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宜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宜峰 選任辯護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1416號、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109年度偵 字第16802號、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 、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 、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七)無罪。 事 實 一、丙○○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昇泰塑膠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昇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蔡廖素滿)及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1樓群泰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群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蘇奕安)之實際負責人,總攬昇泰公司、群泰公司包含會計事務在內之一切運作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負有據實製作會計憑證之義務,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負有據實申報稅捐之義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其附隨業務;庚○○(另行審結)係址設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2至4樓之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 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之經理及業務,昇泰公司、群泰公司之會計記帳、申報稅捐等業務,均委由名曜會計師事務所處理。詎丙○○為能提高昇泰公司、群泰公司之銷項費用以提高 該等公司帳目上之營業額,俾利日後向金融機構進行融資,且同時避免於虛增營業額時須繳交增加之營業稅稅款,而為以下犯行: (一)丙○○與庚○○均明知群泰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申報營 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庚○○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營業 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群泰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於附表一所示稅期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一㈠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營業稅,惟如附表 一㈡所示之公司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二)丙○○與庚○○均明知群泰公司未於附表二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 期別期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開立發票之營業人」進貨,其等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庚○○於如附表二所示各稅期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稅期翌月 之15日前),自如附表二所示各營業人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表彰「群泰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群泰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再由庚○○指示不 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群泰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此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惟群泰公司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三)丙○○與庚○○均明知昇泰公司並未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申報營 業稅期別期間,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人,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庚○○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各營業 稅申報期別內,指示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以昇泰公司之名義填製各期所示不實銷貨事項於附表三所示之統一發票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交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充作其等各稅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於附表三所示稅期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各稅期之營業稅,以上開不正方法幫助附表三㈠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三㈠所示之營業稅,惟如附表 三㈡所示之公司並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取具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及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四)丙○○與庚○○均明知昇泰公司未於附表四所示之各申報營業稅 期別期間,向如附表四所示之「開立發票之營業人」進貨,其等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庚○○於如附表四所示各稅期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稅期翌月 之15日前),自如附表四所示各營業人取得如附表四所示表彰「昇泰公司向各營業人進貨」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昇泰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再由庚○○指示不 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在昇泰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虛列上開進項金額,分別於附表四所示各期營業稅申報期間,以此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持以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營業稅之公平性與正確性,惟昇泰公司未發生實質逃漏營業稅之結果(發票日期、開立發票之營業人、發票字軌、銷售額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二、案經立新公司、光星公司告訴暨南區國稅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159條之2、159條之3、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及被告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相關卷頁詳如附表五所示,卷目對照 表詳附表九),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丙○○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丙○○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9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 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 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 項)。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 之數額,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法模式, 改為應併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至稅捐稽徵法第43條前次固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6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僅刪除「 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僅為文字條項之異動,該次修正不涉及刑罰法律所定要件之變動,不屬於刑法第2條所指 之法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 ,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三、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又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 判決參照)。