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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50 次修法(110.05.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50061425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008714513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0.05.31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配合總統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公布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規定,修正本細則第二條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