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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本件原告以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
高雄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雄簡附民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雄簡附民字第二五號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雖已據原告具狀表明原因事實,惟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6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73號原告丙○○原告乙○○被告甲○○一、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曾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十日內補
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店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之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審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之承鐘家蔆受訴訟人(原名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劉培立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翰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07年度交附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洪健宸訴訟代理人洪明賢洪條根律師李玉雯律師被上訴人陳湑庭訴訟代理人陳勝忠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王櫻茱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紋綾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0號上訴人陳平新被上訴人謝省本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游軒瑞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國文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之準備書狀記載過於簡略,未符合法定程式,本院曾於民國96年4月9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依民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三九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法定代理人乙○○己○○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兼右法定代理人戊○○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劉培立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翰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二四號上訴人乙○○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44號原告郭毓恩法定代理人郭温良楊蕙華上列原告因被告王維安、高榮基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被告張福榮被訴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О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13年度抗字第6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鄭安晉(下稱抗告人)與聲請人陳昱安2人(下合稱聲請人2人)就被告陽嘉銘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被訴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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