(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呂周儒│司 │15.5 │量8.42%) │
├──┼────┼──────┼───────┼───┼────────┤
│ 41 │94.03.28│戴明章 │楊蘇玉娥 │16.1 │40 │
├──┼────┼──────┼───────┼───┼────────┤
│ 42 │94.03.29│蘇贊、長昇投│維鈞投資有限公│15.85 │307(占當日成交 │
│ │ │資有限公司、│司、長昇投資有│15.9 │量12.63%) │
│ │ │維鈞投資有限│限公司、吳彩鳳│15.75 │ │
│ │ │公司、黃謝秋│ │ │ │
│ │ │煌 │ │ │ │
├──┼────┼──────┼───────┼───┼────────┤
│ 43 │94.03.30│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6 │271(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蘇贊、│司、維鈞投資有│16.05 │量15.88%) │
│ │ │楊蘇玉娥 │限公司、吳彩鳳│16.1 │ │
│ │ │ │ │16.15 │ │
├──┼────┼──────┼───────┼───┼────────┤
│ 44 │94.03.31│呂彩珠 │謝秋美 │16.3 │18 │
├──┼────┼──────┼───────┼───┼────────┤
│ 45 │94.04.01│維鈞投資有限│謝秋美、蘇贊 │15.9 │18 │
│ │ │公司、呂彩珠│ │ │ │
├──┼────┼──────┼───────┼───┼────────┤
│ 46 │94.04.08│呂周儒、楊蘇│李麗香、戴明章│15.5 │38 │
│ │ │玉娥 │ │15.3 │ │
│ │ │ │ │15.35 │ │
├──┼────┼──────┼───────┼───┼────────┤
│ 47 │94.04.12│呂周儒、維鈞│蘇贊、吳彩鳳 │15 │65 │
│ │ │投資有限公司│ │14.95 │ │
├──┼────┼──────┼───────┼───┼────────┤
│ 48 │94.04.13│呂彩珠 │長昇投資有限公│14.95 │13 │
│ │ │ │司、李麗香 │14.8 │ │
├──┼────┼──────┼───────┼───┼────────┤
│ 49 │94.04.14│楊蘇玉娥 │長昇投資有限公│14.5 │4 │
│ │ │ │司 │ │ │
├──┼────┼──────┼───────┼───┼────────┤
│ 50 │94.04.18│楊蘇玉娥、吳│長昇投資有限公│14.6 │106(占當日成交 │
│ │ │彩鳳、長昇投│司、維鈞投資有│14.75 │量7.41%) │
│ │ │資有限公司 │限公司、蘇贊 │14.85 │ │
├──┼────┼──────┼───────┼───┼────────┤
│ 51 │94.04.19│呂彩珠、維鈞│長昇投資有限公│15.2 │23 │
│ │ │投資有限公司│司、戴明章 │15.35 │ │
├──┼────┼──────┼───────┼───┼────────┤
│ 52 │94.04.20│李麗香、楊蘇│長昇投資有限公│15.55 │136(占當日成交 │
│ │ │玉娥、長昇投│司、維鈞投資有│15.3 │量17.41%) │
│ │ │資有限公司、│限公司、戴明章│15.25 │ │
├──┼────┼──────┼───────┼───┼────────┤
│ 53 │94.04.21│長昇投資有限│呂彩珠、長昇投│15.3 │176(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蘇贊 │資有限公司 │15.35 │量21.10%) │
├──┼────┼──────┼───────┼───┼────────┤
│ 54 │94.04.22│李麗香、蘇贊│長昇投資有限公│15.4 │107(占當日成交 │
│ │ │、維鈞投資有│司、維鈞投資有│15.8 │量7.74%) │
│ │ │限公司 │限公司 │15.9 │ │
│ │ │ │ │15.65 │ │
│ │ │ │ │16 │ │
├──┼────┼──────┼───────┼───┼────────┤
│ 55 │94.04.25│吳彩鳳 │長昇投資有限公│15.65 │36 │
│ │ │ │司、維鈞投資有│15.6 │ │
│ │ │ │限公司 │15.5 │ │
├──┼────┼──────┼───────┼───┼────────┤
│ 56 │94.04.26│維鈞投資有限│維鈞投資有限公│15.65 │209(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長昇投│司、楊蘇玉娥 │15.9 │量9.94%) │
│ │ │資有限公司、│ │16.1 │ │
│ │ │戴明章、呂周│ │16.05 │ │
│ │ │儒 │ │16.15 │ │
├──┼────┼──────┼───────┼───┼────────┤
│ 57 │94.04.27│維鈞投資有限│楊蘇玉娥、長昇│16.5 │108(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黃謝秋│投資有限公司、│16.7 │量7.28%) │
