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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80 次修法(106.08.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6501173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總說明(106.08.30 修正)》 鑑於來臺自由行之國際觀光客逐年增加及消費者搭乘計程車車型之選擇偏好,一般計程車常受限車型無法裝載大型行李,因而錯失旅客選擇搭乘之機會,經審慎評估可適度放寬計程車車型限制,提供民眾及計程車業界更多元選擇,爰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現行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交予」規定,文義解釋上業有「行為次數是否僅有一次」之疑義,實務上並衍生公路主管機關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者,依該規定分別續以處分,是否涉及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爭議,基於為維護計程車營運秩序及應明確課予計程車客運業者遵行責任等考量,爰修正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