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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孫正華張詩芸謝昀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瑞凱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
被告
黃志斌
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律師
被告
黃志豪
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
被告
李沛璞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被告
李威龍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被告
王世杰
選任辯護人
馬中俐律師
被告
劉宗明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340號、第4835號、

第501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

偵字第6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志斌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之

㈠、附表三之㈠編號一、附表五之㈠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之㈡、㈢、附表三之㈡、㈢、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

㈡、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陳瑞凱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之

㈠、附表三之㈠編號一、附表五之㈠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之㈡、㈢、附表三之㈡、㈢、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

㈡、㈢所示之物均沒收;又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三之㈠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之㈠、附表三之㈠、附表五之㈠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之㈡、㈢、附表三之㈡、㈢、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㈡、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沛璞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二之

㈠、附表三之㈠編號一、附表五之㈠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之㈡、㈢、附表三之㈡、㈢、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

㈡、㈢所示之物均沒收。黃志豪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之

㈠、附表三之㈠編號一、附表五之㈠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之㈡、㈢、附表三之㈡、㈢、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

㈡、㈢所示之物均沒收。李威龍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劉宗明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王世杰部分免訴。

事實

一、黃志斌(綽號斌哥)、陳瑞凱(綽號凱凱)、李沛璞(綽號阿璞、璞哥)、王世杰(綽號飛機)、黃志豪(綽號豪哥)、李威龍(綽號龍哥)、劉宗明(綽號KK)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製造。詎黃志斌因積欠李聞哲(綽號小白、BOSS,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龐大賭債,經李聞哲多次提出由其負責提供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麻黃素、製毒技術及器具,由黃志斌負責派人執行製毒過程,並繳付所製成之液態安非他命以供抵償賭債之建議後,終難抵遊說,而以事成後將給予高額報酬為誘因,招攬其友人陳瑞凱、李沛璞加入,並於民國98年3月間某日時許,共同基於反覆延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黃志斌指示與其具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陳瑞凱、李沛璞至新北市淡水區○市○路○段281巷之興海別墅內,由其2人在上址內,於李聞哲所指派之張明坤(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之教導下,以俗稱之「紅磷製毒法」執行製毒工作,即將含有麻黃素的藥丸以甲苯、木精浸泡後加以攪拌、沈澱,取上層原水加入二甲,再以電磁爐加熱提煉麻黃素,再添入麻黃素、紅磷、碘等化學藥劑後加熱濾去雜質,重複加入二甲,迨24小時後加入鹼水、鹽酸中和,製成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期間李沛璞並負責將製毒所需之二甲等副料與量杯等器具載運至上址,及將製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載運交付與李聞哲,迄於2星期左右,因陳瑞凱於其內製毒時中毒暈倒,而停止在該據點之製毒工作(至於此據點及以下所述各據點已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之實際總數量,因犯罪時日跨連甚久,相關人等之供述互有重疊、歧異,且未查獲帳冊等資料可供比對,均無從查考)。

二、陳瑞凱、李沛璞於陳瑞凱身體康復後,隨即再依黃志斌之指示,至李聞哲所提供位於桃園縣觀音鄉○○路95巷2號之透天別墅內,承前揭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反覆延續犯意聯絡,共同以上揭方法製造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期間黃志斌復以事成後將給予高額報酬為誘因,招攬其友人王世杰(其本案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由本院為免訴判決,理由詳後述)加入,並指示王世杰至上址向陳瑞凱學習。王世杰因貪圖黃志斌承諾給與之高額報酬,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至上址接受陳瑞凱之指導,而與陳瑞凱、李沛璞分工執行操作前揭方法以製作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由李沛璞負責將製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載運交付與李聞哲,嗣因上址租約到期,復為不定期移轉製毒據點以躲避追查,而停止在該據點之製毒工作。

三、黃志斌為繼續製毒工作,仍承前揭製作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指示同承前揭製作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李沛璞、陳瑞凱、王世杰另覓製毒據點,而由王世杰於98年6月8日某時許,出面向不知情之廖雪貞承租位於桃園縣龍潭鄉○○街○○段176巷76弄10號之房屋,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據點,復由李沛樸承租車牌號碼0796-UX號自小客車,依李聞哲所指派負責協助其等製毒原料、器具等物料供應之李耀羽(綽號小羽,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之指示,至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附近之「城乙化工廠」購入或向李耀羽陸續取得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後,由王世杰、李沛璞共同將前揭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搬運至上址房屋,又因陳瑞凱認上址房屋鬧鬼不願入內操作,遂推由李沛璞、王世杰自98年6月8日後之某日時許起,在上址分工執行操作前揭方法以製作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由李沛璞負責將製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載運交付與李耀羽。嗣於不及1個月之某日時許,因上址於李沛璞、王世杰外出期間失火而遭曝光,其等遂停止在該據點之製毒工作。

四、於98年9月間,黃志斌為繼續製毒工作,仍承前揭製作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指示同承前揭製作第二級毒品犯意聯絡之李沛璞、陳瑞凱、王世杰另覓製毒據點。黃志斌另因故變更其與李聞哲之合作模式,改由黃志斌出資以1包麻黃素(約300公克)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向李聞哲購買製毒原料即麻黃素後,由黃志斌自行派人處理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而不再將所製成之液態安非他命交付與李聞哲。嗣陳瑞凱於98年9月18日某時許,出面向不知情之簡靜思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之房屋,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據點,然因該房屋並無安裝瓦斯,無法進行將酸鹼中和後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以隔水加熱方式,產出固態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步驟,復為分散製毒據點遭查獲之風險,黃志斌苦思甚久後,因憶及其胞兄黃志豪斯時所居住之臺北市○○區○○路492-1號3樓之居所,正巧在該屋附近且有廚房,遂於98年9月間某日時許,苦苦央求黃志豪同意將該居所作為其等結晶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以製成固態甲基安非他命之據點。詎黃志豪因礙於手足之情,竟應允之,而自斯時起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加入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王世杰之共同製毒行列。其等之分工方式為:由黃志斌出資向李聞哲購買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原料、副料及製毒設備,並指揮陳瑞凱、李沛璞依李耀羽之指示,至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附近之「城乙化工廠」拿取製作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副料及器具,或向李耀羽陸續取得如附表二之㈡所示之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後,由陳瑞凱、李沛璞共同將前揭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搬運至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之房屋內,其2人再依黃志斌之指示,與王世杰於上址分工執行操作前揭方法,以製作液態之甲基安非他命,再由陳瑞凱負責將製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載運至黃志豪所居住之臺北市○○區○○路492-1號3樓之房屋內,由黃志豪負責在該屋內將酸鹼中和後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以隔水加熱方式產生甲基安非他命結晶,再置入冰箱冷卻,後自冰箱取出甲基安非他命結晶,以丙酮洗淨,製成甲基安非他命固態成品,並負責保管。王世杰則不時前往該址,協助黃志豪看顧甲基安非他命之結晶純化過程,及確認固態甲基安非他命製成之品質、純度是否良好。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並互相以其等所有經扣案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手機聯絡前揭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相關事宜。於此期間,因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之據點於製毒過程中均會產生惡臭、廢水及髒污,遂由李沛璞以3千元至5千元不等之代價,商請知悉上址房屋乃係前揭人等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據點之友人李威龍、劉宗明至該處為清潔、打掃。詎李威龍、劉宗明因缺錢花用,竟均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單一犯意,依陳瑞凱或李沛璞之指示,接續至上址一同清潔、打掃屋內環境及製毒器具,並將製毒廢水集中於大桶中,而均以此方式對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王世杰、黃志豪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提供助力。

五、另陳瑞凱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下稱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意圖供己施用,而於99年1月初某日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路與民生東路口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一顆4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三之㈠編號2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1.5顆,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

六、嗣經警循線聲請法院實施通訊監察,並跟監蒐證後,分別在如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之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至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七、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偵防查緝隊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之對象,亦即審判之客體,並兼顧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並足據以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始克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797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本案檢察官起訴範圍就犯罪事實部分僅籠統表示被告李威龍、劉宗明受同案被告陳瑞凱之指示一同協助、看顧,而未具體特定被告李威龍、劉宗明之起訴犯罪行為範圍,嗣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100年5月10日審理程序中,當庭補充更正特定起訴書犯罪事實所指被告李威龍、劉宗明之犯罪行為均為清潔、整理製毒場地之行為,並更正被告李威龍、劉宗明之起訴涉犯法條均為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見本院卷㈢第162頁反面至第164頁)。從而,本院自應以公訴檢察官前揭當庭補充更正之犯罪事實、涉犯法條為本案起訴部分之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其中第2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1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所有證據(含供述、文書及物證等),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其書證部分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與本案具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認上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李威龍、劉宗明坦承不諱,並經被告陳瑞凱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結證明確(見本院卷㈢第23頁至第42頁),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李耀羽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審理時(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40號偵查卷宗㈢〈下稱偵㈢卷〉第42頁至第53頁、第150頁至第154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754號偵查卷宗〈下稱士檢98偵12754卷〉第653頁至第657頁;本院卷㈢第4頁至第16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明坤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士檢98偵12754卷第793頁至第800頁),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40號偵查卷宗㈠〈下稱偵㈠卷〉第15頁至第2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40號偵查卷宗㈡〈下稱偵㈡卷〉第46頁至第49頁;偵㈠卷第202頁至第206頁、第140頁至第144頁)、蒐證照片8張(見偵㈠卷第88頁至第89頁、第208頁至第210頁)、查獲現場暨行動蒐證照片39張(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5號偵查卷宗第247頁至第25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13號偵查卷宗第311頁至第312頁;偵㈢卷第59頁至第61頁)、於如附表二所示處所扣得之扣案物照片53張(見偵㈠卷第104頁至第130頁)、於如附表五所示處所扣得之扣案物照片21張(見偵㈠卷第154頁至第164頁)、扣案之被告陳瑞凱筆記本內頁影本1份(見偵㈢卷第94頁至第10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見偵㈢卷第107頁至第109頁、第112頁至第113頁)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訛(卷證出處見附表一),與如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晶體以及相關原料、工具等物扣案可佐。又依被告陳瑞凱、李沛璞於本院中供陳之本案製作甲基安非他命過程(見本院卷㈢第34頁至35頁、第139頁反面至第140頁反面)及前開扣案物,與本院因審判職務上所知悉之「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可分為合成反應階段及純化階段,合成反應階段係於原料麻黃鹼或假麻黃鹼溶液中,加入紅磷及氫碘酸(或碘),經加熱迴流後,即得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所需器具為反應瓶(圓形燒瓶)、攪拌加熱迴流裝置(冷凝管、電磁爐、瓦斯爐)及相關盛裝容器等;純化階段係將甲基安非他命溶液經過濾去除雜質後,加入氫氣化納再以有機溶劑(甲苯或二甲苯)萃取,之後加入鹽酸至上開有機萃取液中析出結晶,結晶經過濾及烘(晾)乾後,即可製得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所需器具為反應瓶(玻璃燒杯、量杯、分液漏斗)、過濾裝置(陶瓷漏斗、馬達濾布、濾紙)、加熱裝置(電磁爐、瓦斯爐)及相關盛裝容器等之製造過程與所需器具亦大致相符,復審諸本案依相關證物鑑定結果並參酌扣押物品目錄表內容,查獲以紅磷/ 碘化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時所需之紅磷、碘及其他化學試劑、圓底燒瓶及加熱攪拌等設備,且相關證物業已檢出所需原料假麻黃鹼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認本案符合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工廠等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99年4月22日警署刑偵字第099 0071454號函1張在卷可參(見偵㈢卷第203頁),佐以扣案如附表二之㈠、附表三之㈠編號1、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溶液、結晶體或器皿上之殘渣,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詳細檢驗結果,如前揭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另被告陳瑞凱所持有扣案如附表三之㈠編號2所示綠色圓形藥錠1.5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詳細檢驗結果,如該附表編號「鑑定結果」欄所示)各情,亦有如前揭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考(卷證出處詳見各該附表),足徵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李威龍、劉宗明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李威龍、劉宗明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該條例第4條第2項有關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罰金刑部分,由「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為:「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並均自公布後6個月即98年11月20日起施行,惟被告6人之犯罪時間,均延續至上揭條文施行日後之99年1月12日因遭警查獲始告終了(詳如後述),是被告6人均應直接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以下逕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持有、製造:

⒈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部分:

①核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如事實欄一至事實欄四之所為;被告黃志豪如事實欄四之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核被告陳瑞凱如事實欄五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或未逾2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詳如附表二之㈠、附表三之㈠編號1、附表五之㈠「鑑定結果」欄所示)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②共同正犯: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瞭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復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不論明示通謀或相互間默示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均屬之;而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1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522號、87年度台非字第35號、85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第2858號判決、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黃志斌於98年3月間某日時許,夥同被告陳瑞凱、李沛璞與上手製毒者李聞哲、李耀羽、張明坤等人自斯時起開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本案被告黃志豪則於同年9月間某日時許加入,前揭被告雖非於每次製造過程均有在場,然其等彼此間既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依法自應對全部犯罪行為共同負責,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③繼續犯:被告陳瑞凱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雖係自99年1月初某日時許起至同年月12日遭查獲止,然因此部分之犯罪,具有行為繼續之性質,為繼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④集合犯: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等行為概念者。查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下稱被告黃志斌等4人)自98年3月間某日時許起,迄於99年1月12日遭查獲時止,為防止警方追查,而不定期變換前揭製毒之工作據點,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由前述一干人等,分散在不同地點,反覆、分段煉製甲基安非他命,足見被告黃志斌等4人均係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在如事實欄一至四所示之地點反覆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揆諸前開所述,被告黃志斌等4人如事實欄一至事實欄四之所為均應評價為集合犯,故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終了日均為99年1月12日,而均包括論以一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⒉被告李威龍、劉宗明部分: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李威龍、劉宗明固然知悉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為同案被告黃志斌等4人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據點,然其2人所實施之行為僅係清潔、打掃場地、器具與集中廢水,雖對同案被告黃志斌等4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提供助力,而有所幫助,惟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尚屬有間,是被告李威龍、劉宗明自均未參與實施製造第二級毒品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且本案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李威龍、劉宗明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2人所為均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可言,是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所幫助之同案被告黃志斌等4人與另案被告李聞哲、李耀羽、張明坤間,就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雖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仍無須將被告李威龍、劉宗明論以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必要。是核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幫助犯。被告李威龍、劉宗明各基於幫助之意思,而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均屬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於如事實欄四所示之打掃、清潔場地、器具與集中廢水之數舉動,均係為達幫助被告黃志斌等4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相同目的,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為接續犯,各論以一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㈢刑之加重減輕:

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又按上開規定係指偵查及審判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院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故僅需被告於偵、審中均曾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判決參照)。又所謂自白乃指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如何為法律上評價之問題,故被告是否曾為自白,不以自承所犯之罪名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16號提案研討結論參照)。查①被告陳瑞凱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自白不諱。②被告黃志斌於偵查中雖否認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罪名,惟其於99年1月13日檢察官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時已承認其知道同案被告陳瑞凱在製造第二級毒品,其有提供資金給同案被告陳瑞凱之情(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26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反面),應認其於偵查中已就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③被告李沛璞於偵查中雖否認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罪名,惟已承認其有與同案被告陳瑞凱、王世杰一同至臺北市○○○路之「城乙化工行」搬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化學原物料,如二

甲、濾紙、鹼片等物共計3次至4次至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等據點之情(見偵㈠卷第78頁至第82頁、第99頁至第102頁),應認其於偵查中已就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④被告黃志豪於偵查中雖否認涉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罪名,惟其於警詢時已承認其因缺錢花用,有將所居住之臺北市○○區○○路492-1號3樓之房屋,借與同案被告陳瑞凱製作第二級毒品,並幫忙保管已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又其若發現在前揭處所內製作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過程出現問題,就會打電話向同案被告陳瑞凱詢問該如何處理之情(見偵㈠卷第134頁至第139頁),應認其於偵查中已就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為肯定之供述。⑤被告李威龍於99年1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及檢察官於99年1月13日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時,均已承認其知悉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為同案被告陳瑞凱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據點,其曾開車搭載同案被告劉宗明一同前往上址清潔、整理場地,並收取3千元左右酬勞之犯罪事實(見偵㈠卷第33頁至第37頁、本院99年度聲羈字26號卷第14頁至第15頁反面)。⑥被告劉宗明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已承認其知悉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臺北市○○區○○路492-1號3樓均為同案被告陳瑞凱、黃志豪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據點,其有和同案被告李威龍一同前往臺北市○○區○○路535號4樓清洗製毒器具、洗刷地板、牆壁之污垢油漬、整理場地、清理集中製毒廢水,並收取一次3千元至5千元不等之打掃酬勞之犯罪事實(見偵㈡卷第4頁至第9頁、第30頁至第33頁),堪認被告黃志斌、李沛璞、黃志豪於偵查中對所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於偵查中對所為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客觀上皆已有所自白,又其等至本院審理時,各對於所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自白不諱(見本院卷㈢第139頁反面至第141頁、第163頁反面、第169頁反面、第178頁正反面)。綜上,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於偵查時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於偵查時及審理中均自白本案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刑。被告李威龍、劉宗明部分,並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均遞減其刑。

⒉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固有明文規定,然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其他共犯或正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查獲者而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即得依前開規定予以減刑,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之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前開規定予以減刑(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7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係由海巡署人員林益源偵辦李聞哲等人共組製造、販賣安非他命毒品集團乙案,經長期偵監並陸續查獲其製造毒品工廠之情,有業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均駁回上訴而確定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附卷可參,且觀之本案查緝人員於99年1月12日分別拘提逮捕本案被告進行訊問時,已有提示相關跟監照片、通聯譯文、相關共犯之照片予其等辨識(見偵㈠卷第208頁至第210頁、第214頁至第258頁),足認本案相關承辦人員早已掌握被告黃志斌等4人有與李聞哲、李耀羽等製毒上手成員見面聯絡乙情至明,益徵本案相關承辦人員對李聞哲等製毒集團成員之製毒處所發動搜索之前,業已掌握李聞哲、李耀羽之身分與各自所涉犯嫌,且對於李聞哲、李耀羽涉嫌部分之偵查亦早已發動,而有通訊監察之實施。從而,雖被告陳瑞凱到案時點早於李聞哲、李耀羽,且於警詢時亦供出其上游為李聞哲、李耀羽,然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瑞凱關於李聞哲、李耀羽亦涉嫌本案之相關供述,與李聞哲、李耀羽製造第二級毒品犯嫌遭專案小組成員破獲間,顯並不具因果關係。是以,被告陳瑞凱尚無另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餘地,特此說明。

⒊又被告李威龍、劉宗明之辯護人均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為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減輕其刑云云。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有特殊之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70年度台上字第794號、77年度台上字第438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威龍、劉宗明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業經本院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二次減輕其刑,且其等幫助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僅就扣案者而言,即已高達2849公克,如非經警及時破獲,流入市面影響社會治安甚大,均難認被告李威龍、劉宗明在客觀上有何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前揭經本院二次減輕其法定低度刑期仍嫌過重之情堪憫恕情狀,自均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㈣數罪併罰:被告陳瑞凱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各1次之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以分論併罰。被告陳瑞凱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瑞凱以一行為同時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而該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陳瑞凱所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云云,然被告陳瑞凱係因欲供己施用,始向他人購買扣案MDMA而持有之乙情,業據被告陳瑞凱於警詢時及本院中供述明確,足徵被告陳瑞凱持有扣案MDMA之主觀犯意,與其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顯然有別,自無從認被告陳瑞凱持有本案MDMA之行為與其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間有何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是被告陳瑞凱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㈤併予審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6306號移送併辦案件,與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被告陳瑞凱、李沛璞製造第二級毒品之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㈥爰審酌被告6人明知毒品對人身有莫大之戕害,竟或為圖一己私利,或為藉此表達親誼,而分別為本案上開製造毒品或幫助製造毒品之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被告陳瑞凱另為圖供己施用而持有扣案之MDMA,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所為誠屬不該,本均不宜輕縱,惟念被告6人終能知所悔悟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黃志斌於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共犯結構中處於主導指揮地位,惡性最重;被告陳瑞凱、李沛璞均實際分工執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惡性次之;被告黃志豪雖亦實際分工執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然其至如事實欄四所示之時、地,始加入該共犯結構,惡性再次之;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於如事實欄四所示之時、地,始對前揭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提供打掃、清潔器具、環境之助力,惡性更次之,及其等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檢察官所求刑度(見本院卷㈢第163頁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陳瑞凱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而被告陳瑞凱所犯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雖本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就被告陳瑞凱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㈦沒收:按刑法第38條第3項係規定「犯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宣告沒收,並非規定屬「被告」所有之物,始得宣告沒收,而共同正犯於意思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之任何成員均為「犯人」,供犯罪所用之物,只要屬於「犯人」所有,均得宣告沒收,不以必屬於本案被告所有者為限(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87號判決),此即刑法學理上「共犯連帶沒收」理論,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情形時,就因犯罪依法沒收之物,不論究係為共犯何人所有,就各共犯之判決均應宣告沒收之從刑。

⒈扣案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編號8、附表三之㈠編號1、附表五之㈠所示之液體、結晶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均為第二級毒品,又如附表二之㈠編號9至編號1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黃志斌等4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經鑑定結果,該等物品均殘留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而所殘留之毒品本身均量微無法磅秤,且均與該等物品無法單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依責任共同原則,於共同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此罪名犯罪項下,分別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之㈠編號2所示之綠色圓形藥錠1.5顆,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且均係被告陳瑞凱欲供己施用而持有,且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陳瑞凱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罪項下,均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二之㈢、附表三之㈢、附表五之㈢所示之物,分別係用以盛裝如附表二之㈠編號1至編號8、附表三之㈠編號1、附表五之㈠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結晶之包裝容器,均係具有防止毒品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製造,自均屬供被告黃志斌等4人製造本案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且該等物品連同其內盛裝之上開毒品均屬被告黃志斌等4人共同所有之物,業據該等被告供明,又該等物品於鑑定時均得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分別鑑秤其重量,自均無與毒品難以析離之情;另扣案如附表二之㈡、附表三之㈡、附表四之㈡、附表五之㈡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陳瑞凱、李沛璞、黃志斌、黃志豪所有,供其等共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依責任共同原則,於共同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黃志豪此罪名犯罪項下,分別諭知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或非被告黃志斌等4人及其等之共犯所有,或無證據足認係供被告黃志斌等4人共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所得或所生之物,而均難認該等物品與被告黃志斌等4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間有何關聯,且前揭物品亦均非違禁物,而沒收既屬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自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上開物品既均無法證明與本案有何關連,爰均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⒌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應予沒收銷燬或沒收之扣押物,因被告李威龍、劉宗明均屬幫助犯,均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故均不於被告李威龍、劉宗明所犯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銷燬或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瑞凱與被告黃志斌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陳瑞凱將所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於99年1月10日在新北市板橋區,以每兩2萬5千元至2萬8千元不等之代價,出售與綽號「西瓜」之人,因認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訊據被告黃志斌、陳瑞凱均堅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辯稱:因被告黃志斌於99年1月初左右需償還李聞哲40萬元,然尚差20萬元未湊足,故推由被告陳瑞凱以其等所製造之8兩甲基安非他命作為擔保品,出面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西瓜」之成年男子(下稱「西瓜」)借款20萬元,隔日被告陳瑞凱即將20萬元償還「西瓜」,並將供作擔保品之8兩甲基安非他命取回,其等並無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或轉讓與「西瓜」之犯意等語。

㈣經查: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於99年1月10日前後1日之通訊監察錄音,並未見有被告黃志斌、陳瑞凱如何與「西瓜」約定買賣毒品之種類、價格、數量,或雙方實際已達成買賣毒品之合意等販賣毒品基本構成要件行為之情,而

