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9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未○○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f○○
午○○
c○○
申○○
g○○(原名鄭呂良)
T○○
酉○○
P○○
C○○
丑○○
W○○
m○○(原名張正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3319、11892 、21252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被告未○○、f○○、午○○、c○○、
申○○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
式審判程序;被告g○○、T○○、酉○○、P○○、C○○、
丑○○、W○○、m○○仍適用通常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未○○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詐欺取財伍拾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又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恐嚇取財貳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6 、16、20、30所示之存摺均沒收。
午○○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詐欺取財伍拾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又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恐嚇取財貳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貳編號6 、16、20、30所示之存摺均沒收。
c○○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詐欺取財伍拾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又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恐嚇取財貳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6 、16、20、30所示之存摺均沒收。
f○○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詐欺取財伍拾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又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恐嚇取財貳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6 、16、20、30所示之存摺均沒收。
申○○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詐欺取財伍拾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又共同犯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恐嚇取財貳罪,各處刑、減刑及沒收詳如附表貳編號16、17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貳編號6 、16、20、30所示之存摺均沒收。
g○○、T○○、酉○○、P○○、C○○、丑○○均無罪。
W○○、m○○免訴。
事實
一、未○○、午○○、c○○、f○○、申○○與癸○○、壬○○、乙○○(後3 人未到庭,嗣到庭後另行審結),均明知已成年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及另數名成年男、女等人係以詐欺、恐嚇取財犯罪所組集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與之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成員提供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未○○、c○○,由未○○、c○○負責與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等人聯絡提領贓款與匯款事宜,午○○則為未○○、c○○等人保管部分之存摺、提款卡與所提領之贓款。未○○、c○○並與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等人約定其等負責提領之款項可從中取得百分之六為酬。其餘午○○等人則分別依未○○、c○○等指示擔任試卡與提領之工作,言明從該百分之六報酬中給予百分之二或一定金額為酬。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及另數名成年男、女等所組集團,於附表壹所示被害人遭詐騙日期地點,在電話中以附表壹所示詐騙言詞或恐嚇言詞,分別對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施詐或恐嚇,使附表壹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各於如附表壹編號1 至15、18至52之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壹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金額至附表壹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人頭帳戶;使附表壹編號16、17所示被害人心生畏懼,而各於如附表壹編號16、17之匯款時、地,匯款如附表壹編號16、17所示金額至附表壹編號16、17所示人頭帳戶。再由該集團成員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電話指示未○○、c○○;未○○、c○○再指示其餘車手,或與之同往,持附表壹編號1 至52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等迅即提領款項,提領人再將提領之款項交予未○○、c○○,未○○、c○○除保留提領款項百分之六為酬外,將餘款匯予該詐欺集團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嗣經警循線查獲,扣得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所有經人頭帳戶李奇明、鄧俊杰出售而取得之如附表貳編號6 、16、20 、30 所示帳戶之存摺4 本。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c○○、午○○、f○○、申○○部分,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被告未○○、c○○、午○○、f○○、申○○等5 人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就其5 人部分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未○○、c○○、午○○、f○○、申○○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前開犯罪事實為認罪之陳述,被告未○○、c○○於警詢時均坦承上開犯行,被告未○○於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其都是打電話與詐欺集團接洽,詐欺集團將東西放在哪裡會告知,叫其過去拿,其負責領錢、匯錢。其自己也有領錢,並叫f○○、午○○領錢,其抽百分之六。如係2 人一起做就各百分之三,三人就各百分之二,查扣之存摺、提款卡係阿雄、法拉力寄到新屋,然後其去領取,領到的錢詐欺集團會給其帳戶,叫其匯進去,癸○○、壬○○有請她們試卡,f○○、午○○說要賺錢才叫他們去領錢。阿雄、法拉力都是其在處理,小胡部分其與c○○都有幫忙領,申○○也負責領錢,申○○有與其做過,阿雄直接打電話給申○○或透過其打電話給申○○,f○○也是一起領錢的等情,c○○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未○○叫阿昌,其都是與大陸可樂、小胡連絡,未○○與其各做各的,錢是大陸那邊給帳號由其匯進去,領過差不多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等情,被告午○○於警詢坦承其負責提領贓款,其對阿昌未○○負責,未○○負責與可樂、小胡、阿雄、法拉力、美樂等人聯絡領贓款之事,c○○就是綽號眼鏡者,c○○負責之工作也是與可樂、小胡、阿雄、法拉力、美樂等人聯絡領贓款之事,其個人提領大約1 百多次,提領約1 百多萬元,錢都交給未○○、c○○,其尚未分到,未○○告知其可拿所領贓款百分之2 ,未○○、c○○與上面怎麼算錢其不知,未○○、c○○會將贓款交給上面等情,其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未○○叫阿昌,其向未○○負責,c○○也會叫其做,其係受未○○、c○○要求去領錢。其領過差不多100 萬元,其抽百分之二,f○○也是聽阿昌未○○的等情,被告f○○於警詢坦稱:其係跟阿昌未○○去領錢,未○○負責接電話,其負責領錢,1 天最多領20次,少則領5 、6 次,大部分係領2 至3 千元,贓款由未○○保管,未○○說月底會給其4萬元,尚未給等情,被告f○○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其與未○○、午○○與c○○是一起的,其與午○○負責領款,其主要係聽命於未○○,c○○有時候會叫去領錢。其領到錢後交給未○○,卡片也還未○○,領到錢未○○保留百分之四,其留百分之二,c○○與午○○合作,其差不多拿到10萬元等情,而癸○○於於警詢稱有加入負責試卡與提領現金,領到錢未滿10萬元分紅百分之3 ,滿10萬元分紅5 千元,是電話通知其去領款項等情,其於檢察官訊問時證稱:其負責拿卡去領錢,10萬元抽5000元,領到過4 萬至5 萬元等情,壬○○於警詢陳稱:未○○有找其去做提款之事,未○○開車載其去提款,是未○○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其只有幫未○○領過錢,癸○○有分紅到等情,其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其有去領過錢,未○○叫其去領的等情,而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於警詢就其等被詐欺或被恐嚇之事實陳述甚明,且有附表壹所示扣案之存摺、提款卡、匯款單3 張、未○○被查扣所提領之贓款70萬元、c○○被查扣之所領贓款19萬7000元、午○○被查扣所提領贓款8 萬2000元、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8份、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24份、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3份、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9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4份、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5份、臺灣土地銀行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01份、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02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2份、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 