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2735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志韋
- 選任辯護人
- 陳依伶律師
- 被告
- 王雅婷(原名張姿涵)
- 選任辯護人
- 姜義贊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4年度訴字第247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902號、104年
度偵字第9972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3年度偵字第118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何志韋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一、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王雅婷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宣告刑及沒收均詳如附表二「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事實
一、何志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且經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禁藥,依法不得持有、轉讓,竟基於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11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0 號2 樓住處內,將些許(無證據證明達淨重1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無償供在場之蔣雯晴、羅婕妤施用,以此方式同時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蔣雯晴、羅婕妤2 人。
二、何志韋、王雅婷(原名張姿涵)為男女朋友關係,彼等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仍意圖營利,分別為下列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
㈠何志韋部分何志韋單獨或與王雅婷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有之小型電子磅秤及王雅婷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販毒分裝、聯絡工具,分別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交易方式,單獨為附表一編號2至7、9、1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或與王雅婷共同為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各次販賣毒品時間、地點、對象、數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1、8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王雅婷未據起訴)。
㈡王雅婷部分王雅婷與何志韋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何志韋所有之小型電子磅秤作為販毒聯絡、分裝工具,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交易方式,共同為附表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各次販賣毒品時間、地點、對象、數量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
三、經警依法對王雅婷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4年7月16日晚間9時3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何志韋、王雅婷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住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何志韋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小型電子磅秤1台、王雅婷所有上揭行動電話1支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之物。
四、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辦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志韋、被告王雅婷於審判上及審判外之自白,核未違反其自由意志,且有下述人證、物證資為佐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當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依上開法律規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何志韋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證人何玉君、蔣雯晴、羅婕妤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係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59頁)。查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述,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何志韋及其辯護人既爭執該等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復查無該等警詢陳述有何傳聞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自應認無證據能力可言。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據被告何志韋、王雅婷、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而不予爭執(見本院卷第134至135頁、第219頁、第258至259頁),復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檢察官、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四、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包含文書證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據檢察官、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期日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事實之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卷內之各項文書證據,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2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自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何志韋事實欄一轉讓禁藥部分訊據何志韋固坦承於102年11月間證人蔣雯晴、羅婕妤在其住處,施用其置於吸食器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情(見本院卷第262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其2人之犯行,辯稱:並非無償轉讓,因為證人蔣雯晴、羅婕妤當時同住上址住處,有一起集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是證人蔣雯晴、羅婕妤進去房間後沒有經過伊同意即自行拿取玻璃球吸食器施用云云(見本院卷第262頁)。然查:
㈠何志韋於上揭時地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蔣雯晴、羅婕妤之事實,業據證人蔣雯晴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字第8092號卷第35頁、原審卷第285頁反面、第287頁反面至第288頁),本件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證人蔣雯晴係證稱:102年11月這次,是在何志韋家裡,何志韋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與伊和羅婕妤輪流施用,伊施用後覺得變得更有精神,何志韋這次用玻璃球燒烤提供給伊和羅婕妤施用的數量僅有一點點等語(見偵字第8092號卷第35頁、原審卷第285頁反面、第287頁反面至第288頁);核與被告何志韋於偵查中自承:102年11月間在北投區致遠一路2段的居所,因為蔣雯晴、羅婕妤2人當時住在我那邊,我有請過她們甲基安非他命、(問:你有承認在102年11月間於北投致遠一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給蔣雯晴?)我承認(見偵字第8092號卷第35頁),繼於原審審理時自陳:我確實有轉讓,蔣雯晴確實有到我承租之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住家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是我的,我拿給蔣雯晴施用,轉讓給蔣雯晴的部分我承認,蔣雯晴施用的量就是玻璃球裡面的量而已,蔣雯晴要我借她用一下,因為她想要用,我就給她用一下,施用的量應該零點零幾而已,因為通常在家裡不會用很多,當時蔣雯晴、羅婕妤她們進來伊房間,說要借用,伊當然說同意等語(見原審卷第144頁、第291頁),核與證人蔣雯晴前揭所證情節相符,參以證人羅婕妤於本院亦證稱:曾與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同住,其施用毒品之來源為被告何志韋,何志韋有提供毒品給我和蔣雯晴施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07至209頁),堪認被告何志韋確有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施用乙情無誤。起訴書記載被告何志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僅有證人羅婕妤,自有錯誤,應予補充。
