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家維
林承璋
陳品聿
王鈞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第10039號、第12143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辰○○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丑○○犯如附表A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二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A編號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十、十一、十三、十四、十
五、十七、十八、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辰○○、己○○、丑○○、甲○○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4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4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4人之意見後,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之記載應予刪除;起訴書關於附表一、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A、B」;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辰○○、己○○、丑○○、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共同實施,並非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必要,其分擔實施一部分行為者,屬共同正犯;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46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例意旨均足資參照)。查被告辰○○、己○○、丑○○、甲○○於本案雖未直接以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各該被害人為詐騙行為,然被告4人所參與之上開詐欺集團,係以多人分工方式從事不法詐騙,包括集團首腦、撥打電話施詐之機房人員等,成員已達3人以上,被告負責領款及轉交之工作,使該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之行為,確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前揭詐欺集團之分工,是被告4人就本案所為,顯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參與行為之部分分工,並與其他參與者相互利用彼此之行為,而實行本案犯行,依上說明,被告4人自應負共同正犯之刑責。
㈡核被告辰○○、己○○就附表A所為,被告丑○○就附表A編號2至5所為(被告丑○○就附表A編號1部分,非本案起訴範圍),被告甲○○就附表A編號10、11、13、14、15、17、18、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4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㈢如附表A編號1至5、7至13、15、18、20所示之被害人雖有數次轉帳行為,然該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分別侵害相同法益,時間又屬密接,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㈣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對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洗錢等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空亦有差距,是被告4人對於不同被害人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4人就本案所為犯行,與及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如前述,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15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4人就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部分,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自白犯行,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因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而論以較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被告4人就其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自白犯行,核與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於量刑時合併評價,併此說明。
㈦被告辰○○、己○○、丑○○累犯裁量不予加重其刑之論述:被告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1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01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6頁至第47頁);被告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68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9年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本院卷第59頁至第60頁);被告丑○○前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0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7頁),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被告辰○○、己○○、丑○○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惟按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固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然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又於前揭法條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等情,業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故就被告辰○○、己○○、丑○○本案所犯之罪,是否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自應依前揭解釋意旨,妥為裁量。本院審酌被告辰○○、己○○、丑○○前所犯案件,與本案所犯如附表A所示之罪之犯罪型態、原因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尚非全然相同,要難以被告辰○○、己○○、丑○○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遽認其等就本案犯行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且酌以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辰○○、己○○、丑○○所應負擔之罪責,認均無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不加重其刑,特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4人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4人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之要件,復考量被告4人於本案所參與程度僅為與提款有關之工作,而非詐騙案件之出謀策劃者,兼衡被告己○○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與父母一同從事泥作、父母每月支付約新臺幣(下同)5千元至6千元;被告甲○○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在工地做粗工、每日薪水1,200元、毋須扶養家人;被告丑○○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油漆工、每月收入約3萬元至4萬元、薪水須用以扶養剛出生之胞弟及貼補家用;被告辰○○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貨櫃拆除工作、每月收入約3萬元至6萬元、須扶養3歲及5歲之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12頁至第313頁、第462頁)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主文欄所示之刑。
㈨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且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其應執行刑,苟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兼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例如一再販毒行為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茲被告4人本案所犯各罪,其態樣均為詐欺及洗錢,且係在短時間內重複為之,犯罪類型之同質性甚高。