份、萬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通訊監察譯文0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王志願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鄧郢奇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第一商業銀行草店尾分行簡中聖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單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之基本資料表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曹益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鄧郢奇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申請書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陽信銀行新莊分行盧重燐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基本資料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三重忠孝路郵局劉國偉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0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1份、聯邦商業銀行鄧俊杰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萬泰商業銀行鄧俊杰帳戶之申請書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安泰銀行新莊分行盧重燐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古詩坪帳戶之客戶金本資料影本01份、約定書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鄧郢奇帳戶之客戶資料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中壢華勛郵局呂依婷帳戶客戶基本資料0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卓立強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戴秀英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李振瑋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陳明忠帳戶之交易明細影本01份、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李燕華帳戶之顧客資料卡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01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黃詩育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張群偉帳戶之約定書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桃園分行林家德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陳靖濬帳戶之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影本01份、後龍郵局V○○帳戶客戶基本資料0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1份、大園郵局郭信忠帳戶客戶基本資料0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1份、三重忠孝路郵局陳明章帳戶客戶基本資料01份、客戶歷史交易清單01份、聯邦銀行南崁分行陳俊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與印鑑卡影本01份、申請書影本01份、交易明細01份、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行童惠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影本01份、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01份、復華銀行天母分行楊紫妍帳戶申請書影本01份、交易明細01份、復華銀行中壢分行李奇明帳戶印鑑卡影本01份、交易明細01份、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行葉家富帳戶申請書影本01份、客戶基本資料01份、交易明細0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m○○(原名張正彬)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本01份、交易明細01份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未○○、c○○、午○○、f○○、申○○等人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未○○、午○○、c○○、f○○、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未○○、午○○、c○○、f○○、申○○等5 人與癸○○、壬○○、乙○○係擔任已成年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及另數名成年男、女等人所組成犯罪集團之提領贓款轉匯予該詐欺集團即所謂車手之角色,由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成員提供所取得之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分別交付予未○○、c○○,並與未○○、c○○約定其等可從提領之贓款中取百分之六為酬,未○○、c○○在與其餘擔任車手角色之人約定提領之後將分與提領金額百分之二或一定之金額為酬;該集團成員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及另數名成年男、女等再以附表壹所示方式施詐、施恐嚇,使被害人匯款或存款入該等人頭帳戶,再由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聯絡未○○、c○○,未○○、c○○即與其他車手依指示持該等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迅即提領贓款,而依上開約定比例獲取報酬,未○○、c○○在將其餘贓款匯入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被告未○○、午○○、c○○、f○○、申○○等5人與癸○○、壬○○、乙○○等擔任車手之人與已成年綽號法拉力、美樂、阿雄、可樂、小胡等人及另數名成年男、女等人,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檢察官認被告未○○、午○○、c○○、f○○、申○○等人係幫助犯,顯有未洽。又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已載明被告未○○、午○○、c○○、f○○、申○○等5 人對於附表壹編號16、17之被害人F○○、R○○之行為方式為恐嚇勒索、聲稱將對被害人家人不利之恐嚇行為,惟就該部分所引起訴法條為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起訴法條顯有未洽,應予變更。被告未○○、午○○、c○○、f○○、申○○各所犯附表壹編號1 至15、18至52所示詐欺取財50罪、附表壹編號16、17所示恐嚇取財2 罪等52罪彼此間,行為不同,犯意有別,應分論併罰之。被告未○○、午○○、c○○、f○○、申○○與其餘共同正犯就附表壹編號3 、5 、6 、8 、10、12、15、16、17、18、20、24、25、26、29、32、33、35、37、38、39、42、44、47、48、51等行為,各係以一接續行為而使被害人各多次交付財物,仍各祇成立一罪。爰審酌被告未○○、午○○、c○○、f○○、申○○等人各罪犯罪情節,被告未○○、c○○2 人負責與集團主要成員聯絡,取得保管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車手分工,報酬分配等,情節較重,被告午○○則則與未○○、c○○配合,並為之持有保管部分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情節次重,而申○○、f○○僅係負責提領贓款,情節較輕,其等各罪犯罪使被害人交付財物之金額與所生危害程度,與其等犯後認罪自白,態度尚佳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於96年07月04日公布,同年月06日生效,依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自96年07月16日施行;被告犯罪係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又無該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而各減刑如主文所示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被告附表貳編號編號6 、16、20、30所示之存摺,帳戶所有人李奇明、鄧俊杰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陳明係將之出售,屬該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於各該次犯罪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之存摺、提款卡,或不能證明屬被告未○○、午○○、c○○、f○○、申○○等5 或其他共同正犯所有,或與本件之犯罪無關,不得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贓款,係屬贓物或贓物變得之物,不得宣告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租賃契約書、印章、身分證影本、記事本、預付卡申請書、預付卡、均非直接供本件各罪犯罪所用或所生、所得之物,不得宣告沒收。匯款單3 張,乃係將贓款轉匯之單據,非直接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得宣告沒收。