│ │ │煌 │維鈞投資有限公│16.9 │ │
│ │ │ │司 │ │ │
├──┼────┼──────┼───────┼───┼────────┤
│ 58 │94.04.28│蘇贊、長昇投│長昇投資有限公│16.5 │149(占當日成交 │
│ │ │資有限公司、│司、呂彩珠 │16.55 │量14.57%) │
│ │ │維鈞投資有限│ │16.6 │ │
│ │ │公司 │ │16.4 │ │
│ │ │ │ │16.3 │ │
├──┼────┼──────┼───────┼───┼────────┤
│ 59 │94.04.29│吳彩鳳 │李麗香 │16.25 │9 │
├──┼────┼──────┼───────┼───┼────────┤
│ 60 │94.05.03│楊蘇玉娥 │戴明章 │16.25 │3 │
│ │ │ │ │16.2 │ │
├──┼────┼──────┼───────┼───┼────────┤
│ 61 │94.05.04│長昇投資有限│戴明章、長昇投│16.1 │75 │
│ │ │公司、維鈞投│資有限公司、維│16.15 │ │
│ │ │資有限公司 │鈞投資有限公司│16.2 │ │
│ │ │ │、呂彩珠 │ │ │
├──┼────┼──────┼───────┼───┼────────┤
│ 62 │94.05.05│長昇投資有限│吳彩鳳、長昇投│16.2 │100(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呂麗香│資有限公司 │16.25 │量6.49%) │
│ │ │、蘇贊 │ │16.35 │ │
├──┼────┼──────┼───────┼───┼────────┤
│ 63 │94.05.06│戴明章 │長昇投資有限公│16.2 │26 │
│ │ │ │司 │ │ │
├──┼────┼──────┼───────┼───┼────────┤
│ 64 │94.05.09│呂彩珠、謝秋│維鈞投資有限公│16 │124(占當日成交 │
│ │ │美、呂周儒 │司、蘇贊 │16.1 │量6.57%) │
│ │ │ │ │16.2 │ │
├──┼────┼──────┼───────┼───┼────────┤
│ 65 │94.05.10│楊蘇玉娥、戴│維鈞投資有限公│15.8 │424(占當日成交 │
│ │ │明章、長昇投│司 │15.75 │量36.14%) │
│ │ │資有限公司 │ │15.7 │ │
│ │ │ │ │15.6 │ │
│ │ │ │ │15.65 │ │
├──┼────┼──────┼───────┼───┼────────┤
│ 66 │94.05.11│長昇投資有限│維鈞投資有限公│15.6 │410(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吳彩鳳│司、李麗香 │15.65 │量23.79%) │
│ │ │、蘇贊 │ │15.5 │ │
│ │ │ │ │15.4 │ │
│ │ │ │ │15.35 │ │
├──┼────┼──────┼───────┼───┼────────┤
│ 67 │94.05.12│吳彩鳳 │長昇投資有限公│15.6 │15 │
│ │ │ │司 │ │ │
├──┼────┼──────┼───────┼───┼────────┤
│ 68 │94.05.13│楊蘇玉娥、長│長昇投資有限公│15.5 │87 │
│ │ │昇投資有限公│司 │15.6 │ │
│ │ │司 │ │15.65 │ │
├──┼────┼──────┼───────┼───┼────────┤
│ 69 │94.05.16│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7 │79 │
│ │ │ │司 │ │ │
├──┼────┼──────┼───────┼───┼────────┤
│ 70 │94.05.18│戴明章 │維鈞投資有限公│15.75 │20 │
│ │ │ │司 │ │ │
├──┼────┼──────┼───────┼───┼────────┤
│ 71 │94.05.19│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75 │263(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呂彩珠│司、維鈞投資有│15.8 │量13.46%) │
│ │ │、李麗香 │限公司、謝秋美│15.85 │ │
├──┼────┼──────┼───────┼───┼────────┤
│ 72 │94.05.23│吳彩鳳 │長昇投資有限公│15.8 │22 │
│ │ │ │司 │ │ │
├──┼────┼──────┼───────┼───┼────────┤
│ 73 │94.05.25│吳彩鳳 │李麗香 │15.6 │3 │
├──┼────┼──────┼───────┼───┼────────┤
│ 74 │94.05.26│呂彩珠 │長昇投資有限公│15.3 │3 │
│ │ │ │司 │ │ │
├──┼────┼──────┼───────┼───┼────────┤
│ 75 │94.05.27│長昇投資有限│戴明章、長昇投│15.3 │20 │