職此,依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前揭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酌被告4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就被告4人本案所犯分別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㈡被告辰○○於警詢中、被告己○○於偵訊中均供稱:其等之報酬均以贓款之2%計算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乙○)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卷第9頁,乙○111年度偵字第12143卷第535頁】,是被告辰○○、己○○本案犯罪所得各為47,718元(計算式:附表B提領款項共2,385,900元×2%=47,718元)之事實,堪可認定,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報酬之計算係提領1次可以獲得2,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31頁),基此,被告丑○○本案分別在5個不同地點提款,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萬元(計算式:2,000×5=1萬元)乙節,足堪認定,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報酬係以提領金額之3%計算等語(見乙○111年度偵字第12143號卷第480頁),是被告甲○○本案犯罪所得為28,080元(計算式:936,000元×3%=28,080元)之事實,同堪認定,此部分未經扣案,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晉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名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A: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主文 1 杜家漢 詐欺集團佯稱為米克先生的家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26分許致電杜家漢,稱因內部疏失而錯誤設定,須以網路銀行轉帳始得解除,致杜家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49分許 41,998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6時8分許 10,010元 111年1月16日 16時2分許 49,98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1月16日 16時4分許 20,330元 111年1月16日 16時6分許 20,100元 2 丙○○ 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致電丙○○,稱因內部疏失而操作錯誤,須使用ATM解除,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55分許 9,99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15時57分許 6,123元 3 癸○○ 詐欺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分許致電癸○○,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5時56分許 17,202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1月16日 16時5分許 4,233元 4 陳淑貞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3時37分許致電陳淑貞,稱因重複扣帳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淑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6時32分許 99,999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8時23分許 29,993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 康晉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電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6分許致電康晉嘉,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康晉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18時13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18時16分許 49,985元 6 侯渝琦 詐欺集團佯稱為ADAM亞果元素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6時49分許致電侯渝琦,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解除,致侯渝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3分許 99,989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辛○○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服飾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致電辛○○,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20分許 49,983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20時24分許 49,998元 8 寅○○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9時30分許致電寅○○,稱因系統出錯誤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 20時37分許 49,987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1月16日 20時40分許 49,987元 111年1月16日 20時45分許 42,992元 9 戊○○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6日18時11分許致電戊○○,稱因網路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 0時2分許 99,998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1月17日 0時6分許 49,998元 111年1月17日 0時7分許 99,997元 111年1月17日 0時8分許 49,998元 10 巳○○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某時許致電巳○○,稱因系統有問題,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13分許 共計 399,984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23分許 111年2月21日 18時21分許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8時26分許 11 庚○○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7分許致電庚○○,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35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50,003元 111年2月21日 18時39分許 50,004元 111年2月21日 19時27分許 9,991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9時29分許 9,992元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9,993元 12 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酉○○,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53分許 10,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2月21日 19時58分許 6,123元 13 申○○ 詐欺集團佯稱為Friday網路平台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申○○,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18時51分許 49,985元 111年2月21日 18時5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18時58分許 49,985元 14 壬○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GOHAPPY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壬○,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團購店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20分許 12,1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午○○○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FRIDAY網路拍賣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許致電午○○○,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21時49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22時4分許 38,03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6 陳梓涵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4分許致電陳梓涵,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造成額外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梓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2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子○○ 詐欺集團佯稱為氣炸鍋賣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7分許致電子○○,稱因先前購買誤下多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41分許 (待查證) 100,002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8 卯○○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卯○○,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20時2分許 27,791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1日 20時49分許 29,983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2月21日 21時許 30,000元 111年2月21日 21時8分許 30,000元 19 胡冠域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胡冠域,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胡冠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 19時38分許 99,999元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丁○○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致電丁○○,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多下訂商品,須操作ATM解除,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2日 0時38分許 3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1年2月22日 0時41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47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49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 0時54分許 30,000元