㈡被告何志韋雖以前詞置辯,惟其上開所辯悉與其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供述不符,已難採信。況參諸當時證人蔣雯晴、羅婕妤均係借住於被告何志韋住處,並需至被告何志韋經營攤位打工以扣抵房租,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昂貴之物,若非經被告何志韋之同意,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斷無擅自取用之可能。再者,證人蔣雯晴、羅婕妤取用被告何志韋之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時,被告何志韋在場目擊,且未為阻止之表示乙情,復經被告何志韋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32頁),又被告何志韋既已當場知悉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欲取用其吸食器內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苟未同意,豈有不為任何制止言語、舉動,反而任令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施用之理,益見被告何志韋確有同意轉讓禁藥供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施用之意無誤。被告何志韋上開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要無可取,從而,被告何志韋轉讓禁藥之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何志韋、王雅婷附表一、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㈠上開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分別業據被告何志韋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被告王雅婷於警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13至21頁、第60頁、第88至90頁、第95頁、他字第2021號卷第47頁、原審審訴卷第30頁反面、原審訴字卷第21頁反面至第22頁、第247至248頁、本院卷第133頁、第223頁、第258頁、第262至263頁),核與證人何玉君、羅婕妤、蔣雯晴分別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證上開各情相符(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99至101頁、第102至104頁、第131頁、第133頁反面、偵字第8902號卷第11至12頁、第33至35頁、第39至40頁、第43至44頁、他字第20219號卷第43至44頁、原審訴字卷第279至290頁、本院卷第207至215頁),復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監續字第618號通訊監察書、同院103年聲監續字第652號通訊監察書及如附表1-1、2-1所示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在卷可佐(見偵字第9972卷第16至19頁、偵字第20383號卷第23至55頁、第63至66頁),而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於102年12月24日為警搜索時所查扣之1包物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1.2000公克,淨重
0.902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1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他字第2021號卷第35頁),又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於102年12月24日經警採集其等尿液送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2份在卷可稽(見他字第2021號卷第23頁反面至24頁反面、第36至37頁),可知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於採尿前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無訛,足徵證人何玉君、羅婕妤、蔣雯晴證述有於附表
一、二所示時、地,向被告何志韋、王雅婷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之情,應可憑信。此外,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68至70頁)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小型電子磅秤1台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前開不利己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至附表一編號5、6、8、9及附表二編號1、2各次毒品交易之數量及金額,證人羅婕妤於偵查時固稱係購買新台幣(下同)2000元、15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100頁),惟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是購買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見本院卷第212頁),且因被告何志韋於警詢、偵查中均堅稱係販賣1000元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復無法依憑各該次交易聯繫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得以佐證,自應為有利被告何志韋之認定,即上開各次交易均以1000元販賣甲基安非他命0.5公克予證人羅婕妤。
㈡本件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有下列錯誤、漏載而應予補充更正之處:
⒈附表一編號1部分之毒品交易情節,⑴本件交易係被告何志韋與證人何玉君電話聯繫確認後,由被告王雅婷於上址住處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何玉君乙節,業據證人即被告王雅婷於警偵訊及原審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59頁背面、第95頁、原審訴字卷第194至195頁),並有附表1-1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足徵被告王雅婷業已參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行為,同屬共同正犯,起訴書漏未敘明其共犯情節,應予補充。⑵又本次販毒價金3000元已否收取乙節,因被告何志韋於偵查中否認已經收足(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89頁),而證人何玉君於偵查中則證稱:這次有交易,是1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伊最後買1000元,是在何志韋家交易等語(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103頁至反面),復無法單憑該次交易之通訊監察譯文得以確認,自應為有利被告何志韋之認定,認本次交易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實際僅先收取1000元價金,尚欠2000元未收足。
⒉附表一編號7及附表二編號2部分毒品交易時間,觀諸附表1-1編號7、附表2-1編號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記載,堪認附表一編號7交易時間應係「103年6月14日中午1時15分12秒後不久」,起訴書附表㈠編號七記載本次交易時間為「103年6月14日下午4時許」,自有錯誤,另附表二編號2交易時間應為「103年6月16日凌晨1時43分40秒通話後不久」,起訴書附表㈡編號二記載本次交易時間為「103年6月16日晚上8時許」,同有錯誤,爰併予更正如上。
⒊附表一編號8部分毒品交易,係由被告王雅婷與證人羅婕妤為電話聯絡交易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證人羅婕妤再前往被告何志韋、王雅婷住處與被告何志韋交易乙情,業據被告何志韋供述、證人即被告王雅婷證述明確(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19頁反面、第89頁、第95頁、原審卷訴字卷第188頁、第196頁),並有附表1-1編號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可見被告王雅婷業已參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行為,同屬共同正犯,起訴書漏未敘明其共犯情節,應予補充。
⒋起訴書固記載附表一編號10部分毒品交易對象僅有證人羅婕妤,惟本次向被告何志韋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由證人蔣雯晴、羅婕妤共同向被告何志韋購買1500元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於偵查及原審證述明確(見偵字第8902號卷第39至40頁、第43至44頁、原審訴字卷第279至290頁),細譯證人蔣雯晴、羅婕妤上開所證,向被告何志韋購毒當時證人蔣雯晴、羅婕妤既均在場,即屬2人一同向被告何志韋購買毒品,自無何人出面洽購之問題,起訴書記載本次交易對象僅為羅婕妤,自有錯誤,應予補充如上。
㈢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販賣者除可以調高毒品取得價格後再予以賣出之方式,賺取價差獲利外,亦可以同一價格賣出,但藉由稀釋毒品純度或減少毒品份量等方式,從中賺取量差以獲得利益;另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屬於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查緝販賣毒品之工作,亦無不嚴加執行,設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之人當無輕易將所持有之毒品轉讓他人而甘冒被查獲移送法辦之危險之理,尤以被告何志韋、王雅婷與附表一、二所示之購毒者間,均無特殊情誼,衡情被告何志韋、王雅婷應無甘冒上開風險而未圖獲利之可能,是認定被告何志韋、王雅婷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二所示之何玉君等人,其賣出之價格必較取得毒品之價格為高,即便其等係以同一價格販售,亦必以減少毒品之份量或稀釋毒品之純度等方式,而從中賺取差價牟利等情,應屬符合論理法則,且不違背社會通常經驗,要難因未扣得販入賣出之帳單,致無法精確計算出差額,即否定其等有營利之意圖,復參酌被告何志韋於警詢、偵訊中供稱:伊的毒品來源是張雅涵,伊向張雅涵購買甲基安非他命的進價是半兩14000元,因為伊跟張雅涵買可以大量,伊把價錢壓下來,何玉君她們才會過來跟伊買,1克的話伊大約賺500元,半克賺250元(見偵字第20383號卷第6頁、第90頁),則與附表一、二各次販賣價金相較,顯見被告何志韋、王雅婷確有從中賺取差價營利之意圖及事實(半兩14000元,其每公克747元),灼然甚明。
㈣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何志韋、王雅婷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被告何志韋為前揭事實欄一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業於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同年月4日生效,其法定刑由「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何志韋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論處。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所稱之「禁藥」(即藥事法第22條第1款所稱之「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又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行為人明知為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而93年4月21日修正後、104年12月2日修正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除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之情形外,因修正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之法定本刑,顯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且屬後法,依前述「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認被告何志韋轉讓予證人蔣雯晴、羅婕妤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已達於「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淨重10公克以上,依罪疑惟輕原則,自應認此部分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之適用,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何志韋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即應優先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㈢核被告何志韋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事實欄二、㈠所為(即附表一、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王雅婷就事實欄二、㈡所為(即附表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意旨認被告何志韋事實欄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尚有未洽,惟此業經蒞庭公訴檢察官於原審補充、更正起訴法條如前(見原審訴字卷第12之4頁)。