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訴字第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珺涵
- 選任辯護人
- 吳聰億律師
- 被告
- 張維欣
- 被告
- 謝得偉
- 被告
- 魏秝葶
- 被告
- 廖星翰
- 被告
- 初善仁
- 被告
- 黃宗任
- 被告
- 李祥佳
- 被告
- 王為平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李建忠律師
- 被告
- 彭紘笛
- 被告
- 黃美嘉
- 被告
- 王怡婷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洪主民律師
- 被告
- 曾柏樺
- 被告
- 王靖崴
- 被告
- 陳綵柔
- 被告
- 陳建宏
- 被告
- 鄭博文
- 被告
- 陳舜鵬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黃慧仙律師
- 被告
- 林宥達(即林泳旻)
- 被告
- 陳文成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 被告
- 黃冠維
- 被告
- 黃志傑
- 被告
- 徐明君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劉嘉堯律師
- 被告
- 陳品豪
- 選任辯護人
- 江昱勳律師
- 被告
- 胡文龍
- 被告
- 謝仁哲
- 被告
- 蔡汶哲
- 被告
- 于博安
- 被告
- 舒孝桓
- 被告
- 藍敏文
- 被告
- 黃若扉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 被告
- 鍾旻珍
- 被告
- 馮凱倫
- 選任辯護人
- 劉政杰律師
- 被告
- 王宥峻(即王能偕)
- 被告
- 徐藝恩(即徐鳳)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吳典哲律師
- 被告
- 曾子瑄
- 被告
- 曾一峰
- 被告
- 鍾欣妤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蕭慶鈴律師
- 被告
- 王松博(即王漢璋)
- 被告
- 王暉勝
- 被告
- 蔡佳倛
- 被告
- 李柏信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曾允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5429
號、104 年度偵字第494 、44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申○○】犯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丑○○】犯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戌○○】犯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S○○】犯如附表二、四、五、六、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五、六、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宇○○】犯如附表三、四、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
四、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D○○】犯如附表三、四、六、七、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六、七、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甲○○】犯如附表二、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Q○○】犯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九、【地○○】犯如附表三、四、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三、四、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M○○】犯如附表三、四、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三、四、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一、【O○○】犯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二、【H○○】犯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三、【E○○】犯如附表二、五、六、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五、六、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四、【戊○○】犯如附表二、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五、【V○○】犯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六、【L○○】犯如附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七、【午○○】犯如附表三、七、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七、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八、【天○○】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十九、【辰○○】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十、【卯○○】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一、【G○○】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二、【癸○○】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三、【己○○】犯如附表三、六、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六、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四、【玄○○】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五、【I○○】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六、【P○○】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七、【丙○○】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八、【B○○】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二九、【王靖威】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三十、【宙○○】犯如附表二、四、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一、【F○○】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二、【乙○○】犯如附表三、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三、【未○○】犯如附表二、四、五、六、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五、六、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四、【A○○】犯如附表二、四、六、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六、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五、【黃○○】犯如附表二、四、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四、七「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六、【R○○】犯如附表二、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五、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七、【J○○】犯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八、【U○○】犯如附表二、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九、【丁○○】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十、【庚○○】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一、【N○○】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二、【壬○○】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三、扣案如附表四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豬寮機房㈠」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2 年6 、7 月間,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俗稱「桶子」),並由子○○(本院另行審結)負責管理帳務及發放薪水,申○○則負責現場人員管理,其等復承租位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豬寮機房㈠」),及購買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所需設備,另邀集丑○○(原名林泳旻,下稱丑○○)、戌○○、S○○、T○○(已歿,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D○○、李辰彥(已歿,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所示),綽號「小蘇」、「阿林」(又稱「章魚哥」)之成年男子則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題。嗣宇○○、甲○○、Q○○、地○○、M○○、O○○、H○○、亥○○(本院另行審結)、E○○、戊○○(原名王能偕,下稱戊○○)、V○○、天○○、辰○○、卯○○、己○○、宙○○、乙○○、未○○(原名徐鳳,下稱未○○)、A○○、黃○○、R○○、J○○、U○○、丁○○(原名王漢璋,下稱丁○○)、庚○○、N○○、壬○○、W○○(已歿,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藉由申○○、子○○、T○○、戌○○、丑○○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該集團提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豬寮機房㈠」內。「麥可」、「朱哥」、申○○、子○○、T○○、李辰彥、戌○○、丑○○、D○○、「小蘇」、「阿林」、S○○、宇○○、甲○○、Q○○、地○○、M○○、O○○、H○○、亥○○、E○○、戊○○、V○○、天○○、辰○○、卯○○、己○○、宙○○、乙○○、未○○、A○○、黃○○、R○○、J○○、U○○、丁○○、庚○○、N○○、壬○○、W○○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共同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先由申○○將購買之大陸人民之個人資料(俗稱「條子」)傳送給電腦手,再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中國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午將有人會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 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分得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新臺幣(以下未特別標明幣別者,皆為新臺幣)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月可領取10萬元薪水,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由子○○、申○○各分得10% ,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於其等加入機房後不詳時間,著手詐騙中國大陸地區民眾1 次,惟未得逞。
二、「豬寮機房㈡」「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接續上開「豬寮機房㈠」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亦由子○○(本院另行審結)負責管理帳務及發放薪水,申○○則負責現場人員管理,並以前揭「豬寮機房」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豬寮機房㈡」),另邀集李辰彥(已歿,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戌○○、丑○○、D○○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所示),綽號「小蘇」、「阿林」之成年男子及宇○○則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題。嗣Q○○、地○○、M○○、O○○、H○○、亥○○(本院另行審結)、V○○、L○○、午○○、天○○、辰○○、卯○○、G○○、癸○○、己○○、P○○、F○○、乙○○、庚○○、N○○,藉由申○○、子○○、戌○○、丑○○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該集團提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豬寮機房㈡」內。「麥可」、「朱哥」、申○○、子○○、丑○○、戌○○、宇○○、D○○、「小蘇」、「阿林」、Q○○、地○○、李辰彥、M○○、O○○、H○○、亥○○、V○○、L○○、午○○、天○○、辰○○、卯○○、G○○、癸○○、己○○、P○○、F○○、乙○○、庚○○、N○○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三人以上(刑法第339 條之4 於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後,即附表三編號7 至49部分)共同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先由申○○將購買之「條子」傳送給電腦手,再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中國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午會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 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分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期可領取10萬元薪水,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由子○○、申○○各分得10% ,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接續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共得款1,613,000 元人民幣。
三、「環南路機房」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於102 年8 月間,另行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並由子○○(本院另行審結)負責管理帳務及發放薪水,申○○則負責現場人員管理,其等復承租位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環南路機房」),及購買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所需設備,另邀集T○○(已歿,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李辰彥(已歿,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戌○○、丑○○、D○○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所示),綽號「小蘇」、「阿林」之成年男子、宇○○及羅浩文(未據檢察官起訴)則分別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題。嗣S○○、甲○○、Q○○、地○○、M○○、O○○、H○○、亥○○(本院另行審結)、V○○、宙○○、未○○、A○○、黃○○,藉由申○○、子○○、T○○、戌○○、丑○○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該集團提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環南路機房」內。「麥可」、「朱哥」、「小蘇」、「阿林」、羅浩文、申○○、子○○、丑○○、戌○○、S○○、T○○、宇○○、D○○、甲○○、Q○○、地○○、李辰彥、M○○、O○○、H○○、亥○○、V○○、宙○○、未○○、A○○、黃○○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共同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先由申○○將購買之「條子」傳送給電腦手,再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中國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午會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 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分得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月可領取10萬元薪水,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由子○○、申○○各分得10% ,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於不詳時間,著手詐騙如附表四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1 次,惟未得逞。
四、「中豐路機房」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於102 年12月間,另行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並由丑○○、S○○擔任現場負責人,申○○則負責提供人力支援,其等承租位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中豐路機房」),及購買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所需設備,另邀集戌○○、T○○(已歿,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所示),羅浩文(未據檢察官起訴)則擔任電腦手,E○○則於羅浩文休假時,代替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題。嗣Q○○、O○○、H○○、亥○○(本院另行審結)、V○○、未○○、R○○(當時未滿18歲,檢察官受理時亦未滿20歲,另由本院為不受理之判決)、J○○、U○○,藉由申○○、戌○○、丑○○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該集團提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中豐路機房」內。「麥可」、「朱哥」、羅浩文、申○○、丑○○、戌○○、S○○、T○○、Q○○、O○○、H○○、亥○○、E○○、V○○、未○○、R○○、J○○、U○○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共同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先由申○○將購買之「條子」傳送給電腦手,再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中國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午將會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 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分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期可領取10萬元薪水,丑○○、戌○○擔任機房現場負責人每月可領取5 萬元,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由申○○分得10% ,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接續詐騙如附表五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共得款327,300 元人民幣。
五、「鬼屋機房㈠」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於103 年2 月間,另行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並由子○○(本院另行審結)負責管理帳務及發放薪水,申○○則負責現場人員管理,其等復承租位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鬼屋機房㈠」),及購買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所需設備,另邀集丑○○、戌○○、S○○、T○○(已歿,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李辰彥(已歿,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D○○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所示),羅浩文則擔任電腦手,E○○則於羅浩文休假時,代替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題。嗣Q○○、地○○、M○○、O○○、H○○、V○○、己○○、未○○、A○○、R○○,藉由申○○、戌○○、丑○○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該集團提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鬼屋機房㈠」內。「麥可」、「朱哥」、羅浩文、申○○、子○○、丑○○、戌○○、S○○、T○○、D○○、Q○○、地○○、李辰彥、M○○、O○○、H○○、E○○、V○○、己○○、未○○、A○○、R○○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共同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先由申○○將購買之「條子」傳送給電腦手,再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中國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午會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 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分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期可領取10萬元薪水,丑○○、S○○擔任機房現場負責人每月可領取5 萬元,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由申○○、子○○各分得10% ,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接續詐騙如附表六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共得款232,900 元人民幣。
六、「鬼屋機房㈡」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於103 年6 月5 日起,另行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並由S○○、T○○(已歿,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負責現場管理,其等復承租位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鬼屋機房㈡」),及購買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所需設備,另邀集D○○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所示),E○○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題。嗣戊○○、午○○、未○○、A○○、黃○○,藉由S○○、T○○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該集團提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鬼屋機房㈡」內。「麥可」、「朱哥」、S○○、T○○、D○○、E○○、戊○○、午○○、未○○、A○○、黃○○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三人以上共同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中國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午會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 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分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期可領取10萬元薪水,S○○擔任機房現場負責人每月可領取5 萬元,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接續詐騙如附表七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共得款442,500 元人民幣。