四、本件被告未○○、午○○、c○○、f○○、申○○等5 人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處刑之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一款情形,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又因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未○○、午○○、c○○、f○○、申○○等5 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g○○、T○○、酉○○、P○○、C○○、丑○○等人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可使他人藉該帳戶 遂行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各於如附件二(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編號1 、7 、11、14、16、18所示時、地,將如附件二編號1 、7 、11、14、16、18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售予某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供該名成員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如附件三(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三)之時間,詐騙如附件三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內。認被告g○○、T○○、酉○○、P○○、C○○、丑○○等人等人涉有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其況外,得為證據。除刑事訴訴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本件公訴人指訴被告g○○、T○○、酉○○、P○○、C○○、丑○○等人涉有幫助詐欺罪嫌,無非以被告g○○、T○○、酉○○、丑○○等人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被告P○○、C○○等人於警詢之陳述、如附件一(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如附件二之金融機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資料、如附件三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匯款單據及受理刑事到案資料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g○○坦承有將其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板橋分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新分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出租,拿到6 千元之代價等情,訊據被告P○○坦承有將其寶華銀行新竹分行之帳戶之存摺借予友人江文強,嗣江文強告知已將其上開存摺拿去賣等情。被告g○○、P○○於審理中均否認有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被告g○○辯稱於審理中辯稱:對方稱係組頭要租借帳戶,不知對方非法使用等語,被告P○○於審理中辯稱:其不知江文強會將其帳戶存摺拿去賣等情。關於證據能力部分:Ⅰ、如附件三之被害人於警詢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亦無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情形,惟檢察官與被告g○○、P○○等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該陳述分別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於警詢詢問之陳述,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之同意,該等陳述係該等被害人向警員所為被害經過之陳述,係採一問一答方式,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並無何不法取供、記載不實或其他不法情事,且依其作成之情況認適當為證據,依上開說明,該等陳述得為證據。Ⅱ、如附件一之存摺、提款卡、附件二之金融機構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匯款單據,係各該銀行從事業務之人或自動櫃員機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無何不可信之情況,得為證據。Ⅴ、受理刑事報案資料乃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證明文書,無何不可信之情況,得為證據。經查:(一)、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三所示被害人被詐欺而交付之款項,並無匯入、存入或轉入被告g○○、T○○、酉○○、P○○、C○○、丑○○等人如附件二編號1 、7 、11、14、16、18所示帳戶之情形。且依附件三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所陳述被詐欺款項之匯入帳戶,並非被告g○○、T○○、酉○○、P○○、C○○、丑○○等人上開帳戶;不能證明被告g○○、P○○等人就詐欺正犯對如附件三所示被害人之詐欺犯行,有何施以助力情事;亦不能作為對於被告T○○、酉○○、C○○、丑○○等人幫助詐欺之證據。檢察官所舉扣案之存摺、提款卡、金融機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匯款單據、受理刑事報案單等,亦均無法證明如附件三之被害人有將款項匯入、存入或轉入被告g○○、T○○、酉○○、P○○、C○○、丑○○等人上開帳戶之情事。又被告g○○、T○○、酉○○、丑○○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分別所P○○、C○○於警詢分別所陳其等上開帳戶開戶情形或將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販賣、出租、出借或交付他人等事由,然其等上開帳戶既未供為如附件三所示被害人被詐欺款項匯入、存入、轉入之人頭帳戶之用,亦不足證明被告g○○、T○○、酉○○、P○○、C○○、丑○○等人有幫助詐欺附表三之被害人情事。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g○○、T○○、酉○○、P○○、C○○、丑○○等人等人犯罪,自應諭知被告g○○、T○○、酉○○、P○○、C○○、丑○○等無罪之判決。
三、至於被告g○○之上開帳戶其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供為正犯於96年01月23日向被害人林鉦棋施詐使之於同日22時43分許轉帳匯款15998 元入該帳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09日以該院96年度簡字地5626號形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g○○拘役40日,減為拘役2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g○○前案紀錄表01份、該刑事簡易判決01份可憑。惟本件檢察官所指被告g○○以附件二編號1 所示帳戶供為幫助正犯詐欺附件三所示被害人交付財物之人頭帳戶,所指附件三之被害人與該案之被害人不同,且該案被告施以助力所幫助正犯之詐欺行為亦與本件公訴人所指不相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g○○有於正犯對附件三之被害人之犯罪時施予助力,被告g○○部分即非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併予說明。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因就被告g○○、T○○、酉○○、P○○、C○○、丑○○等人部分,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併予敘明。被告告T○○、酉○○、C○○、丑○○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就其4人部分為應諭知無罪之案件,爰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判決。
參、免訴部分: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W○○、m○○(原名張正彬)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可使他人藉該帳戶 遂行掩飾或隱匿重大犯罪所得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各於如附件二編號5 、24所示時、地,分別將附件二編號5 、24所示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售予某不詳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供該名成員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基於詐欺之犯意,於如附件三編號18、21、22、52時間,詐騙如附件三編號18、21、22、52所示之被害人(其中附件三編號18、21、22係匯入以W○○所交付之V○○帳戶,附件三編號52係匯入m○○帳戶),致附件三編號
18、21、22、52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入該等帳戶內。認被告W○○、m○○等人涉有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云云。經查被告W○○上開幫助詐欺被害人Q○○、Y○○部分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05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1053號判處被告W○○拘役58日減為拘役29日,於97年01月07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053號刑事簡易判決01份可按。而被告W○○上開幫助詐欺被害人U○○部分,與該確定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亦為該確定辦決效力所及。又被告m○○將其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付予某不詳姓名男子,並告知密碼,幫助正犯於96年01月05日詐欺被害人陳淑卿,使之匯款計12萬元入被告m○○上開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另幫助正犯於96年01月02日詐欺被害人楊欣怡,使之匯款計5 萬8 千8 百元入被告m○○上開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行之事實,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97年01月3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309號判處被告m○○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於97年03月11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0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309號刑事簡易判決01份可按。本件被告m○○上開幫助詐欺被害人林世傑部分,與該確定部分,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亦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件就被告W○○、m○○部分,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零七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壹: ┌──┬───┬─────┬──────┬───────────┐ │編號│被害人│遭詐騙日期│ 詐騙言詞 │匯款時、地、金額(單位│ │ │ │、地點 │ 或恐嚇言詞 │:新臺幣)、匯入之帳戶│ ├──┼───┼─────┼──────┼───────────┤ │ 1 │宇○○│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2日18時40分│ │ │ │22日18時20│物轉帳程序有│許,在宜蘭縣礁溪鎮合作│ │ │ │分許,在宜│誤,請配合至│金庫商業銀行礁溪分行自│ │ │ │蘭縣礁溪鄉│ATM 操作取消│動櫃員機,匯款17982 元│ │ │ │某處 │轉帳程序云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 │ │ │ │ │載為1798元)入合作金庫│ │ │ │ │ │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0000號卓立│ │ │ │ │ │強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2 │己○○│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19時50分│ │ │ │26日,在臺│物付款設定有│許,在臺中市○○路全家│ │ │ │中市南區 │誤,請配合至│便利商店某銀行自動櫃員│ │ │ │ │ATM 重新設定│機,匯款11899 元入合作│ │ │ │ │云云 │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戴秀英帳戶內(存摺、│ │ │ │ │ │提款卡扣案) │ ├──┼───┼─────┼──────┼───────────┤ │ 3 │i○○│於96年01月│佯稱:要網路│於96年01月19日15時45分│ │ │ │18日,在臺│援交,請至 │許,在臺北市某銀行自動│ │ │ │北市中山區│ATM 操作確認│櫃員機,匯款12345 元入│ │ │ │ │身分云云、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 │ │ │ │操作錯誤,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重新操作云云│號林建智帳戶內(存摺扣│ │ │ │ │、要退還款項│案)。