被告何志韋、王雅婷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按刑法第55條所稱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為一個行為,致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成立數個不同或同一之罪名,始克相當。又藥事法對轉讓禁藥設有刑罰之規定,揆其立法用意,旨在遏止禁藥之擴散及氾濫,以免危害國民之健康,故其犯行所侵害者,乃單一之社會法益,而非個人法益。依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係在同一時間同一處所,以一行為,將禁藥安非他命無償轉讓數人,無從分其先後,乃屬一個轉讓行為,則其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並非侵害數人之個人法益,應僅成立實質上之一罪,要無刑法第55條之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何志韋如事實欄一所示以轉讓禁藥行為及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雖係同時轉讓、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蔣雯晴、羅婕妤,然依上開說明,應屬實質上一罪關係,均僅成立一轉讓禁藥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僅記載被告何志韋轉讓禁藥予證人羅婕妤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給證人羅婕妤,而未言及證人蔣雯晴部分,然此部分事實既有前述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何志韋與王雅婷就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何志韋所犯上開轉讓禁藥1罪、販賣第二級毒品12罪間,被告王雅婷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事由:按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旨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同時使偵查或審判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並其自白後有無翻異,苟其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又刑法上所稱之自白,係指行為人對其被訴之犯罪事實為任意性之供認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指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犯罪而言,故僅須被告於偵、審中均曾經自白,即得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以始終承認為必要。所稱偵查中之自白,包含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官)自白,以及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於法官訊問時所為之自白(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96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何志韋就附表一編號1至1
0、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行;被告王雅婷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行,各於警詢、偵查、原審、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詳如前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就其等所犯上述犯行,分別予以減輕其刑。
㈧刑法第59條之酌減事由:
⒈再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惟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非必相同,或為大盤毒梟,抑或屬中、小盤者,甚至僅是吸毒者間為求互通有無之少量交易所為,是縱同屬販賣毒品之行為,各種販賣行為所生之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然此類犯行之法定最低本刑均屬一致,難謂盡符事理之平,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適切徒刑,即足生懲儆之效,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兩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存有足予憫恕之處,再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以求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⒉查本院審酌被告王雅婷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雖不可取,惟衡酌其販賣毒品之次數僅有2次,數量僅為0.5公克,價格合計為2000元,獲利有限,且係代被告何志韋接聽購毒者電話或交付毒品,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終究與實際從事販賣第二級毒品以賺取巨額利潤之行為顯然有別,且被告王雅婷年輕識淺,思慮欠週,未能體察行為後果之嚴重性,然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縱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依上開規定減刑後而科處最輕本刑,仍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王雅婷所犯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另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僅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安寧,本為政府嚴加查緝之犯罪,被告何志韋竟無畏嚴刑之峻厲,為謀己利,恣意販賣毒品予他人,且其販賣對象並非單一、次數非少,復綜觀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他一切情狀,尚無任何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且被告何志韋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予減輕其刑,與其犯行已屬罪刑相當,猶無情輕法重之憾,是本院認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被告何志韋及其等辯護人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並無根據,附此敘明。
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808號移送併辦部分,因併案事實與起訴事實係完全相同之事實上同一案件,為本院審理範圍,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及科刑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何志韋、王雅婷犯行事證明確,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何志韋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業經修正,原審漏未比較適用,已有未當。
⒉附表一編號1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被告何志韋與證人何玉君電話聯繫確認後,由被告王雅婷於住處交付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何玉君,被告王雅婷已參與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行為,與被告何志韋同為本案之共同正犯,詳如前述認定,原審未將之論以共同正犯,尚有未洽。
⒊被告何志韋就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曾於警詢、偵查時自白犯罪,復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已如前述,原判決未及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合。
⒋被告何志韋、王雅婷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追徵之規定業已變更,依照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38條之2之規定,自應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詳予調查後,依法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亦應追徵其價額;又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查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如附表一、二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押在案無從直接諭知沒收,然依上開條文立法意旨可知,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是對於上開犯罪所得,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判決主文就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各次之犯罪所得,除未區分其等實際犯罪利得而分別宣告沒收,且漏未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有未當。
㈡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主文就被告何志韋、王雅婷不法犯罪所得部分,漏未諭知上開追徵之規定,為有理由。被告何志韋上訴意旨先否認犯罪,固無足取,但嗣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請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亦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何志韋、王雅婷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身心對人體健康危害至鉅,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頗為深遠,竟轉讓、販賣予他人施用,所為自屬非是,衡酌被告何志韋轉讓、販賣毒品之數量甚少,交易金額亦不高,惟販賣次數達12次,被告王雅婷所為2次販毒犯行僅係代被告何志韋接聽電話或交付毒品、收取價金之分工情節,彼等販毒對象均係同有施用毒品習慣之人,應係施用毒品友人間互通有無之舉,被告二人販賣毒品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併審酌被告何志韋、王雅婷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等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被告何志韋係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未婚,與家人同住,從事賣香蕉之工作,被告王雅婷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未婚,與生病之母親同住、需照顧母親、從事小籠包店員工作(見本院卷第139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戒。