七、「豬寮機房㈢」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麥可」、「朱哥」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03 年8 月1 日起,共同謀議欲向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而經營電信詐欺機房,並由子○○(本院另行審結)負責管理帳務及發放薪水,申○○則負責人員管理,丑○○、戌○○則負責現場管理,其等復承租位在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 號房屋作為電信詐欺機房據點(下稱「豬寮機房㈢」),及購買電信詐欺機房運作所需設備,另邀集D○○、李辰彥(已歿,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參與電信詐欺機房之運作(上開人等加入之時間及擔任之職務、工作如附表一所示),宇○○則擔任電腦手,以處理機房內之電腦及網路問題。嗣Q○○、地○○、K○○(本院另行審結)、M○○、O○○、H○○、亥○○(本院另行審結)、寅○○(本院另行審結)、C○○(本院另行審結)、V○○、L○○、午○○、天○○、辰○○、巳○○(本院另行審結)、卯○○、G○○、癸○○、己○○、玄○○、I○○、P○○、丙○○、B○○、王靖威、宙○○、F○○、乙○○,藉由申○○、子○○、戌○○、丑○○或相互引介方式加入而組成詐欺集團(其等加入電信詐欺機房之時間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由該集團提供食宿,而集中住宿於上址「豬寮機房㈢」內。「麥可」、「朱哥」、申○○、子○○、丑○○、戌○○、宇○○、D○○、Q○○、地○○、李辰彥、K○○、M○○、O○○、H○○、亥○○、寅○○、C○○、V○○、L○○、午○○、天○○、辰○○、巳○○、卯○○、G○○、癸○○、己○○、玄○○、I○○、P○○、丙○○、B○○、王靖威、宙○○、F○○、乙○○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分別自其等各自加入電信詐欺機房時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及個別犯意,分別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工,自每日上午8 時許至下午3 時許間,三人以上共同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實行詐欺取財行為,其等之詐騙方式為每日早上先由申○○將購買之「條子」傳送給電腦手,再由電腦手在機房內,將「條子」列印出交給現場人員,而由機房內一線機手假冒中國大陸地區當地之公安人員,依照「條子」上記載之個資,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佯稱其涉及「毒品」、「洗錢」等案件為由,必須儘快向所屬公安局說明以釐清涉案程度,若該等大陸地區民眾受騙,即由機房內二線機手假冒係中國大陸地區上海市楊浦公安局公安顧國慶,由二線機手在電話中對被害人製作筆錄,藉機了解被害人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其內之存款情形,並告知當天下午會有人持「刑事拘捕令」將被害人拘捕到案,並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將被害人之帳戶凍結1 年6 個月進行調查,若欲縮短調查時間為1至3 天,則需取得上級領導即經濟犯罪調查科科長同意後,以分案調查方式單獨優先處理,俟取得被害人信任後,二線機手即將電話轉接給假冒上海市楊浦公安局科長張思偉之三線機手,由三線機手以須監管被害人帳戶為由,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後,三線機手再依轉帳機房(俗稱「馬仔」、「車行」)提供之中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名冊(俗稱「車單」)指示被害人操作提款機,將金錢(人民幣)匯入上開人頭帳戶內,被害人匯款之後,機房成員隨即聯繫轉帳機房(車行),藉由網路轉帳方式,將詐得贓款匯至其他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再由轉帳機房旗下不詳車手持提款卡在臺灣地區透過具通匯功能之提款機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每日結束後,由電腦手與車行對帳,然後依比例分配,每筆詐得款項由一線機手分得7 % ,二、三線機手分得8 % ,一線機手每期另可領2 萬元底薪,電腦手每月可領取10萬元薪水,丑○○、戌○○擔任機房現場負責人每月可領取5 萬元,剩餘款項扣除電信詐欺機房所應支付費用及車行費用即詐騙所得之8 % 後,由子○○、申○○各分得10% ,餘則由「麥可」、「朱哥」朋分,而以此方式接續詐騙如附表八編號1 至22所示真實姓名不詳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共得款1,231,800 元人民幣,另又分別詐騙如附表八編號23、24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余夏貞、胡偉玲各得款如附表八編號23、24所示之金額,合計1,750,600 元人民幣,復又分別著手詐騙如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惟均未得逞。
八、嗣經警於103 年8 月11日,持本院核發之103 年聲搜字第470 號搜索票前往桃園「豬寮機房㈢」,於同日,經丑○○、S○○、戌○○同意,由警前往其等分別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7 樓之28(美麗歐洲大樓)、桃園市○○區○○路00○0 號20樓(冠世界大樓)、桃園市○○區○○路00號6 樓之8 租屋處,又於104 年1 月13日,經子○○同意,前往其承租位於桃園市○○○街00巷0 號10樓租屋處(酉○○出名承租),於104 年1 月6 日,經甲○○同意,前往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10樓住處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九至四四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九、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認:
㈠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包括起訴效力所及之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犯罪事實)而言。在公訴事實之範圍即待證事實有疑問、矛盾、不明確的情況下,檢察官之舉證活動勢必產生阻礙,不能發揮。此時,不僅被告無法為訴訟之有效防禦,亦妨礙法院為訴訟之促進。因此,案件於準備程序階段,在法院依據同法第94條為被告人別之確認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法院即應接著對檢察官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起訴法條有無應予變更」,再由法院訊問被告或辯護人對於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法院於行準備程序時,公訴事實及其範圍如何解讀,應由到庭檢察官為之,此之所以實務上法院在第1 次行準備程序時,亦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之意義所在,即由檢察官藉著口頭陳述公訴事實之方式,一方面顧及被告之答辯權與公開審判之旁聽權,另方面促使檢察官得以進一步明瞭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或起訴法條是否有疑問、矛盾或不明確之處,方得以及時澄清、更正,藉以確定如何之犯罪事實已繫屬於法院及法院之審判範圍,俾利被告、辯護人之答辯,及檢察官日後之舉證活動,與被告、辯護人日後之舉證利益。換言之,起訴事實之內容、範圍因到庭檢察官真摯之主張、陳述而確定。
㈡本案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有關「豬寮機房㈠」結束時間之記載為「103 年6 月18日」,此部分與「豬寮機房㈡」之開始時間重疊,經公訴人當庭更正「豬寮機房㈠」之結束時間為「103 年6 月17日」(見本院卷㈢第64、184 頁)。另有關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即起訴書第11頁倒數第6 行)記載參與之被告包括丙○○、K○○,惟於起訴書附表一之「豬寮機房㈡」部分,並未列該2 人為被告,公訴人於本院當庭表示起訴書犯罪事實有關丙○○、K○○部分係誤載,應予刪除;復觀諸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並未將宇○○列為共同參與之人(即起訴書第12頁),但在附表一之「豬寮機房㈢」部分,將宇○○列為共同參與之被告,而公訴人於本院就此部分亦當庭表示應以附表一所列之被告為準,亦即宇○○有參與「豬寮機房㈢」之犯行。是本院審判之範圍,因公訴檢察官到庭陳述而明確,且該陳述之目的在於解決起訴書所載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要與訴一部之撤回或變更有別,本院自應據以為審判之對象,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被告甲○○、申○○、Q○○、V○○、L○○、卯○○、G○○、癸○○、己○○、玄○○、I○○、丙○○、B○○、辛○○、宙○○、地○○、O○○、宇○○、丑○○、戌○○、H○○、F○○、午○○、天○○、辰○○、P○○、M○○、乙○○、D○○、U○○、J○○、S○○、E○○、戊○○、未○○、A○○、黃○○、R○○、丁○○、庚○○、N○○、壬○○(下合稱被告申○○等42人)所犯之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等與辯護人、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有關「豬寮機房㈠」、「豬寮機房㈡」、「豬寮機房㈢」、「環南路機房」、「中豐路機房」、「鬼屋機房㈠」、「鬼屋機房㈡」之成立起迄時間、各機房陸續參與之人員及分工、對大陸地區民眾實施詐騙之運作模式、時間、對象、金額及由不詳車行取款等事實,業據被告甲○○、申○○、Q○○、V○○、L○○、卯○○、G○○、癸○○、己○○、玄○○、I○○、丙○○、B○○、辛○○、宙○○、地○○、O○○、宇○○、丑○○、戌○○、H○○、F○○、午○○、天○○、辰○○、P○○、M○○、乙○○、D○○、U○○、J○○、S○○、E○○、戊○○、未○○、A○○、黃○○、R○○、丁○○、庚○○、N○○、壬○○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分別就其等參與上開電信詐欺機房而成立詐欺集團、彼此擔任之角色分工,及本案詐欺集團係假冒大陸地區公安人員以一般電話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之詐欺取財犯行供述甚詳,並互核一致,復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豬寮機房㈠」部分:
⒈證人唐尚文即豬寮機房之出租人於103 年8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40至41頁)。
㈡「豬寮機房㈡」部分:
⒈證人唐尚文於103 年8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40至41頁)。
⒉D○○之雲端硬碟內(帳號:theworldisme@hotmail .com)儲存資料:
①檔案名稱「㈢公司業績+開銷」的EXCEL 檔案內「胖緯」、「胖2 」、「和」、「惡」、「一休」、「康2 」、「基隆」工作紀錄表各1 紙(警卷第254 至260 頁)。
②檔案名稱「4 月份財哥」、「5 月份財哥」、「6 月份財哥」、「7 月份財哥」的EXCEL 檔案各1 紙(警卷第261 至264 頁)。
③檔案名稱「大腳」、「大腳2 」的EXCEL 檔案各1 紙(警卷第265 至267 頁)。
④檔案名稱「大腳帳目」、「大腳帳目2 」、「大腳淨利」的EXCEL 檔案各1 紙(警卷第268 至269 頁)。
⒊當庭勘驗G○○手機facebook截圖翻拍照片1 張(本院卷㈩第427 頁)。
㈢「豬寮機房㈢」部分:
⒈證人胡偉玲於103 年8 月11日之公安詢問筆錄(警卷第3至7 頁)。
⒉被害人余夏貞於103 年8 月11日之公安詢問筆錄(警卷第35至36頁)。
⒊證人唐尚文於103 年8 月22日之警詢筆錄(警卷第40至41頁)。
⒋被害人胡偉玲之受案登記表、案件立案報告表(杭州市公安局分局江幹區四季青派出所)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金帳戶歷史明細清單各1 份(警卷第8 至10頁)。
⒌被害人徐夏貞之受案回執聯(慈溪市公安局逍林派出所)及偽造刑事拘捕令各1 份(警卷第37至38頁)。
⒍「豬寮機房」現場平面圖4 紙(警卷第78至81頁)。
⒎「豬寮機房」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告1 份(警卷第112 至120 頁)。
⒏「豬寮機房」現場照片50張(警卷第82至97頁)。
⒐「豬寮機房」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2 份(警卷第42至45頁)。
②白板照片1 張(證物編號2-1-9 )(警卷第98頁)。
③大陸民眾資料27張(證物編號2-1-11)(警卷第99至108 頁)。
④一線轉單紀錄表1 紙(證物編號2-1-12)(警卷第109 頁)。
⑤網路人頭與帳號密碼之筆記本1 紙(證物編號2-1-14)(警卷第110 頁)。
⑥薪水紀錄單1 紙(證物編號4-1-28;林泳旻gallant 封面筆記本內)(警卷第111 頁)。
⒑丑○○(「豬寮機房㈢」)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豬寮機房-103年8 月11日)(警卷第59至77頁)。
⒒D○○之雲端硬碟內(帳號:theworldisme@hotmail .com)儲存資料:
①檔案名稱「凱薩- 月報表-OK 」的EXCEL 檔案內「公司業績」、「個人業績」、「生活開銷」、「出勤表」、「胖緯」、「個人業績(2 )- (一、二線成員)、(三線成員)」、「工作表(2 )」工作紀錄表各1 份(警卷第270 至279 頁)。
⒓詐騙機房103 年8 月10日、103 年8 月11日之VOS 通聯紀錄1 份(警卷第121 至144 頁)。
⒔本院當庭勘驗G○○手機facebook截圖翻拍照片1 張(本院卷㈩第427 頁)。
⒕本院當庭勘驗巳○○手機翻拍照片9 張(本院卷㈩第211 至223 頁)。
㈣「環南路機房」部分:
⒈「環南路機房」現場照片6 張(警卷第1 至3 頁)。
㈤「中豐路機房」部分:
⒈「中豐路機房」現場照片4 張(警卷第10至11頁)。
⒉E○○扣案隨身碟內儲存紀錄(新化機房- 證物編號7-1-18「條子」資料夾內):
⑴「A 片aa181852」檔案夾內- 「寶馬」、「業績」工作表各1 份(警卷第281 至282 頁)。
⑵「文書」檔案夾內- 「一線統計表」1 紙(警卷第283 頁)。
㈥「鬼屋機房㈠」部分:
⒈「鬼屋機房」現場照片11張(警卷第4 至9 頁)。
㈦「鬼屋機房㈡」部分:
⒈「鬼屋機房」現場照片11張(警卷第4 至9 頁)。
⒉T○○扣案隨身碟「亞虎」資料夾內「出席表」- 「工作表1 」工作紀錄表1 紙(警卷第280 頁)。
㈧所有電信詐欺機房共同部分之證據:
⒈丑○○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美麗歐洲-103年8 月11日)(警卷第146 至150 頁)。
⒉「美麗歐洲」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開銷雜記單及話費單10紙(警卷第151 至160 頁)。
②薪水紀錄單7 紙(警卷第161 至167 頁)。
③詐騙講稿1 份(警卷第168 至176 頁)。
⒊S○○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冠世界-103年8 月11日)(警卷第184 至190 頁)。
⒋「冠世界」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薪資袋及薪水紀錄單4 紙(警卷第191 至193 頁)。
⒌子○○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子○○住處-104年1 月13日)(警卷第194 至206頁)。
⒍「子○○住處」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張奷媃之綠色筆記本內記帳單1 張(證物編號B-02)、記帳本內記帳單2 張(證物編號B-04)(警卷第53、第57至58頁)。
②子○○之白色筆記本內記帳單3 張(證物編號B-03)、黃色筆記本內帳單8 張(證物編號C-01)及綠色筆記本內帳單17張(證物編號C-02)(警卷第54至56頁、第207 至231 頁)。
⒎甲○○之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甲○○住處-104年1 月6 日)(警卷第232 至237頁)。
⒏「甲○○」查扣物品之影本資料:
①雜記單1 紙(證物編號08)(警卷第238 頁)。
②開銷紀錄8 紙(證物編號09)(警卷第239 至246 頁)。
③律師事務所收據3 紙(警卷第247 至249 頁)。
④扣案TOSHIBA 隨身碟內儲存紀錄(「公」資料夾內):
⑴103 年8 月份豬寮機房三之薪水業績表4 紙(警卷第250 至253 頁)。
⒐本院103 年聲監字第290 、279 、285 、666 號通訊監察書(警卷第12至24頁)。
⒑門號0000-000000 (丑○○)、0000-000000 (S○○)、0000-000000 (午○○)、0000-000000 (U○○、戌○○)之通訊監察譯文(警卷第25至46頁、偵5429號卷㈡第25頁)。
⒒巳○○扣案手機Line聊天群組「發財俱樂部」翻拍照片6 張(警卷第47至48頁)。
⒓戌○○扣案手機Line對話翻拍照片1 張(警卷第49頁)。
⒔H○○扣案手機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7張(警卷第50至55頁)。
⒕戊○○扣案手機WeChat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6張(警卷第56至61頁)。
⒖扣案甲○○持用門號0000-000000 號之SAMSUNG 行動電話與Skype 帳號「wearev789 」、「食神司命(D○○)」及Line帳號「victoria」通話紀錄相片共20張(偵494 號卷㈠第62至67頁反面)。
⒗扣案如附表四六所示之物(自附表九至四四整理出與本案有關者)。
二、綜上所述,被告被告甲○○、申○○、Q○○、V○○、L○○、卯○○、G○○、癸○○、己○○、玄○○、I○○、丙○○、B○○、辛○○、宙○○、地○○、O○○、宇○○、丑○○、戌○○、H○○、F○○、午○○、天○○、辰○○、P○○、M○○、乙○○、D○○、U○○、J○○、S○○、E○○、戊○○、未○○、A○○、黃○○、R○○、丁○○、庚○○、N○○、壬○○共同涉犯詐欺取財罪之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定,自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3 條雖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21日起生效,惟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定有明文。被告申○○等42人為本案犯行時,修正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3 條規定既尚未生效,本案自無從適用上揭修正後條文,先予敘明。
㈡被告申○○等42人行為後,刑法於103 年6 月18日公布,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刑法第339 條,並增訂同法第339條之4 規定,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法定刑原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罰金刑之金額,同法第339 條之4 則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 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新增犯詐欺罪加重其刑之要件及刑度,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結果,如附表一所示參與「豬寮機房㈠」之被告(指僅參與「豬寮機房㈠」而未參與「豬寮機房㈡」之被告)、於103 年6 月18、19日參與「豬寮機房㈡」之被告庚○○、N○○、如附表一參與「環南路機房」、「中豐路機房」、「鬼屋機房㈠」之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規定論處。至全程參與「豬寮機房㈠」及「豬寮機房㈡」(此二期合為接續犯,詳後述)、「鬼屋機房㈡」之被告,其等之行兼含在上開法律修正前及修正後,惟其等涉犯該罪之數次行為,為接續犯(詳後述),則就其等接續犯之一部行為,既在前揭法律施行後,即應適用新法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㈢各被告所犯罪名:
⒈核被告申○○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⒉核被告丑○○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 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⒊核被告戌○○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⒋核被告S○○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四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七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⒌核被告宇○○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⒍核被告D○○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犯罪事實即附表六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七及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⒎核被告甲○○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四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⒏核被告Q○○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⒐核被告地○○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⒑核被告M○○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⒒核被告O○○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⒓核被告H○○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⒔核被告E○○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罪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七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⒕核被告戊○○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罪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七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⒖核被告V○○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⒗核被告L○○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⒘核被告午○○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七、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⒙核被告天○○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⒚核被告辰○○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⒛核被告卯○○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G○○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癸○○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己○○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六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玄○○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I○○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P○○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B○○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王靖威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宙○○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四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F○○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乙○○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三(含附表二)、附表八編號1 至24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未○○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四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七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A○○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四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六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七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黃○○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四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七之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R○○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五、六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J○○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五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U○○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其就犯罪即附表五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丁○○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核被告庚○○就犯罪即附表三(含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6 )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N○○就犯罪即附表三(含附表二及附表三編號1 至6 )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壬○○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之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㈣公訴意旨認被告申○○等42人上開所為尚涉犯修正後同條第3 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該款規定所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係因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 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以該條款係以詐騙集團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之行為,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至於詐騙集團成員間或詐騙集團與車手集團間抑或車手集團成員間以行動電話或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微信(We Chat )聯繫,應非該條款所欲規範之範圍。經查,據被告D○○於本院供稱:詐騙機房成員都是依「條子」,一筆一筆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民眾行騙(見本院卷㈤第401 頁),此情亦經被告巳○○、卯○○、癸○○、己○○、地○○、K○○、寅○○、O○○、C○○、H○○、午○○、天○○、辰○○、戊○○、未○○、R○○、W○○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284 至286 頁),又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是本案電信詐欺機房之詐騙手法仍係按一通一通電話撥打給被害人,公訴意旨所引法條尚有未洽,惟與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係加重條件事實之減縮,而於起訴事實之同一性無礙,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情事,附此敘明。又起訴書原認被告S○○、甲○○、E○○、戊○○、宙○○、未○○、A○○、黃○○、R○○、J○○、U○○、丁○○、壬○○等人,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被告申○○、丑○○、戌○○、S○○、宇○○、D○○、甲○○、Q○○、地○○、M○○、O○○、H○○、V○○、宙○○、未○○、A○○、黃○○等人,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部分,各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惟卷內並無證據可資佐證有何大陸地區被害人民眾遭詐騙,公訴人乃當庭更正其等各自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既未罪(見本院卷㈧第246 頁),本院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㈤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蓋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經查,電話詐騙此一新近社會犯罪型態,自籌設電話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款朋分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被告各人加入參與時間雖有先後,且各有分擔之工作,未必與其他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被告等於其各自加入之時起,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依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之各該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被告申○○等42人就犯罪事實至部分,分別與附表二至八之「參與之被告」欄所示之人各從其等參加之起迄時間(起迄時間詳附表一)及「朱哥」、「麥可」、不詳車手及各機房內未據起訴之電腦手(即「豬寮機房㈠」、「豬寮機房㈡」、「環南路機房」之「小蘇」、「阿林」;「中豐路機房」、「鬼屋機房㈠」之羅浩文間,分別各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而為共同正犯。
