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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6 次修法(57.12.19)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63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63 條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 係人。均應設置席位。 除參與審判之推事。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 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佈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