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陳貽男、陳憲裕、徐世禎
- 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九一號,中華民
- 被告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九一號,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緝字第二一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九八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三八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一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一○一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六七二、九四八三、一三六二五號、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五、一○三七六、一○三七八、一○七一二、一 八九六二、一九三二三、二二四一七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四二、一四四四號 、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0五五號、九十三年度偵緝 字第七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戊○○行使偽造私文書、常業竊盜部分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戊○○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戊○○連續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貳 編號一、二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甲○○」署押共計伍拾壹枚均沒收之。 其他上訴駁回。 戊○○第二項、第三項撤銷改判部分所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陸月,與上訴駁回部分 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 制工作參年,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二號所示文件上偽造之「甲○○」署押共計伍拾壹枚 均沒收之。 事 實 一、戊○○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犯罪紀錄,其中於民國 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三月 二十五日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 七年二月六日執行完畢,復於同年間,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三九○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 而為下列犯行: (一)戊○○因前述徒刑執行完畢出獄後,未找到穩定之工作,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而恃竊盜所得維生之常業竊盜故意,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起至九十年十月 二十五日止,於如附表壹(A)編號一至十七號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壹 (A)編號一至十七號所示之犯罪手法,竊盜如附表壹(A)編號一至十七號所 示之財物,而以之為常業(歷次竊盜之時間、地點、行為態樣、竊得財物,均詳 如附表壹(A)編號一至十七號所示);另戊○○於附表壹(A)編號十三號所 示之時間、地點,竊盜丑○○所有之車號U四─三七0九號自用小客車後,為逃 避警方追緝,嗣並基於共同變造車牌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蘇蔡傑(另經判決 確定)將戊○○於附表壹(A)編號八號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之辛○○所有之 車號「CQ─六四二九」之車牌,變造為車號「OQ─六四二九」,戊○○即單 獨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將上開變造之車號「OQ─六四二九」車牌懸 掛在其所竊得之丑○○所有車號U四─三七0九號自用小客車之上,足以生損害 於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及辛○○,迄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 分許,戊○○駕駛前開懸掛變造「OQ─六四二九」車牌之車輛,行經臺北縣樹 林市○○路○段四十一巷二十八弄路段時,為警查獲。嗣戊○○復承續上開常業 竊盜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二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於如附表參編 號一至七十二號所示之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參編號一至七十二號所示之犯罪手 法,竊盜如附表參編號一至七十二號所示之財物,而以之為常業(此部分竊盜之 時間、地點、行為態樣、竊得財物,均詳如附表參編號一至七十二號所示)。 (二)戊○○知悉其因涉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而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 機關通緝,及為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八十九年五月九 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於其遭警察機關查獲後,冒用「甲○○」之名義, 偽造「甲○○」之簽名署押或指印署押在如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之文件上, 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警察、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甲○○(各該次偽造 署押之時間、地點、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枚數,均詳如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 示)。戊○○復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九十年十一月四日,於其遭警 察機關查獲後,冒用「甲○○」之名義,偽造「甲○○」名義之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及偽造「甲○○」之簽名署押或指印署押在如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之文件 ( 不含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上,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警察、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 正確性及甲○○,(該次偽造私文書、署押之時間、地點、文件名稱、偽造署押 之枚數,均詳如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然此部分不在起訴範圍,且非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就此部分無從併予審究,詳後述)。 (三)戊○○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連續二次於:《一》八十九年七月間,明知蘇 蔡傑所提供懸掛車牌SG─三九七六號之自用小客車,為來路不明之贓物(按該 車之車體為原車號CM─六九一三號之自用小客車,所有人為丁梅琴,平日由其 夫謝鎰賸使用,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失竊,嗣由蘇蔡傑改懸掛卯○○於八十八年 六月十日所失竊,並已辦理註銷之SG─三九七六號車牌),竟仍予收受,供己 使用;《二》八十九年七月間,明知車號二G─四六八0號之自用小客車,為來 路不明之贓物(按該車之引擎號碼B一四GTA○三六二六一號,所有人為鄭友 康,為蘇蔡傑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十九時許,在台北縣五股鄉○○路○段十號前 所竊取),仍透過王福清向蘇蔡傑表示欲以新台幣(下同)一萬元購買或借用, 在蘇蔡傑與戊○○尚未就購買價格達成合意前,戊○○即先無償取走該贓車而收 受之,並於該車懸掛其胞姐林素霞所有之車號CE─九六二九號之車牌使用,迄 同年七月十三日五時許,在台北市中山區○○○路六十七巷一五○弄口,為警當 場查獲。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四三八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一八號、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一○一九六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六七二、九四八三、一三六二五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一○三七六、一○三七八、一○七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一八九六二、一九三 二三號、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四四二、一四四四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四 一七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八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0五五號、九十 三年度偵緝字第七八二號)檢察官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壹、認定事實: 一、訊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就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壹(A)編號一至 十七號所示之竊盜犯行,除對於附表壹(A)編號五、六、十二號之竊盜犯行, 辯稱:不太記得或沒有印象云云外,對於其餘竊盜犯行均坦承不諱,惟查:被告 於原審審理時已坦承有犯下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壹(A)編號一至十七 號所載之竊盜犯行 (見原審卷第一卷第二五四至二七一頁 ),復有如附表壹(B )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佐憑,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已忘記有無犯下如附表壹(A)編號五、六、十二 號之竊盜犯行云云,純因時間過久,且犯案過多,而有所遺忘,衡情應以距案發 之時點較為接近之原審審理時之自白較為可採,被告有犯如附表壹(A)編號一 至十七號所示之竊盜犯行,其事證明確,已堪認定。又附表參編號一至七十二號 所載之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整理事實爭點或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並據共犯饒德沐、王福清、蘇蔡傑於警詢供述明確,核與被害人林芬敏、黃碧 玉、游添宇、黃聰明、陳盈佳、江衍瑩、葉千慈、黃文舉、蕭家勝、曾瑛志、周 泰立、郭茂義、解春富、王興、王璽榮、蘇連興、李素慎、陳河銘、李宗輝、郭 協裕、陳義慶、童瑞珍、陳甲順、胡忠新、廖漳欽、鄭凱嶺、陳俊正、許英明、 李溪章、陳淵陂、黃錫松、劉逸夫、陳文欽、謝文德、張素英、陳新隆、洪群穗 、張秋香、江慶德、蔡文慶、李春龍、詹文裕、郭金鐘、簡進華、劉恭福、李政 廣、鄭協晉、曹榮貴、林瑞雄、饒杏珊、何美滿、林進益、唐鳳華、王碧娥、周 炳坤、陳富士、陳靜蓉、王國榮、壬○○、涂萬財、黃慶宗、蔡竺倫、陳福生、 楊淑品、陳信進、林錦聯、廖振盛、張玲華、許芳瑜、蘇錦秀、薛志強、彭榮芳 、林新富、藍金玉、林宏明等人於警詢中指述被害情節相符,復有上開失竊車輛 失竊資料、贓物具領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具領收據等件附卷可稽,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整理事實爭點或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亦堪採信,被 告有犯如附表參編號一至七十二號所載之竊盜犯行,其事證亦明,洵堪認定。另 關於被告如事實欄一、(一)所示行使變造私文書部分,被告於偵查中業已坦承車 牌是由其與蘇蔡傑作的等語(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一 四四二號偵查卷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偵訊筆錄),核與被害人丑○○之夫癸○○ 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懸掛車號「OQ─六四二九」號車牌之汽車相片十紙(均 見同上偵查案號警局移送卷宗)附卷可憑,復參以被告供承懸掛變造車號「OQ ─六四二九」號車牌之車輛係由其使用,而為警查獲時,該車輛確係由被告駕駛 之情,被告與蘇蔡傑共同變造車牌,而由被告使用懸掛該變造車牌在其他車輛使 用之情,其事證亦明,堪以認定。 二、訊據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即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偽造署押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相符(見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三七六一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 日偵訊筆錄、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五五號卷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警詢筆錄、臺北縣 蘆洲分局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蘆警刑字第○○九二○○○五六四號函檢附九十二 年三月十二日警詢筆錄),復有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八九)刑紋 字第九三六三八號函檢附指紋鑑定書,及如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各該文件上 被告所偽造之「甲○○」之簽名署押及指印署押在卷可稽,事證洵屬明確。 三、訊據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所載之收受贓物犯行均坦承不諱,且據另案被告 蘇蔡傑、王福清於原審調查中供述(分見原審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原審 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及被害人謝鎰賸、卯○○、巳○○之妻陳翠萍 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八二九九號卷八十 九年七月十六日、同年八月三日警詢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五九三四號卷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警詢筆錄),復有車輛系統查詢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附卷可稽,事證亦屬明確。 貳、適用法律: 一、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一)所載之常業竊盜部分: (一)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出獄後,未有穩定之工作,僅偶在 家中幫忙賣雞排、或至當舖幫忙賣中古車,其變賣竊盜所得之財物後,供作生活 之用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原審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審理 筆錄),且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一)所載如附表壹(A)編號一至十七號及 附表參編號一至七十二號所示之普通竊盜、及攜帶兇器或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加 重竊盜犯行,高達八十九件,被告顯係基於恃竊盜維生之常業犯意,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 (本件已經原審檢察官當庭更正此部分 之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自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被告與王福 清、蘇蔡傑、饒德沐、蔡銘哲、楊錫銓、真正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龍之成年男 子間,就常業竊盜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共犯 王福清等人並就其各自認識及實施之竊盜犯行 (未必均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 負 其責任。又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所犯附表壹(A)編號二號所示之竊盜犯行提起公 訴,然未經起訴之附表壹(A)編號一、三至十七號及附表參編號一至七十二號 所示之竊盜犯行,核與已起訴之竊盜部分係屬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 (二)又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附表壹(A)編號十三號所示,於竊取車輛後,為逃 避警方追緝,與蘇蔡傑共同變造車牌特種文書,嗣被告並單獨使用懸掛有變造車 牌之車輛而行使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罪,被告與蘇蔡傑間,就上開變造特種文書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被告變造車牌後復單獨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所犯上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與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二百十二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 斷。 二、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二)所載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署押部分: (一)首先就被告所偽造如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之文件之性質均為署押而非私文書 予以說明: 1、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之詢問筆錄,係記載對於犯罪 嫌疑人之詢問及其陳述,其內容當然含有受詢問人之意思表示,因該筆錄為公務 員職務上所製作之文書,故為公文書之一種。受詢問人雖亦在筆錄之末簽名、蓋 章或按指印,以擔保該筆錄之憑信性,但不能因此即認為該筆錄係受詢問人所製 作,而變更其公文書之性質;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 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 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同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司法 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一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此係執行刑事訴訟法之公務員於訊問被 告前依法應告知之權利事項,使被告知曉其法律上的權利,以保障其在法律上應 有之利益,此項告知係辦理刑事訴訟公務員之法律上義務,被告於筆錄上簽名或 於警察所交付之「權利告知書」上簽名,僅係表示被告知悉之事實而已,且此項 作法之目的僅在證明警察確實有告知而已,故被告於筆錄之權利告知欄或同意夜 間訊問欄項下或另紙「權利告知書」上偽造他人名義之簽名,僅構成偽造署押罪 ,而非偽造私文書。本件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九 十年十一月四日,在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詢 問時,假冒「甲○○」之名義應訊,在「偵訊筆錄」之權利告知欄及同意夜間訊 問欄項下偽造「甲○○」之署押,然觀其內容乃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第一百條之二、第一百條之三規定,以一問一答之方式,踐行告知:得保持 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或通知家屬到場。得請 求調查有利證據。是否同意於夜間接受警方調查及詢問。