附表B: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領帳戶 提領者 被害人 1 111年1月16日 16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丑○○ 杜家漢 (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癸○○ 2 111年1月16日 16時9分許 20,000元 3 111年1月16日 16時10分許 19,600元 丙○○ 4 111年1月16日 16時11分許 20,000元 5 111年1月16日 16時12分許 10,000元 7 111年1月16日 1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杜家漢 8 111年1月16日 16時26分許 20,000元 9 111年1月16日 16時28分許 19,500元 10 111年1月16日 1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江菱門市) 11,000元 11 111年1月16日 16時30分許 19,005元 12 111年1月16日 16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20,000元 華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陳淑貞 13 111年1月16日 16時36分許 20,000元 14 111年1月16日 16時36分許 20,000元 15 111年1月16日 16時37分許 19,900元 16 111年1月16日 16時38分許 20,000元 17 111年1月16日 18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店水尾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康晉嘉 18 111年1月16日 18時29分許 60,000元 19 111年1月16日 18時30分許 20,000元 陳淑貞 20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0元 渣打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未○○ 侯渝琦 21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2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3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4 111年1月16日 20時9分許 20,000元 25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辛○○ 26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7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8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29 111年1月16日 20時30分許 19,000元 30 111年1月17日 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台中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900元 31 111年1月16日 2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店江陵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寅○○ 32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戊○○ 33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34 111年1月17日 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30,000元 35 111年2月21日 18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2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甲○○ 巳○○ 36 111年2月21日 18時37分許 20,000元 37 111年2月21日 18時39分許 20,000元 38 111年2月21日 18時40分許 20,000元 39 111年2月21日 18時41分許 20,000元 40 111年2月21日 18時42分許 20,000元 41 111年2月21日 18時43分許 20,000元 42 111年2月21日 18時48分許 9,000元 43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庚○○ 44 111年2月21日 19時31分許 60,000元 45 111年2月21日 19時32分許 30,000元 46 111年2月21日 20時2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子○○ 2.卯○○ 47 111年2月21日 20時24分許 60,000元 48 111年2月21日 20時26分許 7,000元 49 111年2月22日 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丁○○ 50 51 111年2月22日 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青潭門市) 15,000元 不詳被害人 52 111年2月22日 1時8分許 20,000元 53 111年2月22日 1時9分許 20,000元 54 111年2月22日 1時10分許 20,000元 55 111年2月22日 1時11分許 20,000元 56 111年2月22日 1時11分許 20,000元 57 111年2月22日 1時12分許 10,000元 58 111年2月22日 1時28分許 5,000元 59 111年2月21日 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巳○○ 60 111年2月21日 19時16分許 30,000元 61 111年2月21日 19時18分許 30,000元 62 111年2月21日 19時19分許 30,000元 63 111年2月21日 19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申○○ 2.壬○ 64 111年2月21日 19時45分許 40,000元 65 111年2月21日 19時46分許 10,000元 66 111年2月21日 21時56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午○○○ 67 111年2月21日 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辰○○ 巳○○ 68 111年2月21日 1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1,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壬○ 69 111年2月21日 19時50分許 1,000元 70 111年2月21日 19時4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申○○ 71 111年2月21日 19時45分許 40,000元 72 111年2月21日 19時55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庚○○ 2.陳梓涵 3.酉○○ 73 111年2月21日 19時56分許 60,000元 74 111年2月21日 19時57分許 23,000元 75 111年2月21日 20時3分許 6,000元 76 111年2月21日 20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捷運新店站) 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胡冠域 77 111年2月21日 20時15分許 20,000元 78 111年2月21日 20時16分許 20,000元 79 111年2月21日 20時16分許 20,000元 80 111年2月21日 20時17分許 20,000元 81 111年2月21日 2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卯○○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039號
111年度偵字第12143號
111年度偵字第16889號
被 告 戌○○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辰○○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麥寮鄉施厝村施厝北街139
巷
居新北市新莊區忠孝街29巷35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丑○○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未○○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
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戌○○、辰○○、己○○、丑○○、未○○、甲○○自111年1月前某時起
,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ee」、
「小七」、「穎兒」、「蘋果」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
己○○擔任負責測試詐騙人頭銀行帳戶之洗車手角色;丑○○、
未○○、甲○○擔任提領車手之角色;辰○○擔任提領車手及第一
層收水人員之角色:戌○○則係擔任第二層收水人員之角色,
上開人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為詐欺
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意圖使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該等犯罪所得之洗錢等犯意聯
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
誤,而將款項匯入本案詐欺集團所持人頭帳戶內,由己○○依
據「KK」、「穎兒」測試金融卡並確定可以正常提領後,再
由辰○○、丑○○、未○○、甲○○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
,持各該帳戶金融卡提領款項。丑○○、未○○、甲○○領款完畢
後,均分別將贓款交付予辰○○,再由辰○○再將款項交給戌○○
收取,戌○○再將贓款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其餘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
質及去向(丑○○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杜家漢匯入款項之提
領行為,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
範圍)。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