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215條所謂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 於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者。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1期,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申報義務 ,而此申報行為既與公司之營業有密切關連,為公司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其雖非公司經營之主要業務,惟仍不失為附屬於該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稅申報書即屬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是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在此申報書而持以向稅捐機關行使,即應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雖 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故如二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其犯罪主體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另按所謂主辦會計,是指公司會計事務之主要負責人,至於經辦會計,則是主辦會計以外之其他會計人員。查被告丙○○為群泰公司、昇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雖依行為時 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規定,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惟群泰公司、昇泰公司之一 切事務,包含該等公司之會計業務,係由被告丙○○主導及負 責,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供述(詳本院二卷第278頁)明確 ,堪認被告丙○○具有群泰公司、昇泰公司「主辦會計人員」 之特定身分關係,而仍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所定之責任主體。是核被告丙○○就附表一㈠、三㈠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就附表一㈡、附表三㈡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就附表二、附表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如前所述,即不另論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業務上登載 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追加起訴書固就附表「幫助逃漏稅捐」欄位為「0」所示犯行,認被告丙○○就附表一㈡、三㈡所為尚 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然此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表示並未起訴(詳本院卷一第476頁),自非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三)被告丙○○就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與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名曜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為之,為間接正犯。 (四)又按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兩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判決 可資參照)。是以被告丙○○填製同一公司同一稅期之多張不 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於同一稅期將多筆不實進項內容填載於群泰公司、昇泰公司之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係出於該稅期內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單一目的所為,基於同一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僅論以一罪。又被告丙○○就附表一㈠、三㈠所犯上開二罪,就行為外觀而言, 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可認被告丙○○均係基於同一犯罪故 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被告丙○○所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 論併罰(罪數詳如附表八所示)。 (六)爰審酌被告丙○○所為上開犯罪事實,影響交易秩序,紊亂稅 捐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危害經濟秩序與租稅公平,並幫助附表一㈠、三㈠所示之公司有實質逃漏營業 稅之結果,所為應值非難,兼衡被告丙○○開立及取具如附表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數量甚多,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57,535元,足見本件犯罪有相當程度之危害, 暨被告丙○○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自稱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與父母、妻子、三名年幼子女同住,需負撫養之責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定應執行刑: 1.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2.審酌被告丙○○係群泰公司、昇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所犯如 附表一至四所犯均屬與統一發票有關之犯行,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犯罪之態樣及手段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各犯行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相近、刑罰規範之目的近似、侵害法益之類型相同、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總體情狀,就被告丙○○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符合罪 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實現刑罰權之公平正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 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法網,犯後具有悔意,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 自新。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等人犯罪情節及使其等能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上揭法條規定,命被告丙○○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 國庫支付6萬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而該命令自本判決 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等沒收規定業經修正增訂,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刑法第2條第2項亦經修正施行為「關於沒收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法 律」,故本案沒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 (二)被告丙○○就附表二、四所示業務上不實登載所作成各稅期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固為其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業經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均已非屬於被告丙○○所有之物,尚無從依法宣告沒收。 (三)犯罪所得部分: ⒈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係以「屬於犯罪行為人」作為沒收之要件,應就犯罪所得之實際歸屬(事實上支配)為實際認定,以判斷是否應為沒收之諭知。而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於前揭犯罪所得實際歸屬之判斷上,亦難認為係同一主體。 2.