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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23 次修法(0.06.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071號令增訂公布第 14-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4-1 條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