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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58 次修法(112.11.24)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運字第 112503334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87356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11.24 修正)》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自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並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緣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增加民眾可檢舉項目,其中上下客貨違規臨時停車及騎樓停車均需併記違規點數一點,一年累計十二點就須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各界反映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及騎樓停車案件,已影響職業駕駛人的工作與生計,也造成該等違規案件數量暴增,希望微調作法,經廣納各界意見並與相關單位討論檢討後,爰修正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