以交互詰問方式查明前情,是起訴書認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有於起訴書所載時、地,以每兩25,000元至28,000元不等之代價,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西瓜」之犯行,已嫌無據。又被告黃志斌於99年1月11日確實有一張交付與李聞哲之40萬元支票需兌現,且尚有20萬元未湊足,被告黃志斌於同年月8日指示被告陳瑞凱將其等製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整理一下後去找「西瓜」,迄至99年1月11日凌晨被告陳瑞凱向被告黃志斌回報,其已和「西瓜」約定99年1月11日早上碰面,被告黃志斌並於該通電話中叮囑被告陳瑞凱於完事後,要將甲基安非他命從「西瓜」處取回,嗣於同日下午4時11分34秒許,被告黃志斌復於電話中向被告陳瑞凱確認「有沒有跟西瓜把他們拿回來?」,被告陳瑞凱答覆「有,晚上」等情,業本院當庭勘驗如附表一編號77、78、80、81、82所示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無訛,堪認被告黃志斌、陳瑞凱辯稱:其等並無販賣或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與「西瓜」之犯意,僅係將之暫時供作借款之擔保品等語,確非無稽。而檢察官復未指出其他得以證明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有如起訴書所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方法,揆諸首揭法條、判例要旨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此部分犯罪,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此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與其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間,分別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就此部分均不另為被告黃志斌、陳瑞凱無罪之諭知。

貳、免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世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竟自98年3月間之某日起,共同基於製造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以下均同)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黃志斌負責出資及指揮同案被告陳瑞凱偕同同案被告李沛璞、被告王世杰等人向另案被告李聞哲、李耀羽2人,以每300公克3萬元之代價,購得麻黃素,再購買所需之化學藥劑及設備後,由同案被告陳瑞凱親自或指派同案被告李沛璞、被告王世杰、同案被告李威龍及劉宗明等人一同協助、看顧,而在同案被告李沛璞所承租之新北市淡水鎮○市○路○段281巷62號透天別墅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然因上開地點不通風,致同案被告陳瑞凱發生中毒意外,乃改在另案被告李聞哲所提供位在桃園縣觀音鄉之透天厝內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其後於98年9月間開始,則在同案被告陳瑞凱位在臺北市○○路535號4樓之租屋處,以所習得之紅磷法製毒技術,將紅磷、碘等化學藥品加入麻黃素後,加熱數小時,再加入一定比例之二甲(起訴書誤載為「鉀」)持續加熱,再加入鹼水,待取出上層水後,即送至同案被告黃志豪位在臺北市○○路492之1號3樓之租處,交由同案被告黃志豪將上層水加熱至稠狀後,再加入木精、丙酮等化學藥品,加熱完畢後即倒入保鮮盒等容器,放置冰箱等待結晶,而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因認被告王世杰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復重行起訴,其後之起訴,於先之起訴判決確定後始行判決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項(即修正前第294條第1項)諭知免訴判決,最高法院51年度第2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此乃因「同一案件」既經合法提起公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為免一案兩判,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終結之,此即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一事不再理原則」。再「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而前開所稱之「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等)之案件皆屬之。另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製造等行為概念者。

三、經查:

㈠「被告王世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竟與李沛璞、李耀羽(綽號小羽)、李聞哲(綽號小白)等人,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李聞哲、李耀羽交付10萬元予王世杰後,再由王世杰以其名義,自98年6月8日起,向不知情之廖雪貞承租址設於桃園縣龍潭鄉○○街三林段176巷76弄10號房屋,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工廠,復由李沛樸承租車牌號碼0796-UX號自小客車,至位於臺北市○○○路與南京東路附近之「城乙化工廠」購入或向李耀羽、李聞哲等人陸續取得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後,由王世杰、李沛璞與不知情之彭元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將前揭製毒原料及製毒設備搬運至上址房屋,而自98年6 月間某日起,共同在上址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製造完成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再交由李沛璞駕駛上開車輛搭載王世杰運送至不詳地點,交付予李耀羽以販售牟利」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4月15日以98年度訴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下稱前案),認被告王世杰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被