被告丙○○就附表一㈠、三㈠所示以群泰公司、昇泰公司名義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與如附表一㈠、三㈠所示之各營業人,供各營 業人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並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該等附表所示之各營業人逃漏如附表一㈠、三㈠所示之營 業稅,此等減省未繳納稅金之消極財產上利益,固應屬犯罪所得,惟其係歸屬於該等營業人(法人),並非歸屬於被告丙○○,核與前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屬於犯罪行為 人」之要件有間,自無從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即附表六):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丙○○、庚○○均明知昇泰公司並無實 際銷貨與如附表六所示之維銘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銘工業公司),仍由被告庚○○利用出面接洽客戶之機會或利用 名曜會計師事務所為昇泰公司及維銘工業公司處理記帳及報稅業務之機會,持昇泰公司空白發票本,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在事務所內填載、開立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六所示之維銘工業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藉以完成表彰維銘工業公司向昇泰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銷售額,復由維銘工業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稅時,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涉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實 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觀諸附表六所示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係0元,該筆交易顯非 不實交易,從而,自難認被告丙○○有何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犯行,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有間,檢 察官就被告丙○○此部分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所提出之 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丙○○有罪之確信。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開說明, 不能證明被告丙○○有何涉犯上開罪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附表三㈡編號1(維銘工業公司)所 示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即附表七): 壹、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與庚○○均明知昇泰公司並無實 際銷貨與如附表七所示之貿德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德公司),仍由被告庚○○利用出面接洽客戶之機會或利用名曜 會計師事務所為昇泰公司及貿德公司處理記帳及報稅業務之機會,持昇泰公司空白發票本,指示名曜會計師事務所內不知情之員工,在事務所內填載、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七所示之貿德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使用,藉以完成表彰貿德公司向昇泰公司購買貨物或勞務而支出銷售額,復由貿德公司持向稅捐機關,申報如附表七所示之營業稅時,作為當期之進項憑證,而以該不實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丙○○涉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 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從而,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卷附之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固認貿德公司與昇泰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貿德公司竟取得昇泰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1份在卷(詳偵三十四卷第5頁至第8頁) 可按,然該報告是否足以認定附表七所指交易為不實,並非無疑。且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昇泰公司有 無曾開發票給貿德公司或貿德公司開給昇泰公司?)我們是做代工,所以有時會工作比較滿我會發給他代工,他們工作滿也會給我們代工,所以會互相代工」、「(問:當時代工的交易金額約多少?)不多,約幾萬元而已」、「(問:昇泰公司開銷項發票給貿德公司,上面金額有53904元,後來 又有折讓8007元,該筆交易是否實在?)如果是幾萬元應該是實在的,折讓部分可能是退貨」、「我與貿德的交易很短暫,幾個月而已,時間點我忘記了。如果交易金額很少,例如幾萬元的這種就可能是實際交易,如果金額很大幾十萬、幾百萬的可能是不實交易」、「(問:交易次數約幾次?)五次內,只是代工而已」、「(問:起訴書附表二之二編號3〈即附表七,該筆交易是否是真實交易?)可能是實際交易 ,因為金額很小」、「(問:於國稅局時有無與國稅局人員就發票逐一核對?)沒有,只有大概看過」、「(問:你們公司有無代工過?)有,我們現在還是以代工為主。如果產品有瑕疵,客戶會將貨退給我們並開折讓單給他們」、「(問:53904元不是整數,所以從該金額判斷,你認為有可能 是真實交易?)是,但我不確定」、「(問:再加上有折讓或退回,有一張又開立了統一發票,所以你認為應該是真實交易?)是」等語(詳本院卷二第279頁至第282頁),核與證人即貿德公司之會計乙○○於國稅局訪談時供稱:「昇泰公 司與貿德公司有交易過」等語(詳偵十卷第224頁)等語相 符,可知昇泰公司與貿德公司間,確實曾有實際交易之事實,從而,附表七所示之統一發票是否為不實交易,即有疑義。 二、又觀諸昇泰公司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統一發票予貿德公司後,昇泰公司嗣另行針對此筆交易開立折讓或扣抵之統一發票予貿德公司(銷售額為-8007元),而衡諸退貨機制乃一般 市場交易之常態,倘昇泰公司與貿德公司就附表七所示之交易係虛偽不實,昇泰公司實無再就另行開立折讓、退回之統一發票予貿德公司之必要,可見附表七所示之交易應係真實交易無訛,從而,尚難認被告丙○○有何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犯行。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丙○○此部分涉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前 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丙○○有何涉犯上開罪行,自應為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宇承追加起訴,由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群泰公司開立 ㈠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3-4月 10103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195,000 9,750 有 60,002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3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225,750 11,28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10103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105,775 5,289 有 10103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73,475 3,674 有 10104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34,225 1,711 有 10104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74,335 3,717 有 10104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214,300 10,715 有 10104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187,550 9,378 有 10104 福錡電機實業社 AH00000000 89,590 4,480 有 小計 1,200,000 60,002 2 101年5-6月 10105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223,450 11,173 有 15,001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5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76,550 3,82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小計 300,000 15,001 10106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BW00000000 243,350 12,168 有 25,001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6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BW00000000 256,650 12,83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小計 500,000 25,001 3 101年7-8月 10108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DK00000000 356,700 17,835 有 25,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8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DK00000000 143,300 7,16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小計 500,000 25,000 4 101年 11-12月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2,508 