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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31 次修法(111.06.2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52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17、17-1、18、37、51-5~51-8、79、90-2、115 條條文;除第 17、17-1、18、37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1110019956 號令發布第 51-5~51-8、90-2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第 14、15、7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