官於99年5月5日就被告王世杰部分重行起訴而繫屬本院,然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前案既經法院判決確定,本院就被告王世杰之部分,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本院就有關證明本案犯罪事實之通訊監察錄音勘驗結果┌──┬───────────────┬───────┬────┬───────┐│編號│ 通 訊 監 察 內 容 │通話者及通話使│證據出處│ 備 註 ││ │ │用門號 │ │ │├──┼───────────────┼───────┼────┼───────┤│1 │時間:98年10月03日05時20分59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1張票」指1兩││ │B:大哥 │(發話方) │第170- │重之甲基安非他││ │A:你在家裡喔? │【被告黃志斌持│171頁 │命。 ││ │B:嗯。 │用之手機門號】│ │ ││ │A:阿璞那天不是有開、有放3張票│ │ │ ││ │ 在你哪裡,他要拿走嗎? │B:0000000000 │ │ ││ │B:3張票? │(受話方) │ │ ││ │A:嗯,要拿走嗎? │【被告李威龍持│ │ ││ │B:他沒有放我這啊。 │用之手機門號】│ │ ││ │A:有啦,放你這,那時候回來, │ │ │ ││ │ 昨天放的,後來他有沒有拿走 │ │ │ ││ │ ? │ │ │ ││ │B:有有有有。 │ │ │ ││ │A:拿走了喔?你那邊都沒有就對 │ │ │ ││ │ 了?票都拿走了? │ │ │ ││ │B:好像還有1張票… │ │ │ ││ │A:還有1張? │ │ │ ││ │B:我忘記了,我沒有去看耶。 │ │ │ ││ │A:開多少錢?開4萬還是5萬? │ │ │ ││ │B:我不知道。 │ │ │ ││ │A:我問他好了,問他好了。再見 │ │ │ ││ │ 。 │ │ │ │├──┼───────────────┼───────┼────┼───────┤│2 │時間:98年10月03日05時22分0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4萬5」指1兩 ││ │B:喂 │(發話方) │第188- │半重之甲基安非││ │A:你醒了嗎? │【被告黃志斌持│189頁 │他命;「8樓有 ││ │B:醒了啊。 │用之手機門號】│ │放錢」之「錢」││ │A:是嗎。你那裡有沒有4萬5可以 │ │ │指甲基安非他命││ │ 借我? │B:0000000000 │ │。 ││ │B:我要明天去跟人家那個… │(受話方) │ │ ││ │A:(深呼吸)你有沒有辦法去拿4│【被告李沛璞持│ │ ││ │ 萬5給我? │用之手機門號】│ │ ││ │B:現在喔? │ │ │ ││ │A:嗯。 │ │ │ ││ │B:現在…沒有。 │ │ │ ││ │A:(深呼吸)唉…你有沒有辦法 │ │ │ ││ │ 去「拿4萬5給我」,來松山 │ │ │ ││ │ 「拿4萬5給我」。你現在有沒 │ │ │ ││ │ 有辦法出門,來松山「拿4萬5 │ │ │ ││ │ 給我」? │ │ │ ││ │B:出門? │ │ │ ││ │A:呵,聽不懂喔? │ │ │ ││ │B:喔~~喔~~ │ │ │ ││ │A:有辦法嗎?有辦法嗎? │ │ │ ││ │B:有啊有啊。 │ │ │ ││ │A:那你要找個人陪你。我是跟他 │ │ │ ││ │ 說明天再還他錢,他是跟我說 │ │ │ ││ │ ,我今天不是有…有跟你有借 │ │ │ ││ │ 了2千塊利息? │ │ │ ││ │B:對啊。 │ │ │ ││ │A:然後他跟我講說,他堅持現在 │ │ │ ││ │ 一定要先那個,先…他要先換4│ │ │ ││ │ 萬5的票。 │ │ │ ││ │B:好。 │ │ │ ││ │A:那你多久可以會來我家? │ │ │ ││ │B:20分鐘。 │ │ │ ││ │A:你要先坐車過去嗎? │ │ │ ││ │B:對啊。 │ │ │ ││ │A:8樓…8樓有放錢嗎? │ │ │ ││ │B:沒有。 │ │ │ ││ │A:你等一下要回家睡還是再回8樓│ │ │ ││ │ ? │ │ │ ││ │B:我就直接過去,然後再…那個 │ │ │ ││ │ 。 │ │ │ ││ │A:喔,不然…你20分鐘後會到我 │ │ │ ││ │ 家是不是? │ │ │ ││ │B:對啊。 │ │ │ ││ │A:找個人陪你來喔。 │ │ │ ││ │B:好啊。 │ │ │ │├──┼───────────────┼───────┼────┼───────┤│3 │時間:98年10月04日18時19分2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差20」指被告││ │B:喂 │(發話方) │第189反 │黃志斌缺錢差20││ │A:在幹嘛? │【被告黃志斌持│面-190頁│萬元過票。 ││ │B:啊? │用之手機門號】│ │ ││ │A:你在幹嘛? │ │ │ ││ │B:我在8樓。 │B:0000000000 │ │ ││ │A:在幹嘛? │(受話方) │ │ ││ │B:在…跟凱凱研究那個。 │【被告李沛璞持│ │ ││ │A:對啊,有沒有幫忙想想辦法, │用之手機門號】│ │ ││ │ 我現在想都想沒招。 │ │ │ ││ │B:我知道。 │ │ │ ││ │A:我很早就起來了耶,想都想沒 │ │ │ ││ │ 招。幹,你們現在在弄喔? │ │ │ ││ │B:有啊,還在用啊。 │ │ │ ││ │A:有在聯絡喔? │ │ │ ││ │B:有啊有啊。 │ │ │ ││ │A:是喔。 │ │ │ ││ │B:嗯。 │ │ │ ││ │A:我大概差20啦。 │ │ │ ││ │B:好。 │ │ │ │├──┼───────────────┼───────┼────┼───────┤│4 │時間:98年10月29日20時45分1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B:那個【小羽】說有很重要的事 │(受話方) │第25頁 │ ││ │ 情一定要當面跟你講。 │【被告黃志斌持│ │ ││ │A:那約在松山。 │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 │ │B:0000000000 │ │ ││ │ │(發話方) │ │ ││ │ │【被告陳瑞凱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5 │時間:98年10月30日08時06分09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黃志斌指示王世││ │B:大哥。 │(發話方) │第192頁 │杰去陳瑞凱租屋││ │A:你在忙嗎? │【被告黃志斌持│ │處查看製作甲基││ │B:嗯。 │用之手機門號】│ │安非他命之進度││ │A:那你有弄嗎? │ │ │,「算蠻…算還││ │B:有。 │B:0000000000 │ │蠻多的」指王世││ │A:你早上去買,有買很多嗎? │(受話方) │ │杰查看後,告知││ │B:有,算蠻…算還蠻多的。 │【被告王世杰持│ │黃志斌其所製作││ │A:大概多久會煮好? │用之手機門號】│ │之甲基安非他命││ │B:嗯…大概再幾分鐘吧。 │ │ │數量夠多。 ││ │A:是喔? │ │ │ ││ │B:差不多半個小時左右。 │ │ │ ││ │A:好。 │ │ │ │├──┼───────────────┼───────┼────┼───────┤│6 │時間:98年10月30日18時13分5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馬子」指甲基││ │B:喂,大哥 │(發話方) │第192反 │安非他命,「小││ │A:大哥,你那邊還有1個多的馬子│【被告黃志斌持│面至第19│馬子」指小日本││ │ 嘛? │用之手機門號】│3頁 │之其他甲基安非││ │B:1個多的…對啊。 │ │ │他命來源;「量││ │A:對喔…因為我在算。如果晚上 │ │ │三圍」指對方有││ │ 沒有朋友找他們的話,你方式 │B:0000000000 │ │試用;「盤」指││ │ 再給我。 │(受話方) │ │甲基安非他命外││ │B:好啊好啊。 │【小日本持用之│ │型。 ││ │A:我這邊早上…就像你那個小馬 │手機門號】 │ │ ││ │ 子一那個樣…的方式啊。 │ │ │ ││ │B:啊? │ │ │ ││ │A:之前有跟我講過那個方式,你 │ │ │ ││ │ 記不記得? │ │ │ ││ │B:喔喔喔~對啊。你那邊有啊? │ │ │ ││ │A:他也是用這個方式,今天才談 │ │ │ ││ │ 好而已啊。 │ │ │ ││ │B:是喔。 │ │ │ ││ │A:他一次就帶5個馬子,然後就做│ │ │ ││ │ …做3天,這樣。 │ │ │ ││ │B:那個是誰你知道嗎?,那個誰 │ │ │ ││ │ 你很熟嗎? │ │ │ ││ │A:很熟啊。有人掛擔保啊。 │ │ │ ││ │B:有人掛擔保喔?我跟你說第一 │ │ │ ││ │ 次不用給他帶到5個耶。 │ │ │ ││ │A:所以有誰○掛擔保啊。 │ │ │ ││ │B:帶霸的… │ │ │ ││ │A:他已經不是帶霸的啊 │ │ │ ││ │B:嗯…好吧。 │ │ │ ││ │A:對啊,帶霸的,他又不可能跑 │ │ │ ││ │ 掉。我照價格給他耶。 │ │ │ ││ │B:喔,好。那他什麼時候要? │ │ │ ││ │A:啊? │ │ │ ││ │B:什麼時候要? │ │ │ ││ │A:我跟他約明天早上10點。 │ │ │ ││ │B:明天早上10點,好。 │ │ │ ││ │A:其實我是怕來不及啦,如果來 │ │ │ ││ │ 不及,就不用了。我也是想說 │ │ │ ││ │ 把比較瞎的馬子給他比較好啊 │ │ │ ││ │ 。 │ │ │ ││ │B:喔,對啊。 │ │ │ ││ │A:因為今天他們有當場有看了馬 │ │ │ ││ │ 子嘛,還有他媽的拿尺量了他 │ │ │ ││ │ 的三圍。 │ │ │ ││ │B:是喔 │ │ │ ││ │A:對啊。然後說很優 │ │ │ ││ │B:很優喔? │ │ │ ││ │A:對,可是盤不好看。 │ │ │ ││ │B:是喔。 │ │ │ ││ │A:對啊,他們今天好幾個人耶。 │ │ │ ││ │ 大概有5個人喔。 │ │ │ ││ │B:5個人喔。 │ │ │ ││ │A:我都快受不了了。 │ │ │ ││ │B:呵呵。他是一次給他5個人喔?│ │ │ ││ │A:啊? │ │ │ ││ │B:給5個人喔? │ │ │ ││ │A:我? │ │ │ ││ │B:我說他們5個人? │ │ │ ││ │A:對啊。沒有啦!我給1個人啦,│ │ │ ││ │ 我給1個人啦。 │ │ │ ││ │B:給一個是不是? │ │ │ ││ │A:對,給一個而已。 │ │ │ ││ │B:好 │ │ │ ││ │A:不然你先忙你先忙。那邊有辦 │ │ │ ││ │ 法的話,就還是那邊先弄。 │ │ │ ││ │B:好。 │ │ │ ││ │A:不然他那個也要…也要3天耶。│ │ │ ││ │B:3天?喔。我這邊的小馬子只要│ │ │ ││ │ 1天半吧。 │ │ │ ││ │A:是喔? │ │ │ ││ │B:嗯。他昨天跟我講是1天半啊。│ │ │ ││ │A:喔,他是一次「1」就對了? │ │ │ ││ │B:對啊,1天半。應該差不多1天 │ │ │ ││ │ 半的樣子啦。我等一下打給他 │ │ │ ││ │ 確認看看。 │ │ │ ││ │A:那晚一點我們在聊。 │ │ │ ││ │B:好。 │ │ │ │├──┼───────────────┼───────┼────┼───────┤│7 │時間:98年11月05日22時47分4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晚上不是要忙││ │B:斌哥,那個(毒品)你要留多 │(發話方) │第35反面│」係指陳瑞凱要││ │ 少 │【被告黃志斌持│頁 │去永吉路4樓租 ││ │A:你要給人家是不是(毒品) │用之手機門號】│ │屋處之製毒工廠││ │B:我、阿家、子虛、阿張(譯音 │ │ │內。 ││ │ )幾個,我有打電話給他們, │B:0000000000 │ │ ││ │ 我要拿給他們那個(毒品) │(受話方) │ │ ││ │A:1人1個(兩)喔 │【被告陳瑞凱持│ │ ││ │B:1人至少2個(兩) │用之手機門號】│ │ ││ │A:你就是要6個(兩),剩下4個 │ │ │ ││ │ (兩) │ │ │ ││ │B:對 │ │ │ ││ │A:你晚上不是要忙 │ │ │ ││ │B:對啊,過12點啊 │ │ │ │├──┼───────────────┼───────┼────┼───────┤│8 │時間:98年11月07日17時57分0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Hangten」指 ││ │A:在睡覺喔? │(發話方) │第191反 │被告自己製作的││ │B:嗯。 │【被告黃志斌持│面-192頁│甲基安非他命。││ │A:你嫂子有煮麻油雞,今天冬補 │用之手機門號】│ │ ││ │ ,要不要過來吃? │ │ │ ││ │B:喔,好。 │B:0000000000 │ │ ││ │A:那個那個…幹,那個要怎麼講 │(受話方) │ │ ││ │ 。我那天不是叫阿璞他們去復 │【被告王世杰持│ │ ││ │ 興北路那邊拿那個…,凱凱知 │用之手機門號】│ │ ││ │ 道啦! │ │ │ ││ │B:復興北路… │ │ │ ││ │A:你叫凱凱聽好了。 │ │ │ ││ │B:他出門了 │ │ │ ││ │A:他出門了?他去哪了?你知道 │ │ │ ││ │ 嗎? │ │ │ ││ │B:不知道耶。 │ │ │ ││ │A:不然你帶小準啊,你們兩個過 │ │ │ ││ │ 來吃啊。 │ │ │ ││ │B:好。 │ │ │ ││ │A:上次他們去拿那個…那個…那 │ │ │ ││ │ 個…ㄘ。 │ │ │ ││ │B:念兒?(音譯) │ │ │ ││ │A:Hanten的衣服啦! │ │ │ ││ │B:Hanten的衣服? │ │ │ ││ │A:嗯啊,你知道放在哪? │ │ │ ││ │B:Hanten的衣服…是…Hanten的 │ │ │ ││ │ 衣服…呵呵… │ │ │ ││ │A:你那天跟小凡講的那個事情啊 │ │ │ ││ │ 。他不是去找你那個事情? │ │ │ ││ │B:他來找我講的「那個」事情嗎 │ │ │ ││ │ ? │ │ │ ││ │A:對啊,那天他不是說放在8樓,│ │ │ ││ │ 那個Hanten的衣服他說不是放 │ │ │ ││ │ 在8樓? │ │ │ ││ │B:喔~~我知道! │ │ │ ││ │A:有嗎?你知道放在哪嗎? │ │ │ ││ │B:喔,我知道。 │ │ │ ││ │A:那你等一下幫我帶來吧。好像 │ │ │ ││ │ 有剩4件的樣子。送給親友穿。│ │ │ ││ │B:好像剩2件耶。 │ │ │ ││ │A:是喔?那好,你幫我把2件帶來│ │ │ ││ │ ,我拿給超哥穿。那個太小件 │ │ │ ││ │ 了。 │ │ │ ││ │B:好 │ │ │ │├──┼───────────────┼───────┼────┼───────┤│9 │時間:98年11月13日16時26分29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㈡│該通係王世杰到││ │A:老大,今天上班的小姐還滿漂 │(發話方) │第180頁 │黃志豪租屋處看││ │ 亮的,胸部都還滿大的。 │【被告王世杰持│、本院卷│甲基安非他命結││ │B:你沒有跟斌哥講? │用之手機門號】│㈢第138 │晶狀況向李沛璞││ │A:還沒啊,我想說先跟你講。可 │ │、140背 │回報。 ││ │ 是來上班的小姐不多。 │B:0000000000 │面、175 │「小姐」指甲基││ │B:大概咧? │(受話方) │頁 │安非他命,「蠻││ │A:我大概估計…只有…陸陸續續 │【被告李沛璞持│ │漂亮的」指形狀││ │ 應該還會…這樣子應該只有… │用之手機門號】│ │,「胸部大」指││ │ 我實在目測不出來。 │ │ │結晶顆粒大,「││ │B:你不會利用那個… │ │ │漂亮」指色澤白││ │A:我等他們吹完頭髮的時候,再 │ │ │,「吹頭髮」指││ │ 算。 │ │ │把尚為濕漉之甲││ │B:嗯,你算完再跟我講。 │ │ │基安非他命吹乾││ │A:好。 │ │ │結晶,「來上班││ │ │ │ │的小姐不多」指││ │ │ │ │已製成之甲基安││ │ │ │ │非他命數量不多││ │ │ │ │。此指在黃志豪││ │ │ │ │住處製毒,尚不││ │ │ │ │清楚實際製成甲││ │ │ │ │基安非他命的數││ │ │ │ │量即被消防局查││ │ │ │ │獲。 │├──┼───────────────┼───────┼────┼───────┤│10 │時間:98年11月13日16時53分1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㈡│「小姐」指甲基││ │B:喂,阿比(音譯)有過去找你 │(受話方) │第180- │安非他命;「吹││ │ 嗎? │【被告王世杰持│181頁、 │頭髮」、「洗頭││ │A:沒有啊。 │用之手機門號】│本院卷㈢│」指結晶,「40││ │B:沒有喔。你那邊小姐有幾位? │ │第166反 │個、50個、70個││ │A:還不知道。有些都還沒來上班 │B:0000000000 │面-167頁│」指重量;「1 ││ │ 啊。有些在吹頭髮,還在吹。 │(發話方) │ │個」指1克;「6││ │ 現在有些小姐在吹乾,準備要 │【被告李威龍持│ │點打卡」指甲基││ │ 上班啦。 │用之手機門號】│ │安非他命6點會 ││ │B:喔,吹頭髮喔。在洗頭就對了 │ │ │製好;「小姐還││ │ ? │ │ │沒來上班」指甲││ │A:對啊。啊你在哪? │ │ │基安非他命還在││ │B:今天大概幾個小姐上班? │ │ │等結晶。 ││ │A:大概…4、50個吧 │ │ │ ││ │B:這麼多這麼大? │ │ │ ││ │A:我想想看。大概感覺…大概至 │ │ │ ││ │ 少應該要有70個。今天禮拜五 │ │ │ ││ │ 耶。 │ │ │ ││ │A:你在哪? │ │ │ ││ │B:我在夢幻。 │ │ │ ││ │A:你一個人在夢幻喔 │ │ │ ││ │B:沒有啊,跟璞哥他們,我在廁 │ │ │ ││ │ 所 │ │ │ ││ │A:他們還沒出發喔 │ │ │ ││ │B:還沒啊,改八點 │ │ │ ││ │A:啊? │ │ │ ││ │B:改八點 │ │ │ ││ │A:是喔,好吧,我開完會過去找 │ │ │ ││ │ 你。 │ │ │ ││ │B:開完會過來找我,你把事情處 │ │ │ ││ │ 理完再過來找我。小姐還要很 │ │ │ ││ │ 久嗎? │ │ │ ││ │A:差不多…快要6點就要收。我是│ │ │ ││ │ 定他們6點上班啊,6點要打卡 │ │ │ ││ │ ,應該6點會好。我開完會直接│ │ │ ││ │ 過去找你啊。 │ │ │ ││ │B:喔,好啊,能多帶幾個小姐就 │ │ │ ││ │ 多帶幾個小姐吧。 │ │ │ ││ │A:喔,好啊。有幾個面試的,要 │ │ │ ││ │ 帶走喔。 │ │ │ ││ │B:好。盡量能帶多少就帶多少。 │ │ │ ││ │A:好。 │ │ │ │├──┼───────────────┼───────┼────┼───────┤│11 │時間:98年11月13日16時59分19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㈡│「小姐」指甲基││ │B:喂,機哥 │(發話方) │第171、 │安非他命。此通││ │A:啊,對了,你那邊的小姐還在 │【被告王世杰持│181頁、 │係劉宗明與王世││ │ 不在? │用之手機門號】│本院卷㈢│杰私自從黃志豪││ │B:在啊。 │ │第141、 │租屋處竊取製成││ │A:那邊有幾個小姐? │B:0000000000 │167反面-│之甲基安非他命││ │B:這邊剩7個啊。 │(受話方) │168頁 │。 ││ │A:7個喔…好,我今天帶30個過去│【被告劉宗明持│ │ ││ │ 給你。 │用之手機門號】│ │ ││ │B:啊? │ │ │ ││ │A:我今天帶30個小姐過去給你, │ │ │ ││ │ 你帶去面試啊。 │ │ │ ││ │B:好啊好啊。 │ │ │ ││ │A:啊,那個…我帶給你的那30個 │ │ │ ││ │ 小姐,璞哥他們不知道吧? │ │ │ ││ │B:還不知道是不是? │ │ │ ││ │A:就是我跟阿龍,還有你知道的 │ │ │ ││ │ 。 │ │ │ ││ │B:那我現在到底是…我要先幫璞 │ │ │ ││ │ 哥那邊的妞先帶去看電影,還 │ │ │ ││ │ 是我們的先啊? │ │ │ ││ │A:嗯…看你方便啊。你可以先帶 │ │ │ ││ │ 我們的先去面試,那邊OK了, │ │ │ ││ │ 你再跟璞哥那邊,帶去面試, │ │ │ ││ │ 那是不是又多? │ │ │ ││ │B:不是啊,我是怕說那○只要1組│ │ │ ││ │ 小姐啊,你又不是不知道現在 │ │ │ ││ │ ○○小姐太多,…(語音不清 │ │ │ ││ │ )比較麻煩。 │ │ │ ││ │A:你那邊不是有兩組人要小姐嗎 │ │ │ ││ │ ? │ │ │ ││ │B:ㄟ,對喔。 │ │ │ ││ │A:笨蛋。我今天這組小姐帶過去 │ │ │ ││ │ 給你之後… │ │ │ ││ │B:反正兩組其中一組要先幫我們 │ │ │ ││ │ 小姐拿去先駐店,再幫璞哥想 │ │ │ ││ │ 辦法就對了。 │ │ │ ││ │A:就是變成說,我先把小姐帶去 │ │ │ ││ │ 給你,你先去帶給別人面試, │ │ │ ││ │ 覺得OK,就先駐店。駐店OK, │ │ │ ││ │ 璞哥他們再帶小姐過去給你的 │ │ │ ││ │ 時候,你再帶另外一組、另外 │ │ │ ││ │ 一間店去面試,可以的話就直 │ │ │ ││ │ 接駐店。 │ │ │ ││ │B:好好好。順便幫我把電腦拿來 │ │ │ ││ │ 。 │ │ │ ││ │A:電腦我放在林森北的辦公室咧 │ │ │ ││ │ 。不然這樣,6點我這邊小姐都│ │ │ ││ │ 來上班,然後6點開完會,跟他│ │ │ ││ │ 們碰完面,我再去找你? │ │ │ ││ │B:好好好。 │ │ │ │├──┼───────────────┼───────┼────┼───────┤│12 │時間:98年11月17日19時46分1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指黃志斌拿支票││ │B:明天早上準時9點半嗎 │(受話方) │第12頁 │給李耀羽的事。││ │A:對 │【被告黃志斌持│ │ ││ │B:誰要來,弟弟(製毒小弟)嗎 │用之手機門號】│ │ ││ │A:對 │ │ │ ││ │B:你叫他早點到,先來等我,因 │B:0000000000 │ │ ││ │ 為不好停車 │(發話方) │ │ ││ │ │【被告李耀羽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13 │時間:98年11月18日02時08分10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小姐」指甲基││ │B:喂,機哥。 │(發話方) │第176頁 │安非他命。 ││ │A:那邊剩下的小姐上班了嗎? │【被告王世杰持│ │ ││ │B:沒有,剛在處理一些事情。 │用之手機門號】│ │ ││ │A:什麼事? │ │ │ ││ │B:ㄟ…是…那些小姐不是本來睡 │B:0000000000 │ │ ││ │ 小邱(音譯)家嗎? │(受話方) │ │ ││ │A:對啊。 │【被告劉宗明持│ │ ││ │B:後來被他爸發現了。然後叫我 │用之手機門號】│ │ ││ │ 過去啊。 │ │ │ ││ │A:結果咧? │ │ │ ││ │B:後來講到好像沒什麼事,叫我 │ │ │ ││ │ 下次不要把一些奇奇怪怪的都 │ │ │ ││ │ 送到他家。他爸還講說:幹你 │ │ │ ││ │ 娘,把你腿打斷。 │ │ │ ││ │A:是喔?! │ │ │ ││ │B:是啊,那是他爸,我也不能講 │ │ │ ││ │ 什麼。 │ │ │ ││ │A:所以? │ │ │ ││ │B:所以本來是要去當○○,結果 │ │ │ ││ │ 小邱那個白癡不把它關在房間 │ │ │ ││ │ ,…(吵雜,語意不清楚) │ │ │ ││ │A:所以小姐現在全部在你家喔? │ │ │ ││ │B:沒有,小姐現在全部在瑋瑋( │ │ │ ││ │ 音譯)家啊。 │ │ │ ││ │A:那今天不用換店喔? │ │ │ ││ │B:店家都回去休息了啊。(嚴重 │ │ │ ││ │ 吵雜聲) │ │ │ ││ │A:我等一下到安靜的地方再打給 │ │ │ ││ │ 你。 │ │ │ │├──┼───────────────┼───────┼────┼───────┤│14 │時間:98年11月18日13時26分3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那東西」指交││ │B:你弟有過去拿嗎(拿支票) │(受話方) │第12頁 │換的票 ││ │A:有,他有過去弄了,弄好會打 │【被告黃志斌持│ │ ││ │ 電話給你 │用之手機門號】│ │ ││ │B:再麻煩你,那東西(製毒原料 │ │ │ ││ │ )都拿給你了喔 │B:0000000000 │ │ ││ │A:有 │(發話方) │ │ ││ │B:禮拜一那3張票(之前購毒原料│【被告李耀羽持│ │ ││ │ 用之金錢)不要漏氣了吶 │用之手機門號】│ │ ││ │A:不會啦 │ │ │ │├──┼───────────────┼───────┼────┼───────┤│15 │時間:98年11月18日22時59分2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所有小姐上班││ │B:喂,機哥 │(發話方) │第141頁 │的話,16,500」││ │A:在哪裡? │【被告王世杰持│ │是指冰箱保鮮盒││ │B:在朋友家。 │用之手機門號】│ │裡結晶出來的甲││ │A:小姐咧? │ │ │基安非他命只有││ │B:我剛跟龍哥講啦,最晚就是12 │B:0000000000 │ │半兩重。 ││ │ 點那邊知道答案,要不然就是 │(受話方) │ │「小姐上班」指││ │ 等龍哥那邊的消息。 │【被告劉宗明持│ │已經完成的甲基││ │A:那你等一下那你帶1個小姐來給│用之手機門號】│ │安非他命成品。││ │ 我。你等一下。(跟通話外人 │ │ │ ││ │ 講話) │ │ │ ││ │B:你在跟誰講話? │ │ │ ││ │A:喂。 │ │ │ ││ │B:機哥你在哪? │ │ │ ││ │A:我在林森北。 │ │ │ ││ │B:你在誰家? │ │ │ ││ │A:在別人家。你那邊全部小姐都 │ │ │ ││ │ 上班的話薪水是多少? │ │ │ ││ │B:所有小姐上班的話,16,500。 │ │ │ ││ │A:薪水是16,500喔? │ │ │ ││ │B:嗯。 │ │ │ ││ │A:好,你等一下拿一半… │ │ │ ││ │B:全部的小姐都要叫去上班嗎? │ │ │ ││ │A:對啊。 │ │ │ ││ │B:真的假的,這麼快啊? │ │ │ ││ │A:我今天這邊有客人,可能要框 │ │ │ ││ │ 啊。你那邊還是等,等你那邊 │ │ │ ││ │ 客人的消息,你就先帶一個小 │ │ │ ││ │ 姐過來給我,我先給人家看那 │ │ │ ││ │ 個素質啊。你到CEO(音譯)這│ │ │ ││ │ 邊打給我。小姐現在在你們家 │ │ │ ││ │ 喔? │ │ │ ││ │B:不在啊。 │ │ │ ││ │A:在瑋瑋(音譯)家? │ │ │ ││ │B:嗯。 │ │ │ ││ │A:你叫他帶一個小姐到CEO(譯音│ │ │ ││ │ )這邊找我,叫他現在過來。│ │ │ ││ │A:你叫他現在過來 │ │ │ ││ │B:好好好。 │ │ │ ││ │A:ByeBye。 │ │ │ │├──┼───────────────┼───────┼────┼───────┤│16 │時間:98年11月18日23時02分28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㈡│「小姐胸部大一││ │B:喂? │(發話方) │第185頁 │點」指結晶較大││ │A:你叫他帶漂亮一點的,帶那個 │【被告王世杰持│、本院卷│;「漂亮一點」││ │ 胸部大一點的。 │用之手機門號】│㈢第141 │指甲基安非他命││ │B:好好。 │ │頁 │顏色白皙,不會││ │ │B:0000000000 │ │黃黃的。 ││ │ │(受話方) │ │ ││ │ │【被告劉宗明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17 │時間:98年11月20日14時07分3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此通係詢問晚上││ │A:等一下要忙喔? │(受話方) │第180頁 │是否要製作甲基││ │B:等一下…沒有,晚上會完成( │【被告黃志斌持│ │安非他命,「晚││ │ 不清楚) │用之手機門號】│ │上會完成」指原││ │A:我跟人家講禮拜一喔 │ │ │先那一批甲基安││ │B:喔,好。 │B:0000000000 │ │非他命已經快完││ │ │(發話方) │ │成。 ││ │ │【被告李沛璞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18 │時間:98年11月21日15時44分4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有跟我哥說要││ │A:你之前有打給我喔? │(發話方) │第 4、12│給他那個」是指││ │B:你睡醒啦 │【被告黃志斌持│背面頁 │現金。 ││ │A:對啊 │用之手機門號】│ │ ││ │B:我想說你還在睡,我就不吵你 │ │ │ ││ │ 了。你那個處理的順利嗎? │B:0000000000 │ │ ││ │A:差沒幾步,明天還一天,應該 │(受話方) │ │ ││ │ 沒什麼問題。 │【被告李耀羽持│ │ ││ │B:不要應該沒問題啦,拜託,老 │用之手機門號】│ │ ││ │ 大。要絕對沒問題啦,拜託。 │ │ │ ││ │A:一定沒問題 │ │ │ ││ │B:問你一下而已。你另外星期一 │ │ │ ││ │ ,有跟我哥說要給他那個咧? │ │ │ ││ │A:等我這張票過我晚上再盯 │ │ │ ││ │B:這樣喔,再麻煩你喔。因為他 │ │ │ ││ │ 星期一跟人家約好了。 │ │ │ ││ │A:這樣喔。 │ │ │ ││ │B:我剛跟他見到面,他跟我說叫 │ │ │ ││ │ 我打給你提醒一下。 │ │ │ ││ │A:我星期一3點半這先用出來 │ │ │ ││ │B:我知道,我知道再麻煩你喔。 │ │ │ │├──┼───────────────┼───────┼────┼───────┤│19 │時間:98年11月28日21時47分0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酒攤多少錢」││ │A:他們兩個都在睡覺了? │(發話方) │第188頁 │指製成甲基安非││ │B:對啊 │【被告黃志斌持│ │他命數量。 ││ │A:喔。你們那場酒攤多少錢啊? │用之手機門號】│ │「1萬零8百」指││ │B:1千出頭吧。 │ │ │1千多公克。 ││ │A:1千出頭而已…出到哪裡? │B:0000000000 │ │該批甲基安非他││ │B:1千…1萬零8百啦。1萬零8百,│(受話方) │ │命製造處所在黃││ │不是1千出頭。 │【被告黃志豪持│ │志豪租屋處。 ││ │A:都弄好了嗎? │用之手機門號】│ │ ││ │B:對啊 │ │ │ ││ │A:好好 │ │ │ │├──┼───────────────┼───────┼────┼───────┤│20 │時間:98年11月29日13時35分1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家具」、「椅││ │A(黃志斌):叫阿璞聽一下。 │(發話方) │第169、 │子」指甲基安非││ │A:傢具要整理一下,整理好之後 │【被告黃志斌持│180 背面│他命。 ││ │ ,你再打給小日本。 │用之手機門號】│頁 │「清一清、洗一││ │B(李沛璞):傢具要整理一下… │ │ │洗」指用丙酮洗││ │ 誰的傢具? │B:0000000000 │ │。 ││ │A:就拿出來清一清、洗一洗。 │(受話方) │ │ ││ │B:喔~我知道我知道,OK。 │【被告王世杰持│ │ ││ │A:你弄好了之後,打給小日本。 │用之手機門號,│ │ ││ │ 然後…有2張椅子嘛,先搬1張 │由李沛璞接聽】│ │ ││ │ 椅子給他。 │ │ │ ││ │B:好 │ │ │ │├──┼───────────────┼───────┼────┼───────┤│21 │時間:98年11月30日14時42分20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貨車」指據點││ │(閒聊) │(受話方) │第181頁 │要轉換,或者是││ │B(王世杰):我在松山。 │【被告黃志斌持│ │去跟李聞哲租貨││ │A(黃志斌):那他呢? │用之手機門號】│ │車載機器、儀器││ │B:在旁邊。 │ │ │。 ││ │A:那可以嗎?他不是要跟我講? │B:0000000000 │ │「家具」指甲基││ │B:你是說那個…昨天的家具嗎? │(發話方) │ │安非他命。 ││ │A:對啊。 │【被告王世杰持│ │ ││ │B:還在試,還在看那個…家具還 │用之手機門號】│ │ ││ │ 在檢查中。 │ │ │ ││ │A:剛阿璞說1個小時可以,他有跟│ │ │ ││ │ 我講。 │ │ │ ││ │B:好。 │ │ │ ││ │A:叫阿璞聽一下。 │ │ │ ││ │C(李沛璞):喂,對呀。那個明 │ │ │ ││ │ 天才知道喔。 │ │ │ ││ │A:聖仁不是禮拜天要收錢? │ │ │ ││ │C:初七,其他退回來。 │ │ │ ││ │A:初七,其他退回來。那多少錢 │ │ │ ││ │ ? │ │ │ ││ │C:42。 │ │ │ ││ │A:4千2(笑),好啦好啦。那你 │ │ │ ││ │ 要去哪。 │ │ │ ││ │C:現在貨車行叫我那個啊,貨車 │ │ │ ││ │ 下次還要繼續再開。 │ │ │ ││ │A:沒有,我錢已經給阿龍了。 │ │ │ ││ │C:貨車,我說貨車。 │ │ │ ││ │A:貨車不用了,不是可以回來了 │ │ │ ││ │ 嗎? │ │ │ ││ │C:那我牽過去給他。 │ │ │ ││ │A:好,Bye Bye。 │ │ │ │├──┼───────────────┼───────┼────┼───────┤│22 │時間:98年11月30日16時45分2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車」指真的車││ │A(黃志斌):那你去哪?你在哪 │(發話方) │第181- │,該通話指李威││ │ ? │【被告黃志斌持│182頁 │龍上網看房子,││ │B(王世杰):我在八樓。 │之手機門號】 │ │再找沒有案底的││ │A:那阿璞呢? │ │ │人出面租屋,是││ │B:在旁邊啊。 │B:0000000000 │ │準備找1個備用 ││ │A:叫他聽一下。 │(受話方) │ │的據點。 ││ │B:好。 │【被告王世杰持│ │「8個」指8兩的││ │A:你在幹嘛? │之手機門號】 │ │甲基安非他命。││ │C(李沛璞):剛回來。 │ │ │ ││ │A:車拿去還了喔? │C:通話人李沛 │ │ ││ │C:拿去還了。 │璞 │ │ ││ │A:搬去哪? │ │ │ ││ │C:只剩下一點點而已啊。我先移 │ │ │ ││ │ 到那個… │ │ │ ││ │A:搬到那個喔,台中那個○○( │ │ │ ││ │ 模糊) │ │ │ ││ │C:對啊。因為那個再1、2天,我 │ │ │ ││ │ 就把他搬走了啊。 │ │ │ ││ │A:那個阿龍,房子還沒租喔?我 │ │ │ ││ │ 錢已經給他了吶。 │ │ │ ││ │C:我知道啊,他有跟我講他看好 │ │ │ ││ │ 了啊,他說晚上可能要找那個 │ │ │ ││ │ ,叫天天那個啊。 │ │ │ ││ │A:喔,3號之前可以給我喔? │ │ │ ││ │C:可以啊,應該是…後天就可以 │ │ │ ││ │ 給你了。 │ │ │ ││ │A:8個喔? │ │ │ ││ │C:對啊。 │ │ │ │├──┼───────────────┼───────┼────┼───────┤│23 │時間:98年11月30日17時04分0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指李沛樸向肥大││ │(一開始閒聊) │(發話方) │第182頁 │購買一批麻黃素││ │A(黃志斌):肥大那個是怎麼樣 │【被告黃志斌持│ │試作甲基安非他││ │ ?如果明天可以就可以了,還 │用之手機門號】│ │命,結果作出來││ │ 是怎樣? │ │ │品質異常,疑似││ │B(李沛璞):對啊。因為我全部 │B:0000000000 │ │肥大提供的麻黃││ │ 只剩下最後一個,不過最後一 │(受話方) │ │素品質有問題。││ │ 個要等24小時。 │【被告李沛璞持│ │ ││ │A:所以如果肥大那個可以,就是 │用之手機門號】│ │ ││ │ 明天2、3點就可以了? │ │ │ ││ │B:對啊 │ │ │ ││ │A:那個有多少?大概? │ │ │ ││ │B:我這樣講不準耶。 │ │ │ ││ │A:那個大概看起來是1個的量,還│ │ │ ││ │ 是2個的量,你聽懂我要表達的│ │ │ ││ │ 意思嗎? │ │ │ ││ │B:他的還蠻…感覺還是有點怪怪 │ │ │ ││ │ 的啦。 │ │ │ ││ │A:怪怪的喔 │ │ │ ││ │B:因為我覺得他們事先應該有在 │ │ │ ││ │ 亂混一些什麼吧。 │ │ │ ││ │A:喔喔喔,好。明天2-3點就對了│ │ │ ││ │ 。我跟你說明天不管怎麼樣你 │ │ │ ││ │ 都把他弄起來,因為他那個也 │ │ │ ││ │ 不曉得到底怎麼樣。 │ │ │ ││ │B:好好 │ │ │ │├──┼───────────────┼───────┼────┼───────┤│24 │時間:98年12月03日18時57分48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鐵」指將麻黃││ │B:我聽我哥說,你跟他唸說什麼 │(發話方) │第4背面 │素製造成液態甲││ │ 有缺東西。 │【被告黃志斌持│、13頁 │基安非他命過程││ │A:不是缺材料,是缺一支鐵。 │用之手機門號】│ │中所需用到的鐵││ │B:鐵喔。他之前有拿一張紙給我 │ │ │棒或鐵架,該些││ │ 啊 │B:0000000000 │ │器材均是向城乙││ │A:對啊,阿昆拿給他的都沒有啊 │(受話方) │ │化工行購買。 ││ │ ,都沒有裡面的東西。 │【被告李耀羽持│ │「他之前有拿一││ │B:那個…我現在很難找啦 │用之手機門號】│ │張紙給我」是李││ │A:我知道,我現在想過年前看可 │ │ │聞哲拿一張紙交││ │ 不可以再租一間房子,要不然 │ │ │給李耀羽去城乙││ │ 要過年了,艱困地賣一賣啦。 │ │ │化工行訂購物品││ │B:我聽的懂啦。 │ │ │。 ││ │A:再拜託一下,看有沒有辦法。 │ │ │ ││ │B:現在,他暫時目前還是可以用 │ │ │ ││ │ 的嘛? │ │ │ ││ │A:目前是可以用啦,只不過是沒 │ │ │ ││ │ 有多的而已,變的很慢這樣。 │ │ │ ││ │B:我聽到了。這樣我瞭解M好啊。│ │ │ ││ │A:這次的正常了啦。之前的真的 │ │ │ ││ │ 差很多。(笑) │ │ │ ││ │B:還有,拜託一下,那兩張票要 │ │ │ ││ │ 注意一下捏。 │ │ │ │├──┼───────────────┼───────┼────┼───────┤│25 │時間:98年12月03日21時30分5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B:不優。可是長的漂亮而已。 │(發話方) │第5頁 │ ││ │A:那沒關係,你都拿給我啊。我 │【被告黃志斌持│ │ ││ │ 看有沒有辦法處理。沒辦法處 │用之手機門號】│ │ ││ │ 理,你拿給我。 │ │ │ ││ │B:我還是要處理啊。 │B:0000000000 │ │ ││ │A:你給誰,說不優? │(受話方) │ │ ││ │B:給我一個朋友。 │【綽號小日本之│ │ ││ │A:可是我這邊都說可以耶。真的 │男子持用之手機│ │ ││ │ 都說可以,我不是跟你亂哈拉 │門號】 │ │ ││ │ 。所以我才這麼有信心的說, │ │ │ ││ │ 給我,我可以處理。 │ │ │ ││ │B:我個人是認為很OK啊。 │ │ │ ││ │A:我這邊他們試了也都說OK啊。 │ │ │ ││ │B:對啊。這只是第一組而已,我 │ │ │ ││ │ 還要去第二組,好不好。 │ │ │ ││ │A:我剛去聊天,聊得蠻開心耶。 │ │ │ ││ │B:什麼事? │ │ │ ││ │A:他要交棒給我,全部的東西都 │ │ │ ││ │ 要教我。 │ │ │ ││ │(聊天) │ │ │ ││ │B:他怎麼講的?他說要把所有的 │ │ │ ││ │ 事情交給你? │ │ │ ││ │A:對啊,連怎麼跟人家聯絡幹嘛 │ │ │ ││ │ 的全部交給我。 │ │ │ ││ │B:小羽是吃大便了喔? │ │ │ ││ │A:羽哥他們不要啊。 │ │ │ ││ │B:他們不要了? │ │ │ ││ │A:他們賺飽了,大哥。而且我跟 │ │ │ ││ │ 你講,他把全部都給我們,我 │ │ │ ││ │ 們也不用作了,我們賣人家就 │ │ │ ││ │ 好了啊。而且他剛跟我講的那 │ │ │ ││ │ 個價錢,媽的,沒有人有辦法 │ │ │ ││ │ 拿的比他的更便宜啊。 │ │ │ ││ │B:真的假的? │ │ │ ││ │A:比健保價更便宜,他剛跟我講 │ │ │ ││ │ 的那個價錢。他很賭定的跟我 │ │ │ ││ │ 講。可是他現在都沒做了啊, │ │ │ ││ │ 全部沒做了啊。完全沒做了。 │ │ │ ││ │B:真的喔?真厲害。 │ │ │ ││ │A:剩我們而已啊。 │ │ │ ││ │B:他的班底咧? │ │ │ ││ │A:全部沒做了。剩下我們而已啊 │ │ │ ││ │ 。 │ │ │ ││ │(閒聊) │ │ │ ││ │B:見面聊 │ │ │ │├──┼───────────────┼───────┼────┼───────┤│26 │時間:98年12月07日19時42分5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講換票的事││ │A:你不是要約小羽,他現在有空 │(受話方) │第135背 │情。 ││ │ 了你打給他吧。 │【被告陳瑞凱持│面頁 │ ││ │B:這樣…我要回去了,我回去打 │用之手機門號】│ │ ││ │ 給他 │ │ │ ││ │A:這樣來的及嗎 │B:0000000000 │ │ ││ │B:因為我覺得這個問題我不知道 │(發話方) │ │ ││ │ 問他是不是正確的,你知道嗎 │【被告李沛璞持│ │ ││ │ 。所以我覺得說,應該是我叫 │用之手機門號】│ │ ││ │ 你去問才對。 │ │ │ ││ │A:你現在要回來喔? │ │ │ ││ │B:對,我要回去了。 │ │ │ │├──┼───────────────┼───────┼────┼───────┤│27 │時間:98年12月11日23時48分21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指甲基安非││ │B:請教你一個問題,有一個綽號 │(受話方) │第14背面│他命被西瓜調包││ │ 西瓜的你知道嗎 │【被告李耀羽持│、28頁 │,黃志斌在向李││ │A:不知道 │用之手機門號】│ │耀羽詢問該人。││ │B:還有一個阿文 │ │ │ ││ │A:我認識 │B:0000000000 │ │ ││ │B:中和板橋人 │(發話方) │ │ ││ │A:我認識的是桃園的 │【被告黃志斌持│ │ ││ │B:你有遇到大哥幫我問一下西瓜 │用之手機門號】│ │ ││ │ 這個人他認識嗎 │ │ │ ││ │A:是什麼事嗎 │ │ │ ││ │B:有一些問題,把我東西掉包 │ │ │ ││ │A:這樣我問他看看上次阿璞〈李 │ │ │ ││ │ 沛璞〉說的那個 │ │ │ ││ │B:他有跟你說歐 │ │ │ ││ │A:他說顏色不一樣 │ │ │ ││ │B:後還更離譜,回來都不一樣了 │ │ │ ││ │ ,垃圾,你幫我問問看西瓜這 │ │ │ ││ │ 個人他知道嗎 │ │ │ ││ │A:瞭解,我幫你問 │ │ │ │├──┼───────────────┼───────┼────┼───────┤│28 │時間:98年12月12日16時18分5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水果」指綽號││ │A:那你有聯絡到那個嗎?小羽要 │(受話方) │第136背 │西瓜之男子。 ││ │ 不要來? │【被告陳瑞凱持│面至137 │「去凱凱那個」││ │B:有啊,他有拿10萬給我。然後 │用之手機門號】│、187頁 │、「五分埔那個││ │ 他會處理啊。沒有要來找我喔 │ │ │」指李沛樸去陳││ │ ?你有跟他聯絡是不是? │B:0000000000 │ │瑞凱租屋處製造││ │A:水果喔? │(發話方) │ │甲基安非他命。││ │B:嗯。 │【被告黃志斌持│ │「公司」指在林││ │A:水果把我的電話設為語音信箱 │用之手機門號】│ │森北路的經紀公││ │ 。 │ │ │司。 ││ │B:別的電話會通,你的電話設為 │ │ │「他有拿10萬給││ │ 語音信箱? │ │ │我」指黃志斌向││ │A:對啊。我用凱凱的電話打會通 │ │ │李耀羽借10萬。││ │ 啊。 │ │ │ ││ │B:也沒接? │ │ │ ││ │A:沒接啊。可是把我電話設為語 │ │ │ ││ │ 音信箱。 │ │ │ ││ │B:我不管,我昨天在想,應該都 │ │ │ ││ │ 是演戲的啦。他講一堆給我聽 │ │ │ ││ │ 啦。 │ │ │ ││ │A:他真的有去找你就對了? │ │ │ ││ │B:他昨天拿錢給我啊。他拿10萬 │ │ │ ││ │ 來啊。我說你拿10萬來要幹嘛 │ │ │ ││ │ ?他就說沒有啊,他就除以10 │ │ │ ││ │ 萬,他就認購啊,我就說這樣 │ │ │ ││ │ 10萬怎麼弄?他說其他的他還 │ │ │ ││ │ 會處理啊。我就在想他媽的去 │ │ │ ││ │ 借嘛、去騙嘛,應該就是這樣 │ │ │ ││ │ 吧。 │ │ │ ││ │A:瞭解 │ │ │ ││ │B:阿○出發了,錢要給我啊。反 │ │ │ ││ │ 正他錢不給我,我錢不還他啊 │ │ │ ││ │ 。我之前有欠他錢,當作補上 │ │ │ ││ │ 去就好。這樣就好。 │ │ │ ││ │A:瞭解 │ │ │ ││ │B:你要幹麻 │ │ │ ││ │A:我要去凱凱那個啊 │ │ │ ││ │B:五分埔那個 │ │ │ ││ │A:對阿 │ │ │ ││ │B:然後咧? │ │ │ ││ │A:去公司阿 │ │ │ ││ │B:有那麼早開嗎? │ │ │ ││ │A:公司用一用拿出來給那個 │ │ │ ││ │B;喔,○○○喔? │ │ │ ││ │A:對啊。 │ │ │ ││ │B:大概幾點 │ │ │ ││ │A:大概到8、9點吧 │ │ │ ││ │B:明天中午要跟我去桃園耶 │ │ │ ││ │A:我知道 │ │ │ ││ │B:掰 │ │ │ │├──┼───────────────┼───────┼────┼───────┤│29 │時間:98年12月14日02時13分3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B:你起床了歐 │(受話方) │第37背面│ ││ │A:對阿 │【被告陳瑞凱持│頁 │ ││ │B:阿璞還在睡歐 │用之手機門號】│ │ ││ │A:對阿 │ │ │ ││ │B:這次很差很差 │B:0000000000 │ │ ││ │A:是歐 │(發話方) │ │ ││ │B:很差一罐還是賣19000多 │【被告黃志斌持│ │ ││ │A:19000多 │用之手機門號】│ │ ││ │B:昨天的單19000多,昨天的,你│ │ │ ││ │ 在幹嘛 │ │ │ ││ │A:看電視 │ │ │ ││ │B:你明天有空去五分埔走一下 │ │ │ ││ │A:我知道 │ │ │ ││ │B:沒什麼事了 │ │ │ │├──┼───────────────┼───────┼────┼───────┤│30 │時間:98年12月17日15時01分38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指該批甲基││ │B:你們在8樓喔? │(受話方) │第36背面│安非他命結晶故││ │A:對啊 │【被告陳瑞凱持│、177背 │成出了問題,顏││ │B:你們等一下有要出門嗎? │用之手機門號】│面頁 │色較黑。該批甲││ │A:等一下…應該會吧。 │ │ │基安非他命前階││ │B:阿璞呢? │B:0000000000 │ │段是陳瑞凱在煮││ │A:在睡覺 │(發話方) │ │。「我打給飛機││ │B:沒啦,他們的…那個怪怪的 │【被告黃志豪持│ │看看」是陳瑞凱││ │A:不行喔 │之手機門號】 │ │叫王世杰去黃志││ │B:對啊,怪怪啊。不知道怎麼講 │ │ │豪租屋處看製程││ │ 。 │ │ │哪裡出現問題。││ │A:那就是放太久了。 │ │ │ ││ │B:一樣用喔? │ │ │陳瑞凱指示黃志││ │A:這樣…你一樣把他縮(應意指 │ │ │豪將結晶物自保││ │ 「收乾、乾縮」之意)嘛。 │ │ │鮮盒內倒至鐵盤││ │B:可是那就整個不一樣了,看起 │ │ │上將液態分開。││ │ 來就不一樣了。 │ │ │結晶成功後,上││ │A:這樣喔… │ │ │層是液態,下層││ │B:一樣用啦,我是沒差啦。一樣 │ │ │是結晶。 ││ │ 用看看。 │ │ │ ││ │A:我等一下打給你,我打給飛機 │ │ │ ││ │ 看看,看他在哪。 │ │ │ │├──┼───────────────┼───────┼────┼───────┤│31 │時間:98年12月17日15時04分4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結晶時會分上下││ │B:喂 │(發話方) │第30背面│層,上層是黑色││ │A:你先用用看看好了。 │【被告陳瑞凱持│至31頁 │水狀,下層是白││ │B:喔…好啊。 │用之手機門號】│ │色結晶狀,「白││ │A:如果味道不一樣的話,就先停 │ │ │色」指下層白色││ │ 掉好了。 │B:0000000000 │ │結晶狀。 ││ │B:問題是,我現在就不一樣了咧 │(受話方) │ │ ││ │ ? │【被告黃志豪持│ │ ││ │A:味道ㄟ? │用之手機門號】│ │ ││ │B:對啊,就不一樣了啊。我現在 │ │ │ ││ │ 就是用少的,味道就不一樣了 │ │ │ ││ │ 啊。 │ │ │ ││ │A:少的是白色的嘛? │ │ │ ││ │B:對啊。 │ │ │ ││ │A:白色的,那我知道了,那個本 │ │ │ ││ │ 來就有問題了。 │ │ │ ││ │B:是喔。 │ │ │ ││ │A:不然你先不要用白色的,白色 │ │ │ ││ │ 的先放在一邊好了。 │ │ │ ││ │B:啊我已經用下去了ㄟ。先裝起 │ │ │ ││ │ 來嗎? │ │ │ ││ │A:先把他們裝起來好了。 │ │ │ ││ │B:好 │ │ │ │├──┼───────────────┼───────┼────┼───────┤│32 │時間:98年12月18日17時15分59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B:兄弟 │(發話方) │第15頁 │ ││ │A:怎麼都不行 │【被告黃志斌持│ │ ││ │B:都不行 │用之手機門號】│ │ ││ │A:還是我哪給你看,怎麼會變成 │ │ │ ││ │ 這樣我也不知道 │B:0000000000 │ │ ││ │B:阿 │(受話方) │ │ ││ │A:現在變成會咬手,像果凍一樣 │【被告李耀羽持│ │ ││ │B:這是什麼情形 │用之手機門號】│ │ ││ │A:我也不知道 │ │ │ ││ │B:你現在去拿出來看就對了 │ │ │ ││ │A:對阿,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救 │ │ │ ││ │B:我現在也沒空可以過去 │ │ │ ││ │A:這情形也不知道是怎樣,我現 │ │ │ ││ │ 在是想要知道有什麼方式可以 │ │ │ ││ │ 解救 │ │ │ ││ │B:就不知道什麼狀況也不知道怎 │ │ │ ││ │ 麼解救 │ │ │ ││ │A:還是看晚一點你有沒有空 │ │ │ ││ │B:可能要晚一點,我在打給你 │ │ │ │├──┼───────────────┼───────┼────┼───────┤│33 │時間:98年12月18日20時40分3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批甲基安非他││ │B:喂 │(發話方) │第177背 │命結晶出來是2 ││ │A:先把那個用出來。 │【被告陳瑞凱持│面頁 │層或3層,跟之 ││ │B:要怎麼用? │用之手機門號】│ │前結晶不同,陳││ │A:就…上下兩層嘛。 │ │ │瑞凱在該通通話││ │B:恩 │B:0000000000 │ │說把白色部分結││ │A:把上面那層弄出來,下面那一 │(受話方) │ │晶體挖出來另外││ │ 層一樣留著。 │【被告黃志豪持│ │放。 ││ │B:好啦好啦 │用之手機門號】│ │ │├──┼───────────────┼───────┼────┼───────┤│34 │時間:98年12月18日20時50分21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重煮」指重煮││ │B:是重煮嗎? │(受話方) │第31、 │甲基安非他命。││ │A:上面那個弄出來,可以直接吹 │【被告陳瑞凱持│177背面 │「吹」指結晶部││ │ 嗎? │用之手機門號】│頁 │分(即下層白色││ │B:吹? │ │ │部分)倒出來用││ │A:直接吹,用電風扇吹。 │B:0000000000 │ │電風扇吹乾。 ││ │B:沒辦法,它在融化了,你是說 │(發話方) │ │黑色部分的結晶││ │ 黑的那個嘛? │【被告黃志豪持│ │層,陳瑞凱要黃││ │A:這樣,你就… │用之手機門號】│ │志豪在放到瓦斯││ │B:就○○○ │ │ │爐上加熱。 ││ │A:就重頭再來一次,這樣。 │ │ │ ││ │B:好,我知道、我知道。 │ │ │ │├──┼───────────────┼───────┼────┼───────┤│35 │時間:98年12月18日23時17分19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B:你有跟他們在一起喔? │(受話方) │第23頁 │ ││ │A:沒有啊。怎樣? │【被告陳瑞凱持│ │ ││ │B:那個我都弄好了。 │用之手機門號】│ │ ││ │A:可以嗎? │ │ │ ││ │B:要等明天看看。 │B:0000000000 │ │ ││ │A:好 │(發話方) │ │ ││ │ │【被告黃志豪持│ │ ││ │ │之手機門號】 │ │ │├──┼───────────────┼───────┼────┼───────┤│36 │時間:98年12月19日17時43分4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我已經把他叫││ │B:現在狀況好嗎 │(受話方) │第15頁 │出來了」是指找││ │A:現在狀況?你昨天跟我說新的 │【被告黃志斌持│ │李聞哲出來。該││ │ 點子方面有去詢問,那方面是 │用之手機門號】│ │通應指詢問錢何││ │ 還好 │ │ │時可以過、可以││ │B:這樣歐 │B:0000000000 │ │還。 ││ │A:錢的事情要星期一才知道 │(發話方) │ │ ││ │B:要星期一歐,晚一點有空嗎? │【被告李耀羽持│ │ ││ │ 我已經跟他說好了,我已經把 │用之手機門號】│ │ ││ │ 他叫出來了 │ │ │ ││ │A:恩 │ │ │ ││ │B:他說差不多八點半,八九點左 │ │ │ ││ │ 右 │ │ │ ││ │A:好阿 │ │ │ ││ │B:你抓依下時間 │ │ │ ││ │A:好 │ │ │ ││ │B:你差不多時間抓一下,等他時 │ │ │ ││ │ 間確定我跟你說你在那個 │ │ │ ││ │A:好 │ │ │ │├──┼───────────────┼───────┼────┼───────┤│37 │時間:98年12月19日23時48分30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指甲基安非││ │B:地震沒事吧? │(受話方) │第178背 │他命煮出來不一││ │A:我那時打你電話都打不出去, │【被告黃志斌持│面頁 │樣,發生2層、3││ │ 我想說沒事就沒打了。 │用之手機門號】│ │層結晶的問題。││ │B:沒事啦。 │ │ │黃志斌後來指示││ │A:那可以嗎? │B:0000000000 │ │李沛樸隔日中午││ │B:我今天又重弄了,可能太多了 │(發話方) │ │來看。問題仍無││ │ ,我又把他縮小一點試看看。 │【被告黃志豪持│ │法解決,該次沒││ │A:目前…你今天這樣看,看起來 │用之手機門號】│ │有結晶成甲基安││ │ 還好吧?有比較好點嗎? │ │ │非他命。 ││ │B:因為…有比較好一點,有沒有 │ │ │ ││ │ 還不一定。 │ │ │ ││ │A:要明天才知道是吧?你要不要 │ │ │ ││ │ 來吃羊肉爐? │ │ │ │├──┼───────────────┼───────┼────┼───────┤│38 │時間:98年12月20日17時45分1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陳瑞凱在問黃志││ │A:豪哥,那邊有嗎 │(發話方) │第37背面│豪那裡有無結晶││ │B:沒有阿,都不行阿 │【被告陳瑞凱持│頁 │出來的甲基安非││ │ │用之手機門號】│ │他命。 ││ │ │ │ │ ││ │ │B:0000000000 │ │ ││ │ │(受話方) │ │ ││ │ │【被告黃志豪持│ │ ││ │ │之手機門號】 │ │ │├──┼───────────────┼───────┼────┼───────┤│39 │時間:98年12月20日19時18分3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一點都沒有」││ │A:喂 │(受話方) │第133頁 │是指甲基安非他││ │B:你現在在家? │【被告黃志斌持│ │命未結晶成功。││ │A:沒有,我在外面。 │用之手機門號】│ │ ││ │B:喔,好。 │ │ │ ││ │A:那都沒有了嗎?對不對? │B:0000000000 │ │ ││ │B:喔,對。 │(發話方) │ │ ││ │A:那你在幹嘛? │【被告李沛璞持│ │ ││ │B:豪哥家。 │用之手機門號】│ │ ││ │A:喔。全部都沒有了? │ │ │ ││ │B:對啊。 │ │ │ ││ │A:一點都沒有? │ │ │ ││ │B:對。 │ │ │ ││ │A:好吧。那晚一點再看看怎麼做 │ │ │ ││ │ 。 │ │ │ ││ │B:好,bye。 │ │ │ │├──┼───────────────┼───────┼────┼───────┤│40 │時間:98年12月20日20時48分28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洗車」指用丙││ │B:在幹嘛 │(受話方) │第37背面│酮清洗結晶後的││ │A:剛回來八樓 │【被告陳瑞凱持│頁 │甲基安非他命,││ │B:你剛去哪 │用之手機門號】│ │使其色澤更透明││ │A:剛就去豪哥(黃志豪)那裡去 │ │ │漂亮。 ││ │ 洗車(以丙酮清洗安非他命), │B:0000000000 │ │該通是指甲基安││ │ 洗完車就回來了 │(發話方) │ │非他命結晶沒有││ │B:不是下雨嗎,洗車 │【被告黃志斌持│ │成功,所以整個││ │A:外面沒下 │用之手機門號】│ │倒掉。 ││ │B:怎麼辦,都沒有,一個都沒有 │ │ │ ││ │A:整個變黑的(指純化過程中添加│ │ │ ││ │ 之化學藥劑超量(或不足)造成 │ │ │ ││ │ 化學反應異常) │ │ │ ││ │B:把他清掉沒有用了 │ │ │ ││ │A:有阿,我把他倒到空桶子(清洗│ │ │ ││ │ 完之丙酮廢液) │ │ │ ││ │B:明天看怎樣再說 │ │ │ │├──┼───────────────┼───────┼────┼───────┤│41 │時間:98年12月24日15時13分0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副手」即副原││ │B:昨天我問凱凱,他說「副手」 │(受話方) │第7背面 │料。「老二」指││ │ 還有 │【被告李耀羽持│-8、26背│二甲。該通討論││ │A:你就先那個,不夠的話到時候 │用之手機門號】│面、40背│副料二甲苯快不││ │ 跟我講 │ │面頁 │夠一事。 ││ │B:老二的不夠啦 │B:0000000000 │ │「我上次不是有││ │A:那個簡單啦,隨時跟我講就好 │(發話方) │ │麻煩你拿上次的││ │ 啦 │【被告黃志斌持│ │那個」指可否拿││ │B:看明天我錢給你後,你能不能 │用之手機門號】│ │一樣的票,該票││ │ 先跟那邊說好…不要再拖了 │ │ │要拿去當鋪借錢││ │A:我上次不是有麻煩你拿上次的 │ │ │,不要換來換去││ │ 那個嗎?我朋友在問有沒有一樣│ │ │。 ││ │ 的 │ │ │「衣服」指搖頭││ │B:一不一樣我不知道,但是一定 │ │ │丸。 ││ │ 有啦。我叫他打給你 │ │ │ ││ │A:電話中講不太方便欸。你看怎 │ │ │ ││ │ 樣,問到的話,到時候打給我 │ │ │ ││ │B:是一定有啦,只是牌子不同啦 │ │ │ ││ │ 。他們現在在用效果一定會比 │ │ │ ││ │ 較好,不會變差,不會差到哪 │ │ │ ││ │ 裡去啦,看要訂幾件「衣服」 │ │ │ ││ │A:50 │ │ │ ││ │B:好,我跟他說一下 │ │ │ │├──┼───────────────┼───────┼────┼───────┤│42 │時間:98年12月25日17時17分0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開票160萬元, ││ │B:剩下那些160的,就照你說的方│(受話方) │第15頁 │40萬元開4張, ││ │ 式開 │【被告黃志斌持│ │要還李聞哲錢。││ │A:就40、40、40、40那樣,總共 │用之手機門號】│ │ ││ │ 4張 │ │ │ ││ │B:你明天早上先準備,要比較早 │B:0000000000 │ │ ││ │ 喔 │(發話方) │ │ ││ │A:我等一下先寫好 │【被告李耀羽持│ │ ││ │B:你跟你弟講一下,我明天會直 │用之手機門號】│ │ ││ │ 接打給他,叫他不要睡過頭, │ │ │ ││ │ 到時候叫你弟拿給我 │ │ │ │├──┼───────────────┼───────┼────┼───────┤│43 │時間:98年12月25日17時22分4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我哥」指黃志││ │A:你昨天跟我講那15萬的事啊, │(發話方) │第133背 │斌。「副料」指││ │ 我哥說看你假如說OK的話,他 │【被告李沛璞持│面、141 │二甲、木精、丙││ │ 再幫你拿那個。 │用之手機門號】│、186頁 │酮、濾紙、鹼片││ │B:喔,好好好。可是…我的意思 │ │ │。「那個」指「││ │ 是散的,就變成說我們可能就 │B:0000000000 │ │麻黃素」。 ││ │ 是15萬、15萬拿,這樣子。 │(受話方) │ │ ││ │A:對啊對啊,我哥的意思是說OK │【西瓜持用之手│ │ ││ │ 啊,之後看你OK的話,就幫你 │機門號】 │ │ ││ │ 那個。 │ │ │ ││ │B:好好,那我跟人家那個。但是 │ │ │ ││ │ ,副的方面都沒問題嗎?副料 │ │ │ ││ │ 、副料。他的副料是會有供應 │ │ │ ││ │ 嗎?還是沒有? │ │ │ ││ │A:這個…還是… │ │ │ ││ │B:要問? │ │ │ ││ │A:我要問一下喔,我再打給你。 │ │ │ ││ │B:沒關係沒關係,慢慢來,不急 │ │ │ ││ │ 不急。 │ │ │ │├──┼───────────────┼───────┼────┼───────┤│44 │時間:98年12月26日22時41分50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老大 │(受話方) │第134頁 │ ││ │B:幹嘛 │【被告李沛璞持│ │ ││ │A:凱哥喔。你沒空喔? │用之手機門號,│ │ ││ │B:啊? │由曾慶偉接聽】│ │ ││ │A:你們在忙喔? │ │ │ ││ │B:在外面啊。幹嘛? │B:0000000000 │ │ ││ │A:沒有,我剛看8樓,怎麼人都不│(發話方) │ │ ││ │ 見了。 │【被告陳瑞凱撥│ │ ││ │B:8樓沒有人喔,現在。 │打之手機門號】│ │ ││ │A:我知道啊。你們大家什麼時候 │ │ │ ││ │ 要回來?我手機要沒電了。 │ │ │ ││ │B:差不多…等一下吧。 │ │ │ ││ │A:OK,好。 │ │ │ │├──┼───────────────┼───────┼────┼───────┤│45 │時間:98年12月26日22時49分3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老闆」指被告││ │A:瓜哥,你上次跟我講那個15萬 │(受話方) │第134背 │黃志斌。 ││ │ 的事啊,你那邊準備好,還是 │【被告李沛璞持│面頁 │該通在討論副料││ │ 還沒準備好? │用之手機門號】│ │,「15萬」指購││ │B:應該我問了一下…我要先問一 │ │ │買副料之價錢。││ │ 下我這邊,阿爆那邊你有拿給 │B:0000000000 │ │「阿爆」是買主││ │ 他了嗎? │(發話方) │ │,西瓜是中間人││ │A:還沒有啊 │【西瓜持用之機│ │。 ││ │B:那我要問問看,照理說他們應 │門號】 │ │ ││ │ 該是要的啊。 │ │ │ ││ │A:上次去瓜哥那邊,是你接洽的 │ │ │ ││ │ 。因為我老闆這幾天可能要把 │ │ │ ││ │ 那個…要聯絡一下…然後他講 │ │ │ ││ │ 說就是你那邊有的話…他才順 │ │ │ ││ │ 便去跟人家講,這個樣子。 │ │ │ ││ │B:好 │ │ │ ││ │A:盡快給我消息。 │ │ │ ││ │B:好好好,沒問題,我聯絡一下 │ │ │ ││ │ ,bye。 │ │ │ │├──┼───────────────┼───────┼────┼───────┤│46 │時間:98年12月27日01時05分5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化妝品店」指││ │A:明天化妝品店有開嗎 │(發話方) │第13背面│城乙化工行,該││ │B:沒有,明天休息 │【被告陳瑞凱持│、38頁 │通在詢問城乙化││ │ │用之手機門號】│ │工行隔日有無營││ │ │ │ │業。 ││ │ │B:0000000000 │ │ ││ │ │(受話方) │ │ ││ │ │【被告李耀羽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47 │時間:98年12月27日01時06分5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指陳瑞凱向││ │A:明天早上我老大〈黃志斌〉叫 │(發話方) │第13背面│李耀羽把票據拿││ │ 我拿…. │【被告陳瑞凱持│、38頁 │回去修改,因隔││ │B:要改喔 │用之手機門號】│ │日為週日,便詢││ │A:對要改 │ │ │問發票人之公司││ │B:明天週日可以改嗎 │B:0000000000 │ │週日有無人辦理││ │A:他們公司都有人阿 │(受話方) │ │。 ││ │B:那我過中午到台北市打給你 │【被告李耀羽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48 │時間:98年12月27日05時16分10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豪哥幫我開門 │(發話方) │第135頁 │ ││ │B:好 │【被告李沛璞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 │ │B:0000000000 │ │ ││ │ │(受話方) │ │ ││ │ │【被告黃志豪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49 │時間:98年12月27日18時27分2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B:今天才要那個嗎 │(發話方) │第38頁 │ ││ │A:對 │【被告陳瑞凱持│ │ ││ │B:你今天幾點要忙 │用之手機門號】│ │ ││ │A:九點十點 │ │ │ ││ │B:這麼早喔 │B:0000000000 │ │ ││ │A:這樣明天早上正好那個可以來 │(受話方) │ │ ││ │ ,我們要去化妝材料行那個 │【被告黃志斌持│ │ ││ │B:喔,好那你小心一點 │用之手機門號】│ │ │├──┼───────────────┼───────┼────┼───────┤│50 │時間:98年12月28日10時14分2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陳瑞凱要去城乙││ │A:化妝品店開了嗎 │(發話方) │第14、38│化工行拿副料,││ │B:開了 │【被告陳瑞凱持│-39頁 │李耀羽告訴陳瑞││ │A:要怎麼買 │用之手機門號】│ │凱,需由李耀羽││ │B:你要什麼跟我講阿,你去買誰 │ │ │出面方能向城乙││ │ 要賣你阿 │B:0000000000 │ │化工行訂購。 ││ │A:你何時有空 │(受話方) │ │ ││ │B:我中午進去台北 │【被告李耀羽持│ │ ││ │A:那你打給我 │用之手機門號】│ │ │├──┼───────────────┼───────┼────┼───────┤│51 │時間:98年12月28日15時48分20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要向你拿2萬 │(受話方) │第38背面│ ││ │B:要買什麼 │【被告陳瑞凱持│頁 │ ││ │A:見面再跟你講,是小羽說今天 │用之手機門號】│ │ ││ │ 要的東西,今天我們要自己那 │ │ │ ││ │ 個〈付賬〉 │B:0000000000 │ │ ││ │B:他打給你的喔 │(發話方) │ │ ││ │A:一兩點有跟他碰面阿 │【被告黃志斌持│ │ ││ │B:我知道他有跟我講,不然你先 │用之手機門號】│ │ ││ │ 打給他,看可不可以明天再給 │ │ │ ││ │A:好 │ │ │ ││ │B:都還好吧 │ │ │ ││ │A:都還好 │ │ │ ││ │B:那不就後天 │ │ │ ││ │A:對 │ │ │ ││ │B:什麼時候要再忙 │ │ │ ││ │A:晚上 │ │ │ │├──┼───────────────┼───────┼────┼───────┤│52 │時間:98年12月28日15時49分4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我老大」指黃││ │A:我老大說看可不可以,你跟他 │(發話方) │第14背面│志斌。 ││ │ 講,明天把錢拿給你 │【被告陳瑞凱持│、39背面│該通係陳瑞凱去││ │B:你等一下到那邊,用你的電話 │用之手機門號】│-39頁 │城乙化工行拿原││ │ 打給我,我跟他講,我剛剛算 │ │ │料,價格則是由││ │ 一下是一萬多,我會跟他說, │B:0000000000 │ │李耀羽與城乙化││ │ 看可不可以你明天再拿錢給他 │(受話方) │ │工行談洽,李耀││ │ │【被告李耀羽持│ │羽再指示由陳瑞││ │ │用之手機門號】│ │凱交付款項與城││ │ │ │ │一化工行。 │├──┼───────────────┼───────┼────┼───────┤│53 │時間:98年12月28日15時53分2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係陳瑞凱請││ │B:你過去了嗎 │(受話方) │第39頁 │李耀羽向城乙化││ │A:再5分鐘後到 │【被告陳瑞凱持│ │工行訂購二甲苯││ │B:好,我會先交代他 │用之手機門號】│ │之副原料,由陳││ │ │ │ │瑞凱去拿取副原││ │ │B:0000000000 │ │料。 ││ │ │(發話方) │ │ ││ │ │【被告李耀羽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54 │時間:98年12月28日16時12分0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承接上通,該通││ │B:好了嗎 │(受話方) │第14、39│係陳瑞凱取走二││ │A:載走了 │【被告陳瑞凱持│頁 │甲苯的製毒原料││ │B:多少錢 │用之手機門號】│ │後,李耀羽便打││ │A:13320 │ │ │電話詢問該次購││ │B:那你明天要記得幫我弄過去喔 │B:0000000000 │ │買金額為13,320││ │ ,我跟他講好了 │(發話方) │ │元,並請陳瑞凱││ │A:好 │【被告李耀羽持│ │自行去付款。 ││ │B:小心喔 │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55 │時間:98年12月28日18時02分41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承接上通,陳瑞││ │B:有跟他講了嗎 │(受話方) │第39 頁 │凱並將該事告知││ │A:有阿,明天拿給他 │【被告陳瑞凱持│ │黃志斌。 ││ │B:多少錢 │用之手機門號】│ │ ││ │A:13320 │ │ │ ││ │B:好 │B:0000000000 │ │ ││ │ │(發話方) │ │ ││ │ │【被告黃志斌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56 │時間:98年12月29日17時18分3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指城乙化工行早││ │A:幫我跟他說,明天開店給他可 │(發話方) │第14頁 │上開始營業時間││ │ 以嗎 │【被告陳瑞凱持│ │時,會拿錢過去││ │B:了解 │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 │ │B:0000000000 │ │ ││ │ │(受話方) │ │ ││ │ │【被告李耀羽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57 │時間:98年12月30日21時33分1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你沒拿過去喔││ │B:你沒有拿過去喔? │(發話方) │第138頁 │」指沒有拿錢給││ │A:我整天在忙,我明天早上直接 │【被告陳瑞凱持│ │城乙化工行。該││ │ 送過去給他。不好意思,不好 │用之手機門號】│ │通係因李耀羽先││ │ 意思。 │ │ │前請陳瑞凱自行││ │ │B:0000000000 │ │將購買副料之 ││ │ │(受話方) │ │12,300元給付與││ │ │【被告李耀羽持│ │城乙化工行,李││ │ │用之手機門號】│ │耀羽質問陳瑞凱││ │ │ │ │付清否。 ││ │ │ │ │ ││ │ │ │ │ │├──┼───────────────┼───────┼────┼───────┤│58 │時間:99年01月07日05時55分0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他呢」指李沛││ │B:你在哪裡 │(受話方) │第39背面│樸。 ││ │A:吃早餐 │【被告陳瑞凱持│頁 │「在裡面」指在││ │B:他呢 │用之手機門號】│ │永吉路535號4樓││ │A:在裡面 │ │ │。 ││ │B:你沒去喔 │B:0000000000 │ │「我等一下要過││ │A:沒有 │(發話方) │ │去啊」只要去永││ │B:他跟誰去 │【被告黃志斌持│ │吉路535號4樓的││ │A:飛機、小准、KK │用之手機門號】│ │製毒工廠。 ││ │B:沒說幾點喔 │ │ │「今天不是要拿││ │A:早上 │ │ │出來」指液態甲││ │B:你剛剛載他們回去喔 │ │ │基安非他命。 ││ │A:我自己開車回來 │ │ │ ││ │B:到時再去載他們喔 │ │ │ ││ │A:對阿,你怎還沒睡 │ │ │ ││ │B:我等一下要過去阿,今天不是 │ │ │ ││ │ 要拿出來 │ │ │ │├──┼───────────────┼───────┼────┼───────┤│59 │時間:99年01月07日07時26分5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3萬5」指1兩 ││ │A:多少錢? │(發話方) │第126背 │的甲基安非他命││ │B:大概8千。 │【被告黃志斌持│面、182 │。 ││ │A:怎麼差啊。全部都這樣喔? │用之手機門號】│背面頁 │「8千」、「6千││ │B:還有到6千的咧。 │ │ │」、「1萬」指 ││ │A:是喔。 │B:0000000000 │ │製作甲基安非他││ │B:只有一個大概到1萬的。 │(受話方) │ │命過程中,滴入││ │A:那平均起來不就是大概8千? │【被告李沛璞持│ │強酸的劑量,「││ │B:平均起來大概8千吧。 │用之手機門號】│ │1萬」指滴管的 ││ │A:你在哪? │ │ │一大格。 ││ │B:出來買東西。 │ │ │「1萬」是標準 ││ │A:你不是要回8樓了? │ │ │的,少於「1萬 ││ │B:還沒,還在松山,剛從松山家 │ │ │」代表麻黃素原││ │ 裡出來。 │ │ │料不好。 ││ │A:阿文有拿1萬,你先拿1萬,是 │ │ │「松山」指陳瑞││ │ 不是? │ │ │凱永吉路4樓租 ││ │B:對啊。 │ │ │屋處。 ││ │A:喔,好,那明天拿給我好了。 │ │ │ ││ │ 明天不是要拿3萬5。 │ │ │ ││ │B:他有打電話跟你講? │ │ │ ││ │A:他說明天拿3萬5啊。 │ │ │ ││ │B:好 │ │ │ ││ │A:明天再跟你講 │ │ │ │├──┼───────────────┼───────┼────┼───────┤│60 │時間:99年01月07日11時34分2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要用到他那邊││ │B:一個人在家嗎? │(受話方) │第127、 │的那個」是指要││ │A:沒有,我在外面。 │【被告黃志斌持│183 │用到李耀羽那邊││ │B:我剛剛有打電話給小羽,我跟 │用之手機門號】│頁 │的二甲等副料。││ │ 他說後天會送給他啦。因為我 │ │ │「今天晚上不能││ │ 今天一定要用到他那邊的那個 │B:0000000000 │ │那個」之「那個││ │ 啊,可是他叫我跟你說,他禮 │(發話方) │ │」指製造甲基安││ │ 拜五晚上會去南部,看你能不 │【被告陳瑞凱持│ │非他命。 ││ │ 能打通電話給他。他說你是不 │用之手機門號,│ │ ││ │ 是不好意思打電話給他?我說 │由李沛樸撥打】│ │ ││ │ 不是,你是真的在忙。他說看 │ │ │ ││ │ 你能不能打電話給他。現在怎 │ │ │ ││ │ 麼辦,怎麼用? │ │ │ ││ │A:他到底○○我打給他? │ │ │ ││ │B:他說看你能不能打一通電話給 │ │ │ ││ │ 他。因為我還沒有跟他講,我 │ │ │ ││ │ 想說我跟他講,他會以為說我 │ │ │ ││ │ 是需要用到他才跟他講這個問 │ │ │ ││ │ 題,這個事情。 │ │ │ ││ │A:你什麼時候要用到? │ │ │ ││ │B:我今天一定要用到啊。不然我 │ │ │ ││ │ 今天晚上不能那個啊。半夜不 │ │ │ ││ │ 能那個啊。 │ │ │ ││ │A:你打給小羽看能不能先那個啦 │ │ │ ││ │ 。說沒動,到時後票到了,就 │ │ │ ││ │ 跳票了,你就這樣跟他講。 │ │ │ ││ │B:好 │ │ │ ││ │A:我現在就給你這些東西,你弄 │ │ │ ││ │ 就好了。 │ │ │ ││ │B:好 │ │ │ │├──┼───────────────┼───────┼────┼───────┤│61 │時間:99年01月07日13時24分1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藍色的那個」││ │A:今天可以去化妝品店買東西嗎 │(受話方) │第14背面│指副原料二甲。││ │B:你要買什麼 │【被告陳瑞凱持│頁 │ ││ │A:藍色的那個〈二甲為藍色桶裝 │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 ││ │B:你那天不是有買了? │B:0000000000 │ │ ││ │A:不夠 │(發話方) │ │ ││ │B:你要幾個 │【被告李耀羽持│ │ ││ │A:3個 │用之手機門號】│ │ ││ │B:好我幫你問他〈張智揚〉,阿 │ │ │ ││ │ 璞呢 │ │ │ ││ │〈A李沛璞接聽〉 │ │ │ ││ │B:你有跟他〈黃志斌〉講了嗎 │ │ │ ││ │A:我有傳訊息給他了 │ │ │ ││ │B:他自己在裡面〈製毒工廠〉而 │ │ │ ││ │ 已喔 │ │ │ ││ │A:他跟我一個朋友 │ │ │ │├──┼───────────────┼───────┼────┼───────┤│62 │時間:99年01月07日13時25分2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係告訴黃志││ │B:有,我打給他了,他說好。他 │(受話方) │第127背 │斌去跟李耀羽拿││ │ 問我有沒有打給你,我說我有 │【被告黃志斌持│面頁 │副原料二甲一事││ │ 傳簡訊給你啊。 │用之手機門號】│ │。 ││ │A:好,我晚一點會打給他。 │ │ │ ││ │B:好 │B:0000000000 │ │ ││ │A:你幾點要去拿? │(發話方) │ │ ││ │B:下午啊,他說他聯絡好再打給 │【被告李沛璞持│ │ ││ │ 我。 │用之手機門號】│ │ │├──┼───────────────┼───────┼────┼───────┤│63 │時間:99年01月07日15時48分46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係陳瑞凱向││ │A:那他呢?他在睡喔? │(發話方) │第25背面│黃志斌回報製毒││ │B:等一下。 │【被告黃志斌持│-26、128│的進度。「200 ││ │C(李沛璞):喂。 │用之手機門號】│、183背 │」指前一日結晶││ │A:你在睡覺喔? │ │面頁 │出來的甲基安非││ │C:沒有。 │B:0000000000 │ │他命只有200克 ││ │A:你說再來什麼時候,明天早上 │(受話方) │ │。 ││ │ 還是晚上? │【被告陳瑞凱持│ │「12個」指甲基││ │C:明天早上。 │用之手機門號】│ │安非他命。 ││ │A:這禮拜天的時候,看能不能再 │ │ │「P啊」指製作 ││ │ 弄12個,全部。禮拜六或禮拜 │ │ │甲基安非他命過││ │ 天。 │ │ │程中,需測量酸││ │C:12喔? │ │ │鹼值。 ││ │A:這根本沒辦法過關啊。昨天拿 │ │ │「你今天不是要││ │ 出來多少,你知道嗎? │ │ │跟小羽那個」指││ │C:多少? │ │ │跟李耀羽拿副原││ │A:200。 │ │ │料二甲。 ││ │C:我想想看 │ │ │ ││ │A:有下了嗎? │ │ │ ││ │C:有啊。再來就是…二、四…我 │ │ │「12」是鍋數,││ │ 想一下,今天半夜用、起、放 │ │ │「200」是加純 ││ │ 24。 │ │ │水的CC數,「放││ │A:今天半夜才要用喔?不是已經 │ │ │24」指放24小時││ │ … │ │ │,「起6」是6鍋││ │C:今天半夜用的是那個啊,P啊。│ │ │煮好後可以起來││ │ 然後還有起6 啊,然後放24啊 │ │ │,「第一就4」 ││ │ 。 │ │ │指第1桶加量杯 ││ │A:喔喔。不然你趕看看,明天看 │ │ │刻度4的鹽酸, ││ │ 能不能趕出來,不然來不及。 │ │ │「第二」指第2 ││ │C:好 │ │ │桶。 ││ │A:怎會這麼差啊,這次。 │ │ │ ││ │C:他這個…有時候第一就4…有時│ │ │ ││ │ 候第二到4就過。 │ │ │ ││ │A:是喔,看看吧。你今天不是要 │ │ │ ││ │ 跟小羽那個? │ │ │ ││ │C:有啊,可是他還沒打來,他說 │ │ │ ││ │ 幫我聯絡啊,可是到現在他都 │ │ │ ││ │ 還沒打來。 │ │ │ ││ │A:你打給他啊,說這次的很差啊 │ │ │ ││ │,順便跟他講。 │ │ │ ││ │C:好 │ │ │ │├──┼───────────────┼───────┼────┼───────┤│64 │時間:99年01月07日15時51分48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那個」指副原││ │A:那個有嗎 │(發話方) │第14背面│料二甲。陳瑞凱││ │B:我幫你問看看 │【被告陳瑞凱持│、40頁 │詢問李耀羽有無││ │ │用之手機門號】│ │二甲可買。 ││ │ │ │ │ ││ │ │B:0000000000 │ │ ││ │ │(受話方) │ │ ││ │ │【被告李耀羽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65 │時間:99年01月07日16時01分01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承接上通,李耀││ │B:他〈張智揚〉說那裡今天沒有 │(受話方) │第14背面│羽回覆陳瑞凱,││ │ ,要明天 │【被告陳瑞凱持│、40頁 │指通話當天城乙││ │A:瞭解 │用之手機門號】│ │化工行沒有該原││ │B:明天你隨時都可以過去 │ │ │料,需明日以後││ │A:瞭解 │B:0000000000 │ │才有。 ││ │B:你哥呢〈黃志斌〉 │(發話方) │ │ ││ │A:還沒回電話給我 │【被告李耀羽持│ │ ││ │B:你幫我提醒他,他禮拜一有一 │用之手機門號】│ │ ││ │ 張票到 │ │ │ ││ │A:我知道 │ │ │ ││ │B:你叫他看怎樣打個電話給我 │ │ │ │├──┼───────────────┼───────┼────┼───────┤│66 │時間:99年01月07日19時45分28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承接上通,黃志││ │B:阿璞有跟小羽聯絡嗎 │(受話方) │第14背面│斌詢問李耀羽有││ │A:有 │【被告陳瑞凱持│、26背面│無將二甲拿給陳││ │B:他有拿給你嗎 │用之手機門號】│、40頁 │瑞凱,陳瑞凱答││ │A:說明天 │ │ │覆「明天一開店││ │B:這樣來得及嗎 │B:0000000000 │ │就去載」指隔日││ │A:明天一開店就去載 │(發話方) │ │去城乙化工行拿││ │B:這樣會來不及喔 │【被告黃志斌持│ │二甲苯等副原料││ │A:晚半天至一天 │用之手機門號】│ │。「這樣會來不││ │ │ │ │及喔」指黃志斌││ │ │ │ │詢問製毒時間比││ │ │ │ │預計晚。 ││ │ │ │ │ │├──┼───────────────┼───────┼────┼───────┤│67 │時間:99年01月08日17時04分3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裡面,全部嗎││ │A:你要找西瓜,不把裡面整理整 │(發話方) │第40背面│」指製成之甲基││ │ 理再去找他喔 │【被告黃志斌持│、207背 │安非他命。 ││ │B:裡面~~全部嗎? │用之手機門號】│面頁 │ ││ │A:不然呢 │ │ │ ││ │B:喔喔 │B:0000000000 │ │ ││ │A:還是你看怎樣,把它分開那個 │(受話方) │ │ ││ │B:喔好 │【被告陳瑞凱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68 │時間:99年01月08日19時41分1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7張票」 ││ │B:他說開7張票,開19萬啦。 │(發話方) │第27、 │指甲基安非他命││ │A:誰? │【被告黃志斌持│128背面 │7兩;「19萬」 ││ │B:小白啊。 │用之機門號】 │、140背 │指19萬元。 ││ │A:那是多少? │ │面頁 │「開35萬的票」││ │B:一張叫我開2萬7啦。 │B:0000000000 │ │指1兩甲基安非 ││ │A:什麼時候可以處理? │(受話方) │ │他命為35克。 ││ │B:我先…想一下再打給你好了。 │【被告陳瑞凱持│ │ ││ │ 我不知道怎麼在電話裡跟你講 │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 ││ │A:20不行嗎? │C:通話人李沛 │ │ ││ │B:他說讓他賺幾千塊啊。 │璞 │ │ ││ │A:他覺得不好還是怎樣? │ │ │ ││ │B:他說票他還是要給人家啊。7張│ │ │ ││ │ 19,1張變2萬7啊。他等一下會│ │ │ ││ │ 給我消息。 │ │ │ ││ │A:還沒確定就對了? │ │ │ ││ │B:他要那個啊。 │ │ │ ││ │A:拿給人家看喔? │ │ │ ││ │B:對啊 │ │ │ ││ │A:還沒確定就對了 。 │ │ │ ││ │B:應該是…我有把狀況跟他講, │ │ │ ││ │ 他說那應該沒什麼差。 │ │ │ ││ │A:阿城你有打給他嗎? │ │ │ ││ │B:阿城說要到要到,已經等了2小│ │ │ ││ │ 時了。 │ │ │ ││ │A:你不會打給他,問他到底要不 │ │ │ ││ │ 要到? │ │ │ ││ │B:有啊,他說差不多半小時後到 │ │ │ ││ │ 啊。 │ │ │ ││ │A:你盡量講嘛,能夠好一點就好 │ │ │ ││ │ 一點,不能就那個…。 │ │ │ ││ │A:小李呢? │ │ │ ││ │B:等一下。 │ │ │ ││ │(換由李沛璞C接聽) │ │ │ ││ │C:喂。 │ │ │ ││ │A:你在幹嘛? │ │ │ ││ │C:看電視啊。 │ │ │ ││ │A:講電話你一直在旁邊講話。 │ │ │ ││ │C:沒有。我說阿城那是直接要開1│ │ │ ││ │ 張票給他,還是直接開35萬的 │ │ │ ││ │ 票給他。 │ │ │ ││ │A:你看看嘛。你就大概跟他談。7│ │ │ ││ │ 張票看多少,你從21開始談, │ │ │ ││ │ 不行就20。大概就是這樣。你 │ │ │ ││ │ 們那些東西買了沒? │ │ │ ││ │C:晚上,晚一點。 │ │ │ ││ │A:看怎樣,跟我講一下。 │ │ │ │├──┼───────────────┼───────┼────┼───────┤│69 │時間:99年01月08日21時13分01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阿城有過去了嗎? │(發話方) │第129背 │ ││ │B:有啊,我拿給他了。 │【被告黃志斌持│面、184 │ ││ │A:他說怎樣? │用之手機門號】│頁 │ ││ │B:他說晚一點會給我消息。 │ │ │ ││ │A:有說多少錢嗎? │B:0000000000 │ │ ││ │B:等一下喔。(轉去跟另一個講 │(受話方) │ │ ││ │ 話)還沒報價格給他。 │【被告陳瑞凱持│ │ ││ │A:小白還沒打給你嗎? │用之手機門號】│ │ ││ │B:還沒。 │ │ │ ││ │A:沒說何時要打? │ │ │ ││ │B:等一下若沒打,我就打給他。 │ │ │ ││ │A:你們現在是等他打電話,沒有 │ │ │ ││ │ ,才要去找西瓜嗎? │ │ │ ││ │B:對啊,因為西瓜最差啊。 │ │ │ ││ │A:好,那你們再辛苦一點。 │ │ │ ││ │B:不會不會。 │ │ │ │├──┼───────────────┼───────┼────┼───────┤│70 │時間:99年01月09日02時06分5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你在睡覺喔? │(發話方) │第130頁 │ ││ │B:對。 │【被告黃志斌持│ │ ││ │A:阿城不是說那個那個? │用之手機門號】│ │ ││ │B:對啊。還在等他電話 │ │ │ ││ │A:你不是在睡覺,怎麼接電話? │B:0000000000 │ │ ││ │A:你們已經拿好了嗎? │(受話方) │ │ ││ │B:沒有,我們只是等他電話而已 │【被告陳瑞凱持│ │ ││ │ 。 │用之手機門號】│ │ ││ │A:不是講好了嗎? │ │ │ ││ │B:講好了啊,可是他…。凱凱跟 │ │ │ ││ │ 他講的啊。 │ │ │ ││ │A:他說2、3點啊 │ │ │ ││ │B:對啊 │ │ │ ││ │A:不然你叫凱凱打個電話給他看 │ │ │ ││ │ 看 │ │ │ ││ │B:好 │ │ │ ││ │A:免得你們等到睡著了。 │ │ │ ││ │B:好 │ │ │ │├──┼───────────────┼───────┼────┼───────┤│71 │時間:99年01月09日02時22分51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豪哥」指黃志││ │B:斌哥。他說要到4點喔 │(發話方) │第130背 │豪。 ││ │A:那你們有辦法等嗎? │【被告黃志斌持│面、185 │該通係指去黃志││ │B:可以啊。 │用之手機門號】│頁 │豪租屋處拿取製││ │A:我怕你們太累。 │ │ │造完成之甲基安││ │B:不會呀。 │B:0000000000 │ │非他命。 ││ │A:那他4點會打給你喔? │(受話方) │ │ ││ │B:對 │【被告陳瑞凱持│ │ ││ │A:他過去跟你們拿。那你們準備 │用之手機門號】│ │ ││ │ 好了嗎? │ │ │ ││ │B:我還沒有…我去拿好○○的, │ │ │ ││ │ 我再去豪哥那邊拿。 │ │ │ ││ │A:你不等他確定是不是? │ │ │ ││ │B:對啊。 │ │ │ │├──┼───────────────┼───────┼────┼───────┤│72 │時間:99年01月09日18時28分4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內容係在討││ │B:喂 │(發話方) │第188背 │論結晶完成之甲││ │A:那個沒把它整理整理耶,把它 │【被告黃志斌持│面頁 │基安非他命數量││ │ 處理一下。 │用之手機門號】│ │,「100」、「1││ │B:我都弄好了啦。 │ │ │萬5」指100克。││ │A:多少錢? │B:0000000000 │ │ ││ │B:ㄟ… │(受話方) │ │ ││ │A:現有的現金有多少? │【被告黃志豪持│ │ ││ │B:現在100…看一下…一百…一 │用之手機門號】│ │ ││ │ 百…嗯,1萬5吧 │ │ │ ││ │A:是喔? │ │ │ ││ │B:1萬5。 │ │ │ ││ │A:那再用一用,晚上就可以了嘛 │ │ │ ││ │ ? │ │ │ ││ │B:要到晚上了喔,晚上差不多10 │ │ │ ││ │ 點左右的時候吧 │ │ │ ││ │A:喔…啊你把他用一半就好了啦 │ │ │ ││ │ 。 │ │ │ ││ │B:用一半就好了喔? │ │ │ ││ │A:拗一半就好了。 │ │ │ ││ │B:喔,對啊對啊。 │ │ │ ││ │A:好好好。 │ │ │ │├──┼───────────────┼───────┼────┼───────┤│73 │時間:99年01月09日18時58分37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他有電話嗎」││ │B:我在南部,我哥在找你 │(發話方) │第15頁 │是指李聞哲。 ││ │A:他〈李聞哲〉有電話嗎,還是 │【被告黃志斌持│ │ ││ │ 你叫他打給我,我等一下還要.│用之手機門號】│ │ ││ │ ..。 │ │ │ ││ │B:你什麼時候比較有空? │B:0000000000 │ │ ││ │A:今天用一用,明天...我有叫我│(受話方) │ │ ││ │ 小弟〈陳瑞凱〉跟你講,那個 │【被告李耀羽持│ │ ││ │B:他〈李聞哲〉意思是你直接見 │用之手機門號】│ │ ││ │ 面跟他講,之前我就跟你講那 │ │ │ ││ │ 個〈製毒原料、技術〉我不知 │ │ │ ││ │ 道,你小弟昨天有打給我阿 │ │ │ ││ │A:說不知道怎麼辦 │ │ │ ││ │B:你明天什麼時候有空 │ │ │ ││ │A:晚上吧 │ │ │ ││ │B:你回去打給我,我再幫你跟他 │ │ │ ││ │ 約 │ │ │ ││ │A:好 │ │ │ ││ │B:那你小心 │ │ │ ││ │ │ │ │ ││ │ │ │ │ │├──┼───────────────┼───────┼────┼───────┤│74 │時間:99年01月09日19時17分05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因李聞哲提供之││ │A:我有一件事想請你幫忙。 │(發話方) │第130背 │原料麻黃素品質││ │B:說啊。 │【被告黃志斌持│面、185 │有問題,故結晶││ │A:我那個不要做了,我可能明天 │用之手機門號】│背面頁 │製成的甲基安非││ │ 或後天,我會約小白,見面再 │ │ │他命狀況不佳,││ │ 跟你說。還有一些計畫,見面 │B:0000000000 │ │黃志斌要李沛樸││ │ 再跟你講。 │(受話方) │ │等人去請李耀羽││ │B:好啊。 │【林龍杰持用之│ │指導解決。 ││ │A:安全性的啦,安全範圍內的。 │手機門號】 │ │ ││ │ 但是可能要拜託你幫我主桌, │ │ │ ││ │ 到時如果有拿到,再加減拿給 │ │ │ ││ │ 你一些,這樣比較快。絕對有 │ │ │ ││ │ 充分的理由可以站得住腳就對 │ │ │ ││ │ 了。因為這次,算一算還是沒 │ │ │ ││ │ 賺錢啊。 │ │ │ ││ │B:我本來就跟你講了,你就不信 │ │ │ ││ │ 。 │ │ │ ││ │A:我昨天叫阿璞跟小羽講現在的 │ │ │ ││ │ 狀況是怎樣,叫他不然也指導 │ │ │ ││ │ 我們一下,怎麼會變這樣。他 │ │ │ ││ │ 說你就怎樣怎樣,阿璞就說我 │ │ │ ││ │ 都有做啊,他說這樣他也不知 │ │ │ ││ │ 道要怎麼辦。阿璞說你現在是 │ │ │ ││ │ 在說什麼,因為這樣我也不知 │ │ │ ││ │ 道該怎麼辦啊。剛剛小羽有傳 │ │ │ ││ │ 簡訊給我說有急事找我,我有 │ │ │ ││ │ 回電,我本來打算先找小羽, │ │ │ ││ │ 先找小羽再叫小羽找小白。