│ │ │公司 │資有限公司 │ │ │
├──┼────┼──────┼───────┼───┼────────┤
│ 76 │94.05.31│戴明章、呂彩│長昇投資有限公│15.35 │48 │
│ │ │珠、維鈞投資│司、維鈞投資有│15.4 │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77 │94.06.02│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25 │43 │
│ │ │公司、吳彩鳳│司、維鈞投資有│ │ │
│ │ │ │限公司、楊蘇玉│ │ │
│ │ │ │娥 │ │ │
├──┼────┼──────┼───────┼───┼────────┤
│ 78 │94.06.03│長昇投資有限│楊蘇玉娥、呂彩│15.3 │45 │
│ │ │公司、戴明章│珠、維鈞投資有│15.75 │ │
│ │ │ │限公司 │ │ │
├──┼────┼──────┼───────┼───┼────────┤
│ 79 │94.06.06│長昇投資有限│長昇投資有限公│15.8 │167(占當日成交 │
│ │ │公司 │司、維鈞投資有│15.95 │量9.72%) │
│ │ │ │限公司 │ │ │
├──┼────┼──────┼───────┼───┼────────┤
│ 80 │94.06.07│楊蘇玉娥、長│長昇投資有限公│16 │94 │
│ │ │昇投資有限公│司、維鈞投資有│16.1 │ │
│ │ │司 │限公司 │ │ │
├──┼────┼──────┼───────┼───┼────────┤
│ 81 │94.06.08│呂彩珠、李麗│維鈞投資有限公│15.8 │37 │
│ │ │香 │司、吳彩鳳 │15.3 │ │
│ │ │ │ │15.2 │ │
│ │ │ │ │15.25 │ │
├──┼────┼──────┼───────┼───┼────────┤
│ 82 │94.06.10│楊蘇玉娥、黃│長昇投資有限公│15.4 │103(占當日成交 │
│ │ │謝秋煌、維鈞│司、維鈞投資有│15.5 │量7.54%) │
│ │ │投資有限公司│限公司 │15.65 │ │
├──┼────┼──────┼───────┼───┼────────┤
│ 83 │94.06.27│顧景陽、黃奇│長昇投資有限公│17.7 │52 │
│ │ │川 │司 │ │ │
└──┴────┴──────┴───────┴───┴────────┘
【附表四】:影響股價分析(單位:仟股、元)
┌───┬───┬────┬───────────┬──────┬───┬───────┬────┐
│日期 │投資人│委託、成│前一盤揭示價格 │成交價格 │成交量│金雨股票 │委託價是│
│ │ │交情形 │ │變化情形 │占該時│ │否在5檔 │
│ │ │ ├───┬───┬───┼───┬──┤段比重├───┬───┤揭示範圍│
│ │ │ │成交 │委買 │委賣 │價格 │影響│﹪ │收市價│漲跌幅│內 │
│ │ │ │ │ │ │變化 │檔數│ │ │﹪ │ │
├───┼───┼────┼───┼───┼───┼───┼──┼───┼───┼───┼────┤
│940120│蘇儻 │於10:33│ 12.60│ 12.60│12.90 │ 12.60│↑6 │100.00│ 12.08│ -1.91│是,惟該│
│ │ │:26:75│ │ │ │ → │ │ │ │ │等連續委│
│ │ │至10:35│ │ │ │ 12.90│ │ │ │ │託之成交│
│ │ │:10:32│ │ │ │ │ │ │ │ │數量占同│
│ │ │以高於最│ │ │ │ │ │ │ │ │時段該股│
│ │ │佳5檔揭 │ │ │ │ │ │ │ │ │票市場成│
│ │ │示買價 │ │ │ │ │ │ │ │ │交量百分│
│ │ │12.9元,│ │ │ │ │ │ │ │ │比甚高,│
│ │ │委託買進│ │ │ │ │ │ │ │ │且影響成│
│ │ │6仟股, │ │ │ │ │ │ │ │ │交價上漲│
│ │ │前述委託│ │ │ │ │ │ │ │ │6檔。 │
│ │ │於10:33│ │ │ │ │ │ │ │ │ │
│ │ │:40:43│ │ │ │ │ │ │ │ │ │
│ │ │至10:35│ │ │ │ │ │ │ │ │ │
│ │ │:10:43│ │ │ │ │ │ │ │ │ │
│ │ │成交6仟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黃謝秋│於13:18│ 12.60│ 12.50│ 12.70│ 12.60│↑3 │100.00│ │ │是,惟該│
│ │煌 │:17:96│ │ │ │ → │ │ │ │ │等連續委│
│ │ │至13:19│ │ │ │ 12.75│ │ │ │ │託之成交│
│ │ │:16:51│ │ │ │ │ │ │ │ │數量占同│
│ │ │以高於最│ │ │ │ │ │ │ │ │時段該股│
│ │ │佳5檔揭 │ │ │ │ │ │ │ │ │票市場成│
│ │ │示買價 │ │ │ │ │ │ │ │ │交量百分│
│ │ │12.7元至│ │ │ │ │ │ │ │ │比甚高,│
│ │ │12.75元 │ │ │ │ │ │ │ │ │且影響成│