1,625 有 40,783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5,920 1,796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邱名顯、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邱名顯、庚○○、丙○○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38,686 6,934 有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46,130 7,307 有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13,907 5,695 有 101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01,768 5,088 有 101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50,662 7,533 有 101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6,101 4,805 有 小計 815,682 40,783 5 102年1-2月 1020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57,900 12,895 有 100,768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76,000 13,8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1020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03,800 10,190 有 10201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67,650 13,383 有 1020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09,000 15,450 有 1020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186,400 9,320 有 1020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05,880 10,294 有 10202 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08,720 15,436 有 小計 2,015,350 100,768 6 102年5-6月 102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376,414 18,821 有 82,321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345,871 17,294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102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433,058 21,653 有 102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189,513 9,476 有 102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301,542 15,077 有 小計 1,646,398 82,321 ㈡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具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11-12月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06,362 5,318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04,214 5,211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05,500 5,275 有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17,831 5,891 有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32,657 1,633 有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7,479 4,874 有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27,393 6,370 有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51,692 7,585 有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89,567 4,478 有 10111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32,687 6,634 有 101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95,118 4,756 有 101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90,095 9,505 有 101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77,071 8,853 有 101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78,606 8,930 有 101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91,598 9,580 有 10112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3,478 674 有 小計 1,911,348 95,567 2 102年 1-2月 10202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KN00000000 105,690 5,285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2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KN00000000 174,310 8,71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小計 280,000 14,000 3 102年3-4月 10203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257,500 12,875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4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178,500 8,9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小計 436,000 21,800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431,390 21,570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530,200 26,51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440,060 22,003 有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210,430 10,522 有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581,160 29,058 有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399,020 19,951 有 102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417,770 20,889 有 小計 3,010,030 150,503 4 102年7-8月 102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254,000 12,700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188,600 9,43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300,500 15,025 有 102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256,900 12,845 有 小計 1,000,000 50,000 5 102年9-10月 102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500,000 25,000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45,000 12,2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53,000 32,650 有 102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05,000 20,250 有 102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547,500 27,375 有 小計 2,350,500 117,525 6 103年1-2月 103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67,500 8,375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43,750 7,18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3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50,372 7,519 有 103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02,300 5,115 有 