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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48 次修法(109.02.26)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50021955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9087044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9.02.27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規定,及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修正第二條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