㈣被告王雅婷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斟酌被告王雅婷因年輕識淺、一時行事失慮而為本次犯行,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復念被告王雅婷究非惡性重大之徒,倘令被告王雅婷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即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是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規定之說明:
㈠查被告何志韋、王雅婷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之條文(下稱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已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沒收新制規定辦理。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
㈡又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失效,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9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因原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較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自105年7月1日起繼續適用之必要,故僅修正該條第1項前段文字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使相關毒品與器具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沒收銷燬;又為擴大沒收範圍,以遏止相關之犯罪,將第19條第1項修正為「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另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抵償之規定,同條第1項犯罪所得之沒收及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規定,則與刑法沒收章相同,而無重複規範之必要,故均亦予刪除,而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
㈢再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利得,即應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
㈣已扣案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查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1台(非附表三所載較大台之白色電子磅秤)及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枚),分屬被告何志韋、王雅婷所有,且係供附表一、二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何志韋、王雅婷自陳在卷,如宣告沒收,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二人如附表一、二所示各該販賣毒品罪項下宣告沒收。又上開磅秤、行動電話既已扣案,即得直接原物沒收,而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併此敘明。
㈤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2至7、9、10所示被告何志韋單獨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雖未據扣案,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情形之適用,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至7、9、10所示被告何志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2所示被告何志韋與王雅婷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參諸被告王雅婷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取得上開販賣毒品之價金後,可能作為日常生活開銷使用或是用以購買其與被告何志韋之遊戲電玩點數用掉等語(見本院卷第133頁),顯見被告2人就上開犯罪所得利益係共同使用平均分配,亦即各分得500元(1000÷2),又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情形之適用,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就被告二人實際分得之金額,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一編號1買家何玉君仍賒欠價款未付2000元部分,被告何志韋既未收取該價金即屬無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
㈥至其餘扣案物(即附表三所示),雖屬被告二人所有,然既查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另被告王雅婷所涉附表一編號1、8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部分,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104年12月4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過程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 1 │何玉君 │103年5月│何志韋位於臺│何志韋以門號098117│何志韋共同販賣第二級│ │ │ │30日上午│北市北投區○│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7時13分 │○○路0段00 │玉君0000000000號電│陸月。扣案之小型電子│ │ │ │通話後之│巷0之0號2樓 │話聯絡購毒事宜,約│磅秤壹台、門號○○○│ │ │ │同日某時│住處 │定以新臺幣(下同)│○○○○○○○號電話│ │ │ │許 │ │3,000元之代價,販 │壹支(含門號SIM卡) │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 │ │(重量1.5公克)予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何玉君,嗣由王雅婷│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於住處交付甲基安非│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他命予何玉君,惟僅│,追徵其價額。 │ │ │ │ │ │當場收取價金1,000 │ │ │ │ │ │ │元,尚欠2,000元未 │ │ │ │ │ │ │收取。 │ │ ├──┼────┼────┼──────┼─────────┼──────────┤ │ 2 │何玉君 │103年6月│同上 │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3日下午│ │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2時22分 │ │玉君0000000000號電│。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通話後不│ │話聯絡購毒事宜,以│壹台、門號○○○○○│ │ │ │久 │ │1,000元之代價,販 │○○○○○號電話壹支│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 │ │(重量0.5公克)予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何玉君。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 │ 3 │何玉君 │103年6月│同上 │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3日下午│ │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3時許01 │ │玉君0000000000號電│。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分通話後│ │話聯絡購毒事宜,以│壹台、門號○○○○○│ │ │ │約5、6分│ │1,000元之代價,販 │○○○○○號電話壹支│ │ │ │鐘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 │ │(重量0.5公克)予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何玉君。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4 │何玉君 │103年6月│同上 │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6日下午│ │0000號行動電話與何│,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5時16分1│ │玉君0000000000號電│。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5秒通話 │ │話聯絡購毒事宜,以│壹台、門號○○○○○│ │ │ │後不久 │ │1,000元之代價,販 │○○○○○號電話壹支│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 │ │(重量1公克)予何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玉君。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5 │羅婕妤 │103年6月│同上 │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日晚間9│ │0000號行動電話與羅│,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時46分46│ │婕妤0000000000號電│。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秒通話後│ │話聯絡購毒事宜,以│壹台、門號○○○○○│ │ │ │不久 │ │1,000元之代價,販 │○○○○○號電話壹支│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 │ │(重量0.5公克)予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羅婕妤。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6 │羅婕妤 │103年6月│同上 │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日凌晨1│ │0000號行動電話與羅│,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時32分00│ │婕妤0000000000號電│。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秒通話後│ │話聯絡購毒事宜,以│壹台、門號○○○○○│ │ │ │不久 │ │1,000元之代價,販 │○○○○○號電話壹支│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 │ │(重量0.5公克)予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羅婕妤。