小 │ │ │ ││ │ 羽說他在南部,我說沒關係, │ │ │ ││ │ 不然你明天幫我約他啊。反正 │ │ │ ││ │ 我有整套的模式啦,晚一點我 │ │ │ ││ │ 們再聊,我本來打算叫阿璞他 │ │ │ ││ │ 們去就好,但是我怕一次機會 │ │ │ ││ │ 而已,如果失敗就挫賽了。不 │ │ │ ││ │ 是挫賽,是失敗就都沒有了, │ │ │ ││ │ 大家都沒有了。是不會挫賽啦 │ │ │ ││ │ ,我們都沒不愉快,都正常的 │ │ │ ││ │ 啦。 │ │ │ ││ │B:好啊。 │ │ │ ││ │A:對啊,就一次機會。你在哪裡 │ │ │ ││ │ ? │ │ │ ││ │B:在八里這裡。 │ │ │ ││ │A:好煩喔。這如果用下去就沒什 │ │ │ ││ │ 麼問題了。 │ │ │ ││ │B:有問題也沒關係啦,隨便啦。 │ │ │ ││ │A:我不是怕對他的問題,我是怕 │ │ │ ││ │ 對肥仔的問題,他的票都寫出 │ │ │ ││ │ 去了,我要叫他把票都拿回來 │ │ │ ││ │ ,再叫他再拿幾百,不然把我 │ │ │ ││ │ 們裝那麼久了。我不用跟他說 │ │ │ ││ │ 什麼,我跟他說你們從我身上 │ │ │ ││ │ 賺的錢你們還我就好嘛。這樣 │ │ │ ││ │ 就好了嘛。你賣我的,你的利 │ │ │ ││ │ 潤,你賺的,還有之前我幫你 │ │ │ ││ │ 做的,你賺的,你還我就好, │ │ │ ││ │ 這樣就差不多3、5百萬了,我 │ │ │ ││ │ 算過了,差不多3 、5百萬。我│ │ │ ││ │ 講的這些一定都是照著條文走 │ │ │ ││ │ ,也不是要拗你什麼的,也不 │ │ │ ││ │ 是欺壓,是正常的。好啦,晚 │ │ │ ││ │ 上再講。 │ │ │ ││ │B:好 │ │ │ │├──┼───────────────┼───────┼────┼───────┤│75 │時間:99年01月10日04時49分29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你在哪? │(發話方) │第139頁 │ ││ │B:我在八樓。 │【被告黃志斌持│ │ ││ │A:你有看嗎? │用之手機門號】│ │ ││ │B:你說豪哥那裡喔? │ │ │ ││ │A:對啊 │B:0000000000 │ │ ││ │B:我等一下會過去。 │(受話方) │ │ ││ │A:你在幹嘛? │【被告李沛璞持│ │ ││ │B:才剛講剛要過去這樣子啊。 │用之手機門號】│ │ ││ │(閒聊) │ │ │ ││ │A:你看怎樣再跟我連絡一下。 │ │ │ ││ │B:好 │ │ │ ││ │A:啊剛我跟你講的那件事情,你 │ │ │ ││ │ 跟他再研究,看有沒有更好的 │ │ │ ││ │ 想法,還是哪裡沒有想到的, │ │ │ ││ │ 再幫一下。 │ │ │ ││ │B:好 │ │ │ │├──┼───────────────┼───────┼────┼───────┤│76 │時間:99年01月10日17時51分51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兄」係指李聞││ │B:你在家嗎 │(受話方) │第15背面│哲。 ││ │A:出來買個東西,等一下要進去 │【被告黃志斌持│頁 │ ││ │ 〈製毒工廠〉了 │用之手機門號】│ │ ││ │B:差不多幾點 │ │ │ ││ │A:10點 │B:0000000000 │ │ ││ │B:那我跟兄〈李聞哲〉講,直接 │(發話方) │ │ ││ │ 在那裡見面就好 │【被告李耀羽持│ │ ││ │A:我如果來不及出來,我會叫凱 │用之手機門號】│ │ ││ │ 凱一個人過去, │ │ │ ││ │B:他〈李聞哲〉要找你阿 │ │ │ ││ │A:他要跟我說那個阿,步驟、程 │ │ │ ││ │ 式,凱凱也比較瞭解阿,我怕 │ │ │ ││ │ 我進去來不及出來 │ │ │ ││ │B:你都一直在裡面喔 │ │ │ ││ │A:我想怎麼每次都這樣,我才自 │ │ │ ││ │ 己處理,我八、九點再想辦法 │ │ │ ││ │ 打給你 │ │ │ ││ │B:好 │ │ │ │├──┼───────────────┼───────┼────┼───────┤│77 │時間:99年01月10日21時24分0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該通係陳瑞凱詢││ │A:我老大說叫我打給你 │(發話方) │第15背面│問李耀羽製毒過││ │B:主要是我老大〈李聞哲〉要跟 │【被告黃志斌持│頁 │程中發生的狀況││ │ 他〈黃志斌〉見面,他〈黃志 │用之手機門號,│ │,李耀羽表示也││ │ 斌〉沒確定,所以我還沒跟我 │由陳瑞凱撥打】│ │不知道如何處理││ │ 老大講 │ │ │。 ││ │A:他〈黃志斌〉跟我說,說叫 │B:0000000000 │ │ ││ │ BOSS〈李聞哲〉跟我說是什麼 │(受話方) │ │ ││ │ 問題,為什麼會這樣就好。 │【被告李耀羽持│ │ ││ │B:你那個問題不用問我們,你問 │用之手機門號】│ │ ││ │ 我們沒用,如果我知道什麼問 │ │ │ ││ │ 題,我早早就會跟你講,不會 │ │ │ ││ │ 拖到現在,我們從來沒碰過這 │ │ │ ││ │ 樣,大家是用猜的,我們也是 │ │ │ ││ │ 有別的事要問你們,你懂我意 │ │ │ ││ │ 思嗎? │ │ │ ││ │A:我瞭解 │ │ │ ││ │B:我大概知道〈李聞哲〉要問什 │ │ │ ││ │ 麼,大概是明天有一張40萬的 │ │ │ ││ │ 支票到期,你瞭解嗎,跟他講 │ │ │ ││ │ 一下,如果方便打個電話給我 │ │ │ ││ │A:好 │ │ │ │├──┼───────────────┼───────┼────┼───────┤│78 │時間:99年01月11日00時48分52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框一個小姐2 ││ │〈A表示有賺錢,邀小弟陳瑞凱、 │(發話方) │第41頁 │萬5」指1兩甲基││ │李沛璞、姚宸富等人去酒店,陳瑞│【被告黃志斌持│ │安非他命2萬5千││ │凱表示大家都累了〉 │用之手機門號】│ │元。 ││ │A:你還要幫我連絡那個喔 │ │ │ ││ │B:要等阿城電話阿 │B:0000000000 │ │ ││ │A:西瓜,等一下再打打看 │(受話方) │ │ ││ │B:我知道 │【被告陳瑞凱持│ │ ││ │A:看他有辦法處理多少 │用之手機門號】│ │ ││ │B:12萬有辦法處理多少嗎? │ │ │ ││ │A:對阿 │ │ │ ││ │B:我算過了阿,只是這樣不知道 │ │ │ ││ │ 他肯不肯,12萬…框一個小姐2│ │ │ ││ │ 萬5,算一算差不多5個小姐。 │ │ │ ││ │A:5個12萬5 │ │ │ ││ │B:對阿,算他12萬就好不知道他 │ │ │ ││ │ 要不要 │ │ │ ││ │A:直接問他阿 │ │ │ ││ │B:我等一下會問他 │ │ │ ││ │A:明天還差20萬 │ │ │ ││ │B:小白不是說要拿20萬出來 │ │ │ ││ │A:他說他盡量,那很難講 │ │ │ │├──┼───────────────┼───────┼────┼───────┤│79 │時間:99年01月11日01時24分4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B:你先休息,我等到早上,如果 │(受話方) │第131背 │ ││ │ 沒有,我就找西瓜了。 │【被告黃志斌用│面頁 │ ││ │A:沒關係,我等你電話,看怎樣 │之手機門號】 │ │ ││ │ ,再跟我講。 │ │ │ ││ │ │B:0000000000 │ │ ││ │ │(發話方) │ │ ││ │ │【被告李沛璞持│ │ ││ │ │用之手機門號,│ │ ││ │ │由陳瑞凱接聽】│ │ │├──┼───────────────┼───────┼────┼───────┤│80 │時間:99年01月11日01時38分13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你現在是說你要先等阿城電話 │(發話方) │第131背 │ ││ │ ,等沒有再找西瓜? │【被告黃志斌持│面頁 │ ││ │B:對啊。 │用之手機門號】│ │ ││ │A:如果找不到西瓜呢?等不到, │ │ │ ││ │ 西瓜又找不到,要怎麼辦? │B:0000000000 │ │ ││ │B:不會啦,我之前有跟他說早上 │(受話方) │ │ ││ │ 會過去找他啊。 │【被告陳瑞凱持│ │ ││ │A:西瓜喔? │用之手機門號】│ │ ││ │B:嗯啊。 │ │ │ ││ │A:你沒跟他說幾點,他說不知道 │ │ │ ││ │ 喔? │ │ │ ││ │B:等一下喔 │ │ │ ││ │A:他幹嘛拿給你電話? │ │ │ ││ │C(李沛樸):他拿給我聽幹嘛? │ │ │ ││ │ 我不知道,等一下。 │ │ │ ││ │陳瑞凱:你跟西瓜說幾點? │ │ │ ││ │(B由陳瑞凱接聽) │ │ │ ││ │B:早上。 │ │ │ ││ │A:你跟阿城說早上? │ │ │ ││ │B:不是,他跟西瓜說早上。 │ │ │ ││ │A:我是說阿城,不是說西瓜。 │ │ │ ││ │B:阿城還沒決定啊。 │ │ │ ││ │A:何時你也不知道就對了? │ │ │ ││ │B:是啊。 │ │ │ ││ │A:全部差20,你8萬5早上也是要 │ │ │ ││ │ 收喔。 │ │ │ ││ │B:對啊。 │ │ │ │├──┼───────────────┼───────┼────┼───────┤│81 │時間:99年01月11日12時50分5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 ││ │A:在哪裡 │(發話方) │第132頁 │ ││ │B:永吉國中 │【被告黃志斌持│ │ ││ │A:等他喔 │用之手機門號】│ │ ││ │B:他沒接電話耶。 │ │ │ ││ │A:跟我想的一樣,我想的就是這 │B:0000000000 │ │ ││ │ 樣。 │(受話方) │ │ ││ │B:他會不會裝笑維? │【被告陳瑞凱持│ │ ││ │A:是不會裝笑維,我是怕他睡著 │用之手機門號】│ │ ││ │ 了。 │ │ │ ││ │B:應該不會吧。我再打看看。 │ │ │ ││ │A:你用完,把西瓜那個拿回來, │ │ │ ││ │ 我有連絡別人。 │ │ │ ││ │B:好。 │ │ │ │├──┼───────────────┼───────┼────┼───────┤│82 │時間:99年01月11日16時11分34秒│A:0000000000 │本院卷㈢│「那個」指二甲││ │A:你在哪 │(發話方) │第132背 │等副料。 ││ │B:8樓 │【被告黃志斌持│面、184 │ ││ │A:你不是要跟小羽去拿那個? │用之手機門號】│背面頁 │ ││ │B:有,已經載了。 │ │ │ ││ │A:已經拿囉,不是要忙? │B:0000000000 │ │ ││ │B:晚上 │(受話方) │ │ ││ │A:你有沒有跟西瓜把他們拿回來 │【被告李沛璞持│ │ ││ │ ? │用之手機門號】│ │ ││ │B:有,晚上。 │ │ │ ││ │A:已經約了? │ │ │ ││ │B:有啊。 │ │ │ ││ │A:阿城那個呢? │ │ │ ││ │B:阿城也是,他晚上進林森北路 │ │ │ ││ │ 的時候會拿過來 │ │ │ ││ │A:好 ,那我去聯絡一下。 │ │ │ │└──┴───────────────┴───────┴────┴───────┘附表二:李威龍之搜索扣押明細┌───────────┬────────────┬─────────────┐│ 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 在 場 人 │├───────────┼────────────┼─────────────┤│99年1月12日上午6時10分│臺北市○○區○○路535號4│李威龍、劉宗明、王世杰(所││至99年1月12日上午11時 │樓 │有人:陳瑞凱) ││30分 │ │ │└───────────┴────────────┴─────────────┘㈠毒品部分┌─┬───┬─┬─┬──┬───┬──────────┬──────────┐│編│扣案物│數│單│重量│扣押物│ 鑑 定 結 果 │ 證 據 出 處 ││號│品名稱│量│位│ │品清單│ │ ││ │ │ │ │ │編號 │ │ │├─┼───┼─┼─┼──┼───┼──────────┼──────────┤│1 │液態甲│ 1│桶│驗餘│編號1 │送驗證物編號3,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淨重│ │定單位予以編號A3-2,│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3246│ │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2340卷㈢第133頁) ││ │ │ │ │0.49│ │驗前毛重33995.00公克│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公克│ │,包裝塑膠桶重 │ 2340卷㈠第19頁) ││ │ │ │ │ │ │1525.00公克,取9.51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32460.49公克,檢出二│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Methamphetamine)成 │ ││ │ │ │ │ │ │分,純度約2%,驗前純│ ││ │ │ │ │ │ │質淨重約649.40公克。│ │├─┼───┼─┼─┼──┼───┼──────────┼──────────┤│2 │液態甲│ 1│桶│驗餘│編號2 │送驗證物編號3,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淨重│ │定單位予以編號A3-1 │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2042│ │,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2340卷㈢第133頁) ││ │ │ │ │2.64│ │驗前毛重21955.00公克│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公克│ │,包裝塑膠桶重 │ 2340卷㈠第19頁) ││ │ │ │ │ │ │1525.00公克,取7.36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20422.64公克,檢出微│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命(Methamphetame) │ ││ │ │ │ │ │ │成分。 │ │├─┼───┼─┼─┼──┼───┼──────────┼──────────┤│3 │液態甲│ 1│桶│驗餘│編號3 │送驗證物編號3,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淨重│ │定單位予以編號A3-3,│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3344│ │經檢視為上層為透明、│ 2340卷㈢第133頁) ││ │ │ │ │1.28│ │下層為紅色液體,驗前│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公克│ │毛重34975.00公克,包│ 2340卷㈠第19頁) ││ │ │ │ │ │ │裝塑膠桶重1525.00公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克,取8.72公克鑑定用│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罄,餘33441.28公克,│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他命(Methamphetamin│ ││ │ │ │ │ │ │e)及微量N,N-二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N,N-Dimeth│ ││ │ │ │ │ │ │ylamphetamine)等成 │ ││ │ │ │ │ │ │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 ││ │ │ │ │ │ │重約1672.50公克。 │ │├─┼───┼─┼─┼──┼───┼──────────┼──────────┤│4 │液態甲│1 │罐│驗餘│編號4 │送驗證物編號3,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淨重│ │定單位予以編號A3-4 │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5592│ │,經檢視為黃色混濁液│ 2340卷㈢第133頁) ││ │ │ │ │.36 │ │體,驗前毛重5915.00 │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公克│ │公克,包裝塑膠罐重 │ 2340卷㈠第19頁) ││ │ │ │ │ │ │313.14公克,取9.50公│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克鑑定用罄,餘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5592.36公克,檢出二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Methamphetamine)及 │ ││ │ │ │ │ │ │微量N,N-二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N,N-Dimethylamph│ ││ │ │ │ │ │ │etamine)等成分,測 │ ││ │ │ │ │ │ │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 │ │1%,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 │ │56.01公克。 │ │├─┼───┼─┼─┼──┼───┼──────────┼──────────┤│5 │液態甲│1 │罐│驗餘│編號5 │送驗證物編號3,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淨重│ │定單位予以編號A3-6 │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4898│ │,經檢視為白色液體,│ 2340卷㈢第133頁) ││ │ │ │ │.62 │ │驗前毛重5220.00公克 │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公克│ │,包裝塑膠罐重313.14│ 2340卷㈠第19頁) ││ │ │ │ │ │ │公克,取8.24公克鑑定│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用罄,餘4898.62公克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非他命(Methamphetam│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ine)及微量N,N-二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N,N-Dime│ ││ │ │ │ │ │ │thylamphetamine)等 │ ││ │ │ │ │ │ │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 ││ │ │ │ │ │ │淨重約49.06公克。 │ │├─┼───┼─┼─┼──┼───┼──────────┼──────────┤│6 │液態甲│1 │杯│驗餘│編號7 │送驗證物編號4,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淨重│ │定單位予以編號A4,經│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2992│ │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 2340卷㈢第133頁反 ││ │ │ │ │.10 │ │毛重4700.00公克,包 │ 面) ││ │ │ │ │公克│ │裝玻璃燒杯重1700.00 │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公克,取7.90克鑑定用│ 2340卷㈠第19頁) ││ │ │ │ │ │ │罄,餘2992.10公克,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他命(Methamphetamin│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e)及微量N,N-二甲基 │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安非他命(N,N-Dimeth│ ││ │ │ │ │ │ │ylamphetamine)成分 │ ││ │ │ │ │ │ │,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 ││ │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約30.00公克。 │ ││ │ │ │ │ │ │ │ │├─┼───┼─┼─┼──┼───┼──────────┼──────────┤│7 │液態甲│1 │罐│驗餘│編號8 │送驗證物編號3,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淨重│ │定單位予以編號A3-5,│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3320│ │經檢視為上層為透明,│ 2340卷㈢第133頁) ││ │ │ │ │.55 │ │下層為紅色液體,驗前│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公克│ │毛重3640.00公克,包 │ 2340卷㈠第19頁) ││ │ │ │ │ │ │裝塑膠罐重313.14公克│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取6.31公克鑑定用罄│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餘3320.55公克,檢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非他命(Methamphetam│ ││ │ │ │ │ │ │ine)及微量N,N-二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N,N-Dime│ ││ │ │ │ │ │ │thylamphetamine)等 │ ││ │ │ │ │ │ │成分。 │ ││ │ │ │ │ │ │ │ │├─┼───┼─┼─┼──┼───┼──────────┼──────────┤│8 │液態甲│5 │瓶│毛重│編號16│⑴送驗證物編號10,經│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基安非│ │ │4910│ │ 鑑定單位分別予以編│ 察局鑑定書(99偵 ││ │他命 │ │ │公克│ │ 號A10-1至A10-5。 │ 2340卷㈢第134頁) ││ │(扣押│ │ ├──┼───┤⑵編號A10-1至A10-3部│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物品清│ │ │毛重│編號17│ 分,經檢視均為紅棕│ 2340卷㈠第20頁) ││ │單誤載│ │ │1760│ │ 色固體,外觀型態均│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為液態│ │ │公克│ │ 相似,隨機抽取編號│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麻黃素│ │ ├──┼───┤ A10-1鑑定。驗前總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毛重│編號18│ 淨重2386.74公克。 │ 院卷㈢第72頁) ││ │ │ │ │690 │ │⑶編號A10-1部分,淨 │ ││ │ │ │ │公克│ │ 重817.26公克,取 │ ││ │ │ │ ├──┼───┤ 3.04公克鑑定用罄,│ ││ │ │ │ │毛重│編號19│ 餘814.22公克,檢出│ ││ │ │ │ │1755│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公克│ │ 命(Methamphetamin│ ││ │ │ │ ├──┼───┤ e)及四級毒品:毒 │ ││ │ │ │ │毛重│編號20│ 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1700│ │ 」(Pseudoephedr│ ││ │ │ │ │公克│ │ ine)等成分,測得 │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 │ │ 3% ,測得假麻黃 │ ││ │ │ │ │ │ │ 純度約16%,依據抽 │ ││ │ │ │ │ │ │ 測純度值,推估編號│ ││ │ │ │ │ │ │ A10-1至A10-3均含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 ││ │ │ │ │ │ │ 純質淨重約71.60公 │ ││ │ │ │ │ │ │ 克,均含假麻黃之│ ││ │ │ │ │ │ │ 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 │ │ │ 381.87公克。 │ ││ │ │ │ │ │ │⑷編號A10-4部分,經 │ ││ │ │ │ │ │ │ 檢視為紅色殘渣,以│ ││ │ │ │ │ │ │ 甲醇溶劑洗滌,取其│ ││ │ │ │ │ │ │ 甲醇洗滌液鑑定,檢│ ││ │ │ │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 │ 他命(Methamphetam│ ││ │ │ │ │ │ │ ine)及N,N-二甲基 │ ││ │ │ │ │ │ │ 安非他命(N,N-Dime│ ││ │ │ │ │ │ │ thylamphetamine) │ ││ │ │ │ │ │ │ 等成分。 │ ││ │ │ │ │ │ │⑸編號A10-5部分,經 │ ││ │ │ │ │ │ │ 檢視為黃色液體,驗│ ││ │ │ │ │ │ │ 前毛重4890.00公克 │ ││ │ │ │ │ │ │ ,包裝塑膠桶重 │ ││ │ │ │ │ │ │ 313.14公克,取5.92│ ││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 │ │ │ 4570.94公克,檢出 │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 │ │ 命(Methamphetamin│ ││ │ │ │ │ │ │ e)及N,N-二甲基安 │ ││ │ │ │ │ │ │ 非他命(N,N-Dimeth│ ││ │ │ │ │ │ │ ylamphetamine)等 │ ││ │ │ │ │ │ │ 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 │ 他命純度約9%,驗前│ ││ │ │ │ │ │ │ 純質淨重約411.91公│ ││ │ │ │ │ │ │ 克,測得N,N-二甲基│ ││ │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5%,│ ││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 │ │ 228.84公克。 │ │├─┼───┼─┼─┼──┼───┼──────────┼──────────┤│9 │鐵盤(│2 │個│ │編號2 │送驗證物編號16,經鑑│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內有量│ │ │ │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號 │ 察局鑑定書(99偵 ││ │微無法│ │ │ │ │A16-1及A16-2,經檢視│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秤重之│ │ │ │ │均為金屬盤,其內均有│ 面) ││ │含有甲│ │ │ │ │白色殘渣,均以甲醇溶│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基安非│ │ │ │ │劑洗滌,均取其甲醇洗│ 2340卷㈠第21頁) ││ │他命成│ │ │ │ │滌液合併鑑定,檢出二│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分之白│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色殘渣│ │ │ │ │Methamphetamine)成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分。 │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 │ ││ │ │ │ │ │ │ │ │├─┼───┼─┼─┼──┼───┼──────────┼──────────┤│10│保鮮盒│2 │個│ │編號6 │送驗證物編號14,經鑑│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內含│ │ │ │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號 │ 察局鑑定書(99偵 ││ │量微無│ │ │ │ │A14-1及A14-2,經檢視│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法秤重│ │ │ │ │均為保鮮盒,其內均有│ 面) ││ │之含有│ │ │ │ │白色晶體殘渣,均以甲│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甲基安│ │ │ │ │醇溶劑洗滌,均取其甲│ 2340卷㈠第21頁) ││ │非他命│ │ │ │ │醇洗滌液合併鑑定,檢│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及N,N-│ │ │ │ │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二甲基│ │ │ │ │命(Methamphetamine │ 號」對照一覽表(本││ │安非他│ │ │ │ │)及N,N-二甲基安非他│ 院卷㈢第72頁) ││ │命成分│ │ │ │ │命(N,N-Dimethylamph│ ││ │之白色│ │ │ │ │etam e)等成分。 │ ││ │晶體殘│ │ │ │ │ │ ││ │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量杯 │ 5│個│ │編號14│送驗證物編號20,經鑑│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內含│ │ │ │ │定單位予以編號A20-1 │ 察局鑑定書(99偵 ││ │量微無│ │ │ │ │至A20-5,經檢視均為 │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法秤重│ │ │ │ │玻璃燒杯,其內均有白│ 面至第135頁) ││ │之含有│ │ │ │ │色殘渣,均以甲醇溶劑│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甲基安│ │ │ │ │洗滌,均取其甲醇洗滌│ 2340卷㈠第22頁) ││ │非他命│ │ │ │ │液合併鑑定,檢出二級│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及N,N-│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二甲基│ │ │ │ │Methamphetamine)及 │ 號」對照一覽表(本││ │安非他│ │ │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院卷㈢第72頁) ││ │命成分│ │ │ │ │N,N-Dimethylamphetam│ ││ │之白色│ │ │ │ │ine)等成分。 │ ││ │殘渣)│ │ │ │ │ │ ││ │ │ │ │ │ │ │ │└─┴───┴─┴─┴──┴───┴──────────┴──────────┘㈡ 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部分┌─┬───┬─┬─┬──┬───┬──────────┬──────────┐│編│扣案物│數│單│重量│扣押物│ 鑑 定 結 果 │ 證 據 出 處 ││號│品名稱│量│位│ │品清單│ │ ││ │ │ │ │ │編號 │ │ │├─┼───┼─┼─┼──┼───┼──────────┼──────────┤│1 │含二甲│ 1│桶│毛重│編號6 │送驗證物編號3,經證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苯成分│ │ │2970│ │定單位予以編號A3-7,│ 察局鑑定書(99偵 ││ │之紅色│ │ │公克│ │經檢視為紅色液體,驗│ 2340卷㈢第133頁反 ││ │液體 │ │ │ │ │前毛重2960.00公克, │ 面) ││ │(扣押│ │ │ │ │包裝塑膠罐重313.14公│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物品清│ │ │ │ │克,取8.98公克鑑定用│ 2340卷㈠第19頁) ││ │單誤載│ │ │ │ │罄,餘2637.88公克,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為液態│ │ │ │ │檢出Xylene(二甲苯)│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安非他│ │ │ │ │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號」對照一覽表(本││ │命) │ │ │ │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phetamine)、N,N-二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N,N-Di│ ││ │ │ │ │ │ │methylamphetamine) │ ││ │ │ │ │ │ │及四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假麻黃」(Ps│ ││ │ │ │ │ │ │eudoephedrine)、「 │ ││ │ │ │ │ │ │甲基麻黃」(Methyl│ ││ │ │ │ │ │ │ephedrine)等成分。 │ │├─┼───┼─┼─┼──┼───┼──────────┼──────────┤│2 │含四級│ 3│包│毛重│編號9 │送驗證物編號5,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毒品:│ │ │99公│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號 │ 察局鑑定書(99偵 ││ │先驅原│ │ │克 │ │A5-1至A5-3,經檢視均│ 2340卷㈢第133頁反 ││ │料假麻│ │ ├──┼───┤為橘色粉末,外觀型態│ 面) ││ │黃成│ │ │毛重│編號10│均相似,隨機抽取編號│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分之橘│ │ │306 │ │A5-1鑑定。驗前總毛重│ 2340卷㈠第19頁至第││ │色粉末│ │ │公克│ │719.89公克,包裝塑膠│ 20頁) ││ │(扣押│ │ ├──┼───┤袋總重約21.15公克。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物品清│ │ │毛重│編號11│編號A5-1部分,淨重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單誤載│ │ │305 │ │301.37公克,取0.77公│ 號」對照一覽表(本││ │為粉狀│ │ │公克│ │克鑑定用罄,餘300.60│ 院卷㈢第72頁) ││ │安非他│ │ │ │ │公克,檢出四級毒品:│ ││ │命)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 │ │ │ │」(Pseudoephedrin│ ││ │ │ │ │ │ │e)成分,測得純度約 │ ││ │ │ │ │ │ │81%,依據抽測純度值 │ ││ │ │ │ │ │ │,推估編號A5-1至A5-3│ ││ │ │ │ │ │ │均含假麻黃之驗前總│ ││ │ │ │ │ │ │純質淨重約565.97公克│ ││ │ │ │ │ │ │。 │ │├─┼───┼─┼─┼──┼───┼──────────┼──────────┤│3 │含四級│ 4│包│毛重│編號12│送驗證物編號7,經鑑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毒品:│ │ │275 │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號 │ 察局鑑定書(99偵 ││ │先驅原│ │ │公克│ │A7-1至A7-4,經檢視均│ 2340卷㈢第133頁反 ││ │料假麻│ │ ├──┼───┤為淡黃色顆粒,外觀型│ 面) ││ │黃及│ │ │毛重│編號13│態均相似,隨機抽取編│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甲基麻│ │ │292 │ │號A7-1鑑定。驗前總毛│ 2340卷㈠第20頁) ││ │黃等│ │ │公克│ │重1021.78公克,包裝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成分之│ │ ├──┼───┤塑膠袋總重約12.96公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淡黃色│ │ │毛重│編號14│克。編號A7-1部分,淨│ 號」對照一覽表(本││ │顆粒(│ │ │286 │ │重291.19公克,取1.23│ 院卷㈢第72頁) ││ │扣押物│ │ │公克│ │公克鑑定用罄,餘 │ ││ │品清單│ │ ├──┼───┤289.96公克,檢出四級│ ││ │誤載為│ │ │毛重│編號15│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粉狀 │ │ │156 │ │麻黃(Pseudoephedr│ ││ │FM2半 │ │ │公克│ │ine)及甲基麻黃( │ ││ │成品)│ │ │ │ │Methylephedrine)等 │ ││ │ │ │ │ │ │成分,測得假麻黃純│ ││ │ │ │ │ │ │度約13%,測得甲基麻 │ ││ │ │ │ │ │ │黃純度約50%,依據 │ ││ │ │ │ │ │ │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 ││ │ │ │ │ │ │A7-1至A7-4均含假麻黃│ ││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 │ │131.14公克,均含甲基│ ││ │ │ │ │ │ │麻黃之驗前總純質淨│ ││ │ │ │ │ │ │重約504.41公克。 │ │├─┼───┼─┼─┼──┼───┼──────────┼──────────┤│4 │流量器│ 2│個│ │編號15│送驗證物編號18,經鑑│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號 │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 │ │A18-1及A18-2,經檢視│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 │ │ │ │ │均為分液漏斗,均以甲│ 面) ││ │ │ │ │ │ │醇溶劑洗滌,均取其甲│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醇洗滌液合併鑑定,未│ 2340卷㈠第22頁) ││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他命(Methamphetamin│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e)、N,N-二甲基安非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他命(N,N-Dimethylam│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phetamine)、四級毒 │ ││ │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 │ │麻黃」(Pseudoephe│ ││ │ │ │ │ │ │drine)、「甲基麻黃 │ ││ │ │ │ │ │ │」(Methylephedrin│ ││ │ │ │ │ │ │e)等成分。 │ │├─┼───┼─┼─┼──┼───┼──────────┼──────────┤│5 │燒杯 │ 3│個│ │編號22│送驗編號19證物,經鑑│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內有│ │ │ │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號 │ 察局鑑定書(99偵 ││ │褐色殘│ │ │ │ │A19-1至A19-3,經檢視│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渣) │ │ │ │ │均為玻璃燒杯,其內均│ 面) ││ │ │ │ │ │ │有褐色殘渣,均以甲醇│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溶劑洗滌,均取其甲醇│ 2340卷㈠第22頁) ││ │ │ │ │ │ │洗滌液合併鑑定,檢出│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料「甲基麻黃」(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Methylephedrine)等 │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成分。 │ │├─┼───┼─┼─┼──┼───┼──────────┼──────────┤│6 │紅磷 │ 1│包│毛重│編號32│送驗編號11證物,紅磷│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750 │ │1包,毛重780公克,經│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公克│ │鑑定單位予以編號A11 │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 │ │ │ │ │,經檢視為紅褐色粉末│ 面) ││ │ │ │ │ │ │,酌量取樣鑑定,檢出│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P"(磷)成分。 │ 2340卷㈠第23頁) ││ │ │ │ │ │ │ │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 │ 院卷㈢第72頁) │├─┼───┼─┼─┼──┼───┼──────────┼──────────┤│7 │碘 │ 1│包│毛重│編號34│送驗編號12證物,碘1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10.9│ │包,毛重5020公克,經│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公斤│ │鑑定單位予以編號A12 │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 │ │ │ │ │,經檢視為紫黑色圓球│ 面) ││ │ │ │ │ │ │型晶體,酌量取樣鑑定│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檢出「碘」成分。 │ 2340卷㈠第23頁) │├─┼───┼─┼─┼──┼───┼──────────┼──────────┤│8 │球型瓶│ 1│個│ │編號35│送驗編號15證物,經鑑│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 │ │定單位予以編號A15, │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 │ │經檢視為玻璃瓶,其內│ 2340卷㈢第134頁反 ││ │ │ │ │ │ │有紅色殘渣,以甲醇溶│ 面) ││ │ │ │ │ │ │劑洗滌,取其甲醇洗滌│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液鑑定,檢出四級毒品│ 2340卷㈠第24頁) ││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Pseudoephedrine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成分。 │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 │ 院卷㈢第72頁) │├─┼───┼─┼─┼──┼───┼──────────┼──────────┤│9 │支架 │12│支│ │編號1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0│瓢子 │ 6│支│ │編號3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1│鏟子 │ 2│支│ │編號4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2│小鋼杯│ 4│個│ │編號5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3│保鮮盒│ 1│個│ │編號6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4│酸鹼測│ 5│台│ │編號7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量器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5│水泵浦│ 7│個│ │編號8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6│電子磅│ 2│台│ │編號9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秤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7│計時器│ 1│個│ │編號10│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1頁) │├─┼───┼─┼─┼──┼───┼──────────┼──────────┤│18│磁石 │ 3│個│ │編號11│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19│機油 │ 1│瓶│ │編號12│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0│吸管 │ 3│支│ │編號13│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1│量杯 │21│個│ │編號14│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2│流量器│21│個│ │編號15│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3│蛇管 │ 7│支│ │編號16│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4│攪拌棒│ 3│支│ │編號17│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5│溫度計│ 4│支│ │編號18│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6│電扇 │ 1│台│ │編號19│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7│瓦斯爐│ 1│台│ │編號20│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8│濾紙 │ 1│批│ │編號21│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29│燒杯 │37│個│ │編號22│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2頁) │├─┼───┼─┼─┼──┼───┼──────────┼──────────┤│30│加熱器│12│台│ │編號23│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1│鹽酸 │20│瓶│ │編號24│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2│電磁爐│ 1│台│ │編號25│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3│水桶 │ 6│個│ │編號26│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4│漏斗 │29│個│ │編號27│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5│矮凳(│ 5│張│ │編號28│ │⑴扣押物品清單(99偵││ │用於放│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 │置裝有│ │ │ │ │ │⑵扣押物品照片(99偵││ │水泵浦│ │ │ │ │ │ 2340卷㈠第120頁) ││ │之不鏽│ │ │ │ │ │ ││ │鋼鍋,│ │ │ │ │ │ ││ │以增加│ │ │ │ │ │ ││ │高度壓│ │ │ │ │ │ ││ │力) │ │ │ │ │ │ │├─┼───┼─┼─┼──┼───┼──────────┼──────────┤│36│濾網 │ 5│包│ │編號29│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7│不鏽鋼│14│個│ │編號30│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鍋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8│塑膠臉│ 5│個│ │編號31│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盆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39│鹼片 │ 1│包│ │編號33│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3頁) │├─┼───┼─┼─┼──┼───┼──────────┼──────────┤│40│球型瓶│ 1│個│ │編號35│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2340卷㈠第24頁) │└─┴───┴─┴─┴──┴───┴──────────┴──────────┘㈢ 供盛裝本附表㈠所示毒品之容器、包裝物┌─┬───┬──────────┬─┬─┬────────┬────────┐│編│扣押物│ 名 稱 │數│單│ 說 明 │ 處 理 方 式 ││號│品清單│ │量│位│ │ ││ │編號 │ │ │ │ │ │├─┼───┼──────────┼─┼─┼────────┼────────┤│1 │編號1 │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1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 │所用之物 │ ││ │ │裝塑膠桶 │ │ │ │ │├─┼───┼──────────┼─┼─┼────────┼────────┤│2 │編號2 │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2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 │所用之物 │ ││ │ │裝塑膠桶 │ │ │ │ │├─┼───┼──────────┼─┼─┼────────┼────────┤│3 │編號3 │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3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 │所用之物 │ ││ │ │裝塑膠桶 │ │ │ │ │├─┼───┼──────────┼─┼─┼────────┼────────┤│4 │編號4 │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4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 │所用之物 │ ││ │ │裝塑膠罐 │ │ │ │ │├─┼───┼──────────┼─┼─┼────────┼────────┤│5 │編號5 │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5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 │所用之物 │ ││ │ │裝塑膠罐 │ │ │ │ │├─┼───┼──────────┼─┼─┼────────┼────────┤│6 │編號7 │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6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玻│ │ │所用之物 │ ││ │ │璃燒杯 │ │ │ │ │├─┼───┼──────────┼─┼─┼────────┼────────┤│7 │編號8 │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7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 │所用之物 │ ││ │ │裝塑膠罐 │ │ │ │ │├─┼───┼──────────┼─┼─┼────────┼────────┤│8 │編號16│裝載附表二之㈠編號8 │5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瓶│ │ │所用之物 │ ││ │編號17│子 │ │ │ │ ││ ├───┤ │ │ │ │ ││ │編號18│ │ │ │ │ ││ ├───┤ │ │ │ │ ││ │編號19│ │ │ │ │ ││ ├───┤ │ │ │ │ ││ │編號20│ │ │ │ │ │└─┴───┴──────────┴─┴─┴────────┴────────┘附表三:陳瑞凱、李沛璞之搜索扣押明細┌───────────┬───────────────┬──────────┐│ 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 在 場 人 │├───────────┼───────────────┼──────────┤│99年1月12日上午6時00分│臺北市中山區○○○路○段25號8樓│陳瑞凱、李沛樸 ││至99年1月12日上午9時30│之17 │ ││分 │ │ │└───────────┴───────────────┴──────────┘㈠ 毒品部分┌─┬───┬──┬─┬──┬───┬─────────┬──────────┐│編│扣案物│數量│單│重量│扣押物│ 鑑 定 結 果 │ 證據出處 ││號│品名稱│ │位│ │品清單│ │ ││ │ │ │ │ │編號 │ │ │├─┼───┼──┼─┼──┼───┼─────────┼──────────┤│ 1│甲基安│ 2│包│毛重│編號1 │送驗證物編號6,安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非他命│ │ │10.5│ │非他命2包,毛重 │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公克│ │10.5公克,經鑑定單│ 2340卷㈢第132頁反 ││ │ │ │ │ │ │位分別予以編號A6-1│ 面至第133頁) ││ │ │ │ │ │ │及A6-2,經檢視A6-1│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A6-2與附表五之㈠│ 2340卷㈡第48頁) ││ │ │ │ │ │ │編號A1-1至A1-3,均│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為黃色晶體,外觀型│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態均相似,隨機抽取│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編號A1-3鑑定。驗前│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總毛重102.50公克,│ ││ │ │ │ │ │ │包裝塑膠袋總重約 │ ││ │ │ │ │ │ │9.60公克。 │ ││ │ │ │ │ │ │編號A1-3部分,淨重│ ││ │ │ │ │ │ │4.92公克,取0.28公│ ││ │ │ │ │ │ │克鑑定用罄,餘4.64│ ││ │ │ │ │ │ │公克,檢出二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Meth│ ││ │ │ │ │ │ │amphetamine)成分 │ ││ │ │ │ │ │ │,測得純度約97%, │ ││ │ │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 │估編號A1-1至A1-3、│ ││ │ │ │ │ │ │編號A6-1及A6-2均含│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 ││ │ │ │ │ │ │總純質淨重約90.11 │ ││ │ │ │ │ │ │公克。 │ │├─┼───┼──┼─┼──┼───┼─────────┼──────────┤│ 2│搖頭丸│ 1.5│顆│驗餘│編號10│送驗編號8證物,搖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 │總淨│ │頭丸1.5顆,毛重 │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重0 │ │0.41公克,經鑑定單│ 2340卷㈢第134頁) ││ │ │ │ │.15 │ │位予以編號A8,經檢│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公克│ │視均為綠色圓形藥錠│ 2340卷㈡第48頁) ││ │ │ │ │ │ │,外觀型態均相似,│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 │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定,總淨重0.42公克│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取0.27公克鑑定用│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罄,總餘0.15公克,│ ││ │ │ │ │ │ │檢出二級毒品3,4-亞│ ││ │ │ │ │ │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 ││ │ │ │ │ │ │他命(MDMA;3,4-me│ ││ │ │ │ │ │ │thylenedioxymetham│ ││ │ │ │ │ │ │ine,俗稱搖頭丸) │ ││ │ │ │ │ │ │及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 │ │ │Ketamine,又稱K他 │ ││ │ │ │ │ │ │命)等成分。 │ │└─┴───┴──┴─┴──┴───┴─────────┴──────────┘㈡ 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部分┌─┬────────┬─┬─┬──────┬──────┬─────────┐│編│扣案物品名稱 │數│單│扣押物品清單│ 說明 │ 證據出處 ││號│ │量│位│編號 │ │ │├─┼────────┼─┼─┼──────┼──────┼─────────┤│1 │分裝袋 │ 1│包│編號3 │被告李沛璞所│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有,供本案製│2340 卷㈡第48頁) ││ │ │ │ │ │造第二級毒品│ ││ │ │ │ │ │所用。 │ ││ │ │ │ │ │ │ │├─┼────────┼─┼─┼──────┼──────┼─────────┤│2 │NOKIA行動電話含 │ 1│支│編號4 │被告陳瑞凱所│扣押物品清單(99偵││ │SIM卡( 門號09300│ │ │ │有,用以聯繫│2340 卷㈡第48頁) ││ │15747、序號35194│ │ │ │本案製造第二│ ││ │0000000000000) │ │ │ │級毒品事宜。│ │├─┼────────┼─┼─┼──────┼──────┼─────────┤│3 │SONY Ericsson行 │ 1│支│編號7 │被告李沛璞所│扣押物品清單(99偵││ │動電話含SIM卡(門│ │ │ │有,用以聯繫│2340 卷㈡第48頁) ││ │號0000000000、序│ │ │ │本案製造第二│ ││ │號00000000000000│ │ │ │級毒品事宜。│ ││ │6229) │ │ │ │ │ │├─┼────────┼─┼─┼──────┼──────┼─────────┤│4 │筆記本 │ 1│本│編號14 │被告陳瑞凱所│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有,用以記載│2340 卷㈡第49頁) ││ │ │ │ │ │本案製造第二│ ││ │ │ │ │ │級毒品所需器│ ││ │ │ │ │ │具等資訊。 │ ││ │ │ │ │ │ │ │└─┴────────┴─┴─┴──────┴──────┴─────────┘㈢ 供盛裝本附表㈠所示毒品之容器、包裝物┌──────────┬─┬─┬───┬────────┬────────┐│ 名 稱 │數│單│扣押物│ 說 明 │ 處 理 方 式 ││ │量│位│品清單│ │ ││ │ │ │編號 │ │ │├──────────┼─┼─┼───┼────────┼────────┤│裝載附表三之㈠編號1 │2 │個│編號1 │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塑│ │ │ │所用之物 │ ││膠袋 │ │ │ │ │ │└──────────┴─┴─┴───┴────────┴────────┘