㈥按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行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因此,多次犯行,於修法前原論以常業犯之罪者,修法後究應論以基本之犯罪數罪抑或以包括之一罪論之,尚須依個案情況為斷,未能一概而論。除其基本之犯罪原具有集合犯性質,或其行為符合接續犯概念,得評價為包括之一罪外,仍應依實質數罪予以併合處罰,方符修法刪除常業犯之立法旨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可資參照)。且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經查:
1.有關「豬寮機房㈡」、「中豐路機房」、「鬼屋機房㈠」、「鬼屋機房㈡」及「豬寮機房㈢」之附表編號1 至22之被害人均不詳,依證人、共同被告及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無從特定上開日期遭詐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此種情節實務上亦屬有之),且依附表八編號24所示之胡偉玲受騙後分別於103 年8 月10、11日之不同日期匯款,則依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應認為係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之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得,而於此期間參與之被告,應各論以一詐欺既遂罪為適當。
⒉有關參與「豬寮機房㈠」、「環南路機房」之被害人不詳,依卷內資料亦無從認定犯罪時間,惟參與各該次機房之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均坦承於該段期間確曾從事電信詐騙行為,並互核一致,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僅參與「豬寮機房㈠」(即未同時參與「豬寮機房㈡」)及「環南路機房」之被告,各於其等加入上開機房之時間內,著手實施詐騙不詳之被害人未遂1 次。
⒊有關同時參與「豬寮機房㈠」及「豬寮機房㈡」部分之被告,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認該二機房之開始及結束時間中間並無間隔,且「豬寮機房㈠」、「豬寮機房㈡」之被害人均屬不詳,無從特定上開期日遭詐騙之大陸地區被害人身分,亦無法區辨是否為同一次詐騙行為後由同一被害人陸續匯入款項之情形,業如前述,故同時參與「豬寮機房㈠」、「豬寮機房㈡」之被告,亦應認係接續對同一不詳年籍之成年被害人施用詐術所得,而於此期間同時參與上開二機房之被告,應各論以一詐欺既遂罪為適當。
⒋按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於「豬寮機房㈢」即附表八編號23至46所騙得之被害人既能特定為不同人,各次侵害之被害人法益均具差異性,且各自獨立,並非密切接近而不可分,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認於上開時間參與之被告,均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而應以一罪論處,容有誤會。
⒌被告申○○等42人個別所犯上開各罪,除前揭論述之接續犯外,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S○○、甲○○、E○○、戊○○、宙○○、未○○、A○○、黃○○、R○○、J○○、U○○、丁○○、壬○○等人,就犯罪事實(即附表二);被告申○○、丑○○、戌○○、S○○、宇○○、D○○、甲○○、Q○○、地○○、M○○、O○○、H○○、V○○、宙○○、未○○、A○○、黃○○等人,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四)部分;被告申○○、丑○○、戌○○、宇○○、D○○、Q○○、地○○、M○○、O○○、H○○、V○○、L○○、午○○、天○○、辰○○、卯○○、G○○、癸○○、己○○、玄○○、I○○、P○○、丙○○、B○○、辛○○、宙○○、F○○、乙○○就犯罪事實即附表八編號25至46,就其等各自參與部分,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而不遂,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等之刑。
㈧被告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7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3 年7 月8 日執行完畢。被告S○○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85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102 年4 月22日執行完畢。被告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706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於100 年2 月23日執行完畢。被告E○○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429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3 年1 月8 日執行完畢。被告V○○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新竹地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99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1 年5 月3 日執行完畢。被告F○○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83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100 年4 月28日執行完畢。被告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336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103 年2 月6 日執行完畢,均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S○○、地○○、V○○、F○○、庚○○就其所涉上開犯行,被告丑○○就其所涉犯罪事實(「豬寮機房㈡」、「豬寮機房㈢」)部分,被告E○○就其所涉犯罪事實(「中豐路機房」、「鬼屋機房㈠」、「鬼屋機房㈡」,按E○○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時間為103 年1 月8 日,而其參與「豬寮機房㈠」之時間為102 年12月間,因「豬寮機房㈠」未遂1 次之犯罪時間不詳,依罪疑有被告原則,因而認E○○參與「豬寮機房㈠」部分,係在前案執行完畢前,不構成累犯)犯行,均在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皆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Q○○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1193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15日),於97年1 月28日執行完畢;又因傷害罪,經新竹地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95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97年10月28日執行完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102年10月28日前所為之犯行為累犯,惟其就「豬寮機房㈠」及「環南路機房」部分,據其供稱係於102 年9 月、10月間加入,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Q○○加入上開二機房之時間在102 年10月28日之後,而均未構成累犯。
㈨查被告R○○係85年1 月31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在卷可按,依本院認定其所涉參與「豬寮機房㈠」及「鬼屋機房㈠」之犯罪事實,最後之犯罪時間均在其年滿18歲之後,本院自得予以審理。另其參與「中豐路機房」時,雖尚未滿18歲,且檢察官於104 年8 月27日簽分偵辦被告R○○時,被告R○○亦未屆滿20歲(見104 年交查字第369 號卷第1 、2 頁),惟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於本院時,其已年滿20歲,是本院就被告R○○所涉「中豐路機房」部分,亦得予以審理。另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上開規定係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若認定被告應依該規定加重其刑者,自須證明被告主觀上對與其共同實施犯罪者為兒童或少年有所認識,倘行為人並無此認識,即難認有何違反上開規定可言,而不得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R○○參與「中豐路機房」時,雖未滿18歲,業如前述,惟據被告丑○○、戌○○於本院均供稱其等與R○○不熟(見本院卷第84、85頁),另被告H○○、V○○、O○○、Q○○、J○○於本院亦均供稱:不知道是誰帶R○○進來機房的,與他不熟,不知道他幾歲(見本院卷第169 、293頁),而衡以詐騙機房內人數眾多,要逐一知悉每一位成員之年籍資料,恐有違經驗法則,是依檢察官提出之相關證據,並無法證明與被告R○○共同參與「中豐路機房」之其餘共犯即被告申○○、丑○○、戌○○、S○○、Q○○、O○○、H○○、E○○、V○○、未○○、J○○、U○○等人,對被告R○○之年齡有所認識,基於罪證有疑利被告原則,本案尚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被告申○○、丑○○、戌○○、S○○、Q○○、O○○、H○○、E○○、V○○、未○○、J○○、U○○加重其刑。
㈩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被告未○○之辯護人以未○○父母離婚,經濟狀況不佳始犯案,家中尚有90歲且行動不便之祖母,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惟查,被告未○○共參與5 個詐騙機房,犯罪時間非短,若非詐欺集團中有一線成員顯難進行詐術,且近年詐騙集團盛行,造成多數被害人鉅額損失,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其行徑廣為社會大眾所髮指,被告未○○正值青年,四肢健全,竟捨正途不就,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財物,僅因經濟困頓即參與詐欺集團,意圖以輕鬆賺錢之方式,牟取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甚高,危害社會秩序甚鉅,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是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未○○所犯上開罪行,難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故無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本院審酌詐騙集團係以多層分工方式對大眾施行電話詐騙,即可輕易獲取大筆贓款,再由各成員按一定比例抽取報酬,又礙機房設置及對成員管理之隱密性,實難一舉破獲詐騙集團核心,且近來詐騙新聞仍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不斷翻新,一般善良民眾均對之深惡痛絕,詐騙集團之行為也影響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被告申○○等42人貪圖不法利益,起意共組詐欺集團向大陸地區人民施詐行騙,利用我國政府查緝之困難而犯罪,損害我國國際形象,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且衡酌:
⒈被告申○○負責詐騙機房之現場人員管理,位居管理階層,並食髓知味,不斷變換機房地點,以逃避警方查緝,犯罪時間、次數、各次詐得金額如附表二、三、四、五、六、八所示,被害金額少則數千或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人民幣,合計達人民幣3,923,800 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自承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有90餘歲之祖母,目前從事廚房及大樓管理員,每月收入約4 萬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⒉被告丑○○、戌○○初期即參與詐騙機房成為機手,嗣經提拔為現場負責人,並參與多處機房,犯罪時間、次數、各次詐得金額如附表二、三、四、五、六、八所示,被害金額少則數千或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人民幣,合計達人民幣3,923, 800元,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被告丑○○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姊姊,現在從事鋼筋工程助理,月薪約35,000元;被告戌○○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離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先前從事黏貼磁磚工作,日薪1,500 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五、六、八所示之刑,並均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⒊被告S○○初期即參與詐騙機房成為二線機手,嗣經提拔為現場負責人,並參與多處機房,犯罪時間、次數、各次詐得金額如附表二、四、五、六、七所示,被害金額少則數千或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人民幣,合計達人民幣1,002,700 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自承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親,先前在家中幫忙經營火鍋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五、六、七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⒋被告宇○○初期即加入機房擔任一線機手,嗣經轉為擔任電腦手,於「環南路機房」幫助架設電話及網路設備,參與4個詐騙機房,犯罪時間、次數、各次詐得金額如附表二、三、四、八所示,被害金額少則數千或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人民幣,合計達人民幣3,363,600 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自承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裡有父母,目前從事殯葬相關業務,月薪2 萬餘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八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⒌被告D○○擔任各機房之總電腦手,負責處理「條子」事宜,參與6 個詐騙機房,犯罪時間、次數、各次詐得金額如附表二、三、四、六、七、八所示,被害金額少則數千或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人民幣,合計達人民幣4,039,000 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祖母、父母,目前在電子工廠工作,月薪約3 萬至4 萬餘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六、七、八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⒍被告E○○初期加入機房成員一線機手,嗣擔任二線機手、電腦手,參與4 個詐騙機房,犯罪時間、次數、各次詐得金額如附表二、五、六、七所示,被害金額少則數千或數萬元,多則數十萬元人民幣,合計達人民幣1,002,700 元,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母親,先前從事計程車駕駛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五、六、七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⒎被告Q○○、O○○、H○○、V○○均參加6 個機房,參與程度相較之下較深,分別係從事一、二線電話詐騙人員,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白認罪,尚能知錯,並節省司法資源,另衡酌被告Q○○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目前從事粗工,月薪約2至3 萬元;被告O○○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目前從事送貨員,月薪約3 萬餘元;被告H○○自承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祖母,目前從事近海漁業;被告V○○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目前在檳榔攤代班,月薪約1 萬餘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之刑,並就附表四、
五、六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等之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犯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亦定其應執行之刑。
⒏被告未○○參加5 個機房,參與程度相較之下較深,分別係從事一線電話詐騙人員,並考量其犯後坦白認罪,尚能知錯,並節省司法資源,另衡酌其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親及97歲之祖母,從事高爾夫練習場櫃檯人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五、六、七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四、五、六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⒐被告地○○、M○○均參加5 個機房,參與程度次之,分別係從事一、二線電話詐騙人員,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白認罪,尚能知錯,並節省司法資源,另衡酌被告地○○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父親,目前幫忙採收水果,日薪1,200 元;被告M○○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先前與父親從事茶葉生意,月薪約2 萬餘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六、八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地○○所犯如附表四、六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就被告M○○所犯如附表四、六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所犯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⒑被告A○○參加4 個機房,參與程度次之,係從事一線電話詐騙人員,並考量其犯後坦白認罪,尚能知錯,並節省司法資源,另衡酌被告A○○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親、祖父母,先前在幼稚園當任助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六、七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四、六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⒒被告午○○、己○○、宙○○、黃○○分別參加3 、4 (己○○)個機房,參與程度較輕,均係從事一線電話詐騙人員,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白認罪,尚能知錯,並節省司法資源,另衡酌被告午○○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已離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父母,先前從事粗工;被告己○○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祖父母,目前在工廠上班,日薪1 千元;被告宙○○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 名子女,家中尚有父親、祖母,目前幫忙爸爸種植水果;被告黃○○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親,之前從事粗工等一切情狀,被告午○○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七、八所示之刑,並就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己○○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六、八所示之刑,並就附表六部分,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宙○○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八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四部分,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黃○○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七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四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⒓被告甲○○、戊○○、L○○、天○○、辰○○、卯○○、G○○、癸○○、P○○、F○○、乙○○、R○○、J○○、U○○分別參加2 、3 (天○○、乙○○、R○○)個機房,參與程度未深,除被告戊○○在「鬼屋機房㈡」曾擔任過二線機手外,其餘皆從事一線機手,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白認罪,尚能知錯,並節省司法資源,另衡酌被告甲○○自承為五專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目前為紋繡師,月薪約3 萬餘元;被告戊○○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目前與父母從事做油漆承包工作,日薪1,500 元;被告L○○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祖父母,目前從事粗工,月薪約2 至3 萬餘元;被告天○○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家中尚有母親、外婆,目前從事粗工,日薪1,300 元;被告辰○○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祖母,目前從事消防填塞工程,月薪約4 萬元;被告卯○○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親,目前在水果店擔任店員,月薪約3 萬餘元;被告G○○自承為高工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現經營通訊行,收入不穩定;被告癸○○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現為送貨員,月薪2 至3 萬餘元;被告P○○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之前從事送貨員;被告F○○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親,入監前在工地工作;被告乙○○自承為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之前擔任廚師;被告R○○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現從事園藝工作,月薪2 萬餘元;被告J○○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父親,現全職在家帶小孩;被告U○○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母親,目前在工廠上班,月薪約3 萬餘元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甲○○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戊○○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七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L○○、天○○、辰○○、卯○○、G○○、癸○○、P○○、乙○○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八所示之刑,並就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F○○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八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R○○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五、六所示之刑,被告J○○、U○○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五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⒔被告玄○○、I○○、丙○○、B○○、王靖威、丁○○、庚○○、N○○、壬○○均僅參加1 個機房,參與程度較微,且皆從事一線機手,並考量其等犯後均坦白認罪,尚能知錯,並節省司法資源,另衡酌被告玄○○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祖母,目前在燒烤店工作,月薪約3 萬元;被告I○○自承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目前從事櫃檯工作,月薪約2 萬餘元;被告丙○○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家中尚有婆婆,目前無工作;被告B○○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親,目前在從事工地粗工工作,月薪約2 至3 萬餘元;被告辛○○自承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母親,目前從事通訊業,月薪約2 至3 萬餘元;被告丁○○自承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父母,目前從事水電工,月薪約3 萬餘元;被告庚○○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母親,目前從事送貨工作,月薪3 萬餘元;被告N○○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目前懷孕中,家中尚有父母,現無業;被告壬○○自承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尚有母親,目前從事鋼構工作,日薪2,200 元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玄○○、I○○、丙○○、B○○、王靖威各量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並就所犯附表八編號25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其餘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丁○○、壬○○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告庚○○、N○○各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D○○、甲○○、地○○、天○○、玄○○、I○○、丙○○、宙○○、R○○、U○○、丁○○、壬○○等人,均請求本院諭知緩刑之宣告等語。