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7 │羅婕妤 │103年6月│同上 │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4日下中│ │0000號行動電話與羅│,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午1時15 │ │婕妤0000000000號電│。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分12秒通│ │話聯絡購毒事宜,以│壹台、門號○○○○○│ │ │ │話後不久│ │2,000元之代價,販 │○○○○○號電話壹支│ │ │ │(起訴書│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記載同日│ │(重量1公克)予羅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下午4時 │ │婕妤,羅婕妤並依何│得新臺幣伍佰元及壹仟│ │ │ │許,應予│ │志韋之託代購價值1,│伍佰元之遊e卡均沒收 │ │ │ │更正) │ │500元之遊e卡及交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500元現金。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8 │羅婕妤 │103年6月│同上 │羅婕妤以0000000000│何志韋共同販賣第二級│ │ │ │18日下午│ │號電話撥打上開門號│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3時31分5│ │0000000000號電話予│陸月。扣案之小型電子│ │ │ │3秒通話 │ │何志韋,表示欲購毒│磅秤壹台、門號○○○│ │ │ │後不久 │ │之意,王雅婷接聽後│○○○○○○○號電話│ │ │ │ │ │,即與何志韋共同基│壹支(含門號SIM卡) │ │ │ │ │ │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 │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絡而應允之,俟羅婕│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妤前來,王雅婷與何│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志韋共同以1,000元 │,追徵其價額。 │ │ │ │ │ │之價格販賣交付甲基│ │ │ │ │ │ │安非他命1包(重量0│ │ │ │ │ │ │.5公克)予羅婕妤。│ │ │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 │ │則供何志韋、王雅婷│ │ │ │ │ │ │日常生活開銷使用。│ │ ├──┼────┼────┼──────┼─────────┼──────────┤ │ 9 │羅婕妤 │103年6月│同上 │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0日下午│ │0000號行動電話與羅│,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4時09分4│ │婕妤0000000000號電│。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6秒通話 │ │話聯絡購毒事宜,以│壹台、門號○○○○○│ │ │ │後不久 │ │1,000元之代價,販 │○○○○○號電話壹支│ │ │ │ │ │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 │ │(重量0.5公克)予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羅婕妤。 │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10 │蔣雯晴、│102年12 │臺北市北投區│何志韋以門號000000│何志韋販賣第二級毒品│ │ │羅婕妤 │月23日凌│○○○路0段 │0000號行動電話與蔣│,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晨1時許 │00巷口之7-11│雯晴、羅婕妤聯絡購│。扣案之小型電子磅秤│ │ │ │ │超商前 │毒事宜後,於左列時│壹台、門號○○○○○│ │ │ │ │ │地,以1,500元之價 │○○○○○號電話壹支│ │ │ │ │ │格,販賣交付甲基安│(含門號SIM卡)均沒 │ │ │ │ │ │非他命1包(約1公克│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 │ │ │ │ │)予蔣雯晴、羅婕妤│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 │ │ │ │,並向其收取1,500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元價金。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二 ┌──┬────┬────┬──────┬─────────┬──────────┐ │編號│交易對象│交易時間│交易地點 │交易過程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1 │羅婕妤 │103年5月│何志韋位於臺│羅婕妤以0000000000│何志韋共同販賣第二級│ │ │ │28日晚間│北市北投區○│號電話撥打上開門號│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8時02分3│○○路0段00 │0000000000號電話予│陸月。扣案之小型電子│ │ │ │6秒通話 │巷0之0號0樓 │何志韋,王雅婷接聽│磅秤壹台、門號○○○│ │ │ │後不久 │住處 │後,羅婕妤表示欲購│○○○○○○○號電話│ │ │ │ │ │毒之意,王雅婷即與│壹支(含門號SIM卡) │ │ │ │ │ │何志韋共同基於販賣│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他命之犯意聯絡而應│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允之,再由何志韋交│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 │,追徵其價額。 │ │ │ │ │ │(重量0.5公克)予 │王雅婷共同販賣第二級│ │ │ │ │ │羅婕妤,並向其收取│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價金1,000元,所得 │捌月。扣案之小型電子│ │ │ │ │ │價金則供何志韋、王│磅秤壹台、門號○○○│ │ │ │ │ │雅婷日常生活開銷使│○○○○○○○號電話│ │ │ │ │ │用。 │壹支(含門號SIM卡)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2 │羅婕妤 │103年6月│同上 │羅婕妤以0000000000│何志韋共同販賣第二級│ │ │ │16日凌晨│ │號電話撥打上開門號│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 │ │ │1時43分4│ │0000000000號電話予│陸月。扣案之小型電子│ │ │ │0秒通話 │ │何志韋,由王雅婷接│磅秤壹台、門號○○○│ │ │ │後不久(│ │聽後,羅婕妤表示欲│○○○○○○○號電話│ │ │ │起訴書記│ │購毒之意,王雅婷即│壹支(含門號SIM卡) │ │ │ │載同日晚│ │與何志韋共同基於販│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上8時許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應予更│ │非他命之犯意聯絡而│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正) │ │應允之,羅婕妤旋即│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前來,由王雅婷販賣│,追徵其價額。 │ │ │ │ │ │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王雅婷共同販賣第二級│ │ │ │ │ │包(重量0.5公克) │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並向其收取價金1,│捌月。扣案之小型電子│ │ │ │ │ │0 00元,所得價金則│磅秤壹台、門號○○○│ │ │ │ │ │供何志韋、王雅婷日│○○○○○○○號電話│ │ │ │ │ │常生活開銷使用。 │壹支(含門號SIM卡) │ │ │ │ │ │ │均沒收,未扣案販賣毒│ │ │ │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 │ │ │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追徵其價額。 │ └──┴────┴────┴──────┴─────────┴──────────┘ 附表三 ┌───────────────────────────────┐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實稱毛重0.7250公克,淨重0.6290公克,取樣0.00│ │02公克,餘重0.6288公克)、吸食器2 組、玻璃球2 顆、分裝袋1批、 │ │殘渣袋13個、白色電子磅秤1台 │ └───────────────────────────────┘ 附表1-1「附表一交易通訊監察譯文」: ┌─┬─────┬─────┬──┬─────┬──────────────┬─────┬─────┐ │標│日期時間 │監察:A │聯絡│對方:B │通訊內容譯文 │基地台位置│卷頁 │ │號│ │姓名及 │方向│姓名及 │ │ │ │ │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 ├─┼─────┼─────┼──┼─────┼──────────────┼─────┼─────┤ │1 │2014年5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15082臺北 │103年度偵 │ │ │30日上午06│0000000000│ │0000000000│現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53 分24 │ │ │ │ │○里○○○│號卷第39頁│ │ │秒 │ │ │ │ │路000巷00 │反面 │ │ │ │ │ │ │ │號0樓 │ │ │ │ │ │ │ │ │ │ │ ├─┼─────┼─────┼──┼─────┼──────────────┼─────┼─────┤ │ │2014年5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15082臺北 │103年度偵 │ │ │30日上午06│0000000000│ │0000000000│打給我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53 分31 │ │ │ │ │○里○○○│號卷第40頁│ │ │秒 │ │ │ │ │路000巷00 │ │ │ │ │ │ │ │ │號0樓 │ │ │ │ │ │ │ │ │ │ │ ├─┼─────┼─────┼──┼─────┼──────────────┼─────┼─────┤ │ │2014年5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15082臺北 │103年度偵 │ │ │30日上午07│0000000000│ │0000000000│你在上班了嗎?如果看到快點回│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06 分24 │ │ │ │!!!現金。。。 │○里○○○│號卷第40頁│ │ │秒 │ │ │ │ │路000巷00 │ │ │ │ │ │ │ │ │號7樓 │ │ ├─┼─────┼─────┼──┼─────┼──────────────┼─────┼─────┤ │ │2014年5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簡訊】 │15082臺北 │103年度偵 │ │ │30日上午07│0000000000│ │0000000000│你在忙嗎?