告王世杰不服,提起上訴,復於100年11月15日撤回上訴,前揭判決因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㈡核前案與本案皆係另案被告李聞哲透過另案被告李耀羽,指揮張明坤,並夥同被告黃志斌、被告李沛璞、陳瑞凱、王世杰,分散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一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以防止警方追查,而不定期變換前揭製毒之工作據點,並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由前述一干人等,分散在不同地點,反覆、分段煉製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黃志斌、陳瑞凱、李沛璞、王世杰供述明確,並經證人即共犯李耀羽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足見被告王世杰與上揭共犯均係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分散在前開不同地點,反覆或分段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開所述,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應評價為集合犯而包括論以一罪。從而,就被告王世杰之部分,本案與前案當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為同一案件無疑。基此,前案業已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與本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復從未提出「西瓜」之真實姓名、年籍,供本院傳喚

檢察官以99年度偵續一字第9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共同

檢察官起訴被告王世杰之犯行,核屬同一案件,雖本案檢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張詩芸

法 官 謝昀璉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黃志斌之搜索扣押
┌───────────┬───────────────┬──────────┐
│    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     在 場 人       │
├───────────┼───────────────┼──────────┤
│99年1月12日上午11時30 │臺北市○○區○○街40巷30號3樓 │黃志斌 (所有人)   │
│分至99年1月12日上午12 │                              │                    │
│時30分                │                              │                    │
└───────────┴───────────────┴──────────┘
 ㈠ 毒品部分
┌────┬─┬─┬──┬────┬────────┬──────────┐
│扣案物品│數│單│重量│扣押物品│  鑑 定 結 果   │  證 據 出 處       │
│名稱    │量│位│    │清單編號│                │                    │
├────┼─┼─┼──┼────┼────────┼──────────┤
│無      │  │  │    │        │                │                    │
└────┴─┴─┴──┴────┴────────┴──────────┘
 ㈡ 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部分
┌────────┬─┬─┬───────┬───────┬───────┐
│扣案物品名稱    │數│單│扣押物品清單編│     說明     │  證據出處    │
│                │量│位│號            │              │              │
├────────┼─┼─┼───────┼───────┼───────┤
│NOKIA行動電話( │ 1│支│編號4         │被告黃志斌所有│扣押物品清單(│
│門號0000000000、│  │  │              │,用以聯繫本案│99 偵2340卷㈠ │
│IM EI:000000000│  │  │              │製造第二級毒品│第203 頁)    │
│000000000000)  │  │  │              │事宜。        │              │
└────────┴─┴─┴───────┴───────┴───────┘
附表五:黃志豪之搜索扣押明細
┌───────────┬───────────────┬──────────┐
│     搜 索 時 間      │      搜   索   地   點       │     在  場  人     │
├───────────┼───────────────┼──────────┤
│99年1月12日下午1時00分│臺北市○○區○○路492-1號3樓  │黃志豪 (所有人)   │
│至99年1月12日下午2時00│                              │                    │
│分                    │                              │                    │
└───────────┴───────────────┴──────────┘
  ㈠ 毒品部分
┌─┬────┬─┬─┬──┬───┬─────────┬──────────┐
│編│扣案物品│數│單│重量│扣押物│   鑑 定 結 果    │    證 據 出 處     │
│號│名稱    │量│位│    │品清單│                  │                    │
│  │        │  │  │    │編號  │                  │                    │
├─┼────┼─┼─┼──┼───┼─────────┼──────────┤
│ 1│液態甲基│1 │盒│驗餘│編號16│送驗證物編號2,液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安非他命│  │  │淨重│      │態安非他命1盒,毛 │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  │138.│      │重333公克,經鑑定 │  2340卷㈢第133頁) │
│  │        │  │  │86公│      │單位予以編號A2,經│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克  │      │檢視為褐色液體,驗│  2340卷㈠第144頁) │
│  │        │  │  │    │      │前毛重293.19公克,│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    │      │包裝塑膠盒重148.06│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公克,取6.27公克鑑│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      │定用罄,餘138.86公│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      │克,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  │    │      │基安非他命(Metham│                    │
│  │        │  │  │    │      │phetamine)及N,N- │                    │
│  │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N,│                    │
│  │        │  │  │    │      │N-Dimethylamphetam│                    │
│  │        │  │  │    │      │ine)等成分,測得 │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  │    │      │40%,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    │      │約58.05公克;測得 │                    │
│  │        │  │  │    │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  │    │      │淨重約4.35公克。  │                    │
├─┼────┼─┼─┼──┼───┼─────────┼──────────┤
│ 2│甲基安非│3 │包│毛重│編號17│送驗證物編號1,安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他命    │  │  │71.9│      │非他命成品3包,毛 │  察局鑑定書(99偵  │
│  │        │  │  │7   │      │重95.95公克,經鑑 │  2340卷㈢第132頁反 │
│  │        │  │  │公克│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號│  面至第133頁)     │
│  │        │  │  ├──┤      │A1-1至A1-3。經檢視│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毛重│      │A1-1至A1-3與附表三│  2340卷㈠第144頁) │
│  │        │  │  │18.6│      │之㈠編號A6-1及A6-2│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        │  │  │9   │      │,均為黃色晶體,外│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公克│      │觀型態均相似,隨機│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抽取編號A1-3 鑑定 │  院卷㈢第72頁)    │
│  │        │  │  │毛重│      │。驗前總毛重102.50│                    │
│  │        │  │  │5.29│      │公克,包裝塑膠袋總│                    │
│  │        │  │  │公克│      │重約9.60公克。    │                    │
│  │        │  │  │    │      │編號A1-3部分,淨重│                    │
│  │        │  │  │    │      │4.92公克,取0.28公│                    │
│  │        │  │  │    │      │克鑑定用罄,餘4.64│                    │
│  │        │  │  │    │      │公克,檢出二級毒品│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Meth│                    │
│  │        │  │  │    │      │amphetamine)成分 │                    │
│  │        │  │  │    │      │,測得純度約97%, │                    │
│  │        │  │  │    │      │依據抽測純度值,推│                    │
│  │        │  │  │    │      │估編號A1-1至A1-3、│                    │
│  │        │  │  │    │      │編號A6-1及A6-2均含│                    │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                    │
│  │        │  │  │    │      │總純質淨重約90.11 │                    │
│  │        │  │  │    │      │公克。            │                    │
│  │        │  │  │    │      │                  │                    │
└─┴────┴─┴─┴──┴───┴─────────┴──────────┘
 ㈡ 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部分
┌─┬────┬─┬─┬──┬───┬─────────┬──────────┐
│編│扣案物品│數│單│重量│扣押物│   鑑 定 結 果    │    證 據 出 處     │
│號│名稱    │量│位│    │品清單│ 、備 註 說 明    │                    │
│  │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1│含有丙酮│ 2│罐│毛重│編號19│⑴送驗證物編號9, │⑴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成分之淡│  │  │949 │      │  液態K他命2瓶,毛│  察局鑑定書(99偵  │
│  │黃色液體│  │  │公克│      │  重1,867公克,鑑 │  2340卷㈢第134頁) │
│  │(扣押物│  │  ├──┤      │  定單位分別予以編│⑵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品清單誤│  │  │毛重│      │  號A9-1及A9-2。  │  2340卷㈠第144頁) │
│  │載為液態│  │  │918 │      │⑵編號A9-1部分,經│⑶鑑定書「送鑑物品編│
│  │愷他命)│  │  │公克│      │  檢視為淡黃色液體│  號及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  │    │      │  ,驗前毛重920.65│  號」對照一覽表(本│
│  │        │  │  │    │      │  公克,包裝保特瓶│  院卷㈢第72頁)    │
│  │        │  │  │    │      │  重57.45克,取   │                    │
│  │        │  │  │    │      │  6.37公克鑑定用罄│                    │
│  │        │  │  │    │      │  ,餘856.83公克,│                    │
│  │        │  │  │    │      │  檢出Acetone(丙 │                    │
│  │        │  │  │    │      │  酮)成分,未檢出│                    │
│  │        │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    │      │  他命(Methamphet│                    │
│  │        │  │  │    │      │  amine)、「N,N- │                    │
│  │        │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N,N-Dimethylam│                    │
│  │        │  │  │    │      │  phetamine)、四 │                    │
│  │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                    │
│  │        │  │  │    │      │  原料「假麻黃」│                    │
│  │        │  │  │    │      │ (Pseudoephedrine│                    │
│  │        │  │  │    │      │  )、「甲基麻黃│                    │
│  │        │  │  │    │      │  」(Methylephedr│                    │
│  │        │  │  │    │      │  ine)等成分。   │                    │
│  │        │  │  │    │      │⑶編號A9-2部分,經│                    │
│  │        │  │  │    │      │  檢視為透明液體,│                    │
│  │        │  │  │    │      │  驗前毛重958.58公│                    │
│  │        │  │  │    │      │  克,包裝保特瓶重│                    │
│  │        │  │  │    │      │  57.45公,取3.74 │                    │
│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  │  │    │      │  897.39公克,檢出│                    │
│  │        │  │  │    │      │  Acetone(丙酮) │                    │
│  │        │  │  │    │      │  成分,未檢出二級│                    │
│  │        │  │  │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    │      │  )、「N,N-二甲基│                    │
│  │        │  │  │    │      │  安非他命」(N,N-│                    │
│  │        │  │  │    │      │  Dimethylamphetam│                    │
│  │        │  │  │    │      │  ine)、四級毒品 │                    │
│  │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  │    │      │  假麻黃」(Pseu│                    │
│  │        │  │  │    │      │  doephedrine)、 │                    │
│  │        │  │  │    │      │ 「甲基麻黃」( │                    │
│  │        │  │  │    │      │ Methylephedrine)│                    │
│  │        │  │  │    │      │ 等成分。         │                    │
├─┼────┼─┼─┼──┼───┼─────────┼──────────┤
│2 │夾鏈袋  │1 │包│    │編號1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3 │鐵杓    │1 │支│    │編號2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4 │鐵鏟    │2 │支│    │編號3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5 │吸管    │2 │支│    │編號4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6 │保鮮盒  │3 │個│    │編號5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7 │小鋼杯  │8 │個│    │編號6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8 │鐵盤    │4 │個│    │編號7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9 │電熱爐  │1 │個│    │編號8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10│瓦斯爐  │1 │個│    │編號9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11│燒杯    │14│個│    │編號10│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3頁)   │
├─┼────┼─┼─┼──┼───┼─────────┼──────────┤
│12│電風扇  │2 │個│    │編號11│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4頁)   │
├─┼────┼─┼─┼──┼───┼─────────┼──────────┤
│13│冰箱    │1 │台│    │編號12│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4頁)   │
├─┼────┼─┼─┼──┼───┼─────────┼──────────┤
│14│丙酮    │2 │桶│    │編號13│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4頁)   │
├─┼────┼─┼─┼──┼───┼─────────┼──────────┤
│15│二甲    │3 │桶│    │編號14│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4頁)   │
├─┼────┼─┼─┼──┼───┼─────────┼──────────┤
│16│木精    │2 │桶│    │編號15│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4 頁)  │
├─┼────┼─┼─┼──┼───┼─────────┼──────────┤
│17│包裝袋  │10│個│    │編號18│                  │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        │  │  │    │      │                  │2340卷㈠第144 頁)  │
├─┼────┼─┼─┼──┼───┼─────────┼──────────┤
│18│LG行動電│1 │支│    │編號20│被告黃志豪所有,用│扣押物品清單(99偵  │
│  │話含SIM │  │  │    │      │以聯繫本案製造第二│2340卷㈠第144 頁)  │
│  │卡1張( │  │  │    │      │級毒品事宜。      │                    │
│  │門號0973│  │  │    │      │                  │                    │
│  │225284、│  │  │    │      │                  │                    │
│  │IMEI:35│  │  │    │      │                  │                    │
│  │00000000│  │  │    │      │                  │                    │
│  │71761、S│  │  │    │      │                  │                    │
│  │IM卡號:│  │  │    │      │                  │                    │
│  │00000000│  │  │    │      │                  │                    │
│  │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㈢ 供盛裝本附表㈠所示毒品之容器、包裝物
┌─┬───┬──────────┬─┬─┬────────┬────────┐
│編│扣押物│      名    稱      │數│單│    說    明    │  處 理 方 式   │
│號│品清單│                    │量│位│                │                │
│  │編號  │                    │  │  │                │                │
├─┼───┼──────────┼─┼─┼────────┼────────┤
│1 │編號16│裝載附表五之㈠編號1 │1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      │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  │所用之物        │                │
│  │      │裝塑膠盒            │  │  │                │                │
├─┼───┼──────────┼─┼─┼────────┼────────┤
│2 │編號17│裝載附表五之㈠編號2 │3 │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沒收            │
│  │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塑│  │  │所用之物        │                │
│  │      │膠袋                │  │  │                │                │
└─┴───┴──────────┴─┴─┴────────┴────────┘
附表六:不予沒收
┌─┬───┬──────┬─┬─┬───┬──────────┬─────────┬───┐
│編│所有人│扣案物品名稱│數│單│扣押物│    鑑 定 結 果     │  證 據 出 處     │不予沒│
│號│      │            │量│位│品清單│  、備 註 說 明     │                  │收理由│
│  │      │            │  │  │編號  │                    │                  │      │
├─┼───┼──────┼─┼─┼───┼──────────┼─────────┼───┤
│1 │陳瑞凱│一粒眠(毛重│5 │顆│編號11│送驗檢體編號:C10020│⑴臺北榮民總醫院鑑│無證據│
│  │      │0.99公克)  │  │  │      │01,檢體外觀:橙色圓│  定書(99 偵2340 │證明與│
│  │      │            │  │  │      │型錠5錠,送驗數量: │  卷㈢第172頁)   │本案有│
│  │      │            │  │  │      │5錠1.261公克(含1個 │⑵扣押物品清單(99│關連性│
│  │      │            │  │  │      │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  偵2340卷        │。    │
│  │      │            │  │  │      │,驗餘數量:4錠1.082│  ㈡第48頁)      │      │
│  │      │            │  │  │      │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⑶鑑定書「送鑑物品│      │
│  │      │            │  │  │      │張標籤重),結果判:│  編號及扣押物品清│      │
│  │      │            │  │  │      │檢出硝甲西泮(硝甲氮│  單編號」對照一覽│      │
│  │      │            │  │  │      │平;Nimetazepam;Eri│  表(本院卷㈢第72│      │
│  │      │            │  │  │      │min一粒眠)成分。硝 │  頁)            │      │
│  │      │            │  │  │      │甲西泮(硝甲氮平;Ni│                  │      │
│  │      │            │  │  │      │metazepam;Erimin一 │                  │      │
│  │      │            │  │  │      │粒眠)屬「毒品危害防│                  │      │
│  │      │            │  │  │      │制條例」第三級毒品,│                  │      │
│  │      │            │  │  │      │或屬第三級管制藥品。│                  │      │
├─┼───┼──────┼─┼─┼───┼──────────┼─────────┼───┤
│2 │陳瑞凱│安非他命吸食│ 1│組│編號2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用以確│
│  │      │器          │  │  │      │                    │2340卷㈡第48頁)  │認已製│
│  │      │            │  │  │      │                    │                  │成毒品│
│  │      │            │  │  │      │                    │                  │甲基安│
│  │      │            │  │  │      │                    │                  │非他命│
│  │      │            │  │  │      │                    │                  │之純度│
│  │      │            │  │  │      │                    │                  │,非供│
│  │      │            │  │  │      │                    │                  │製造本│
│  │      │            │  │  │      │                    │                  │案甲基│
│  │      │            │  │  │      │                    │                  │安非他│
│  │      │            │  │  │      │                    │                  │命所用│
│  │      │            │  │  │      │                    │                  │或所生│
│  │      │            │  │  │      │                    │                  │之物。│
├─┼───┼──────┼─┼─┼───┼──────────┼─────────┼───┤
│3 │陳瑞凱│NOKIA行動電 │ 1│支│編號5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非供聯│
│  │      │話含SIM卡( │  │  │      │                    │2340卷㈡第48頁)  │繫本案│
│  │      │門號098928  │  │  │      │                    │                  │製造第│
│  │      │3077、序號35│  │  │      │                    │                  │二級毒│
│  │      │000000000000│  │  │      │                    │                  │品所用│
│  │      │9 )        │  │  │      │                    │                  │,亦無│
│  │      │            │  │  │      │                    │                  │證據證│
│  │      │            │  │  │      │                    │                  │明與本│
│  │      │            │  │  │      │                    │                  │案有關│
│  │      │            │  │  │      │                    │                  │連性。│
├─┼───┼──────┼─┼─┼───┼──────────┼─────────┼───┤
│4 │陳瑞凱│SONYEricsson│ 1│支│編號6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同上。│
│  │      │行動電話含  │  │  │      │                    │2340卷㈡第48頁)  │      │
│  │      │SIM卡(門號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40;序號3515│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5 │陳瑞凱│NOKIA行動電 │ 1│支│編號8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同上。│
│  │      │話含SIM卡( │  │  │      │                    │2340卷㈡第48頁)  │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  │      │76、序號3555│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6 │不詳  │NOKIA行動電 │ 1│支│編號9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非本案│
│  │      │話含SIM卡( │  │  │      │                    │2340卷㈡第48頁)  │被告或│
│  │      │門號00000000│  │  │      │                    │                  │共犯所│
│  │      │90、序號3533│  │  │      │                    │                  │有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7 │林佳蓉│SONYEricsson│ 1│支│編號12│                    │扣押物品清單(99偵│非本案│
│  │      │行動電話含  │  │  │      │                    │2340卷㈡第49頁)  │被告或│
│  │      │SIM 卡(門號│  │  │      │                    │                  │共犯所│
│  │      │0000000000、│  │  │      │                    │                  │有    │
│  │      │序號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8 │葉佩君│SONYEricsson│ 1│支│編號13│                    │扣押物品清單(99偵│非本案│
│  │      │行動電話含  │  │  │      │                    │2340卷㈡第49頁)  │被告或│
│  │      │SIM 卡(門號│  │  │      │                    │                  │共犯所│
│  │      │0000000000、│  │  │      │                    │                  │有    │
│  │      │序號0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 │  │  │      │                    │                  │      │
├─┼───┼──────┼─┼─┼───┼──────────┼─────────┼───┤
│9 │黃志斌│Sony(銀灰)│ 1│支│編號1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非供聯│
│  │      │新力牌行動電│  │  │      │                    │2340卷㈠第203頁) │繫本案│
│  │      │話(門號0983│  │  │      │                    │                  │製造第│
│  │      │225512、IMEI│  │  │      │                    │                  │二級毒│
│  │      │:0000000000│  │  │      │                    │                  │品所用│
│  │      │04332)     │  │  │      │                    │                  │,亦無│
│  │      │            │  │  │      │                    │                  │證據證│
│  │      │            │  │  │      │                    │                  │明與本│
│  │      │            │  │  │      │                    │                  │案有關│
│  │      │            │  │  │      │                    │                  │連性。│
├─┼───┼──────┼─┼─┼───┼──────────┼─────────┼───┤
│10│黃志斌│Sony(黑色)│ 1│支│編號2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同上。│
│  │      │行動電話(IM│  │  │      │                    │2340卷㈠第203頁) │      │
│  │      │EI:00000000│  │  │      │                    │                  │      │
│  │      │0000000)   │  │  │      │                    │                  │      │
├─┼───┼──────┼─┼─┼───┼──────────┼─────────┼───┤
│11│黃志斌│NOKIA(黑色 │ 1│支│編號3 │                    │扣押物品清單(99偵│同上。│
│  │      │)行動電話(│  │  │      │                    │2340卷㈠第203頁) │      │
│  │      │門號:096111│  │  │      │                    │                  │      │
│  │      │3655、IM EI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67942)     │  │  │      │                    │                  │      │
├─┼───┼──────┼─┼─┼───┼──────────┼─────────┼───┤
│12│黃志豪│NOKIA行動電 │ 1│支│編號21│                    │扣押物品清單(99偵│同上。│
│  │      │話含SIM卡( │  │  │      │                    │2340卷㈠第144頁) │      │
│  │      │門號00000000│  │  │      │                    │                  │      │
│  │      │04、序號3519│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