│ │ │,委託買│ │ │ │ │ │ │ │ │交價上漲│
│ │ │進30仟股│ │ │ │ │ │ │ │ │3檔。 │
│ │ │,前述委│ │ │ │ │ │ │ │ │ │
│ │ │託於13:│ │ │ │ │ │ │ │ │ │
│ │ │18:40:│ │ │ │ │ │ │ │ │ │
│ │ │44至13:│ │ │ │ │ │ │ │ │ │
│ │ │19:40:│ │ │ │ │ │ │ │ │ │
│ │ │44成交28│ │ │ │ │ │ │ │ │ │
│ │ │仟股。 │ │ │ │ │ │ │ │ │ │
├───┼───┼────┼───┼───┼───┼───┼──┼───┼───┼───┼────┤
│940324│楊蘇玉│於09:53│ 15.05│ 15.05│ 15.35│ 15.05│↑6 │100.00│ 15.45│ -1.27│是,惟該│
│ │娥 │:31:51│ │ │ │ → │ │ │ │ │等連續委│
│ │ │以高於最│ │ │ │ 15.35│ │ │ │ │託之成交│
│ │ │佳5檔揭 │ │ │ │ │ │ │ │ │數量占同│
│ │ │示買價 │ │ │ │ │ │ │ │ │時段該股│
│ │ │15.4元,│ │ │ │ │ │ │ │ │票市場成│
│ │ │委託買進│ │ │ │ │ │ │ │ │交量百分│
│ │ │8仟股, │ │ │ │ │ │ │ │ │比甚高,│
│ │ │前述委託│ │ │ │ │ │ │ │ │且影響成│
│ │ │於09:54│ │ │ │ │ │ │ │ │交價上漲│
│ │ │:00:65│ │ │ │ │ │ │ │ │6檔。 │
│ │ │成交8仟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940325│長昇投│於13:00│ 15.45│ 15.40│ 15.45│ 15.45│↓5 │100.00│15.80 │ 2.26│否 │
│ │資有限│:22:43│ │ │ │ → │ │ │ │ │ │
│ │公司 │以低於最│ │ │ │ 15.20│ │ │ │ │ │
│ │ │佳5檔揭 │ │ │ │ │ │ │ │ │ │
│ │ │示賣價 │ │ │ │ │ │ │ │ │ │
│ │ │15.1元,│ │ │ │ │ │ │ │ │ │
│ │ │委託賣出│ │ │ │ │ │ │ │ │ │
│ │ │300仟股 │ │ │ │ │ │ │ │ │ │
│ │ │,前述委│ │ │ │ │ │ │ │ │ │
│ │ │託於13:│ │ │ │ │ │ │ │ │ │
│ │ │00:50:│ │ │ │ │ │ │ │ │ │
│ │ │57成交 │ │ │ │ │ │ │ │ │ │
│ │ │300仟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長昇投│於13:01│ 15.20│ 15.20│ 15.45│ 15.20│↑6 │ 99.67│ │ │否 │
│ │資有限│:05:17│ │ │ │ → │ │ │ │ │ │
│ │公司 │以漲停價│ │ │ │ 15.50│ │ │ │ │ │
│ │ │16.5元,│ │ │ │ │ │ │ │ │ │
│ │ │委託買進│ │ │ │ │ │ │ │ │ │
│ │ │300仟股 │ │ │ │ │ │ │ │ │ │
│ │ │,前述委│ │ │ │ │ │ │ │ │ │
│ │ │託於13:│ │ │ │ │ │ │ │ │ │
│ │ │01:20:│ │ │ │ │ │ │ │ │ │
│ │ │61成交 │ │ │ │ │ │ │ │ │ │
│ │ │300仟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0413│呂彩珠│於11:46│ 14.70│ 14.65│ 14.70│ 14.70│↓4 │ 51.22│ 14.85│ 0.66│是,惟該│
│ │ │:26:87│ │ │ │ → │ │ │ │ │等連續委│
│ │ │以低於最│ │ │ │ 14.50│ │ │ │ │託之成交│
│ │ │佳5檔揭 │ │ │ │ │ │ │ │ │數量占同│
│ │ │示賣價 │ │ │ │ │ │ │ │ │時段該股│
│ │ │14.5元,│ │ │ │ │ │ │ │ │票市場成│
│ │ │委託賣出│ │ │ │ │ │ │ │ │交量百分│
│ │ │105仟股 │ │ │ │ │ │ │ │ │比甚高,│
│ │ │,前述委│ │ │ │ │ │ │ │ │且影響成│
│ │ │託於11:│ │ │ │ │ │ │ │ │交價下跌│
│ │ │46:40:│ │ │ │ │ │ │ │ │4檔。 │
│ │ │59成交 │ │ │ │ │ │ │ │ │ │
│ │ │105仟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維鈞投│於11:47│ 14.50│ 14.60│ 14.70│ 14.50│↑7 │ 91.67│ │ │是,惟該│
│ │資有限│:48:67│ │ │ │ → │ │ │ │ │等連續委│
│ │公司,│至11:53│ │ │ │ 14.85│ │ │ │ │託之成交│
│ │李麗香│:08:44│ │ │ │ │ │ │ │ │數量占同│
