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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1 次修法(114.06.1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45007439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87250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06.19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鑑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未停讓行人罰則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三年行人死傷人數一萬七千一百六十二人較一百十二年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人減少四百九十八人,其中死亡人數由三百八十人減少至三百六十六人,顯示係有改善道安成效,但行人死亡案件中,有八十三人係因「車輛未依規定停讓行人先行」(約占二成),顯示仍有部分駕駛人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為再提升汽車駕駛人停讓行人之觀念,促使駕駛人確實遵守規定,減少行人事故發生,保障行人安全之通行環境,爰修正第二條附表,提高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裁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