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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42 次修法(106.08.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65011027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6087249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定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6.08.25 修正)》 鑑於駕駛人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仍駕駛汽車行為,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爰修正提高罰鍰額度至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九萬元,以達警惕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