線追查,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之告訴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戌○○有受「穎兒」之指示,自被告辰○○處收受款項,期間共獲新臺幣(下同)2萬元報酬等事實。 2 被告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辰○○受「穎兒」之指示,自被告丑○○、未○○、甲○○處收受款項,並又將款項交給被告戌○○,期間共獲約25萬元報酬等事實。 ㈡坦承附表二編號67至81之犯行之事實。 3 被告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己○○於該詐欺集團中擔任洗車手,負責測試詐騙人頭銀行帳戶,並獲取款項2%報酬等事實。 4 被告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丑○○受「小七」之指示,至指定地點提領款項(即附表二編號1至19之犯行),再將現金交給被告辰○○;另亦有向被告未○○收受款項等事實。 ㈡證明「跑跑」係被告己○○;「小精靈」係被告丑○○之事實。 5 被告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未○○係由被告己○○、丑○○提供金融卡,並至被告己○○指定地點提款(即附表二編號20至34之犯行),再將款項交付被告辰○○,每日可獲5,000至10,000元之報酬等事實。 ㈡證明「跑跑」係被告己○○;「小精靈」係被告丑○○之事實。 6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㈠證明被告甲○○係依「蘋果」指示至指定地點提款(即附表二編號35至66之犯行),再將款項交付被告辰○○,每日可獲款項3%之報酬等事實。 ㈡金融卡係由被告辰○○交付之事實。 7 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渠等之匯款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話對話紀錄等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事實。 8 如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後,款項旋遭提領之事實。 9 丑○○、未○○、甲○○、辰○○歷次提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 證明被告丑○○、甲○○、未○○、辰○○有如附表二所載提領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六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應論以
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又被告六人與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
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辰○○、丑○○、未○○、甲○○就相
同被害人所為多次領款行為,係利用同一機會密接實行,在
刑法評價上,應均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再被告等人所犯
上開罪名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另查本
案被害人有數名,就加重詐欺部分,請數罪併罰之。末就犯
罪所得部分,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同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晉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淑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杜家漢 詐欺集團佯稱為米克先生的家網路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26分許致電杜家漢,稱因內部疏失而錯誤設定,須以網路銀行轉帳始得解除,致杜家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49分許 41,99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10,010元 111年1月16日16時2分許 49,98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4分許 20,330元 111年1月16日16時6分許 20,100元 2 丙○○ 詐欺集團佯稱為蝦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致電丙○○,稱因內部疏失而操作錯誤,須使用ATM解除,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5分許 9,99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7分許 6,123元 3 癸○○ 詐欺集團佯稱為誠品網路書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5分許致電癸○○,稱因內部疏失而設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5時56分許 17,202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5分許 4,233元 4 陳淑貞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中國信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3時37分許致電陳淑貞,稱因重複扣帳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淑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6時32分許 99,999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23分許 29,993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康晉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電商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5時6分許致電康晉嘉,稱因系統錯誤導致重複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康晉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13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18時16分許 49,985元 6 侯渝琦 詐欺集團佯稱為ADAM亞果元素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6時49分許致電侯渝琦,稱因操作錯誤導致設定為批發商,需操作ATM及網路銀行解除,致侯渝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3分許 99,989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辛○○ 詐欺集團佯稱為CACO服飾店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致電辛○○,稱因內部疏失設定為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20分許 49,983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24分許 49,998元 8 寅○○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郵局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16日19時30分許致電寅○○,稱因系統出錯誤下訂,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37分許 4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6日20時40分許 49,987元 111年1月16日20時45分許 42,992元 9 戊○○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1月6日18時11分許致電戊○○,稱因網路遭駭客入侵,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17日0時2分許 99,998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月17日0時6分許 49,998元 111年1月17日0時7分許 99,997元 111年1月17日0時8分許 49,998元 10 巳○○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某時許致電巳○○,稱因系統有問題,導致信用卡遭誤刷,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13分許 共149,98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23分許 111年2月21日18時21分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26分許 11 庚○○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7分許致電庚○○,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5分許 4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50,003元 111年2月21日18時39分許 50,004元 111年2月21日19時27分許 9,99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9分許 9,992元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9,993元 12 酉○○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花旗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18分許致電酉○○,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經銷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53分許 10,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58分許 6,123元 13 申○○ 詐欺集團佯稱為Friday網路平台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申○○,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51分許 49,985元 111年2月21日18時56分許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18時58分許 49,985元 14 壬○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GOHAPPY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7時54分許致電壬○,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團購店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0分許 12,1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午○○○ 詐欺集團佯稱為遠傳FRIDAY網路拍賣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許致電午○○○,稱因系統設定錯誤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21時49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2時4分許 