│ │ │以高於最│ │ │ │ │ │ │ │ │時段該股│
│ │ │佳5檔揭 │ │ │ │ │ │ │ │ │票市場成│
│ │ │示買價 │ │ │ │ │ │ │ │ │交量百分│
│ │ │14.7元至│ │ │ │ │ │ │ │ │比甚高,│
│ │ │14.85元 │ │ │ │ │ │ │ │ │且影響成│
│ │ │委託買進│ │ │ │ │ │ │ │ │交價上漲│
│ │ │70仟股,│ │ │ │ │ │ │ │ │7檔。 │
│ │ │前述委託│ │ │ │ │ │ │ │ │ │
│ │ │於11:48│ │ │ │ │ │ │ │ │ │
│ │ │:10:62│ │ │ │ │ │ │ │ │ │
│ │ │至11:53│ │ │ │ │ │ │ │ │ │
│ │ │:10:62│ │ │ │ │ │ │ │ │ │
│ │ │成交66仟│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940419│維鈞投│於09:01│ 14.40│ 14.80│ 14.95│ 14.40│↑12│100.00│ 15.50│ 3.33│是,惟該│
│ │資有限│:02:85│ │ │ │ → │ │ │ │ │等連續委│
│ │公司 │以高於最│ │ │ │ 15.00│ │ │ │ │託之成交│
│ │ │佳5檔揭 │ │ │ │ │ │ │ │ │數量占同│
│ │ │示買價15│ │ │ │ │ │ │ │ │時段該股│
│ │ │元,委託│ │ │ │ │ │ │ │ │票市場成│
│ │ │買進30仟│ │ │ │ │ │ │ │ │交量百分│
│ │ │股,前述│ │ │ │ │ │ │ │ │比甚高,│
│ │ │委託於09│ │ │ │ │ │ │ │ │且影響成│
│ │ │:01:30│ │ │ │ │ │ │ │ │交價上漲│
│ │ │:68成交│ │ │ │ │ │ │ │ │12檔。 │
│ │ │30仟股。│ │ │ │ │ │ │ │ │ │
├───┼───┼────┼───┼───┼───┼───┼──┼───┼───┼───┼────┤
│940426│楊蘇玉│於12:19│ 16.10│ 16.10│ 16.30│ 16.10│↑10│ 64.52│ 16.60│ 6.07│是,惟該│
│ │娥 │:32:18│ │ │ │ → │ │ │ │ │等連續委│
│ │ │至12:21│ │ │ │ 16.60│ │ │ │ │託之成交│
│ │ │:53:46│ │ │ │ │ │ │ │ │數量占同│
│ │ │以高於最│ │ │ │ │ │ │ │ │時段該股│
│ │ │佳5檔揭 │ │ │ │ │ │ │ │ │票市場成│
│ │ │示買價 │ │ │ │ │ │ │ │ │交量百分│
│ │ │16.3元至│ │ │ │ │ │ │ │ │比甚高,│
│ │ │16.6元,│ │ │ │ │ │ │ │ │且影響成│
│ │ │委託買進│ │ │ │ │ │ │ │ │交價上漲│
│ │ │20仟股,│ │ │ │ │ │ │ │ │10檔。 │
│ │ │前述委託│ │ │ │ │ │ │ │ │ │
│ │ │於12:20│ │ │ │ │ │ │ │ │ │
│ │ │:00:83│ │ │ │ │ │ │ │ │ │
│ │ │至12:22│ │ │ │ │ │ │ │ │ │
│ │ │:00:83│ │ │ │ │ │ │ │ │ │
│ │ │成交20仟│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940429│李麗香│於09:38│ 16.00│ 16.15│ 16.20│ 16.00│↑5 │ 90.91│ 16.30│ -0.30│是,惟該│
│ │ │:29:91│ │ │ │ → │ │ │ │ │等連續委│
│ │ │以高於最│ │ │ │ 16.25│ │ │ │ │託之成交│
│ │ │佳5檔揭 │ │ │ │ │ │ │ │ │數量占同│
│ │ │示買價 │ │ │ │ │ │ │ │ │時段該股│
│ │ │16.3元,│ │ │ │ │ │ │ │ │票市場成│
│ │ │委託買進│ │ │ │ │ │ │ │ │交量百分│
│ │ │10仟股,│ │ │ │ │ │ │ │ │比甚高,│
│ │ │前述委託│ │ │ │ │ │ │ │ │且影響成│
│ │ │於09:38│ │ │ │ │ │ │ │ │交價上漲│
│ │ │:30:60│ │ │ │ │ │ │ │ │5檔。 │
│ │ │成交10仟│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940512│長昇投│於09:00│ 15.30│ 15.30│ 15.55│ 15.30│↑6 │100.00│ 15.55│ 0.00│是,惟該│
│ │資有限│:42:05│ │ │ │ → │ │ │ │ │等連續委│
│ │公司 │以高於最│ │ │ │ 15.60│ │ │ │ │託之成交│
│ │ │佳5檔揭 │ │ │ │ │ │ │ │ │數量占同│
│ │ │示買價 │ │ │ │ │ │ │ │ │時段該股│
│ │ │15.6元,│ │ │ │ │ │ │ │ │票市場成│
│ │ │委託買進│ │ │ │ │ │ │ │ │交量百分│
│ │ │20仟股,│ │ │ │ │ │ │ │ │比甚高,│
│ │ │前述委託│ │ │ │ │ │ │ │ │且影響成│
