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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72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40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志明
- 即被告
- 葉欽堂
- 即被告
- 黃季蓁
- 上列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蕭人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7、348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32
、2371、2376、2864、4799、4803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
偵字第30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蘇志明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其他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葉欽堂犯如附表一編號30、31、33、42、45、52、53、60、71、
72、77、81、85、100 、10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0、
31、33、42、45、52、53、60、71、72、77、81、85、100、105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季蓁犯如附表一編號30、31、33、42、52、53、60、67、71、
72、77、81、85、100 、105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0、
31、33、42、52、53、60、67、71、72、77、81、85、100、105主文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販賣、持有,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29、32、34-41、43、44、46-51、54-59、61-66、68-70、73-76、78-80、82-84、86-99、101-104、106-111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購毒者(各次販賣之時間、地點、購毒者、聯絡方式、毒品數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
㈡、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0、31、33、42、52、53、60、71、72、77、81、85、100、105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各該編號所示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各該購毒者(各次販賣之時間、地點、購毒者、聯絡方式、交易方式、毒品數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
㈢、蘇志明、葉欽堂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附表一編號45所示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某外籍勞工(販賣之時間、地點、購毒者、聯絡方式、交易方式、毒品數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45所載)。
㈣、蘇志明、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附表一編號67所示金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某外籍勞工(販賣之時間、地點、購毒者、聯絡方式、交易方式、毒品數量、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67所載)。
二、嗣經警於民國104年1月27日下午3時1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蘇志明住處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只,毒品總純質淨重42.1489公克),及蘇志明所有,供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及預備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分裝袋2包,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本件證人即被告葉欽堂、黃季蓁、證人SAENGK AEWBOONJERD(下稱崩傑)、WANSENA KRIANGSAK(下稱金沙)、KULEE MR.WIROT(下稱文羅)、NONKRATHOK URAIPORN(下稱藍排)、PRONGJIT SUPPAWAT(下稱蘇方瓦)、MAIMAN P00NSIN(下稱朋新)、BULAD SATHAPHDRA(下稱沙他朋)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通訊監察之錄音,係利用科技產物取得之證據,與供述證據性質不同,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端以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性為定,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若取得證據之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無虞,錄音內容之同一性即不成問題,又翻譯者之聽覺及語言之理解若不成問題,譯文與錄音之同一性,即無可非議。亦即通訊監聽(錄)本質上係搜索扣押之延伸,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厥以監聽(錄)之「合法性」作決定,如係合法監聽所取得,不生欠缺證據能力問題。此種監聽(錄)取得之證據,雖具有「審判外陳述」之外觀,但並不適用供述證據之傳聞排除法則。監聽(錄)取得之證據,合法取得之證據所須檢驗者,為證據之「同一性」及「真實性」。詳言之,監聽(錄)取得之錄音須與監聽內容一致、錄音之譯文須與取得之錄音一致,始符合證據「同一性」之要求,又錄音譯文之解讀,須符合原來對話人之意思,始符合證據「真實性」之要求,而具備足夠證明力。此種證據因係機械操作形成,「同一性」係檢驗機械性能與操作技術,「真實性」則係檢驗譯作者之聽寫與理解能力,與傳聞證據之檢驗原理,迥不相同(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872、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蘇志明與購毒者之通訊監察譯文,係由原審法院核發103年聲監字第000310、000
906、001156號、103年聲監續字第000571、001304、001443、001444號、104年聲監緒字第000038、000039號通訊監察書,對被告蘇志明持有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監聽,有該院通訊監察書在卷可憑(104偵2371號卷第147-157頁反面),且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所犯者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該罪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合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監察要件,因此係合法監聽所得之證據,依上開說明該通訊譯文亦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經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迭據上訴人即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購毒者葉欽堂、黃季蓁、崩傑、金沙、文羅、藍排、蘇方瓦、朋新、沙他朋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購毒者MINGTHAISO NG AMNAT(下稱安南)於警詢時之證述俱相符(見警卷第52-56、70-71、80-84、88-91、95-98、102-112頁,104偵1332號卷第68-73、78-82頁反面、179-183、186-189、192-195、198-203頁反面,104偵2864號卷第127-132頁反面、149-150頁反面、159-164、175-180、197-204頁,104偵2376號卷第143-145頁反面,104偵2371號卷第170頁反面-172頁),並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於偵查中之證述互核一致(見104偵2376號卷第145頁反面-147頁,104偵2371號卷第172頁反面-174、183-185頁反面,104偵1332號卷第154頁正反面、237頁反面-238頁反面),復有被告蘇志明所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毒品交易現場蒐證照片5張、現場查獲照片13張(見警卷第128-135頁、104偵1332號卷第185頁、104偵2864號卷第2頁)在卷供查,且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分裝袋2包扣案可稽。又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蘇志明自承均為其所有(見原審卷第169頁),而被告蘇志明所持前揭行動電話,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與各該購毒者聯絡約定購買毒品事宜及交易之時間、地點,核與證人葉欽堂、黃季蓁、崩傑、金沙、文羅、藍排、蘇方瓦、朋新、沙他朋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安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互核一致,並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其中被告蘇志明與各該購毒者於通話之內容中,復提及「500」、「15」、「一千」、「要跟你拿1啦」、「1喔」、「兩千來嗎?」、「1500」、「一個2000,一個1000」、「我要2000」等彼此知悉、泛指毒品之用語以為溝通,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足憑(譯文內容及來源出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另警員於104年1月27日下午3時1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被告蘇志明住處,扣得之透明結晶5包、淡黃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毒品總純質淨重42.148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40500234號鑑定書1份(見104偵3079號卷第84-85頁)附卷足佐。
㈡、再邇來政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教民眾遠離毒品、媒體之報導既深且廣,對於毒品之禁絕,應為民眾所熟悉。又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更係重罪,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毒品交付他人。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價格不貲、物稀價昂,且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之價格,不論任何包裝,均可任意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間之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隨時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查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則一,茍無任何利益可圖,被告蘇志明實無甘冒風險,在與購毒者並非至親之下,將毒品無償交付,且被告蘇志明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因伊有施用毒品,要賺一點供自己施用,所以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原審卷第199頁),是被告蘇志明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應均有欲從中賺取差額利潤以牟利之意圖甚明。
㈢、復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意旨)。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92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葉欽堂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供稱:伊有於附表一編號30、31、33、42、45、
52、53、60、71、72、77、81、85、100、105所示之時間,駕車搭載被告蘇志明前往各該編號所示之地點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因伊沒有錢施用毒品,被告蘇志明會請伊施用毒品等語(見警卷第56-58頁反面、104偵2376號卷第145頁反面-147頁、104偵2371號卷第183-184頁、原審卷第52、199頁);被告黃季蓁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自承:伊有於附表一編號30、31、33、42、52、53、60、
67、71、72、77、81、85、100、105所示之時間,與被告蘇志明一同前往各該編號所示之地點交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附表一編號67所示部分,係由伊駕車搭載被告蘇志明,其餘皆是被告葉欽堂駕車,伊同在車內前往,伊知道被告蘇志明是要去交易毒品,因伊沒錢施用毒品,才跟被告蘇志明前往交易,被告蘇志明事後會請伊施用毒品等語(見警卷第71-76頁、104偵2371號卷第172頁反面-174頁、104偵2371號卷第184頁反面-185頁反面、原審卷第52頁正反面、199頁反面),核與證人蘇志明於偵查中證述:伊有請葉欽堂、黃季蓁載伊去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渠2人大概知悉伊要去賣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104偵1332號卷第154、237頁反面-238頁反面)相符一致,足見被告葉欽堂、黃季蓁就被告蘇志明欲搭乘渠等車輛前往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乙情,事前均已明知,渠等竟仍搭載被告蘇志明一同前往,顯見被告葉欽堂、黃季蓁與被告蘇志明間已有犯意聯絡,且已參與構成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一部行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要旨,被告葉欽堂、黃季蓁就各該部分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㈣、綜上,由上揭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通訊監察譯文等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蘇志明就附表一編號1-111所為;被告葉欽堂就附表一編號30、31、33、42、45、52、53、60、71、72、77、81、85、100、105所為;被告黃季蓁就附表一編號30、31、33、42、52、53、60、67、71、72、77、81、85、100、105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固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6日施行,然修正條文僅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部分之刑度有所更易,不影響本件被告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適用之法條,故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各次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渠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就附表一編號30、31、33、42、52、53、60、71、72、77、81、85、100、105所示之犯行;被告蘇志明、葉欽堂就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犯行;被告蘇志明、黃季蓁就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予共同正犯。又被告蘇志明所犯上開1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葉欽堂所犯上開1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黃季蓁所犯上開15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
㈡、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悔過、自白,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8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行為人)之查證程序,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2號、100年度臺上字第654號、3692號、508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被告蘇志明就附表一編號49、51、52、55、61、62、88、10
2、103、106、1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未經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有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在卷供查,然被告蘇志明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均已自白,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應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葉欽堂就附表一編號45、52、72、10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未經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有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在卷供查,然被告葉欽堂於原審審理中均已自白,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應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⒊被告黃季蓁就附表一編號52、72、77、10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未經司法警察詢問或檢察官訊問,有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在卷供查,然被告黃季蓁於原審審理中均已自白,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應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就其餘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應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另被告葉欽堂、黃季蓁與被告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圖利,所為罪質及惡性固非輕微,惟被告葉欽堂、黃季蓁係因受被告蘇志明之指示,始駕車搭載被告蘇志明前往交易毒品,實際交付毒品及收受價金者均為被告蘇志明,參以被告2人非販賣毒品之上游大盤,與其他販毒集團,大量大規模販毒給不特定之多數人施用,牟得龐大厚利等情形相較,被告葉欽堂、黃季蓁之行為危害社會程度顯有差異,而屬輕微,故被告葉欽堂就附表一編號30、31、33、42、
45、52、53、60、71、72、77、81、85、100、10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黃季蓁就附表一編號30、31、33、
42、52、53、60、67、71、72、77、81、85、100、10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如逕予宣告最低本刑7年有期徒刑,顯屬過重,失之過苛,縱經前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最輕本刑仍達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猶屬情輕法重,且無從依其販毒情節輕重施以不同程度之懲處,未免失其立法之本旨,核本件犯罪情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葉欽堂、黃季蓁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各15次犯行部分,俱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遞減輕其刑。
㈣、至被告蘇志明上訴意旨雖另主張其於警詢中曾供出其毒品上游綽號「鍾大頭」之鍾源軍及綽號「蚊子」之人,該2人均已入監,是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因而查獲減輕其刑之適用云云。然查,綽號「蚊子」之湯明文及綽號「鍾大頭」之鍾源軍係於103年7月間即分別為警查獲其等之毒品犯行,而被告蘇志明乃迄104年2月1日始遭查獲,其所供述之上游部分均係於其遭查獲之前約半年即已為警查獲,該2人並非因其供述因而查獲乙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5年7月26日彰警分偵字第1050028537號函附職務報告、刑事案件報告書、在監在所查詢資料等件可稽(參本院卷第160-163頁),是被告蘇志明此部分主張洵屬無據,自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理由:
㈠、原審認被告3人就犯罪事實㈠至㈣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被告蘇志明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計111次,原審就其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至3年8月不等,總刑度合計約為有期徒刑400年,然定其執行刑則僅為有期徒刑6年6月(78個月),平均每次犯行僅約0.7月,與總刑度相較,所定執行刑顯然過輕不符比例原則。②被告3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同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修正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於105年6月22日修正,亦於同年7月1日施行,是本件關於沒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規定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原審未及審酌適用上開修正後規定宣告沒收,亦有未洽。被告3人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云云,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葉欽堂、黃季蓁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不當及就該2人之定刑亦屬偏輕乙節,固均無足採。惟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蘇志明部分之定執行刑偏輕不當乙情,即非無據,且原判決並有上揭未及適用新修正沒收規定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蘇志明有恐嚇取財、施用二級毒品、竊盜等罪經判刑紀錄之素行不佳,被告3人均值壯年,不思以正途取財,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竟仍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供人施用以牟利,戕害他人身體深鉅,危害社會風氣,助長毒品氾濫,足以衍生其他犯罪,危害社會治安,所為皆不足取,惟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已有悔悟,並考以被告蘇志明販賣毒品之次數達111次之多,並居於主導地位,且本案之販毒所得均由其取得,被告葉欽堂、黃季蓁則係受被告蘇志明指示,始駕車搭載前往交易,參與程度及惡性顯較被告蘇志明為低,暨渠等3人犯罪之動機、手段、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各定其等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第2、3、4項所示。
㈢、沒收部分:查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同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修正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且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於105年6月22日經公布修正,亦於同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並增訂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第38條之1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規定,說明如下:
⒈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1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1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08、3264、3337號判決參照)。查本件扣得之透明結晶5包、淡黃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毒品總純質淨重42.1489公克),業如上述,應於被告蘇志明最後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即附表一編號111犯行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俱予宣告沒收銷燬。又上揭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⒉再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此與犯罪所得財物之追繳發還被害人,因渉及共同侵權行為與填補被害人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均有不同。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最高法院向來所採之共犯連帶說,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2596、25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葉欽堂、黃季蓁就前揭與被告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各次實際所得,均係由被告蘇志明取得乙節,業據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自承在卷,揆諸前揭決議、判決意旨,自無庸於被告葉欽堂、黃季蓁所犯罪刑項下諭知沒收,是被告蘇志明就附表一編號1至1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取得之各次交易金額,雖未扣案,惟既係其犯罪所得,應各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其各次販賣毒品犯行項下諭知沒收(本件販毒所得均為新臺幣,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因各次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⒊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採義務沒收主義。則:
①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蘇志明所有,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原審卷第169頁),為聯絡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係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②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為被告蘇志明所有,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原審卷第169頁),為聯絡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係供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蘇志明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⒋扣案之分裝袋2包,為被告蘇志明所有,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供陳在卷(見原審卷第169頁),係預備供分裝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使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蘇志明、葉欽堂、黃季蓁所犯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⒌被告3人上揭沒收部分,並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諭知上開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四、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
㈠、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志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販賣第二級毒品而營利之犯意,於104年1月27日前某時許,在彰化縣某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不詳代價販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檢驗前總淨重49.4630公克,純質淨重42.1489公克)而持有,並欲伺機出售牟利。嗣經警於104年1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前開尚未售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因認被告蘇志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㈡、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蘇志明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係以被告蘇志明之自白、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40500234號鑑定書、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蘇志明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為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6包之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辯稱:伊於104年1月27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文羅部分,係由這批毒品中分裝販賣的等語。經查:
⒈按所謂販賣行為,須有營利之意思,方足構成,刑罰法律所規定之販賣罪,類皆為⒈意圖營利而販入,⒉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⒊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著手乃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而言。是從行為階段理論立場,意圖營利而販入,即為前述⒈、⒉販賣罪之著手,其中⒊之情形,則以另行起意販賣,向外求售或供買方看貨或與之議價時,或為其他實行犯意之行為者,為其罪之著手。而販賣行為之完成與否,胥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作為既、未遂之標準。如此,脈絡清楚,既合法理,亦符社會通念。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販賣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均設有罰則,行為人持有毒品之目的,既在於販賣,不論係出於原始持有之目的,抑或初非以營利之目的而持有(例如受贈、吸用),嗣變更犯意,意圖販賣繼續持有,均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之要件該當,且與販賣罪有法條競合之適用,並擇販賣罪處罰,該意圖販賣而持有僅不另論罪而已,並非不處罰。此觀販賣、運輸、轉讓、施用毒品,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等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為實務上確信之見解,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行為仍係持有,意圖販賣為加重要件,與販賣罪競合時,難認應排除上開法條競合之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576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1年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意圖營利而販入毒品後,第1次販賣予他人之行為,乃接續原先販入之犯意而為,應認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只能就其販入及出賣毒品,論以販賣既遂之實質一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判決可資參照)。
⒉被告蘇志明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係伊於104年1月25日或26日晚間購入的,伊購入前揭甲基安非他命時,身上還另有甲基安非他命,伊係將所有甲基安非他命放在一起,而伊於104年1月27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文羅部分,即係從這批毒品中分裝賣予文羅的,之前伊陳稱不同批部分係伊講錯等語(見原審卷第198頁反面-199頁);而被告蘇志明確有如附表一編號111所示,於104年1月27日下午2時32分與文羅通話後,至同日下午3時15分為警查獲前之某時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文羅乙節,亦經認定如上,是被告蘇志明於104年1月25日或26日晚間,意圖營利而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有於同年月27日下午某時許,再販售予文羅等情,堪可採信。此外,遍查卷內相關證據,復未能證明被告蘇志明意圖營利而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均無實際售出之情,揆諸最高法院前揭判決意旨,被告蘇志明意圖營利而販入甲基安非他命後,既已嗣後完成販賣行為,自應僅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無從僅因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6包,即遽認被告蘇志明另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是被告蘇志明上開所辯,並非無據,尚難以此遽為被告蘇志明不利之認定。
⒊綜上,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未能證明被告蘇志明有何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情,是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提出之證據,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能使法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應認舉證尚有不足,自難據以為被告蘇志明不利之認定。