速回 │市中山區行│字第20383 │ │ │時11 分00 │ │ │ │ │仁里○○○│號卷第40頁│ │ │秒 │ │ │ │ │路000巷00 │ │ │ │ │ │ │ │ │號7樓 │ │ ├─┼─────┼─────┼──┼─────┼──────────────┼─────┼─────┤ │ │2014年5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B:你在哪? │24977臺北 │103年度偵 │ │ │30日上午07│0000000000│ │0000000000│A:怎?我在上班啊!可是我家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13 分23 │ │ │ │ 裡有人!怎? │○路000巷 │號卷第40頁│ │ │秒 │ │ │ │B:你家有人哦? │0~0號5樓屋│ │ │ │ │ │ │ │A:我女朋友啊! │頂 │ │ │ │ │ │ │ │B:哦!欠你的我下午或明天給 │ │ │ │ │ │ │ │ │ 你!現在是現金! │ │ │ │ │ │ │ │ │A:現金多少? │ │ │ │ │ │ │ │ │B:一點半! │ │ │ │ │ │ │ │ │A:甚麼? │ │ │ │ │ │ │ │ │B:「一個半」啊! │ │ │ │ │ │ │ │ │A:你現金有多少? │ │ │ │ │ │ │ │ │B:三千啊! │ │ │ │ │ │ │ │ │A:哦!好!去家裡拿吧! │ │ │ │ │ │ │ │ │B:你跟他講說!「一個」裝一個│ │ │ │ │ │ │ │ │!「半個」裝一個!懂意思嗎?│ │ │ │ │ │ │ │ │A:我知道阿!一個0.1再一個 │ │ │ │ │ │ │ │ │ 0.18! 有分阿! │ │ │ │ │ │ │ │ │B:啥?你說甚麼? │ │ │ │ │ │ │ │ │A:我說袋子!袋子0.1就是半個│ │ │ │ │ │ │ │ │ 的! │ │ │ │ │ │ │ │ │B:袋子? │ │ │ │ │ │ │ │ │A:哎..!反正兩個都是分開的!│ │ │ │ │ │ │ │ │ 沒有裝在一起啦! │ │ │ │ │ │ │ │ │B:對! │ │ │ │ │ │ │ │ │A:OK啦!那你現在要過去嗎?B│ │ │ │ │ │ │ │ │:對!我現在過去! │ │ │ │ │ │ │ │ │A:好啦! 按電鈴啦! 掰! │ │ │ ├─┼─────┼─────┼──┼─────┼──────────────┼─────┼─────┤ │2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半!在家嗎?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14分56秒│ │ │ │ │○里○○路│號卷第41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還沒要在一個小時後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15分24秒│ │ │ │ │○里○○路│號卷第41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兩點過去找你拿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0分02秒│ │ │ │ │○里○○路│號卷第41頁│ │ │ │ │ │ │ │000號6樓 │反面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快啦我兩點過去你到家了沒?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1分31秒│ │ │ │ │○里○○路│號卷第42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我還沒收攤回去大概兩點左右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3分14秒│ │ │ │ │○里○○路│號卷第41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所以呢?兩點囉?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3分45秒│ │ │ │ │○里松江路│號卷第41頁│ │ │ │ │ │ │ │562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你有多少錢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4分04秒│ │ │ │ │○里○○路│號卷第42頁│ │ │ │ │ │ │ │000號6樓 │反面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一千一半啊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4分28秒│ │ │ │ │○里○○路│號卷第42頁│ │ │ │ │ │ │ │000號6樓 │反面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又要幫你買點數了偶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5分01秒│ │ │ │ │○里○○路│號卷第42頁│ │ │ │ │ │ │ │000號6樓 │反面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誰跟你一千一半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5分32秒│ │ │ │ │○○○路 │號卷第42頁│ │ │ │ │ │ │ │000號6樓 │反面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我沒要點數要錢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5分45秒│ │ │ │ │○里○○路│號卷第43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又沒有漲價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6分08秒│ │ │ │ │○里○○路│號卷第43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不然一千多少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6分19秒│ │ │ │ │○里○○路│號卷第43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含袋半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27分45秒│ │ │ │ │○里○○路│號卷第43頁│ │ │ │ │ │ │ │000號6樓 │反面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 │一句話要不要?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31分42秒│ │ │ │ │○里○○路│號卷第45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好啦回去再來拿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31分42秒│ │ │ │ │○里○○路│號卷第45頁│ │ │ │ │ │ │ │000號6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0089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好了。兩點到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33分20秒│ │ │ │ │○里○○路│號卷第45頁│ │ │ │ │ │ │ │000號6樓 │反面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A:喂! │49488臺北 │103年度偵 │ │ │13日下午2 │0000000000│ │0000000000│B:開門!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2分10秒│ │ │ │A:我都還沒走到家你已經在我 │○里○○○│號卷第46頁│ │ │ │ │ │ │ 家樓下了!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B:是啊! │5樓 │ │ │ │ │ │ │ │A:挖靠!你比我還急耶! │ │ │ │ │ │ │ │ │B:我說兩點阿! │ │ │ │ │ │ │ │ │A:啥? │ │ │ │ │ │ │ │ │B:我不是跟你說兩點! │ │ │ │ │ │ │ │ │A:你剛也沒傳給我啊! │ │ │ │ │ │ │ │ │B:我跟你說兩點到啊! │ │ │ │ │ │ │ │ │A:挖靠!比我還猴急!好啦!等│ │ │ │ │ │ │ │ │ 我一下!我在走路了! │ │ │ │ │ │ │ │ │B:掰! │ │ │ ├─┼─────┼─────┼──┼─────┼──────────────┼─────┼─────┤ │3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A:喂! │56218新北 │103年度偵 │ │ │23日上午08│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誰? │市瑞芳里○│字第20383 │ │ │時36分27秒│ │ │ │A:在市場啊! │○里2鄰○ │號卷第48頁│ │ │ │ │ │ │B:正妹勒? │○里00號7 │至反面 │ │ │ │ │ │ │A:他?也在這裡啊! │樓部份及樓│ │ │ │ │ │ │ │B:哪個市場? │頂平臺 │ │ │ │ │ │ │ │A:瑞芳! │ │ │ │ │ │ │ │ │B:哈哈!幹你娘你什麼時候回 │ │ │ │ │ │ │ │ │ 來啦? │ │ │ │ │ │ │ │ │A:中午就回去啦!兩點多啊!幹│ │ │ │ │ │ │ │ │ 嘛?你要拿?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你要還我錢喔?還我多少? │ │ │ │ │ │ │ │ │ 你還差我4百耶! │ │ │ │ │ │ │ │ │B:你說錯了!是5百! │ │ │ │ │ │ │ │ │A:哦對!是5百!哪你甚麼時候│ │ │ │ │ │ │ │ │ ?是一起還嗎?還是又欠著?│ │ │ │ │ │ │ │ │B:沒有!我明天給你!因為我 │ │ │ │ │ │ │ │ │ 還沒領錢! │ │ │ │ │ │ │ │ │A:好啦!那今天就等一下先還 │ │ │ │ │ │ │ │ │ 我一千塊就對了? │ │ │ │ │ │ │ │ │B:對! │ │ │ │ │ │ │ │ │A:好啦!回去再跟你講! │ │ │ │ │ │ │ │ │B:兩點半可以嗎?我跟你約兩 │ │ │ │ │ │ │ │ │ 點半! │ │ │ │ │ │ │ │ │A:盡量三點啦!三點你會比較 │ │ │ │ │ │ │ │ │ 穩一點啦!比較不用等啦! │ │ │ │ │ │ │ │ │ 好不好? │ │ │ │ │ │ │ │ │B:好啦!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A:喂! │22952臺北 │103年度偵 │ │ │23日下午02│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到家了嗎?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33分39秒│ │ │ │A:還沒!不是說3點!已經快到│○里○○街│號卷第48頁│ │ │ │ │ │ │ 台北市了!等一下去拿個東 │000號樓頂 │反面至49頁│ │ │ │ │ │ │ 西載個貨就回去了! │ │ │ │ │ │ │ │ │B:哦!好! │ │ │ │ │ │ │ │ │A:以3點來應該就在家了啊! │ │ │ │ │ │ │ │ │B:好! │ │ │ │ │ │ │ │ │A:掰!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A:喂! │25027臺北 │103年度偵 │ │ │23日下午02│0000000000│ │0000000000│B:到了沒? │市中山區○│字第20383 │ │ │時55分06秒│ │ │ │A:再一下下就回到家了啦!十 │○路000號6│號卷第49頁│ │ │ │ │ │ │ 分鐘應該就到家了啦! │樓 │ │ │ │ │ │ │ │B:好!我快到了! │ │ │ │ │ │ │ │ │A:快到?那你就慢慢等吧!掰 │ │ │ │ │ │ │ │ │ !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A:喂! │29282臺北 │103年度偵 │ │ │23日下午03│0000000000│ │0000000000│B:到家了嗎? │市士林區○│字第20383 │ │ │時01分03秒│ │ │ │A:還沒啦!