│ │ │於09:00│ │ │ │ │ │ │ │ │交價上漲│
│ │ │:45:46│ │ │ │ │ │ │ │ │6檔。 │
│ │ │成交20仟│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940608│吳彩鳳│於09:49│ 15.00│ 15.00│ 15.30│ 15.00│↑6 │100.00│15.30 │ -3.16│是,惟該│
│ │ │:54:74│ │ │ │ → │ │ │ │ │等連續委│
│ │ │以高於最│ │ │ │ 15.30│ │ │ │ │託之成交│
│ │ │佳5檔揭 │ │ │ │ │ │ │ │ │數量占同│
│ │ │示買價 │ │ │ │ │ │ │ │ │時段該股│
│ │ │15.3元,│ │ │ │ │ │ │ │ │票市場成│
│ │ │委託買進│ │ │ │ │ │ │ │ │交量百分│
│ │ │5仟股, │ │ │ │ │ │ │ │ │比甚高,│
│ │ │前述委託│ │ │ │ │ │ │ │ │且影響成│
│ │ │於09:50│ │ │ │ │ │ │ │ │交價上漲│
│ │ │:05:70│ │ │ │ │ │ │ │ │6檔。 │
│ │ │成交5仟 │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 │ ├────┤
│ │呂彩珠│於09:58│ 15.35│ 15.10│ 15.35│ 15.35│↓5 │100.00│ │ │是,惟該│
│ │ │:48:30│ │ │ │ → │ │ │ │ │等連續委│
│ │ │以低於最│ │ │ │ 15.10│ │ │ │ │託之成交│
│ │ │佳5檔揭 │ │ │ │ │ │ │ │ │數量占同│
│ │ │示賣價 │ │ │ │ │ │ │ │ │時段該股│
│ │ │15.1元,│ │ │ │ │ │ │ │ │票市場成│
│ │ │委託賣出│ │ │ │ │ │ │ │ │交量百分│
│ │ │20仟股,│ │ │ │ │ │ │ │ │比甚高,│
│ │ │前述委託│ │ │ │ │ │ │ │ │且影響成│
│ │ │於09:59│ │ │ │ │ │ │ │ │交價下跌│
│ │ │:05:72│ │ │ │ │ │ │ │ │5檔。 │
│ │ │成交20仟│ │ │ │ │ │ │ │ │ │
│ │ │股。 │ │ │ │ │ │ │ │ │ │
└───┴───┴────┴───┴───┴───┴───┴──┴───┴───┴───┴────┘
【附表五】:獲利情形(分析期間金雨股票未有除權、息)
┌────┬────┬──────┬──────┬────┬──────┐
│買進數量│買進金額│每股買進均價│賣出數量 │賣出金額│每股賣出均價│
│(仟股)│(仟元)│(元) │(仟股) │(仟元)│(元) │
├────┼────┼──────┼──────┼────┼──────┤
│ 31,635│ 470,634│ 14.877│ 34,791│ 510,865│ 14.6837│
├────┴────┴──────┴──────┼────┴──────┤
│買超股數或買賣數量相等: │ -6,115仟元│
│實際獲利(損失)金額=(每股賣出均價-每股買進│ │
│ 均價)×賣出股數 │ │
│ │ │
│賣超股數: │ │
│實際獲利(損失)金額=(每股賣出均價-每股買進│ │
│ 均價)×買進股數 │ │
│ │ │
│每股買進均價=買進金額/買進數量 │ │
│ │ │
│每股賣出均價=賣出金額/賣出數量 │ │
│ │ │
│(未納入交易成本計算) │ │
├───────────────────────┼───────────┤
│買超股數: │ 7,050仟元│
│擬制性獲利(損失)金額=(期末收盤價格作為賣價│ │
│ -每股買進均價)×淨買│ │
│ 股數 │ │
│ │ │
│賣超股數: │ │
│擬制性獲利(損失)金額=(每股賣出均價-期初收│ │
│ 盤價格作為買價)×淨賣│ │
│ 股數 │ │
│ │ │
│期初(期末)收盤價格=12.45元 │ │
│ │ │
│買(賣)超股數=-3,156仟股 │ │
│ │ │
│(未納入交易成本計算) │ │
├───────────────────────┼───────────┤
│合計 │ 935仟元│
└───────────────────────┴───────────┘
【附表六】扣案物品:
┌──┬─────────┬──┬──┬────────────────┐
│編號│品 名 │數量│單位│ 備 註 │
├──┼─────────┼──┼──┼────────────────┤
│1 │記事本 │3 │本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2 │雜記手稿 │13 │張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3 │張嘉元電腦案光碟 │1 │片 │非被告所有,且未能認係供被告犯本│
│ │ │ │ │案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
├──┼─────────┼──┼──┼────────────────┤