被告答覆:我知道我 的權利、同意夜間詢問,該「通知」記載之方式,僅證明警方已踐行告知之程序 而已;且被告祇在偵訊筆錄之權利告知欄及同意夜間訊問欄項下偽簽姓名,並未 表示另外製作何種文書(與在交通違規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 姓名,具有收據之性質,迥然不同),故該「通知」實質上與詢問筆錄無異,仍 屬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非被告所製作之私文書,自僅屬偽造署押之範 疇(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九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判決認被告此部 分係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即有未洽。 2、又「逕行逮捕或拘提通知書」,係警察於逮捕被告後,告知被告係依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此一作法亦無須被告提出該文書而主張「 自己已經被逮捕」之事實,故被告於其上簽名,僅係表示知悉警察告知依上開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逮捕之事實而已,亦非屬私文書。本件被告因竊盜等罪為警逮捕 後,警方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逕行拘提或逮捕,特此通知其本人,並通知其家屬 ,及得選任辯護人到場等語,無非為警察機關因其逕行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 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所踐行之程 序而已,是以被告在逕行逮捕或拘提通知書各聯之「收受本通知簽章欄」項下偽 簽「甲○○」之姓名及按捺指印,僅係處於受通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 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之意思表示(此與交通違規人在警員製作之舉發 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具有表示收到 該通知單之意,情形並非相同),故此項簽名,應屬署押,而非私文書之性質, 自難認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二 九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審判決認被告此部分係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亦有未洽。 3、其餘被告在指認之口卡片、照片、搜索扣押筆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 紀錄、警訊筆錄、偵訊筆錄文件上偽造之「甲○○」署押,均係司法警察機關及 偵查機關本於偵查犯罪職務所製成之筆錄及文書證據,均為被告配合刑事偵查所 為之供述及指證,僅係警方訊問之內容移植於該等文書之上而已,其性質仍係警 方用以佐證訊問筆錄之相關書證而已,均非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 4、綜上,被告在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之各該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均屬 單純之署押。 (二)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為警查獲後在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之警訊、偵訊筆 錄、口卡片、相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逮捕通知書等文件上偽 造「甲○○」署押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被告 各該次為警查獲 (即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後,基於單一 冒名應訊之決意,各自接續於如附表貳編號一、二所示之時間,偽造甲○○之署 押在警訊、偵訊筆錄、口卡片、相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逮捕 通知書等文件上,其偽造甲○○署押之行為,均屬基於一貫犯意之多次接續行為 ,各應為偽造署押之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被告於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之前 後二次偽造署押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應屬連續犯,應從一之偽造署押罪論處,並加重其刑。又檢察官雖未就附表貳編 號一號所示之偽造署押犯行提起公訴,然此未經起訴部分核與已起訴之附表貳編 號二號所示之偽造署押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三)所載之收受贓物部分: 被告所犯如事實欄一、(三)所載之收受贓物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又按故買贓物乃指有償而取得贓物之持有之行為,又收受 贓物則指無償而自他人處取得持有贓物而言,而刑法對於未遂犯之處罰,係採列 舉主義,故所犯各法條如無處罰未遂之明文,即不得以未遂犯論處(最高法院二 十五年上字第六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 《二》,所載之無償取用贓物犯行,雖曾先透過王福清向蘇蔡傑表示欲以一萬元 購買贓車,但蘇蔡傑並未同意該價格,又被告實際亦未交付任何價金予蘇蔡傑, 乃先無償取得贓車之持有等情,業據蘇蔡傑、王福清及被告於原審審理中分別供 述綦詳,則被告與蘇蔡傑間就使被告得以有償取得贓物一節,既未達成任何之意 思合致,被告自無該當於刑法之故買贓物罪責可言,公訴意旨漏未斟酌此點,而 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二》,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 贓物罪,尚有未洽,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業已取得贓車之持有,並懸掛 其胞姐之車牌使用之情,則被告持有贓物之基本事實係屬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 ,並變更其起訴法條;被告先後二次收受贓物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刑法第 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檢察官雖未就事實 欄一、(三)、《一》所示之收受贓物犯行提起公訴,然此未經起訴部分核與已 起訴之事實欄一、(三)、《二》所示之收受贓物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一)(二)(三)所載之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 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及刑法第三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共三罪,該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 (遞) 加重其刑。另查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曾於 偵查中供出贓物銷售管道之共犯林東樂,因而破獲林東樂連續故買贓物犯罪(業 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一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請求依 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減輕其刑,惟按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固規定, 同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 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然查銷贓管道並非竊盜罪之共犯,且本件犯罪事實並未認定林東樂與被告有何 共同犯罪,或因被告上開供述而追查得與被告共同犯罪之其他共犯情事,與證人 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不相符,此節僅純為本院量刑時,就被告犯後態 度之參考,併為敘明。 參、本院判斷部分:(即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判決就被告收受贓物部分以罪證明確,適用刑法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核原審就此收受贓物部分,其認 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被告就此部分未附任何理由,空言提起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原審以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①逮捕通知書非屬私文書,已如前述,原審判決認被告在逮捕通知書上偽造「甲 ○○」之署押,係犯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而就附表參編號三號所示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併予審究,有所違誤;②原審判決未敘明就附表貳編號一號所示 之偽造署押犯行,得併予審究之理由,又逮捕通知書上所列之「甲○○」為人別 之辨識,非屬署押,原審判決將此人別辨識之「甲○○」,誤認為署押,復漏算 部分「甲○○」之署押(其詳如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均有未洽。被告就 此部分上訴雖未附有任何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改判,並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後二次為警查獲,竟冒用「甲○○」名義應訊, 使「甲○○」有遭訴追、判決之危險,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如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各該文件上偽造之「甲○○」 簽名署押及指印署押共計五十一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 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原審以被告所犯常業竊盜罪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 審判決漏未就被告所犯常業竊盜罪論以共同正犯,及原審得就附表壹 (A) 編號 一、三至十七號所示之竊盜犯行,得予以審理之理由,亦未及審酌附表參編號一 至七十二號所示之併辦竊盜犯行,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審判決 不當,為有理由;而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則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 上開可議,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之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前已有犯罪紀錄 ,素行非佳,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竟恃竊取為業,竊盜他人物品,出售他人 圖利,增加被害人、警方查緝贓物之困難,竊得之物品數量不少,被害人及竊得 之財物價值為數眾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惟其犯後尚能坦承大部分犯行,並供 出銷贓管道,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由 本院就如主文第二至三項撤銷改判所宣告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宣告之刑,定其 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五項所示,以示懲儆。又被告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依其犯罪 情節,本院認為有宣告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 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 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正。至被告持供犯本件常業竊盜罪所使用之螺 絲起子、電剪等工具,並未扣案,且非違禁物之必應沒收之物,為免日後執行困 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肆、退併辦部分: 一、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於附表四編號一至 二五0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四編號一至二五0號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 四編號一至二五0號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之常業竊盜 罪嫌云云。惟查併辦意旨所請求併辦之附表四編號一至二五0號所示之竊盜犯行 ,固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整理爭點或審理已改稱其 未犯下或已無記憶其有犯下附表四編號一至二五0號所示之竊盜犯行等語,被告 前後之自白已有出入,至被害人之陳述,僅能證明被害人確有失竊之事實,然因 被害人並未目睹行竊之人,而無從證明被告與被害人失竊之關聯性,則尚難單僅 被告前後不一之自白,在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補強其自白真實性之情形下,遽認 被告有併辦意旨所指之附表四編號一至二五0號所示之竊盜犯行,既不能證明係 被告所竊,則此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即難認有常業犯實質上一罪關係,是該併辦 部分既未經起訴,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為處理。 二、併辦意旨又以:被告知悉其因涉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而遭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等機關通緝,及為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於九十年 十一月四日,於其遭警察機關查獲後,冒用「甲○○」之名義,偽造「甲○○」 之簽名署押或指印署押在如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之文件上,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警 察、偵查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甲○○(各該次偽造署押之時間、地點、 文件名稱、偽造署押之枚數,均詳如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因認被告此部分亦 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嫌。訊據被告對此部分犯行坦承不諱 ,核與被害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相符(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九年度毒偵字三七六一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偵訊筆錄、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四五五號卷九十年八月十九日警詢筆錄、臺北縣蘆洲分局九十二年三月十 四日蘆警刑字第○○九二○○○五六四號函檢附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警詢筆錄) ,復有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各該文件上被告所偽造之「甲○○」之簽名署押及指 印署押在卷可稽,事證洵屬明確。惟按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但經受搜索人出 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前段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之「受搜索人欄」項下偽造「甲○○」 署押,足以表示由「甲○○」名義出具同意搜索之證明,具切結書之性質,屬於 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另按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 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本件被 告在扣押物品目錄表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欄項下偽造「甲○○」署押 ,因該扣押品目錄表,具有收據性質,亦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 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0二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四 日為警查獲後在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 「甲○○」署押,並持以向警方行使,藉以表示同意警方搜索之切結及表示收受 該目錄表之收據之意思,核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又被告同次為警查獲後在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之警訊、偵訊筆錄、口卡片 、相片、搜索扣押筆錄、逮捕通知書等文件上偽造「甲○○」署押之行為,因係 承繼上開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行為之同一犯意接續所為,仍係侵害相同之單一 法益,自應包含於上開偽造署押單純一罪內,而上開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行為 ,既因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不另論罪,則被告於上述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 之警訊、偵訊筆錄、口卡片、相片、搜索扣押筆錄、逮捕通知書等文件上偽造「 甲○○」署押之行為,亦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不另依刑法第二百十七 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論擬。又被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所犯如附表貳編號一、二號所示之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及被 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四日所犯如附表貳編號三號所示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時間已非密接,難認二者係屬為接續犯,雖被告始 終皆出於冒用「甲○○」名義應訊之犯意,其主觀上應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然 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並非同一罪名之罪,不能 成立連續犯 (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二號解釋,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六暨第 七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 ),既非連續犯,本院自無從就未經起訴之此部分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併予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 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竊盜犯贓 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陳 憲 裕 法 官 徐 世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收受贓物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 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玲 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部分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常業竊盜)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壹︱犯罪事實(一)部分 A、犯罪事實 ┌──┬────┬─────┬───────────┬─────────┐ │編號│時 間│地 點 │ 行為態樣 │ 竊得財物 │ │ │ │ │(行為人及犯罪手法) │(被害人及所竊財物)│ ├──┼────┼─────┼───────────┼─────────┤ │一 │八十八年│壹北市中央│戊○○夥同王福清、蘇蔡│北盛工程有限公司/│ │ │十二月至│北路四段六│傑,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電纜線一批(價值 │ │ │八十九年│○一巷七二│之電剪,侵入北盛工程有│約七十餘萬元) │ │ │十二月間│號關渡橋旁│限公司,竊取該公司所保│ │ │ │ │之北盛工程│管之電纜線數次(無故侵│ │ │ │ │公司 │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 │ │ │ │ │訴)。 │ │ ├──┼────┼─────┼───────────┼─────────┤ │二 │八十九年│臺北市汀州│戊○○,竊取己○○所有│己○○/車號L五︱│ │ │五月二十│路一○四巷│之車號L五︱九二○二號│九二○二號之車牌二│ │ │七日十三│內 │自用小客車之車牌二面。│面。 │ │ │時三十分│ │(戊○○於得手後,並懸│ │ │ │許 │ │掛在其委託朱成豪向車行│ │ │ │ │ │所承租之自用小客車上使│ │ │ │ │ │用,迄同日二十三時三十│ │ │ │ │ │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復│ │ │ │ │ │興路三三五巷二號荷堤汽│ │ │ │ │ │車旅館為警當場查獲,並│ │ │ │ │ │扣得車牌二面) │ │ ├──┼────┼─────┼───────────┼─────────┤ │三 │八十九年│臺北縣淡水│戊○○夥同蘇蔡傑、王福│丙○○/電腦兩部、│ │ │八月十四│鎮下圭柔山│清,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影印機一台、電纜線│ │ │日 │路二八之五│之電剪,侵入松展國際興│一批、OK繃一箱(價│ │ │ │號松展國際│業公司,竊取丙○○所持│值約三十餘萬元)。│ │ │ │興業有限公│有之財物(無故侵入他人│ │ │ │ │司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 │ ├──┼────┼─────┼───────────┼─────────┤ │四 │八十九年│臺北縣樹林│戊○○夥同蘇蔡傑、王福│壬○○/電腦主機、│ │ │八月十六│市○○街二│清、許富智,自冷氣孔侵│電腦工作站、電腦列│ │ │日凌晨 │一六號台生│入臺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機、電腦擴充維修│ │ │ │企業股份有│,竊取壬○○所持有之財│、電腦暨網路設備、│ │ │ │限公司 │物(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顯微鏡、高格軟體、│ │ │ │ │部分未據告訴)。 │、影印機、支票九紙│ │ │ │ │ │。 │ ├──┼────┼─────┼───────────┼─────────┤ │五 │八十九年│臺北縣板橋│戊○○與王福清,攜帶客│中華商業銀行/EP│ │ │九月七日│市○○街一│觀上具危險性之螺絲起子│︱七三八五號自用小│ │ │七時許 │百號前 │,竊取中華商業銀行所有│客車一輛。 │ │ │ │ │之自用小客車一輛。 │ │ ├──┼────┼─────┼───────────┼─────────┤ │六 │八十九年│桃園縣大溪│戊○○,毀越窗戶進入該│歐陽鴻森/床頭音響│ │ │九月間某│鎮埔頂重劃│房屋內,竊取歐陽鴻森所│一組、男用皮衣二件│ │ │日 │區別墅大亨│有之財物(無故侵入他人│、電磁碗一個、門號│ │ │ │新建房屋 │住宅部分未據告訴)。 │0000000000號手機。│ ├──┼────┼─────┼───────────┼─────────┤ │七 │八十九年│臺北縣樹林│戊○○與王福清,攜帶客│午○○/電腦、印表│ │ │十月十五│市○○街二│觀上具危險性之螺絲起子│機、測試器厚膜儀、│ │ │日七時 │段五十號大│,侵入大翼企業社,竊取│電話機(價值共五十│ │ │ │翼企業社 │午○○所有之財物(無故│餘萬元)。 │ │ │ │ │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 │ │ │ │ │告訴)。 │ │ ├──┼────┼─────┼───────────┼─────────┤ │八 │八十九年│臺北縣新莊│戊○○,攜帶客觀上具危│辛○○/車號CQ︱│ │ │十月八日│市○○路停│險絲起子為工具,竊取莊│六四二九號之車牌二│ │ │ │車場 │萬居所有之車號CQ︱六│面 │ │ │ │ │四二九號車牌二面。 │ │ ├──┼────┼─────┼───────────┼─────────┤ │九 │八十九年│臺北縣新莊│戊○○夥同王福清、蘇蔡│臺灣舒瑞普公司/電│ │ │十月間二│市○○路十│傑,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纜線一批(價值五十│ │ │次 │三之三一號│剪為工具,竊取臺灣舒瑞│餘萬元) │ │ │ │臺灣舒瑞普│普公司所保管之電纜線(│ │ │ │ │公司 │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 │ │ │ │ │未據告訴)。 │ │ ├──┼────┼─────┼───────────┼─────────┤ │十 │八十九年│臺北縣樹林│戊○○,攜帶客觀上具危│子○○/車號DO︱│ │ │十一月二│市○○街一│絲起子為工具,竊取黃德│一三○七號之自用小│ │ │十四日十│三五巷十六│忠所有之自用小客車一輛│客車一輛。 │ │ │時 │號前 │。 │ │ ├──┼────┼─────┼───────────┼─────────┤ │ │八十九年│臺北縣八里│戊○○夥同王福清、蘇蔡│臺勝電業工程有限公│ │十一│十一、十│鄉頂寮二十│傑,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司/電纜線一批(價│ │ │二月間二│號對面之臺│之電剪,侵入臺勝電業公│值七十餘萬元)。 │ │ │次 │勝電業工程│司,竊取該公司保管之電│ │ │ │ │有限公司廠│纜線二次(無故侵入他人│ │ │ │ │房 │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 │ ├──┼────┼─────┼───────────┼─────────┤ │ │八十九年│臺北縣五股│戊○○,攜帶客觀上具危│姜新/車號DZ︱○│ │十二│十二月一│股鄉大運新│險性之螺絲起子為工具,│○七六號自用小客車│ │ │日七時許│村一二號前│竊取姜新所有之自用小客│一輛。 │ │ │ │ │車一輛。 │ │ ├──┼────┼─────┼───────────┼─────────┤ │十三│九十年一│臺北縣新莊│戊○○,攜帶客觀上具危│丑○○/車號U四︱│ │ │月十日十│市○○路三│險性之鋸子為工具,竊取│三七○九號自用小客│ │ │二時許 │五七巷三弄│丑○○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車一輛。 │ │ │ │五一號停車│一輛。 │ │ │ │ │場內。 │ │ │ │ │ │ ├───────────┤ │ │ │ │ │戊○○於竊取丑○○所有│ │ │ │ │ │之U四︱三七○九號自用│ │ │ │ │ │小客車得手後,嗣委由蘇│ │ │ │ │ │蔡傑將其於如附表編號八│ │ │ │ │ │所示竊取之辛○○所有之│ │ │ │ │ │「CQ︱六四二九」號車│ │ │ │ │ │牌,變造為「OQ︱六四│ │ │ │ │ │二九」號後,懸掛在詹淑│ │ │ │ │ │暇所有之車上,由戊○○│ │ │ │ │ │使用該車。 │ │ ├──┼────┼─────┼───────────┼─────────┤ │十四│九十年一│臺北縣鶯歌│戊○○與王福清,攜帶客│庚○○/影印機、電│ │ │月二十三│鎮○○○路│觀上具危險性之電剪,侵│腦主機、列表機、電│ │ │至二十九│一九四巷三│入欣得友印刷品有限公司│腦鍵盤、掃瞄機。 │ │ │日間某日│四之一號欣│,竊取庚○○所持有之財│ │ │ │ │得友印刷品│物(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 │ │ │有限公司 │部分未據告訴)。 │ │ ├──┼────┼─────┼───────────┼─────────┤ │十五│九十年七│臺北縣樹林│戊○○與饒德沐(業經臺│劉漢卿/車號八K─│ │ │月二十一│市○○路五│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八三八三號自用小客│ │ │日 │八五號對面│度訴字第九二二號判決確│車一輛。 │ │ │ │停車場 │定),攜帶客觀上具危險│ │ │ │ │ │性之螺絲起子為工具,竊│ │ │ │ │ │取劉漢卿所有之自用小客│ │ │ │ │ │車一輛。 │ │ ├──┼────┼─────┼───────────┼─────────┤ │十六│九十年十│桃園縣大溪│戊○○與蔡銘哲,攜帶客│李有聖、寅○○/S│ │ │月中旬 │鎮○○路三│觀上具危險性之螺絲起子│P︱三二二○號之車│ │ │ │九一號對面│為工具,竊取懸掛李有聖│牌、引擎號碼AA︱│ │ │ │空地 │所有之SP︱三二二○號│AN○二七二三號自│ │ │ │ │車牌之寅○○所有之引擎│用小客車一輛。 │ │ │ │ │號碼AAAN○二七二三│ │ │ │ │ │號之自用小客車一輛。 │ │ ├──┼────┼─────┼───────────┼─────────┤ │十七│九十年十│臺北縣新莊│戊○○與蔡銘哲,攜帶客│謝美月/車號U四︱│ │ │月二十五│市○○○路│觀上具危險性之螺絲起子│三二九二號自用小客│ │ │日四時許│一三七號前│為工具,竊取謝美月所有│車一輛 │ │ │ │ │之自用小客車一輛。 │ │ └──┴────┴─────┴───────────┴─────────┘ B、證據 ┌──┬──────────┬─────────────┬───────┐ │ │ │ │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證 據 │(起訴及併辦 │ │ │ │ │ 案號) │ ├──┼──────────┼─────────────┼───────┤ │一 │如附表壹(A)編號一│(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22417號 │ │ │ │(2)共犯王福清之供述(見臺 │ │ │ │ │ 北地檢署90偵字9106號卷 │ │ │ │ │ 90.04.10、90.04.12警偵 │ │ │ │ │ 訊筆錄) │ │ │ │ │(3)證人即北盛工程有限公司 │ │ │ │ │ 負責人鄭智元之證述(見 │ │ │ │ │ 同上卷90.04.11、90.04.1│ │ │ │ │ 2警訊筆錄) │ │ │ │ │(4)扣案之電纜線乙批 │ │ ├──┼──────────┼─────────────┼───────┤ │二 │如附表壹(A)編號二│(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本案,即臺北地│ │ │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檢署90偵緝字第│ │ │ │(2)證人己○○之證述(見臺 │216號、90偵字 │ │ │ │ 北地檢署89偵字第10923號│第3298號 │ │ │ │ 89.5.28警訊筆錄) │ │ │ │ │(3)證人朱成豪之證述(見臺 │ │ │ │ │ 北地檢署89偵字第10923號│ │ │ │ │ 89.8.17偵訊筆錄)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 │三 │如附表壹(A)編號三│(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臺北地檢署92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196號 │ │ │ │(2)共犯蘇蔡傑之供述(見臺 │ │ │ │ │ 北地檢署92偵字第10196號│ │ │ │ │ 卷90.02.15警訊筆錄) │ │ │ │ │(3)共犯王福清之供述(見同 │ │ │ │ │ 上卷92.08.01偵訊筆錄) │ │ │ │ │(4)證人丙○○之證述(見同 │ │ │ │ │ 上卷90.02.15警訊筆錄) │ │ ├──┼──────────┼─────────────┼───────┤ │四 │如附表壹(A)編號四│(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臺北地檢署92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196號 │ │ │ │(2)共犯蘇蔡傑之供述(見臺 │ │ │ │ │ 地檢署92偵字第10196號卷│ │ │ │ │ 90.02.15警訊筆錄) │ │ │ │ │(3)共犯王福清之供述(見同 │ │ │ │ │ 上卷92.08.01偵訊筆錄) │ │ │ │ │(4)證人壬○○之證述(見同 │ │ │ │ │ 上卷90.01.20警訊筆錄) │ │ │ │ │(5)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受 │ │ │ │ │ 理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失 │ │ │ │ │ 竊損失明細表、支票影本 │ │ │ │ │ 九張 │ │ ├──┼──────────┼─────────────┼───────┤ │五 │如附表壹(A)編號五│(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臺北地檢署92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196號 │ │ │ │(2)證人即中華商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技術員辰○○之 │ │ │ │ │ 證述(見臺北地檢署92偵 │ │ │ │ │ 字第10196號卷90.02.15警│ │ │ │ │ 訊筆錄) │ │ │ │ │(3)臺北縣警察局車輛失竊證 │ │ │ │ │ 明單、失竊報告 │ │ │ │ │(4)汽車出廠證明、汽車專用 │ │ │ │ │ 完稅照、汽車新領牌照登 │ │ │ │ │ 記書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六 │如附表壹(A)編號六│(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臺北地檢署92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196號 │ │ │ │(2)證人歐陽鴻森之證述(見 │ │ │ │ │ 臺北地檢署92偵字10196號│ │ │ │ │ 卷90.03.08警訊筆錄) │ │ ├──┼──────────┼─────────────┼───────┤ │七 │如附表壹(A)編號七│(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臺北地檢署92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196號 │ │ │ │(2)共犯王福清之供述(見臺 │ │ │ │ │ 地檢署92偵字10196號卷90│ │ │ │ │ .03.02警訊筆錄) │ │ │ │ │(3)證人午○○之證述(見同 │ │ │ │ │ 卷90.02.15警訊筆錄) │ │ │ │ │(4)失竊報告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八 │如附表壹(A)編號八│(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緝字第1442、14│ │ │ │(2)證人辛○○之證述(見板 │44號 │ │ │ │ 橋地檢署91偵緝字第1442 │ │ │ │ │ 號警局移送卷宗90.01.12 │ │ │ │ │ 警訊筆錄) │ │ ├──┼──────────┼─────────────┼───────┤ │九 │如附表壹(A)編號九│(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22417號 │ │ │ │(2)共犯王福清之供述(見臺 │ │ │ │ │ 北地檢署90偵字9106號卷 │ │ │ │ │ 90.04.10警訊筆錄) │ │ │ │ │(3)共犯蘇蔡傑之供述(見同 │ │ │ │ │ 上卷90.04.10警訊筆錄) │ │ │ │ │(4)證人即臺灣舒瑞普公司之 │ │ │ │ │ 房東莊哲宇之證述(見同 │ │ │ │ │ 上卷90.03.28警訊筆錄) │ │ │ │ │(5)扣案之電纜線乙批 │ │ ├──┼──────────┼─────────────┼───────┤ │十 │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8962、193│ │ │ │(2)證人子○○之證述(見板 │23號 │ │ │ │ 1442號警局移送卷宗90.01│ │ │ │ │ .11警訊筆錄)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4)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表 │ │ ├──┼──────────┼─────────────┼───────┤ │十一│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一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22417號 │ │ │ │(2)共犯王福清之供述(見臺 │ │ │ │ │ 北地檢署90偵字9106號卷 │ │ │ │ │ 90.04.10警訊筆錄) │ │ │ │ │(3)證人即臺勝電業工程有限 │ │ │ │ │ 公司負責人吳文隆之證述 │ │ │ │ │ (見同上卷90.04.11、90.│ │ │ │ │ 04.12警訊筆錄) │ │ │ │ │(4)扣案之電纜線乙批 │ │ ├──┼──────────┼─────────────┼───────┤ │十二│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二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8962、193│ │ │ │(2)證人姜新之證述 (見臺北 │23號 │ │ │ │ 地檢署90偵字第7186號90.│ │ │ │ │ 01.06警訊筆錄)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十三│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於審理中自承 │板橋地檢署91偵│ │ │三所示之犯罪事實 │ 有竊取車號U四︱三七○ │字第18962、193│ │ │ │ 九號車輛之事實(見本院 │23號;板橋地檢│ │ │ │ 93.3.25審理筆錄) │署91偵緝字第14│ │ │ │(2)證人即丑○○之夫癸○○ │42、1444號 │ │ │ │ 之證述 (見板橋地檢署91 │ │ │ │ │ 偵緝字第1442號警局移送 │ │ │ │ │ 卷宗90.01.11警訊筆錄) │ │ │ │ │(3)車輛相片十張 │ │ │ │ │(4)被告戊○○於偵查中自承 │ │ │ │ │ 偷竊U四︱三七○九號車 │ │ │ │ │ 輛,及將另偷之CQ︱六 │ │ │ │ │ 四二九號車牌,與蘇蔡傑 │ │ │ │ │ 共同變造為OQ︱六四二 │ │ │ │ │ 九號後,懸掛在車上使用 │ │ │ │ │ 等情(見板橋地檢署91偵 │ │ │ │ │ 緝字第1442號卷91.12.09 │ │ │ │ │ 偵訊筆錄) │ │ ├──┼──────────┼─────────────┼───────┤ │十四│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臺北地檢署92偵│ │ │四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196號 │ │ │ │(2)共犯王福清之供述(見臺 │ │ │ │ │ 北地檢署92偵字10196號卷│ │ │ │ │ 92.08.01偵訊筆錄) │ │ │ │ │(3)證人庚○○之證述(見同 │ │ │ │ │ 上卷90.03.01警訊筆錄) │ │ │ │ │(4)失竊報告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十五│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五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8962、193│ │ │ │(2)證人劉漢卿之證述(見桃 │23號 │ │ │ │ 園地檢署91.06.27警訊筆 │ │ │ │ │ 錄) │ │ │ │ │(3)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表 │ │ ├──┼──────────┼─────────────┼───────┤ │十六│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六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376、103│ │ │ │(2)共犯蔡銘哲之供述(見板 │78、10712號 │ │ │ │ 橋地檢署90偵字18702號卷│ │ │ │ │ 90.11.04偵訊筆錄) │ │ │ │ │(3)證人寅○○之證述(見同 │ │ │ │ │ 上卷90.11.04警訊筆錄) │ │ │ │ │(4)證人李有聖之證述(見同 │ │ │ │ │ 上卷90.11.04警訊筆錄) │ │ │ │ │(5)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表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十七│如附表壹(A)編號十│(1)被告戊○○之自白(見本 │板橋地檢署91偵│ │ │七所示之犯罪事實 │ 院93.3.25審理筆錄) │字第10376、103│ │ │ │(2)共犯蔡銘哲之供述(見板 │78、10712號 │ │ │ │ 地檢署90偵字18702號卷90│ │ │ │ │ .11.04警訊筆錄) │ │ │ │ │(3)證人謝美月之證述(見同 │ │ │ │ │ 卷90.11.04警訊筆錄) │ │ │ │ │(4)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表 │ │ └──┴──────────┴─────────────┴───────┘ 附表貳─犯罪事實(二)部分 偽造之「甲○○」署押 ┌──┬────┬────┬──────┬────────┬──────┐ │編號│偽造時間│偽造地點│文 件 │數 量 │備 註 │ ├──┼────┼────┼──────┼────────┼──────┤ │一 │八十九年│臺北縣警│①警訊筆錄 │十一枚(簽名二枚│原審認定八枚│ │(併│五月九日│察局蘆洲│ │ 指印九枚) │(簽名二枚、│ │辦案│ │分局 │ │ │指印六枚) │ │號:│ │ ├──────┼────────┼──────┤ │乙○│ │ │②逮捕通知書│三枚(簽名二枚、│原審認定二枚│ │90偵│ │ │ │ 指印一枚) │(簽名一枚、│ │字第│ │ │ │ │指印一枚)。│ │5438│ │ │ │ │另「甲○○」│ │號、│ │ │ │ │一枚應屬人別│ │板檢│ │ │ │ │之辦識。 │ │91偵│ │ ├──────┼────────┼──────┤ │字45│ │ │③口卡片 │七枚(簽名一枚、│原審認定六枚│ │5號 │ │ │ │ 指印六枚) │(簽名一枚、│ │) │ │ │ │ │指印五枚) │ │ │ ├────┼──────┼────────┼──────┤ │ │ │臺灣板橋│④偵訊筆錄 │一枚(簽名一枚)│ │ │ │ │地方法院│ │ │ │ │ │ │檢察署 │ │ │ │ ├──┼────┼────┼──────┼────────┼──────┤ │二 │八十九年│臺北縣警│①逮捕通知書│三枚(簽名一枚、│原審認定四枚│ │(本│五月二十│察局蘆洲│ │ 指印二枚) │(簽名二枚、│ │案案│七日 │分局 │ │ │指印二枚)。│ │號:│ │ │ │ │另「甲○○」│ │乙○│ │ │ │ │一枚應屬人別│ │90偵│ │ │ │ │之辨識。 │ │字第│ │ ├──────┼────────┼──────┤ │3298│ │ │②臨檢紀錄書│六枚(簽名三枚、│ │ │號;│ │ │ │ 指印三枚) │ │ │乙○├────┼────┼──────┼────────┼──────┤ │90偵│八十九年│臺北縣警│③警訊筆錄 │七枚(簽名二枚、│ │ │緝字│五月二十│察局蘆洲│ │ 指印五枚) │ │ │第21│八日 │分局 ├──────┼────────┼──────┤ │6號 │ │ │④相片 │六枚(簽名一枚、│ │ │) │ │ │ │ 指印五枚) │ │ │ │ │ ├──────┼────────┼──────┤ │ │ │ │⑤口卡片 │六枚(簽名一枚、│ │ │ │ │ │ │ 指印五枚) │ │ │ │ ├────┼──────┼────────┼──────┤ │ │ │臺灣臺北│⑥偵訊筆錄 │一枚(簽名一枚)│ │ │ │ │地方法院│ │ │ │ │ │ │檢察署 │ │ │ │ ├──┼────┼────┼──────┼────────┼──────┤ │三 │九十年十│臺北縣警│①逮捕通知書│三枚(簽名一枚、│ │ │(併│一月四日│察局樹林│ │ 指印二枚) │ │ │辦案│ │分局及派├──────┼────────┼──────┤ │號:│ │出所 │②警訊筆錄(│五枚(簽名二枚、│ │ │板檢│ │ │am2:40開始)│ 指印三枚) │ │ │91偵│ │ ├──────┼────────┼──────┤ │字第│ │ │③警訊筆錄(│十九枚(簽名四枚│ │ │1037│ │ │am7:10開始)│ 、指印十五枚)│ │ │6、1│ │ ├──────┼────────┼──────┤ │0378│ │ │④警訊筆錄(│十四枚(簽名三枚│ │ │、10│ │ │pm4:20開始)│ 、指印十一枚)│ │ │712 │ │ ├──────┼────────┼──────┤ │號;│ │ │⑤警訊筆錄(│十五枚(簽名四枚│ │ │板檢│ │ │pm5:00開始)│ 、指印十一枚)│ │ │92偵│ │ ├──────┼────────┼──────┤ │字第│ │ │⑥自願受搜索│五枚(原本:簽名│原審認定八枚│ │1748│ │ │同意書原本及│ 一枚、指印二枚│(原本:簽名│ │2號 │ │ │影本 │ ;影本:指印二│二枚、指印二│ │) │ │ │ │ 枚) │枚;影本:簽│ │ │ │ │ │ │名二枚、指印│ │ │ │ │ │ │二枚)。另「│ │ │ │ │ │ │甲○○」二枚│ │ │ │ │ │ │應屬人別之辨│ │ │ │ │ │ │識,另「王文│ │ │ │ │ │ │祥」一枚為影│ │ │ │ │ │ │本。 │ │ │ │ ├──────┼────────┼──────┤ │ │ │ │⑦扣押物品目│六枚(原本:指印│原審認定十三│ │ │ │ │錄表原本及影│ 二枚、簽名一枚│枚(原本:簽│ │ │ │ │本 │ ;影本:指印三│名四枚、指印│ │ │ │ │ │ 枚) │二枚;影本:│ │ │ │ │ │ │簽名四枚、指│ │ │ │ │ │ │印三枚)。另│ │ │ │ │ │ │「甲○○」三│ │ │ │ │ │ │枚應屬人別之│ │ │ │ │ │ │辨識,其餘為│ │ │ │ │ │ │影本。 │ │ │ │ ├──────┼────────┼──────┤ │ │ │ │⑧搜索扣押筆│八枚(簽名四枚、│ │ │ │ │ │錄 │ 指印四枚) │ │ │ │ │ ├──────┼────────┼──────┤ │ │ │ │⑨相片 │六枚(簽名一枚、│ │ │ │ │ │ │ 指印五枚) │ │ │ │ ├────┼──────┼────────┼──────┤ │ │ │臺灣板橋│⑩偵訊筆錄 │一枚(簽名一枚)│ │ │ │ │地方法院│ │ │ │ │ │ │檢察署 │ │ │ │ │ │ ├────┼──────┼────────┼──────┤ │ │ │臺北縣警│⑪口卡片 │一枚(指印一枚)│原審漏未認定│ │ │ │察局樹林│ │ │ │ │ │ │分局及派│ │ │ │ │ │ │出所 │ │ │ │ ├──┼────┴────┴──────┴────────┴──────┤ │合計│一三四枚(簽名三十七枚、指印九十七枚) │ └──┴────────────────────────────────┘ 附表參︱犯罪事實(三)部分 ┌──┬────┬─────┬───────────┬─────────┐ │編號│時 間│地 點 │ 行為態樣 │ 竊得財物 │ │ │ │ │(行為人及犯罪手法) │(被害人及所竊財物)│ ├──┼────┼─────┼───────────┼─────────┤ │一 │八十九年│桃園縣龜山│由戊○○以客觀上具有危│林芬敏/鋁材原料及│ │ │二月份 │鄉樂善村牛│險性之螺絲起子、油壓剪│鋁製成品一批 │ │ │ │角坡五號 │等工具破壞門窗、住宅門│ │ │ │ │ │鎖入內行竊。 │ │ │ │ │ │ │ │ ├──┼────┼─────┼───────────┼─────────┤ │二 │八十九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黃碧玉/電鑽、作業│ │ │二月份 │市○○路五│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用工具一批 │ │ │ │一六之二七│行竊。 │ │ │ │ │號 │ │ │ │ │ │ │ │ │ ├──┼────┼─────┼───────────┼─────────┤ │三 │八十九年│板橋市大觀│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游添宇/重機車KF│ │ │七月二十│路三段五九│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玻│G─六七五號一部(│ │ │三日 │巷四八號 │璃窗入內竊取,饒德沐則│⒏⒔板橋分局尋獲│ │ │ │ │在旁把風。 │,鑰匙鎖遭毀損) │ ├──┼────┼─────┼───────────┼─────────┤ │四 │八十九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黃聰明/鋁製材料一│ │ │八月份 │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批 │ │ │ │段六四之二│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二號 │。 │ │ ├──┼────┼─────┼───────────┼─────────┤ │五 │八十九年│板橋市僑中│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盈佳/氬焊機、上│ │ │八月二十│一街一二四│性之油壓剪破壞鐵窗入內│光底座、銅成品、大│ │ │五日 │巷六八之一│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剪刀、鋁材、鋁合金│ │ │ │號 │。 │乙批 │ ├──┼────┼─────┼───────────┼─────────┤ │六 │八十九年│桃園縣龜山│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江衍瑩/RICOH│ │ │九月份 │鄉樂善村牛│性之螺絲起子、油壓剪等│廠牌影印機一台 │ │ │ │角坡三一之│工具破壞門窗、住宅門鎖│ │ │ │ │二三 │入內行竊之,饒德沐則在│ │ │ │ │ │外把風。 │ │ ├──┼────┼─────┼───────────┼─────────┤ │七 │九十年初│桃園縣八德│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葉千慈/鋅原料(鋁│ │ │ │市○○○路│性之油壓剪破壞工廠側門│塊)約一二00公斤│ │ │ │六二巷四二│窗戶進入行竊,饒德沐則│ │ │ │ │號 │在外把風。 │ │ ├──┼────┼─────┼───────────┼─────────┤ │八 │九十年五│樹林市佳園│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黃文舉/釣具一批、│ │ │月份 │路三段一0│性之油壓剪等工具破壞前│工具一批、小藝品(│ │ │ │一巷二0之│門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壽山石、玉等物品)│ │ │ │二號旁倉庫│外把風。 │ │ ├──┼────┼─────┼───────────┼─────────┤ │九 │九十年六│台北縣三峽│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蕭家勝/手動工具乙│ │ │月份 │鎮○○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組 │ │ │ │三八號工廠│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內 │。 │ │ ├──┼────┼─────┼───────────┼─────────┤ │十 │九十年七│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曾瑛志/倒車電達一│ │ │月份 │市○○○路│性之油壓剪破壞汽車車窗│部、CD唱片數張、│ │ │ │七三之三五│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Z二─0一五六號車│ │ │ │號旁車號Z│把風。 │牌二面 │ │ │ │二─0一五│ │ │ │ │ │六號自小客│ │ │ │ │ │車內 │ │ │ ├──┼────┼─────┼───────────┼─────────┤ │十一│九十年十│台北縣鶯歌│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周泰立/電腦、光碟│ │ │月十四日│鎮○○路三│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機三台,數位讀卡機│ │ │下午五時│八之六號(│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USB介面、硬碟各│ │ │許 │堯富精密公│。 │二台,光碟對拷機、│ │ │ │司) │ │螢幕、數位相機、雷│ │ │ │ │ │射印表機、音響、數│ │ │ │ │ │據機、空氣清淨機各│ │ │ │ │ │一台,二台,三D軟│ │ │ │ │ │體及二D軟體各一個│ ├──┼────┼─────┼───────────┼─────────┤ │十二│九十年十│板橋市溪頭│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郭茂義/電鑽、電視│ │ │二月份 │街一二三之│性之油壓剪破壞鐵窗入內│、電焊、氬焊機、石│ │ │ │三號(欣冠│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材切割機、空氣壓縮│ │ │ │工程行) │。 │機 │ ├──┼────┼─────┼───────────┼─────────┤ │十三│九十年十│樹林市俊英│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解春富/電腦、電腦│ │ │二月份 │街八一巷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主機、列表機、傳真│ │ │ │七之二號工│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機、影印機、打卡鐘│ │ │ │廠 │。 │等物 │ ├──┼────┼─────┼───────────┼─────────┤ │十四│九十年十│樹林市西圳│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王福興/車號F九─│ │ │二月底 │街一段一六│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進入│九三三六號自小客車│ │ │ │五巷十三號│竊取之,饒德沐則在外把│ │ │ │ │地下室 │風。 │ │ ├──┼────┼─────┼───────────┼─────────┤ │十五│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王璽榮/長壽煙二條│ │ │一月份 │鎮○○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鐵窗入內│、零錢三百元、呼叫│ │ │ │五六號工廠│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器乙個 │ │ │ │內(惠宇企│。 │ │ │ │ │業社) │ │ │ ├──┼────┼─────┼───────────┼─────────┤ │十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蘇連興/家庭音響一│ │ │三月份 │市鎮○街四│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台、SONY錄放影│ │ │ │二五巷四弄│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機一台、進口洋酒二│ │ │ │九號九樓 │。 │十餘瓶 │ │ │ │ │ │ │ ├──┼────┼─────┼───────────┼─────────┤ │十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李素慎/新台幣一萬│ │ │三月二十│市○○路三│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五千元、支票三張、│ │ │五日 │二三巷一0│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組合音響二組、氣動│ │ │ │弄六號(台│。 │工具一批、電話總機│ │ │ │灣精彩包裝│ │一組 │ │ │ │材料行) │ │ │ ├──┼────┼─────┼───────────┼─────────┤ │十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河銘/氣動及電動│ │ │四月份 │市○○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起子、電鋸等物 │ │ │ │段四四二號│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 │。 │ │ ├──┼────┼─────┼───────────┼─────────┤ │十九│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李宗輝/卯釘機、砂│ │ │四月份 │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輪機等物 │ │ │ │九三巷五之│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六號 │。 │ │ ├──┼────┼─────┼───────────┼─────────┤ │二十│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郭協裕/測量器、水│ │ │四、五月│鄉○○路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閣樓門窗│平儀、腳架 │ │ │份 │段三一二號│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 │ │ │ │ │把風。 │ │ │ │ │ │ │ │ ├──┼────┼─────┼───────────┼─────────┤ │二一│九十一年│樹林市中正│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義慶/電腦、列表│ │ │四月底 │路五0八號│性之油壓剪破壞鐵窗及玻│機、電子磅秤、硬度│ │ │ │工廠 │璃窗入內行竊,饒德沐則│規、卡尺各乙部、現│ │ │ │ │在外把風。 │金一千八百元 │ ├──┼────┼─────┼───────────┼─────────┤ │二二│九十一年│桃園縣大溪│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童瑞珍/電纜線一百│ │ │五月份 │鎮缺仔三九│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米 │ │ │ │之一號 │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 │。 │ │ ├──┼────┼─────┼───────────┼─────────┤ │二三│九十一年│樹林市田尾│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甲順/現金一萬八│ │ │五月份 │街一三三巷│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千元、氬焊機、氣動│ │ │ │十八號F棟│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工具等物 │ │ │ │ │。 │ │ ├──┼────┼─────┼───────────┼─────────┤ │二四│九十一年│土城市中央│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胡忠新/新台幣六千│ │ │五月份 │路四段一二│性之螺絲起子、油壓剪等│元、行動電話二支、│ │ │ │五巷二三號│工具破壞門窗、住宅門鎖│釘槍五支、發電機及│ │ │ │ │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金飾等 │ │ │ │ │把風。 │ │ ├──┼────┼─────┼───────────┼─────────┤ │二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廖漳欽/空氣壓縮機│ │ │五月份 │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一部 │ │ │ │三九巷十一│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號 │。 │ │ ├──┼────┼─────┼───────────┼─────────┤ │二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鄭凱嶺/日常用品五│ │ │六月初 │市○○路二│性之螺絲起子、油壓剪等│金一批 │ │ │ │四六號一樓│工具破壞車鎖侵入行竊,│ │ │ │ │前小貨車 │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二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俊正/電纜線約二│ │ │六月初 │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百公尺 │ │ │ │九三巷五之│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四號工廠 │。 │ │ ├──┼────┼─────┼───────────┼─────────┤ │二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許英明/電視機乙台│ │ │六月份 │市○○○路│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 │ │ │ │三三之一0│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號工廠內 │。 │ │ ├──┼────┼─────┼───────────┼─────────┤ │二九│九十一年│桃園縣八德│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李溪章/茶葉六十餘│ │ │六月份 │市○○路九│性之油壓剪破壞汽車車窗│斤 │ │ │ │六一巷三二│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 │ │ │ │弄九號旁車│把風。 │ │ │ │ │號LC─三│ │ │ │ │ │五四三號自│ │ │ │ │ │小貨車內 │ │ │ ├──┼────┼─────┼───────────┼─────────┤ │三0│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淵陂/現金一萬元│ │ │六月份 │市○○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舊式電唱機 │ │ │ │段三四二巷│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三二號對面│。 │ │ ├──┼────┼─────┼───────────┼─────────┤ │三一│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黃錫松/平面砂輪機│ │ │六月中 │市○○路三│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十九台、孔內砂輪機│ │ │ │三三巷九之│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三支、小型雕刻機一│ │ │ │二號(松欣│。 │台、四角砂布機二台│ │ │ │機械工業公│ │ │ │ │ │司) │ │ │ ├──┼────┼─────┼───────────┼─────────┤ │三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劉逸夫/電鑽一批、│ │ │六月十七│市○○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鐵門並打│電鑿機五台、電腦一│ │ │日 │段三七二巷│破窗戶玻璃入內行竊,饒│台、掃描器一部、砂│ │ │ │七號工廠 │德沐則在外把風。 │輪機、修邊機、高速│ │ │ │ │ │研磨機、電焊機及車│ │ │ │ │ │牙機等物 │ ├──┼────┼─────┼───────────┼─────────┤ │三三│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戊○○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陳文欽/電纜線一批│ │ │七月份 │鄉○○路八│險性之油壓剪入內行竊,│ │ │ │ │三之一號工│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 │廠 │ │ │ ├──┼────┼─────┼───────────┼─────────┤ │三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謝文德/液晶螢幕二│ │ │七月一日│市○○街五│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台、數位攝影機一台│ │ │七時三十│一號(碩星│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電鑽二支、研磨機│ │ │分 │有限公司)│。 │三台 │ ├──┼────┼─────┼───────────┼─────────┤ │三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張素英/皮包一只(│ │ │七月十五│市○○路五│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日 │0八巷三一│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公司章、私章、行│ │ │ │號(和昇機│。 │動電話、新台幣一萬│ │ │ │械公司) │ │元) │ ├──┼────┼─────┼───────────┼─────────┤ │三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板橋│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新隆/保險箱一個│ │ │七月十六│市○○路二│性之螺絲起子、油壓剪等│、電鑽一支、砂輪機│ │ │日 │段一五三巷│工具破壞門窗、住宅門鎖│三台、車號G二─八│ │ │ │四六弄十一│等安全設備及汽車車窗行│五0一號自小客車一│ │ │ │之七號 │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台 │ │ │ │ │ │ │ ├──┼────┼─────┼───────────┼─────────┤ │三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板橋│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洪群穗/名門社區住│ │ │八月份 │市○○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鐵窗、玻│戶用之對講機一組(│ │ │ │五三巷一0│璃窗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含監視器) │ │ │ │弄八號樓下│在外把風。 │ │ │ │ │ │ │ │ ├──┼────┼─────┼───────────┼─────────┤ │三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張秋香/東元冷氣機│ │ │八月中旬│市○○○路│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一部 │ │ │ │十二之六號│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 │。 │ │ ├──┼────┼─────┼───────────┼─────────┤ │三九│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江慶德、蔡文慶、李│ │ │八月份 │鎮○○○路│性之油壓剪破壞汽車車窗│春龍/ 照相機一台 │ │ │ │三三五巷三│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GD─一八二二號│ │ │ │五號空地 │把風。 │內);零錢三百元、│ │ │ │ │ │長壽香菸一條(IV│ │ │ │ │ │─五九三一號車內)│ │ │ │ │ │;CD音響一組、遙│ │ │ │ │ │控器一支、太陽眼鏡│ │ │ │ │ │二支(F三─四0三│ │ │ │ │ │六號車內) │ ├──┼────┼─────┼───────────┼─────────┤ │四0│九十一年│桃園縣八德│戊○○持客觀上具有危險│詹文裕/抽水機一台│ │ │八月份 │市○○路二│性之螺絲起子、油壓剪等│ │ │ │ │一八九巷二│工具入內行竊,饒德沐則│ │ │ │ │一弄六號前│在外把風。 │ │ ├──┼────┼─────┼───────────┼─────────┤ │四一│九十一年│台北縣三重│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郭金鐘/手持塗裝靜│ │ │八月份 │市五谷王北│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電噴槍及主機各一組│ │ │ │街一六九之│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五號 │。 │ │ ├──┼────┼─────┼───────────┼─────────┤ │四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簡進華/汽車電腦診│ │ │八月七日│市○○路一│性之油壓剪破壞後門侵入│斷盒三台(D9E、│ │ │凌晨二時│七二之三號│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D5E、HSG型式│ │ │許 │(東陽汽車│。 │),三菱、裕隆汽車│ │ │ │維修廠) │ │電腦診斷機、PDA│ │ │ │ │ │及電腦螢幕各一台、│ │ │ │ │ │清潔藥水六箱、電動│ │ │ │ │ │工具一批、福士撥線│ │ │ │ │ │鉗一支、汽車音響喇│ │ │ │ │ │叭二箱 │ ├──┼────┼─────┼───────────┼─────────┤ │四三│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劉恭福/電鑽、電動│ │ │八、九月│市○○街八│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研磨機、電動打石機│ │ │ │一巷二五號│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震動鑽孔機等物 │ │ │ │之一 │。 │ │ ├──┼────┼─────┼───────────┼─────────┤ │四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李政廣/電鑽、研磨│ │ │九月份 │市○○路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機等工具 │ │ │ │號 │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 │。 │ │ │ │ │ │ │ │ ├──┼────┼─────┼───────────┼─────────┤ │四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鄭協晉/電鑽、切割│ │ │九月份 │市○○路三│性之油壓剪破壞鐵窗,並│機、攻牙機、錏焊機│ │ │ │段一0一巷│打破窗戶入內行竊,饒德│、砂輪機,三L─九│ │ │ │一0號工廠│沐則在外把風。 │0八八號自小貨車一│ │ │ │ │ │部 │ ├──┼────┼─────┼───────────┼─────────┤ │四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曹榮貴/釣具、電鑽│ │ │九月份 │市○○路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研磨機、行動電話│ │ │ │二之三號 │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戒指、武士刀工藝│ │ │ │ │。 │品等物 │ │ │ │ │ │ │ ├──┼────┼─────┼───────────┼─────────┤ │四七│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林瑞雄/汽車機油、│ │ │九月二十│鎮○○路三│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輪胎、修車工具。 │ │ │日 │段一一五之│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四號(辰美│。 │ │ │ │ │汽車保養廠│ │ │ │ │ │) │ │ │ ├──┼────┼─────┼───────────┼─────────┤ │四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永和│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饒杏珊/五十元硬幣│ │ │九、十月│市○○路三│性之油壓剪剪斷鐵窗入內│(約八、九萬) │ │ │ │段二三巷七│行竊,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 │ │ │號 │。 │ │ ├──┼────┼─────┼───────────┼─────────┤ │四九│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何美滿/手提電腦、│ │ │十一月十│市○○路五│性之油壓剪破壞住宅鐵窗│金飾三兩、對表一對│ │ │六日 │0九號五樓│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美金一千元、二0│ │ │ │ │把風。 │00年紀念幣、現金│ │ │ │ │ │二萬元 │ ├──┼────┼─────┼───────────┼─────────┤ │五0│九十一年│台北縣板橋│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林進益/新台幣三萬│ │ │十一月十│市○○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住宅鐵窗│五千元、鑽石戒指兩│ │ │二日 │二巷三弄四│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只、金項鍊、金戒指│ │ │ │號之五 │把風。 │、護照二本、林進益│ │ │ │ │ │之身分證及李明月之│ │ │ │ │ │提款卡 │ ├──┼────┼─────┼───────────┼─────────┤ │五一│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唐鳳華/金項鍊兩錢│ │ │十一月中│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住宅鐵窗│/戒指/黃金墜子、│ │ │旬 │三三巷二弄│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現金三百元、機車駕│ │ │ │五號六樓 │把風。 │照、健保卡、郵局金│ │ │ │ │ │融卡 │ ├──┼────┼─────┼───────────┼─────────┤ │五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王碧娥、周炳坤/玉│ │ │十一月十│市○○○路│性之螺絲起子撬開鐵捲門│鐲子二只、女用手錶│ │ │八日下午│七六巷十四│並打破落地窗入內行竊,│一只、隕石戒指二只│ │ │五時許 │弄二號五樓│饒德沐則在外把風。 │、隕石墜子、玉墜子│ │ │ │ │ │、金戒指二只 │ ├──┼────┼─────┼───────────┼─────────┤ │五三│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陳富士/金飾、現金│ │ │十一月十│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住宅鐵窗│一萬餘元 │ │ │九日 │段三三五巷│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 │ │ │ │三弄一0號│把風。 │ │ │ │ │五樓 │ │ │ ├──┼────┼─────┼───────────┼─────────┤ │五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戊○○見樓梯間大門未鎖│陳靜蓉/CHANEL太陽│ │ │十一月二│市○○路二│進入,發現住宅門前鞋櫃│眼鏡一副;Cartier三│ │ │十七日下│二五巷二二│旁之皮鞋有鑰匙,即開門│環戒、just diamond│ │ │午三時 │弄十二號四│入內行竊,饒德沐則在外│鑽戒、白金戒指、Ca│ │ │ │樓 │把風。 │rtier瑪瑙戒領帶夾 │ │ │ │ │ │;Bally皮夾、Why信│ │ │ │ │ │用卡皮夾、LV信用卡│ │ │ │ │ │皮夾、男用黑色皮夾│ │ │ │ │ │、蝴蝶小皮夾各一個│ │ │ │ │ │;新加坡台北來回機│ │ │ │ │ │票一張;Burberry袖│ │ │ │ │ │扣一對;NR項鍊、Va│ │ │ │ │ │lentino項鍊各一條 │ │ │ │ │ │;Trent Nathan耳環│ │ │ │ │ │一付;匯豐銀行支票│ │ │ │ │ │、花旗銀行美金支票│ │ │ │ │ │、華南銀行支票及新│ │ │ │ │ │加坡幣支票各一本;│ │ │ │ │ │珠寶盒一個;假鑽戒│ │ │ │ │ │指二只;珍珠項鍊三│ │ │ │ │ │條;胸針四付;項鍊│ │ │ │ │ │十條;戒指十一只;│ │ │ │ │ │耳環十四對;美樂達│ │ │ │ │ │相機鏡頭三個。新台│ │ │ │ │ │幣一萬元、歐元一百│ │ │ │ │ │元;Aniger珠寶夾、│ │ │ │ │ │誠泰銀行信用卡 │ ├──┼────┼─────┼───────────┼─────────┤ │五五│九十年十│台北縣樹林│戊○○徒手侵入竊取之。│王國榮/上海商業銀│ │ │月六日夜│市○○街一│ │行中和分行空白支票│ │ │間 │一一號之三│ │二十三張(票號0四│ │ │ │(國鑫傢俱│ │五四五六一、0四五│ │ │ │行) │ │四五七九至0四五四│ │ │ │ │ │六00)、電鑽一支│ │ │ │ │ │、釘板槍五支、修邊│ │ │ │ │ │機一台 │ ├──┼────┼─────┼───────────┼─────────┤ │五六│八十九年│台北縣樹林│戊○○與王福清、蘇蔡傑│壬○○/支票、現金│ │ │八月十六│市○○街二│、綽號「污地」男子,將│、電腦主機、印表機│ │ │日凌晨 │一六號 │一樓冷氣機拆下自冷氣孔│、工業用顯微鏡、收│ │ │ │ │進入屋內行竊。 │音機 │ ├──┼────┼─────┼───────────┼─────────┤ │五七│八十九年│台北縣樹林│戊○○與王福清,打破C│涂萬財/身分證一枚│ │ │十二月十│市○○街二│T─一四三五號自小客車│、黃金手鍊、戒子及│ │ │五日七時│段三四二巷│車窗,竊取車內之涂萬財│新台幣二千元 │ │ │許 │二0號及C│之身分證、現金二千元、│ │ │ │ │T─一四三│家中備用鑰匙,再進入屋│ │ │ │ │五號自小客│內行竊。 │ │ │ │ │車內 │ │ │ ├──┼────┼─────┼───────────┼─────────┤ │五八│九十年七│台北縣板橋│戊○○夥同楊錫銓,攜帶│黃慶宗/GJ─0一│ │ │月一日六│市○○路二│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T型│六七號貨車及車上之│ │ │時三十分│段三一一巷│工具,由戊○○把車門撬│家庭五金一批 │ │ │ │二三號前 │開,楊錫銓在外把風,竊│ │ │ │ │ │取之。 │ │ ├──┼────┼─────┼───────────┼─────────┤ │五九│九十年七│台北縣板橋│戊○○夥同楊錫銓,攜帶│蔡竺倫/YX─九三│ │ │月二日九│市光復國中│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T型│六八號自小客車 │ │ │時三十分│旁 │工具,由戊○○把車門撬│ │ │ │ │ │開,楊錫銓在外把風,竊│ │ │ │ │ │取之。 │ │ ├──┼────┼─────┼───────────┼─────────┤ │六0│八十八年│台北縣樹林│戊○○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陳福生/電纜線一批│ │ │十二月 │市○○街二│險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木雕財神爺一尊 │ │ │ │一八號 │內行竊。 │ │ ├──┼────┼─────┼───────────┼─────────┤ │六一│九十年八│台北縣鶯歌│戊○○攜帶客觀上具有危│楊淑品/電纜線約二│ │ │月份 │鎮○○○路│險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百公尺 │ │ │ │建德二巷一│內行竊。 │ │ │ │ │0號工廠內│ │ │ ├──┼────┼─────┼───────────┼─────────┤ │六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陳信進/攝影監控鏡│ │ │六月份 │市○○街四│險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頭一個 │ │ │ │七之七號 │內行竊。 │ │ ├──┼────┼─────┼───────────┼─────────┤ │六三│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戊○○攜帶客觀上具有危│林錦聯/電鑽四支、│ │ │八月份 │鎮○○街三│險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鑽孔機四台、發電機│ │ │ │五二號 │內行竊。 │一台、工具一批 │ ├──┼────┼─────┼───────────┼─────────┤ │六四│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戊○○與綽號「阿龍」之│廖振盛/焊接機乙台│ │ │五月初 │鎮○○街一│男子、攜帶客觀上具有危│、電動升降機乙台 │ │ │ │三七號 │險性之油壓剪、扳手、起│ │ │ │ │ │子等工具破壞住宅窗戶玻│ │ │ │ │ │璃後入內行竊 │ │ ├──┼────┼─────┼───────────┼─────────┤ │六五│九十年底│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張玲華/電鑽一支、│ │ │ │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研磨機二支。 │ │ │ │段一五二號│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 │ │ │ │ │。 │ │ ├──┼────┼─────┼───────────┼─────────┤ │六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許芳瑜/電動工具、│ │ │一月十日│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氣動工具、套統工具│ │ │ │八五號 │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電子游標尺一支、│ │ │ │ │。 │釣具一組 │ ├──┼────┼─────┼───────────┼─────────┤ │六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蘇錦秀/五金工具一│ │ │一月底 │市○○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批等物 │ │ │ │段三二之二│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 │ │ │ │七號 │。 │ │ ├──┼────┼─────┼───────────┼─────────┤ │六八│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薛志強/罐子切割機│ │ │三月十日│鎮○○路中│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錏銲機各乙台 │ │ │ │心巷一三弄│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 │ │ │ │一號 │。 │ │ ├──┼────┼─────┼───────────┼─────────┤ │六九│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彭榮芳/磨輪機、鋸│ │ │四月十一│鎮○○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片、挖洞機、挖鎖洞│ │ │日 │一六號(正│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機、釘線板機、釘腳│ │ │ │家門企業有│。 │墊機、蚊子釘機、電│ │ │ │限公司) │ │腦、存摺、金融卡、│ │ │ │ │ │攝影機、現金二十七│ │ │ │ │ │元、專利證書等物 │ ├──┼────┼─────┼───────────┼─────────┤ │七0│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林新富/電鑽、砂輪│ │ │五月 │市○○路三│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機共六支、現金八千│ │ │ │段一0一巷│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元 │ │ │ │二0之二號│。 │ │ ├──┼────┼─────┼───────────┼─────────┤ │七一│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藍金玉/電腦主機、│ │ │六月份 │市○○街一│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車用音響、電纜線、│ │ │ │段六五巷三│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電(氣)動工具等物│ │ │ │三號 │。 │ │ ├──┼────┼─────┼───────────┼─────────┤ │七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戊○○以客觀上具有危險│林宏明/茶葉乙斤、│ │ │七、八月│市○○街二│性之油壓剪破壞門窗入內│扳手乙組 │ │ │ │五三號 │行竊,饒德沐則在旁把風│ │ │ │ │ │。 │ │ └──┴────┴─────┴───────────┴─────────┘ 附表肆︱退併辦部分 ┌───┬────┬──────────┬───┬───────┬───┐ │編號 │時間 │ 地 點 │被害人│ 所竊財物 │犯罪手│ │ │ │ │ │ │法 │ ├───┼────┼──────────┼───┼───────┼───┤ │ │八十八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三│游國弘│切割機、焊接機│均由林│ │一 │七月份 │段六八號工廠內 │ │各二台;砂輪機│明輝以│ │ │ │ │ │、電鑽各三台等│螺絲、│ │ │ │ │ │物 │油壓剪│ ├───┼────┼──────────┼───┼───────┤等工具│ │ │八十八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一│黃孟君│電腦主機、螢幕│破壞門│ │二 │七月份 │段三一0之五號工廠內│ │、數據機、傳真│窗、住│ │ │ │ │ │機各乙台 │宅門鎖│ ├───┼────┼──────────┼───┼───────┤等安全│ │三 │八十九年│台北縣三峽鎮○○街二│陳榮宗│冷氣機乙部 │設備或│ │ │間 │三二號工廠 │ │ │汽車車│ ├───┼────┼──────────┼───┼───────┤窗入內│ │四 │八十九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廖錦田│作業用工具一批│行竊,│ │ │一月份 │七四號工廠內 │ │ │饒德沐│ ├───┼────┼──────────┼───┼───────┤則在外│ │五 │八十九年│台北縣中和市○○路三│林忠川│電剪一支 │把風。