不要趕啦!我女朋 │○里21鄰○│號卷第49頁│ │ │ │ │ │ │ 友說等一下想兇你了!你還 │○路000號 │ │ │ │ │ │ │ │ 一直趕趕趕! │10樓屋頂 │ │ │ │ │ │ │ │B:好!沒有!我是要跟你說我 │ │ │ │ │ │ │ │ │ 到了! │ │ │ │ │ │ │ │ │A:哦!好啦!到了就等一下啦 │ │ │ │ │ │ │ │ │ !再5-6分鐘就到! │ │ │ │ │ │ │ │ │B:好! │ │ │ ├─┼─────┼─────┼──┼─────┼──────────────┼─────┼─────┤ │4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A:喂! │24951臺北 │103年度偵 │ │ │26日上午07│0000000000│ │0000000000│B:阿基!在哪裡? │市中正區○│字第20383 │ │ │時33分10秒│ │ │ │A:我在市場啊!怎? │○里○○路│號卷第49頁│ │ │ │ │ │ │B:我早上找你啊! │○段000號 │ │ │ │ │ │ │ │A:下午吧!而且我也沒了!昨 │9F~7 │ │ │ │ │ │ │ │ 天也被人家大掃除!整個都 │ │ │ │ │ │ │ │ │ 清空啦! │ │ │ │ │ │ │ │ │B:好! │ │ │ │ │ │ │ │ │A:下午再說! │ │ │ │ │ │ │ │ │B:好!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26日下午04│0000000000│ │0000000000│你是要還我錢嗎?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48分05秒│ │ │ │ │○里○○○│號卷第49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B:要回來了沒?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26日下午04│0000000000│ │0000000000│A:啥?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49分50秒│ │ │ │B:你在哪裡? │○里○○○│號卷第49頁│ │ │ │ │ │ │A:我在家啊!你要還錢錢拿來 │路○段00號│至反面 │ │ │ │ │ │ │ !快一點! │5樓 │ │ │ │ │ │ │ │B:你那邊可以借我過去「哈拉 │ │ │ │ │ │ │ │ │ 聊天」一下嗎? │ │ │ │ │ │ │ │ │A:甚麼借你哈拉聊天一下? │ │ │ │ │ │ │ │ │B:你有沒有空跟我哈拉一下? │ │ │ │ │ │ │ │ │A:沒有!我現在很忙! │ │ │ │ │ │ │ │ │B:靠唄!你聽不懂哦? │ │ │ │ │ │ │ │ │A:哦…好啊! │ │ │ │ │ │ │ │ │B:可以吼? │ │ │ │ │ │ │ │ │A:可以啊!你要哈拉啊! │ │ │ │ │ │ │ │ │B:對!我拉啊! │ │ │ │ │ │ │ │ │A:對呀!有沒有很多拉? │ │ │ │ │ │ │ │ │B:恩…我要看哈拉猛男! │ │ │ │ │ │ │ │ │A:好啦!我沒那麼勇啦!好啦 │ │ │ │ │ │ │ │ │ !趕快啦!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簡訊】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26日下午05│0000000000│ │0000000000│總一份。切成三份。兩份三塊。│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13分39秒│ │ │ │一份一塊。記得我的球球要牽回│○里○○○│號卷第49頁│ │ │ │ │ │ │家歐。謝謝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何玉君 │A:喂!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26日下午05│0000000000│ │0000000000│B:叫阿嬤開門啦!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16分15秒│ │ │ │A:好! │○里○○○│號卷第49頁│ │ │ │ │ │ │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 │5樓 │ │ ├─┼─────┼─────┼──┼─────┼──────────────┼─────┼─────┤ │5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B:喂! │ │103年度偵 │ │ │1日下午03 │0000000000│ │0000000000│A:怎? │ │字第20383 │ │ │時25分03秒│ │ │ │B:我現在要過去囉! │ │號卷第50頁│ │ │ │ │ │ │A:可是要等一下!等一下他們 │ │ │ │ │ │ │ │ │ 才會拿過來! │ │ │ │ │ │ │ │ │B:要等多久啊? │ │ │ │ │ │ │ │ │A:應該再一個小時左右吧! │ │ │ │ │ │ │ │ │B:再半小時? │ │ │ │ │ │ │ │ │A:應該是啦!如果沒有拖到的 │ │ │ │ │ │ │ │ │ 話! │ │ │ │ │ │ │ │ │B:我應該一個小時以內到! │ │ │ │ │ │ │ │ │A:那差不多啦!可以啦! │ │ │ │ │ │ │ │ │B:掰!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1日下午04 │0000000000│ │0000000000│B:好了嗎?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23分38秒│ │ │ │A:甚麼? │○里○○○│號卷第50頁│ │ │ │ │ │ │B:那我再半小時之後到! │路○段00號│ │ │ │ │ │ │ │A:好!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1日下午04 │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到了!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49分24秒│ │ │ │A:哦! │○里○○○│號卷第50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1日下午07 │0000000000│ │0000000000│可來拿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36分22秒│ │ │ │ │○里○○○│號卷第50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B:喂!我現在過去!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1日下午09 │0000000000│ │0000000000│A:可以啊!你大概多久到?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21分20秒│ │ │ │B:20分鐘! │○里○○○│號卷第50頁│ │ │ │ │ │ │A:那你「那個」要拿多少?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B:我們過去再說好不好?電話 │5樓 │ │ │ │ │ │ │ │ 不要說! │ │ │ │ │ │ │ │ │A:好!掰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1日下午09 │0000000000│ │0000000000│B:到了!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46分46秒│ │ │ │ │○里○○○│號卷第50頁│ │ │ │ │ │ │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 │5樓 │ │ ├─┼─────┼─────┼──┼─────┼──────────────┼─────┼─────┤ │6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3日上午01 │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我現在要過去!掰!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1分39秒│ │ │ │ │○里○○○│號卷第50頁│ │ │ │ │ │ │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3日上午01 │0000000000│ │0000000000│買點數來看要多少就買三百的幾│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2分37秒│ │ │ │張其於的再給錢 │○里○○○│號卷第50頁│ │ │ │ │ │ │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3日上午01 │0000000000│ │0000000000│要快點我一點半那可能一點四十│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6分35秒│ │ │ │分後就要先請你清場,因為有人│○里○○○│號卷第50頁│ │ │ │ │ │ │會來,可能要看你的速度喔,不│路○段00號│反面 │ │ │ │ │ │ │然最晚五十就要閃人到四點半都│5樓 │ │ │ │ │ │ │ │不能有人,我要閃避一個白木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B:到了!到了!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3日上午01 │0000000000│ │0000000000│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32分00秒│ │ │ │ │○里○○○│號卷第50頁│ │ │ │ │ │ │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 │5樓 │ │ ├─┼─────┼─────┼──┼─────┼──────────────┼─────┼─────┤ │7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 │103年度偵 │ │ │14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B:現在有嗎? │ │字第20383 │ │ │時17分56秒│ │ │ │A:有啊!你要還我多少錢? │ │號卷第51頁│ │ │ │ │ │ │B:全部啊! │ │ │ │ │ │ │ │ │A:你就幫我買點數啊! │ │ │ │ │ │ │ │ │B:全部多少啊! │ │ │ │ │ │ │ │ │A:你欠我多少?你要先還多少 │ │ │ │ │ │ │ │ │ 啊? │ │ │ │ │ │ │ │ │B:還你…就是上次買那個便當 │ │ │ │ │ │ │ │ │ 的錢啊! │ │ │ │ │ │ │ │ │A:對呀!那就2千啊! │ │ │ │ │ │ │ │ │B:我現在馬上先過去!過去再 │ │ │ │ │ │ │ │ │ 說!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14日下午12│0000000000│ │0000000000│買1500的遊e卡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21分26秒│ │ │ │ │○里○○○│號卷第51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14日下午01│0000000000│ │0000000000│B:到了!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15分12秒│ │ │ │A:有買點數嗎? │○里○○○│號卷第51頁│ │ │ │ │ │ │B:有啦! │路○段00號│ │ │ │ │ │ │ │A:哦!好!