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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27 次修法(0.06.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3 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83 條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