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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睽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9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本件既債權人已發函解除契約,睽諸前揭說明,雙方尚復有回復訂契約前狀況義務,故不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原契約所定之價金。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8號民事裁定預覽 ↗
魏高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治宇、黃冠運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6月21日之駁回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狀,睽諸該書狀內容無非係對原裁定駁回其聲請之決定表示不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不知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地而聲請公示送達,因原告均不登報,致訴訟無法進行,故本院於103年3月2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登報資料,本院裁定於103年3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迄今未補正,睽諸前開說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本件被告甲○○所犯重利罪已審理終結,該等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睽諸上開法條規定,應發還與被害人乙○○。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附民緝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睽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結論,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其上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睽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無據,應予駁回。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秩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睽諸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377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一紙附卷可考,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提示日應為發票後15日,本件債權人遲於民國96年10月11日始向合作金庫淡水支庫提示,顯逾上開期限,睽諸前揭說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有判決附卷可稽,惟受刑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七四巷一一八弄三十號,而於本件繫屬時,亦無證據可認係於本院轄區之內,睽諸上揭規定之意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9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所提出之本票,其上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睽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五九號侵占案件」顯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八四號(通緝前之案號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六號)偽造文書案件」之誤寫,且此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睽諸前開說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日前提起抗告(97年6月29日為星期日,故順延1日),惟被告至97年7月1日始提起抗告,有其抗告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憑,是其抗告顯已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睽諸上開法條規定
羅東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羅小字第二ОО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可知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之帳單中,被告應給付一筆一百八十元之預借現金手續費,且該期帳單之最低應繳金額為三千一百三十六元,被告則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前以現金紅利回饋之方式,繳納二元予原告,則睽諸前揭條款約定及法條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本件被告所犯重利罪已審理終結,該等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睽諸上開法條規定,應分別發還與被害人丙○○、丁○○、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人,遑論本件原告主張其據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憑之本案刑事訴訟程序,要已因本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而無從因更為審判而回復,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睽諸上開說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賠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超過前開金額部分,非有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聲請人乙○○以其係自七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即受逮捕至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止,共受羈押一百二十日,睽諸前開說明,除六十二日以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交抗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而該判決書正本業經抗告人本人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遲至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始提出上訴書狀送達原審法院,亦有原審法院收文章在卷可考,睽諸前揭規定
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5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此外,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訴訟資料證明有其他損害,睽諸首揭說明,尚不能認為原告此部份之請求為有理由;再者,原告雖另主張被告於100年10月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秩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睽諸上開說明,行為人既未與人為姦淫行為,而本法條又未處罰未遂犯,自應諭知不罰。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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