38,03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陳梓涵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4分許致電陳梓涵,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造成額外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陳梓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2分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子○○ 詐欺集團佯稱為氣炸鍋賣家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27分許致電子○○,稱因先前購買誤下多筆訂單,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某時許 100,002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卯○○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卯○○,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20時2分許 27,79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0時49分許 29,983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1日21時許 30,000元 111年2月21日21時8分許 30,000元 19 胡冠域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18時45分許致電胡冠域,稱因疏失導致誤刷信用卡,須操作ATM解除,致胡冠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1日19時38分許 99,99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丁○○ 詐欺集團佯稱為東森購物及銀行之客服人員,於111年2月21日20時40分許致電丁○○,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多下訂商品,須操作ATM解除,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1年2月22日0時38分許 3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2月22日0時41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47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49分許 30,000元 111年2月22日0時54分許 3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帳戶 提領者 被害人 1 111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丑○○ 杜家漢 (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 2 111年1月16日16時9分許 20,005元 3 111年1月16日16時10分許 19,605元 丙○○ 4 111年1月16日16時11分許 20,005元 5 111年1月16日16時12分許 10,005元 7 111年1月16日16時26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杜家漢 8 111年1月16日16時26分許 20,005元 9 111年1月16日16時28分許 19,505元 10 111年1月16日16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江菱門市) 11,005元 11 111年1月16日16時30分許 19,005元 12 111年1月16日16時3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 20,00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淑貞 13 111年1月16日16時36分許 20,005元 14 111年1月16日16時36分許 20,005元 15 111年1月16日16時37分許 19,905元 16 111年1月16日16時38分許 20,005元 17 111年1月16日18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店水尾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康晉嘉 18 111年1月16日18時29分許 60,000元 19 111年1月16日18時30分許 20,000元 陳淑貞 20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20,005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 侯渝琦 21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2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3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4 111年1月16日20時9分許 20,005元 25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辛○○ 26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7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8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20,005元 29 111年1月16日20時30分許 19,005元 30 111年1月17日0時3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台中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905元 31 111年1月16日20時42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店江陵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寅○○ 32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戊○○ 33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60,000元 34 111年1月17日0時1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店郵局) 30,000元 35 111年2月21日18時36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2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 巳○○ 36 111年2月21日18時37分許 20,000元 37 111年2月21日18時39分許 20,000元 38 111年2月21日18時40分許 20,000元 39 111年2月21日18時41分許 20,000元 40 111年2月21日18時42分許 20,000元 41 111年2月21日18時43分許 20,000元 42 111年2月21日18時48分許 9,000元 43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庚○○ 44 111年2月21日19時31分許 60,000元 45 111年2月21日19時32分許 30,000元 46 111年2月21日20時2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子○○ 2.卯○○ 47 111年2月21日20時24分許 60,000元 48 111年2月21日20時26分許 7,000元 49 111年2月22日0時5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 50 51 111年2月22日1時7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青潭門市) 15,000元 卯○○ 52 111年2月22日1時8分許 20,000元 53 111年2月22日1時9分許 20,000元 54 111年2月22日1時10分許 20,000元 55 111年2月22日1時11分許 20,000元 56 111年2月22日1時11分許 20,000元 57 111年2月22日1時12分許 10,000元 58 111年2月22日1時28分許 5,000元 59 111年2月21日19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巳○○ 60 111年2月21日19時16分許 30,000元 61 111年2月21日19時18分許 30,000元 62 111年2月21日19時19分許 30,000元 63 111年2月21日19時4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申○○ 2.壬○ 3.午○○○ 64 111年2月21日19時45分許 40,000元 65 111年2月21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66 111年2月21日21時56分許 5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午○○○ 67 111年2月21日19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0,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辰○○ 巳○○ 68 111年2月21日19時50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新店碧潭郵局) 1,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午○○○ 69 111年2月21日19時50分許 1,000元 70 111年2月21日19時44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申○○ 71 111年2月21日19時45分許 40,000元 72 111年2月21日19時55分許 60,000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庚○○ 2.陳梓涵 3.酉○○ 73 111年2月21日19時56分許 60,000元 74 111年2月21日19時57分許 23,000元 75 111年2月21日20時3分許 6,000元 76 111年2月21日20時1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臺北捷運新店站) 20,005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胡冠域 77 111年2月21日20時15分許 20,005元 78 111年2月21日20時16分許 20,005元 79 111年2月21日20時16分許 20,005元 80 111年2月21日20時17分許 20,005元 81 111年2月21日21時19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店站前門市) 150,000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