103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87,909 9,395 有 103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68,309 8,415 有 103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ZA00000000 207,704 10,385 有 小計 1,127,844 56,392 附表二、群泰公司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3-4月 101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95,000 4,7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135,000 6,7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1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85,000 4,250 有 101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195,000 9,750 有 10103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90,000 4,500 有 101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80,000 4,000 有 101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101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60,000 3,000 有 10104 太玄企業有限公司 AH00000000 180,000 9,000 有 小計 1,200,000 60,000 2 101年5-6月 10106 福錡有限公司 BW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6 福錡有限公司 BW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106 福錡有限公司 BW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10106 福錡有限公司 BW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小計 500,000 25,000 10106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 小計 300,000 15,000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3 101年7-8月 10108 福錡電機實業社 DK00000000 300,000 15,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8 福錡電機實業社 DK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小計 500,000 25,000 4 102年1-2月 10201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80,000 14,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1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556,700 27,83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201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723,250 36,163 有 10202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10202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415,400 20,770 有 小計 2,295,350 114,768 5 102年9-10月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30,000 36,5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15,000 15,75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13,500 10,675 有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05,000 30,250 有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87,000 24,350 有 小計 2,350,500 117,525 6 103年1-2月 10301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35,000 6,7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01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ZA00000000 220,500 11,02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301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05,000 5,250 有 10301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03,422 5,171 有 10302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52,300 7,615 有 10302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ZA00000000 178,600 8,930 有 10302 發善塑膠有限公司 ZA00000000 233,022 11,651 有 小計 1,127,844 56,392 附表三、昇泰公司開立 ㈠生幫助逃漏稅捐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1-2月 10102 福錡電機實業社 YU00000000 73,580 3,679 有 15,0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2 福錡電機實業社 YU00000000 83,445 4,172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10102 福錡電機實業社 YU00000000 142,975 7,149 有 小計 300,000 15,000 2 101年7-8月 10107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DK00000000 235,000 11,750 有 37,50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7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DK00000000 265,000 13,25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10108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DK00000000 135,000 6,750 有 10108 太權塑膠有限公司 DK00000000 115,000 5,750 有 小計 750,000 37,500 3 101年 11-12月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65,592 8,280 有 60,479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28,359 11,418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225,993 11,300 有 10111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02,552 5,128 有 101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59,852 7,993 有 101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58,335 7,917 有 10112 正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GM00000000 168,861 8,443 有 小計 1,209,544 60,479 4 102年5-6月 102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401,974 20,099 有 95,68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5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341,790 17,09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庚○○、丙○○ 102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431,782 21,589 有 102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422,647 21,132 有 10206 見盈交通工業有限公司 MJ00000000 315,409 15,770 有 小計 1,913,602 95,680 ㈡未生幫助逃漏稅結果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2年1-2月 ⑴ 102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591,000 29,550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497,700 24,88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12,000 15,600 102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73,300 