於同日17時02分許│ │ │ │ │,須依指示操│,在臺北市某銀行自動櫃│ │ │ │ │作云云 │員機,匯款15000 元入中│ │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古詩坪帳戶內(存摺扣│ │ │ │ │ │案)。於96年01月20日12│ │ │ │ │ │時34分許、同日12時36分│ │ │ │ │ │許,在臺北市某銀行自動│ │ │ │ │ │櫃員機,各匯款83000 元│ │ │ │ │ │、2000元入第一商業銀行│ │ │ │ │ │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3583號帳戶內。 │ ├──┼───┼─────┼──────┼───────────┤ │ 4 │王左人│於96年01月│佯稱:可以取│於96年01月17日20時38分│ │ │ │17日20時30│消分期款,請│許,在臺東縣臺中市某郵│ │ │ │分許,在臺│配合至ATM 操│局自動櫃員機,匯款5001│ │ │ │東縣臺東市│作云云 │元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 │ │ │ │ │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李振瑋帳戶內│ │ │ │ │ │(存摺扣案) │ ├──┼───┼─────┼──────┼───────────┤ │ 5 │宙○○│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在臺北│ │ │ │17日,在臺│物付款轉帳設│縣三重市○○○路玉山銀│ │ │ │北縣三重市│定有誤,每月│行自動櫃員機,先後匯款│ │ │ │ │會被連續扣款│3 次每次9000元(合計27│ │ │ │ │490 元,需匯│000 元)入合作金庫商業│ │ │ │ │款3 次每次90│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6000│ │ │ │ │00元至指定帳│0000000000000 號李振瑋│ │ │ │ │戶才可以取消│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 │連續扣款的問│ │ │ │ │ │題云云 │ │ ├──┼───┼─────┼──────┼───────────┤ │ 6 │巳○○│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7日19時59分│ │ │ │27日19時30│物約定轉帳有│許、同日20時52分許,在│ │ │ │分許,在臺│問題要去ATM │臺北市○○路郵局自動櫃│ │ │ │北市士林區│操作,否則妳│員機,各匯款13999 元、│ │ │ │ │的帳戶每月會│16001 元入新竹國際商業│ │ │ │ │被連續扣款云│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520│ │ │ │ │云 │00000000000 號陳靖濬帳│ │ │ │ │ │戶內(存摺扣案)。於同│ │ │ │ │ │日22時17分許、同日23時│ │ │ │ │ │41分許,在上開郵局自動│ │ │ │ │ │櫃員機,匯款30000 元、│ │ │ │ │ │40000 元入臺北富邦商業│ │ │ │ │ │銀行龍江分行帳號260168│ │ │ │ │ │014327號李奇明帳戶內(│ │ │ │ │ │存摺扣案)。於96年01月│ │ │ │ │ │28日16時28分許、同日17│ │ │ │ │ │時20分許,在上開郵局自│ │ │ │ │ │動櫃員機,各匯款30000 │ │ │ │ │ │元、20000 元入華南商業│ │ │ │ │ │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8241│ │ │ │ │ │000000000 號陳明忠帳戶│ │ │ │ │ │內(存摺扣案)。 │ ├──┼───┼─────┼──────┼───────────┤ │ 7 │G○○│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9日,在南投│ │ │ │29日下午,│物付款設定有│縣埔里鎮大平頂郵局自動│ │ │ │在南投縣埔│誤,將約定帳│櫃員機,匯款29292 元入│ │ │ │里鎮 │戶按到非約定│華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 │ │ │ │帳戶,請依指│號000000000000000 號陳│ │ │ │ │示至ATM 操作│明忠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云云 │ │ ├──┼───┼─────┼──────┼───────────┤ │ 8 │h○○│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9日21時42分│ │ │ │19日21時許│物轉帳付款設│許,在臺北市臺北火車站│ │ │ │,在臺北市│定有誤,需將│附近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 │ │設定更改過來│員機,匯款29982 元入彰│ │ │ │ │,否則會連續│化商業銀行霧峰分行帳號│ │ │ │ │扣款,請至AT│00000000000000000 號李│ │ │ │ │M 依我指示操│燕華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作更正云云 │。於同日23時許,在臺北│ │ │ │ │ │市○○○路○ 段臺北富邦│ │ │ │ │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各│ │ │ │ │ │匯款18000 元、30000 元│ │ │ │ │ │、30000 元、19000 元入│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莊分│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9 │E○○│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0日19時24分│ │ │ │20日18時30│物付款設定有│許,在臺中縣東勢鎮南站│ │ │ │分許,在臺│誤,按到約定│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99│ │ │ │中縣東勢鎮│帳戶,請配合│88元入彰化商業銀行霧峰│ │ │ │關東路林管│至ATM 分11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處旁 │重新匯款云云│000 號李燕華帳戶內(存│ │ │ │ │ │摺扣案)。 │ ├──┼───┼─────┼──────┼───────────┤ │ 10 │b○○│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9日20時47分│ │ │ │19日,在臺│物匯款時按錯│許,在臺南市○○路郵局│ │ │ │南某處 │,列為約定帳│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8 │ │ │ │ │戶,每月會自│元入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 │ │ │ │動扣款1480元│行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請至ATM 解│李燕華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除云云、操作│)。於同日21時55分許,│ │ │ │ │未依指示,錢│在臺南縣永康市第一商業│ │ │ │ │已被扣,須再│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1700│ │ │ │ │現金存款,存│0 元入第一商業銀行新莊│ │ │ │ │款後20分鐘,│分行帳號00000000003583│ │ │ │ │會將妳所有損│號帳戶內 │ │ │ │ │失匯回云云 │ │ ├──┼───┼─────┼──────┼───────────┤ │ 11 │D○○│於96年01月│佯稱:要見面│於96年01月18日18時57分│ │ │ │18日,在桃│援交,請先匯│許,在桃園縣桃園市中正│ │ │ │園鉅航科技│款3000元云云│路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自動│ │ │ │公司內 │ │櫃員機,匯款2000元入臺│ │ │ │ │ │北富邦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 │ │ │ │ │黃詩育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 │) │ ├──┼───┼─────┼──────┼───────────┤ │ 12 │O○○│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8日22時03分│ │ │ │18日21時10│物付款設定有│許,在臺南市○○路東成│ │ │ │分許,在臺│誤,請配合至│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南市 │ATM 作修改云│29988 元入合作金庫商業│ │ │ │ │云 │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6019│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 │ │ │ │ │匯款17筆入臺北富邦商業│ │ │ │ │ │銀行板橋分行帳號813721│ │ │ │ │ │000000000 號黃詩育帳戶│ │ │ │ │ │(存摺扣案)、桃園大園│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號郭信忠帳戶(存摺扣案│ │ │ │ │ │)、000000000000000 號│ │ │ │ │ │帳戶與上開第1 筆合計18│ │ │ │ │ │筆計356263元 │ ├──┼───┼─────┼──────┼───────────┤ │ 13 │S○○│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8日,在臺北│ │ │ │18日17時許│物付款設定有│市石牌郵局自動櫃員機,│ │ │ │,在臺北市│誤,請配合至│匯款29988 元入國泰世華│ │ │ │北投區 │ATM 去取消云│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云 │31137 號帳戶內 │ ├──┼───┼─────┼──────┼───────────┤ │ 14 │天○○│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8日20時14分│ │ │ │18日20時許│物匯款發生問│許,在彰化縣某郵局自動│ │ │ │,在彰化縣│題,請配合至│櫃員機,匯款29988 元入│ │ │ │田中鎮 │ATM 操作云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帳戶內 │ ├──┼───┼─────┼──────┼───────────┤ │ 15 │j○○│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2日,在臺中│ │ │ │22日,在臺│物請以轉帳方│某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 │ │ │中縣潭子鄉│式匯款云云、│16982 元、23456 元入國│ │ │ │ │你轉帳號碼錯│泰世華商業銀行長安簡易│ │ │ │ │誤,誤按分期│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付款方式,請│009561號李振瑋帳戶內(│ │ │ │ │再轉帳1 次云│存摺扣案) │ │ │ │ │云 │ │ ├──┼───┼─────┼──────┼───────────┤ │ 16 │F○○│96年01月11│恫嚇稱:如不│於96年01月11日至同年月│ │ │ │日至同年月│匯款將對之不│24日間各匯款5000元、 │ │ │ │24日間,在│利云云 │95000 元、5000元、9600│ │ │ │新竹市 │ │0 元、1000元、99000 元│ │ │ │ │ │、100000元、100000元入│ │ │ │ │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90376│ │ │ │ │ │0000000 號帳戶內,各匯│ │ │ │ │ │款5000元、195000元入日│ │ │ │ │ │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號帳戶內,各匯款5000│ │ │ │ │ │元、95000 元入永豐商業│ │ │ │ │ │銀行蘭雅分行帳號157004│ │ │ │ │ │00000000號楊紫研帳戶內│ │ │ │ │ │(存摺扣案),各匯款 │ │ │ │ │ │5000 元 、95000 元入復│ │ │ │ │ │華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 000號楊紫研│ │ │ │ │ │帳戶內(存摺扣案),各│ │ │ │ │ │匯款1000元、100000元入│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 000號張群偉帳│ │ │ │ │ │戶內(存摺扣案),各匯│ │ │ │ │ │款10 00 元、100000元、│ │ │ │ │ │30000 元、5000元、5000│ │ │ │ │ │元、12 0000 元入上海儲│ │ │ │ │ │蓄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各匯款11000 元、 │ │ │ │ │ │60000 元、100949元、 │ │ │ │ │ │899983元、5000元、7400│ │ │ │ │ │0 元入萬泰商業銀行復興│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鄧俊杰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 │),匯款0000000 元入富│ │ │ │ │ │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559號帳戶內,各匯款15│ │ │ │ │ │000 元、900000元、1150│ │ │ │ │ │00元入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鄧俊│ │ │ │ │ │杰帳戶內(存摺扣案)。│ ├──┼───┼─────┼──────┼───────────┤ │ 17 │R○○│於96年01月│恫赫稱:我的│於96年01月18日20時許,│ │ │ │18日17時35│錢在你的戶頭│在臺北市某自動櫃員機,│ │ │ │分許,在臺│內,你要交還│匯款4000元入臺北市萬芳│ │ │ │北市南京西│給我,你的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路附近 │人及住所我都│號帳戶內;於同日21時許│ │ │ │ │知道,如果不│,由某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給錢,要對你│25999 元入臺灣中小企業│ │ │ │ │家人不利云云│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50003│ │ │ │ │ │0000000000 號林家德帳 │ │ │ │ │ │戶內(存摺扣案) │ ├──┼───┼─────┼──────┼───────────┤ │ 18 │Q○○│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18時許,│ │ │ │26日,在屏│物轉出帳號錯│在臺灣銀行鹽埔分行自動│ │ │ │東縣鹽埔鄉│誤,請配合至│櫃員機,匯款17988 元入│ │ │ │ │ATM 辦理取消│永豐銀行南崁分行(原為│ │ │ │ │云云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00號江維元帳戶內(存摺│ │ │ │ │ │扣案);另於同日22時30│ │ │ │ │ │分許,在某郵局自動櫃員│ │ │ │ │ │機,匯款15920 元入苗栗│ │ │ │ │ │後龍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V○○帳戶內│ │ │ │ │ │(存摺扣按) │ ├──┼───┼─────┼──────┼───────────┤ │ 19 │甲○○│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18時29分│ │ │ │26日17時39│物付款設定有│許,在臺北市臺灣大學某│ │ │ │分許,在臺│誤,設定成約│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中市南區 │定轉帳,會變│29988 元入永豐銀銀行南│ │ │ │ │成每月扣款,│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請至ATM 依指│87000 號江維元帳戶內(│ │ │ │ │示操作重新設│存摺扣案) │ │ │ │ │定云 │ │ ├──┼───┼─────┼──────┼───────────┤ │ 20 │庚○○│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20時12分│ │ │ │27日19時20│物付款方式填│許,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 │ │ │分,在臺北│到分期付款,│櫃員機,匯款29982 元入│ │ │ │市松山區 │需操作提款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 │ │ │ │更正,請依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示流程操作云│帳戶內;另於同日22時36│ │ │ │ │云、妳操作錯│分許、22時41分許、22時│ │ │ │ │誤,要依我指│44分許,各匯款20000 元│ │ │ │ │示至臺北富邦│、27000 元、22000 元入│ │ │ │ │銀行營業部操│臺北富邦銀行龍江分行帳│ │ │ │ │作款機,始有│號00000000000 號李奇明│ │ │ │ │保障云云 │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21 │U○○│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20時33分│ │ │ │26日,在高│物付款設定有│許,在高雄市二苓郵局自│ │ │ │雄市小港區│誤,變成分期│動櫃員機,匯款13982 元│ │ │ │ │付款,請至AT│入苗栗後龍郵局帳號7000│ │ │ │ │M 依指示操云│0000000000000 號V○○│ │ │ │作進行取消云│志雄帳戶內(存摺扣案)│ 1│ │ │ │ │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22 │Y○○│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20時32分│ │ │ │26日20時20│物付款設定有│許,在中壢市頂壢郵局自│ │ │ │分許與同日│誤,按到約定│動櫃員機,匯款23999 元│ │ │ │21時20分許│轉帳會定期扣│入苗栗後龍郵局帳號7000│ │ │ │,在桃園縣│款,請至ATM │0000000000000 號V○○│ │ │ │中壢市 │依指示操作取│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 │消云云 │ │ ├──┼───┼─────┼──────┼───────────┤ │ 23 │H○○│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18時49分│ │ │ │19日16時許│物匯款匯錯帳│許,由某自動櫃員機,匯│ │ │ │,在宜蘭縣│號,匯入分期│款30000 元入桃園大園郵│ │ │ │羅東鎮 │付款特約專用│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戶頭,將連續│9 號郭信忠帳戶內(存摺│ │ │ │ │扣款11月,每│扣案) │ │ │ │ │月扣款350 元│ │ │ │ │ │,你要做解除│ │ │ │ │ │動作,請至AT│ │ │ │ │ │M 依指示操作│ │ │ │ │ │解除云云 │ │ ├──┼───┼─────┼──────┼───────────┤ │ 24 │I○○│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9日20時05分│ │ │ │19日至同年│物匯款方式已│許,由臺新銀行自動櫃員│ │ │ │月20日,在│為約定帳戶,│機,匯款29982 元,於同│ │ │ │新竹縣竹北│會自動扣款,│日21時14分許、21時17分│ │ │ │市 │,若要解約要│許由第一銀行某自動櫃員│ │ │ │ │至ATM 連線才│機各匯款80000 元、2000│ │ │ │ │可解除云云 │元,3 筆均匯入桃園大園│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號郭信忠帳戶內(存摺扣│ │ │ │ │ │案) │ ├──┼───┼─────┼──────┼───────────┤ │ 25 │J○○│於96年01月│佯稱:你身分│於96年01月29日15時10分│ │ │ │29日12時10│證遭冒用云云│許,在苗栗市○○路華南│ │ │ │分許,在苗│、與檢察官會│銀行,匯款967300元入台│ │ │ │栗縣苗栗市│同偵辦洗錢犯│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帳號│ │ │ │ │罪集團,要清│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查你名下帳戶│內;同日12時30分許,苗│ │ │ │ │,以便查明資│栗市○○路台灣土地銀行│ │ │ │ │金往來情形云│匯款0000000 萬元入中壢│ │ │ │ │云、你玉山銀│華勛郵局帳號0000000000│ │ │ │ │行帳戶已被凍│00 00000號陳明章帳戶內│ │ │ │ │結云云、要將│(存摺扣案) │ │ │ │ │錢匯入指定帳│ │ │ │ │ │戶,以便48小│ │ │ │ │ │時監管云云 │ │ ├──┼───┼─────┼──────┼───────────┤ │ 26 │K○○│於96年01月│佯稱:要網路│於96年01月20日、同年月│ │ │ │20日、同年│援交,須確認│22日,在某自動櫃員機,│ │ │ │月22日,在│身分,需至AT│匯款20次合計71萬5000元│ │ │ │桃園縣八德│M 操作確認云│入聯邦銀行南崁分行帳號│ │ │ │市 │云、你操作不│000000000000000 號陳俊│ │ │ │ │完全,帳戶會│國帳戶(存摺扣案)、華│ │ │ │ │被凍結,請你│泰銀行大同分行帳號1020│ │ │ │ │申請網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頭│ │ │ │ │,將郵局存款│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存進去云云 │73913 號帳戶內 │ ├──┼───┼─────┼──────┼───────────┤ │ 27 │d○○│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3日19時24分│ │ │ │23日,在高│物可退款,請│許,在高雄市煉油廠郵局│ │ │ │雄市 │配合至ATM 依│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8 │ │ │ │ │指示操作云云│元入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4 號童惠真帳戶內(存摺│ │ │ │ │ │扣案) │ ├──┼───┼─────┼──────┼───────────┤ │ 28 │戌○○│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4日19時59分│ │ │ │24日17時30│物付款需至郵│許,在臺中縣豐原郵局自│ │ │ │分許,在臺│局辦理,請配│動櫃員機,匯款19988 元│ │ │ │中縣豐原市│合至郵局ATM │入聯邦銀行中山簡易型分│ │ │ │ │依指示操作云│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云 │號童惠真帳戶內(存摺扣│ │ │ │ │ │案) │ ├──┼───┼─────┼──────┼───────────┤ │ 29 │B○○│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01月24日15時06分│ │ │(聲請│24日14時30│交須確認你得│許、同日18時13分許,在│ │ │簡易判│分許,在臺│身分,請至AT│臺新銀行某自動櫃員機,│ │ │決處刑│北市 │M 依指示操作│各匯入、存入款2000元、│ │ │書誤載│ │確認你的身分│40888 元入聯邦銀行中山│ │ │為韋俊│ │云云 │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 │ │安) │ │ │0000000 號童惠真帳戶內│ │ │ │ │ │(存摺扣案),另於同日│ │ │ │ │ │16時許匯款8888元入郵局│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內 │ ├──┼───┼─────┼──────┼───────────┤ │ 30 │N○○│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5日21時38分│ │ │ │25日,在嘉│物付款方式應│許,在嘉義市興業郵局自│ │ │ │義市 │改為非約定轉│動櫃員機,匯款14999 元│ │ │ │ │帳,請至ATM │入復華銀行中壢分行帳號│ │ │ │ │轉帳才可更改│000000000000000000號李│ │ │ │ │云云 │奇明帳戶內(存摺扣案)│ ├──┼───┼─────┼──────┼───────────┤ │ 31 │l○○│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約│於96年01月18日03時47分│ │ │ │18日02時許│女子出來喝酒│許,由某自動櫃員機,匯│ │ │ │,在桃園縣│,請至ATM 依│款4989元入日盛銀行新竹│ │ │ │桃園市 │指示操作確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你的身分云云│00號葉家富帳戶內(存摺│ │ │ │ │ │扣案) │ ├──┼───┼─────┼──────┼───────────┤ │ 32 │辰○○│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01月16日00時12分│ │ │ │16日00時30│交,須先匯錢│許、同日00時14分許、同│ │ │ │分許,在臺│云云、沒有收│日00時16分許、同日00時│ │ │ │北縣泰山鄉│到你匯的錢云│19分許,在中國信託商業│ │ │ │ │云 │銀行某自動櫃員機,各匯│ │ │ │ │ │款3000元、30000 元、 │ │ │ │ │ │2400元、3000元入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王智願帳│ │ │ │ │ │戶內(存摺扣案) │ ├──┼───┼─────┼──────┼───────────┤ │ 33 │戊○○│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6日21時39分│ │ │ │16日,在高│物請至提款機│許、同日23時27分許,分│ │ │ │雄縣鳳山市│操作匯款云云│別在高雄縣鳳山市第一銀│ │ │ │ │ │行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2 │ │ │ │ │ │元上海商業銀行頂崁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及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自動櫃員機,存款30000 │ │ │ │ │ │元、28000 元臺北富邦銀│ │ │ │ │ │行永科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5497號楊景旭帳戶內(存│ │ │ │ │ │摺扣案) │ ├──┼───┼─────┼──────┼───────────┤ │ 34 │M○○│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01月31日19時12分│ │ │ │28日23時許│交,須先存入│許,在新竹市第一銀行竹│ │ │ │,在新竹市│現金4000元,│科分行自動櫃員,匯款40│ │ │ │ │方可見面云云│00元入第一銀行草店尾分│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 號簡│ │ │ │ │ │中聖帳戶內(存摺扣案)│ ├──┼───┼─────┼──────┼───────────┤ │ 35 │A○○│於96年02月│佯稱:援交見│於96年02月01日13時55分│ │ │ │01日13時40│面,要先至 │許、同日16時56分許,同│ │ │ │分許,在臺│ATM 操作打印│日16時59分許、同日17時│ │ │ │北市中山區│職業編碼云云│02分許,在台北市中山北│ │ │ │ │、你亂按,帳│路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戶資料卡在網│轉帳匯款3000元、94000 │ │ │ │ │路上,必須透│元、4000元、2000元入第│ │ │ │ │過金融中心將│一銀行草店尾分行帳號24│ │ │ │ │金額回沖,否│000000000 號簡中聖帳戶│ │ │ │ │則你的帳戶會│內(存摺扣案);於同日│ │ │ │ │被凍結,你要│14時28分許,在臺北市中│ │ │ │ │至銀行作存款│山北路彰化銀行自動櫃員│ │ │ │ │轉帳設定云云│,匯款19982 元入中壢華│ │ │ │ │ │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呂依婷帳戶內│ │ │ │ │ │(存摺扣案) │ ├──┼───┼─────┼──────┼───────────┤ │ 36 │Z○○│於96年02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02月01日許,在台│ │ │ │01日03時許│交見面,要先│北市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 │ │ │,在臺北市│確認你是否警│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000│ │ │ │萬華區 │察,請至ATM │0 元入華南商業銀行淡水│ │ │ │ │作身分驗證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云 │號葉欣怡帳戶內(存摺扣│ │ │ │ │ │案) │ ├──┼───┼─────┼──────┼───────────┤ │ 37 │丁○○│於96年02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2月01日23時09分│ │ │ │01日,在臺│物付款方式按│許,在某自動櫃員機,匯│ │ │ │中市北區 │錯,變成分期│款29982 元入陽信銀行新│ │ │ │ │付款,必須立│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即取消分期付│439 號盧重燐帳戶內(存│ │ │ │ │款,請至ATM │摺扣案);於同日23時26│ │ │ │ │依指示操作即│分許、同日23時41分許、│ │ │ │ │可取消分期付│同日23時58分許在某自動│ │ │ │ │款云云 │櫃員機,各匯款1000元、│ │ │ │ │ │1000元、9000元入臺北富│ │ │ │ │ │邦商業銀行大湳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黃玉芳帳│ │ │ │ │ │戶內(存摺扣案) │ ├──┼───┼─────┼──────┼───────────┤ │ 38 │辛○○│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31日,在新竹│ │ │ │31日,在臺│物須先匯款云│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南市 │云 │,匯款19983 元入臺灣中│ │ │ │ │ │小企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曹益彰│ │ │ │ │ │帳戶內(存摺扣案),匯│ │ │ │ │ │款3000元入新竹國際商業│ │ │ │ │ │銀行會稽分行帳號052422│ │ │ │ │ │00000000號簡瑞益帳戶內│ │ │ │ │ │(存摺扣案) │ ├──┼───┼─────┼──────┼───────────┤ │ 39 │寅○○│於96年02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2月01日15時09分│ │ │ │01日,在臺│物先付款再取│許,在台北市北投捷運站│ │ │ │北縣淡水鎮│貨云云 │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828│ │ │ │ │ │3 元入玉山銀行新竹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號帳戶內;於同日22時32│ │ │ │ │ │分許,新竹市在某自動櫃│ │ │ │ │ │員機,匯款22000 元入新│ │ │ │ │ │竹國際商業銀行東海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鄧│ │ │ │ │ │郢奇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 │ │ ├──┼───┼─────┼──────┼───────────┤ │ 40 │地○○│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26日17時21分│ │ │ │26日,在臺│物須先匯款云│許,在某自動櫃員機,匯│ │ │ │中市北區 │云 │款13000 元入三重忠孝路│ │ │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號劉國偉帳戶內(存摺扣│ │ │ │ │ │案) │ ├──┼───┼─────┼──────┼───────────┤ │ 41 │玄○○│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30日17時46分│ │ │ │30日17時35│物付款方式設│許,在某自動櫃員機,匯│ │ │ │分許,在臺│定為約定帳戶│款7982元入安泰銀行新莊│ │ │ │北市 │,若未取消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會另外扣款 │500號盧重燐帳戶內(存 │ │ │ │ │440 元云云、│摺扣案) │ │ │ │ │請至ATM 依指│ │ │ │ │ │示操作即可取│ │ │ │ │ │消約定帳戶云│ │ │ │ │ │云 │ │ ├──┼───┼─────┼──────┼───────────┤ │ 42 │子○○│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30日,在某自│ │ │ │30日18時30│物付款方式設│動櫃員機,各匯款4999 │ │ │ │分許,在新│定成約定轉帳│元、9009元入安泰銀行新│ │ │ │竹市 │,請至ATM 依│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指示操作取消│70500 號盧重燐帳戶內(│ │ │ │ │云云、尚未完│存摺扣案) │ │ │ │ │成取消動作,│ │ │ │ │ │請再持卡至 │ │ │ │ │ │ATM操作取消 │ │ │ │ │ │云云 │ │ ├──┼───┼─────┼──────┼───────────┤ │ 43 │a○○│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30日18時許,│ │ │ │30日,在桃│物資料遭人盜│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 │ │ │園縣桃園市│用云云 │超商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8982 │ │ │ │ │ │元入安泰銀行新莊分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盧重燐帳戶內(存摺扣案│ │ │ │ │ │) │ ├──┼───┼─────┼──────┼───────────┤ │ 44 │e○○│於96年01月│佯稱:你遭冒│於96年01月31日,在高雄│ │ │ │31日,在高│名申請信用卡│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 │ │ │雄 │,先匯款付款│櫃員機,6 次匯款計10萬│ │ │ │ │就會退回你被│元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 │ │ │ │盜刷信用卡的│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錢云云 │號鄧郢奇帳戶(存摺扣案│ │ │ │ │ │);於同日,在新竹國際│ │ │ │ │ │商業銀行某自動櫃員機,│ │ │ │ │ │匯款5 萬元入桃園縣龜山│ │ │ │ │ │鄉○○路○ 段1077號新竹│ │ │ │ │ │國國際商業銀行某帳戶內│ │ │ │ │ │;於同日,在合作金庫商│ │ │ │ │ │業銀行某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11萬元入台北市士林區中│ │ │ │ │ │正路282 號合作金庫商業│ │ │ │ │ │銀行某帳戶內 │ ├──┼───┼─────┼──────┼───────────┤ │ 45 │L○○│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01月06日16時03分│ │ │ │06日15時30│交,要先確認│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政│ │ │ │分許,在新│身分,請至AT│九路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 │ │ │竹縣竹東鎮│M 依指示操作│員機,匯款12998 元入臺│ │ │ │ │確認身分云云│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1 號帳戶內(提款卡扣案│ │ │ │ │ │) │ ├──┼───┼─────┼──────┼───────────┤ │ 46 │X○○│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1日20時許,│ │ │ │11日18時許│物付款方式設│在台北市○○路郵局自動│ │ │ │,在臺北市│定成約定轉帳│櫃員機,匯款29982 元入│ │ │ │ │,如不取消會│中壢普仁郵局帳號700028│ │ │ │ │每月轉帳扣款│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請至ATM 依│提款卡扣案) │ │ │ │ │指示操作取消│ │ │ │ │ │約定轉帳功能│ │ │ │ │ │云云 │ │ ├──┼───┼─────┼──────┼───────────┤ │ 47 │黃○○│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01月14日15時25分│ │ │ │14日,在高│交,要先確認│許,在高雄鼓山郵局自動│ │ │ │雄市 │你是不是警察│櫃員機,匯款29068 元入│ │ │ │ │,要匯錢至指│安泰銀行八德分行帳號 │ │ │ │ │定帳戶確認身│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分云云 │帳戶內;於同日17時10分│ │ │ │ │ │許,在高雄市前金區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匯款28000 元入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提款卡扣案) │ ├──┼───┼─────┼──────┼───────────┤ │ 48 │卯○○│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援│於96年01月12日20時16分│ │ │ │11日23時許│交,要先確認│許,在基隆火車站萬泰商│ │ │ │,在基隆市│你是不是警察│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要匯錢至指│29999 元入華南銀行壢昌│ │ │ │ │定帳戶確認身│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分云云、你操│55970 號帳戶內;於同日│ │ │ │ │作錯誤使我門│,在基隆市○○路台新銀│ │ │ │ │機器當機,你│行自動櫃員機,分4 次各│ │ │ │ │要以現金存入│匯款30000 元、30000 元│ │ │ │ │方式回沖,我│、30000 元、10000 元入│ │ │ │ │門的機器就可│臺新銀行中和分行帳號 │ │ │ │ │以回復正常云│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云 │戶內(提款卡扣案) │ ├──┼───┼─────┼──────┼───────────┤ │ 49 │k○○│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3日19時04分│ │ │ │13日,在臺│物通知妳先匯│許,在台中市○○路郵局│ │ │ │中市 │款云云 │自動櫃員機,匯款20002 │ │ │ │ │ │元入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 │ │ │ │帳戶內(提款卡扣案) │ ├──┼───┼─────┼──────┼───────────┤ │ 50 │亥○○│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購│於96年01月13日19時45分│ │ │ │13日17時45│物之前轉帳設│許,在網路自動櫃員機,│ │ │ │分許,在臺│定錯誤,你要│匯款19982 元入合作金庫│ │ │ │南縣 │去取消,依指│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65087│ │ │ │ │示操作ATM 云│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 │ │ │ │云 │扣案) │ ├──┼───┼─────┼──────┼───────────┤ │ 51 │丙○○│於96年01月│佯稱:你中國│於96年01月14日10時17分│ │ │ │14日02時許│信託商業銀行│許、10時19分許、10實20│ │ │ │,在台北市│帳戶遭利用為│分許、10時22分許,在台│ │ │ │大安區 │洗錢工具,請│北市大安區台北富邦商業│ │ │ │ │至提款機將錢│銀行自動櫃員機,各匯款│ │ │ │ │提出轉到我指│30000 元、30000 元、30│ │ │ │ │定帳戶才不會│000 元,30000 元入臺北│ │ │ │ │有洗錢紀錄云│富邦銀行台中分行帳號 │ │ │ │ │云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提款卡扣案);於同日13│ │ │ │ │ │時36分許、同日13時39分│ │ │ │ │ │許,在台北縣新莊市之自│ │ │ │ │ │動櫃員機,計匯款20萬元│ │ │ │ │ │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銅鑼│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內。 │ ├──┼───┼─────┼──────┼───────────┤ │ 52 │林世傑│於96年01月│佯稱:網路交│於96年01月18日23時21分│ │ │ │09日,在桃│友,要見面請│許,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縣龍潭鄉 │先匯款云云 │某自動櫃員機,匯款2800│ │ │ │ │ │0 元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00號 m○○(原│ │ │ │ │ │名張正彬)帳戶內 │ └──┴───┴─────┴──────┴───────────┘ 附表貳: ┌──┬───┬────────────────────────┐ │編號│對應之│科刑被告姓名與處刑、減刑、沒收之諭知 │ │ │事實 │ │ ├──┼───┼────────────────────────┤ │ 1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4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5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5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6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6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扣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 │ │ │本沒收。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7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7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8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8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9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9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0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0│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1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1│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2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2│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13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3│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4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4│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5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5│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6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編號16│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扣案聯邦銀行健行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萬泰銀│ │ │ │行復興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均沒收。