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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54 次修法(111.07.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15009806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108723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1.07.29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自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歷經多次修正。為配合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本細則第二條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