13,665 有 102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507,850 25,393 有 小計 2,181,850 109,093 ⑵ 10201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19,560 10,978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1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KN00000000 100,440 5,022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小計 320,000 16,000 2 102年3-4月 ⑴ 10203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LL00000000 395,600 19,780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3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LL00000000 487,800 24,39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04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LL00000000 330,000 16,500 有 10204 維銘新技有限公司 LL00000000 188,000 9,400 有 小計 1,401,400 70,070 10203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357,700 17,885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4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216,500 10,82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小計 574,200 28,710 ⑵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210,430 10,522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440,060 22,003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03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530,200 26,510 有 102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417,770 20,889 有 102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399,020 19,951 有 10204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LL00000000 436,000 21,800 有 小計 2,433,480 121,675 3 102年7-8月 102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592,000 29,600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479,900 23,99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07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347,055 17,353 有 10208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440,700 22,035 有 小計 1,859,655 92,983 4 102年9-10月 102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90,000 24,500 有 0 庚○○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560,000 28,000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20,000 31,000 有 102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380,000 19,000 有 10210 瑞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80,000 24,000 有 小計 2,530,000 126,500 5 102年11-12月 102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250,500 12,525 有 0 丙○○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1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421,300 21,065 有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庚○○、丙○○ 1021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QC00000000 328,200 16,410 有 小計 1,000,000 50,000 附表四、昇泰公司取具 編號 稅期 發票 年月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逃漏稅額 (元) 主文 法條及共犯 1 101年1-2月 10102 福錡電機實業社 YU00000000 80,000 4,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2 福錡電機實業社 YU00000000 120,000 6,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102 福錡電機實業社 YU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小計 300,000 15,000 2 101年5-6月 10105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5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100,000 5,0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105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10106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200,000 10,000 有 10106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10106 福錡電機實業社 BW00000000 150,000 7,500 有 小計 1,000,000 50,000 3 101年7-8月 10107 福錡有限公司 DK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08 福錡有限公司 DK00000000 250,000 12,5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小計 500,000 25,000 4 102年1-2月 10201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20,000 16,00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計 320,000 16,000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2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428,000 21,400 有 0 10201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660,700 33,035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2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269,000 13,450 有 102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387,650 19,383 有 10202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KN00000000 436,500 21,825 有 小計 2,181,850 109,093 5 102年9-10月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231,000 11,550 有 0 丙○○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09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610,000 30,500 有 刑法第215條、第216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庚○○、丙○○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567,500 28,375 有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416,000 20,800 有 10210 維銘工業有限公司 PE00000000 705,500 35,275 有 小計 2,530,000 126,500 