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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三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茲更正為「訊據被告甲○○、乙○○,均矢口否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證據欄內關於「訊據被告乙○○對於‧‧」,顯係「訊據被告甲○○對於‧‧」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行關於「一、訊據被告林建華...」,更正為「一、訊據被告甲○○...」。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暉」更正為「訊據被告莊春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所載關於「訊據被告黃身家於本院審理時」等字(即原判決第4頁第7行)之記載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部分所載「甲○○持有贓物」,應更正為「甲○○收受贓物」;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貳段所載「被告甲○○持有贓物罪部分」,應更正為「被告甲○○收受贓物罪部分」;理由欄第貳段,一、所載「訊據被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4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林世岦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應更正為『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認有為上揭犯罪事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均更正為「訊據被告陳俊瑋就前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意旨㈠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更正為「訊據被告否認聲請意旨㈡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意旨㈠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應更正為「訊據被告否認聲請意旨㈡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的」等語;(四)訊據己○○聲請訊問之證人即農民壬○○、庚○○,壬○○證稱:「我有種苦瓜,是運銷到拍賣場,沒有銷售到行口,我是在農會訂紙箱,農會幫我扣紙箱的錢並代為付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欄部分關於『訊據被告固坦認其於99年2月28日凌晨2至4時許曾進入「學妹卡拉OK」店內』更正為『訊據被告固坦認其於99年9月29日凌晨2至4時許曾進入「學妹卡拉OK」店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八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告訴人丙○○証稱:(問:當時有否說修理費多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證人即大灣里社區發展協會會計汪昆財到庭結證稱:「(問:會費有無交給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查:㈠訊據范育誠於警訊時供稱並不知道手提袋內有什麼東西?與被告所供稱其知情之節不符。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係承辦人員誤將其員工甲○○誤載為已離職之乙○○,該公司之存根聯有改過來為甲○○,而報給稅捐單位那聯沒改過來等語,經訊據證人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秩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調查之結果:㈠訊據被移送人張春雄否認有何互相鬥毆行為等語;訊據被移送人黃發松供稱:我在勸架,沒有鬥毆等語;訊據被移送人黃明堂供稱:只有發生口角,沒有鬥毆打架等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據被告則不否認上開號碼為其小吃店內之電話,惟辯稱:伊小吃店內無「大姐」之,亦無人認識丁○云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伊在公園內散步、看人下棋,有聽到乙○○在大聲叫喊,伊並未打她云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秩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院調查之結果:㈠訊據被移送人林揚鈞否認有何互相鬥毆行為等語;訊據被移送人陳奕豪供稱:有與被移送人林揚鈞發生鬥毆,只有徒手鬥毆,沒有使用其他物品等語;訊據被移送人劉嘉閔供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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