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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39 次修法(104.12.28)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17226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40873754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4.12.29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有鑑於近期發生危險物品運輸事故發生原因,係因駕駛人疲勞駕駛導致身體或精神狀況不佳而發生事故,另少部分係因汽車所有人違規僥倖未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範汽車裝載行駛道路之規定所致,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安全;此外,號牌污穢或為他物遮蔽影響號牌辨識,亦不利車輛管理,為有效嚇阻該等違規行為發生,爰檢討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提高該等違規行為之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