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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44 次修法(107.08.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750115051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2727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定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7.08.31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及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公布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條文,爰修正本細則第二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