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扣案聯邦銀行健行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萬泰銀│ │ │ │行復興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均沒收。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 │ │扣案聯邦銀行健行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萬泰銀│ │ │ │行復興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均沒收。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聯邦銀行健行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萬泰銀│ │ │ │行復興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均沒收。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聯邦銀行健行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萬泰銀│ │ │ │行復興分行鄧俊杰帳戶之存摺壹本均沒收。 │ ├──┼───┼────────────────────────┤ │ 17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編號17│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18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8│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19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19│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0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0│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扣案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 │ │ │本沒收。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龍江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21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1│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2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2│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3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3│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4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4│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25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5│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 │ │ │伍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 ├──┼───┼────────────────────────┤ │ 26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6│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 │ │ │日。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玖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 │ │ │日。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27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7│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8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8│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29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29│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0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0│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復華銀行中壢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扣案復華銀行中壢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復華銀行中壢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 │ │ │復華銀行中壢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扣案│ │ │ │復華銀行中壢分行李奇明帳戶存摺壹本沒收。 │ ├──┼───┼────────────────────────┤ │ 31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1│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2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2│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3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3│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4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4│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5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5│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36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6│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7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7│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8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8│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39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39│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0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0│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1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1│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2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2│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3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3│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4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4│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45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5│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6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6│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7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7│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48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8│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49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49│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50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50│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51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51│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52 │附表壹│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編號52│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 │日。 │ │ │ │c○○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 │ │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 │ │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 │ │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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