附表五、證據資料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⒈被告丙○○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十四卷P553-556(同[追7]偵二十六卷P23-26)(同[追7]偵三十三卷P43-46)[追7]偵十卷P121-123(同[追7]偵十四卷P545-547、[追7]偵二十一卷P37-39、[追7]偵二十四卷P295-297、[追7]偵二十六卷P7-9)[追7]偵三十三卷P129-134(同[追7]偵三十五卷P53-58)[追7]偵四十七卷P99-104(P102起具結供述)[追7]本院卷一P596-598[追7]本院卷二P277-282、P299)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庚○○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三卷P227-245[追7]偵二十二卷P373-382(同[追7]偵二十二卷P623-632)[追7]偵九卷P222-230(同[追7]偵四十二卷P245-254)[追7]偵十三卷P233-236[追7]偵三十卷P87-96(同[追7]偵三十七卷P79-88)(同[追7]偵三十八卷P91-100)(同[追7]偵三十九卷P83-92)(同[追7]偵四十卷P83-92)[追7]偵三十七卷P93-96(同[追7]偵三十七卷P103-106)(同[追7]偵三十九卷P97-100)(同[追7]偵四十卷P95-98)[追7]偵三十三卷P109-112(同[追7]偵三十五卷P47-50)(同[追7]偵四十五卷P89-92)[追7]本院卷一P396-439[追7]本院卷二P92-[追7]本院卷二P82-89[追7]本院卷二P156-180[追7]本院卷二P194-235[追7]本院卷二P276-297[追7]本院卷二P321-348[追7]本院卷二P512-527) ⒊證人(正州公司負責人)蔡博全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一卷P669-671[追7]偵一卷P000-000(P499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79-383)(同[追7]偵四十二卷P445-449)[追7]偵二卷P173-180[追7]偵二卷P000-000(P185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93-397)(同[追7]偵四十二卷P451-455)[追7]偵四卷P507、P000-000(P51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17-421)(同[追7]偵四十二卷P475-479)) ⒋證人(正州公司會計)楊幸妤於偵查中之證述([追7]偵二卷P191-194(同[追7]偵三十三卷P401-404)(同[追7]偵四十二卷P459-462)[追7]偵二卷P000-000(P22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05-408)(同[追7]偵四十二卷P463-466)[追7]偵四卷P407-411(同[追7]偵三十三卷P411-415)(同[追7]偵四十二卷P469-473)[追7]偵四卷P507-511、P515(P51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17-421)(同[追7]偵四十二卷P475-479)) ⒌證人(瑞展公司負責人)郭成峻於警詢、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一卷P665-667[追7]偵二卷P287-291[追7]偵二卷P000-000(P299-301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25-431)(同[追7]偵四十二卷P361-367)[追7]偵二卷P305-307(同[追7]偵三十三卷P433-435)(同[追7]偵四十二卷P369-371)[追7]偵五卷P103-104、P000-000(P10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59-465)(同[追7]偵四十二卷P395-401)[追7]偵二十一卷P171-174) ⒍證人(瑞展公司會計)癸○○及於警詢、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二卷P323-327[追7]偵二卷P000-000(P337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37-444)(同[追7]偵四十二卷P373-380)[追7]偵二卷P345-347(同[追7]偵三十三卷P447-449)(同[追7]偵四十二卷P383-385)[追7]偵五卷P7-12(同[追7]偵三十三卷P451-456)(同[追7]偵四十二卷P387-392)[追7]偵五卷P103-106、P108-109、P113(P10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459-465)(同[追7]偵四十二卷P395-401)[追7]偵二十一卷P175-177[追7]偵二十一卷P179-181[追7]本院卷二P165-180、P181) ⒎被告(維銘公司登記負責人)乙○○於警詢、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二卷P225-237[追7]偵二卷P000-000(P27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31-341)[追7]偵九卷P7-17(P14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57-366)[追7]偵十卷P217-221(同[追7]偵十八卷P197-201、[追7]偵二十二卷P19-23、[追7]偵二十四卷P575-579、[追7]偵二十五卷P295-299)[追7]偵九卷P453-455(同[追7]偵三十三卷P369-371)[追7]偵十卷P223-226(同[追7]偵十八卷P203-206、[追7]偵二十二卷P25-31、[追7]偵二十四卷P581-584、[追7]偵二十五卷P291-294)[追7]本院卷一P476-480[追7]本院卷二P335-348、P357) ⒏證人(維銘公司會計)黃淑樺於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八卷P119-125(同[追7]偵三十三卷P343-349)[追7]偵八卷P000-000(P26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51-355)[追7]偵十卷P231-233(同[追7]偵二十二卷P37-39)(同[追7]偵二十四卷P611-613))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戊○○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十四卷P662-665(同[追7]偵十六卷P153-156、[追7]偵十八卷P273-276、同[追7]偵二十一卷P421-424、同[追7]偵二十四卷P485-488、[追7]偵三十四卷P335-338)[追7]偵十五卷P59-64(P61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二十三卷P87-91)(同[追7]偵三十三卷P147-151)[追7]偵十五卷P71-75(同[追7]偵三十三卷P157-161)[追7]偵十五卷P87-89、91(P8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65-167)[追7]偵十五卷P99-101、105(P10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73-175)[追7本院卷一P456-459[追7]本院卷二P289-292、P301) ⒑證人即同案被告壬○○於偵查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十五卷P71-75、77(P73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57-161)[追7]偵十五卷P99-103(P10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173-175)[追7本院卷一P456-459[追7]本院卷二P292-296、P307) ⒒證人即同案被告(發善公司、弘曜公司負責人)辛○○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及本院中之供述([追7]偵二卷P5-13(同[追7]偵二十六卷P357-365)(同[追7]偵二十八卷P61-69)[追7]偵二卷P105[追7]偵二卷P000-000(P111-114具結證述)(同[追7]偵三十三卷P385-390)[追7]偵五卷P397-402(同[追7]偵二十六卷P367-372)(同[追7]偵二十八卷P71-76)[追7]偵十卷P139-142(同[追7]偵十八卷P105-108、[追7]偵二十卷P239-242、[追7]偵二十六卷P219-222)[追7]偵五卷P000-000(P450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二十六卷P373-377)(同[追7]偵二十八卷P77-80)[追7]偵十卷P143-145(同[追7]偵十八卷P125-127、[追7]偵二十卷P259-261、[追7]偵二十四卷P201-203、[追7]偵二十六卷P173-175)[追7]偵二十七卷P515-517[追7]偵二十六卷P000-000(P353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二十八卷P53-58)[追7]偵三十三卷P000-000(P188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四十五卷P103-106)[追7]偵四十五卷P000-000(P113起具結證述)[追7]本院卷一P476-480[追7]本院卷二P156-165、P185) ⒓證人(太玄公司、太權公司代表人)己○○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十卷P211-214(同[追7]偵二十一卷P233-236、P269-272、[追7]偵二十四卷P347-350、[追7]偵二十五卷P419-422、[追7]偵二十七卷P343-346、[追7]偵三十二卷P325-328、[追7]偵三十四卷P529-532)[追7]偵四十四卷P31-42(P38起具結供述)(同[追7]偵四十五卷P71-83)[追7]偵四十二卷P179-185(同[追7]偵三十三卷P000-000(P195起具結證述)[追7]偵四十五卷P000-000(P132起具結證述)[追7]本院卷二P213-221、P237) ⒔證人(三藝公司負責人)吳宗勳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十四卷P475-476(同[追7]偵二十卷P641-642)(同[追7]偵三十二卷P435-436)) ⒕證人(福錡電機實業社、福錡有限公司代表人)丁○○於偵查、國稅局談話紀錄、本院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一卷P105-108(同[追7]偵二十一卷P125-128)(同[追7]偵二十四卷P307-310、531-534)(同[追7]偵二十五卷P329-332)(同[追7]偵二十七卷P257-260)(同[追7]偵三十二卷P299-302)(同[追7]偵三十四卷P259-262)[追7]偵二十六卷P000-000(P296起具結證述)(同[追7]偵二十八卷P19-23)(同[追7]偵三十三卷P209-213)[追7]偵四十五卷P000-000(P129起具結證述)[追7]本院卷二P198-213、P249) ⒖證人(太玄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己○○於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一卷P233-236) ⒗證人(太玄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劉志清於偵查及國稅局談話紀錄中之證述([追7]偵二十一卷P237-239(同[追7]偵二十一卷P273-276)(同[追7]偵二十四卷P353-356)(同[追7]偵二十五卷P357-360)(同[追7]偵二十七卷P281-284)(同[追7]偵三十二卷P329-332)(同[追7]偵三十四卷P533-536)[追7]偵四十四卷P31-42(P38起具結供述)(同[追7]偵四十五卷P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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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發票之營業人 