│4 │股票資料 │2 │件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5 │證件(影本) │1 │件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6 │員工資料 │1 │張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7 │名片 │1 │件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8 │電話單 │1 │件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9 │雜記 │1 │件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10 │金雨公司資料 │1 │件 │非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
│ │ │ │ │沒收。 │
├──┼─────────┼──┼──┼────────────────┤
│11 │會員資料 │1 │件 │非被告所有之物,未能認與本案有關│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12 │償債協議書 │1 │件 │范席綸所有,未能認與本案有關,爰│
│ │ │ │ │不宣告沒收。 │
├──┼─────────┼──┼──┼────────────────┤
│13 │存摺 │3 │本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14 │訴訟資料 │1 │件 │張大方所有,未能認與本案有關,爰│
│ │ │ │ │不宣告沒收。 │
├──┼─────────┼──┼──┼────────────────┤
│15 │金雨公司登記資料影│2 │件 │未能認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爰│
│ │本 │ │ │不宣告沒收。 │
├──┼─────────┼──┼──┼────────────────┤
│16 │名片 │5 │張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17 │磁片 │5 │片 │所有人係張大方,未能認與本案有關│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18 │證券帳號資料 │2 │張 │非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
│ │ │ │ │沒收。 │
├──┼─────────┼──┼──┼────────────────┤
│19 │金雨公司土地擴展計│2 │本 │金雨公司所有,未能認與本案有關,│
│ │畫服務合約書 │ │ │爰不宣告沒收。 │
├──┼─────────┼──┼──┼────────────────┤
│20 │金雨公司整廠規劃補│1 │本 │金雨公司所有,未能認與本案有關,│
│ │充建議書 │ │ │爰不宣告沒收。 │
├──┼─────────┼──┼──┼────────────────┤
│21 │存摺 │3 │本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22 │印模 │1 │張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23 │合約書 │7 │張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24 │名片 │1 │包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25 │金雨公司資料 │7 │本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
├──┼─────────┼──┼──┼────────────────┤
│26 │金雨公司員工名冊 │1 │本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
│ │ │ │ │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
├──┼─────────┼──┼──┼────────────────┤
│27 │土地謄本資料 │3 │本 │未能認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
│28 │會議記錄 │2 │本 │金雨公司所有,未能認係供被告犯本│
│ │ │ │ │案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
├──┼─────────┼──┼──┼────────────────┤
│29 │雜記(顧名珠) │1 │本 │非被告所有之物,未能認與本案有關│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30 │日本ABROAD公司資料│1 │本 │非被告所有之物,未能認與本案有關│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
│31 │存摺 │23 │本 │金雨公司所有,未能認係供被告犯本│
│ │ │ │ │案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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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票影本(顧名珠)│5 │張 │非被告所有之物,未能認與本案有關│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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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函文資料及名片 │2 │張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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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名片 │2 │本 │未能認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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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名片 │1 │包 │未能認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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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隨身碟 │1 │片 │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 │ │ │ │爰不宣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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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上市有價證券之禁止行為):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
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違約交割型)。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
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
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相對委託型)。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
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
賣出(連續交易型)。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
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相對
成交型)。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
實資料(散布流言、不實消息型)。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
操縱行為(概括條款)。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
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
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
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
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
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
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
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
抵償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
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
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