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14日下午03│0000000000│ │0000000000│再買個三百點給我,這樣才剛好│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29分12秒│ │ │ │ │○里○○○│號卷第51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趕快啦互相剛才他根本有扣跟沒│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14日下午04│0000000000│ │0000000000│扣都差不多,別太計較頂多下次│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6分32秒│ │ │ │對你好點,完全沒幣很無聊 │○里○○○│號卷第51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8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18日下午02│0000000000│ │0000000000│B:我現在可以過去嗎?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7分06秒│(王雅婷接│ │ │A:不可以的相反! │○里○○○│號卷第52頁│ │ │ │聽) │ │ │B:哦好!不可以的相反!我知 │路○段00號│ │ │ │ │ │ │ │ 道了掰! │5樓 │ │ │ │ │ │ │ │A:喂喂喂! │ │ │ │ │ │ │ │ │B:嗯? │ │ │ │ │ │ │ │ │A:你要還多少? │ │ │ │ │ │ │ │ │B:啥? │ │ │ │ │ │ │ │ │A:你要還多少? │ │ │ │ │ │ │ │ │B:過去再講好不好? │ │ │ │ │ │ │ │ │A:如果可以的話去買一下點數 │ │ │ │ │ │ │ │ │ 啦 │ │ │ │ │ │ │ │ │B:好啦! │ │ │ │ │ │ │ │ │A:OK !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18日下午03│0000000000│ │0000000000│B:OPEN YOUR DOOR !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31分53秒│(王雅婷接│ │ │A:聽不懂啦! 掰掰! │○里○○○│號卷第52頁│ │ │ │聽) │ │ │B:開門!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9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15082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上午07│0000000000│ │0000000000│B:你們在哪? │市中山區行│字第20383 │ │ │時03分01秒│ │ │ │A:在工作啊!在市場! │仁里○○○│號卷第52頁│ │ │ │ │ │ │B:我知道啊!在哪邊? │路000巷00 │反面 │ │ │ │ │ │ │A:濱江啊 │號7樓 │ │ │ │ │ │ │ │B:濱江嗎? │ │ │ │ │ │ │ │ │A:對呀!可是你來我們也沒有 │ │ │ │ │ │ │ │ │ 多帶啊! │ │ │ │ │ │ │ │ │B:啥? │ │ │ │ │ │ │ │ │A:我們身上也沒有多帶啊! │ │ │ │ │ │ │ │ │B:「一半」也沒有? │ │ │ │ │ │ │ │ │A:啥?我沒有秤子啊! │ │ │ │ │ │ │ │ │B:用眼睛看啊! │ │ │ │ │ │ │ │ │A:哪那麼準!而且我也沒有多 │ │ │ │ │ │ │ │ │ 的袋子啊! │ │ │ │ │ │ │ │ │B:我有啊! │ │ │ │ │ │ │ │ │A:那個要怎麼秤?你那邊都空了│ │ │ │ │ │ │ │ │ ? │ │ │ │ │ │ │ │ │B:要不要見面再說啊! │ │ │ │ │ │ │ │ │A:不然你來再說啊!我這邊是 │ │ │ │ │ │ │ │ │ 不知道怎麼用阿! │ │ │ │ │ │ │ │ │B:你車子停在哪? │ │ │ │ │ │ │ │ │A:我車子停在停車場! 可是離 │ │ │ │ │ │ │ │ │ 很遠! │ │ │ │ │ │ │ │ │B:等下見面再說! │ │ │ │ │ │ │ │ │A:我可沒心情再跑到停車場那 │ │ │ │ │ │ │ │ │ 邊用哦! │ │ │ │ │ │ │ │ │B:甚麼東西? │ │ │ │ │ │ │ │ │A:我說我不可能跑到停車場用 │ │ │ │ │ │ │ │ │ ! │ │ │ │ │ │ │ │ │B:見面再講!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上午09│0000000000│ │0000000000│B:甚麼事?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2分27秒│ │ │ │A:沒事! │○里○○○│號卷第52頁│ │ │ │ │ │ │B:你們現在還在濱江嗎?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A:對啊!可是…麻煩啦!下午 │5樓 │ │ │ │ │ │ │ │再來啦! │ │ │ │ │ │ │ │ │B:下午? │ │ │ │ │ │ │ │ │A:對!下午! │ │ │ │ │ │ │ │ │B:幾點? │ │ │ │ │ │ │ │ │A:我們回去應該兩點半後吧 │ │ │ │ │ │ │ │ │B:兩點半後哦? │ │ │ │ │ │ │ │ │A:嗯!對呀!那時候就回去啦 │ │ │ │ │ │ │ │ │ ! │ │ │ │ │ │ │ │ │B:掰! │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下午02│0000000000│ │0000000000│現在是能去了沒?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38分22秒│ │ │ │ │○里○○○│號卷第52頁│ │ │ │ │ │ │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下午02│0000000000│ │0000000000│可以歡迎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39分22秒│ │ │ │ │○里○○○│號卷第53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下午03│0000000000│ │0000000000│人呢?不是說要來?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58分34秒│ │ │ │ │○里○○○│號卷第53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下午03│0000000000│ │0000000000│要到了十分鐘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59分40秒│ │ │ │ │○里○○○│號卷第53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簡訊】 │23464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下午04│0000000000│ │0000000000│記得幫忙買點點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0分50秒│ │ │ │ │○里○○○│號卷第53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 │2014年6 月│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偵 │ │ │20日下午04│0000000000│ │0000000000│B:到了! │市北投區○│字第20383 │ │ │時09分46秒│ │ │ │A:哦! │○里○○○│號卷第53頁│ │ │ │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附表2-1「附表二交易通訊監察譯文」: ┌─┬─────┬─────┬──┬─────┬──────────────┬─────┬─────┐ │標│日期 │監察:A │聯絡│對方:B │通訊內容譯文 │基地台位置│卷頁 │ │號│時間 │姓名 及 │方向│姓名及 │ │ │ │ │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 │ │ ├─┼─────┼─────┼──┼─────┼──────────────┼─────┼─────┤ │1 │2014年5月 │ 何志韋 │ │ 羅婕妤 │A:喂!(女生接)B: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字 │ │ │28日下午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怎? │市北投區○│第2038 號 │ │ │06時18分 │(王雅婷接│ │ │B:現在可以過去嗎? │○里○○○│卷第49 頁 │ │ │06秒 │聽) │ │ │A:可以啊!(男生背景音)! │路○段00號│反面至50頁│ │ │ │ │ │ │ 大概多久會到! │5樓 │ │ │ │ │ │ │ │B: 一小時內吧! │ │ │ │ │ │ │ │ │A:哦!那要多少? │ │ │ │ │ │ │ │ │B:「半」! │ │ │ │ │ │ │ │ │A:OK !掰! │ │ │ │ │ │ │ │ │ │ │ │ ├─┼─────┼─────┼──┼─────┼──────────────┼─────┼─────┤ │ │2014年5月 │ 何志韋 │ │ 羅婕妤 │A: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字 │ │ │28日下午 │0000000000│ << │0000000000│B:我到了! │市北投區○│第2038 號 │ │ │08時02分36│(王雅婷接│ │ │A:哦! │○里○○○│卷第50 頁 │ │ │秒 │聽) │ │ │ │路○段00號│ │ │ │ │ │ │ │ │5樓 │ │ ├─┼─────┼─────┼──┼─────┼──────────────┼─────┼─────┤ │2 │2014年6月 │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喂! │28321臺北 │103年度字 │ │ │16日上午01│0000000000│ │0000000000│B:喂!你們在睡覺哦? │市北投區○│第2038 號 │ │ │時15分54秒│(王雅婷接│ │ │A:對呀!幹嘛? │○里○○○│卷第51 頁 │ │ │ │聽) │ │ │B:可以過去嗎? │路○段00號│至反面 │ │ │ │ │ │ │A:可以啊!買點點! │5樓 │ │ │ │ │ │ │ │B:是你在睡覺還是他在睡? │ │ │ │ │ │ │ │ │A:都有! │ │ │ │ │ │ │ │ │B:都有在睡?我怎麼聽到他聲 │ │ │ │ │ │ │ │ │ 音這麼大聲? │ │ │ │ │ │ │ │ │A:我用擴音啊! │ │ │ │ │ │ │ │ │B:好啦!那我現在過去哦! │ │ │ │ │ │ │ │ │A:好! │ │ │ ├─┼─────┼─────┼──┼─────┼──────────────┼─────┼─────┤ │ │2014年6月 │ 何志韋 │ << │ 羅婕妤 │B:你們要買甚麼嗎?我在7-11!│28321臺北 │103年度字 │ │ │16日上午01│0000000000│ │0000000000│A:你要拿多少? │市北投區○│第2038 號 │ │ │時42分51秒│(王雅婷接│ │ │B:一半吧! │○里○○○│卷第51 頁 │ │ │ │聽) │ │ │A:一樣的話那你幫我買個…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B:一半!不是一樣! │5樓 │ │ │ │ │ │ │ │A:那幫我買六好不好? │ │ │ │ │ │ │ │ │B:六張哦? │ │ │ │ │ │ │ │ │A:幫我買六百塊! │ │ │ │ │ │ │ │ │B:哦!六百塊!你們要吃什麼 │ │ │ │ │ │ │ │ │ 嗎? │ │ │ │ │ │ │ │ │A:幫我買…! │ │ │ │ │ │ │ │ │B:ㄟ小涵!你打過來啦!電話要 │ │ │ │ │ │ │ │ │ 沒錢了! │ │ │ │ │ │ │ │ │A:OK !你早講嘛! │ │ │ ├─┼─────┼─────┼──┼─────┼──────────────┼─────┼─────┤ │ │2014年6月 │ 何志韋 │ >> │ 羅婕妤 │A:你幫我買2顆茶葉蛋!北海道│23464臺北 │103年度字 │ │ │16日上午01│0000000000│ │0000000000│ 煉乳麵包! │市北投區○│第2038 號 │ │ │時43分40秒│(王雅婷撥│ │ │B:一條的那個? │○里○○○│卷第51 頁 │ │ │ │打) │ │ │A:對! │路○段00號│反面 │ │ │ │ │ │ │B:然後點數六百嗎? │5樓 │ │ │ │ │ │ │ │A:對呀!然後巧克力棒!28塊的│ │ │ │ │ │ │ │ │ ! │ │ │ │ │ │ │ │ │B: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