惟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而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近年來國內詐欺集團猖獗,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甚至發展出跨國及高科技之詐騙手法;因詐騙集團多係以人頭帳戶、電話卡等隱蔽之方式遮蓋己身身分,且詐騙集團為取得詐騙之款項,雇用多名機手詐騙,並委請車手分散於不同地點提領人頭帳戶內之贓款,增加偵查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度,並廣為新聞媒體報導及政府機關宣導反詐騙之重要,被告等人尚難諉為不知,且其等均正值青壯之年、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己之力獲取生活所需,反透過擔任詐欺集團之成員方式牟取不法利益,此不僅已侵害受詐騙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亦將使詐欺集團更為猖獗,其主觀犯意可非難性極高,而尚無任何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之情狀,本院因認尚無諭知緩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其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而其他正犯持有犯罪工具雖另犯他罪,因非屬犯罪構成要件要素,已超逸犯意聯絡之範圍,固不負共同正犯責任,惟對於其他正犯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之規定,亦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55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日起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亦為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 項所明定。
㈢「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2 、附表十三編號3 、附表十五編號2 、附表十六編號1 、附表十七編號1 、附表十九編號1 、附表二十編號1 、附表二一編號4 、附表二三編號1 、附表二五編號1 、附表二六編號2 、附表二七編號2 、附表二八編號2 、附表二九編號3 、附表三二編號1 、附表三四編號1 、附表三五編號2 、附表三七編號3 、6 、7 、附表三九編號1 、附表四二編號3 至5 、26至39、
41、43至45、47、50至53、56、57、59至67所示之物(本院整理成附表四六),或由「朱哥」、「麥可」出資而委由申○○、子○○購買所得,供作詐騙之工具,或供機房內成員所用之詐騙講稿,或在機房內登記每人詐騙所得之業績、開銷、借支等,業據被告等人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核與本件無直接關聯,爰均不予以沒收。
㈤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⒈「豬寮機房㈠」、「環南路機房」部分,經查無犯罪所得而為未遂,業如前述,此部分即無犯罪所得;至「豬寮機房㈢」部分,參與該期之被告Q○○、地○○、K○○、M○○、O○○、H○○、寅○○、V○○、L○○、午○○、天○○、辰○○、巳○○、卯○○、G○○、癸○○、己○○、玄○○、I○○、P○○、丙○○、B○○、辛○○、宙○○、F○○、乙○○均陳稱其等尚未領取薪資、報酬或其他任何利益,且衡以「豬寮機房㈢」該期尚未結束即為警於103 年8 月11日查獲,而除負責人申○○、子○○外,該等被告並非前述詐騙機房之實際負責人,且未經手詐騙所得款項,且依卷內證據資料並無法證明其等確有自被告「朱哥」、「麥可」、申○○、子○○處取得任何薪資、報酬或其他利益,依上開規定、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判決意旨,既不能證明其等確有犯罪所得,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 等規定沒收其等犯罪所得之餘地。
⒉被告丑○○供稱:我只有領到人頭費10萬元,其他部分沒有領到,但我有向公司借支20幾萬元,所以公司會把我的薪水從借支中扣掉,我願意繳回不法所得20萬元等語(見偵5429卷㈥第138 頁反面、第140 頁;偵5429卷第41頁)。是依丑○○之供述,堪認其實際犯罪所得為20萬元。
⒊被告戌○○供稱:我擔任「豬寮機房㈢」的負責人,領過人頭費5 萬元1 次,要領第2 次時就出事了,「豬寮機房㈠」擔任一線時,領過1 次底薪2 萬元,我都沒錢可以領,因為都向老闆借支,總共連借支領的大概10幾萬元(見本院卷㈣第23、24頁;本院卷第83、84頁)。是依戌○○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
⒋被告S○○供稱:我加入詐騙機房大約領過100 萬元(見警卷㈡第204 頁),另其於本院供稱:全部機房加起來,我大概領了10幾萬元(見本院卷㈦第100 頁)。因S○○於警詢時,警察調查其涉犯之機房包括「新化機房」,故其當時所述總共領過100 萬元,應包括與本案無關之「新化機房」。是依S○○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
⒌被告宇○○供稱:我在「豬寮機房」擔任電腦手每月薪水10萬元,領過3 次薪水,共30萬元,擔任一線每月2 至3 萬元,有領過底薪,沒幾萬元,但忘記多少了等語(見偵5429卷
㈥第116 頁反面、117 頁;本院卷㈢第204 頁)。是依宇○○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30萬元。
⒍被告D○○供稱:我跟「朱哥」領過20、30萬元,賣「條子」大概領了5 次,約20萬元以內(見本院卷㈧第310 ;本院卷㈤第400 頁)。是依D○○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領取之薪水為20萬元,賣「條子」領得15萬元,實際之犯罪所得為35萬元。
⒎被告甲○○供稱:我都沒有領過錢(見偵494 卷㈡第21頁反面;本院卷㈧第309 頁)。參酌子○○亦為相同之供述內容,而衡以甲○○與子○○係男女朋友,子○○既為機房之負責人,不能排除未給付甲○○報酬之可能性,故在欠缺其他證據佐證下,難認甲○○領有任何報酬。
⒏被告Q○○供稱:我擔任一線機手底薪2 萬元,擔任幹部3萬元,曾去「美麗歐洲」跟子○○領過4 萬、5 萬、3 萬元,總共領過的薪水大約20幾萬元(見偵5429卷㈩第157 頁;偵5429卷㈥第94頁反面、97頁反面)。是依Q○○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20萬元。
⒐被告地○○供稱:一線成員保障底薪為2 萬元,我忘記我領過多少錢(見警卷㈣第51頁;本院卷㈦第99頁)。是依地○○之供述,參酌地○○曾參與5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8 萬元(4 機房x2萬元)。
⒑被告M○○供稱:我擔任一線底薪2 、3 萬元,我都沒有領到獎金,擔任二線只有獎金,但我一直不想做等語(見本院卷第252 、253 頁)。是依M○○之供述,參酌M○○曾參與5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8 萬元(4 機房x2萬元)。
⒒被告O○○供稱:擔任一線的底薪是2 萬元,我忘記我領了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㈦第99頁)。是依O○○之供述,參酌O○○曾參與6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5 機房x2萬元)。
⒓被告H○○供稱:發薪水時,申○○、子○○會進機房拿現金給我們,我也有跟老闆預支現金數千元、數萬元花用,我不清楚我個人獲利多少,忘記領了多少錢等語(見偵5429卷
㈤第13頁反面;本院卷㈦第99頁)。是依H○○之供述,參酌H○○曾參與6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5 機房x2萬元)。
⒔被告E○○供稱:我領過的薪水大約有20幾萬,另外還向公司借支9 萬元,不法所得大約30萬元等語(見警㈥卷第20、21頁)。是依E○○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30萬元。
⒕被告戊○○供稱:我大約賺了5 萬元等語,嗣改稱:現在已經忘記總共領了多少,我都沒有領到錢等語(見警卷㈥第109 頁;本院卷㈦第100 頁)。是依戊○○之供述,參酌戊○○曾參與2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5 萬元。
⒖被告V○○供稱:一線機手底薪為2 萬元,我有領過薪資,但忘記領了多少錢等語(見偵5429卷㈦第123 頁正反面)。是依V○○之供述,參酌V○○曾參與6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5 機房x2萬元)。
⒗被告L○○供稱:一線機手底薪2 萬元,我大概領了3 萬餘元(見偵5429卷㈤第97頁)。是依L○○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3 萬元。
⒘被告午○○供稱:我進入機房後,領過1 次酬勞3 萬元,沒有再領到其他錢等語(見偵5429卷㈥第16、21頁)。是依午○○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3 萬元。
⒙被告天○○供稱:一線機手底薪2 萬元,我大約領了7 萬餘元等語(見本院卷㈦第100 頁)。是依天○○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7 萬元。
⒚被告辰○○供稱:我是一線,底薪2 萬元,記得領過3 次錢,有領到詐騙抽成的百分之7 ,大約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
㈦第100 頁)。是依辰○○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
⒛被告卯○○供稱:我領過薪資約6 萬餘元,加上預支薪水2萬元,總共是8 萬元,我願意繳回不法所得8 萬元等語(見偵5429卷㈧第42、45、73頁)。是依卯○○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8 萬元。被告G○○供稱:我都沒有領過薪水,也沒有預支過薪水,我剛進去機房沒有多久等語(見本院聲羈卷第52頁;偵5429卷㈧第125 、126 頁;本院卷㈣第339 頁)。是依G○○之供述,參酌G○○曾參與2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並佐以前揭證人所述擔任一線之底薪為2 萬元,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2 萬元(1 機房x2萬元)。被告癸○○供稱:我7 月底才進入機房,「豬寮機房㈢」被查獲後也沒有分到錢,所以我都沒有領過錢等語(見偵5429卷㈧第4 頁;本院卷㈢第282 頁;本院卷㈨第203 、204 頁)。是依癸○○之供述,參酌癸○○係於「豬寮機房㈡」之最後1 天始進入機房,而「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無實際之犯罪所得。被告己○○供稱:我領過薪水大約10萬餘元,嗣改稱:我的底薪2 萬元,沒有抽成,我有領過2 萬元,復供稱:我忘記領過多少錢了等語(見偵5429卷㈩第121 頁反面;本院卷㈢第283 ;本院卷㈦第98頁)。是依己○○之供述,參酌己○○曾參與4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被告玄○○、I○○、丙○○、B○○、王靖威均僅參與「豬寮機房㈢」,依前揭說明,其等均無犯罪所得。被告P○○供稱:我有向申○○借支2 萬5 千元,才會待在機房裡1 個月,想用薪水來還給申○○等語(見偵5429卷㈨第48反面、51頁)。是依P○○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2 萬5 千元。被告宙○○供稱:我是一線人員,有底薪,我領過25萬元,嗣改稱:我忘記總共拿了多少等語(見偵5429卷㈤第167 頁;本院卷㈢第204 頁;本院卷㈦第99頁)。是依宙○○之供述,參酌宙○○曾參與3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4 萬元(2機房x2萬元)。被告F○○供稱:我在「豬寮機房㈡」後半期才加入,「豬寮機房㈢」未發薪水就被抓,所以我才領了8 千元等語(見偵5429卷㈨第12頁;本院卷㈤第212 頁)。是依F○○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8 千元。被告乙○○供稱:我沒有抽成,擔任一線底薪2 萬元,忘記總共拿了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05 頁;本院卷㈦第100 頁)。是依乙○○之供述,參酌乙○○曾參與3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4 萬元(2 機房x2萬元)。被告未○○供稱:我擔任一線,底薪2 萬元,領過多少錢忘記了,大約有10萬元等語(見警卷㈩第6 頁;本院卷㈢第284 頁;本院卷㈦第100 頁)。是依未○○之供述,參酌未○○曾參與5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5 機房x2萬元)。被告A○○供稱:我總共領過9 、10萬元等語(見警卷㈩第56頁;本院卷㈣第23頁)。是依A○○之供述,參酌A○○曾參與4 個機房,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9 萬元。被告黃○○供稱:我前後共領過5 萬餘元等語(見警卷㈩第101 頁)。是依黃○○之供述,參酌黃○○曾參與3 個機房,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5 萬元。被告R○○供稱:在「鬼屋機房」是S○○發薪水給我,在「豬寮機房」是申○○發薪水給我,我都沒有領過錢等語(見警卷㈩第139 頁;本院卷㈢第284 頁)。是依R○○之供述,參酌R○○曾參與3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且既自承曾向S○○、申○○領過薪水,其確曾領有犯罪所得,故佐以前揭證人所述擔任一線之底薪為2 萬元,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6 萬元(3 機房x2萬元)。被告J○○供稱:我沒有領過薪水,當時我是丑○○的女朋友,我有打一線,但沒有成功等語(見警卷㈩第187 ;偵494 卷㈠第166 ;本院卷㈢第205 頁;本院卷第293 、294 頁)。觀諸J○○前開供詞均屬一致,且其當時既為丑○○之女友,而丑○○為管理階層,不能排除丑○○未給予J○○報酬之可能性,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未領得任何報酬。被告U○○供稱:我領過大約6 萬元之薪水,我願意繳回6萬元不法所得等語(見偵494 卷㈠第154 、155 、158 頁)。是依U○○之供述,參酌U○○曾參與2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6 萬元。被告丁○○供稱:我是一線,有底薪2 萬元,但我還沒有領到錢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05 頁;本院卷㈦第101 頁)。本院認丁○○與機房內之成員並無特別情誼,倘無領到任何酬勞,豈甘冒風險犯罪,是依經驗法則,應認其參與1 個機房,應得底薪報酬2萬元。被告庚○○供稱:我擔任一線,領過1 次底薪2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4 頁)。是依庚○○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2 萬元。被告N○○供稱:我擔任一線,領過1 次底薪2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94 頁)。是依N○○之供述,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2 萬元。被告壬○○供稱:我有領過18萬元薪水,嗣改稱大概領了10萬元等語(見警卷㈩第399 頁;本院卷㈦第101 頁)。是依壬○○之供述,參酌壬○○曾參與1 個機房,依有利被告之認定,其自白領過10萬餘元部分,無其他證據可佐,應認其僅與1個機房,實際之犯罪所得為2 萬元(1機房x2萬元)。申○○部分:
①參酌共犯T○○(已歿)於警詢中供稱:我擔任三線時,每次詐騙成功可以領得每筆詐騙金額之8%酬勞等語(見警㈡卷第257 頁),而「中豐路機房」僅有T○○為三線機手,故「中豐路機房」全部之犯罪所得為327,300 元人民幣,其中8%為T○○之報酬即為26,184元人民幣(計算式:327,300x8%=26,184 ),而「鬼屋機房㈠」則有T○○、地○○為三線機手,該機房全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32,900 元,因無證據證明T○○在「鬼屋機房㈠」詐騙所得之數額,依估算法認定T○○取得該機房詐騙金額之半數之8%即為9,316 元人民幣(計算式:232,900 ÷2x 8%=9,316 ),是T○○取得之全部報酬為35,500元人民幣。佐以卷附「豬寮機房㈡」工作表中,各日人民幣換算成新臺幣之利率有4.71、4.72、4.73、4.74、4.75、4.76、4.77不等,爰依平均值4.74為人民幣換算成新臺幣之利率計算,T○○取得之報酬為168,270 元。
②參酌共犯李辰彥(已歿)於警詢中供稱:我口才不好,沒賺到錢,也沒有底薪等語(見偵5429卷㈤第45頁反面)。是依李辰彥之供述,參酌李辰彥曾參與5 個機房,倘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但扣除「豬寮機房㈢」未結束即被查獲,並佐以前揭證人所述擔任一線之底薪為2 萬元,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8 萬元(4機房x2萬元)。
③參酌共犯亥○○(本院另行審結)於警詢中供稱:我本次共獲得5 萬元,是申○○發放的(見偵5429卷㈥第153 頁),嗣改稱:我大概都領底薪,不到3 萬元(見本院卷㈥第95、96頁)。是依亥○○之供述,參酌亥○○曾參與5 個機房,若其都沒有領到錢,不可能持續進入機房,依有利被告之認定,應認其實際之犯罪所得為5 萬元。
④綜合以上機房成員所領得之薪資、報酬合計為3,043,000 元(即編號1 至38部分),另加總上開T○○、李辰彥、亥○○領取之薪資、報酬合計為298,270 元,總計機房支出之薪資、報酬為3,341,270 元。復總合申○○參與如附表二、三、四、五、六、八所示之詐騙所得共為3,923,800 元人民幣,依前揭所述,依平均值4.74為人民幣換算成新臺幣之利率,再扣除車行之利潤8%,實際取得之詐騙金額為17,110,907元(計算式:3,923,800x0.92x4.74=17,110,907.04 )。該等詐騙金額扣除機房內成員實際取得之報酬3,341,270 元後為13,769,637(計算式:17,110,907-3,341,270=13,769,637)。再申○○係取得詐騙金額之1 成至1.5 成,業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㈦第98頁),依有利被告之認定,認其僅取得詐騙金額之1 成,合為1,376,964 元(元以下4捨5 入)。綜上,前揭被告申○○等人之犯罪所得,業如前述,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L○○、G○○、癸○○、P○○、F○○、庚○○、N○○均參與「豬寮機房㈡」全部犯行。惟上開被告各自參與「豬寮機房㈡」之時間,業經本院認定如附表一所示,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其等有全程參與各該機房內之全部犯行,另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癸○○係於103 年7 月19日加入「豬寮機房㈡」(見本院卷
㈨第143 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就被告庚○○、N○○參與「豬寮機房㈡」部分僅到103 年6 月19日止(見本院卷第117、231頁),而公訴人認上開被告於該機房內所從事之詐欺取財行為係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對被告L○○參與附表三編號1 至24;被告G○○參與附表三編號1 至34;被告癸○○參與附表三編號1 至48;被告P○○參與附表三編號1至25;被告F○○參與附表三編號1至32;被告庚○○、N○○參與附表三編號7 至49所示之犯行,爰均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修正前)、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承桓、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二:參與「豬寮機房㈠」之被告及宣告刑 │├──┬───┬────┬─────┬─────┬────────────────┬────────────────┤│編號│原起訴│被害人 │詐騙金額 │犯罪時間 │參與之被告 │宣告刑 ││ │書附表│ │(人民幣)│ │ │ ││ │二編號│ │ │ │ │ │├──┼───┼────┼─────┼─────┼────────────────┼────────────────┤│ 1. │無 │真實姓名│未得逞 │102 年6 、│申○○、子○○、丑○○、戌○○、│、【申○○】:與「豬寮機房㈡」││ │ │與年籍不│ │7 月間起至│S○○、T○○、宇○○、D○○、│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詳之大陸│ │103 年6 月│甲○○、Q○○、地○○、李辰彥、│、【丑○○】:與「豬寮機房㈡」││ │ │籍人士 │ │17日止間之│M○○、O○○、H○○、亥○○、│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不詳時間 │E○○、戊○○、V○○、天○○、│、【戌○○】:與「豬寮機房㈡」││ │ │ │ │ │辰○○、卯○○、己○○、宙○○、│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乙○○、未○○、A○○、黃○○、│、【S○○】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R○○、J○○、U○○、丁○○、│ 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庚○○、N○○、壬○○、W○○ │、【宇○○】: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D○○】: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温珺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Q○○】: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地○○】: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M○○】: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O○○】: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H○○】: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V○○】: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天○○】: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辰○○】: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卯○○】: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己○○】: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乙○○】: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R○○】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J○○】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U○○】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庚○○】: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N○○】:與「豬寮機房㈡」││ │ │ │ │ │ │ 接續一罪,如附表三。 ││ │ │ │ │ │ │、【壬○○】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三:參與「豬寮機房㈡」之被告及宣告刑 │├──┬───┬────┬─────┬─────┬────────────────┬────────────────┤│編號│原起訴│被害人 │詐騙金額 │犯罪時間 │參與之被告 │宣告刑 ││ │書附表│ │(人民幣)│ │ │ ││ │二編號│ │ │ │ │ │├──┼───┼────┼─────┼─────┼────────────────┼────────────────┤│ 1. │ 25 │真實姓名│ 11,300元 │103/06/18 │申○○、子○○、丑○○、戌○○、│、【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M○○、O○○、H○○、│、【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亥○○、V○○、午○○、天○○、│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辰○○、卯○○、己○○、乙○○、│ 玖月。 ││ │ │ │ │ │庚○○、N○○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 26 │真實姓名│ │ │同上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詳之大陸│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3. │ 27 │真實姓名│ 57,600元 │103/06/19 │同上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與年籍不│ │ │ │ 肆月。 ││ │ │詳之大陸│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4. │ 28 │真實姓名│ │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與年籍不│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籍人士 │ │ │ │ 叁月。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5. │ 29 │真實姓名│ │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與年籍不│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籍人士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 30 │真實姓名│ │ │同上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詳之大陸│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7. │ 31 │真實姓名│ 36,800元 │103/06/20 │申○○、子○○、丑○○、戌○○、│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與年籍不│ │ │宇○○、D○○、Q○○、地○○、│、【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M○○、O○○、H○○、│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籍人士 │ │ │亥○○、V○○、午○○、天○○、│、【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辰○○、卯○○、己○○、乙○○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 32 │真實姓名│ 4,400元 │103/06/21 │同上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詳之大陸│ │ │ │ 叁月。 ││ │ │籍人士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9. │ 33 │真實姓名│ 66,400元 │103/06/22 │同上 │、【庚○○】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與年籍不│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詳之大陸│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籍人士 │ │ │ │ 。 │├──┼───┼────┤ │ ├────────────────┤、【N○○】共同犯詐欺取財罪,││10. │ 34 │真實姓名│ │ │同上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與年籍不│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11. │ 35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12. │ 36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3. │ 37 │真實姓名│ 46,500元 │103/06/23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14. │ 38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5. │ 39 │真實姓名│ 400元 │103/06/24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6. │ 40 │真實姓名│ 80,000元 │103/06/25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17. │ 41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18. │ 42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9. │ 43 │真實姓名│ 24,100元 │103/06/26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20. │ 44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21. │ 45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22. │ 46 │真實姓名│ 31,000元 │103/06/27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23. │ 47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24. │ 48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25. │ 49 │真實姓名│ 3,700 元 │103/06/28 │申○○、子○○、丑○○、戌○○、│ ││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M○○、O○○、H○○、│ ││ │ │籍人士 │ │ │亥○○、V○○、L○○、午○○、│ ││ │ │ │ │ │天○○、辰○○、卯○○、己○○、│ ││ │ │ │ │ │乙○○ │ │├──┼───┼────┼─────┼─────┼────────────────┤ ││26. │ 50 │真實姓名│ 81,000 元│103/07/01 │申○○、子○○、丑○○、戌○○、│ ││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M○○、O○○、H○○、│ ││ │ │籍人士 │ │ │亥○○、V○○、L○○、午○○、│ ││ │ │ │ │ │天○○、辰○○、卯○○、己○○、│ ││ │ │ │ │ │P○○、乙○○ │ │├──┼───┼────┼─────┼─────┼────────────────┤ ││27. │ 51 │真實姓名│ 28,000元 │103/07/02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28. │ 52 │真實姓名│ 36,100 元│103/07/03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29. │ 53 │真實姓名│ 60,400元 │103/07/04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30. │ 54 │真實姓名│136,200元 │103/07/05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31. │ 55 │真實姓名│132,900元 │103/07/06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32. │ 56 │真實姓名│111,100元 │103/07/07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33. │ 57 │真實姓名│ 2,000 元 │103/07/08 │申○○、子○○、丑○○、戌○○、│ ││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M○○、O○○、H○○、│ ││ │ │籍人士 │ │ │亥○○、V○○、L○○、午○○、│ ││ │ │ │ │ │天○○、辰○○、卯○○、己○○、│ ││ │ │ │ │ │P○○、F○○、乙○○ │ │├──┼───┼────┼─────┼─────┼────────────────┤ ││34. │ 58 │真實姓名│ 2,400 元 │103/07/10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35. │ 59 │真實姓名│ 28,100元 │103/07/11 │申○○、子○○、丑○○、戌○○、│ ││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M○○、O○○、H○○、│ ││ │ │籍人士 │ │ │亥○○、V○○、L○○、午○○、│ ││ │ │ │ │ │天○○、辰○○、卯○○、G○○、│ ││ │ │ │ │ │己○○、P○○、F○○、乙○○ │ ││ │ │ │ │ │ │ │├──┼───┼────┼─────┼─────┼────────────────┤ ││36. │ 60 │真實姓名│ 87,500 元│103/07/12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37. │ 61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38. │ 62 │真實姓名│ 4,000 元 │103/07/13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39. │ 63 │真實姓名│ 15,600元 │103/07/14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40. │ 64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41. │ 65 │真實姓名│468,400 元│103/07/15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42. │ 66 │真實姓名│ 1,900 元 │103/07/16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43. │ 67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44. │ 68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45. │ 69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46. │ 70 │真實姓名│28,600 元 │103/07/17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 ││47. │ 71 │真實姓名│ │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48. │ 72 │真實姓名│13,500 元 │103/07/18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49. │ 73 │真實姓名│13,100 元 │103/07/19 │申○○、子○○、丑○○、戌○○、│ ││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M○○、O○○、H○○、│ ││ │ │籍人士 │ │ │亥○○、V○○、L○○、午○○、│ ││ │ │ │ │ │天○○、辰○○、卯○○、G○○、│ ││ │ │ │ │ │癸○○、己○○、P○○、F○○、│ ││ │ │ │ │ │乙○○ │ │├──┼───┼────┼─────┼─────┼────────────────┤ ││合計│ │ │1,613,000 │ │ │ ││ │ │ │元 │ │ │ │└──┴───┴────┴─────┴─────┴────────────────┴────────────────┘ ┌─────────────────────────────────────────────────────────┐│附表四:參與「環南路機房」之被告及宣告刑 │├──┬───┬────┬─────┬─────┬────────────────┬────────────────┤│編號│原起訴│被害人 │詐騙金額 │犯罪時間 │參與之被告 │宣告刑 ││ │書附表│ │(人民幣)│ │ │ ││ │二編號│ │ │ │ │ │├──┼───┼────┼─────┼─────┼────────────────┼────────────────┤│ 1. │無 │真實姓名│未得逞 │102 年8 月│申○○、子○○、丑○○、戌○○、│、【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與年籍不│ │間起至103 │S○○、T○○、宇○○、D○○、│ 未遂,處有期徒刑拾月。 ││ │ │詳之大陸│ │年5月下旬 │甲○○、Q○○、地○○、李辰彥、│、【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人士 │ │ │M○○、O○○、H○○、亥○○、│ 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V○○、宙○○、未○○、A○○、│、【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黃○○ │ 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S○○】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D○○】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温珺函】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Q○○】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M○○】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H○○】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V○○】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 │ │ │、【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黃○○】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附表五:參與「中豐路機房」之被告及宣告刑 │├──┬───┬────┬─────┬─────┬────────────────┬────────────────┤│編號│原起訴│被害人 │詐騙金額 │犯罪時間 │參與之被告 │宣告刑 ││ │書附表│ │(人民幣)│ │ │ ││ │二編號│ │ │ │ │ │├──┼───┼────┼─────┼─────┼────────────────┼────────────────┤│ 1. │ 74│真實姓名│180,600元 │102/12/12 │申○○、丑○○、戌○○、S○○、│、【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與年籍不│ │ │T○○、Q○○、O○○、H○○、│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詳之大陸│ │ │亥○○、E○○、V○○、未○○、│、【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人士 │ │ │R○○、J○○、U○○ │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S○○】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 │、【Q○○】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H○○】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 │、【V○○】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R○○】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J○○】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U○○】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2. │ 75│真實姓名│132,600元 │102/12/15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3. │ 76│真實姓名│ 14,100元 │102/12/16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合計│ │ │327,300元 │ │同上 │ ││ │ │ │ │ │ │ │└──┴───┴────┴─────┴─────┴────────────────┴────────────────┘┌─────────────────────────────────────────────────────────┐│附表六:參與「鬼屋機房㈠」之被告及宣告刑 │├──┬───┬────┬─────┬─────┬────────────────┬────────────────┤│編號│原起訴│被害人 │詐騙金額 │犯罪時間 │參與之被告 │宣告刑 ││ │書附表│ │(人民幣)│ │ │ ││ │二編號│ │ │ │ │ │├──┼───┼────┼─────┼─────┼────────────────┼────────────────┤│ 1. │ 77 │真實姓名│ 75,700元 │103/02/15 │申○○、子○○、丑○○、戌○○、│、【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與年籍不│ │ │S○○、T○○、D○○、Q○○、│ 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詳之大陸│ │ │地○○、李辰彥、M○○、O○○、│、【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人士 │ │ │H○○、E○○、V○○、己○○、│ 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 │未○○、A○○、R○○ │、【戌○○】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 ││ 2. │ 78 │真實姓名│ 7,200元 │103/02/21 │同上 │、【S○○】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與年籍不│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 │詳之大陸│ │ │ │、【D○○】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人士 │ │ │ │ 處有期徒刑玖月。 │├──┼───┼────┼─────┼─────┼────────────────┤、【Q○○】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3. │ 79 │真實姓名│ 2,600元 │103/02/24 │同上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與年籍不│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詳之大陸│ │ │ │、【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人士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 80 │真實姓名│16,700元 │103/02/26 │同上 │ 。 ││ │ │與年籍不│ │ │ │、【M○○】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詳之大陸│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籍人士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O○○】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5. │ 81 │真實姓名│40,800元 │103/02/27 │同上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與年籍不│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詳之大陸│ │ │ │、【H○○】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籍人士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6. │ 82 │真實姓名│48,400元 │103/02/28 │同上 │、【E○○】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與年籍不│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詳之大陸│ │ │ │、【V○○】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籍人士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7. │ 83 │真實姓名│11,300元 │103/03/02 │同上 │ 。 ││ │ │與年籍不│ │ │ │、【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詳之大陸│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籍人士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8. │ 84 │真實姓名│30,200元 │103/03/03 │同上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與年籍不│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A○○】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R○○】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 │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 │ │├──┼───┼────┼─────┼─────┼────────────────┼────────────────┤│合計│ │ │232,900元 │ │ │ │└──┴───┴────┴─────┴─────┴────────────────┴────────────────┘┌─────────────────────────────────────────────────────────┐│附表七:參與「鬼屋機房㈡」之被告及宣告刑 │├──┬───┬────┬─────┬─────┬────────────────┬────────────────┤│編號│原起訴│被害人 │詐騙金額 │犯罪時間 │參與之被告 │宣告刑 ││ │書附表│ │(人民幣)│ │ │ ││ │二編號│ │ │ │ │ │├──┼───┼────┼─────┼─────┼────────────────┼────────────────┤│ 1. │ 85│真實姓名│ 8,000元 │103/06/06 │S○○、T○○、D○○、E○○、│、【S○○】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戊○○、午○○、未○○、A○○、│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黃○○ │ 叁月。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2. │ 86│真實姓名│ 5,000元 │103/06/07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與年籍不│ │ │ │、【E○○】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籍人士 │ │ │ │ 叁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3. │ 87│真實姓名│ 13,900元 │103/06/09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與年籍不│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籍人士 │ │ │ │、【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 88│真實姓名│ 78,400元 │103/06/11 │同上 │、【A○○】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詳之大陸│ │ │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5. │ 89│真實姓名│141,400元 │103/06/12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6. │ 90│真實姓名│27,900元 │103/06/13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7. │ 91│真實姓名│62,000元 │103/06/14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8. │ 92│真實姓名│ 8,700 元 │103/06/16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 9. │ 93│真實姓名│23,100元 │103/06/18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0. │ 94│真實姓名│37,400元 │103/06/20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1. │ 95│真實姓名│18,300元 │103/06/21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2. │ 96│真實姓名│5,000 元 │103/06/23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3. │ 97│真實姓名│13,400元 │103/06/24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合計│ │ │442,500元 │ │ │ │└──┴───┴────┴─────┴─────┴────────────────┴────────────────┘┌─────────────────────────────────────────────────────────┐│附表八:參與「豬寮機房㈢」之被告及宣告刑 │├──┬───┬────┬─────┬─────┬────────────────┬────────────────┤│編號│原起訴│被害人 │詐騙金額 │犯罪時間 │參與之被告 │宣告刑 ││ │書附表│ │(人民幣)│ │ │ ││ │二編號│ │ │ │ │ │├──┼───┼────┼─────┼─────┼────────────────┼────────────────┤│ 1. │ 3 │真實姓名│ 19,100元 │103/08/01 │申○○、子○○、丑○○、戌○○、│、【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K○○、M○○、O○○、│、【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H○○、亥○○、C○○、V○○、│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L○○、午○○、天○○、辰○○、│ 柒月。 ││ │ │ │ │ │巳○○、卯○○、G○○、癸○○、│、【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己○○、玄○○、I○○、P○○、│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丙○○、B○○、辛○○、宙○○、│、【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F○○、乙○○、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2. │ 4 │真實姓名│ 59,300元 │103/08/01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與年籍不│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籍人士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3. │ 5 │真實姓名│ 8,500元 │103/08/02 │同上 │ 叁月。 ││ │ │與年籍不│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籍人士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 6 │真實姓名│117,400元 │103/08/02 │同上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詳之大陸│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月。 ││ 5. │ 7 │真實姓名│ 3,600元 │103/08/02 │同上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詳之大陸│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6. │ 8 │真實姓名│ 49,800元 │103/08/02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與年籍不│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籍人士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 9 │真實姓名│151,500元 │103/08/03 │同上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詳之大陸│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8. │ 10 │真實姓名│ 28,000元 │103/08/03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與年籍不│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籍人士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 11 │真實姓名│ 5,800 元 │103/08/04 │同上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詳之大陸│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籍人士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10. │ 12 │真實姓名│270,000元 │103/08/04 │同上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與年籍不│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詳之大陸│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籍人士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 13 │真實姓名│ 49,900元 │103/08/04 │同上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與年籍不│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詳之大陸│ │ │ │ 貳月。 │ │ │ │籍人士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 14 │真實姓名│160,100元 │103/08/04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3. │ 15 │真實姓名│ 41,100元 │103/08/04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4. │ 16 │真實姓名│ 34,100元 │103/08/06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5. │ 17 │真實姓名│ 12,200元 │103/08/07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6. │ 18 │真實姓名│112,000元 │103/08/07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7. │ 19 │真實姓名│ 12,000元 │103/08/08 │申○○、子○○、丑○○、戌○○、│ ││ │ │與年籍不│ │ │宇○○、D○○、Q○○、地○○、│ ││ │ │詳之大陸│ │ │李辰彥、K○○、M○○、O○○、│ ││ │ │籍人士 │ │ │H○○、亥○○、寅○○、C○○、│ ││ │ │ │ │ │V○○、L○○、午○○、天○○、│ ││ │ │ │ │ │辰○○、巳○○、卯○○、G○○、│ ││ │ │ │ │ │癸○○、己○○、玄○○、I○○、│ ││ │ │ │ │ │P○○、丙○○、B○○、辛○○、│ ││ │ │ │ │ │宙○○、F○○、乙○○、 │ │├──┼───┼────┼─────┼─────┼────────────────┤ ││18. │ 20 │真實姓名│ 30,100元 │103/08/08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19. │ 21 │真實姓名│ 13,900元 │103/08/08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20. │ 22 │真實姓名│ 19,900元 │103/08/08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21. │ 23 │真實姓名│ 11,900元 │103/08/09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 ││22. │ 24 │真實姓名│ 21,600元 │103/08/10 │同上 │ ││ │ │與年籍不│ │ │ │ ││ │ │詳之大陸│ │ │ │ ││ │ │籍人士 │ │ │ │ │├──┼───┼────┼─────┼─────┼────────────────┼────────────────┤│23. │ 2 │余夏貞 │180,000 元│103/08/10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叁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壹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壹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壹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 1 │胡偉玲 │338,800元 │103/08/10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至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103/08/11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叁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貳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 │ 壹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 98 │王素青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6. │ 99 │徐海兄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7. │ 100 │馮寧礎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8. │ 101 │陳磊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29. │ 102 │毛潔茹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0. │ 103 │包艷紅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1. │ 104 │王喜田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2. │ 105 │林望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3. │ 106 │姚紅梅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4. │ 107 │劉治國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5. │ 108 │葛王俊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6. │ 109 │童芸華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7. │ 110 │謝驍勇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8. │ 111 │陳微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39. │ 112 │蘆雪濃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0. │ 113 │鬱美祥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1. │ 114 │徐興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2. │ 115 │陳德慶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3. │ 116 │羅水長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4. │ 117 │戴世傑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5. │ 118 │廖海望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46. │ 119 │周河清 │未遂 │103/08/11 │同上 │、【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 │ │ │ │ 。 ││ │ │ │ │ │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玖月。 ││ │ │ │ │ │ │、【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D○○】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 │、【Q○○】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M○○】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H○○】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V○○】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L○○】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G○○】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I○○】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P○○】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王靖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F○○】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柒月。 ││ │ │ │ │ │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合計│ │ │1,750,600 │ │ │ ││ │ │ │元 │ │ │ │└──┴───┴────┴─────┴─────┴────────────────┴────────────────┘┌──────────────────────────────┐│附表九: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本院卷㈠第495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隨身碟 │1 個 │乙○○ │不沒收(││ │ │ │ │內容如附││ │ │ │ │表四五編││ │ │ │ │號1) │├──┼────────┼───┼─────────┼────┤│2 │金融卡(含現金卡│1 張 │同上 │不沒收 ││ │)(中華郵政) │ │ │ │├──┼────────┼───┼─────────┼────┤│3 │SAMSUNG 手機(序│1 支 │同上 │不沒收 ││ │號355589/05/0793│ │ │ ││ │14/3)、無SIM 卡│ │ │ │└──┴────────┴───┴─────────┴────┘┌──────────────────────────────┐│附表十: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本院卷㈠第497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天○○使用) │ │└──┴────────┴───┴─────────┴────┘┌──────────────────────────────┐│附表十一: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本院卷㈠第499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巳○○ │ │├──┼────────┼───┼─────────┼────┤│2 │詐騙講稿 │2 張 │同上 │沒收 │├──┼────────┼───┼─────────┼────┤│3 │存摺(中華郵政)│1 本 │巳○○ │不沒收 ││ │(含金融卡) │ │ │ │└──┴────────┴───┴─────────┴────┘┌──────────────────────────────┐│附表十二: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4(本院卷㈠第501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SAMSUNG 平版(序│1 台 │L○○ │不沒收 ││ │號00000000000000│ │ │ ││ │6/01、無SIM 卡)│ │ │ │└──┴────────┴───┴─────────┴────┘┌──────────────────────────────┐│附表十三: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5(本院卷㈠第503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SAMSUNG 手機(序│1 支 │辛○○ │不沒收 ││ │號358020/05/3235│ │ │ ││ │76/4、無SIM 卡)│ │ │ │├──┼────────┼───┼─────────┼────┤│2 │隨身碟 │1 個 │同上 │不沒收(││ │ │ │ │內容如附││ │ │ │ │表四五編││ │ │ │ │號2) │├──┼────────┼───┼─────────┼────┤│3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王靖威使用) │ │└──┴────────┴───┴─────────┴────┘┌──────────────────────────────┐│附表十四: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6(本院卷㈠第505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IPAD │1 台 │O○○ │不沒收 │├──┼────────┼───┼─────────┼────┤│2 │HTC 手機(含SIM │1 支 │同上 │不沒收 ││ │卡1 張)(門號 │ │ │ ││ │00000000000) │ │ │ │└──┴────────┴───┴─────────┴────┘┌──────────────────────────────┐│附表十五: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7(本院卷㈠第507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IPHONE5 手機(門│1 支 │李辰彥 │不沒收 ││ │號0000000000) │ │ │ │├──┼────────┼───┼─────────┼────┤│2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李辰彥使用) │ │└──┴────────┴───┴─────────┴────┘┌──────────────────────────────┐│附表十六: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8(本院卷㈠第509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I○○使用) │ │└──┴────────┴───┴─────────┴────┘┌──────────────────────────────┐│附表十七: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9(本院卷㈠第511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B○○使用) │ │├──┼────────┼───┼─────────┼────┤│2 │ASUS平板電腦 │1 台 │同上 │不沒收 │└──┴────────┴───┴─────────┴────┘┌──────────────────────────────┐│附表十八: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0 (本院卷㈠第513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3G平板電腦 │1 台 │宙○○ │不沒收 │└──┴────────┴───┴─────────┴────┘┌──────────────────────────────┐│附表十九: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1 (本院卷㈠第515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P○○使用) │ │├──┼────────┼───┼─────────┼────┤│2 │ASUS白色筆電 │1 台 │同上 │不沒收 │└──┴────────┴───┴─────────┴────┘┌──────────────────────────────┐│附表二十: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2 (本院卷㈠第517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午○○使用) │ │└──┴────────┴───┴─────────┴────┘┌──────────────────────────────┐│附表二一: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3 (本院卷㈠第519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MI手機(序號8646│1 支 │Q○○ │不沒收 ││ │00000000000、無 │ │ │ ││ │SIM 卡) │ │ │ │├──┼────────┼───┼─────────┼────┤│2 │ZTE 手機(門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 │0000000000) │ │ │ │├──┼────────┼───┼─────────┼────┤│3 │SAMSUNG-TAB3(含│1 支 │同上 │不沒收 ││ │SIM 卡) │ │ │ │├──┼────────┼───┼─────────┼────┤│4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Q○○使用) │ │├──┼────────┼───┼─────────┼────┤│5 │存摺(中國信託)│1 本 │同上 │不沒收 ││ │(含金融卡1 張)│ │ │ │├──┼────────┼───┼─────────┼────┤│6 │存摺(第一銀行)│1 本 │同上 │不沒收 ││ │(含金融卡1 張)│ │ │ │├──┼────────┼───┼─────────┼────┤│7 │ASUS筆電 │1 台 │同上 │不沒收 │└──┴────────┴───┴─────────┴────┘┌──────────────────────────────┐│附表二二: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4 (本院卷㈠第521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HTC 手機(門號 │1 支 │亥○○ │不沒收 ││ │0000000000) │ │ │ │└──┴────────┴───┴─────────┴────┘┌──────────────────────────────┐│附表二三: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5 (本院卷㈠第523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F○○使用) │ │└──┴────────┴───┴─────────┴────┘┌──────────────────────────────┐│附表二四: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6 (本院卷㈠第525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ASUS筆電(已遭毀│1 台 │辰○○ │不沒收 ││ │損) │ │ │ │└──┴────────┴───┴─────────┴────┘┌──────────────────────────────┐│附表二五: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7 (本院卷㈠第527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G○○使用) │ │└──┴────────┴───┴─────────┴────┘┌──────────────────────────────┐│附表二六: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8 (本院卷㈠第529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WIZ 平板電腦(無│1 台 │卯○○ │不沒收 ││ │序號、無SIM 卡)│ │ │ │├──┼────────┼───┼─────────┼────┤│2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卯○○使用) │ │└──┴────────┴───┴─────────┴────┘┌──────────────────────────────┐│附表二七: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19 (本院卷㈠第531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三星牌平板電腦 │1 台 │玄○○ │不沒收 │├──┼────────┼───┼─────────┼────┤│2 │電話機 │1 台 │(玄○○使用) │沒收 │└──┴────────┴───┴─────────┴────┘┌──────────────────────────────┐│附表二八: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0 (本院卷㈠第533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SAMSUNG 手機(含│1 支 │戌○○ │不沒收 ││ │SIM 卡、門號0988│ │ │ ││ │305391 ) │ │ │ │├──┼────────┼───┼─────────┼────┤│2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戌○○使用) │ │├──┼────────┼───┼─────────┼────┤│3 │K 盤(含炒K 卡1 │1 個 │戌○○ │不沒收 ││ │張) │ │ │ │├──┼────────┼───┼─────────┼────┤│4 │贓款(新台幣) │20000 │同上 │不沒收 ││ │ │元 │ │ │└──┴────────┴───┴─────────┴────┘┌──────────────────────────────┐│附表二九: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1 (本院卷㈠第535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SAMSUNG 手機(含│1 支 │丙○○ │不沒收 ││ │SIM 卡、門號0989│ │ │ ││ │375520) │ │ │ │├──┼────────┼───┼─────────┼────┤│2 │IPAD(無SIM 卡)│1 台 │同上 │不沒收 │├──┼────────┼───┼─────────┼────┤│3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丙○○使用) │ │├──┼────────┼───┼─────────┼────┤│4 │贓款(新台幣) │3100元│丙○○ │不沒收 │└──┴────────┴───┴─────────┴────┘┌──────────────────────────────┐│附表三十: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2 (本院卷㈠第537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存摺(中國信託)│1 本 │V○○ │不沒收 │├──┼────────┼───┼─────────┼────┤│2 │贓款(新台幣) │4100元│同上 │不沒收 │└──┴────────┴───┴─────────┴────┘┌──────────────────────────────┐│附表三一: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3 (本院卷㈠第539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IPHONE5 手機(門│1 支 │地○○ │不沒收 ││ │號0000000000) │ │ │ │├──┼────────┼───┼─────────┼────┤│2 │平板電腦 │1 台 │同上 │不沒收 │├──┼────────┼───┼─────────┼────┤│3 │ASUS 筆電 │1 台 │同上 │不沒收 │├──┼────────┼───┼─────────┼────┤│4 │贓款(新台幣) │14200 │同上 │不沒收 ││ │ │元 │ │ │└──┴────────┴───┴─────────┴────┘┌──────────────────────────────┐│附表三二: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4 (本院卷㈠第541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癸○○使用) │ │└──┴────────┴───┴─────────┴────┘┌──────────────────────────────┐│附表三三: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5 (本院卷㈠第543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SAMSUNG 平板(含│1 台 │M○○ │不沒收 ││ │SIM 卡) │ │ │ │├──┼────────┼───┼─────────┼────┤│2 │贓款(新台幣) │1000元│同上 │不沒收 │└──┴────────┴───┴─────────┴────┘┌──────────────────────────────┐│附表三四: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6 (本院卷㈠第545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K○○使用) │ │├──┼────────┼───┼─────────┼────┤│2 │贓款(新台幣) │1000元│同上 │不沒收 │└──┴────────┴───┴─────────┴────┘┌──────────────────────────────┐│附表三五: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7 (本院卷㈠第547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ASUS 筆電 │1 台 │己○○ │不沒收 │├──┼────────┼───┼─────────┼────┤│2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己○○使用) │ │├──┼────────┼───┼─────────┼────┤│2 │贓款(新台幣) │2000元│同上 │不沒收 │└──┴────────┴───┴─────────┴────┘┌──────────────────────────────┐│附表三六: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8 (本院卷㈠第549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贓款(新台幣) │1100元│C○○ │不沒收 │└──┴────────┴───┴─────────┴────┘┌──────────────────────────────┐│附表三七: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29 (本院卷㈠第551 至55││3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贓款(新台幣) │4000元│甲○○ │不沒收 │├──┼────────┼───┼─────────┼────┤│2 │SAMSUNG 手機(含│1 支 │同上 │不沒收 ││ │SIM 卡) │ │ │ │├──┼────────┼───┼─────────┼────┤│3 │白色隨身碟(TOSH│1 個 │同上 │沒收(內││ │IBA ) │ │ │容如附表││ │ │ │ │四五編號││ │ │ │ │3) │├──┼────────┼───┼─────────┼────┤│4 │IPHONE(3GS )(│1 支 │同上 │不沒收 ││ │已損壞) │ │ │ │├──┼────────┼───┼─────────┼────┤│5 │黑色隨身硬碟 │1 個 │同上 │不沒收(││ │ │ │ │內容如附││ │ │ │ │表四五編││ │ │ │ │號4) │├──┼────────┼───┼─────────┼────┤│6 │雜記單 │1 張 │同上 │沒收 │├──┼────────┼───┼─────────┼────┤│7 │庫存管理簿 │8 張 │同上 │沒收 │├──┼────────┼───┼─────────┼────┤│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6 張 │同上 │不沒收 ││ │押票及呈報單 │ │ │ │├──┼────────┼───┼─────────┼────┤│9 │雲林第二監獄員工│1 包 │同上 │不沒收 ││ │消費合作社訂購單│ │ │ ││ │收據 │ │ │ │├──┼────────┼───┼─────────┼────┤│10 │律師事務所收據 │3 張 │同上 │不沒收 │└──┴────────┴───┴─────────┴────┘┌──────────────────────────────┐│附表三八: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0 (本院卷㈠第555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平板電腦 │1 台 │H○○ │不沒收 │└──┴────────┴───┴─────────┴────┘┌──────────────────────────────┐│附表三九: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1 (本院卷㈠第557 至56││7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金額、帳號雜記單│8 張 │子○○ │沒收 │├──┼────────┼───┼─────────┼────┤│2 │國內跨行電匯申請│1 張 │同上 │不沒收 ││ │書 │ │ │ │├──┼────────┼───┼─────────┼────┤│3 │雜記筆記本 │3 本 │同上 │不沒收 │├──┼────────┼───┼─────────┼────┤│4 │大陸銀行個人客戶│1 本 │同上 │不沒收 ││ │申請書 │ │ │ │├──┼────────┼───┼─────────┼────┤│5 │銀行交易憑證 │7 張 │同上 │不沒收 │├──┼────────┼───┼─────────┼────┤│6 │凱擘大寬頻裝機單│1 張 │同上 │不沒收 │├──┼────────┼───┼─────────┼────┤│7 │房屋租賃契約書(│1 本 │同上 │不沒收 ││ │桃園市樹仁三街15│ │ │ ││ │巷8號10樓) │ │ │ │├──┼────────┼───┼─────────┼────┤│8 │K 盤(含抄K卡) │1 組 │同上 │不沒收 │├──┼────────┼───┼─────────┼────┤│9 │中國工商銀行U 盾│2 個 │同上 │不沒收 │├──┼────────┼───┼─────────┼────┤│10 │中國農業銀行U 盾│1 個 │同上 │不沒收 │├──┼────────┼───┼─────────┼────┤│11 │招商銀行U 盾 │1 個 │同上 │不沒收 │├──┼────────┼───┼─────────┼────┤│12 │中國銀行U 盾 │1 個 │同上 │不沒收 │├──┼────────┼───┼─────────┼────┤│13 │廣東農村信用社U │1 個 │同上 │不沒收 ││ │盾 │ │ │ │├──┼────────┼───┼─────────┼────┤│14 │隨身碟 │2 個 │同上 │不沒收(││ │ │ │ │內容如附││ │ │ │ │表四五編││ │ │ │ │號5 、6 ││ │ │ │ │) │├──┼────────┼───┼─────────┼────┤│15 │帳號記錄單 │1 張 │同上 │不沒收 │├──┼────────┼───┼─────────┼────┤│16 │大陸銀行金融卡 │4 張 │同上 │不沒收 │├──┼────────┼───┼─────────┼────┤│17 │交通銀行金融卡 │1 張 │同上 │不沒收 │├──┼────────┼───┼─────────┼────┤│18 │臺灣銀行(渣打、│6 張 │同上 │不沒收 ││ │新光、匯豐、國泰│ │ │ ││ │、臺灣2 張)金融│ │ │ ││ │卡 │ │ │ │├──┼────────┼───┼─────────┼────┤│19 │和解書 │1 張 │同上 │不沒收 │├──┼────────┼───┼─────────┼────┤│20 │雜記本 │2 本 │同上 │不沒收 │├──┼────────┼───┼─────────┼────┤│21 │遠東銀行匯款書 │1 張 │同上 │不沒收 │├──┼────────┼───┼─────────┼────┤│22 │IPHONE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23 │中華電信SIM 卡 │1 張 │同上 │不沒收 │├──┼────────┼───┼─────────┼────┤│24 │子○○銀行帳戶 │13本 │同上 │不沒收 │├──┼────────┼───┼─────────┼────┤│25 │台銀綜合1 本、台│4 本 │同上 │不沒收 ││ │銀3 本 │ │ │ │├──┼────────┼───┼─────────┼────┤│26 │國泰世華銀行 │1 本 │同上 │不沒收 │├──┼────────┼───┼─────────┼────┤│27 │SAMSUNG 手機(序│1 支 │同上 │不沒收 ││ │號00000000000000│ │ │ ││ │210/0) │ │ │ │├──┼────────┼───┼─────────┼────┤│28 │SAMSUNG 手機(序│1 支 │同上 │不沒收 ││ │號00000000000000│ │ │ ││ │21/0) │ │ │ │├──┼────────┼───┼─────────┼────┤│29 │NOKIA 手機(序號│1 支 │同上 │不沒收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30 │ASUS電腦主機 │1 台 │同上 │不沒收 │├──┼────────┼───┼─────────┼────┤│31 │白色筆記本 │1 本 │同上 │不沒收 │├──┼────────┼───┼─────────┼────┤│32 │台新、匯豐、花旗│4 張 │同上 │不沒收 ││ │、中國信用卡金融│ │ │ ││ │卡 │ │ │ │├──┼────────┼───┼─────────┼────┤│33 │黃色筆記本(借支│1 本 │同上 │不沒收 ││ │) │ │ │ │├──┼────────┼───┼─────────┼────┤│34 │綠色筆記本 │1 本 │同上 │不沒收 │├──┼────────┼───┼─────────┼────┤│35 │HTC 手機(門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 │0000000000) │ │ │ │├──┼────────┼───┼─────────┼────┤│36 │遠東、華南、彰化│5 張 │同上 │不沒收 ││ │、中國、中國農業│ │ │ ││ │銀行卡 │ │ │ │└──┴────────┴───┴─────────┴────┘┌──────────────────────────────┐│附表四十: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2 (本院卷㈠第569 至57││1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CASIO數位相機 │1 台 │張奷媃 │不沒收 │├──┼────────┼───┼─────────┼────┤│2 │中國信託金融卡 │1 張 │同上 │不沒收 │├──┼────────┼───┼─────────┼────┤│3 │ACER筆記型電腦(│1 組 │同上 │不沒收 ││ │含滑鼠、電線) │ │ │ │├──┼────────┼───┼─────────┼────┤│4 │IPHONE5 手機(含│1 支 │同上 │不沒收 ││ │SIM 卡) │ │ │ │├──┼────────┼───┼─────────┼────┤│5 │客戶雜記單 │8 張 │同上 │不沒收 │├──┼────────┼───┼─────────┼────┤│6 │遠傳行動電信申請│1 包 │同上 │不沒收 ││ │書 │ │ │ │├──┼────────┼───┼─────────┼────┤│7 │綠色筆記本 │1 本 │同上 │不沒收 │├──┼────────┼───┼─────────┼────┤│8 │記帳本 │1 本 │同上 │不沒收 │├──┼────────┼───┼─────────┼────┤│9 │IPHONE6 手機(門│1 支 │同上 │不沒收 ││ │號0000000000) │ │ │ │├──┼────────┼───┼─────────┼────┤│10 │贓款(新台幣) │3300元│同上 │不沒收 │└──┴────────┴───┴─────────┴────┘┌──────────────────────────────┐│附表四一: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3 (本院卷㈠第573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贓款(新台幣) │710 元│子○○ │不沒收 │├──┼────────┼───┼─────────┼────┤│2 │贓款(新台幣) │799 元│同上 │不沒收 │├──┼────────┼───┼─────────┼────┤│2 │贓款(新台幣) │513 元│同上 │不沒收 │└──┴────────┴───┴─────────┴────┘┌──────────────────────────────┐│附表四二: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4 (本院卷㈠第575 至59││5 頁)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丑○○台胞證 │1 本 │丑○○ │不沒收 │├──┼────────┼───┼─────────┼────┤│2 │中國農業銀行帳戶│3 張 │同上 │不沒收 ││ │申請單 │ │ │ │├──┼────────┼───┼─────────┼────┤│3 │開銷雜記單 │16張 │同上 │沒收 │├──┼────────┼───┼─────────┼────┤│4 │話費單 │1 張 │同上 │沒收 │├──┼────────┼───┼─────────┼────┤│5 │詐欺講稿 │1 包 │同上 │沒收 │├──┼────────┼───┼─────────┼────┤│6 │電腦主機 │1 台 │同上 │不沒收 ││ │ │ │ │ │├──┼────────┼───┼─────────┼────┤│7 │NOKIA 手機(無 │1 支 │同上 │不沒收 ││ │SIM 卡) │ │ │ │├──┼────────┼───┼─────────┼────┤│8 │Anycall 手機(無│1 支 │同上 │不沒收 ││ │SIM 卡) │ │ │ │├──┼────────┼───┼─────────┼────┤│9 │SONY ERICSSON 手│1 支 │同上 │不沒收 ││ │機(無SIM 卡) │ │ │ │├──┼────────┼───┼─────────┼────┤│10 │小米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1 │ELYIA 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2 │SAMSUNG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3 │NOKIA 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4 │G-Plus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5 │SK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6 │IPHONE5 手機(含│1 支 │同上 │不沒收 ││ │SIM 卡) │ │ │ │├──┼────────┼───┼─────────┼────┤│17 │moii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8 │Piene Canli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19 │NOKIA 手機(含 │1 支 │同上 │不沒收 ││ │SIM 卡) │ │ │ │├──┼────────┼───┼─────────┼────┤│20 │SAMSUNG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21 │SAMSUNG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22 │HTC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23 │SONY 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24 │SAMSUNG手機 │1 支 │同上 │不沒收 │├──┼────────┼───┼─────────┼────┤│25 │筆記本(gallant │1 本 │同上 │不沒收 ││ │封面) │ │ │ │├──┼────────┼───┼─────────┼────┤│26 │監視器鏡頭 │4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機房內使用) │ │├──┼────────┼───┼─────────┼────┤│27 │閘道器 │4 台 │同上 │沒收 │├──┼────────┼───┼─────────┼────┤│28 │傳真機 │1 台 │同上 │沒收 │├──┼────────┼───┼─────────┼────┤│29 │碎紙機 │1 台 │同上 │沒收 │├──┼────────┼───┼─────────┼────┤│30 │鍵盤(2大2小) │4 台 │同上 │沒收 │├──┼────────┼───┼─────────┼────┤│31 │電話機 │12台 │同上 │沒收 │├──┼────────┼───┼─────────┼────┤│32 │閘道器 │4 台 │同上 │沒收 │├──┼────────┼───┼─────────┼────┤│33 │列表機 │1 台 │同上 │沒收 │├──┼────────┼───┼─────────┼────┤│34 │值星帶 │1 條 │同上 │沒收 │├──┼────────┼───┼─────────┼────┤│35 │詐欺講稿 │2 張 │同上 │沒收 │├──┼────────┼───┼─────────┼────┤│36 │被害人資料 │34張 │同上 │沒收 │├──┼────────┼───┼─────────┼────┤│37 │機房績效表 │1 張 │同上 │沒收 │├──┼────────┼───┼─────────┼────┤│38 │被害人個資 │1 張 │同上 │沒收 ││ │ │ │(O○○處查扣) │ │├──┼────────┼───┼─────────┼────┤│39 │王仲剛個資帳密 │1 張 │同上 │沒收 ││ │ │ │(丑○○處查扣) │ │├──┼────────┼───┼─────────┼────┤│40 │租賃契約(桃園中│1 張 │丑○○ │不沒收 ││ │壢房屋) │ │ │ │├──┼────────┼───┼─────────┼────┤│41 │白板 │1 個 │「朱哥」、「麥可」│沒收 ││ │ │ │(機房內使用) │ │├──┼────────┼───┼─────────┼────┤│42 │MOBIA 手機(含 │1 支 │丑○○ │不沒收 ││ │SIM 卡、門號0988│ │ │ ││ │350827) │ │ │ │├──┼────────┼───┼─────────┼────┤│43 │電話機 │3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機房內使用) │ │├──┼────────┼───┼─────────┼────┤│44 │網路分享器 │4 台 │同上 │沒收 │├──┼────────┼───┼─────────┼────┤│45 │監視器鏡頭 │1 支 │同上 │沒收 │├──┼────────┼───┼─────────┼────┤│46 │宏碁牌藍色筆記型│1 台 │丑○○ │不沒收 ││ │電腦 │ │ │ │├──┼────────┼───┼─────────┼────┤│47 │白板 │1 個 │「朱哥」、「麥可」│沒收 ││ │ │ │(機房內使用) │ │├──┼────────┼───┼─────────┼────┤│48 │遭破壞之筆電 │1 台 │丑○○ │不沒收 │├──┼────────┼───┼─────────┼────┤│49 │ASUS筆電 │1 台 │同上 │不沒收 │├──┼────────┼───┼─────────┼────┤│50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機房內使用) │ │├──┼────────┼───┼─────────┼────┤│51 │IP分享器 │3 台 │同上 │沒收 │├──┼────────┼───┼─────────┼────┤│52 │指向型天線 │1 台 │同上 │沒收 │├──┼────────┼───┼─────────┼────┤│53 │閘道器 │8 台 │同上 │沒收 │├──┼────────┼───┼─────────┼────┤│54 │ACER筆電 │1 台 │丑○○ │不沒收 │├──┼────────┼───┼─────────┼────┤│55 │ASUS筆電 │1 台 │同上 │不沒收 │├──┼────────┼───┼─────────┼────┤│56 │電話機 │2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機房內使用) │ │├──┼────────┼───┼─────────┼────┤│57 │電話機 │1 台 │同上 │沒收 │├──┼────────┼───┼─────────┼────┤│58 │ASUS筆電 │1 台 │丑○○ │不沒收 │├──┼────────┼───┼─────────┼────┤│59 │SAMPO電視 │1 台 │「朱哥」、「麥可」│沒收 ││ │ │ │(機房內使用) │ │├──┼────────┼───┼─────────┼────┤│60 │網路閘道器 │5 台 │同上 │沒收 │├──┼────────┼───┼─────────┼────┤│61 │電話機 │3 台 │同上 │沒收 │├──┼────────┼───┼─────────┼────┤│62 │電話機 │2 台 │同上 │沒收 │├──┼────────┼───┼─────────┼────┤│63 │被害人資料 │3 張 │同上 │沒收 │├──┼────────┼───┼─────────┼────┤│64 │教戰手冊 │7 張 │同上 │沒收 │├──┼────────┼───┼─────────┼────┤│65 │被害人資料 │1 張 │同上 │沒收 │├──┼────────┼───┼─────────┼────┤│66 │教戰守則 │2 張 │同上 │沒收 │├──┼────────┼───┼─────────┼────┤│67 │監視器螢幕(含接│2 台 │同上 │沒收 ││ │受器2 個、硬碟1 │ │ │ ││ │個) │ │ │ │├──┼────────┼───┼─────────┼────┤│68 │贓款(新台幣) │3300元│同上 │不沒收 │└──┴────────┴───┴─────────┴────┘┌──────────────────────────────┐│附表四三: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5 (本院卷㈠第597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澳門幣(100 元、│3 張 │子○○ │不沒收 ││ │20元、10元各1 張│ │ │ ││ │) │ │ │ │├──┼────────┼───┼─────────┼────┤│2 │人民幣(1 元1 張│5 張 │同上 │不沒收 ││ │、5 角1 張、1 角│ │ │ ││ │3 張) │ │ │ │├──┼────────┼───┼─────────┼────┤│3 │戒指 │1 個 │同上 │不沒收 │├──┼────────┼───┼─────────┼────┤│4 │外國硬幣(1元) │1 個 │同上 │不沒收 │└──┴────────┴───┴─────────┴────┘┌──────────────────────────────┐│附表四四:105 年度保管檢字第129 號36-36 (本院卷㈠第599 頁)│├──┬────────┬───┬─────────┬────┤│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1 │金戒指(6 分柒厘│1 個 │張奷媃 │不沒收 ││ │) │ │ │ │└──┴────────┴───┴─────────┴────┘┌────────────────────────────────┐│附表四五:本院勘驗隨身碟筆錄內容 │├──┬──────┬───────────────┬──────┤│編號│勘驗物品 │勘驗內容 │備註 ││ │ │ │ │├──┼──────┼───────────────┼──────┤│ 1. │乙○○- 黑、│①檔案夾等有數個,皆為生活照片│105 年度保管││ │紅色相間之隨│ 、音樂檔、電影檔、手機鈴聲檔│檢字第129 號││ │身碟 │ 等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之內容。 │36-1 ││ │ │②其中「連線帳號」、「新增文字│ ││ │ │ 文件」、「號碼」檔名所列印資│ ││ │ │ 料詳附件1 。 │ │├──┼──────┼───────────────┼──────┤│ 2. │辛○○- 白色│檔案夾等有數個,皆為電影檔、上│105 年度保管││ │隨身碟 │課期中、歷史報告、執行檔等與本│檢字第129 號││ │ │案無直接關聯之內容。 │36-5 │├──┼──────┼───────────────┼──────┤│ 3. │甲○○- 白色│①檔案夾、文件及執行檔等有數個│105 年度保管││ │隨身硬碟(TO│ ,皆為出遊照片、電影檔、音樂│檢字第129 號││ │SHIBA ) │ 檔、戲劇檔等與本案無直接關聯│36-29 ││ │ │ 之內容。 │ ││ │ │②其中『公』資料夾所列印之資料│ ││ │ │ 詳附件2,與本案有關 。 │ │├──┼──────┼───────────────┼──────┤│ 4. │甲○○- 黑色│檔案夾等有數個,皆為家具照片、│105 年度保管││ │隨身硬碟 │電影檔、音樂檔、戲劇檔等與本案│檢字第129 號││ │ │無直接關聯之內容。 │36-29 │├──┼──────┼───────────────┼──────┤│ 5. │子○○- 銀色│皆為音樂檔,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之│105 年度保管││ │隨身碟 │內容。 │檢字第129 號││ │ │ │36-31 │├──┼──────┼───────────────┼──────┤│ 6. │子○○- 白色│皆為音樂檔及最新歌曲歌單照片1 │105 年度保管││ │隨身碟 │張,與本案無直接關聯之內容。 │檢字第129 號││ │ │ │36-31 │└──┴──────┴───────────────┴──────┘┌───────────────────────┐│附表四六:應沒收之物(整理自附表九至四四)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話機 │1 台 │附表十編││ │ │ │號1 │├──┼───────────┼───┼────┤│2 │電話機 │1 台 │附表十一││ │ │ │編號1 │├──┼───────────┼───┼────┤│3 │詐騙講稿 │2 張 │附表十一││ │ │ │編號2 │├──┼───────────┼───┼────┤│4 │電話機 │1 台 │附表十三││ │ │ │編號3 │├──┼───────────┼───┼────┤│5 │電話機 │1 台 │附表十五││ │ │ │編號2 │├──┼───────────┼───┼────┤│6 │電話機 │1 台 │附表十六││ │ │ │編號1 │├──┼───────────┼───┼────┤│7 │電話機 │1 台 │附表十七││ │ │ │編號1 │├──┼───────────┼───┼────┤│8 │電話機 │1 台 │附表十九││ │ │ │編號1 │├──┼───────────┼───┼────┤│9 │電話機 │2 台 │附表二十││ │ │ │編號1 │├──┼───────────┼───┼────┤│10 │電話機 │1 台 │附表二一││ │ │ │編號4 │├──┼───────────┼───┼────┤│11 │電話機 │2 台 │附表二三││ │ │ │編號1 │├──┼───────────┼───┼────┤│12 │電話機 │2 台 │附表二五││ │ │ │編號1 │├──┼───────────┼───┼────┤│13 │電話機 │1 台 │附表二六││ │ │ │編號2 │├──┼───────────┼───┼────┤│14 │電話機 │1 台 │附表二七││ │ │ │編號2 │├──┼───────────┼───┼────┤│15 │電話機 │2 台 │附表二八││ │ │ │編號2 │├──┼───────────┼───┼────┤│16 │電話機 │1 台 │附表二九││ │ │ │編號3 │├──┼───────────┼───┼────┤│17 │電話機 │1 台 │附表三二││ │ │ │編號1 │├──┼───────────┼───┼────┤│18 │電話機 │1 台 │附表三四││ │ │ │編號1 │├──┼───────────┼───┼────┤│19 │電話機 │2 台 │附表三五││ │ │ │編號2 │├──┼───────────┼───┼────┤│20 │白色隨身碟(TOSH IBA)│1 個 │附表三七││ │ │ │編號3 │├──┼───────────┼───┼────┤│21 │雜記單 │1 張 │附表三七││ │ │ │編號6 │├──┼───────────┼───┼────┤│22 │庫存管理簿 │8 張 │附表三七││ │ │ │編號7 │├──┼───────────┼───┼────┤│23 │金額、帳號雜記單 │8 張 │附表三九││ │ │ │編號1 │├──┼───────────┼───┼────┤│24 │開銷雜記單 │16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3 │├──┼───────────┼───┼────┤│25 │話費單 │1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4 │├──┼───────────┼───┼────┤│26 │詐欺講稿 │1 包 │附表四二││ │ │ │編號5 │├──┼───────────┼───┼────┤│27 │監視器鏡頭 │4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26 │├──┼───────────┼───┼────┤│28 │閘道器 │4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27 │├──┼───────────┼───┼────┤│29 │傳真機 │1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28 │├──┼───────────┼───┼────┤│30 │碎紙機 │1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29 │├──┼───────────┼───┼────┤│31 │鍵盤(2大2小) │4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30 │├──┼───────────┼───┼────┤│32 │電話機 │12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31 │├──┼───────────┼───┼────┤│33 │閘道器 │4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32 │├──┼───────────┼───┼────┤│34 │列表機 │1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33 │├──┼───────────┼───┼────┤│35 │值星帶 │1 條 │附表四二││ │ │ │編號34 │├──┼───────────┼───┼────┤│36 │詐欺講稿 │2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35 │├──┼───────────┼───┼────┤│37 │被害人資料 │34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36 │├──┼───────────┼───┼────┤│38 │機房績效表 │1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37 │├──┼───────────┼───┼────┤│39 │被害人個資 │1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38 │├──┼───────────┼───┼────┤│40 │王仲剛個資帳密 │1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39 │├──┼───────────┼───┼────┤│41 │白板 │1 個 │附表四二││ │ │ │編號41 │├──┼───────────┼───┼────┤│42 │電話機 │3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43 │├──┼───────────┼───┼────┤│43 │網路分享器 │4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44 │├──┼───────────┼───┼────┤│44 │監視器鏡頭 │1 支 │附表四二││ │ │ │編號45 │├──┼───────────┼───┼────┤│45 │白板 │1 個 │附表四二││ │ │ │編號47 │├──┼───────────┼───┼────┤│46 │電話機 │2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50 │├──┼───────────┼───┼────┤│47 │IP分享器 │3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51 │├──┼───────────┼───┼────┤│48 │指向型天線 │1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52 │├──┼───────────┼───┼────┤│49 │閘道器 │8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53 │├──┼───────────┼───┼────┤│50 │電話機 │2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56 │├──┼───────────┼───┼────┤│51 │電話機 │1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57 │├──┼───────────┼───┼────┤│52 │SAMPO電視 │1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59 │├──┼───────────┼───┼────┤│53 │網路閘道器 │5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60 │├──┼───────────┼───┼────┤│54 │電話機 │3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61 │├──┼───────────┼───┼────┤│55 │電話機 │2 台 │附表四二││ │ │ │編號62 │├──┼───────────┼───┼────┤│56 │被害人資料 │3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63 │├──┼───────────┼───┼────┤│57 │教戰手冊 │7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64 │├──┼───────────┼───┼────┤│58 │被害人資料 │1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65 │├──┼───────────┼───┼────┤│59 │教戰守則 │2 張 │附表四二││ │ │ │編號66 │├──┼───────────┼───┼────┤│60 │監視器螢幕(含接受器2 │2 台 │附表四二││ │個、硬碟1 個) │ │編號67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一:電信詐欺機房各期參與人員及加入時間一覽表 │ ├─┬─────┬────────┬────────┬────────┬────────┬────────┬────────┬────────┤ │編│姓名/ 機房│豬寮機房㈠ │豬寮機房㈡ │豬寮機房㈢ │環南路機房 │中豐路機房 │鬼屋機房㈠ │鬼屋機房㈡ │ │ ├─────┼────────┼────────┼────────┼────────┼────────┼────────┼────────┤ │ │開始時間 │102 年6、7月間 │103年6月18日 │103年8月1日 │102 年8 月間 │102年12月間 │103 年2 月間 │103年6月5日 │ │ ├─────┼────────┼────────┼────────┼────────┼────────┼────────┼────────┤ │號│結束時間 │103年6月17日 │103年7月20日 │103年8月11日 │103 年5 月下旬 │103 年1 月底 │103 年5 月間 │103年6月25日 │ ├─┼─────┼────────┼────────┼────────┼────────┼────────┼────────┼────────┤ │ 1│申○○ │現場負責人兼二線│現場負責人兼二線│現場負責人/ 二線│現場負責人兼二線│支援人力 │現場負責人/ 二線│無 │ │ │(胖維)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2│子○○ │管理帳務及發放薪│管理帳務及發放薪│管理帳務及發放薪│管理帳務及發放薪│無 │管理帳務及發放薪│無 │ │ │(阿成) │水(全程參與) │水(全程參與) │水(全程參與) │水(全程參與) │ │水(全程參與) │ │ ├─┼─────┼────────┼────────┼────────┼────────┼────────┼────────┼────────┤ │ 3│丑○○ │二線 │三線 │現場負責人/ 三線│二線 │現場負責人/二線 │現場負責人/二線 │無 │ │ │(阿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 │ │ │ │ │ │ │ ├─┼─────┼────────┼────────┼────────┼────────┼────────┼────────┼────────┤ │ 4│戌○○ │一線/二線 │一線/二線 │現場負責人/三線 │一線/二線 │一線/ 二線 │一線/二線 │無 │ │ │(大頭)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 │ │ │ │ │ │ │ ├─┼─────┼────────┼────────┼────────┼────────┼────────┼────────┼────────┤ │ 5│S○○ │二線 │無 │無 │二線 │現場負責人/ 二線│現場負責人/ 二線│現場負責人 │ │ │(可樂) │(102 年12月間加│ │ │(102 年12月間加│(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入) │ │ │入) │ │ │ │ ├─┼─────┼────────┼────────┼────────┼────────┼────────┼────────┼────────┤ │ 6│T○○ │三線兼幹部 │無 │無 │二線兼幹部 │三線兼幹部 │三線兼幹部 │現場負責人兼三線│ │ │(仙女) │ │ │ │ │ │ │ │ ├─┼─────┼────────┼────────┼────────┼────────┼────────┼────────┼────────┤ │ 7│宇○○ │一線/ 電腦手(後│電腦手 │電腦手 │架設電話及網路設│無 │無 │無 │ │ │(阿鵬) │期)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備 │ │ │ │ │ │ │(103 年4 月間加│ │ │(103 年4 月間加│ │ │ │ │ │ │入) │ │ │入) │ │ │ │ ├─┼─────┼────────┼────────┼────────┼────────┼────────┼────────┼────────┤ │ 8│D○○ │電腦手 │總電腦手 │總電腦手 │電腦手 │無 │總電腦手 │總電腦手 │ │ │(小舒) │(全程參與) │(分配條子給各機│(分配條子給各機│(全程參與) │ │(分配條子給各機│(分配條子給各機│ │ │ │ │房、記帳) │房、記帳) │ │ │房、記帳) │房、記帳) │ │ │ │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9│甲○○ │一線/ 記錄轉單/ │無 │無 │一線/ 記錄轉單/ │無 │無 │無 │ │ │(球球) │作帳 │ │ │作帳 │ │ │ │ │ │ │(全程參與) │ │ │(全程參與) │ │ │ │ ├─┼─────┼────────┼────────┼────────┼────────┼────────┼────────┼────────┤ │10│Q○○ │一線兼幹部/ 二線│二線兼幹部 │二線兼幹部 │一線 │二線 │二線 │無 │ │ │(大寶) │(102 年10月28日│(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102 年10月28日│(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以後加入) │ │ │以後加入) │ │ │ │ ├─┼─────┼────────┼────────┼────────┼────────┼────────┼────────┼────────┤ │11│地○○ │一線/二線 │二線 │二線 │二線 │無 │三線 │無 │ │ │(阿草)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全程參與) │ │ ├─┼─────┼────────┼────────┼────────┼────────┼────────┼────────┼────────┤ │12│李辰彥 │二線 │二線兼幹部 │二線兼幹部 │一線 │無 │二線 │無 │ │ │(肥貓)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全程參與) │ │ ├─┼─────┼────────┼────────┼────────┼────────┼────────┼────────┼────────┤ │13│K○○ │無 │無 │二線/三線 │無 │無 │無 │無 │ │ │(國華) │ │ │(全程參與) │ │ │ │ │ ├─┼─────┼────────┼────────┼────────┼────────┼────────┼────────┼────────┤ │14│M○○ │一線 │二線 │二線 │一線 │無 │二線 │無 │ │ │(哲哲) │(102 年7 月間加│(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102 年10月間加│ │(全程參與) │ │ │ │ │入) │ │ │入) │ │ │ │ ├─┼─────┼────────┼────────┼────────┼────────┼────────┼────────┼────────┤ │15│O○○ │一線 │一線 │二線 │一線 │一線 │一線 │無 │ │ │(小胖) │(102 年7 月間加│(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入) │ │ │ │ │ │ │ ├─┼─────┼────────┼────────┼────────┼────────┼────────┼────────┼────────┤ │16│H○○ │一線 │二線 │二線 │二線 │一線/二線 │二線 │無 │ │ │(金剛) │(103 年2 月間加│(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103 年2 月間加│(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入) │ │ │入) │ │ │ │ ├─┼─────┼────────┼────────┼────────┼────────┼────────┼────────┼────────┤ │17│亥○○ │一線兼幹部 │ 二線 │二線 │二線 │一線/二線 │無 │無 │ │ │(阿倫)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18│寅○○ │無 │無 │二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呆) │ │ │(103 年8 月8 日│ │ │ │ │ │ │ │ │ │加入) │ │ │ │ │ ├─┼─────┼────────┼────────┼────────┼────────┼────────┼────────┼────────┤ │19│C○○ │無 │無 │二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曾) │ │ │(全程參與) │ │ │ │ │ ├─┼─────┼────────┼────────┼────────┼────────┼────────┼────────┼────────┤ │20│E○○ │一線 │無 │無 │無 │一線/ 電腦手 │一線/ 二線/ 電腦│一線/ 二線/ 電腦│ │ │(仔B ) │(102 年12月間加│ │ │ │(全程參與) │手 │手 │ │ │ │入) │ │ │ │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21│戊○○ │一線 │無 │無 │無 │無 │無 │二線 │ │ │(小華) │(全程參與) │ │ │ │ │ │(全程參與) │ ├─┼─────┼────────┼────────┼────────┼────────┼────────┼────────┼────────┤ │22│V○○ │一線兼記錄轉單 │一線 │一線 │一線 │一線 │一線 │無 │ │ │(曼寧) │(102 年8 、9 月│(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102 年8 、9 月│(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間加入) │ │ │間加入) │ │ │ │ ├─┼─────┼────────┼────────┼────────┼────────┼────────┼────────┼────────┤ │23│L○○ │無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小猴子)│ │(103 年6 月底加│(全程參與) │ │ │ │ │ │ │ │ │入) │ │ │ │ │ │ ├─┼─────┼────────┼────────┼────────┼────────┼────────┼────────┼────────┤ │24│午○○ │無 │ 一線 │ 一線 │無 │無 │無 │ 一線 │ │ │(小君) │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全程參與) │ ├─┼─────┼────────┼────────┼────────┼────────┼────────┼────────┼────────┤ │25│天○○ │一線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豪)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 ├─┼─────┼────────┼────────┼────────┼────────┼────────┼────────┼────────┤ │26│辰○○ │一線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龍)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 ├─┼─────┼────────┼────────┼────────┼────────┼────────┼────────┼────────┤ │27│巳○○ │無 │無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小范) │ │ │(全程參與) │ │ │ │ │ ├─┼─────┼────────┼────────┼────────┼────────┼────────┼────────┼────────┤ │28│卯○○ │一線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小初) │(102 年11月底加│(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 │ │ │入) │ │ │ │ │ │ │ ├─┼─────┼────────┼────────┼────────┼────────┼────────┼────────┼────────┤ │29│G○○ │無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土) │ │(103 年7 月11日│(全程參與) │ │ │ │ │ │ │ │ │加入) │ │ │ │ │ │ ├─┼─────┼────────┼────────┼────────┼────────┼────────┼────────┼────────┤ │30│癸○○ │無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嘉) │ │(103 年7 月19日│(全程參與) │ │ │ │ │ │ │ │ │加入) │ │ │ │ │ │ ├─┼─────┼────────┼────────┼────────┼────────┼────────┼────────┼────────┤ │31│己○○ │一線 │一線兼幹部 │一線兼幹部 │無 │無 │一線 │無 │ │ │(小黑) │(103 年2 月間加│(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全程參與) │ │ │ │ │入) │ │ │ │ │ │ │ ├─┼─────┼────────┼────────┼────────┼────────┼────────┼────────┼────────┤ │32│玄○○ │無 │無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笛) │ │ │(全程參與) │ │ │ │ │ ├─┼─────┼────────┼────────┼────────┼────────┼────────┼────────┼────────┤ │33│I○○ │無 │無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小野) │ │ │(全程參與) │ │ │ │ │ ├─┼─────┼────────┼────────┼────────┼────────┼────────┼────────┼────────┤ │34│P○○ │無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仁) │ │(103 年7 月初加│(全程參與) │ │ │ │ │ │ │ │ │入) │ │ │ │ │ │ ├─┼─────┼────────┼────────┼────────┼────────┼────────┼────────┼────────┤ │35│丙○○ │無 │無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花花) │ │ │(全程參與) │ │ │ │ │ ├─┼─────┼────────┼────────┼────────┼────────┼────────┼────────┼────────┤ │36│B○○ │無 │無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坤) │ │ │(全程參與) │ │ │ │ │ ├─┼─────┼────────┼────────┼────────┼────────┼────────┼────────┼────────┤ │37│王靖威 │無 │無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四) │ │ │(全程參與) │ │ │ │ │ ├─┼─────┼────────┼────────┼────────┼────────┼────────┼────────┼────────┤ │38│宙○○ │一線 │無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 │ │(米奇) │(102 年8 月8 日│ │(全程參與) │(102 年8 月8 日│ │ │ │ │ │ │加入) │ │ │加入) │ │ │ │ ├─┼─────┼────────┼────────┼────────┼────────┼────────┼────────┼────────┤ │39│F○○ │無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阿志) │ │(103 年7 月8 日│(全程參與) │ │ │ │ │ │ │ │ │加入) │ │ │ │ │ │ ├─┼─────┼────────┼────────┼────────┼────────┼────────┼────────┼────────┤ │40│乙○○ │一線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 │ │(小安)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 ├─┼─────┼────────┼────────┼────────┼────────┼────────┼────────┼────────┤ │41│未○○ │一線 │無 │無 │一線 │一線 │一線 │一線 │ │ │(美樂蒂)│(102 年10、11月│ │ │(102 年10、11月│(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間加入) │ │ │間加入) │ │ │ │ ├─┼─────┼────────┼────────┼────────┼────────┼────────┼────────┼────────┤ │42│A○○ │一線 │無 │無 │一線 │無 │一線 │一線 │ │ │(樂樂) │(103 年2 月14日│ │ │(103 年2 月14日│ │(103 年2 月14日│(全程參與) │ │ │ │加入) │ │ │加入) │ │加入) │ │ ├─┼─────┼────────┼────────┼────────┼────────┼────────┼────────┼────────┤ │43│黃○○ │一線 │無 │無 │一線 │無 │無 │一線 │ │ │(阿峰) │(103 年4 月間加│ │ │(103 年4 月間加│ │ │(全程參與) │ │ │ │入) │ │ │入) │ │ │ │ ├─┼─────┼────────┼────────┼────────┼────────┼────────┼────────┼────────┤ │44│R○○ │一線 │無 │無 │無 │一線 │一線 │無 │ │ │(小妤) │(102 年12月初加│ │ │ │(全程參與) │(全程參與) │ │ │ │ │入) │ │ │ │ │ │ │ ├─┼─────┼────────┼────────┼────────┼────────┼────────┼────────┼────────┤ │45│J○○ │一線 │無 │無 │無 │一線 │無 │無 │ │ │(咩咩) │(102 年11、12月│ │ │ │(全程參與) │ │ │ │ │ │間加入) │ │ │ │ │ │ │ ├─┼─────┼────────┼────────┼────────┼────────┼────────┼────────┼────────┤ │46│U○○ │一線 │無 │無 │無 │一線 │無 │無 │ │ │(妹妹) │(102 年11、12月│ │ │ │(全程參與) │ │ │ │ │ │間加入) │ │ │ │ │ │ │ ├─┼─────┼────────┼────────┼────────┼────────┼────────┼────────┼────────┤ │47│丁○○ │一線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 │ │(阿璋) │(103 年5 月間加│ │ │ │ │ │ │ │ │ │入) │ │ │ │ │ │ │ ├─┼─────┼────────┼────────┼────────┼────────┼────────┼────────┼────────┤ │48│庚○○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無 │ │ │(豆花) │(103 年4 月間加│(103 年6 月19日│ │ │ │ │ │ │ │ │入) │以後離開) │ │ │ │ │ │ ├─┼─────┼────────┼────────┼────────┼────────┼────────┼────────┼────────┤ │49│N○○ │一線 │一線 │無 │無 │無 │無 │無 │ │ │(佳倛) │(103 年4 月間加│(103 年6 月19日│ │ │ │ │ │ │ │ │入) │以後離開) │ │ │ │ │ │ ├─┼─────┼────────┼────────┼────────┼────────┼────────┼────────┼────────┤ │50│壬○○ │一線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 │ │(阿信) │(102 年10月底加│ │ │ │ │ │ │ │ │ │入) │ │ │ │ │ │ │ ├─┼─────┼────────┼────────┼────────┼────────┼────────┼────────┼────────┤ │51│W○○ │三線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 │ │(阿超) │(103 年5 月中旬│ │ │ │ │ │ │ │ │ │加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