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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72 次修法(104.05.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4500598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4.05.13 修正)》 為符合各先進國家力求提升計程車服務品質之國際趨勢,目前國內計程車乘車證明仍須由乘客主動索取再由計程車駕駛人或乘客自行填寫之不便應予改善。另國道高速公路自一百零三年起實施里程計費,惟現行計程車計費表並無計算行經國道路段應收通行費金額之功能,駕駛人向乘客收取國道通行費須透過查詢方式知悉金額,易衍生爭議。為提升計費表之功能,以提供乘客具有搭乘該趟次之里程、時間與各項收費金額等資訊之明細,供乘客日後報帳、檢核、申訴等使用,且可自動計算行經國道高速公路路段收取之通行費,爰就本規則增訂計程車安裝之計費表,應有列印乘車證明之功能,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並向乘客收取通行費應配備有計算通行費裝置之計費表,及明定計費表計算通行費之方式,並參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訂定之計程車計費表建議規範,於附件增訂計程車計費表之費率參數計算、列印格式、語音播報、資料傳輸等規範。另考量計程車新式計費表之生產及相關配套措施所需時程,其換裝期限由交通部另行公告。 另為因應桃園縣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並將金門縣與連江縣計程車營業區域納入規範,爰配合修正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