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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60 次修法(113.08.14)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四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35010356B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3087302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69、72、73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3.08.14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完畢後,應換發短期駕駛執照制度,爰修正本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