│ │ │一月份 │一八號工廠內 │ │ │ │ ├───┼────┼──────────┼───┼───────┤ │ │六 │八十九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廖國濱│作業用量表及分│ │ │ │二月份 │四六之二號 │ │度盤 │ │ ├───┼────┼──────────┼───┼───────┤ │ │七 │八十九年│台北縣中和市○○路三│柯柏仲│氣動電鑽二支、│ │ │ │二月份 │一八之二號工廠 │ │風車一台 │ │ ├───┼────┼──────────┼───┼───────┤ │ │八 │八十九年│台北縣中和市○○路三│彭貴珍│電動電鋸一支、│ │ │ │二月份 │一八之一號工廠 │ │零錢八十元 │ │ ├───┼────┼──────────┼───┼───────┤ │ │九 │八十九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梁坤山│青銅一批 │ │ │ │三月份 │角坡二0之十九 │ │ │ │ ├───┼────┼──────────┼───┼───────┤ │ │十 │八十九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七│李瑞釧│鋁製成品一批 │ │ │ │七月份 │之七號工廠 │ │ │ │ ├───┼────┼──────────┼───┼───────┤ │ │ │八十九年│板橋市○○路○段三八│邱雅雯│電腦乙部(含印│ │ │十一 │七、八月│巷一五六弄一八一之一│ │表機、螢幕) │ │ │ │份 │號 │ │ │ │ ├───┼────┼──────────┼───┼───────┤ │ │十二 │八十九年│台北縣新莊市○○路 │程彩杏│扳手等作業工具│ │ │ │八月份 │一七之八號工廠 │ │一批 │ │ ├───┼────┼──────────┼───┼───────┤ │ │十三 │八十九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游淑敏│印表機一台、新│ │ │ │八月份 │八一之三號 │ │台幣十一萬元 │ │ ├───┼────┼──────────┼───┼───────┤ │ │十四 │八十九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五│張燕舞│作業用工具一批│ │ │ │八月份 │八之八號C棟 │ │ │ │ ├───┼────┼──────────┼───┼───────┤ │ │十五 │八十九年│樹林市○○街一巷十號│羅文銘│車號DB─0八│ │ │ │八月十三│ │ │二一號自小客車│ │ │ │日 │ │ │(於⒏ 被 │ │ │ │ │ │ │樹林分局山佳派│ │ │ │ │ │ │出所尋獲) │ │ ├───┼────┼──────────┼───┼───────┤ │ │十六 │八十九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徐進財│電鑽頭、電焊機│ │ │ │十月份 │角坡三三號 │ │、打孔機、自動│ │ │ │ │ │ │切斷器、水平儀│ │ │ │ │ │ │器及五金材料一│ │ │ │ │ │ │批 │ │ ├───┼────┼──────────┼───┼───────┤ │ │十七 │九十年初│樹林市○○街八一巷二│簡永茂│電腦、印表機等│ │ │ │ │七之四號 │ │物 │ │ ├───┼────┼──────────┼───┼───────┤ │ │十八 │九十年元│板橋市○○路○段八五│鍾木和│新台幣一萬八千│ │ │ │月份 │巷四五號 │ │元 │ │ ├───┼────┼──────────┼───┼───────┤ │ │十九 │九十年間│台北縣樹林市○○街一│蔡源清│大型游標卡尺乙│ │ │ │ │四八號 │ │支、作業用工具│ │ │ │ │ │ │一批 │ │ ├───┼────┼──────────┼───┼───────┤ │ │二十 │九十年一│台北縣樹林市○○街五│康志成│電腦二台、新台│ │ │ │月份 │九八巷十號(壯郁企業│ │幣四千元及加幣│ │ │ │ │有限公司) │ │、日幣、美金等│ │ │ │ │ │ │外幣(約合新台│ │ │ │ │ │ │幣三萬元) │ │ ├───┼────┼──────────┼───┼───────┤ │ │二一 │九十年初│樹林市○○街八一巷二│黃愛芬│傳真機一台 │ │ │ │ │四之五號(松昱木業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二二 │九十年二│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張進源│電纜線一百五十│ │ │ │月份 │角坡二十之二一號工廠│ │公尺 │ │ │ │ │內 │ │ │ │ ├───┼────┼──────────┼───┼───────┤ │ │二三 │九十年二│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許雄明│鋁合金原料一批│ │ │ │月份 │角皮二十之二十號工廠│ │ │ │ │ │ │內 │ │ │ │ ├───┼────┼──────────┼───┼───────┤ │ │二四 │九十年二│台北縣三峽鎮○○路三│賴寶秀│賴寶秀土地銀行│ │ │ │月份 │一一巷二一號工廠內 │ │提款卡(遭盜領│ │ │ │ │ │ │新台幣二十一萬│ │ │ │ │ │ │五千元)、及其│ │ │ │ │ │ │身分證一張、空│ │ │ │ │ │ │氣壓縮機一台、│ │ │ │ │ │ │新台幣一萬五千│ │ │ │ │ │ │元 │ │ ├───┼────┼──────────┼───┼───────┤ │ │二五 │九十年二│台北縣新莊市○○路十│涂俊雄│無(未遂) │ │ │ │月份 │七之十號工廠 │ │ │ │ ├───┼────┼──────────┼───┼───────┤ │ │二六 │九十年三│新莊市○○○路二四五│余錦雄│電纜線約十公尺│ │ │ │月份 │號(明宣食品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二七 │九十年四│樹林市○○街一一一號│蔡竹南│電鋸、釘槍、水│ │ │ │月份 │之八(賀德裝潢工程)│ │平雷射及員工資│ │ │ │ │ │ │料等物 │ │ ├───┼────┼──────────┼───┼───────┤ │ │二八 │九十年五│台北縣三峽鎮○○街二│劉忠衛│現金新台幣二千│ │ │ │月份 │一二號工廠內 │ │七百元、空氣壓│ │ │ │ │ │ │縮機一台 │ │ ├───┼────┼──────────┼───┼───────┤ │ │二九 │九十年五│樹林市○○街○段四二│解文賜│電纜線三百餘米│ │ │ │月份 │巷十四號 │ │ │ │ ├───┼────┼──────────┼───┼───────┤ │ │三十 │九十年五│五股鄉○○路○段五二│高育才│無(未遂) │ │ │ │月份 │巷二之二號(伸永實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三一 │九十年六│台北縣新莊市○○○路│黃盈愈│金牌乙面及空白│ │ │ │月份 │四六之一號 │ │支票數張 │ │ ├───┼────┼──────────┼───┼───────┤ │ │三二 │九十年六│台北縣三峽鎮○○街一│祝天放│車號五G─八五│ │ │ │月份 │七八之九號 │ │六五號自小貨車│ │ ├───┼────┼──────────┼───┼───────┤ │ │三三 │九十年六│台北縣新莊市○○路十│謝秋偉│研磨機、鑽孔機│ │ │ │月份 │七之七號工廠 │ │及水平機 │ │ ├───┼────┼──────────┼───┼───────┤ │ │三四 │九十年六│台北縣新莊市○○路三│陳怡君│作業用工具一批│ │ │ │月份 │五之七號工廠 │ │、回數票二本 │ │ ├───┼────┼──────────┼───┼───────┤ │ │三五 │九十年六│台北縣新莊市○○路十│張鴻輝│電鑽乙支 │ │ │ │月份 │三之二號工廠 │ │ │ │ ├───┼────┼──────────┼───┼───────┤ │ │三六 │九十年六│桃園縣八德市○○路一│李健隆│砂輪機、馬達各│ │ │ │月份 │四四巷五一號 │ │一台、新台幣八│ │ │ │ │ │ │百多元 │ │ ├───┼────┼──────────┼───┼───────┤ │ │三七 │九十年七│桃園縣八德市後庄十一│薛 權│電鑽一支、地毯│ │ │ │月份 │號工廠內 │ │數條、金製小元│ │ │ │ │ │ │寶一個 │ │ ├───┼────┼──────────┼───┼───────┤ │ │三八 │九十年七│桃園縣八德市○○路七│賴建雄│汽車芳香劑及除│ │ │ │月中旬 │三一號 │ │臭劑各二十四瓶│ │ │ │ │ │ │、雨刷六十支、│ │ │ │ │ │ │汽車音響一組、│ │ │ │ │ │ │電動打蠟機四台│ │ ├───┼────┼──────────┼───┼───────┤ │ │三九 │九十年八│台北縣新莊市○○路六│吳玉輝│作業用工具一批│ │ │ │月份 │十之二號工廠 │ │ │ │ ├───┼────┼──────────┼───┼───────┤ │ │四十 │九十年八│桃園縣八德市○○路二│鄭美蓮│空氣壓縮機、家│ │ │ │月三十一│三五0巷二二二弄一號│ │庭劇院擴大器、│ │ │ │日 │ │ │砂輪機各一台,│ │ │ │ │ │ │床頭音響一組,│ │ │ │ │ │ │VCD二台及工│ │ │ │ │ │ │具一批 │ │ ├───┼────┼──────────┼───┼───────┤ │ │四一 │九十年十│樹林市○○街三二巷二│何明霖│輕鋼架火藥槍、│ │ │ │月份 │四號 │ │電鑽各二支,油│ │ │ │ │ │ │壓機、砂輪機各│ │ │ │ │ │ │一台,快速切斷│ │ │ │ │ │ │機一支 │ │ ├───┼────┼──────────┼───┼───────┤ │ │四二 │九十年十│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王來泉│平面砂輪機五台│ │ │ │月份 │角坡一0之十二號 │ │、電鑽五支 │ │ ├───┼────┼──────────┼───┼───────┤ │ │四三 │九十年十│板橋市○○路○段三八│夏金鳳│車上型VCD液│ │ │ │月份 │巷二00弄九之三二號│ │晶電視機 │ │ │ │ │前 │ │ │ │ ├───┼────┼──────────┼───┼───────┤ │ │四四 │九十年十│桃園縣八德市○○街一│劉錦坤│鋁輪四十個、銅│ │ │ │月中旬 │五0號前(桃榮實業有│ │線一百斤 │ │ │ │ │限公司) │ │ │ │ ├───┼────┼──────────┼───┼───────┤ │ │四五 │九十年十│樹林市○○街二六號之│林致鈞│銅條一批、切割│ │ │ │一月、九│二 │ │機、塑膠地毯一│ │ │ │十一年五│ │ │捲 │ │ │ │月份 │ │ │ │ │ ├───┼────┼──────────┼───┼───────┤ │ │四六 │九十年十│台北縣三峽鎮○○路三│吳盛錦│板手工具一批 │ │ │ │一月 │段九三號 │ │ │ │ ├───┼────┼──────────┼───┼───────┤ │ │四七 │九十年十│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侯麗華│五兩重黃金一條│ │ │ │一月份 │角坡一0之二號 │ │、三兩重金項鍊│ │ │ │ │ │ │二條、新台幣一│ │ │ │ │ │ │千元 │ │ ├───┼────┼──────────┼───┼───────┤ │ │四八 │九十年十│板橋市○○路○段八五│王坤信│GY─九0八五│ │ │ │二月份 │巷五一號 │ │號自小貨車油箱│ │ │ │ │ │ │內九五汽油約二│ │ │ │ │ │ │十公斤 │ │ ├───┼────┼──────────┼───┼───────┤ │ │四九 │九十年十│新莊市○○○路一三七│詹建長│電纜線約八百公│ │ │ │二月份 │號 │ │尺 │ │ ├───┼────┼──────────┼───┼───────┤ │ │五0 │九十年十│台北縣泰山鄉○○路一│楊炯陽│扳手、日立牌砂│ │ │ │二月份 │三0號工廠內 │ │輪機、三豐牌測│ │ │ │ │ │ │量器 │ │ ├───┼────┼──────────┼───┼───────┤ │ │五一 │九十年十│台北縣樹林市○○街四│施文壽│電腦主機二台、│ │ │ │二月二十│七號工廠 │ │影印機、電腦螢│ │ │ │四日 │ │ │幕、印表機各一│ │ │ │ │ │ │台 │ │ ├───┼────┼──────────┼───┼───────┤ │ │五二 │九十年十│樹林市○○街二一0巷│鄭慶忠│保險櫃一只(三│ │ │ │二月底 │三十號二樓(紘奇精機│ │萬餘元、股票、│ │ │ │ │股份有限公司) │ │支票、房屋、土│ │ │ │ │ │ │地所有權狀)、│ │ │ │ │ │ │電腦四部、音響│ │ │ │ │ │ │一部 │ │ ├───┼────┼──────────┼───┼───────┤ │ │五三 │九十年底│台北縣鶯歌鎮○○路六│周俊德│車號YP─六六│ │ │ │ │五八巷一二一號 │ │四五號自小貨車│ │ ├───┼────┼──────────┼───┼───────┤ │ │五四 │九十年底│桃園縣八德市○○○路│陳松州│鋁條、砂輪機、│ │ │ │ │一七七巷六八號 │ │釘槍、刨木機、│ │ │ │ │ │ │磨砂機等物 │ │ ├───┼────┼──────────┼───┼───────┤ │ │五五 │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下罟村一│郭晉榮│扳手工具、不繡│ │ │ │ │鄰五號之六 │ │鋼廢鐵等物 │ │ ├───┼────┼──────────┼───┼───────┤ │ │五六 │九十一年│板橋市○○街二五三巷│官秋芳│Z三─九八九二│ │ │ │一月份 │停車場 │ │號自小客車內電│ │ │ │ │ │ │腦零件、前門內│ │ │ │ │ │ │窗、後視鏡 │ │ ├───┼────┼──────────┼───┼───────┤ │ │五七 │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方勝義│行動電話乙支 │ │ │ │一月份 │三三之九號(油潛企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五八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路二│林再添│製造家具手工具│ │ │ │一月份 │一一、二一三號 │ │一批 │ │ ├───┼────┼──────────┼───┼───────┤ │ │五九 │九十一年│樹林市○○路三五三之│朱正孝│喇叭、電腦伴唱│ │ │ │二月份 │八號 │ │機、混音機三台│ │ │ │ │ │ │,擴大機四台,│ │ │ │ │ │ │無線麥克風六支│ │ │ │ │ │ │、GF─三五0│ │ │ │ │ │ │三號自小客車等│ │ │ │ │ │ │物 │ │ ├───┼────┼──────────┼───┼───────┤ │ │六0 │九十一年│板橋市○○路○段八五│沈肅彭│錄影監視器材一│ │ │ │二月份 │巷五三號(上正鋼鋁有│ │組(含電視) │ │ │ │ │限公司) │ │ │ │ ├───┼────┼──────────┼───┼───────┤ │ │六一 │九十一年│板橋市○○路○段三六│黃廷仿│電鑽、切割機、│ │ │ │二月份 │巷八一號工廠(準揚金│ │經緯儀 │ │ │ │ │屬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二 │九十一年│板橋市○○路○段八五│李信豐│電腦、電子零件│ │ │ │二月份 │巷四六號(尚益電子有│ │等 │ │ ├───┼────┼──────────┼───┼───────┤ │ │六三 │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二│劉仁壽│新台幣十萬元 │ │ │ │二月份 │段三一0之五號工廠內│ │ │ │ │ │ │ │ │ │ │ ├───┼────┼──────────┼───┼───────┤ │ │六四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路一│林財裕│鐵製作業用工具│ │ │ │二月份 │0六之六號工廠 │ │一批 │ │ ├───┼────┼──────────┼───┼───────┤ │ │六五 │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十│吳美燕│國際牌傳真機一│ │ │ │二月份 │七號之九工廠內 │ │台、皮包一只、│ │ │ │ │ │ │零錢少許 │ │ ├───┼────┼──────────┼───┼───────┤ │ │六六 │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二│黃薏如│金飾、JNCV│ │ │ │二月十三│段二三之二號 │ │CD點唱機及電│ │ │ │日 │ │ │視機等物 │ │ ├───┼────┼──────────┼───┼───────┤ │ │六七 │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下罟村二│陳林素│電纜線一批 │ │ │ │三月份 │號 │珍 │ │ │ ├───┼────┼──────────┼───┼───────┤ │ │六八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十│高茂治│電纜線一批 │ │ │ │三月份 │一巷十五號之二 │ │ │ │ ├───┼────┼──────────┼───┼───────┤ │ │六九 │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三│洪明通│工具一批等物 │ │ │ │三月份 │段二號(得鑫機械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七0 │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六│姚春美│新台幣四千餘元│ │ │ │三月份 │十之三號 │ │ │ │ ├───┼────┼──────────┼───┼───────┤ │ │七一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六│陳政鴻│車號V六─0七│ │ │ │三月份 │0巷三號旁 │ │七六號自小客車│ │ │ │ │ │ │、JVC汽車音│ │ │ │ │ │ │響一台、CD數│ │ │ │ │ │ │片 │ │ ├───┼────┼──────────┼───┼───────┤ │ │七二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林甫順│汽油用油二箱、│ │ │ │三月間 │段一一六巷二號 │ │貼紙一批 │ │ ├───┼────┼──────────┼───┼───────┤ │ │七三 │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鎮○○街七│侯東和│三用電表、油壓│ │ │ │三月四日│六巷十號工廠 │ │尺等物 │ │ │ │ │ │ │ │ │ ├───┼────┼──────────┼───┼───────┤ │ │七四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林盈妗│支票機、音響、│ │ │ │三月五日│段六五巷二七號(宏茂│ │電視機、高壓釘│ │ │ │八時許 │工業有限公司) │ │槍二部、水平儀│ │ │ │ │ │ │、經緯儀、電動│ │ │ │ │ │ │螺絲起子 │ │ ├───┼────┼──────────┼───┼───────┤ │ │七五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林秀姍│電鑽三支、砂輪│ │ │ │三月十六│段三八巷八弄五號工廠│ │機四台等物 │ │ │ │日 │ │ │ │ │ ├───┼────┼──────────┼───┼───────┤ │ │七六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賴登貴│馬達三十六個、│ │ │ │三月十六│段三八巷八弄三號及其│ │CO2焊機一台│ │ │ │日 │該址前之工廠(該工廠│ │、聯強個人電腦│ │ │ │ │無門牌) │ │(含主機、螢幕│ │ │ │ │ │ │)二組、印表機│ │ │ │ │ │ │一部、氣動扳手│ │ │ │ │ │ │、電鑽、砂輪機│ │ │ │ │ │ │各一台 │ │ ├───┼────┼──────────┼───┼───────┤ │ │七七 │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街一│陳美惠│電腦主機、筆記│ │ │ │三月二十│二一巷四弄十八號 │ │型電腦各一台,│ │ │ │三日 │ │ │支票證件等物 │ │ ├───┼────┼──────────┼───┼───────┤ │ │七八 │九十一年│板橋市○○街三三七巷│胡玉玲│投影機、電腦 │ │ │ │四月份 │一號(省思托兒所) │ │ │ │ ├───┼────┼──────────┼───┼───────┤ │ │七九 │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鎮○○路一│吳菀瑜│身分證、駕照及│ │ │ │四月份 │段三一一巷一五五號(│ │支票數張、公司│ │ │ │ │正將油墨公司) │ │印章等物 │ │ ├───┼────┼──────────┼───┼───────┤ │ │八0 │九十一年│台北縣泰山鄉○○路四│許素玲│新台幣一萬四千│ │ │ │四月份 │一之六號工廠 │ │六百元 │ │ ├───┼────┼──────────┼───┼───────┤ │ │八一 │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二│楊齊式│豐田牌鏟土機一│ │ │ │四月五日│段二五之五號 │ │台、電動工具一│ │ │ │ │ │ │批 │ │ ├───┼────┼──────────┼───┼───────┤ │ │八二 │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鎮○○○路│蕭棋男│電腦主機一台、│ │ │ │四月五日│三三五巷四八之一號 │ │現金三百元 │ │ │ │ │ │ │ │ │ ├───┼────┼──────────┼───┼───────┤ │ │八三 │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鎮○○路一│陳欽生│電腦、監視器、│ │ │ │四月十六│九八號 │ │電動工具一批、│ │ │ │日 │ │ │三峽農會支票一│ │ │ │ │ │ │本(號碼不詳)│ │ ├───┼────┼──────────┼───┼───────┤ │ │八四 │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一五號│連鈴文│電腦主機及鍵盤│ │ │ │五月份 │ │ │各二台 │ │ ├───┼────┼──────────┼───┼───────┤ │ │八五 │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一三號│廖武村│電動工具一批等│ │ │ │五月份 │ │ │物 │ │ ├───┼────┼──────────┼───┼───────┤ │ │八六 │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一│林金長│砂輪機、電鑽等│ │ │ │五月份 │段三一0號之二工廠內│ │物 │ │ │ │ │(存盛企業有限公司)│ │ │ │ ├───┼────┼──────────┼───┼───────┤ │ │八七 │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廖進城│切割機、電視機│ │ │ │五月份 │四二巷一之二號工廠 │ │各乙部、CO2│ │ │ │ │ │ │氣瓶及電鑽及工│ │ │ │ │ │ │具等物 │ │ ├───┼────┼──────────┼───┼───────┤ │ │八八 │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游月卿│扳手作業工具一│ │ │ │五月份 │段二六號工廠 │ │批 │ │ ├───┼────┼──────────┼───┼───────┤ │ │八九 │九十一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林秋萍│研磨機一台 │ │ │ │五月份 │八一之五號工廠 │ │ │ │ ├───┼────┼──────────┼───┼───────┤ │ │九0 │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六│鄒盛鵬│研磨機二台 │ │ │ │五月份 │十之九號工廠 │ │ │ │ ├───┼────┼──────────┼───┼───────┤ │ │九一 │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荖仟村十│李進旺│電鑽六支、打蠟│ │ │ │五月份 │五之四號 │ │機二台 │ │ ├───┼────┼──────────┼───┼───────┤ │ │九二 │九十一年│中和市○○路三五六巷│施小蘭│銅線、不鏽鋼板│ │ │ │五月份 │九號之一 │ │等物 │ │ ├───┼────┼──────────┼───┼───────┤ │ │九三 │九十一年│樹林市○○街六一號之│連釜獄│照相機、電鑽、│ │ │ │五月間 │一 │ │砂輪機等物 │ │ ├───┼────┼──────────┼───┼───────┤ │ │九四 │九十一年│桃園縣平鎮市○○路山│李松輝│音響、手機、零│ │ │ │五月間 │頂段三二九之一號 │ │錢 │ │ ├───┼────┼──────────┼───┼───────┤ │ │九五 │九十一年│三峽鎮○○路○段一三│姜道凌│電腦、傳真機、│ │ │ │五月十四│九號 │ │電鑽、新台幣五│ │ │ │日 │ │ │百元及支票四張│ │ ├───┼────┼──────────┼───┼───────┤ │ │九六 │九十一年│桃園縣八德市○○街一│楊文賓│傳真機一部、電│ │ │ │五月中旬│七九號(龍鋒機械股份│ │腦四組、列表機│ │ │ │ │有限公司) │ │二部、砂輪機六│ │ │ │ │ │ │部、電鑽二支、│ │ │ │ │ │ │氣動工具一批 │ │ ├───┼────┼──────────┼───┼───────┤ │ │九七 │九十一年│三峽鎮○○路三八之二│黃連澤│木工用電動工具│ │ │ │五、六月│號 │ │ │ │ │ │ │ │ │ │ │ ├───┼────┼──────────┼───┼───────┤ │ │九八 │九十一年│三峽鎮○○路○段一三│吳奇東│攻牙機、電鑽、│ │ │ │六月初 │八巷一弄九八之八號 │ │電動起子、砂輪│ │ │ │ │ │ │機、收音機及微│ │ │ │ │ │ │電腦線號印字機│ │ │ │ │ │ │各一台;銅牌、│ │ │ │ │ │ │電線 │ │ ├───┼────┼──────────┼───┼───────┤ │ │九九 │九十一年│三峽鎮○○路○段一三│林再獲│砂輪機、游標卡│ │ │ │六月初 │八巷一弄九八之六號(│ │尺、水平儀車床│ │ │ │ │晉佳企業社) │ │量具等物 │ │ ├───┼────┼──────────┼───┼───────┤ │ │一00│九十一年│新莊市○○○路五九之│江彩英│銅製日常用品一│ │ │ │六月份 │三號(紅億企業公司)│ │批 │ │ │ │ │ │ │ │ │ ├───┼────┼──────────┼───┼───────┤ │ │一0一│九十一年│板橋市○○路○段五九│陳來福│電動工具一批 │ │ │ │六月份 │巷四六號(鎰全工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一0二│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二│張連樹│鋁銅製材料乙批│ │ │ │六月份 │段四八巷十五之二號工│ │ │ │ │ │ │廠內(橋惠公司) │ │ │ │ ├───┼────┼──────────┼───┼───────┤ │ │一0三│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六│周嘉聆│鑄造材料模型一│ │ │ │六月份 │之二號工廠內 │ │批 │ │ ├───┼────┼──────────┼───┼───────┤ │ │一0四│九十一年│台北縣中和市○○路三│陳國忠│建材材料乙批等│ │ │ │六月份 │四號旁工地 │ │物 │ │ ├───┼────┼──────────┼───┼───────┤ │ │一0五│九十一年│台北縣中和市○○路二│蔡世雄│電鑽乙支、電動│ │ │ │六月份 │四號 │ │工具乙批等物 │ │ ├───┼────┼──────────┼───┼───────┤ │ │一0六│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鎮麻園四0│陳實福│無(竊盜未遂)│ │ │ │六月份 │之五號工廠內 │ │ │ │ ├───┼────┼──────────┼───┼───────┤ │ │一0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五│陳清森│宏碁電腦主機二│ │ │ │六月份 │0八巷十二號之一 │ │台 │ │ ├───┼────┼──────────┼───┼───────┤ │ │一0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五│湯俊隆│銅塊數塊(銅製│ │ │ │六月份 │0八巷三三號工廠內 │ │材料加工品或原│ │ │ │ │ │ │料) │ │ ├───┼────┼──────────┼───┼───────┤ │ │一0九│九十一年│桃園縣大溪鎮栗子園一│蔡金龍│氣動扳手三支 │ │ │ │六月份 │之二號 │ │ │ │ ├───┼────┼──────────┼───┼───────┤ │ │一一0│九十一年│樹林市○○街八四號工│鄧明燦│音響喇叭一組;│ │ │ │六月十日│廠 │ │電鑽及舊型筆記│ │ │ │ │ │ │型電腦各一台;│ │ │ │ │ │ │電腦、掃描機及│ │ │ │ │ │ │擴音機各二台 │ │ ├───┼────┼──────────┼───┼───────┤ │ │一一一│九十一年│新莊市○○路二二六之│張俊生│電鑽、砂輪機、│ │ │ │六月中 │三號(全一機械有限公│ │活動扳手等物 │ │ │ │ │司) │ │ │ │ ├───┼────┼──────────┼───┼───────┤ │ │一一二│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六五│藍金玉│電腦主機及汽車│ │ │ │六月二十│巷三三號 │ │音響各一台 │ │ │ │九日 │ │ │ │ │ ├───┼────┼──────────┼───┼───────┤ │ │一一三│九十一年│五股鄉○○路○段三一│王麒閔│電纜線約一百公│ │ │ │六月底 │號(萬達工程公司) │ │尺 │ │ ├───┼────┼──────────┼───┼───────┤ │ │一一四│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六五│徐燕珍│筆記型電腦、個│ │ │ │六月底 │巷五三號(伯陞企業有│ │人電腦(含主機│ │ │ │ │限公司) │ │、螢幕)、PD│ │ │ │ │ │ │A各一部,現金│ │ │ │ │ │ │一萬元 │ │ ├───┼────┼──────────┼───┼───────┤ │ │一一五│九十一年│新莊市○○路三六一號│丁○○│三洋牌維士比飲│ │ │ │七月份 │對面(財元檳榔攤) │ │料三箱 │ │ ├───┼────┼──────────┼───┼───────┤ │ │一一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許永欽│電動作業用工具│ │ │ │七月初 │四二巷二之二號(隆乘│ │一批 │ │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一一七│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二八│李紹賢│電纜線一批 │ │ │ │七月份 │之一號工廠 │ │ │ │ ├───┼────┼──────────┼───┼───────┤ │ │一一八│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三三巷│張統貴│行動電話一支、│ │ │ │七月份 │三一號工廠內 │ │新台幣三萬多元│ │ │ │ │ │ │ │ │ ├───┼────┼──────────┼───┼───────┤ │ │一一九│九十一年│樹林市○○街十三之一│莊炳焜│銅線二袋 │ │ │ │七月份 │號 │ │ │ │ ├───┼────┼──────────┼───┼───────┤ │ │一二0│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李登信│空壓機一台、空│ │ │ │七月份 │角坡二0之六號 │ │氣動釘槍二支 │ │ ├───┼────┼──────────┼───┼───────┤ │ │一二一│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七│詹勝傑│電動工具一批 │ │ │ │七月份 │A之一號 │ │ │ │ ├───┼────┼──────────┼───┼───────┤ │ │一二二│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九│陳月足│電鑽、電纜線一│ │ │ │七月份 │之十七號工廠 │ │批 │ │ ├───┼────┼──────────┼───┼───────┤ │ │一二三│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十│呂敏南│扳手作業用工具│ │ │ │七月份 │五號 │ │一批 │ │ ├───┼────┼──────────┼───┼───────┤ │ │一二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李學傳│電纜線一批 │ │ │ │七月份 │七七之二號工廠 │ │ │ │ ├───┼────┼──────────┼───┼───────┤ │ │一二五│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荖仟村二│陳成豪│電鑽一支 │ │ │ │七月份 │四之十一號 │ │ │ │ ├───┼────┼──────────┼───┼───────┤ │ │一二六│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九二巷│謝麗華│釘槍、氣(電)│ │ │ │七月份 │六之五號 │ │動工具、小型發│ │ │ │ │ │ │電機等物 │ │ ├───┼────┼──────────┼───┼───────┤ │ │一二七│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一一之│楊坤安│電動工具、手壓│ │ │ │七月份 │一0號(杰明傢俱廠)│ │鋸台等 │ │ ├───┼────┼──────────┼───┼───────┤ │ │一二八│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之六四│沈進王│電鑽二支、砂輪│ │ │ │七月份 │號(玖億棉業有限公司│ │機一組、工具箱│ │ │ │ │) │ │等 │ │ ├───┼────┼──────────┼───┼───────┤ │ │一二九│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五二│簡國興│發電機一部,冷│ │ │ │七月十三│巷二七號(揚城家具公│ │氣機一台,車裝│ │ │ │日四時許│司) │ │無線電及汽車音│ │ │ │ │ │ │響各一組,木工│ │ │ │ │ │ │工具一批 │ │ ├───┼────┼──────────┼───┼───────┤ │ │一三0│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一八│蔡銘福│電動鑽孔機六部│ │ │ │七月二十│一號 │ │、發電機一部 │ │ │ │七日七時│ │ │ │ │ │ │許 │ │ │ │ │ ├───┼────┼──────────┼───┼───────┤ │ │一三一│九十一年│泰山鄉○○路四六巷一│莊國炫│電腦一組、高爾│ │ │ │七、八月│00之十八號(紜亨企│ │夫球具、茶葉三│ │ │ │份 │業有限公司) │ │十斤、音響平衡│ │ │ │ │ │ │器 │ │ ├───┼────┼──────────┼───┼───────┤ │ │一三二│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五一│邱楊珠│新台幣七千多元│ │ │ │八月初 │巷十四號二樓 │妹 │、金項鍊一條(│ │ │ │ │ │ │約五錢重)及行│ │ │ │ │ │ │動電話二支 │ │ ├───┼────┼──────────┼───┼───────┤ │ │一三三│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十│蔡金發│鋁製餐盤等物 │ │ │ │八月初 │二之一號 │ │ │ │ ├───┼────┼──────────┼───┼───────┤ │ │一三四│九十一年│樹林市鎮○街四七一之│賴筠閎│電腦主機一台、│ │ │ │八月五日│一號工廠內 │ │印表機二台、支│ │ │ │ │ │ │票(客票)八張│ │ │ │ │ │ │、公事包一個 │ │ ├───┼────┼──────────┼───┼───────┤ │ │一三五│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蔡桂霖│電鑽二支、切管│ │ │ │八月份 │角坡一0之十六號 │ │機二台、不鏽鋼│ │ │ │ │ │ │鐵材料一批 │ │ ├───┼────┼──────────┼───┼───────┤ │ │一三六│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黃金泉│電纜線一批 │ │ │ │八月份 │角坡二0號 │ │ │ │ ├───┼────┼──────────┼───┼───────┤ │ │一三七│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二一九巷│王月梅│三葉牌發電機二│ │ │ │八月份 │四七號 │ │台 │ │ ├───┼────┼──────────┼───┼───────┤ │ │一三八│九十一年│板橋市○○街三四七號│翁清泉│自小貨車ZN─│ │ │ │八月份 │後面停車空地 │ │九四六一車內欲│ │ │ │ │ │ │銷售之大型布娃│ │ │ │ │ │ │娃(一整車) │ │ ├───┼────┼──────────┼───┼───────┤ │ │一三九│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二│陳寶芬│手動扳手及鐵製│ │ │ │八月份 │段四六號之一工廠內 │ │作業工具一批 │ │ ├───┼────┼──────────┼───┼───────┤ │ │一四0│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二│游金進│手動扳手及鐵製│ │ │ │八月份 │段四八巷一之七號工廠│ │作業工具一批 │ │ │ │ │內 │ │ │ │ ├───┼────┼──────────┼───┼───────┤ │ │一四一│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三│林錫欽│電動工具一批、│ │ │ │八月份 │段八號工廠 │ │發電機七台 │ │ ├───┼────┼──────────┼───┼───────┤ │ │一四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三│金振鎧│手動工具一批 │ │ │ │八月份 │三三巷二七號 │ │ │ │ ├───┼────┼──────────┼───┼───────┤ │ │一四三│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潘進成│HW─九二九三│ │ │ │八月份 │七三之三六號前 │ │自小貨車內零錢│ │ │ │ │ │ │、高速公路回數│ │ │ │ │ │ │票數張 │ │ ├───┼────┼──────────┼───┼───────┤ │ │一四四│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鎮○○路三│盧富思│電鑽工具一批 │ │ │ │八月份 │段二0三號(瑞志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一四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陳正村│機械零件一批 │ │ │ │八月份 │四二巷十七號工廠內(│ │ │ │ │ │ │晉意工業有限公司) │ │ │ │ ├───┼────┼──────────┼───┼───────┤ │ │一四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彭武鈴│工業用工具一批│ │ │ │八月份 │二四號之一工廠 │ │ │ │ ├───┼────┼──────────┼───┼───────┤ │ │一四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六│蔡宜宏│作業用工具一批│ │ │ │八月份 │之九號B棟 │ │、鐵線一捲 │ │ ├───┼────┼──────────┼───┼───────┤ │ │一四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湯鑫富│作業用工具一批│ │ │ │八月份 │八一號工廠內 │ │ │ │ ├───┼────┼──────────┼───┼───────┤ │ │一四九│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十│許仁詮│作業用工具一批│ │ │ │八月份 │五號之三(統照有限公│ │、電鑽一支 │ │ │ │ │司) │ │ │ │ ├───┼────┼──────────┼───┼───────┤ │ │一五0│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鎮○○○路│秦依帆│零錢二百元、回│ │ │ │八月份 │四九一巷七號 │ │數票十張 │ │ ├───┼────┼──────────┼───┼───────┤ │ │一五一│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福德新村│康清雲│電纜線一批 │ │ │ │八月份 │六一之四號(朝陽石材│ │ │ │ │ │ │公司) │ │ │ │ ├───┼────┼──────────┼───┼───────┤ │ │一五二│九十一年│五股鄉○○路九一之十│陳尚中│五米長電纜銅線│ │ │ │八月份 │一號工廠內 │ │ │ │ ├───┼────┼──────────┼───┼───────┤ │ │一五三│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二段三七│謝新慶│電腦主機、切割│ │ │ │八月份 │八巷十二號 │ │機、傳真機、血│ │ │ │ │ │ │壓機、電動工具│ │ │ │ │ │ │等物 │ │ ├───┼────┼──────────┼───┼───────┤ │ │一五四│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二段四三│李永枝│辦公桌、酒櫃等│ │ │ │八月份 │六、四三八號工廠 │ │物 │ │ ├───┼────┼──────────┼───┼───────┤ │ │一五五│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一三│曾文生│氣(電)動工具│ │ │ │八月份 │五巷二之七號 │ │一組 │ │ ├───┼────┼──────────┼───┼───────┤ │ │一五六│九十一年│鶯歌鎮○○○街九二之│葉秀星│電鑽六支、攻牙│ │ │ │八月中旬│一號 │ │機三台、電動鑿│ │ │ │ │ │ │壁機二台、水平│ │ │ │ │ │ │儀一台 │ │ ├───┼────┼──────────┼───┼───────┤ │ │一五七│九十一年│台北縣三峽鎮○○路三│王祥民│砂輪機等工具 │ │ │ │八月中 │段二三五巷三號(加麗│ │ │ │ │ │ │鋼製傢公司) │ │ │ │ ├───┼────┼──────────┼───┼───────┤ │ │一五八│九十一年│板橋市○○街八九之二│賴錦標│飲料、傳真機、│ │ │ │八月底 │號 │ │無線電話、有線│ │ │ │ │ │ │電話、冷氣機等│ │ │ │ │ │ │物 │ │ ├───┼────┼──────────┼───┼───────┤ │ │一五九│九十一年│板橋市○○街一二一號│張冠隆│電腦、氣(電)│ │ │ │八月底 │ │ │動工具、列表機│ │ │ │ │ │ │等工具 │ │ ├───┼────┼──────────┼───┼───────┤ │ │一六0│九十一年│桃園縣八德市○○路九│謝冬茂│電動工具一批 │ │ │ │八月中旬│九一巷一二三弄一四五│ │ │ │ │ │ │號 │ │ │ │ ├───┼────┼──────────┼───┼───────┤ │ │一六一│九十一年│桃園縣八德市○○路九│謝義錦│鋁合金材料一批│ │ │ │八月中旬│九一巷一二三弄一四九│ │ │ │ │ │ │號 │ │ │ │ ├───┼────┼──────────┼───┼───────┤ │ │一六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田尾巷八│高兩平│卡拉OK音響一│ │ │ │八月二十│0號 │ │套,電鑽二支,│ │ │ │三日九時│ │ │砂輪機二台,研│ │ │ │許 │ │ │磨機及攻牙機各│ │ │ │ │ │ │一台、洋酒飲料│ │ │ │ │ │ │一批 │ │ ├───┼────┼──────────┼───┼───────┤ │ │一六三│九十一年│三峽鎮○○路九一0號│蕭旺 │砂輪機、電鑽、│ │ │ │九月初 │ │ │氣動釘槍等物 │ │ ├───┼────┼──────────┼───┼───────┤ │ │一六四│九十一年│板橋市○○街三六九巷│黃張美│剪刀二支、氣動│ │ │ │九月份 │七五號 │麗 │木槍十支 │ │ ├───┼────┼──────────┼───┼───────┤ │ │一六五│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九巷九號│郭昭妹│新台幣一萬元、│ │ │ │九月份 │五樓 │ │釣桿捲機自動器│ │ │ │ │ │ │一支 │ │ ├───┼────┼──────────┼───┼───────┤ │ │一六六│九十一年│八里鄉下罟村長坑口七│周祖盛│砂輪機二台、高│ │ │ │九月份 │二號 │ │速電鑽四支 │ │ ├───┼────┼──────────┼───┼───────┤ │ │一六七│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彭德順│空壓機、水平儀│ │ │ │九月份 │角坡三三之一號 │ │器及電動小金鋼│ │ │ │ │ │ │各一台,電鑽五│ │ │ │ │ │ │台、穴鑽二台 │ │ ├───┼────┼──────────┼───┼───────┤ │ │一六八│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邱六遜│監視器電腦一組│ │ │ │九月份 │角坡七之十八號 │ │ │ │ ├───┼────┼──────────┼───┼───────┤ │ │一六九│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路│胡良正│筆記型電腦、發│ │ │ │九月份 │二0之九號 │ │電機各一台,電│ │ │ │ │ │ │動工具一批 │ │ ├───┼────┼──────────┼───┼───────┤ │ │一七0│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一│蔡碧桃│電動扳手、砂輪│ │ │ │九月份 │段二二0巷二二號工廠│ │機及研磨機一批│ │ │ │ │內 │ │ │ │ ├───┼────┼──────────┼───┼───────┤ │ │一七一│九十一年│樹林市○○路二號之二│張博淵│傳真機、VCD│ │ │ │九月份 │ │ │二台、發票六本│ │ │ │ │ │ │、CD唱片等物│ │ │ │ │ │ │ │ │ ├───┼────┼──────────┼───┼───────┤ │ │一七二│九十一年│中和市○○路三五六巷│陳順城│新台幣一千元、│ │ │ │九月中 │九之三號 │ │電視機 │ │ │ │ │ │ │ │ │ ├───┼────┼──────────┼───┼───────┤ │ │一七三│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五龍村壟│林秋琴│作業用工具一批│ │ │ │九月中 │鉤路十四之二號工廠內│ │ │ │ │ │ │(明昌機械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一七四│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五龍村壟│陳世逢│電鑽工具一批 │ │ │ │九月下旬│鉤路五之十八號工廠內│ │ │ │ │ │ │ │ │ │ │ ├───┼────┼──────────┼───┼───────┤ │ │一七五│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一四│陳宗宏│電腦一部、釣具│ │ │ │九月廿三│七號工廠 │ │一批 │ │ │ │日十時三│ │ │ │ │ │ │十分 │ │ │ │ │ ├───┼────┼──────────┼───┼───────┤ │ │一七六│九十一年│三峽鎮○○路○段一一│李佳桂│電腦主機一台、│ │ │ │九月底 │五之三號(蔚慶鋼鐵公│ │發票四本 │ │ │ │ │司) │ │ │ │ ├───┼────┼──────────┼───┼───────┤ │ │一七七│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一三│張智杰│農產品 │ │ │ │九、十月│三巷底農田 │ │ │ │ │ │ │ │ │ │ │ ├───┼────┼──────────┼───┼───────┤ │ │一七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六│吳坤木│電視、電腦辦公│ │ │ │十月初 │九四巷六之一號(閤良│ │桌椅 │ │ │ │ │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一七九│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二段三二│李進生│鋸剪風車、氣動│ │ │ │十月初 │之二八號 │ │風槍、電動拋光│ │ │ │ │ │ │器等物 │ │ ├───┼────┼──────────┼───┼───────┤ │ │一八0│九十一年│板橋市○○街三六九巷│廖棋逢│電鑽一支、雕刻│ │ │ │十月初 │八五之一號(傢俱工廠│ │機一台、釘槍一│ │ │ │ │) │ │支 │ │ ├───┼────┼──────────┼───┼───────┤ │ │一八一│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段二一│王偉業│車號五N─八七│ │ │ │十月份 │九巷四九號 │ │八二號自小貨車│ │ │ │ │ │ │一部,發電機、│ │ │ │ │ │ │CO2氣焊機、│ │ │ │ │ │ │離子切割機及土│ │ │ │ │ │ │木洗洞機各一台│ │ │ │ │ │ │,電鑽、打洞機│ │ │ │ │ │ │及砂輪機各二台│ │ ├───┼────┼──────────┼───┼───────┤ │ │一八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三│邱漢聰│鐵門遭破壞 │ │ │ │十月份 │三三巷四五號 │ │ │ │ ├───┼────┼──────────┼───┼───────┤ │ │一八三│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六│潘邱顯│砂輪機一台、機│ │ │ │十月份 │七號 │ │油一批 │ │ ├───┼────┼──────────┼───┼───────┤ │ │一八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五│黃介德│鍍金擺飾品二個│ │ │ │十月份 │一之一號工廠 │ │ │ │ ├───┼────┼──────────┼───┼───────┤ │ │一八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六│謝振豐│棧板七片 │ │ │ │十月份 │二號工廠 │ │ │ │ ├───┼────┼──────────┼───┼───────┤ │ │一八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十│楊木燦│電鑽等作業用工│ │ │ │十月份 │五之一號工廠內(朴佑│ │具一批 │ │ │ │ │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一八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路一│邱建國│作業用工具一批│ │ │ │十月份 │0六號之三 │ │ │ │ ├───┼────┼──────────┼───┼───────┤ │ │一八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陳建宏│水電材料一批 │ │ │ │十月份 │三九巷二一號工廠 │ │ │ │ ├───┼────┼──────────┼───┼───────┤ │ │一八九│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路三│江俊豐│砂輪機四具(含│ │ │ │十月三日│段一0一巷二八號旁 │ │電鑽一支、平面│ │ │ │下午五時│ │ │砂輪機一台) │ │ │ │許 │ │ │ │ │ ├───┼────┼──────────┼───┼───────┤ │ │一九0│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長道坑村│王承宗│砂輪機、發電機│ │ │ │十月十二│三三之二號 │ │、電鑽各一台,│ │ │ │日 │ │ │電鋸二台 │ │ ├───┼────┼──────────┼───┼───────┤ │ │一九一│九十一年│新莊市○○路三三三號│張文龍│電腦主機、電話│ │ │ │十月十二│(鴻龍企業社) │ │機、數據機各一│ │ │ │日 │ │ │台 │ │ ├───┼────┼──────────┼───┼───────┤ │ │一九二│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石光榮│車用打氣筒及雨│ │ │ │十月十二│九號前 │ │刷片 │ │ │ │日 │ │ │ │ │ ├───┼────┼──────────┼───┼───────┤ │ │一九三│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九│楊春金│氣動工具一批 │ │ │ │十月十三│之二五號 │ │ │ │ │ │日 │ │ │ │ │ ├───┼────┼──────────┼───┼───────┤ │ │一九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黃如菁│衛生紙一批等物│ │ │ │十月中 │四二巷一之一號工廠 │ │ │ │ ├───┼────┼──────────┼───┼───────┤ │ │一九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張貴連│剪刀、塑膠材料│ │ │ │十月中 │四二巷二之三號工廠 │ │一批等物 │ │ ├───┼────┼──────────┼───┼───────┤ │ │一九六│九十一年│新莊市○○路二一一號│陳聰岳│機油、積炭油污│ │ │ │十月底 │(尚晟汽車修理廠) │ │清潔劑兩箱、電│ │ │ │ │ │ │瓶兩個 │ │ ├───┼────┼──────────┼───┼───────┤ │ │一九七│九十一年│樹林市○○路二二五巷│陳有福│GR─五六七二│ │ │ │十月底 │八號一樓前 │ │號車內新台幣一│ │ │ │ │ │ │千多元 │ │ ├───┼────┼──────────┼───┼───────┤ │ │一九八│九十一年│新莊市○○○路瓊英巷│郭集智│純金飾品一批、│ │ │ │十一月初│一弄一號四樓 │ │相機一台 │ │ ├───┼────┼──────────┼───┼───────┤ │ │一九九│九十一年│三峽鎮○○路○段一三│簡志麟│手機接鍵器一批│ │ │ │十一月間│七號 │ │ │ │ ├───┼────┼──────────┼───┼───────┤ │ │二00│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樂善村牛│陳炎輝│砂輪機三台、電│ │ │ │十一月份│角坡一之二號 │ │動電鑽一支 │ │ ├───┼────┼──────────┼───┼───────┤ │ │二0一│九十一年│新莊市○○路二四六號│鄭劦佑│自小貨車HF─│ │ │ │十一月份│前 │ │四七四三號車內│ │ │ │ │ │ │五金貨品一批 │ │ ├───┼────┼──────────┼───┼───────┤ │ │二0二│九十一年│板橋市○○街二五三巷│李林珠│營業小客車二八│ │ │ │十一月份│一0弄十四號地下室 │ │五─LK車內C│ │ │ │ │ │ │D音響及硬幣 │ │ ├───┼────┼──────────┼───┼───────┤ │ │二0三│九十一年│台北縣五股鄉○○路九│林德明│電鑽二支、砂輪│ │ │ │十一月份│之二一號工廠內 │ │機三台 │ │ ├───┼────┼──────────┼───┼───────┤ │ │二0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郭坤山│電鑽及電磨器數│ │ │ │十一月份│四二巷二一號工廠內 │ │支 │ │ ├───┼────┼──────────┼───┼───────┤ │ │二0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五│郭燦明│新台幣五萬元、│ │ │ │十一月份│一之三號 │ │回數票一本 │ │ ├───┼────┼──────────┼───┼───────┤ │ │二0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張錫琛│作業用工具一批│ │ │ │十一月份│五之一號 │ │ │ │ ├───┼────┼──────────┼───┼───────┤ │ │二0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路三│黃文義│電鑽三支、砂輪│ │ │ │十一月份│段一0一巷二0號工廠│ │機五支、研磨機│ │ │ │ │ │ │一支等物 │ │ ├───┼────┼──────────┼───┼───────┤ │ │二0八│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一九│王耀緯│氣(電)動工具│ │ │ │十一月份│三之十八號(崎漢實業│ │四組 │ │ │ │ │有限公司) │ │ │ │ ├───┼────┼──────────┼───┼───────┤ │ │二0九│九十一年│樹林市○○街○段一八│李金福│電纜線約九十公│ │ │ │十一月初│0號工廠 │ │尺 │ │ ├───┼────┼──────────┼───┼───────┤ │ │二一0│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一之十八│江啟瑞│電腦、列表機各│ │ │ │十一月份│號E棟 │ │兩部、電視一台│ │ │ │ │ │ │、電話三具、神│ │ │ │ │ │ │像金牌、氣(電│ │ │ │ │ │ │)動工具十餘組│ │ ├───┼────┼──────────┼───┼───────┤ │ │二一一│九十一年│八里鄉○○村○○○路│黃虞傑│電鑽三支、砂輪│ │ │ │十一月十│十五之六八號 │ │機七台 │ │ │ │日 │ │ │ │ │ ├───┼────┼──────────┼───┼───────┤ │ │二一二│九十一年│新莊市○○街五七巷二│郭建志│新台幣一萬餘元│ │ │ │十一月中│五號五樓 │ │ │ │ │ │旬 │ │ │ │ │ ├───┼────┼──────────┼───┼───────┤ │ │二一三│九十一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陳森和│電鑽一支、電剪│ │ │ │十二月初│四0號工廠內 │ │數支及工具一批│ │ ├───┼────┼──────────┼───┼───────┤ │ │二一四│九十一年│樹林市○○街二段四四│范勝煌│電腦兩部、列表│ │ │ │十二月初│一之三號(合源傢俱廠│ │機電視機各一部│ │ │ │ │) │ │、電話三具、神│ │ │ │ │ │ │像金牌、氣(電│ │ │ │ │ │ │)動工具十餘組│ │ ├───┼────┼──────────┼───┼───────┤ │ │二一五│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路三│蔡煌章│KENWOOD│ │ │ │十二月二│七九巷五號 │ │汽車音響一部 │ │ │ │日 │ │ │ │ │ ├───┼────┼──────────┼───┼───────┼───┤ │二一六│八十九年│台北縣泰山鄉○○路一│張志銘│五C─四七五九│ │ │ │十月二日│八巷內 │ │號自小客車 │ │ ├───┼────┼──────────┼───┼───────┼───┤ │二一七│八十六年│台北縣林口鄉○○路九│吳建隆│電視、冷氣、電│均以油│ │ │七月份 │0之一號 │ │腦、報表機及熱│壓剪破│ │ │ │ │ │水爐一台 │壞門窗│ ├───┼────┼──────────┼───┼───────┤入內行│ │二一八│八十七年│台北縣林口鄉○○路五│謝文唐│金項鍊、金戒指│竊 │ │ │十一月份│八之二號 │ │及玉鐲數個 │ │ ├───┼────┼──────────┼───┼───────┤ │ │二一九│八十八年│台北縣林口鄉○○路四│黃偉義│推高機、冷氣機│ │ │ │八月份 │八之七號 │ │各一台及作業工│ │ │ │ │ │ │具一批 │ │ ├───┼────┼──────────┼───┼───────┤ │ │二二0│八十八年│台北縣八里鄉長坑村長│鄭高岡│電纜線一批 │ │ │ │八月份 │坑口二六之一號 │ │ │ │ ├───┼────┼──────────┼───┼───────┤ │ │二二一│八十八年│台北縣八里鄉長坑村長│江鄭清│電纜線一批(約│ │ │ │八月份 │坑口二六之六號 │標 │一千公尺) │ │ ├───┼────┼──────────┼───┼───────┤ │ │二二二│八十八年│桃園縣八德市○○路一│曾國忠│銅製零件一批 │ │ │ │八月份 │0六號 │ │ │ │ ├───┼────┼──────────┼───┼───────┤ │ │二二三│八十九年│台北縣林口鄉○○路一│李晶瑩│電腦一台及工具│ │ │ │三月份 │0六號 │ │一批 │ │ ├───┼────┼──────────┼───┼───────┤ │ │二二四│八十九年│桃園縣八德市○○路一│張源清│鋁製輪子一批、│ │ │ │四月份 │五0號工廠內 │ │個人電腦(含主│ │ │ │ │ │ │機、螢幕)一組│ │ │ │ │ │ │、傳真機一台 │ │ ├───┼────┼──────────┼───┼───────┤ │ │二二五│八十九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二│陳威斐│個人電腦(含主│ │ │ │八月份 │一六號工廠內 │ │機、螢幕)六組│ │ │ │ │ │ │、冷氣機三台,│ │ │ │ │ │ │工業用顯微鏡、│ │ │ │ │ │ │顯像機各一台 │ │ ├───┼────┼──────────┼───┼───────┤ │ │二二六│八十九年│台北縣林口鄉嘉寶村寶│張振聲│電纜線一批及作│ │ │ │八月份 │斗厝坑四二號 │ │業用工具一批 │ │ ├───┼────┼──────────┼───┼───────┤ │ │二二七│八十九年│桃園縣大園鄉沙崙村六│黃茂林│電腦主機、螢幕│ │ │ │八月份 │之二號 │ │、監控攝影鏡頭│ │ │ │ │ │ │及語言翻譯機各│ │ │ │ │ │ │一台 │ │ ├───┼────┼──────────┼───┼───────┤ │ │二二八│九十年九│台北縣八里鄉長坑村二│王萬富│鋁條一批 │ │ │ │月 │六之三 │ │ │ │ ├───┼────┼──────────┼───┼───────┤ │ │二二九│九十一年│桃園縣八德市○○路一│徐麗秋│手錶及飾品一批│ │ │ │一月份 │七九號 │ │ │ │ ├───┼────┼──────────┼───┼───────┤ │ │二三0│九十一年│桃園縣八德市大安村羊│江秋菊│玉蟾蜍飾品一件│ │ │ │二月份 │稠仔十二號工廠內 │ │、作業工具一批│ │ │ │ │ │ │ │ │ ├───┼────┼──────────┼───┼───────┤ │ │二三一│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鎮○○街九│張敏南│電槌二支,電鋸│ │ │ │四月份 │二巷三號 │ │及大剪刀各一支│ │ │ │ │ │ │,工具一批 │ │ ├───┼────┼──────────┼───┼───────┤ │ │二三二│九十一年│桃園市○○街一六0巷│黃璇朱│公司員工印章數│ │ │ │四月四日│十九號工廠內 │ │顆、支票數本 │ │ │ │ │ │ │ │ │ ├───┼────┼──────────┼───┼───────┤ │ │二三三│九十一年│桃園縣龜山鄉○○街三│呂郁捷│氣動槍二支、電│ │ │ │七月份 │0六之一號 │ │鋸一支及作業用│ │ │ │ │ │ │工具一批 │ │ ├───┼────┼──────────┼───┼───────┤ │ │二三四│九十一年│台北縣林口鄉中湖村菁│黃瑞明│紡織造用盤頭五│ │ │ │八月份 │埔二五之九號工廠內 │ │支 │ │ ├───┼────┼──────────┼───┼───────┤ │ │二三五│九十一年│台北縣八里鄉長坑村二│王萬富│鋁條一批 │ │ │ │九月份 │六之三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三六│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一│陳義德│手提雕刻機六支│ │ │ │十月份 │二五巷四號 │ │ │ │ ├───┼────┼──────────┼───┼───────┼───┤ │二三七│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市○○路三│吳金燕│高壓電線一批 │均由林│ │ │七月份 │七九巷十九弄二之一號│ │ │明輝以│ │ │ │工廠內 │ │ │螺絲起│ ├───┼────┼──────────┼───┼───────┤子、油│ │二三八│九十一年│台北縣樹林鄉○○街三│顏汎昇│電腦周邊材料一│壓剪等│ │ │七月份 │號 │ │批 │工具破│ ├───┼────┼──────────┼───┼───────┤壞門窗│ │二三九│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王佳鈴│電視機二台、工│、住宅│ │ │八月份 │十二之一號 │ │具一批 │門鎖等│ ├───┼────┼──────────┼───┼───────┤安全設│ │二四0│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三│廖素鏡│電鑽工具一批 │備或汽│ │ │八月份 │三三巷巷四七號(旺相│ │ │車車窗│ │ │ │企業有限公司) │ │ │入內行│ ├───┼────┼──────────┼───┼───────┤竊,饒│ │二四一│九十一年│台北縣新莊市○○路三│謝清海│電腦一組 │德沐則│ │ │十月份 │三三巷三九號一樓工廠│ │ │在外把│ │ │ │ │ │ │風。 │ ├───┼────┼──────────┼───┼───────┼───┤ │二四二│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鎮○○街三│郭石峰│電動工具(電鑽│均以油│ │ │八月份 │五0號 │ │、砂輪機)、影│壓剪破│ │ │ │ │ │印機一台 │壞門窗│ │ │ │ │ │ │入內行│ │ │ │ │ │ │竊。 │ ├───┼────┼──────────┼───┼───────┼───┤ │二四三│八十九年│台北縣鶯歌鎮○○街一│李呂麗│抽油煙機、瓦斯│戊○○│ │ │六月初 │九號 │雲 │爐台、冷氣機各│與綽號│ │ │ │ │ │乙台、書桌乙張│「阿龍│ │ │ │ │ │ │」之不│ ├───┼────┼──────────┼───┼───────┤詳男子│ │二四四│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鎮○○○路│李賜興│汽車電瓶乙組(│,以自│ │ │六月初 │四九一巷七號前 │ │車內財物失竊)│備之扳│ │ │ │ │ │ │手、起│ ├───┼────┼──────────┼───┼───────┤子、油│ │二四五│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鎮○○○路│呂進桐│行動電話乙支(│壓剪等│ │ │七月中旬│四九一巷七號前 │ │車內財物失竊)│工具,│ │ │ │ │ │ │破壞住│ ├───┼────┼──────────┼───┼───────┤處及車│ │二四六│九十一年│台北縣鶯歌鎮○○○路│陳文杰│長壽香煙二條、│輛之門│ │ │七月中旬│三三五巷一號 │ │茶葉二罐 │鎖、玻│ │ │ │ │ │ │璃而進│ ├───┼────┼──────────┼───┼───────┤入行竊│ │二四七│八十大年│台北縣三峽鎮○○街一│陳淑玫│音箱乙台 │。 │ │ │五月 │九一之四號前 │ │ │ │ ├───┼────┼──────────┼───┼───────┤ │ │二四八│八十九年│台北縣樹林市○○街二│李明忠│香煙五條 │ │ │ │五月初 │段四三六號前 │ │ │ │ ├───┼────┼──────────┼───┼───────┤ │ │二四九│九十年六│台北縣鶯歌鎮○○路二│林進祥│現金新台幣五千│ │ │ │月初 │號(地下室) │ │元 │ │ ├───┼────┼──────────┼───┼───────┤ │ │二五0│九十年十│台北縣鶯歌鎮○○路五│吳麗錦│現金新台幣五千│ │ │ │月中旬 │十巷六號(地下室) │ │元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