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95 次修法(110.12.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1050171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6-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三修正總說明(110.12.30 修正)》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多次修正。茲因一百零九年初發生新冠肺炎疫情,至一百十年疫情愈趨嚴峻,國內外陸續管制人員移動,以致國內觀光業遭受嚴重衝擊,連帶影響遊覽車產業營運,因車輛安全查驗將加重遊覽車營運成本,將使遊覽車產業經營更加困難,為讓遊覽車產業度過本次疫情難關,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將完成報廢後再換購新車之期程延長之作法,爰車輛安全查驗實施起日延後二年。另離島地形較為單純,遊覽車使用分為淡、旺季,亦未有長途、高速行駛之需求,且國內遊覽車之底盤,其製造原廠或代理商均未在離島設立維修據點,辦理查驗需運回臺灣本島,其查驗成本較高,為降低離島遊覽車業者之衝擊,放寬安全查驗之辦理期間,出廠年份屆滿十八年以前之車輛始須辦理安全查驗。綜上,爰擬具本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二修正草案,修正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