㈢、原審就此部分以不能證明被告蘇志明另有販賣未逐犯行而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追加起訴部分既經認定與本案起訴如附表一編號111部分之犯罪事實係屬實質一罪關係,業如上述,則檢察官就此部分再行追加起訴即屬就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揆諸上揭規定,即應為不受理判決,原審此部分遽為無罪諭知,尚有疏查,檢察官就此部分執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認應為有罪判決或依法條競合關係而應不另為諭知無罪等語,固非足採而未指摘及此,然原判決因有上揭可議亦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並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後)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3 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6分許、同日晚間9 時42分許、同日晚│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間10時2 分許、同日晚間10時36分許,某│貳包,沒收之;未扣│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所使│○○○○○號行動電│ │ │ │用,作為對外販賣毒品聯絡工具,門號為│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枚),沒收之,如全│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該外籍勞工復於同│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日晚間10時50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500│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前揭門號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之交易地點。嗣於同日晚間10時50分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收時,追徵之。 │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新臺幣(下│ │ │ │ │同)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 │ │ │ │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 │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7)。 │ │ ├──┼───┼──────────────────┼─────────┤ │ 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6 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5分許,黃季蓁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32│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告知其與葉欽堂│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欲共同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號行動電│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葉欽堂│枚),沒收之,如全│ │ │ │、黃季蓁與蘇志明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自│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強路255 巷蘇志明住處附近,由蘇志明交│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500 元之第二級毒│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葉欽堂、黃季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供渠等施用,葉欽堂、黃季蓁則給付價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1,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附表編號6)。 │能沒收時,追徵之。│ ├──┼───┼──────────────────┼─────────┤ │ 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7 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2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貳包,沒收之;未扣│ │ │ │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號行動電│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9 時4 分許,以上│枚),沒收之,如全│ │ │ │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收時,追徵之。 │ │ │ │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 │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 │ │ ├──┼───┼──────────────────┼─────────┤ │ 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7 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4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貳包,沒收之;未扣│ │ │ │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號行動電│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該外籍勞工復於同日晚間9 時42分許、│枚),沒收之,如全│ │ │ │同日晚間9 時51分許 ,以上開門號為097│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前揭門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收時,追徵之。 │ │ │ │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 │ │ │ │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8)。 │ │ ├──┼───┼──────────────────┼─────────┤ │ 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8 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2分許、同日晚間7 時51分許、同日晚│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間7 時52分許、同日晚間8 時53分許,葉│貳包,沒收之;未扣│ │ │ │欽堂、黃季蓁以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 │ │ │行動電話,聯絡告知其與黃季蓁欲共同購│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枚),沒收之,如全│ │ │ │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復於同日晚間9 時28分許,以上開門號為│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葉欽堂前揭│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同日晚間9 時50│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分許,葉欽堂、黃季蓁與蘇志明依約在彰│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化縣伸港鄉彰興路統一超商前,由蘇志明│收時,追徵之。 │ │ │ │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葉欽堂、黃季蓁│ │ │ │ │,供渠等施用,葉欽堂、黃季蓁則給付價│ │ │ │ │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1 )。 │ │ ├──┼───┼──────────────────┼─────────┤ │ 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12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0分許、同日晚間7 時22分許、同日晚│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間8 時46分許,葉欽堂以其門號為098200│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告知其與黃季│○○○○○號行動電│ │ │ │蓁欲共同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枚),沒收之,如全│ │ │ │點。葉欽堂復於同日晚間9 時56分許,以│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其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打蘇志明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日晚間10時50分許,葉欽堂、黃季蓁與蘇│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志明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與彰濱工業區交│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界路邊,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收時,追徵之。 │ │ │ │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予葉欽堂、黃季蓁,供渠等施用,葉欽堂│ │ │ │ │、黃季蓁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 │ │ │ │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8)。 │ │ ├──┼───┼──────────────────┼─────────┤ │ 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15日下午4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6分許,黃季蓁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32│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告知其與葉欽堂│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欲共同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號行動電│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嗣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許,葉欽堂、黃│枚),沒收之,如全│ │ │ │季蓁與蘇志明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自強路│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255 巷蘇志明住處附近,由蘇志明交付數│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葉欽堂、黃季蓁,供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等施用,葉欽堂、黃季蓁則給付價金1,00│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編號7 )。 │收時,追徵之。 │ ├──┼───┼──────────────────┼─────────┤ │ 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18日中午12│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7分許,葉欽堂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3200│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告知其與黃季蓁欲│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共同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號行動電│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葉欽堂復於同日下午1 時55分許,以其上│枚),沒收之,如全│ │ │ │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志明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之同日下午某時許,葉欽堂、黃季蓁與蘇│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志明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自強路000 巷00│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號蘇志明住處,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收時,追徵之。 │ │ │ │命1 包予葉欽堂、黃季蓁,供渠等施用,│ │ │ │ │葉欽堂、黃季蓁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 │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9)│ │ │ │ │。 │ │ ├──┼───┼──────────────────┼─────────┤ │ 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1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3分許、同日晚間9 時38分許,某真實│柒月。扣案之分裝袋│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78│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枚),沒收之,如全│ │ │ │晚間9 時54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34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0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收時,追徵之。 │ │ │ │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 │ │ │ │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 │ │ │ │訴書附表編號10)。 │ │ ├──┼───┼──────────────────┼─────────┤ │1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1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4分許、同日晚間9 時54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75│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該外籍勞工復於│枚),沒收之,如全│ │ │ │同日晚間9 時57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5│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前揭門號│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收時,追徵之。 │ │ │ │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 │ │ │ │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 │ │ │ │訴書附表編號49)。 │ │ ├──┼───┼──────────────────┼─────────┤ │1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4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3分許,黃季蓁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32│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告知其與葉欽堂│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欲共同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號行動電│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黃季蓁復於同日晚間7 時10分許,以上│枚),沒收之,如全│ │ │ │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志明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同日下│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午7 時30分許,葉欽堂、黃季蓁與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自強路255 巷蘇志明│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住處附近,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為1,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能沒收時,追徵之。│ │ │ │包予葉欽堂、黃季蓁,供渠等施用,葉欽│ │ │ │ │堂、黃季蓁則給付價金1,500 元予蘇志明│ │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 │ │ ├──┼───┼──────────────────┼─────────┤ │1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2日下午3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8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貳包,沒收之;未扣│ │ │ │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號行動電│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蘇志明復於同日下午4 時28分許,以上│枚),沒收之,如全│ │ │ │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收時,追徵之。 │ │ │ │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 │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 │ ├──┼───┼──────────────────┼─────────┤ │1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27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8分許、同日晚間8 時44分許,葉欽堂│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貳包,沒收之;未扣│ │ │ │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聯絡告知其與黃季蓁欲共同購買第二級毒│○○○○○號行動電│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葉欽堂復於同日晚│枚),沒收之,如全│ │ │ │間8 時47分許,以其上開門號為0000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69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前揭門號為09│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葉欽堂、黃季蓁與蘇志明依約在彰化縣│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伸港鄉新港路之全聯超市前,由蘇志明交│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500 元之第二級毒│能沒收時,追徵之。│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葉欽堂、黃季蓁,│ │ │ │ │供渠等施用,葉欽堂、黃季蓁則給付價金│ │ │ │ │1,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 │ │ │ │附表編號2)。 │ │ ├──┼───┼──────────────────┼─────────┤ │1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6 月30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6分許、同日晚間8 時37分許、同日晚│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間8 時47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貳包,沒收之;未扣│ │ │ │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枚),沒收之,如全│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51分許,│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收時,追徵之。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 │ │ │ │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 │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0)│ │ │ │ │。 │ │ ├──┼───┼──────────────────┼─────────┤ │1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0月19日下午4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3分許、同日下午4 時44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83│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枚),沒收之,如全│ │ │ │日下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9)。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之。 │ ├──┼───┼──────────────────┼─────────┤ │1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0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5分許,泰國籍勞工SAENGKAEW BOONJ│捌月。扣案之分裝袋│ │ │ │ERD(崩傑,下稱崩傑)以其門號為09800│貳包,沒收之;未扣│ │ │ │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號行動電│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枚),沒收之,如全│ │ │ │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為1,000 元、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安非他命各1 包予崩傑,供其施用,崩傑│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則給付價金3,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8)。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之。 │ ├──┼───┼──────────────────┼─────────┤ │1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5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3分許,泰國籍勞工WANSENA KRIANGSA│陸月。扣案之門號○│ │ │ │K (金沙,下稱金沙)以其門號為097500│○○○○○七四二八│ │ │ │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所使用,作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對外販賣毒品聯絡工具,門號為00000000│SIM 卡壹枚)、分裝│ │ │ │28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袋貳包,均沒收之;│ │ │ │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10時17│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撥打金沙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之。 │ │ │ │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 │ │ │ │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 │ │ │ │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金沙,供其施用,金│ │ │ │ │沙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 │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 │ │ ├──┼───┼──────────────────┼─────────┤ │1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6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1分許,泰國籍勞工KULEE MR .WIROT │柒月。扣案之門號○│ │ │ │(文羅,下稱文羅)以其門號為00000000│○○○○○七四二八│ │ │ │34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7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SIM 卡壹枚)、分裝│ │ │ │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時14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動電話,撥打文羅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之。 │ │ │ │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 │ │ │ │交付數量不詳,價格各為1,000 元之第二│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計2 包予文羅,供其│ │ │ │ │施用,文羅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 │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 │ ├──┼───┼──────────────────┼─────────┤ │1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6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3分許、同日晚間9 時40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70│○○○○○七四二八│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SIM 卡壹枚)、分裝│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間10時4 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欲前往約定│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之。 │ │ │ │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 │ │ │ │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 │ │ │ │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22)。 │ │ ├──┼───┼──────────────────┼─────────┤ │2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7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4分許、同日晚間7 時27分許、同日晚│陸月。扣案之門號○│ │ │ │間7 時38分許,泰國籍勞工NONKRATHOK │○○○○○七四二八│ │ │ │URAIPORN(藍排,下稱藍排)以其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SIM 卡壹枚)、分裝│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袋貳包,均沒收之;│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日晚間7 時46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藍排前揭門號為09│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之。 │ │ │ │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 │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 │ │ │ │供其施用,藍排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 │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1)│ │ │ │ │。 │ │ ├──┼───┼──────────────────┼─────────┤ │2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7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6分許、同日晚間7 時58分許,泰國籍│柒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 卡壹枚)、分裝│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8 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打文羅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之。 │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文羅,供其施用,文羅則給│ │ │ │ │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 │ ├──┼───┼──────────────────┼─────────┤ │2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7日晚間10│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5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柒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10時31分許,以上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欲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之。 │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 │ │ │ │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 │ │ │ │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3)。 │ │ ├──┼───┼──────────────────┼─────────┤ │2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8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9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七四二八│ │ │ │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之。 │ │ │ │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64)。 │ │ ├──┼───┼──────────────────┼─────────┤ │2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18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5分許、同日晚間8 時57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87│○○○○○七四二八│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SIM 卡壹枚)、分裝│ │ │ │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未扣案之門號○九三│ │ │ │志明復於同日晚間9 時3 分許、同日晚間│○○○○○三四號行│ │ │ │9 時6 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9│卡壹枚),沒收之,│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追徵其價額;未扣│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能沒收時,追徵之。│ │ │ │附表編號65)。 │ │ ├──┼───┼──────────────────┼─────────┤ │2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0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3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6 時33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藍排前揭門號為0983│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之。 │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 │ │ │ │其施用,藍排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2)。│ │ ├──┼───┼──────────────────┼─────────┤ │2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0日晚間11│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6分許,泰國籍勞工崩傑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貳包,沒收之;未扣│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案之門號○九三二一│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號行動電│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話壹支(含SIM 卡壹│ │ │ │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枚),沒收之,如全│ │ │ │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1 包予崩傑,供其施用,崩傑則給付價金│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附表編號39)。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追徵之。 │ │ │ │ │ │ ├──┼───┼──────────────────┼─────────┤ │2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1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2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7 時52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藍排前揭門號為0983│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之。 │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 │ │ │ │其施用,藍排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3)。│ │ ├──┼───┼──────────────────┼─────────┤ │2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1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9分許,泰國籍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9 時44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金沙前揭門號為0975│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欲前往約定之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之。 │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金沙,供│ │ │ │ │其施用,金沙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3)。│ │ ├──┼───┼──────────────────┼─────────┤ │2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2日凌晨0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7分許、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53│○○○○○七四二八│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SIM 卡壹枚)、分裝│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上│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午11時28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欲前往約定│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上午某時│之。 │ │ │ │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 │ │ │ │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 │ │ │ │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74)。 │ │ ├──┼───┼──────────────────┼─────────┤ │30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51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7時43分許,泰國籍勞工MAIMAN PO│號○○○○○○七四│ │ │ │ONSIN(朋新,下稱朋新)先以其門號為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含SIM 卡壹枚)、│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日晚間8 時2 分許、同日晚間8 時10分許│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聯繫朋新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追徵之。 │ │ │ │話,告知即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載蘇志明、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縣伸港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彰濱工業區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號○○○○○○七四│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朋新,供其施用,朋│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新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含SIM 卡壹枚)、│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0)。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31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1月22日晚間5 時7 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6 時31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先以│號○○○○○○七四│ │ │ │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含SIM 卡壹枚)、│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25分許、同日晚間8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時34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動電話,撥打藍排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追徵之。 │ │ │ │。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葉欽堂├─────────┤ │ │ │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縣│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其施│號○○○○○○七四│ │ │ │用,藍排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4)。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3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2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 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097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號行動電話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SIM 卡壹枚)、分裝│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未扣案之門號○九三│ │ │ │晚間9 時51分許、同日晚間9 時54分許,│○○○○○三四號行│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卡壹枚),沒收之,│ │ │ │電話,聯繫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追徵其價額;未扣│ │ │ │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 │ │ │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9│能沒收時,追徵之。│ │ │ │、60)。 │ │ ├──┼───┼──────────────────┼─────────┤ │33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1月22日晚間8 時39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8 時42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號○○○○○○七四│ │ │ │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含SIM 卡壹枚)、│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9 時55分許│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同日晚間9 時58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該外籍勞工前│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即│追徵之。 │ │ │ │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 │ │ │日晚間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號○○○○○○七四│ │ │ │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含SIM 卡壹枚)、│ │ │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5)。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3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4日晚間11│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同日晚間11時2 分、同日晚間11時42│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七四二八│ │ │ │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SIM 卡壹枚)、分裝│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袋貳包,均沒收之;│ │ │ │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明復於同日晚間11時53分許,以上開門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之。 │ │ │ │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 │ │ │ │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 │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 │ │ │ │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 │ │ │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2)。 │ │ │ │ │ │ │ ├──┼───┼──────────────────┼─────────┤ │3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5日下午4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5分許、同日下午4 時51分許,某真實│捌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70│○○○○○七四二八│ │ │ │00000000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SIM 卡壹枚)、分裝│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午5 時21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之。 │ │ │ │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各為2,00│ │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計2 包予│ │ │ │ │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 │ │ │ │付價金4,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 │ ├──┼───┼──────────────────┼─────────┤ │3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5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0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柒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該外籍勞工復於同日晚間7 時12分許,以│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蘇志明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之。 │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 │ │ │ │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 │ │ │ │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5)。 │ │ ├──┼───┼──────────────────┼─────────┤ │3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5日晚間5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8分許、同日晚間5 時51分許、同日晚│陸月。扣案之門號○│ │ │ │間6 時33分許、同日晚間7 時8 分許,某│○○○○○七四二八│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SIM 卡壹枚)、分裝│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袋貳包,均沒收之;│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日晚間7 時9 分許、同日晚間7 時11分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同日晚間7 時25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之。 │ │ │ │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 │ │ │ │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 │ │ │ │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 │ │ │ │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 │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 │ │ │ │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 │ │ │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0、61)。 │ │ ├──┼───┼──────────────────┼─────────┤ │3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5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0分許,泰國籍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9 時18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金沙前揭門號為0975│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之。 │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金沙,供│ │ │ │ │其施用,金沙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4)。│ │ ├──┼───┼──────────────────┼─────────┤ │3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6日晚間10│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8分許、同日晚間11時17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84│○○○○○七四二八│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SIM 卡壹枚)、分裝│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間11時25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已抵達│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之。 │ │ │ │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 │ │ │ │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 │ │ │ │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62)。 │ │ ├──┼───┼──────────────────┼─────────┤ │4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7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3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48分許,以上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聯繫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 │ │ │ │,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1、63│ │ │ │ │)。 │ │ ├──┼───┼──────────────────┼─────────┤ │4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29日晚間11│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8 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之。 │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7│ │ │ │ │)。 │ │ ├──┼───┼──────────────────┼─────────┤ │42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1月30日凌晨0 時16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凌晨0 時24分許,泰國籍勞工MINGTHAI│號○○○○○○七四│ │ │ │SONG AMNAT(安男,下稱安男)以其門號│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含SIM 卡壹枚)、│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同日凌晨0 時43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安男前揭門號為│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追徵之。 │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凌晨某時├─────────┤ │ │ │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蓁一同│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抵達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之交易地點│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安│號○○○○○○七四│ │ │ │南,供其施用,安男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含SIM 卡壹枚)、│ │ │ │66)。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4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30日下午1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2分許、同日下午1 時48分許,泰國籍│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 卡壹枚)、分裝│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下午2 時19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打藍排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之。 │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其施用,藍排則給│ │ │ │ │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5)。 │ │ ├──┼───┼──────────────────┼─────────┤ │4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1月30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7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15分許,以上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聯繫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 │ │ │ │,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7)。│ │ ├──┼───┼──────────────────┼─────────┤ │45 │蘇志明│蘇志明與葉欽堂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103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年11月30日晚間10時30分許,某真實姓名│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號○○○○○○七四│ │ │ │15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70│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含SIM 卡壹枚)、│ │ │ │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10│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時47分許、同日晚間11時許,以上開門號│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該外籍勞│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追徵之。 │ │ │ │同日晚間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 │ │ │一同抵達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之交易│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號○○○○○○七四│ │ │ │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26)。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4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 日上午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9分許、同日上午9 時32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70│○○○○○七四二八│ │ │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 │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SIM 卡壹枚)、分裝│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袋貳包,均沒收之;│ │ │ │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該外籍勞工復│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於同日上午9時53分許,以前揭門號為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97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上│追徵之。 │ │ │ │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 │ │ │ │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 │ │ │ │1,5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 │ │ │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 │ │ │ │付價金1,500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 │ ├──┼───┼──────────────────┼─────────┤ │4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 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8分許,泰國籍勞工朋新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9 時55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聯繫朋新前揭門號為0983│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出發前往約定│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之。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朋新│ │ │ │ │,供其施用,朋新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 │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1│ │ │ │ │)。 │ │ ├──┼───┼──────────────────┼─────────┤ │4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3 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9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9 時24分許、同日晚│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間9 時26分許、同日晚間9 時27分許、同│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日晚間9 時29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該外籍勞工前揭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之。 │ │ │ │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 │ │ │ │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 │ │ │ │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 │ │ │ │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76)。 │ │ ├──┼───┼──────────────────┼─────────┤ │4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3 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5分許,泰國籍勞工PRONGJIT SUPPAWA│陸月。扣案之門號○│ │ │ │T (蘇方瓦,下稱蘇方瓦)以其門號為09│○○○○○七四二八│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訊息至蘇志明│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欲│SIM 卡壹枚)、分裝│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蘇志│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明於同日晚間8 時17分許,傳送訊息允諾│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販售。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48分許,│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送訊息至蘇方瓦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行動電話告知欲前往交易地點,蘇方瓦並│追徵之。 │ │ │ │於同日晚間8 時51分許,傳送訊息表示知│ │ │ │ │悉。嗣於蘇方瓦傳送訊息後之同日晚間某│ │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 │ │ │ │路上之某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1,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蘇方瓦,供其施用,蘇│ │ │ │ │方瓦則給付價金1,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 │ │ │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5)。 │ │ ├──┼───┼──────────────────┼─────────┤ │5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5 日上午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6分許、同日上午10時1 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70│○○○○○七四二八│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SIM 卡壹枚)、分裝│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上│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午10時21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即將抵│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上│之。 │ │ │ │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 │ │ │ │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 │ │ │ │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 │ │ │ │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 │ │ │ │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9)。 │ │ ├──┼───┼──────────────────┼─────────┤ │5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5 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7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捌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訊息至蘇志│○○○○○七四二八│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蘇│SIM 卡壹枚)、分裝│ │ │ │志明於同日晚間6 時17分許,傳送訊息允│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諾販售。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7 時許,以│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訊息至蘇方瓦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動電話告知欲前往交易地點,蘇方瓦並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同日晚間7 時2 分許,傳送訊息表示知悉│之。 │ │ │ │。嗣於蘇方瓦傳送訊息後之同日晚間某時│ │ │ │ │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 │ │ │ │上之某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 │ │ │ │不詳,價格為3,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蘇方瓦,供其施用,蘇方│ │ │ │ │瓦則給付價金3,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 │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6)。 │ │ ├──┼───┼──────────────────┼─────────┤ │52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2月6 日晚間8 時6 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8 時11分許、同日晚間8 時34分許│號○○○○○○七四│ │ │ │,泰國籍勞工安男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7000│(含SIM 卡壹枚)、│ │ │ │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44分許、同日晚間8 時45分許、同日晚間│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8 時47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行動電話,與安男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追徵之。 │ │ │ │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 │ │ │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葉│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蓁一同抵達彰│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化縣○○鄉○○○○路00號附近後,由蘇│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號○○○○○○七四│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安男,供其│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施用,安男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含SIM 卡壹枚)、│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3)。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53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2月6 日晚間6 時56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7 時20分許、同日晚間7 時58分許│號○○○○○○七四│ │ │ │、同日晚間8 時16分許、同日晚間8 時39│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含SIM 卡壹枚)、│ │ │ │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51分許,以上開門號│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追徵之。 │ │ │ │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 │ │ │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同日晚間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區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號○○○○○○七四│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含SIM 卡壹枚)、│ │ │ │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7)。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5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7 日中午12│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0分許、同日下午1 時16分許、同日下│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午2 時13分許,泰國籍勞工崩傑以其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SIM 卡壹枚)、分裝│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崩傑前揭門號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之。 │ │ │ │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崩傑│ │ │ │ │,供其施用,崩傑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 │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0│ │ │ │ │)。 │ │ ├──┼───┼──────────────────┼─────────┤ │5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7 日晚間10│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2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七四二八│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SIM 卡壹枚)、分裝│ │ │ │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同日晚間11時25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方瓦前揭門號│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欲前往約│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追徵之。 │ │ │ │路上之某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1,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蘇方瓦,供其施用,蘇│ │ │ │ │方瓦則給付價金1,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 │ │ │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7)。 │ │ ├──┼───┼──────────────────┼─────────┤ │5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9 日下午3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 分許,泰國籍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下午4 時7 分許、同日下午4 時17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打文羅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之。 │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文羅,供其施用,文羅則給│ │ │ │ │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 │ ├──┼───┼──────────────────┼─────────┤ │5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0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6分許,泰國籍勞工崩傑以其門號為09│捌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格為共3,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命3 包予崩傑,供其施用,崩傑則給付價│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金3,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之。 │ │ │ │書附表編號41)。 │ │ ├──┼───┼──────────────────┼─────────┤ │5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0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5分許、同日晚間8 時29分許,某真實│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0970│○○○○○七四二八│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SIM 卡壹枚)、分裝│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間8 時56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已抵達│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追徵之。 │ │ │ │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 │ │ │ │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 │ │ │ │付價金1,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 │ ├──┼───┼──────────────────┼─────────┤ │5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0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0分許,泰國籍勞工安男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七四二八│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SIM 卡壹枚)、分裝│ │ │ │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日晚間8 時55分許、同日晚間8 時58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同日晚間9 時3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安男前揭門號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之。 │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 │ │ │ │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 │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安│ │ │ │ │男,供其施用,安男則給付價金1,000 元│ │ │ │ │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67、82)。 │ │ ├──┼───┼──────────────────┼─────────┤ │60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2月10日晚間10時7 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11時20分許、同日晚間11時21分許│號○○○○○○七四│ │ │ │,泰國籍勞工朋新先以其門號為00000000│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47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70│(含SIM 卡壹枚)、│ │ │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11│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時31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動電話,聯繫朋新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號行動電話,告知即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追徵之。 │ │ │ │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葉欽├─────────┤ │ │ │堂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之交易地點後,由蘇│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朋新,供其│號○○○○○○七四│ │ │ │施用,朋新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2)。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6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0日晚間10│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3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七四二八│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SIM 卡壹枚)、分裝│ │ │ │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同日晚間10時54分許、同日晚間11時32分│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撥打蘇方瓦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動電話,告知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追徵之。 │ │ │ │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上之某自動櫃員│ │ │ │ │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蘇方瓦,供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1,│ │ │ │ │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 │ │ │ │表編號88)。 │ │ ├──┼───┼──────────────────┼─────────┤ │6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5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 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七四二八│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SIM 卡壹枚)、分裝│ │ │ │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同日晚間7 時55分許、同日晚間7 時58分│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撥打蘇方瓦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之。 │ │ │ │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上之某自動櫃員│ │ │ │ │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蘇方瓦,供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1,│ │ │ │ │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 │ │ │ │表編號89)。 │ │ ├──┼───┼──────────────────┼─────────┤ │6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5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2分許、同日晚間9 時48分許,泰國籍│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安男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SIM 卡壹枚)、分裝│ │ │ │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安男,供│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其施用,安男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之。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8)。│ │ ├──┼───┼──────────────────┼─────────┤ │6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7日晚間10│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4分許、同日晚間10時25分許、同日晚│捌月。扣案之門號○│ │ │ │間10時26分許、同日晚間10時58分許,某│○○○○○七四二八│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SIM 卡壹枚)、分裝│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袋貳包,均沒收之;│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日晚間11時21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即│之。 │ │ │ │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 │ │ │ │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 │ │ │ │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 │ │ │ │格分別為1,000 元、2,000 元之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 │ │ │ │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3,000 元│ │ │ │ │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31)。 │ │ ├──┼───┼──────────────────┼─────────┤ │6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8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5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7 時39分許、同日晚間7 時44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打藍排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之。 │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其施用,藍排則給│ │ │ │ │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6)。 │ │ ├──┼───┼──────────────────┼─────────┤ │6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9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0分許、同日晚間7 時3 分許,泰國籍│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朋新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 卡壹枚)、分裝│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6 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繫朋新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已出發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朋新,供其施用,朋新│ │ │ │ │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3)。 │ │ ├──┼───┼──────────────────┼─────────┤ │67 │蘇志明│蘇志明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黃季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103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年12月19日晚間8 時46分許,某真實姓名│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先以其門號為097800│號○○○○○○七四│ │ │ │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含SIM 卡壹枚)、│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間9 時6 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追徵之。 │ │ │ │許,黃季蓁駕車搭載蘇志明一同抵達彰化├─────────┤ │ │ │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內某自動櫃員機之交│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號○○○○○○七四│ │ │ │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6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9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4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10時10分許、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同日晚間10時17分許 ,以上開門號為097│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藍排前揭門號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之。 │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 │ │ │ │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00│ │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 │ │ │ │排,供其施用,藍排則給付價金2,000 元│ │ │ │ │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57)。 │ │ ├──┼───┼──────────────────┼─────────┤ │6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9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8分許,泰國籍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11時30分許、同日晚間11時40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金沙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聯繫告知即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金沙,供其施用,金沙│ │ │ │ │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 │ │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5)。 │ │ ├──┼───┼──────────────────┼─────────┤ │7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0日上午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6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該外籍勞工復於同日上午8 時54分許,以│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確認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上午│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之。 │ │ │ │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 │ │ │ │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3)。 │ │ ├──┼───┼──────────────────┼─────────┤ │71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2月20日晚間9 時48分許、同│參年柒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10時15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先以│號○○○○○○七四│ │ │ │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含SIM 卡壹枚)、│ │ │ │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明復於同日晚間10時36分許,以上開門號│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藍排前揭│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追徵之。 │ │ │ │間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 │ │ │蓁一同抵達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之交│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壹年拾月。扣案之門│ │ │ │包予藍排,供其施用,藍排則給付價金 │號○○○○○○七四│ │ │ │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附表編號58)。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拾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72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2月20日晚間11時58分許,某│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號為│號○○○○○○七四│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含SIM 卡壹枚)、│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翌│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日(21日)凌晨1 時1 分許,以上開門號│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該外籍勞│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追徵之。 │ │ │ │同日凌晨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 │ │ │、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區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號○○○○○○七四│ │ │ │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7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1日上午11│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 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捌月。扣案之門號○│ │ │ │工先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七四二八│ │ │ │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SIM 卡壹枚)、分裝│ │ │ │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袋貳包,均沒收之;│ │ │ │點。蘇志明復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許,以│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分別為1,000 元、2,000 元│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計2 包予該外│ │ │ │ │籍勞工,供其施用,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 │ │ │ │金3,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13)。 │ │ ├──┼───┼──────────────────┼─────────┤ │7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1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7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柒月。扣案之門號○│ │ │ │工先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七四二八│ │ │ │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SIM 卡壹枚)、分裝│ │ │ │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袋貳包,均沒收之;│ │ │ │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7 時57分許,以│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該外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 │ │ │ │,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 ├──┼───┼──────────────────┼─────────┤ │7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3日下午4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5分許、同日晚間6 時42分許,泰國籍│柒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 卡壹枚)、分裝│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7 時19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同日晚間7 時21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藍排前揭門號為│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之。 │ │ │ │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000 │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 │ │ │ │,供其施用,藍排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 │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9│ │ │ │ │)。 │ │ ├──┼───┼──────────────────┼─────────┤ │7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4日下午2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1分許、同日下午3 時28分、同日下午│陸月。扣案之門號○│ │ │ │4 時36分,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七四二八│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 卡壹枚)、分裝│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袋貳包,均沒收之;│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蘇志明復於同日下午4 時55分許,以上開│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之。 │ │ │ │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 │ │ │ │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該│ │ │ │ │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 │ │ │ │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4)。 │ │ ├──┼───┼──────────────────┼─────────┤ │77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3 年12月24日晚間7 時42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8 時10分許、同日晚間9 時57分許│號○○○○○○七四│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工以其門│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含SIM 卡壹枚)、│ │ │ │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志明、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縣伸港鄉彰濱│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工業區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追徵之。 │ │ │ │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45)│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7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5日下午4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5分許,泰國籍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下午5 時56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金沙前揭門號為0975│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即將前往約定之│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之。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000 元│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金沙,│ │ │ │ │供其施用,金沙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 │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 │ │ │ │。 │ │ ├──┼───┼──────────────────┼─────────┤ │7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5日下午4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7分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勞│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工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七四二八│ │ │ │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SIM 卡壹枚)、分裝│ │ │ │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蘇志明復於同日下午5 時57分許,以上開│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該外│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籍勞工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告知即將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之。 │ │ │ │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志明交付數量│ │ │ │ │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該外籍勞工,供其施用,│ │ │ │ │該外籍勞工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 │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6)。 │ │ ├──┼───┼──────────────────┼─────────┤ │8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3 年12月29日下午2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 分許、同日下午3 時37分許,泰國籍│柒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 卡壹枚)、分裝│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雙│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方依約在彰化縣伸港鄉彰濱工業區,由蘇│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文羅,供其│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施用,文羅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之。 │ │ │ │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 ├──┼───┼──────────────────┼─────────┤ │81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4 年1 月1 日上午6 時14分許、同│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日上午6 時43分許、同日上午6 時58分許│號○○○○○○七四│ │ │ │,泰國籍勞工崩傑先以其門號為00000000│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95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含SIM 卡壹枚)、│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上│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午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蓁一同抵達彰化縣○○鄉○○○○路0 號│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自動櫃員機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追徵之。 │ │ │ │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崩傑,供其施用,崩│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傑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1)。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8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 日上午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5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9│捌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上午10時20分許、同日上午10時37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仟│ │ │ │藍排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聯繫告知即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和美鎮高速公路橋下,由蘇志明交付│ │ │ │ │數量不詳,價格為4,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其施用,藍│ │ │ │ │排則給付價金4,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 │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9-1)。 │ │ ├──┼───┼──────────────────┼─────────┤ │8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 日上午11│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3分許,泰國籍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下午1 時38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文羅前揭門號為0975│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即將抵達約定之│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二路口│之。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000 │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文羅│ │ │ │ │,供其施用,文羅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 │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 │ │-1 )。 │ │ ├──┼───┼──────────────────┼─────────┤ │8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 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8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訊息至蘇志│○○○○○七四二八│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蘇│SIM 卡壹枚)、分裝│ │ │ │志明於同日晚間7 時38分許,傳送訊息允│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諾販售。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8 時11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撥打蘇方瓦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之。 │ │ │ │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上之某自動櫃員機│ │ │ │ │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 │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蘇│ │ │ │ │方瓦,供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1,00│ │ │ │ │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89-1)。 │ │ ├──┼───┼──────────────────┼─────────┤ │85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4 年1 月3 日晚間10時55分許、同│參年柒月。扣案之門│ │ │ │日晚間11時12分許、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號○○○○○○七四│ │ │ │,泰國籍勞工崩傑先以其門號為00000000│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95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9│(含SIM 卡壹枚)、│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間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 │ │ │蓁一同抵達彰化縣○○鄉○○○○路0 號│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自動櫃員機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追徵之。 │ │ │ │數量不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崩傑,供其施用,崩│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傑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1-2)。 │壹年拾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拾月。扣案之門│ │ │ │ │號○○○○○○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8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5 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 分許,泰國籍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彰濱東一路3 號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金沙,供其施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金沙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之。 │ │ │ │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1)。 │ │ ├──┼───┼──────────────────┼─────────┤ │8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7 日凌晨1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2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訊息至蘇志│○○○○○七四二八│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蘇│SIM 卡壹枚)、分裝│ │ │ │志明於同日凌晨1 時33分許,傳送訊息允│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諾販售。蘇志明復於同日上午7 時12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與蘇方瓦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繫告知欲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嗣│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於通話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之。 │ │ │ │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上之某自動櫃員│ │ │ │ │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 │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蘇方瓦,供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2,│ │ │ │ │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 │ │ │ │表編號89-2)。 │ │ ├──┼───┼──────────────────┼─────────┤ │8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8 日下午5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6 時前之某時許,泰國籍勞工BULAD │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SATHAPHDRA(沙他朋,下稱沙他朋)以不│貳包,均沒收之;未│ │ │ │詳方式與蘇志明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談妥交易之時間、│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地點。嗣於同日下午5 時、6 時許,雙方│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八路附近,由│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之│。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沙他朋,│ │ │ │ │供其施用,沙他朋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 │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0│ │ │ │ │)。 │ │ ├──┼───┼──────────────────┼─────────┤ │8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8 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7分許、同日晚間9 時17分許,泰國籍│柒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 卡壹枚)、分裝│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9 時23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藍排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聯繫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和│之。 │ │ │ │美鎮高速公路橋下,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其施用,藍排則給│ │ │ │ │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9-2)。 │ │ ├──┼───┼──────────────────┼─────────┤ │9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8 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5分許,泰國籍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10時56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金沙前揭門號為0975│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鄉○○○○路0 號│之。 │ │ │ │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 │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金沙,供其施用,金沙則給付價│ │ │ │ │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36-2)。 │ │ ├──┼───┼──────────────────┼─────────┤ │9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9 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5分許、同日晚間8 時42分許,泰國籍│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 卡壹枚)、分裝│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方依約在彰化縣○○鄉○○○○路0 號自│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伍佰元沒收,如全部│ │ │ │格為1,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1 包予金沙,供其施用,金沙則給付價金│追徵之。 │ │ │ │1,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 │ │ │ │附表編號36-3)。 │ │ ├──┼───┼──────────────────┼─────────┤ │9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9 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3分許,泰國籍勞工崩傑以其門號為09│捌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9 時2 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崩傑前揭門號為0978│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鄉○○○○路0 號│之。 │ │ │ │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 │ │ │ │價格為3,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崩傑,供其施用,崩傑則給付價│ │ │ │ │金3,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41-3)。 │ │ ├──┼───┼──────────────────┼─────────┤ │9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0日晚間10│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8分許、同日晚間10時35分許,泰國籍│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安男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七四二八│ │ │ │話,撥打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SIM 卡壹枚)、分裝│ │ │ │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11時21分許│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同日晚間11時22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安男前揭門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之。 │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四│ │ │ │ │路口,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安男,供其施用,安男則給付價金1,000 │ │ │ │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 │ │ │ │號83-1)。 │ │ ├──┼───┼──────────────────┼─────────┤ │9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3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 分許,泰國籍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晚間8 時16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文羅前揭門號為0975│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即將前往約定之│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二路口│之。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 │ │ │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文羅│ │ │ │ │,供其施用,文羅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 │ │ │ │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 │ │ │-2)。 │ │ ├──┼───┼──────────────────┼─────────┤ │95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4日下午5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8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志明上開│○○○○○七四二八│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SIM 卡壹枚)、分裝│ │ │ │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袋貳包,均沒收之;│ │ │ │同日晚間6 時44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97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蘇方瓦前揭門號│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欲前往約│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之。 │ │ │ │路上之某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 │ │ │ │量不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蘇方瓦,供其施用,蘇│ │ │ │ │方瓦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 │ │ │ │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9-3)。 │ │ ├──┼───┼──────────────────┼─────────┤ │9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7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5分許、同日晚間8 時23分許、同日晚│捌月。扣案之門號○│ │ │ │間8 時30分許,泰國籍勞工崩傑以其門號│○○○○○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SIM 卡壹枚)、分裝│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袋貳包,均沒收之;│ │ │ │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同日晚間9 時12分許、同日晚間9 時14分│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 │ │ │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撥打崩傑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之。 │ │ │ │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 │ │ │ │化縣○○鄉○○○○路0 號自動櫃員機前│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共3,00│ │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予崩│ │ │ │ │傑,供其施用,崩傑則給付價金3,000 元│ │ │ │ │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41-4)。 │ │ ├──┼───┼──────────────────┼─────────┤ │9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7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6分許,泰國籍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卡壹枚 │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分裝袋貳包,均│ │ │ │晚間9 時15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金沙前揭門號為0975│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鄉○○○○路0 號│時,追徵之。 │ │ │ │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 │ │ │ │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金沙,供其施用,金沙則給付價│ │ │ │ │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36-4)。 │ │ ├──┼───┼──────────────────┼─────────┤ │9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0日上午11│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7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卡壹枚 │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分裝袋貳包,均│ │ │ │中午12時許、同日中午12時6 分許,以上│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藍排│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之同日中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和│時,追徵之。 │ │ │ │美鎮高速公路橋下,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 │ │ │ │詳,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其施用,藍排則給│ │ │ │ │付價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9-3)。 │ │ ├──┼───┼──────────────────┼─────────┤ │9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1日凌晨1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8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訊息至蘇志│○○○○○○○○○│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蘇│SIM卡壹枚 │ │ │ │志明於同日凌晨4 時40分許,傳送訊息允│)、分裝袋貳包,均│ │ │ │諾販售。蘇志明復於同日上午6 時50分許│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撥打蘇方瓦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通話後之同日上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沒收時,追徵之。 │ │ │ │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上之某自動櫃員機│ │ │ │ │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50│ │ │ │ │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蘇│ │ │ │ │方瓦,供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1,50│ │ │ │ │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89-4)。 │ │ ├──┼───┼──────────────────┼─────────┤ │100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4 年1 月22日上午7 時30分許,泰│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號○○○○○八七四│ │ │ │行動電話,傳送訊息至蘇志明上開門號為│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欲購買第二級│(含SIM 卡壹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蘇志明於同日上│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午7 時31分許,傳送訊息允諾販售。蘇志│之;未扣案之販賣第│ │ │ │明復於同日上午11時54分許,以上開門號│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方瓦前揭│壹仟伍佰元沒收,如│ │ │ │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告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時,追徵之。 │ │ │ │日中午某時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 │ │ │ │黃季蓁一同抵達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 │ │ │上之某自動櫃員機前之交易地點後,由蘇│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500 元之第│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蘇方瓦,供│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1,500 元予蘇│號○○○○○八七四│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9-5│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八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10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3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3分許,泰國籍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卡壹枚 │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分裝袋貳包,均│ │ │ │晚間8 時42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文羅前揭門號為0975│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0000000 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二路口,│時,追徵之。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文羅,│ │ │ │ │供其施用,文羅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 │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3│ │ │ │ │)。 │ │ ├──┼───┼──────────────────┼─────────┤ │102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4日上午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2 分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其門號為│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訊息至蘇志│○○○○○○○○○│ │ │ │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欲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蘇│SIM卡壹枚 │ │ │ │志明於同日上午8 時2 分許,傳送訊息允│)、分裝袋貳包,均│ │ │ │諾販售。蘇志明復於同日中午12時9 分許│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與蘇方瓦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 │ │ │話,聯繫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於通話後之同日中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沒收時,追徵之。 │ │ │ │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上之某自動櫃員│ │ │ │ │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 │ │ │ │5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 │ │ │ │蘇方瓦,供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1,│ │ │ │ │5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 │ │ │ │表編號89-6)。 │ │ ├──┼───┼──────────────────┼─────────┤ │103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4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7 時前之某時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捌月。扣案之分裝袋│ │ │ │不詳方式與蘇志明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貳包,均沒收之;未│ │ │ │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談妥交易之時間│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地點。嗣於同日晚間6 時、7 時許,雙│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 │ │ │方依約在彰化縣和美鎮高速公路橋下,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3,000 元之│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 │ │ │ │其施用,藍排則給付價金3,000 元予蘇志│ │ │ │ │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0)。│ │ ├──┼───┼──────────────────┼─────────┤ │104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4日晚間7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0分許,泰國籍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四二│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含SIM卡壹枚 │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分裝袋貳包,均│ │ │ │晚間8 時33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文羅前揭門號為0975│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00000000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之交│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二路口,│時,追徵之。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000 元│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文羅,│ │ │ │ │供其施用,文羅則給付價金2,000 元予蘇│ │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4│ │ │ │ │)。 │ │ ├──┼───┼──────────────────┼─────────┤ │105 │蘇志明│蘇志明、葉欽堂與黃季蓁共同基於販賣第│蘇志明共同販賣第二│ │ │葉欽堂│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黃季蓁│,於104 年1 月25日下午4 時許,泰國籍│參年陸月。扣案之門│ │ │ │勞工安男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八八│ │ │ │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號行動電話壹│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支(含SIM卡壹枚 │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分裝袋貳包,均│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下午4 時5 分許、│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同日下午4 時8分許 ,以上開門號為0970│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安男前揭門號為│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已抵達約定│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之交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下午某時│時,追徵之。 │ │ │ │ │ │ │ │ │許,葉欽堂駕車搭載蘇志明、黃季蓁一同├─────────┤ │ │ │抵達彰化縣○○鄉○○○○路0 號自動櫃│葉欽堂共同販賣第二│ │ │ │員機之交易地點後,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詳,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非他命1 包予安男,供其施用,安男則給│號○○○○○○八八│ │ │ │付價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七四二八號行動電話│ │ │ │起訴書附表編號81)。 │壹支(含SIM卡壹枚 │ │ │ │ │)、分裝袋貳包,均│ │ │ │ │沒收之。 │ │ │ │ │ │ │ │ │ ├─────────┤ │ │ │ │黃季蓁共同販賣第二│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壹年玖月。扣案之門│ │ │ │ │號○○○○八八七四│ │ │ │ │二八號行動電話壹支│ │ │ │ │(含SIM 卡壹枚)、│ │ │ │ │分裝袋貳包,均沒收│ │ │ │ │之。 │ ├──┼───┼──────────────────┼─────────┤ │106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5日下午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前之某時許,泰國籍勞工蘇方瓦以不詳│陸月。扣案之分裝袋│ │ │ │方式與蘇志明聯繫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貳包,均沒收之;未│ │ │ │非他命事宜,雙方並談妥交易之時間、地│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 │點。嗣於同日下午6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 │ │ │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一路某自動櫃員機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500 元│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蘇方瓦│徵之。 │ │ │ │,供其施用,蘇方瓦則給付價金1,500 元│ │ │ │ │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84)。 │ │ ├──┼───┼──────────────────┼─────────┤ │107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6日中午12│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11分許,泰國籍勞工藍排以其門號為09│捌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卡壹枚 │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分裝袋貳包,均│ │ │ │中午12時27分許、同日中午12時35分許,│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藍排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臺幣參仟元沒收,如│ │ │ │聯繫告知即將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通話後之同日中午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時,追徵之。 │ │ │ │化縣和美鎮高速公路橋下,由蘇志明交付│ │ │ │ │數量不詳,價格為3,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 │ │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藍排,供其施用,藍│ │ │ │ │排則給付價金3,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 │ │ │ │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9-4)。 │ │ ├──┼───┼──────────────────┼─────────┤ │108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6日晚間6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43分許、同日晚間7 時15分許,泰國籍│陸月。扣案之門號○│ │ │ │勞工金沙以其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 │ │ │話,與蘇志明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SIM卡壹枚 │ │ │ │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談妥交易之時間、│)、分裝袋貳包,均│ │ │ │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晚間7 時56分許,│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打金沙前揭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告知即將前往約定之交易地點。嗣於通│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時,追徵之。 │ │ │ │縣○○鄉○○○○路0 號自動櫃員機前,│ │ │ │ │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1,000 元│ │ │ │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金沙,│ │ │ │ │供其施用,金沙則給付價金1,000 元予蘇│ │ │ │ │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6-5│ │ │ │ │)。 │ │ ├──┼───┼──────────────────┼─────────┤ │109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6日晚間8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0分許,泰國籍勞工崩傑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號│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卡壹枚 │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蘇志明復於同日│)、分裝袋貳包,均│ │ │ │晚間9 時41分許,以上開門號為00000000│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28號行動電話,撥打崩傑前揭門號為0978│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告知將前往約定之交│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日晚間某時許,│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雙方依約在彰化縣○○鄉○○○○路0 號│時,追徵之。 │ │ │ │自動櫃員機前,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 │ │ │ │價格為2,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崩傑,供其施用,崩傑則給付價│ │ │ │ │金2,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 │ │ │ │書附表編號41-5)。 │ │ ├──┼───┼──────────────────┼─────────┤ │110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6日晚間9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53分許,泰國籍勞工安男以其門號為09│陸月。扣案之門號○│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八七四二八│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號行動電話壹支(含│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SIM 卡壹枚)、分裝│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之同│袋貳包,均沒收之;│ │ │ │日晚間某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彰濱東四路口,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價格為1,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命1 包予安男,供其施用,安男則給付價│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金1,000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之。 │ │ │ │書附表編號83-2)。 │ │ ├──┼───┼──────────────────┼─────────┤ │111 │蘇志明│蘇志明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蘇志明販賣第二級毒│ │ │ │以營利之犯意,於104 年1 月27日下午2 │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時32分許,泰國籍勞工文羅以其門號為09│柒月。扣案之第二級│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蘇志明上開門號│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 │ │ │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第二級│包(含包裝袋陸只,│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事宜,雙方並於電話中│毒品總純質淨重肆拾│ │ │ │談妥交易之時間、地點。嗣於通話後至同│貳點壹肆捌玖公克)│ │ │ │日下午3 時15分為警查獲前之同日下午某│,均沒收銷燬之;扣│ │ │ │時許,雙方依約在彰化縣線西鄉彰濱東二│案之門號○○○○○│ │ │ │路口,由蘇志明交付數量不詳,價格為2,│○○○○號行動電話│ │ │ │000 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壹支(含SIM卡壹枚 │ │ │ │文羅,供其施用,文羅則給付價金2,000 │)、分裝袋貳包,均│ │ │ │元予蘇志明而完成交易(即起訴書附表編│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 │ │號18-5)。 │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 │ │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時,追徵之。 │ │ │ │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犯罪事實│ 通訊監察譯文 │ 來源出處 │ ├──┼────┼─────────────────────┼──────┤ │ 1 │如附表一│(1)103/06/03,21:3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真實姓名不詳,下稱B,即0975│卷第25頁至第│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之通話內容:│26頁 │ │ │ │A:今天勒?今天有沒有? │ │ │ │ │B:我有錢只有500啦,昨天我要你多多,你沒來│ │ │ │ │ ,6000啦,昨天啦,今天我沒有錢了,你來 │ │ │ │ │ 嚕? │ │ │ │ │A:蛤? │ │ │ │ │B:今天你來,我朋友他要。(意指購毒) │ │ │ │ │A:要多少? │ │ │ │ │B:不是,今天是朋友他要的。 │ │ │ │ │A:我又不認識他,要要要 │ │ │ │ │B:喂~大哥,我有500,500而已,我欠你,10 │ │ │ │ │ 號可以嗎? │ │ │ │ │A:10號。 │ │ │ │ │B:今天我給你500,我沒有錢了,昨天我要的就│ │ │ │ │ 多了。(意指購毒) │ │ │ │ │A:我知道啦。 │ │ │ │ │B:昨天我要6000。 │ │ │ │ │A:好啦,我等等... │ │ │ │ │B:大哥來吧。 │ │ │ │ │A:晚一點我拿過去給你啦。 │ │ │ │ │B:謝謝。 │ │ │ │ │ │ │ │ │ │(2)103/06/03,21: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真實姓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要到十點了。 │ │ │ │ │A:十點也沒辦法啊,現在沒有辦法,我要等朋 │ │ │ │ │ 友來。 │ │ │ │ │B:蛤? │ │ │ │ │A:我要等朋友來啦。 │ │ │ │ │B:朋友你來? │ │ │ │ │A:朋友來載我去。 │ │ │ │ │B:朋友你來,不是你來? │ │ │ │ │A:不是啦,我去啦我去啦。 │ │ │ │ │B:他來不知道我啦。 │ │ │ │ │A:沒啦,今天我去啦我去啦。 │ │ │ │ │B:他要錢,我沒有錢阿。 │ │ │ │ │A:今天我去啦,不是他去啦。 │ │ │ │ │B:喔~你來你來,大哥大哥。 │ │ │ │ │ │ │ │ │ │(3)103/06/03,22: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真實姓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之通話內容:│ │ │ │ │A:我等一下過去啦。 │ │ │ │ │B:耶~大哥大哥,是我朋友他去。 │ │ │ │ │A:蛤? │ │ │ │ │B:我朋友他去。 │ │ │ │ │A:要我給你喔。 │ │ │ │ │B:你要給我多少,等我10號領錢還你。 │ │ │ │ │A:你叫朋友出來拿是嗎? │ │ │ │ │B:對對對。 │ │ │ │ │A:好啦好啦。 │ │ │ │ │B:你要給我多少? │ │ │ │ │A:2000啦。 │ │ │ │ │B:2000喔,我想要轟趴,你給我多一點點啦。 │ │ │ │ │A:蛤? │ │ │ │ │B:轟趴。 │ │ │ │ │A:轟咖? │ │ │ │ │B:轟趴。 │ │ │ │ │A:轟咖是什麼? │ │ │ │ │B:臺灣講轟趴。 │ │ │ │ │A:我不知道,聽不懂。 │ │ │ │ │ │ │ │ │ │(4)103/06/03,22:3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真實姓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今天不要來啦。? │ │ │ │ │A:我在路上了耶,我快到了耶。 │ │ │ │ │B:到了。 │ │ │ │ │A:快到了阿。 │ │ │ │ │B:我叫他去。 │ │ │ │ │A:好啦,到了再講啦。 │ │ │ │ │ │ │ │ │ │(5)103/06/03,22:5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真實姓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啦~出來啦~今天要來嗎? │ │ │ │ │B:我來一個人,跟你到泰國店。 │ │ ├──┼────┼─────────────────────┼──────┤ │ 2 │如附表一│(1)103/06/06,19:4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78頁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在你家嗎? │ │ │ │ │A:恩。 │ │ │ │ │B:15啦。 │ │ │ │ │A:喔好啦。 │ │ │ │ │B:馬上到喔。 │ │ │ │ │A:恩。 │ │ ├──┼────┼─────────────────────┼──────┤ │ 3 │如附表一│(1)103/06/07,20:52,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卷第9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有嗎? │ │ │ │ │A:有。 │ │ │ │ │B:我有錢了阿,一千阿。 │ │ │ │ │A:喔,好。 │ │ │ │ │B:謝謝。 │ │ │ │ │ │ │ │ │ │(2)103/06/07,21:0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 │ │ ├──┼────┼─────────────────────┼──────┤ │ 4 │如附表一│(1)103/06/07,21:34,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卷第26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喔 │ │ │ │ │A:嗯? │ │ │ │ │B:我朋友要一千,來找我嗎? │ │ │ │ │A:你說什麼? │ │ │ │ │B:我要一千,一千來嗎?朋友..多多阿 │ │ │ │ │A:我告訴你啦,你要多多沒關係啦,我等一下 │ │ │ │ │ 先叫朋友先去跟你拿錢喔,啊我去找朋友啦 │ │ │ │ │ 好不好 │ │ │ │ │B:給你... │ │ │ │ │A:錢先給我 ,阿我等一下拿回去給你 │ │ │ │ │B:我一個人有一千 │ │ │ │ │A:恩 │ │ │ │ │B:朋友我不知道他要 │ │ │ │ │A:你錢先給我我等一下拿去給你 │ │ │ │ │B:你給我兩千 │ │ │ │ │A:不是啦,好啦好啦,等一下我就過去 │ │ │ │ │ │ │ │ │ │(2)103/06/07,21: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 │ │ │ │ │B:喔好。 │ │ │ │ │ │ │ │ │ │(3)103/06/07,21: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喔,你忘記了,到泰國店 │ │ │ │ │A:好啦好啦。 │ │ ├──┼────┼─────────────────────┼──────┤ │ 5 │如附表一│(1)103/06/08,19:22,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5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62頁 │ │ │ │ 電話持有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怎樣? │ │ │ │ │B:要跟你拿1啦, │ │ │ │ │A:你等等錢先給我,我去找人好不好? │ │ │ │ │B:你要順便去喔? │ │ │ │ │A:對阿 │ │ │ │ │B:那在哪等你?7-11喔? │ │ │ │ │A:隨便啦,錢先給我啊 │ │ │ │ │B:你出來啊 │ │ │ │ │ │ │ │ │ │(2)103/06/08,19: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在哪? │ │ │ │ │B:7-ll阿 │ │ │ │ │A:沒看到你啊,哪的7-11? │ │ │ │ │B:你剛剛有回頭喔?喔好 │ │ │ │ │ │ │ │ │ │(3)103/06/08,19:5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快翻臉喔,你到底是在哪個7-11 │ │ │ │ │B:你家巷子這裡啊,自強路這個阿 │ │ │ │ │A:為什麼我等不到你? │ │ │ │ │B:我在這耶 │ │ │ │ │A:你走出來外面看是不是一台CAMRY │ │ │ │ │B:我在7-11前面阿 │ │ │ │ │A:我叫我朋友去跟你拿啦,你站外面等 │ │ │ │ │ │ │ │ │ │(4)103/06/08,20:5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好了嗎? │ │ │ │ │A:邁沒,等一下 │ │ │ │ │B:喔好啦 │ │ │ │ │ │ │ │ │ │(5)103/06/08,21:2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阿你在哪? │ │ │ │ │B:你在外面紅綠燈這裡 │ │ │ │ │A:喔好我快到了 │ │ ├──┼────┼─────────────────────┼──────┤ │ 6 │如附表一│(1)103/06/12,18:20,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6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62頁至第│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62頁反 │ │ │ │B:差一下明天給。 │ │ │ │ │ │ │ │ │ │(2)103/06/12,19:2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可以明天再給你嗎? │ │ │ │ │A:可以的話我就給你了啦 │ │ │ │ │B:喔好啦 │ │ │ │ │ │ │ │ │ │(3)103/06/12,20:4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可以來了。 │ │ │ │ │B:喔好啦。 │ │ │ │ │ │ │ │ │ │(4)103/06/12,21:5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到了阿。 │ │ │ │ │A:你跑去彰濱對不對。 │ │ │ │ │B:你在彰濱哪。 │ │ │ │ │A:我是說你載我去啦。 │ │ │ │ │B:好。 │ │ ├──┼────┼─────────────────────┼──────┤ │ 7 │如附表一│(1)103/06/15,16:4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62頁至第│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78頁 │ │ │ │B:在家嗎? │ │ │ │ │A:恩。 │ │ │ │ │B:好我等等到,1喔,起床了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06/15,17:0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載我去彰化好不好? │ │ │ │ │B:好你出來紅綠燈等我快到了。 │ │ ├──┼────┼─────────────────────┼──────┤ │ 8 │如附表一│(1)103/06/18,12: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8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62頁至第│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62頁反 │ │ │ │B:在睡喔‧ │ │ │ │ │A:對阿。 │ │ │ │ │B:還沒上去喔? │ │ │ │ │A:明天阿。 │ │ │ │ │B:我等等過去。 │ │ │ │ │A:好。 │ │ │ │ │ │ │ │ │ │(2)103/06/18,13: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到了阿,我在你家樓下,我直接轉過來。 │ │ │ │ │A:恩。 │ │ ├──┼────┼─────────────────────┼──────┤ │ 9 │如附表一│(1)103/06/21,20:2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9 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卷第10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兩千來嗎? │ │ │ │ │A:好啦。 │ │ │ │ │B:多多喔。 │ │ │ │ │ │ │ │ │ │(2)103/06/21,21: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現在過去了。 │ │ │ │ │B:OK。 │ │ │ │ │ │ │ │ │ │(3)103/06/21,21: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 │ │ │ │ │B:OKOK。 │ │ ├──┼────┼─────────────────────┼──────┤ │ 10 │如附表一│(1)103/06/21,20:34,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卷第27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你來給我五百好嗎,我沒錢了。 │ │ │ │ │A:我等一下要過去了啦。 │ │ │ │ │B:給我嗎?五百。 │ │ │ │ │A:等一下在講。 │ │ │ │ │ │ │ │ │ │(2)103/06/21,21: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 │ │ │ │ │B:喔。 │ │ │ │ │ │ │ │ │ │(3)103/06/21,21:5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我來了。 │ │ │ │ │A:你沒看到我嗎? │ │ │ │ │B:來泰國店,今天禮拜天沒人。 │ │ │ │ │A:怎不講,我叫朋友過去了耶,好啦。 │ │ ├──┼────┼─────────────────────┼──────┤ │ 11 │如附表一│(1)103/06/24,18: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78頁至第│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78頁反 │ │ │ │B:現在有嗎? │ │ │ │ │ │ │ │ │ │(2)103/06/24,18: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恩。 │ │ │ │ │ │ │ │ │ │(3)103/06/24,18: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1500。 │ │ │ │ │ │ │ │ │ │(4)103/06/24,18: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馬上到。 │ │ │ │ │ │ │ │ │ │(5)103/06/24,18: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恩。 │ │ │ │ │ │ │ │ │ │(6)103/06/24,19:1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黃季蓁(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去你家找你拿嗎? │ │ │ │ │A:外面等就好了。 │ │ │ │ │B:喔好啦,到了。 │ │ │ │ │A:哪? │ │ │ │ │B:紅綠燈下阿。 │ │ │ │ │A:好啦。 │ │ ├──┼────┼─────────────────────┼──────┤ │ 12 │如附表一│(1)103/06/22,15: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卷第10頁至第│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10頁反 │ │ │ │B:老大一千來嗎? │ │ │ │ │A:好。 │ │ │ │ │ │ │ │ │ │(2)103/06/22,16:2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 │ │ │ │ │B:OK。 │ │ ├──┼────┼─────────────────────┼──────┤ │ 13 │如附表一│(1)103/06/27,19:2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62頁反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今天可以過去嗎? │ │ │ │ │A:可以啊。 │ │ │ │ │B:到了打給你。 │ │ │ │ │ │ │ │ │ │(2)103/06/27,20: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快到了喔,全聯這裡了。 │ │ │ │ │A:多少。 │ │ │ │ │B:喔,一五啦。 │ │ │ │ │ │ │ │ │ │(3)103/06/27,20: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到了阿。 │ │ ├──┼────┼─────────────────────┼──────┤ │ 14 │如附表一│(1)103/06/22,19:3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卷第27頁至第│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27頁反 │ │ │ │B:今天我有一千啦,八點下班來可以嗎? │ │ │ │ │A:好啦。 │ │ │ │ │B:我有一千,八點半你要來。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06/22,20:3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啊。 │ │ │ │ │B:喔喔。 │ │ │ │ │ │ │ │ │ │(3)103/06/22,20: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93號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 │ │ │ │ 某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 │ │ │ │ 容: │ │ │ │ │A:在哪裡啦。 │ │ │ │ │B:你來了喔。 │ │ │ │ │A:我來很久了。 │ │ │ │ │B:—樣啦,來一路啦。 │ │ │ │ │A:我已經在這裡了。 │ │ │ │ │B:大哥,源恆啦。 │ │ │ │ │A:我已經在源恆了,我在ATM這裡啦,你來ATM │ │ │ │ │ 。 │ │ │ │ │B:OKOK。 │ │ │ │ │ │ │ │ │ │(4)103/06/22,20: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一樣。 │ │ │ │ │A:你在哪啦,我去找你啦,我在ATM這裡啦。 │ │ │ │ │B:你來ATM喔。 │ │ │ │ │A:對啦。 │ │ │ │ │B:OKOK。 │ │ ├──┼────┼─────────────────────┼──────┤ │ 15 │如附表一│(1)103/10/19,16: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3│卷第38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喂~ │ │ │ │ │B:一五來嗎? │ │ │ │ │A:蛤? │ │ │ │ │B:—五。 │ │ │ │ │A:—五,好。 │ │ │ │ │ │ │ │ │ │(2)103/10/19,16: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喂~ │ │ │ │ │B:幾點到? │ │ │ │ │A:等一下就去了啦。 │ │ ├──┼────┼─────────────────────┼──────┤ │ 16 │如附表一│(1)103/11/10,19: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94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老大,2000、1000,我要多多。 │ │ │ │ │A:蛤? │ │ │ │ │B:2000、1000。 │ │ │ │ │A:一個2000,一個1000喔? │ │ │ │ │B:2000、1000,2000一個、1000一個。 │ │ │ │ │A:好。 │ │ ├──┼────┼─────────────────────┼──────┤ │ 17 │如附表一│(1)103/11/15,21:1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01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老大,你可以來嗎? │ │ │ │ │A:可以啦,可是..怎樣啊?你講啊。 │ │ │ │ │B:1000元。 │ │ │ │ │A:不能多一點嗎? │ │ │ │ │B:呵呵。 │ │ │ │ │A:多一點啦。 │ │ │ │ │B:沒有人,1000元,我借他們阿。 │ │ │ │ │A:好啦,等一下。 │ │ │ │ │B:很久嗎? │ │ │ │ │A:不會啦。 │ │ │ │ │ │ │ │ │ │(2)103/11/15,22: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啊。 │ │ │ │ │B:我等你給我啦。 │ │ │ │ │A:有來外面啦吼? │ │ ├──┼────┼─────────────────────┼──────┤ │ 18 │如附表一│(1)103/11/16,19:31,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87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大哥。 │ │ │ │ │A:嗯? │ │ │ │ │B:有空嗎?我要2000,1000一包,要二包。 │ │ │ │ │A:好。 │ │ │ │ │B:我跟大哥,我的前面工廠喔。 │ │ │ │ │A:好。 │ │ │ │ │ │ │ │ │ │(2)103/11/16,20:1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 │ │ │ │ │B:好。 │ │ ├──┼────┼─────────────────────┼──────┤ │ 19 │如附表一│(1)103/11/16,20:5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1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5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喂~大哥,我要2000可以來嗎? │ │ │ │ │A:好,等一下就過去吼。 │ │ │ │ │B:好。 │ │ │ │ │ │ │ │ │ │(2)103/11/16,21:4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有來了嗎? │ │ │ │ │A:等一下好不好,可以嗎?我現在在弄東西, │ │ │ │ │ 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B:好。 │ │ │ │ │A:我要過去之前會打給你吼。 │ │ │ │ │B:好。 │ │ │ │ │ │ │ │ │ │(3)103/11/16,22:0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喂~大哥。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B:好。 │ │ │ │ │A:好。 │ │ ├──┼────┼─────────────────────┼──────┤ │ 20 │如附表一│(1)103/11/17,19:14,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15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現在有沒有? │ │ │ │ │A:有。 │ │ │ │ │B:那個..你七點半到不到? │ │ │ │ │A:七點半..現在幾點? │ │ │ │ │B:現在七點多,我還沒下班阿,我趕快下班阿 │ │ │ │ │ ,那個你到幾點?八點到不到? │ │ │ │ │A:看你幾點下班阿,你到的話我就到了阿。 │ │ │ │ │B:我下班了啦。 │ │ │ │ │A:現在? │ │ │ │ │B:現在.. │ │ │ │ │A:我說你現在下班了嗎? │ │ │ │ │B:我下班了啦。 │ │ │ │ │A:好啦,我現在過去。 │ │ │ │ │ │ │ │ │ │(2)103/11/17,19:2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快到了 │ │ │ │ │A:好。 │ │ │ │ │ │ │ │ │ │(3)103/11/17,19: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好啦,等一下啦,馬上到了啦 │ │ │ │ │ │ │ │ │ │(4)103/11/17,19:4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在哪裡啊? │ │ │ │ │B:回來啦。 │ │ │ │ │A:趕快來啦。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在這裡啊。 │ │ │ │ │B:我到了這裡了啊。 │ │ │ │ │A:哪裡? │ │ │ │ │B:回來~回來~回來~ │ │ ├──┼────┼─────────────────────┼──────┤ │ 21 │如附表一│(1)103/11/17,19:1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87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你好,大哥~ │ │ │ │ │A:嗯~ │ │ │ │ │B:我要1000,大哥過來嗎? │ │ │ │ │A:為什麼不要找2000呢?常常1000。 │ │ │ │ │B:蛤? │ │ │ │ │A:找看看有沒有2000啦,我說下次啦。 │ │ │ │ │B:好。 │ │ │ │ │A:等一下我過去啦。 │ │ │ │ │B:過來要等我一下喔。 │ │ │ │ │A:好。 │ │ │ │ │ │ │ │ │ │(2)103/11/17,19: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大哥,我要2000啦。 │ │ │ │ │A:好啦。 │ │ │ │ │B:可是大哥過來要等我一下喔。 │ │ │ │ │ │ │ │ │ │(3)103/11/17,20:0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現在要過去喔? │ │ │ │ │A:現在趕快出來。 │ │ │ │ │B:好。 │ │ ├──┼────┼─────────────────────┼──────┤ │ 22 │如附表一│(1)103/11/17,22: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5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要2000可以來嗎? │ │ │ │ │A:好。 │ │ │ │ │B:大哥,10分鐘可以到,等我一下,我那邊朋 │ │ │ │ │ 友三路。 │ │ │ │ │A:好。 │ │ │ │ │ │ │ │ │ │(2)103/11/17,22:3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B:好。 │ │ ├──┼────┼─────────────────────┼──────┤ │ 23 │如附表一│(1)103/11/18,20:29,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卷第35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喂~老大。 │ │ │ │ │A:嘿。 │ │ │ │ │B:來了嗎? │ │ │ │ │A:還沒,等一下,等我一下,我在用東西,等 │ │ │ │ │ 我一下,馬上過去。 │ │ │ │ │B:在用東西喔? │ │ │ │ │A:嘿阿,馬上好了啦。 │ │ │ │ │B:快好了喔? │ │ │ │ │A:快好了。 │ │ ├──┼────┼─────────────────────┼──────┤ │ 24 │如附表一│(1)103/11/18,19:4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7│卷第35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喂~老大,三路1000。 │ │ │ │ │A:好。 │ │ │ │ │ │ │ │ │ │(2)103/11/18,20:5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7│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現在過去了喔,現在在路上了喔。 │ │ │ │ │B:快到了嗎? │ │ │ │ │A:快到了阿。 │ │ │ │ │B:好。 │ │ │ │ │ │ │ │ │ │(3)103/11/18,21:0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7│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到了喔。 │ │ │ │ │B:現在在等你了阿。 │ │ │ │ │ │ │ │ │ │(4)103/11/18,21:0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7│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來嚕來嚕~ │ │ ├──┼────┼─────────────────────┼──────┤ │ 25 │如附表一│(1)103/11/20,18:1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15頁至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第116頁 │ │ │ │B:現在有沒有? │ │ │ │ │A:有。 │ │ │ │ │B:那個拿給我,快到你找我好不好。 │ │ │ │ │A:好。 │ │ │ │ │B:快一點吼 │ │ │ │ │ │ │ │ │ │(2)103/11/20,18:3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可以出發了,我快到了。 │ │ │ │ │B:好。 │ │ ├──┼────┼─────────────────────┼──────┤ │ 26 │如附表一│(1)103/11/20,23:2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94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我有錢,1000有來嗎? │ │ │ │ │A:好。 │ │ │ │ │B:謝謝你。 │ │ ├──┼────┼─────────────────────┼──────┤ │ 27 │如附表一│(1)103/11/21,19:12,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16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昨天那個你給我太少了。 │ │ │ │ │A:好啦好啦,喔~ │ │ │ │ │B:今天來,幾點來? │ │ │ │ │A: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 │ │ │ │ │(2)103/11/2,19:5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人│ │ │ │ │ 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啊,我快到了喔。 │ │ │ │ │B:好啦。 │ │ ├──┼────┼─────────────────────┼──────┤ │ 28 │如附表一│(1)103/11/21,20:59,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01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你好,老大。 │ │ │ │ │A:嗯~ │ │ │ │ │B:1000你可以來嗎? │ │ │ │ │A:可以啊,可是要等一下喔。 │ │ │ │ │B:OK。 │ │ │ │ │A:我要過去的時候再打給你啦。 │ │ │ │ │ │ │ │ │ │(2)103/11/21,21: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29 │如附表一│(1)103/11/22,00: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2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卷第42頁 │ │ │ │ -000000 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 : │ │ │ │ │A:怎樣? │ │ │ │ │B:大哥,對不起,1000可以來嗎? │ │ │ │ │A:可以啊,可是你之前那個要還我啊。 │ │ │ │ │B:欠你的還沒阿,禮拜天可以給你啊,今天他 │ │ │ │ │ 們的,他們要的。 │ │ │ │ │A:不要又騙我捏。 │ │ │ │ │B:哥哥禮拜天我給你那個。 │ │ │ │ │A:等一下,要晚一點了。 │ │ │ │ │ │ │ │ │ │(2)103/11/22,10: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哥哥~現在可以來嗎? │ │ │ │ │A:好啦,等一下啦。 │ │ │ │ │B:快一點啦,我們上班。 │ │ │ │ │A:中午之前我會去啦。 │ │ │ │ │B:好啦,OK等你啦。 │ │ │ │ │ │ │ │ │ │(3)103/11/22,11:2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外面等我喔。 │ │ │ │ │B:好。 │ │ ├──┼────┼─────────────────────┼──────┤ │ 30 │如附表一│(1)103/11/22,18: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3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66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你好,老大。 │ │ │ │ │A:你好。 │ │ │ │ │B:我有1000塊,要不要來? │ │ │ │ │A:好~等一下過去。 │ │ │ │ │B:馬上等你。 │ │ │ │ │A:好。 │ │ │ │ │ │ │ │ │ │(2)103/11/22,19: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 │ │ │ │ │A:等一下就過去了吼。 │ │ │ │ │B:好,等你。 │ │ │ │ │ │ │ │ │ │(3)103/11/22,20: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現在快到了喔。 │ │ │ │ │ │ │ │ │ │(4)103/11/22,20:1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到了~快到了~等一下 │ │ ├──┼────┼─────────────────────┼──────┤ │ 31 │如附表一│(1)103/11/22,17:07,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16頁至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第117頁 │ │ │ │A:今天勒? │ │ │ │ │B:還有啦~ │ │ │ │ │A:你快點~用快點。 │ │ │ │ │B:看看明天。 │ │ │ │ │A:不好啦,今天啦。 │ │ │ │ │B:今天看晚上,還沒下班。 │ │ │ │ │A:晚上喔? │ │ │ │ │B:蛤~等一下。 │ │ │ │ │ │ │ │ │ │(2)103/11/22,18:3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那個幾點到? │ │ │ │ │A:等一下,我現在在彰化,我等一下會去。 │ │ │ │ │B:大哥,那個很久我不要了捏。 │ │ │ │ │A:好啦。 │ │ │ │ │ │ │ │ │ │(3)103/11/22,20:2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側錄音:除蘇嫌外,另有一男一女聲音,單純│ │ │ │ │聊天) │ │ │ │ │A:快到了喔。 │ │ │ │ │B:好啦,等一下。 │ │ │ │ │ │ │ │ │ │(4)103/11/22,20:3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一點,到了沒? │ │ │ │ │B:工廠那邊嗎? │ │ │ │ │A:對啦。 │ │ ├──┼────┼─────────────────────┼──────┤ │ 32 │如附表一│(1)103/11/22,21:01,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卷第33頁至第│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33頁反 │ │ │ │B:老大。 │ │ │ │ │A:嘿~ │ │ │ │ │B:那個三路1000好了嗎? │ │ │ │ │A:三路? │ │ │ │ │B:對。 │ │ │ │ │A:三路你有打過來嗎? │ │ │ │ │B:有來嗎? │ │ │ │ │A:好。 │ │ │ │ │B:三路,一樣。 │ │ │ │ │A:我叫你以後... │ │ │ │ │ │ │ │ │ │(2)103/11/22,21: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啊。 │ │ │ │ │B:你來了嗎? │ │ │ │ │A:來了。 │ │ │ │ │ │ │ │ │ │(3)103/11/22,21: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快點阿。 │ │ │ │ │B:對阿,等一下要過去了啦。 │ │ ├──┼────┼─────────────────────┼──────┤ │ 33 │如附表一│(1)103/11/22,20:39,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卷第42頁反至│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第43頁 │ │ │ │B:哥哥~ │ │ │ │ │A:嘿~ │ │ │ │ │B:可以來嗎?1000塊,我買1000,給你1000( │ │ │ │ │ 上次欠的)。 │ │ │ │ │ │ │ │ │ │(2)103/11/22,20: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有啦,怎樣? │ │ │ │ │B:哥哥,怎麼沒有電話找我?沒有錢了,剛剛 │ │ │ │ │ 那個阿,我就買1000,我給你1000,我還欠 │ │ │ │ │ 你對不對。 │ │ │ │ │ │ │ │ │ │(3)103/11/22,20: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哥哥~ │ │ │ │ │A:我跟你講,不要錢就不用講了。 │ │ │ │ │B:不是啦,我有買1000阿。 │ │ │ │ │A:嘿~ │ │ │ │ │B:1000塊那個。 │ │ │ │ │A:好,等一下阿。 │ │ │ │ │B:那個,等一下啦,那個我有欠你1000對不對 │ │ │ │ │ ,我要給你... │ │ │ │ │A:蛤? │ │ │ │ │B:你懂嗎? │ │ │ │ │A:要給我? │ │ │ │ │B:對啦,明天我就給你全部2000啦。 │ │ │ │ │A:喔~這麼好。 │ │ │ │ │B:那個給我多一點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4)103/11/22,21: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等一下快到了阿 │ │ │ │ │B:好° │ │ │ │ │A:我在一路。 │ │ │ │ │ │ │ │ │ │(5)103/11/22,21: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側錄音:A:保全耶) │ │ │ │ │A:出來,快點。 │ │ │ │ │B:好° │ │ ├──┼────┼─────────────────────┼──────┤ │ 34 │如附表一│(1)103/11/24,23:00,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卷第23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1000可以來嗎? │ │ │ │ │A:嗯~ │ │ │ │ │B:ATM嗎? │ │ │ │ │A:嗯~ │ │ │ │ │ │ │ │ │ │(2)103/11/24,23: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 │ │ │ │ │A:打來喔? │ │ │ │ │B:1000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3)103/11/24,23: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來了嗎?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B:好。 │ │ │ │ │ │ │ │ │ │(4)103/11/24,23:5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 │ │ │ │ │A:出來。 │ │ │ │ │B:好啦。 │ │ ├──┼────┼─────────────────────┼──────┤ │ 35 │如附表一│(1)103/11/25,16:3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5頁反至│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第16頁 │ │ │ │B:大哥,2000可以來嗎? │ │ │ │ │A:好。 │ │ │ │ │B:6點可以嗎? │ │ │ │ │A:6點喔..我確定好不好。 │ │ │ │ │B:好。 │ │ │ │ │ │ │ │ │ │(2)103/11/25,16: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今天我要2000,8點我要2000可以來嗎│ │ │ │ │ ? │ │ │ │ │A:好。 │ │ │ │ │B:今天6點朋友上班阿,他要2000,8點我要 │ │ │ │ │ 2000。 │ │ │ │ │A:好。 │ │ │ │ │B:給我多一點啦,大哥。 │ │ │ │ │A:好啦。 │ │ │ │ │ │ │ │ │ │(3)103/11/25,17:2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 │ │ │ │ │B:好。 │ │ ├──┼────┼─────────────────────┼──────┤ │ 36 │如附表一│(1)103/11/25,18:40,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6頁至16│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頁反 │ │ │ │B:大哥,可以來嗎?2000。 │ │ │ │ │A:好。 │ │ │ │ │B:給我多多。 │ │ │ │ │A:好。 │ │ │ │ │ │ │ │ │ │(2)103/11/25,19:1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 │ │ │ │ │B:有來嗎? │ │ │ │ │A:來。 │ │ ├──┼────┼─────────────────────┼──────┤ │ 37 │如附表一│(1)103/11/25,17: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卷第33頁反至│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第34頁 │ │ │ │B:老大,三路1000好不好? │ │ │ │ │A:好,等一下我就過去喔。 │ │ │ │ │ │ │ │ │ │(2)103/11/25,17: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1500啦。 │ │ │ │ │A:好。 │ │ │ │ │B:8點啦。 │ │ │ │ │A:好。 │ │ │ │ │ │ │ │ │ │(3)103/11/25,18:3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我不要8點,7點。 │ │ │ │ │A:7點? │ │ │ │ │B:對。 │ │ │ │ │A:好。 │ │ │ │ │ │ │ │ │ │(4)103/11/25,19:0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 │ │ │ │ │A:到了,出來啊,快點。 │ │ │ │ │ │ │ │ │ │(5)103/11/25,19:0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 │ │ │ │ │ │ │ │ │ │(6)103/11/25,19:1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啊。 │ │ │ │ │B:老大,等一下,他有。 │ │ │ │ │A:不懂,有嗎? │ │ │ │ │B:有。 │ │ │ │ │ │ │ │ │ │(7)103/11/25,19:2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給我一點點..我叫很多捏。 │ │ │ │ │A:不然你要多少? │ │ │ │ │B:那個我電話給你,你給我那個很多。 │ │ │ │ │A:好啦,下一次,不是下一次,等一下再過去 │ │ │ │ │ ,我再打電話給你啦。 │ │ │ │ │B:你給我捏。 │ │ │ │ │A:給你上次那個喔? │ │ │ │ │B:給我給我,大大那個一點點捏。 │ │ │ │ │A:等一下我有過去再拿給你啦。 │ │ │ │ │B:好 。 │ │ ├──┼────┼─────────────────────┼──────┤ │ 38 │如附表一│(1)103/11/25,19:40,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01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幫我1000塊可以嗎? │ │ │ │ │A:蛤? │ │ │ │ │B:1000塊啦。 │ │ │ │ │A:1000塊? │ │ │ │ │B:對。 │ │ │ │ │A:好,等一下。 │ │ │ │ │B:OK。 │ │ │ │ │ │ │ │ │ │(2)103/11/25,21:1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啊。 │ │ │ │ │B:來了。 │ │ ├──┼────┼─────────────────────┼──────┤ │ 39 │如附表一│(1)103/11/26,22: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3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卷第34頁至第│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34頁反 │ │ │ │B:老大,三路1000好不好? │ │ │ │ │A:好啦,要等一下喔。 │ │ │ │ │B:快點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11/26,23: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那個你來了嗎? │ │ │ │ │A:你在幾路?三路喔? │ │ │ │ │B:三路,一樣。 │ │ │ │ │A:好,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B:快點啦。 │ │ │ │ │A:好。 │ │ │ │ │ │ │ │ │ │(3)103/11/26,23:2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 │ │ │ │ │B:好。 │ │ │ │ │A:出來。 │ │ │ │ │B:好。 │ │ ├──┼────┼─────────────────────┼──────┤ │ 40 │如附表一│(1)103/11/27,19:3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卷第34頁反至│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第35頁 │ │ │ │B:老大,三路1000,有沒有送給我? │ │ │ │ │A:你們拿1000,還要送給你。 │ │ │ │ │B:好啦,沒關係啦,沒關係啦。 │ │ │ │ │A:好啦,這次我多點給你啦。 │ │ │ │ │B:那個,快點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11/27,20: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4│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 │ │ │ │ │B:喂~ │ │ │ │ │A:出來啦,我到了。 │ │ ├──┼────┼─────────────────────┼──────┤ │ 41 │如附表一│(1)103/11/29,23:0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5│卷第21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喂~大哥。 │ │ │ │ │A:怎樣? │ │ │ │ │B:對不起,我改天還你的錢啦,要1000可以來 │ │ │ │ │ 嗎? │ │ │ │ │A:好。 │ │ │ │ │B:等一下你打給我的。 │ │ │ │ │A:好啦。 │ │ │ │ │B:對不起啦。 │ │ ├──┼────┼─────────────────────┼──────┤ │ 42 │如附表一│(1)103/11/30,00:16,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4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34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老大~ │ │ │ │ │A:嘿~ │ │ │ │ │B:我在那個四路,「順蘴」,1000塊。 │ │ │ │ │A:四路? │ │ │ │ │B:四路1000塊。 │ │ │ │ │A:哪裡四路? │ │ │ │ │B:四路1000塊,「順沖」阿。 │ │ │ │ │A:喔~四路喔。(側錄音:A:剛剛我們遇到的│ │ │ │ │ 那個啦,幹) │ │ │ │ │B:不是剛才那個啦。 │ │ │ │ │A:喔~好啦。 │ │ │ │ │B:我在前面等你啊。 │ │ │ │ │A:好。 │ │ │ │ │ │ │ │ │ │(2)103/11/30,00:2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我在四路喔。 │ │ │ │ │A:好啦,等我一下啦。 │ │ │ │ │B:多久啊? │ │ │ │ │A:不會很久啦,我剛才才出來而已,你剛才不 │ │ │ │ │ 講。 │ │ │ │ │B:我現在在前面啦。 │ │ │ │ │A:好啦,等我一下咩。 │ │ │ │ │B:多久? │ │ │ │ │A:不會很久啦。 │ │ │ │ │B:我現在等你啊。 │ │ │ │ │A:好啦。 │ │ │ │ │ │ │ │ │ │(3)103/11/30,00:3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到了,等一下啦。 │ │ │ │ │B:嗯~ │ │ │ │ │ │ │ │ │ │(4)103/11/30,00:3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大哥。 │ │ │ │ │A:嘿,快到了啦,等我一下啦。 │ │ │ │ │B:喔~ │ │ │ │ │ │ │ │ │ │(5)103/11/30,00: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喂~大哥。 │ │ │ │ │A:我到了。 │ │ │ │ │B:你有沒有到? │ │ ├──┼────┼─────────────────────┼──────┤ │ 43 │如附表一│(1)103/11/30,13: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17頁至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第118頁 │ │ │ │B:「非」你有嗎?? │ │ │ │ │A:我剛不是跟你講說,不用問這個嗎? │ │ │ │ │B:我那個電話,我那個太慢了啦,很久嗎? │ │ │ │ │A:不會阿。 │ │ │ │ │B:7點到,快到打給我好嗎? │ │ │ │ │A:好。 │ │ │ │ │B:好,快點喔。 │ │ │ │ │A:連上次那個要一起給我喔。 │ │ │ │ │B:我沒電話,我沒… │ │ │ │ │A:連上次那個1000。 │ │ │ │ │B:對啦,我今天要那個2000就好,給你3000。 │ │ │ │ │A:給我喔。 │ │ │ │ │B:給我1000,我要2000好不好。 │ │ │ │ │A:幹~ │ │ │ │ │B:你娘~ │ │ │ │ │A:你娘勒~ │ │ │ │ │B:台中那個晚一點啦,那個晚上晚一點。(意 │ │ │ │ │ 指幫助販賣) │ │ │ │ │A:什麼晚上晚一點?1000喔? │ │ │ │ │B:對阿。 │ │ │ │ │A:我不是上次有給你電話嗎? │ │ │ │ │B:給我,我看不到,我放哪裡,我忘記了。 │ │ │ │ │A:幹~ │ │ │ │ │B:快點來啦。 │ │ │ │ │A:你到底多少? │ │ │ │ │B:3000,晚一點我給你1000。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11/30,13: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 │ │ │ │ │ │ │ │ │(3)103/11/30,14:1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等我一下,快到了。 │ │ │ │ │B:我到了。 │ │ ├──┼────┼─────────────────────┼──────┤ │ 44 │如附表一│(1)103/11/30,19:57,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7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我的1000?可以來嗎? │ │ │ │ │A:哪裡? │ │ │ │ │B:越南工廠。 │ │ │ │ │A:越南喔? │ │ │ │ │B:對。 │ │ │ │ │A:多少? │ │ │ │ │B:1000塊。 │ │ │ │ │A:1000塊你剛才不是有打了嗎? │ │ │ │ │B:我沒還你啊,1000塊。 │ │ │ │ │A:好啦,我要過去了啦。 │ │ │ │ │ │ │ │ │ │(2)103/11/30,20: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我到了捏。 │ │ │ │ │B:OK。 │ │ ├──┼────┼─────────────────────┼──────┤ │ 45 │如附表一│(1)103/11/30,20:2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告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6頁至第6│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頁反 │ │ │ │A:你今天沒有要來了喔? │ │ │ │ │B:蛤? │ │ │ │ │A:你今天有要來嗎? │ │ │ │ │B:好啊。 │ │ │ │ │A:你娘勒。 │ │ │ │ │B:睡到現在才起來咩。 │ │ │ │ │A:好啦,快點。 │ │ │ │ │ │ │ │ │ │(2)103/11/30,21: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 │ │ │ │ 告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路程中了~路程中了~ │ │ │ │ │A:嗯~ │ │ │ │ │ │ │ │ │ │(3)103/11/30,22:1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 │ │ │ │ 告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很會拖捏。 │ │ │ │ │B:我很快了啦,我老婆沒出來,我自己出來而 │ │ │ │ │ 已啦。 │ │ │ │ │A:好啦,快點啦。 │ │ │ │ │B:好。 │ │ │ │ │ │ │ │ │ │(4)103/11/30,22: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 │ │ │ │ │A:我現在過去了喔。 │ │ │ │ │B:好。 │ │ │ │ │ │ │ │ │ │(5)103/11/30,22: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 │ │ │ │ 告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到了啦。 │ │ │ │ │ │ │ │ │ │(6)103/11/30,23:0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 │ │ │ │ │A:我來了捏,快點。 │ │ │ │ │B:好。 │ │ ├──┼────┼─────────────────────┼──────┤ │ 46 │如附表一│(1)103/12/02,09:29,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7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今天你幫我1500好不好?可以嗎? │ │ │ │ │A:好啦。 │ │ │ │ │B:OK。 │ │ │ │ │A:三路喔?一路喔? │ │ │ │ │B:蛤? │ │ │ │ │A:—路嗎? │ │ │ │ │B:—路好不好? │ │ │ │ │A:「連恆」喔? │ │ │ │ │B:這個不好看啦。 │ │ │ │ │A:你說怎樣? │ │ │ │ │B:OKOK。 │ │ │ │ │ │ │ │ │ │(2)103/12/02,09:3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趕快好不好? │ │ │ │ │A:好啦。 │ │ │ │ │ │ │ │ │ │(3)103/12/02,09:5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 │ │ │ │ │B:二路。 │ │ │ │ │A:二路喔,好,快點 │ │ │ │ │B:OK。 │ │ ├──┼────┼─────────────────────┼──────┤ │ 47 │如附表一│(1)103/12/02,21:28,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4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66頁至第166│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頁反 │ │ │ │B:有來嗎?1500。 │ │ │ │ │A:蛤? │ │ │ │ │B:1500。 │ │ │ │ │A:什麼?1500喔? │ │ │ │ │B:對。 │ │ │ │ │A:好。 │ │ │ │ │B:現在。 │ │ │ │ │A:等一下就到了。 │ │ │ │ │ │ │ │ │ │(2)103/12/02,21: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過去了。 │ │ │ │ │B:好。 │ │ ├──┼────┼─────────────────────┼──────┤ │ 48 │如附表一│(1)103/12/03,21:19,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4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卷第43頁至第│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43頁反 │ │ │ │B:1000啦。 │ │ │ │ │A:哪裡?八路喔? │ │ │ │ │B:對啦,八路。 │ │ │ │ │A:不早點打,我現在才回來而已。 │ │ │ │ │B:我不知道阿。 │ │ │ │ │A:這裡下雨捏。 │ │ │ │ │B:對不起啦,沒有下雨啦,一點點啦。 │ │ │ │ │A:現在你在外面? │ │ │ │ │B:我等你,哥哥。 │ │ │ │ │A:好啦,我快到了。 │ │ │ │ │ │ │ │ │ │(2)103/12/03,21:2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快點,出來,快點出來啦,出來 │ │ │ │ │ 啦,有沒有聽到啦,快一點啦。 │ │ │ │ │ │ │ │ │ │(3)103/12/03,21:2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快一點啦,快點出來,哈嚕~喂~喂 │ │ │ │ │ ~幹你娘 │ │ │ │ │ │ │ │ │ │(4)103/12/03,21:2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我不是叫你出來了嗎? │ │ │ │ │B:好。 │ │ │ │ │A:快點,不然我要走了。 │ │ │ │ │B:OK。 │ │ │ │ │ │ │ │ │ │(5)103/12/03,21:2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快點,不然我要走了喔 │ │ │ │ │B:我來了。 │ │ ├──┼────┼─────────────────────┼──────┤ │ 49 │如附表一│(1)103/12/03,20: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4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96頁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1500 ATM OK? │ │ │ │ │ │ │ │ │ │(2)103/12/03,20: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OK。 │ │ │ │ │ │ │ │ │ │(3)103/12/03,20:1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 │ │ │ │ │ │ │ │ │(4)103/12/03,20: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我要過去了。 │ │ │ │ │ │ │ │ │ │(5)103/12/03,20: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ATM。 │ │ ├──┼────┼─────────────────────┼──────┤ │ 50 │如附表一│(1)103/12/05,09:4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5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8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1000可以來嗎? │ │ │ │ │A:嗯~ │ │ │ │ │B:趕快好不好? │ │ │ │ │A:好啦。 │ │ │ │ │B:二路。 │ │ │ │ │A:二路喔? │ │ │ │ │B:對,我等你喔。 │ │ │ │ │A:八路還幾路? │ │ │ │ │B:二路。 │ │ │ │ │A:你要去二路喔? │ │ │ │ │B:對。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12/05,10:0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來了嗎? │ │ │ │ │A:來了啦,等我一下啦。 │ │ │ │ │B:OK。 │ │ │ │ │ │ │ │ │ │(3)103/12/05,10:2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喔,二路快到了。 │ │ ├──┼────┼─────────────────────┼──────┤ │ 51 │如附表一│(1)103/12/05,18: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5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96頁至第97頁│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3000 ATM OK? │ │ │ │ │ │ │ │ │ │(2)103/12/05,18: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OK。 │ │ │ │ │ │ │ │ │ │(3)103/12/05,18:2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多久。 │ │ │ │ │ │ │ │ │ │(4)103/12/05,19:0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現在。 │ │ │ │ │ │ │ │ │ │(5)103/12/05,19: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ATM。 │ │ ├──┼────┼─────────────────────┼──────┤ │ 52 │如附表一│(1)103/12/06,20:06,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5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35頁至第136│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頁 │ │ │ │B:哥哥來四路阿。 │ │ │ │ │A:四路多少? │ │ │ │ │B:1000啦。 │ │ │ │ │A:不要多點嗎? │ │ │ │ │B:蛤? │ │ │ │ │A:2000阿。 │ │ │ │ │B:我錢不夠啊,我給你1000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12/06,20:1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我在四路阿。 │ │ │ │ │A:我知道阿。 │ │ │ │ │B:大哥來了嗎? │ │ │ │ │A:等一下。 │ │ │ │ │B:大哥來了... │ │ │ │ │A:打電話給你啦吼。 │ │ │ │ │B:嗯~ │ │ │ │ │ │ │ │ │ │(3)103/12/06,20:3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我四路阿。 │ │ │ │ │A:有阿,在路上了,快到了啦,你可以出來。 │ │ │ │ │B:大哥來了嗎? │ │ │ │ │A:嘿阿,出來。 │ │ │ │ │B:我等你了啦。 │ │ │ │ │A:好。 │ │ │ │ │ │ │ │ │ │(4)103/12/06,20: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人勒? │ │ │ │ │B:在四路。 │ │ │ │ │A:到了捏。 │ │ │ │ │B:好。 │ │ │ │ │ │ │ │ │ │(5)103/12/06,20:4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在這裡? │ │ │ │ │B:來了啦。 │ │ │ │ │ │ │ │ │ │(6)103/12/06,20: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我還跑跑跑跑跑。 │ │ │ │ │A:你不是在四路? │ │ │ │ │B:四路啦,我還跑跑跑。 │ │ │ │ │A:還是我要轉進去?哪裡? │ │ │ │ │B:是大哥嗎?紅紅阿。 │ │ │ │ │A:我在貨櫃這裡啊,沒有喔?你在哪裡? │ │ │ │ │B:是大哥嗎? │ │ │ │ │A:對,開車啦。 │ │ │ │ │B:大哥看到我了嗎? │ │ ├──┼────┼─────────────────────┼──────┤ │ 53 │如附表一│(1)103/12/06,18:5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5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卷第43頁反至│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第44頁 │ │ │ │B:哥哥,1000啦,有錢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12/06,19:2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哥哥,對不起,你要來了嗎? │ │ │ │ │A:等一下我就過去了,你不要一直打。 │ │ │ │ │B:好,感謝,對不起。 │ │ │ │ │ │ │ │ │ │(3)103/12/06,19: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哥哥。 │ │ │ │ │A:好啦,等一下就過去了啦 │ │ │ │ │B:感謝。 │ │ │ │ │ │ │ │ │ │(4)103/12/06,20:1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我說好,要過去了。 │ │ │ │ │B:哥哥,對不起。 │ │ │ │ │A:現在才8點多而已,你幹麻一直打,你很急嗎│ │ │ │ │ ? │ │ │ │ │B:對不起啦。 │ │ │ │ │ │ │ │ │ │(5)103/12/06,20:3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好啦,快到了,不要一直打 │ │ │ │ │B:OK,對不起。 │ │ │ │ │ │ │ │ │ │(6)103/12/06,20:5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惻錄音:A:幹你娘~轉這邊喔?阿呆。旁人 │ │ │ │ │:還不是都一樣,都轉的出去就好了) │ │ │ │ │A:出來。 │ │ ├──┼────┼─────────────────────┼──────┤ │ 54 │如附表一│(1)103/12/07,12:20,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5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94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1000有來嗎? │ │ │ │ │A:1000~好啊。 │ │ │ │ │B:好,ATM啦。 │ │ │ │ │ │ │ │ │ │(2)103/12/07,13:1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有來了嗎? │ │ │ │ │A:有,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 │ │ │ │ │(3)103/12/07,14:1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有來嗎? │ │ │ │ │A:有有有,不好意思,讓你等這麼久,馬上過 │ │ │ │ │ 去阿。 │ │ │ │ │B:OK。 │ │ │ │ │ │ │ │ │ │(4)103/12/07,14: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ATM啦。 │ │ ├──┼────┼─────────────────────┼──────┤ │ 55 │如附表一│(1)103/12/07,22: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5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97頁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1500 ATM OK。 │ │ │ │ │ │ │ │ │ │(2)103/12/07,22:5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1500,ATM,有沒有? │ │ │ │ │A:好啦。 │ │ │ │ │B:好。 │ │ │ │ │ │ │ │ │ │(3)103/12/07,23:2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B:好,ATM。 │ │ ├──┼────┼─────────────────────┼──────┤ │ 56 │如附表一│(1)103/12/09,15: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5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87頁至第│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87頁反 │ │ │ │B:哥哥有空嗎? │ │ │ │ │A:有阿,等一下才有空喔。 │ │ │ │ │B:我有2000。 │ │ │ │ │A:好,我要過去的時候再打給你啦。 │ │ │ │ │B:好。 │ │ │ │ │ │ │ │ │ │(2)103/12/09,16:0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出來二路。 │ │ │ │ │ │ │ │ │ │(3)103/12/09,16: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剛走,在趕路了。 │ │ │ │ │A:好。 │ │ ├──┼────┼─────────────────────┼──────┤ │ 57 │如附表一│(1)103/12/10,20:1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5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94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我有錢3000,能給我多多嗎? │ │ │ │ │A:好。 │ │ │ │ │B:好,OK。 │ │ ├──┼────┼─────────────────────┼──────┤ │ 58 │如附表一│(1)103/12/10,19:3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5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8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大哥,幫我1500好不好? │ │ │ │ │A:1500? │ │ │ │ │B:對。 │ │ │ │ │A:好,等一下喔。 │ │ │ │ │ │ │ │ │ │(2)103/12/10,20:2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現在過去了。 │ │ │ │ │B:OK。 │ │ │ │ │ │ │ │ │ │(3)103/12/10,20:5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出來。 │ │ │ │ │B:OK。 │ │ ├──┼────┼─────────────────────┼──────┤ │ 59 │如附表一│(1)103/12/10,20:40,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5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36頁至第137│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頁 │ │ │ │B:老大,我有1000啦,三路啦。 │ │ │ │ │A:三路? │ │ │ │ │B:三路。 │ │ │ │ │A:好。 │ │ │ │ │B:1000喔,老大。 │ │ │ │ │A:嗯~ │ │ │ │ │ │ │ │ │ │(2)103/12/10,20: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出來,快點。 │ │ │ │ │B:OK。 │ │ │ │ │ │ │ │ │ │(3)103/12/10,20: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點。 │ │ │ │ │B:好。 │ │ │ │ │ │ │ │ │ │(4)103/12/10,21:0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到底要不要出來,不然我要走了喔。 │ │ │ │ │B:來了啦,老大,你在哪裡啊? │ │ │ │ │A:這裡啊,哪裡,快點。 │ │ │ │ │B:我在四路耶。 │ │ │ │ │A:四路!喔。 │ │ ├──┼────┼─────────────────────┼──────┤ │ 60 │如附表一│(1)103/12/10,22:07,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6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66頁反至第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167頁反 │ │ │ │A:你怎麼到現在才打? │ │ │ │ │B:我接班的啦。 │ │ │ │ │A:你下班了喔。 │ │ │ │ │B:對。 │ │ │ │ │A:你不是打給我? │ │ │ │ │B:沒有打給你,今天沒有。 │ │ │ │ │A:有啦。 │ │ │ │ │B:有嗎? │ │ │ │ │A:今天。 │ │ │ │ │B:昨天吧? │ │ │ │ │A:有啦,有打啦,不然我一直打給你幹麻。 │ │ │ │ │B:我接班的啦。 │ │ │ │ │A:你今天有沒有? │ │ │ │ │B:我哪有什麼錢。 │ │ │ │ │A:別假了啦。 │ │ │ │ │B:你知道我們沒錢,還別假了。 │ │ │ │ │A:別假了啦。 │ │ │ │ │B:你上次拿過來的還沒用完勒,我身上也還有 │ │ │ │ │ 。 │ │ │ │ │A:拜託,多久了,還沒完。 │ │ │ │ │B:沒有啦~好,1000好不好?馬上。 │ │ │ │ │A:1500~ │ │ │ │ │B:沒有錢,500我要買菸柚好不好。 │ │ │ │ │A:幹你娘~你要買菸抽,我就不用? │ │ │ │ │B:沒有,那個怎麼黑黑的? │ │ │ │ │A:蛤? │ │ │ │ │B:黑黑的耶。 │ │ │ │ │A:什麼?? │ │ │ │ │B:很多很多很黑很臭喔。 │ │ │ │ │A:哪裡會?不會好不好,你用髒髒,當然會了 │ │ │ │ │ 阿。 │ │ │ │ │B:馬上1000。 │ │ │ │ │A:蛤? │ │ │ │ │B:馬上1000。 │ │ │ │ │A:晚上1000? │ │ │ │ │B:好不好? │ │ │ │ │A:什麼晚上1000? │ │ │ │ │B:好不好?1000給我。 │ │ │ │ │A:不能再多一點嗎? │ │ │ │ │B:你可以給我多一點,但是我沒有錢你知道嗎 │ │ │ │ │ ~ │ │ │ │ │A:你去問你朋友看他要不要阿。 │ │ │ │ │B:朋友要的啦,不要管他,他變得不一樣了啦 │ │ │ │ │ 。 │ │ │ │ │A:哪裡不一樣? │ │ │ │ │B:他一直打一直打。 │ │ │ │ │A:很討厭捏,所以每次他一直打來我就罵。 │ │ │ │ │B:沒有打人的,打東西啦。 │ │ │ │ │A:喔~ │ │ │ │ │B:有沒有來,給我1000。 │ │ │ │ │A:有啦。 │ │ │ │ │B:馬上? │ │ │ │ │A:等一下啦,我要等朋友來。 │ │ │ │ │B:請朋友來給我,為什麼他,不一樣? │ │ │ │ │A:什麼? │ │ │ │ │B:他那個黑黑的。 │ │ │ │ │A:朋友喔。 │ │ │ │ │B:對,還有「朽立」黑黑的給我。 │ │ │ │ │A:我知道啦,我知道她在幹麻啦,幹你娘~他 │ │ │ │ │ 給我換掉啦,他給我偷用。 │ │ │ │ │B:你給我,我錢給他,你會給他要,你會跟我 │ │ │ │ │ 要,為什麼還有黑黑的。 │ │ │ │ │A:我知道阿。 │ │ │ │ │B:要是點點的,對不對。 │ │ │ │ │A:嗯~ │ │ │ │ │B:對啦。 │ │ │ │ │A:不好捏。 │ │ │ │ │B:我知道不好,我有跟他講,他來一樣,不一 │ │ │ │ │ 樣勒,還有斷掉,他又放。 │ │ │ │ │A:袋子斷掉? │ │ │ │ │B:對,他又放2個。 │ │ │ │ │A:他放2個喔? │ │ │ │ │B:對。 │ │ │ │ │A:哪裡他放2個,我都1個而已,哪有2個。 │ │ │ │ │B:上次放2個,上次的,還有1個斷掉的,還有 │ │ │ │ │ 黑黑的,喉嚨很痛。 │ │ │ │ │A:那個不好捏。 │ │ │ │ │B:對~不好,我知道不好,為什麼每次都不一 │ │ │ │ │ 樣,跟你送的不一樣,很白的,他們送的黑 │ │ │ │ │ 黑的。 │ │ │ │ │A:好,我知道,我以後不會再叫他送。 │ │ │ │ │B:好啦。 │ │ │ │ │A:等一下就過去了,過去再打給你。 │ │ │ │ │B:好。 │ │ │ │ │ │ │ │ │ │(2)103/12/10,23:2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過去了,等我一下。 │ │ │ │ │ │ │ │ │ │(3)103/12/10,23:2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現在才要過去而已啦,等我一下。 │ │ │ │ │B:喔。 │ │ │ │ │ │ │ │ │ │(4)103/12/10,23:3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外面等我,快到了。 │ │ │ │ │(側錄音:不要啦,出來慢慢開就好啦【A與駕 │ │ │ │ │駛人談話】) │ │ ├──┼────┼─────────────────────┼──────┤ │ 61 │如附表一│(1)103/12/10,22:1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6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98頁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1500ATM有嗎? │ │ │ │ │A:有。 │ │ │ │ │B:好。 │ │ │ │ │ │ │ │ │ │(2)103/12/10,22: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等一下要過去,你要出來等我喔。 │ │ │ │ │B:好,我ATM啦。 │ │ │ │ │A:好。 │ │ │ │ │ │ │ │ │ │(3)103/12/10,23:3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側錄音:A:你不怕,我很怕,我可怕的很, │ │ │ │ │你開車你不怕,我坐的可怕了) │ │ │ │ │B:你好。 │ │ │ │ │A:出來出來,外面等我。 │ │ │ │ │B:好。 │ │ ├──┼────┼─────────────────────┼──────┤ │ 62 │如附表一│(1)103/12/15,18:06,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6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98頁至第99頁│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1000 ATM OK? │ │ │ │ │ │ │ │ │ │(2)103/12/15,19:0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1000ATM有沒有? │ │ │ │ │A:有啦,等一下就過去了喔。 │ │ │ │ │B:好。 │ │ │ │ │ │ │ │ │ │(3)103/12/15,19: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到了。 │ │ │ │ │B:好。 │ │ │ │ │(4)103/12/15,19: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好。 │ │ │ │ │A:你在哪裡?你在幾路啊? │ │ │ │ │B:ATM。 │ │ │ │ │A:我在ATM阿,快點啦。 │ │ │ │ │B:好,等一下。 │ │ ├──┼────┼─────────────────────┼──────┤ │ 63 │如附表一│(1)103/12/15,21:22,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6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37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有來嗎?我有1000。 │ │ │ │ │A:要等一下喔。 │ │ │ │ │B:我在ATM阿。 │ │ │ │ │A:好啦,等一下喔。 │ │ │ │ │B:好。 │ │ │ │ │ │ │ │ │ │(2)103/12/15,21: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來了嗎? │ │ │ │ │A:等一下過去了阿。 │ │ │ │ │B:多久? │ │ │ │ │A:不會很久啦。 │ │ │ │ │B:因為我沒有超過10點要進去工廠。 │ │ │ │ │A:好,我知道。 │ │ │ │ │B:我給你錢啊。 │ │ │ │ │A:好,我知道。 │ │ ├──┼────┼─────────────────────┼──────┤ │ 64 │如附表一│(1)103/12/17,22:24,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6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卷第19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1000你可以來嗎? │ │ │ │ │A:好。 │ │ │ │ │ │ │ │ │ │(2)103/12/17,22:2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我要1000兩個喔。 │ │ │ │ │A:好。 │ │ │ │ │ │ │ │ │ │(3)103/12/17,22:2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怎樣? │ │ │ │ │B:老大,我們2000一個、1000一個,總共是 │ │ │ │ │ 3000,好不好? │ │ │ │ │A:好。 │ │ │ │ │ │ │ │ │ │(4)103/12/17,22: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 │ │ │ │ │A:等一下過去了。 │ │ │ │ │B:OK。 │ │ │ │ │ │ │ │ │ │(5)103/12/17,23:2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0│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我來了,快到了喔。 │ │ │ │ │B:OK。 │ │ │ │ │A:出來啊。 │ │ ├──┼────┼─────────────────────┼──────┤ │ 65 │如附表一│(1)103/12/18,19: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6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18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有嗎? │ │ │ │ │A:有,很多勒。 │ │ │ │ │B:2000。 │ │ │ │ │A:什麼2000。 │ │ │ │ │B:我沒有錢,你給我太少。 │ │ │ │ │A:什麼給你太少,給你多少我自己都知道啦。 │ │ │ │ │B:2000就好,快點。 │ │ │ │ │A:2000,你上次那些要還我啊。 │ │ │ │ │B:我沒錢,快到了打給我。 │ │ │ │ │A:好。 │ │ │ │ │ │ │ │ │ │(2)103/12/18,19:3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側錄音:A與另名女子通話,表示A另持有新門│ │ │ │ │號,A與該名女子約定地點見面) │ │ │ │ │A:出來啊。 │ │ │ │ │B:好。 │ │ │ │ │A:在你們那邊喔,你上次跟我講的那邊喔。 │ │ │ │ │B:那個「白白」小小那邊好不好? │ │ │ │ │A:小路喔? │ │ │ │ │B:嗯~ │ │ │ │ │A:隨便你,好啦。 │ │ │ │ │ │ │ │ │ │(3)103/12/18,19: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側錄音:A與女子已見面,A:我們以前的公司│ │ │ │ │拆掉了。女子:為什麼?A:因為那邊沒做了阿 │ │ │ │ │。女子:那你們公司的外勞怎麼還在這??A :│ │ │ │ │那不是我們公司的外勞。) │ │ │ │ │A:出來喔,快點啦。 │ │ │ │ │B:老大來了喔。 │ │ ├──┼────┼─────────────────────┼──────┤ │ 66 │如附表一│(1)103/12/19,18: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6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2864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167頁反至第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168頁 │ │ │ │B:老大,1000來嗎? │ │ │ │ │A:「腦腦」,冷冷耶。 │ │ │ │ │B:我知道你不來。 │ │ │ │ │A:多一點啦,多一點我就去啦。 │ │ │ │ │B:我問你,有沒有別的?(意指來源)白的, │ │ │ │ │ 一樣的。 │ │ │ │ │A:沒有啊,就是今天都沒有啊。 │ │ │ │ │B:15啦。 │ │ │ │ │A:15喔? │ │ │ │ │B:不到2000,15,你不來,隨便你。 │ │ │ │ │A:好啦,15啦。 │ │ │ │ │B:來嗎? │ │ │ │ │A:來啊。 │ │ │ │ │B:15來喔? │ │ │ │ │A:不然勒。 │ │ │ │ │B:沒有,你給的貨怎麼不一樣?? │ │ │ │ │A:蛤? │ │ │ │ │B:還有黑黑的,還很臭。 │ │ │ │ │A:哪裡臭?亂講。 │ │ │ │ │B:我沒有騙你,我騙你幹麻? │ │ │ │ │A:不可能啦。 │ │ │ │ │B:每次我有跟你講錯嗎?沒有嘛。 │ │ │ │ │A:我在用就不會。 │ │ │ │ │B:還有黑黑。 │ │ │ │ │A:黑黑那個是正常的啦,那個是有阿,可是你 │ │ │ │ │ 說臭臭,那個沒有啦。 │ │ │ │ │B:對,這知道了,15來喔? │ │ │ │ │A:來啊。 │ │ │ │ │B:來嗎? │ │ │ │ │A:來啊。 │ │ │ │ │ │ │ │ │ │(2)103/12/19,19:0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到了嗎? │ │ │ │ │A:還沒啦,等一下啦,哪有那麼快,冷冷耶。 │ │ │ │ │B:我知道很冷阿,不是我,好不好。 │ │ │ │ │A:好啦,等一下過去了啦。 │ │ │ │ │ │ │ │ │ │(3)103/12/19,20:0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朋新(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啊。 │ │ ├──┼────┼─────────────────────┼──────┤ │ 67 │如附表一│(1)103/12/19,20:4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6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卷第10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朋友給我1000啦。 │ │ │ │ │A:等一下,等一下就過去。 │ │ │ │ │B:老大,快,10點沒有來的話。 │ │ │ │ │A:嗯~ │ │ │ │ │ │ │ │ │ │(2)103/12/19,21:0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側錄音:A與另名女子聊天中,意指該名女子 │ │ │ │ │載運A前往交易) │ │ │ │ │A:出來。 │ │ │ │ │B:OK,ATM啦。 │ │ ├──┼────┼─────────────────────┼──────┤ │ 68 │如附表一│(1)103/12/19,21:24,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6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18頁至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第119頁 │ │ │ │A:怎樣?? │ │ │ │ │B:哥哥,你有大大那個,一樣我不要喔。 │ │ │ │ │A:你不要好阿,多一點才有大大阿,因為我那 │ │ │ │ │ 個都大的,沒有小小顆。(意指毒品) │ │ │ │ │B:你先拿給我,我沒有了。 │ │ │ │ │A:我知道弄不好啊,沒有辦法啊,大大顆我要 │ │ │ │ │ 敲碎才有那個阿。 │ │ │ │ │B:這個很小,你拿的。 │ │ │ │ │A:3000的話就一樣喔。 │ │ │ │ │B:3000。 │ │ │ │ │A:3000就沒有大大的喔。 │ │ │ │ │B:有大大嗎?? │ │ │ │ │A:沒有大大啦,那個都很大,如果以後你多一 │ │ │ │ │ 點可以。 │ │ │ │ │B:我錢不夠啊。 │ │ │ │ │A:沒有大大錢就不夠.. │ │ │ │ │B:我一個禮拜拿2000、3000,有到10000了。 │ │ │ │ │A:好啦,等一下我用看看啦,快到打給你。 │ │ │ │ │ │ │ │ │ │(2)103/12/19,22:1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出來,在小路嗎? │ │ │ │ │B:那個.. │ │ │ │ │A:小路吼? │ │ │ │ │ │ │ │ │ │(3)103/12/19,22: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到底在哪裡啦? │ │ │ │ │B:快了啦,你那個..我大大小小的,你來找我 │ │ │ │ │ 好不好? │ │ │ │ │A:什麼大大小小?聽不懂啦。 │ │ │ │ │B:我跟你說那個,這裡來不到小路阿。 │ │ │ │ │A:蛤? │ │ │ │ │B:那個不到小路,你來找給我啦。 │ │ │ │ │A:我已經過去,沒有看到你啦。 │ │ │ │ │B:你哪裡? │ │ │ │ │A:我有去了,又走回來了。 │ │ │ │ │B:我快到了。 │ │ │ │ │ │ │ │ │ │(4)103/12/19,22: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快啦。 │ │ │ │ │A:你在哪裡啦?你不來,我要走了喔。 │ │ │ │ │B:快到小路了。 │ │ │ │ │A:你到底在哪裡啦?? │ │ │ │ │B:你拿過去,我過去工廠阿。 │ │ │ │ │A:我現在在這裡等很久了捏。 │ │ │ │ │B:等一下,等2步就到了捏 │ │ ├──┼────┼─────────────────────┼──────┤ │ 69 │如附表一│(1)103/12/19,21:2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6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01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1000好不好?今天。 │ │ │ │ │A:今天喔..要等一下好不好,如果有要過去我 │ │ │ │ │ 打給你啦。 │ │ │ │ │B:OK。 │ │ │ │ │ │ │ │ │ │(2)103/12/19,23: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要過去了喔。 │ │ │ │ │B:喂。 │ │ │ │ │A:要不要? │ │ │ │ │B:要。 │ │ │ │ │A:要吼,等我,現在要過去了喔。 │ │ │ │ │B:嗯~ │ │ │ │ │ │ │ │ │ │(3)103/12/19,23:4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有,在路上了,等我一下吼,馬上到。 │ │ │ │ │B:好。 │ │ ├──┼────┼─────────────────────┼──────┤ │ 70 │如附表一│(1)103/12/20,08:16,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卷第23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現在我有1000,來給我好不好? │ │ │ │ │A:好。 │ │ │ │ │B:泰國店喔。 │ │ │ │ │ │ │ │ │ │(2)103/12/20,08: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泰國店喔。 │ │ │ │ │A:好啦。 │ │ ├──┼────┼─────────────────────┼──────┤ │ 71 │如附表一│(1)103/12/20,21:4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20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那個有大大嗎? │ │ │ │ │A:有要大大,又要多,你是要多少? │ │ │ │ │B:我要5000好不好, │ │ │ │ │A:好。 │ │ │ │ │B:多多,知道嗎? │ │ │ │ │A:不要給你多多,給你大大就好。 │ │ │ │ │B:快點喔,他在等我。(意指另販賣給予其他 │ │ │ │ │ 購毒者) │ │ │ │ │ │ │ │ │ │(2)103/12/20,22: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好啦,馬上過去了啦,不要一直吵啦。 │ │ │ │ │B:快點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3)103/12/20,22:3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側錄音:A與另名男、女聊天中) │ │ │ │ │A:出來啊。 │ │ │ │ │B:好啦。 │ │ │ │ │A:在哪裡?在那個。 │ │ │ │ │B:一樣,昨天阿。 │ │ │ │ │A:好。 │ │ ├──┼────┼─────────────────────┼──────┤ │ 72 │如附表一│(1)103/12/20,17:1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7頁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下班沒? │ │ │ │ │B:下班了。 │ │ │ │ │A:沒有要來嗎? │ │ │ │ │B:我剛下班耶,還在高速公路。 │ │ │ │ │A:要回來了嗎? │ │ │ │ │B:對阿,在回去的路上。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3/12/20,19:0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 │ │ │ │ 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到了沒? │ │ │ │ │B:(女)你等一下。 │ │ │ │ │ (男)喂~ │ │ │ │ │A:你是有沒有要來? │ │ │ │ │B:有啦,就在塞車,今天周六阿。 │ │ │ │ │A:你在路程上了嗎? │ │ │ │ │B:對啦。 │ │ │ │ │ │ │ │ │ │(3)103/12/20,19:5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 │ │ │ │ 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塞的還真久厚。 │ │ │ │ │ │ │ │ │ │(4)103/12/20,23: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怎樣? │ │ │ │ │B:哥哥~睡覺了嗎? │ │ │ │ │A:還沒啦,怎樣? │ │ │ │ │B:1000可以嗎? │ │ │ │ │A:1500可以嗎? │ │ │ │ │B:我沒有1500,有1000。 │ │ │ │ │A:好,等一下。 │ │ │ │ │ │ │ │ │ │ │ │ │ │ │(5)103/12/21,01:0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53│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啊。 │ │ │ │ │B:好。 │ │ ├──┼────┼─────────────────────┼──────┤ │ 73 │如附表一│(1)103/12/21,11:03,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卷第11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在路上了啦。 │ │ │ │ │B:老大~等一下。 │ │ │ │ │A:怎樣? │ │ │ │ │B:朋友給我2000啦。(意指有其他購毒者) │ │ │ │ │A:好啊。 │ │ │ │ │B:給我多多嗎?2000、1000。 │ │ │ │ │A:好啦。 │ │ │ │ │B:1個1000、1個2000。 │ │ │ │ │ │ │ │ │ │(2)103/12/21,11:1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出來喔。 │ │ │ │ │B:OK。 │ │ ├──┼────┼─────────────────────┼──────┤ │ 74 │如附表一│(1)103/12/21,18: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卷第11頁反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我有錢2000,有來嗎? │ │ │ │ │A:好。 │ │ │ │ │B:ATM啦。 │ │ │ │ │ │ │ │ │ │(2)103/12/21,19:2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現在要過去了。 │ │ │ │ │B:OK,ATM啦。 │ │ │ │ │ │ │ │ │ │(3)103/12/21,19: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快到了。 │ │ │ │ │ │ │ │ │ │(4)103/12/21,19:5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78│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ATM喔,出來啊。 │ │ │ │ │B:OK。 │ │ ├──┼────┼─────────────────────┼──────┤ │ 75 │如附表一│(1)103/12/23,16:4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20頁至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第121頁 │ │ │ │B:還沒下班啦,有小小的嗎? │ │ │ │ │A:什麼小小?你不都是要大大? │ │ │ │ │B:不是啦,那個東西啦。 │ │ │ │ │A:小小,有啦。 │ │ │ │ │B:那個你拿給我好不好? │ │ │ │ │A:好。 │ │ │ │ │B:你拿我.. │ │ │ │ │A:買喔,沒有拿給你喔。 │ │ │ │ │B:你不拿,我就不要,等一下,我還沒下班好 │ │ │ │ │ 不好。 │ │ │ │ │A:要買喔。 │ │ │ │ │B:要阿。 │ │ │ │ │A:要買的喔,沒有給你喔。 │ │ │ │ │B:我知道了啦。 │ │ │ │ │A:好。 │ │ │ │ │B:我下班打找你。 │ │ │ │ │ │ │ │ │ │(2)103/12/23,18: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好了沒啦?? │ │ │ │ │B:那個你..拿給我那個,你到幾點?那個7點半│ │ │ │ │ 你到不到? │ │ │ │ │A:現在幾點?7點半可以啊 │ │ │ │ │B:對阿,7點半我到、你到好不好? │ │ │ │ │A:好啊。 │ │ │ │ │B:5000喔。 │ │ │ │ │A:嗯~ │ │ │ │ │B:可以嗎? │ │ │ │ │A:可以啦。 │ │ │ │ │B:你不會忘記「小小」的那個吧。 │ │ │ │ │A:「小小」你要用買的,我沒辦法給你喔。 │ │ │ │ │B:我知道啦。 │ │ │ │ │ │ │ │ │ │(3)103/12/23,19:1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點出來啦。 │ │ │ │ │B:出來了。 │ │ │ │ │ │ │ │ │ │(4)103/12/23,19:2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不來你在幹麻? │ │ │ │ │B:到了。 │ │ │ │ │A:哪裡? │ │ │ │ │B:到了啦。 │ │ ├──┼────┼─────────────────────┼──────┤ │ 76 │如附表一│(1)103/12/24,14:41,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卷第24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我有1000,來給我嗎?ATM。 │ │ │ │ │A:好。 │ │ │ │ │ │ │ │ │ │(2)103/12/24,15:2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你來了嗎? │ │ │ │ │A:要等一下喔。 │ │ │ │ │B:泰國店,我等你。 │ │ │ │ │A:等一下,要等我一下。 │ │ │ │ │B:泰國店喔。 │ │ │ │ │A:好。 │ │ │ │ │ │ │ │ │ │(3)103/12/24,16:3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要過去了。 │ │ │ │ │B:好。 │ │ │ │ │ │ │ │ │ │(4)103/12/24,16: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ATM喔。 │ │ │ │ │A:泰國店。 │ │ │ │ │B:ATM。 │ │ ├──┼────┼─────────────────────┼──────┤ │ 77 │如附表一│(1)103/12/24,18: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告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卷第63頁反至│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第64頁 │ │ │ │A:有要來嗎? │ │ │ │ │B:我現在才下班阿。 │ │ │ │ │A:現在才下班喔? │ │ │ │ │B:我現在才下班阿。 │ │ │ │ │A:你回來這邊要多久? │ │ │ │ │B:最少也要兩個小時吧,現在很像在塞車,今 │ │ │ │ │ 天耶誕夜阿。 │ │ │ │ │A:好啦,快一點就好了。 │ │ │ │ │B:都是車子阿。 │ │ │ │ │A:今天他叫我要早一點過去。(意指上游約定 │ │ │ │ │ 時間) │ │ │ │ │B:今天聖誕夜沒有辦法啊,車子比較多啊。 │ │ │ │ │A:你不是搭統聯的? │ │ │ │ │B:統聯也會塞車阿,統聯難道就不會塞車?一 │ │ │ │ │ 樣走高速公路耶。 │ │ │ │ │A:好啦,不要太晚喔。 │ │ │ │ │B:好啦。 │ │ │ │ │ │ │ │ │ │(2)103/12/24,19: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現在我有1000,來給我嗎? │ │ │ │ │A:剛才我有去你沒有看到嗎? │ │ │ │ │B:沒看到阿。 │ │ │ │ │A:好啦,那你要等一下喔,我現在才回來而已 │ │ │ │ │ 。 │ │ │ │ │B:ATM喔。 │ │ │ │ │A:好。 │ │ │ │ │(3)103/12/24,20:1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來了嗎? │ │ │ │ │A:等一下,我洗一下手我就過去了。 │ │ │ │ │B:好。 │ │ │ │ │ │ │ │ │ │(4)103/12/24,21:1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被│ │ │ │ │ 告葉欽堂(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在路程中了啦。 │ │ │ │ │A:你回來了嗎? │ │ │ │ │B:對阿。 │ │ │ │ │A:好啦。 │ │ │ │ │ │ │ │ │ │(5)103/12/24,21: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我告訴你啦,等一下朋友要來載我,要過去 │ │ │ │ │ 的時候我再打給你。 │ │ │ │ │B:那個我跟你ATM啦。 │ │ │ │ │A:不然你在等我一下,我朋友快來了,等一下 │ │ │ │ │ 我跟他過去。(意指有人協助運送販賣) │ │ │ │ │B:好。 │ │ │ │ │ │ │ │ │ │(6)103/12/24,21:5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 :老大,你來了嗎? │ │ │ │ │A:來了。 │ │ ├──┼────┼─────────────────────┼──────┤ │ 78 │如附表一│(1)103/12/25,16: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101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今天2000好不好? │ │ │ │ │A:多少? │ │ │ │ │B:2000。 │ │ │ │ │A:2000? │ │ │ │ │B:對。 │ │ │ │ │A:好,等一下就過去。 │ │ │ │ │B:OK。 │ │ │ │ │ │ │ │ │ │(2)103/12/25,17:5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過去喔。 │ │ │ │ │B:好。 │ │ ├──┼────┼─────────────────────┼──────┤ │ 79 │如附表一│(1)103/12/25,16:47,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7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卷第25頁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B:老大~現在我有1000,來嗎? │ │ │ │ │A:現在在下雨耶。 │ │ │ │ │B:那個6點可以嗎? │ │ │ │ │A:等一下沒有雨我就過去好不好? │ │ │ │ │B:好。 │ │ │ │ │ │ │ │ │ │(2)103/12/25,17:5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某│ │ │ │ │ 外籍勞工(姓名年籍不詳,下稱B,即0989│ │ │ │ │ -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A:我現在過去喔。 │ │ │ │ │B:好。 │ │ ├──┼────┼─────────────────────┼──────┤ │ 80 │如附表一│(1)103/12/29,14:05,被告蘇志明(下稱A │彰警分偵字第│ │ │編號8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0000000000號│ │ │示之事實│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卷第87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有空嗎? │ │ │ │ │A:嗯~怎樣? │ │ │ │ │B:我要2000。 │ │ │ │ │A:好。 │ │ │ │ │B:二路喔。 │ │ │ │ │A:我要過去的時候打給你。 │ │ │ │ │B:好,謝謝。 │ │ │ │ │ │ │ │ │ │(2)103/12/29,15:3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過去了。 │ │ │ │ │B:好,我要去二路喔。 │ │ │ │ │A:好。 │ │ ├──┼────┼─────────────────────┼──────┤ │ 81 │如附表一│(1)104/01/01,06:07,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字│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第223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有來了嗎? │ │ │ │ │A:你要1500?還是1000? │ │ │ │ │B:1000。 │ │ │ │ │A:好。 │ │ │ │ │ │ │ │ │ │(2)104/01/01,06:1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1500。 │ │ │ │ │A:好。 │ │ │ │ │ │ │ │ │ │(3)104/01/01,06: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好啦,在走了啦。 │ │ │ │ │B:OK。 │ │ │ │ │ │ │ │ │ │(4)104/01/01,06: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等一下朋友有錢給我1000,老大有嗎 │ │ │ │ │ ? │ │ │ │ │A:好。(側錄音:A:轉回去,還有一間。) │ │ ├──┼────┼─────────────────────┼──────┤ │ 82 │如附表一│(1)104/01/01,09: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5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今天有空嗎? │ │ │ │ │A:有,今天你休息嘛。 │ │ │ │ │B:今天我休息,現在我沒有了,有4000,明天 │ │ │ │ │ 要1000,好不好? │ │ │ │ │A:好。 │ │ │ │ │B:多久? │ │ │ │ │A: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B:快來你打給我好不好? │ │ │ │ │A:好。 │ │ │ │ │ │ │ │ │ │(2)104/01/01,09: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來了嗎?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B:快點啦。 │ │ │ │ │A:好。 │ │ │ │ │ │ │ │ │ │(3)104/01/01,10:1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來了嗎? │ │ │ │ │A:來來來。 │ │ │ │ │B:我過去吼。 │ │ │ │ │A:好。 │ │ │ │ │ │ │ │ │ │(4)104/01/01,10:2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等一下..我東西忘了帶,等一下吼。 │ │ │ │ │B:好,快點。 │ │ │ │ │A:東西沒有帶,我回去拿一下。 │ │ │ │ │B:我到了.. │ │ │ │ │A:好啦,等我一下。 │ │ │ │ │B:快點啦。 │ │ │ │ │ │ │ │ │ │(5)104/01/01,10:3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到了,來了。 │ │ ├──┼────┼─────────────────────┼──────┤ │ 83 │如附表一│(1)104/01/01,11:3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16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要2000。 │ │ │ │ │A:好。 │ │ │ │ │B:我跟大哥二路喔。 │ │ │ │ │A:好,我要去的時候打給你好不好? │ │ │ │ │B:好。 │ │ │ │ │ │ │ │ │ │(2)104/01/01,13: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快點,我快到了喔。 │ │ ├──┼────┼─────────────────────┼──────┤ │ 84 │如附表一│(1)104/01/01,19: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213頁反至第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214頁 │ │ │ │B:1000ATM OK? │ │ │ │ │ │ │ │ │ │(2)104/01/01,19: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OK。 │ │ │ │ │ │ │ │ │ │(3)104/01/01,19:3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 │ │ │ │ │ │ │ │ │(4)104/01/01,20:1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到了喔。 │ │ │ │ │B:好,ATM阿。 │ │ ├──┼────┼─────────────────────┼──────┤ │ 85 │如附表一│(1)104/01/03,22: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3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2000給我多多嗎? │ │ │ │ │A:好啦。 │ │ │ │ │B:好,快啦。 │ │ │ │ │ │ │ │ │ │(2)104/01/03,23:1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側錄音:A:那是你老婆,還是你是他老婆? │ │ │ │ │) │ │ │ │ │B:老大好了嗎? │ │ │ │ │A:好了,等一下過去了。 │ │ │ │ │B:好。 │ │ │ │ │ │ │ │ │ │(3)104/01/03,23: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有阿,在路上了啦。 │ │ │ │ │B:ATM阿。 │ │ │ │ │A:你可以先出來了,等一下到了。 │ │ │ │ │B:好。 │ │ ├──┼────┼─────────────────────┼──────┤ │ 86 │如附表一│(1)104/01/05,21:05,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1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1000你可以來嗎? │ │ │ │ │A:好。 │ │ │ │ │B:好,我等你喔。 │ │ │ │ │A:快到了喔。 │ │ │ │ │B:好,OKOKOK。 │ │ ├──┼────┼─────────────────────┼──────┤ │ 87 │如附表一│(1)104/01/07,01:32,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214頁至第214│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頁反 │ │ │ │B:明天早晨 七點 2000ATM OK? │ │ │ │ │ │ │ │ │ │(2)104/01/07,01:3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OK。 │ │ │ │ │ │ │ │ │ │(3)104/01/07,01:3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 │ │ │ │ │ │ │ │ │(4)104/01/07,07:1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你來了嗎? │ │ │ │ │A:好,我現在過去,等我一下喔。 │ │ │ │ │B:好。 │ │ ├──┼────┼─────────────────────┼──────┤ │ 88 │如附表一│無通訊監察譯文。 │ │ │ │編號88所│ │ │ │ │示之事實│ │ │ ├──┼────┼─────────────────────┼──────┤ │ 89 │如附表一│(1)104/01/08,20:27,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8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6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那個你有沒有? │ │ │ │ │A:我不是叫你不要問我,如果我沒有我會跟你 │ │ │ │ │ 講,很多勒啦,我告訴你。 │ │ │ │ │B:先欠我一下啦,我有2000啦,明天那個2000 │ │ │ │ │ 來,好不好。 │ │ │ │ │A:什麼2000、2000? │ │ │ │ │B:我有2000錢,你給我多少啦? │ │ │ │ │A:2000就2000阿。 │ │ │ │ │B:來啊。 │ │ │ │ │A:好啊。 │ │ │ │ │B:那個快到了打給我。 │ │ │ │ │A:嗯~ │ │ │ │ │ │ │ │ │ │(2)104/01/08,21:1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等一下啦。 │ │ │ │ │B:快到了吼? │ │ │ │ │ │ │ │ │ │(3)104/01/08,21:2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到了,出來。 │ │ │ │ │B:好啦。 │ │ ├──┼────┼─────────────────────┼──────┤ │ 90 │如附表一│(1)104/01/08,21:45,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0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1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1000可以來嗎? │ │ │ │ │A:我剛才回來而已,等一下好不好? │ │ │ │ │B:OK。 │ │ │ │ │A:等一下再過去了。 │ │ │ │ │B:OK。 │ │ │ │ │ │ │ │ │ │(2)104/01/08,22:3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有,現在過去了。 │ │ │ │ │B:OK。 │ │ │ │ │ │ │ │ │ │(3)104/01/08,22:5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在哪裡啊? │ │ │ │ │B:OK。 │ │ │ │ │A:快點。 │ │ ├──┼────┼─────────────────────┼──────┤ │ 91 │如附表一│(1)104/01/09,19:35,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1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2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有1500。 │ │ │ │ │A:好。 │ │ │ │ │B:全部要2500昨天一樣。 │ │ │ │ │A:好,等我喔,馬上過去喔。 │ │ │ │ │B:1500喔。 │ │ │ │ │A:好。 │ │ │ │ │ │ │ │ │ │(2)104/01/09,20: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B:OK。 │ │ ├──┼────┼─────────────────────┼──────┤ │ 92 │如附表一│(1)104/01/09,20: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2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4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3000給我多多嗎? │ │ │ │ │A:好。 │ │ │ │ │B:謝謝。 │ │ │ │ │ │ │ │ │ │(2)104/01/09,21: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點,我在外面了。 │ │ │ │ │B:OK。 │ │ ├──┼────┼─────────────────────┼──────┤ │ 93 │如附表一│(1)104/01/10,22:18,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3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19頁反至第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220頁 │ │ │ │B:我要15號有錢,現在我要1000可以嗎? │ │ │ │ │A:好,可是要等一下,等一下才過去喔。 │ │ │ │ │B:我要錢15號給你。 │ │ │ │ │A:嗯~ │ │ │ │ │ │ │ │ │ │(2)104/01/10,22:3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我現在還有錢啦,1000啦。 │ │ │ │ │A:好,我等一下過去。 │ │ │ │ │B:大哥,打電話給我,我在四路喔。 │ │ │ │ │ │ │ │ │ │(3)104/01/10,22: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來了嗎? │ │ │ │ │A:等一下才要過去啦,差不多20分啦。 │ │ │ │ │B:好,我在四路。 │ │ │ │ │A:我知道啦。 │ │ │ │ │B:好,大哥,快點來啦。 │ │ │ │ │A:好。 │ │ │ │ │ │ │ │ │ │(4)104/01/10,23:0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要多久啊? │ │ │ │ │A:蛤? │ │ │ │ │B:那個要四路阿。 │ │ │ │ │A:我現在要過去了啦,不要一直打啦。 │ │ │ │ │B:不是啦,我朋友一直打,要找你啊,要等你 │ │ │ │ │ 啊。 │ │ │ │ │A:好,我現在要過去了啦。 │ │ │ │ │B:我拜託你啦,快一點好不好。 │ │ │ │ │ │ │ │ │ │(5)104/01/10,23:2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人勒? │ │ │ │ │B:OK,我過去了。 │ │ │ │ │ │ │ │ │ │(6)104/01/10,2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人│ │ │ │ │ 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 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要走了喔。 │ │ │ │ │B:我在四路。 │ │ │ │ │A:我在四路了啊。 │ │ │ │ │B:剛才我找朋友。 │ │ │ │ │A:我不等人的喔,快點喔。 │ │ │ │ │B:OK。 │ │ ├──┼────┼─────────────────────┼──────┤ │ 94 │如附表一│(1)104/01/13,20:0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4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16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過來嗎?我還有1000,要1000。 │ │ │ │ │A:好。 │ │ │ │ │B:大哥過來打找我一下。 │ │ │ │ │ │ │ │ │ │(2)104/01/13,20:1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現在要過去。 │ │ │ │ │B:好。 │ │ ├──┼────┼─────────────────────┼──────┤ │ 95 │如附表一│(1)104/01/14,17: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5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214頁反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2000,ATM有嗎? │ │ │ │ │A:蛤? │ │ │ │ │B:你來了嗎?你來快嗎? │ │ │ │ │A:快快阿。 │ │ │ │ │B:好,6點半我加班。 │ │ │ │ │A:好。 │ │ │ │ │B:OK。 │ │ │ │ │ │ │ │ │ │(2)104/01/14,18:4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過去喔。 │ │ │ │ │B:我有ATM阿。 │ │ │ │ │A:好。 │ │ ├──┼────┼─────────────────────┼──────┤ │ 96 │如附表一│(1)104/01/17,19:55,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6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4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我有錢1000啦。 │ │ │ │ │A:等一下再過去,晚一點再過去。 │ │ │ │ │B:好,老大有來打給我。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4/01/17,20:2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朋友有錢給我1000啦。 │ │ │ │ │A:嗯~ │ │ │ │ │B:老大,變1000兩個。 │ │ │ │ │A:好。 │ │ │ │ │B:老大,給我多多啦。 │ │ │ │ │A:好啦。 │ │ │ │ │ │ │ │ │ │(3)104/01/17,20: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等一下,等一下。 │ │ │ │ │A:怎樣? │ │ │ │ │B:不一樣嗎?我有錢3000,老大給我1000一個 │ │ │ │ │ ,朋友有錢給我。 │ │ │ │ │A:你要三個就對了啦。 │ │ │ │ │B:3000給我多多,1000一個。 │ │ │ │ │A:好。 │ │ │ │ │ │ │ │ │ │(4)104/01/17,21:1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出來了。 │ │ │ │ │A:阿SIR來了耶。 │ │ │ │ │B:OK。 │ │ │ │ │A:我要走了啦,等一下再來啦。 │ │ │ │ │B:OK。 │ │ │ │ │A:叫你在外面等我,你不等。 │ │ │ │ │ │ │ │ │ │(5)104/01/17,21:1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出來,快點。 │ │ │ │ │B:ATM啦。 │ │ ├──┼────┼─────────────────────┼──────┤ │ 97 │如附表一│(1)104/01/17,20:46,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7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2頁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今天幫我2000好不好? │ │ │ │ │A:好。 │ │ │ │ │B:趕快好不好。 │ │ │ │ │A:好。 │ │ │ │ │B:我等你在工廠。 │ │ │ │ │ │ │ │ │ │(2)104/01/17,21: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出來,快點。 │ │ │ │ │B:OK。 │ │ ├──┼────┼─────────────────────┼──────┤ │ 98 │如附表一│(1)104/01/20,11:27,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8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6頁反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那個12點,你快來,我等你。 │ │ │ │ │A:你每次都要約中午喔。 │ │ │ │ │B:我12點還沒到阿,好不好。 │ │ │ │ │A:隨便你啊。 │ │ │ │ │B:我要2000,給你3000好不好? │ │ │ │ │A:好,我以後不讓你欠了啦。 │ │ │ │ │ │ │ │ │ │(2)104/01/20,11: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你剛才說多少? │ │ │ │ │B:2000。 │ │ │ │ │A:然後勒? │ │ │ │ │B:2000,給你3000。 │ │ │ │ │A:好。 │ │ │ │ │B:12點喔。 │ │ │ │ │A:好。 │ │ │ │ │ │ │ │ │ │(3)104/01/20,12:0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12點,人勒? │ │ │ │ │ │ │ │ │ │(4)104/01/20,12:0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要等多久? │ │ │ │ │B:快到了。 │ │ ├──┼────┼─────────────────────┼──────┤ │ 99 │如附表一│(1)104/01/21,01: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99所│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示之事實│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215頁至第215│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頁反 │ │ │ │B:早晨 七點 1500ATM OK? │ │ │ │ │ │ │ │ │ │(2)104/01/21,04:4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OK。 │ │ │ │ │ │ │ │ │ │(3)104/01/21,04:5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 │ │ │ │ │ │ │ │ │(4)104/01/21,06:3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現在過去。 │ │ │ │ │ │ │ │ │ │(5)104/01/21,06:50,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點,我在這裡等你啊。 │ │ │ │ │B:你來了嗎? │ │ │ │ │A:我現在在這裡等你啊。 │ │ │ │ │B:好。 │ │ ├──┼────┼─────────────────────┼──────┤ │100 │如附表一│(1)104/01/22,07: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0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215頁反至第 │ │ │實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216頁 │ │ │ │B:今天中午 1500ATM OK? │ │ │ │ │ │ │ │ │ │(2)104/01/22,07:3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OK。 │ │ │ │ │ │ │ │ │ │(3)104/01/22,07:3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 │ │ │ │ │ │ │ │ │(4)104/01/22,11:54,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側錄音:另男:過去前面那邊好了。A:你停 │ │ │ │ │在路口那邊) │ │ │ │ │A:快點啦,出來,到了到了。 │ │ │ │ │B:我要等一下,我上班啦。 │ │ │ │ │A:好啦,12點出來。 │ │ │ │ │B:好,等一下。 │ │ ├──┼────┼─────────────────────┼──────┤ │101 │如附表一│(1)104/01/23,18:5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1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17頁 │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我要1000。 │ │ │ │ │A:1000? │ │ │ │ │B:對,要1000。 │ │ │ │ │A:好啦。 │ │ │ │ │ │ │ │ │ │(2)104/01/23,20:4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在外面啦,出來出來。 │ │ │ │ │B:好,等一下我去大哥的前面啦。 │ │ │ │ │A:好。 │ │ ├──┼────┼─────────────────────┼──────┤ │102 │如附表一│(1)104/01/24,08: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2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182反 │ │ │實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今天中午 1500ATM OK? │ │ │ │ │ │ │ │ │ │(2)104/01/24,08:02,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A:OK。 │ │ │ │ │ │ │ │ │ │(3)104/01/24,08:0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簡訊內容: │ │ │ │ │B:OK。 │ │ │ │ │ │ │ │ │ │(4)104/01/24,12:09,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蘇方瓦(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 │ │ │ │ │ 電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來了,出來。 │ │ │ │ │B:你來了嗎? │ │ │ │ │A:來了,出來。 │ │ │ │ │B:好,ATM。 │ │ ├──┼────┼─────────────────────┼──────┤ │103 │如附表一│無通訊監察譯文。 │ │ │ │編號103 │ │ │ │ │所示之事│ │ │ │ │實 │ │ │ ├──┼────┼─────────────────────┼──────┤ │104 │如附表一│(1)104/01/24,19:50,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4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17頁至第217│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頁反 │ │ │ │B:老大,我要2000。 │ │ │ │ │A:好。 │ │ │ │ │B:老大過來打給我一下喔。 │ │ │ │ │A:好。 │ │ │ │ │ │ │ │ │ │(2)104/01/24,20:33,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到了,出來出來。 │ │ │ │ │B:嗯~ │ │ ├──┼────┼─────────────────────┼──────┤ │105 │如附表一│(1)104/01/25,16:00,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5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0頁反 │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現在我有1000啦,來不來啊? │ │ │ │ │A:好啦,等一下啦,我現在在這裡。 │ │ │ │ │B:好,1000啦。 │ │ │ │ │ │ │ │ │ │(2)104/01/25,16:0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 │ │ │ │ │A:你出來,我在外面。 │ │ │ │ │B:現在我在ATM啦。 │ │ │ │ │A:你在ATM喔? │ │ │ │ │B:對。 │ │ │ │ │A:好。(側錄音:A:ATM) │ │ │ │ │ │ │ │ │ │(3)104/01/25,16:08,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我到了捏。 │ │ │ │ │B:OK。 │ │ │ │ │A:快一點,我要走了喔。 │ │ ├──┼────┼─────────────────────┼──────┤ │106 │如附表一│無通訊監察譯文。 │ │ │ │編號106 │ │ │ │ │所示之事│ │ │ │ │實 │ │ │ ├──┼────┼─────────────────────┼──────┤ │107 │如附表一│(1)104/01/26,12:11,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7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7頁至第227│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頁反 │ │ │ │B:12點半你拿來給我,3000,好不好? │ │ │ │ │A:我等一下要去彰濱捏。 │ │ │ │ │B:那個這裡現在12點,剛好你快來可以嗎? │ │ │ │ │A:好啦,你昨天那個勒? │ │ │ │ │B:昨天那個我完了啦。 │ │ │ │ │A:昨天你欠我的不用給我喔? │ │ │ │ │B:我給你什麼東西?我昨天給你5000,拿3000 │ │ │ │ │ 對不對? │ │ │ │ │A:對。 │ │ │ │ │B:快點啦,好不好? │ │ │ │ │A:好。 │ │ │ │ │B:快到了打找我。 │ │ │ │ │A:嗯~ │ │ │ │ │ │ │ │ │ │(2)104/01/26,12:27,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在走了啦,等我一下啦。 │ │ │ │ │B:我到了捏。 │ │ │ │ │A:我會快一點啦。 │ │ │ │ │ │ │ │ │ │(3)104/01/26,12:3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到了,等我一下喔。 │ │ │ │ │ │ │ │ │ │(4)104/01/26,12:3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藍排(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快到了啦。 │ │ │ │ │B:好啦,我到了啦。 │ │ │ │ │A:快到了。 │ │ │ │ │B:好。 │ │ ├──┼────┼─────────────────────┼──────┤ │108 │如附表一│(1)104/01/26,18:4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8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2頁反 │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你幫我1000好不好? │ │ │ │ │A:好。 │ │ │ │ │B:OK。 │ │ │ │ │ │ │ │ │ │(2)104/01/26,19:15,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來了嗎? │ │ │ │ │A:還沒,等一下。 │ │ │ │ │B:OK。 │ │ │ │ │ │ │ │ │ │(3)104/01/26,19:56,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金沙(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過去了喔。 │ │ │ │ │B:OK。 │ │ ├──┼────┼─────────────────────┼──────┤ │109 │如附表一│(1)104/01/26,20:30,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09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5頁 │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老大,2000給我多多啊。 │ │ │ │ │A:好。 │ │ │ │ │B:OK。 │ │ │ │ │ │ │ │ │ │(2)104/01/26,21:41,被告蘇志明(下稱A │ │ │ │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 │ │ │ │ 人崩傑(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A:現在過去喔。 │ │ │ │ │B:有阿。 │ │ │ │ │A:好。 │ │ │ │ │B:老大出來了? │ │ │ │ │A:現在出去了。 │ │ │ │ │B:還沒10點? │ │ │ │ │A:9點半而已啦。 │ │ │ │ │B:OK。 │ │ ├──┼────┼─────────────────────┼──────┤ │110 │如附表一│(1)104/01/26,21:53,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10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安男(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21頁 │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大哥,現在我有1000。 │ │ │ │ │A:好啦,我到了,出來。 │ │ │ │ │B:我四路阿。 │ │ │ │ │A:出來。 │ │ ├──┼────┼─────────────────────┼──────┤ │111 │如附表一│(1)104/01/27,14:32,被告蘇志明(下稱A │104年度偵字 │ │ │編號111 │ ,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有者)與證│第1332號卷第│ │ │所示之事│ 人文羅(下稱B,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 │217頁反 │ │ │實 │ 話持用者)之通話內容: │ │ │ │ │B:我要2000啦。 │ │ │ │ │A:好。 │ │ │ │ │B:我上班4點,我要去上班,晚上,拜託。 │ │ │ │ │A:4點要去嗎?你說怎樣? │ │ │ │ │B:老大來給我快一點好不好? │ │ │ │ │A:好啦。 │ │ │ │ │B:2000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