發票號碼 銷售額 (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主文 1 102年7-8月 10208 貿德工業有限公司 NG00000000 53,904 2,695 有 0 丙○○無罪。 銷貨退回及折讓 NG00000000 -8,007 -400 有 小計 45,897 2,295 附表八、罪數 編號 被告 條文 刑度 罪數 1 丙○○ [昇泰、 群泰] 負責人 共同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3月 (得易科罰金) 26 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2月 (得易科罰金) 11 附表九、卷目對照表 1.[追7]調查卷-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處南市機法一字第10966533170號卷(影卷)(同[併1]、[併2]、[追2]、[追4]調查卷) 2.[追7]偵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一)(影卷)(同偵一卷) 3.[追7]偵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二)(影卷)(同偵二卷) 4.[追7]偵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三)(影卷)(同偵三卷) 5.[追7]偵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四)(影卷)(同偵四卷) 6.[追7]偵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五)(影卷)(同偵五卷 7.[追7]偵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六)(影卷)(同偵六卷) 8.[追7]偵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七)(影卷)(同偵七卷) 9.[追7]偵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八)(影卷)(同偵八卷) 10.[追7]偵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4396號偵查卷宗(卷九)(影卷)(同偵九卷) 11.[追7]偵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6379號偵查卷宗 12.[追7]偵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16號偵查卷宗(影卷) 13.[追7]偵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433號偵查卷宗(影卷)(同[併2]偵五卷、[追4]偵十二卷) 14.[追7]偵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041號偵查卷宗 15.[追7]偵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一) 16.[追7]偵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398號偵查卷宗(卷二) 17.[追7]偵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一) 18.[追7]偵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5號偵查卷宗(卷二) 19.[追7]偵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一) 20.[追7]偵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466號偵查卷宗(卷二) 21.[追7]偵二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一卷) 22.[追7]偵二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二卷) 23.[追7]偵二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三)(同[併3]偵三卷) 24.[追7]偵二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30號偵查卷宗(卷四)(同[併3]偵四卷) 25.[追7]偵二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5號偵查卷宗 26.[追7]偵二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五卷) 27.[追7]偵二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49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六卷) 28.[追7]偵二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一) 29.[追7]偵二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1876號偵查卷宗(卷二) 30.[追7]偵二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一) 31.[追7]偵三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2155號偵查卷宗(卷二) 32.[追7]偵三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263號偵查卷宗 33.[追7]偵三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一) 34.[追7]偵三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3號偵查卷宗(卷二) 35.[追7]偵三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一) 36.[追7]偵三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714號偵查卷宗(卷二) 37.[追7]偵三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0號偵查卷宗 38.[追7]偵三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89號偵查卷宗 39.[追7]偵三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990號偵查卷宗 40.[追7]偵三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2號偵查卷宗 41.[追7]偵四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803號偵查卷宗 42.[追7]偵四十一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5號偵查卷宗 43.[追7]偵四十二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一)(同[併3]偵七卷) 44.[追7]偵四十三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286號偵查卷宗(卷二)(同[併3]偵八卷) 45.[追7]偵四十四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6號偵查卷宗 46.[追7]偵四十五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87號偵查卷宗(同[併3]偵九卷) 47.[追7]偵四十六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29號偵查卷宗 48.[追7]偵四十七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3號偵查卷宗 49.[追7]偵四十八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14號偵查卷宗 50.[追7]偵四十九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3號偵查卷宗 51.[追7]偵五十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134號偵查卷宗 52.[追7]本院卷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一) 53.[追7]本院卷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二) 54.[追7]本院卷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58號刑事卷宗(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